時間:2023-09-26 09:17:5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農產品可追溯體系,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關鍵詞:農產品;追溯體系;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F3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71
1 國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研究綜述
在歐洲,由于20世紀中期大范圍爆發瘋牛病,歐洲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做了最初的建立與研究拓展。2002年歐盟單獨成立了食品安全局,進一步在部門規章與立法上規定必須做到所有食品的可追溯,2a后歐盟進一步推出了危害分析的臨界控制點體系,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在水產品領域的可追溯要求,此后又繼續推動在動物源領域的產品可追溯性的體系建立。
在美國,2002年為確保從食品生產流通的每個環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予以追溯管理記錄,頒布了關于生物的反恐法案;在2009年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體系予以全面構建,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推行建立國家動物身份系統的項目。此后2011年根據時展的新要求,美國政府對原有的食品安全法案予以修訂,更加強調了對于食品安全的預防控制性要求,并提出了視頻的可召回制度。
在日本,2001年同樣在牛肉行業內構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2002年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進一步擴大到其它的肉類行業,2003年日本政府促進生產日志體系的進一步建立,積極鼓勵生產商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真實的全過程生產記錄。要求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產地的信息,并針對糧食食品中殘留的化學品制訂了相關的制度予以進一步規范。
2 國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研究綜述
2.1 對于農產品信息可追溯體系內涵的研究
國內學者將農產品可追溯體系被定義為: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進行詳細的數據收集和記錄,建立整個農產品供應鏈信息庫,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對信息庫數據進行管理,實現農產品供應鏈環節有記錄、信息可查詢、流向可跟蹤、責任可追究、產品可召回、質量有保障,形成覆蓋整個農產品供應鏈的溯源體系。
2.2 對農產品信息可追溯系統體系的成本收益研究
國內學者對農產品追溯體系成本收益的研究,主要是站在農戶、企業和消費者3個主體的角度進行分析的,因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立所產生的成本和長期的運作所帶來的收益,和這3個主體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2.3 對于農產品追溯體系相關主體的研究
2.3.1 政府主體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監管主體與推廣主體在我國都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我國于2004年正式開始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在地方上開始推廣,此后我國農業部開始在畜牧養殖、林業種植、水產品以及其它農產品領域開始全面推行試點工作,同時針對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法予以進一步的調整修訂,建立了更加嚴格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嚴格監管的職責與責任,從過往的分段監管的模式調整為統一監管模式,另外也注重對于監管機制的不斷修改和完善,進一步推動培育市場第三方的監管主體。
2.3.2 農戶主體
農戶直接參與農產品的生產,受限于文化層次的有效,對于農產品的可追溯體系比較缺乏認同度,參與性不是很積極,在短期內認為其過于復雜,不利于生產且成本過高。而在從可追溯農產品的溢價分配體制中分析,農戶往往沒有獲得到應有的收益提升,所以在推廣上也就自然而然存在難度了,要從基礎層面上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必須對農戶的溢價收益分配予以考慮。
2.3.3 消費者主體
消費者是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最終使用主體和評判主體,但我國消費者由于對農產品的價格敏感度較高,而可追溯農產品相較于其它農產品來說不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往往得不到消費者的認同感,對于產品所提出的相關保障程度持較大的懷疑態度,這一點需要較長時間的努力去慢慢建立這種公信力。
3 研究展望
建立農產品可追溯體系十分重要,對于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應當對國際上的農產品追溯體系進行及時學習,并借鑒其中相對先進的技術,進一步制定規范的標準體系,并且在農產品可追溯體系進行建立的過程中,政府要提供o論是制度上還是經濟上的大力支持。此外,要協調好政府、農戶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讓消費者和農戶充分認識到農產品可追溯體系的重要性,從而對這一系統的建立進行擁護。
濟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發達城市相比相對滯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處于剛剛起步階段。2015年,濟南市政府簽發2015年1號文件《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濟南市將盡快建立農產品生產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制定農產品質量追溯管理制度。《意見》明確,濟南將創建農產品追溯體系,實行產地準出,實現產品可追溯。農業、林業、畜牧獸醫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搞好銜接,盡快建立農產品生產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還將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二維碼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數據庫平臺。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濟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進入了實施階段。
2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面臨的困境
2.1相關主體認識不到位,積極性不高
一是生產主體沒有充分認識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強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統時,必然會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見影,導致參與主體積極性不高。同時,部分參與主體覺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不如不建立,導致參與主體意識淡薄。二是消費者缺乏認識。消費者對可追溯的含義了解不夠深入,沒有建立起及時查詢相關信息的意識,更不愿意購買比普通食品價格高的可追溯農產品。同時,政府宣傳也不夠,致使大部分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對可追溯系統缺乏認知,對政府在這方面的支持政策了解甚少。
2.2工作保障不足,難以推進追溯管理制度
在組織框架上,可追溯制度體系包括平臺建設、部門協調、數據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濟南市部分縣區并沒有對可追溯制度形成組織框架,導致可追溯制度落實起來比較困難。另外,由于針對可追溯制度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并不能對企業進行強制性的要求,所以就造成很多企業在執行上出現問題。資金和人員保障方面,追溯體系建設維護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撐,部分縣區即便前期在項目支撐下建立追溯平臺,后期維護管理工作也很難實施。
2.3沒有健全的配套技術
目前,農產品安全可追溯系統是以條碼、電子芯片和網絡數據庫技術為基礎,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來完成的,所以建設起來成本比較高,而且對操作人員的能力和技術要求也很高。現在,濟南市還嚴重缺乏相關的配套技術,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執行有一定難度。因此,有待建立一個囊括多種品種類型的、統一標準的、開放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庫和信息基礎框架系統,在這些配套建設還未完成之前,農產品可追溯體系的全面推廣受到很大制約。
2.4農業生產標準化程度不高
如若構建系統完善的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前提條件是所生產的農產品質量一定要過關,必須達到相關規定和要求,不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就形同虛設了。就濟南市的情況來看,雖然農業產業化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總體來看產業化、標準化的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離,任重而道遠。故此,只有大力發展農產品生產產業化和標準化,才能夠從根本上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
3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建設對策與思考
3.1強化教育和宣傳,提高相關主體認識
第一,對政府工作人員,要通過培訓增長業務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曉技術管理的可追溯系統監管隊伍;第二,可以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從業者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職業水平和技術標準,學習可追溯任務和操作規范;第三,通過電視、廣播和互聯網等形式對廣大消費者進行相關知識普及,強調建設可追溯系統的重要性,并引導廣大消費者參與進來。
3.2提高技術含量,不斷研究平臺技術業務
加強對科技平臺的研究和提高平臺的運行標準,逐漸實現平臺的時效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建設可追溯管理體系時,要做到統籌規劃,科學有據,高標準、嚴要求,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逐步實現平臺的實用性和規范性。加緊制定追溯信息交換接口規范,以此來促使追溯系統之間信息共享,不斷進行科學研究。進行農產品包裝標識和農產品質量追溯技術創新,促使便捷式錄入終端設備快速研究,不斷優化追溯平臺各方主體參與流程。
3.3強化相關工作保障,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根據考察,我們建議制定并出臺濟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完善追溯體系相關規定,在生產經營主體落實可追溯管理要求時,要提出嚴格要求;確保在落實可追溯體系時資金到位,強化項目整合[4-5];協調不同行業和不同部門之間進行合作,完善追溯管理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可追溯系統進行后期監管和維護,強化系統的時效性和真實性,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3.4強化建設生產標準化
歐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義是指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的各個環節中,對食品、飼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為食品或飼料組成成分的所有物質的追溯或追蹤能力[3]。《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將“可追溯性”定義為:跟蹤飼料或食品在整個生產、加工和分銷的特定階段流動的能力[13]。在我國,《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6582-1994)將可追溯性界定為:追溯所考慮對象的歷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3]。中國良好農業規范(ChinaGAP)中對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過記錄證明來追溯產品的歷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來源、產品的加工歷史、產品交貨后的銷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體系流程(見圖1)。圖1可追溯體系示意圖可追溯體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產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論表述。歐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認為是追蹤食品從生產到流通全過程的信息系統,目的在于食品質量控制和出現問題時召回[3]。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將可追溯體系定義表述為食品市場各個階段的信息流的連續性保障體系[7]。美國農業部第830號農經調查報告首次將食品可追溯體系按照“深度、寬度和精確度”三個標準進行評價,其中寬度指系統所包含的信息范圍,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離,精確度指可以確定問題源頭或產品某種特性的能力[9]。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從技術角度解釋了食品可追溯體系,即采用EAN/UCC系統對食品原料的生產、加工、儲藏及零售等供應鏈各個環節上的管理對象進行標識,通過條碼和人工可讀方式記錄信息,一旦食品出現衛生安全問題,可以通過這些標識追溯到問題食品的源頭[9]。
國內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概況
自英國出現首例瘋牛病以來,世界各國更加重視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紛紛采取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出現。目前,全世界己有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立專門機構,并實行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相應追溯體系,對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生產過程進行嚴格地監控、跟蹤與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源于20世紀80年代歐洲瘋牛病的爆發,最初主要針對牛肉等畜產品[2]。1985年4月英國肯特郡出現第一例記錄,科學家檢驗追查出瘋牛病感染源可能是養牛飼料[10]。1990年英國政府成立“瘋牛病研究調查專門委員會”,追溯調查研究引發瘋牛病病源,進而產生肉牛生產履歷制度雛形[10]。1991年歐盟頒布《歐洲有機法案》,要求為每一地塊建立農藥、肥料等的使用情況,以監控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過程[3]。2000年1月,歐盟了食品安全白皮書,首次引入了從“農場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歐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關于建立牛科動物檢驗和登記系統、牛肉及牛肉制品標簽問題》,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產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歐盟及其成員國建立牛肉產品溯源系統[3]。在這個基礎上,2002年歐盟又頒布了(EC)NO178/2002法規《食品法規的一般原則和要求》,進一步把追溯的范圍擴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確提出禁止進口非追溯產品[11]。2006年初,開始實施《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突出強調了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國際化食品標準ISO22005。此標準在ISO22000基礎上添加了食品管理體系,其中ISO22005∶2007為策劃和執行食品可追溯系統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要求,對食品供給鏈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經,產品的追蹤以及供貨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規定[12]。為了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快速應用于生產實際,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相繼出版了《牛肉產品追溯指南》、《生鮮農產品追溯指南》、《魚類產品追溯指南》、《香蕉供應鏈追溯指南》、《葡萄酒供應鏈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實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標準》等可追溯性應用指南和標準[13]。美國于2002年通過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恐怖準備與反應行為》,將食品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提出“實行從農場到餐桌的風險管理”,要求企業必須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國《食品安全跟蹤條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運輸、配送和進口的企業要建立并保全相關食品流通的全過程記錄[11]。2009年,美國相繼通過《2009年食品安全加強法》和《FDA食品安全促進法》,加強對食品加工廠商的檢查與監督,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權限,包括賦予該機構制定農場初級原料生產標準和召回追溯系統、強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來自某個地區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違規情況索取相關數據等[3]。日本引入歐盟所推動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統[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證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蠣等產業。消費者通過大米包裝上的電子標簽可以了解大米的產地、生產者、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體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糧農產品認證制度,對進入日本市場的農產品實施身份編碼識別制度,要求提地、生產者、化肥及農藥使用等詳細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14]。2008年12月,日本農林水產省WTO/TBT通報,擬建立大米的可追溯體系[15]。到目前為止,日本對所有農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漸建立起來,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系統的應用方面,日本不僅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而且在零售終端,大部分超市已經安裝了產品可追溯終端,供消費者查詢產品信息[16]。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開始實施“食品召回計劃”,2004年建立了國家食品追溯體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數據標準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規范》,以保證絕大部分國產食品從原料到零售終端都能夠實現追溯[17]。澳大利亞作為一個畜牧業大國,于2001年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國家牲畜標識計劃,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機構[18]。韓國于2005年6月對農產品質量控制法令進行了補充修訂,引入了全方位的農產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執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與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臺的《食品安全及標準法案》明確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提供食品生產過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業信息,必須貼上追溯標簽,以確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莊省2010年表示將建立水產品可追溯體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產品供應商[3]。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已開發出很多成功應用于實際生產的農產品追溯系統,在追溯體系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英國率先建設了基于互聯網的牲畜跟蹤系統(CTS),實現了牲畜整個生命周期的情況記錄[20]。歐盟各國普遍采用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EAN)推出的“EAN•UCC系統來開展質量安全追溯[21],旨在對農產品供應鏈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標識,建立起對各個環節信息的管理、傳遞和交換,實現對農產品有效的追溯[22]。美國于2009年推出NAIS項目,以保證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蘭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會的綜合質量系統(IKB),旨在保證生產鏈中所有重要活動都在受控情況下進行[24]。澳大利亞于2001年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國家牲畜標識計劃(NLIS),即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采用由NLIS認證的瘤胃標識球或耳標對牛、羊進行標識,來實現對牲畜的標識和追溯[3]。我國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仍然處于研究和起步階段,但近年來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追溯管理和體系建設上取得了顯著進展。國家相繼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關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指導意見》等綱領文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我國各級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食品追溯體系技術規范的建設,逐步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農產品食品追溯體系技術規范,以保證追溯系統的有效實施。在借鑒歐盟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指南》、《農產品追溯編碼導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通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水果》、《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茶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畜肉》、《奧運會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編碼規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生產單位代碼規范》、《果品質量安全追溯產地編碼技術規范》、《亞運會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編碼規則》、《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規范》、《食品追溯信息編碼與標識規范》等相關指南和標準,旨在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強化“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3,14,25-27]。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借鑒了歐盟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蹤與追溯指南》、《我國農產品質量快速溯源過程中電子標簽應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應用案例集》、《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等規范和應用指南[3]。這些技術規范的實施,切實有效推動了我國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順利展開。近幾年,隨著國家加大對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農產品產業鏈追溯體系。各省、市政府也將保證農產品食品安全納入政績考核;在龍頭企業和部分農產品紛紛構建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以便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確保了農產品食品的質量安全和消費安全。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年啟動了“中國條碼推進工程”。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積極開展食品跟蹤與追溯的情況下,國內部分畜產品、糧食、果蔬、中藥材等開始擁有屬于自己的身份證[21]。農業部實施“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試點工作”,重點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2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7部委確定肉類行業作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行業,啟動肉類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統建設項目等[1]。國家條碼推進工程辦公室在山東省壽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實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統研究及應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農業局與河北省農業廳建設完成的北京市農產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對農產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橫跨生產、包裝、加工及零售等各個環節,并覆蓋蔬菜、水果、畜禽和水產等多個領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啟用奧運食品安全監控和追溯系統,實施奧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實現奧運食品從生產基地到最終消費地的全程監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蓋的農產品身份網上查詢系統[27]。天津市在全國率先實施豬肉和無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網上無公害蔬菜訂菜服務[30]。江蘇南京市建立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站為監管平臺,全面啟動農產品質量IC卡管理體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積極推動EAN-UCC系統在農副產品跟蹤與追溯方面的應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國內一些大型的農副產品企業也積極采用RFID技術建設內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紅門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聯廠及上海五豐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農產品追溯系統有中國產品電子監管網(/websiteserv/web/index.jsp)、國家食品安全追溯平臺(/)、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北京市農業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中國肉牛全程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統()、上海市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統()和食品安全監管、追溯與召回公共服務平臺(/)[3,28]。
近年來國內外重大農產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一些國家和地區食品安全惡性事件不斷發生(如口蹄疫、二惡英、禽流感),促使各國政府和組織更加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建立了農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可追溯體系。20世紀90年代,法國等部分歐盟國家就提出建立一種旨在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傳遞、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費者利益的信息記錄體系,即食品可追溯體系。此后,一些國際組織如歐盟(EC)第1760/2000號法規,建立了以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標簽標識為基礎的可追溯流程,國際標準化組織2007年制定出新食品質量安全及其可追溯制度,農產品可追溯體系成為實現“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我國前些年發生的蘇丹紅1號、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以及中國茶葉、蝦等農產品被進口國拒絕、退貨、索賠的事件,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和健康權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也制約著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國際競爭力。為此,我國引進和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頒布、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07)”等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對從農產品產地、農產品生產、農產品包裝和標識、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10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推廣到全國,逐步形成“上市農產品都可追溯”的市場準入制度①,規定出口企業建立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可獲國家資助②。這些都標志著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問題在實踐層面受到各國政府高度關注的同時,也逐漸受到學術界的青睞。國外學者在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概念的基礎上,從供應鏈管理、治理結構、交易費用等視角,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目的、內容、收益成本以及影響供應鏈各接點實行追溯行為的因素等進行研究,尋求一個可評估的從田間到餐桌的有效追溯體系。該體系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對生產、加工和流通等所有環節進行記錄,對供應鏈各個環節的相關信息進行跟蹤與追溯。一旦發生質量安全問題,可以有效地追蹤到源頭,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是由于其質量的信用品屬性引起的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所致(周潔紅,2011),追溯體系利用質量信號傳遞機制有助于解決農產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J.E.Hobbs,2004),因此可提高其供應鏈管理效率(C.Lecomte,2003),但不完善的追溯體系會使農產品安全水平隨著農場和銷售者數目的增加而下降 (S’EbastienPouliot,2007)。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起步較晚,除了在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必要性方面達成共識(周應恒等,2002;方炎,2005等)的基礎上分別對牛肉和魚肉、水果和蔬菜等多種農產品的質量跟蹤與追溯體系建設的意義進行探討 (王東風,2004;韓楊,2007等)之外,還基于供應鏈對農產品的追溯體系存在的問題(樊紅平等,2007)以及對其產生影響的主體行為因素(周潔紅,2007)嘗試了實證探討。國內研究大多停留在農產品追溯體系自身發展和借鑒國外經驗方面,少數針對部分農產品追溯體系的研究也僅限于國內消費主體的行為,而基于需求市場將追溯體系的建設與農產品的出口貿易聯系起來的相關研究基本沒有,更缺乏得到基于應用模型和實證基礎的可行性分析支持。事實上,作為我國農產品主要出口市場的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對進口農產品的追溯性要求逐年提高,加強對實施追溯體系的貿易效應的研究,有助于我國農產品的出口更好對接需求市場,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出口農產品追溯體系貿易效應的理論分析
假設在世界市場中,有兩個國家進行農產品貿易,其中一個為發達國家1,另一個為發展中國家2。發達國家由于自身的先進技術、質量標準等方面的優勢,不僅在國內實施全面的追溯體系,對進口農產品也有嚴格的追溯要求。假設兩國市場上的總產量分別為Q1和Q2,其中出口量分別為N1和N2,國內市場產品量為M1和M2,即兩國市場的產品總產量分別為Q1=M1+N2,Q2=M2+N1;均衡價格分別為P1=a-Q1=a-(M1+N2),P2=a-Q2=a-(M2+N1),其中a為固定常數。考慮到農產品的追溯性要求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出口農產品的成本,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分別記為K1和K2。假設沒有固定成本,邊際成本為c,則兩個國家的利潤函數:
假設發達國家2生產的農產品在本土市場上占主導地位,因此它可以決定自己的產量M2,而發展中國家1只能在這一基礎上決定自己的生產情況。此時對于國家1而言,最優的M1*和N1*必須滿足條件:M1及N2對π1的一階導數為零,則N1=1/2*(a-M2-c-K2),將N1代入(2)式中,此時國家2的決策就應該滿足M2及N2對π2的一階導數為零,最終得到兩國在這種情況下的最優產量選擇分寫為:
在以上推導基礎上,對發展中國家實施追溯體系之前與之后的貿易規模及利潤變化進行比較。假設在發展中國家1實施質量追溯體系之前,發達國家以進口農產品的追溯性要求拒絕進口未實施追溯體系的農產品,即N1=0,K1=0,則對相應的π1及π2求導,最后得到在未實施追溯體系和實施追溯體系時的最大利潤分別為:可見,在實施了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之后,發展中國家原本由于不滿足追溯條件而被拒絕的農產品將順利進入發達國家,使出口量大幅增加,發展中國家1的貿易利潤將會增加(a-c-3K2)2/16,明顯高于沒有實施質量追溯體系之前所獲得的利潤。
雖然追溯體系建設會增加成本,但農產品的追溯性滿足了進口國消費群體對低風險農產品的需求,擴大了出口需求,而企業為接軌國際標準提高相應技術及設備帶來的生產效率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由于生產成本增加帶來的不利影響。可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實施將更有利于推動農產品出口貿易的發展。
三、出口農產品追溯體系的貿易效應檢驗
上述普適性的理論應用于中國農產品的出口實踐,能否得到可行性支持,還有待于得到基于應用模型和實證基礎的檢驗。為此,本文運用貿易引力模型對出口市場的追溯性要求對中國農產品出口貿易效應進行檢驗。
(一)我國農產品的出口貿易及其追溯性要求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的農產品出口規模不斷擴大,出口貿易額從2001年的160.7億美元增長到2010年的488.8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五大農產品出口國,尤其是對日、美、韓等主要市場的出口,多年來保持穩定增長,2010年出口比重分別為18.7%、11.8%和7.2%。但在保持穩定增長的同時,國際市場對進口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益重視,對追溯性的要求也不斷提高。20世紀90年代開始,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實施農產品的追溯體系建設。歐盟要求自2005年起在境內實施廣泛的農產品可追溯要求,否則就不允許上市銷售;日本已經做到了大部分超市具有產品可追溯終端,2005年起對通過日本農協上市的所有農產品實施追溯;美國規定自2003年起,輸美生鮮產品必須提供能在4小時之內追溯的產品檔案信息,否則美方有權進行就地銷毀。出口市場對農產品可追溯性的嚴格要求已經在實踐的層面對中國農產品的出口造成了一些影響。近幾年,因在可追溯方面達不到要求出現質量安全問題而受影響的中國出口農產品每年高達90億美元。據統計,2010年日本扣留中國出口的水產品、蔬菜及肉制品三類農產品192批次;歐盟共通報中國農產品295批,拒絕187批入境;美國共扣留中國出口農產品達779批次。在出口受阻的各類蔬菜制品中,接近40%的產品是由于廠商沒有提供加工等相關追溯信息而被扣留,而標簽不正確或銷售商沒有按照規定提供生產加工追溯信息也是其他類別農產品被扣留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見,各國對農產品的追溯性要求正在成為中國農產品出口中面臨的重要問題。
(二)農產品追溯體系的貿易效應的模型檢驗
1.模型構建與變量設置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貿易受到多種因素影響,Tinbergen(1962)將引力模型運用到貿易量的分析中,通過檢驗發現,GDP和距離是兩個主要的貿易影響因素。本文在此基礎上,將農產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設定為虛擬變量,運用擴張后的貿易引力模型,就追溯體系對中國農產品的出口貿易產生的影響進行檢驗。模型中選擇中國對各國的農產品出口貿易額為被解釋變量,目的國的國內GDP、貿易雙方距離和年均匯率、目的國是否對農產品實施質量安全追溯作為解釋變量,分析上述變量對于農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具體的引力模型構建如下:LnEXij= β0+ β1LnGDPj+ β2LnRi+ β3LnDISij+ β4LnTRj+ μij(1)(1)式中EXij表示某時期中國對j國農產品出口額;GDPj表示進口國j的國內生產總值,預期該變量的系數為正;Ri表示人民幣歷年對美元的匯率,預期該變量的系數為正;DISij表示中國到j國的距離,文中采用兩國主要港口之間的距離來表示,預計該變量的系數為負。模型中TRj為虛擬變量,若j國對進口農產品有質量追溯要求,則變量值為1,否則為0。出口農產品的追溯性要求會增加出口國農產品的生產運營成本而使出口能力下降,但同時由于具有追溯性的出口農產品質量水平提高,消費者的支付意愿增加從而使出口額增加,所以該變量的系數符號無法確定。鑒于2010年中國的前六大農產品出口市場為日本、東盟、歐盟、美國、香港以及韓國,出口額占農產品出口總額的3/4,其中東盟作為中國新興市場具有很大的潛力,但是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農產品貿易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國家,并且東盟市場中對農產品的追溯條件還不夠成熟,不適合作為本文研究的對象。而德國作為歐盟中最大的中國農產品進口國,2010年的進口額占歐盟的1/5,因此,選擇德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時,日本、美國、德國及韓國四國對于進口農產品的質量標準要求嚴苛,在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方面具有相當的代表權威性。因此文章選取1992-2010年間中國對日本、美國、韓國與德國的農產品出口額為樣本進行檢驗。
2.數據來源說明
文中采用的中國對各國的農產品出口額主要來自聯合國統計署的貿易數據庫和中國商務部網站。各國的GDP數據根據聯合國統計網站,兩地距離采用各國主要港口之間的距離來表示,數據根據 上的估算而得。人民幣年均匯價來源于國家統計局數據庫。根據文章前面對于各國質量追溯體系現狀的分析,認為美日韓德四國對于可追溯性要求的具體實施年份分別為2003年、2005年、2005年以及2006年。相應年份之前變量值為0,之后的變量為1。
3.實證結果評析
本文的研究數據為面板數據,對數據進行單位根檢驗發現各序列都存在單位根,但是其一階差分則是平穩序列。從表1的回歸結果的t檢驗值表明,除了匯率R的t檢驗值不顯著外,其他變量的回歸系數都具有與預期相符的符號,而且都是顯著的。同時,模型的F檢驗值也十分顯著,調整后的R2表明模型都具有較好的擬合優度。采用剔除不顯著的變量的方法,將匯率變量舍去,直到所有的回歸系數的t檢驗值都顯著為止,最終得到結果如表2所示。根據回歸分析結果,得到回歸方程如下:LnEXij= 1.661653 + 0.939678LnGDPj- 1.059752LnDISij+ 0.649023TRj(2)從上述回歸結果可以看出,TR的回歸系數為0.649,表明當其他影響因素保持不變時,進口國對農產品的追溯要求會促進中國農產品對該國的出口。可見,進口國是否實施質量追溯體系對中國農產品的出口有顯著影響,且為正面影響,實證結論與前面理論分析的結論是一致的。盡管在初始階段,發達國家對于農產品質量追溯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產品的成本,同時部分質量合格產品會由于無法達到追溯要求而被國際市場拒之門外,在短期內可能會使農產品出口量下降。但從中長期來看,追溯體系將成為農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的有效門檻,將許多不具備可追溯性的競爭者擋在門外,有利于具有追溯性的農產品出口;同時,出于對“經驗品”的偏好,進口國對已經試用過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農產品會形成一種消費路徑依賴,而不再愿意花費大量的搜尋成本去尋找其他國家的農產品;另外,為實現農產品的可追溯,達到進口方的質量標準,出口國需要接軌國際標準,采用科學而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更高的認證標準,提高自身質量檢驗水平的信譽度,也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出口。當然,相對于進口國GDP回歸系數和距離變量系數,TR回歸系數略顯小些,這主要是由于我國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實施時間不長,經營主體、消費主體以及政府層面的認知意識和支付意愿不強,致使到目前為止,中國的農產品供應鏈中還沒有形成穩定長效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但作為一個長期的農產品出口大國,實施農產品追溯機制,加強質量安全的監管和認證,實行農產品的召回制度,不僅有助于推動我國對于農產品質量監管、認證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質量聲譽和品牌建設,提高在世界市場上的美譽度和認可度,進一步推動農產品出口。
四、結論與啟示
從上述實證結果可以看出,追溯體系的實施對我國農產品的出口具有正向的促進作用。因此,為迎合國際進口市場需求,必須要加快推進追溯體系的建設。但是目前由于應用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初期運行成本高,加上我國農產品的生產比較分散,標準化水平低,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追蹤到責任法人,相關法律體系和標準體系不夠健全,在沒有政府強制要求下,企業缺乏前期投入的動力。同時,消費者對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認同度及支付意愿不夠,安全可追溯的農產品的品牌價位優勢還得不到顯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戶的實施積極性。可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實施既要依賴于政府的立法支持和資金扶持,也要得到消費者對追溯性農產品的意識認可和需求推動。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基本概念
所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當農產品質量安全出現問題時,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過程進行追蹤溯源的行為。基于追溯結果,可對有問題的農產品實行下架召回、封存處理等措施,并依法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罰。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是及時、準確查找農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原因,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處罰的重要依據,是政府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也可以說,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主要是“責任追溯”。
生產銷售記錄和包裝標識是產品可追溯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對于一般的加工產品,只要有符合規定的包裝標識和健全的“索證要票”制度,一旦出了問題,比較容易追溯到責任主體(即生產商或經銷商)。但是,農產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有些農產品是無法包裝的,如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還有一些農產品在收購、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要經過多次集散和拆分,如谷物、蔬菜、瓜果等,增加了包裝標識的難度。特別是我國農戶平均經營規模小,千家萬戶分散生產的農產品,在現階段還難以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并進行規范的包裝和標識。這是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面臨的最大難題,也是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基礎是相關責任主體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嚴格執行農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包裝標識等管理制度。但是,責任追溯本身并不是、也沒有必要成為一項日常性、經常性的工作。一般而言,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需要啟動責任追溯:一是消費者或經營者發現農產品質量有問題后向政府部門投訴、報告或舉報。二是政府部門在例行抽檢或隨機抽檢中發現農產品有質量問題。因此,農產品安全追溯的主要目的是盡快追查到責任主體,需要追溯的也主要是基本信息,包括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等。同時,由于農產品從田頭到餐桌要經過多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問題,所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應該是“全程追溯”。
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溯行為的主體是政府監管部門,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此,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中,要合理劃分政府與企業(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政府不能去承擔應該由企業等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
中央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十分重視。2009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嚴格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控”、“實行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2010年中央1號文件強調“推進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近年來,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相關的法規制度不斷健全,追溯標準體系逐步建立,農業部門在一些地區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試點并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上看,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需要進一步明確思路,突出重點,加快推進。
(一)抓好農產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和包裝標識規定的落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并保存兩年,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相關信息。只要這些制度和規定能夠落實,通過生產銷售記錄,大多數農產品就能夠實現可追溯。
(二)切實把好農產品市場準入關
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大宗農產品跨地區流通的主要渠道,一旦出了質量問題,社會影響較大。在產地批發市場準入環節,要扎實做好農產品可追溯信息的登記工作,這是農產品進入流通環節的第一道主要關口。產地批發市場作為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檢的同時,要認真核實和記錄農產品的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收購人、進場日期等信息,作為農產品可追溯信息的基本內容,通過紙質記錄或標識碼等方式,隨著農產品進入下一個流通環節,做到“信息流”與“物流”同步。相關信息不完整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銷售。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對供貨人、場內經營者、采購商等應建立相對穩定的標識代碼和信用檔案,以利于相關信息的記錄和追溯。
(三)積極解決小規模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可追溯問題
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最薄弱環節是千家萬戶小農分散生產、不易包裝的農產品。從實踐看,這類農產品的產地如果能夠標識到鄉鎮、重點村或規模種養戶,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就能夠通過收購商進一步追溯到生產者。如果追溯不到生產者,則由收購商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要著重從三個方面提高可追溯性:一是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在收購時要如實記錄農產品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信息,并在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時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標識。二是加強基層農產品追溯服務,建立縣級農產品追溯管理服務站,對縣域內各鄉鎮、重點村、規模種養戶進行統一規范的產地編碼,規范農產品標識信息的內容和格式,統一制作發放農產品產地信息標識碼,以便于各類生產經營者進行登記和標識。三是對于在本地分散收購、直接運到外縣銷售的農產品,在出境之前及時發放產地信息標識碼。
(四)大力推進農產品追溯標準化和追溯信息電子化
盡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核心環節生產銷售記錄和包裝標識制度等已做出明確規定,近幾年農業部門也在試點基礎上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 通則》等行業標準,但由目前各地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的信息內容、信息類型、追溯方式、技術手段等仍千差萬別,缺乏統一規范,特別是農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和包裝標識,大部分還停留在紙質信息的階段,一旦出了問題,不但直接影響追溯效率,影響對問題產品的及時處理和對相關責任主體的及時追究,而且由于不同地區、不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追溯信息無法共享,還增加了追溯難度和成本。為此,要抓緊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相關標準,包括通用基礎標準、信息標準、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等,規范農產品追溯記錄的內容和格式,明確農產品追溯信息編碼規則,采用統一規范的標識技術,大力推進農產品生產、收購、批發、銷售等環節可追溯信息的標準化、電子化,盡快形成統一規范的電子標識碼,并能夠隨著農產品流通過程及時添加新的信息,實現各環節信息共享,全程追溯。要結合農產品生產、流通各環節的管理業務流程,加快開發和推廣全國統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統軟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效率,增強追溯的時效性。
三、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要與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緊密結合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和追溯體系都是農業部門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重要支撐手段。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已有一定基礎,國家和省級農產品質檢體系基本建立,全國已有近1000個縣建立了農產品質檢站,與此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日常監測制度日益完善。在實際工作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檢驗檢測工作也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農產品質量安全出問題多是通過檢測發現的,或需要通過檢測進行確認。農業部門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例行監測或隨機抽檢時,也必須要知道所檢測農產品產地、流通過程等信息。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要與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相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要與檢驗監測工作相結合。
(二)近期要重點加強縣級農產品追溯管理和服務能力
要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著力加強縣級農產品追溯管理服務能力建設。一是按照全國統一的編碼規則,對縣域內各鄉鎮、重點村(規模種養戶)等進行規范的產地編碼,并對本轄區內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農業企業或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批發市場等)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以便于標識。二是以縣域為單元統一制作產地信息標識碼,并對各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發放。特別是對于本地生產、收購后直接運到外縣銷售的農產品,要加強服務和監管,及時發放產地信息標識碼,確保產地可追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三是加強對縣域內各類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宣傳培訓,提高他們對所生產、銷售的農產品依法規范包裝、正確標識的意識和能力,并加強日常監督和核查。
農產品是民之食,食之主,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農業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農業發展新階段亟待解決的主要矛盾之一。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切入點。
為推進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建設,切實提升特色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如下:
1 工作目標
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按照生產有記錄、信息可查詢、流向可跟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產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運用現代二維碼等信息技術,建成全市共享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統,將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信息、檢驗檢測信息、產品質量及流向動態、農產品生產、用藥、施肥、采收信息、部門監管信息等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及時分析、有效決策,消除安全隱患。
2 主要建設內容
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由“一平臺五系統”組成,即構建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網站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系統、農產品生產管理信息系統、農業投入品備案與實名銷售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等五大系統模塊,形成集生產、檢測、監管、追溯于一體,實行內外網分別管理,外網面向公眾,內網由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使用。
2.1 總體架構
系統建設依據不同角色權限和功能的不同,分為農資門店、生產單位、監管部門、檢測機構、消費者五類對象:
2.1.1農資門店:主要是指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進行購銷臺帳、商品庫存和財務軟件管理,實現農業投入品備案、實名登記購買的網絡化管理。
2.1.2生產主體:主要是指已納入追溯體系管理的農產品生產主體,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管理情況、生產檔案記錄進行日常上傳、更新。
2.1.3監管部門:主要是指市、縣、鄉鎮三級監管部門對生產數據、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動態查詢、統計分析和監督管理。
2.1.4檢測機構:主要是指市、縣、鄉鎮、農產品主體四級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和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農產品檢測結果實時上傳和更新維護。
2.1.5消費用戶:是指消費者對納入系統管理的可追溯農產品通過網上查詢、短信查詢、自助終端查詢等方式對產品信息進行查詢、溯源、信息互動等,滿足消費者對購買產品的知情權。
2.2 五大系統
2.2.1農業投入品備案與實名銷售系統。包括農業投入品備案準入、農資實名購買監管、電子臺帳監管、農資監管執法等系統,系統運行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網站上,對公眾開放,肩負對外宣傳、公示等功能。
2.2.2農產品生產管理系統。農產品生產主體通過登錄系統,根據追溯要求對生產過程信息進行錄入上傳,由此實現對追溯試點企業自律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該系統由農產品生產主體使用系統主要包括生產基地基本信息、投入品記錄、生產過程記錄、產品自檢信息、追溯碼打印管理和視頻監控管理等。
2.2.3農產品質量檢測管理系統。各檢測機構在系統中如實錄入檢測數據,包括樣品信息、檢測單位、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等詳細信息。本系統供各級農產品檢測部門、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和生產主體監測點使用。
2.2.4農產品質量追溯監管系統。系統分成市、縣、鄉(鎮)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子系統,通過權限分配,市、縣、鄉(鎮)三級根據級別、職能和所轄區域進行管理,通過網絡、移動設備等查詢方式,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對平臺功能模塊、操作用戶信息等管理參數進行審核設置;對本區域范圍的農業生產主體、產品生產、農產品執法巡查和質量檢測等情況進行全方位監控管理;對農產品生產、安全檢測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通過農產品追溯二維碼查詢相關信息,以快速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產生的環節,鎖定問題源頭,追蹤產品流向,以加強對農業生產全過程監管、監測、預警。系統操作用戶為監管部門。
2.2.5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系統。系統為農產品消費終端用戶在產品分拆前提供追溯查詢服務,為公眾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提供留言投訴服務。該系統使用對象為消費者。
2.3 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中心
該數據中心圍繞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需求,編制統一的基礎數據庫標準,實現基礎數據的唯一性、一致性,確保基礎數據的采集、傳輸、調度和共享,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統的數據統一。基礎數據庫預留統一標準接口,方便各類相關系統間的數據對接。
3 實施計劃
晉中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從2015年開始,周期5年,建設可追溯示范點80個。
3.1 準備階段(2015年1-4月)
組織開展農業主導產業生產情況調查,編制農業生產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建設重點、建設內容及經費申請報告等。
3.2 試點階段(2015年5月―2015年12月)
建立3個追溯示范點,開展試點工作。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市實際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方法和制度,為下一步開展工作打下基礎。
3.3 推進階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全面完善系統功能,進一步拓展系統應用領域,建成全市統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新增80家可追溯點建設。
4 職責分工
4.1 市、縣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人員和生產主體的業務培訓等工作。
4.2 鄉鎮政府:承擔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管理,指導檢查本鄉鎮生產主體追溯體系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關鍵詞: 質量安全;追溯評估體系;評估指標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5)35-0164-03
近年來,隨著國家一系列針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出臺,畜牧行業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已經是業內關注的重點,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了產品追溯系統。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公信力如何,產品的追溯信息是否可靠,政府如何加強各個追溯環節的風險把控,杜絕利用追溯平臺進行溯源信息造假,誤導消費者,這都是亟需探討解決的問題。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評估體系是政府加強監管的一個有利手段。
1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
1.1 什么是質量安全追溯
質量安全追溯采用自動化技術、信息加密技術為每件或每批次產品建立唯一的“身份證編碼”,身份證編碼是追溯框架規定的標準化的一組數字。通過對生產過程中產品賦碼及流通銷售信息的監管,對每件或每批次產品進行跟蹤和溯源。
1.2 國內外質量安全追溯的發展現狀
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歐美國家已經基本形成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產品安全控制系統。英國無論是在畜牧養殖和畜產品加工行業,對可追溯系統研究及建立方面,還是對整個系統的控制上面都相當發達,其建立的風險控制執行機構體系已經完全覆蓋了可追溯系統安全控制的所有環節,并建立了相關的獸醫實驗室及檢測評價系統。世界各國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的時間和形式不一樣,且相應的技術規范也有差別,但各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非常重視,不斷制定更新相應的解決方案,農產品加工生產的各個環節農滲入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
近年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加強監管的力度逐步加強,國務院多次對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快建立食品質量追溯體系。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了產品追溯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產品信息的公開。但各地食品溯源體系標準不一,由于企業自建的食品溯源平臺缺乏監管,出現了借助溯源碼魚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亂象。有的食品張冠李戴,亂貼追溯碼;部分原產地品牌的溯源碼,變成了企業的牟利工具;消費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參差不齊。對于溯源的種種亂象,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已經表態將盡快搭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并制定全國農產品追溯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規范,最終形成全國一盤棋的傳輸、調度、數據處理系統,統一規范追溯參與方的行為。目前農業部在規模化的農墾產品、生豬耳標等方面做了有效的探索,地方農業部門也對品牌化農產品和規模化的生產基地開展了一些追溯試點。追溯體系要擴大試點范圍,“盡可能將生豬、肉牛、牛奶和三品一標(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率先納入追溯范圍。”
2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風險因素
2.1 廠家隨便填寫追溯信息
由于很多追溯平臺是企業自建,一些企業刻意隱瞞信息,追溯數據隨意填寫更改,消費者并不知情,在政府監管環節缺失的情況下,產品追溯信息沒有公信力。
2.2 追溯信息環節缺失
目前各地方、各企業之間的畜產品溯源系統,水平和完善程度差距較大,多數企業采用的仍然是在生產、銷售某個環節,給產品貼上事先錄入信息的二維碼。但“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溯源體系,畜產品溯源是從畜產品投入品的生產、檢驗、銷售到畜禽養殖的飼養、防疫、監督、檢疫、出欄、運輸、屠宰,再到畜產品的檢疫、運輸、銷售等每個環節都建立監管和追溯體系,環環相扣、層層追蹤的全程產業鏈追蹤,一旦中間某個供應商、銷售渠道出現問題,就沒辦法做到溯源和把控。
2.3 調換追溯碼
國內某些羊肉廠家假冒內蒙古羊肉,貼上內蒙古知名企業原產地追溯碼,價格大漲;一些畜產品進口商調換追溯碼,撕下進口畜產品的溯源碼,重新貼到其他畜產品的外包裝上,冒充原裝進口產品誤導消費者。除了畜產品,其他農產品也出現類似狀況,如利用虛假的追溯碼,假冒知名特產寧夏“中寧枸杞”,其他燕窩產品調換進口產品追溯碼,冒充印尼、馬來西亞進口燕窩等。
2.4 追溯平臺協助造假
一些追溯平臺運營商提供追溯碼的定制服務。比如有的企業以200萬個起定制,價格為每個0.02元到0.08元,產品的追溯信息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方便企業造假。
3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
3.1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指標
建立適應畜產品行業特點的評估指標,才能定性的去評價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優劣。設計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等多級指標體系,依據權值,確定質量安全追溯評估系統等級,指導企業合理選擇使用追溯系統平臺,促進追溯平臺納入政府監管,逐步完善。在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模型的基礎上,建立評估指標體系。依據行業特點,設計如下一級指標。
3.1.1 政府監管
企業必須在政府監管下運營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這個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缺失,建議一票否決,不允許追溯系統平臺運營。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完全依靠企業自律與社會責任意識是不現實的,缺乏政府監管的企業遲早會出現問題。政府監管一級指標包括國家平臺、省級平臺、地市平臺、行業平臺二級指標。依據平臺的監管級別,分配相應的分值。分值為30分,如果缺失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系統。
3.1.2 系統設計
系統設計主要評估系統平臺開發架構的合理性、安全性、可擴展性等。一級指標包括系統架構、安全設計、服務器配置、數據結構、升級擴展二級指標。分值為20分。
3.1.3 追溯環節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追溯信息涉及從養殖、檢疫、屠宰、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如果缺失某一環節或者只是依據某一環節的數據進行質量安全追溯,不是一個完整追溯系統,環節的缺失必定會影響追溯系統的評估分值。一級指標包括養殖信息、檢疫信息、屠宰信息、物流信息、銷售信息、消費者查詢信息二級指標。分值20分。
3.1.4 運營狀況
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只有經過行業應用的檢驗,才能出具安全性、實用性等相關材料,平臺運營的企業越多,時間越長,證明平臺的使用價值,相應的分值自然越高。運營狀況包括平臺企業數量、平臺已運營時間、服務支持二級指標。分值為20分,沒有投入運營的追溯系統設置為0分。
3.1.5 其他
其他一級指標包括平臺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項目獎勵二級指標。分值為10分。
3.2 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評估系統
依據可追溯評估指標,搭建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系統(圖1)。畜產品質量安全評估系統受到政府監管、系統設計、追溯環節、運營狀況和其他的影響,它們的分值比例分別為30%,20%,20%,20%和10%。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評估結果=政府監管評估分值*30%+系統設計評估分值*20%+追溯環節評估分值*20%+運營狀況評估分值*20%+其他評估分值*10%。每個二級指標中都會設計相應的打分題目,打分題目一般設計五個選項,每個選項賦予1到5分不等的分值,根據打分分值最終得到具體的分數,然后通過系統內部公式處理,得到各類一級指標的得分,依據相應權值,算出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最終評估分值,系統自動對應確定畜產品質量安全評估級別,分值越高對應的級別越高,評估級別分為5級。如果評估級別低于2級,評估平臺提示追溯系統不符合上線要求,必須進行整改后達到級別要求再投入運營。
3.3 制定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國家或行業評估標準
國家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標準,很多畜產品生產企業依據自身需求,建立了各類追溯平臺,政府針對企業的可追溯平臺的監管無法可依。探討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的國家或行業評估標準,劃分系統等級,促進企業與政府監管對接,逐步完善追溯系統,淘汰缺失政府監管的追溯系統,真正實現政府全程監管下的產品全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3.4 確定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專業評估機構
目前,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評估、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等專業評估,國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評估工作。針對畜牧行業,國家可授權相應的權威機構,在國家標準出臺后,針對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進行評估,為通過的可追溯系統頒發相應的安全證書,確保評估結果的權威性,使追溯平臺建設進入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3.5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系統推廣
按照商務部制定的統一標準,開展畜禽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實現統一采集指標、統一傳輸格式、統一接口規范、統一編碼規則、統一追溯規程的“五統一原則”,保證追溯技術模式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系統的推廣,加強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強化市場準入管理,逐步淘汰沒有經過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評估、缺乏政府監管的可追溯系統平臺。
4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體系的作用
4.1 加強政府依法監管力度
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體系,各級政府可以依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根據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依法加強企業畜禽產品的全程質量安全可追溯監管,確保產品質量,快速應對處理突發的畜產品公共安全事件。
4.2 規范企業生產行為,提高產品的質量
企業加入通過評估的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在政府和消費者的實時監督下,不敢再擅自修改追溯信息,約束自己的生產行為,確保真實的產品信息,把產品安全作為企業經營的重中之重,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
4.3 提升了消費者的信心
食品安全已經得到消費者的重視,而且他們已經開始有了主動選擇認證或可追溯食品的傾向,消費者愿意選擇具有雙重保障的安全認證與可追溯產品,并且為其支付更高價格。如果企業加入的追溯系統平臺通過了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獲得了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安全證書,相信消費者會優先選擇這類企業的產品。
5 結束語
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評估體系從畜禽產品供應鏈各環節出發,評估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控制點和關鍵信息指標,為把握可追溯系統的各個風險環節,杜絕企業錄入虛假的追溯信息,實現可控的追溯,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提高政府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和安全監管效率,真正實現“從養殖場到餐桌”整個供應鏈的跟蹤和溯源服務。
參考文獻:
[1] 魏興蕓.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現狀與發展對策[J]. 中國農機推廣, 2015(1):8-10.
[2] 崔先雨, 張淋江. 畜產品全程監管可追溯體系的研究與實踐[J]. 價值工程, 2015(15):44-46.
[3] 劉麗軍, 鄧子云. 物聯網技術與應用[M].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2:1.
[4] 葉三成,高潔, 李剛. 基于可追溯制度的生鮮農產品供應鏈信息管理研究[J]. 物流技術, 2014, (12): 374-376.
[5] 江斌. 基于可追溯系統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研究[D]. 上海: 東華大學, 2014.
[6] 劉亞東. 我國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現狀及分析[D]. 鄭州: 河南農業大學, 2013.
[7] Shigeyuki Goto. The Bound of Classical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Importance of a Behavioral
Approach[J].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Review, 2007, 10(2): 267-282.
農產品安全不容樂觀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各種食品安全“門”不斷考驗著消費者的承受力,也讓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擔憂與日俱增。如何有效確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已成為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共同關心的重要課題。其中,農產品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質量安全問題備受關注。
“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仍然不容樂觀,”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表示,個別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這包括非法添加問題,濫用藥物問題,殘留超標問題。這里面既有生產經營方式的落后,也有違法犯罪成本過低,處罰不到位的問題。
以奶制品為例,對于內地一些民眾到香港大量購買奶制品,陳曉華說,重要原因之一是國民對國產奶粉的信心還沒有恢復。“奶制品生產鏈條較長,首先要把好生鮮乳質量關,這是奶粉質量保障的源頭。目前,我們取締了將近1/3的奶站,嚴格源頭控制。”
多頭管變成誰也不管
專家表示,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多發,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相關部門職能交叉,監管漏洞多。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門有13個,具有行政執法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有5個,容易出現食品安全監管的交叉或者空白。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所長嚴衛星指出,我國誠信體系沒有完全建立,企業違法成本低也是原因之一。
“現在很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不放心。通過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建設,要達到使消費者放心消費的目的。”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安玉發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質量安全追溯需要全過程管理。“它主要通過質量追溯使農產品從生產環節到銷售環節,實現產品信息可追溯,也就是消費者、管理者和監管者、企業,都能夠知道產品是來自哪里的,以及產品在各個環節上是否有不安全因素。這些都可以通過信息追溯了解、查找到。”
“不過,現有的可追溯體系建設有兩個主要問題。”安玉發認為,一是當前追溯體系還沒有深入到田間地頭,農民的禽畜圈舍,養殖場,造成這些源頭及其原始農產品信息缺失,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追溯體系作用的發揮。二是可追溯體系建設往往需要購置一些電子設備,即信息化建設,這方面資金需求量大,技術水準要求高。由于投入成本比較大,可追溯體系建設容易使產品價格提高,這也造成了可追溯體系建設短時間內難以全面推廣。“半道追溯”實際作用不大
國家新一輪的機構調整,將使食品監管職能高度集中到兩個部門,即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總局和農業部,有利于提高食品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當前的追溯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