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8篇

時間:2023-03-03 15: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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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篇1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篇2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慶涪陵

中圖分類號 TS207.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6-0287-02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國計民生,責任重于泰山[1]。近年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頻發,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東“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視主流媒體的頻繁曝光,讓廣大消費者陷入了極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際,結合涪陵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從鄉鎮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員自身法律法規素質提升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全程質量監管2個方面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增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學法、懂法、用法的農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6]。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做作業人員,要樹立正確的法律法規意識,不斷用法律法規知識充實自己,在監管工作中做到認真學法、基本懂法、科學用法。

1.1 以學習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頒布第21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圍繞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格的處罰和最嚴肅問責的要求,切實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難題,以確保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對涉及食用農產品的內容有較大調整,第2條增加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的適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第49條增加“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從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個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間隔期”[7](安全間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藥距收獲時所需間隔時間,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噴藥后到殘留量降到最大殘留限量(MRL)以內所需的最短間隔時間)和“休藥期”[8](休藥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它們的乳、蛋等產品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國家或有關部門關于禁限農業投入品的有關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法規及農業部194、199、274、1157、1586、2032號公告,農業部相繼對33種農藥、29種獸藥、39種漁藥作出了禁止使用規定,對17種農藥、8種獸藥和5種漁藥作出了限制使用規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國禁用的農藥品種將達38種,限用的農藥品種將達19種[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條增加“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 h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規定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不認同的處理方式及申請復檢的有效時限,同時明確了抽檢機構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1.2 以法律為準繩,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農產品種類多,一些產品處于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之間的模糊區,難以界定,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復雜、監管責任主體不明確等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難度大的客觀原因[10]。化解這些問題,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一是科學理解法律法規中明確的基本概念。《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規定“本法所指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部食藥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11]。“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二者將食用農產品和農業活動的概念科學界定,便于日常監管工作中確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象。二是依法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條增加“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只明確了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的農業企業和專業合作社的責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確的經營主體的范圍更為廣泛。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可依據新《食品安全法》把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家庭農場和種養殖大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通過法律知識宣傳和質量安全控制技術培訓、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承諾書等,落實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設的處罰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增加“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農產品生產上的應用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可加強宣傳,便于農業執法工作的推進。

2 創新舉措,抓好食用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食品安全源頭在農產品,基礎在農業,必須正本清源,首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抓好。要用“四個最嚴”,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頭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在農業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管控,重點是強化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遵循“便于農民購買、便于監督管理”的原則,結合地方產業特色,科學規劃布局區縣、鄉鎮2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門店,將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制購買制度落到實處,鄉鎮基層監管機構要對各定點經營戶的高毒農藥品種登記備案,同時摸清農業投入品經營門店基本情況,建立農業投入品監管臺賬。二是建立農業投入品日常監管制度。農業投入品日常監管工作要做到“全覆蓋、有重點”。“全覆蓋”就是要對農業投入品監管臺賬上統計在冊的投入品經營單位全面開展有計劃的日常監督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有重點”就是對易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的高毒農藥加強監督管理,通過日常巡檢督促落實實名制購買制度。對未按要求落實的高毒農藥經營門店應取締經營權限。切忌高毒農藥經營門店建立“迎檢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中管控

食用農產品生產產中質量安全管控可從農業品牌認證、生產記錄規范管理2個方面入手。農業品牌認證是推動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有效途徑[13],通過“三品一標”品牌認證,依據品牌認證相關的管理辦法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控制措施,確保產品質量可靠。生產記錄檔案是食用農產品產中質量安全控制追蹤溯源的基本資料,通過建立規范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便于掌握生產中農業投入品使用和農事活動的基本情況。生產記錄檔案的編制應做到內容精簡便于填寫且包含法律規定的生產記錄關鍵要素。涪陵借鑒各地經驗2015年新編制了600冊生產記錄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田塊基本信息、施肥情況、施藥情況、采收情況、銷售情況和其他農事記錄6個方面29個要素,內容全面,關鍵要素基本覆蓋,生產記錄檔案的編制對推動涪陵區農業標準化生產、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機制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2.3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后管控

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后質量管控工作重點是抓好監督監測和質量追溯。抓好這2個方面能夠基本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合格和產品流向可追蹤。抓好監督監測,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農殘速測工作的風險預警作用,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抽檢和數據分析報送,及時掌握各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狀況。基層農殘速測工作開展可通過建立“兩證+三單”工作制度確保其規范運行。一是建立農產品抽檢人員(監管員證)和檢測人員(速測室上崗資格證)系統專業培訓執證上崗制度。二是建立農殘速測工作全流程“三單”(即農殘速測抽樣單、檢測原始記錄單和檢測結果報告單)可溯源制度,確保開展的農殘速測工作科學、公正。對檢測中不合格率較高的生產單位加大監督抽檢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質量追溯,重點是建立“一個平臺+兩個制度”。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產地準出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將互聯網信息融入到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建立“互聯網+農產品監管”工作新模式[14]。通過建立追溯管理平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企業基本信息和農殘檢測數據庫,便于對農產品生產單位產品自檢和鄉鎮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監督抽檢情況實時掌控。安全的農產品是生產出來的,也是監管出來的,通過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淘汰劣質的食用農產品,提升優質品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份額,確保優質優價。

我國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線,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鄉鎮基層一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員要認真學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實加強普法宣傳,創新舉措,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產中、產后每一個環節的監督管理。

3 參考文獻

[1] 戴杰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4(7):296-298.

[2] 應興華,金連登,徐霞,等.我國稻米質量安全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J].農產品質量安全,2010(6):40-43.

[3] 趙楠,劉曉晨.由“河南濟源雙匯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豬肉”一事引發的思考[J].新疆農業科技,2011(2):6.

[4] 張樹秋,趙善倉,李增梅,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成因及應急處置對策研究:以山東省為例[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3(5):16-19.

[5] 李慶海.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輿論引導研究[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2(6):8-10.

[6] 韓斌,陳彥婷.對我國《合同法》條款中“法律、行政法規”的理解與適用[J].海南金融,2010(12):54-55.

[7] 宋穩成,龔勇.農藥安全間隔期及其管理研究[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3(5):5-8.

[8] 幺紅霞.休藥期與動物性食品安全[J].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14(1):26-27.

[9] 任愛勝,胡志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的成就、經驗與問題[J].農業經濟問題,2005(增刊1):88-94.

[10] 張樹秋,董燕婕,趙善倉,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安丘模式”探析[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5(6):63-66.

[11] 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J].黑龍江水產,2015(1):1-3.

[12] 張照紅,劉新智,劉錦明,等.昌吉市國家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市)創建探討[J].現代農業科技,2015(2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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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篇4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監管;保障;消費安全

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頻發,多寶魚、紅心鴨蛋、福壽螺等農產品質量問題引發了群眾恐慌,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產生懷疑。受經濟利益和產量的驅使,大量的禁用農藥和化學肥料被應用,農產品的生長環境遭到破壞,農產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各級政府需要在現有政策法規的指導下,轉化職能,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加大科技投入,提升農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農產品消費安全。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保障大環境

1、農產品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形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人們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食品消費安全上。目前我國已經有多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我國基本上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以《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動物防疫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為單行法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農業部還從2001年開始執行無公害食品行動的計劃,無公害產品的生產和經營進入正常化軌道。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農產品生產規范,規定了農產品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標準,加強了高新技術在農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的應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保障體系初步建立。

2、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初步建成。近日,由衛生部、農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參加的食品法典委員會領導小組已經成立,小組逐步實行多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保障措施,響應聯合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號召。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國家質檢總局為核心、以全國農業標準化委員會為成員的各級管理體系,相關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逐步完善,農產品消費安全受到重視。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如上所述,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完善,相應的管理機構以及行業標準也逐步建立,國家和政府相關部門都在積極加強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安全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已經得到了初步保障。但是受各種條件的限制,我國農業標準體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有害物質超標以及農產品檢驗方法不當等問題還是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禁用農藥超標。受經濟利益和產量的驅使,農民在農產品生長的過程中會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等禁用農藥,避免農產品生長過程中受到各種病害的危害,提高農產品的產量。禁用農藥雖然具有較好的殺蟲效果,但是禁用農藥的汁液很容易殘留在農產品表面,禁用農藥往往是劇毒農藥,農產品在生產和加工的過程中也不可能消除殘留在農產品表面的農藥。禁用農藥超標嚴重影響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農產品的消費安全受到影響。

2、農產品包裝不當。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產品質量的保護力度,有機產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生產和加工制度逐步建立,農產品在生產和加工的過程中需要對產品質量和產地環境進行控制,農產品在生產的過程中不得使用添加劑和轉基因產品,對農業三品進行特定的包裝。但是農產品品種和產量眾多,在農產品專項檢驗的過程中,符合三品包裝和標志要求的產品較少,由于農業三品的成本和價格較高,農業三品還很難受到廣大居民的歡迎。此外,在很多地方,還存在重年檢和輕視日常監管以及重視認證和輕視管理的現象,農產品監管體系中的人員和經費很難得到有效的協調,農產品質量很難得到保障。

3、農產品抽檢范圍較小。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的過程中,需要嚴格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進入超市和農產品市場的農產品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農產品不準進入流通領域。但是受技術和成本的限制,很多農產品抽檢單位很難對多數農產品進行檢驗,農藥檢驗儀器也只能對農產品進行定性分析,檢測的準度較低。此外,由于很多農產品不能長期保存,而農產品檢驗的周期又較長,這就決定了很多農產品在進入消費領域時不能得到有效的檢驗,農產品質量急需提高。相應的農產品安全監督機制需要建立,快速和科學的檢測技術也亟待加強。

三、依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1、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視。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人們對農產品的質量產生進一步的懷疑。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僅要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建設,還要在意識上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關系到消費者的食用安全,還關系到農民的收入和農業生產的正常有序進行。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生產標準建設,對農產品生長過程中的問題進行集中解決,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的質量,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到戰略高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確保農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安全,提高居民滿意度。

2、加強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技術服務。禁用農藥具有較高的毒性,國家雖然已經明確禁止生產和使用,但是農藥超標的問題還是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農民在種植的過程中也不想使用禁用農藥,但是一般的農藥不具有較好的殺蟲效果,農產品的質量得不到保障。這就要求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技術人員要加強農藥研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生產禁用農藥的檢查,而法制宣傳部門則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農民選用非禁用農藥,提高農產品生長環境質量。

3、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建立,相關部門要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結合部地區農產品的生長特點,制定農產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范,逐步健全本地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目前我國農產品質檢機構還存在效率低下和分布不均的問題,各部門要在把握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當地的行業和企業標準,加強農業三品建設,提高廣大居民的認可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提升農產品質量。

4、加大科技的投入。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還存在抽檢范圍小和檢測周期過長的問題,相應部門要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設質量安全體系,幫助農民進行科學生產,擴大農產品檢驗技術和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對農民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此外,各級農產品質檢機構還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提高農產品質量檢驗的效果,完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四、結語

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頻發,人們的消費安全受到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關系到廣大居民的人身安全,還關系到農民的收入和農業生產的安全穩定發展。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各級部門要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結合當地的情況來制定行業和企業標準,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農產品消費安全。

參考文獻:

篇5

一是給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農產品一旦發生質量安全問題,不但會對直接的消費者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還可能由于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追究該農產品的經營者的責任。最終,消費者的損失將由經營者來承擔。其最終結果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都為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付出了代價。二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產業危機。對農產品的生產者和初級加工企業來說,因農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信譽損失,屬于個體經濟行為。但由于大部分農產品的傳統品牌多被稱作原產地品牌而非注冊商標,如煙臺蘋果、壽光蔬菜、章丘的大蔥等,個別生產者的行為卻會帶來整個區域品牌的信譽危機。2005年河北省張北無公害農蔬菜基地的個別農戶利用夜間偷施劇毒農藥遭到“焦點訪談”曝光之后,北京市場開始拒絕接受來自該產區的蔬菜,給當地無公害蔬菜生產以沉重打擊,也給當地農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是降低消費信心,引起社會恐慌。農產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產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公眾的生命和健康。一旦產品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該產品信譽和消費者信心的下降,也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加。近幾年來,禽流感、蘇丹紅等一系列的事件都引發了大面積的社會恐慌。在農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發達的國家,一般都有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在國家層面上有一個基本的統一的法律,通過基本的法律來統一協調各個法律和各個執法部門之間的關系,有效地發揮法律和執法機關的作用。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完善的國家還在橫向和縱向的方面構建了一個有效的法律網,以一個整體協調的法律體系來保障農產品的質量。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類似于國外的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法,結果導致很多矛盾,表現最為突出的是《食品安全法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之間的不協調性。首先,我國存在食品衛生與產品質量兩套獨立而且規定不一致的法律,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無所適從。在制定法律過程中,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夠,這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矛盾。所以,完善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完善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對策

1、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在我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立法的緊迫性,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工作已經迫在眉睫。因此,有必要加大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立法工作,并對現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協調、調整、修訂及全面清理,建立重在防范,以科學為基礎的農產品安全法律體系。這個完善的法律體系應該包括以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種層次的專門具體的法律體系。以國際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建立農產品安全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我國的農產品對外貿易和與國際接軌。我國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對于涉及農產品方面的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農產品的檢驗、農產品安全事故的處理等問題應該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但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并無此項規定,大多數都零散地規定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因此,有必要借鑒外國的經驗,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修改、補充,使《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成為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法,使《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這一基本法對農產品安全管理做出原則的規定。修改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應當明確以危險性評估為基礎來建立農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明確各管理機構的權力和責任;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協調辦法和協調機制;制定與政策實施相關的基本方針;明確政府、企業、消費者以及其他相關者在保障農產品安全過程中的權利和職責;確保制定政策過程公正性和透明性;綜合推進與農產品安全相關的政策實施;明確應付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緊急事態的體制;對農產品標簽制度進行規定;闡明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等。

2、制定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對于經過修訂的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范的內容更加全面,但多為原則性的規定。為了能夠更好地發揮法律的作用,應該有一些與之相配套的單一的法律。在某些與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聯系緊密、需要詳細具體規定的、屬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關鍵領域等方面,今后應根據需要制定一些單一的法律。目前,我國有一些制度還體現為條例、暫行規定、通知等形式,今后隨著時間的推移,應當將一部分上升為法律。對于我國來說,《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配套法令和條例、《市場準入制度法》、《植物檢疫法》、《轉基因產品管理法》、《認證法》等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篇6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5)0012-000129-01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嚴重

農產品的生長離不開環境,而壞境的污染對于農產品的質量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近年來,伴隨著我國工農業的集約化發展,農田土壤因重金屬等污染、灌溉水源污染、大氣環境日益惡化等情況出現,造成農產品的產地環境污染日趨嚴峻,進而造成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物通過食物鏈的傳遞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健康,也威脅到我國農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有毒有害添加劑的使用

為尋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者在農產品中添加不同種類的有毒有害食物添加劑,如非法使用瘦肉精、工業鹽、化學原料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這些添加劑,對農產品的質量造成嚴重威脅,一旦食用這些含有有毒物質的農產品,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化肥、農藥等殘留污染問題

為加快農產品的生長周期,同時增加其產量,種植者在農產品的生長期中,大量違規使用化肥、農藥等。而化肥、農藥等化學品的殘留所造成的污染等問題極其嚴重。殘留性強的化學品將通過農產品的使用進入人體,威脅生命安全健康。同時,也會造成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的嚴峻問題。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問題的法律成因

(一)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我國于2006年頒布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在該法實施將近十年的進程中,隨著農業經濟生產發展方式的轉變,農業經濟得到迅猛發展,但該法卻未能緊跟經濟發展步伐,出現了滯后和缺失的現象。同時從實施效果上來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仍然存在許多質量安全問題,并未能發揮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應有的作用。

(二)管理體制和監督執法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管理體制仍然是農、工、商分離,各部門機構對于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分工不明,整個內部體制運轉不暢。一旦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出現任何問題,各職能部門相互推脫導致局面混亂。同時由于體系尚未完善,各相關部門以不同渠道參與其管理監督,導致各自為政,,交叉混亂。

(三)法律責任制度不合理

目前,在我國法律有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具體,也不清晰。其中對于農產品安全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責任性質、賠償的范圍、免責事由等仍然未能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當消費者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身體損害或經濟損失等情況無法及時獲得較為合理的賠償。

三、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對策

(一)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經存在滯后和缺失的現象。而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法,支撐著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的建設與發展,應以其為中心,同時完善其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從而形成多層次、完整嚴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用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保障我國農產品的質量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體制建設

首先,建立統一的專職機構,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同時組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使其分工明確。再次,從農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監管,確立全程監管的制度,確保各環節都能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管理。最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廉潔執法,公正執法。

(三)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制定一部獨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法》,將相關的法律責任細化完善。同時,擴大農產品法律責任的賠償主體和范圍,加重農產品責任,保護農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建立農產品責任保險制度,以便因生產或銷售者的免責等特殊情況下,致使受到權益損失的受害者得到相應補償。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建設過程之中,三農問題一直是經濟建設的重點工作。現今,伴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改革進入深水區、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仍將出現新的問題,面臨挑戰。我們應當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提高執法水平能力,從而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定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田[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0

[2]李恩普.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社,2011(6):5-8

[3]張百靈.論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完善的重點[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2013(3).

[4]王學軍,龍文靜.我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法規和政策的現狀與展望[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14,33(4):617-622.

[5]王小杰.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研究[D].濟南:山東師范大學,2014:17-29.

篇7

根據《xx省農業廳關于印發2012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省委農村工作會議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重全會精神 進一步推進三農工作的實施方案》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圍繞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以當前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強化執法監管,堅持標本兼治,著力轉變生產方式,加快推進基層農業綜合執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經過一年的整治,確保蔬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平均提高2個百分點,保持在95% 以上,杜絕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加強限用農藥管理,指導農民科學用藥,有效遏制農產品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整治任務

(一)種植業產品專項整治行動

開展高劇毒農藥專項整治,嚴厲查處制售5種高毒農藥以及擅自更改配方和非法添加高毒農藥的行為;開展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重點檢測非法添加高毒農藥的成份;加強農藥生產、銷售的日常監管,重點檢查違規制售高劇毒農藥行為,嚴把市場準入關;開展農藥殘留監測,加大對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生產基地農藥殘留的監測力度。

(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

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生產監管,嚴厲查處非標生產行為;二是全面開展對市場銷售“三品”的抽查監測,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和生產企業;三是規范“三品”包裝標識,嚴厲打擊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

強化農資市場準入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口;開展市場拉網式檢查,清理整頓不合格市場主體;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強化農資產品質量執法檢查,提高抽檢覆蓋率;大力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推廣農資連鎖、農資農技“雙連鎖”模式;加強服務指導,提高農民識假辨假能力。

四、總體安排

(一)部署自查階段(3月底以前)

啟動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在全市范圍內部署工作。對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存在的質量安全突出問題開展自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執行情況開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4月1日-11月底)

一是開展檢查監測。各縣區農業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禁限用農藥和禁用化學品清理檢查力度,加強對農產品違規生產行為的檢查,對質量安全問題突出地區的檢查。全面加大監測力度,增加監測品種,增加監測頻次,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投入品和主要農產品殘留監控計劃,重點開展對主要生產基地、規模養殖場、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及農業投入品的監測和監督抽查。

二是推進綜合執法。全面加強農業執法,重點推進縣級農業綜合執法,加大植物檢疫、農資打假執法力度,強化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三是加強指導服務。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禁限用農藥知識,加大培訓力度,根據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產業特點、地域特點,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四是及時查處曝光。針對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制售假劣農資的行為,集中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

篇8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村經濟;發展影響

1引言

由于農產品的質量跟人們的身體健康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我國在農業農產品的發展過程中,對于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下面就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對于農業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農業經濟發展的影響

2.1農產品信譽降低,農產品價格下降,影響農民增收

我國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就是銷售農產品,而當前農產品又存在著各種質量安全隱患,市場對于農產品需求量也在不斷降低,導致農產品出現滯銷的情況,農產品市場一度萎靡,相關的銷售服務體系也是名存實亡,價格也在不斷下降,因而要想依靠上調農產品的價格而實現農業增收有著一定的困難。

2.2國際競爭力降低,農產品出口受阻

現如今,國際市場上農產品之間的競爭已經從價格競爭轉為質量和安全競爭,而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產品質量更是競爭取勝的關鍵。我國大米的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因而不能出口,而紡織品則有15%的難以通過生態監測,再如花卉、茶葉等也由于農藥殘留狀況嚴重,導致市場競爭力低下。并且,在國際市場上,我國農產品一直面臨著歐美以及東南亞等各國高質量產品的極大挑戰,被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所限制,我國農產品出口連續3年(2012~2014)個位數增長之后,2015年首次出現負增長。據海關統計,2015年我國農產品出口701.8億美元,同比下降1.6%,低于全國出口降幅1.2個百分點;四個季度出口同比分別增長1.8%、-5.6%、-3.2%和0.9%。總體看,2015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呈“高開低走”的格局,出口形勢比較嚴峻。目前,發達國家市場占我國農產品出口比重仍高達60%左右。近三年,受日本經濟低迷、日元貶值等因素影響,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連續三年出現負增長。2013年、2014年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增速為-6.2%和-1.1%;2015年對日農產品出口降幅進一步擴大,出口額為102億美元,同比下降8.3%;對歐盟農產品出口81.5億美元,同比下降3.7%;對美國農產品出口73.5億美元,同比下降1%;對澳大利亞出口9.7億美元,同比下降4.9%;對東盟農產品出口147.5億美元,同比增長9%;對“一帶一路”國家農產品出口218.1億美元,同比增長3.7%;對中東農產品出口28.3億美元,同比增長5.6%;對非洲、南美、俄羅斯、印度出口同比分別下降2.9%、0.9%、21.8%和12.3%。

2.3損失嚴重,降低了農民生產積極性

由于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存在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例如曾經轟動一時的三鹿出現三聚氰胺問題,導致只能夠將牛奶倒掉,再如,我國的水果無論是質量還是外觀上跟進口水果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價格比較低廉,因而有的水果只能在果園里爛掉,不但對農民的收入帶來影響,還會影響到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2.4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困難加大

農產品質量安全得不到保證,導致深加工的產品出現滯銷的問題,相應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也變得越來越困難,貨物積壓以及資金出現短缺的問題日益嚴重,效益下滑,嚴重的可能面臨著倒閉破產的危機,尤其是那些外向型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受其影響則更大。

3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措施

3.1提高農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素質較低,容易導致農產品的質量低下,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形成制約,因而實現農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就在于提高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其也是促進農業經濟長遠發展的一項戰略性的措施。要進一步轉變農民的生產觀念,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意義有進一步的認知,從而樹立起以質量求效益、求發展的生產觀念,使其能夠自覺的參與到安全生產中去。積極向農民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知識,并定期對其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使得農民的整體素質以及文化素質教育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從而有效促進經濟的發展。

3.2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

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助于保障農產品質量的安全,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宣傳力度,不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規范。盡管我國對于農產品質量的安全標準以及門類層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依舊需進一步完善,并且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推廣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分析、GMP良好生產規范和GHP良好衛生規范、TQM全面質量管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管理標準。要多方面進行考慮,從生產環境、生產的投入以及運輸貯存農產品各過程出發,實行全過程的標準化生產。農業標準化是指運用“統一、簡化、協調、優選”的標準化原則,對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通過制定標準和實施標準,促進先進的農業成果和經驗迅速推廣,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促進農產品流通,規范農產品市場秩序,指導生產,引導消費,從而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達到提高農業競爭力的目的。農業標準化能有效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生產布局優化,推進農業產業化,延長農村經濟鏈,促進集約型農業發展,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3.3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

建立并完善中央到地方的農產品質量的安全檢測,監督體系,將責任落實到個人,積極的履行農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督責任制,在生產前對農產品產地的環境進行檢測,在實際生產中對生產技術進行監控,生產后還需要做好市場極端工作,由專門的管理機構派遣檢查員嚴格按照生產的標準,檢查企業生產的資質,以及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情況,以便確保生產行為對于產品質量以及產地環境的質量有著有益的影響。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包裝標準,包裝好那些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流通時也要嚴格執行相關的產品貯藏運輸的標準。

3.4培育農業協會,推廣農產地標簽制度,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我國農村現階段實行的大多數還是,且土地相對比較分散,土地的規模較小,為相應的產地認定工作的開展帶來較多的不便,且不利于追溯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因而要積極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產地標簽的地質進行推廣,對農產品的生產、運輸以及銷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使得消費者能夠對農產品質量的安全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建立相關的農業協會,在農民、市場以及政府之間建立起橋梁關系,充分發揮其作用。而農業協會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建設過程中具有的作用如下所述:①有效實行規模化的經營方式,以及標準化的生產形式,批量的進行化肥、農藥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采購,能夠有效的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控制。②制定更為統一的生產標準以及產品質量標準,有助于退出自主的品牌,使用統一的品牌對農產品進行統一的包裝和標識,不但能夠使得農產品的檔次和效益得到提高,還能夠有效追溯產品的質量安全。③定期舉辦一些病蟲害防治以及衛生防疫工作,對相關生產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使其生產效率以及生產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3.5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發展農業循環經濟

在農業生產中,各要素的過量投入,不但會對土壤、水體以及大氣的環境質量造成影響,還會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為了進一步實現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可以充分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而農業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投入低、循環效率高,技術含量高的一種新型農業。它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利用生態經濟學、生態學原理對農業生產進行指導,使得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自然資源投入量以及排放廢棄物的量控制在最少,最終能夠有效實現“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的循環綜合利用。農業循環經濟是我國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選擇,以實現社會、經濟、生態三大效益的統一。推廣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提高農產品的品質,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增強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3.6培育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就地深加工

由于許多農產品的質保時間較短,且容易變質,因而為了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務必要縮短農產品的貯存時間,及時的對其進行加工,避免其營養的流失。但我國對于水果、蔬菜這些農產品的實際處理能力還不足總產量的5%,對農產品的加工程度僅有45%,而發達國家高達80%;我國農產品加工產值與農業產值之比僅為0.6:1,而發達國家高達3:1。因而,對農業龍頭企業進行培育有助于帶動農產品的就地深加工,使得農產品的貯存期有所縮短,農產品的質量也會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增強了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能夠有效促進農業的增值,而利用深加工的形式,不僅能夠有效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還能夠有效結合農業和其他的產業,使得農業的產業鏈得到進一步的延長,在增加農業的后續效益的同時,還能夠使得農民直接參與農產品在生產、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增值過程,農民除獲得種植業、養殖業的收入外,還可分享農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的部分利潤。把農業生產與農產品加工轉化的各個環節統一起來,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4結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注重農產品質量安全措施與農業經濟發展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只有分析各方面原因,不斷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各項措施建設,才能保障農業經濟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慧芳,盧朝東,王娟.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經濟持續發展的關系研究[J].鄉鎮經濟,2009,25(6):49~52.

[2]哈媛媛.試析農業經濟管理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J].福建農業,201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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