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7 16: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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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是指通過終端將自己視音頻圖像實時傳遞給互聯網上所有人收看,按照內容不同可以分為,電競游戲、帶貨購物、野外生存、日常生活等。網絡直播是一種新型社交方式,可以幫助人們排解壓力、填補空閑生活。根據《中國直播電商行業報告》,截至2020年底網絡直播用戶規模超過6.17億,占整體網民的62.4%。[1]。近年來,利用網絡直播造謠生事傳播不良信息的事件屢見不鮮,一些不法分子在群體性事件中利用移動設備進行網絡直播煽動輿論的情況時有發生,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面對這些問題,如何規整網絡直播行為,減少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已經成為了一個學術界應當且須探討的課題。對網絡直播在群體性事件中所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將有利于維護社會政治安全,長治久安這一目標的實現。
1網絡直播對群體性事件的負面影響
1.1宣揚錯誤的價值觀,誘導群體性事件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需要一定的誘導因素和外在環境條件。一旦有了“導火索”,群體性事件就會突然爆發。在日益擴張和發展的網絡直播渠道中,主播們為吸引眼球或是個人素質原因,不斷在平臺上宣揚錯誤的價值觀,并將這種錯誤思想傳遞給觀眾,長此以往的價值觀傳播是群體性事件形成的基礎。總結來說,錯誤的價值觀包括一夜成名、一夜暴富、長得漂亮就有錢等錯誤價值觀。其傳播出來的態度大多是消極的如“不勞而獲”、“走捷徑”等錯誤觀念,這很容易改變一個人的價值觀念。錯誤的價值觀尤其影響觀看網絡直播的大部分青年群體。據《廣州日報》的調查稱,40%的青少年接觸過網絡直播且觀看直播的時間超過8小時/周,其中有30%的受訪者曾經做過主播[2]。由于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較差,長時間觀看,易沉迷其中,從而面對網絡直播帶來的錯誤價值觀,難以辨別是非。例如,自2018年3月1日起至5月12日,快手主播“是一只大忽悠啊”在直播中多次發表諸如“哥哥們打賞”、“其實做主播很容易,就坐在前面對著攝像頭聊聊天就好了”、“第一個月的收入就有2萬元”,還多次在直播中展示了做主播后購買的名牌包、貴婦化妝品和AJ運動鞋等。開播兩個月以來,該主播的粉絲數量從1200名增加至63400名,觀看人數多為18-30歲左右的青年群體。在直播期間,主播以“免費指導入門直播”為噱頭,邀請“打賞”粉絲加入鐵粉QQ群。作為群主,在群里多次誘導粉絲“學習再多有什么用,出來工資也就3000元”、“直播來錢快”、“跟姐出來,帶你們做直播,一個月抵過干一年”等言論,傳播走捷徑等錯誤價值觀。這一事件造成的危害是,受到主播的錯誤價值觀影響,上百名青年偷偷利用父母信息開通直播,沉迷直播,在直播中交友、約會,從而不務正業,價值觀扭曲。
1.2傳播錯誤的事件信息,激發群體性事件
網直播傳播錯誤的事件信息是指在群體性事件發生、發展過程中傳播與群體性事件不實、虛構的信息(包括起因、參與人數、事件規模、現實發生的狀況)等。網絡直播是一種互動性很強的交流手段,網絡直播過程中的信息傳播速度快,且情緒感染能力強。尤其是關于一些“正義”事件上,個體很容易傾向于幫助“弱者”,容易偏聽偏信他人,產生感情沖動,從而增強了群體行為的烈度,使爆發的事態逐漸擴大,事件性質逐漸改變,導致群體性事件的激發。如在2016年10月7日,小熊直播平臺主播“陳哥帶你玩”在煙臺萊山區直播34名工人罷工和游行事件,因為該房企開發商沒有按時付工人工資,卻仍然要求工人按時上班。這本是一件“維權、反資本”的工人運動事件,但是該主播在直播時為了增加趣味性,故意編造“企業安排打手打人”、“企業叫了黑社會的人幫忙”、“有工人受傷住院”、“有流血事件發生”等錯誤事件信息,當時直播觀看人數為30045名,有22名本地觀眾自發組織團隊,趕赴萊山區房地產企業,意圖幫助受傷工人。而實際上,工人正常游行、罷工,有過簡單的肢體沖突卻并未受到暴力打擊。在這些觀眾趕到企業后,企業保安不明所以,以為工人叫來“幫手”想要硬闖管理樓。于是主動動手打人,想要震懾對方,造成雙方矛盾激化,1名工人重傷,2名工人和1名自愿趕赴現場的觀眾輕傷[3]。
1.3直接故意參與煽動,激化群體性事件
在網絡直播中,群體性事件剛開始可能只是主播個人矛盾或者主播個人觀點,當主播在直播中遇到更多贊同他或者追隨他的人,集體認同感被加強。主播和粉絲互動交流意見,表達觀點,就某一問題或者是共同利益展開激烈討論。在不斷互動中情緒感染導致粉絲聽從主播的引導、模仿主播、受到刺激,傳遞主播的這種憤恨和不滿情緒。群體內外的緊張和騷動情緒刺激使得觀眾的激情狀態達到了白熱化,群體性事件的觀眾失去了理智分析和控制能力。當群體性事件開始到了激化階段,激烈氣氛迅速傳遍更多的人群,加上網絡信息時代匿名效應,讓整件事變得更加復雜,沖突更加激烈。另外在網絡直播過程中,主播由于面對越來越多的群眾圍觀,產生了一種自我表現的心理,給人以社會刺激下,激發對問題的探討和自我立場證明。在這種意識狹窄且判斷理解力下降的情況下,人往往只會以破壞性的方式進行發泄情緒和欲望。一些看熱鬧的觀眾還會趁火打劫,在事件爆發的同時不斷煽動群體氣氛,以擴大事態,制造更多的混亂來渾水摸魚,導致群體性事件不斷激化,走向極端[4]。2018年5月12日,斗魚知名主播B總001因與同臺主播錢某在線下斗魚官辦活動中發生沖突,在直播上公開辱罵對方,并且在直播中煽動粉絲線下攻擊錢某,直播時以言語故意煽動的方式,達到粉絲個人不滿情緒高漲的目的。事后,有B總粉絲獲取錢某的住宅地址,向錢某寄送死亡明信片等,嚴重威脅到錢某的人身安全。在這一矛盾激化過程錢,B總首先客觀闡述了沖突事件,營造“受害者”人設,多次表示“錢某看不起我”,然后將“主播被看不起”映射到“粉絲也被看不起”,引發粉絲對錢某的不滿。其目的是,利用粉絲攻擊錢某,樹立自身直播平臺的地位。由于網絡的雙向互動性極強,粉絲基數大、影響力廣的主播會故意煽動觀看者的言論,以提高平臺所謂“熱度”,創造話題輿論熱點,在網絡快速發酵激化群體性事件,并通過參與組織群體性事件,讓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從而謀取關注度和利益。
2網絡直播造成對群體性事件負面影響的因素
2.1準入門檻低,網絡直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網絡主播是直播平臺的核心人物,卻面臨著素質參差不齊的窘境。直播平臺的從業人員為了博取用戶眼球,在直播過程中做出故意露肉等色情行為,還會故意煽動評論增加熱度、侵犯他人隱私,這使得很多人對主播的印象仍停留在低俗、色情等固有印象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網絡主播的準入門檻低[5]。直播平臺以營利為目的,對主播的各方面能力、資質、素質、受教育程度等沒有任何規定和要求,在《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中,僅規定需要年滿十八周歲,在登記身份證后即可開通直播,導致直播從業者輿論混雜。而同時,網絡直播平臺的審查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在行政執法的層面幾乎沒有對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監管,導致很多網絡博主的行為不能受到約束,在利益驅動下,很多人甘愿觸碰法律。網絡直播人員素質較低主要表現在道德、文化、法律素質低等方面,例如某網絡主播向觀看直播的觀眾編造并傳播當地洪水災害造成百余人死亡,且政府故意隱瞞事件的虛假災情信息,整個直播持續了19多分鐘,累計觀看1700余人,該主播為增加熱度作出的不道德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6];而上文提到的B總001,利用粉絲效應不斷煽動粉絲憤怒情緒,對錢某進行人身攻擊;雪某某主播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吸粉,謀求社會關注度,不斷造謠、誹謗、侵犯個人隱私等一些觸碰法律法規的行為,絲毫沒有意識到利益背后的高風險性和違法性。
2.2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學、有效的網絡直播審查機制
隨著網絡直播內容不斷呈現低俗化、泛娛樂化趨勢[7]。再加上網絡直播是實時傳播,所以監管的難度更大。網絡直播缺乏類似專業媒體的把關機制和環節,在法律法規中也缺少對即時性網絡直播的監管。由于直播的生產過程和傳播過程是同步的,創作的內容在表達傳播的過程中難免招致誤解抑或經過觀眾的二次創作的衍生內容,極大提升了監管難度[8]。在對上述問題的容易出現的監督管理過程中,一方面,直播平臺的自審機制不到位,沒有對彈幕內容、直播內容進行嚴格監控,也沒有設立和健全網友舉報通道來鼓動發揮觀眾的監督力量。另一方面,內容審查技術的落后性,經調查發現很多平臺為了節約人力成本,并沒有建立審查制度,也沒有安排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查,因此對于網絡直播的即時性突發事件很難有效避免。與此同時,由于網絡直播本身的流媒體屬性,使得“預審”這一審查措施難以實現[9],若存在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播視頻出現時,有關部門無法及時得到反饋,即使能夠第一時間切斷直播信號源,但是對于造成的惡劣影響是無法全部消除的。網絡的快速發展導致現有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界定范圍已不能有效對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規制。現在的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并未對網絡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缺乏對人在網絡上的社會性行為的規范,而對于網絡直播平臺的規范性文件,除了僅有的于2016年末國務院信息辦出臺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外,再無相關的法律文件,并且該規定中缺乏具體的制裁措施,如第五條和第六條對于直播內容提供者服務資質許可范圍都做出了要求,對于直播平臺,也要求其取得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質。然而由于目前直播行業仍然處于百廢待興的階段,配套的規范文件并沒有出臺,執法部門只能依據現行的法律進行監管,難免有束手束腳的情況發生。導致雖然出臺了相關規定,但并未對其需要具備何種資質有具體的規定從而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法律部門的監管政策難以落實。對于主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執法部門在網絡執法時很難具有現實生活中的權威性。事件的突發性和臨時性,導致對網絡直播內容的審查和監管不能面面俱到。就目前來看,直播內容的監察需要建立和完善直播平臺的審查機制,但是相當一部分數量的直播平臺并沒有建立有效的審查制度。沒有跟上平臺快速發展的節奏,導致針對違法有害內容的處理不及時,使得直播內容充斥著錯誤的價值觀、錯誤的時間信息以及煽動言論,激化群體性事件。
2.3執法監管部門協同不力,難以形成合力
對網絡直播進行監管的主體主要由網信辦,公安網監部門,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網絡通信部門等。其中,網絡通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履行相應的職能,對網絡通信市場進行監管,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網絡直播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公安網監部門則具有網絡監督及執法權,借助于先進的信息技術對網絡直播的內容進行管理,如果發現具有負面影響的違法違規直播行為,會即時予以強制關停,并留存相關證據以便后續追責。文化和旅游部則負責對網絡直播平臺或網絡游戲的準入申請進行審批。由上述描述可知,目前各個部門之間的權責并沒有明確進行區分,存在一定的重疊。比如文化和旅游部只負責對網絡直播以及網絡游戲的準入進行審批,沒有涉及網絡游戲直播的內容,使得這一領域出現了管理空白,此外,《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這一規定僅規范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為互聯網直播領域內的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卻沒有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權責明確列出,“國務院相關部門”所指哪些部門,也沒有做出說明。也就是說,執法監管部門協同不力、協調難度大,管理效果微弱。
2.4基礎工作薄弱,違法網絡直播的打擊處理不及時
一是相關基礎工作薄弱,監管力度不足。基礎工作包括網絡直播的信息來源、收集、傳遞、共享,監管平臺及技術運用等方面。一方面,信息來源和收集工作不足,由于網絡直播是實時播放的,大部分的直播平臺基本上都沒有數據存儲功能,對因某些主播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和激化的群體性事件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和遏制,加上觀眾的彈幕評論等信息難以查實,給調查取證造成了難度。另一方面,網絡直播的公共治安基礎工作薄弱,執法手段單一且技術落后。對于網絡市場的監管技術難以及時跟進,實現技術攔截,只能依賴人工監管。特別是移動視頻直播,很難實現對直播畫面的實時監控,導致部分網絡主播鉆技術監管漏洞,為了吸引眼球,打“擦邊球”直播秀場。二是在群體性事件中政府直接打擊處理不夠及時。從我國目前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管來看,針對違法網絡直播的懲治法律規定指向性較強,由于其模式較為分散,法規內容在制定和執行等方面還未統一,很多規定之間存在重復,未建立合理規范的法律體系制度,導致網絡直播的違法打擊處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空缺之處。雖然我國2016年已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但在監管網絡直播時所采用的監管手段基本是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為主[10]。一般是吊銷網絡直播經營許可證或是沒收違法所得,但這種監管手段過于強制,不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還會激化與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矛盾。由于網絡直播的實時性和突發性,目前我國的網絡監管技術還未能做到與時俱進,還是有個別直播平臺抱著僥幸心理,在法律違反邊界瘋狂試探,由于公共治安管理不夠全面,治理人員不夠專業,許多平臺仍然“逍遙法外”。
3遏制網絡直播對群體性事件負面影響的對策
3.1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網絡直播的日常監管
首先,為規范網絡直播環境,解決網絡直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必須從立法角度提高網絡直播的法律準入門檻。自《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實施以來,網絡主播必須通過實名認證才可以進行直播。但是只在平臺上建立實名制發揮的過濾和篩選作用有限,直播平臺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要求,設立網絡直播考試認證的制度,如在主播申請環節加入素質鑒定,包括網絡直播的法律紅線認識、基本常識認知、價值觀和人生觀的考核、性格評測等[10]明確考察內容,要求網絡主播持證上崗。其次,明確直播內容標準。2019年國家發布了《網絡直播平臺管理規范》以及《網絡直播主播管理規范》,在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網絡直播內容,對于在直播過程中出現涉黃、涉暴等違反法律法規等社會公共秩序和風俗等內容提出了必須阻斷違規內容的技術要求。同時針對網絡直播的播放內容嚴格加強審核,采用“機器+人工”的方式進行高效審核,實現直播間無死角、全覆蓋式的日常監察。網絡直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可規定采取直播節目分級分類管理,將網絡直播內容分級,分年齡觀看。對可以進行直播的內容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可以為社會產生積極影響,宣傳正能量的內容給以必要的支持,加大對其的宣傳力度,提升其網絡影響力,為網絡直播的發展進行正向引導[11]。網絡直播內容的分級制度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良網絡信息的影響,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用戶保護機制。最后,健全監管(審查)機制,補充現有《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涵蓋的內容,加強對網絡直播的管理力度。首先要將網絡直播主體的行為限定在其所持資質允許的范圍之內,不得制作,傳播違法違規的內容[12]。二是網絡直播內容提供者,要倡導行業自律管理,通過對自我行為的約束和管理,以及業內其他主播監督和制裁的方式實現對網絡直播的靈活、實時、精準管理。各個平臺應當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建立和共享主播“黑名單”和“白名單”制度,以相互激勵監督的方式,自覺弘揚和踐行文化內涵,在行業傳遞正能量,使得行業能夠積極向上發展。四是相關的網絡帶寬提供商、網絡直播內容提供者應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乃至調查取證,并提供必需的文件、數據等資料。
3.2強化網絡執法監管基礎工作,完善網絡直播的網上巡查
一是加強執法監管基礎工作。一方面,網絡直播平臺應該對直播內容進行存儲,明確存儲時間,以方便對后續追查工作;對敏感的字段進行篩查,加大對惡俗低俗彈幕的管控力度,減少彈幕“帶節奏”的行為;完善舉報機制,讓網友成為直播內容的“把關人”。發動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并及時反饋給相應的監管部門。另一方面,利用技術輔助加強對網絡直播主體、對象以及內容的全方位巡查。在直播開始之前,采用人臉識別技術比對主播檔案庫里存儲的個人身份信息,以完成主播的實名認證;在直播進行的過程中,不僅僅關注瀏覽人數的變化,而且采取高技術手段,對播出的圖像進行識別,對播出的聲音進行分析,實時監控直播內容。并對監控的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不斷對數據進行更新,防止違規直播通過改頭換面的方式來逃避追查,并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和挖掘,來為日后的監管分析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議和支持[13]。二是完善網絡直播的網上巡查工作。由于網絡直播的實時性,對必須及時發現違法違規直播行為才能作出相應處罰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臺應該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的巡察工作,及時封殺,散布淫穢色情信息的直播間,并向治安執法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加強對主播的監管和執法[14]。現在管理網絡的主要是通信管理部門、互聯網新聞宣傳部門以及廣播電視電影管理部門等,未來對于網絡直播的監管還應當其中公安部內部可以設立網絡監管部門,對于網絡主播在互聯網傳播宣揚不良內容,治安執法部門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例如對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一時間追究平臺和主播的責任。
3.3明確各方職責,形成群體性事件“網上”“線下”處置合力
一方面,需要明確管理主體的管理范圍,做到監管的權責統一。可以根據直播的具體分類對管理職能進行梳理,根據相應的直播內容,選擇與其相對應的管理主體,如:體育或相關賽事直播可以引入體育有關部門進行管理,游戲直播可以引入相適應的文化和旅游部門及出版部門對其進行管理,以此類推。各部門根據自己本身的職責和實際情況對相應的直播板塊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從審批、監管及處理措施等方面著手,并通知各個直播平臺進行落實。另一方面,針對部門間職責交叉的問題,引入居中協調的部門,考慮各部門相關職責后,建議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擔任這一工作,該部門承擔“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職責,充分發揮網監部門以及網信辦等職能部門在專業技術上的優勢,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最終目的是建立網絡直播的統一協調的監管體系,明確網絡直播各主體的權責,避免因權責不清而出現推諉的情況。在具體的管理實務中,由各級網信辦牽頭進行統籌規劃,實現對網絡直播的全面管理,避免權力重疊或管理真空等易造成資源浪費的問題。從線上線下兩個渠道對網絡直播進行監管,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網絡監督的積極性。除此之外,政府還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發展的成果,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監督、管理、處置等多環節信息的及時傳遞,避免因信息不對等或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管理失位。
3.4緊盯群體性事件負面動態,及時打擊網絡直播的違法行為
網絡群體性事件作為信息時代的新活動現象,其中的暴力性等不良事件日益增多,給社會造成一系列負面影響,從而引發蝴蝶效應。因此有關部門應對緊盯群體性事件的負面動態,對于制造并傳播謠言的信息發布者,惡意操縱網絡輿論的網絡推手、在群體性事件中趁火打劫,惡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必須嚴厲精準打擊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直播平臺對于違法網絡直播的懲處應是永久禁封,不允許違法從業人員再次進入直播行業,傳播錯誤思想[15]。對傳播錯誤價值觀的主播進行及時批評教育,建立完善的“行政約談”制度,對涉事主播進行約談,通過面對面談話的方式,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使其明確錯誤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對于故意傳播錯誤事件信息和故意煽動、涉嫌違法違規的主播,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平臺負有主體責任,所以對主播違法違規的懲處,不僅要涉及主播個人,其所在直播平臺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通過對平臺的處罰,加強其進行內部管理的意識,督促其建立行之有效的內控機制,從而讓法治與誠信重回直播市場。
4結語
互聯網經濟的崛起過程中,網絡直播成為近年興起的一個網絡媒介,網絡平臺的從業人員逐漸增加,網絡直播版圖的擴張進一步擴張。但是網絡平臺面臨著低質量運營的困境。由于平臺對直播的監管不到位,網絡直播產生的錯誤價值觀、錯誤時間信息以及故意煽動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頻發生。如果放任直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展和滋生,會惡化網絡生態環境,擾亂網絡正常秩序。所以對網絡直播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掌握對網絡直播的防治對策顯得尤為重要。從直播人員素質、審查機制、即時監管和法律規范等角度出發,網絡直播的規范化發展需要從主播準入門檻的提高、直播內容審查機制的建立、及時監察手段的創新以及違法直播打擊力度的提高這些角度進行優化,遏制網絡直播對群體性事件的負面影響。作為遏制對策主體的政府,既要群策群力加強監管,又要有效引導,推動網絡直播走上良性、有序、健康發展的道路。
作者:李卓夫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家安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