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0:16:1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法律的思維方式,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所謂法律人,主要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倫理素養。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人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時,法治對法律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別是對法律人思維有與一般民眾不同的要求。與普通人的思維方式相比,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體系、一套獨立的價值理念體系和一種獨特的邏輯推理方式,也蘊含著一系列涉及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分配體系。而且,實體法中的思維方式和程序法中的思維方式均有其各自的特點。陳教授以刑事領域的法律格言為主線,以典型案例為載體,對實體法和程序法中法律人思維方式與普通人思維方式的差別進行了生動的講解。
在實體法上,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和對同樣的情況應當同樣對待等理念體現了相互關聯的法律思維方式,在這些原則后面存在著一種對國家公權力的法律授權和限權理念。
法律人需要從尊重程序的角度思考問題,因此該書的很大篇幅都放在了對程序性理念的分析和講解上。從靜態的角度看,程序是指為達成某一法律決定所要經歷的步驟、方式和程式,它是一套規則體系,是維持公平游戲的規則;從動態的角度看,法律程序則是旨在達成某一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的正當性直接決定結果的正當性。雖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會帶來結果的正確,但程序正義在維主認的尊嚴和維護司法公信力兩個方面具有獨立的價值。利害關系人的參與、決策當局的中立以及程序的對等性、合理性、及時性和終結性構成了程序正義的基本要素。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規則,則要遭致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是一種旨在剝奪違法者違法所得之利益的制裁方式,通常是以宣告無效的方式呈現,包括違反法律程序所得的證據無效、違法提起的公訴無效以及違法所做的裁判結論無效。
在司法實務方面,該書重點對法官的思維方式進行了剖析。司法裁判分為實體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兩種,而在實體性裁判中又有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的分野,法官在從事上述三種不同的司法裁判活動時要具備相應的思維方式。在認定事實環節中,法官應當遵循邏輯法則、經驗法則和良心法則,運用自由裁量權,通過超越法律條文來發現正義。面對政治思維和媒體思維的干預,陳教授強調法官只有遵循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堅持法律的原則,通過公開、透明和帶有適度對抗性的法庭審理程序,引導控辯雙方參與到案件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中來,引導社會公眾更多地關注裁判理由的正當性,而不能以犧牲司法公信力為代價來迎合非法律的思維方式。
關鍵詞: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法學思維;培養方法
一、法律思維對于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學科中法學思維
法律思維。從廣義上來講,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主體包括法律職業從業者,如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等,以及法學領域的專家學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觸、運用法律時的思維,也應屬于法律思維范疇。
哲學是思想政治教育這門學科的理論基礎。首先,哲學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理論基礎。哲學是人與世界關系的總體性理論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質,論證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與世界的復雜多樣關系。對人的本質、人生價值、人生目的、人生意義等至關重要的人生問題予以審視、反思和預見,為人們的思想意識奠定理論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靈魂的活動,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學為支撐,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而引導人們正確地認識世界、改造世界、創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維蘊含規則性、程序性、平衡性、基準性的特有知識、價值和方法。相對于其他思維形式,哲學思維顯現出豐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獨特性、清晰的縝密的整體性和內在的邏輯的系統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僅要從哲學的抽象性、全局性來考慮問題,還要從具體的現實出發,運用規則、講究程序、重視證據、建立明確責、權、利的制度,將哲學抽象l生和整體性、系統性和法學的具體性、規則性、適用性結合起來。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維
法學不同于哲學的一個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強烈的適用性。因此,強調法學理論要經世致用,不要變成玄之又玄的經院哲學。著名法學家伯爾曼說過: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務于實踐,就是一張廢紙。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應用。從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僅需要嚴謹的邏輯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學思維,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權利義務的角度作為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問題。如思政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中學教育,這就要求教師有一定的法學知識來管理學生。如學生在學校的地位是什么?學生和學校是什么關系?學生在學校享有哪些權利?學生又該承擔哪些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情況該如何處理?有的家長以為把子女送到學校,就把監護人該承擔的義務轉嫁給學校。一旦學生在學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長不管青紅皂白,就糾集其親朋好友到學校大吵大鬧。學校為了息事寧人,絕大多數學校的做法往往選擇私了,不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學校的權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價。其實學校應該用法治的思想來治理學校。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清楚,看學校這一方是否存在過錯,該不該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決問題,將學校的管理制度化、規劃化。管理學校如此,企業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專業中加強法律思維的培養
1.從課程設置的角度去解決問題
思政專業課程體系的安排,在以《哲學原理》為核心,《馬列原著選讀》、《西方哲學史》、《宗教學》、《倫理學》、《邏輯學》、《美學》等各門哲學課程的基礎上,再開設《西方哲學史》、《法學概論》、《西方法哲學史綱要》或者《法哲學》,合同法等課程。哲學課程體系既為學生提供了學習其他課程的方法論,又培養了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還鍛煉了學生的思維能力,使學生整體素質得到提升。
《法學概論》是一門概要論述法學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的課程,開設《法學概論》的教學目的是普及法學知識,加強法制教育;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概要地掌握法學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國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規定,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并能夠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一般法律問題。思政專業的學生不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規定,并且能夠運用法律來解決實際生活中碰到的問題。在哲學思維和法學概論知識體系的架構上,培養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思維能力,這樣不僅有利于思政專業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而且還可以培養學生高層次地思考人與人或集團與集團、個人與集團之間的不公正、不公平,進而解決主體與社會整體間的公平、正義的問題。
2.從教學的角度去解決問題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可見,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關鍵詞】普法教育 公民意識 法律信仰 法律思維
普法教育作為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至今已經持續開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來,普法教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空前提升,各項依法治理工作穩步推進。”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管理方式不斷變革的新形勢,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創新。未來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普法教育的理念,進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實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公民意識
普法教育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我們普法教育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是讓老百姓知道我國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識灌給老百姓嗎?還是讓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權利?這些以追求表面內容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膚淺的,不符合現代法治本質要求的。那么我們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讓人們明白修改這些法律真正意味著什么;也不僅僅是讓老百姓了解訴訟法的具體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程序優先在法治進程中意味著什么。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未來普法教育的目標應當是培養公民意識。“所謂公民意識,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和社會價值取向。”公民意識涵蓋了法治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還需要公民自覺地遵守和維護現有法律。這里所說公民意識,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識,而是特指具有憲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識,他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認知,也包括對尊嚴和價值的認知,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一個國家要進入法治化狀態,不僅要以體現正義的良法為基礎,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為社會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過程中積極培養公民意識,能夠積極推動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
二、普法教育的重點是實現法律的內化,確立法律信仰
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分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外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內心并沒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觀察法律,他們將法律的要求視為一種外在的強迫,出于無奈而接受;另一種是內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從內心接受并且以法律為其指導,他們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的行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為評價自己行為的標準。哈特的這種區分給我們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法律信仰是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法律深信不疑和確信服從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和對法律功能評判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對法律規則與法律功能的確信狀態。”縱觀我們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體內容,局限于使人們知法和懂法的狀態。大多數狀態下法律并沒有被內化,而成為對法律規則持外在觀點的人,是出于無奈而接受法律,從內心抵觸、規避法律。筆者認為我國的普法教育現在已經基本完成了讓人民群眾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務,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點應該是實現法律的社會內化,著眼于使人們從對待法律規則的外在觀點向內在觀點轉化。也就是說,使法律規則成為人們“心中的法”,使法律規則被人們從內心真心接受,并且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地行動。具體來說我國今后的普法教育要從普及法律知識向弘揚法治理念與法律精神轉變,要將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國人普及,讓人們理解現代法治的真正內涵,進而在全社會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趨勢
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它與其他思維方式相比有許多獨特的特點。“法律思維方式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根本價值取向,重在維護權利、制約權力、契約自由、保障人權,反對義務本位、官本位。”“如果說,政治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那么,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是尊重人的主體地位,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按照法律的邏輯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思維方式必然將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思維方式。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會正向法治化邁進,國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普法教育的重點也由注重具體知識傳授轉向宣傳法治理念。這種轉變恰恰與法律思維的價值取向相吻合,社會中普遍的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堅實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維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趨勢。
總之,我國的普法教育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未來的普法教育肩負的責任更加重大。今后一個時期,普法教育必須不斷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積極開拓新路徑,以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維來部署落實,努力開創普法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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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6288字。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一、法律思維的含義
關于法律思維,法學界學者們有各種各樣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鄭成良教授的定義,他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其中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該定義準確地反映了法律思維的主要特征。
二、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要性
高晉康指出:“在各法律素養中,法律思維方式最具有決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備的獨特性。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方式運行的硬件系統;解決爭議等法律職業技能是法律思維方式的外化和實際運用……。總之,一切其他法律職業素養對一個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決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維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養。”如此看來,培養和幫助學生養成法律的思維方式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學教育應該追求的。
(一)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導致“理論與實踐脫鉤”現象的出現。
在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實踐中,學校和教師都是比較注重法律知識、法學理論的傳授和灌輸,其主要方式在于對法學基本概念進行解釋、對法學基本理論進行闡述以及對各類法條進行理解,而未將法律思維融入教學中。考試時也是圍繞法律知識的記憶、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法律知識的運用而展開,考試只不過是對學生知識記憶程度的檢測。這樣就造成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處于接受知識的被動方,他們以記住老師所講授的法律知識為學習目標,老師課堂教學成為單方面灌輸法律知識的過程。可見,法學教育忽略了對學生法律思維的自覺培養。其結果就是大多數學生走出校門后,面對實際法律問題和具體案件卻不知道如何著手。比如他們在面對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類的案件分別有怎樣不同的處理程序,何時能查閱卷宗、如何進行調查取證、怎樣運用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等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可見,只注重知識傳授的法學教育會造成學生法律思維的缺失,直接導致了理論與實踐相脫鉤的現象。
(二)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制約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如今,在法學教育層面雖然有實踐教學環節,但是其真實性臨場發揮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擬法庭通常是使用虛擬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為分析基礎,學生很難得到法律思維的充分訓練。因為學生以己知的或虛擬的案件材料為基礎,撰寫模擬法庭腳本,事實或證據均事先確定,甚至在“開庭”時各方每講的一句話都是事先寫好,彩排好的。這樣,模擬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實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出現的許多未知因素。現有的模擬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質,這就達不到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目的,無法真正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當學生面對真實案例的時候,由于法律思維的缺失,他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時就會無從下手,茫然無措。
三、培養法律思維的途徑
(一)學習法律知識。
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得以發生的基礎,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人如果對法律知識、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價值準則一無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才能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許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理解法律為什么禁止某種行為,為什么允許某種行為,才能理解這些行為的意義和法律后果,這樣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法律知識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由此可見,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緊密關聯。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種,有法律發現的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價值衡量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論證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我們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時,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樣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種法定程序。
(三)參與法律實踐。
關于法律思維,法學界學者們有各種各樣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鄭成良教授的定義,他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其中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1】。該定義準確地反映了法律思維的主要特征。
二、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要性
高晉康指出:“在各法律素養中,法律思維方式最具有決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備的獨特性。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方式運行的硬件系統;解決爭議等法律職業技能是法律思維方式的外化和實際運用……。總之,一切其他法律職業素養對一個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決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維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養。”【2】如此看來,培養和幫助學生養成法律的思維方式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學教育應該追求的。
(一)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導致“理論與實踐脫鉤”現象的出現。
在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實踐中,學校和教師都是比較注重法律知識、法學理論的傳授和灌輸,其主要方式在于對法學基本概念進行解釋、對法學基本理論進行闡述以及對各類法條進行理解,而未將法律思維融入教學中。考試時也是圍繞法律知識的記憶、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法律知識的運用而展開,考試只不過是對學生知識記憶程度的檢測。這樣就造成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處于接受知識的被動方,他們以記住老師所講授的法律知識為學習目標,老師課堂教學成為單方面灌輸法律知識的過程。可見,法學教育忽略了對學生法律思維的自覺培養。其結果就是大多數學生走出校門后,面對實際法律問題和具體案件卻不知道如何著手。比如他們在面對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類的案件分別有怎樣不同的處理程序,何時能查閱卷宗、如何進行調查取證、怎樣運用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等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可見,只注重知識傳授的法學教育會造成學生法律思維的缺失,直接導致了理論與實踐相脫鉤的現象。
(二)法律思維的缺失會制約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如今,在法學教育層面雖然有實踐教學環節,但是其真實性臨場發揮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擬法庭通常是使用虛擬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為分析基礎,學生很難得到法律思維的充分訓練。因為學生以己知的或虛擬的案件材料為基礎,撰寫模擬法庭腳本,事實或證據均事先確定,甚至在“開庭”時各方每講的一句話都是事先寫好,彩排好的【3】。這樣,模擬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實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出現的許多未知因素。現有的模擬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質,這就達不到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目的,無法真正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當學生面對真實案例的時候,由于法律思維的缺失,他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時就會無從下手,茫然無措。
三、培養法律思維的途徑
(一)學習法律知識。
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思維得以發生的基礎,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人如果對法律知識、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價值準則一無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才能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許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理解法律為什么禁止某種行為,為什么允許某種行為,才能理解這些行為的意義和法律后果,這樣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法律知識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由此可見,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緊密關聯。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種,有法律發現的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價值衡量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論證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我們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實施某種法律行為時,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樣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種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