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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
第六條 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非城鎮居民的,由城鎮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地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作出征收決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信用社)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者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低于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當事人上年實際收入總額。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提供;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社會撫養費的變更情況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一、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現狀
父母離異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種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環境,因而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對于撫養費用的依賴是顯而易見的。撫養費是他們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這根支柱,他們的生活就難以穩固,甚至無以為繼。然而,近幾年來,我國子女撫養費支付的現狀并沒有隨著經濟社會各方面地快速發展有所改變,相反地,問題愈演愈烈,令人擔憂。
(一) 離婚協議的內容漠視子女權益
在相當一部分的離婚協議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撫養費。有的當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當成要價的“籌碼”或者可以分配的“財產”。例如,男方在離婚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撫養費,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典型案例。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協議離婚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會在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由自己多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后因一方確實無力承擔或者對子女放任不管等引發案件,且此類案件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 協議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無法執行的案件也不斷增加,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案件增多的事實,無疑暴露出了協議離婚中輕視未成年子女的一個現狀。所以說,離婚協議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支付的一個前提條件,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做法令人擔憂。
(二) 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只是形式審查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痹谖覈乃痉▽嵺`中,只要離婚的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婚姻登記機關就予以辦理離婚登記。至于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費的處置是否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離婚協議的內容能否得到執行,并不在審查的范圍之內。即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此外,法院對子女撫養協議效力的審查,也只是審查夫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產以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審查同樣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三) 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難
子女撫養費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的支柱,但還是有很多的父母會基于各種理由拖欠子女撫養費,那么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確定的撫養費的給付單憑道德責任、情感約束進行,法院強制執行到位的情況很少。另外,啟用司法程序來執行子女撫養費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多次執行。多次執行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大量的子女撫養費執行難案件,不僅僅嚴重影響離異家庭子女的生活,而且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困難的原因
造成我國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因為子女撫養制度長期深受父權思想影響,又因為法律方面存在缺陷。
(一)離婚協議規制上的缺陷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得出,我國的法律對于協議離婚所追求的價值是婚姻自由、意思自治。因此,在協議離婚中,強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協議中要求對子女有適當處理,而這里的“適當”如何掌握,沒有統一的原則、標準、尺度。是婚姻當事人認為“適當”,還是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認為“適當”。甲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認為“適當”,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非也認為“適當”。所以這個“適當”的度是很難把握的,對這個度的把握不當,必然會侵害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賦予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權僅僅是形式審查,并不審查實質內容。此外,婚姻登記機關是僅僅將父母雙方作為當事人來考慮的,并沒有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來考慮其合法權益。顯然,目前的制度是將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割裂開來,把離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只作為離婚后果的處理。這種只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不考慮利害關系第三人的權益,顯然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民政部門的形式審查不利于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確實是存在缺陷的。
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書,法院是否有依職權審查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不會主動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但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乃至全部的撫養費,顯然是損害了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子女本位意識不相符合。與父母相比未成年子女是弱勢群體,法律在保護婚姻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所以,正是因為法院對夫妻離婚協議主動審查權的缺失,使許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成為不可能,從而無法真正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
(二)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制度的缺陷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的撫養費,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蹲优畵狃B意見》第21條也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第102條采取強制措施。《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中使用的是“可”而不是“應當”,那就說明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當然也可以不采取強制執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子女撫養費能否強制執行還是取決于法院。在現實情況中,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很少,對于夫妻雙方確定的撫養費的給付大多憑道德責任、情感約束進行。出現這種現狀,本質上是因為法律上存在缺陷,而導致法院強制執行不力或者缺位。此外,依《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規定強制執行子女撫養費比較抽象,過于原則,操作性差。例如,當負有子女撫養費支付義務一方父母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時,直接撫養方不能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的規定以離婚協議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先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審查撫養費支付協議的效力,然后再通過強制執行的程序來執行子女撫養費。所以說《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強制執行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大,對當事人如何操作方面規定的不夠具體,不便于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及時獲得撫養費用,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方面,我國沒有完善的法律予以規范。實質上是缺乏強制性的執行體系,撫養費的給付全憑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和道德水平。而法律上的義務要靠道德去約束,必然軟弱無力。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就由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這類案件視為私法性質,正因為如此,總是強調由債權人追蹤義務人的經濟狀況。面對瞬息萬變的外界,其調查能力顯得非常得羸弱,尤其是義務人財產的隱匿情況,難以查實。這一切都歸因于公權力不作為的管理方式和辦公所依賴的基礎設施落后的緣故。所以在子女撫養費的強制執行方面是十分有必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對子女撫養費的強制執行,在實際生活中,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很少。尤其是在市場經濟下,人員流動量大,工作更換非常地頻繁,更使撫養費的執行出現障礙,那種主要依靠自愿自覺付款的方式亦出現了新的不確定因素。
正是因為我國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國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就更加艱難了。子女撫養費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存成長的最主要的保障,如果得不到支付,將嚴重影響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父母離婚已經給子女帶來了嚴重的傷害,撫養費得不到支付則更是雪上加霜。筆者認為,對于離異子女的撫養費支付,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快速地作出反應予以解決,以盡量減少離婚給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轉貼于 三、解決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現狀的對策
1.實體法上加強對離婚協議的規制
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規定,父母雙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說,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是毫無疑問的。從法律意義上來分析,這是對父母的一種強制性的規范,父母不得違法。父母雙方之間離婚自由的意思自治不是絕對,而應是相對的。即任何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權利主體,其在父母離婚后的撫養權利如受到侵害,應當以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其父母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離婚中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改變目前將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割裂開來,把離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只作為離婚后果的處理的作法。由于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更應該堅持父母離婚自由與離婚不會對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損害兩者相互統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同樣,不能以犧牲一方的利益來達到另一方的目的。即將“離婚不會對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損害”的標準引入到婚姻法當中。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協議生效,這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損害他人利益原則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婚姻問題絕非純粹的私事,它還涉及子女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對于父母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如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全部撫養費的協議)逃避支付撫養費的做法,國家就有從法律上進一步加以規范和限制的必要。
筆者認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對其中的“如何查實”應予以具體化規定:第一,對于一方父母發現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該父母必須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法院查實該情況。第二,法院依申請行使查實權,一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的,即責令父母雙方重新協商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即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變更撫養關系的判決。經查明,不存在撫養人的撫養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長的相關情況的,對申請人予以一定的處罰,以制約隨意啟動“查實程序”而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2.程序上加強法院對離婚協議的審查
對于離婚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各國做法亦有不同。日本、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費可依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這種制度的弊端,就在于其難以解決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乃至全部的撫養費的情況。顯然,這會損害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子女本位原則不相符合。與父母相比,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是弱勢群體,法律在保護婚姻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弱勢子女的利益為代價。德國民法典規定了法院可為了子女權益所必須者否決一項父母一致同意的建議,但德國的規定也是相當抽象,缺乏具體的審查措施,操作性很差。與之相對應的是美國所采用的是積極的判決,法院承擔主動的審查職責。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可。
3、完善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制度
第一,對于《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應該予以具體化,便于當事人和法院操作。第二,對于撫養費的執行,法制建設也應該具有前瞻性,筆者建議我國應該不斷建立健全撫養費強制執行體系,改變我國撫養費的給付全憑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和道德水平的現狀。在我國由于個人財產登記、申報制度不完善,應考慮有關組織直接介入撫養費強制給付措施體系中。有關組織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明確強化他們的協助執行義務,對拒不支付撫養費的可實行治安處罰。第三,采用其他相應的措施彌補子女撫養費執行無法解決的問題。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來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地成長。筆者對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申請先予執行有以下幾點看法:(1)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可以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其向法院提出申請;(2)必須要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協議或者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負有子女撫養費支付義務的撫養義務人應該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能力。
4、實行子女撫養費墊付措施
對于因客觀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和子女撫養費執行難現狀,當前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很多國家都是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例如法國的“家庭給付機關”,美國的子女撫養機構(Child Support Agency)。這種機構將專門負責子女撫養問題以及相關的一些問題。一般情況下,這種機構負責向撫養義務人定期的收取一定的撫養費用,然后再將這些撫養費按時按量地支付給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有能力進行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盡量減少因父母離婚給他們帶來的影響,使他們能夠健康正常地成長。在這種制度之下,如果撫養義務人逃避或者是拒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為了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該機構還是會按時按量向未成年子女墊付撫養費。該機構在墊付之后,將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撫養義務人追索。在該制度下,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是無條件的,因為其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至于其父母自身能否維持正常必要的生活,是有國家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對公民承擔的責任、義務。這就是美國法律的“法律至上、社會保障”的立法理念。在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中,美國的制度是最為引人注目的。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狀況還不具備這些條件。
第二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
第六條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非城鎮居民的,由城鎮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地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作出征收決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信用社)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者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h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低于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當事人上年實際收入總額。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提供;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關鍵詞】撫養費;請求權;訴訟時效
一、序言
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離婚率已連續七年呈遞增趨勢。離婚,總是會伴隨著一系列問題需要解決,其中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是應當特別關注的問題。原本父母離婚已經給子女帶來了心靈上不可撫慰的傷害,如果離婚后父母再不能如約給付撫養費的話,就會給子女帶來更大的而傷害。
2008年10月,顧春某與其妻黃某協議離婚,并約定離婚后顧春某每月給付其子顧某生活費400元,但之后顧春某一直未支付原告生活費,于是原告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之前的生活費20000元,以及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6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正式發票承擔一半。而被告顧春某認為原告請求支付2008年至2011年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只承擔2011年至今兩年的撫養費。
最終經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顧春某一次性給付原告顧某2008年10月至今生活費人民幣1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原告顧某獨立生活時止,每月給付其生活費500元,在此期間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由被告顧春某負擔一半;被告顧某對原告顧春某享有探望權,黃某有協助義務。
本案最終雖然經過調解結案,但在本案審理的過程中,其爭議焦點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是個值得探討和深思的問題。我國司法實務及理論研究對是否所有的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一直存在爭論,對這個問題的探索不能只從該制度表層作分析,而是要從社會公正,公序良俗,從該制度的功能著手分析。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含義及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涉及到當事人哪些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后而喪失勝訴權,對權利人影響重大。該問題是司法實務亟需解決的問題,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目前我國司法解釋采納的是理論界通行觀點,認為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還存在物權請求權等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爭論較大,故司法解釋未予規定。以及關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當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對此有較大的爭議。
(二)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而且司法實務中,訴訟時效制度也起到了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功能,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雖然表面上訴訟時效制度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進行了限制,但通過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進行限制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有合理的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應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不能因為濫用訴訟制度,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隨意否定權利本身,違反依法依約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因客觀障礙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合法阻卻訴訟期間的繼續計算。
三、給付撫養費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觀點
針對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沒有明確作出排除規定的,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告的2008年至2011年的撫養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于人身權而產生的,依附于某種事實,撫養費的負擔是父母雙方保障子女生活的義務,時間上具有持續性,以子女未獨立生活為條件,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扶養費給付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屬于親屬法調整的范圍具有人身屬性,大多涉及公序良俗,如果硬給它套上訴訟時效的枷鎖,可能會有悖社會倫理觀念,因此撫養費的追索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只要被撫養人未成年,這種給付之債就處于一種持續狀態。只有當被撫養人滿18周歲后,這種給付之債的義務履行期限才截止,同時其獨立行為才能夠完全得到法律的承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規定是針對所有平等民事主體的,為公平起見,此時起算撫養費追索的訴訟時效才合情合理,并具有現實的意義。因此,在子女未滿18周歲以前,請求義務人支付撫養費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18歲以前的撫養費,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其需要依賴于法定監護人才能實現相關權利。當監護人因主觀過失或欠缺法律常識而怠于履行相關權利時,未成年子女沒有其他途徑進行救濟。如果因監護人的過失導致未成年子女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那么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
另外,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以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撫養義務為內容,撫養義務雖然包括有給付內容,但是,其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財產給付并非權利的全部內容,基于保護公序良俗和生存權的考慮,不宜簡單認定撫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四、結論
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請求權人的行為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權利行使狀態。撫育之債屬于具有人身關系的持續性債務,只要原告未滿18周歲,這種給付之債就處于一種持續狀態。只有當原告滿18周歲后,這種給付之債的義務履行期限才截止,訴訟時效在此時才應當開始起算。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當其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其實現相關權利完全受制于法定監護人。當監護人因主觀過失或欠缺法律常識而怠于履行相關權利時,未成年子女沒有其他途徑進行救濟。如果因監護人的過失導致未成年子女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恰恰反映出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上存在缺陷。因此,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應受二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只有在其滿18周歲后訴訟時效才應當起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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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撫養費征收及經費支出情況
我區2011年社會撫養費共征收325萬元,2012年社會撫養費共征收342萬元,增長5.23%。2012年人員經費支出75萬元,公用經費支出45萬元,計劃生育事業費支出140萬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宣傳教育。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作為廣大計生干部學法用法的重要培訓內容,同時購置大量宣傳掛圖、印制宣傳單進村入戶、舉辦計生方面的文體活動等形式進行宣傳。各鄉鎮還利用廣播、標語、宣傳欄和會議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提高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知曉率。
二是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區委、區政府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協調會議,加大征收力度,在征收中我們嚴格按照《條例》規定標準執行,無論是干部還是群眾確保做到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在具體征收中,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取證、調查報告、鄉鎮征收處理意見,下達征收決定書,送達回執、分期繳納協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統一票據,收繳分離等法定程序規范操作,如果發現程序不合法,由區計生委予以撤銷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各鄉鎮卷宗、管理采取考評檢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進行抽查。嚴禁亂收費、濫罰款行為發生。社會撫養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由當事人直接到區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把處罰款繳納到社會撫養費專戶,再由區人口計生委在月底前全額上繳國庫。
三是加大監督力度。人口計生委員會、財政局對社會撫養費征、管、用的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聯合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全區社會撫養費征管用情況進行抽查或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擅自使用其它票據征收社會撫養費或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一經查實,區財政按相應金額從鄉(鎮)、街道經費中扣回并依照相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存在問題
雖然我區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1、違法生育戶依法繳納的意識不強。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欠缺等影響,違法生育戶自覺依法繳納意識不強,有些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自主繳納,造成實際執結率低。
2、對涉及外出打工的違法生育戶案件難執行。由于超生戶外出后多是音訊全無,只留下老人獨自在家帶孩子種地,造成案件無法執行下去,使征收難以到位。
3、綜合征收機制不完善。由于計生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處罰“釘子戶”時力度不夠,同時不少群眾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計生人員調查取證,造成征收工作調查難、取證難、執行難。
四、幾點建議
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維護計生家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領導尤其是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支持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一要加大宣傳力度。采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使廣大育齡夫婦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懂得違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國家負擔,自覺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公共事業投入的補償,是自身的法定義務,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
關鍵詞 欺詐性撫養關系 撫養費 返還請求權
一、問題之提出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王甲原系夫妻。1997年年底至1998年初,王甲與同單位職工王乙發生婚外性關系。1999年4月15日,王甲生下一子,取名周X。隨后,經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周某某與周X并無血緣關系,與王乙存在血緣關系。2000年8月,周某某與王甲協議離婚。之后,周某某訴請確認王乙是周X的親生父親,并請求被告王甲與王乙支付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費、生活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陪護費等合計1.9萬元,支付誤工費及精神傷害賠償費3萬元,并支付親子鑒定費、差旅費3500元。
根據這個案例,首先提出兩個問題:一是王乙干擾周某某和王甲的婚姻關系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二是周某某撫養周X所付出的撫養費,是否可以向王乙和王甲追償。
二、欺詐性撫養關系
隨著時代的進步,文明的發展,人們的性觀念越來越開放,婚外性關系(通奸)隨之越來越多。德國法在學理上將通奸這類行為歸入“干擾婚姻關系”。所謂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是指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他人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的圓滿安全幸福的家庭生活。欺詐性撫養關系就是第三人直接干擾婚姻關系而導致的結果,也即妻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是其產生的前提。
所謂欺詐性撫養關系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乃至離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詐手段,稱其為婚生子女,使夫承擔了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基于自然血親,可以形成撫養關系;基于擬制血親也可以形成撫養關系。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周X不是周某某的親生子,兩者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當然也沒有形成收養關系,既然如此周某某對周X就不存在法定的撫養義務。周X的真正的撫養義務人應該是王甲和王乙。王甲隱瞞了周X是其與王乙所生的事實,欺騙周某某撫養周X,由此形成了欺詐性撫養關系。周某某為了撫養周X花費了保胎費、生活費等撫養費,對于這些費用周某某沒有義務承擔,而應由真正的撫養義務人承擔。因此對于周某某已承擔的撫養費,周某某可否要求王甲和王乙返還,這是本文下面需要分析的。
欺詐性撫養關系涉及到四方主體,一是夫,二是妻,三是非婚生子女,四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即婚姻關系第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后,要成立欺詐性撫養關系,首先必須是夫妻所撫養的子女被鑒定為非婚生子女,然后確定第三人是該子女的生父。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才可以為撫養費返還請求權提供證據和請求的對象。
三、撫養費返還請求權
欺詐性撫養關系中,非法定撫養義務人可否請求撫養費。在理論界有兩種觀點,即一種是否定說,另一種是肯定說。
1、否定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那么夫妻財產關系是共同共有?;谄墼p性撫養關系產生的返還撫養費的債權,無疑是妻從共同財產中拿出來償還夫的債,這相當于從夫的一個口袋轉移到另一個口袋,沒有實質的意義。但是也不否認當兩者離婚后,如果存在欺詐性撫養關系,那么夫的撫養費請求權就可以實現。這種學說忽視了欺詐性撫養關系是共同的侵權行為,第三人作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那么他應當承擔部分撫養費。由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最起碼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部分撫養費。
2、肯定說。持肯定說的學者,其理由各不相同。關于撫養費返還請求權的基礎,理論界有一下幾種學說:
(1)無效法律行為說。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欺詐性撫養關系是妻欺騙夫稱非婚生子女是其親生子女,從而夫履行了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按照該條的規定,似乎滿足了無效法律行為的條件。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害的一方……”,夫可以請求妻和生父返還已承擔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此學說是否合理,應該從民法理論上加以分析。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做出的法律行為無效,是指受欺詐方與欺詐方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受欺詐方是夫,而欺詐方是妻,并非被撫養人(非婚生子女)。也即欺詐性撫養關系的一方主體不是非婚生子女,那么夫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關系就不能適用無效法律行為的規則。因此,欺詐性撫養關系是無效法律行為的學說并不嚴謹。
2、不當得利說。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夫撫養了對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遭受到了損失,而妻和通奸者獲得利益,按照民法理論這是典型的不當得利。即參照德國民法、日本民法的規定或解釋,認為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無撫養義務之人支付的撫養費,是屬不當得利,生父、生母自應返還不當得利給無撫養義務之人。不當得利說描繪了生父生母受有不當利益的客觀事實,但未能體現生父生母主觀惡意的狀態,與不當得利似有不合。楊立新教授的意思就是,欺詐性撫養關系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具有主觀惡意,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需要主觀惡意,所以如果把欺詐性撫養關系認定為不當得利,在客觀上可以評價,但是在主觀上無法評價。
3、無因管理說。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不僅要求客觀上管理他人事務,主觀還要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夫對非婚生子女既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了本應屬于妻和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事務,在客觀上滿足了無因管理的條件。因此,有學者就提出欺詐性撫養關系是一種無因管理關系,夫作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即妻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返還必要費用(撫養費等)。但是,此學說忽視了一個重要條件,就是無因管理需要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夫對非親生子女的撫養是因為受欺騙而為之,并沒有為生父母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按社會一般人的理性,也不可能為生父母負擔撫養義務的責任。
4、侵權行為說。該說認為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妻和第三人的行為侵害了夫的身份權益。婚姻關系是夫妻雙方為了圓滿安全幸福的家庭生活而成立的,因此婚姻關系的任何一方都有基于婚姻關系的身份所享有的圓滿安全幸福的身份權益。此身份權益具有絕對性,任何第三人都有義務不干擾婚姻關系。當第三人干擾了婚姻關系,那么第三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欺詐性撫養關系是妻與第三人發生婚外產生的,這種婚外就是干擾婚姻關系的共同侵權行為。我贊同這種學說,主張追究妻和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追償撫養費。從侵權的構成要件上,完全滿足了侵權的四要件:妻和第三人的行為既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也違反了憲法保護婚姻的規定,當然屬于非法的加害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被欺詐方的財產損失;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二者存在欺騙的故意。
受欺騙方如何請求撫養費返還?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沒有規定,只是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無過錯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婚姻法》解釋一在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受欺詐方不想離婚,但要求損害賠償,這得不到法院支持。《婚姻法》第46條僅僅規定了四種行為,沒有包含其他的干擾婚姻關系的行為,甚至把無同居的婚外排除在外,顯然不能有效的保護婚姻關系。《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的規定,也限制了婚姻受害者請求權的行使,使不想離婚的受害者喪失了保護自己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身份法益。因此,我認為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應做如下改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發現子女非親生。如果夫妻雙方是分別財產制,那么夫可以請求妻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返還其承擔了的全部撫養費;如果夫妻雙方是夫妻財產共同制,因為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所以妻已經在共同財產中負擔了屬于自己的責任范圍內的撫養費,那么夫只能請求該子女的生父返還屬于其范圍內的部分費用。
在離婚以后,前夫發現子女非親生。那么要分為兩段時間:其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返還請求權按照上文所述的方式行使;其二,在離婚后發生的撫養費,則由前妻和該子女的生父負責返還給前夫,前妻和生父負連帶責任。
回到本文開頭的案例。從案件的事實看,王甲和王乙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周某某和王甲協議離婚后,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周某某已經支付的撫養費如何返還?我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周某某和王甲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撫養周X的費用是由共同財產支付。那么王甲已經承擔了一半的撫養費,至于周某某的一半撫養費本是王乙的義務。故而,對于周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支持其向王乙的一半撫養費的請求,而駁回其向王甲的請求。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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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志成與謝瑩于1992年6月8日登記結婚。謝瑩是再婚,其與前夫生育兒子金亮,現就讀中學。婚后雙方沒有生育子女?;楹蟪跗诜蚱薷星樯泻茫箅p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惡化,2003年12月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謝瑩所生兒子金亮由謝瑩自行攜帶撫養。金志成不服原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謝瑩對他十幾年來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錢財上的付出做出賠償,數額為五萬元,包括繼子金亮撫養費的支出。在本案的審理中,就金志成是否有權向謝瑩要求補償繼子金亮的撫養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父母對其親生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是一種擬制血緣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繼父母有權向繼子女的親生父母請求返還其因撫養繼子女所支出的費用。在本案中,謝瑩所生的兒子金亮,并非是她與金志成所生,而金亮在與其親生母親和繼父的共同生活中,其親生父母應盡的撫養義務實際上已經由他的繼父金志成部分履行了,因此金志成應有權就金亮的撫養費向其的親生父母提出要求。雖然繼父母和繼子女的親生父母離婚以后,繼父母能否向繼子女的親生父母索取撫養費沒有法律規定,但是這樣做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且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對金志成請求謝瑩返還其為繼子金亮支出的撫養費的主張,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該種觀點在合議庭評議中是多數意見。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金亮雖然不是謝瑩和金志成的婚生子,但是其依法也應當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因此金志成對繼子金亮也有撫養義務。所以金志成要求謝瑩返還對繼子金亮的撫養費是沒有依據的,不應當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問題, 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性質, 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進行全面調整, 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繼父母子女的關系問題只有一條規定,即婚姻法第27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庇捎诨橐龇ǖ?1條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僅針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而言,并不當然適用于繼父母和繼子女,因此我國的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父母是否應當對繼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規范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撫養關系后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繼父或繼母并不負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的法定義務。那么在本案中,作為繼父的金志成撫養繼子金亮多年,其在與金亮的生母謝瑩離婚后,是否有權向本來的撫養義務人提出賠償請求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有關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繼父母有權向撫養權利人,即繼子女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以作為自己多年撫養的回報。但是,在繼父母和撫養義務人——繼子女的親生父母之間因撫養事實的存在而產生什么樣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繼父母撫養教育了繼子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實際支出了撫養費用,他也應當有權向真正的撫養義務人請求返還給付。
依法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對于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健全計劃生育調控機制,規范公民的生育行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村級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僅是法律賦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權力,更是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加強社會撫養費征收,對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意識,推動依法治鎮,穩定農村社會秩序大局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嚴格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各鎮人民政府代征社會撫養費。凡未取得征收單位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征收。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作為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受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各村及街道辦事處應給予積極配合。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調查取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有違法生育嫌疑的,應在七日內填寫《計劃生育立案登記表》,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并按照《計劃生育案件調查筆錄制作規范》的要求,制作《計劃生育案件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告知權利。調查終結,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調查結果及初步處理意見書面上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審批。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對調查結果及初步意見進行審查,對事實清楚,依法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鎮人民政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作出決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在規定期限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當事人下發《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4、送達決定書。鎮人民政府負責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征收決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送達征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5、催繳與代征。征收決定書送達后,鎮計生部門應按委托要求做好催繳與代征工作。村委及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市、鎮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工作。
6、執行決定書。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 ,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