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8 14: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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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導向審計模型實施程序
風險導向審計的主要程序主要包括風險評估和控制測試以及實質性的測試三個方面。其中,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①加強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掌握,從而有效的明確企業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②對于已經識別的風險進行等級劃分,并加強重大風險與特別風險的監督;③有效的依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制定下一步的審計工作。控制測試主要是檢查與評估被審計單位在內部控制方面的有效性,并依據其檢查結果進行提出合理、針對性強的建議,進一步的明確實質性測試的關鍵點。實質性測試的目的是有效發現重大問題,主要是對各類的重大事件進行實質性的測試,并從其中進行獲取具有針對性強、結果可靠的審計證據。
2.實施風險導向審計的意義
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從企業經營中風險進行入手分析,并全面的將審計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從而有效的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益。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用風險導向審計還能夠有效的提高內審審計工作人員發現問題與報告問題能力,使得風險降低到最小,從而更好的幫助內審部門進行審計的內部控制。同時,風險導向審計與傳統的審計風險控制相比具有以下幾個優點:①有效的將工作重點前移。這種模式主要是從審計測試逐漸到風險評估轉變,重點在于審計測試,從而有效的彌補傳統工作中的不足,更好的避免審計過量或者審計不足等情況發生;②風險評估更直接。這種模式與傳統的審計風險控制模式相比,二者對于評估重大錯報的幾率也不一樣。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從經營風險進行入手分析,更好的反應出經營狀況,從而提高評估效果。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實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應用
1.經濟責任審計中經營管理風險的關鍵風險點
目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現的風險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對于國家法律法規的違反,主要有收入、成本、損益不真實,導致資產流失和偷逃稅費;違反電價政策,對國家宏觀調控的產業讓利銷售、不征少征差別電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業擴環節多收費等;通過關聯交易轉移經濟利益到多經、集體企業。二是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不遵循,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實行集團化和集約化管理,對投資、擔保、貸款、資金管理、招投標等諸多放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定,劃分了各個層級的權責,但仍存在違反規定制度的現象,如:超越權限的重大投資項目不按規定報批;違反上級規定出借資金給無投資關系企業,為無投資關系企業提供擔保和委托貸款。三是內控控制不力形成經營風險,主要有決策管理制度不健全;預算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健全;關鍵業務管理不到位等。
2.風險導向審計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使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把握住風險導向的核心內容:一是從宏觀上把握審計所面臨的風險,注重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經營風險和戰略管理進行分析;二是注重運用分析程序,綜合分析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三是擴大審計證據的外延,審計證據不僅應包括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所獲得證據,還應包括了解企業及其環境所取得的證據。隨著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不斷應用,從而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強化風險綜合性評估
傳統的審計風險控制常常存在風險評估不到位的情況,使得未能夠有效的發現經濟責任人在風險領域中的舞弊情況,從而很容易造成審計失效。而風險導向審計的應用,將工作的重點轉移,并且依據單位的發展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風險走向,重點強調了風險的綜合性評估。同時,緊密的與評估程序、測試程序進行密切聯系,從而達到的提高工作人員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例如,風險導向審計重點是對任期內的被審計單位中的某幾項工程投資情況和工程量表以及工程相關財務報表與賬簿進行綜合的分析,并且對于資金量比較大,且變動異常的項目進行重點的分析,從而更好的評估風險狀況。
2.2明確控制風險的范圍、內容及重點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主要是有效的深入客戶進行發現存在的重大錯報情況,重點的了解客戶與風險的評估,并依此進行評估電力企業的內部控制設計存在的風險問題。其中,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控制環境和控制程序以及控制制度等,體現在組織結構是否合理、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和各種制度的修訂與完善以及職位的職責等。而風險導向審計進一步的明確評審程序的重點,加強領導干部任期內的內部控制合理性與執行情況,從而有效的督促被審計單位進一步的完善相關指導,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由于整個模式加強了內部控制的調研和分析以及評估,從而更好的找出內部控制的風險弱點,使得控制風險的范圍、內容及重點更加明確,從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2.3降低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風險
風險導向審計具有較強的邏輯性與科學程序,從而有效的避免電力企業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其中,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風險主要是指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收集的資料不全面、不可靠和不真實等,未能夠精準的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作出錯誤的評估,從而引起不良事件的發生。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主要分為3個階段,加強初級審計,對企業的審計工作有所了解,并分析企業在創造價值方面的優勢與劣勢,評估經營風險。然后進行審計測試,除了對固有的風險進行評估之外,還對其他的引起重點錯報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從而更全面的了解內部控制情況。有效的依據評估的狀況,從而制定針對性的控制措施,由此的降低控制風險。例如,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中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問題,并利用使用的政策與法規進行繼續審計,從而了解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初級審計意見進行適當調整,有效的避免控制風險。
2.4解決“先離職后審計”的難題
傳統的審計風險控制模式的時間比較長,且形式也比較單一,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前任領導和接任領導對工作都不管的情況,從而導致工作質量下降。目前,多數的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先離任后審計”的重大問題,使得整個工作的開展受阻,并降低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情況嚴重的會導致國民經濟受損。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主要采取審計人員“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相互結合方法,并準確的對財務報表與責任風險進行專業的風險評估和預期的判斷。首先,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從企業的戰略管理進行入手,有效的了解戰略風險與經營風險的導向性,并逐漸的落實審計的工作范疇與重點,然后進一步的明確審計工作的程序與達到的目的。最后,依據審計的測試進行判斷正確性,依據“自下而上”的模式進行規整財務報表中的風險,并統一意見。由于整個過程均涉及到各個工作人員之間的協調,有效的將各個經營部門與經濟責任人緊密聯系,避免了相互扯皮和推脫的情況發生。
三、總結
(一)缺乏獨立的公路內部審計機構在實際的公路經濟建設過程中,由于一些領導干部沒有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為內部審計工作可有可無,設置內部審計部門也只是為了應付檢查,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的工作目標,甚至將內部審計工作與紀檢監察同等對待,對于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能與作用沒有正確的認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缺乏獨立性,很多公立部門沒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將內部審計機構放在監察部門、財務部門等的現象普遍,這直接導致內部審計中存在客觀性、獨立性不強的問題,甚至在一些公路部門中還沒有設置內部審計結構,這會使得公路內部審計工作難以高效開展,其相關職責與作用也難以得到良好體現。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大多數公路部門的內部審計人員都是從單位內部調派的,并且在開展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收到本單位的直接領導,這與部門中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權有著巨大的差別,本單位直接對內部審計機構領導,在人員的配備及使用上,存在人手少、任務重的問題,并且,在實際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人員的變動嚴重,這使得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結構存在較大的波動性,并且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大多是從財務部門或者是其他部門調派而來,專業性不強,由于不具備專業的審計知識與審計技巧,對于現代審計技術與相關審計方法沒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這會直接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內部審計質量不高的問題。
(三)公路內部審計的內容與審計范圍比較單一目前的公路內部審計工作還主要停留于財務收支及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將主要精力放在會計信息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的監督與查證上,對于其所審計的工程項目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往往沒有開展深入的分析,如其在物資采購的審計過程中,往往將關注點放在采購程序的規范、采購支付金額、發票金額是否一致、采購合同的完整性等問題上,對于實際的采購數量與采購價格是否合理沒有予以重視,對于使用后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問題更是很好關注,關于經濟管理、專項經費管理、領導任期經濟責任、預決算的執行、效益等方面的審計幾乎沒有涉及,這種單一的審計內容與審計范圍,難以起到良好的內部監督、管理作用。
(四)審計理念的落后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公路部門內部審計理念相對來講是比較落后的,其往往只重視審計機構的監督職能,而忽視了監督機構的服務職能,在實際工作中,也只將審計的重點放在財務報告數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的查證上,對內部審計職能的理解只停留在經濟監督層面上,對于內部審計機構的服務咨詢職能往往予以忽略,這會導致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只局限于財務領域,對于工程建設領域與決策服務領域則很少涉及。另一方面,在其開展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只注重事后審計工作,對于過程參與予以忽略,目前很多公路內部審計部門都將關注點放在事后審計工作中,很少真正參與到經濟管理與工程建設過程中,并且在事后審計中還存在走形式、走過場的問題,對于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很難發現,即使是發現問題,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已經難以挽回,這就很難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再加上其獨立性不強的問題,使得這種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很難在實際的公路工程建設中發揮良好作用。
(五)審計方法的不科學目前的公路內部審計工作中,還應用內審人員查憑證、報表、賬簿等傳統的審計方法,導致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應用內查外調等方法,審計工作不能觸及要害。隨著各項技術的發展,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蔽,單純地應用以賬查賬的做法是很難發現其中存在的不法事實,導致建設單位蒙受經濟損失,積極改善不科學的審計方法顯得尤為重要。
二、加強公路內部審計的相關措施
(一)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各級公路部門應該在現有基礎上,設置專門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并要為該機構配置專門的審計人員,只有在實際工作中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這樣才能保證內部審計的職能與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這也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前提條件。在行政隸屬關系上,內部審計機構不能隸屬于紀檢部門或者是財務部門,要讓其能夠在實際工作中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二)積極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目前的內部審計機構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大多是從財務部門抽調出來的,不僅缺乏獨立性,還缺乏與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知識,這會導致其自身知識儲備及綜合素質難以很好地滿足實際的審計工作所需,這就需要積極提升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將工作人員的考試、考核、培訓等予以結合,并要積極引進專業的審計人員,有利于內部審計質量的提升。
(三)拓寬內部審計范圍公路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中,不能僅僅局限于監督工作中,還應該充分地結合行業特點,不斷地拓寬設計范圍,以便于有效實現內部審計經濟監督職能向服務、管理及評價等綜合監督職能的轉變,這就需要結合實際需求及相關規定,對內部審計的工作職責及工作范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拓寬其審計范圍,使其能夠在實際工作中發揮良好作用。
(四)建立起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模式公路部門要能夠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在交通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并要認識到傳統審計工作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對內部審計工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建立健全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內部審計工作模式,以便于在實際工作中真正體現出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權威性與獨立性,以便于促進公路內部審計工作高效開展。
(五)積極應用有效的內部審計技術方法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公路建設也取得了一系列進步與發展,對于其內部審計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傳統的內部審計方法已經難以很好地滿足現代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需求,積極改進傳統內部審計方法,開展手工操作向電算化處理的轉變,進一步提升公路內部審計工作的技術水平,對于交通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結語
一、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及其產生的客觀基礎
環境績效一般是指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與無形收益。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目前還沒有一個比較統一的看法,張文華和錢鳳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指對政府部門的環境管理責任和企業應承擔的環境保護、環境治理責任及他們的工作績效進行的審計[1];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環境經濟活動,依照一定標準,評價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循環狀況和發展潛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對其效果與效率表示意見的行為[2].
1999年11月世界審計組織環境審計工作小組制定了“有關環境效益審計指南”,環境績效審計開始走向規范化道路。借鑒各種學者的看法,我們對環境績效審計做出如下的定義:環境績效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并按照一定的標準評定環境管理活動的現狀和潛力,對提高環境管理績效提出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
審計客觀基礎是審計賴以產生和存續的某種存在于社會經濟環境中的需求,尤其是對審計活動所提供信息的需求。審計的客觀基礎決定著該類審計的目的、職能、主體和客體,不同類別的環境審計,有著不同的客觀基礎。具體到環境績效審計而言,其產生的客觀基礎應是檢查環境資源的管理和使用責任。環境資源包括兩部分:一是環境的天然存量資源,如物種、生態、大氣和水資源等;二是用于治理環境的各種資源,如資金、技術和設備等。所有權屬于國家和全民的環境資源通過法律委托授權于一定的政府機關或社會經濟組織管理、經營或使用,這些組織就承擔起經濟、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因而需要通過國家審計來檢查其受托管理、使用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有權屬于投資者個人的環境資源,則需要通過內部審計來檢查其是否經濟、有效地管理、經營和使用了這些環境資源。這種對環境資源管理、使用的經濟性、有效性的評價,屬于對環境管理系統各環節的“連續監控”,主要是指環境績效審計。
二、環境審計、績效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一)環境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環境審計的基本特征,與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共同構成完整的環境審計體系。
環境審計,也稱為環境、健康和安全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目標下開拓的一個審計新領域,是國家環境管理系統(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國,環境審計被定義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且揭示環境和資源保護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促進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
環境審計包括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三部分。環境財務審計注重財務報表披露的環境資產和環境負債等信息的公允性;環境合規性審計側重于檢查各種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而環境績效審計更多的是考察、分析和評價組織所采取的各項環境措施和環境管理活動的績效狀況。在增加環保投入的同時應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增加環境政策的適當性,環境績效審計正逐步成為各國環境審計的發展重點。
(二)效益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效益審計起初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稱呼,直到197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才在利馬會議上將其定義為“績效審計”(PerformanceAuditing)。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和亞洲組織將績效審計定義為:績效審計是一種對被審計單位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資源的經濟、效率和效果方面的審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E”審計,近年來,又提出“五E”審計,即在“三E”審計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公平性(Equity)和環境性(Environment)審計。效益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以考核有關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促使被審計單位提高效益。效益審計的開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立法、內部制度、審計規范、人才、資源、技術等各方面都要進行建設,要把效益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全面實踐和探索。
國際上審計已經向績效審計發展,環境問題也成為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環境績效審計雖然隸屬于環境審計的體系范疇之內,但是又同時兼有績效審計的特點,對績效審計的探索有助于完善環境審計的方法,拓寬環境審計的范圍,豐富環境審計的內容,突出環境審計的建設性意義。我國的環境審計要跟上國際發展,必須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從以環境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為主要審計對象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
三、環境績效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結果的建設性
環境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環境監督,但在環境績效審計中,更應強調其評價職能。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進行細致深入的考察和分析,找出影響績效的各種因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提高環境管理的效益。因此,監督并不是環境績效審計的根本目的,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促進為主的建設性審計。
(二)審計標準的不確定性
一方面,環境績效審計屬于環境審計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已經頒布的包括ISO14000環境系列標準在內的各種環境標準,都是環境審計在審計依據方面不同于傳統審計的獨特之處。另一方面,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績效審計的對象千差萬別,衡量審計對象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標準不可能相同,甚至是同一項目,有多種不同的衡量標準,得出的結論會截然不同。這使得每開展一項績效審計,審計人員都需要在現場審計開始前,就衡量績效的標準問題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或者尋求一種公認的、不存在異議的評價標準。評價標準的不確定性或需要協商確定是環境績效審計的一大特點。
(三)審計活動的綜合性
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考核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活動為對象的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都與績效有關。因此,環境績效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全部環境管理活動。不僅包括環境資金流轉的管理活動,保證環境資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包括非環境資金的環境管理活動,如環境規劃、環境政策的制定執行情況等,影響環境績效審計的因素多種多樣,因而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內容多、范圍廣、系統性強的綜合性審計。
四、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
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包括根本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項目標三個層次。其根本目標與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改善環境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只不過環境績效審計是從績效審計這個角度來實現這一目標的。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對環境管理各步驟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找出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消極因素,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從而促使環境管理工作的高效進
行。根據具體內容的不同,進一步地可以將具體目標分解為四類分項目標:(一)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與制度;(二)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其影響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三)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四)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
五、環境績效審計的層次
環境績效審計可以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對政府的環境績效審計屬于宏觀層次,由國家審計機關來進行,主要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價,看環境政策是否促進了環境和生態的改善,審查環境項目的實施是否真正有助于防治環境污染,調查環保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和目標;對企業的環境績效審計屬于微觀層次,由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來承擔,重點審查監督企業對環保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并評價企業的環境內部控制系統以及企業在治理環境時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宏觀環境績效審計
1.政府環境政策的績效審計
該審計主要是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包括對環境經濟政策和行政控制的效果進行評價,評價時只需考慮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而不對政策本身進行過多地評價。評價時需遵循兩條原則:首先,環境政策的實施能否達到預期的目標;其次,在達到目標的前提下,看政策的實施費用能否達到最小。
2.政府環境保護資金的績效審計
國家撥付給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環保資金是用于治理環境的主要來源。環保資金在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對資金的撥付、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進行審計,因為真實合法并不等于使用的合理有效。所以環保資金的績效審計主要是對其撥付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具體審查各級財政部門及各級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使用單位,有無少撥、不撥,或延遲撥付的現象,撥付給使用單位后,使用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最后對資金使用后的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分析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3.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
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屬于績效審計,進行項目效益審計首先要了解項目本身,如果項目被分解在不同地區、不同階段實施,還要了解項目分解情況。在了解了項目之后,還應清楚該項目的目標,在審計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應以是否實現項目目標為重點。如果不能實現目標,則審查不能實現的原因;如果達到了目標,則審查成本是否超過了預算,以達到使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項目效益。
(二)微觀環境績效審計
企業的環境績效審計內容一般包括在環境績效報告中,它進行環境績效審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政策法規執行的審計
首先要審查政策法規的具體規定。諸如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是否合理,可以根據邊際分析的原理,當制訂的排放標準或排放費只有使得企業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等于污染的社會成本時,該排放標準或排放費才是有效的;其次,審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有無偏差,對企業來說,每一項政策都有明確的目標,審計人員應考慮政策規定是否達到目標,總體效果如何,從而可以把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以提高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
2.企業環境管理的內控系統的審計
首先,了解企業現行環境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和評價這些內部控制的設計和有效性,是否有利于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其次,了解企業在內控系統下的環境目標以及一些污染指標的定量數據,如排放到空氣中、土壤中的廢棄物的數量是否超過了指標的上限;最后審查一些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能源消耗是否超過了一定標準等等。
3.企業環境管理效益的審計
對企業而言,環境保護的效益表現為兩種形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該項審計是指企業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因此,該項目的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的綜合審計,其指標既有財務的、又有非財務的;既有綜合的、又有具體的指標。主要包括:(1)環保投資審計:主要是對企業自己投入環保設施及重要資產上資金的真實性、投資行為的持續性的審查核實,以促使有關單位與部門保證環保資金的落實與到位;(2)環境成本費用審計:審查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投入到環境管理中的成本與費用指標;(3)環境損害費用審計:評價和審查企業由于對環境產生了破壞而受到的懲罰支出,該項目的金額越大,表現為企業環境管理的水平越低;(4)環境管理經濟收益審計:評價與審查企業由于產品的綠色化、環保產品、“三廢”再生品、資源替代品等帶來的經濟效益或者企業由于加強了環境保護導致環境損失的減少等內容;(5)環境管理綜合效益審計:企業加強環境管理不僅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而且可以實現企業所在的社區環境的改善,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美譽度,環境管理綜合效益的審計包括對治理污染使空氣清新、水質變好、減少環境的再污染程度等非財務指標和軟指標的評價,也就是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評價。
六、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環境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等。
(一)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這是目前世界各國開展政府和公營機構績效審計最普遍的形式。具體地說,就是檢查政府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使用其法律授權和公共資源,督促社會公眾和組織遵守環境法規的效率和效果。
(二)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審計。其主要對象是政府負責的保護或改善環境的項目以及政府簽署的國際協議。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已授權審計機關對這些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實施該類審計時,審計機關應該注意對環境項目的選擇,考慮經營風險、重要性和可審計性等方面問題。
(三)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或者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通過專項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或項目審計等方面工作的實施,檢查或確認政府、組織在緩解、削減環境影響方面的措施是否已經實施,并已經達到目標,有無造成過多成本等。
(四)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環境審計被看作對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的連續監控過程,環境審計中對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合理性和工作的有效性、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政策立法)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以及環境規劃決策的科學性的評價都屬于環境績效審計的范疇。
(五)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雖然我國的審計機關并無對政策制定進行審計的權限,但是可以反饋一些與政府規定本身的合理性有關的信息,例如排污費的計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合理性等。事實上,經過反饋的審計信息也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
七、當前我國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障礙與對策
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國際上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但是我國基本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在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存在一些體制上、觀念上和理論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必要性認識不足。目前對于加強環境管理的重要性人們已經達成了共識,但對于如何加強環境管理以及環境績效審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等問題認識不夠深入,主要著眼點還是僅僅限于環境投入和環境法規政策的執行上,對于環境投入的效果以及投
入產出的對比狀況卻沒有更多的考慮,以達到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最大。因此開展環境績效審計首要的是提高對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二)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發展不充分。環境績效審計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為基礎,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在我國環境財務信息不真實和環境管理違規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缺乏相應的基礎。大力發展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保證環境信息的真實可靠和環境工作的規范性才能為環境績效工作的展開提供基礎。
(三)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準備不足。環境績效審計作為一項實踐性的工作,只有具備一定的理論知識的儲備,才能為實際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準備。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尚處于萌芽階段,對于各種基本問題,如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范圍、標準、方法等都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因此加強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實踐開展意義重大。
對于我國社會的發展目標應該立足于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的社會模式,對于我們國家的資源,比如海洋資源、礦產資源、土地資源等必須加強保護,加強合理開發和審計。而發展的根本目標應該是對于國家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政策的堅決實施,借助于種種政策,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我國發展過程中重要的正面影響。而實施的重點應該放在對環境保護方面資金的投入、有效的管理、實際的使用情況以及環境保護方面政策的實施、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等方面,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節能減排的合理方針,從而借此推動企業對于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認識,使企業主動承擔起對社會發展的責任。對于經濟效益審計,我們國家曾對其做出過含義解釋,即為“所謂的環境績效審計,指的是借助于相互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全面的、科學的分析和審查,在此基礎之上,參考我國的標準去合理的對環境管理的現狀和潛力進行評定,從而提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方針和方法,促使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我國目前的審計工作,其工作主體依然是財務審計,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績效審計變的越來越重要。對于我國審計工作的發展,“十二五”期間的重要基礎還在于促進規劃合理有效的實施,其發展基礎為合理的、科學的審計,從而使得績效審計得到全面的發展和普及。從我國的整體發展來看,處于萌芽階段。環境績效審計技術方法屬于一種相對來說比較前沿的審計業務,而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參考較多方面的因素,審計人員對于審計環境中的所有要素都要給予充分的考慮,采用一些非常規的審計手段,這樣才能合理科學地理解審計過程中受環境影響的問題。
二、企業的發展包含很多部分
比如產品的設計、生產等,而價值鏈就可以用來概括企業的所有活動,前期的生產、后期的銷售以及售后活動等。針對不同的企業,環境績效審計的開展必須因地制宜,從不同企業的環境價值鏈出發,對不同環節給予不同的審計標準。環境價值鏈分析方法較多,主要使用的方法為層次分析法(AHP法),即所謂的AHP法,也就是針對比較復雜的問題,進行分層、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從而得出比較合理的、科學的分析方法。環境價值鏈分析方法不同于我國傳統的分析方法,對于我國傳統價值鏈的成本觀念也造成了影響。首次將環境作為一個因素帶入到審計中去,從而被環境績效審計合理使用,一般形式下的合規性的審計方法也得到了轉變,績效審計模式成為主體,從而可以使得審計過程中的“免疫系統”得到有效使用。對于環境績效審計,其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而目前來看,其中的主要問題在于社會對環境績效審計的輕視,對于企業發展過程中,環境因素給財務和未來的發展能力帶來的影響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針對這些問題,該研究者認為應該借助于多重方式,來喚起人民對環境因素在環境審計中的重要性,讓人民認識到當前以財務狀況為主的審計方式的不足,從而在現有基礎之上加大環境績效審計的力度,基于此,使得資金的使用效益得到有效加強。我國針對審計工作擁有ISO14000標準,配合以不同企業的不同審計中的實際問題,開發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滿足自己需求的新標準。
三、總結
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現狀分析
(一)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變相拆借資金的現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團收取資金占用費,可以增加盈利和解決母公司資金來源問題。但由于母公司資金獲得容易,揮霍浪費,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賬、“死”賬,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發展,損害了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還存在大量巨額擔保行為,不僅形成銀行資金“黑洞”,誘發金融風險,有些上市公司還蓄意掩蓋,誤導投資者,一旦查明事實便會導致股價劇烈波動,甚至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產生股災。
(二)上市公司通過隨意調節費用及偽造交易等手段,為自己或關聯方謀取非法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購銷業務中以非正常的低價從關聯方買人原料,然后高價賣出其產品,借以制造高額賬面利潤。在信息披露上則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只披露交易數量而不披露交易價格和定價方法,也不披露關聯交易的次數及占同類購銷的比例,甚至蓄意不進行披露。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相關費用上,以其利益為需要隨意調節利潤、轉嫁費用,誤導、欺騙投資者和監管部門。
(三)以各種方式進行資產重組,逃避有關部門監管如資產轉讓、租賃、抵債、委托或合作投資、托管經營、贈予等。由于我國新會計準則把關聯交易差價轉入資本公積,并且嚴格界定了關聯方和非關聯方交易的界限,此類活動形式變得更為隱蔽。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利潤包裝,不僅在財務報告中提供虛假信息,而且給廣大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因此,企業必須在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以使社會公眾能夠對該企業的經營業績作出合理評價。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
(一)關聯交易披露要求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企業財務報表不僅在個別財務報表附注中應披露有關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事項,還應在合并報表中分別按關聯方類別披露集團內部的關聯方關系及交易金額,屬多層投資控制關系的關聯關系及交易應披露到最低級企業。關聯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情況處理:零星的關聯交易,如果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小的或幾乎沒有影響的,可以不予披露;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影響的關聯方交易,如果屬于重大交易(主要指金額較大的,如銷售給關聯方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本企業銷售收入10%以上),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披露,但以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為前提。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的關聯方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系,包括關聯方企業的基本信息、主營業務、所持股權金額、直接或間接控制比例及其變化等信息,考慮到部分企業關聯關系的復雜性,企業至少應披露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至少應包括:交易的金額;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在披露時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未止的關聯方交易累計未結算的金額,不需要披露本期發生額;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沒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關聯方之間簽訂的交易協議或合同的主要內容、交易總額以及當期的交易數量及金額。
(二)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對策首先,完善關聯交易披露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對定價政策信息披露的規定:要求企業在財務報表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易定價的基本要素,包括價格制定的方法、成本或市價、凈利潤或毛利潤,選擇該方法的理由,與公平市價的差異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等信息,并提供由獨立財務顧問簽發的關于關聯交易是否公正的聲明。對于重大的關聯交易,規定應有股東大會批準,并披露將要發生的交易的詳細信息,在進行成本效益權衡后,認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披露豁免。但如果關聯交易顯失公平且對企業的經營成果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則不得豁免。要強制有關公司增添披露涉及關聯交易的提示性說明,如披露關聯交易在收入和成本中的比例,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的比例,披露公司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以及董事和監事對關聯交易公平、公正性的意見。對準則中表述的“重大影響”、“控制權”等專業術語,不能給會計人員抽象、模糊的認識,要力求具體規范,合理界定。其次,加大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的處罰力度。對于故意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證券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給予嚴厲處罰,并鼓勵投資者對其提訟,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針對關聯交易中各種可能出現的非公平公正和弄虛作假等情況,制訂出詳細可操作的處罰條例細則,從而對企圖利用關聯交易達到不正當目的的公司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再次,對企業經營業績或經營發展存在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不僅應對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須披露其影響程度。如對資產、股權的轉讓應披露轉讓理由、對交易雙方當前生產經營及長遠發展的影響、定價原則、生產的效益占公司凈利潤的比重等。
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審計
(一)關聯交易審計特點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有以下特點:(1)審計風險大。關聯方企業間往往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或者一方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進行交易時,雖然可以節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與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不完全吻合。關聯交易在保障大股東權益的條件下,造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正是由于相關聯的經濟業務滲入,其動機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營業關系,從而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這種審計風險表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從固有風險看,由于我國部分上市公司沒有建立關聯方交易的約束機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除對關聯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規定,造成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風險較大;從控制風險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驅使,關聯方交易存在相互轉移收入和費用的行為,并利用價格調節利潤,使資金使用不遵循有償原則等,造成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風險加大;從檢查風險看,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盈余操縱,使關聯方交易量大且復雜,給注冊會計師設置了障礙,加大了獲取審計證據的難度,提高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2)審計難度大。目前由于我國集團公司的大量出現,企業間關聯方關系已大量存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審計工作將會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復雜,從而造成審計難度增大。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于關聯方的認定和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確定關聯交易是否進行了非關聯化,關鍵是查清交易中的“關鍵控制人”。有時候“關鍵控制人”并不一定是“終極股東”,而是名義上沒有控制但實際有控制權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國有股股東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炒作上市公司的“莊家”。如某上市公司與一家公司進行交易,表面上兩者無關聯關系,但實際上同屬一個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在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與那家公司進行交易,其公允性則有待考查。審計中若發現交易的獲利水平明顯與市場情況不符,則一定要請公司配合查清對方的主管部門。再如兩家上市公司進行交易,表面上也發現不了兩者的關聯關系,但實際上兩家公司的股票都受同一“莊家”控制,“莊家”同時操縱著這兩家公司,進行此項交易的目的只是為了方便“莊家”的炒作。杜絕非公允關聯交易,應與打擊莊家操縱并舉。另外,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也使審計難度加大。在上市公司中實際存在著無償的關聯方交易、不易察覺的關聯方交易與難以識別的關聯方交易發生,這種一方面存在關聯交易另一方面既不披露又不易察覺,從關聯各方來看,無非是為了達到隱瞞利潤,偷逃稅收的目的,這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增加了極大的難度。
[關鍵詞]環境績效審計解決策略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日漸成為各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強化環境管理已經成為各國發展經濟進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作為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環境審計也被提上日程,而環境績效審計作為環境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越來越受到關注。但目前我國大部分審計力量集中在了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上,而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比較少,忽視了對環保項目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為了今后更好的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必須不斷總結環境績效審計一實踐經驗,努力創新環境績效審計技術與方法。
一、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和必要性
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是指為了達到環境績效審計的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手段。它是由相互聯系的一系列方法組成的,包括常規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和特有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環境績效審計方法與環境績效審計質量密切相關,是決定環境績效審計質量的關鍵。因此,全面正確掌握運用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對于保證環境績效審計質量,搞好環境績效審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研究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有其必要性。
1.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管理的需要
進入20世紀后,環境問題成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環境管理構成了政府公共受托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改善環境成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審計工作者理應把握機會,順應民意,總結各國審計實踐經驗,廣泛開展環境審計(包括環境績效審計),拓寬審計領域,完善審計職能,豐富審計手段,增強審計技能,促進現代審計向更廣闊領域和更高層次發展,為完善環境管理做著自己的貢獻。
2.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提高環保工作效率的需要
現在,用于環保力一面的資金逐年增加,而環境問題卻末隨人們的重視及越來越大的投入而得到顯著改善。面對仍然嚴峻的環境形勢,增大環保投入只是一力一面,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和環境政策的適當性更是我們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則是我們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然而,由于環境審計發展時間不長,人們對這一領域的認識還很模糊,對于作為環境審計重要內容和發展力一向的環境績效審計更是缺乏了解,因此,開展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3.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有利于企業實現高效與創新
隨著各國環境保護運動的發展與綠色消費潮的興起,環境績效與經濟績效間的相關性越來越明顯。陳勁、劉景江、楊發明(2002)在《綠色技術創新審計實證研究》一文中,對企業環境績效與經濟績效、創新績效間的關系做了統計相關分析,說明二者有較高的相關關系,并且反映發展能力的企業銷售額增長率指數與環境績效的相關系數較反映企業凈資產報酬率指數與環境績效的相關系數更高,這是因為發展能力反映了企業長期的發展潛力,它與環境績效的相關性更高。
4.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是發展審計理論的需要
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特別是環境管理的需要,受托經濟責任迅速擴展到環境領域,形成受托環境責任,而其中一個重要力一面就是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為了確保受托環境績效責任的有效運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可見,環境績效審計是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擴展而形成的審計新領域。而該領域,人們的探索才剛開始,遠不夠系統和深入,因此,加強該領域的研究工作,是完善現有審計理論,發展新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思路。
二、我國環境績效審計面臨的問題
1.環境審計基礎理論和實踐不完善
我國環境審計開展較晚,研究的學者較少,沒有形成一致、權威的環境審計理論觀點,而實踐方面,由于我國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比較少,因此從實踐中借鑒的比較少,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都不很成熟。
2.環境會計的不完善制約著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發展
環境績效審計的進行需要搜集充分的環境效益與環境成本等方面的會計數據資料,然而由于我國對環境會計的研究剛剛起步,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等的內容還在討論之中,企業缺乏確認和計量環境效益與環境成本的系統。我國大多數企業的環境會計的確認、計量方面的混亂,對公布環境會計資料持低調姿態,很少進行定量分析;公布的環境資料不全面而且可比性差,看不出花費的資金、取得的成果和規定的指標之間的關系。這給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帶來了實踐上的困難。3.缺少評價環境成本效益的指標體系
環境績效審計是一項很復雜的工作,其不確定性和風險因素很多,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全面實施和審計質量的保證難度都比較大,且目前環境績效審計較多的采用環境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這必然對環境成本效益進行分析,然而反映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應采用的指標,及其計量方法,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4.缺乏復合型研究人員
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績效審計開展的比較晚,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人員都比較缺乏。據調查,我國缺乏環境學、工程學等相關知識的研究人員,同時缺少實務研究者,這樣導致研究的結果缺乏實用性、可操作性等。
三、我國環境績效審計問題的解決策略
1.正確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完善的環境績效審計理論體系
我們的理論和實務工作者應運用辯證唯物論、系統論、信息論等知識,借鑒西方環境績效審計的科學成果,努力研究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理論,建立和完善環境績效審計理論體系。但借鑒國外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并不意味著照搬,必須領會其實質并結合我國國情和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內容,找出自己的特色,達到為我所用的目的。因為國外尤其美國和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起因不同。美國環境績效審計起源于企業內部動力,企業為了改善自身形象和降低經營風險,從內部首先開展環境審計。而我國環境績效審計起源于外部壓力,從而對其強制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因此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由此導致的環境績效審計內容也不同,因此借鑒國外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時候,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
2.盡快建立起我國的環境會計體系,為環境績效審計提供操作平臺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連接環境會計工作和環境審計工作的關鍵點,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公允性除受到環境會計理論發展的影響外,主要受國家法規的影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實施環境保護審計的前提條件。但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準則中沒有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環保信息的規定,更沒有對與環保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記錄、計量的具體標準,使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績效審計難以開展。為此,加強環境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借助適當的理論指導,才可望突破實務操作的障礙,并為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
3.研究要與實證研究相結合
環境績效審計力法的研究屬于應用理論的研究,只有更好地與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實踐結合起來,進行實證研究,才能在環境績效審計力法的研究上有重大突破,才能更好地指導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進行關十環境績效審計力法的研究時,應更多地傾向于實證研究,積極采用案例研究和調查研究。.
4.研究環境成本效益指標體系
要想建立良好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一套比較完善的成本效益指標體系是比較重要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研究適合中國特點的環境績效審計標準,可以臨時選派各專業的專家組成課題小組來專門研究這一問題,如會計專家、審計專家、環境經濟學專家、環境工程學專家等。
5.培養復合型人才
一方面可鼓勵有志從事環境績效審計研究的財經專業人員學習環境經濟學、環境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知識,或鼓勵環境科學專業的人員學習審計學、會計學等知識,以便更好的將審計學與環境科學有機的結合起來,培養復合型人才,將環境科學與審計學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努力創新環境績效審計的新方法。
另一方面,也可鼓勵環境績效審計的實務工作者多參與理論研究,因為理論指導實踐又來源于實踐。理論研究者和實務研究者結合起來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動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再者,環境績效審計可以開展聯合審計,即聯合會計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聘請環境工程技術專家、律師等加入審計工作。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提高環境績效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參考文獻:
[1]張志成:在我國推廣環境績效審計的策略研究[J].企業論壇.2006(12)
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時期(2002-2014)
隨著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內部審計制度日趨完善。首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在這一時期有突破性進展。2004年國資委了《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首部規范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的部門規章制度。在這一時期,對于內部審計制度的文件已經更加有針對性,不再是泛泛而談管理規范或者審計,而是準確地提出內部審計制度的具體內容,體現出內部審計制度的規范化。《暫行辦法》突出強調了內部審計對于企業風險控制的監督,對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序的說明單獨成章,細化了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權責內容。同時隨著上市公司逐步發展和不斷成長,為了適應一系列變化,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我國證券事業健康發展,證監會在2002年了關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以準則的形式規定了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工作的負責人,通過將責任明晰化,可以更有效的落實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2007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這是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直接針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相應規范,旨在提高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其中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和要求及具體實施進行了一系列詳細的規定。在第四條中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指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內部審計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第七條中指明:“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提出要大力發展中央企業和民辦企業組成的混合所有制,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央企主導的領域內,鼓勵民間資本更多的參與到建設當中,從而提升資本的利用效率。新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將是以央企與民企合作的形式存在,雙方均有一定程度的話語權。這種新的產業組織形式勢必會帶來新的內部審計問題,因此內部審計制度也應當順應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做出相應的調整,從而保證內部審計制度能夠滿足新企業形式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制度發展思考
(一)內部審計制度是經濟環境發展的必然結果
所有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定都是對于當時特定經濟環境與經濟事件所作出的具體反饋。通過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以及一些經濟事件的發生促使內部審計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銀廣夏事件的爆發引起了監管機構對于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視,屢見不鮮的上市公司舞弊作假使得各監管機構出臺針對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一些在海外上市公司的財務作假行為或與國際標準相悖的行為干擾到了外國投資者對我國企業的信任,損害了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形象,嚴重阻礙了中國創業創新型企業在海外融資與走向國際。我國創業者相對而言資本意識較差,企業更加依賴于“人治”而非制度管理,普遍在資本市場上很難獲得投資人的青睞。由于類似的問題我國企業在海內海外頻頻出現,企業走向世界的需求日益迫切,經濟環境不斷發展不斷變革,推出適應當前經濟環境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勢在必行的,這是對企業管理當中實際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與約束。
(二)內部審計制度化推進
隨著美國次貸危機不斷深化,全球金融系統風險不斷增加,甚至影響到全球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制度成為了控制市場風險勢在必行的一環,從最初針對一些不法事件的控制,轉向對于操作和風險的控制。充分理解西方內部審計體系中的漏洞,從而進一步完善并且貫徹落實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頒布、發展是為了建立高效率的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及時堵塞漏洞,防止舞弊和違規操作,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政策和制度能夠得到落實與貫徹,從而理清企業與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提升效率。內部審計制度對于經濟的影響很難直接被定量化模型分析,但是制度化的完善對經濟發展有著顯著的正面作用。一方面內部審計制度對于企業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另一方面,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可以避免不規范或者違規違法行為,降低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系統風險。
(三)內部審計制度范圍拓展
內部審計制度概念也是在不斷地延展過程之中。顧名思義,最初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以規范財務收支為目標,嚴格控制每一筆收支保證準確,規范財務人員的行為,消除隱瞞舞弊的行為。隨著經濟狀況不斷的變化,金融手段日益增多,單純地規范財務收支的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企業的需要,由此內部控制逐漸將目標從規范財務收支轉向企業的經營管理。內部審計制度不僅涵蓋了傳統的交易事項、資產及營運的內部控制。除了保證財務數據是真實可靠的,內部審計制度也成為風險控制的一種手段,在金融市場日益發達的今天、全球性競爭、企業的內部經營環境日趨復雜,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大增加,任何一項違規操作都可能給公司帶來致命的損失。內部審計制度貫穿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并著眼未來預測。由此可見,我國內部審計制度正在逐漸從簡單轉向復雜完備,從粗放式管理轉向精細控制,這樣有利于降低管理運營風險,改進控制和治理,提高企業的績效。
(四)立足本國,吸收并借鑒國外成熟經驗
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是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手段,對合同的簽訂、執行等過程與結果的審計監督、評價。在多元化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下,企業務實開展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有著十分顯著的必要性。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這么幾個方面:一是開展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是完善合同內容的重要舉措,有助于企業有效規避其中潛在的經濟糾紛;二是有效堵塞漏洞、落實內控制度建設。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合同履約率、避免一定的合同風險;另一方面,有助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避免資金流失問題的出現;三是進一步規范各方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財經秩序。對此,新的經濟環境,給現代企業帶來了發展的新機遇,但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發展的挑戰。在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需要企業強化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性。既要狠抓落實經濟合同審計工作的建設,又要審時度勢,不斷地優化與調整工作建設,尤其是在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審計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以更好的適應企業的發展需求,推動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在多元化的市場環境之下,企業經濟合同背部審計的重要性日益突顯,是現代企業“謀發展、求共存”的重要舉措。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仍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合同訂立與管理的內部制度不完善、經濟合同審計階段不完備等問題,弱化了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重要性。那么,具體而言,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訂立與管理的內控制度不完善,以至于出現一定的審計風險
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是務實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重要基礎。企業合同訂立與管理的內控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企業出現一定的審計風險。一方面,我國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且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晚,以至于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如,合同訂立未形成行業規范,難以實現集中管理;另一方面,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缺乏企業領導的足夠重視,以至于在經濟合同的報審上,出現程序不合理。這樣一來,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審計風險。
(二)經濟合同審計落實不到位,內部審計程序不完整
企業在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過程中,主要有準備、實施、終結和后續四個階段。而企業卻難將四個階段落實到位,出現審計程序“斷層”的問題,審計做一半留一半的情況比較突出。從實際來看,企業在經濟合同內部審計中,更多的是對合同簽訂程序、形式等合法性的檢查,以及對合同主體、客體等條款的審計。這些檢查與審計非常之重要,但是經濟合同審計是一個過程,其他幾個階段同樣重要。在審計準備階段是經濟合同審計的起點,可以提高審計效率,而審計準備階段的缺失,導致合同審計階段手忙腳亂,反而降低了審計的效力。此外,后續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階段,而后續審計往往被忽視,弱化了其現實作用。所以,內部審計程序的不完善、審計的落實不到位,不利于經濟合同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
(三)專業人才比較缺乏,不利于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
經濟合同審計是一項專業且綜合性的審計,強調專業人才在其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合同管理人才要具備財務收支、相關法律以及經濟效益審計等知識;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人員還需要具備良好的業務素養,才能更好地實現對經濟合同的內部審計。就從實際情況而言,企業缺乏這樣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并且合同管理被企業作為一般辦公人員的事務,以至于合同管理缺乏科學合理性,一旦發現糾紛等問題,難以在第一時間獲得法律上的支援,這對企業極為不利。
三、強化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應對策略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進一步強化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是現代企業優化內控管理的重要工作。在筆者看來,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強化,關鍵在于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并明確審計目標與內容,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從本質上夯實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
(一)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對各部門職責進一步明確
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強化,關鍵需要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務實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首先,對于經濟合同審計的目標與內容要要進行明確,哪些經濟合同屬于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這些都是非常重要;其次,對于項目簽訂的流程與手續,都是有著嚴格的規定,并且相應的崗位需要建立責任制度,規范參與其中的各方行為,提高經濟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再次,強化監督管理,明確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落實到位;最后,對于一些需審計但未審計的經濟合同,需要強化相應的規定,如企業財務部不能支付相關的任何款項等。并且,強化對合同檔案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切實做好事先審計工作,并科學拓展審計內容
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而復雜的工作,切實做好事先審計工作,是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經濟合同簽訂之前的審計,是及時發現遺漏或失誤,避免企業經濟損失的重要工作。對此,企業在合同簽訂之前,需要切實做好事先審計監督工作,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與此同時,企業在經濟合同簽訂之前,如果合同談判需要,審計人員也可以參與其中。這樣一來,可以對于合同談判過程中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解決,以確保合同執行的長期有效性。
(三)強化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合同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毋容置疑,經濟合同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法規性很強的工作,工作有效開展離不開專業的審計人才。但是,企業在專業審計人才方面,仍比較的缺乏,這就強調強化專業隊伍建設,在企業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性。首先,強化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以及增強法律意識。通過不定期的培訓等活動,實現企業審計人員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強化人才的引進。在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之下,企業需要專業化的隊伍,以支撐企業的發展需求;再次,優化審計隊伍,建立一支懂審計、懂會計、懂管理的人才隊伍,更有助于提高經濟合同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