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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展,飼養方式和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規模化養殖對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精神,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發展,現就用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
(一)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
(二)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用地需求。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二、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今年要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以后要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三、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
(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落實
(一)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細化有關規定,積極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合作,及時研究規模化畜禽養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相應政策和措施,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健康發展。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用地管理,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畜禽養殖用地管理的意見如下:
一、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選址審批及用地原則
畜禽養殖的項目用地須經畜牧局依照畜牧業發展規劃提出用地數量、布局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國土資源局配合選址。畜禽用地的規劃和布局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鼓勵實行規模化養殖,節約用地。嚴禁擅自將確定后的畜禽用地改變為非農業用途。
二、區別不同情況辦理不同用地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及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
(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鎮(街道)同意后向市畜牧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養殖的,經市畜牧局批準養殖規劃,報市政府同意后,鎮(街道)畜牧站、國土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依法另外補充耕地,耕地開墾費按該區域統一年產值的8—12倍繳納。
(三)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養殖的,經市畜牧局批轉養殖規劃,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涉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墾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外補充耕地,附屬設施永久性建(構)筑物占用農用地的,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和登記工作。
四、畜禽養殖需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畜牧局畜禽養殖規劃和市政府批轉意見;
2、畜牧站、國土資源所選址意見及鎮(街道)畜牧局審核意見;
3、畜禽養殖場可行性報告;
4、占地平面布置圖;
5、租地或承包協議書(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用地,需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經鎮(街道)批準);
6、土地復墾保證書;
7、不改變土地用途承諾書。
五、畜禽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
耕地開墾費按該區域每畝統一年產值的8—12倍繳納。
六、畜禽養殖占用地規模標準
1、牛、馬、驢占地15㎡/頭;
2、羊、鹿、豬占地8㎡/頭;
3、雞、鴨、鵝等禽類2㎡/只。
七、畜禽占地的備案及批準
1、畜牧建設中不破壞耕作層或破壞耕作層后能夠復墾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深刻領會《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充分認識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發展對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意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提出了在畜禽養殖生產、穩定市場供應、增加農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體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促進畜禽規模化養殖業發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關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措施,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切實把《意見》精神落實到實處。
二、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一)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我區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本著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區畜牧局負責編制好全區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
(二)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尚未審批的情況下,區國土資源分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保障養殖用地。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節約集約用地。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備案管理程序、權限及要求
規模化畜禽養殖要具有一定數量和規模,建設標準化的畜禽養殖場所。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施備案管理,由區畜牧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聯合會審,實行一票否決制。
(二)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項目建設書面申請,經鎮政府同意后,區畜牧局、區國土資源分局聯合對項目用地的選址、位置、范圍、面積、地類等進行審查,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等原則,由區畜牧局辦理項目備案手續,經審核同意的予以項目備案。
(三)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持區畜牧局出具的項目備案證明、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被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租賃或轉包合同、標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圖、位置圖(涉及占用耕地的還應出具復耕保證書)、影像等文件資料,到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請,辦理用地備案手續,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備案。
(四)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除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地隔離帶等用地,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按照審批權限需依法辦理農用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須征求區林業部門意見。
(五)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今后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以由鎮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六)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確需建設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七)畜禽養殖項目和用地備案有效期為兩年。確需繼續使用土地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應當在用地備案期滿前一個月之內向區畜牧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申請。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監督管理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畜禽養殖用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二)養殖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耕地復墾義務。養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時恢復原有土地等級標準和耕作條件,用于農業生產,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并處以罰款。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牧法》、《環境保護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家養陸生動物,包括豬、牛、兔、犬、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第三條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用地實施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對畜禽養殖場選址把關、審核、申報和日常監管的職責。
第四條控制非規模養殖場,規范發展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規模養殖場是指由單個主體投資建設、養殖規模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畜禽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養殖小區是指在適合畜禽養殖的地域內,按照基礎設施完備、集約化養殖的要求,由多個養殖業主進行專業化、標準化養殖,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畜種、統一防疫、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及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養殖區域。
第二章規模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規模養殖場的標準:母豬存欄5頭以上;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5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蛋禽存欄1000只以上;肉(土)雞存欄2000只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
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則稱為非規模養殖場(戶)。
第六條養殖小區的標準:生豬存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50頭以上;肉羊存欄500只以上;兔存欄1000只以上;雞存欄10000只以上。
第七條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設施;
(二)具備為其服務并有相應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及生態養殖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三章規劃布局
第九條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宜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是指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制養殖區是指村莊及畜禽養殖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村莊周邊區域。
適宜養殖區是指上述規定區域以外的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確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治理后仍未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關閉。
適宜養殖區內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畜牧業,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林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養殖場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用地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勵利用園地、種植業基地發展農牧結合生態養殖及畜禽排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
第十二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牧結合、節約用地的原則,在本鄉鎮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適宜養殖區預留用地空間,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養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辦理林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為有效解決畜牧用地建設和農用地保護的矛盾,對確需占用耕地的,鼓勵推廣既適用又可有效恢復耕作層,并與生態畜牧業相適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不得破壞耕作層,并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業主簽訂復墾協議,期滿后由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養殖業主先向養殖用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畜禽養殖用地,經土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土地復墾協議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請。
(二)初審:鎮鄉人民政府會同環保部門及基層國土所對所申請用地的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批: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土等部門對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縣環保、國土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出具意見后,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批復。
(四)驗收:對建設完工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由業主向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準養殖。
第十六條畜禽養殖用地批準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縣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要加強用地全過程管理,確保規模養殖場(小區)規范用地。
第五章養殖管理
第十七條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按照畜禽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建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落實人員做好記錄與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引進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保留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畜禽養殖業主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小區)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鼓勵支持將畜禽排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動物防疫規定,配合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對于已經建成、符合生態養殖要求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畜禽養殖場,縣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養殖業主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環保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縣環保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糞便等廢渣的。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標識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關于我區農業、林業、水利用地預測及布局的報
告
根據省、市、區關于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修編前期調研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按照貢井區國土資源管理局《關于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修編前期調研工作的通知》(貢國土資發〔2004〕36號)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落實了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此次專題預測調研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精心組織開展了對全區2004—2020年農業、林業、水利用地的認真分析及全面預測,并對用地進行了合理布局,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林、水利土地利用規劃目標與方針
(一)農業經濟發展目標
區委、區政府在農業生產上始終堅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大力實施農業產業化,著力狠抓了以實施農業“512”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和畜牧強區“219”工程為重點的結構調整,使我區農業生產呈現獨具特色的都市農業的特點,農業和農村經濟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同時隨著我區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農業基礎設施改造和投入力度的加大,特別是水利基礎設施的完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將進一步改善,必將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生態環境的改善擺在了日益重要的位置,退耕還林和天保工程的實施,使我區的水土流失、自然災害得到有效的遏制,促進了我區經濟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展望未來,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必將得到加強。
2003年,實現農業總產值1.70億元,農業增加值1.16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2673元,實現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2.65萬人,其中就地轉移1.64萬人,對外輸出1.01萬人,外出務工收入達到7300萬元,實現糧食總21464噸,出欄生豬6萬頭,出欄肉羊1.85萬只,出欄小禽畜195萬只,水產品產量1100噸,水果產量1443噸,蔬菜產量39976噸。畜牧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48.02%,畜牧業為農民增收貢獻50元,經濟作物產值占種植業產值比重達到60%。農業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展順利,“512”工程中以龍都早香柚為主的優質水果面積已發展到8812畝,1.5萬畝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已通過省認定,建設無公害蔬菜基地示范園1000畝的任務已經完成;目前,退耕還林工程任務已全面完成;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建設已經順利通過省級檢查驗收。展望未來,我區農業總產值將以每年6%的速度遞增,畜牧產值將占農業總產值的50%以上,同時畜牧增加值將保持每年9%的速度遞增。“512”工程全面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將得到根本改善,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將進一步加大,這必將促進我區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農、林、水利土地利用目標
至規劃期末,我區農、林(生態)、水利土地利用的總體目標是:積極圍繞我區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按照我區農業生產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合理、高效的的利用土地,進一步優化用地結構和布局,確保重點工程建設和項目用地,改善土地利用的生態環境。
1、2010年土地利用近期目標
促進農、林、水利用地協調發展,在農業用地上重點是畜牧、水產、果樹等用地,其中畜牧用地需求預測為39.3公頃,水產用地為50公傾,其中果樹用地包括在林業用地中;在林業用地上,單獨選址為7公傾,生態建設用地中公益林建設面積為240公傾,荒山造林面積為1000公傾;在水利用地上,總的用地規模為70公傾,其中單獨選址為16公傾。
2、2020年土地利用遠期目標
努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在農業用地上重點是畜牧、水產、果樹等用地,其中畜牧用地需求預測為62.9公頃,水產用地為100公傾,其中果樹用地包括在林業用地中;在林業用地上,重點放在生態建設用地上,其中中公益林建設面積為400公傾,荒山造林面積為1000公傾;在水利用地上,總的用地規模為122公傾,其中單獨選址為10公傾。
(三)農、林、水利用地的基本方針
實現上述目標,我們將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定不移地遵循以下基本方針:把保護耕地放在土地利用與管理工作的首位;開發與節約并舉,以節地挖潛為重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堅持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二、農、林、水利用地預測及布局
(一)農業用地預測及布局
1、畜牧用地
(1)我區畜牧用地現狀
我區畜牧生產用地現階段主要體現在種草養畜、畜牧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養殖大戶以及重點畜牧工程建設上,由于我區龍頭企業少,養殖上仍以農戶散養為主,全區各類畜牧規模養殖大戶500余戶,規模有限,同時多是利用已有房屋的房前屋后,相對來說占地不多。
(2)預測依據和用地理由
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產品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畜牧業在農民增收中也日益占據重要位置,同時隨著我區畜牧強區“219”工程的推進,種草養畜將得到進一步推廣,生豬生產進一步發展,畜牧業結構調整力度將進一步加大,畜牧產業化程度將越來越高,畜牧龍頭企業將蓬勃發展,業主投資畜牧業加快,規模養殖效益顯現,大戶增多,在今后一段時期內畜牧生產建設用地需要量將明顯增大。
(3)畜牧業用地需求預測及其結果
2003年—2020年畜牧業用地需求預測102.2公頃。
2003年—2010年用地需求預測39.3公頃,其中:自貢市萬達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廠0.3公頃,地點在建設鎮回龍村2組;商品肉豬規模養殖項目8公頃,分別為建設鎮中心村5、6組2公傾、長土鎮新華村1—6組2公傾、艾葉鎮高坎村4—8組2公傾、榮邊鎮團結村2組和4—7組2公傾;LY種豬規模養殖項目1公頃,分別為長土鎮新華村1—3組0.3公傾、建設鎮中心村4—6組0.3公傾、榮邊鎮葉合村1—7組0.4公傾;種草養畜發展項目17公頃,分別為建設鎮1—9組5公傾、長土鎮元壩村1—3組4公傾、榮邊鎮團結村1—2組2.5公傾、榮邊鎮尖山村1—4組3.5公傾、艾葉鎮六房村1、5組2公傾;奶牛基地配套建設項目3公頃,地點為建設鎮重灘村1—7組3公傾;肉羊規模養殖項目10公頃,分別為建設鎮幺塘村1、6組2公傾、艾葉鎮石輥村1—4組3公傾、榮邊鎮團結村1、2組2公傾、榮邊鎮尖山村1—4組3公傾。
2011年—2020年用地需求預測62.9公頃,其中:商品肉豬規模養殖項目12公頃,分別為建設鎮中心村5、6組3公傾、長土鎮新華村1—6組3公傾、艾葉鎮高坎村4—8組3公傾、榮邊鎮團結村2組和4—7組3公傾;LY種豬規模養殖項目1.2公頃,分別為長土鎮新華村1—3組0.3公傾、建設鎮中心村4—6組0.3公傾、榮邊鎮葉合村1—7組0.6公傾;種草養畜發展項目25公頃,分別為建設鎮1—9組7公傾、長土鎮元壩村1—3組6公傾、榮邊鎮團結村1—2組3.5公傾、榮邊鎮尖山村1—4組4.5公傾、艾葉鎮六房村1、5組4公傾;奶牛基地配套建設項目5公頃、地點為建設鎮重灘村1—7組5公傾;;肉羊規模養殖項目19.6公頃,分別為建設鎮幺塘村1、6組4.6公傾、艾葉鎮石輥村1—4組5公傾、榮邊鎮團結村1、2組4公傾、榮邊鎮尖山村1—4組6公傾。
2、水產用地
(1)我區水產用地現狀
我區現階段水產養殖主要為天然的池塘和水面,人工開發占地用于水產養殖微乎其微。
(2)水產用地預測依據和用地理由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產品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同時隨著我區水產養殖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和人民休閑娛樂方式的改變,水產品垂釣基地、名優養殖基地、休稻養魚等建設項目將蓬勃發展,業主投資水產養殖加快,規模養殖效益顯現,大戶增多,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水產生產建設用地需要量將明顯增大。
(3)水產用地需求預測及其結果
為了保持漁業生產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滿足人們對水產品的需求,對2004—2020年漁業生產用地提出如下計劃。
在2003—2010年間計劃用地50公傾,其中在建設固勝村建設水產品垂釣基地15公傾,在長土鎮黃桷村建水產名優養殖基地15公傾,在榮邊鎮拱橋村、艾葉鎮磚房村各建10公傾休稻養殖基地。
在2011—2020年間計劃用地100公傾,其中長土鎮黃桷村、新華村建設名優養殖基地35公傾,在建設鎮固勝村、煙河村建水產垂釣娛樂基地25公傾,在艾葉鎮塘邊村、榮邊新房村各建休稻養魚基地20公傾。
根據規劃,2004—2020年全區水產發展計劃用地150公傾,其中2003—2010年用地50公傾,2011—2020年用地100公傾。
(二)林業、生態建設用地預測及布局
1、本級行政區域內林業、生態建設用地現狀
由于經濟、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森林覆蓋率低,根據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的結果來看,全區林地面積為1620公傾,森林覆蓋率只有21.7%,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給生態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由于上述原因,貢井區水土流失面積占幅員面積的41%,坡耕地流失量60%以上,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生態環境惡化,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產、生活,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2、預測依據和用地理由
按照全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結合我局實際情況,我局通過認真調查研究和分析,科學、合理的規劃了我區2004—2010年和2010—2020年林業用地面積,使我區的水土流失、自然災害得到有效的遏制,森林覆蓋率上升,營造更好的人居環境。
3、林業、生態建設用地需求預測及其結果
2003—2010年期間規劃林業用地7公傾,分別用于貢井區林業科技推廣中心建設,地點在長土鎮黃桷村7組,面積為2公傾;貢井區林業中心苗圃建設,地點在長土鎮黃桷村7組,面積為4公傾;貢井區森林防火了望臺建設,地點在榮邊鎮尖山村4組,面積為1公傾。
2004—2020年退耕還林主要規劃目標如下:
2004—2010年,全區公益林規劃面積為240公傾,分別為長土鎮84公傾、艾葉鎮36公傾、建設鎮36公傾、榮邊鎮84公傾;荒山造林(零星植樹)面積為1000公傾,分別為長土鎮300公傾、艾葉鎮100公傾、建設鎮300公傾、榮邊鎮300公傾。
2011—2020年,全區公益林規劃面積為400公傾,分別為長土鎮100公傾、艾葉鎮60公傾、建設鎮90公傾、榮邊鎮150公傾;荒山造
林(零星植樹)面積為1000公傾,分別為長土鎮300公傾、艾葉鎮100公傾、建設鎮300公傾、榮邊鎮300公傾。
(三)水利用地預測及布局
1、本級行政區域內水利用地現狀及分析評價
我區現有各類水利工程817處,其中:水庫17座(小一型4座,小二型13座),山平塘751口,石河堰12座,提灌站37處,渠道143條,總長114.58Km。
我區無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現有的水利工程大都修建于上世紀60至80年代,工程老化嚴重,水利基礎設施十分脆弱,不能滿足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需投巨資進行水利工程建設,因此水利用地需要量較大。
2、預測依據和用地理由
根據《貢井區2003—2020年水利建設規劃》、《貢井區水土保持規劃》、《貢井區解決人畜飲水困難五年(2004—2008年)規劃》、《貢井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近期實施規劃》等規劃內容,2003—2020年全區水利規劃投資4667萬元,規劃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7座,新建塘堰180處,改造塘堰250處,新建渠道配套25Km,改造渠道48Km,新建集中供水4處,新修電灌站7處,改造14處。
3、水利用地需求預測及其結果
2004年—2020年水利用地需求預測192公傾,其中:
(1)2003年—2010年用地需求預測70公傾,其中:集中供水用地6公傾,小型水庫擴建用地15公傾,塘堰新建、擴建用地33公傾,渠道新建改造用地12公傾,電灌站新建、改造用地4公傾(注:70公傾中包括單獨選址項目為16公傾,分別為自貢市重灘堰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1公傾,地點在長土鎮黃桷村組;艾葉鎮幸福水庫擴建項目5公傾,地點在艾葉鎮石輥村組;建設鎮固勝水庫擴建項目10公傾,地點在固勝村組)。
(2)2011年—2020年用地需求預測122畝,其中:小型水庫擴建、新建30公傾,塘堰新建、擴建67公傾,渠道新建、改造用地20公傾,電灌站新建、改造用地5公傾(注:122公傾中包括單獨選址項目10公傾,為長土鎮石溝水庫擴建項目10公傾)。
特此報告
為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統籌城鄉發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完善農業設施用地的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規范設施農用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范圍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分為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農林種植、農村村居生產設施及農產品集中存儲晾曬等四大類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畜禽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與飼料配制場所、活動訓練場所及必要的綠化隔離帶;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
(二)水產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大棚、種苗育訓室、飼料配制場所、進排水渠道等;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
(三)農林種植類設施農用地。涉及工廠化種植栽培的,其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鋼架結構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育種育苗室、產品采收場所等;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規模化種植但不屬于工廠化栽培的,其辦公看護房作為附屬設施用地對待。
(四)農村村居生產設施及農產品集中存儲晾曬場用地。包括村民委員會統一建設的農機農具、農產品存放倉庫和農產品晾曬場所等。
各鄉鎮(含街道、開發區,下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集多類養殖、種植為一體的設施農業項目,根據種類、規模、用地比例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以設施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建筑項目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實行分類管理
(一)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鄉鎮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二)合理控制用地規模。
1、畜禽養殖類。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肉牛存欄100頭以上、羊存欄200只以上、肉雞肉鴨存欄10000只以上、蛋雞存欄3000只以上、兔存欄300只以上),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下列范圍內不得設置畜禽養殖用地:
(1)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中小型水庫入庫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1500米的陸域。主要河流干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1000米的陸域,支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0米的陸域;
(2)風景名勝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主要包括抱犢崮風景區、文峰山風景區、朗公寺風景區等風景旅游區的核心及緩沖規劃區域;
(3)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及周邊2000米范圍內,鄉鎮駐地建成區以及行政村人口聚集地建成區及其周邊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學校、工業園區、礦區周邊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鄉鎮、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點上游2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以及通往各風景名勝區公路兩側1000米范圍內和縣鄉道500米范圍的區域;
(7)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500米以內的區域;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各鄉鎮要將上述范圍內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逐步關停轉遷。
2、水產養殖類。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水產養殖用地不得影響防汛抗旱和行、泄洪工程,應遠離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周邊地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3、農林種植類。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興建農業設施確需占用耕地的,經營者要與村民委員會和鄉鎮簽訂復墾協議,并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復墾保證金,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鄉鎮負責監督并進行驗收;耕地開墾費繳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復耕后予以退還。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業部門許可意見。
三、規范審批程序
設施農用地按照經營者申請、鄉鎮申報、部門審核、縣政府審批的程序辦理。
(一)經營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以及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土地所屬村民委員會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提出用地申請。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被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二)鄉鎮申報。鄉鎮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及時出具申報意見;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批準。縣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依據種植(養殖)規模、動物防疫、水產防疫等要求,對申報的農業設施用地項目進行審核后,送縣國土部門審核把關。經審核把關后,對符合要求的設施農用地項目由國土部門報縣政府批準。設施農用地使用期限一般為3—5年,用地期滿后,經營者可根據經營情況申請續期。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合理有序保障設施農用地是支持和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舉措,對發展現代農業具有積極意義。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審批效率,確保設施農用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節約集約用地。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程序要求嚴格履行審核、審查職能,堅決杜絕浪費土地尤其是濫占耕地的現象。
1.1科技推廣不斷進步襄城區大力推廣生豬“150、500模式”,肉牛“165模式”和肉羊“1235模式”等養殖模式[2]。目前該區生豬“150模式”已建成123棟,在建31棟,“500”模式已建成15棟;肉牛“165模式”已建成28戶;“蛋雞153模式”已建成18棟;肉禽“156模式”已建成13棟;肉羊“1235模式”標準化欄舍已建成43棟,有效地促進了傳統養殖模式向科學養殖模式轉變。
1.2產業化運營不斷完善通過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分散養殖戶從事規模化生產、市場化運作,從而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經營格局,增加養殖戶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目前該區各類養殖合作經濟組織已達38家,網絡養殖戶1500多家,初步形成了“小規模,大群體”養殖格局。
2存在的問題
2.1現有體制不能滿足畜牧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襄城區畜牧業相對于工業、商業、服務業來說,對經濟總量的貢獻較小,畜牧業生產管理部門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到經費保障都處于弱勢地位。該區雖然設置有畜牧獸醫局,但長期未健全相應的編制。同時由于防疫體制改革后動物防疫監督的職能統一收回到襄陽市動物防疫監督部門,而日常的動物防疫、技術推廣、品種改良等工作仍由襄城區承擔,造成了職責和權限、工作和人員不相匹配,影響了日常的防疫和技術指導,制約了畜牧業產業化的發展。
2.2養殖業用地問題突出國家規定養殖用地屬農業用地范疇,只要項目所在地畜牧部門和國土部門聯合審批即可臨時用地。但是作為襄陽市主城區,襄城區的畜牧業用地一直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相應的規劃和政策保障。隨著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土地資源更趨緊張,養殖用地的問題將更加突出,新增養殖戶由于土地規劃問題,不得不暫時擱置。
2.3龍頭企業帶動作用不強盡管該區養殖大戶和新型養殖模式發展迅速,但小規模分散經營仍然占較大比例。現有龍頭企業與養殖戶利益聯結機制尚未健全,市場調節能力弱,輻射示范作用不強,缺乏帶動力。
2.4專業合作社組織化程度不高現有的專業合作社在信息溝通、協調生產、調控價格、保護農民利益等方面作用發揮不夠,運行機制不夠健全。多數專業合作社成員之間只是信息與技術共享的松散聯系,互利互惠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不能很好地發揮產業化經營的作用。
2.5畜牧業結構不盡合理,產品質量不高現有畜牧業畜禽品種結構中,耗糧型豬禽比例過高,節糧型、經濟型草食牲畜比例過低;產品結構中,肉類產量過大,奶、蛋類產量偏低。
3建議和對策
3.1建立健全畜牧獸醫行政管理機構按照畜牧獸醫及動物防疫行政管理職能,配齊配全專業技術人員,核定全額財政撥款基數;成立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牧技術推廣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和技術要求。
3.2合理規劃畜牧業專用地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農業結構調整需要,在離主城區較遠的鄉鎮、辦事處合理規劃和儲備畜牧業專用地,為規模化、產業化經營提供保障。
3.3大力扶持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引導和組織基地生產與農戶經營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積極扶持、精心培育、引導生產、提供服務”的思路,培育壯大龍頭企業,落實扶持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各項政策,加大對畜牧業產業化的投入。通過項目支持、貸款貼息、技改重組、信用擔保等措施,扶持一批起點高、規模大、實力雄厚、帶動力強、科技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畜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養殖大戶,形成龍頭企業集群,帶動畜禽養殖戶的積極性。
3.4大力發展畜牧業專業合作社引導畜牧業專業合作社通過合同契約或產權聯結等多種形式,與養殖戶建立穩定的產銷利益聯結體,帶動農民調整結構、發展生產、進入市場。更好地發揮助農增收的作用,讓農民分享加工、流通環節利潤。通過“公司+農戶”、“公司+基地+合作社+農戶”等多種形式,提高畜牧業專業合作組織化程度,轉變畜牧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積極引導畜牧業專業合作社依法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健全規章制度,真正把農村新型合作組織辦成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自治組織。著力培育畜牧業產業中介組織、營銷經紀人、運銷大戶,實現種養加一條龍、產加銷一體化運作。
為規范我縣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管理,保障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2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首先利用閑置土地、劣質農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實行備案制度。興辦規模化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備案,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取得項目備案證明文件。
四、本村集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實行備案制度。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實行備案制度;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用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法律規定及本意見要求,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用地備案和審批,辦理規模化畜禽養殖農用地備案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五、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備案和用地備案審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地預審。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在項目備案前,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用地選址、擬用地面積進行審查,作出用地預審意見;
(二)項目備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項目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備案,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對項目的名稱、建設地點、養殖品種、規模、投資額等進行審核備案,作出項目備案證明文件;
(三)項目用地備案審批。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取得項目備案證明文件后,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用地備案。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用地類別、面積、用地范圍等進行審核備案,作出項目用地備案證明文件。項目用地涉及建設用地的,按照建設用地報批程序,與項目用地備案同時辦理,同一文件審批。
六、占用基本農田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不得同意項目備案和項目用地備案審批。
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地建設,不得邊報邊建。
八、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面積參照附件所列指標確定,申請用地面積明顯偏大的,應予核減。
九、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出租、轉包合同應明確用地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地類、租用或承包年限、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十、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使用年限,按土地租用、轉包合同約定的年限確定,約定年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另行約定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