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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家織錦;保護措施;現狀
中圖分類號:J5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7)01-0281-01
土家織錦是土家族傳統文化中的主體,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它以獨特的方式訴說著土家民族的文化心理,蘊含著不同時代的文化積淀,研究和保護土家織錦,對傳承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有著深遠意義。由于經濟快速發展,傳統的民間手工藝土家織錦逐步失去發展和傳承的空間,出現衰落和蛻變的趨勢。如何保護和傳承這一民族瑰寶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土家織錦的發展現狀
土家織錦是在聰慧的土家族人民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并不斷趨于完善。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湘西各族人民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改善,土家織錦作為女性嫁妝的實用功能被淡化;受到現代生活習慣的沖擊,土家傳統節日被淡化,使得土家織錦的活動展示平臺日益減少,地域的民族文化逐漸被時尚文化所吞噬,文化環境的改變是導致土家織錦工藝瀕危的主要原因。
(一)土家織錦現有的圖案。傳統的土家織錦有360余種,圖案題材涉及動物、植物、天象地屬、幾何勾紋等七大方面。然而,如今的土家織錦僅剩80余種,其中還有一半平時很難見到。像傳統的四十八勾、椅子花、萬字流水圖等圖案,都是土家族人民在生產生活中建立的對事物的認知,以及對事物的藝術手法表達。
(二)土家織錦傳承人現狀。傳承人的流失是導致土家織錦瀕危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全國現有土家族人口800多萬,但懂土家族語言的人數已不足16萬。根據調查顯示,目前在湘西能夠獨立織造土家織錦的已不足2000人,而且這些人當中,大部分年事已高,同時,僅有微薄的收入使傳承人遭到市場競爭的沖擊,真正拜師學藝者并不多。
二、土家織錦保護的現狀
依據國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關要求,土家織錦工藝第一批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這對土家織錦是千載難逢的好機會,政府也積極做出了一些保護措施。例如,成立了湘西州土家織錦實物陳列研究中心,對收集的土家織錦實物進行分類收藏、陳列和研究,為對外宣傳提供了必要的窗口。陳列研究中心還將土家織錦織造工藝與現代科技相結合,建立了“土家織錦數字博物館”,將土家織錦用的木織機、技法“口訣”和織造過程,用“模擬現實”的數字化技術展現出來。在數字博物館中,利用數字化技術,開設了互動式的“虛擬織錦織機”,讓參觀者親自操作,體驗土家織錦的樂趣。
土家織錦要真正實現保護和傳承,必須加大對傳承人的保護力度。只有通過口傳心授的方式,才能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代相傳,其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才能被開發和利用。根據《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條例》規定,由政府或相關部門為具有市場意識的傳承人開辟綠色通道,解決他們在創業過程中遇到的難題,為他們建立綠色信用通道,并在政策、經費方面給予最大優惠。
三、土家織錦的保護措施建議
(一)建立圖案提取矢量圖庫。傳統的土家織錦圖案都是通過口傳心授進行傳承,沒有文字和圖案資料,這對土家織錦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加大了難度。在現有的百余種傳統土家織錦圖案中,利用計算機技術,通過計算機軟件提取土家織錦圖案的矢量圖形以及色彩,建立矢量圖庫,一方面可以為土家織錦圖案形成文本型的檔案;另一方面也便于土家織錦圖案在現代設計中的運用。
(二)土家織錦新設計適應經濟發展。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土家織錦也可以進行一些創新設計,以適應發展潮流。例如,將土家織錦作為設計元素直接運用在服裝設計、布藝設計和包裝設計中,既可以讓土家織錦文化得以傳承,又能使現代設計融入傳統的、民族的文化元素。另外,土家織錦圖案還可以運用在旅游工藝品設計、日用品設計和軟裝飾設計中。土家織錦的創新設計可以開拓其市場渠道,讓更多的人認識和接觸土家織錦,真正為土家織錦的傳承做出貢獻。
四、結語
雖然土家織錦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傳承困難和發展瓶頸,但是通過政府積極采取保護措施和搭建各種學術平臺,加大對傳承人的保護與培養,建立土家織錦圖案矢量圖庫和對土家織錦的創新設計,將對土家織錦的保護和傳承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推動我國社會建設事業不斷向前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凝聚了我國中華文化的精華,所體現出的智慧與文明具有難以估測的意義與價值。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社會各行業對經濟發展較為關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斷更新文化方式,對傳統文化的發展則日益漠視,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淡出視野,傳承人的生活狀況不佳的現象,甚至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出現消亡現象,傳承人的數量日益減少。對此,不免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之憂。
一、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難免會發現盲區、概念的不正確等將可能導致保護工作進入誤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保護措施則要明確工作主體,現實生活中將有兩個主體,即傳承人主體和保護人主體。傳承人主體則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延續的載體,例如對傳統工藝技術、中醫技術以及表演技藝等實現傳承的人;保護人主體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社會群體,例如國家政府,學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會中有影響的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等可實施保護措施的人。雖然保護人主體不直接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但是以其豐富的保護資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話語權,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良好的保護氛圍。縱觀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經驗,保護人主體起著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貢獻不容忽視。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角色仍是傳承人主體,外界因素只能發揮自我優勢,從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若保護人主體出現取代行為,將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嚴重的保護性破壞,不能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能是來源于民間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護措施的主體。只有以此為中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才能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落到實處,實現保護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熟練掌握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具有區域性和代表性,產生一定影響力,并自愿開展自身技藝技能傳授活動的人。因文化遺產制作以及表演難以程度,在對傳承人數量上應區分對待,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可以個體或團體的名義進行申報工作,但團體名義時需推薦出具體的個人進行負責。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現狀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社會各界重視,進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亦逐漸受到關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上采取立法保護措施,現今國際上保護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以新角度新視角引起世界各國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我國,早期在寧夏、江蘇等地方制定相關民間美術的法規或規章制度,進而國務院相應的出臺關于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條例。
現今為止,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主要依據國家政策保護和地方區域保護,同時將這兩個方面的保護措施相結合,以便更好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對傳承人的保護。當前我國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條文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地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相應的相關保護條例,以便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對策
(一)擴大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宣傳方式也是保護措施的一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宣傳將能引起社會各層的注意以及增強重視程度。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聯網的傳播效應,有效利用互聯網進行多方位的宣傳,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給予網絡環境下沖破時空的束縛,同時借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并完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數據庫建設,實現社會上的資源共享。還可組織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影響,促進全民樹立保護意識,例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流動性展覽,將社區、廣場等設為展覽點,增強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兩者之間的距離感,以便獲得更好的宣傳效果。
(二)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
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將能增強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采取國際化立法方式將促進我國有關傳承人立法跟上國際標準、慣例、規范的步伐。同時在進行立法工作時我國需結合國內具體國情采用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方式,實現保護目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落腳點在于延續民間優秀的傳統文化,而傳承方式主要為帶徒傳藝模式。傳承人可鼓勵學徒進行切磋交流,彼此進行激勵,最后在多名學徒中選取最適合的新傳承人,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勵感興趣人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提高傳承質量,營造良好的傳承條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具有延續民間優秀文化和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使命,對傳承人的良好保護將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完好,進而能夠得到良好的傳承。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國家、民族與文明進步的發展要求,也是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方向。(作者單位:濰坊學院幼教特教學院)
參考文獻:
[1] 李芳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保護研究[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04:58-59.
[2] 孫謙,張向軍,陳維揚,楊悅,牛江慧.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研究綜述[J].黑龍江史志,2013,13:158-159.
關鍵詞:傳統文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9-0094-03
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一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重要問題,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作為當今世界重要的國際組織,積極開展國家之間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于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的條約,而本文將通過對國際條約的分析為我國對傳統文化法律保護問題提供立法借鑒。
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傳統文化的保護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按照1994年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建立的,其宗旨是“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待遇。”WTO確定了“市場準入”規則,推行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文化產品與普通產品一樣都是WTO規制的貿易對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加拿大、法國等國認為文化產品有其特殊性,不能與其他商品一樣流通,主張將文化產品作為一種“文化例外”條款寫入相關協定。[1]但隨著WTO的成立,原有的文化貿易壁壘被逐一消除,文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主流。
TRIPS協議保護的客體非常廣泛包括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和專利等,但并未將傳統文化列入其中。將傳統文化予以保護最大的障礙就在于,它們是集體創作的,屬于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區的人民所共有,從一開始就處于公有領域之中。有些國家認為,傳統文化很難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聯系起來。例如,加拿大產業部下屬的知識產權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權改革框架”的文件,其中認為難以對民間傳統文化提供版權保護。主要理由有以下四點:(一)版權保護系針對作者而言。就民間傳統文化來說,例如傳統歌曲和舞蹈,通常難以確定誰是具體的作者;(二)版權保護只適用于已經固定于物質載體上的作品,而民間傳統文化存在于口頭傳說中,通常沒有固定的物質載體上;(三)版權保護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傳統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則是世代相傳,早已進入了公有領域之中;(四)版權保護建立于財產權概念的基礎之上。民間傳統文化的創作者并沒有把自己的創作當作私有物品,而是將之作為禮物,一旦創作出來就與社會的其他人共享。這樣,就很難將民間文學與財產權的概念聯系起來。[2]
TRIPS協議第7條確定了該協議所確立制度的目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助于促進技術革新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及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一目標涉及三方面的平衡,即“激勵創新”與“促進使用”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利益與使用者利益之間的平衡、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TRIPS協議雖然在規定專有權利的同時,試圖對權利加以限制,使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同時能夠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但是,TRIPS并沒有將其確立的平衡目標堅持到底,它的制度安排將傳統知識的保護排除在外,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基于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所產生的知識。[3]結果導致作為傳統文化“來源”提供者的傳統社區或當地居民,因其所持有的傳統文化知識任由他人獲取、免費使用而得不到任何補償。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傳統文化的保護
1972年UNESCO召開大會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將“文化遺產”的范圍限定為有形的歷史文化遺產,其保護對象是具有考古、藝術、人類和科學價值的東西。但是文化遺產并沒有結束于紀念碑和紀念品上,它也包括從祖先那里繼承并傳給子孫的傳統或活態表達,例如口頭傳統、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宗教儀式、節日活動、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生產傳統工藝品的知識和技能。這些傳統和知識可能并不是物質的——它們不能觸摸到——它們是我們文化遺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們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種能夠連續不斷再創造,并根據我們的環境變化作出適應我們實踐和傳統的演變。隨著世界的變化,現代化和工業化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在許多例子中它們有助于并提高創造性。然而,人類仍然是創造的關鍵角色并且推動非物質文化向前發展。[4]這就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釋。
(一)在傳統文化保護方面,UNESCO采取了不同于WIPO的法律機制
主要表現為:
1、關于傳統文化的基本屬性。作為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文化產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屬性?;诓煌幕緦傩?賦予不同的權利形式,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WIPO與UNESCO所締結的國際公約在傳統文化領域發揮著各自的規范功能。
首先,非遺文化缺乏具體可操作的保護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但在操作層面,除申報名錄、入名錄者有所補貼外,幾乎沒有其他的保護措施落實,非遺文化的傳承危機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第二,傳承人的認定體系存在缺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傳承著某一種技術或技藝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這種技術和技藝蘊含著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鍵。如今,非遺傳承人的認定,僅僅是由專家組根據上報的各類評審材料進行,這樣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實際作品較差的得到認定,導致本該受到保護的進入不了傳承保護體系。
第三,部分非遺傳承乏人,大師無徒可教。幾乎所有的非物質文化傳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來耐心學習和實踐,然而一些非遺項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滿足基本的養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輕人或學徒半途而廢,或干脆避而遠之,老藝人找不到傳承弟子,非遺傳承后繼乏人。
第四,非遺項目申報與保護單位不在統一的區域,造成非遺項目申報困難。有些非遺傳承人的實際傳承地與申報地不在同一區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遺展示館開展傳承活動的傳承人不能在展示館進行申報,必須到傳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門進行申報,這樣就造成申報部門不了解具體情況,而知道具體情況的傳承單位又不具備申報資格,造成該申報的申報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報要求的卻可以順利申報,甚至通過評審,嚴重影響了非遺傳承人的積極性。
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首先,建立健全保護扶持體系。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護扶持政策體系,建立長效保護與扶持機制,確保非遺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非遺傳承得到實現。
第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從市場人手,給予稅收、信貸方面的政策傾斜,鼓勵企業參與傳統舞蹈、傳統戲曲、曲藝等門類非遺的扶持;鼓勵社會成立專門的公司,建立非遺傳承基地,經營傳統美術手工藝品,讓傳承人專心于創作;鼓勵社會組織支持、參與民俗活動。
第三,實施分類扶持。在非遺保護名錄中,一些項目市場興旺,加入名錄后名氣更響;一些項目市場萎縮舉步維艱。因此在政策、資金扶持上,要雪中送炭,多向后者傾斜;適當提高市級非遺項目財政補貼標準,要求區級非遺項目要有財政補貼;對瀕危項目要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學徒者有條件的給予生活補貼。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保護;民事保護
一、關于保護模式的實踐與爭論
國家對法律的建設一般有兩個作用:首先設定行為標準,其次是通過合法的程序和適當的措施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處罰。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提供某種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法律保護模式的解讀多種多樣,所以導致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是采用哪種保護體系、利用何種保護的理念等等各個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從國際國內已有的立法經驗和實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包括行政保護制度和民事保護兩方面的內容。前者是為了保證民間文化能夠更好的傳承,防止中途中斷或者被破壞,當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具體保護工作。比如對這些傳統的民間文化進行統計、記錄,確定這些民間傳統文化在歷史發展以及現在社會的價值體現,推動這些文化遺產繼續發揚光大,提高大眾的保護意識。而后者保護則對傳統的民間文化保護有了強有力的保證,在國家法律層面對傳統民間文化的創作者或傳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或傳承者創設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89年設定的《保護民間創造(民間傳統文化)建議案》中就強調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
在最近幾年,我國對于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模式上的討論出現了很大的分歧,分歧點主要是對這些文化的保護是公權還是私權保護不統一。從理論上而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本質的區別,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調整衡量政府機關與民間傳統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各個部門在對文物保護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而不涉及平等主體間就某一財產的歸屬、利用、轉讓等產生的權利。民事法律則是規定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人的有關法律權利和義務等。兩種關系雖然對于保護對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護的實質上是有很大差別。行政保護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其的一種保護行為,比如對于傳統民間文化的調查、記錄、研究、傳承等,以及還為了讓以上具體的保護措施能夠真正的實施而提供的物資、技術保障等,本質就是一種行政保護;而民事保護則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護,是權利人的精神和物質權利的具體實現,主要是解決在對這些遺產的開發和盈利過程中一些問題。從實施效果來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護能夠以國家強有力的執行力來推動,促進其得到傳承和弘揚,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護則能夠從根源上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其發展。對于兩種方式的保護,專家學者和政府所持的觀點不同,政府單位更多是想通過行政保護手段,由機關單位對這些民間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而專家學者則主要是想通過法律的體系,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通過法律的約束讓人們對于文化遺產進行長久的利用和保護。部分專家還認為,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復雜特點,所以在保護過程中應該注重兩種保護模式的結合,既通過法律干預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對各項有關知識文化的綜合保護過程中,知識產權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于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改變來解決單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應該大力采取公法和專項法制為一體的建設過程,采用多種保護措施相協調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保護。
二、民事與行政保護兼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方式的多樣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民族特征的體現,它也是少數民族團體政治文化的表現,對其的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牽涉到各個方面的權益,所以我們在制定保護策略的時候要系統的、綜合的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既要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整理、記錄,又要做到對它的繼承和發揚光大。所以在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統籌兼顧,行政手段與民事制度一起進行。如果對這些遺產只是進行行政方面的保護,對文化遺產只是做調查、建檔、宣傳和弘揚方面的公力救濟方式,那么一是因為公共資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過程中還要考慮多種因素的發生,對于實際的操作過程會較困難,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龐雜,這就對我們遺產的保護很難做到理想的目標;而且由于沒有任何的鼓勵措施,這就很難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保護遺產的自覺性,不能阻止人們濫用遺產獲取利益的情況出現,其遺產本身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如果國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沒有行政手段的干預,則就會出現某些遺產因為開發晚或者受眾群體少等而不能走進人們的生活進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會出現人們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損害國家和長遠的利用,對于國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壞。所以我們應該全方位的綜合考慮對這些遺產的保護制度的建立。
(二)國際社會已經發現單純適用一種手段的不足,并開始嘗試新渠道
根據調查分析,部分國家采取民事制度保護措施后,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他們在努力完善保護制度的確立,尋求一種更適合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辦法。而對于倡導用行政手段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也開始注重對民事權利的利用。這說明單純適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組織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一直被人們利用和學習,通過比對分析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年來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兩個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各有不同。前者是對傳統文化遺產保護起了主導作用,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考慮文化遺產層面出發,通過確認、保護、傳承、傳播等手段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后者則是強調對于這些遺產的保護不僅要看重文化價值,還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價值,把它看作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對象來看待,但是兩者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歷史長河中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主張培養人們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濫用。
綜上,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單個的保護行為都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民事保護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護給取代,行政保護也取代不了民事保護,兩者各有優點也有局限性,只有兩者統一的結合,才能對遺產保護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必須動用行政和民事兩種手段,在法律機制上應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護模式。二者同時寫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狀態。(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L13CFX012”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 韋之凌華 《傳統知識保護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識產權文叢》第8卷
民間藝術作為一個民族重要的文化符號及文化特色,在日益消解化的后現代社會中漸趨被處于中心地區的文化所同化,民族內部獨特的生態藝術特色與模式被破壞,種群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瓦解,而且由于物質生產力水平低,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化因素不得不中斷民間藝術的創造,生態種群日益縮減。民間藝術的持有者大部分都是老年人,許多技術都面臨著無人繼承的境地,由于年輕人對于傳統民間藝術的認識不足,且在審美觀、生活需求方面也與現代生活格格不入,因而導致部分民間藝術無法作為活態視覺表征出現在新媒體時代。
2新媒體時代下對民間藝術的視覺傳播形式的完善探尋
(1)實現民間藝術產業化與視覺本真性的雙重表征。保守的傳播媒介與傳播手段使民間藝術逐漸退出了大眾的視野,取而代之的則是消費文化與西方現代文化,有相當一部分中國人對于中國民間藝術作品中蘊含的傳統文化一無所知。許多人為了振興民間藝術,將民間藝術產業化,實現學校大規模教學,開辦教學班等,但在這個過程中,改變了傳統的口口相傳的一對一講解,更是改變了在身心相授過程中被傳承人情感的投入,使大規模教學下的學徒在作品的制作中總是追求技術的高超,卻少了對作品人文屬性的感知。因此,要實現民間藝術產業化與本真性的雙重表征,在活態傳承中,被傳承人應多加入一些作品創作理念的情感講解,使技藝的傳授與文化的學習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傳承人需要理解作品中孕育的生命意識、人文主義精神及自然生態觀等文化潛能,使民間藝術的精髓得以最大限度地傳承。
(2)深入開發新媒體技術下民間藝術的能指,挖掘受眾審美口味。視覺表征以索緒爾的能指與所指二分模式作為理論基礎,視覺表征包含著能指與所指,能指就是反映事物圖像的具體形式,所指就是事物的概念。為了迎合受眾審美口味,挖掘他們的視覺需求,就要不斷進行技術創新,開發盡可能多且優質的民間藝術的能指,在這些多樣化圖像的呈現中,完成民間藝術的大眾傳播。例如,多媒體網絡技術下的網頁皮膚、表情、輸入法均可以加入民間藝術元素,實現淳厚質樸、盡善盡美的設計風格;如當今受大眾喜愛的微電影,以愛情題材為主,可以在其中加入表現多子多福形象的動植物,表現中國傳統愛情意蘊的蝴蝶、白狐或是表現長壽富貴的壽桃、牡丹等,注重人文關懷,體現出濃厚的傳統意味。
(3)視覺圖像作品與現實文化應保持最大限度地意義關聯。商業文化的過分滲入對民間藝術造成了一定程度地消解,要改變這種盲目物質的消費觀念,就要從民間藝術視覺圖像作品入手,從內容上嚴格控制作品的市場流入,從根源改變民間藝術作品質量差的局面,做到與現實文化應保持最大限度地意義關聯。首先,作品題材的選擇應該貼近現實,反映當今社會人們內心深處的矛盾及心理特征。其次,內容的設計要有意義,不要把無任何意義的圖像展現出來,這是由于快節奏的視覺閱讀狀態,受眾應在最短時間內接觸到最有意義的信息,這才符合當今社會的審美需求。
(4)大力加強民間藝術視覺傳播的立法保護,完善相關法律機制?,F如今,針對保護民間藝術活態視覺表征的法律法規包括《: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望出臺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也已經進入了第6稿,在草案中,《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以分級保護管理為原則,實行以行政保護為主、以民事保護為輔的保護措施,但是法律規定還不夠具體,在活態傳承與活態視覺表征方面沒有給予細致的保護措施以及違反措施的法律后果,欠缺可操作性。我國應該在立法上加強民間藝術活態視覺表征的保護,加強知識產權法對于民間美術的保護力度及措施,從不同的角度來對民間美術進行規制。
3結束語
"傳統文化"是根據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譯而來,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傳統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區的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也就是說傳統知識是歷經數個世紀,適應本土文化和環境,通過口頭的方式,代代相傳的文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使用的"傳統文化"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記、名稱或符號;未公開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產生的基于傳統的發明和創造"。
目前國內很多學者對傳統文化的界定的觀點也不統一。諸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鄭成思教授主張傳統知識主要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地方傳統醫藥"兩大部分。而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順德教授則認為傳統知識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領域,涉及到人類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娛、體育等諸多方面。
由上可知:無論是組織還是學者,對傳統文化都沒有統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傳統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區域內由集體創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傳,屬于傳統或土著的文化。當然,不可否認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知識所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當今還包括醫療、農業或者工業的方法等。
二、傳統文化面臨危機與保護之意義
面對全球化和現代化的沖擊,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正在面臨現實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國,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遺為核心的傳統文化產業在我國許多地方發展緩慢,尚未發揮助飛地方經濟的作用,卻成為流失海外的娛樂產業或產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國的民間文學《花木蘭》被拍成美國卡通影片,"變臉"絕技流傳海外,《西游記》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馬燈分別被韓國、柬埔寨向聯合國申報為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藥方面還有日本仿我國的六神丸開發救心丸,韓國仿制我國的牛黃清心丸等等。大量的傳統文化遺產海外流失,民間文學藝術被粗暴使用,傳統科技被無償使用,有甚者還申請專利、注冊商標來限制我國的正當使用。由此可見,傳統文化的保護刻不容緩。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傳統文化的保護被納入議題,足以見證保護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加強傳統文化的保護對我國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的傳統文化的持有者多數在少數民族手中或者地處偏遠的民眾手中,保護傳統文化有助于保護西部創新能力相對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實現社會資源與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護傳統知識有助于增強西部本土居民的社會競爭力,為本土居民爭取更好的生存條件,更好的適應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護傳統文化。第三,保護傳統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樣性。像我國這樣民族眾多的國家,要尊重少數民族群體,允許其在本民族的管轄范圍內,對自己民族的文字語言和民族文化進行自治,使之能夠不斷地傳承、延續。第四,保護傳統文化可以防止非權利人的不當使用。正如前文所述,傳統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濫用,通過立法或者其他途徑對傳統文化加以保護,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權利人未經允許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惡意扭曲。
三、傳統文化保護之探討
保護傳統文化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傳統文化的維系、發展和合理利用,激勵創作,保護文化多樣性,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弘揚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保護傳統文化之目的,筆者將從立法保護、項目保護、傳承保護、節會保護、四個方面探討傳統文化的保護措施。
(一)立法保護
立法保護是傳統文化保護最主要的積極措施,從當前國內立法實踐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法規方面有1997年出臺的《傳統工藝美術條例》《云南省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當今國內部分學者主張將傳統文化的保護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這一觀點我是不予認可的。首先,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客體都是明確的,而傳統文化的主體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確定的。其次,立法的價值存在沖突。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財富的增加;傳統文化的保護之目的在于保護文化多樣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載的精神、宗教、倫理、道德等重要價值與特定的群體或者個人之間保持聯系。所以,知識產權法很難再實踐中保護傳統文化。再者,勉強將傳統文化保護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無法達到法律效果,這本身也是對知識產權法的損害。與之相反,鑒于傳統文化是一種適應本土文化和環境,通過口頭的方式,代代相傳的文化。各省份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對本地區的傳統文化予以保護更具有可行性。
(二)項目保護
項目保護重在確定傳統文化遺產名錄。對于那些有重大價值的項目,鼓勵積極地申報世界或者國家級文化遺產代表名錄。同時,鑒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對傳統文化基礎設施的投入,比如建設文化館、博物館,便于對傳統文化集中管理和保護。
(三)傳承保護
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是為了使民族傳統文化代代相傳,永世長存。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民族文化保護氛圍,掀起保護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過民族文化保護走進校園、課堂等形式。其次,傳統民族文化保護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區開設特色民族職業教育,培養傳統文化傳承人才,增強年輕一代關注傳統文化的意識。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傳統文化藝人并予以登記,政府出臺相應的政策,對傳承人予以資金支持或對做出貢獻的藝人提供獎勵。
(四)節會保護
我國的傳統節日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是我國傳統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傳統民族節日都具有明顯的地域文化和歷史文化,像端午節、清明節等。近年來,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熱衷于西方的節日,諸如情人節、圣誕節等,而對端午節、清明節趨于冷淡,這不利于傳統文化的保護。然而,通過節會上的活動可以使傳統文化和民族風情得以傳承和展示。渲染節日氛圍,培養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興趣。
四、結束語
我們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文字、藝術,這些構成了獨具魅力的人文風景。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傳統文化具有了解歷史、教育后人、凝聚國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凈化靈魂的功能。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應當以文化復興作為靈魂。希望在全社會形成弘揚傳統文化的良好氛圍,人人都來為傳統文化的保護貢獻一份力量,盡一份責任。
參考文獻:
【1】丁麗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開發傳統文化產業的結合路徑》,載吳漢東編《中國知識產權藍皮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年刊》(2007年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頁。
【3】參見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1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頁。
【4】參見《淺談湘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方法》,資料來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訪問。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開發和利用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進,在市場經濟和外來文化的沖擊下,貴定縣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強勢文化和現代城市文化的影響,加之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導致不少布、苗傳統文化漸漸失去生存環境,漸行漸遠,許多非遺老藝人也漸漸退出歷史舞臺,年輕人傳承意識淡漠,布、苗傳統文化出現了斷層。盡管有的已經進入了國家級非遺名錄、省級非遺名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護,至今仍游離于地理標志和品牌商標保護之外,直接影響其知名度和“身價”的提升,尚未成為知識產權等法律認可的“知名品牌”。
1 貴定具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地處苗嶺北坡、黔中腹地的貴定縣,屬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縣近三十萬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壯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個少數民族人口占約占了總人口數的一半。而貴定世世代代友好相處的各族兒女經過千百年的文化往來、文化沉積、文化融合,在歡慶豐收、慶賀太平、祈福納財、歡呼盛世之時,都喜好用載歌載舞的方式表達情感。
貴定縣布依族、苗族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以及長期的民族習俗和傳統文化的歷史積淀造就了許多耳熟能詳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國家級非遺代表名錄苗族《鼓龍鼓虎-長衫龍》,被列為第四類民間舞蹈,屬4l項民間舞蹈之一,排列序號為126Ⅲ-23苗族蘆笙舞;省級非遺代表名錄海葩苗《蘆笙長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調》;州級非遺代表名錄《月子湯》;《引思鼓》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貴定縣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燦爛歷史的經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寶,它已經不僅僅是一張張文化名片,更是一種民族精神,一個文化品牌。
2 傳承與保護措施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貴定縣布、苗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筆者認為仍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挖掘搶救為主,傳承保護并重”的原則,從以下幾方面抓好和抓實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轉變職能
優先考慮列入非遺名錄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將其傳承保護納入財政預算,設立專項資金為非遺相關部門抓好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證。同時要制定吸納社會資金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投入機制,采取政府投入一點,部門支持一點,社會募捐一點,企業捐贈一點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設立非遺傳承保護基金,大力扶持非遺文化產業,對非遺進行開發,在開發中加以保護。
2.2繼續對布依、苗族傳統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縣布依、苗族文化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和生存環境。通過實地調查,深入挖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以及實物展示等方式,對新發現的非遺名錄或過去的名錄拾遺補缺都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細心整理,鑒別真偽,同時加強對非遺知識產權的保護,建立檔案數據庫。
2.3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
切實提高對非遺的傳承保護意識,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緊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導,專家學者、群眾參與的方式,切實有效地開展工作,通過建立貴定特色非遺精品網站、廣播電視對外宣傳及把非遺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對非遺的保護、傳承意識。
2.4加強非遺人才隊伍建設
制定落實好非遺教育的整體規劃,大力培訓非遺專業人才隊伍,提供必要經費,創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內容豐富的非遺活動,促進對外交流。另一方面積極引進專業人才,強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質具有實干精神的專業隊伍,充分利用貴定師院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努力培養文化專業人才,讓更多的人走進非遺工作。其三大力推進非遺名錄進校園工作,把非遺名錄作為貴定地區學生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納入教學計劃安排,編寫鄉土教材,培訓師資,通過學校教育保障非遺名錄的傳承和發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覺意識。其四是加強非遺傳承人的申報評定工作,建立非遺傳承人名錄體系,對傳承人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為授予榮譽稱號,給民間藝人的生活補貼等,進一步掀起尊重和愛護非遺人才的熱潮,使非遺傳承和發展后繼有人,興旺發達。
2.5加大對“非遺”的開發和利用
發掘一個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發揚光大,長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難,如“云霧系列貢茶”、“益肝草”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用發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創新的思維,市場的觀念去應對工作的挑戰,去探索新的機制,使這些非遺文化品牌的發掘和保護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民族文化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這些非遺企業聚集,促進科學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與此同時對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調》、《鼓龍鼓虎-長衫龍》等非遺品牌,則應與旅游精品景點(如“金海雪山”)的深度開發相結合,依托旅游市場帶動演藝產業的發展,并積極開發以旅游者為主要消費對象的非遺民間工藝品、紀念品,逐步壯大非遺民間工藝品加工業,努力增加“非遺”在旅游業中的作用,使非遺文化品牌優勢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增長點,以此帶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促進民族文化事業的繁榮。
3 小結
總之,為了能保護好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貴定縣應健全組織機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組等,同時,還不斷的加強資金政策扶持,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各區鎮也安排專門的保護經費并制定保護規劃。
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種文化現象、藝術模式空前地交織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響、相互借鑒的氛圍。
參考文獻:
[1]王元.論跨文化傳播視野下的中國文化振興[J].攀登.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