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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團公司 財務治理 財務管理
當前,我國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缺失主要表現在:
(一)集團總部對下屬單位財務決策的越權控制
隨著現代管理理念與方法的創新,集權式財務治理模式受到大多數集團公司的青睞,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有利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財務政策,發揮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功能,降低經營和財務風險,保證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但是各分公司、子公司在集團總部嚴格的控制和統一管理下,資金調度、投融資決策受到嚴格限制。集團總部為了降低風險,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決策嚴格限制,甚至忽視他們的獨立性,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決策越權控制,極大地挫傷了下屬單位的積極性、靈活性和創造性。并且集團公司最高財務決策層和管理層難以快速、及時、完整地收集各方信息,易產生主觀臆斷,并且缺乏對市場的應變能力與靈活性,從而做出不切合實際的決策。
(二)鏈較長,財務監控缺乏力度
目前,我國的集團公司成員眾多,集團內層的控股關系使得集團公司的經營者與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者之間存在者復雜多重的委托關系。這種多重委托關系往往使委托人與人之間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對人監控困難。而且各分公司、子公司地域分布分散,發展狀況參差不齊,使得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監控不及時。在國有集團公司內部,董事會和經理執行層常常是人員和職能重合。相當大一部分國有集團沒有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結構,母子公司產權關系無法完全取代原有的行政隸屬關系,出資者的決策權、監督權不能很好地落實。對于已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的集團來講,存在著財務治理客體模糊,各項與財權相關的責權利在集團界定不清晰、不規范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削弱了集團總部對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財務監控。
(三)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完善,業績評價走過場
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是公司財務治理的重要功能,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初衷是希望一方面調動下屬單位經營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約束經營者背離集團利益的行為。集團公司必須通過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來保證下屬單位經營者全身心為企業服務,保證經營者履行董事會賦予的職責,促進企業良性發展。然而,我國大多數集團公司目前仍采用傳統的業績評價體系,其特點是:重財務指標,輕非財務指標;重過去成果,輕未來價值創造;重有形資產業績,輕無形資產運作;重投資者利益,輕社會價值。傳統的業績評價體系往往使績效評價做表面文章,走過場,妨礙集團公司長遠戰略目標的實現,集團公司應從戰略角度,形成戰略、預算、業績評價三位一體的戰略導向預算考評體系,充分調動下屬單位的積極性。
(四)信息與溝通機制不健全
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有利于集團總部及時、準確了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行為和財務狀況,確保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的實時監控,避免下屬單位的行為偏離整個集團的利益。目前大多數集團公司都采用了ERP模式,在信息的收集與傳遞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集團公司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對自身情況很了解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者出于某種目的,有選擇地披露一些對己有利的信息,使得信息披露不完整,從而使集團公司難以準確、完整地了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真實狀況,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的對策
(一)科學合理配置財權
企業集團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財權的配置,按其權限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劃分,通常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集權型、分權型和集權分權結合型。集團公司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要注意處理好這三種模型的適用性,科學有效地在集團總部與分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非控股公司之間進行選擇配置。
1.集團總部與分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確立集團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治理體制,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分公司是集團公司內部的一個非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企業應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財務治理權;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這種財務責任和利益又必須與財務權力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換句話說,財務治理模式的設計必須做到責、權、利、效有機結合。有鑒于此,財務治理權傾向于在集團總部建立以集權為主要特征的財務治理體制,即資金和成本的主要管理決策權均在總部,同時通過會計委派制等方式,加強對分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2.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務治理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決策和日常財務決策制定方案并負責執行。但是,子公司畢竟是被集團公司所控制,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擁有財務與經營的控制權。子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要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又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審查批準。所以,在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應選擇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配置模式。
3.集團公司與非控股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集團公司對非控股公司的財務治理權配置一般采用分權型的模式,其財務治理權的特點是:一是財務參與權而非財務控制權,集團公司作為這些企業的產權主體之一,有權通過派代表進入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等形式,參與這些企業的財務戰略決策的制定;二是財務決策參與權而非財務監督權,集團公司不能像對子公司那樣,直接監督這些成員的財務運行。
(二)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強化業績考評體系
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的關鍵是如何對財務主體的財務治理行為進行激勵與約束,使財務權力的成本最小化。集團公司在采用年薪制、股權、期權等激勵形式,以調動經營者積極性的同時,應該優化業績考評體系,約束經營者行為,防止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業績考核要與集團總體戰略相掛鉤。
預算控制是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的重要機制,通過預算控制機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指標化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可將各財務主體的財務決策、執行和監督行為納入一個有機的運作體系,并通過預算信息反饋系統和獎懲制度安排,對財務主體的預算目標執行結果也即財務治理績效進行、考核、獎勵和懲罰,從而能夠對財務主體的財務治理行為產生激勵和約束效果。
(三)構建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
為了治理公司和實現目標,集團公司所有管理層都需要大量的財務和經營信息,而溝通是信息系統的固有部分。信息和溝通能使相關利益者獲取和交流各項事物所需的信息。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應確保:一是有效降低集團與下屬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提高下屬單位經營的透明度;二是提高集團總部對財務活動實時監控的能力;三是能夠降低下屬單位會計政策選擇以及會計估計的空間,縮小盈余操縱空間,增強信息的可靠性以及集團范圍的信息可比性,客觀評價下屬單位經營層的業績。
此外,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還包括財務預警系統,以防范集團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通過對集團、各組成部分分級建立每個環節的關鍵控制點,確定風險警示指標,以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及識別風險的能力與水平,及時化解風險,提高集團公司財務運營的安全性。
三、結束語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有利于提高公司財務決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速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它對于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創新,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為財務管理水平的拓展提供了廣闊的平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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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磊.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J].財政監察,2002(01).
1.1不健全的體系
從目前大部分企業的整體發展以及運營情況進行觀察,仍然存在大量不完善之處,其中最嚴重的在于應收賬款方面,此事宜控制不佳直接導致了企業的資金回收出現障礙。一旦資金流通以及周轉方面出現了問題,將會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會出現無法挽救的損失,這些損失將會表現在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目前正常營運。另外,庫存現金管理不當并且使用方式不規范將會導致企業財務情況出現更嚴重的問題,導致財務人員無法合理地分析公司的現金流量以及業務盈利狀況,最后使得審計也會產生困難。另一方面,對于外資企業而言,其項目較多并且分散,但是針對這些項目資金監督以及管理的財務人員數量卻不多,同時衍生出的問題就是一人負責多個職務。一旦出現此類情況就會使得項目財務狀況缺乏監督管理,產生巨大的風險。
1.2制度不明確,利益難協調
對于財務信息,大部分公司的有關利益人員之間所掌握的都是不對稱的,一些有關利益人員都只是被動地受到財務信息,如果他們收到的財務信息質量不高,就會導致出現嚴重損失。那么公司財務治理的利益主體就分為了依靠外部的財務治理保障利益的部分人員以及依靠內部的財務治理保障利益的部分。這就會使得這兩部分人員之間會出現矛盾,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2.應對財務治理問題的對策
基于以上對于財務治理中所產生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這是為了能夠更好地完成公司財務治理的工作,確保公司的財務治理能夠有所改善,因為財務治理對于公司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影響,并且不同的公司的利益沖突以及財務環境也不同,為此就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考慮。以下幾點是從多面進行考慮,適用于各個企業。
2.1財務理念需改變,建立預算機制
企業人員對于財務臨安需要有所改變以及進一步認知,制定企業管理戰略時需要將財務治理方面也考慮進去,確保財務治理能夠在企業管理中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對此,公司財務人員需要加強培訓工作,糾正或者提高對于財務治理的看法,讓其對于財務能夠具備分析、預測、決策能力,使其能夠協助企業正常發展。不僅如此,企業還需要將預算機制建立或者完善。對于企業而言,增量優化、存量盤活、控制相關資本支出都是極其重要的,并且在一個新項目開展之前就需要建立有關的預算機制以及合理的財務分析機制,這樣才能確保預算的合理以及完整,同時為了確保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需要將預算成果與其有關的考核、績效以及獎勵等多方面結合起來,促進其工作效率。
2.2財務信息收集機制需要建立
保障公司財務治理的前提條件在于對于財務信息的收集,缺乏一個良好的財務信息收集機制將會使得企業發展受到制約甚至倒退。此處所說的財務信息收集不僅指的是公司內部,同時還包括公司外部財務信息,這兩方面都要進行收集。建立財務信息收集制度是為了保障外部財務信息收集的可靠以及及時性,能夠及時掌握情況,同時也是確保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其中不會出現任何虛假信息,保障企業內部不存在營私舞弊的現象。
2.3對于利益有關者需要協調
公司財務治理中重點內容在于如何協調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這點是無法避免的,同時也是關鍵所在,一旦無法將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協調處理完善,將會導致公司的業務無法繼續擴展,并且在進行公司利益分配時也會出現矛盾以及爭端。所以,為了確保財務治理能夠有所提升,就要積極從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進行處理協調。對于一個大型企業,有關的利益人員分為董事會以及大股東、小股東以及經理人員、債權人員、政府以及其他人員。而在這之間,就需要做到不能讓大股東人員對于企業的財務情況過分干涉,同時也要確保小股東的基本了解權以及知情權,才要才不容易出現爭端。
2.4財務管理質量提升
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也密不可分,提高財務治理的同時,就需要對于企業中的財務管理加以改進,其中就包括了日常管理中對于資金的調配情況以及監管,同時還需要確保財務治理方向與公司營運發展方向、財務管理方向統一結合。
3.結語
一、財務治理評述
對于財務治理的內涵,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的理解。楊淑娥(2002)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謂公司財務治理是指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黃菊波(2002)認為,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性質,是公司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的劃分與配置;林鐘高(2003)指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申書海,李連清(2006)認為,財務治理是指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為實現公司長遠目標,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用以平衡各方財務權、責、利的關系,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機制。
財務治理理論源于公司治理理論。從概念上看,公司治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治理解決的是因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問題,它要處理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股東治理模式。廣義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為關于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即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實際上,按照企業契約理論,企業可以看作是企業各類參與者之間達成的一系列的實際與隱含契約,這些契約規定了他們在各種情況下的權利、責任以及報酬。為了實現效率和價值的最大化,必須把他們的利益協調起來。簡言之,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二是企業內外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建立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提高整個公司的效率,保護投資者權益,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服務于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只有公司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了,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只有能夠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才是合理的。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財務治理亦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理解。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依據利益相關者理論,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財務治理。所謂財務治理,就是指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將企業剩余索取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分配,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因此而產生的責、權、利關系。圍繞剩余索取權的配置,財務治理包含兩個基本問題,一是企業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二是企業內部各利益階層的關系。財務治理就是要以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好企業內外利益相關者因剩余索取權配置而產生的責、權、利關系。
二、財務治理效率:從成本的視角
要考察公司財務治理的效率,就不得不聯系到財務治理的成本。因為效率與成本是矛盾的兩面,它們之間是不可分割的對立統一的整體。
國內外公司治理研究較多地使用了公司治理效率這個概念,盡管沒有給予其明確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公司治理效率與公司治理費用和公司治理收益相聯系;一項公司治理政策或機制的效率就等于其給公司帶來的收益改善與公司治理費用之差;李維安、武立東較早地提出了治理成本的概念(呂斐適,勝2006)。嚴若森(2005)將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優化問題定義為:在其它條件既定之下的公司治理成本最小化或公司治理收益最大化的求解。公司治理成本即公司治理發生的成本,其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本、成本、第二類成本、組織成本、市場治理成本、服從成本、政府治理成本和制度摩擦成本。
借鑒國內外有關公司治理成本的研究以及前面對財務治理關系的闡述,筆者認為,所謂財務治理成本,是指公司財務治理框架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各種成本的總和,而財務治理效率則是使這種治理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總和最小化。具體來說,財務治理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成本
1.第一類成本即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的成本。成本方面主要由詹森與麥克林在1976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將成本定義為委托人的監督成本、人的保證成本和剩余損失的總和。2.第二類成本即投資者之間的成本。該類成本是投資者之間利益沖突所產生的成本。該成本主要是由于各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3.第三類成本即企業與股東同債權人之間的成本。對財務治理框架而言,債權人治理成本是外部市場治理成本中屬于財務治理成本的直接內容。鑒于我國企業資本結構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債務資本所占比例較高和銀行借款等債務融資具有公司治理效應的現實,在財務治理成本中必須重視債權人治理成本。當然,它也是一種成本。
(二)財務制度成本
它相當于企業財務組織結構及其運行所發生的制度成本, 是投入生產要素以外的成本。1.財務組織成本。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與管理層以及職工代表組織等之間,關于企業剩余索取權的責權利劃分的機構化設置與確認,財務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即為財務治理組織機構設置與確認以及確保這些權力機關得以正常運轉所必須耗費的成本。2.財務執行成本。即公司為制定和執行財務規章制度而與有關財權法律條文與程序等所發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必須保存重要文件資料與檔案、制作股票或股權證明、按規定格式分類制作賬表、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在官方指定的媒體上按時各類財務信息以及向政府出示必要的匯報等活動中產生的成本。該成本需由治理主體與治理組織機構承擔。
(三)其它成本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兩大類成本之內的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用經濟學的方法,將公司財務治理的成本與效率的關系表示如下:
Y=Ci(Xj)(i=1,2,3……,n;j=1,2,3……m)
其中,Y表示財務治理效率,C表示各類治理成本,X表示財務治理環境中的各種影響因子。在既定的公司財務治理環境中,財務治理效率最優化其實就是財務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一般說來,財務治理效率越高,財務治理成本就越小,它們之間成反比例關系,其關系如圖1所示:
這樣,在環境條件和治理效益目標一定的條件下,財務治理效率就是邊際治理成本與邊際治理收益的比較即Vy=Vc。當邊際成本趨于零時,其極限存在。也就是說,當dy/dx=0,滿足收益最大化的一階條件,此時Vy=Vc,根據上述分析,此時財務治理收益最大,治理效率最優。
但是,僅僅從治理成本的角度還不足以說明財務治理的效率,筆者在此引入一個概念,即財務治理強度。所謂治理強度主要指公司董事會對管理層實施的激勵與約束的程度,它取決于人實際行為的結果與出資人要求的收益最大化情況下理想的管理層行為之間的差距(劇錦文,2006)。顯然,當財務治理強度增加時,成本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減少,但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卻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增加。當成本的下降大于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的增加時,總成本將呈現下降趨勢;反之,總成本則會呈現上升趨勢。因此,總成本與治理強度表現出U形曲線關系。筆者設成本為C1,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之和為C2,則C=C1+C2。C、C1、C2同治理收益的關系如下:
如果C1大于Q,這時C1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下降,C2則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增加。由于C1下降的速率大于C2上升的速率,故總成本趨于下降,直到C1=C2=Q達到均衡。在這點上,總成本C最小,邊際治理效益等于邊際治理成本,財務治理效率達到最優;當繼續增加治理強度,這時C1下降的速率小于C2上升的速率,總成本增加,盡管總的治理效益也在增加,但邊際治理效益卻呈遞減之勢,從而使治理效率下降。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財務治理過程中,并不是治理強度越高越好,成本越小越好,而是在成本與財務制度成本、其它成本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平衡關系。因此,在公司財務治理中存在著最佳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而這種最佳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將導致財務治理效率的最優化或財務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三、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從降低財務治理成本入手
(一)降低控股股東與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是目前提高財務治理效率的關鍵
國內外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存在倒“U”形關系(王克敏等,2006)。就國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筆者認為,降低財務成本應主要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減少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著手。為此,應該加大國有股減持力度,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從而降低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
(二)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引入債權人相機治理機制,以降低第三類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防范財務風險
在我國公司制企業中,由于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尚未真正地建立起來,因而導致成本的提高。針對我國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較高及債權人治理效應較低的現狀,就必須在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正常而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基礎上,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確定債權人在虧損公司破產、清算、暫停和終止上市、重組中的優先與先導地位。因為在此情形下,與股東控制相比,由債權人控制的優勢如下:1.由于企業的商貿結算和貸款都是由銀行進行的,所以債權人對企業資產負債信息的掌握比股東更多、更準確。2.債權人對企業的控制通常是通過受法律保護的破產程序來進行的。因此,債權人控制比股東控制更加有力,把債權人(尤其是銀行)的“相機性控制”機制引入企業的治理結構中,有利于提高財務治理的效率,控制和防范財務風險。3.負債融資能夠抑制控股股東的過度投資行為,尤其是來自與控股股東具有很強談判能力的債權人的融資,可以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降低第二類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
關鍵詞:財務治理 利益相關者 財權配置
目前,我國公司的制度安排受經濟轉軌時期的影響,透過一些問題公司事件,不難發現市場上許多公司的問題往往表現在財務方面,如:財務報表的粉飾造假,募股資金的隨意挪用,委托理財行為不規范等。這些問題單純從財務技術的角度已無法解釋,必須考慮公司形成的財務契約的過程及其制度環境,重視公司賴以存在的治理基礎,轉而從定性方面、制度層面來展開對公司財務的研究,即著重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進行研究已成共識,財務治理就是規范各產權主體之間的財務關系,確保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公司財務治理的基礎理論
(一)新制度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是由科斯和諾斯等開創的一個新的經濟學流派。它在對新古典經濟學進行批判性繼承的基礎上,引入契約、不對稱信息、成本等基本分析工具來分析企業問題。根據分析工具和側重點的不同,新制度經濟學主要劃分成以下理論分支。
契約理論,企業是一組契約的結合體,是一個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不同生產要素所有者等利害關系人組成的契約組織。哈特等人直接提出了企業合約不完備的論點,將契約規定外的權利即剩余權利稱之為剩余控制權,而且把剩余控制權定義為所有權。“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就推導出了控制權”而完全契約理論卻忽視了“控制權”、“權利”等范疇,這些恰恰是企業問題當中的關鍵所在。
委托理論,指出企業是一個存在個人相互抵觸的利益沖突的契約關系。因此,必須設計某種制度:一是通過財務治理來明確各級委托人和人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委托人欲實現自身目標的最大化,必然要采取某種方式對人的行為進行激勵與監督。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特定交易信息的擁有不相等,有些參與者比另一些參與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簽約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存在逆向選擇,它包含隱藏信息的問題;簽約后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道德風險,它既包含隱藏信息的問題,也包括隱藏行為的問題。
財務治理應該保證財務信息的暢通流動和財務權利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執行,使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落到實處。正是高昂的成本配合不完全的契約促使人們關注對財務治理的研究,因此是財務治理研究的理論基礎。
(二)公司治理理論
哈特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指出在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治理結構確實有很大作用。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制度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其實質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最優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一種狀態依存的控制權結構,不同狀態下的企業應當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楊瑞龍則強調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財務治理在研究思路、方法等方面必然借鑒、遵循公司治理理論,公司治理理論對財務治理的指導是很重要的,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拓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完善。
(三)公司財務理論
本金理論,是財務理論體系中最為基礎的理論,財務治理就是對本金流向、流量的合理協調、控制;是對本金的控制權、剩余索取權等權能的合理配置。
財權流理論,汲取了“價值流”的優點、考慮了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思想、挖掘了價值背后的本質力量——權力、注重了“價值”與“權力”的高度結合。
財務分層理論,該理論的提出是在1997年,湯谷良、謝志華、王斌的三篇論文,分別從出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三個層次,闡述了現代企業財務分層管理的架構、內容、特點等財務理論問題。后經不斷發展,基本上形成了如下觀點:財權分屬所有者和經營者,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之間劃分。
公司財務治理的基本理論
(一)財務治理的概念
目前學術界對于財務治理的概念眾說紛紜,盡管概念描述不盡相同,但一般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關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來達到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科學決策,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耦合。
(二)財務治理的主體
財務治理的主體是指在財務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要素,確定財務治理主體,關鍵是“考慮參與財務治理的行為主體是否有能力和動力來行使其權利”。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財務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參與主體不可能太多,只能擇其要者來規范調整他們的關系。應將政府包括在內,在公司財權配置和制衡關系中,政府對公司的財務政策和財務行為進行規范,是不可避免的,撇開政府研究財務治理問題,難以保證財務治理結構合理,在實踐中會帶來不利后果。作為財務治理的主體傾向應為目前主流經濟學所關注的“真實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員工和政府等)。
(三)財務治理的客體
財務治理的客體也即財務治理的對象,對財務治理的客體研究,不應只停留在“價值流”的層面上。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支配價值流的“權利”是隱藏在“價值”背后更為抽象、更為實在的具有支配能力的本質力量,以“財權流”作為現代企業財務的本質是現代財務的主流。作為財務活動的財務治理的客體就是“價值流”與“權力流”相結合的“財權流”,即財權在財務治理主體之間的有效配置。
(四)財務治理的目標
隨著公司治理的創新,“股東至上”理念,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質疑。盡管都沒有否定股東在企業中的決定性地位,但動搖了股東作為惟一的剩余風險承擔者的假設,因而使股東作為惟一的剩余收益享有者的制度安排的合理存在疑問,利益相關者理念應運而生。現代企業是眾多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系列的“契約網”,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結構復雜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會損害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從而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或長期穩定發展,需要謀求一種對利益關系的平衡、制衡機制,遵守效率、公平原則。因此,將財務治理的目標定位為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體現了財務治理效率性目標與公平性目標的有機耦合,是一種現實選擇。
(五)財務治理的核心
財務治理權配置是財務治理的核心,表現為某一主體對財產所擁有的支配權,包括收益分配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決策權等權能。合理配置財權可以增強控制的廣泛性和滲透性,減少失控區域;可以有效地防止人的敗德行為,遏制利益流失;可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財務治理的相關理論
(一)財務治理機制
財務治理機制,就是要有效運用財務手段,解決有關因素在相互關聯和制約過程中所涉及的權力和利益關系。一個完善的現代公司財務治理機制應該是財務決策機制、財務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以及財務治理信息披露機制等幾方面的有機結合體。
財務治理機制作為公司運行的一種制度安排,分層配置的財務決策機制的建立居于財務治理機制的首要位置;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是提升公司財務治理效率的重要內容,利益相關者需要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進行相關決策;而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健全有效則是財務治理機制的核心,需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相容機制,以協調各權層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財務治理的目標。
(二)財務治理模式
現代企業是眾多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聯結體,為使契約得以順利履行,必然要求各主體能夠平等、獨立地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擁有與特定經濟地位相一致的財權,進行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的制度安排成了必然的選擇。但這不是也不可能是平均分配公司財權,重點在于強調“參與”。當然,這也只是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的治理機制,體現了利益相關者間的合作。為確保公司在非正常經營狀態下,有適當的制度安排幫助受損的利益相關者,必須有一套制度設計安排來確保對控制權的適時適度、有序有效轉移來改變利益分配格局,這套制度安排就是相機治理。基于傳統的單邊治理模式正在經受嚴峻考驗,并在內外部壓力下走向共同參與治理和相機治理相結合的新模式。但各種財務治理模式理論也僅是提供了分析研究的基本框架,鑒于各種內、外在客觀因素并非一成不變,財務治理也就沒有一個固定的治理模式。
總的說來,關于財務治理理論研究時間并不長,基本上缺乏總體架構的認識,系統性的理論成果不多,本文試圖為財務治理體系的完善提供一點借鑒。
參考文獻:
一般而言,2/3的董事應獨立于管理層。美國機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定義是:獨立董事與所任職企業唯一的關系是他的董事職責,而不應參與公司的其他運營與管理。然而,安然的董事與公司是什么關系呢?一部分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相當大的銷售交易、咨詢服務、期權合同。據紀錄,安然共簽訂了7份涉及14名董事的咨詢服務合同,還有多項與不同董事所在企業進行產品銷售的合同。安然高層對于公司運營中出現的問題非常了解,卻長期以來熟視無睹甚至故意隱瞞;包括首席執行官斯基林在內的許多董事會成員一方面不斷宣稱安然的股票會不斷走高,一方面卻在秘密拋售公司股票。而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非經證監會批準,不能買賣本公司股票;至于獨立董事,要么正在與安然進行交易,要么供職于安然支持的非盈利機構。到了2001年第2季度,公司突然虧損,而且虧損額巨大, 一直隱藏在安然背后的合伙公司開始露出水面。經過調查,這些合伙公司大多被安然高層官員所控制,并從中牟取私利。他們面臨的指控包括疏于職守、虛報賬目、誤導投資人以及牟取私利等。在這種利益交織的背景下,獨立董事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形同虛設。
安然破產并非偶然,罪魁禍首當屬該公司的管理層,包括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切問題都是人的問題,而人的問題是要制度來規范的。美國公司秉持的是“股東大會一一董事會一一經理層”這一基本模式,董事會是監督公司經理及財務報告運行的主體,集最高決策機構與監督機構于一身。在這一結構中,CEO(首席執行官)個人處于支配地位。美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機理,主要是基于這樣的假設前提:(1)股權分散,個體法人持股比例較小,資本結構中負債率也較低,債權人能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董事們強調維護股東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2)股東寄希望于資本市場的完美無缺和長期穩定,能利用對稱信息;(3)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共同組成,并設置多個委員會,獨立董事能夠發揮積極作用,進行有效的監控。但是在實際中,董事會很難真正獨立,它往往受管理層的支配。
在公司內部財務治理上,首先,安然公司管理層制定的具有極高風險的戰略決策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地調整和風險控制,為公司經營失敗留下隱患。安然公司擁有多種交易契約,其標的從“石油衍生商品”、“利率交換契約”到“寬帶服務”等。安然的金融衍生產品業務非常之多,包括債權銀行在內的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甚至安然公司員工也不清楚這些衍生產品的真實價值,以至于公司資產負債表上只列示了130億美元債務,而其負債總額實際高達400億美元,有270億美元的債務一直不為外界所知,其中30億美元是銀行借款,70億美元為公司債券,170億美元屬于衍生產品。
安然公司的內部財務治理失效,還表現在第一類主體利益的趨同、失去相互制衡的機制,共同維護既得利益而損害第二類主體利益,導致了公司內部財務治理的名存實亡。公司虛報利潤和掩蓋問題,許多員工已經覺察并向總裁提出了質疑。但安然公司的管理層卻一直在向員工鼓吹業績優良,總裁在公司破產前四個月聲言公司的增長是“前所未有的穩定”,還提出讓員工以優惠價購買每股36.88美元的股票。在第一類利益主體中,獨立董事被認為是起制衡作用的重要因素,常被賦權維護不具有控制權的中小股東的權益。但實際上,獨立董事對公司內部情況的了解也是通過公司管理層和獨立審計等中介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職業判斷的。獨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有限的,加上他們一般由公司管理層聘任,并從公司支取一定的費用或薪酬,因此獨立性也有一定影響。
安然公司是一個典型的“金字塔”式關聯企業集團,共有3000多家關聯企業。它通過建立眾多關聯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隱藏多種復雜的合同關系,達到隱蔽債務、減稅以及人為操縱利潤的目的,這一手法也恰恰導致了它的破產。由于安然子公司之間繁雜的關聯交易使他們“緊密連接”,其突然隕落必然引起巨大的連鎖反應。從這方面分析,安然破產是控股集團的經營風險(過渡膨脹的資產規模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杠桿)、財務風險(其負債規模過于龐大,債務結構也異常錯綜復雜,極大地提高了財務杠桿)和管理風險(數量繁多的子公司、錯綜復雜的關聯交易使集團的賬目不清、監控失靈)的綜合結果。
安然事件告誡人們: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環境決定著公司的風險,而且無論何時財務體制也絕不容許有絲毫漏洞。通過安然事件,我們對公司內部財務經營、決策管理理念應該有新的認識。首先,惟有健全的制度才能彌補“道德約束”的不確定,有效消除“信任”可能帶來的消極后果;其次,治理結構中股東監督蒼白、外部市場體制董事的監管脆弱與滯后是大型集團企業失敗的致命點,當獨立審計失效時,僅僅依靠獨立董事制度來保障公司財務治理的有效性是不切實際的。試圖在公司內部尋求制衡各相關利益主體權責利機制,強化對董事會的監控已成為集團公司治理結構一步完善的焦點。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簡稱IIA)2002年7月23日在對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有效治理體系四個主要條件的協同之上的,這主要四個條件是: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并稱之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改革的真正有效前提是充分考慮公司治理中這四個群體的作用。
一、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異
(一)內涵的差異。關于財務治理的內涵,許多學者從不同的研究目的出發,根據自身對財務治理涵義的理解,概括出了多種財務治理定義。楊淑娥教授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林鐘高教授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制度安排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
“治理”一詞,英文為“govern”(動詞)、“governance”(名詞),據《英漢雙解詞典》、《韋氏新世界詞典》等解釋,“govern”有統治、管治、影響、支配之意;“governance”有統治、支配、管理、管理方式之意;現代漢語中,《辭海》、《現代漢語詞典》等解釋“治理”為統治、管理、處理、修正。因此,財務治理不僅是一種管理方式(名詞形式),即財務治理結構、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種管理活動(動詞形式),即財務治理行為。在此基礎上,對財務治理定義可以概括為: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公司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以股東為中心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
財務管理是對企業財務活動的管理,企業財務活動就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以及其所體現的企業同各方面的經濟關系。
(二)產生背景的差異。財務治理是隨著產權經濟學、制度經濟學以及公司治理等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而產生的。其出發點是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問題,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防止內部人控制從而降低委托成本,避免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權、責、利。在這三個要素中,權力的配置是前提,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的基礎是公司權力的配置。同時,權力關系改革本身也能創造出運行更加順暢的組織。在公司的權力結構中,財權是一種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力,因為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最終都會通過資金和資產的相互交換或轉移而完成,并在財權上有所體現。因此,以財權配置為中心的公司財務治理就應運而生了。
財務管理是產生于企業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在20世紀五十年代以前財務管理基本上只是作為應用經濟學的一個組成部分,五十年代后財務管理學界在證券組合理論與資本結構理論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突破性進展,才使現代財務管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縱觀中外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演化過程,它們與公司理論的演化過程是相關聯的,是共生互動的。
(三)具體目標的差異。從制度結構看,財務治理作為一種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必然需要通過一些具體措施來實現,這些措施包括投資制度、籌資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這又屬于財務管理的范疇;從企業創造財富來看,財務管理是為了怎樣產出較大的財富,財務治理為了確保這種財富創造能夠合乎各方的利益要求;從發展驅動力看,財務治理發展的驅動力是公司治理等理論的發展,而財務管理發展的驅動力是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等的發展。
(四)權力特征的差異。從價值角度看,財務管理是對資金流向、流量和流速的合理協調與控制。從權力角度看,財務治理是對財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對稱性安排,其中,財務控制權具體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所以,財務治理的規范即財務治理權的合理配置是首要的和根本的。而財務管理是在財權配置的基礎上,對相應的籌資權、投資權和收益權等財權的運營權。
二、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同
(一)理論基礎的同源性。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都是以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為基礎。產權制度下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產生問題,而公司治理是處理問題的制度安排,其主要功能是合理配置責權利。其中,財權是眾多權利的核心,財務治理是以財權配置為中心的公司財務安排,而財務管理是在既定的財務治理結構下進行價值和資金管理的具體活動。
(二)終極目標的一致性。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終極目標都是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財務治理主要是考察構成財務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的劃分,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實現相互間的制衡,它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財務管理則是在既定的治理結構下,為實現財務目標而采取的行動,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
(三)對象的同質性。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兩者都涉及到財權問題。財務治理關注的主要是關于財務權利的劃分即財權,其任務不是著重關注企業的業務層面,而是明確各方責任、建立監督和激勵約束機制;盡管財務管理重點關注企業的業務層面資金的籌集、使用與分配等,直接對象是資金運動和價值,但目前許多學者認為財務管理的本質是資金。
(四)體系的統一性。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同屬財務范疇,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財務體系,因而具有統一的體系。兩者共同作用于這一微觀經濟主體,統一協調,各司其職,缺一不可,共同保證微觀經濟主體財務的有效和規范運行。
(五)作用的互補性。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作用互補。財務治理側重于公司宏觀支配與協調,與公司的治理思想、內在性質和戰略方向有關,而財務管理則側重于微觀經營層面的操作與控制,更關注組織具體活動的處理。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共同構成完整的公司財務系統,兩者對公司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的處理,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和一貫性。如,財務治理對公司財務戰略的擬定,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服務與發展方向;財務治理對公司財務的全面調控,決定了財務管理中財務控制的力度和手段;財務治理對公司財務政策的選擇,決定了財務管理中具體財務制度的基調。
財務管理手段和水平的高低是財務治理的有效性的保證和基礎,很難想像一個財務管理基礎混亂、管理水平低下的企業能有有效的財務治理。如果把公司治理比做人的骨骼,則財務治理是人的大腦和心臟,財務管理就是人所必需的營養成分。
三、實施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對接
(一)合理分配相關財務權利。企業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決策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和執行機構(經理層)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力。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分層理論,一般來說,股東會和董事會享有財務治理權,董事會和經理層享有財務管理權,而監事會享有財務監督權。由此看出,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結合的行為主體。所以,必須完善董事會制度,強化董事會的職能,可以通過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方式,提高董事會財務決策與管理的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既要充分發揮決策職能,又要充分發揮對出資人和經理層的溝通與協調職能;同時,必須做實監事會,真正發揮其對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只有如此,才能為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有效對接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與激勵機制。完善的財務激勵機制是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有效運行和對接的重要條件。在財務治理方面,財務激勵是建立和完善分層的財務決策機制及對財務治理團隊的激勵機制,使各層人恰當運用財權履行其職責。在財務管理方面,通過各種具體化的財務決策來達到財務激勵的目的。
一、我國公司債權人治理機制的導人—現有公司財務治理之不足
1.公司內部治理的非有效性。第一,董事會的獨立性不夠。就目前我國公司董事會的實際狀況看,董事會實際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內部人手中。這種局面的產生當然與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分集中有關,董事會由大股東掌握或由內部人控制,比較難以形成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證健全的經營、決策機制。第二,監事會的監督功能非常有限。我國的公司制企業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制度,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高級經理人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與經理層的決策。第三,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經理人員或員工在事實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并使他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
2.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我國公司財務治理的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銀行等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大多數
四、我國公司債權人治理的目標模式
根據高資產負債率的不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可以分為兩種模式。
一是高資產負債率公司(資產負債率在60緯以上的公司)應主要借鑒日本的主銀行制,建立股權與債權的共同治理的模式。這一類公司屬于高負債型,公司經營的風險對債權人的總體影響甚至超過對股東的總體影響,所以,在這種類型的公司中,應保持債權人的治理權。雖然從理論上說,債權人的權力邊界以追索債務本息為限,但實踐中,由于債權人承擔了企業經營風險的大部分,所以,事實上,債權人有必要與公司財務治理。主銀行制中,銀行就是以股東和債權人雙重身份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主銀行制的主要內容是:(1)企業選定一家銀行作為自己的主要往來銀行,并主要從這家銀行取得貸款;(2)銀行持有企業的股份,并派員參與企業的財務管理;(3)當企業經營出現困境以至破產清算時,則由其主銀行牽頭負責。1996年7月初,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辦銀行管理暫行辦法》對主辦銀行進行了規范,同時決定從1996年7月1日起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的300家重點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北京、天津等七個城市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試點。目前試點中銀企之間聯系僅局限于《銀企合作協議》這樣一般的契約的聯系,且協議一年一定,較松散。銀企之間缺乏產權紐帶,銀行只能在外部服務于企業,不可能觸及企業內在治理機制問題,這樣就脫離了主辦銀行制度的本質特征。
二是資產負債率適中的企業,采用相機治理機制。資產負債率在50%左右,說明企業的股權與債權大致參半,企業經營對股東與債權人的風險是大致相同的。相機治理機制包括事前治理、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事前治理指投資者對法人企業提出的投資項目的經濟價值進行評價和考查。事中治理是指資金注人企業后,投資者介人法人企業,直接檢查經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和企業的運營狀況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事后治理是在企業經營出現危機時,干預企業經營決策。其參與企業治理的手段主要有三個:(1)當債權人認為企業的困難只是一時性的,有挽救的可能和發展的前景時,對企業實行挽救政策,追加注人資金;(2)當債權人認為企業無發展前景或者無力對其挽救時,對企業強制履行債權合約,硬化債務約束;(3)當企業出現企業資不抵債的危機時,債權人對其實施破產程序。
債權人作為利害相關者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是一種機制。債權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權源不同,可以分為約定參與和法定介人。約定參與包括信貸契約、人事結合、重大決策時的債權人會議等。法定介人是指具體制度由法律加以規定,如重整制度和破產制度。具體而言有如下途徑:
第一,信貸契約。建立企業與主要往來銀行的信貸聯系。通過建立信貸聯系,加強企業與主要往來銀行的存貸款關系,加強銀行對企業的了解和監控。以債權人的身份,密切掌握公司經營和財務動態,以保持對公司的事實上的監控。信貸契約并不足以保護貸款人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信貸契約的不完全性。(2)信息不對稱,公司具有從事契約后機會主義行為的激勵。(3)專用性資產的閉鎖。
第二,資本參與。信貸聯系雖然是銀行控制的有力手段,但在本質上還不是資本的結合關系,銀行向企業持股則為主銀行參與企業治理提供了實質性前提條件;銀行持有企業的股份,并派員參與企業的財務管理三是人事結合。主銀行與工商企業的人事結合,即向雙方派遣董事使得通過信貸和持股所建立起來的主銀行對企業之間的滲透得以進一步強化。銀行以股東的身份進人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定。
第三,債權人會議和重整制度。貸款人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公司業績滑坡,首先是采取非正式磋商。如果這不能解決問題,貸款人可能提起破產程序。
第四,債轉股。債轉股作為一種資本結構調整的手段為建立和改進公司財務治理創造了條件和機遇,從而能夠使企業通過重組來擺脫困境,也使金融資產轉劣為優。
關鍵詞:財務治理 利益相關者 財權配置
目前,我國公司的制度安排受經濟轉軌時期的影響,透過一些問題公司事件,不難發現市場上許多公司的問題往往表現在財務方面,如:財務報表的粉飾造假,募股資金的隨意挪用,委托理財行為不規范等。這些問題單純從財務技術的角度已無法解釋,必須考慮公司形成的財務契約的過程及其制度環境,重視公司賴以存在的治理基礎,轉而從定性方面、制度層面來展開對公司財務的研究,即著重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進行研究已成共識,財務治理就是規范各產權主體之間的財務關系,確保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公司財務治理的基礎理論
(一)新制度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是由科斯和諾斯等開創的一個新的經濟學流派。它在對新古典經濟學進行批判性繼承的基礎上,引入契約、不對稱信息、成本等基本分析工具來分析企業問題。根據分析工具和側重點的不同,新制度經濟學主要劃分成以下理論分支。
契約理論,企業是一組契約的結合體,是一個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不同生產要素所有者等利害關系人組成的契約組織。哈特等人直接提出了企業合約不完備的論點,將契約規定外的權利即剩余權利稱之為剩余控制權,而且把剩余控制權定義為所有權。“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就推導出了控制權”而完全契約理論卻忽視了“控制權”、“權利”等范疇,這些恰恰是企業問題當中的關鍵所在。
委托理論,指出企業是一個存在個人相互抵觸的利益沖突的契約關系。因此,必須設計某種制度:一是通過財務治理來明確各級委托人和人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委托人欲實現自身目標的最大化,必然要采取某種方式對人的行為進行激勵與監督。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特定交易信息的擁有不相等,有些參與者比另一些參與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簽約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存在逆向選擇,它包含隱藏信息的問題;簽約后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道德風險,它既包含隱藏信息的問題,也包括隱藏行為的問題。
財務治理應該保證財務信息的暢通流動和財務權利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執行,使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落到實處。正是高昂的成本配合不完全的契約促使人們關注對財務治理的研究,因此是財務治理研究的理論基礎。
(二)公司治理理論
哈特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指出在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治理結構確實有很大作用。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制度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其實質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配置”,最優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一種狀態依存的控制權結構,不同狀態下的企業應當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楊瑞龍則強調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財務治理在研究思路、方法等方面必然借鑒、遵循公司治理理論,公司治理理論對財務治理的指導是很重要的,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拓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展和完善。
(三)公司財務理論
本金理論,是財務理論體系中最為基礎的理論,財務治理就是對本金流向、流量的合理協調、控制;是對本金的控制權、剩余索取權等權能的合理配置。
財權流理論,汲取了“價值流”的優點、考慮了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思想、挖掘了價值背后的本質力量——權力、注重了“價值”與“權力”的高度結合。
財務分層理論,該理論的提出是在1997年,湯谷良、謝志華、王斌的三篇論文,分別從出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三個層次,闡述了現代企業財務分層管理的架構、內容、特點等財務理論問題。后經不斷發展,基本上形成了如下觀點:財權分屬所有者和經營者,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之間劃分。
公司財務治理的基本理論
(一)財務治理的概念
目前學術界對于財務治理的概念眾說紛紜,盡管概念描述不盡相同,但一般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關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來達到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科學決策,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耦合。
(二)財務治理的主體
財務治理的主體是指在財務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要素,確定財務治理主體,關鍵是“考慮參與財務治理的行為主體是否有能力和動力來行使其權利”。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財務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參與主體不可能太多,只能擇其要者來規范調整他們的關系。應將政府包括在內,在公司財權配置和制衡關系中,政府對公司的財務政策和財務行為進行規范,是不可避免的,撇開政府研究財務治理問題,難以保證財務治理結構合理,在實踐中會帶來不利后果。作為財務治理的主體傾向應為目前主流經濟學所關注的“真實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員工和政府等)。
(三)財務治理的客體
財務治理的客體也即財務治理的對象,對財務治理的客體研究,不應只停留在“價值流”的層面上。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支配價值流的“權利”是隱藏在“價值”背后更為抽象、更為實在的具有支配能力的本質力量,以“財權流”作為現代企業財務的本質是現代財務的主流。作為財務活動的財務治理的客體就是“價值流”與“權力流”相結合的“財權流”,即財權在財務治理主體之間的有效配置。
(四)財務治理的目標
隨著公司治理的創新,“股東至上”理念,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質疑。盡管都沒有否定股東在企業中的決定性地位,但動搖了股東作為惟一的剩余風險承擔者的假設,因而使股東作為惟一的剩余收益享有者的制度安排的合理存在疑問,利益相關者理念應運而生。現代企業是眾多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系列的“契約網”,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結構復雜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會損害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從而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或長期穩定發展,需要謀求一種對利益關系的平衡、制衡機制,遵守效率、公平原則。因此,將財務治理的目標定位為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體現了財務治理效率性目標與公平性目標的有機耦合,是一種現實選擇。
(五)財務治理的核心
財務治理權配置是財務治理的核心,表現為某一主體對財產所擁有的支配權,包括收益分配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決策權等權能。合理配置財權可以增強控制的廣泛性和滲透性,減少失控區域;可以有效地防止人的敗德行為,遏制利益流失;可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財務治理的相關理論
(一)財務治理機制
財務治理機制,就是要有效運用財務手段,解決有關因素在相互關聯和制約過程中所涉及的權力和利益關系。一個完善的現代公司財務治理機制應該是財務決策機制、財務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以及財務治理信息披露機制等幾方面的有機結合體。
財務治理機制作為公司運行的一種制度安排,分層配置的財務決策機制的建立居于財務治理機制的首要位置;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是提升公司財務治理效率的重要內容,利益相關者需要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進行相關決策;而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健全有效則是財務治理機制的核心,需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相容機制,以協調各權層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財務治理的目標。
(二)財務治理模式
現代企業是眾多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聯結體,為使契約得以順利履行,必然要求各主體能夠平等、獨立地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擁有與特定經濟地位相一致的財權,進行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的制度安排成了必然的選擇。但這不是也不可能是平均分配公司財權,重點在于強調“參與”。當然,這也只是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的治理機制,體現了利益相關者間的合作。為確保公司在非正常經營狀態下,有適當的制度安排幫助受損的利益相關者,必須有一套制度設計安排來確保對控制權的適時適度、有序有效轉移來改變利益分配格局,這套制度安排就是相機治理。基于傳統的單邊治理模式正在經受嚴峻考驗,并在內外部壓力下走向共同參與治理和相機治理相結合的新模式。但各種財務治理模式理論也僅是提供了分析研究的基本框架,鑒于各種內、外在客觀因素并非一成不變,財務治理也就沒有一個固定的治理模式。
總的說來,關于財務治理理論研究時間并不長,基本上缺乏總體架構的認識,系統性的理論成果不多,本文試圖為財務治理體系的完善提供一點借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