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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自2004年《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提到法律風險以來,法律風險成為企業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兩方面論述企業的法律風險,以期對我國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和理論提供理論參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
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我國的改革不斷深化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也有了加強,尤其是風險管理層面加強了力度。國有企業發展中所涉及到的企業改革以及行政糾紛等等,使得企業嗎,面臨著市場以及法律等多重的風險威脅,所以這就需要結合實際探究風險防范的措施。本文主要就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及特征體現進行闡述,然后就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及風險成因和管理措施進行探究。
關鍵詞:
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從近些年的全球化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的國有企業在這一背景下也面臨著比較復雜的發展環境,激烈的市場競爭對國有企業帶來了機遇,但也有著風險相伴。從國有企業的經營中風險類型來看,終會向著法律風險進行轉變,所以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加強防范就比較重要。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及特征體現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分析從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的內涵層面來看,主要是國有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而企業自身的法律主體沒有依照著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對企業造成的法律層面的后果。在國有企業的風險類型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法律風險,這對企業所造成的損害是最大的,并且在發生的領域也比較廣泛化。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特征體現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也有著比較突出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企業的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會對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能夠讓企業產生新的法律風險,也可能會造成法律風險的損害程度加強或者是縮小等。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是存在于企業運營中的各管理環節當中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造成企業承擔法律責任,而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他的風險也是緊密相連的,這些都是國企法律風險的突出特征。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及風險成因和管理措施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分析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有著其必要性,由于法律風險是貫穿在企業的經營發展全過程的,不對其充分重視就會對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之所以在當前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加強防范,是因為在整體的防范形勢上不是很樂觀,一些國企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還比較薄弱,企業必須要能夠主動的出擊。由于國企發展中的經濟利益也是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有著緊密聯系的,所以這就需要將兩者的關系辯證的看待,將法律風險防范力度得以強化,這對國企的經濟效益的提升也有著促進作用。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成因分析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業法人治理的結構沒有完善就會造成制衡機制的缺失,在運行過程中沒有將職責明確化,這樣在相互制衡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發揮,對法律風險的防護也沒有體制的保障。國有企業的領導者在法律意識層面的淡薄,比較容易出現違法經營的情況,有的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罔顧法律。除此之外,國有企業在內部機制方面沒有得到健全,并在管理過程中還有著漏洞存在,在法律事務的管理中缺乏力度以及相應機構的支持,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沒有嚴格化,這就比較容易產生經濟層面的糾紛。
(三)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措施第一,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要能夠遵循相應的原則,這樣才能夠將管理效用最大程度的發揮。首先就是在全方位管理的原則方面要能得到充分重視,法律風險在國企的經營過程是是存在于各個方面的,所以在制定防范措施的時候要能體現出全方位的管理。然后要遵循規范化運作的原則,風險的防范要能對各個部門及崗位等職責作用進行明確,在資源的配置上要能合理化,然后構建合理化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就要在風險管理的動態化原則層面加以遵循,靈活的防范風險,這樣才能對法律風險的防范起到積極作用。第二,構建法律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國企風險管理要企業內機構和人員加以執行,這就要能夠建立高效科學的組織體系來對法律風險管理運行加以確保。并要對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積極推行,設立專門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來形成企業決策層主導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組織體系,這就在風險防范的效率上有了加強。第三,對國企的員工可實施定期的法律知識培訓,將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得到有效加強。對法律合同的簽訂只是一個開始,對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的環節,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要國有企業經辦人員增強責任心,只有加強了這些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這就對人員的履行合同規定有著保障作用,也能防止訴訟發生時敗訴。對國企法律風險的防范還需在風險管理的制度制定層面得到充分重視,由于國企的經營關系比較復雜化,所以要能有具體化的風險管理制度的規范才能順利進行,從制度層面著手是比較有效的舉措。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國有企業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有著重要保障作用,所以針對國企發展中的法律風險的防范就要充分重視,對此要能從多方面進行實施措施。此次主要從國企法律風險的特征及防范的策略幾個層面進行的重點分析,由于篇幅限制不能進一步深化探究,希望通過此次的努力對我國國企的進一步發展,能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續超.以創新探索法律風險管理新模式[J].現代國企研究,2013,07.
[2]趙若花.中國企業風險管理“跛腿”[J].法人雜志,2014,05.
[3]陳衛華.淺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J].現代經濟信息,2013,10.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一、前言
隨著全球經濟和信息時代的來臨,市場競爭也愈發激烈,在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也在不斷變化,帶給企業豐厚回報的同時,也讓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法律風險、商業風險和自然風險等,其中法律風險的特征是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是可以控制的;商業風險的特征是受到市場因素影響,因此不能控制;而自然風險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被控制。
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改變能使企業產生法律風險,同時,企業內部沒有根據合同履行義務、行使權力或者違反法律,同樣能使企業產生法律風險。換句話說,企業可能承擔的關于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謂的法律風險。
廣義方面,任何一個法治社會,企業所存在的商業、財務、人事、決策等運行和管理方面的風險都是法律風險。這是因為在企業運行中所出現的運營風險最后都是依靠國家法律進行調整的。企業在運行過程中所牽扯到的個人、企業自身、社會、國家等各方面的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矛盾沖突和利益關系最終造成了企業的法律風險。目前,很多企業不能正確估計或處理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因此造成了嚴重的法律后果,嚴重時甚至可以毀滅一個企業。
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措施
1.提高法律風險意識,大力支持法律事務
只有提高企業負責人的法律風險意識,使其注意管理法律風險,才能使企業真正做到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的管理層和決策層是整個企業的核心所在,必須加強法律風險意識,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轉變認為法律事務無關緊要且不能產生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大力支持法律事務,在建設企業文化的過程中融入法律風險意識,使企業所有員工都能認識到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尤其是企業高層管理者,不只本人要對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也就是擁有法律意識,還要求其能夠主動尋求法律部門的幫助,也就是要擁有管理意識。企業高層管理者可以通過強化法務控制的方法加強對中間管理層和具體業務的控制,同時,企業要給予必要的法律成本投入,并且制定合理、明確的財務預算,確保法律控制環節能夠正常運作。
2.加強建設內部規章制度和權力制約
企業內部是產生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所以,要從企業自身做起防范法律風險。完善企業的內控機制,包括監督體系、業務經營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預警體系,重視監督部門和執行部門的建設,時刻關注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和監管措施,組織并監督各部門和各機構加強建設內部規章制度,并注意加強監督企業管理層,防止其濫用權力,最終實現企業內部自我約束和監督。同時,企業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能夠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根據市場競爭的內外環境和企業自身特點,用企業規章制度對涉及法律風險的事項進行預防和控制,明確相關規定,同時要審時度勢、與時俱進,適當的調整和修改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其合理合法性,滿足市場競爭的需要。
3.加強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很多大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者嚴重缺乏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不能認真貫徹實行規章制度,同時不能重視對法律人才的培養。企業要加強合同管理就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首先設立專門管理合同的部門,主要承擔指導、檢查、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其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對合同采用劃塊、分級的管理方法。通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使管理層次更加清楚,使各部門各司其職,最終能夠有效控制合同的簽訂、實行、考核以及糾紛處理等過程。
4.加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
首先,企業應該通過加強內部規章制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侵害,例如:與技術人員簽訂知識產權協議和保密協議、制定保密制度,或采用其他的保密措施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采取這些措施能夠有效防止人才流動導致的企業損失。除此之外,企業要積極應對外部的侵權行為,可以向有關單位、部門舉報違法行為,或提訟,以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企業也應該遵紀守法,不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通過學習知識產權法,避免對他人知識產權發生侵犯行為,最終避免法律風險。
5.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目前,主要有企業與職工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所簽勞動合同存在問題、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企業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保密制度不完善等企業勞動制度的相關問題。還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所做處理而引發的。因此,企業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保證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法律法規,建立內部相關規章制度保證勞動合同制度順利運行,并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通過審查和修改當前規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風險。
6.確保企業法務人員履行職責
有些企業不能嚴格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務機構,但是要有專業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人員,同時要確保其切實履行職責,例如提供參考意見和法律咨詢,提供相關調查報告,經濟、民事糾紛并進行和解、調解,辦理各類公證等。企業要確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都切實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達到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目的。
三、總結
近年來,企業越來越重視法律風險問題,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同時越來越重視防范和控制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關鍵是在企業的管理層,只有管理者給予大力支持和正確的引導全體職工參與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除此之外,企業要關注自身內外資源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企業內部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使企業能夠滿足和適應新的形勢。
參考文獻:
[1]常玉霞.論企業法律風險及防范[J].生產力研究,2009(24).
[2]馬清彪.企業法律風險問題探析[J].勝利油田黨校學報,2011(05).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與定義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企業法律風險是有著明確的定義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一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雙方合同約定,由于企業的外部法律環境發生一定的變化或者是法律主體的作為以及不作為的行為,而產生的對于企業負面法律責任或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作為根本的依據,對企業法律的風險進行管理與約束,企業運營中的違約,侵權等行為都是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容。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特征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強調在風險發生前防范風險,對于法律事務進行防范,事先對于風險采取手段并加以控制,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制定應對計劃,以便實現企業中風險的最小化與企業相關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強調圍繞企業目標,無論進行何種的法律風險防范,都要以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與利益為基本方向。在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當中,必須充分結合企業本身的發展目標與經營前景。三是強調采用綜合的方法來進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法律風險管理是從風險管理中脫離發展壯大并且完善的,風險管理與法律風險管理中有許多共同之處,不同的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在法律范疇之中的,企業法律風險是集應用法學與管理學與一體的一個特殊管理方式。
三、企業管理中法律風險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中包括企業設立及解散的風險,公司內部權益糾紛的法律風險,企業改革,兼并及投融資的法律風險問題,以及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問題,合同風險,企業侵權糾紛,涉外案件,人力資源糾紛,經營管理人員違法犯罪等等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包括在企業經營中的方方面面,企業對于法律風險意識的加強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風險防范需要涉及到企業經營,發展的方方面面,一旦發生法律風險問題,企業的發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業中建立現代化的企業法律管理機制,健全企業中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減少風險是至關重要的。
四、企業管理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企業內部的風險管理就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在我國高速發展且不斷變化的過程當中,任何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風險,作為企業的領導者與管理者,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是至關重要的,一旦企業出現風險,這兩者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隨著我國企業法制工作的漸漸完善,國家對于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也在不斷地被提出與重視,目前,我國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務就是圍繞著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展開進行。
五、企業運營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與構建
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管理層加強對于企業的內部控制,明確企業運營中的管理環節的法律風險源的控制,實施必要有效的控制手段,確保在企業運營過程中貫徹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從而在企業運營中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以求企業內部形成一個穩定封閉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企業生產與經營過程中法律風險防范的有效性。無規矩不成方圓,在一個長期穩定發展的企業當中,擁有健全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與法律審核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對于企業未來發展十分科學合理的制度。
六、結論
在企業經營的進程中,貫徹落實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的常見問題,是確保一個企業長久穩定發展,防范風險的有效決策。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的實施與發展壯大也是一個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必經之路。在一個優秀的企業發展的進程中,擁有良好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 法律 風險 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127-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環境風云變幻,企業競爭愈演愈烈,企業風險無處不在,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利潤的獲取等,無不在克服各種風險的影響、有效管理各種風險的條件下完成的。沒有風險就沒有回報,風險意味著失敗的可能,也蘊藏著成功的機會。企業若想取得成功,就應當管理好風險。進入21世紀以來,在全球化與信息化不斷加速的時代背景下,資本、技術、人才和商品的流動加快,諸要素間的關系日趨復雜,這將極大地增加社會經濟中的不確定因素,企業不得不面臨更多、更大的風險。法律風險作為法商時代的必然產物,是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可以預見,企業未來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法律問題將急劇增加,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企業與企業的關系、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都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法律風險管理得當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盈利機會,法律風險管理失策將可能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由此可見,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成為公司經營和發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一、風險與法律風險
風險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17世紀由法國傳入英國,19世紀早期傳入美國。最早將風險范疇引入經濟領域并加以考察是在19世紀末。在幾十年風險管理研究的歷史中,人們總是希望給風險下一個完備的定義,但是直到今天,經濟學家、社會學家、統計學家、精算師、保險經紀人、審計師等對風險仍有著不同的定義。
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奈特在《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將風險與不確定性加以重要的區分,認為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
COSO《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中,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對風險的定義是,一個事項將會發生并給目標實現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稱風險是指對目標的實現會產生影響的事項發生的可能性。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中將企業風險定義為“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綜上所述,風險是一個二維概念,一維表示損失的大小,二維表示損失發生概率的大小。風險是在一定環境和一定時期內客觀存在的,導致費用、損失與損害產生的,可以認識與控制的不確定性。
無論是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還是在企業法律事務領域,企業法律風險都是一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不同的國家、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法律風險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卻不盡相同。有人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它是由于未能認識到法律效力,或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企業的利益或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有人傾向于法律風險外延的概括: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與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還有人從企業成立和運營的目的出發,將法律風險歸為商業風險的一種,強調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而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基本上是從風險誘因和風險后果兩個方面來進行的。在風險后果方面,各家觀點基本一致,即認為法律風險是一種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風險誘因方面,雖然各家觀點差異較大,但多數都不夠全面。鑒于此,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任何一個法律行為都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對于企業經營具有巨大的沖擊力和危害性。因此,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十分必要而又迫在眉睫。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法律風險之所以成為單獨的一類企業風險,是因為其具有與其他企業風險明顯不同的特征。對于企業法律風險特征的了解和熟悉,有助于我們更加準確地把握企業法律企業風險的內涵和外延。結合上述企業法律風險定義,企業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如下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原因具有確定性。這是企業法律風險區別于其他企業風險的一個最根本的特征。無論哪一種企業法律風險,其產生原因歸根結底都是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例如,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侵權、怠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等行為,都是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否則不能直接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
2.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具有強制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侵害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不受企業或其他任何個人意志左右,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必然處于被動承受其不利結果的窘境,多年的經營積累可能會因此損失殆盡。
3.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具有廣泛性。企業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是企業一切經營活動的根本行動指南。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因此,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之中,貫穿于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
4.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可預見性。企業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然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給當事人明確規定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對于當事人來說,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事前預見的,即可以通過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讀,預先判斷出哪些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以及風險發生后會給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從而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
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將企業法律風險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我們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和表現形式;通過企業法律風險分類研究,可以讓我們發現企業法律風險的某些變化規律,認清各種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從而更好地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企業法律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
1.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與企業的密切程度來劃分,可以分為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直接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的行為或企業直接參與的法律關系相對人的行為直接產生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律論證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因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欠缺導致的管理風險等。間接法律風險則是指企業由于受到其他法律關系的牽連而引起的法律風險。如因擔保產生的法律風險,其發生與否往往取決于本企業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
2.顯性法律風險與隱性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對不利結果產生的影響,可以分為顯性法律風險和隱性法律風險。顯性法律風險是人們能夠清楚認識到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程度的企業法律風險。隱性法律風險是法律不利后果隱蔽,不通過專業縫隙無法認知風險存在,并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也不能準確判斷的企業法律風險。
3.內部法律風險與外部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引發因素的來源可以分為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法律風險。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或員工違反法律規定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
4.靜態法律風險與動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活動外部條件是否變化,分為靜態法律風險和動態法律風險。靜態法律風險是指在外部法律條件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因法律活動實施人的不當行為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動態的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行為涉及的外部法律條件發生變化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分類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知識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分類,目的是為了幫助讀者便于理解和把握企業法律風險。除此之外,按照企業運營中發生法律風險的業務或管理活動類型的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并購法律風險、企業改制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稅收法律風險、安全事故法律風險、企業訴訟法律風險等。按照法律風險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行政法律風險等等。由于企業法律風險有著復雜的成因、復雜的表現形式,防范和管理手段也多種多樣,即使特定到具體的企業,法律風險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也常常不同。因此,就要求我們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研究,從而建立起一系列分析、控制、評估、防范、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方法。
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在實現戰略目標的過程中,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動構成的有機整體。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科學、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的實施保駕護航,它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主體是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個模塊,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用于了解和認識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用于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減少乃至避免企業法律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根基和落腳點是企業的制度、流程、組織、職能和信息系統等,缺乏上述要素的支撐,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三個模塊的運轉機制是互為前提和基礎。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控制模塊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和前提,法律風險評估模塊的實施成果又可以作為再次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和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基礎和前提。三個模塊相互作用、循環往復,最終形成一個動態、閉環的管理系統(如圖1所示):
圖1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思路是:首先,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測評和法律風險分析三個環節;其次,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模塊,包括法律風險控制導入、制定法律風險控制計劃和落實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三個環節;最后,實施法律風險評估模塊,包括風險控制實施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兩個環節。在法律風險評估模塊實施完成后,從法律風險分析模塊開始重新依法實施三個模塊,經久不息,循環往復。
五、結語
中國古代的先人,早已對風險管理有著經典闡釋,智慧跨越千年,依然歷久彌新、發人深省。魏文王問名醫扁鵲:“你們家弟兄三人,都精于醫術,到底誰醫術最高呢?”扁鵲回答說:“大哥最高,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又問:“那為什么你的名氣最大呢?”扁鵲答曰:“我大哥治病,是在病情發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鏟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只有我們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在病情剛剛發作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們的村子里小有名氣。而我治病,是在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看見的都是我在經脈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藥等大手術,所以他們以為我的醫術最高明,因此名氣響遍全國。”
事后管理不如事中管理,事中管理不如事前管理,可惜大多數人,大多數企業都很難體認到這一點,總是等到法律風險發生了才尋求解決辦法,等到錯誤決策造成了重大損失才尋求彌補之道,一切都為時晚矣,以致悔恨終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一個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與事后管理于一身,由制度、流程、活動等相互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囊括了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大模塊。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逐漸成為未來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陳麗潔.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創新與實踐――用管理的方法解決法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
[2]呂振勇,劉洪林.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11.
[3]李小海.企業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 控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09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形勢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指出,國際金融危機加深蔓延,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仍不容忽視。[1]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嚴重沖擊,往往表現為引發法律風險。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在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各種經濟行為如改制、并購重組、對外投資、契約合同和產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更趨復雜,因此,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企業在提高競爭能力,適應當前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同時也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1 企業法律風險概述
1.1 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預期結果與實際出現的結果之間發生差異所帶來的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預期結果與實際出現的結果可能發生差異,而這種差異又將給企業帶來損失或損害,這就是風險。企業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角度看,企業風險主要包括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場波動影響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則是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特征的。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5月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首次給出了“企業法律風險”的正式定義,是指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企業做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導致的,與企業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并將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一種發生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2]簡單的說,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由于沒有正確使用和實施法律而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1.2 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與其它風險的內在關聯性 在企業風險中,許多風險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往往可能互相轉化、存在交叉和重疊。[3]當財務風險、戰略風險和運營風險發展的結果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時,這些風險就會以法律風險的形式表現出來,轉化成為法律風險。它們與法律風險之間是一種動態的、可轉化的關系。
(2)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的廣泛性 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的所有行為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法律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可以說企業法律風險可能發生在企業運營的所有領域和各個環節,企業法律風險分布的范圍和企業風險分布的范圍基本一致。
(3)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強制性 企業的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法律,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企業法律風險造成的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
(4)導致法律風險的行為都具有不規范性 對于法律可調整范圍內的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源主要是企業所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通常包括[5]: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企業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企業未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獲得、保護或行使其合法權益等。
(5)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后果的可防可控性 雖然企業法律風險涉及市場和不可抗力等諸多因素,但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反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所以企業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
2 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2.1 企業法律風險誘因的廣泛性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到國家、社會、相關企業及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誘發企業法律風險的誘因多,涉及面廣,是法律風險容易發生的客觀原因。企業在管理中的任何一個不慎都可能引發不利后果,這些后果在法治社會里需要借助法律來調整,如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構成法律風險。
2.2 應對市場競爭的內在動因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為了謀求生存和發展,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它們會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利用競爭對手的弱點和在法律方面的疏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這成為引發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例如企業商標、網絡域名的搶注,技術和人才的獵取與保護等領域暴露出的問題就是這一動因的局部反映。[6]目前,許多企業面臨的競爭形勢更加嚴峻,競爭對手更加強大,經濟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趨向于復雜化,企業法律風險不斷加大。
2.3 企業管理制度的缺陷
先進有效的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內部協調、有序發展的基礎。由于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之有些部門或員工違反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執行管理制度不到位,導致管理行為的不規范、不科學,監督形同虛設等也是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2.4 企業內部人的風險因素
企業的所有經濟行為最終是通過企業內部人來落實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中高級管理者們決定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由于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個人基于追逐自身利益而做出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自身的人事管理本身就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
3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的對策與建議
3.1 加強企業管理制度系統化建設
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是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要使企業行為具有較高的可預測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如果企業缺乏一個系統的管理流程設計,法務控制環節就不會成為系統化的管理流程中的一個子系統,無法實現制度的自運行與閉環控制功能。要對企業管理流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設計與重組,并把法務控制作為內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把企業法律費用作出明確、合理的財務預算以便支持法務控制環節的良性運轉。[7][8]科學的管理制度體系可以建立起對企業決策和管理者行為進行指引和約束的有效機制,克服企業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個人偏好,從而增強對企業行為的可預測性,實現對企業運營風險的最大控制,達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的目的。
關鍵詞:職業教育;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孫長坪(1964-),女,湖南長沙人,湖南商務職業技術學院法學教授,高級經濟師,湖南社科院兼職研究員,研究方向為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職業教育法。
基金項目:該文為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教育部重點課題“工學結合職業教育模式下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與化解研究”(課題編號:DJA100322)的研究成果之一,主持人:孫長坪。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25-0012-04
教育部相關文件①多次強調職業院校學生要到企業等實習單位進行頂崗實習,《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再一次明確指出,職業教育要 “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伴隨工學結合模式職業教育的深入發展,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問題也凸顯出來。為此,《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教職成[2006]4號)指出,企業和學校要“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引領職業教育科學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1]12號)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確保實習實訓安全。”然而,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僅靠教育部的一些原則性意見進行指導是遠遠不夠的,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需要以法律進行專門規范。
一、對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進行法律規范的必要性
(一)頂崗實習及其勞動風險的特征要求法律對其勞動風險防范進行專門規范
頂崗實習是以就業為導向,以提高畢業生應職應崗能力為目的,通過短期真實崗位工作形式來完成的職業院校培養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綜合性教學環節,是學校和實習單位通過讓學生與職業崗位“零距離”接觸對學生進行所獲知識、技能和技術的綜合性應用訓練。頂崗實習兼具教育性與職業性特征。頂崗實習的教育性表現在它與專業培養目標密切相關,是學校培養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個教學環節;頂崗實習的職業性表現在它與職業崗位勞動密切相關,是學生通過實習單位在職業崗位上的職業操作。[1]頂崗實習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種實踐學習過程,也是一種職業勞動過程。職業勞動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勞動風險,但勞動風險是可以防范的。為有效防范勞動風險,世界各國都出臺了很多的勞動保護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免遭勞動風險傷害。頂崗實習也是一種職業勞動過程,也存在勞動風險,同樣,頂崗實習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勞動風險。
但頂崗實習勞動風險又不同于一般勞動者所面臨的勞動風險。第一,頂崗實習勞動風險的主體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工學結合模式下職業教育的學生,也就是說,頂崗實習的學生不同于勞動者,他們對職業崗位與操作規程不熟悉,他們需要指導和幫助,他們比一般勞動者更容易發生勞動風險事故,他們需要特別保護;第二,頂崗實習勞動風險發生的過程并非一般的職業勞動過程,而是發生于工學結合模式下職業教育的學生頂崗實習過程,也就是說,頂崗實習勞動風險是發生在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的過程中,對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的防范,學校和實習單位都有責任。[2]頂崗實習勞動風險的特殊性表明,適用于規范用人單位一般勞動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護學生頂崗實習勞動安全,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需要專門法律進行特別規范。
(二)頂崗實習的實踐要求法律對其勞動風險防范進行專門規范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職業院校要“積極推行訂單培養,探索工學交替、任務驅動、項目導向、頂崗實習等有利于增強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3]“中等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要到生產服務一線參加頂崗實習。”[4]頂崗實習在職業教育中被廣泛應用和推廣,已成為職業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學環節。
然而,在頂崗實習中,由于學生已實際參與到了職業勞動之中,而職業勞動總是伴隨著勞動風險。隨著頂崗實習教學環節的深入開展,學生頂崗實習中的勞動風險事故也與日俱增。一幕幕學生頂崗實習勞動傷害事故相繼出現。據報道,目前,我國將近30%的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5]學生頂崗實習存在勞動風險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頂崗實習的實踐表明,為切實保護頂崗實習學生免遭勞動風險事故傷害,我國急需出臺專門的法律制度規范學校和實習單位等相關主體對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的防范,增強其防范這種特殊風險的法律責任。
二、我國缺乏對學生頂崗實習勞動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