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收入論文8篇

時間:2023-03-16 1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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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論文

篇1

摘要:當前稅源管理工作中存在著企業轉制過程中稅務部門介入不夠、稅務部門內部分工管理不規范、稅源管理流于形式、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水平不高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稅源管理,提高稅源監控與管理水平。

關鍵詞:稅源管理;稅源監控;重點稅源;稅源信息

新的稅收征管模式確立后,要求稅務部門做到稅前監控、稅中征收、稅后稽查。經過幾年的運行,實踐證明,稅源管理尤為重要。只有抓住稅源,稅源才能穩定,稅收收入才會增長。這幾年,經濟體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許多國有企業轉制為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或破產拍賣,轉為個體工商戶,稅源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稅源監控、培植、預測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困難。

一、當前稅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轉制過程中稅務部門介入不夠,導致稅款流失。目前,體制改革,企業轉制,使原國有企業的稅收比重越來越小,股份制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比重越來越大,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多困難。在對破產倒閉管戶實行清算過程中,大多數納稅人能夠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繳欠稅后辦理注銷登記,但也有少數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報,也不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導致部分稅款流失。對于改組的企業,則由于稅務部門介入不夠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業所欠稅款無人承擔,成為死欠,而稅務部門在這方面卻又顯得無能為力。還有某些企業不能按規定及時辦理稅款結清和發票繳銷手續,導致更大的稅收流失。

(二)稅務機關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運用不合理,導致稅收征管職能弱化。由于內部分工管理不夠統一和規范,使得本應協調一致的工作時有脫節。主要是某些基層征收單位,雖成立了專門的稅源管理科,配備了專職人員,但是就戶籍管理來說,稅政管理科也有專門人員負責,這樣就造成了人員浪費,且責任不明確。

(三)稅務機關內部某些工作人員對稅源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導致稅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對重點稅源的掌握與管理,通常分析比較膚淺被動,說明不了深層問題,沒有給予重點稅源足夠的支持,導致稅源流失。再者,從重點稅源企業的特點來看,由于企業規模大,分支機構多,核算頭緒多,納稅環節多,如果監管不力,極易發生偷稅與逃稅行為。事實上,前些年對重點稅源的監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稅款實現和繳納情況,實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橫管不到邊,縱管不到底,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控管,重點企業稅收流失嚴重。對于某些地區來說,其支柱稅源也沒有被給予足夠的重視。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來說,盡管在微機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進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區,稅收征管方面的大軟件已經開始運行了,但是此類軟件通常都存在著問題,在運用時常造成錯誤,因此有時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處理程序,不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難度。而且如果不及時糾正錯誤,會帶來更多的錯誤,最終導致整個計算機系統失靈和不連貫。而稅務人員計算機應用水平普遍較低,不能將計算機做為管理稅源的有力工具,導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強稅源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稅務部門應在改制過程中積極主動地介入企業,摸清稅源底數。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有對改制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利,雖然在此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許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但作為稅務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針對當前現狀,稅務部門應和當地體制改革辦公室、國資局、企業主管部門建立長期的聯系制度,做好企業轉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證稅款的清繳入庫,防止稅款流失;同時對轉制后的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從新企業的辦證戶籍管理一直到稅源的預測、監控,真正起到稅前監控和稅源培植的作用,保證稅源的穩定增長。稅務部門可以根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結果認定改制企業的納稅情況,或者在必要時,派稅務稽查人員對其納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征收部門的外勤人員對轉制后的企業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動資金的投入及存貨狀況。轉制后的企業看上去沒有原有的國有企業龐大,其實不然。原國有企業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轉制后的企業包袱輕、資金充足,上馬的項目新,有潛力、有后勁,運行效率高,生產規模和銷售情況較好。如果稅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稅收收入就會增加。

(二)重新劃分機構職能,建立和規范稅源監控體系,是鞏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選擇。為真正體現“管為基礎,從源頭上控制”的原則,稅務部門應明確稅源監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實“管事”的問題,做到“管事”專門化,科學合理設置崗位,明確職責,流程銜接,監督考核到位。具體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稅源監控體系

稅源監控不能坐等納稅申報,要變被動為主動,跳出辦稅服務廳這個范圍監控稅源。

(1)設立稅收公共關系機構(崗位),延伸稅收服務,分類指導辦稅。

稅收服務工作具體,納稅人掌握的稅收信息充分,主動申報納稅面就寬,申報質量就高,稅源主渠道就通暢。

(2)實行專業化日常稽查,充分發揮監控稅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組織和辦稅服務廳通常是在一個行政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協調之下,具有征管信息來源充沛,打擊偷逃騙稅及時主動,對屬地范圍熟悉等優勢,所以應該充分發揮日常稽查對稅源監控的主力作用。實行專業化日常稽查,則是發揮其職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設立納稅人戶籍稽查崗。盡量管住所有的納稅人和盡量減少非正常失蹤戶,實行稅源戶管專業化。二是分行業設立稽查崗。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體系日益完善,跨國跨區經營、財務管理信息化、關聯交易、電子商務等經營、結算方式日新月異,傳統稅務稽查賴以為憑的書面賬簿越來越多地被電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實性越來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結算方式的影響,稅務稽查面臨嚴峻挑戰。作為應對措施,對稅務稽查進行針對性的崗位設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業稽查崗之外,設立網絡稽查、關聯調查等崗位,充實專門人才,探索稅務稽查新手段、新技術。

2.規范事中和事后稅源監控體系

稅源數據借助納稅申報資料進入征管各環節后,各環節之間應該環環相扣,彼此制約,協調運轉。只有規范事中和事后稅源監控體系,才能強化納稅評估、稅務執行職能。規范處于不同征管環節的業務動作,同時輔以完善的稅收征管軟件,可以實現稅源的適時監控。

(三)發揮納稅評估作用,搞好重點稅源監控,通過對重點稅源的評估,帶動一般稅源的管理。通過實踐可以發現,管好了重點稅源企業,也就牽住了稅收任務的“牛鼻子”,抓住了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稅源企業列為重點評估對象,對其實施全面監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專管員管戶制度,由于缺少科學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對納稅人申報真實性的監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對大中型企業的管理,不能解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造成監控效率低,質量差,監控管理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加上實行新稅制后,有些重點稅源企業的財會人員對現行稅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項稅收法規不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通過納稅評估,可以促使企業財會人員全面掌握稅收法規正確核算稅金,從而減少稅款流失。把重點稅源評估管理落到實處,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強化考核,搞好日常評估監控,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據各地重點稅源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評估工作目標。圍繞這些目標,專門制定些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未達目標扣分制度,與個人工資系數、獎金發放掛鉤。對重點稅源的評估定人、定戶、定時間、定指標、定質量,在規定的時間內達不到評估指標和質量要求的,按責任追究到人。這樣就可以有效地調動稅務人員在評估工作中的主觀能動性,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2.堅持評估工作的經常性,對重點稅源實現“即時監控”。鑒于有的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差,對評估調增的稅款又在其他環節進行調減影響評估效果的狀況,可以把對重點稅源的評估周期適度縮短,達到“即時監控”的目的。同時,可以專門設立重點稅源評估執行崗位,形成嚴密的監控網絡,還可以設置《重點稅源評估情況一覽表》等。除此之外,還可以定期召開重點稅源分析會,各崗位匯報交流對重點稅源評估情況,總結經驗,分析成因,有針對性地改進評估措施,提高對重點稅源評估的效果和監控力度。

3.實行駐廠管理,深化對重點企業的評估監管。針對大企業分支機構多、納稅環節多、核算頭緒多、控管不深不細的狀況,應深入企業,掌握第一手資料,摸清企業真正“家底”,并通過對各項會計指標進行評析,找出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和癥結。促進重點稅源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納稅行為實現規范化、程序化。

4.堅持評估與服務并舉,創造良好的評估工作環境。在評估過程中,應幫助企業加強成本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利用稅務部門接觸面廣,信息靈的特點,積極為企業提供經營信息及合理化建議。也可利用稅務部門的信譽,積極為企業融通資金,幫助企業催收貨款。還可為重點稅源企業專門設置稅務咨詢機構,隨時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急企業所急,幫企業所需,以良好的服務贏得納稅人對評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評估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達到培養、擴大稅源的目的。

通過對重點稅源的納稅評估,可以督促企業加強分支機構的會計核算,理順各層次的納稅環節,糾正某些納稅違規行為,使企業從會計核算到納稅行為都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使各項稅收規定在重點企業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也可以進一步摸清稅源底數,提高對重點稅源的監控能力。由于在評估中要掌握納稅人的資料,對企業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既掌握了重點稅源企業的“家底”,又能夠做到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變動情況及時了解,迅速反映,對企業現有稅源和今后的發展情況能夠心中有數,為加強重點稅源控管,進行稅收決策,搞好稅款調度,全面落實稅收計劃提供有力保證。最終實現通過對重點稅源的評估,帶動一般稅源的管理。

(四)建設地方性稅源,發展支柱性稅源。建設地方性稅源,應以市場作導向,以效益為前提,適應分稅制和改革發展的要求,采取綜合手段,建立起適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稅源體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優勢,培養地方固定收入財源,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附社會勞動力、技術和資金,促進資源開發的突破性發展,確保地方固定財源的快速發展。同時應該拓寬地方財源發展領域,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建設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來源。

2.建設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稅源

地方稅務部門在地方稅源建設中應把效益性稅源的建設作為重點,對本地區有代表性的稅收來源企業的經濟效益給予足夠的重視,通過挖潛改造,上檔次,上質量,從效益上要稅收收入。只有盤活現有的企業,地方經濟才會穩步發展,才會保證稅收來源的穩定性。

篇2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

篇3

現代國家都強調“稅收法定”,法律因素直接影響著稅收收入的形成。因此,引入和加強對稅收收入的法律分析甚為必要。對于稅收收入的法律分析可以體現為多方面,其中合法性分析是一個重要維度,它同稅收收入的真實性、可持續性等都有密切的關聯。從合法性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考察已經取得的稅收收入的質與量,即在質上有多少是有瑕疵的,在量上有多少是應收未收的、有多少是不應征收的等等。同時,它也可以用于對未來的稅收收入的事前分析。稅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從狹義上說是要分析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稅法(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從廣義上說,還要分析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乃至稅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基于諸多原因,目前非常重要的是從狹義上來對稅收收入進行合法性分析,可以把稅收收入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的稅收收入,一類是非合法的稅收收入。上述分類,至少有助于在經濟分析中引入制度因素的考慮。

二、影響稅收收入合法性的具體要素

事實上,稅率、稅基、稅收優惠、納稅期間、納稅地點等具體要素都會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合法性,透過這些要素可以發現稅收收入增減變易的諸多問題。

稅率方面。在全部稅收收入中依率計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實踐中對稅率的改變并不鮮見。哪些改變是合法的?對收入的增減會有多大影響?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征管機關可以依法行使適度的裁量權(如裁量性減免),從而也會對收入的增減產生實質性影響。目前,對于上述方面的分析還較為欠缺。

稅基方面。在稅收收入的形成過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應扣未扣并由此產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導致了稅收收入減少的等等。從總體上說,當稅率的剛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認時,稅基調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問題是征納雙方都很關注的。只有盡量確保稅基確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確保稅收收入在總體上的合法性。

納稅期限方面。納稅期限直接影響到征納雙方的權益(如超過納稅期限而不納稅就會產生欠稅問題),如果納稅人大量地超過納稅期限而沒有納稅,或者征稅機關逾期沒能有效地征到稅款,都會具體地、現實地影響到稅收收入的數額。這方面的影響也很值得分析。

納稅地點方面。由于納稅地點直接影響到稅收管轄并與稅收管轄權的國內沖突(包括區際沖突)、國際沖突直接相關,因而也會在局部或整體上影響到稅收收入的數額。這在進行稅收收入分析時也是值得考慮的。

篇4

論文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稅收政策

 

一、我國收入分配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 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在穩步增長的同時, 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趨勢, 一些行業收入水平過高,分配秩序比較混亂, 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同時由于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的分配體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新的分配體制尚未建立起來, 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壟斷行業收入過高的問題、公務員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農民工收入過低的問題等。

(一)少數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的問題

當前我國有些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使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總體上呈擴大的趨勢。1978 年我國最高收入行業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工資比是1.38: 1, 2004 年我國分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最高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業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壟斷性的行業。我國的行業收入差距不是由勞動生產率的差別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為行業的行政壟斷性質導致的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 主觀地加大了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 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不公。

(二)國家公務員的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

1、制度內收入分配平均主義現象依然存在,甚至相當嚴重。一方面會計專業畢業論文,在現行的工資制度中,不同級別、同一級別的不同檔次之間工資差距過小。工資未能夠充分體現個人的職責和貢獻。另一方面,獎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發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較大,進一步加劇了平均主義傾向;

2、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資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屬于對職工工資和額外勞動的補償。除此之外,不少單位擅自提高獎金的發放標準, 擴大范圍增大工資外的灰色收入;

(三)農民工收入過低問題

1、工資率低。由于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加班加點和犧牲節假日已經成為不少企業的所謂“正常現象”,導致實際的工資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農民工在城市從事著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據調查,各地農民工的收入大約只能相當于本地城市職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隱性收入也算進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會更低。

(四)城鄉、區域間收入分配問題

1、地區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間,東、中、西部的城鎮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差距也在不斷擴大。1995 年,東、中、西部地區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比1981年分別增長10.2倍、5.2倍和5.6倍,東部地區增幅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

2、城鄉收入差距。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長了16.2倍。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長了15.8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縮小態勢,1978 年為2.75: 1,1985 年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擴大態勢,到1998 年達到2.51:1。

二、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原因

(一)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競爭導致的

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特區、東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區開始的。這些地區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和優惠的經濟政策吸引了國內外大量的資金、先進技術和人才,率先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拉大了與其他地區的收入差距。壟斷行業憑借壟斷地位獲得了高額壟斷利潤,拉大了與非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階層的產生和低收入階層的存在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

隨著外資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一些外資企業的高級雇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率先富起來。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運動員、房地產開發商、優秀的科技人員等,他們的收入也相當豐厚,形成另一個高收入階層。與此同時,我國還存在以分散在老、少、邊、困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鎮的以下崗待業職工為主體的低收入階層。

(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基礎不同造成的

我國主要是依靠手工勞動的農業國會計專業畢業論文,由于生產條件較差,農業勞動生產率普遍較低;城鎮從事的二三產業由于基礎較好,勞動生產率普遍較高,這便導致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收入出現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導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擴大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聯系在一起的。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經歷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存在,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獲取高額不正當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我國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稅制結構

1、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是在財產繼承和贈與過程中,對發生的財產所有者變更征收的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起征數額較高,廣大中低收入者一般達不到起征點,因而其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財產稅與消費稅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產成為個人財產的主要部分,因而應建立以房產稅為主體稅種、包括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在內的財產稅體系。從目前財產所有者的負擔能力看,宜實行低稅率,并設置一定的起征點;為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控作用,還可以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稅基,除已征稅的消費品外,可以將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體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

3、開征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不僅具有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從根本上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階段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已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因而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征社會保障稅。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制

1、實行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

目前,經常收入是個人主要收入來源,大約占到個人收入的70% ,經常收入所得稅收己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絕大部分,具備了較好的征管條件,應該實行綜合課稅,這樣利于保護稅基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臨時性,稅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稅負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分類課稅,與綜合課稅分離,以便于征管和調節。

2、合理確定扣除標準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我國現行稅制實行的是標準扣除法,即對納稅人的費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個定額(免征額)來反映,不具體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這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確定扣除標準,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我國國情,具體考慮應該將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費用、生計費用列為扣除對象;

(2)考慮實行分項扣除法,針對不同人群的實際負稅能力確定具體的扣除標準;

(3)將扣除標準指數化,即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定期調整免征額。

3、降低稅率和減少累進差距

根據目前調節收入的目標,應該增加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但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有效性和減少高收入者逃避稅的動機,個人所得稅的高檔稅率應該適當降低;同時因為級距過多不便操作,為了減少較低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加大較高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可適當減少級距。

參考文獻:

[1]安體富等.當前中國稅制改革研究[M]. 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2]劉樂山.財政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現狀分析[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國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4]王誠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完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J]. 財政研究,2004(2).

[5]李娟.個人收入分配與稅收調控研究.天津財經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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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調節效果

一、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論研究最早源于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1931),他對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出現的“貧富兩級分化,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現象,提出了“賦稅就是以滿足財政上的必要的同時,或不問財政有無必要,以規定國民收入的分配及國民財產的分配,借以矯正個人所得與個人財產的消費為目的的所征收的賦課物”以穩定社會秩序。瓦格納的“個人所得賦稅論”奠定了各國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理論基礎;隨后,國家干預主義、經濟自由主義、現代稅制優化理論以及公共選擇學派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進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以國家干預學派的理論最為豐富。國家干預經濟學派的鼻祖凱恩斯在探究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爆發的經濟大蕭條成因時,發現居民的消費能力不足和較低的生活水平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生產過剩的根源。為此,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思想,主張通過有效的政策干預以刺激“有效需求”,可以通過減稅刺激居民的消費;此后,凱恩斯學派的繼承者在吸收了凱恩斯“國家干預”思想的精華上完整的論述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他們主張實行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只有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降低商品稅的比重才能實現重新分配財富的作用。稅率應以累進稅率為主,在累進稅率的所得稅稅制下,才能加大對富人的收入轉移,同時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就大;馬斯格雷夫(1959)提出了公認的財政“三大職能”將收入分配職能正式系統的寫入了財政的職能體系。他認為“調節收入與財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會上認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狀態,就稱之為分配職能”,目的就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和縮小各收入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隨后,國家干預主義學派的新劍橋學派、新古典學派、新凱恩斯學派不斷的對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思想進行了豐富和深化,在這些學派中以新凱恩斯學派最為典型。新凱恩斯學派的學者發現用凱恩斯學派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解釋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出現的“滯漲”,他們在吸收了理性預期假設和廠商利潤最大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微觀經濟基礎上建立了新凱恩斯主義宏觀經濟學。新凱恩斯學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認為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調節國民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福利”,他指出收入分配公平的稅制選擇是不可能兼有效率和公平,公平的關注必然損失效率,損失的程度造成了公平性稅制的選擇難度。當一國稅制以收入分配公平為目的時,大幅度的累進性稅制就會在公平增加的同時,以經濟效率的損失為代價,最優的稅制選擇必然是公平和效率的最優選擇。

二、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述評

由于西方以所得稅制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來已久,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效果的實證研究也主要聚焦在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上。所得稅累進程度的測量直接決定了其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早期的稅制累進程度的測度只局限在稅率結構上,Pigou(1929)、siltor(1948)、musgrave et al.(1948)、Dalton(1955)從不同角度利用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測量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發現累進程度越強,實現“正確的”收入分配的作用也就越強。Oberhofer(1975)發現不僅稅率結構具有分配效應,稅基也具有收入分配效應。稅基的寬窄、減免稅政策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Kakwani(1977),Suits(1977)發現既有研究“沒有區分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對收入分配的不同影響”,在對稅收水平與稅率結構進行剝離后,將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進行分解,分別提出了累進性指數和suits指數來測量稅制的累進程度,將衡量收入分配的稅前基尼系數與稅收集中度或稅后基尼系數作比較,當稅前基尼系數與稅后基尼系數之差為正值時說明稅制結構是累進的,稅制結構對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矯正作用;當兩者之差為負值時稅制結構是累退的,對收入分配不公不但沒有發揮矯正作用,反而起到了加速差距擴大的作用,稅制的公平性不足。Steuerle et al.(1981)發現Kakwani(1977)和Suits(1977)沒有分解稅制要素對累進性的影響,將稅制要素加入累進性指數后發現,個人所得稅的非應稅收入、稅收優惠、稅率結構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別對收入分配具有效應。Pfalher(1990)遵循稅收體系角度入手研究稅率結構和稅基兩方面對收入分配的總體效應,提出了以基尼系數為基礎的分解公式來研究稅制的整體收入分配效應。西方稅制結構的累進性研究也逐步拓展到間接稅,Slesnick(1986)采用了一種新的方法測量商品稅的累進性,發現間接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依賴于價格,當存在一個累進性的最優稅制時統一的稅收體系就能顯示出調節收入分配的優勢。隨后,Kakwani(1988)、Hassan et al.(1996)、Verbist(2004)、Baer et al.(2008)等選取不同的累進性測度指標對不同國家直接稅、間接稅或者各稅種的累進性進行了測度,發現以直接稅制為主的國家,累進性的所得稅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重要途徑;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累退的間接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各稅種而言,累退性的商品稅對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與累進性的所得稅相反。當然,在西方既有研究中也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稅收的再分配能力就越弱”(Bjorvatn(2001)),個人所得稅在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作用效應很小(Bird et al.(2007))。但是,主流研究從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稅收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的作用。

三、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理論研究源于20世紀80年代,葉振鵬(1980)、姜維壯(1980)、安體富(1984)、陳共(1984)提出財政的“調節職能”,即財政收支應起到改變社會各階層的國民收入份額,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使得我國財政職能從“分配、監督”職能擴展到了“調節職能”。陳共(1994)年提出了財政的三大職能“資源配置職能、收入分配職能、經濟穩定和發展職能”,正式確立了“收入分配職能”,即通過財政資金的調動來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目標。郭慶旺(1995)、樊麗明(2000)、高培勇(2006)、安體富(2007)都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理論和作用機制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從稅收制度、所得稅累進性、遺產稅、稅式支出等角度論證了稅收能夠擔任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擔,強調了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徑。賈邵華(2010)從國民收入三次分配流程中的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機制入手,以圖解的方式分析了國民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作用,并對稅收的調節作用進行合理定位。

四、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綜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斷的同時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逐步顯露。我國財政稅收學者紛紛從稅制公平性(累進性)角度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進行實證研究。平新喬(1992)運用西方平均稅率累進性、應納稅額累進性和剩余收入累進性對我國平均稅率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發現不同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差異越大,累進性越強。王雍君(1995)運用稅前與稅后基尼系數之比測量稅制結構的累進性,比值在0-1之間時,累進程度越高比值越接近零。錢晟(2001)在分析我國現行稅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累退傾向,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稅種設計也過為單一,在征稅政策上也沒有考慮到人文特色,提出了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體系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隨后,我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劉怡(2004)、李紹榮等(2005)、郝春紅(2006)、王志剛(2008)、寇鐵軍(2008)、劉怡等(2009)、郭慶旺等(2011)、聶海峰等(2012)運用Kakwani指數,Suits指數、平均稅率或模型對我國的稅制結構、稅系、稅種進行了累進性度量,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即流轉稅有明顯的累退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累退累進性在各年表現不一;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表現不足,提出了優化稅制結構,從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轉向“流轉稅、所得稅”為主的雙向稅制結構。劉尚希等(2004)在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和單一稅率的收入分配作用差異進行比較后,提出了單一稅率的有效所得稅制。徐進(2006)從商品稅對個人收入使用過程的收入分配調節出發等提出了從個人所得稅稅率和商品稅的稅種設計上使稅收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王亞芬等(2007)、饒海琴(2010)等運用稅前稅后基尼系數、平均稅率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全國和上海地區分類分層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效果,發現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效果較弱。王喬(2008)、趙桂芝(2010)運用基尼系數對我國稅制結構影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體顯示出逆向調節,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顯著,我國的稅制結構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盧洪友(2011)從公共物品成本分攤角度,何輝(2007)從利息稅的角度分別分析了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1]趙桂芝.中國稅收對居民收入差距分類分層調節效應研究-基于城鎮居民視角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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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制結構不合理。稅制結構與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關,一個國家的稅制結構,尤其是主體稅種的選擇,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方向和程度。一般而言,間接稅具有累退性,直接稅具有累進性。我國現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流轉稅主要是以增值稅為主,輔之以消費稅和營業稅;所得稅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近幾年來,我國的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2011年這一比重仍然高達52.87%居于主體地位;所得稅大部分占稅收收入總額的25.43%,其中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僅占7%;財產稅及其他稅種所占比重只有21.7%。流轉稅所需的征管水平較低,有利于籌集政府收入,但由于其適用比例稅率,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轉稅易轉嫁,對收入分配和社會公平的調節功能較弱。流轉稅本質上是為了促進我國的資源有效配置,但由于稅額過大,在稅收總額中占據的比例過高,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僅起不到緩和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反而會擴大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

2.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是西方大多數國家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并且以累進稅制實現縱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國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都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有:

2.1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不合理。個人所得稅稅率中邊際稅率最高的是工資、薪金所得,為45%,且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最高稅率也過高,而對一些資本財產性所得采用比例稅率,例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形成了把征稅重點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資、薪金中,對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稅力度,在實際執行中也難以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

2.2征稅模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分項扣除、分類定率的征稅模式,這樣的模式雖然課征簡單,能夠降低征稅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會因為來源不同而導致所納稅多少不同,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個人相對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對多納稅。違背了稅收量能課稅的原則,這已經不能適應現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下人們收入多元化的實際情況了。

2.3費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未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總收入、贍養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沒有綜合考慮成本費用、生機費用和個人的具體負擔。同時,多種個人所得是按此納稅,導致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效率,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因此,來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會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從而造成違背稅收縱向公平原則的現象。

3.財產稅調解不力,遺產稅與贈與稅缺位。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所得稅后積累的財產進行課稅,有助于限制財富的過度集中。如果說所得稅是針對收入的流量征稅。財產稅本質上是維持公平的,它調節經濟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收入的再調節,促進公平,縮小貧富差距,重點征稅對象是富人。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財產稅由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構成,財產稅稅收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稅范圍窄、稅負輕、稅收收入少、稅種單一等問題,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國用于調節代際間收入分配的遺產稅、贈與稅的長期缺位,使稅收對居民財富的調節一直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社會保障制度待完善。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使社會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根據相關規定,我國社會保險資金是通過收費的形式籌集的,這種籌資方式在實際運營和管理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較大,征收率不高,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等方面。不僅導致了一些地區的保險費欠繳,也使得有限的保險費收入部分用于征收機構的開支和人員費用,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導致難以滿足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且社會保險也只有通過對收入及支出的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這就使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既難以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也難以實現效率的目標。

二、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稅收政策建議

1.初次分配環節稅收調節需要在效率基礎上兼顧公平。在初次分配中要盡量減少不同要素產生的不合理差距。遵從公平原則,以保證那些只能憑勞動換取收入的低收入群體享受到應有的經濟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稅收對初次分配的調節,并不是要用稅收取代市場主導的分配,而是要使稅收有助于實現初次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種都會影響到工資、租金、利息、利潤等收益,進而對初次分配產生必要的調節效應。

1.1增值稅。盡管增值稅較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但由于其具有明顯的累退性,對低收入者易造成較大的負擔。這顯然不符合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對面包、食用油、大米、自來水、燃氣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給予免稅或低稅,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率,減輕低收入階層的流轉稅負擔。由于流轉稅的易轉嫁性,廠商只有降低享受稅率優惠的那些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才能保證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實惠,增值稅也才能起到調節分配的作用。

1.2消費稅。消費稅調節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過擴大稅基和提高稅率的辦法來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費負擔。可在2006年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奢侈品的征稅范圍,如對購買超豪華住宅,享受超豪華宴席、高級美容洗浴、高檔夜總會消費等休閑娛樂行為,開征特別消費稅。同時,對一些逐漸為大眾所普及的產品,則適當降低這類產品的消費稅稅率,有助于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同時也可以刺激消費,拉動內需。

1.3完善資源稅。我國的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對生產、開發各類資源及使用土地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現行的資源稅主要面向國有大型資源類企業實行從量計征,難以按照資源的市場價格變化對資源開采進行有效調節,更沒有彰顯對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和保護。2007年,我國資源稅收入為261億,只占全年稅收收入的0.52%。相應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改進資源稅的征收辦法,實施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可以調節企業級差收入,調整資源開采企業的不合理利潤,使行業間的利潤差距趨于合理,同時也能起到保護資源環境的作用,有利于經濟可持續的發展。

2.再分配環節稅收調節分配要凸顯公平。再分配環節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進行的,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的二次調節。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再分配手段只能進行局部調整和有限的修正。由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要通過稅收政策完全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并不現實。

2.1深化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a.調整優化稅率結構。對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應借鑒國際經驗,采用4至5級累進稅率,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對于勞動所得、資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區別對待,勞動所得的稅率必須要低于資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稅率。即應提高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租賃、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勞動性收入的稅率。b.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鑒于目前我國的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公民的納稅意識較為淡薄,個人信息系統不完善等客觀現實,直接將分類制改為綜合制可能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較現實的是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按照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屬于投資性的、無費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類征收,對于通過勞動所得的報酬和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采用綜合征收。c.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準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水平和物價水平的變化而不斷調整。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并適當考慮納稅人的自然狀況、生計、贍養老人、婚姻等實際情況,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納相同的稅,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的社會政策目標。

2.2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第一大稅種,社會保障稅形成的資金專款專用,用于轉移支付,實現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結構性改革使下崗失業人員日益增多,必須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較快的增長。同時,應加快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進程,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機制,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的資金專款專用于社會公平的轉移支付,也是調節分配的有效手段。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權利,防止貧困問題加劇,實現社會公平。

篇7

非稅收入的運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方式,以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為主、其它科(局、股)室為為輔,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繳入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除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外,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但非稅收入的具體操作中,筆者認為部分地方還未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總體概貌和規模不清、管理意識不強、監督力度欠缺,表現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應收盡收不到位。

1、缺乏過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因執收主體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數超額累進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一般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2、行政干預大,隨意減免。執收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越權減免基(資)金收入,有的由領導出面批條子,隨意減免或緩交,導致應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為招商引資,確保重點項目而頒布的一系列規費減免的非稅優惠政策,收入流失較大。

3、征管部門不重視、不跟蹤問效,導致非稅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門對改制、轉制和國有股本投資等國資企業無償占有專營權、經營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降低國有股權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紅等現象不及時關注、跟蹤問效,致使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流失較大,有的甚至還將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任意處置,謀取小集體利益。

二、票據使用不規范。

1、混用票據。少數單位對收費(基金)票據和內部往來結算收據的使用規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費不開具規定的收費(基金)收據,而是用內部往來結算收據和地稅部門的服務性統一結算收據收費,人為混用、串用票據。

2、自印票據。個別單位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而是自印票據或從市場上買來的收款收據收費。

3、票據填列不全。經抽查,相當部分票據未列明收費項目、代碼、性質、標準等基本要素。

三、統計工作未建全,非稅收入核算過于籠統。

1、未建立非稅收入統計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對種類繁雜、管理分散的非稅收入統計工作還未啟動,沒有形成專門的統計報告反映非稅總體征管情況,對非稅收入的總體概貌不清。

2、對非稅收入核算不具體,欠科學。目前開發的非稅收入管理核算模塊,對非稅收入的核算沒有分清具體的收入性質、管理方式及收費明細項目,從數據庫中無法識別某個單項收費的入庫及管理情況,整個非稅收入核算體系比較籠統、粗放。

四、資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統管范疇不清,資金管理分散。由于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統管主要采取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員對非稅收入管理的總體概念不清晰,整個非稅資金未完全納入財政預算及專戶管理的總盤子,相當部分非稅資金游離于歸口部門或直接坐支。

2、預算資金人為調劑。財政部門對國家規定要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不是依據資金性質劃分確定管理范圍,而是根據財政預算總規模和稅負比重來確定非稅收入的預算入庫額,有意識地調劑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規模。

五、使用結構不合理,專款專用落實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產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單位經費比例相對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養人,投放生產項目的比重很小。

2、人員經費擠占了專項基(資)金。按規定,專項基(資)金應設專帳,專款專用,但有些單位人員經費和專項基(資)金捆梆使用,人為地擠占了專項基(資)金。

以上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制度,規范資金管理行為:

(一)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傳力度。各執收單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非稅收入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共識,進—步增強繳費義務人的繳費意識,為依法執收創造良好的環境。

2、全面推行非稅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執收單位與市財政、銀行聯網,對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票據填開、資金繳存、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全過程,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實現財政部門與銀行、執收單位之間的數獲據共享和信息交換,以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監管,確保依法征收,應收盡收。

3、規范執收行為,從嚴減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征收、依標準征收,規范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序,明確減免權限,堅決禁止隨意減免、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關系費”的行為。未經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政府性基金。

4、對改制企業及重點項目進行一次專門的非稅收入清理活動,對國有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確認,既要體現政策優惠,又要避免財政性資金流失,對惡意賤估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改進非稅收入核算管理系統,進一步規范核算行為。

1、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庫或統計臺帳、報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釋義》規定的分類口徑,把稅收之外的財政性資金都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疇,完善項目管理庫和統計報告體系,提高收入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2、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核算系統。通過系統升級,全面實現非稅收入收繳、撥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體化管理,改進收入明細核算和對賬辦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確保非稅收入安全、公開、透明。

3、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票據使用與核銷的日常管理,票據的開具必須規范、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完整,嚴把票據核銷關,及時糾正票據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4、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能鍛煉,熟悉國家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

(三)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財政部門統管力度。

1、將目前分散在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處(科、股)室管理的非稅收入逐步歸口集中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統一核算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

2、對照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按規定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要嚴格實行預算管理,未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要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3、結合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分配格局,統一編制部門預算和財政預算、統一支出口徑和標準核定單位支出,將財政專戶直接返撥逐步轉為國庫集中支付,由國庫按使用計劃或進度撥款,真正做到繳撥分離。

(四)合法使用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1、理順財政體制,實行人事改革,定編定崗,將單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并予以保障,從根本上解決因財力不足,“以費養人”運行現狀,預防征收單位合理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2、加大專項資金生產性支出投放比重,規范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政府性基金統一由預算安排調配、按項目及其進度核撥,將資金真正用到實處。

篇8

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如果說在我國保險市場尚未全方位立體地對外開放之前,保險市場競爭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我國傳統保險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實現行業之間的社會公平和吸引外資、引進先進保險管理經驗和技術的政策功能,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那么加人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和保險市場格局發生深刻變化之后,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又如何呢

首先,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在形式上違背了習的國民待遇原則,違反了保險市場機制的平等競爭原則。人世之后我國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便是保險業,盡管從長遠來看,對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個難得的機遇,但是從近期來看,挑戰是實質性的。在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中,保險業首當其沖。根據協議,人世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將會發生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放寬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準人政策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經營的業務領域和業務范圍,并取消其數量限制外資保險機構在法律、規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將與國內保險機構相同。這就意味著在年內逐步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與中資保險機構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尤其是外資保險機構將享有我國保險市場所有權上的“國民待遇”。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依然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超國民待遇”—比內資保險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的國民待遇原則,其政策的滯后性使其顯示出明顯的不公平性,在我國稅收環境中中資保險企業不能與外資保險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使本來就處于幼稚成長階段的中國保險業的經營環境更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顯然,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稅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則,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有違于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這是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一個顯著的負面效應。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悖離了稅收的效率原則,損害了經營效率、社會效率。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作為吸引外資的一個重要手段已不再發揮作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某種情形下變得多余而浪費。一方面,一項吸引外資的政策能否發揮作用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動因有著密切的關系。外資保險企業爭相進人中國,看中的是中國潛在的巨大保險市場,也就是說,中國保險對外國投資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價值的是中國保險市場的“市場所有權”,而的加人,意味著中國保險市場所有權對外資保險企業的某種讓渡。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已顯得不再重要,甚至無關緊要。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是否與外商投資者所在母國的稅收政策相協調,如果投資者所在國對海外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或扣除限額,則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稅收優惠,只不過發生了稅收在國與國之間的轉移。在此情形下,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得不僅多余,而且產生了浪費。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就屬于這種情況。

第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已演變為我國民族保險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根據我國加人后半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表面上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似乎駛人了快車道,年一月共實現保費收人億元,同比增加億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險業務增幅高達,財產保險業務增幅。然而,從承保利潤來看,則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費增幅高達的壽險公司賬面利潤僅有億元,較上半年同期減少億元,下降幅度為。據業內人士分析,保費收人上升而利潤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賠款和給付同比增加億元,增長以外,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增長了、和。總之,保費上升而利潤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險經營成本不斷攀升所致。其中,營業費用的上升成本為保險經營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營業費用的構成中,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占據著較大的分量。稅收的強制性和營業稅的易于征管,使營業稅負成為了我國保險企業的固定成本,也是通過保險企業自身改善經營管理都難以消化或減少的經營成本。而我國現行保險營業稅收政策一方面對內高于國內一般行業的營業稅,另一方面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營業稅負給予了較大的優惠—可享受較高的稅基扣除標準和年之內退還營業稅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是比較沉重的。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所得稅上的各種優惠以及在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上的免稅待遇,相對削弱了中資保險企業的獲利能力和資金積累能力,而外資保險企業恰恰在資金實力上有著明顯的竟爭優勢,可見,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實際上是一項“扶外強、懲內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民族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承保利潤,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際競爭力。深層次地看,加人后,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還進一步影響了中資保險企業的資本造血功能,威脅著整個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甚至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都將產生不良影響。這一結論似乎聳人聽聞,其實一點也不為過。因為,一國保險業能否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主要取決于該國保險業是否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保險業面臨著資本金嚴重不足、償付能力偏低的狀況。和外國保險公司相比,中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差距甚遠。我國民族保險業不僅資本實力弱小,而且還存在著嚴重的資本金不足的狀況。解決我國資本嚴重缺口的現實途徑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資保險公司上市融資。這一途徑目前還受到我國保險法規、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經營業績的現實約束,因而不可能成為解決資本嚴重缺口的主要途徑。二是吸收外資參股。目前,這一方式在我國各保險公司中甚為流行。然而應該看到,外資參股往往夾雜著一些苛刻的附屬條件,其參股數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資金雄厚的著名保險公司尤其是美國更傾向于在中國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資參股解決資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強保險公司的自身資本積累。即按照保險公司法的規定從歷年的利潤提存資本公積金。比較而言,這種途徑應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徑。然而這一途徑卻受到了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獲利能力急劇下降的嚴重制約。從年以來,我國保險業的平均資本利潤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資保險企業提取資本公積金的數量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造成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較高的營業稅率無疑增加了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因而嚴重影響了它的資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脅到了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僅以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衡量,減少了毛利潤,同時,比外資保險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稅,導致中資保險公司的稅后凈利潤大大減少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達犯,我國保險企業存在著較大的潛在支付信用危機。超級秘書網

第三,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導致了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任何一項政府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干預手段,都會對社會福利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稅收給社會福利帶來的變化主要由政府財政收人和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組成,由于稅率的固定性,政府獲得的財政收人是確定的,因此,我們著重考察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尤其是較高的營業稅對我國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當前保險市場結構或市場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結構表現為中資保險公司在市場份額上仍占有絕對壟斷優勢,而在保險企業數量上中外合資及外資獨資保險企業數量卻超過了中資保險企業數量。另外,目前我國仍對保險商品實行價格管制,因此,我國對保險商品征收的較高的營業稅負,中資保險公司難以通過漲價而轉嫁,它受到了外資保險企業外在竟爭壓力和政府價格管制的雙重約束。故此,從形式上看,是中資保險企業獨自承擔了營業稅的較高稅負。實際上,營業稅的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誰取決于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供給彈性很大,一是保險生產中的固定資產比例低,供給不必受到調整生產規模的技術約束二是在外資保險企業全面進人中國保險市場后,中資保險企業具有搶占市場先機的內在沖動。而相比之下,我國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主要受保險意識弱、收人水平低、保險價格高以及保險信用、服務質量差等因素制約。因此,盡管對于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保險消費者因需求彈性之間的差異具體承擔的營業稅負有所不同,但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需求相對于供給無彈性,營業稅的稅負主要由保險消費者承擔,即通過保險商品的銷售,將稅負主要轉嫁給了保險消費者。

這似乎違背了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證明了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未能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更主要的是它損害了我國保險消費者的社會福利,使得我國保險消費者必須付出更多的貨幣才能換回必要的保險消費。從社會整體上講,必將抑制我國保險總需求,對于正在迅速成長的我國民族保險業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面,較高的營業稅負也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生產者剩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是由于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竟爭日趨激烈所致,不僅存在中資保險公司之間的竟爭,而且有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保險市場竟爭格局給消費者帶來的多樣化選擇,使得保險營業稅負不可能完全轉嫁給保險消費者,中資保險公司必定要承擔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而外資保險公司因繳納的營業稅在年內予以退還,實際上并不承擔生產者剩余損失。

總之,加人后,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格局使得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造成了較大的消費者剩余損失和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并且兩者損失之和超過了政府財政收人,其差額即為稅收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社會福利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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