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2 15:21:3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論,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 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 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 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錄進來,是經濟法學力所難及的,既沒有必要,也不科學。那樣不但什么都講什么都講不清楚,而且又與其他課程內容重復,既浪費學時,又造成“夾生飯”難煮的現象。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關鍵詞]關聯企業控制企業從屬企業
一、對關聯企業的初步界定
在中國,伴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已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一種日趨重要的經濟現象;另一方面,它卻是一種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了解的法律現象。事實上,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已經在嘗試對這一現象做出反應,盡管也許還不成熟。在英美國家,最早出現并最經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屬公司”(subsidiaries)。然而,這樣的名稱最多也不過表明公司之間的等級關系。而且,有關這方面的法律也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國,像“公司體系”
(companysystems)和“關聯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這樣的術語已經開始在使用了,但這些概念還缺乏具體的法律內容,它僅僅表明了存在于企業之間相對緊密的聯系①.在歐洲,如歐共體或法國,其法律文件中所出現的“公司集團”(groupedesociete),同樣缺乏對這種聯合形式的界定。所以,這一概念的定義仍然是模糊的②。只有在德國,這種商事企業的聯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義③.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關聯企業(VerbundeneUnternehmn)-一個表示對若干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進行集中管理的術語④。其所謂關聯企業指法律上獨立之企業相互間有聯合關系。
在日本法律中,雖然關聯企業沒有出現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財務諸表規則中卻做出了較為詳細的闡述。該規則第8條第4款規定:一方公司實質上擁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決權,并通過人事、資金、技術和交易等手段嚴重影響該公司的財務與經營方針者為關聯公司。該財務諸表規則第8條第5款規定,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政府報送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以及財務報表報送公司是關聯公司時,與其有關聯的公司都叫做“關系公司”。換言之,關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謂關聯公司的統稱①.
我國臺灣地區接受并使用了“關系企業”這一表示統稱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與日本的使用意義也是一致的。學者使用“關系企業”一詞作為具有母子關系、參股關系之企業聯合的統稱②.立法也徑直以“關系企業”作為其關系企業法的正式名稱。
在我國,人們已經開始在使用關聯企業這一用語了。但作為正式的法律術語則僅見于我國的稅法之中③.根據我國稅法中的規定,所謂關聯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④。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作為一種廣泛的經濟現象存在的關聯企業這種企業聯合體已經逐漸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盡管有關的規定仍然是初步的、自發的、不系統的。從上面的論述我們亦可以看出,即使是在法律概念上,尚未有公認的標準為人們所廣泛的接受。為了研究問題的方便,我們需要首先從學理上給關聯企業下一個定義: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這里所謂“特定的經濟目的”是指企業之間為了追求更大的規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關系或統一安排關系;所謂“特定的手段”是指通過股權參與或資本滲透、合同機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聯鎖或表決權協議等方法:“企業之間的聯合”則是特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之間的聯合。如屬非獨立法人,則談不上聯合。
二、對關聯企業特質的分析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首先,關聯企業中的成員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這是構成關聯企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失去了這樣一個前提條件,就不可能形成關聯企業。因而,也就無關聯企業而言。關聯企業是一種由單體企業聯合起來的企業群體。在法律上,關聯企業的成員公司保持著各自的獨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這就是說,關聯企業是由法律上各自獨立的成員企業所構成的。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什么“兩級法人”或“多級法人”關系,而是平等的企業法人之間的聯合關系,但它們之間在經濟事實上是不平等的,這正是我們研究關聯企業的意義所在。因此,關聯企業的財產也不表現為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所享有的財產(盡管可能存在著集團財務管理),而是表現為各成員企業各自的獨立財產(盡管這種所謂的獨立的財產存在著事實上的關聯性和被支配性-由控制企業控制和支配)。關聯企業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思機關。雖然有些企業集團設立有“總管理處”之類的機構,但是,這類機構充其量也只能發揮協調功能,不是一種意思機關,但在關聯企業法上仍然應當由法律明確其法律地位和責任關系。至于關聯企業中存在的統一管理問題,它的意思來自于支配企業(即關聯企業中能夠對其他成員企業施加影響的獨立企業)。它仍是屬于某一單體企業的決策范疇,而非關聯企業的一種基于共同決策而形成的統一意志。
對于關聯企業本身的非法人地位問題,在我國,認識上尚存在著一些偏差和誤解。由于關聯企業是一種經濟聯合,具有集團特征,因而就有人認為關聯企業本身就是一個法人。一提到組建企業集團就一定要給它一個法人資格,實行所謂的“人、財、物、產、供、銷、黨、工、團”“九統一”的倒旗聯合。對大量的通過行政手段組建起來的企業集團實行“大法人”管“小法人”,從而在企業集團內部形成了一種“多級法人”的奇怪現象,或者干脆取消成員企業的法人地位。誠然,在我國組建企業集團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著上述若干問題,但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當然說明就有必要賦予企業集團以法人資格。這不僅不符合經濟現實,而且涉及到一個如何對待企業集團的發展的法律政策問題。
關聯企業中各成員企業各自雖然在法律上保持著其獨立性,但其經濟地位已經發生了傾斜,關聯企業內部各成員公司之間在事實上形成了不平等的支配與從屬的關系,并引發出一系列法律問題,如從屬公司的債務問題等。正因為如此,所以,才對關聯企業中成員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予以特別強調,它是我們研究關聯企業的起點和前提。
其次,還應該認識到關聯企業是一種企業之間的聯合體。它是一種具有多元化和多層次結構的企業聯合。我國學者一般也習慣于將這種聯合現象從組織結構上概括為四個層次:即核心層、緊密層、半緊密層和松散層。關聯企業的核心層是一個控制公司,它通過資產聯系(如股份參與)、合同聯系或其他聯系手段(如人事聯鎖)與其他企業法人建立起生產、經營、銷售或其他資產關系。關聯企業的緊密層由多數法人企業組成。它們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其成員之間相互發生密切的資金、生產、經營上的聯系。緊密層企業由核心層企業所控制,因此,它實質上表現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或從屬公司。關聯企業內部還可能有大量的成員是緊密層企業的子公司或從屬公司,它們又受到核心層企業的間接控制,是核心層企業的孫公司。關聯企業的半緊密層主要指關聯企業內部成員公司之間因相互參股而形成的關系,譬如,核心層企業或緊密層企業相互之間參股而形成的生產經營關系。從更廣泛意義上講,關聯企業還包括松散層成員,即大量的非固定的通過生產經營協議而保持聯系的伙伴關系。
上述四層結構關系可以濃縮成兩層結構關系,即控制企業和從屬企業。所謂控制企業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對他企業施加決定性影響的企業。相應地,他企業則為從屬企業。一般來說,控制企業與從屬企業大致表現為如下兩種類型:
1股份控制型。當一企業占有他企業一定的股份資本時,二者之間就有可能形成控制與從屬的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股份資本參與主要表現為多數股份資本參與,即一企業占有他企業多數股份資本時,該企業就可以看作是控制企業,他企業則可看作是從屬企業。典型者表現為母子公司型(parent/subsidiarycompanies),其母公司又稱為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但是,在許多情況下,控制公司地位的取得并不一定非得占有他企業的多數股份。如在股份持有比較分散的公司中,或許只需要占有該公司相當的股份,如25%,即可達到控制的目的。這里有三種特殊情況:其一,如果一公司持有他公司的全部股份資本,那么,他公司則是該控股公司的全資性子公司(wholly-ownedsubsidiary)。
其二,當A公司成為B公司的控股公司后,B公司又成為C公司的控股公司時,C公司則是A公司的孫公司,而A公司亦自動地成為孫公司的控股公司,盡管A公司并未對C公司直接投資。這種控股公司可稱為高級控股公司(superiorholdingcompany)。這種控股公司對孫公司實施的影響是間接的。其三,如果相互參股企業中的每一企業都占有另一企業的多數股份資本而對對方互相施加直接或間接的決定性影響時,那么,這兩個企業就有可能同時被看作是控制和從屬企業。由上可知,在股份資本參與過程中,如果一企業占有另一企業一定的股份而對另一企業可以實施直接或間接的決定性影響時,那么,這一企業就可能被看作是一種控制企業,另一企業就有可能被看作是從屬企業。
2合同控制型。關聯企業的形成亦可通過合同方式來完成。這種類型的關聯企業是指一企業通過合同的規定享有指揮支配另一企業的權力從而形成一種控制(contrlling)
和被控制(controlled)的關系。能夠指揮支配他企業的企業為控制企業(thecontrollingcompany),受控制企業指揮支配的企業為被控制企業(thecontrolledcompany)。這類關聯企業雖在實際生活中不乏例子,但作為法律明確規定下來的一項關聯企業制度則唯一地可見于德國法上。其重要表現形式即為控制合同,盈余移轉合同、共同盈余分配合同、部分盈余移轉合同、營業租賃合同、營業委托經營合同①。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1資產聯系方式。資產聯系紐帶主要體現為股權參與從而在企業之間形成控股、參股關系。控股公司通過股權參與并進而控制子公司的業務活動。一般來說,一公司持有他公司的多數股份即可達到控制他公司的目的。資產聯系紐帶所產生的后果,典型的表現形式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holdingcompany/parentcomppany—subsidiany)這種結構方式。“在商業意義上,如果一公司享有任命另一公司多數董事會成員的權力而控制了其公司的董事會時,那么,該公司就被認為是另一公司的控股公司,而另一公司則被認為是該公司的子公司”②。對子公司董事的控制幾乎總是與控股公司所掌握的子公司的表決權分不開的,而表決權的多寡又取決于控股公司對子公司所持股份的多寡來決定的(當然,對子公司董事會的控制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實現,如在子公司的章程中做出規定,或與子公司訂立合同授予控股公司任命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權力)。控股公司毋需控制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才能控制子公司的董事會。子公司還可能有其他股東,但這些股東總是處于少數地位,因而,稱之為少數股東(minorityshareholders)。由于在實踐中,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產生對子公司多數表決權的控制,所以,一般著述中,又將之稱為多數股東(majorityshareholder)。如果控股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votingsharesandnon-votingshares),那么,該子公司就是該控股公司的全資性子公司(wholly-ownedsubsidiaryoftheholdingcompany)。
2合同維系方式。形成關聯企業的第二種聯系紐帶即為合同方式。企業之間通過合同方式建立起一種關聯企業,如前所述,在立法上僅見于德國,德國股份公司法在其第三編中規定了關聯企業,其中以企業合同(enterprisecontract)方式組建關聯企業是其立法的側重點。該法規定了企業合同的定義、種類、簽訂、修改和終止以及對合同型關聯企業中的債權人和少數股東的保護。根據該法的規定,企業合同包括控制性合同、盈余移轉合同,它是指一股份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將公司的指揮支配的權力置于另一企業之下(控制合同)或負有將其全部盈余移轉給另一企業的義務的合同(盈余移轉合同)。股份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承諾為另一企業的利益而經營本企業的合同,也被認為是全部盈余移轉合同。如果彼此互不依附的企業通過合同處于統一領導之下,但并不因此而使一個企業依附于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企業,那么,這種合同不是支配合同①。此外,企業合同還包括其他一些種類。下列合同也是企業合同,根據這一合同,股份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1)
有義務將其盈利或其單個經營場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與其它企業的盈利或其它企業單個經營場所的盈利集中起來,進行共同盈利的分配(盈利共享);(2)有義務將其盈利的一部分或其單個經營場所的盈利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另一企業(部分盈利移轉合同);(3)將其企業的經營場所出租或轉讓給另一企業(經營場所出租合同,經營場所轉讓合同)②.根據該法的規定,有關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每個職工盈利分配合同,以及現行業務往來的合同范圍內的盈利分配或許可證合同,不是部分盈利移轉合同③.
3其他聯系方式。形成關聯企業的第三種聯系紐帶并非一種獨立的聯系手段,它派生于資產聯系紐帶。其作用主要在于在既有的股權控制之下加強其控制而已。譬如,人事聯鎖(interlockingdirectorate),即關聯企業中的控股公司向其他成員公司派出董事、經理人員、顧問等。其目的是加強其控制力。再如表決權協議(votingagreements),道理亦然。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目的。
形成關聯企業的目的和動機是十分復雜的。一般而言,它是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聯合。其具體的經濟目的和動機可能基于壟斷市場考慮,也可能是基于避免風險,降低成本、尋求合作,逃避稅務(有些國家對關聯企業實行較為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考慮;還可能是出于加強競爭能力的考慮。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目的則是一企業通過一定的手段以達到支配控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的效果。
三、關聯企業的表現形式
關聯企業這一概念不僅在各國的稱謂有所不同,而且其表現形式也極為不一致。從企業發展史上看,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形式的商事聯合,如卡特爾(Carter)、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企業集團(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那么,這些商事聯合與我們所說的關聯企業有何聯系和區別呢?轉(一)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在一定意義上講,關聯企業就是企業集團,或者說,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那么,什么是企業集團呢?1987年12月國家體改委和原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下稱《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為:“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于企業集團的組成,該《意見》指出:“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眾所周知,現代生產力(即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技術、信息等)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才能達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這樣的經濟就是規模經濟。一定規模的經濟所產生的效應就叫做規模效應。而企業集團正是為了適應這種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聯合組織形式。盡管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盡相同,但它們還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它是由若干獨立企業組合的聯合體。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獨立法人組成的功能單位(afunetionalunitofseverallegalentities)①.第二,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業(工業企業或銀行)為核心;第三,通過控股、參股等所有權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擴展(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將若干企業聯合起來。
第四,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生產經營的集中化管理(uniformmanagement)②。由此可見,我們有理由相信企業集團就是一種關聯企業,它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
(二)關聯企業與康采恩。康采恩一詞來源于德語Konzern,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
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一是合同型康采恩;二是事實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過合同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系的企業合同有很多種,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潤移轉合同”。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所有企業必須置于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同時,締結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如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3/4以上的多數同意,最后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后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借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其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③.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于另一個企業,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并到統一領導之下,那么,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①。顯然,康采恩屬于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三)關聯企業與卡特爾。卡特爾一詞源于法語Cartel,意為協定或同盟。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形成一個壟斷聯合組織。但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如果違背共同協議的規定,則要受到罰款、撤銷其所享有的特權等處罰。在成立協議時,一般都通過正式的書面手續,但也有的只是通過口頭的協議。在卡特爾內部,由參加者共同選出一個委員會,其職權是監督協議的執行,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共同基金。由于競爭、兼并、經濟危機和違反協議原因,卡特爾這種聯合并不穩固,卡特爾協定持續時間也就很短(一股不超過5至10年)②。卡特爾的類型主要有: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產量的卡特爾以及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等②.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在法律上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卡特爾亦是一種廣義的關聯企業形態,屬于合同型關聯企業。但另一方面,雖然卡特爾協議的形成仍在于壟斷和控制,但由于這種協議并無實質上改變參加卡特爾集團權力結構的變化,所以,這種關聯企業不具有典型性。
(四)關聯企業與辛迪加。辛迪加一詞源于法語Syndicate,原義“組合”,它是又一種企業聯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設立的壟斷組織。辛迪加也是一種合同型關聯企業。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著獨立的地位,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獨立性。
它們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業務都由辛迪加的總辦事處統一辦理,然后再在參加者之間按照協議規定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在流通領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價格銷售產品,按壓低的價格收購原料。由于這種統一經營辛迪加的成員不再與市場發生聯系。這樣就使辛迪加成員很難脫離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它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購銷機構,開辟市場,建立供應原材料的渠道。這樣卻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擠。因此,同卡特爾相比,辛迪加是較為穩定的一種壟斷組織形式。
(五)關聯企業與托拉斯。托拉斯一詞源于英語Trust,意為“信托”,“托管”,是又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關系的企業,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以獲取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型壟斷企業。托拉斯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實際上完全屬于母公司,母公司的權力以擁有托拉斯的股票為基礎,實質上是一種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東通過掌握足以對整個企業組織進行控制的股票來實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并為基礎的托拉斯。它們是由同類企業合并所組成,或由強大的企業兼并實力較弱的同類企業而組成。這種類型的托拉斯的總公司是直接掌握產銷的業務公司。其特征是,托拉斯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參加者在法律上和業務上完全喪失了其獨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會控制所屬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業主成為托拉斯股東,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③.由此可見,只有第一種類型的托拉斯才屬于我們所要研究的關聯企業的范圍,而第二種類型的托拉斯,由于其已成為一個統一的法人組織,固不發生關聯企業意義上的法律問題。
(六)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很少有像跨國企業那樣成為人們爭論焦點的,無論在母國還是在東道國,跨國企業一直是人們廣泛爭論的中心。在世界各地,跨國企業有時受歡迎,有時被驅趕;有時受贊揚,有時遭詆毀;有時被控制,有時不受控制”①,有人認為,“跨國企業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同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②.也有人認為,“它在希臘、伊朗、黎巴嫩、剛果和古巴等地的軍事干涉,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國的軍事派遣活動以及它對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控制等。這些事實已經給除了那些最頑固的觀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個深刻的印象,即美國一直是戰后可怕的帝國主義力量”③.無論人們對于跨國企業的評價如何,我們所看到的事實是,它的存在已足以使得人們不得不去重視它、研究它。就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的關系而言,我認為,其唯一的區別僅在于跨國公司已越出了一國之境。相應地,關聯企業是國內法研究的對象,而跨國公司則屬國際法研究的對象。
跨國公司一詞在英文中有著多種表述方式,一般來說,它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④.從這一定義出發,跨國公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跨國公司是由國內外諸實體組成的企業,這些實體包括分支機構、子公司、母公司等。第二,跨國公司諸實體間并非簡單的組合,而是通過各種復雜的控制關系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第三,根據這種內部關系,母公司就可以依據自己的全球戰略來安排整個跨國公司各實體在全球的生產經營活動,使局部服從全局的需要,形成內部一體化⑤。
很顯然,跨國公司亦是一典型的關聯企業的表現形態。由于其具有跨國性,所以,法律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規制也就相應地存在著兩種情況:其一是有關跨國公司管制的國內法措施,它主要包括對母子關系的調整、對壟斷條款的規制、對稅收關系的規制等;其二是有關跨國公司管制的國際法問題,它包括跨國公司的主體地位和待遇問題,管轄沖突及其解決辦法、跨國公司的外交保護及跨國公司的國際管制等方面的問題。
注釋:
①See,e.gSections(a)ofU.S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
②UlrichImmenga,ComppanySystemsandAffiliation,Chapter7,VolumeXillof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ComparativeLaw.J.C.BMohr(PaulSiebeck)1985.atP.2.
③德國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以下簡稱AKTG)(1965)在其第三編中對“關聯企業”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④臺灣學者將之翻譯為“結合企業”,見賴英照:《公司法論文集》1990年版,第161頁。
⑤張扣娣編譯:《日本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關系》,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頁。
⑥賴英照:《公司法論文集》,1990年版,第272—273頁。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章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37、38、39、40、41條。
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2條,《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
⑨AKTG291,292.
⑩Pennington‘sCompanyLaw(4th.editon),Butterworth&Co.Ltd.,1979atP.839.⑾⑿⒀AKtG291.292.292.
⒁MarcusLutter:“TheLawofGroupsofCompaniesinEurope,AChallengeforJurisprudence”,ForumInternationleVol.1.1983
⒂MarousLutter,Supra,atP.10.
⒃SeeAKtG308-337.
⒄SeeAKtG18.
⒅參見柳隨年、厲以寧主編:《現代公司運作全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3年版,第543頁。
⒆參見柳隨年、厲以寧主編:《現代公司運作全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3年版,第544頁。
⒇2122[英]尼爾·胡德、斯蒂芬·揚著:《跨國企業經濟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關鍵詞:工學結合;高職;經濟法教材建設;整合資源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2013)05-0141-02
教材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目前,高職《經濟法》課程教材建設存在以下問題:教材在編寫內容和體例上均沿用本科教材大綱來設計章節內容,以理論闡述為主,沒有跳出學科性教學的框架和模式;缺少實踐教學的內容;沒有對學校及學生的層次進行系統的區分,缺乏針對性及明確性;版本繁多,內容不一,良莠不齊,有一些教材雖然增加了案例、課后練習題甚至案例分析,但很多案例的挑選比較隨意,缺乏綜合性及實踐性,缺少相應的實訓指導書;教材建設中無序和重復現象嚴重;教材與高職學生所特有的思維邏輯不相符,忽視了高職學生在整體知識結構上的差異性,沒有做到因材施教;總論和分論脫節,總論不能指導分論是現有教材的通病;教材的內容通常未包括新頒布實施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出現教學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吻合,即教學內容存在滯后性。如何根據高職學生的實際和特點編寫出高質量的教材迫在眉睫。
教材建設的總體思路及目的 以職業活動的工作過程為導向,以崗位分析為依據,以能力本位為出發點,與行業企業專家論證、座談,對典型崗位工作過程分析,整合序化教學內容。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活動為載體或者標準,確定內容,分為經濟法基礎(總論),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宏觀調控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經濟仲裁和訴訟法六個學習情境(六部分內容為分論),分解若干個學習性工作任務,且學習情境之間相互銜接、相互滲透。用法律基礎為主線統領各部門,實現總論與分論的統一。突出學生的服務意識、職業素養和實際應用,做到基本知識與職業能力標準相結合,在單元體系設計和內容安排上,將知識、技能素質融為一體,構建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目標的教材體系,充分體現高職教育的職業性、實踐性、實用性和適度性,突出“情境模擬,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特色,培養學生“知法、懂法、用法”的綜合職業能力。
教材建設的制度管理 嚴格落實國家出臺的教材建設管理辦法,在宏觀框架下,發揮各高職院校的積極性,徹底解決混亂無序的現象。對于高職院校而言,要將教材建設作為提高教學質量的重點工作來抓,統一管理。因為教材是課程教學最重要的支撐材料,沒有好的教材,教學質量無從談起,故在編寫前要充分論證,做好規劃,制定詳細的工作流程,做好課程教學設計,制定編寫大綱;同時編寫實驗實訓指導書,經院校教材編審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對于沒有條件建設的教材,要選擇近三年國家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和精品教材,確保高質量教材進課堂。
教材編寫團隊的建設 合理的教學團隊是教材建設的關鍵,應該由課程專家、行業專家、文字編輯等組成。課程專家主要看教材的開發思路是否合理、方法是否正確;行業專家主要負責教材開發的內容是否先進,基本技能操作訓練是否重視,教材結構是否合理;文字編輯關注的是文字表述是否科學和規范;專業教師才是課程建設的主體,因為專業教師有多年的高職教學經驗積累,對教學、課程和相關領域有深入的研究,能夠用自己的語言按照教學要求組織教學,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了解學生,了解專業,了解企業及服務一線的要求,能做到因材施教,只有這樣才能建成突出職業能力培養的課程標準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材。
教材建設的地位 為使教材貼近高職高專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教材編寫應堅持“理論夠用,實用為度”的原則。理論知識要學,但主要是教給學生做事情的方法和流程,側重訓練學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如何學以致用,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各類經濟糾紛問題,有效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引導學生掌握維權的意識和技巧,這一定位要貫穿于教材建設的始終。
教材內容與專業的關系 不同專業的內容選擇必須要有側重點。會計電算化、金融證券、投資理財專業要重點講會計法、票據法、金融法、稅法的內容,市場營銷、物流管理、電子商務專業重點講經濟秩序維護法律制度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產品質量保護法等,在編寫中應緊扣專業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在各章節重點內容編排、結構布局、案例和習題難易度的把握上以技能訓練為主,注重理論授課、實訓及課后輔導等教學環節的可操作性。采用大量實例、相關知識鏈接代替理論性闡述,增強趣味性及師生互動。
教材與實訓教材的關系 高職教育是技能型教育,故在教學設計中應高度重視實踐性教學環節,編寫相應的實驗實訓指導書,通過實踐性教學來鞏固理論知識的應用。實訓教材開發的思路:(1)不能建立在過去陳舊的教學思路、方式方法上,不能僅僅滿足于習題集、案例分析的形式,應以實訓項目為依托,每個實訓項目應設定目標、過程和評價標準。(2)實訓教材應當吸收貼近現代生活的真實案例,選取具有新穎性、代表性的題材內容,幫助學生縮短理論與實踐的距離,實現角色調整。(3)實訓教材結構模塊應打破以往以傳統理論基礎課程為主導的教學模式,強調以工作崗位所需職業能力的培養為核心,按照不同的項目導向設計相應的實訓內容(要點見表1)。
教材建設與教材使用的關系 基于工作過程崗位的教材開發出來以后,怎么進行使用?用什么方法、用什么樣的教學模式,使學生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課程實施層面上,教師是關鍵,需要教師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教學方法改革,要設計、要實踐,創造性地教學,因材施教。
教材的穩定性與新知識的銜接 在編寫過程中,力求反映介紹最新頒布經濟法律、法規,要參閱和借鑒重要學者的著作和科研成果,使學生能夠對經濟法內容體系有較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教材建設與考證的關系 我國實行的是職業準入制度,在教學中必須重視這一現實性的問題,設置會計電算化、金融與證券、投資理財等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必須考慮學生考取從業資格證書、助理會計師考試的內容,重點講授法律基礎、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營業稅法律制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等內容,要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系統、全面的介紹,對考試修改部分要做重點提示,針對學生難以理解和容易混淆的內容尤其要進行系統闡述,同時設計單項、多項、判斷、案例分析、計算、綜合練習等形式,強化學生復習并開闊視野,做到知識的融會貫通,根據教材的內容設計模擬試題,要求考生按照考試時間及要求進行實踐演練,積累實踐經驗,為今后學生的考證和進步打下堅實的基礎。
教材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等資源庫的關系 教材建設必須圍繞課程標準、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職業標準、專業課程體系、教學情境設計方案進行。在此基礎上,編寫實驗實訓指導書、教學課件、習題與試題庫、授課錄像、實訓展示圖片、教學視頻、仿真模擬、典型案例、習題庫、試題庫、技能比賽作品及其他社會服務項目等資料,使教材建設和實施成為教學的重要環節。整合教學資源的結合點,為教學質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礎和資源支持。
參考文獻:
[1]廖善康.實用經濟法教程[M].大連: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12.
[2]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經濟法基礎[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3]于強.經濟法[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
[4]華本良.經濟法概論[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5]楊紫煊.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字: 股東、賬簿查閱權、要件
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非常不健全,股東權益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經常受到侵害。各種侵害股東權益的事件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時常發生,如近些年來的上市公司中的瓊民源、紅光、大慶聯誼、銀廣廈等一系列公司和中介機構肆無忌憚地編造虛假財務資料,欺騙廣大投資者就是明證。要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建立和完善股東表決權制度、股東訴訟制度等相關制度外,還需要完善股東知情權制度。因為股東的表決權、監督權、訴訟權都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上,即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充分了解。股東要想及時、準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充分掌握分析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所以股東知情權制度是股東提案權和質詢權制度、股東訴訟制度、股東表決權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
股東的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1]股東的知情權又可以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雖然這三種權利內容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賬簿查閱權,指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文書等相關的會計原始憑證和文書、記錄進行查閱的權利。之所以要規定設置股東賬簿查閱權制度,是因為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畢竟不是原始的會計賬簿,原始的會計賬簿更能夠充分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發生的具體情況,而財務會計報告則僅是籠統、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所以股東判斷公司的董事、經理的經營管理活動是否正當,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是否正常,僅僅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是不夠的。股東要想獲取更充分的公司經營管理信息就必須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在我國公司內部人控制等現象嚴重的情況下,賦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符合保護股東利益現實需要,這樣更有利于股東對公司的運營狀況進行監督,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三種權利,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就是賬簿查閱權。中央電視臺的《經濟與法》欄目曾在2003年06月30日播出這樣一個節目,《不再沉默的小股東》。[2]這個節目所反映的就是一個關于賬簿查閱權的糾紛案件:2001年,王先生出資50萬元,成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擁有公司5%的股份。后來,王先生聽說公司的董事長在賬目上做了一些手腳,于是,王先生提出要查閱公司賬目,被董事長當面拒絕了。接著王先生又發現,公司經營已經快到破產的邊緣。在這個時候,董事長又把所有能證明公司身份的證件,包括營業執照、公章全都帶走了,而且,藏起來不上班,致使公司陷入癱瘓狀態。 這個時候憤怒的王先生決定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在維權的過程中王先生又遇到了重重障礙,而且先后經歷了三場官司。由此可見,為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在《公司法》中確立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制度十分必要。但是我國《公司法》第110條僅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于其他會計賬簿則沒有規定,是立法上的一個缺失。最高院的《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第36條第2款: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3]與美國和日本的相關法律相比,我國的法律規定顯得過于粗糙,不利用實踐操作,而且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結合我國國情,本文提出了確立和完善該制度建議,期待我國修改《公司法》時予以完善。
一、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要件
賦予股東賬簿查閱權時,應考慮到該制度可能引發的兩個矛盾。首先考慮到的是現代公司規模龐大和公司賬簿保存的復雜性。可以想見,如果允許所有股東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任意地查閱公司的賬簿,那么公司賬簿的有效保存將受到很大影響,而且公司的正常運營活動也會受到嚴重的干擾而無法開展。其次,在實踐中由于股東查閱賬簿的內容可能涉及到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業秘密,所以會有一些惡意的股東濫用此項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秘密,從而使公司蒙受損失。[4]因此,對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進行適當、合理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對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要件的規定,必須堅持股東權保護與權利濫用預防并重的原則。股東賬簿查閱權制度可以設置兩個方面的行使要件,即客觀性要件和主觀性要件,以下結合這兩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客觀性要件
客觀性要件,是指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應具備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時間。根據《日本商法》第293條之6的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3%以上的股東方有權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5]《韓國商法》第466條也規定了只有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6]美國的許多州,如阿拉斯加、路易斯安娜、馬里蘭等許多州也是采取的這種立法例。
筆者認為我國在規定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客觀要件時,應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必要規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因為持股比例的限制主要考慮的是防止過多的股東查閱公司的賬簿,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賬簿的有效保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一般較少,不會產生這樣的弊端。況且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富有更強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監督顯得更為重要。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兩點考慮,應該對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規定一定的持股比例。首先,在現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投資目的已經發生了分化。有些股東買賣公司的股票純粹是一種投機行為,其目的多是為了獲取買賣公司股票的差價。他們很少關注公司的經營情況,其更為關注的是股市大盤的走勢及其他相關情況。但有些股東則不同,他們購買公司股份是一種長期投資行為。他們更為關注的是公司的運營情況。對這兩種不同的股東進行區別對待是合理的。其次,因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眾多,如果毫無限制地允許所有股東查閱公司賬簿,就可能會造成成千上萬的股東來行使賬簿查閱權,這勢必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嚴重,所以我們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更應該側重于保護股東權益,所以我國規定的持股比例要件為1% 比較妥當。至于這種持股要件,一名股東擁有符合標準固無不可,但由多名股東聯合起來符合持股標準也可以共同行使賬簿查閱權。
至于持股時間的限制,筆者認為沒有設置的必要。雖然日本以前的商法曾規定了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持股時間限制,但近來又取消了這種限制。規定持股時間要件主要是為了防止一部分股東,純粹是為了惡意利用賬簿查閱權而購買公司股票。其實防止股東濫用賬簿查閱權的目的,完全可以通過設置主觀性要件來實現,所以設置持股時間要件意義不大。
(二)主觀性要件
主觀性要件,是指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應出于正當的目的。與正當目的相對的為非正當目的,即股東權保護自身權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諸如為公司的競業者而刺探公司秘密,為敲詐公司經營者而吹毛求疵、尋找公司經營中的技術瑕疵等等,在這些情況中,股東顯然是為了濫用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可能損害公司的利益、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必須規定正當目的防止股東濫用賬簿查閱。
然而正當目的要件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要件,如何界正當目的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美國和日本對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即美國的概括式立法例和日本的列舉式立法例。根美國的《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6.02(C )節的規定,[7]正當目的必須符合三個要件:股東提出的查閱和復制文件的請求是善意的,是為了適當的目的;公司股東闡明了他查閱和復制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種目的闡明應當是合理的、具體的;所查閱的記錄同他所欲達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關系。韓國采取的是美國的概括式立法例,《韓國商法》第466條第2款:公司,未經證明前款之股東請求權(股東請求查閱公司的賬簿,筆者注)不當,不得拒絕之。[8]而日本商法采取的屬于列舉式的立法例,根據日本商法第293條之7[9]:有依前條規定的請求時(股東請求查閱公司的賬簿,筆者注),除有可認定其請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應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絕:1股東非為有關股東權利的確保或者行使而請求進行調查時,或者為損害公司業務的運營或者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請求時;2股東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東、董事或者執行經理時,或者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持有該公司股份的人時;3股東為將通過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簿及資料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而提出請求時,或者在請求日的前2年內,為通過向他人通報從有關該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會計賬簿及資料的同款的閱覽或者謄寫中獲知的事實獲利的人時;4股東在不適當時間,提出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簿及資料的請求時。筆者認為概括式立法和列舉式立法各有優劣,概括式立法不便于操作,而列舉式立法難免掛一漏萬。結合我們國家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借鑒兩國的立法例,將兩者結合起來,在確立一般條款情況下列舉出幾項常見的不正當目的。
在正當目的要件中,還有一個舉證責任配置的問題。考察他國的立法情況,美國早期判例認為股東應負舉證責任,之后又采取股東目的正當性推定,最后轉向公司有義務證明股東目的之不正當性。美國諸州的成文法亦采此種態度。《日本商法》第293條之7亦明確規定了董事會對決絕股東查閱賬簿負有舉證責任。[10]正如前面的論述,股東賬簿查閱權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為了保護股東的權益免受公司董事經營管理人員的侵害,鑒于股東與公司相比,無論從信息上還是從經濟實力上講都處于一種弱勢地位,所以最后的證明責任配置給公司比較合理。
二、賬簿查閱權的對象范圍
(一)公司賬簿的具體內容和期限
美國商法對股東可以查閱的公司賬簿和記錄是一種寬泛意義上的賬簿,包括股東名單、基本章程和附屬章程、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等等。可見美國所指的賬簿,不是僅僅局限于公司的會計賬簿。《日本商法》第293條的規定是“會計賬簿和書類”,但沒有明確其具體的含義。對此,在日本學界也形成限定說和非限定說兩種觀點。[11]限定說主張,會計賬簿是指商法中的商業賬簿,特別是商法第32條規定的會計賬簿;會計書類是指做成會計賬簿材料的書類及認為實質上補充其他會計賬簿的書類別。非限定說則認為,會計賬簿應理解為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賬簿,不僅包括公司作為法律上義務所制作的賬簿,而且包括公司任意制作的賬簿;會計書類應理解為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書類,即作為會計賬簿記入材料的書類(含傳票、收據、契約書和書信)。筆者認為,為使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之行使富有實效,能夠給股東提供充分、真實的公司經營管理信息,應當盡量擴張賬簿查閱權的對象范圍,所以日本的非限定說較為可采。具體說來,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情況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據的各種會計文書(含會計原始憑證、發票、合同文書、納稅申報表、出口憑證等)。
因為公司的發展往往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公司今日的情況可能是以前運營的結果。所以賬簿查閱權的對象不僅應該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賬簿、文件和記錄,還應該包括已經封閉歸檔的賬簿、文件和記錄。對于查閱已經封閉歸檔的賬簿、文件和記錄,應該僅限于公司有保存義務的期間內的方可查閱,我國的《會計法》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保存期限沒有明確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9條規定了公司保存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所以股東的賬簿查閱權應該限于公司有保存義務的十年期限內的相關資料。
(二)關聯公司的賬簿查閱權
根據《日本商法》第293條之8的規定[12],母公司的股東中持有其全部股東表決權3%以上的股東,為行使其權利有必要時,在取得法院的同意后,可請求對有關子公司的會計賬簿及資料,進行閱覽或謄寫。在我國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關聯公司,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十分猖獗。[13]這使得股東利益的實現從依賴一個公司擴展到數個公司,而關聯公司之間操作對股東來說更是難以了解。所以為了避免利用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應借鑒《日本商法》的規定,賦予股東對關聯公司賬簿的查閱權。但是,由于關聯公司的賬簿查閱問題涉及十項重大,更容易被濫用,所以應該借鑒日本的做法,設置取得法院許可的前置程序。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公司都可適用賬簿查閱權制度。換言之,賬簿查閱權制度的使用應該有例外情況,如,為保護銀行儲戶的隱私權,凡經營金融業的公司中均不允許股東的賬簿查閱權。
三、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程序和受到侵害時的救濟
(一)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程序
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之前的法定期間內,應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書,這是美日兩國公司法的通例。根據《日本商法》第293條之6第2款[14]:前款的請求(股東請求查閱公司的賬簿查,筆者注),須以附理由的書面形式提出。根美國的《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6.02(A )節的規定[15],公司股東如果要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會計賬簿,應當在他希望查閱和復制的那一天的至少5個業務日之前對公司給予書面的通知。因為任意的股東賬簿查閱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我國對股東賬簿查閱權應該借鑒兩國的立法經驗,規定股東應在一定期日之前提交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而且應該在請求書中闡明其查閱賬簿的具體理由和目的。股東查閱賬簿既可以由本人為之,也可以請求律師或其他人幫助。股東查閱賬簿時可以抄錄、復印,費用應該自理。
賬簿查閱權為股東固有權,不得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或限制。公司章程或股東間關于股東不得查閱公司賬簿文件的約定無效。但是公司可以對查閱的具體時間和地點予以規定。若公司對股東的賬簿查閱請求書審查后,不能證明股東對此存有不正當目的,即應允許股東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查閱公司賬簿。
(二)侵害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救濟
若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時,股東獲得的救濟途徑有三:一是向法院提起查閱請求之訴,由法院責令公司為股東提供特定的公司賬簿;二是向公司負責賬簿保管的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失(含股東的訴訟費用);三是在遇有重大、緊急事由時,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準許股東的請求。
注釋:
[1]王燕莉:《論股東知情權的法律保護》,載于《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2]資料來源:cctv.com
[3]資料來源:chinacourt.org
[4]公司股東查閱公司賬簿的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既可能是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調查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也可能是出于竊取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有利信息的目的。詳見(美)羅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則》,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6頁。
[5]吳建斌:《日本公司法規范》第142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
[6]吳日煥:《韓國商法》第11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7]張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第20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8]吳日煥:《韓國商法》第11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9]吳建斌:《日本公司法規范》第143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吳建斌:《日本公司法規范》第142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
[11]劉俊海:《股東權法律保護概論》第201—20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
[12]吳建斌:《日本公司法規范》第143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
[13]利用關聯交易粉飾會計報表,調節利潤已成為上市公司樂此不疲的“游戲”,其中不少方式有害被控制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詳見羅宏:《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信息批漏研究》,載于《商業研究》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