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論文8篇

時間:2023-03-16 15: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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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論文

篇1

以江蘇私營企業2001-2012年相關數據為對象進行分析,可見,私營企業總體發展指標在金融危機后與進出口相關性降低(表1和表2),與出口相關度的變化為戶數0.975到0.948,注冊資金0.986到0.967,固定資產投資額0.979到0.964;與進口相關度的變化為戶數0.988到0.952,注冊資金0.995到0.977,只有固定資產投資反向微增從0.968到0.972,可見,趨勢上中小企業正逐漸擺脫外貿依存制約自主發展。

二、金融危機前后江蘇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變化分析

本文將江蘇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分為國家層面和江蘇層面因素,前者主要包括黨和政府政策、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其他扶助措施四個層次,后者主要包括地方法規規章和地方政府扶持兩個層次。比較金融危機前后法律政策環境因素,PearsonCorrelations分析結果(表3)顯示2001-2006年間江蘇層面政策因素和江蘇地方法規規章與總體政策合計顯著強相關(0.920**和0.973**),表明危機前江蘇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主要是地方層面因素,又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主。2007-2012年間數據(表4)則顯示國家層面政策因素與總體政策合計顯著強相關(0.982**),但各分類因素非顯著相關,而江蘇層面政策因素稍有弱化,相關系數為0.904*,表明國家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增強,江蘇地方法律政策作用弱減,仍以地方性法規規章支持為主。

三、金融危機前后法律政策環境因素影響效果分析

選取江蘇統計年鑒私營企業發展指標與法律政策環境因素做Pearsoncorrelation分析,結果顯示危機爆發前2001-2006年,私企戶數、注冊資金規模、固定資產投資和進出口與各項法律政策環境因素非顯著相關,表明這一階段法律政策環境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性發展不明顯,具有被動型特征,因此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必要條件,中小企業在不斷減少限制的法律政策環境下自主發展。危機后2007-2012年數據顯示,私營企業規模發展指標均與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顯著相關,表明這一階段國家法律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有成效,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繳納額與法律政策環境因素非顯著相關,表明中小企業盈利能力并未受益于法律政策環境的改變。

四、結論

篇2

論文關鍵詞: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善意第三人

一、選題理由及研究意義

(一)信用證欺詐的廣泛存在

1995年中國銀行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一份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國內及國外法院以凍結令、止付令方式組織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正常付款的情形越來越多。……問題主要表現在:(1)凍結頻繁、涉及面廣,嚴重影響了銀行正常業務的開展;(2)國內法院以受益人莊_國際貿易交易中存在欺詐為由凍結信用證項下款項或已承兌遠期匯票項下的布道凍結總數的三分之一;(3)法院僅憑開證人一方申請即辦法凍結令,往往使銀行利益得不到正當的保障。……上訴情形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及銀行在國際銀行業的聲譽?!绊懨嬷畯V、程度之深,令人擔憂?!?/p>

(二)信用證欺詐的救濟一欺詐例外原則

我國法院在信用證欺詐例外方面的司法判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對善意第三人法律救濟不夠。當法院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裁決信朋證欺詐成立并撒銷開證行信用證項下款義務,一不小心會無視信用證的善意第三人一議付行的合法權益,使得議付行所付的款項無法向開證人追索,議付行成了欺詐例外原則的犧牲品。

第二,信用證欺詐的界定缺乏規范的標準,易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國內法院有關信用證欺詐的判例往往疏忽了信用證欺詐例外的適用是直接與信用證的根本原則一獨立性原則相沖突的基本邏輯,因此在適用欺詐例外時,通常容易從一般民事欺詐的原理來理解,而沒有嚴格控制適用的條件,尤其是對何為信用證欺詐的理解缺乏較為一致的、符合國際上通行做法的認識。

第三,在程序上沒有估計有關信用證當事人權利的維護。從國內進來裁決信用證欺詐成立并凍結或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各判例來看,大多有一個通病一沒有把信用證的開證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第三人)。

第四,法院對信用證和信用證項下匯票之間的關系沒有給予適當關注。國內法院在裁決信用證欺詐案時,通常都是撤銷信用證,而沒有考慮到信用證項下匯票的相對獨立性。返使得信用證撤消后,匯票項目的義務缺乏明確的撤銷依據。

二、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適用及相應法律救濟

在我目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不少設計信用證欺詐問題的判例,但是在2005年11月l4日以前,直沒有權威性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傘圍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涉及信用證欺詐問題中強調:信用證交易和買賣合同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不要因為涉外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輕易凍結巾國銀行所開信J4j證項卜的貸款,否則會影響中國銀行的聲譽。

2005年11月14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我國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的有關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規定了信用證欺詐的認定與救濟程序。如果中國當事人,包括開證行、申請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發現受益人存在欺詐均可根據該《規定》采取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了解《規定》的內容對銀行與企業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規定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確立的民事欺詐構成的法律原則,在參考其他國家判例對信用證欺詐構成條件描述的基礎上,對我國法院認定的信用證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即“凡有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竄逃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是的基礎交易;(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禁令”或“止付令”的用語,在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院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獲得適當救濟。但這種申請應帶符合一定條件,《規定》第9條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仃關條件做出了規定,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自恢復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在發現外方受益人存在欺乍井將給中方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情況下,開證行、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向右管轄權人的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請,該申請既可以再訴訟前提出,也可以再訴訟中提出。這是信用證當事人在欺詐情況下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救濟措施。

三、我的觀點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

諸多案例表明,我國法院缺乏認定“實質性欺‘的標準。在立法中不僅要明確界定”信用證欺詐“以區分”一般欺詐“和”實質性欺詐“,還應嚴格該原則的適用條件,以防止濫用。更為關鍵的是要對支付申請人及原告的舉證責任加以明確和細化,并規定嚴格的舉證標準,如提供哪些證據、該證據能否足以證明實質性欺詐、沒有法院的救濟是否會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等。

(二)借鑒英美法系規定

另外,肓必要借鑒英美法,構建信用證欺詐禁令制度。現在我國司法解釋中有關下達凍結令的規定并非卜分準確,因為凍結令與止付令存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有必要構建禁令制度并從條件、種類等角度詳細規定。條件至少應包括:“是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實質性欺詐,對是否存在實質性欺詐的審查與確認應該遵循欺詐行為使基礎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并受到重大損失的原則;二是申請人請求采取該措施的緊迫性,如損失的不可挽剛等;=三是采取該措施給予被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四是其他救濟方式的局限性,如果申請人能獲得其他方式的充分救濟時,法院應當給予禁令等等。”種類方面,美尉分為臨時禁令、預備禁令和長期禁令,我罔呵以借鑒。

篇3

[關鍵詞] 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發展中國家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

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使用遭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市場準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也成為遭受綠色貿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綠色貿易壁壘,思考如何理性和辯證地看待,探尋積極利用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綠色貿易壁壘(Green Trade Barrier),又稱“環境貿易壁壘”,是在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威脅到人類生存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個概念。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由于立場不同,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也未對其作出官方的界定。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環境名義說: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1]。

嚴格標準說:綠色貿易壁壘是作為一個市場準入的障礙,進口國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驗檢疫制度或采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等,對外國產品或服務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2]。

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3]。

本人趨同于第三種觀點。對于綠色貿易壁壘應該全面、客觀地加以界定,不能僅僅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目前給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帶來了種種不利影響而一味強調其消極性,全盤否認它。從實施的結果上看,無論進口國真正目的是保護環境還是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或者兩者都有,在客觀上提高外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準入門檻,構成了貿易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從而逐步成為國際貿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4]。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客觀上也都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從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客觀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保護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具有很明顯的雙重性。和傳統的貿易保護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義的合理性 全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全球環境的惡化,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關注生態環境,追求綠色消費,迫使各國通過 立法滿足國民的綠色需求。尤其是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在貿易政策上采取綠色貿易壁壘。這種做法不可否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保護國民的利益,順應時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綠色貿易壁壘一般是以國際條約、多邊協議和國內立法為依據,特別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條款”,通過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和實施。各國綠色貿易壁壘制度是建立在國家行使對內最高權的國際法主權原則上,是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眾性 隨著人類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產品品質的環保要求與日俱增。尤其是近年來,有關產品安全問題不斷顯現,直接威脅到人類的健康。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不僅正好迎合人們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且通過制定強制標準來保障安全,得到了民眾的廣泛支持。

4.應用的廣泛性 綠色貿易壁壘涉及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廣。從產品來看,無論是整個產品周期的哪個環節,都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領域來看,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涉及產品領域,而且涉及服務領域和技術領域,還呈現擴大的趨勢。從國家來看,各國都紛紛采用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不斷地效仿他國。

5.實行的靈活性 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實行,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規定,而且是一國行使主權的表現,各國政府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環保要求,設置與之相應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而且各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由不同位階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構成,這樣不僅修改程序簡單,制定也迅速,各國政府還能隨時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最合適的貿易措施,凸現其靈活性。

6.方式的隱蔽性 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和科技發展水平而設置的,以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為依據,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將貿易保護的目的巧妙地隱藏在具體的操作和實施過程中,很難被明確地辨別和有力地反對。 7.技術的歧視性 綠色貿易壁壘在外在的表現上應該是非歧視性的,許多貿易措施一視同仁,然而各國的經濟實力和科技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設置同樣的市場準入條件,實質是帶有客觀的歧視性。 三、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的法律分析 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國際條約、多邊協議有關環境和貿易立法也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其正當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國際規則規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約束力,被新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對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具有非正當性。非正當性具體分析如下:

1.綠色貿易壁壘對WTO基本原則的挑戰

(1)綠色貿易壁壘對非歧視原則的挑戰。非歧視原則是WTO法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礎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員之間應在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貿易,相互的貿易關系中不應存在差別待遇。它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條款體現出來[5]。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用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出的相同產品盡管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樣,對環境的影響卻可能大相徑庭。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名,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對采用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方法生產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嚴重損害環境的產品制定一定的環境標準,來限制或禁止國外產品的進口。由于在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基于各成員方的經濟技術實力不同,實施的環境標準、環境標志、工藝和生產方法等也存在差異,這種辦法無疑是有悖于非歧視原則的,構成了對相同產品的差別待遇。

(2)綠色貿易壁壘對WTO透明度原則的挑戰。透明度原則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重要保證,也是維護各成員方正當權益,避免貿易爭端,確保貿易公平、開放、無扭曲地競爭。WTO在《GATT1994》第10條、《SPS協議》第2條、《TBT協議》第7條和附件B中規定各成員方應迅速通知其相關措施的改變,并公布現行的或將施行的有關進口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以及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員方對其知悉。然而WTO各協議對一些貿易措施是否應受WTO透明度機制約束尚有爭議,而且對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難度。WTO各協議都規定了事前公布和通 知,建立國內咨詢點對其他成員所提出的相關問題作答復等形式多樣實施方式,但是許多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應遵循的具體要求的情況下,采取各種綠色壁壘措施,要求進口產品遵守國內的環保技術以及衛生檢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條例,從而為國外產品進入本國市場設置貿易障礙,顯然是違背了透明度原則。

(3)消極環境補貼及污染產業轉移對公平貿易原則的挑戰。公平貿易原則要求成員方和出口經營者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為創立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WTO特別強調各成員不應實行補貼的貿易戰略,出口商不得以傾銷的方式在他國銷售其商品。有些國家制定和實施相對寬松的環境標準,并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 本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轉嫁給全社會,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從而使本國生產產品無法反映產品的環境成本,而獲得國際競爭優勢,有悖公平貿易原則。一些發達國家企業利用發展中國家的低環境標準,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將一批污染嚴重,能耗過高的夕陽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從而在獲得產品市場競爭優勢的同時,既大量消耗東道國的資源,又對其環境保護造成極大的損害,不公正地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機會,更有悖于公平貿易原則。

(4)綠色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的挑戰。WTO基本原則中的“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無疑體現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含義。因此,特殊和差別待遇可被視為處理發展中國家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對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條和第37條作了核心規定之外,還在《TBT協議》序言和第11、12條、《SPS協議》第9、10條、《農產品協定》等專門協定中加以明確,并把該項待遇不僅涉及國際貨物貿易領域,而且擴大到了服務貿易領域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墒窃趯嵺`中,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只不過是協議制訂者當初的美好愿望而已,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無法實現。WTO要求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采用國際環境標準,提高環保力度。這種沒考慮到不同成員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導致不同的環境保護水平的客觀要求,簡單地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勢必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水平,進而制約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而且許多發達國家根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規定非常嚴格苛刻和復雜的環境標準,形成一道道無法逾越的綠色屏障。

2.綠色貿易壁壘對國家主權原則的挑戰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則。國家主權是指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力。雖然自近代以來,對主權有不同的理論解釋,但各國在實踐上都十分重視自己的主權,并特別強調主權平等的重要性[6]。一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依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而采取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對他國主權的最大挑戰主要表現在其國內環境標準或措施的域外管轄權問題上。如果承認了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會導致對其他成員國國內事務的粗涉,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最早涉及環境標準域外效力問題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國與美國之間的金槍魚——海豚案①。繼金槍魚案后,印度等四國訴美國禁止蝦及蝦制品進口案也同樣涉及了國內環境措施的域外適用問題②。WTO爭端解決機構總體上傾向否定了一國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不過讓人擔憂的是,雖然美國以敗訴告終,但是上述機構最終確認了美國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斷和歧視,無法滿足《GATT1994》第20條序言的要求,而判決美國敗訴。這樣的判決無疑為利用以保護環境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先例,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巨大挑戰。 ① 根據美國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的規定,如商業性捕魚技術導致了對海洋哺乳動物的伴隨性殺害,或伴隨性嚴重傷害超過了美國標準,則禁止那些與該捕魚技術有關的商用魚類或者魚類制品的進口。這一規定為那些在太平洋該地帶進行黃鰭金槍魚捕撈的國家設定了海豚保護標準。 ② 為了保護珍稀動物海龜,美國國務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頒布了新版《瀕危物種法》的第609條款實施指導細則,禁止從在捕蝦時不使用名為TED的海龜隔離器國家進口海蝦及蝦制品,并將第609條款延伸適用到境外所有國家和地區。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和泰國請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

四、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的不正當性,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國際公約、法規,援引WTO中的貿易與環境條款從國際和國內層面上找出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以此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我國的環境和對外貿易,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1.國際層面的對策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際談判。我國必須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同舟共濟,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立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環保公約、條約的談判和國際環保標準、法規的制定,通過各種談判機制加強與發達國家的對話磋商,謀求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在切實保證發展中成員方依照WTO各協定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前提下,最終制定真正顧及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現狀與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邊環境貿易規則,堅決反對發達國家濫用環保借口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因此,我國應該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加速綠色貿易壁壘有關信息傳遞的“綠色貿易信息網”,提供快捷而且全面的信息咨詢,包括各國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衛生檢疫、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尤其是針對我國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產品,及時而全面本國的該類信息,達到溝通的目的,以此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發生概率,認真履行WTO的透明度義務。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綠色貿易壁壘糾紛的一種非常好的方法。首先應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不斷地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利用談判機制,主動申請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爭端控制在磋商階段解決。其次要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投訴和應訴的快速反應機制。再次,要針對所訴的問題進行自我審查,若我國確實存在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措施,應及時修改或撤銷。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使對方在專家組報告通過前撤訴。最后,必須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且辯術高超的專業律師隊伍,配合政府參與爭端解決程序,以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4)加強綠色貿易壁壘有關政策和法規的研究,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準確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信息,因此,我國應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我國可以利用世貿組織成員按WTO透明度原則設立的國家級咨詢點,及時收集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公約、法規、技術標準的信息按照行業或產品分類研究,對大型出口創匯的重點企業實行服務跟蹤機制。同時,建立網上在線實時咨詢平臺,及時依據不同影響程度而設置的不同級別的預警信息,及時地將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反饋給相關部門和企業。最后,綠色專家咨詢委員會,就國外的政策、法規對我國的影響,提供咨詢意見和相應對策。

2.國內層面的法律對策

我國與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規明顯地存在立法落后、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7]。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我國《對外貿易法》中的環保例外法規。2011年4月6日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首次較為系統地將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以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秾ν赓Q易法》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相當于《GATT》第20條項下的環保例外條款,但其中也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與《GATT》的環保例外條款不相符。首先,違反了非歧視原則。

該法第十六條第4款“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中不符合《GATT》第二十六條g款的“同限制國內生產與消費一道實施”這一要求,造成了內外差別待遇,違反了非歧視原則。建議在該條第4款中增加g款的內容,防止該項環保例外權被濫用,以更好地遵循WTO的非歧視原則。其次,法律用語不嚴謹。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的用語都是“可以”,屬于授權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規定。各國政府為 保護環境而采取貿易措施,這既是該國的權利,同時也是該國的義務,顯然應將“應當”來代替“可以”。最后,缺乏《GATT》環境例外規則的客觀要件,容易造成權利濫用。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中沒有規定采取貿易措施的客觀要件,建議應當加上《GATT》環境例外規則中的客觀要件,即增加“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防止權利濫用,才能使執法機構謹慎運用。

(2)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目前,我國的環境標志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尚存在諸多不足的地方。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著手進行完善:首先,盡快通過立法建立環境標志法律法規,并盡快出臺環境標志制度實施細則和管理條例;其次,加速更新環境標志產品的技術指標,盡量與國際接軌。再次,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最高級別的統一環境標志認證。同時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并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標志會議,以便從制度上消除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最后,將環境標志制度中的“自愿申請”原則改為“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于那些綠色含量極低并直接危害人類健康的產品,應該采取強制認證的方式。對于綠色含量一般的產品,可以采用自愿認證的原則。

(3)建立健全綠色包裝制度。目前,我國制定了一些有關包裝和標簽的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對包裝物的使用、強制回收、不履行包裝強制回收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了規定。但是,我國沒有獨立的有關綠色包裝制度。對我國制定綠色包裝法規提出幾點建議:首先,應明確限期禁止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包裝材料、包裝技術和設備;其次,制定減少使用包裝物的措施;再次,明確責任,實施“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推行回收再生標志。在實施中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可結合押金制度來實現強制回收;最后,制定優惠措施和懲罰機制相結合制度,對采用新技術生產綠色包裝材料的企業、在包裝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資源、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企業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對違反包裝物使用、處置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制定嚴厲的懲罰機制。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環境問題的調節作用,應在稅法中增加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雖然實施綠色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產品成本,使產品失去國際競爭力,但從長遠角度來看,綠色稅收體制將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兩大方面著手: 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增加綠色稅種。我國應“清費立稅”,開征污染物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等稅種,以更好地發揮稅收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調節作用和資源配置的優化作用;其次,明確納稅主體。涉及污染行為的市場主體(法人、非法人與自然人)都應納入環境稅收的納稅主體范圍;再次,稅款??顚S?。國家應將征收的環境稅收全部用于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開發、示范和應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最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我國應在稅法中體現對實行清潔生產、生產綠色產品等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構建綠色關稅制度。當前,我國的進口關稅結構存在著缺陷,應實施環境關稅制度,實現關稅綠化[8]。

具體措施有:首先,我國可以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同類環境稅收。如環境關稅、環境附加稅等。同時對國內資源型產品,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征收出口關稅。其次,實行綠色稅率。對于會給消費或生產帶來污染的產品和容易產生污染的加工生產設備應提高進口關稅,而對于資源型產品、環保產品和先進環保生產設備應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取消進口關稅。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進口,又可以推動國內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最后,所征收的綠色關稅必須符合非歧視性原則。應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相同產品征收相當的稅費,不搞差別待遇。 (5)完善我國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關系的法律法規,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法律制度體制,并制定了具體實施規章。我國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機構體系已實現“三檢”合一(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和“兩局”合一(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然而作為執法基礎的法律法規卻仍然陳舊落后,沒有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正。

有關檢 驗檢疫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交叉和沖突,導致各部門職能存在著大量的交叉和重疊,在“法規競合”的情況下享有過大自由裁量權,缺乏行之有效的責任和制約機制。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一項基本行政法規,在質檢法律體系“三法分立”的框架范圍以內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調和,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應當徹底拋棄“三法分立”與修修補補的立法現狀,改為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將調整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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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旅游;特征;作用;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F5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6-0121-02

文化旅游泛指以鑒賞異地異國傳統文化、追尋文化名人遺跡或參加當地舉辦的各種文化活動為目的的旅游活動。它涵蓋范圍廣泛,包括與歷史遺跡、建筑、民族藝術、宗教等有關的旅游活動。文化旅游產業關聯性高、涉及面廣、輻射性強、帶動性強,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在新世紀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很強的活力。

一、文化旅游產業的特征

根據我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實踐,可以歸納其基本特征如下:

1.超綜合性。旅游產業本身的綜合性就極強,而文化旅游產業又將文化這一因素置于旅游產業的鏈條上,使其綜合性更為明顯。比如,從產業關聯的角度看,文化旅游產業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它集文化產業、旅游產業、休閑娛樂產業、藝術產業等為一體,產業體系龐大,產業邊界模糊。

2.延展性。延展性指的是以一項文化旅游產品為核心,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其他產品。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一般來說,文化旅游產業的文化含量較高,通過一些深度的開發與創新,可以挖掘和衍生出一系列的新產品,從而帶動文化旅游相關產業的發展;其二,旅游產品還具有一定的內涵方面的延展功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講解中,導游可以適當地引入一些詩詞歌賦、精彩的傳說、故事、典故,從而有效提升游覽的層次,增加旅游產業的附加值。

3.載體性。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須以一定的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等為基礎和載體。一般來說,這些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的品質高低與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而現階段隨著旅游文化產業的發展,其載體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文化旅游產業的載體是文化旅游產業鏈以及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環節和因素。

4.體驗性。與傳統的旅游方式強調“靜態觀賞”不同,現代文化旅游倡導“文化體驗與文化參與”。無論是從當代人對文化旅游體驗與參與的要求,還是以中青年人群和老年人群為主的文化旅游市場主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從主觀與客觀兩個角度要求文化旅游更具體驗性,這也將成為文化旅游的本質要求以及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5.創意性。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不僅是與歷史古跡相聯系著的,更多時候也要通過文化創意的實現來達到吸引人的目的。舉辦各種大型的選秀活動、博覽會等也能夠帶來巨大的產業聯動效應,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比如,在旅游資源相對匱乏的迪拜和阿布扎比,就通過一些全新的理念設計出了超豪華的購物中心、七星級的金帆船酒店,還有豪華的文化廣場,豪華的清真寺等創意產品,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旅客。

6.精品性。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文化旅游產品是人類歷史的結晶,是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積淀下來的精神與物質行為的精品,具有很高的品位,對其進行深入的挖掘與傳揚,大量吸收前人遺留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做到為現代所用,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必須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將這種優秀文化繼承和發揚下去。

7.民族性和國際性。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文化旅游的景點一方面是民族的,是一個民族優秀文化的代表,另一方面也是世界的,具有國際性。每個民族的文化都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而當所有的民族文化匯聚到一起,就具有了國際性??梢哉f,文化旅游產業所反映的文化內涵是民族性和國際性的統一。

二、文化旅游產業的作用

1.有利于促進我國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旅游產業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旅游產業的發展進入新的調整和提升階段勢在必行??梢哉f,旅游產業和文化產業的結合暫時解決了現階段單獨的旅游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它為旅游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增強了其發展的活力。總之,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將會有利于促進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使其結構得到優化與整合。

2.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也可以通過旅游業來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載體,從而使旅游從單一的游覽觀光型向文化體驗型轉變,實現旅游產業由量到質的轉變,推動旅游經濟的全面發展。

3.有利于旅游產業功能的完善。傳統的旅游產業過分強調其經濟方面的功能,而對其他功能視而不見,而現代旅游業功能更加多元,比如可以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可以促進人們身心的健康、知識的增加、境界的提升等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使得公益目的、教育目的、文化傳播目的更加凸顯。

4.有利于提升我國旅游產業的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在當今世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在知識和文化的競爭上。文化旅游產業是知識和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擴大旅游中的文化含量,使旅游業更好的承載文化,積極打造屬于本國的有特色的文化產品與品牌,增強本國文化旅游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以此樹立本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對策

1.加強文化創意。文化創意要求我們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對原始文物遺存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一番創新和再造,增加文化的附加值,特別是要積極弘揚傳統文化中向上的陽光的文化層次,把它作為文化旅游產業的核心內容來抓。加強文化創意的目標不僅是要復活歷史,更要推動歷史的發展。

2.強化營銷的文化內涵。在旅游文化的營銷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其文化內涵的營銷,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文化采取不同的文化內涵的說明與宣傳。首先可以加大立體廣告的宣傳力度,并增加廣告的文化含量;其次,可以選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文化旅游的推廣活動,對旅游項目的文化內涵進行一番詳細而又通俗的說明。

四、結語

本文主要從文化旅游這一新型的旅游方式出發,探討了其特征、作用以及發展對策三個方面的問題,從而對文化旅游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文化旅游產業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與作用,必須進行很好的引導與鼓勵支持,以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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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莉.現代城市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研究[J].湖南社會科學,2012,2(4):156-159.

篇5

缺乏資金和融資渠道單一是各國中小企業發展普遍遭遇的“瓶頸”,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無法置身事外。各國財稅政策大致相同:財政補貼、降低稅率、稅收減免、提高固定折舊率、政府采購等。只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財稅扶持力度較小,范圍較窄,需要加強扶持力度。此外,融資向來是最關鍵也是令中小企業最頭疼的問題,因此筆者選取了金融政策實施較為成功的國家—韓國進行分析。

韓國政府建立的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頗具特色,政策性銀行、信用擔保、二板市場三位一體,為韓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一方面韓國政府成立了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企業銀行;另一方面設立了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和技術信用擔?;?,為初創型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保障。韓國政府還參照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建立了自己的二板市場—NASDAQ市場,專門為知識密集型、創造高附加值的中小企業融資。目前,以政策性銀行、信用擔?;鸷投迨袌鰹橹鞯捻n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正為保證中小企業穩定經營、風險投資、技術開發以及中小企業國際化提供著廣泛的金融支持業務。

我國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主要通過各商業銀行間接提供貸款,但商業銀行的逐利性決定了其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的有限性。在信用擔?;鸱矫妫瑩C構普遍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且受行政干預影響較大。針對這一系列不足,結合韓國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筆者認為,政府應致力于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政策性擔保、商業擔保、互助擔保和再擔保一體的多元化擔保路徑,并設立專項款用于擔保機構壞賬的代償,減小擔保風險。同時,政府應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在全社會的公開、查詢與共享,使中小企業接受公眾的監督,誠信經營,從而增加公司的信用值。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能夠改善,中小企業在融資問題上就搬走了一塊“攔路巨石”。

四、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扶持體系的優勢與特點

如果說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那么技術創新能力則直接決定著中小企業的命運。如何促進企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是各國都在思考的問題,荷蘭就曾針對中小企業推出了“創新券”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印度也實施了一系列舉措推動中小企業創新,較為典型的是其產學研政策,有許多經驗可供借鑒。

眾所周知,印度的計算機軟件行業十分發達,這離不開印度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大力鼓勵與扶持。印度中小企業創新能力超群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政府非常重視研發投入,科技研發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超過2%,還建立了多種風險基金,包括國家風險基金、邦風險基金和私營風險基金,以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另一重要原因是“產學研”合作的開展。為促進科研機構、學術機構、大學與產業界的聯合,促進中小企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印度科技部、邦政府、金融機構和依托單位共同建立了科技企業園,推動“產學研”合作。顯然,印度政府的這些舉措取得了顯著成效,印度的軟件業即為一個強有力的證明。

篇6

專業的社會工作實踐在我國起步較晚,個案社會工作作為其中重要的分支,近些年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專業的個案社會工作者所接受的多為西方國家總結的專業知識和教育,而我國又面臨著與西方國家不同的國情,人們有著一套不同于西方的價值觀。世代相傳的中國傳統文化包含了豐富的人情倫理和普世價值,也存在不少與專業個案社會工作相悖的思想,深入分析中國傳統文化中各種價值觀對個案社會工作的影響,有助于個案社會工作更加適應當前國情,也有利于其在確保專業化的前提下,更好地實現本土化發展。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積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巨大的精神寶庫,也是一個復雜又矛盾的有機整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其基本精神、對家庭倫理道德的規范認知和對和諧文化的剖析,對個案社會工作產生著重要影響,為個案社會工作者處理工作者與案主,工作者與家庭及工作者與社會環境的關系提供了指南。

(一)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倡導社會公平和正義,《禮記》中提到“天下為公”,天下也就是“社會”,人們對“公”的理解,體現了人民對于社會公平的向往和追求。而社會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實際的工作中,往往會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行政干預、輿論壓力是常見現象,這些都挑戰著個案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觀和職業底線,這就需要個案社會工作者堅持原則,做出理性判斷和選擇,還要通過大量的社會實踐來豐富自己處理復雜實務中所要面對的困難和干擾,也需要專業的督導來幫助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職業技能和完善職業素養。

(二)長幼有序的家庭倫理觀

中國傳統文化非常重視“家”的概念,并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規范和制度。在傳統的家庭關系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和處事原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家庭倫理中要求晚輩尊敬長輩,婚姻道德中則要求妻子忠誠于丈夫,這些都維系著家庭的穩定和完整。個案社會工作者幫助案主解決家庭問題時,應積極引入這些思想,啟示現代人對傳統倫理道德的接納和吸收。在家庭關系中,父母要做好表率,孝順父母,提攜晚輩,妻子忠誠丈夫,丈夫也要體恤妻子,幫助家庭建立和維持一套穩定、和諧的倫理觀念,以便更好地解決家庭關系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三)和諧文化的普世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在社會各個階層和領域中推廣“和諧”思想,倡導人與人之間要和善以對,人與社會要友善相容,人與環境要友好相處。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社工實務時,也應懷抱這一套普世價值,不斷豐富自己的人文情懷去接納每一個案主,關愛案主,不因他們的民族信仰和階層背景而歧視、區別對待。與此同時,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幫助案主分析問題,幫助他們適應社會環境轉變,更快地融入其中。在這個過程中,個案社會工作者也能不斷豐富自己的社會情感,提升專業價值。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套普遍適用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是在這筆豐富的文化遺產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時展的價值觀念,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阻力。

(一)傳統文化對人性的壓抑

傳統文化中一直要求人們塑造共性人格,維護群體的整體價值,孔子的“克己復禮”要求人們克制自己,完全依附于整體之中,朱熹則讓人們忽視對個人利益的政策追求,“存天理,滅人欲”。可見,傳統文化過分壓抑個體需求,容易造成個體潛能被埋沒,也極易導致人格的扭曲,長此以往,對個人和社會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個案社會工作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并不熟悉專業的社會工作流程,加之很多案主并不是主動尋求社工機構幫助,這導致個案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很難與案主建立關系,案主的需求和困難無法及時、準確地被獲知,及時發現有問題,也無法有效地找到問題的根源,這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造成比較大的阻礙。因此,社工人員不僅要了解傳統文化,還要審視傳統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學會趨利避害地運用這些傳統文化因素。

(二)傳統婚姻家庭觀與現代社會的沖突

傳統文化中對婚姻道德要求極多,但是多站在男性立場提出,完全忽視女性權利。而隨著時展,女性的需求也逐漸受重視,傳統的婚姻觀也要發生轉變。但是社工人員在處理作家庭社會工作實務時,常常會發現男性會利用傳統的婚姻觀約束女性而放縱自己,有些甚至對女性實施“家暴”。而很多身處偏遠地區,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女性大多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態度拒絕他人的關心與幫助。個案社會工作者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要用于嘗試與案主溝通,在對他們進行必要的人文關懷之外,還要以平和的心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理性地評判是非對錯,幫助案主找尋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三)傳統文化對規范的片面化

我國傳統文化對很多規范存在單邊規定,如在醫患關系中,對醫生的規范是“救死扶傷”,要求“醫者父母心”,卻對患者沒有任何要求。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受傳統文化影響,單方面考慮某一方的處境,這對問題的合理解決是極為不利的,必須多元化地看待各類規范。

四、結語

中國傳統文化為我們留下寶貴的思想精華,這些精華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對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社工人員也要注意到,傳統文化隨著時展和西方思想的影響,也在不斷發生改變,許多原本正確的觀念,也許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變化,增加了不合理成分。個案社會工作者應認識到傳統文化的多重影響,辯證地看待和處理問題。

參考文獻

[1] 章曉.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社會工作價值觀的影響[J].華章,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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