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2 0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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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如何銜接好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雙向互動,對于加強對逃稅行為公法控制,規范稅收管理秩序意義重大。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對照修改前的規定,此次修改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數額標準不再在刑法中具體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1]
一、逃稅行為的雙重性質
逃稅的行政處罰與逃稅的刑事處罰兩者的關系,從本質上說,是關于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問題。逃稅行為是具有刑罰后果的行政違法,屬于刑事違法的領域,但就其本質而言,它首先違反的是行政秩序,具體而言,其一,逃稅行為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進一步可以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逃稅本質是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才能合理的解釋將“受到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可能途徑。按照修正案的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其三,修正案對具體的構成犯罪的逃稅數額不再在刑法層面作出規定,而是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規定,體現了更加務實的立法理念。
由于刑法修正案逃稅罪制裁的稅收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對象,而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隨刑法修正案而改變,因此,在對逃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這兩者關系上,[3]就存在實體規定和程序操作兩方面的區分與銜接的問題。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實體規定上的區分與銜接
(一)在行為的客觀方面
1.根據修正案,行為人因逃稅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次數成為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初犯,“逃稅數額、比例”再高,只要能夠接受行政處罰,一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在五年內因逃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逃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
修正案將“已受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與原刑法關于偷稅的規定相比較,其實際效果是將部分按照原刑法條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偷稅行為轉變為“行政違法行為”并接受行政處罰,以及在某些情況(即不接受行政處罰)下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法律待定狀態。當然這不同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以罰代刑”現象,相反是給予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因此修正案反映出立法者在逃稅行為性質認識上的深刻轉變: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刑罰適用的補充性不僅應體現在逃稅數額、比例的“量”上,而且應體現在違法行為本身的“質”上。
2.“逃稅數額、比例”仍然是認定逃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或是刑事犯罪行為的重要界限。原刑法采用“具體數額加比例”定罪標準,盡管規定明確,但已經不能適應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變化,也無法顧及東、中、西部各地區稅源、稅收分布不平衡的客觀現實。修正案采用“不規定具體數額的情節加比例”標準,比如同樣是10萬元的逃稅額,10%的比例作為入罪標準,則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就不構成犯罪,100萬元以下的就構成犯罪,因此,修正案在維護刑法權威性的同時,在經濟社會時際發展、區際差異與刑事立法的有機結合等問題上體現了務實性和靈活性。
3.行為的手段。修正案一改原刑法條款敘明罪狀而轉而用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將逃稅的手段概括規定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而征管法仍然與原刑法條款保持一致,即采用列舉式規定。在逃稅手段方面,修正案的規定要比征管法更為周延。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罰”原則,實踐中就可能出現一種情況:一種行為手段并沒有包括在征管法規定的逃稅當中,卻符合修正案關于逃稅的規定。
(二)行為的主觀方面
主觀狀態的認定應當是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一個重要標準。根據行政法理論通說,行政機關對于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認定一般以客觀的違法行為為準,在主觀認定上采用過錯推定。[5]因此,納稅人客觀上實施了征管法第63條所指的四種行為即構成逃稅行為,法律并未要求稅務機關必須證明相對人實施逃稅行為時的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是以高效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為權力運作的基本準則,實踐中納稅人心理狀態復雜,稅務機關也不具有考察判斷納稅人主觀動機和故意的能力。
三、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程序上的區分與銜接
多數情況下,逃稅首先由稅務部門發現,當稅務部門發現逃稅行為觸犯刑法時,就應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門。因此,如何銜接好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雙向互動,對于加強對逃稅行為公法控制,規范稅收管理秩序意義重大。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證據標準的銜接問題
對逃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逃稅罪行的刑事責任追究都離不開證據證明,而且舉證責任在于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但由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違法行為者的影響具有質的差別,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證明標準相應地有很大差別。[6]通說認為,在刑事責任追究中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而行政處罰的證據則應當達到“實質性的證據”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標準”,這個標準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優勢蓋然性證據”標準。
(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工方式以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重新確定
修正案的最大亮點在于增加了對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根據第四款,納稅人是否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成為能否追究逃稅初犯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的對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在辦理逃稅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變化。因為根據修正案以及其體現的刑事立法精神,對逃稅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將根據違法者是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為前提,因此,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機關等待稅務機關現行查處和移送就成為一個符合邏輯的必然選擇。
修正案的這一邏輯結果,對于“涉嫌犯罪的逃稅行為,稅務機關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能否先行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特別是能否罰款”的問題也有重大影響,此前,對于這個問題,存在爭論。否定觀點認為:稅務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之前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否則將違背“重罰吸收輕罰,刑事處罰吸收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原則。[8]而肯定的觀點似乎更有說服力:構成逃稅罪的行為同時也是稅收行政法意義上的逃稅行為,故對之處以行政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違反“吸收原則”。
(三)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與刑事處罰追訴時效差異情況下的銜接
征管法第86條規定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為5年,逃稅行為也包括在內。而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結合修正案逃稅罪最高法定刑的規定,逃稅罪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為10年。逃稅行為發生之日起(如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下同)不滿5年的,按照上述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責任追究的次序辦理,當無疑問;而在逃稅行為發生日起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的情況下,對逃稅行為將不進行行政處罰,但刑事責任仍應當追究,但如何銜接,特別是嫌疑人無法繳納罰款,從而不能滿足修正案規定的“接受行政處罰”從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這個問題如何妥善處理,目前沒有權威定論,顯然修正案的規定是針對在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內的逃稅行為而言的,沒有超過這一期限如何追究的規定。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給予初次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對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違法行為者不進行行政處罰的原因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并非違法者主觀拒絕接受處罰,因此,上述立法精神仍應當適用。因此,本文認為,稅務機關仍可以下達補交稅款和滯納金的通知,違法行為者完全履行的,可不予刑事責任追究,如違法行為者履行瑕疵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1]黃太云:《偷稅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讀》,載《中國稅務》2009年第4期,第20-22頁。
[2]逃稅罪屬于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屬罪名之一。
[3]本文中,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在行政處罰語境中“偷稅”行為,在刑事追究語境中為則稱為“逃稅”行為,而在兩者關聯的語境中則稱為“偷、逃稅”行為。
[4]馮江菊,上引文,第63-68頁。
[5]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頁。
[6]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40-342頁。盡管行政處罰并不必然導致行政訴訟,但也可以觸發行政訴訟,因此行政處罰的證據要求可等同于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有的證據責任。
[7]徐繼敏:《行政證據通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柯慶、張榮洪:“涉稅犯罪案件不應先作行政處罰再移送司法機關”,載《人民公安報》2005年3月18日第六版。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論文摘要:修訂《稅收征管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對于欠稅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納稅、稅務搜查權、稅務檢查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稅收法律責任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有待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重新修訂,予以完善。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二、扣繳義務人有哪些義務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施扣繳稅款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納稅人,為減少其負擔,簡化手續,對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有關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在稅務登記證件上標注扣繳稅款登記的標志。
依法接受賬簿、憑證管理。新《稅收征管法》第19和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申報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申報內容報送代扣代收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辦理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扣、代收,并及時解繳入庫。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未按規定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代扣、代收,但沒有按時繳入國庫的行為。
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的檢查,如實回答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查詢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三、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處理對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稅款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處罰款。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行為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期如實扣繳稅款,但由于各種原因,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現象還屢屢發生,過去發生此種情況,扣繳義務人只要補繳應扣、應收稅款即可,納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新《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作了修改,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同時,可對扣繳義務人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而分清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了對。
關鍵詞:實物福利;課稅;課稅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的必要性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之所以對月餅等實物征稅是為了堵住稅制漏洞,防止個稅的流失,也是為了讓稅制更加公平。如果只對貨幣所得征稅,實物所得不課稅,同樣收入水平下,取得貨幣所得多的個人稅負就會更重。
(二)實物福利所得課稅防止公民逃稅
開征“月餅稅”是我國個稅進步的體現,是為了防止公民逃稅的有效措施,是針對過去很多單位發放實物福利而逃避個稅的辦法,是不得已而為之。換個角度思考,假如“月餅稅”不用繳納,意味著單位發放的任何實物福利都不用繳納個稅,那么單位就可以以此對于領導層人員不發全額現金工資,而是積累到一定金額后改發高價值的汽車、住房,達到逃避繳納個稅的目的,顯然起不到稅收調節作用。再者,當下很多單位發放的月餅,可能已經不是過去簡單吃的月餅,而是包裝豪華的天價月餅,成為行賄的禮物,對于這樣的月餅怎么能不征個稅。
筆者認為,“月餅稅”等實物福利就該納個稅,而且不只是合法,更合情合理,就是要以此杜絕以實物福利而逃避納稅的現象。
二、實物福利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實物福利所得課稅手段落后
目前,對實物福利所得的稅務征繳管理手段不能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需要,稅務機關稅收征繳執法水平偏低,稅務征繳和管理信息不暢,稅款征收繳納效率不高,稅款的征收、征繳漏洞多,財稅流失嚴重。國稅、地稅權限有別和征管體制的限制,實物福利收入稅收征管信息傳遞速度慢、準確性不高,而且沒能體現出時效性的稅收征管要求。實際操作難度太大,使納稅人自行申報流于形式,代扣代繳義務人往往為了獲得更多經濟利益而采取種種避稅、逃稅措施。從而無從對該項稅源組織征管,不可避免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影響了稅收征繳的質量與效率。課稅手段的落后影響了稅收核定稽查和征管的質量與效率,難以有效遏制企業偷逃稅行為的發生。
(二)實物福利所得逃稅嚴重
早在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就制定頒布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對個稅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然而實際生活中,實物福利所得納入工薪計稅手續繁瑣,部分扣繳義務人通過減少走賬、做假賬、內外兩本賬等方式或迫于納稅法治意識不高的領導決定繳納稅額的壓力該扣不扣,該繳不繳。一些扣繳義務人因對實物福利稅缺乏足夠的重視或者是代扣代繳稅款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部分代扣代繳義務人將該扣繳實物福利所得稅的實物福利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者任意改變其稅率的情況時有發生。致使實物福利所得逃稅現象異常嚴重,造成稅源的流失。
三、實物福利課稅問題的成因
(一)實物福利所得納稅意識薄弱
目前,相當一部分人還保留著“實物福利不必繳稅”的觀點,納稅意識薄弱。實物福利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當時社會物資的稀缺,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拿錢買到的,因此有點“門路”的單位就會想方設法為本單位的干部職工搞些“福利”以凝聚人心,這種做法說白了其實就是利用部門權力去瓜分有限的公共資源。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我國已經實現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轉型,社會物資不再貧乏,市場往往是產品積壓,明顯的供過于求,因此所有的“實物”都已不再稀缺,僅憑工資完全可以買到自己想買的任何東西,實物福利已完全具備改為貨幣形式發放的條件。
(二)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成本低
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違法成本不高,且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成為很多企事業單位等經濟實體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的一大誘因。因此,受僥幸心理的驅使,納稅人往往不是選擇誠實的依法納稅而是會選擇進行偷、逃稅行為。目前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逃稅、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逃稅、偷稅行為制定了處罰措施,但是法律的目的重點在于敦促納稅人積極納稅,而不是懲罰。我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規定,有偷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稅收征管工作的不到位,稅務稽查的力度弱,無形中助長了偷逃實物福利所得稅的投機心理。
四、完善實物福利課稅問題的建議
(一)加快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征管一體化的建設
我國應加快對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征管一體化的建設,加強個人所得的稅務登記統籌,將實物福利所得嚴格計入所得納稅。實物福利收入同時具有所得、消費和財富三項特征,納入個人所得計稅有利于拓寬所得稅的征稅基礎,擴大課稅范圍,增加納稅人數。稅收基礎越寬,其產生的負效應越小,有助于緩減超額負擔稅負的情況。貨幣所得與實物福利所得稅收一體化征管,一方面有利于使更多的潛在納稅人變為現實的納稅人,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增強公民的納稅自覺性。另一方面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資源配置的優化,財政收入的增加,進而促進公平與效率目標的實現。此外也可促使政府部門強化支出管理,調整支出結構,保障重點支出,減少實物福利分配,杜絕鋪張浪費,減少財政開支,推動廉政建設。統一實物福利所得和貨幣所得的納稅,有利于公民提高對實物福利所得在公平稅負方面的重要性的認識。
(二)優化征管手段,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稅務征管工作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及納稅人主體意識的覺醒,自身素質的提高,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等一些列新的變化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以人力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已經不再適應時代的需要,必須大力發展稅收信息技術,提升征管手段的技術和推進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節約稅收成本。對實物福利所得的課稅手段也要相應的革新,不斷創新征管手段。需建立和完善對個人收入的分類和歸總信息系統,統一將納稅人的日常納稅信息信用檔案輸入計算機網絡,方便稅務的征收和管理。應對包括工薪收入在內的個人所有收人和財產信息納入信息網絡,通過全國聯網的個人所得信息系統全面管理。稅務部門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先進作法,為每個納稅人設定一個納稅識別稅號,這樣就能更好地落實和執行實物福利所得所得稅的征收。充分發揮計算機在稅收預測、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報稅審核、稅款征收、稅務審計、稽查等方面的快速便捷、信息存儲量大的優勢,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三)加強稅務稽查,提高辦稅人員素質
實物福利所得的避稅、不申報納稅的行為之所以會長期存在并得到普遍認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稅務稽查的工作力度弱,臨時化,稽查工作沒有形成常態機制。完善稅務稽查工作,加大稅收檢查和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新型稅務稽查體系是現階段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一環也是稅務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在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基礎上,將稅務機關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日常的、重點的稅務稽查上,嚴格履行稅務稽查職責我國稅務稽查工作不到位,應急的情況居多,在稅收征管中具有被動性。此外,必須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素質。只有執法者法治意識強,業務上精通,才能順利推進稅務稽查工作而不是使稅務稽查可有可無或者流于形式。因此,必須加強稅務稽查隊伍的建設,要以人為本,加強稽查業務知識的培訓,完善考核標準,實施嚴格的后續教育,及時更新稅務稽查、業務知識,保證稽查力量的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涉及的稅種及稅務問題較多,不同的安排所產生的稅收成本差異也較大。由于稅收成本影響企業運營成本,所以管理層非常有必要熟悉房地產開發各環節常涉及的稅務問題,以幫助企業抓住稅收籌劃機會,降低企業稅負。
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主要包括立項環節、規劃設計環節、融資環節、土地取得環節、拆遷安置環節、工程建設環節、預售環節、銷售環節、出租環節,項目清算環節。各環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房產稅。由于項目的稅收成本會影響項目的投資回報,而稅務事項始終貫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稅收成本是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重要一環。所以有必要對房地產開發各環節涉及的一些稅務問題及改善和籌劃機會進行總結,使管理者在實踐時盡量避免和及時處理這些問題,抓住一些稅收籌劃機會,以便管理層能更好地為房地產業務板塊發展制定戰略性規劃。
一、立項環節
實際中很多企業在做項目規劃及向有關部門報批時,都未考慮通過合理搭配立項來適當降低企業的潛在稅負。
企業對同一項目可能同時或分期、分區開發不同類型的房產,有別墅、洋房、商業物業或普通住宅等,他們的增值率和對應的稅負會有所不同。我們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若企業以分期開發的別墅、洋房、商業物業來分別立項,只能按這些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但是,若企業對不同增值率的房產以一個項目或同一期來立項并經批準,則可按一個項目或同一期項目的整體增值率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若整體增值率低于個別房地產的增值率,那么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可能會有所降低。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在立項時,就應提早考慮項目的實際情況和相關影響,選擇一個較優的方案來立項。這樣企業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這是一個很好的稅收籌劃機會。
二、規劃設計環節
實際中有些企業在委托境外設計公司提供設計服務時,由于設計服務合同不規范和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規范,可能導致為境外設計公司代扣繳一些額外的稅負。
境外設計公司提供設計服務時,可能會不涉及境內服務,也可能會涉及境內服務。對于不涉及境內服務的,外商除設計工作開始前派員來中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都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對外商從中國取得的全部設計業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且不征收營業稅。對于涉及境內服務的,外商除設計工作開始前派員來中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又派員來中國解釋圖紙并對其設計的建筑、工程等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已構成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對其所得的設計業務收入,除準許其扣除發生的中國境外的設計勞務部分所收取的價款外,其余收入應依照稅法規定按營利企業單位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對在委托設計或合作(或聯合)設計合同中,沒有載明其在中國境外提供設計勞務價款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證明文件的,不能正確劃分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進行的設計勞務的,都應與其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設計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合并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與境外設計公司協定提供設計服務的方式,若全部為境外提供的,應在合同中說明。這要求境外設計公司提供相關在境外工作的證明和索取合法收款憑證,以便稅務機關審查。若需要境外設計公司在中國境內提供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的,應在合同中分別說明境內和境外的服務費金額。這要求境外設計公司提供相關在境外和境內工作的證明和索取合法收款憑證,以便稅務機關審查。這樣可以避免為境外設計公司代扣繳一些額外的稅負和一些不必要的稅務麻煩。
三、融資環節
企業資金不足可以從其關聯方融資。如從關聯方取得的貸款數額巨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有限額。因此,部分超出規定標準的利息可能不得稅前扣除。根據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額,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為扣除項目。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提前與稅務機關溝通,明確關聯方貸款利息可扣除限額,從而明確最佳關聯方貸款金額,盡量使關聯方貸款利息都能稅前扣除。這都可以通過調整項目融資架構、調整企業間資金融通的安排來達到。
如企業向關聯方支付的利息超過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因此,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額,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亦不允許扣除。
所以筆者建議,為避免關聯方過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稅負方面的不利影響,企業可考慮按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來安排集團內資金借貸。
若企業是無償使用關聯方的貸款,企業作為借入方沒有相應的利息支出,那么就會虛增利潤;借出方的利息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將會導致雙重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審核目前集團內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費,同時根據稅務規定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環節
(一)企業以國家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沒有及時取得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收款憑證的。根據規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對不屬于預付賬款性質的金額轉入相對應開發成本、費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約定提供合法憑證的期限。這樣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稅務麻煩。
對于企業未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土地開發而支付的土地閑置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土地閑置費能否扣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原外資的稅務規定未對此作相關規定,需向相關稅務機關確認相關稅務處理方法。該土地閑置費不屬于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因此,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加強項目開發的管理,盡量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開發;若的確需延期,應盡早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爭取減免土地閑置費。并與稅務機關確認相關稅務處理方法。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讓金而繳納的滯納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能會被視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滯納金也不屬于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因此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加強資金管理,按規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讓金,如果確實需延期,應盡早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爭取減免滯納金。
(二)以資產收購方式取得土地
實際中在資產購置時,存在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相關憑證價格不同的情況。由于相關憑證沒有反映真實交易價格,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按實際交易價格來訂立相關轉讓協議和索取合法有效憑證,以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
五、拆遷安置環節
在拆遷安置環節,拆遷費用支付憑證一般為被拆遷人簽署的收據或白條。這些收據或白條不屬合法有效的憑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憑證。
六、工程建設環節
在工程建設環節若與關聯方簽訂的工程造價高于當地市場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國稅發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各項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審核目前集團內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費,同時根據稅務規定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七、預售環節
企業有時未對取得的預售收入進行確認和進行相關稅務申報,根據規定,對預售收入,應按預計利潤率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根據規定,可對開發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對預售收入亦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及時就項目預售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八、銷售環節
企業對于樣板房的裝修費用常計入營業費用,而不計入開發成本,造成開發成本減少。根據規定,開發企業建造的售房部(接待處)和樣板房的裝修費用,無論數額大小,均應計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原外資的稅務規定未對此作相關規定,需向相關稅務機關確認相關稅務處理方法。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此費用能否扣除,暫無相關規定,需向相關稅務機關確認相關稅務處理方法。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可將樣板房的裝修費用作為開發成本核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開發成本是可全部稅前扣除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方法。
企業為鼓勵業主介紹房屋銷售,以替業主支付物業管理公司一定的物業管理費作為報酬,但未取得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票作為費用列支的憑證。根據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規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若業主取得的勞務報酬超過一定標準,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需代業主扣繳他們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及時向物業管理公司索取發票和代負有納稅義務的業主扣繳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九、出租環節
實務中有的企業將人防工程作為車位供業主使用,并與業主簽訂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收取使用費,確認為銷售收入。
無論銷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業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最終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影響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實質為出租,若確認為租金收入,按租賃期限來分期確認租金收入,在合同簽訂當年,租金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將相對低于確認銷售收入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另外,若確認為銷售收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能會被視作應稅收入;而作為租金收入確認,則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應將買賣合同改為租賃合同,避免稅務機關誤征土地增值稅和按房產銷售來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項目清算環節
在項目清算環節對一些與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建造費用,可能在該“期”進行清算時,仍未開始建造,企業會預提這部分費用。對這部分預提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時一般不能扣除。我們了解到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在結算時,按項目最終的實際情況再計繳土地增值稅的實際稅負。
所以,筆者建議,企業在作項目開發時,應考慮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時點,安排相關工程。對后建的工程,企業可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在最終結算時,按項目(期)來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多退少補。
總之,房地產開發各環節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比較復雜,筆者希望能夠通過對這些稅務問題及其改善和籌劃機會的分析和總結,能為房地產企業規避稅務風險,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
[關鍵詞]企業 稅務風險 防范
由于企業對于稅務法律政策認識不到位或者是稅務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認識偏差,均有可能造成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企業只要開展經營活動,只要存在涉及稅務的經濟業務,勢必存在著稅務風險。稅務風險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稅務活動一般與企業的信譽直接聯系,出現稅務問題,則會造成企業信譽降低,影響企業在激烈市場環境下的競爭力。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通過綜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管理等多方面,成立稅務風險防范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
一、企業稅務風險概述
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由于不當的稅務處理措施,給企業的發展經營以及經濟效益所帶來的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利益損失。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1.未能按照國家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的繳納稅金,進而導致企業可能面臨稅務主管部門的罰款、繳納滯納金等一系列的懲罰措施。
2.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處理不當,導致企業未能按照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節稅,導致稅額繳納過多,增加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負擔。
造成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的自身原因以及外部環境因素這兩方面:
①企業的自身因素。企業的自身因素主要是指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包括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模式,企業的稅務管理制度、企業的風險防范控制體系、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企業的財務信息準確度以及企業的稅務監管等方面。避免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對于企業自身而言,必須在這幾方面重點調整,強化稅務風險的防范控制能力。
②影響企業稅務風險的外界因素則主要是國家稅務法律政策的變動以及稅務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不一致兩方面。首先,稅收政策一般是緊緊結合市場經濟環境形勢進行調整的,當稅收政策以及稅務法律出現變化時,企業必須調整自身稅務管理活動,否則容易導致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其次,稅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稅務的稽核管理時,由于稅務執法權在一些細節上難以界定,導致稅務法律的約束程度不足,如果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沖突,則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二、企業稅務風險基本特征分析
1.企業稅務風險具有高發性。由于企業發展經營的根本目的便是實現利潤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勢必會縮減稅收成本,如果對于國家稅法或者稅收政策認識不全面,采用違規或者違法的措施節稅,則就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企業的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納稅主體以及稅務主管部門對于稅收政策認識差別,或者是稅收制度存在不同的歧義,均會造成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因此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與涉稅主體的主觀認識有很大關系。
3.企業稅務風險具有可預測性。企業的稅務風險由于在企業繳納各項稅費之前就是存在的,因此可以通過相應的稅務風險防范體系,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控制企業稅務風險的發生。
三、企業稅務風險防范體系建設措施研究
1.針對企業的涉稅業務成立單獨或兼職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稅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如果出現稅務風險問題將會造成企業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稅務經濟活動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則應該由稅務管理部門以及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牽頭,成立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對稅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于經營規模相對較小,財務管理機構設置相對簡單的企業而言,則可以由稽核等崗位兼職或借助外部稅務處理中介機構的力量,對企業的稅務活動進行委托處理,避免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完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為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環境。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過程中,應該嚴格依照《會計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規定中的要求,并結合企業從事業務經濟特點以及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建立全面的企業內部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全面的會計科目,對涉及到企業稅務活動的一切經營活動以及賬務進行會計處理,并及時為企業稅務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以便于會計管理部門及時開展稅務籌劃工作,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效益。
3.建立企業的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為了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盡可能的降低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應該建立全面的企業稅務風險預警機制,進而針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展開動態的監督管理。對于稅務風險預警管理機制,首要問題便是科學合理的選取風險評價指標,應該重點關注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產管理、企業的生產加工與銷售能力、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以及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等幾方面,全面的選取評價指標,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模型,通過全面的數據統計以及數據處理分析,對企業的稅務風險水平作出科學的評價反應,進而為企業調整稅務管理策略提供科學的參考。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開展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涉稅事務也越來越多,強化稅務風險管理,提高企業的利潤收益與市場競爭力,已經成為當前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必須綜合分析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全面的風險防范體系,并明確各種稅務優惠政策以及制度,科學規范的開展納稅籌劃,才能實現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對于提高企業的生存能力與盈利能力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曉.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期刊論文.商業會計,2010(01)
論文關鍵詞:信息技術,會計項目案例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體現了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我國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及時轉出”選自高等教育出版社何珍芳、吳利群主編的《稅收基礎》書中的“增值稅”一節,本節課以信息技術作為載體,采用項目教學法,將學習領域的全部課程具體化。
二、教學理念
1、教學方法多元化:本節課的內容以工作任務為導向,圍繞工作崗位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開展項目化案例教學,整個工作任務(圖1)分為創設情境――角色分配――任務分割――分組討論――實施――驗證――總結和評價七個步驟,學生能夠在教學訓練中,完成由專業的認知到職業角色的轉變。此外,本課還結合了任務驅動法、情境教學法、案例分析法、角色體驗法及討論式教學法等多元化的教學方法。
圖1會計項目教學工作任務七步法圖2 信息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
2、將信息技術全面應用到會計項目教學的整個過程中去,改革教學模式,整合教學資源,讓信息技術在教學中得到應用。如果2所示。
三、教學目標確立
1、知識目標:掌握增值稅的概念、特點、征收范圍、稅率;熟練掌握增值稅的計算。
2、能力目標:資料檢索、信息收集、案例閱讀分析討論、口頭表達及撰寫報告的能力;自主性、探究性及嘗試性學習能力;小組成員間具有相互討論、評價、合作及團隊協作能力;通過引導學生討論企業生產銷售等活動中有關增值稅的計算,提高學生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情感目標:培養學生細心、認真、一絲不茍的學習態度及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樹立起正確的納稅觀,樹立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觀念。
四、教學過程設計
1. 創設仿真的職業情境,設置會計模擬實訓場景
師:通過網絡教學軟件向學生展示案例,創設仿真職業情境,引發學習探索的興趣。
首先明確主體單位是一家服裝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7月某市國稅稽查局在對該企業2008年度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2008年10月份的一次火災中教育教學論文教育學論文,剛剛采購不久的一批原材料被全部燒毀。企業對此的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1,200,000
貸:原材料1,200,000
借:營業外支出1,20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1,200,000
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該批原材料購進時的進項稅額174,358.97元已全部申報抵扣。某市稽查局認定該企業在發生非正常損失貨物時,該貨物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轉出的行為構成偷稅。
師:任務1:該服裝生產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請說明你的理由。
任務2:市國稅稽查局認定該企業這種行為是構成偷稅,你同意嗎?為什么?請列舉出相關的法律依據。
任務3:該服裝生產企業應該如何正確處理這樣的問題?
任務4:該服裝生產企業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理?
2.分組討論、分析案例
分小組討論。學生通過自己個人的分析、探究,獲得了個人關于案例問題的見解后,組織學生分組討論,四人為一個小組,每個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認識、見解,組長負責協調關系、記錄討論內容。討論中要求小組每個成員發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討論、批評、切磋、補充,具體的做法不拘一格論文開題報告范文。為使討論充滿活力,更好激發小組成員的創造性思維,可以允許意見、見解有沖突、紛爭,無須達成共識不可。最終形成小組的案例分析報告。
3. 各小組提交案例分析報告
各小組代表就問題一、二公布各自的結論,并提出依據,結論較為一致。對問題三,學生存在爭議,教師不急于評判,讓各小組發表他們的看法,尊重和肯定他們的討論成果。
學生代表:歸納總結兩種不同看法,一方認為該服裝生產企業及時改正,補交稅款就行了;另一方認為該服裝生產企業應該完善各項制度,從企業領導到基層員工,特別是財務部門的員工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職業操守。雙方均認為該服裝企業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卻沒有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
4. 師生研究討論
老師與學生進行自由討論,之后老師進一步引導學生對社會一些企業的偷稅、漏稅及抗稅等現象的思考,讓其自由發表自己的見解。
5.總結及評價
(1)案情分析
增值稅相關法律規定了進項稅不予抵扣的多種情形,如果企業錯誤的,在此種情形下將增值稅進項稅予以了抵扣,則依法應當作進項稅額的轉出。該企業原依法可以申報抵扣,并已實際申報抵扣的所購原材料進項稅額,應當在發生火災燒毀后,即予以轉出該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但該企業卻沒有依法及時轉出,在發現當期申報增值稅時也沒有將該轉出在納稅申報表上予以反映,并據以補繳稅款,從而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教育教學論文教育學論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企業的行為屬于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總結性評價
評價分為三個部分,學生自評,小組評價,教師總結評價。表揚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思維靈活,有獨特的見解。在案例分析討論中,學生能準確應用與增值稅相關的概念,科學地發表自己看法,可見學生對其中相關的知識有獨到的理解。同時,也要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如:對違規企業處罰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引用不夠準確等。
6.教學反思
(1)本節中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的適應能力,認為“重要的不是你受到了多少訓練,學到了多少知識,重要的是你怎樣接受訓練,也就是你思維、行動訓練的方式和過程”。而這種思維方式正是一個會計人員所必需的。
(2)通過項目及任務的分析,學生學會了如何合作交流、撰寫報告,培養了學生團隊協作等綜合能力。教學過程中每個小組按要求完成了項目任務,體驗了小組合作探究學習的過程,感受到通過合理利用信息資源欣賞美創造美的快樂。
參考文獻:
[1]烏美娜.教學設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2]宣勝瑾.對高職高專《成本會計》課程改革的幾點思考[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1):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