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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化 法學教育改革 公共精神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在西方近代法律職業的發展中,“近代法律職業通過與大學法學院的聯姻,成功地從中世紀的智識性行業逐步轉化為現代職業。”①法學院作為法律職業的看門人,控制著法律職業的數量和法律服務的產出②,法學院在法律職業實現職業化、專業化、公共精神這一職業藍圖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筆者以美國律師職業發展中的危機為參照,進而轉向對中國律師職業成長困局的思考,通過法律教育的重塑和改革,探索法學院在律師職業主義建構中應有的角色和功能。
過度商業化的美國律師業
近30年來,西方法學界充斥的法治危機、職業危機的聲音不斷。水門事件、安然事件引發了社會對法律職業倫理和道德淪喪的討論,這些外顯事件的產生與學者們驚呼“律師的迷失,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的論斷③共同掀起了關注法律職業淪落的浪潮。
在這場危機的討論中,公眾提到了兩個主要問題。首先是律師角色的職業危機。調查表明,五分之三的美國人認為律師是貪婪的,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認為律師“誠實和道德”或“關懷和富有同情心”。第二個問題涉及律師的辯護者角色以及在對抗制度下律師的責任問題,三分之二的受訪美國人相信律師不再是“尋求正義”,四分之一相信他們不當操縱法律系統。大約一半的受訪人指責律師申請太多的訴訟,四分之三的人認為美國有太多的律師。從公眾的角度來看,問題源自法律結構。律師協會的說客角色和立法者、法官共同建構了一個結構,它似乎過于復雜,價格昂貴,而且容易被濫用。美國的對抗制度下,訴訟很少以雙贏的結果出現,失敗者往往把一些責任歸因于律師。公眾的不滿主要是認為對方當事人的律師濫用訴權并且法律程序無法阻止他們的訴權濫用 。公眾同樣面臨資金和正義之間的緊張關系,在低收入家庭中,超過四分之三的法律需求未能得到滿足。
此外,在法律職業的監管和職業行為中,被詬病的問題還包括過度收費、反應遲鈍的職業懲戒制度、過于寬泛的職業壟斷保護。面對指責,從業者對自己工作的滿意度和自豪感也跌至低點。調查結果顯示,約四分之三的受訪律師認為從業者更具有“金錢意識”,如果可能,大多數的律師將選擇另一個職業,四分之三的人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為律師。④
批判者眼中,所謂的職業危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危機的根本在于商業化模式對法律職業的滲透,其他方面的危機都是這一趨勢所導致的后果;隨著對抗制度的盛行,產生了專業技術的職業倫理觀點。大型律師事務所出現后,為了謀求利益和維持自身的運作往往不得不追求利益的導向,法律職業逐步喪失了公共精神;由于律師業的分化,對抗制的影響,法律職業共同體逐步地分裂;傳統的法學教育受到了商業化的影響,在昂貴的法律教育學費的影響下,許多學生終止學業或者背負巨額的債務,⑤進一步加劇了執業后的金錢意識和趨利性,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往往以失敗告終;法律職業的自我管制也引發了對職業監督和懲戒的質疑;法律職業的職業壟斷、準入限制、廣告和價格控制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評。
縱觀美國律師職業發展的軌跡,獨立戰爭以后,美國律師職業脫離了英國的影響,走出了一條邁向職業化、專業化的律師職業發展路徑。律師職業從最初學徒制的培養模式中脫離出來,建立了適應職業化要求的大學法學教育,進而強化了律師職業的數量和品質。
法學教育對入學學生的學歷、教育背景、品質、學習時間的控制,以及作為職業的自治組織律師協會在提倡職業準入條件上的不遺余力,共同型塑了美國當代職業化的律師團體。而近些年來職業危機的談論,實際上是在建構職業化道路上的反思和改革,我們不能簡單地否定已有的職業主義建構中的成果,但商業化對職業發展帶來的種種沖擊,應當引起我們的警醒和反思。
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中的問題
法學教育的成長與危機。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匱乏和法律大學法學教育的枯萎是法律革命時代的產物。資料顯示:1977年,全國僅有3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法律專業本科生,共招生233人。進入20世紀90年代,法學教育進入了高速發展的階段,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改革開放30年增長了105.67倍;法學本科在校生30萬人左右,法律??圃谛I_22萬多人,增長了200多倍。但是與蓬勃發展的法律院校相比,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率卻呈現出下降的趨勢,甚至成為最難就業的專業。
作為職業的守門人,律師業廣泛的分化要求一種機制以分配法學畢業生到各種角色中去,并在那些角色中將他們社會化。法學院自從作為律師界的看門人出現后就履行了這項功能。中國法學教育的危機正是在法律職業的發展中,看門人角色的缺失,法學教育未能根據市場的需求塑造法律職業??v觀我國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我們歷來以傳授系統和科學的知識為目的,通識化的教育方式,很少考慮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社會的實際需求;⑥其次,在職業準入控制上,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未成為從事法律職業的唯一條件,其結果導致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長期以來存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在一條鴻溝;⑦最后,在法學院的數量控制上,缺乏法律職業管理者的反向選擇機制,由此導致法學院數量的不斷擴張和良莠不齊。
商業化影響下的中國律師業。市場機制對中國律師業的影響是多層次的,這種影響體現為:促進律師職業的分化,推動律師職業結構的變遷,影響律師的分布和業務類型,促使律師職業地位的變化以及職業定位的轉變。市場的調節具有趨利性、自發性、滯后性等特點。這些特點在促進律師業結構變遷的過程中,有其重要的價值,但不可避免地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以客戶為取向的職業主義建構難以獲得社會的認同;律師分布不平衡的,缺乏有效的調節機制。2007年一項調查結果顯示,東部沿海地區人口所占比例為37.9%,卻集中了 54.0%的律師,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別為 33.1%和 28.6%,而律師所占比例分別只有 23.7%和 22.3%。⑧
筆者曾就全國31個省的律師人員數量、案件數量、人口數量、年人均經濟總量、律師人員年人均受理案件數量等指標進行了考察,結果表明律師的數量和人口數量、案件的數量、經濟指標之間存在強的正相關關系。但是,律師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數量和年人均經濟數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24851,兩者之間存在弱的負相關關系,也就是說,經濟發達地區,律師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數量會有所減少。⑨這一數據表明律師在經濟發達地區的集中,已經逐步呈現出飽和的趨勢,與之相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律師需求卻難以得到滿足。另一份調查由日本神戶大學市場化社會法動態學研究中心主持,這份調查顯示了律師業務結構的分化與客戶類型的轉變。在民事案件的中,企業成為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客戶,其中以中小企業比例最高,占到律師業務的40%以上,個人和行政機關在業務比例中所占的比重相當。其中,個人客戶的平均值為6.02%,行政機關客戶的平均值為9.36%。從總體上看,北京、上海、廣州等8省市的指標都顯示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都轉向了企業,而個人業務所占的比重均低于10%。
職業危機的消解與律師業的未來
法學教育的反思與改革。廣泛的法律職業的分布要求法學院因根據市場的需求來塑造不同的職業角色。在經歷了法學院招生人數的增長后,法學院學生的就業問題卻成為導火索,引發了對法學教育的規模、結構、目標和教學方式的反思。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頒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直指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中存在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法治建設的需求,法治理念的培養和教育不深入,培養模式單一,培養的職業人員實踐能力欠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等問題。因此,控制法律人才的產出和質量,培養新型應用型、復合型人才,成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的重點內容。為此,法學教育應當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這種改革的思路和學者提出的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培養專業型、復合型、理論型法律職業人才,從通識型教育模式向復合型專業型模式轉化的改革路徑不謀而合。⑩盡管卓越法律人培養計劃確立了培養復合型、應用型法律職業人員的培養模式,并制定了相應了工作機制,從師資隊伍的培養、教學方式的改革、實務人員的引入等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但改革措施對于職業倫理教育、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問題語焉不詳。
美國是職業主義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在職業人員的培養上,在重視應用型、實務型人才的同時,也開始反思職業法律人的公共精神和職業倫理的養成。1972年的水門事件后,美國律師協會要求法學院開設法律職業倫理課程,96%的法學院開設了相關的課程。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向學生傳授律師職業規范。盡管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在美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仍有學者指出,職業倫理教育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課程應該與主干課程相整合將其內容融入到其中,貫穿于法學院學生學習的始終,不僅如此,律師事務所還應當和法學院合作來開展公益活動,借助法律診所式教學方式,要求學生提供慈善性的法律服務。
卓越法律人的培養不妨在現有改革舉措的基礎上,在職業倫理教育和促進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銜接問題上有所著重。其一,在職業倫理教育中,法學院應開設職業倫理相關的課程,并貫穿于法學院學生學習的始終,在職業準入考試和申請律師職業資格的實習中引入職業道德的問答和品質測試的內容,借助實習基地的實踐活動,要求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的公共精神。其二,促進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在職業準入上,應明確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備法學本科的教育背景,同時將在入學期間無不當行為、積極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等作為職業準入的補充條件。探索法律教育與法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銜接問題,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的終身學習機制。
法學院應從通識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轉變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從職業主義的培養模式轉變為兼具職業性、公共性、專業性的法律人員培養模式。法學院作為法律職業的看門人還應建立動態的機制,依據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和市場的需求控制法律職業人才的品質和產出,在法律職業準入、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法律職業的懲戒中,發揮應有的功能。
律師的公共精神與商業化矛盾的消解。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中國律師業完成了角色的轉變。律師從國家工作人員的角色轉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這種轉變使得律師的分布和業務結構不再按照國家計劃和安排來進行調整,而是依據市場的趨勢性,自發調節。其結果造成大城市的律師過分集中,中小城市、農村的律師數量的普遍不足,律師的業務向企業和中高等收入人群集中,大量低收入人群和不發達地區所享有的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難得滿足。隨著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這一狀況,但法律援助條例的適用范圍僅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等六類情形,實難滿足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
法學教育在法學倫理教義和利他主義精神培養的基礎上,需要形塑不同層次的法律職業人員。一方面,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以滿足大城市對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培養中、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著力點,適應中、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基層法律人才。
商業化和公共精神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作為行動者的律師其關心的問題是在相對自由的競爭環境中如何獲得經濟上的回報和獲取社會地位。而社會地位的獲取并不僅僅包含國家對于律師業自治、職業壟斷的承認和保護,更是律師業通過公共服務,提供法律援助等行為以獲得大眾的認同。非此,職業自治和國家的賦予律師業的種種特權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根源。羅斯科?龐德認為“公共服務是法律職業的首要目標”,法律職業只是“附帶地”謀生的一種手段。實際上,公益服務不是一種慈善行為,而是一種對職業壟斷的國家保護的報答義務。所有律師所接受的資助法學教育,還有他們享有的特別的經濟和社會特權使得從事公共服務成為強制的義務。試想每年法律援助案子的微不足道的負擔,如果由所有律師來承擔,將極大地增加法律援助的數量。同時,有組織的律師協會、法學教育機構還應當利用其道德權威和政治影響力來增加政府在購買法律服務中的支出。
(作者單位:河南科技大學;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學青年基金“中原經濟區法律服務業的戰略發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12QN049)
【注釋】
①李學堯:《法律職業主義》,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03頁。
②Richarad L. Abel, American lawy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25.
③Anthony T. Kromman, 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College Press, 1994.
④Deborah Rhod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⑤Paul Campos, The Crisis of American law School,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October2012.
⑥陳建民:“從法律教育的目標審視診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3期。
⑦霍憲丹:“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法學研究》,2003年第4期。
⑧冉井富:“律師地區分布的非均衡性―一個描述和解釋”,《法哲學與社會學論叢》,2007年第1期。
⑨郭國堅:“轉型社會的律師業結構變遷”,《武漢科技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⑩季衛東:“讓我們共同探討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最佳途徑”,華中大法律網,http:///Law2008/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97。
陳宜:“試論法學職業倫理教育”,《中國司法》,2005年第4期。
關鍵詞: 法律職業 高職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雹俜陕殬I者,顧名思義,是指以從事法律工作為職業的人。
關于法律職業的內涵,學術界似乎并無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看,法律職業的含義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詞主要指“腦力或知識的而不是體力的或手工的勞動和技能”,“原本專指神學、法學和醫學,后隨著科學和知識廣泛應用于別的事務部門,也指別的職業,以示其具有相當程度的特殊知識含量,與僅僅是技能相區別”。可見,從花費時間和生活來源的角度,“profession”與中文“職業”一詞意義相同;從職業性質和社會層次來看,“profession”本指神職人員、律師和醫生,后因愈來愈多的職業知識含量增加,便逐漸擴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領職業。
中文的“職業”一詞原本沒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從業人員的關注,“法律職業”(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漸開始在學術著作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因為中國法律教育也確實是一種“高級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和訓練”,而不是“體力或手工技藝”的培訓。②
盡管如此,各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不同只能影響人們關于法律職業概念之外延的判斷,并不影響人們關于其內涵的判斷。所以,這并不妨礙給其以定義性描述: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具備法律預先規定的任職條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而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一種社會角色。
法律職業具體范圍在各國并不一致。在英國,法律職業一般限于律師。在美國法律職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包括私人開業律師、政府部門法律官員、公司法律顧問、法官和法律教師;狹義上僅指私人開業律師。加拿大的法律職業范圍較廣,分為法官、律師和公證人、法律輔助職業(如專利人、法律書記員、專利查詢專家、合同書記員、地產契約書記員、所有權審查員)、法庭官員(如法庭書記員、法警、行政司法官員)等。在日本,法律職業一般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我國的法律職業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廣義也包括書記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輔助型法律職業,法律教師及法津研究人員、公證人員、仲裁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等。③
在各種社會職業中,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職業特殊性。這種職業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
法律職業主要是以人以及人與人關系為工作對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復雜多變、最難界定的高級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現象和自然規律。由于法律職業接觸的是社會上各個階層、各類不同職業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加上工作性質、特點等原因,他們還要廣泛接觸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思想、倫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別是還要接觸社會上的陰暗面和不良現象,所以對其職業的基本要求(基本資質)和準入條件更高、更嚴格。再從行業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而具有高度的復雜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種糾紛最后的解決辦法而具有終結性,司法裁決因可決定人的生殺予奪和財產、利益的歸屬而具有重要性、權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適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等,這一切,使得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有著比社會其他職業更為嚴格、更為規范和更高層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職業對象的特殊性,法律職業與工程技術性職業相比,有內在的和先天的差異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職業教育的基本特點。
2.法律職業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社會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任職條件和準入標準,進一步推進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會各個方面也同樣需要大批輔助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隨著中國法律職業劃分科學化,法律輔助型職業將成系列。
3.法律職業與法治的特殊關系
近代以來法治國家的實踐屢屢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業,離開全民的理解、參與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樓。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忽視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在法治的關鍵和緊要處,每每是法律家在擔當大任,所以,人們常稱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這在關于法律家(法律職業)作用的估計中可見一斑。托克維爾強調:“……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卑柭赋觯骸胺蓪I人員負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結構與類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確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趨勢?!倍竽狙欧騽t把法律職業(法律家)的作用概括為“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法律職業具有區別于一般職業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職業教育區別于一般的高等職業教育。在這方面,我們以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并未認真區別職業對象和層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即仍習慣于沿用社會通用的“手工或技藝”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慮到法律職業教育制度的教育屬性和共性,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僅僅只是“半成品”或是“殘廢品”,尚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特殊需要。
二、關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問題
法律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人文社會科學范疇。法律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我國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專科層次的以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為本位的高等職業教育。從法律職業的特殊背景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屬于法律職業教育,是針對具體職業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獲得從事特定的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際技能和知識,使學生一般具備進入勞務市場所需的能力和資格。高職高專法律人才培養應當突出職業性、行業性的特點。不能把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學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學學科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崗位群的需要為依據制定教學計劃;在進行職業崗位描述、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按需施教;著眼于職業知識和能力的提升,而組織理論和實踐教學;著眼于我國法律制度的調整、補充、更新,選擇教學內容與構建課程結構,體現職業能力要求而形成課程體系。這種體系應是打破學科型的教學模式,建立以職業能力為中心的教學體系,才能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法律實踐技能的與法治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應用型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養,具有合作精神與開拓能力,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線發揮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結合,不能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職業培訓等同。
法律職業教育雖有明顯的優勢,卻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會使法律教育流于淺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本位的法律教育雖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顧此失彼。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正是由于過于關注市場動向,致使現在的學校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如一些課程里僅僅注重技術操作層面上的東西,法律教育變成了條文解說,忽視了基本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如此學生很難真正理解法律精神,這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實務都是致命的殺傷力,因為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適用,絕對不是機械的生搬硬套,更應是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把握。
確實,法律的運用有許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則下技巧的獲得源自于對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對它靈活運用和真正理解。
單純的職業教育趨向于奉行實用主義,片面強調與職業有關的知識的灌輸和特殊技能的培訓。其極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學什么”,結果是把“人”與“人才”隔離開來,導致大量的“機器人”出現,甚至是有才無德的“佞才”。片面的職業教育對大學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險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義,而“機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無意或有意地損害法律正義。⑤
那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這個問題,柏林大學的締造者、德國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這樣回答:大學教育是要培養兼具個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經驗知識,又要掌握道德科學,從而發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紀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也曾主張:法律事業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訓練,不能只限于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法律人才應具備四項條件,要有社會的常識、剖辯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⑥
當然,寄希望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實現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實際,但對高職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學理論知識、道德素養、全局視野及應變能力的培養卻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的那樣:在法律教育中忽視法律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律教育既應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律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F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種反應過度,單純強調法律職業操作技能的培訓,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形成,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
法律職業的特點決定了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必須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部分構成。法律職業,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術、操作上的問題,更是涉及思維、理論、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處于一個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職業訓練要求教學關注技能,而在沒有足夠的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僅關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費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養出高水平的職業人員;而注重素質教育又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職業訓練,特別是我國高校學生絕大多數都來自高中校門,缺乏足夠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因此,通識教育又是必須的。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企圖在三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培養高層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現實的,而將輔助類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目標是具有客觀現實性的。
筆者認為,從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以及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實際出發,其應當定位于:以職業教育為主,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結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既要重視職業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淺,把法律??平逃兂梢话愕穆蓭熉殬I培訓,因此我們的法律高等??平逃纫月殬I教育為主,又要注意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應該根據法律教育的性質、社會需求、學校發展定位和戰略目標來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規格、標準和模式。
注釋:
①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1616頁.
②王宏林.國際一流法律人才培養論綱[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養[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2,(14).
④邵文華.高職的定位.職業特色[N].中國教育報,2001-10-1.
⑤周世中.倪業群等著.法學教育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法律職業法律人才培養法律信仰
0前言
對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的目標就是使其能夠成為一名專業的法律職業人,并且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去幫助更多的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應該結合如今法律職業的發展情況,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養措施,這樣才能夠提高法律人才的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促進法律行業的良好發展。
1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
法律職業作為一種專業性非常強的職業,需要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對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變過程進行重點的把握,法律職業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識結構體系,并且具有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因此,在進行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也需要根據法律職業的相關要求進行法律人才的培養,具體要滿足如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堅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職業要求相關的從業人員要有堅定的法律信仰。因此,在進行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也需要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應該做到堅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堅決執行法律的相關要求,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堅決與其抗爭到底,并且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堅定的法律信仰,在成為法律職業人的時候才能夠一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做好法律的維護者和倡導者,實現法律職業信仰。因此,在進行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具有堅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條件。
1.2要有較強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在進行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較強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這也是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所謂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進行法律推理的過程中,需要運用自身的思維邏輯,將一些法律疑點能夠推理出來,并且要能夠對推理出來的事情進行合理的法律解釋,讓人們所信服。而法律技能主要就是在實際的工作中,能夠具有較強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具有較高的法律實務處理能力等等。
1.3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
法律職業要求在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培養人才的綜合素質。綜合素質包括的內容較多,其最為主要的素質就是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法律人才要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對于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非常全面,法律知識結構較為完善,對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做到全面的掌握,并且對于一些國際法律法規也能夠做到有所了解。另外,法律人才要能夠擁有根據國內法律法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并且在國際大背景下處理國際經濟糾紛的能力。法律人才還要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將法律作為最高信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夠堅持法律的立場,對于金錢的誘惑以及其他的誘惑能夠堅決抵制,確保法律的純潔性。法律人才只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才能夠堅決的維護法律的權威,與觸犯法律的行為進行斗爭。
2以法律職業為導向進行法律人才培養的策略
2.1加強對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
在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加強對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是具有堅決的權威性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與法律開玩笑,觸犯法律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需要對學生進行有效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學生能夠全面的了解到法律所代表的意義,并且使學生了解到怎樣才能夠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成為法律的捍衛者。在實際的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教師應該注重對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使學生樹立起相應的法律理念,對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進行培養,這樣才能夠實現良好的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使學生在畢業之后都能夠成為一名具有高尚道德品質的法律職業人。
2.2構建培養學生法律應用能力的教學體系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型學科,沒有實踐的訓練是難以真正掌握法律精髓的。因此,能夠培養和激勵學生分析和論證能力的教學體系是實現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主要途徑和方法。在實際的法律人才培養的過程中,需要構建培養學生法律應用能力的教學體系。教師應該將法律理論性知識教學與實踐教學進行有機的結合,使學生在充分的實踐當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應用能力,對法律的相關理論性知識能夠有一個更深刻的理解,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
2.3培養綜合性的法律人才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世界被聯系成為一體,而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逐漸的向復合型的人才發展。因此,在進行法律人才的培養上,應該培養綜合型的法律人才。應該增設一些與法律專業相關的一些課程,像,經濟、財政、市場、會計、等,并且應該加強西方法律制度、國際貿易、商法、比較法和外語等課程的教學,這樣才能夠實現綜合法律人才培養的目的,使法律人才逐漸走向國際化,促進法律人才的良好發展。
3結束語
本文主要針對于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進行了相關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本文的探討,我們了解到,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的培養是密不可分的整體,只有培養高素質高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夠提高法律職業的整體水平,而法律人才的培養也是需要依據法律職業的發展情況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應該在培養法律人才的過程中,對法律職業進行充分的認識,最終實現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霍憲丹.法學教育的一個基本前提――試析法律職業的特殊性[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11(01).
[2]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與機遇[J].法學,2012(02).
[3]徐崇利.中美法學教育模式之比較:“法官型”人才v.“律師型”人才[J].廈門大學法律評論, 2006(01).
論文關鍵詞:本科法學教育;定位;應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專科、本科、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轉貼于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5.考核、考試方面
論文關鍵詞:本科法學教育;定位;應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本科、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 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5.考核、考試方面
論文關鍵詞:本科法學教育;定位;應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啤⒈究?、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5.考核、考試方面
【關鍵詞】法官職業化;司法方法論;同質化
法官的非職業化是我國司法的痼疾之一。從司法方法論的角度來審視和探討法官職業化的相關問題,對夯實我國法治進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義。
一 、法官職業化的發展源流
作為一種制度,法律職業化始于13世紀的英國。韋伯指出:“對于職業性法律訓練以及在這種訓練中的特殊法律思想類型而言,有兩種不同的路線。一種是將法律作為工藝的經驗性訓練路線,這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師徒的訓練方式。第二種是在特殊的法律學校里教授法律,按照這種方式,重點是法律理論和科學,即以理性和系統的方式分析法律現象”[1]法官作為一種獨特的職業,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精確及嚴密而逐漸從職業體系中剝離出來。
職業化要求專門從事某類工作的人們形成獨特的知識、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維模式。法官職業是通過法律的適用這一中介環節,把法律規范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具體單個的行為。[2]首先,“法律不僅僅是一種可以言說的知識,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題,一套可以演繹成篇的邏輯,而且是一種話語的實踐,一種對參與者的訓練?!盵3]法律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屬性及技術性,這必然要求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官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其次,“法官適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對法律的解釋,每個法官都帶著自己的‘視界’,‘即對意義和真理的預期’,但‘每一種視界都對應于一種判斷體系’”[4]。法官在司法活動過程中,不僅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實,解釋運用法律這些具體而實際的“形而下”的范疇之內,也常常會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與立法相互作用的層面上來。司法活動過程也與法官所持的政治、經濟哲學觀點有著緊密的聯系。正如另一位優秀的美國法官漢德所說的“對一名被要求審核一個有關憲法的問題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關于這個問題的專著,還要懂得一點阿克頓和梅特蘭、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萊爾、荷馬、但丁、莎士比亞和彌爾頓、馬基雅弗利、柏拉圖、培根、休謨和康德。因為在這些知識中,每一種都全有助于解決擺在他面前的問題?!盵5]法哲學思想使得法官職業成為一個有著法律文化氛圍的獨特職業,也使得法官有著睿智的眼光、敏銳的判斷力和對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
方法論問題是一門學科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對自身的反思與審視的結果。昂格爾在《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書提到“方法論的自治性是其所謂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6]基于獨特的方法論基礎上法官職業的職業化有著必然性及必要性。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邏輯推理
有如昂格爾在《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書中所談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種使其區別于其他科學解釋以及倫理、政治、經濟論證的方法或風格?!盵7]現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實兩個已知的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按照法律形式主義的理想模式構建的司法系統是一個巨大的三段論機器。只要一個具體案件事實滿足某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要件,則可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相應的結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術熟練的機械工人,只需其正確識別外部規則。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規則出發,無須觸及那些具有不確定性的價值判斷如正義等問題。[8]法官的審判活動無一例外地要經歷“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對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的思維推理過程”。這種無限往復的邏輯推理過程是由法官獨立完成的,并逐漸外化為一種定向的思維習慣。
(二)經驗總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是經驗?!被裟匪共]有給予經驗一個準確的內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們提供一個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規則,而是要使司法過程由邏輯推理轉向社會政策考量,由機械適用法律教條轉向靈活應對社會問題,由法律內部因素的“畫地為牢”轉向外部社會因素的“統籌兼顧”,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義轉向追求實質性個案正義。[9]
案件的多元化與個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決定了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要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比較與聯系,這要求法官在長期的職業活動中不斷的總結經驗并加以驗證。在裁判過程中,考慮的對象不僅是客觀法律事實本身,而應將法理、情理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這項技能需要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長時間的積淀。可以這樣說,每一份判決都是一個法官的職業經驗與人生閱歷在法律裁判過程中的呈現。
(三)利益衡量
波斯納指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未必會導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個職業追求良好的行為和“產品”。法官裁判的過程絕非簡單地針對個案的現實特征、性質,選擇相應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實上,在錯綜復雜的具體事實面前,一個判決必須最大程度的實現法律的價值,達到最優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僅要遵守實體法和程序規則,還必須進行利益衡量及選擇。
所謂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規大全和審判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10]法官的裁決過程即為對比案情以及各種裁判所會達成的社會效果,擇取最優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釋
社會行為的不可預測,法律的制定過程中難免出現漏洞以及現時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將來出現的情況。如同藝術創作一樣,法官的裁判也要緊隨時代潮流,表現社會的新興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規則已落后于社會發展時,應對其涵義做出“與時俱進的解釋”。[11]這是司法活動保持其時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原本含義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釋,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釋和對法律的不足補充。基于自由裁量權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進行創造性的法律解釋,有利于保障司法過程的順利進行。但法律解釋也絕非是為了冠冕堂皇地越軌而抹煞個案正義,而應秉承最大限度的體現立法本意,還原事實,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
三、我國法官職業化建設之檢視
職業化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對一個職業的教育背景、技能訓練、行為倫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構建及安排。法官職業化不僅要對法官隊伍本身進行深度改造,還包含了對法官職業所處環境的良好期許。從司法方法論的視角對法官職業化建設進程中凸顯出來的問題進行檢討和反思不無裨益。
(一)法官選任應有所區別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選任標準仍然較低。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簡單條件,基本都被任命為法官,法官職務仍不失為一種“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不同層次的法官職業化標準不明確。事實上,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層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各自偏重于某種素質,以適應不同層級法院所面對的案件和情況。
一名合格的法官當然應掌握獨特的法律方法。如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難以想象的是,尚未養成獨特方法論的人進入法院擔任法官將會產生的后果,更遑論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直接進入最高人民法院。事實證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論基礎之上的法官隊伍,存在諸多問題,專業技能及職業操守中均是如此。忽視從方法論的角度去評價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質,將很難精英化。筆者認為,對基層法院而言,法官側重于對個案細節的細研及大量、快捷的解決糾紛,所以對基礎法院法官的選任應側重于解決事實爭議的能力和經驗,要具備豐富的社會見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調判技巧,并適當關注其法學理論水平?;鶎臃ㄔ喊讣糠敝?,且處理同樣數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級法院的工作量大,對基礎法院的法官員額應有所傾斜,以適應基層法院的司法任務需要。上級法院側重于規則的制定及對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其法官的選任應側重于理論功底深厚、學術才能突出,善于從不同的案件事實中發掘清晰而準確的法學理念,并能夠上升為一般性規則。
(二)同質化程度的提升
鄭成良先生認為,法官職業化的核心價值在于,它能夠使法官職業群體形成一種與法治理念相適應的同質化職業共同思維方式,從而通過同質化的司法決策使全社會范圍內普遍形成確信。司法裁決不同于學術爭議,學術爭議允許百花齊放,而司法裁決必須保持統一性及權威性。法官同質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對保證基于相同的方法論要求及法律知識,運用同一的標準對法律問題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決。法官職業化不是一個獨立的自循環,而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各方相關問題,如律師職業的規范等。借鑒歐美的成熟經驗,初期為律師與法官設立同一的門檻,即系統的法學教育與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官與律師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執業方法,進而對同一法律問題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以此為基礎,在成功律師中選任部分法官。法官與律師之間相互尊重,其本質就是對法律職業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
(三)繼續教育的完善
法官職業的方法論特質決定了法官應是一個理性的、獨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12]法官職業化同時也意味著一種職業性的封閉和保守。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世界變化日新月異,與保守的法官職業存在緊張關系。保守的法官如何適應社會的發展,司法的方法論能夠不斷的發展更新,法官的繼續教育問題必須完善。
特別是對現任的、缺乏系統的法學教育的的法官,應集中組織、強化學習。他們通常有多年的辦案經驗,有著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繼續教育,深化其法學理論功底,強化現代法律意識。對所有的在任法官,應分批、分流的“回爐”,通過繼續教育,實現知識更新和理論提高。尤其應針對社會出現的新案例、新法律應重點加強、及時學習。
法官職業化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方法論是對其進行反思和檢討的重要視角。法官職業化建設并非一人一力一時能夠完成。從方法論的角度出發,對法官職業的教育背景、技能訓練、行為倫理、身份地位、職務特權、組織構造等進行制度構建及安排,這不僅是法官職業內部一個漸進調整過程,也是法官職業與外部環境相互作用、相互適應的過程。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而言,法官職業化的真正實現必將開啟新幕。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實務化;培養【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圖分類號】G629.2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2095-3089(2012)09-0025-01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遭遇嚴峻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法律人才市場需求與當前法律人才供給客觀現狀之間的矛盾,呼喚對當前主導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進行深度反思和系統變革,建立培養高端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管理模式和機制。
1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管理模式的檢視
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體系及教學思路,很多是借鑒和模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體系,注重教育培養的學術性和系統性,強調法學思維方式和能力的培養。當前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存在職業倫理素養的缺陷和缺乏職業技巧訓練的缺陷。培養出來的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弱,對于職業的敬畏和信仰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應有的職業倫理價值觀。
當前各高校推行的實務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意圖加強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實踐性課程和加強實習環節的考核,對促進學生的法律應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無法從根本改變和糾正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固有缺陷,亦無法解決當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場上高端法律人才嚴重缺乏與低端人才過剩間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標下實務化教育培養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的提出。 “計劃”針對當前高等法學教育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之間的差距,提出分類培養、創新機制等目標,為我們指明了改進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 高素質法律人才,應是兼具法律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的,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人。[1]應體現出職業化與多元化的統一,精英化與平民情懷的統一,正規化和國際化的統一。強調職業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養,要連接社會需求,并隨社會需求進行調適和改進,包括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三方面內涵。專業要素,要求接受正規的系統化的院校教育,具備法律科學體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關系、范疇和制度等知識結構,包括法律人的知識結構和法律人的思維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中,首要的社會加強司法倫理的訓練和司法技巧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很難堅持職業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則很難勝任職業的要求,適應職業的挑戰。職業技巧的訓練,需要諸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討論式教學等創新教學模式為載體,逐漸轉向專門化的見習階段訓練,最終走向法學教育的專門化和職業化。
2.4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檢視。 當前實務法學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養的實踐性,尚無法合理平衡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與規范性、人文性與技藝性的關系,諸多創新培養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適的載體而無從開展。存在的問題包括:⑴將“卓越法律人才”與專業技能訓練等同,淡化專業理論學習和法學人文精神的培養塑造。⑵對法學教育培養的“實務化”物質載體和專業技能培養關系認識不足,重訓練形式,輕法學技藝學習和訓練的科學性和系統性。⑶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選擇中的師資建設重視不足,對“雙師型”法學教師培養和傳統法律職業的“師徒式”管理內在要求的統一性不夠重視,致使當前諸多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無法有效實施。
3健全、完善實務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總結過去的經驗,法學教育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學體系設計上,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推進實務教學。 在課堂教學中,要在系統傳授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將實務化訓練納入基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以每一個知識點或知識單元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講解,使學生在掌握知識點的同時學會應用。通過實務化教學,促進學生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比如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考慮把法律事務專業的法律基礎課《憲法》配以《法律思維實訓》進行教學,《民法》配以《民事糾紛分析與處理》進行教學。
3.2加強專業實驗。 以專業實驗課程為載體,培養學生法律運用意識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了解實務界對法律運用的程序,是建設綜合性的實務化教學體系的核心任務。法學專業實驗可以分為專項實驗和綜合實驗兩種基本模式。前者是通過具體制度和規則在某一個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使學生了解單項法規和制度的涵義和適用條件,并對之進行檢驗、適用和評析。后者是較為復雜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適用過程的實驗。是讓學生在專業人士的引導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尋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條文,從而提出具體的法律報告和文書,加強學生法言法語、法律思辨能力的訓練。
3.3鞏固專業實習,加強和法律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實訓基地實習是要把實務技能真正地應用于實踐,既是對教學成效的檢驗,也是對學校實踐教學成果的提升和鞏固。這首先要求學校要與公、檢、法、司等機關,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各相關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建有充足的實習、實訓基地,保障實習、實訓的順利進行。
3.4優化培養學制,改革實踐教學。 我國法學教育直接和高中銜接,經過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會,多數學生還未完全掌握系統的實踐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時間和專業性上和國外法學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對此可以采用本碩連讀,建立通識教育、專業課程學習和基礎職業訓練、研究生學習階段招生機制或生源選拔機制,分流培養。由學生根據興趣和能力,分別選擇專業學位研究生和科學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實行導師制為主、課堂教學為輔教學,學校與職業部門聯合培養,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培養國際視野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