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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定價模型
中圖分類號:F2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11)01-0061-05
Study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and Pricing Model for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IU Yan1, YU Bo1, HONG Fu-yan2
(1.School of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China; 2.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 Harbin 150001, China)
Abstract: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the energy strateg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 is also the important method for the lower carbon economics development in these counties. All these come from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such as the advantages of both environment and application. However, it is still the starting stag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in China. Therefore, the higher cost makes it impossible to compete with the traditional energy and the pricing strategy becomes the bottleneck. Based on the 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ing natural sources, this paper concentrates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and demonstrates them by the way of the dynamic model, which reflects the relations among all the energies. The calculating model is forwarded and it improves the policies for the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value composition;pricing model
1 研究背景
當前能源發展受到資源約束和環境污染兩大問題的困擾,可再生能源由于其特有的資源和環境優勢,逐步成為21世紀眾多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選擇。面對日趨嚴峻的能源供需矛盾以及環境挑戰,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傳統的能源資源價值理論局限于討論耗竭性能源資源的價值或價格,對可再生能源價值理論和定價方法研究涉及不多。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需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重新認識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價值。首先,可再生能源對于耗竭性能源具有意義重大的替代作用,同時可再生能源的生態環境價值也需要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進行重新界定。特別是,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處于起步階段,更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補償與激勵機制,以支持它的生存和發展。近年來,中國雖然在能源資源的市場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能源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存在大量的環境外部性和代際外部性,使市場機制并不能完全解決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問題[1,2]。而可再生能源由于初始投資成本較高,在市場機制環境下無力與常規化石能源競爭[3]。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機制方面,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些價格補貼政策,但仍然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實現盈虧平衡,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門無法科學界定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水平。事實上,如果考慮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風電將成為一種成效顯著的能源形式[4]。如何科學評價可再生能源的價值,是建立定價補償與激勵機制的理論基礎,也正是本文試圖進行深入探討的核心問題。
基于可持續發展觀的自然資源邊際機會成本定價理論,將自然資源與環境結合起來,是對傳統資源經濟學的一個新突破[5]。邊際機會成本(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簡稱MOC)的概念是由英國環境經濟學家Pearce提出的,是指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從事某項經濟活動而必須放棄的其他活動的價值,包括三個部分:邊際生產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Cost,簡稱MPC)、邊際使用者成本(Marginal Use Cost,簡稱MUC)和邊際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簡稱MEC) [6]。Pearce在其專著中全面闡述了邊際機會成本思想[7]。章錚將Pearce的理論用于自然資源的定價研究,闡述了一個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的自然資源定價的理論框架,認為自然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從理論上反映了利用一單位某種自然資源時全社會所付出的全部代價,因此,自然資源的價格應該等于其邊際機會成本[8]。于渤、黎永亮基于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最優增長模型基礎上,通過加入環境和資源約束,建立了一個耗竭性能源資源價值分析模型,提出能源資源價值應包括邊際代際機會成本、邊際生產成本和邊際環境成本三部分組成[9],比原有研究更加系統,但是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值構成未進行討論。蔣劍勇
認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試圖用統一的分析框架把環境和自然資源直接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特別是價格政策中,是對傳統的資源與環境管理的改革[5]。李國平、華曉龍從資源成本、生產成本、外部成本三個方面分析了非再生能源資源價格的構成,提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國際先進經驗的非再生能源資源定價改革總體構想[10]。王生衛、肖榮閣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定價機制分析中,提出在定價模式上應把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結合起來,把科學定價與依法定價結合起來才能準確制定生態補償的定價機制并使之得以實現[11]。張英群、何義亮建立了再生水資源邊際機會成本定價模型,認為再生水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MOC)只包含邊際生產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而邊際使用者成本在開發利用合理條件下,應該等于零[12]?;谶呺H機會成本理論的自然資源價值構成分析,將邊際使用者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納入自然資源的價值構成是對傳統資源經濟學的一種重大修正[10]。盡管該理論主要是針對煤炭、石油等可耗竭性資源而提出的,但對于研究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價值構成,建立動態分析模型同樣具有重大意義。
2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與邊際機會成本定價模型
2.1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靜態分析模型
本文認為可再生能源資源價值應等于其邊際機會成本(MOC),即由三個部分構成:邊際生產成本(MPC)、邊際使用者成本(MUC)、邊際外部成本(MEC),用公式表示為
P=MOC=MPC+MUC+MEC(1)
其中MPC為邊際生產成本,是指單位新增資源生產過程中所支付的直接生產成本,指開發某一區域的可再生能源所需投入資源勘探成本、機器設備、人力、財力等;MUC為邊際使用者成本,它是指用某種方式利用一個單位的某種資源時所放棄的以其他方式利用同一資源可能獲取的最大純收益,這里可理解為可再生資源由于今天的非持續利用而對未來造成的收益損失;MEC為邊際外部成本,由于可再生能源清潔無污染,具有環境正外部性也即外部收益,體現出外部環境價值,所以其邊際外部環境成本是負值,也即MEC
2.2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動態分析模型
可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必須重新識別其外部環境價值,政府通過價格補貼和稅收優惠對其進行補償,彌補市場機制不足,實現外部收益內部化;另一方面則強調需要通過技術創新來不斷降低可再生能源邊際生產成本,提高其市場競爭力。
3 可再生能源定價模型的應用實證分析
3.1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生產成本
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邊際生產成本,可以用平均增量成本(Average Increment Cost,AIC)作為邊際生產成本的廣義替代概念。將可再生能源建設期的基建投資費用平均分攤到每年所增加的供電量上,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Z為第t年增加新增供電量;PCt為第t年增加的生產成本,包括第t年與提供新增的供電能力有關的運行成本;r為貼現率;n為工程使用壽命。
3.2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使用者成本
對可再生能源的邊際使用者成本MUC的考察,主要是針對生物質能源,其在經濟時間尺度范圍內有一個自然增長率,如秸稈生物質能源。一般來說,當秸稈收獲數量等于或小于其生長量,其邊際使用者成本就等于零,但如果需求量大于收獲量,將面臨與不可再生資源類似的資源耗竭和資源跨時期配置問題,而同樣具有稀缺性,其邊際機會成本中同樣也包括邊際使用者成本[13]。例如利用秸稈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如果該項目規劃范圍內出現了以秸稈為原料的造紙、飼料養殖等行業,將會造成秸稈資源供應困難而使其產生經濟稀缺性。隨著秸稈使用量的增大,收購成本會增加。生物質發電企業將承擔這部分追加的生產成本,這正是秸稈發電的使用者因秸稈資源的耗竭而使其他秸稈使用者多付出成本的補償。將其作為MUC的替代是合理的。因此,邊際使用者成本MUC的計算可以采用一種替代的方法求出,計算式如下
MUC=(C′-C)/(1+r)t
其中MUC為邊際使用者成本;C′為追加的邊際生產成本;C為秸稈的邊際生產成本; r為貼現率; t為時間間隔。
3.3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外部成本
可再生能源對環境的正外部性作用有利于降低環境污染壓力。然而現行階段我國一次能源以煤炭為主的格局短期難以扭轉,并且用于發電的比例還在逐年提高,火電已成為最大的單一產業污染源。煤炭燃燒產生45%的二氧化硫排放和空氣中35%的懸浮顆粒物,造成嚴重的酸雨污染,如果不能有效調整能源結構,環境污染會近一步加劇[14]??稍偕茉纯梢詼p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形成了環境代價的節約,對于減排溫室氣體、保護全球環境具有積極的作用。其環境價值是指減排單位量的污染物,所避免“污染經濟損失”的價值量[15]??稍偕茉从捎诰哂协h境正外部性即外部收益,體現出外部環境價值,所以其邊際外部環境成本是負值。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外部收益即環境價值如何評價和計量,首先要確定環境價值標準,然后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減排量)就可以計算工程的環境成本(或環境價值)[16]。
4 結論與政策建議
研究可再生能源的價值構成對于揭示可再生能源價格扭曲問題,實現可再生能源合理定價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本文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理論對可再生能源價值的構成進行了深入分析,通過建立動態模型進一步論證了可再生能源價值的三個構成要素包括邊際生產成本、邊際使用者成本和邊際外部環境成本,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價值與定價理論模型。由于現實中的能源市場價格失真,外部成本、外部收益無法內部化,所以需要采取行政干預措施,以彌補市場失靈。國家雖已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但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還有待完善,在財政、稅收、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激勵政策亟待加強。因此,本文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一是科學評價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并以此為參考依據提高價格補貼水平,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建立充分體現邊際機會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定價機制,破解價格瓶頸問題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制約,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是針對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領域加大技術研發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對設備制造企業給予稅收返還和財政資金支持,有助于加快技術升級和降低設備造價,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競爭力和經濟績效;
三是對常規火電等可耗竭能源的使用征收資源稅、碳稅和能源稅,稅收資金可作為補貼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來源,使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電價形成聯動關系,從整體社會效益的角度看,政府通過建立這種聯動機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加快對化石能源的大規模替代進程,為全面建立清潔和穩定供應的可持續能源體系奠定基礎。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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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可再生能源;制約因素;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因素;政策法規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志碼:A
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導致人口激增、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社會發展以過度消耗不可再生資源為代價,使兩者處于此長彼消的關系,這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模式陷入梅多斯“增長的極限”的困境。工信部(2011)的研究報告顯示到2011年上半年我國原油對外依存度(55.2%)首次超越美國(53.5%),權威數據表明自1993年我國成為原油凈進口國以來10年之間對外原油依存度增長了9倍。隨著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為主體的不可再生能源儲量的日趨匱乏,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成為制約我國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因此,識別出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關鍵影響因素,會對企業提升能源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指導意義。
1.相關研究綜述
Birol等運用價格理論說明提高能源價格能夠改善能源效率并降低能源強度,Cornillie等認為能源價格及企業重組是影響中、東歐地區經濟轉型國家能源效率的關鍵因素,Cho等的研究發現韓國工業行業的能源結構與要素間替代關系之間存在反饋效應,Fisher等對我國2500家高能耗大中型企業的研究結果發現能源價格、研發支出、所有者形式和產業結構是企業能源效率的主要影響因素,魏楚等認為省域能源效率不同程度地受到第三產業、財政支出、進出口等因素的影響,葛世龍等在儲量不確定條件下理論上驗證了當前提高回采率政策的有效性對能源耗竭路徑的影響,熊妍婷等認為我國外貿易依存度和外資參與水平與工業能源技術效率正相關,滕玉華研究發現工業行業的R&D資本投入對提高工業部門的能源效率有顯著促進作用,武春友等采用DEA模型以能源投入、社會固定資產投入、人力成本投入、GDP指標、廢物處理、環境負荷等為指標從投入產出角度建立了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評價模型,曹明等認為技術進步是提升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
綜上所述,以往國內外學者對能源效率的研究方法以計量模型回歸分析為主,研究角度主要是集中在國家、區域、行業、產業等宏觀層面,而從企業微觀角度的研究比較少;數據來源主要是時間序列的面板數據,而針對企業問卷量表的研究幾乎沒有。鑒于以上情況,本研究借助武春友等學者對不可再生能源效率評價的工具從微觀角度利用量表工具實證檢驗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約因素,為企業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提供參考,并以期完善Fisher等的研究成果。
2.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識別
2.1問卷設計與樣本
問卷基于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提升不可再生能源的效率須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其次,若企業有效地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需要一定的外部環境,比如:政策法規環境、市場環境、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環境等。因此,本文設計21個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具體包括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環境以及政策法規等4個方面。對于每個因素,按照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法,依次設定根本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5個等級。考慮到有的企業對問卷題項相對陌生的情況,在問卷前面部分設計了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實踐題項,涉及能源采購、節能減排、技術工藝、市場環境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2)的規定,高耗能行業具體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等6個行業。結合問卷發放和收集的可行性,在遼寧、甘肅、湖南、浙江和福建選定這些行業中代表性的企業對問卷的可靠性進行了預測試,在每個行業中選出1家企業進行訪談調研,訪談時間為3-4小時,訪談對象為經理、生產主管、財會人員和營銷人員,主要是檢驗問卷題項的內容是否易懂、合理、不足和重疊,根據測試結果,調整了少數有問題的題項。
問卷發放的途徑有3種:①通過管理咨詢公司向企業客戶發放問卷;②對電力、熱能、冶金、MBA、化工、建材專業學位的學生發放問卷;③對項目洽談會的參會企業代表發放問卷。答卷對象以企業中、高層管理者或者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生為主,并填寫了企業自然信息,對于一個企業獲得的多份問卷。通過比較分析的出現偏差,進行了進一步的核實,因此問卷獲取的結果比較可靠。從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一共發出問卷370份,收回有效問卷227份,有效率為61.4%,其中化工/石化行業39份、建材行業47份、冶煉行業51份、電力熱力行業54份、其他行業36份。
2.2因子分析
使用SPSS17.0軟件做因子分析,識別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題項的Kaiser-Meyer-Olkin檢驗統計值為0.891,接近于1,意味著變量間的相關性強,適合作因子分析。采用最大似然法提取因子,通過方差最大法做正交旋轉,按照Kaiser標準進行特征根測試,提取了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因素的4個因子,提取的信息分別為18.0%、21.8%、19.5%和9.7%,累積解釋率達到69%,這與預測試的結果基本相符。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旋轉因子負荷矩陣,如表1所示。
對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因素、政策法規等4個因子信度分析的結果顯示,4個因子的克朗巴哈(Cronbach)α系數分別為0.84、0.92、0.77和0.82,分別大于0.70的標準,結果說明以上因子都具有相當的信度。
3.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貢獻率分析
3.1描述性統計分析與相關分析
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及各個題項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以上描述性統計分析的顯示,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子值處在3.50~4.00區間內,說明企業對這些因子缺少足夠的重視。政策法規方面的因子均值最大(3.86),其中“環境排放法規執法不嚴”均值達到了3.93,說明執法不嚴是影響企業不重視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最大因素。
關聯分析顯示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約因素之間相關性很強,再生能源的生產技術不成熟導致新能源的供給價格高企,進而會提高企業的制造成本和降低企業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執法不嚴降低了企業的違約成本,而政策激勵的不足則不能刺激企業的積極性,這些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意識。
3.2貢獻率分析
利用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貢獻率進行分析,如表3所示。
對表3中的指標權重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現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采購成本高、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穩定性不足、節能減排政策的激勵不足的權重最大;其次是生產工藝的改造成本高、環境排放物的處置成本高和環境排放法規執法不嚴,以上因素對企業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綜合影響力比較大。
對4個一階因子的累積貢獻率做標準化處理,結果分別為18.0%、21.8%、19.5%和9.7%,標準化后的系數分別為:0.226、0.313、0.284和0.177。其中二階因子最終的權重系數等于其對應于一階因子標準化的系數與一階標準化系數的乘積。假設所分析4個因子分別為X1、X2、X3、和X4,則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Y與因子之間存在如下關系:Y=λ+0.226X1+0.313X2+0.284X3+0.177X4+ε。其中:λ為常數項,ε為殘值。
4.結論與啟示
將上述結論與Fisher等的研究結論進行比較可以發現:除了能源價格,環境排放物的處置成本、生產工藝的改造成本等財務指標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也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其次,市場因素和政策法規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另外,研究結果顯示企業的技術能力對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并不夠大。這些結論從某種意義上修正和完善了Fisher等人的研究成果。
總體來看,財務績效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最大,實踐中新能源的成本不低于傳統能源,加上生產工藝改造升級成本,在經營壓力客觀存在和環境壓力軟約束的情況下,企業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短期收益不明顯。因此,雖然企業從意識層面感知到了能源及環境的問題,但多數企業在還處于追求經濟效益目標的行為層面上。
能源市場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開發技術的不成熟和制造成本高企都是企業擺脫傳統粗放式增長模式的阻力,這些因素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比較大。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能源供給方的技術能力還不足以適應市場的需求,超前的能源使用模式會給企業帶來了成本的增加,而不是成本的節約,如減少能耗投入、環境排放的罰款等。未來隨著進一步的技術發明和工藝創新,新能源最終會突破壁壘,帶來企業的能耗模式的改變。
關鍵詞:建筑節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義
中圖分類號:TS958 文獻標識碼: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們今后建筑中的應用度,科學促進建筑的節能減排,不僅是實現我國在“十二五”期間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目標的必走之路,也是緩解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現在建筑行業能源應用現狀和造成的環境問題
1.建筑能源利用現狀
我國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這些能源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究要枯竭。人類應未雨綢繆,早做準備,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節約能源,又要積極研究開發利用資源無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積極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轉換成的二次能源,以減少我國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
2.環境污染問題
伴隨著建筑行業迅速發展,化石能源進行大量開發與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氣和其它類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主要因素。據有關資料分析,世界各國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約占全球CO2排放總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開發和使用能源的同時,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環境與生態,就成為一個關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沒有或很少有損害大氣和生態環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與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加以推廣應用,可以減少CO2、SO2、NOx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對減輕我國的大氣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發揮很大的作用。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現狀
1.太陽能。由于我國太陽能現代技術設備的應用起步較晚,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差距較大。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還不算高,每千人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僅為22O。目前太陽能利用主要是供熱(熱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電器,太陽能供熱空調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光伏利用還基本以太陽能路燈、小區燈等為主。
2.淺層地熱能資源。我國淺層地熱能利用時間相對較晚,最近幾年發展比較快。目前我國地源熱泵主要應用形式和應用技術有土壤源熱泵技術、地下淺層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淡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污水源熱泵技術及淺層海水源熱泵技術。近十幾年來,尤其是近五年來,地源熱泵空調系統在北美及中、北歐國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中國的地源熱泵市場也日趨活躍,可以預計,該項技術將會成為21世紀最有效的供熱和供冷空調技術。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能是一種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在水資源、風資源較豐富的地區,水能、風能發電用于建筑供電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又一途徑。
三、 進行建筑節能建設的重要意義
1.新能源替代傳統能源,推廣建筑節能革新。
我國現在建筑應用的常規的化石燃料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將會枯竭。合理的綜合節能革新和開發新能源具有很大的節能減排潛力。例如,北京某社區開展的試點工程實際評估,經過革新的樓房,一個三口之家每年可通過新能源的利用和節源措施,節儉用電300度以上,如果將這一效果在全市推廣,其成效不可小視。
2.減少環境污染??稍偕茉蠢貌粫欧湃魏挝廴敬髿夂推渌愋铜h境的有害物,是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應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于減輕我國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電省氣,使用簡單,安全可靠,是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徑。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冬季采暖問題,節省能耗,清潔干凈,居住舒適健康,也使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大為提高。
在節約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術得以短期內在我國快速蓬勃發展起來,如何科學的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引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應該是我們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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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春枝,翁維安,張銀安.可再生能源在武漢某住宅建筑中的應用分析[J].暖通空調. 2009(03)
(一) 研究現狀
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問題,我國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條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內學術界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否構成不可訴性補貼,以及不可訴性補貼本身的適用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有觀點認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談判中,已有不少成員方提議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還有成員方建議在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不可訴補貼”的范圍。與之相對,也有學者認為,根據 ASCM第 31 條、第 8 條相關規定的適用期僅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員尚未就是否恢復不可訴補貼的適用達成一致意見。退一步說,即使第 8 條仍然可以援引,也還是不明確的。除了不可訴性補貼之外,可再生能源補貼在 ASCM 禁止性補貼與可訴補貼的規制下又處于何種境地?還有觀點認為,依據現有的 ASCM,很多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真實目的的補貼都可能被判定為禁止性補貼或可訴性補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員采取相關的補貼措施自由。4第 20 條款前言及(b)、(g)項又稱為環境例外條款。WTO允許成員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條款之下設置合理貿易壁壘。然而,可再生能源補貼能否援引該環境例外條款?有學者指出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補貼,看似與GATT 第 20 條(b)、(g)兩項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種“異曲同工”之效,但從法律上說,兩者間實則險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條對 GATT 以外的 WTO 規則的可適用性問題懸而未決外,可以說,該條款的條文內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適用于作為補貼措施的抗辯依據。還有觀點認為,盡管從表面上看,這兩項例外措施的內容非常寬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有學者認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協定,但沒有提到 GATT 協定,這就說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將 GATT 第 20 條的例外適用于 A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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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意義
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最大多數人所共有的物品卻得到最少的關照。每個人關心的都是自己的東西,卻極少考慮公眾的利益?!彪S著時間的推進,人們改變了過去過度消耗資源、恣意破壞大自然的惡習,逐漸意識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寶貴資源??墒谴笞匀徊⒉粫虼硕孟⑷藗?氣候變化、能源危機的陰霾正一步步地向人們逼近。世界氣候會議頻繁召開,《京都議定書》計劃逐步推進,世界各國對于溫室氣體排放,全球氣候變化等問題表現出空前的關切,然而,不可不承認的是,多邊減排計劃的談判相繼崩盤,使得現今世界環境保護的步伐僅是原地踏步,停滯不前。此時,可再生能源產業無疑成為了世界各國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是民意所趨、大勢所向。與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潔環保、低能耗、可循環等優勢,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各國政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不二之選。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謂是一國國內安全的頭等大事。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機的發生,各國政府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彌補傳統化石能源的缺陷與不足。在實踐上,補貼作為一項有效的貿易保護工具被各國所采用,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曾經通過補貼等激勵措施是促進某些領域的發展。在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中,補貼措施的運用更是時代所趨。然而,隨著世界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重視程度的不斷加深,相應 WTO 各成員方政府陸續對該產業進行援助,其中補貼措施最為常見。各成員方開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貿易越發敏感,又基于 WTO 與生俱來的自由貿易屬性,提交 WTO 解決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控訴正經歷著從無到有,從有到多的過程,如中美風能設施補貼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發了本文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如此風靡,但貿易摩擦頻發的緣由思考,進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合法性以及現實意義能夠得到反映。在理論上,可再生能源補貼本身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問題尚存在較大爭議。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的認定標準比較模糊,現有法律條文對該問題的闡述不甚明確;可再生能源補貼措施對 GATT 第 20 條一般例外條款的援引的規定模棱兩可,其法律依據存在歧義。本文的分析將建立于對現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礎上,以 GATT1994 的補貼規則、例外條款與 ASCM 的法律條文為藍本,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所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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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再生能源補貼認定標準
(一) 禁止性補貼的認定
我市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豐富,在建筑中應用的前景廣闊、潛力巨大。各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重要意義,積極推進在建筑中應用可再生能源工作。
(一)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能源結構,保證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是“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應用的重要領域,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實施國家能源戰略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得到快速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實踐表明,大力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解決建筑用能最經濟合理的選擇。
(三)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是滿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長,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我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隨著群眾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現不斷增長趨勢,依靠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僅能滿足人民群眾改善居住環境質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緩解我市能源供需矛盾。
二、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為契機,以創新發展模式、推進綠色轉型為主線,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的社會需求機制,做好示范引導和技術推廣,加快推進和普及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步伐,帶動相關材料、產品的技術進步及產業化,切實轉變建筑能源增長方式,降低建筑對常規能源的消耗,促進節能減排。
(二)發展目標:“十一五”期間,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取得實質性進展,基本形成相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成與建筑結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材料、產品體系;2009-2010年間,實現城鎮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500萬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間,太陽能、淺層地能應用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5%以上;到2020年,太陽能、淺層地能應用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組織實施示范工程
2009年開始啟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試點示范工程451萬平方米,其中包括新建的5所學校約112萬平方米、12項醫院、商場、住宅小區約281萬平方米地源熱泵建筑應用示范,2項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約8萬平方米的地源熱泵建筑等應用示范,5項約50萬平方米的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示范。
(二)加強配套能力建設
1.由市建委負責,對我市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對淺層地能熱泵技術,要切實把握不同熱泵技術推廣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評估報告》。
2.由市建委、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進行專項規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3.由市財政局、建委負責,組織編寫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方案》(2009-2010)。
(三)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市建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科研院校的技術力量,建立以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等為主要技術支撐單位的技術研究、技術推廣、能效監測評估的技術支撐體系,逐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標準和規范,《*市民用建筑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和《*市民用建筑地源熱泵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導則》。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在建設領域推廣應用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工作及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工作。
(二)落實保障資金
對于獲得財政部、建設部批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縣(市)示范的項目,市、縣(市)財政安排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設領域的推廣應用的獎勵。對于獲得財政部、建設部批準的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的項目,市、縣(市)財政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
(三)加大政策扶持
設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產品和技術集成研究、標準規范制定、能源服務市場培育、能效檢測評價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的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確??稍偕茉唇ㄖ靡幠;】蛋l展。
女士們、先生們:
上午好!今天,來自世界各地的賓朋匯聚一堂,舉行**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共同探討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大計。這是繼去年波恩會議之后,國際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又一次盛會,對于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推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我謹代表中國政府,并以我個人的名義,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各位來賓表示誠摯的歡迎!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幾百年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質能等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工業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快速發展,逐漸成為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對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產和消費的能源總量已經超過100億噸標準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規模的開發利用,迅速消耗著地球億萬年積存下的寶貴資源,同時也帶來了氣候變化、生態破壞等嚴重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著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認識不斷深化。這些能源資源分布廣,開發潛力大,環境影響小,可以永續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日益受到重視,產業規模持續擴大,技術水平逐步提高,成為世界能源領域的一大亮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改革開放27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能源建設和節約取得顯著成就。上個世紀最后二十年,我們以能源產量翻一番,支撐了國內生產總值翻兩番。目前,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費總量為19.7億噸標準煤。隨著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煤炭消費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消費比重相應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長較快,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沼氣、水電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發展。*年,中國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左右,其規模和技術水平在發展中國家處于比較領先的地位。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續增長,資源與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新的形勢,我們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軌道;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資源節約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顯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們將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的能源發展方針,全面構筑安全、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我們將建設大型煤炭基地,推進煤的清潔利用,加強國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積極發展核電,擴大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全面增強能源保障能力。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把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作為“十一五”時期能源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我們將采取一系列舉措,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在能源供應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開發西部地區水能資源,建設一批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加強太陽能開發利用,普及農村沼氣,積極發展生物能源產業,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設備制造的研究開發。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實施優先上網、價格保護、稅收優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勵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們、先生們!
推進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增加能源供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紀世界發展的共同議題。當前,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國際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機會,我愿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世界各國應進一步提高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認識,把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完善法律和政策體系,健全標準、認證體系,加強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和支持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世界可再生能源事業加快發展。
第二、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處于劣勢,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強,單靠自己力量難以克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困難和障礙。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應當積極兌現*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會的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各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擴大國與國之間可再生能源投資、技術和貿易合作。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巨大。中國政府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鼓勵國外企業投資于高效清潔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領域;鼓勵國外企業在生物質能發電、生物液體和固體成型燃料、大容量風力發電、光伏電池、地源熱泵供熱與制冷、太陽能利用與建筑一體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等方面,與中國企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與技術合作。中國在水能、太陽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們愿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
女士們、先生們!
地球是人類共同的家園。保護地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的共同愿望和目標。這次大會有1000多名代表參加,這么多政治家、企業家、科學家和其他各屆人士聚集一堂,為共同探討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也為我們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提供了一次重要機會。讓我們廣泛交流,加深了解,擴大共識,加強合作,共同創造一個適宜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美好和諧世界。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越來越快,然而農村能源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源的短缺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村能源現狀,并提出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必然性及重要意義,最后,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和不足,給出了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措施和對策。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二)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三)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實施。
(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三)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己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稍偕茉促Y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3、建立發展基金
資金匱乏,是阻礙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地方組織要多渠道籌集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資金。提倡建立專項資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然后以低息貸款和分期償還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開展。
4、加強國際合作
隨著我國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廣闊。我國政府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以各種方式參與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從資金、技術和人萬方面爭取國際的合作與援助,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同時,積極引進一些國家已經達到相當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省我國技術研發時間,降低技術成本,以加快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步伐。
參考文獻
[1]鄧可蘊等,中國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理論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關鍵詞: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新能源是指相對于常規能源,在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基礎上,通過系統地開發利用而獲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規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據聯合國1981年會議的定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發電、風能、生物質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熱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頁巖和重質油砂共14種。1981年8月,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后,各國對新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達成的共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僅儲量豐富,而且可以循環利用。相對于化石能源,對環境的影響很小,但利用難度和受自然環境的影響都很大,分布比較分散,目前有很多關鍵技術還亟待解決。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從根本上克服了常規能源存量有限、污染嚴重的特點,所以有利于能源、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會(WEC)經過歷時5年的研究,于2000年發表了《世界能源評價》(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報告,報告根據對未來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確定了21世紀全球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該報告認為,到21世紀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世界能源系統的主角(王革華,2010)。
根據初步資源評價,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中,可開發水能資源約4億千瓦,小水電資源蘊藏量在1.6億千瓦左右;5萬千瓦(含5萬千瓦)裝機以下的小水電資源可開發量達到1.3億千瓦,這說明小型水電的發展潛力還是很大的。風能資源合計可開發量有10億千瓦,陸地上離地面10米高度風能資源儲量約為32.3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資源量為2.5億千瓦,近海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儲量有7.5億千瓦。如果陸上風電場年等效滿負荷按2,0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5,000億千瓦時,海上風電年等效滿負荷按2,5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1.8萬億千瓦時,合計2.3萬億千瓦時電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國風能資源十分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未來必將在能源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全國2/3國土面積年日照時數在2,200小時以上,每年太陽能光熱應用可以達到17,000億噸標準煤;只要技術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量是沒有上限的。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因此生物質能資源十分豐富。農業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每年可作為能源使用的數量相當于5億噸標準煤。根據中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未來50年內年可供開發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將超過2億噸。中國的地熱資源以中低溫為主,儲量十分豐富,其資源儲量占世界的7,9%,總資源潛力有2,000億噸標準煤;其中可供開發的高溫發電和中低溫熱利用的資源量分別為600萬千瓦和33億噸標準煤。中國有32,000公里的海岸線,其中大陸海岸線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等各種海洋能資源,其中可供開發利用量約5,000萬千瓦(林伯強,2010)。
一 我國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富煤、少氣、缺油”的資源條件,決定了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能源與環境是目前制約中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社會能源供應、能源安全以及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石油價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國實現GDP翻兩番的發展目標,能源需求量將達到25-33億噸標準煤(倪維斗,2009)。屆時,中國能源供應不僅總量上面臨更大壓力,而且石油進口依存度將超過6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世界范圍而言,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已開始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措施,應對氣候變化。我國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1/4,已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當前不可能承擔絕對地、強制性地減少碳排放義務,但是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中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在能源供應、經濟發展、環境制約的形勢下,積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約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進能源結構的調整,減輕環境壓力,是保障國家能源與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戰略選擇(羅漢武,2010)。
“十二五”能源規劃的制定,重點圍繞實現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減排兩個目標展開。到2015年,來自天然氣、水電與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風能)的電力消費比重將從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與此同時,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從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氣消費占比將從目前的3.9%提高至8.3%。為實現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達到15%的目標,我國將重點發展三類非化石能源,即核電、水電、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據測算,屆時核電規模至少達到7,500萬千瓦以上,水電裝機規模至少達到3億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質能的利用規模達到2.4億噸標準煤以上。而根據目前規劃,2015年中國天然氣利用規模會達到2,600億立方米;水電利用規模達到2.5億千瓦,核電利用規模達到3,900萬千瓦,水電和核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提高1.5個百分點;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將達到1.1億噸標準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提高1.8個百分點。
按照國家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規劃,我國將在2020年前投入5萬億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除了資金的投入,國家發改委聯合多部門“中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政策大綱”,強調將重點推廣257項技術;國家能源基地建設正緊張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正在加速。從更廣闊的視角看,“十二五”與“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經濟的低碳轉型。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雙重背景下,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無疑是“十二五”能源規劃的
關鍵所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減緩溫室氣體增長、保護環境的同時,還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務的挑戰。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來可持續能源體系的重要支柱。隨著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熟和產業的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將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將成為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將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中國而言,加強促進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顯著的前瞻性和戰略性意義。
二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體系
目前,已有近50個國家頒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實施以來,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2007年8月,國家發改委頒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該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投資估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提出的總目標反映了從2005-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整體要求。根據這15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入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力爭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5%。規劃還對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出了分類發展目標;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
國家發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三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傳統化石燃料資源一直是當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來,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國普遍的關注。世界各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傳統能源儲量有限,能源價格波動劇烈。3次石油危機迫使西方發達國家轉向國家能源安全的建設上來,其中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獲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傳統化石能源不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之間,將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這使許多發達國家致力于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稍偕茉床粌H清潔而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3)隨著技術進步和規模經濟的產生,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逐漸降低。
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種類多,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因此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有差異。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1)缺乏足夠的經濟鼓勵政策和激勵機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差,沒有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穩定的市場需求,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時間和速度很重要,政府應當以豐厚的補貼和有效的稅收以及價格支持政策,盡快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陳元,2007)。考慮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對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在保證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對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無論政府如何鼓勵,都不過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開創初期風險較大,贏利能力不強,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資機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應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運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資高,需要建立穩定有效的投融資渠道予以支持,并實行優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術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相對較高,與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競爭力,其環保和社會效益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難以體現出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及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了運行風險。(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強有力的法規保障,尚未確立在我國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5)沒有建立起完備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體系,研究開發能力弱,技術水平較低,關鍵的設備仍需進口,一些相對成熟的技術缺乏標準體系和服務體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已經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的發展目標。但距離大范圍普及利用,還面臨著高投入、高成本、技術瓶頸和商用化周期長等諸多難題。(7)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力度不夠。公眾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義認知程度低,沒有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萍脊リP,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因此,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四 加快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般認為,技術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瓶頸,但是忽視了一個被經驗所證明的規律:一個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是本國新能源技術、產業鏈對接以及政策驅動的結果。中國之所以還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步履蹣跚,其主要障礙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戰略和體制上的。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就職演說中明確了美國國家戰略的幾大目標,其中第一目標是重新奪回新能源的領導權。美國迫切需要尋找替代傳統能源的戰略發展方向,新能源無疑是承擔這一重任的最好選擇。我們在國家層面上并未形成同時考慮所有能源利用和技術發展兩個方面的新能源戰略,幾乎所有影響了中國新能源發展過程的重要決策都是從行業的局部出發。一方面中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偏高,與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單純依靠化石能源難以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截至2008年底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不包括大水電)才7,600萬千瓦,與可開發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儲量相比,目前已開發利用的資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揮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應該更大一些,發展速度應該更快一些。具體的對策建議主要有:
1 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從現象上看,以往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直接原因是技術造價昂貴,與常規能源相比缺乏優勢。昂貴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還不成熟,達不到規模經濟效益。進一步深入分析中國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則發現不是技術不行,而是主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環境不完善,政策體系不完整。這些障礙的本質,是沒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納入國家戰略的考慮和規劃之中。從立法層面到技術應用層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會之間的協調聯動,多數條款缺乏與之配套的具體措施,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廣的遲滯。為此,我們的新能源戰略需要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案,將各類新能源全部納入,統一考慮,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全面參與和踐行。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尤其把強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實處。
2 加強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經濟鼓勵政策
在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還不能形成適度經濟規模的時候,需要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和價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業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盡快形成規模效益,增強其在我國乃至世界能源市場的競爭力。經濟鼓勵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準執行的各種經濟鼓勵措施,如稅收減免、價格優惠、投資補貼等經濟政策。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部件引進實行減免稅收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保證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高電價收購;為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提供貼息貸款和投資補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政策性貸款范圍,發放專項貸款;建立公共發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拉動和引導全社會增加投資,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產業鏈條的持續發展態勢;建立鼓勵企業和私人投資機制,擴大投融資渠道,努力創造條件,鼓勵優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資。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政策,通過政府采購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
3 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協調的管理機制
總結國內外經驗,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有明確可行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確保市場規模和效益的逐步實現。根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制定規劃目標,并且將目標進行年度分解。規劃目標不僅要通過省級規劃和產業規劃,具體落實到每個省、每項技術和每個項目,而且要將規劃目標落實到具體的時間表,統籌安排,分階段實施,保證規劃目標的最終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未來長期戰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氣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設置職能明確、管理有效的機構,建立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政府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逐步發展到政府部門制定政策、規劃和標準,主要依靠市場機制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創新體系,推進產業化體系建設
今后20年是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國的總體目標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到2020年,大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都應該達到規?;?、現代化生產的要求,實現商業化運作,為我國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潔化使用做出實質性的貢獻。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體系,同時還要形成和完善產業標準和產業服務體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過程,它不僅隨著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和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而不斷發展,同時又面臨著經濟、社會、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需要企業、社會、政府等多個主體的共同參與。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平臺、產業知識基礎與關鍵技術、創新投入機制、產業化政策等諸多方面不斷完善,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才能走上良性發展軌道,形成市場競爭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設
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應用,以企業為主體,實現產、學、研相結合,整合現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鼓勵創新,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人才培養基地,促進國內外信息交流。與國際標準接軌,加強運用適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術的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能力建設。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點行業和產品制造能力建設,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開創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實施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戰略。通過自主創新與引進、消化和吸收相結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創新,力爭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產業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會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識,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環境
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樹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國未來主體能源的觀念。各級政府應該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積極購買和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帶動全社會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勵國家級大型企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導其積極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和設備制造中去。對企業和個人自愿認購高價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行為予以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