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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擔保公司;現狀;發展
一、我國擔保公司的起步
擔保公司在我國起步較晚,是我國走入市場經濟后借鑒世界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驗,作為政策引導而設立的1993年11月我國首家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標志著金融業與中小企I之間的橋梁作用開始,我國擔保行業2010-2011年間快速增長,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擔保機構數量、新增擔保戶數等數據較上年同期大幅減少,但代償金額數據卻突增。
二、現行擔保公司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注冊資金不實是根
銀監會《關于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規定了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人們要求是注冊資本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同時對擔保公司過往的綜合能力有嚴格審核標準,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給銀行信貸造成風險但實際運行中,很多擔保公司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冊資金拆借,驗資后抽出由此,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從一開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實際保證能力和賠付能力。
(二)現行政策制約著商業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
首先,擔保公司雖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僅在減免稅收方面,對后續的運營風險沒有防范措施及解決辦法擔保公司承擔責任后,只能依靠經營利潤來彌補其次,很多擔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對此相關部門沒有任何監管手段最后,擔保公司理論上可以通過反擔保的方式來化解代償風險,但實際運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擔保的公司本身的經濟實力不強或反抵押的財產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順位抵押,使得擔保公司代償之后,追償能力削弱,形成實質性損失。
(三)擔保公司反擔保方式比較單一
目前縣域擔保公司處于硬性反擔保階段,即反擔保方式單一,要求較高、較謹慎,主要是房地產等小動產,反擔保是否完備是擔保項目取舍的重要標準。但縣域中小企業雖數量眾多但規模普遍較小,機器設備價值小高,部分企業土地、房屋等權證遲遲未能得到辦理,無法達到擔保公司的條件。同工商企業相比,涉農業務更難提供反擔保物,如牲畜、果園等受氣候和自然災害影響較大,且在開展反擔保抵押上操作難度和成本較高,集體土地、宅基地等山于價值評定體系小全、政策法律存在一定障礙等,在開展反擔保的法律和操作層而上均存在較大難度,這些都制約著縣域擔保公司業務的有效拓展。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擔保公司急于開展業務,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設和員工業務素質的提高。表現在風險意識淡薄,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等方面。沒有形成自身獨特的風險識別和防控體系。擔保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僅要具有財務、法律等方面知識,還要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方能與企業交流時獲取有價值的信息。
三、我國擔保公司今后發展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逐步完善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的相關法律制度
應對現行的《擔保法》進行修改,確定擔保公司的監督制度,落實責任一要改變立法主體亂、監管體系不明的狀況;二要針不同擔保公司的屬性,設立不同監管制度;三要增強社會第三方的監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臺,形成良勝互動。
(二)擔保公司要在業務創新上下功夫
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面對的是中小型企業,是銀行不直接放貸的群體,故擔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別于銀行的風控體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擔保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程序,據此判斷該公司是否具備擔保價值、風險把控點、解決問題預案應從該企業有無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管理團隊學歷結構、從業經驗、現有產品占據市場份額等方面進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擔保企業信用考核指標,我國各職能部門已建立了企業、個人誠信管理體系司法部門有企業、個人涉訴案件披露,人民銀行有個人信用檔案擔保公司應借助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標,提高風險防范水準;三要嚴把審查程序擔保公司不能認為有了資產抵押、企業法人代表保證,就放松了擔保前審核工作重視對被擔保企業內部稽核至關重要。
(三)拓寬擔保業務領域
成立多種形式的擔保基金。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中小企業共同擔保基金按照自愿原則,通過入股形式建立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擔保對象為互助基金的會員企業。選擇有信譽、業績好的專業擔保機構對擔保基金進行擔保,以提高信譽,獲得銀行的信任,拓寬縣域擔保市場。鼓勵擔保公司接受應收賬款、存貨、倉單等多種動產反擔保方式,結介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信息、管理水平等狀況進行綜介評定,采取單一擔保和綜介擔保相結介、抵(質)押擔保和信用保證并行的靈活模式。
(四)擔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護機制
融資性商業擔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風控機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標準、事中監控方法到位、事后補救措施得力擔保前重點收集企業信用、財務狀態、業務經營水平及管理團隊素質擔保項目確立后重點要轉移到企業的財務、生產、產成品庫存變化等動態指標上若某個擔保項目出現問題并代償后,要迅速啟動保護程序,了解抵押資產狀況,資產不能覆蓋代償金額時,要立即對被擔保公司做詳盡調查。
(五)多方協作,建立更合理的銀擔合作模式
各銀行應盡快完善與縣域擔保公司相適應的運作機制,如對資信良好、長期合作的擔保公司適當降低保證金繳存比例;對于在多家銀行開展業務的擔保公司規定其資金可統一存放在某家銀行,存放銀行承擔余額查詢、定期信息共享等義務,以此減少擔保公司資金分散情況,有效掌控其整體運營狀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原則確定風險分擔比例,建立風險共防制度;建立優質擔保機構項目綠色通道,對優質擔保公司授子一定授信額度,對于其擔保的客戶給子“見保即貸”的待遇。
參考文獻:
內容摘要:本文闡述了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設計的重要性,分析了擔保公司健全風險控制體系須解決的問題,文章重點從若干方面論述了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構建。
關鍵詞:擔保公司 風險控制體系 構建
擔保公司設計風險控制體系的重要性
擔保公司依靠經營“或有負債”生存和發展,因此風險控制過程的實質就是化解擔保公司的或有負債風險,是擔保公司實現持續穩健經營的前提。擔保公司的業務經營具有典型的“高風險、低收益”特征,要實現可持續經營,就要盡力減少擔保代償賠付,不斷加強自身的內部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建立了一整套適合自身發展的經營管理控制機制,在保證擔保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將有負債的風險損失降到最低點。風險控制能力是擔保公司市場核心競爭能力的體現,建立規范的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至關重要。
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須解決的基本問題
銀行放貸需要的是標準化的信用保證,而信用短缺是擔保公司產生的基本原因。擔保公司要生存,就是要做銀行想做而不能做的信用補充。因而,擔保公司必須具備比銀行更強的風險識別、風險管理、風險控制與風險化解能力,才能穩健生存。擔保公司可能遇到的風險來自不同方面。擔保可能遇到的風險既有來自內部的管理控制風險,也有來自外部的風險,這決定了擔保風險控制體系必須具有系統性。
(一)來自公司內部的風險
來自擔保公司內部的風險本質上包括內部管理控制的系統風險和道德風險。擔保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置、內部業務流程、內部制衡機制等不健全和不完善,都會通過擔保決策機制上的缺陷或失誤,使擔保公司在經營中可能出現風險。
(二)可能面臨的外部風險
擔保業務可能面臨的外部風險主要是來自擔保對象(客戶)的違約風險和反擔保資產變現能力。區分擔保對象的企業或個人性質,外部風險內容構成又有很大的不同。
對中小企業的擔保業務的風險評價模型包括針對擔保對象的內在風險和外來風險。其中內在風險包括:財務信息真實性、經營者素質、競爭能力、技術和產品市場、經營信息不透明等風險;外來風險包括:政府干預風險、政府政策風險、與貸款提供者串謀、現行法制缺陷、市場服務體系不足等風險。
對個人擔保要全面考慮個人資信的若干內容,綜合評價:個人征信紀錄;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成員構成;身體素質及健康狀況;心理素質;社會交往信譽;職業素養;業務技能;職業穩定性;收入情況及穩定性;個人或家庭當前資產構成;個人當前資產負債狀況等。
擔保業務必須根據風險來源結合具體業務分析。在擔保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對外部風險信息,可以根據構成因素設置權重,建立風險評價模型,并用模型的計算結果來指導擔保業務決策。
構建和增強擔保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系統設想
(一)完善公司內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公司要提升管理風險的能力,至少應該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完善,進而形成規范的風險管理體系。
1.完善內控機制與業務制衡機制。公司應通過集體智慧和廉潔的制度來建立制衡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可按風險管理的前、中、后三個階段設置三個業務部門:擔保業務部為業務開拓部門;風險管理部為業務合規審查、合同文本審核的部門;綜合管理部為章證管理、重要檔案管理的部門。部門之間按“審保分離”原則,明確職責與分工,互相制衡。應完善項目審批決策程序、保后監管程序、代償追償程序等,并制定內部業務管理制度,將這些程序規范落實。為使制度有效,應建立以公司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外騁行業專家共同組成公司的“擔保決策委員會”,執行決策職能。
一方面,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相制衡的治理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構和法人治理,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三會一層”的管理體系和業務部、財務部、綜合部、風險控制部與審查監督部等內部機構,確保公司的“專業化運作”與“規范化治理”相協調。制定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辦法》、《或有負債管理辦法》、《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不良資產管理辦法》、完善從項目受理、項目調查、反擔保措施的設計與落實、項目評審與決策、保后的動態跟蹤監管、代償后的追償、補償等專項規章制度,提高業務經營效率與風險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可通過吸引外部股東,引入外部監管機制;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擔保業務,應加強和政府的合作,建立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或服務機構參加的擔保業務風險管理控制制度,實現公司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相協調。
2.建立科學的擔保風險評價體系。擔保風險評價體系可參考銀行的客戶評價體系,減少人為誤差,可結合公司目標客戶群的特色與業務開拓的需求而建立,應體現公司擔保經營特色,對申保客戶進行保前風險評價,作為決策的依據。當然,對風險的把握應定量與定性結合,普通評價與特殊評價結合。擔保公司要首先建立審、保、監管、追償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業務流程,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儲備或聘請具備豐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經濟管理、法律、技術人員;建立模型化的項目評估系統,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注重客戶關系管理,建立長期穩定的客戶群,積累完整詳細的客戶資料,穩定評估的信息來源;嚴格擔保的業務流程,避免盲目決策;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跟蹤管理,完善事先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道德風險。
3.制定科學的盡職調查程序。較好的盡職調查程序應是:“一分析,二看,三聽,四問,五查”五步調查程序。從分析客戶的申保資料開始,要帶著問題去擔保對象,對企業的考察,要聽企業負責人、一般職工、相關政府部門、供應商與客戶對企業的評價,帶問題去企業尋找答案,判斷企業申保資料與財務指標的合理性,針對可疑點,確定核點,查清企業實際情況。在調查過程中,應發揮項目經理AB制的雙人智慧,共同把關,互相配合,以A為主形成調研報告。
4.對反擔保資源進行創新組合。公司服務申保企業,反擔保措施是關鍵。但是,中小企業及個人的特點決定了其難以提供足額、變現能力強的反擔保資源。但擔保公司面臨的反擔保政策環境差,特別是抵質押、反擔保政策環境差,《擔保法》雖已出臺多年,但其中規定的許多擔保措施難以實施,特別對非銀行機構而言。如登記機關通常差別對待擔保公司與銀行,對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抵質押物,可抵押給銀行而禁止抵押給擔保公司,使缺少有力的反擔保措施的擔保機構難以有效防控風險。
因此,公司須具備能力對擔保對象的反擔保資源進行創新組合,通過對各種反擔保措施的組合,控制企業的第一還款來源或產生相對可靠的第二還款來源。如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專戶管理與訂單核數法結合加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層的無限責任保證反擔保;核算企業訂單產生的收益及成本,估算出企業的資金需求量;對跟蹤企業訂單履約狀況、與訂單買方企業簽訂應收賬款質押確認函、與合作銀行建立專戶對企業銷售回款封閉管理,從第一還款來源上控制企業的違約風險。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層的個人無限責任保證可以從心理上加強企業核心層的履約責任,避免惡意逃債。
5.以項目經理負責制造就高素質的項目經理團隊。項目經理應對項目風險的控制負主要責任。要通過制度,使項目經理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與敬業精神。可建立項目經理的AB制,由兩名項目經理共同處理同一項目,共擔責任,互相制約。為此應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建立項目經理的問責制,對項目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是項目經理的基本素質。可通過內外部培訓,使擔保公司的項目經理比銀行客戶經理有更好的風險意識、創新意識。
6.積極主動爭取政府財政稅收政策支持。我國目前分層次的金融體系中,缺少面向個人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機構,擔保公司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金融體系結構性不足。政府為鼓勵擔保公司作為信用補充,出臺了多種財稅政策,公司應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二)通過業務創新與組合提高公司風險控制管理能力
公司應結合市場設計業務組合,分散擔保風險。在對個人擔保和企業擔保、長期與短期的擔保業務、高風險與低風險的擔保業務、不同行業擔保項目的業務等進行收益和風險上的互補。傳統意義上的擔保業務是一年內的短期銀行融資擔保。
隨著擔保業的發展,擔保業務種類不斷增加,出現了新的業務組和趨勢:一是非銀行融資擔保業務種類驟增。如工程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證券、期貨保證金擔保、售后服務擔保等;甚至,擔保公司可代替保險公司的部份職能,如獲得置業擔保公司的全程貸款擔保便無需投保財產險等; 二是擔保業出現與其他相關行業結合的趨勢。如,擔保與投資的結合―擔保投資業務的開展,擔保公司利用信用優勢,由目標投資企業貸款,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并付息,貸款作為擔保公司對目標企業的投資;再如,擔保業與典當業的結合:將擔保業務的反擔保措施與典當業結合,除控制風險之外還可謀取典當業的超額利潤,如果申保客戶在債務到期時未能履行其債務,擔保公司通過典當行將反擔保抵質押物進行典當,由典當行向申保客戶收取較高的利息,如果典期內申保人仍未能贖當,則典當行還可取得典當品并可能獲取超額回報;此外還可以將公司擔保業務與集團的拍賣業務相結合,進行業務創新組合。
公司經營的永恒課題是如何通過業務創新來化解風險、獲得收益。創新使擔保公司信用價值提升:信用資源是擔保公司賴以生存的資源,創新使擔保業務的外延擴大,業務外延擴大使擔保公司擁有更大的信用資源,從而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同時,創新也是擔保公司控制風險的需要:擔保公司由于未列入金融機構的范疇,有更大自主性,這便有了業務創新的空間;由于擔保業風險大,生存空間小,這便使擔保公司有了創新的源動力。擔保公司業務向非銀行融資轉移,也是擔保公司為謀求生存與發展的無奈之舉:擔保公司的主要職能是化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但應對這些風險,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政策環境并不寬松,許多反擔保措施無法落實,因此,將業務擴大到風險較低的非銀行融資業務以及對反擔保資源進行創新組合都是風險控制的需要。
(三)嚴格財務管理并規范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公司需建立代償風險對沖和緩沖機制,避免風險集中暴露對公司財務造成不利影響。應該按照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準備。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的余額10%以后,可差額提取。還需根據擔保業務經營和拓展,結合需要,建立資本金追加機制,對于同政府合作的擔保業務,應利用財政補償機制,持續注入和代償補償,保障風險抗御能力。
(四)加強同業合作提升抗風險能力
除傳統的擔保業務外,擔保公司經手的大宗擔保業務不斷增多,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擔保等。其中有些業務擔保風險未必是主要的,而是合同或合作制度性需要,其中有些可能隱含著重要的商機。對于這些大宗業務,僅靠單個公司獨家難以完成擔保,應該通過行業內部的合作,通過聯合共同擔保,分散風險,拓展行業發展空間,增強行業長期集體風險控制能力。
結論
擔保公司是一類特殊的企業,為了持續經營,風險控制是經營管理的第一要務。擔保公司必須從內外兩個視覺,根據業務拓展的需要,設計系統化的風險控制模型,從規范業務管理和業務創新組合入手,建立風險控制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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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現狀
1.近些年融資擔保業概況。我國的信用擔保機構從1999年國務院下發文件開始由無到有,呈現快速發展態勢。據銀監會的信息,2014年底全國融資性擔保機構8185家,總資本近9000億元,從業人員約13萬。擔保機構實力逐漸增強,平均每家機構實收資本1.07億元,自2010年以來均增長12.7%。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機構有60家,比2010年末翻了一番。
2.融資擔保業面臨的問題。融資性擔保還是一個新興行業,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的發揮作用,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建設亟待在規范中加強,機構體系結構不夠合理。據銀監會數據顯示,2014年民營擔保機構占機構總數的77%,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數量明顯不足。銀擔風險分配不夠合理,融資性擔保機構基本承擔了借款人違約后的全部風險,不利于擔保風險有效控制和銀擔合作業務擴大。銀擔信息平臺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從內部管理和風險防范情況看,擔保機構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專業人才少,風險防范的制度和技術跟不上,代償率逐漸上升特別是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受到很大挑戰。
3.反擔保措施在融資擔保中的作用。反擔保措施是當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為了分散、降低風險而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的擔保措施,是為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在擔保項目實務中,反擔保措施是擔保人分散風險、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擔保項目風險控制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4.當前主要反擔保措施。我國擔保當前反擔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大類。保證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擔保和法人反擔保。抵押有房地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包括有價證券、股權、應收賬款、可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二、反擔保措施設定法律依據及原則
1.反擔保措施設定的法律依據。擔保行為法體系在我國已經基本形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為基本法,以《擔保法》、《物權法》為核心,以《擔保法司法解釋》為補充的完整的擔保行為法體系。《擔保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這些規定讓反擔保在我國有了直接法律依據和明確的操作依據。
2.反擔保措施設定原則。①公開市場原則。在對各種抵質押反擔保方式中將市場公允定價作為最常用的市場定價原則。比如對質押反擔保措施中的專利權、著作權、企業股權及特種行業或特殊產品經營的許可權等評估時可采用市場定價原則。而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質押資產評估所形成的各類評估報告,由于使用不同評估方法、評估原則等因素會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存在較大的主觀性。而直接采用市場定價則可規避或減小這類主觀因素的影響。②可變現原則。反擔保措施中最大的風險就是各類資產的流動性風險。當前銀行的抵押或質押貸款,最易接受的通常是房地產,上市企業股權,可流通債券等具備廣泛流通性的擔保物。而擔保機構則在實操過程中則難以讓債務人提供流動性強的抵質押物,擔保機構只能盡量接受其能掌控的和變現費用低的反擔保措施,保證反擔保物的可流動性。③反擔保措施可操作原則。擔保機構接受的各類反擔保物,有著特定的存在條件和環境,通常都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在反擔保代償和追償的過程中,存在操作的難度和復雜。要求在設定反擔保方案時要考慮反擔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反擔保行為存在的市場環境,符合相關的法律,并通過法律法規規范的形式予以確認。④法律可追溯原則。法律可追溯原則應用在債務人提供的各類無形資產、股權等反擔保物價值無法迅速流通變現時,擔保機構為了降低信用風險,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后,對債務人的追償不能被局限在這些無法迅速流通變現的反擔保物上,同時如果對反擔保物無法完全掌控,將造成擔保機構的重大損失。在實踐中我們通常要求被擔保方的某個關聯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現這種法律可追溯性。
三、反擔保措施設定實操案例探討
1. A編織工藝品廠概況。該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冊資本是200萬,主要經營范圍是編織工藝品生產、加工、銷售及相關原材料供應。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持有該公司80%股份,股東肖某某持有該公司20%股份,李某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目前該公司擁有400多臺生產設備,具有年供應各種原材料100萬噸左右的生產能力。該公司擁有先進的樣品生產實驗室,很多行業新型產品都出自這個實驗室。日常工作由李某某負責,決定本企業的日常經營計劃和基本投資方案,負責制訂公司每年的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公司各種經營方案;有權任免管理層員工,并負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公司簽署有關文件等。該公司申請的3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中有120萬元是由客戶自己資產做抵押擔保,余下16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由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原材料。
2.企業基本財務情況。公司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水平較高,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素質。公司近三年銷售收入大幅度提高,利潤總額逐年上升。企業2014年的銷售收入是2598萬元,利潤為256萬元。截止2015年3月已完成銷售880萬元,利潤總額86萬元。公司具有穩定的市場占有率,產品適銷對路,經營業績穩中有升。
3.融資項目概述。A編織工藝品廠與B市信合擔保公司的合作:2012年,A編織工藝品廠由于生產資金不足,向中國建設銀行C支行申請流動資金200萬元用于購買原材料來擴大生產經營,借款期限為2012年的6月16日至2014年的6月15日,還款時間分4期,之后如期還款。另外,由于該公司在銀行的信用記錄與實際不對稱,B市信合擔保公司為了分散、化解風險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為此,通過商議一致決定將廠里現有的生產設備和存貨抵押給銀行作為反擔保物,另外還要求本廠的實際控制人李某某的連帶責任反擔保。
4.反擔保措施方案設計。從資料可以看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名下有較多的資產。此外,本次貸款的目的是公司的流動資金短缺,主要用于購買原材料的。目前,公司經營良好且有較好的利潤收入。 首先,公司擁有土地10多畝,購買價值420萬元。土地的價值較大但是從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權證來看,里面約定了許多限制性條款,其別說明如用該片土地來進行抵押,必須先補交地價款,才能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看來這片土地不能用來作為抵押物,形成反擔保措施。其次,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擁有兩套面積為170平方米的商品房(價值約700萬)。從我擔保公司掌握的情況以及銀行提供的一些資料了解到,這些房產己經抵押給銀行,作為個人消費貸款400萬元的擔保措施。因此該項房產不能作為反擔保物。最后,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廠房790萬元(擔保公司估值)。那么土地和廠房能否抵押作為擔保措施主要看以下兩點:(1)能否辦理抵押登記;(2)因其價值遠超貸款額度,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某某能否同意。第一點,由于該片土地已投入廠房建設而且己經建設到第二層,按照規定只能算作在建工程。從2008年起國家政策規定:在建工程不能作為流動資金貸款抵押。因此,在房屋管理局自然辦不了抵押登記,所以該土地及房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基于以上分析,設定了如下符合公司的反擔保措施: ①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②李某某以其持有80%股權質押(注冊資本100萬元)。③提供擔保金額10%的保證金(16萬元)。④企業與擔保公司簽訂還款協議。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縣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財政注資成立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9600萬元,其中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4家民營擔保公司最大1家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其余均為1000萬元。擔保公司累計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融資52筆,金額3455萬元,對轄內企業和個人融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銀企擔三方業務合作業務量只占我縣當年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1‰,離我縣引進或成立擔保公司的宗旨和預期相距甚遠。
二、“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調查顯示:轄內銀行業、擔保業和中小企業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也曾做過嘗試,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等因素的制約,“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1、反擔保條件要求嚴。中小企業遇到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到銀行貸款。但由于抵押擔保物不足,被銀行拒之門外,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解決擔保難問題。擔保公司同樣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俗稱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條件幾乎和銀行對等,也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登記;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調查審批條件甚至比銀行還嚴。中小企業之所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是擔保公司較銀行的擔保條件相比相對較低:一是抵押物較銀行寬松,如可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財產“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較高,如中小企業的房產在擔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銀行高20個百分點;有如,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在擔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銀行高30個百分點。即使這樣,中小企業仍然達不到反擔保的要求,導致“銀企擔”合作流產。
2、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準入難。據調查,除有財政背景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與轄內金融機構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營擔保公司均未與轄內金融機構就銀擔合作事項進行簽約。究其原因:一是注冊資本金要求較高。農信社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其余金融機構均要求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縣實際注冊2000萬元資金以上的擔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說,只有1家民營擔保公司達到了與銀行進行銀擔合作的基本條件;二是基層金融機構沒有審批權限。據調查,轄內金融機構的銀擔合作機構,都有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工行、農行有與瑞嘉擔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審批。受上級行授權管理制約,在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的情況下,無法與民營擔保機構合作。三是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有的銀行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銀擔合作準入條件、承保比例、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據轄內某擔保公司反映,轄內擔保公司有與某金融機構合作的意愿,但該金融機構首先要求擔保公司合作前必須預存2000萬元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上,并且不能動用,且不能轉為保證金。
3、銀擔合作意愿不強。現行擔保公司銀擔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擔保金額的1-3%。按最低標準收費,擔保公司利潤較擔保公司開展其它擔保業務相比較低,而按較高標準收費,中小企業則難以承受。據調查,擔保公司開展一定量的銀擔業務是擔保公司年檢合格的必備條件。在此硬性條件的制約下,擔保公司被迫主動尋求開展銀擔業務,以取得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
4、中小企業資質差。據調查,該縣的中小企業資質差,大部分中小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部分有廠房的也沒辦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除機器設備外,少有其它擔保抵押物,難以達到銀擔要求的擔保或反擔保要求。
5、監督管理難到位。一是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歸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門“金融辦”和日常監管部門“民企局”及其它監管部門。目前縣政府雖已確定民企局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但民企局缺少符合專業資質監管人員的實際情況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離規范履職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目前雖然說有金融辦、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門監管,但實際上誰也難管,以致于出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象。二是監督管理處罰標準制度缺失。按《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對擔保企業增資擴股、抽逃注冊資本金、違規收取保費、擔保責任余額超規模、不按規定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標準,導致難以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
三、加快發展“銀企擔”業務的路徑選擇
1、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擔保公司要從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出發,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一是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根據其風險情況,按照其貸款額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擔保;二是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業“聯保”方式進行反擔保,既能降低反擔保風險又可降低費用;⑵將反擔保的種類擴大到應收賬款、商標、專利、股權、產權、大宗耐用消費品、法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以增加反擔保的種類;三是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逐步實行信用擔保;四是要充分發揮財政注資擔保公司的“龍頭”示范作用。與銀行簽約已開辦銀擔業務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逐步實行信用擔保等方面要有所作為,起帶頭作用,以形成以點帶面的正向導向效應。
2、積極幫扶擔保機構。一是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性擔保行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通過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咨詢、注冊、備案等相關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創辦擔保公司;二是監管部門除及時為各擔保公司轉發各種有關政策文件外,還要針對新辦擔保公司處于創業初期的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專人幫助各擔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組織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省市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給擔保公司,利用各種途徑向企業推介擔保機構;三是對地方政府自辦的擔保機構,要千方百計加大注資力度,壯大擔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桿原理,力促擔保業務做大做強;四是逐步完善財政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將中小企業納入風險分擔體系,當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時,財政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五是轄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尋求與擔保公司合作,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民營擔保機構準入銀擔合作的限制性條款。
3、調動“銀擔”合作積極性。一是各監管部門在加強對轄區內擔保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要千方百計貫徹利用好上級行有關對轄內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補償措施,引導調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合作,擴大擔保業務量穩定增長。引導擔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組,壯大擔保實力。同時也要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適當減免擔保企業需要繳納的有關稅費,降低擔保企業相關成本,促進企業發展。
4、有效監管,規范擔保機構運作。一是有關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提醒擔保公司注意風險控制,切實維護轄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加強對偏離主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行為的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對有的擔保公司假從事融資中介服務之名偏離擔保主業,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嚴格監管,維護好金融秩序。
5、規范整頓,確保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相關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擔保機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確保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一、擔保公司所面臨的風險
(一)外部風險:政策風險與市場風險
國家政策會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情況、整體環境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如進行貨幣政策、金融政策的調整,這些政策的調整都會對擔保公司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我國去年針對擔保公司的發展現狀,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等,為擔保公司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
另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穩定性,但不可否認的是,整體經濟環境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如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貸經濟危機,給許多中小型擔保公司造成毀滅性的損害,甚至導致了一大批中小型擔保公司的破產,至今許多擔保公司仍處于公司恢復過程中。
(二)內部風險:公司管理風險及信用風險
我國擔保行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許多擔保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結構上尚未形成現代化企業的管理結構,存在著管理不當的現象。如有部分小型的擔保公司在進行擔保決策時,沒有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而是僅由個別股東單獨進行決策,影響了公司的生產與運營。另一方面來看,擔保公司中的專業人員數量不多,導致了擔保業務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缺乏相關的專業性,業務熟悉程度也不夠,給公司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擔保公司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指的是被擔保公司出現了違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被擔保公司一旦出現了違約行為,許多擔保公司缺乏相應的風險防控能力,容易出現無法進行相關債務償還的情況,影響了擔保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與此同時,由于擔保公司需要進行大額的債務的償還,難以再承擔較大數額的擔保,其社會信用程度也會相對降低,造成客戶流失的現象發生。
二、加強擔保公司風險管控能力的措施
(一)積極應對之政策跟進
對于擔保公司所面臨的外部風險,無法通過公司自身的改進來進行風險的管控,因此,擔保公司應當積極應對,緊密跟進相關的政策及市場環境變化,及時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我國法律法規的變動、金融政策的變化都對擔保公司的發展產生較大的影響,擔保公司應當深入領會政策精神,消化政策內涵,結合當前的政策對公司所面臨的外部風險進行風險等級的評定。
(二)體系建設之風險防范體系
風險的防范體系可以由立項前風險的測評、項目反擔保、立項后風險的預警和后續監督和代償控制四個方面的內容組成。
1.立項前的風險測評。風險測評主要包括盡職調查和征信調查兩個部分。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通過盡職調查和征信調查對委托人的風險程度進行調查,并且實行打分機制。從0~100分設定分數段來劃分不同風險程度。如果打分越高則說明該項目風險程度比較低,項目施行的可能性越高;反之,打分越低,此項目的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就會越高;若低于六十分,則該項目不予受理。
2.項目反擔保。項目立項后,立即執行項目反擔保程序,對于委托方的抵押資產進行權屬檢查和未來可變現能力的評估。以預防和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風險和代償危機。
3.風險的預警和后續監督。項目立項后,風險的預警和后續監督工作主要是在項目立項后到結項前這一段時間內,對委托方的實時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觀測,并依據項目風險值設立預警機制,一旦發生突發的臨時的狀況或者對未來預期的劇烈下降,達到風險警戒線,則會觸發預警。
4.風險代償的控制。對于代償控制是在項目委托方出現經濟困難或者其他情況導致的違約行為,如果已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該情況,需要考慮的就是如何能夠將本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做到積極追償損失金額和處置反擔保抵押資產,度過企業危機。
(三)戰略制定之風險管理戰略
為了進一步加強擔保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制定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風險管理戰略。風險管理戰略有利于擔保公司對外部風險造成的影響進行及時的應對,也有利于對公司內部風險進行防控,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
風險管理戰略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風險管理戰略的制定需要對公司相關的信息進行了解,包括資金流動情況、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公司風險準備金數額、公司代償損失率等內容,在了解這些信息的前提下,結合公司當前的管理結構,實現公司的管理與經濟收益的平衡。
其二,對公司管理結構進行明晰,明確的公司管理結構是確保風險管理得到有效執行的保障。因此,必須建立現代化企業管理結構,使得擔保公司在進行決策時,經過了合法、合理的結構審批,防止出現盲目擔保的情況。
其三,風險管理戰略是滲透到擔保公司的各個生產經營環節中的,為了確保風險管理戰略得到有效的執行,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與制度。風險管理戰略并不是一個抽象的制度設計,而是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身上的具體工作,因此,通過相應的風險管控配套制度,能使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于風險管控的目標、內容進一步明確,更明確自身的工作內容在風險管控中所發揮的作用。
擔保調查報告范本
抵押擔保難是制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瓶頸之一。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問題,各級政府從2008年下半年起相繼成立或引進了一些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功能的擔保公司,旨在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物不足問題。但由于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反擔保條件要求嚴、銀行合作準入門檻高、中小微企業資質差、監督管理難到位等因素的影響,銀企擔業務發展遠低于當初成立或引進擔保公司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擔保公司擔保倍數放大功能的作用。在當前貨幣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幫助中小微企業解決抵押擔保難,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縣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財政注資成立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9600萬元,其中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4家民營擔保公司最大1家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其余均為1000萬元。擔保公司累計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融資52筆,金額3455萬元,對轄內企業和個人融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銀企擔三方業務合作業務量只占我縣當年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1,離我縣引進或成立擔保公司的宗旨和預期相距甚遠。
二、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調查顯示:轄內銀行業、擔保業和中小企業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也曾做過嘗試,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等因素的制約,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1、反擔保條件要求嚴。中小企業遇到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到銀行貸款。但由于抵押擔保物不足,被銀行拒之門外,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解決擔保難問題。擔保公司同樣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俗稱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條件幾乎和銀行對等,也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登記;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調查審批條件甚至比銀行還嚴。中小企業之所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是擔保公司較銀行的擔保條件相比相對較低:一是抵押物較銀行寬松,如可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財產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較高,如中小企業的房產在擔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銀行高20個百分點;有如,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在擔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銀行高30個百分點。即使這樣,中小企業仍然達不到反擔保的要求,導致銀企擔合作流產。
2、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準入難。據調查,除有財政背景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與轄內金融機構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營擔保公司均未與轄內金融機構就銀擔合作事項進行簽約。究其原因:一是注冊資本金要求較高。農信社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其余金融機構均要求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縣實際注冊2000萬元資金以上的擔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說,只有1家民營擔保公司達到了與銀行進行銀擔合作的基本條件;二是基層金融機構沒有審批權限。據調查,轄內金融機構的銀擔合作機構,都有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工行、農行有與瑞嘉擔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審批。受上級行授權管理制約,在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的情況下,無法與民營擔保機構合作。三是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有的銀行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銀擔合作準入條件、承保比例、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據轄內某擔保公司反映,轄內擔保公司有與某金融機構合作的意愿,但該金融機構首先要求擔保公司合作前必須預存2000萬元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上,并且不能動用,且不能轉為保證金。
3、銀擔合作意愿不強。現行擔保公司銀擔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擔保金額的1-3%。按最低標準收費,擔保公司利潤較擔保公司開展其它擔保業務相比較低,而按較高標準收費,中小企業則難以承受。據調查,擔保公司開展一定量的銀擔業務是擔保公司年檢合格的必備條件。在此硬性條件的制約下,擔保公司被迫主動尋求開展銀擔業務,以取得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
4、中小企業資質差。據調查,該縣的中小企業資質差,大部分中小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部分有廠房的也沒辦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除機器設備外,少有其它擔保抵押物,難以達到銀擔要求的擔保或反擔保要求。
5、監督管理難到位。一是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歸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門金融辦和日常監管部門民企局及其它監管部門。目前縣政府雖已確定民企局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但民企局缺少符合專業資質監管人員的實際情況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離規范履職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目前雖然說有金融辦、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門監管,但實際上誰也難管,以致于出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象。二是監督管理處罰標準制度缺失。按《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對擔保企業增資擴股、抽逃注冊資本金、違規收取保費、擔保責任余額超規模、不按規定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標準,導致難以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
三、加快發展銀企擔業務的路徑選擇
1、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擔保公司要從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出發,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一是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根據其風險情況,按照其貸款額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擔保;二是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業聯保方式進行反擔保,既能降低反擔保風險又可降低費用;⑵將反擔保的種類擴大到應收賬款、商標、專利、股權、產權、大宗耐用消費品、法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以增加反擔保的種類;三是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逐步實行信用擔保;四是要充分發揮財政注資擔保公司的龍頭示范作用。與銀行簽約已開辦銀擔業務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逐步實行信用擔保等方面要有所作為,起帶頭作用,以形成以點帶面的正向導向效應。
2、積極幫扶擔保機構。一是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性擔保行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通過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咨詢、注冊、備案等相關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創辦擔保公司;二是監管部門除及時為各擔保公司轉發各種有關政策文件外,還要針對新辦擔保公司處于創業初期的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專人幫助各擔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組織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省市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給擔保公司,利用各種途徑向企業推介擔保機構;三是對地方政府自辦的擔保機構,要千方百計加大注資力度,壯大擔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桿原理,力促擔保業務做大做強;四是逐步完善財政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將中小企業納入風險分擔體系,當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時,財政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五是轄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尋求與擔保公司合作,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民營擔保機構準入銀擔合作的限制性條款。
3、調動銀擔合作積極性。一是各監管部門在加強對轄區內擔保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要千方百計貫徹利用好上級行有關對轄內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補償措施,引導調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合作,擴大擔保業務量穩定增長。引導擔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組,壯大擔保實力。同時也要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適當減免擔保企業需要繳納的有關稅費,降低擔保企業相關成本,促進企業發展。
4、有效監管,規范擔保機構運作。一是有關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提醒擔保公司注意風險控制,切實維護轄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加強對偏離主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行為的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對有的擔保公司假從事融資中介服務之名偏離擔保主業,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嚴格監管,維護好金融秩序。
5、規范整頓,確保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相關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擔保機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確保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關鍵詞】擔保公司;風險管理;風險控制
1 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客戶定位
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計、風險監控等一系列方法來防范控制風險的管理工作。擔保行業的風險管理就是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去有效的識別、控制、規避風險。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種補償措施,它是屬于一種第三方擔保。擔保公司的收入主要來于為企業提供有償擔保,根據規定的擔保費率獲取相應擔保費用。擔保公司為了防范、控制風險,一般方式是要求企業為其提供反擔保措施,反擔保既可以由受保企業自身提供(如個人房產、車輛、股權質押),也可以有無關聯第三方提供(如企業信用擔保,負有連帶責任)。擔保公司是否同意為企業提供擔保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自身的資產實力和信用度情況,二是企業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
在擔保公司實踐業務拓展中,往往不能準確定位其服務對象,片面追求大客戶、大額度,忽視了對中小企業的重視,這種定位其實是與擔保公司的業務特性相違背的。對于大企業來說,其資產規模大、財務透明度高、經營管理穩定、信用度高,所以承擔的風險小,也正因如此大企業一般很少通過擔保公司貸款。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一般都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為它們要么沒有向銀行申請過貸款,在銀行沒有相應的信用記錄,要么是因為缺少符合銀行要求的擔保資產,難以從銀行申請到貸款。擔保公司成立初衷就是在銀行和中小企業間搭建一座信用的橋梁,為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所以中小企業是擔保公司未來的潛在市場和服務對象,擔保公司通過自己的信用體系,建立起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貸關系,滿足企業融資需求,這是擔保公司的任務和使命。
2 擔保公司的風險來源
2.1擔保公司自身具有的風險
近些年擔保公司與銀行進行了一些業務合作,為中小企業解決了部分融資難問題,但由于國家對擔保公司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有效的經營監管,使得擔保公司內部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已經引起了政府和銀行的高度重視。
擔保公司在經營風險方面:第一,收益偏低。當前擔保公司和銀行合作的模式主要是擔保公司向銀行存入保證金,銀行給予相應的信用放大倍數,最高在保余額=保證金總額*信用放大倍數,所以擔保公司的最高擔保額度只能在限額以內。這樣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收入,除了要扣除風險準備金,還要扣除人員工資、辦公費用、繳納稅費等,一旦發生風險還要代償,所以擔保公司的利潤空間較小。第二,違規辦理業務。當一些中小企業由于現金流不足,無法及時償還到期貸款,擔保公司就通過民間拆借等方式,將貸款本息還清后重新辦理貸款,這樣無論是對企業,還是擔保公司、銀行都有利,但掩蓋了銀行潛在的信用風險;有的企業注冊資本不符合銀行要求,擔保公司就通過民間拆借的方式為其提供資金,等完成增資手續后將資金抽逃,從中收取高額費用;有些擔保公司為有實力、信用度好的企業辦理貸款業務,貸款批下來以后用作民間拆借,從中賺取利差。
在內部管理方面,衡量擔保公司抵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就是擔保公司的資本實力,但目前我國擔保公司擔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后續資金補償難以保障,資金嚴重不足,這使得擔保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我國擔保行業發展比較遲,缺乏系統的風險防范機制,控制風險經營不足。一是擔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操作規章,操作失誤、違規運作層出不窮;二是對擔保企業進行保前調查時,由于擔保公司沒有一套科學嚴謹的風險評估機制,對承保企業難以做出準確的評價;三是風險轉嫁方面,擔保公司在采取反擔保措施時,反擔保方式單一,沒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操作中存在很多不當的地方。
2.2來自被擔保企業的風險
在我國中小企業具有經營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質管理人才、技術研發能力弱、財務制度不健全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特點,這都增加了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中小企業的信用度較差,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本來不符合擔保標準,但通過虛假的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等騙取擔保,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從事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大大增加了擔保風險。
中小企業沒有完整的信用體系:首先,征信體系不完善,工商、銀行、稅務等有關部門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沒有對外開放企業的相關信息,這既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難度,也浪費了大量有效的信息。中小企業從保護自身利益考慮,并且信用意識淡薄,對于征信工作往往不支持,甚至抗拒開展征信工作,使得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難以保證,征信難度大大加劇。其次,第三方信用評級體系落后,近幾年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盡管得到一定發展,一些信用評估單位在市場上也具有一定影響力,但由于信用評估單位之間評級人員素質、評級目標范圍、資金力量等方面的差異,評級的標準不同,導致評級結果難以統一。此外,由于征信體系不完善,評級中企業提供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使得信用評級結果缺乏權威性。
2.3來自政府方面的風險
政府過度干涉擔保公司的經營,政府時常會用一些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要求擔保公司給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提供擔保,特別是在有政府參股的擔保公司里,擔保公司在正常的運營過程中,始終擺脫不了政府運用各種行政手段進行干涉,導致擔保公司失去獨立的運營權、決策權,增加擔保風險。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家于1995年頒發了《擔保法》,但在實踐操作中無法給擔保公司提供有效保障,因為《擔保法》注重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而對擔保公司缺乏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經貿委等相關部門針對擔保公司制定了一些管理規范,因缺少實質性的細則規定,最終很難達到約束、規范擔保公司的目的。
3 如何做好擔保公司風險控制工作
3.1提高擔保公司管理水平,健全風險管理體系
風險管理在擔保公司中是一項影響范圍廣、難度大的工作,它是整個內部管理工作的核心。擔保行業是個新興行業,正在被社會接受和認可,企業、銀行也越來越愿意同擔保公司加強合作,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擔保公司的影響力在加大,擔保公司出現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到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規范擔保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國家必須要重視的。這就需要擔保公司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有利于擔保公司的穩定運營,如在公司內部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框架,使各個主體之間權、責、利方面相互制衡,保障擔保公司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決策和約束機制。
健全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制度體系,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涵蓋擔保公司內部所有與風險相關的工作領域,其中包括:員工道德規范、行業準入、保前盡職調查、保審會審核規則、保后檢查等。
3.2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首先,加強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人民銀行在征信市場的監管、指導作用。明確相關制度,對于那些不愿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征信工作的企業,要規定其承擔的責任,保障征信工作進展順利。對于征信系統中的信息使用做出具體的規定,包括信息內容、采集方法等,可以使征信系統高效運作。加強工商、銀行、稅務各部門間相互交流,實現企業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對征信系統的重要性及信息使用的保密性加大宣傳力度,如召開一些由中小企業參加的交流會、座談會,對企業進行有效宣傳;在信息使用過程中建立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評級體系。需要政府、銀行、評級單位等多方積極參與建設評級體系,例如:政府部門應為評級體系建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對評級單位的合法性、準入機制、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確規定,統一規范評級單位的運作;銀行需要運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引導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到信用評級活動中,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信用體系,并根據評級結果擴大評級單位的影響力,對評級體系給出相應的建議;評級單位進行評級工作時,不能受到評級對象的不利影響,做出與實際不符的評級結果,要保證其公正性、公平性、獨立性。除此以外,評級單位需要加強內部管理,對評級業務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職業素養,通過總結工作經驗不斷改進評級方法,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以保證評級結果的可靠性。
3.3明確政府職能、完善法律制度
在擔保公司的日常運營過程中,政府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擔保項目運作,更加不能強制為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提供擔保。同時,逐步完善《擔保法》,針對擔保業做出明確的細則規定,規范其信用擔保活動。
4 結論
綜上所述,風險管理在擔保公司經營管理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必須通過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明確政府職能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擔保公司的競爭力,實現擔保公司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擔保公司;風險;來源;應對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3.0120.02
隨著民間中小型企業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國對信用的逐步重視,信用在經濟中扮演的角色將會越來越重要。擔保公司可以說銷售的就是信用,由于擔保行業的收益是固定的(主要來源就是擔保費),而其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的,往往會出現風險遠大于收益而導致擔保公司資產損失的情況。擔保行業的競爭在愈發激烈的同時,在風險管理上目前還缺乏成熟的經驗和方法可供借鑒,對于機構所面臨的風險還缺乏精確的度量工具,在風險監管、控制方面還缺乏有效的措施。傳統的企業管理方法已不再適用于這個行業。
因此,研究擔保公司怎樣來應對其在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包括系統性的風險、非系統性的風險,外部的風險、內部的風險,以及面對風險以后如何預防、控制、分散或者轉移,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中勝出,保證公司自身的健康穩定發展就顯得非常重要。
1擔保公司風險來源
1.1外部的風險
(1)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環境。我們國家往往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經濟戰略需求,如果在一定時期對某些行業做出了規范和調整,往往會導致一些不太“合格”的企業難以生存,如果這些企業恰好是擔保公司的客戶的話,擔保公司往往也會受到牽連。而擔保公司的客戶往往是各行業競爭力相對較弱的企業,比較容易受到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這種風險就顯而易見了。此外國家法律的調整也會影響到擔保公司。
(2)銀行。銀行可以說就是擔保公司的合作伙伴,也是擔保公司要謹慎應對的敵人。在有擔保的情況下,銀行十分積極主動地向中小企業放貸,來獲取高額的利息。因此,如果擔保公司承擔全部或者接近全部的風險,而銀行不承擔或者只承擔很小的一部分風險的話,銀行就有可能放寬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條件限制,甚至是出具有利于中小企業貸款的材料,來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套取貸款。
(3)被擔保的企業。擔保行業在這一點上有些類似于保險業,就是存在著逆向選擇的問題。即有實力、經營良好的企業不需要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而實力較弱、經營困難的企業往往是擔保公司所面對的絕大多數客戶。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那些具有高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最積極地尋求擔保,通過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來騙取貸款。
(4)國際大環境。如西方一些國家針對國內企業的反傾銷訴訟,或經濟危機等,都會影響我國眾多中小企業的正常運營。而中小企業又是擔保公司的主要客戶源,中小企業經營出現困難勢必會使擔保公司的代償風險增加。
1.2內部的風險
(1)盲目追求業務量而不重視業務的質量。要知道擔保公司經營的絕不是一般產品,而是風險,并不是業務量越大利潤越多,如果我們的目光一味地盯著那些看似利潤很大而風險更大的業務,很有可能在短短幾個合同到期之后擔保公司就不得不關門大吉了。
(2)風險識別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擔保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許多從業人員沒有辨別相關行業風險的知識和能力,再加上后期培訓的缺失,經驗的傳遞往往靠口耳相傳而不是科學的體系,所以擔保公司就很難控制他所接到的每一單業務的風險。
(3)缺乏足夠的資金儲備來應對風險的發生。隨著擔保公司的不斷發展,業務量的不斷加大,發生代償風險的可能性也會不斷地增加。而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只是有限的擔保費和利息收入,一旦發生了重大的代償事件,擔保公司就有可能無力應對了。
(4)反擔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擔保公司沒有采取各種有效的反擔保措施,沒有和相關機構分擔風險而是獨自承擔風險,一旦發成代償的話,也是獨自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就是不到位的反擔保措施無法對代償損失進行足額的補償,造成擔保公司的資產流失。
2擔保公司風險應對
擔保行業雖然在國內還是一個比較年輕的行業,但是在國外已經發展的相對成熟了。結合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我們已經有了不少應對風險的策略:
(1)加強擔保公司的領導層的素質和能力。俗話說:“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這充分的說明了領導是多么的重要。作為擔保公司的領導層,單純的會拉關系,管理員工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出色的戰略眼光,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法律環境能夠做到了然于胸,把握大的發展方向不出錯。切忌做決定的時候拍腦袋,不干涉下級的工作,避免因為人情的原因而做出決定,帶頭遵守公司的各項制度和流程。
(2)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的員工隊伍。有了高素質的領導,也需要有高素質的員工作為配合及補充。擔保行業現在面臨的一大問題就是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不同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不同,更有甚者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的問題。
(3)制定科學的盡職調查程序。首先是針對申請擔保的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和驗證,看其中是否有虛假信息。因為在實踐中的卻存在著大量的申保企業提供虛假的,至少是經過美化裝飾過的信息來粉飾自己的企業形象,希望獲得擔保資格。其次,要到企業實地去進行考察,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實地感受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評估其償債能力,降低可能發生代償的風險。最后,根據所收集到的材料,由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來進行評估,至少要有二個以上的負責人審核通過后,才能最終認定該企業的申保資格。
(4)模仿銀行建立類似存款準備金的制度。擔保公司從事的是高風險行業,無論其風險管理措施如何到位,出現擔保損失的情況都在所難免,這是由擔保業務的性質決定的。因此,擔保公司要穩健發展,就必須建立類似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我們可以暫時稱其為風險準備金,進一步根據行業的代償率,從營業利潤中提出相應比例的金額作為準備金,一旦發生了代償風險,我們至少有一定的金額來彌補,從而支持擔保公司進一步的正常運轉。
(5)擔保公司應該加強同行業之間的合作來提升抗風險能力。企業找擔保公司來分擔風險,擔保公司之間可以互相合作來分擔風險。對于一些大宗業務,僅靠單個公司的實力不能也不敢去接手,這往往意味著一大筆利潤的流失。如果有合作關系的擔保公司共同來接手這一業務,風險分攤了,利潤也得到了,這無疑相當于通過合作,極大地拓展了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對整個擔保行業的長期發展也是有好處的。
(6)利用不同的擔保制度來分散和轉移風險。一比例擔保制度。即擔保公司只代償事先約定好的那部分比例的貸款,這樣擔保公司的代償金額會得到控制,銀行放貸也會有所收斂,從而也可以達到控制代償風險的目的。二反擔保制度。反擔保制度可以在擔保公司和被擔保人之間分散風險。比如可以把被擔保企業的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等抵押給擔保公司,也可以把被擔保企業的一部分股權抵押給擔保公司,這樣一旦發生了代償的話,擔保公司也可以通過變賣這些財產來彌補一定的損失,同時也可以避免被擔保企業的一些不負責任的騙貸行為或者惡意變賣財產、改變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更有效地去督促被擔保企業履行其義務,減小代償風險的發生。
3結論與展望
綜上所述,我國的擔保公司可以說在特定的國情和特定的發展階段下,有著種種的“內憂外患”,但是卻并不是完全的孤立無援的。目前的政府支持我們的社會力量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們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以借鑒,隨著國內人才的匯聚,國家經濟實力的上升以及我國對信用建設的重視等等,有許多對擔保行業有利的條件也在不斷地成熟和完善著。擔保行業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勢必將占據一席之地,而擔保行業的發展需要擔保公司及擔保行業從業人員不斷的借鑒、嘗試和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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