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思維方式8篇

時間:2023-10-08 1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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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篇1

[論文關鍵詞]法律思維;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思維方式

何為法律思維?何為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對于這些涉及法律思維和邏輯方面的基本概念,人們知之甚少,學界也是近十幾年才開始關注和研究。這些概念對于普通法科學生而言同樣是比較陌生,況且也無相關課程的開設,即便是《法律邏輯》,講授的多是形式邏輯方面的內容,并沒有著重往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方面來開展,法科學生在日后的專業課程學習中并沒有清醒地意識到,更談不上主動地運用這種思維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其實,在法科學生的課程學習和討論中已經或多或少用到了這種思維方式,但運用者大多是潛意識的,是與其他普通思維混沌或同步進行的。如何更好地認識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學習中更好地運用這種思維來解決問題?這正是課題研究所要達到的目的。為此需要了解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現狀,需要了解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以及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和實踐的情況,為完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在理論法的教學實踐提供充實的數據資料。

一、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限于時間和人力因素,本次調研選取了廣州市大學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學校的法科學生進行調查。學校方面選擇了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分別體現了廣州市屬院校、廣東省屬偏文科的綜合性大學、廣東省屬偏理科的綜合性大學的特征。學生方面,主要以法學本科生為主,輔以部分法學碩士研究生、非法律專業輔修法學的本科生和大專生,學生參與調查面的擴大主要考慮到讓調查對象更具基礎性和廣泛性。

調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訪調研和問卷調研。課題組成員利用課堂教學間隙發放問卷,并發動學生在本校和外校發放問卷,還利用電子網絡發放問卷,收集調查數據。共計發放調查問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課題調查所涉及的主題內容、調查對象的專業和層次、參與的人數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調查數據和結論應該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調查提綱

這些提綱側重調查的內容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養、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的認知情況以及在具體教學中的實施情況等:

1.您對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了解多少?(沒聽說過;不行;一般;還可以)

2.您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3.您對法律思維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4.您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5.您在法律課程學習中是否運用了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不知道;有一點;有不少)

6.您學過的法學課程中有否提及或強調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很少;一般;經常)

7.您對目前的法學教學方法如何評價?(一般般;填鴨式無自主性;啟發式很好)

8.哪些課程應該特別強調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運用?(理論法;部門法;所有課程;大部分課程)

9.采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進行教學的課程效果如何?(沒有明顯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進一步確認)

10.您認為此類思維方式在教學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無所謂;有點用處;很有用處;關鍵是如何在教學中實施)

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分析

(一)調查數據

通過對調查問卷和走訪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比較,發現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覺得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沒有必要,認為應該將時間和精力花在具體的課程學習上,只有少數同學對“法律思維”和“法學思維”有一定的認知。

調查數據得出的基本結論總結如下:

1.90%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學好十四門法律核心課程即可。

2.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關注此問題,了解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有一些用處。

3.3%的學生認為很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法科學生的思維方式培養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問題。

4.2%的學生認為很重要,問題是如何來培養學生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教學中加以運用和體現。

(二)調查數據的分析

1.對“法律思維”的認知。調查數據表明,少數同學聽過“法律思維”,但要說出其具體含義時就難以表達。其實,“法律思維”是與普通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開的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其概念內涵即便在美國本土的研究也是沒有定論,可從多方面來理解,既可以簡單理解為“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那樣地來思考和解決問題,也可寬泛地理解為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習慣或潛意識,國內外學者對此研究不少,觀點不一。“像法律人一樣思維”被默認為美國法學院的教育目標,這種思維被美國學者表述為多種術語的組合系統,如“案例方法”、“學會專業范式和法律話語”、“批判性思維”、“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則”等,中國學者也有自己的觀點,法律思維只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中的一種,“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是以理性思維為基礎、以法律思維為核心,以法學思維為先導的思維習慣或思維定勢,而法律思維就是以法律為坐標和工具,按照法律觀念和邏輯來理性地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能力” ,還有的側重從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角度來談及,法律思維是“依據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包括法的價值層面和方法層面”。還有的認為法律思維包括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兩方面內容,是指“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因此,對普通國人不應有所要求,但對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卻是必須要了解的。即使對“法律思維”的概念說不出所以然來,也應該對此類術語有清醒的認知,意識到它是什么,何時應該運用此種思維,然后才是對其概念內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說,法科學生應該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主動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思考,運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解釋等使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使法律問題朝著制度化的軌道運行而不是演變為政治問題和道德問題來解決。

2.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課題實證調查數據反映出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非常有限。思維方式是一種職業群體所特有的標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學到,而是要靠長期的培養和訓練,法律思維方式正是這樣一種日積月累而成型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圍繞著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而作為法律思維方式所屬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則是一種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獨特的視角、立場與方法,強調從整體性思維角度出發,秉持社會立場,對法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對社會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義的其他社會現象進行經驗研究與法益分析。

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其實借鑒了法社會學的立場和研究方法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強調用一種外在、審視的態度來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帶著一種社會現實的眼光來看待法律的運行,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使學生盡快融入社會現實,提高其應變能力。這種思維方式不是簡單地套用傳統的三段論“歸納-演繹-推理”來推導出常規的審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會學的研究視角,在傳統的法律適用之外,更關注法律的社會實施效果和社會輿論的影響。這種思維方式在理論法課程的教學中尤為重要,要求學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課堂內容不限于理論講授,而是將問題和案件置于社會現實中,要求學生多角度、多層次來分析看待。

三、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課程教學實踐

(一)實施情況

目前專門和針對性的教學課程還沒有,課題組成員在已經開設的課程中有意識注入此類方法,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法理學》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等課程。教學中明確告訴學生此類課程中要有意識運用到法律思維或法社會學思維方式,讓學生帶著法律的有色眼鏡去看待生活中的糾紛,運用法言法語來表達觀點,找尋相關的法律條文來分析,在法律、情理和鄉俗之間尋找平衡點,而當不能很好地兼顧情理法時,則要有所取舍,并始終堅持依法處理的標準,而在面對這類難以處理的糾紛時,也會看到現行法律的不足、不夠或不當之處,認識到這一點就是在很好地運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來分析處理的結果。

在教學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培養與學生創新能力的關系,具體要處理好理論法與部門法、實證調研與理論學習、個案討論和綜合討論、演示教學與實踐活動的關系,通過多種教學方法的嘗試,再根據學生的反饋效果和老師的教學感受,以及定期的問卷調查和量化評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預期效果,但明顯的效果有待長期的檢驗。

(二)教學實踐的評價

一方面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人文素養的不足,重法學實踐、輕法律理論的現狀;另一方面是尚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只是滿足于短期的學習效果,缺乏對專業學習的長期規劃和專研法學理論的熱情,這樣培養出的法學人才即便是合格的但并非創新型人才,尤其是缺乏思辨性和發散性的思維能力,對處理社會轉型期多發性和復雜性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認識力和掌控力。

篇2

關鍵詞: 法律思維方式 具體模式形態 獨特性 現實意義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法律人與其他人一起分享著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思想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最終才能轉化為大眾思維,其結論才能為公眾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并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從人們關于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起來的,所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有著更為深入、更為執著的思考。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它必須使公眾感受到其內在的公共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沒有清晰明確的含義時。

對于從事公安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以下幾種:“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表示: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但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以下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1.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中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2.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就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作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于法律?是否能夠忠于法律?如果能夠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過話語形式,以及思維形式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對法律的忠誠的呢?如果他們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運用什么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的呢?這些就是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一個法制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維方式的不同,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作出一份貢獻。在我看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一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951.

篇3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

國家的未來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學生就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是社會發展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大學生也是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學生的群體素質(包括法律素質)如何對社會的影響很大。近年來,由于一些大學生法律素養方面的缺失,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是屢有發生。例如2010年發生在河北大學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和令人發指的西安音樂學院的藥家鑫駕車撞人后捅死傷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學生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維方式的內涵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對于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說,作為未來的法律事務從業者。他們需要培養的是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方式。這包含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確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斷。而對于廣大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講培養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即可。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包含: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為根據;以程序為中心;以理由為支撐。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問題往往還包含著政治、經濟或道德問題,可以從道德的、經濟的、政治的角度來思考和處理,但一旦這些問題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來思考與處理。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與按照道德思維、經濟思維或政治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機為了送一位情況危急的病人去醫院闖了紅燈,而受到了交通部門的處罰。如果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這個司機做了一件值得人稱道的高尚行為。但我們如果用法律思維的方式去思考,他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就是從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問題與從其他角度分析問題的不同。

二、大學生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必要性

1.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建設法治社會的迫切要求

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其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意味著國家的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國能否步入法治社會,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要看法律思維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幾千年來我國傳統文化積淀出來的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習慣用倫理道德的思維方式來分析解決問題,阻礙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深入。即使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人們也了解國家法律規定,但如果人們不按照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建設法治社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問題,才能真正推動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背景要求之下,當代大學生也應培養法律思維方式。

2.法律思維方式是現代社會公民必備的素質

現代社會是一個依法治理的社會,是一個高度法律化的社會。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現代社會中,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活動,掌握相關法律,遵守法律、法規,并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要成功適應高度法律化的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現代社會生活。在現代社會中必然也必須具有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現代社會就會寸步難行。大學生只有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思維,讓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才能在現代社會做好工作,成就事業,規避風險。

3.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加上年少輕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維,盲目地做些憑感覺而沖動的事,后果會非常嚴重,影響自己也會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謂的“80后”,受成長環境的影響,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維上魯莽等弱點,這些都在影響著他自身的健康成長,加之大學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在大學校園內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使他們對違法犯罪現象樹立正確的認識、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覺守法、自覺用法,預防和減少大學生違法犯罪,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穩定,促進大學生的健康成長。

大學階段是培養學生良好思維方式的最佳時期。作為社會準勞動者的大學生,他們遇到問題時能否采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處理,則直接體現著他們的法律素質乃至綜合素質。因此,無論是從社會角度還是個人角度,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途徑

大學生即將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必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提高大學生發展觀念,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絕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辦到的,這是需要整個社會、高校、大學生自我的長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學生自身的努力

大學生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等途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養成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

①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兩部分法律知識對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規在某個問題上的具體規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構成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應當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當復雜,有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認定事實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大學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參與法律實踐。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只有通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踐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才能養成一種自覺的法律思維習慣。由于大學生年齡、經驗、心理等因素的制約,一些大學生對社會法德現象的認識往往局限于書本的教條、內心的感受和社會的評價,而忽視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應用。因此,大學生應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從而培養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判斷是非和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律實踐,大學生會運用法律知識評價社會現象,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現實問題

2.學校的教育培養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除了個人的努力外,也離不開學校的培養。因此,學校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①開設法律課程,傳播法律知識,指導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形成。觀念不是與生俱來的,一個人的法制觀念需要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文化氛圍中逐漸形成,高校教育應當把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作為對大學生的素質培養的組成部分,重視并積極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②豐富法制教育活動的形式。突破課堂,將法制法律滲透到大學生的校園活動中,如舉行法律知識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趣味問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觀看諸如《今日說法》這類的法制節目等等。

③展開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當前由于經歷過高考壓力,面臨著學習壓力、生活壓力、就業壓力,一般的大學生都存在著一些心理問題。很多案例表明,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與大學生不健康的心理有關,所以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觀念來管理學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個良好的制度氛圍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概念是至關重要的。言傳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來管理學校,實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同時,也使得校園文化更為清明,給學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有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展。

3.社會方面的積極配合

大學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除了個人和學校的積極努力外,更離不開社會這一大環境。我們在進行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樹立法律權威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律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違抗性。

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損害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因素。例如,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實施的狀況,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充分利用案件處理的法律影響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預防、教育功能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從而樹立起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才能避免出現權大于法的情況,才能讓對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學生的心中,才會有利于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絕非一朝一夕即可達到,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社會和學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圍,大學生個人自覺努力學習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從根本上使大學生形成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從而使他們成為學法自覺、知法完整、懂法透徹、用法正確、守法堅定和護法頑強的現代公民。

參考文獻:

[1]黃文藝.論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之培養[J].思想理論導刊,2006(16).

[2]黃邦道.當代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篇4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可見,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篇5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可見,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篇6

    關鍵詞:詩性思維; 中國傳統文化; 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的系統思考。在中國語境下怎樣以及通過什么樣的方法實現法治,為中國法治之路的方法論選擇提供理論支撐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興起背景與歷史使命。而詩性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因其對邏輯思維規則的拒斥而與邏輯思維相對立。因此,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詩性思維似乎要成為一個亟待擺脫的羈絆。本文試圖闡明詩性思維雖然與知性思維處于對立狀態,但是,它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固有特征,已沉淀為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中國人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無法剔除的因素。因而,僅僅把詩性思維方式看作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羈絆無助于中國法律方法論的建構。

    一

    詩性思維,是指那種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的思維方式。它以帶有感性形象的符號為表征手段,從而與邏輯思維相區別或相對立。由于擺脫了理性認識活動和邏輯思維規則,詩性思維不是通向概念的方式,不指向任何確定無疑的知識。詩性思維的顯著特征有三個方面: 其一是整體性。詩性思維的對象不是一個有限事物,而是一個連續的無限整體。其二是不確定性。在詩性思維中,符號僅僅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工具,名言概念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手段。它通過想象、聯想、比擬等思維路徑建立其概念和對象世界之間的聯系,從而使符號的能指和所指之間形成一種間接性的統一。其三是模糊性。在詩性思維中,概念和范疇具有多重功能,可以表征不同的事物和對象的不同意義,或者說概念或范疇常常出現意義的超載與飄移,構成其表意的發散性和模糊性〔1 〕。

    西方的學術傳統起自對于知識與自然的解釋與反省,以知識論為興趣。它以“知識”為中心展開,有很好的邏輯,有反省知識論,有客觀的、分解的本體論與宇宙論,有很好的邏輯思辨與工巧的架構。牟宗三就曾經將西方哲學歸納為“以知識為中心,以理智游戲為一特征的獨立哲學”。〔2 〕

    對西方而言,其整體性的定位,“是以主客( 包括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 二元或二分為前提的。就是說,當西方最早的思想家把宇宙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時,這個‘整體’及其‘統一性’,乃是一種‘客體’或‘客觀’的‘整體’及其‘統一性’,就是說,‘主體’或‘主觀’并不在其內。”〔3 〕早在古希臘時期,西方哲學就已經確立了探究對象之知這一方向,對于對象之知的前提、條件、可能等作了深刻的論證,由此走上了追求絕對的逼真、嚴格的科學旨趣的道路,期望建立一種具有廣泛的普適性、嚴格的規范性和完善的體系性的科學理論。這樣的哲學取向使得他們所關注的不外乎自然事物及其中的數理和諧性,使得他們習慣于拿一種對立的抗爭的眼光正視世界,習慣于從人與神、人與物、人與自然的對立中把握世界的本質。因此,西方哲學家在觀察事物時,他們所推崇的即是知性思維方式,總是力求消隱自身、沉沒自身,即追求客觀事物的絕對純粹性。

    西方法學的旨趣亦在于此。在司法中尋求一種中立性標準貫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如果司法為搖擺不定的個人偏好所影響,或者為黨派政治所操控,那么司法的中立性和正當性就將受到極大的質疑,甚至法治這一理念也將面臨合法性的拷問。近代以來,理性至上觀念逐漸確立。“就科學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感覺經驗的對應關系而言,科學追求的目標是,達到概念的最大限度的準確性和明晰性。”〔4 〕哈佛大學的曼斯菲爾德在總結了西方現代史后認為,在激進的革命思潮結束以后,現在人們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漢的氣概。這并非是男性不爭氣,而是與現代法治社會對人的要求相關: 講究理性控制,每個人都很職業,不輕易發怒。因而騎士的時代已經結束,接下來是詭辯家( 包括法律人) 、經濟學家、算計者的時代到來了。商界缺乏男子漢氣概是因為商業是物質主義的,滿足于獲取而非獲勝,滿足于權衡而非正義。商業活動拒絕犧牲,立足于算計收益,當今的體育運動員也是如此。他們更關心掙錢,很難與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論。如今什么都講究方法與技藝,充滿男子漢氣概的那種勇敢的又是帶有莽撞的正義,已經被智慧與理性所代替,我們這個時代對方法與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時代的激情〔5 〕。“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進,并不意味著人對生存條件的一般知識也隨之增加。但這里含有另一層意義,即這樣的知識或信念,他任何時候都能夠知道; 從原則上說,再也沒有什么神秘莫測、無法計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掌握一切。而這意味著為世界除魅。人們不必再相信這種神秘力量存在,像野蠻人那樣為了控制或祈求神靈而求助于魔法。技術和計算在發揮著這樣的功效,而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明確地意味著理智化。”〔6 〕在這種時代氣氛中,法學內部也涌動著“科學化”的內在沖動,法律人和法學學者試圖將法律本身科學化,或者借助其他社會科學的工具將法律科學化,以尋求一種類似科學的中立性。到了 20 世紀初年,法學家們開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難問題中考慮所謂概念法學的弊端,開始為法學的健康考慮,開始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展開探討,系統地考慮法律方法論問題。基于這樣的時代背景和思維方式,詩性思維即成為法律方法論研究力圖克服與超越的對象。

    二

    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很快成為反思與批判的對象。陳金釗指出,在傳統思維中,對方法的忽視已經使中國的哲學顯得不那么完整,在本體論、認識論之外缺乏方法論。他說,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缺少細膩的分類要求,因而只要有簡單的歸類,就不會對過于細致的問題提出質疑。我們應該注意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優先以及價值判斷正確就不需要方法的觀念。如果不對此類判斷進行反思,就會使一些正確理論發揮不出效用〔7 〕。這不能不說是直擊了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在現代性面前的弱點。從總體上說,中國傳統文化帶有濃厚的詩意化特征〔8 〕。王樹人先生說,“恢弘精微的中國傳統文化,都是‘象思維’原發創生的產物,又是這種思維方式的承載者和體現者。”〔9 〕蒙培元先生也曾說,“古代中國是一個文學藝術十分發達的國家,被稱為‘詩書禮樂之邦’。其文化是詩性文化。”〔10〕中國的先哲從來不用“× × 是什么”或“什么是 × × ”這樣一種事實判斷的知識論探究方式的格式,對于道,他們從來不用“是”什么的模式來界定,而是用道“像”什么的方式來摹寫。這種超越規則的思維,使得中國傳統文化更加迷戀于近乎模糊混沌的精神運動,強調以體認、體驗、體會、體悟的方式處理與世界的關系。有學者把中國傳統文化解釋為“富有成果的模糊”〔11〕。它把文化當作模糊的意義域,總是根據美學而不是根據邏輯進行認識和評價,其對客觀性的不重視甚至違背不言而喻。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研究,是法學實用品格的體現。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使命是要更多地關注法治理念的實現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的途徑,提供簡便具體的操作方法,從理論上拯救危機的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詩性思維的批判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題中之義。問題在于,應該在何種意義、何種立場上對它進行批判。

    三

    對詩性思維方式的批判,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深刻的生存基礎。語言作為人類文化的最基本的表達手段,一般地可以被劃分為這樣幾個類型,即日常語言、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按照奧特的分析,“科學語言及詩歌語言是日常語言的變體,只不過涉及的是相反方向的變體。科學語言向清晰描述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一切附帶的象征含義。相反,詩歌語言向象征言說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每一種清晰的描述。口語自身包含兩種作用。”〔12〕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乃是日常語言的這種雙重性純化的結果。

篇7

〔關鍵詞〕:商務談判 思維差異 對策

中西方思維方式的差異

作為一種長期的文化積淀,思維方式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國幅員遼闊,地形復雜,西部高山縱橫、東部丘陵起伏。此外中國三面陸地,一面環海,北面多沙漠,西北、西南均為難以跨越的高原地帶。封閉的大陸型地理環境使中國人的思維局限在本土之內,喜歡“以史為鏡”。這種內向型思維導致了中國人求穩好靜的性格,對未知事物缺乏興趣,易形成自大與自我滿足的心理。而西方大多數國家則處于開放的海洋型地理環境,自古希臘時期就有注重研究自然客體,探索自然奧秘的傳統。海洋環境的動蕩不安,使生活在這里的人們要生存下去就必須要具有冒險性和開放性,并且,還要求人們必須具有嚴守規則、默契配合同時又尊重權威的團隊精神。

其次,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感性的,這種形象思維方式對于直觀經驗較為重視,但是具有明顯的籠統性和模糊性,在商務談判過程中往往表現出不善于以客觀的態度去分析、判斷,做出的決定有時會帶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容易忽視量的分析,只注重質的判斷和其總體特征把握。而西方人的思維模式是理性的邏輯思維方式,它強調的是不具任何價值色彩的事實,習慣于對事務進行細致的分析研究,通過量的分析判斷出某種決定“好”到何種程度,壞到何種程度。因此,西方人在談判之前會準備好準確的數據,談判過程中的分析和決策均以數據為準繩,他們對合同條款的措辭嚴密而精準,其目的是借此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各種爭端和意外事故的損害。

再次,中國人習慣從總體上觀察事物,以全局觀點開展工作。以與外國公司商談建立合資企業為例,談判一般要經過兩個階段,一是意向書的談判,二是合資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談判。在意向書談判階段,中方通常都是從總體原則和共同利益展開討論,首先要盡快明確合資意向、投資主體、股權比例、經營范圍、原料和技術來源等,以便盡快對外宣布,搶占盤子,阻止潛在競爭者進入。在合資合同和章程及其附件的談判階段再對諸如原料價格和技術許可費等具體細節進行討論,習慣于把最困難,也是最實質的內容安排到談判的最后階段中解決。而西方人采用的談判方式是局部取向,認為細節才是問題的本質,通常在第一階段就要求確定原料價格、技術許可費等細節,一開始就想明確自己在合資企業中的利益所在。由于這些問題的談判關系到雙方各自的切身利益,往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很多的精力,并且還會給潛在的競爭對手造成可乘之機,以致雙方失去良好的戰略機遇。

應對中西方思維差異的策略

(一)樹立思維差異意識,力爭

斯大林說:“每一個民族不論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質上的特點,都有只屬于該民族而為其它民族所沒有的特征”。由于文化習俗的差異,決定了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談判人員具有不同的思維或行為,也決定了他們具有不同的談判風格。所以為了使談判順利完成,我們必須加強思維差異意識,正確認識不同文化背景的談判者在需求、動機、信念上的不同。在談判期間,我們不能以自己的標準去衡量或判斷對方的思維方式,更不能將自己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強加于人,要學會理解和尊重對方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只有充分注意到對方不同思維和行為方式,才能針對其中的差異采取行之有效的對策。同時,要善于發現雙方文化的共同點,取長補短,求大同,存小異,相互理解,相互妥協,努力實現雙贏。

(二) 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在現代社會,許多類型的談判都普遍受到法律體制的影響。由于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不同,中西方的法律觀念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西方國家是法制國家,法制完善,法律意識根深蒂固。中國人受到等級觀念,官本位思想以及關系意識的影響,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導致了在談判過程中注重人際關系和非正式的處理方式。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已被置于與國外企業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涉及的法律事務將大量增加。運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已成為我國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前提。這就要求直接參加合資談判的一線談判者要努力健全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一旦發生糾紛,要爭取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談判環境。

(三)講究誠信,切忌漫天要價

筆者曾參加過一次由中方提供一地到某地約40公里的火車運輸服務談判。開始時,中方有人提出80多元/噸的天價運費,當外方初表訝意,馬上就60多元/噸、40多元/噸…的往下降。其實,這樣不切實際的獅子大開口,任由砍一刀的做法,結果只能使報價者的誠信度隨著運費的下降而快速下降。因此,筆者認為,談判時要做到目標明確、準備充分、言必有信。在圍繞目標向對方提出要價時,要學會用市場和經驗數據來證明要價的合理性。既不能胡亂開價,也不能胡亂降價,否則自己的誠信度會下降的比價格還要快。另外,談判中涉及投資、產品方案等重大事項,必須要先請相關設計院做方案比較和可行性研究,充分運用準確的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以數據和事實說話,提高權威性以取得對方的信任。

結論

綜上所述,思維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國際商務談判雙方來自不同文化的國家和地區,談判者的思維方式不同,談判的模式和方法也會不同。要成功進行跨文化談判就必須充分認識這些差異,學會觀察異國思維,善于將他人的思維與自己的思維對比。只有充分了解中西方談判者思維的差異,找到建設性的溝通渠道,才能發現導致彼此誤解或對立的真正原因,共同創造一個雙方都能適應的經濟文化環境。否則,忽視思維差異、乃至處理不當都會增加談判難度,甚至無法達成協議,喪失商業機會。

參考書目:

《淺析中西思維方式差異的原因及主要表現》 敬南菲 美中外語 2004.7

《中西思維差異對國際商務談判的影響》 邱國丹 商場現代化 2007.6x

篇8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法官思維

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就是讓法官成為一個具有特殊而鮮明的專業特征的職業。該職業的一個特殊性表現,就是要求職業者具有較高的社會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極強的信服力。嚴格而言,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辦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錯,都必須給民眾以一種“公平的”、“正義的”、“應該這樣判決”的感覺。否則,法官的威信就很難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難以提高。然無法否認,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維活動直接作用的結果,或者說,法官的思維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維的科學性就顯得非常之重要,對職業法官思維的也就非常之有意義。

一、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與法官思維之區別:質疑“法律思維”的一種傳統理解

“思維”一詞,在中為thinking,它來源于拉丁語tongere,是指運用智能尋求答案或尋求達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腦的活動 .

由于思維活動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學科和研究領域,對“思維”這一概念有著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領域,也常常存在著認識不統一的現象。例如對“法律思維”的認識,當前學術界的觀點就很不統一。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 .何勤華教授認為法律思維包括兩個涵義,一個是站在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的立場上來思考和評價周邊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個是在說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時候都沒有忘記法律的要素,都會自覺不自覺的和法律相聯系。鄭成良教授則認為,法律思維就是在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稱思考的方式。還有學者從思維的主體出發,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實踐工作者,運用法學原理、法律原則和規范對法律事物、現象進行認知、思考、評價和闡述的過程中所呈現的一種特有思維方式” :“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 :“法律思維是法律人的思維” 等等。

從上述一些觀點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學者將“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等同起來,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或稱法律人)的思維。筆者以為這是值得商榷的。因本文論述將涉及“法律思維”與“法官思維”兩個術語,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當作概念使用的術語,都是人們為方便思想的闡述而創造出來的語言表達工具,因而在使用一個概念術語時,應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類使用習慣的原則。正如著名法學家凱爾森所言:“我們對自己智力工作中想當作工具的那些術語,可以隨意界定,唯一的問題是它們是否將符合我們打算達到的理論目的,一個在范圍上大體和習慣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況相同時,比一個只能適用于很狹窄現象的概念顯然要好些” .將法律思維僅僅界定為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至少有兩方面缺陷:其一,與普通的社會民眾對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對于一個未接受過系統法學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將“法律思維”一詞理解為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即有關“法律”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會理解為特指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其二,會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就方便表達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兩個術語不差上下,而用這兩個術語去指稱同一思想內容(即法律職業者的思維),不僅無實質性意義,而且會染上論述不統一之嫌。更何況當我們要對“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用一個簡便的術語進行表達時,我們又將很難找到一個比“法律思維”更切當、更直觀的字眼。因此,與其將兩個概念術語用于表達同一內容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還不如解放出一個容易使人誤解的概念,去表達一個更符合其直觀意思的思想內容。即用“法律人思維”去表達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將“法律思維”定義為“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這樣不僅容易讓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從以上理解層面出發,筆者更傾向于將“法律思維”理解為一種運用法律的邏輯,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價值取向來反映、認識、指導、評價事實、行為和現象的人腦抽象活動,他僅僅是指一種思考問題的思想活動過程(或方式),這種思想活動并非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或稱法律人)所專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眾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斟酌,思考哪些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無效,進而作出了篩選,這里他就運用了法律思維,我們不能因其非法律職業者而否認這一點。而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者等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可稱之為“法律人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維(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這一特殊法律職業群體(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維,是“法律人思維”中的一種,但與“法律思維”之間卻無相互包含關系,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本文對于法官思維的論述正是基于這一前提而展開的,這與當前學術界某些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的觀點并不一致。

二、法官思維的構成:法律思維、事實思維及職業形象思維

思維作為人類的一種特有本能,是人與生俱來的。法官首先是一個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維能力法官同樣具備。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題考慮,本文不對法官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個體所具有的思維進行論述,而將探討的重心放在作為一名職業法官所應有的一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上。這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是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所獨特要求,超越了其作為一個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維能力。

在法治社會,法官是民眾心目中正義的化身,是大量糾紛爭端的終極裁決者。因此,圍繞公正解決社會糾紛的一般程式來研究法官思維,是非常可行的思路。從依法裁判社會糾紛(或稱斷案)的一般來看,法官審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和案件事實方面的思維,而從公正斷案的角度考慮,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維,這三者實際上就成了法官思維最重要的構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維

法官的法律思維(這里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筆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維”),即法官之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通過邏輯推理,正確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規定,切實領會有關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精神實質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規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別是有關法律原則、立法精神的規定。不同的人,對同一法律規定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適用同一法律條文時,由于思維方式的不同,可能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是由于語言文字表達本身所固有的無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腦的思維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復雜性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必然結果。法官是法律職業中最重要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得以運轉的主要操縱者,在法律適用領域,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應該具有最權威性。易言之,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應為社會民眾(至少是大多數人)所認可和信服,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成為最權威的裁判者。而對于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又必須依靠思維來完成,如何使法律規定從抽象化過渡到具體化,實現個案具體公正的處理,是法官法律思維要完成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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