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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識8篇

時間:2023-10-07 08:47:4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法律的基本常識,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一、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際法淵源

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國際法淵源主要見之于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其中最為重要的是《GATT1947》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補充規定和《反傾銷協議》的相關規定。其規定為:“在進口產品來自貿易被完全或實質性壟斷的國家,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的情況下,在進行如反傾銷協議確定的比較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可能認為有必要考慮與此類國家的國內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一定適當的可能性。”①其原因在于,GATT/WTO制度是由西方的市場經濟國家創制的,其運行也是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所以在傾銷認定時,所有價格的確定及比較都要求在市場經濟國家正常貿易過程中;而在非市場經濟國家交易中,西方國家認為其企業完全受政府控制,其價格不能反映其正常的價值,也就不能用來作為判斷正常價值的依據。所以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就不能以該國企業的有關價格作為依據來判斷傾銷與幅度。

二、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內法淵源

1、美國的國內法淵源

美國在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規則中起到了重要的領導作用,主要表現在美國在《1930年關稅法》、《1979年貿易法》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等法律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規定中。根據美國國內立法的規定,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由商務部確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商品在該國的銷售不能反映其公平價值的國家。通常情況下,商務部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第一,該外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自由兌換的程度;第二,該外國勞資雙方協議工資的程度;第三,在該外國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及引進外資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產資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資源分配以及對企業產品價格及產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適當的其他要素。②

2、歐盟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淵源③

歐共體于1968年制定的《802/68號條例》是其第一部反傾銷法,其后頒布了一系列的條例對該法進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歐盟理事會條例》第二條第七款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如何計算正常價值作了特殊規定。然而,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歐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僅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列舉的辦法,凡被列舉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國,歐委會就會認為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可靠依據,并在實施反傾銷時給予“特殊待遇”,即統一反傾銷稅規則和替代國制度。④

三、關于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依據

1.《中美關于中國加入WTO雙邊協定反傾銷條款》(“中美反傾銷條款”)

“中美反傾銷條款”規定,“中國和美國同意可以維持它目前的反傾銷方法,該方法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這一條款的有效期為15年”;“中國可以要求美國調查機關按照美國法律審查某個特定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體是否屬于市場導向”,從而爭取排除“非市場經濟方法”的使用。這里的“非市場經濟方法”就是美國現行反傾銷法中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價值的方法――生產要素價值法。

該條款允許美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繼續實行目前的非市場經濟方法,即允許美國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二條第七款和GATT附件I關于第六條第一款注釋和補充規定第二項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采用非市場經濟方法時,不必負舉證責任,即不必證明中國是“貿易被完全壟斷或實質上完全壟斷的國家”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⑤

《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了中國“入世”15年內中國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從法律上解讀,該條款有以下要點:

第一,顛倒了對調查產品反傾銷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的舉證責任,增加了中國生產者的舉證責任。根據WTO《反傾銷協定》和GATT附件I的規定,WTO進口成員方對被調查產品反傾銷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負有舉證責任。但按照《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規定,如果被調查的中國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類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方可以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即“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實際上賦予了WTO進口成員方對被調查的中國出口產品自動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的權利。《入世議定書》第15條顛倒了舉證責任。

第二,按成員方的國內法市場經濟標準審查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增加了中國出口產品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難度。如果按照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中國已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但是,《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要求中國根據WTO進口成員方的國內法證明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

四、關于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本質的法律分析

1.這是對GATT/WTO宗旨和原則的嚴重背離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競爭,為此,它確定了最惠國待遇、非歧視等基本原則。但GATT/WTO卻又在其體制區分“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在貿易救濟中區別對待,這嚴重背離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則。

2.這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的嚴重歧視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體系,1955年GATT僅僅提出了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時,用其自身的價格進行對比并非總是適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決方案,也未規定判定市場經濟的具體標準。這就為美歐等西方國家或地區實施貿易保護政策留下了足夠的創造空間,他們就充分利用了這個制度漏洞,打著維護公平競爭的幌子,從其本身利益出發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國制度(類比國制度)、一國一稅制度(單獨稅率制度),又頒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釋的市場經濟判斷標準。這些都是極具彈性的規定,行政當局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過程極具歧視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釋:

①參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頁。

②陳力:《美國反傾銷法之"非市場經濟"規則研究》,載《美國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頁。

③實際上在WTO體系中歐盟并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歐共體,鑒于人們的習慣,在此將歐共體表述為歐盟。由于歐盟獨特的政治經濟組織形態,在此意義上,將其歸結到國內法的范疇。

④楊瑤:《歐盟反傾銷規則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9期,第38頁。

篇2

[關鍵詞] 內部資本市場;功能; 陷阱 ;法律規制;利益侵占

[中圖分類號] F27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11-0005-05

一、引言

國外理論研究表明,由于企業與外部資本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兼容問題,企業的融資需求難以通過外部資本市場得到完全滿足,內部資本市場的核心作用在于通過企業的內部資金調配滿足成員企業的融資需求,達到優化資本配置的目的。雖然中國理論界關于內部資本市場的研究才剛剛起步,但是實踐中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卻非常普遍。大量企業通過設立財務公司以及關聯交易等渠道進行內部資本的配置。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異常活躍的兼并重組行為以及大量“系族公司”的涌現進一步擴大了內部資本市場的邊界,形成中國比較典型的集團內部資本市場。一方面許多企業集團受益于內部資本市場的靈活運作,產業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諸如三九系、德隆系、格林柯爾系、托普系等企業集團由于嚴重的資金危機而陷入困境,內部資本市場的不良運作是其中一個重要誘因。因此,在中國目前的經濟轉軌時期有必要對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功能及其潛在陷阱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其相關的法律規制問題。

二、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功能定位

國外研究表明,內部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在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這主要源自于:內部資本市場中的信息比外部資本市場更完全;內部資本的配置者擁有剩余控制權;內部資本市場可以提高資本供給的可靠性;內部資本市場具有治理及控制功能。Deloof(1998)及Islam and Mozumdar(2002)研究表明在外部資本市場落后的國家,內部資本市場優化資本配置的功能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內部資本市場在此階段具有如下特定的功能。

(一)融資渠道優化功能

內部資本市場的重要性取決于外部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由于中國外部資本市場長期處于金融抑制狀態,因此其在中國現階段的首要功能就是作為外部資本市場的重要補充,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替代渠道。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中國企業現階段存在巨大的融資需求。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推進,政府對于企業的直接撥款急劇收縮,企業的資金需求必須通過銀行貸款或股權融資解決。而目前市場規模發展迅猛,設備技術更新加快使得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用于擴張規模及技術創新。尤其是加入WTO后,國外資本大量進入迫使中國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各個行業原有的均衡被打破,行業內的兼并整合已是大勢所趨,這無疑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后盾。(2)相對落后的外部資本市場無法滿足需要。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一方面由于歷史上的政策性因素及治理缺陷,存在大量的呆壞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嚴重及監管控制的加強,又普遍存在“惜貸”的困境。大量的儲蓄存款無法轉變為對企業的貸款,大量的資本閑置在銀行賬戶上,無法投入到生產領域。而中國的證券市場首先是融資規模非常有限。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2003年非金融企業新增股票市場融資額為1 438億元,僅占全部資金來源的4.6%①。其次是證券市場本身有先天缺陷。為國有企業脫困融通資金的初始定位以及保證國有控股權的要求造成股權分置,導致股票市場的畸形發展。另外,作為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的民營企業無論在銀行貸款還是上市融資方面都要面臨更大的阻力。

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作為現階段企業的替代融資渠道功能已經初步顯現。財務公司是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重要載體,越來越多的企業集團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截至2004年8月,中國共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有74家,資產4 500億左右②。中國資本市場上近期出現了大量的“系族”公司(比如遠大系、三九系、德隆系,等等)。截至目前,被稱為“系”的企業集團已達40多個,涉及200多家上市公司(朱武祥等,2005)。 “造系運動”的主要動因之一就是通過控制多級法人組織構建內部資本市場以滿足系族公司整體的融資需求。而實質上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遠不止這些,國內數千家企業集團正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形式進行著內部資本市場運作。

(二) 產業整合催化功能

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有利于加速產業整合。Stein(1997)研究表明內部資本市場中的剩余控制權的存在使得決策者可以通過“挑選優勝者”(Winner Picking)將內部資源配置給最有利可圖的項目。中國目前企業均面臨產業及產品結構的整合問題。以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和盤活國有資產為目的的兼并重組行為異常活躍。由于內部資本市場具有相對于外部資本市場的信息優勢,集團通過內部的資本市場進行產業、產品結構重整的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遠低于通過外部資本市場來運作。尤其是由于以往政府的“拉郎配”等行政干預行為造成企業內部產業結構混亂,更是迫切需要企業利用內部資本市場運作重新配置已有資源,對非優勢、非核心業務進行剝離,將內部的剩余資金投入到核心的優勢產業上。

(三) 公司治理改進功能

眾所周知,中國公司治理的現狀不容樂觀。正如外部資本市場在優化資本配置的同時也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 內部資本市場同樣具有優化企業治理及內部控制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環境下是對外部資本市場治理功能的有效替代。如果某個企業作為一個獨立公司存在,當信息不對稱嚴重時,外部資本市場中投資者通常難以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控制。但如果其處于一個內部資本市場中(即集團的成員企業),高層經營者出于自利目的將利用其信息優勢以及內部審計、績效考核等多種內控工具對下屬公司進行更有效的監控。另外,在中國各種企業組織形式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比較符合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組織形式,雖然其公司治理狀況也廣受質疑,但至少代表了良好的發展方向。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構建出的內部資本市場一方面可以硬化被兼并企業的預算約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組織優勢滲透到非上市企業,強化對其經營者的監督與激勵。

三、內部資本市場的潛在陷阱

雖然在中國外部市場不成熟的環境下,內部資本市場理應發揮重要功能,但由于中國治理環境存在重大缺陷,內部資本市場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極易發生功能異化,存在諸多的潛在陷阱。

(一)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

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是內部資本市場的最大潛在危害之一③。在美國之外的許多國家(包括中國)普遍存在金字塔型的企業組織結構,控股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索取權相分離。在這種組織結構下,控股股東具有潛在動機將利益從其擁有現金流量索取權較小的部門轉移至索取權較高的部門,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利益輸送(Tunneling,Johnson-et al., 2000)。集團內部形成的資本市場和要素市場為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這種較為隱秘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

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利益輸送的案例已經是屢見不鮮。許多公司由于大股東的機會主義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而陷入了嚴重的財務危機,最為典型的有“三九醫藥”(000999)、“ST重實”(000736)、“湘火炬”(000549),等等。例如“三九醫藥”2003年年報顯示:“三九醫藥”向控股股東“三九藥業”拆借資金余額為162 794.34萬元,向最終控股公司拆借資金23 273.98萬元,向同屬最終控股公司的關聯公司借款12 291.55萬元,最終導致“三九醫藥”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萬良勇、魏明海,2006)。而我們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嚴重的利益輸送問題,中國民營集團及地方國有企業集團的內部資本市場并不能有效地緩解上市公司的融資約束,反而使其加重(萬良勇,2006)。導致內部資本市場機會主義運作的潛在原因是復雜的,既可能是由于管理者企圖將利益轉移至自己的名下,也有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降低失業率等公共治理的需要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至其他非上市國有企業。

(二)過度投資與多元化

內部資本市場的另一個潛在陷阱是增加了過度投資的可能。由于內部資本市場有利于實現資金的自由調配以及整體上融資能力的增強,因此企業的投資更容易得到充足的資金支持④。這對于存在過度投資傾向的企業顯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過度投資與過度多元化是中國目前最為常見的企業病癥之一。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國市場上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較快以及不同行業間利潤相差懸殊,資本逐利的本質往往誘使經營者尚未來得及制定一個完善的發展戰略便倉促上馬,當然也部分地是由于一些民營企業家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造成。

曾經風光一時的“德隆集團”通過高度控制金融機構的方式構筑起一個巨大的內部資本市場,利用內部的資金往來(包括合法與非法的方式)支持高速擴張的非相關多元化戰略。在東窗事發之前,“德隆集團”涉及的行業包括金融、建材、食品、汽車等諸多毫不相關的產業。雖然表面上資產規模迅速增大,但其收入和利潤的增長是一種資金推動型的低效增長。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并非提高了企業的效率,反而加速了其死亡,成為“德隆神話”破滅的重要原因之一。與“德隆”類似的還有格林柯爾系,其采用“資本市場”、“銀行體系”、和“收購目標”共同構成“收購三角”模式構筑起巨大的內部資本市場,幫助其完成企業高速擴張戰略,但也同樣難以逃脫土崩瓦解的噩運。

(三)風險擴散效應

企業經營存在風險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有限責任的法人制度下,獨立企業的風險通常不會或很少會波及到其他企業。然而內部資本市場的存在使得集團內部單個成員企業的經營與財務風險很容易擴散至整個企業集團,導致整個集團陷入危機,企業法人制度的天然風險屏障蕩然無存。目前宏觀經濟學的研究只關注了銀行、證券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在商業周期上的傳導作用,而事實上內部資本市場同樣可能成為經濟波動在產業部門間傳導的渠道。Lamont(1997)研究表明在1986年石油價格下跌時期,石油公司明顯減少了下屬非石油分部的項目投資,石油行業的危機通過內部資本市場的傳導致使其他行業受到影響。在金字塔型組織結構盛行的環境下,單個控股企業可以通過多級法人架構控制巨大的經濟資源,單個成員企業的經營風險對社會的危害被無限放大。尤其是現今出現的實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交融的產融結合集團逐漸盛行,實業資本的經營風險很容易通過內部資本市場傳導至金融部門,引發一定程度的金融風險,或者反過來,金融部門的困境也可能將實業資本拖入泥沼。

我們再以“德隆”為例:“德隆集團”擁有龐大的產業群,而且包含有銀行、租賃公司及證券公司等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為“德隆”的發展提供了主要的資金支持(其中存在大量的違法操作)。然而過快的擴張速度以及巨額的二級市場護盤成本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德隆系”全面陷入危機,下屬幾家金融機構也由此陷入困境,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積聚。

(四)低效率補貼

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的二級模型證明分部經理尋租行為的存在可能會導致內部資本市場的“集體主義”,業績差的分部從業績好的分部獲得資助而無視效率的高低,即低效補貼現象。成員企業如果存在對這種低效補貼的預期將導致預算軟約束問題。而中國的市場制度環境則更為特殊,低效率補貼不僅可能由于二級人的尋租行為引發,更為重要的是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與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資本市場的低效率補貼一定會廣泛存在。地方政府出于減少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公共治理目標具有對虧損低效的國有企業進行救助的動機。大量國有企業先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資優勢以及關聯擔保等手段融得大量資金,再通過資金拆借、關聯收購等內部資本市場運作完成對其他非上市國有企業的補助。在國有銀行的市場化改革逐漸硬化了國有企業的預算約束的同時,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資本市場中的低效補貼卻再次將國有企業往預算軟約束的泥潭里推,而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以及國有銀行成為最大的利益犧牲者。

四、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法律規制

法律規制的目的在于彌補自由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導致的市場失靈。對內部資本市場進行規制的目的也在于減少自發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負面效應,防止對中小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侵害。現實中并不存在專門針對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法規,而是散見于一系列相關法律之中,從中國法律規范體系看,主要包括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公司法》與《證券法》

前文分析表明,內部資本市場的潛在陷阱中核心癥結就是控股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侵害。中國《公司法》、《證券法》相繼修訂并實施以后,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對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并且關聯人不得參與表決;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將負有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修訂后的兩部法律對股東的信息權、表決權、訴訟權等進行了重新界定,比如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可以提出議案,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人;股東也可以直接相關責任人,等等。此兩部法律為遏制內部資本市場的機會主義運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二)關聯交易的禁止性法規

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了糾正與防范利益侵占行為的具體措施(俗稱“56號文”)。2003年9月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對大股東占款清欠作出了規定。這類規則實際上是對集團母公司與下屬上市公司間的部分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方式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使其運作空間受到極大的限制。

這些規則出臺的直接目的是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一些本來具有效率性的正當的內部資本配置行為也一并禁止了。基于此,理論界及實務界對該等禁止性規則存在一定的爭議。楊如彥和孟輝(2004)對關聯交易的研究表明:無論何種情況下,促進討價還價機制的完善和機會增加都占優于禁止性法律規則。但筆者認為這一結論有賴于兩個基本前提假設:信息披露充分以及契約各方擁有對等的契約權力,即訂立契約的渠道以及保證契約執行的強制力。而現實中兩個條件都不充分。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信息至今仍然屬于機密,不對外披露,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質量也不容樂觀,比如“三九醫藥”就曾先后三次被證監會及深交所批評未及時披露資金往來的相關信息。由于股權分置的存在,中小股東只占很小比例,而且出于執行成本的考慮,很多人選擇不參加股東大會參與決議,這就意味著期望通過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決議對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起到實質性規范作用在短時期內是不現實的。保護契約權力的另一重要機制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盡管中國上市公司也建立了監事會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等等,但是由于產權及股權結構等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嚴重削弱。因此,在現階段不可能單純依靠內部契約制約不當的內部資本市場行為。據此筆者認為局部的禁止性規則至少在現階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應當在多長的時期延續則要視公司治理改進與產權改革的速度進程而定(魏明海、萬良勇,2006)。

(三)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規則

這主要包括由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以及證監會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規范中涉及到關聯交易的規定,比如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這些法規并不直接對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進行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借助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對其進行間接的管制。這對于降低內部資本市場運行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正是由于其屬于非禁止性規則,因此其監管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在證監會公布對“三九醫藥”公司及主要責任人未披露“三九醫藥”公司與其關聯公司間巨額的資金往來事項進行處罰的決定后,“三九集團”仍然從“三九醫藥”轉移資金。雖然中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準則形式上已經比較完備,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真實性與完備性仍然有待提高。

(四)財務公司的監管法規

財務公司是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重要載體之一。財務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使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更加透明化、規范化。而對財務公司的規范則直接影響到財務公司運作的業務空間與風險控制。中國財政部于1991年頒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財務公司是辦理集團內部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04年銀監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條件及從業范圍等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允許財務公司辦理對成員單位的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內部的咨詢、服務等11項業務。該辦法規定的較高的進入門檻以及對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禁止性規定有利于降低經營風險及金融風險。隨著整體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以及風險監控能力的增強,財務公司的進入門檻有望進一步降低,同時業務范圍也有待進一步拓展。

[注釋]

①溫嬌月,阮健弘:《2003年中國資金流量分析報告》,《中國金融》,2005年第2期。

②“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http://cbrc.省略/mod_cn00/jsp/cn004002.

jsp?infoID=809&type=1。

③當然這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內部資本市場中的成員企業都是全資子公司,則不會存在這一問題。

④有兩種情況可能導致過度投資問題:一種是由于經營者與股東間存在的利益不一致,經營者希望通過過度投資構建自己的企業帝國(Empire building);另一種是決策者由于過于急切地希望壯大規模或涉足其他高利潤行業而導致過度投資或過度多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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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ctions and Pitfalls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Regulations

WAN Liang-yong

(School of Business,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篇3

通過對本次調查問卷的統計與分析,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作如下歸納:

(一)高職學生的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普遍不足當前,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級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其課程性質為公共基礎課。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高職學生對專業課比較重視,而對公共基礎課不太重視。對于這門課,只是臨考應付拿學分,不大重視課程涉及法律知識章節的學習。甚至還有不少學生主觀上抱著“只要不違法犯罪,不學法律無所謂”的錯誤觀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職學生都缺乏比較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從調查結果來看,學生對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的了解程度不太樂觀。問卷題目“我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答對的只占61.3%;“我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是哪個?”答對的只占45.1%;對于“如何評價你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知”這個問題,認為“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學生只占55%。由此看來,從對法律的認識和態度來看,有相當一部分高職學生的態度比較消極,由此導致高職學生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職學生缺乏法制觀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弱根據本次調查,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比較熟悉的占32%,對與自己關系緊密的法律《民法》比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較熟悉的只占9%。“當你的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你準備怎么辦?”只有41%的學生選擇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8%的學生選擇通過武力解決,20%的學生選擇通過關系解決,20%的學生感覺很委屈但認為這事沒有辦法解決,11%的學生不在意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樣的認識水平,導致很多學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更不用說付諸訴訟。更有甚者連自己違法犯罪了都還不知道。

(三)高職學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體現公民法律素質的一個重要標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護法能力。據相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高校違法犯罪學生已占到高校學生總人數的1.51%。當前,高職學生守法能力不高,違法行為不斷增多,主要表現在犯罪率的不斷攀升和犯罪類型的不斷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網絡犯罪行為—制造網絡謠言,上傳不當言論攻擊報復別人等。問卷題目“你會買偷來的、價格比實際價格低得多的自行車嗎?”回答“會”的學生占25%。由于受經濟浪潮和文化思潮的沖擊,部分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逐漸發生偏移,自我意識出現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學生對發生在身邊的違法犯罪事件不聞不問、不理不睬,缺乏作為公民應有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感,守法、用法、護法能力明顯較差,往往不能自覺維護法律的神圣和尊嚴。綜上所述,總的來看,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還比較低,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比較缺乏,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對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覺守法的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可見,培養和提高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尤顯重要和必要。從小的方面來講,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提高高職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是引導和保障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從大的方面來講,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國家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二、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思考

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是社會、家庭、學校、學生個人等諸多因素綜合影響與作用的結果。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提高高職學生法律素質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引導和促進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針對上述當前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現狀,筆者認為培養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其法律素質和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體特點,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努力促進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教育客體———高職學生的思維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進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這樣才能做到對癥下藥,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眾所周知,不同的職業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職學生作為未來的專業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必須針對職業特點滿足職業需求,努力體現法制教育的職業需要。“努力向公眾傳播新的權利義務觀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們灌輸大量的法律條文更容易收到預期效果。”可見,不僅要讓學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礎上強化高職學生的“職業法律意識”,努力培養和提高其法律意識。

(二)高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推進其教學改革與創新,努力發揮好這門課的作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一門公共必修課,是向高職學生系統傳授法律知識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高職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學科。培養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增強高職學生法制觀念應貫穿于這門課全過程。教師要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和引導學生主動探索問題和解決問題,讓學生真正重視和真心喜歡這門課,努力讓這門課起到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作用,讓課堂教學成為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因此,要努力發揮好這門課的作用。這就要求:首先,學校要重視該課程,保證充足的教學條件和教學資源。要適當增加課時,充實任課教師,加強對教師的培訓進修以提高其業務水平。其次,教師要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在講解法律知識時,應主要采用案例教學法,精選典型的且與學生生活比較貼近的案例,正確剖析,增強教學趣味性、實用性與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教學內容的取舍上,要注意專業性、科學性和實用性。比如,要重點講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讓學生正確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幫助學生形成依法辦事,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思想意識。教師要充分利用現代化多媒體教學手段,讓教學內容更加生動、直觀,增強課堂教學的趣味性與生動性。

(三)理論聯系實際,要開展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活動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作為課堂理論教學的深化和延伸,實踐教學是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質量、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組織高職學生積極參加法律實踐活動,不僅可以激發他們學習法律的興趣,而且通過法律實踐活動的檢驗,進一步修正和充實他們的法律意識,更真切接觸法的現象,深入法的本質,形成對法的正確看法,以此真正喚醒學生的法律意識。要多組織學生參與一些與法律有關的實踐活動。例如,可組織學生觀看《今日說法》、《法律講堂》、《道德觀察》等法制節目;邀請相關辦案人員或專家學者到學校作法制講座,讓學生深切體會法律的權威;學校在制定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時,讓部分學生參與其中,要及時采納學生的合理意見與建議,學生應自覺運用法律和規章制度規范和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學生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讓學生掌握訴訟程序,提高守法意識;可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親身體驗審理案件的程序,直觀了解我國的審判制度等。

(四)要創設和營造立體式法治環境,以此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提高高職學生法律能力立體式法治環境可細分為三個層面:即校園、家庭和社會層面。1.校園層面。高職學生生活在校園環境之中,這對他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的發展有著直接影響。首先,學校要依法治校,學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樹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認識依法治校的意義。要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培養學生權利意識。其次,學校要開展多樣的校園法制文化活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有著潛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發學生參與校園法制文化活動的熱情。再次,學校應重視大眾傳媒(報紙、電視、網絡等)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作用。高職學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識大多來自大眾傳媒。學生要學會正確選擇和利用大眾傳媒,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利用大眾傳媒的指導與監督。2.家庭層面,即要重視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質量,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對學生的健康成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長淡薄的法律意識會直接影響子女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因此,要從家庭層面營造良好的法律氛圍。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啟蒙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師。如果從小就重視對子女的法律啟蒙教育和法治教育,這無疑對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產生深遠影響。3.社會層面。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齊下,這樣才能形成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素質的強大合力。因此,國家要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為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必須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黨全社會要高度重視法律教育,完善社會監督,凈化社會環境,強化社會治安,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在全社會創設有利于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篇4

一、活動主題

集中宣傳活動的主題是:建設“和諧”,保障新一輪跨越式發展及紀念《兩個決定》頒布20周年。

通過集中宣傳活動,引導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表達訴求和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使廣大干部群眾提高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二、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全縣政法綜治中心工作,深入學習宣傳全省、全市、全縣政法綜治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深化宣傳內容,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實效性,為深化“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增強廣大公眾對全縣政法綜治工作的理解和參與熱情,進一步開創我縣政法綜治工作新局面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辦在綜治宣傳月活動中的各項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集中宣傳工作的領導,我辦成立綜治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

四、時間安排

2012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

五、活動內容

1、辦機關開展一次《條例》、《集會游行示威法》、《治安處罰法》、《刑法》等綜治相關法律法規常識考試。

2、開展紀念《兩個決定》頒布20周年綜治宣傳活動一次。

3、重點向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鄉村宣傳政策法規、治安防范基本常識和建設和諧的重要意義,并提供涉農法規咨詢。

4、在各主要街道發放宣傳單,提高群眾知曉率和參與率。

5、及時報道和反饋我縣綜治和和諧建設成果、先進典型和宣傳月活動成效。

6、在矛盾糾紛相對集中或可能出現集體上訪等的項目鄉村群眾,開展以案釋法集中宣傳活動,教育引導群眾通過正常渠道依法反映訴求,制止違反法律的過激行為。

7、主動配合縣委縣政府及縣直各部門開展法律知識宣傳、法律知識咨詢服務等活動。

六、工作要求

1、及時行動,結合具體情況和服務職能,采取群眾喜聞樂見、容易接受的形式,集中開展建設和諧宣傳活動。

篇5

關鍵詞:高職院校 大學生 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G4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115-02

一直以來,我國的高職院校并沒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重視,使其處于教育邊緣化的位置。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經濟適用型人才和技術性人才的需要量不斷的增加,近幾年來高職院校越來越得到了國家的重視,并決定將其發展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盡管國家和社會開始重視高職院校的發展,高職院校本身仍存在許多矛盾的問題,如教學設備差、師資力量弱、學生素質差等諸多問題。在許多的高職院校里,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也非常的欠缺,還會出現許多集體斗毆的現象,遇到矛盾時并不是用法律等正當的手段來解決問題,而是采取比較野蠻的以怨報怨方式。本文將著重探討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以幫助高職院校的大學生健康成長。

一、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現狀

法律意識在一般看來,是指人們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法律現象的認知和把握而形成的一種比較穩定的關于法律的意識形態。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又擁有著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有的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意識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主觀把握形式”。但不管法律意識怎么定義,它們具有的共性就是人們對于法律知識形成的一種包括認識、理解、心理上和情緒上的意識形式。高職院校的大學生對于法律意識的把握是非常欠缺的,其法律意識的培養現狀包含在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知識是指一些關于法律的基礎知識,在許多的高職院校里根本就沒有開設法律基礎知識的專門課程,而是在《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這一門課中附帶的講一點關于法律的基礎知識,使得學生在學習中沒有學習到相關的法律知識。一些高職院校也并沒有專門教法律的老師,是將其附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旗幟下,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來講解法律。這就在法律知識的課程和教學方面使學生學不到關于法律的基礎知識,導致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知識的缺乏。另外,高職院校的大學生許多相對本科的大學生來說自學能力和自制能力比較差,在課外業余的時間里,很少主動地去學習法律的基本知識。這也導致了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基本知識的缺乏。

2.法律觀念淡薄。法律觀念是人們對于法律的一種常識性的判別。在多數高職院校里,大學生由于沒有學好法律的基本知識,很多對于法律的功能、作用并不了解,因而就不會擁有一定的法律觀念,運用它來解決矛盾和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與利益。許多學生的學習還過于功利化,認為有用即學,沒用則不學。當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時,許多的同學不是付諸法律的意識,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有些甚至出現暴力和的事件。在自己的權利遭到侵犯時,許多的學生要么采取的是忍氣吞聲,要么采取暴力的方式,而從不訴諸法律等等。由此充分地說明了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觀念的淡薄。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人們對于法律效力、法律權威的崇拜和敬仰,并以之來作為行動準繩的一種信念。一個人只要具備了法律的信仰,內心就會產生守法、用法和執法的自覺自愿的行為,而要產生法律的信仰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高職院校里,由于許多的原因使得大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非常欠缺,許多學生根本就不相信法律,反而會相信一些非法律的準規則,法律信仰自然會嚴重的缺失。在許多高職院校的法律信仰調查中,絕大多數的學生都沒有法律的信仰,每一年在高職院校發生的許多事件也會得到很好的佐證。

從以上對于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現狀的分析得出,許多大學生由于學校、教師和學生自身等原因導致了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困難重重,因此,必須首先分析出高職院校法律意識培養的關鍵是什么,以找出解決的途徑。

二、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關鍵

根據社會對于大學生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學生是集基礎知識和綜合素質于一身的高素質群體,學好法律的基礎知識也成為大學生綜合素質的必需。對于高職院校的大學生來說同樣如此,他們雖然比較重視職業技能的培養,但作為一個現代的人,法律意識的培養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關鍵應在于以下兩點。

1.讓高職院校大學生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識。高職院校的大學生由于受專業的限制,許多的學校都采取的是三年制的教學方式,培養的目標的是專業型的技術性人才,所開的專業主要以經濟適用型為主。學生在校學習基礎知識的時間一般只有兩年,而并不像一般本科那樣學習四年。學習基礎知識的時間也就非常短,還要完成課程所需要的學分。這使得高職院校的大學生兩年的基礎知識學習時間非常的倉促,加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差,因此,在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方面,也就不應該像本科生那樣的要求,要學生完成相應的學分并熟知法律的條文。對于高職院校的大學生來說,法律意識培養的關鍵應在于使他們懂得法律的基本知識,這一方面使他們能夠守法,行為時遵守國家的法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是當權利遭到侵犯時能夠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2.促進高職院校大學生自主守法和踐行法律。許多的高職院校大學生由于自身的素質及自主的學習能力比較差,在自己與別人發生沖突時,經常采取的方式就是非理性的暴力。同樣在遇見別人與別人發生矛盾時,往往也是袖手旁觀。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關鍵就是促進其能夠自主的守法和踐行法律,這其一就是幫助高職院校大學生擁有法律的意識,形成守法的精神,不去做一些違法或有損于法律的事情;其二就是幫助大學生在實踐中能夠踐行法律,在自己和別人遭到不法的侵犯時運用法律維護自己、保護他人,而不是采取冷漠的態度;其三就是能幫助高職院校大學生健康的成長。

三、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途徑

1.改革高職院校的課程設置。目前,大多數的高職院校由于學校的性質而并不注重基礎知識的學習,法律知識的課程與思想政治教育合二為一開設,這門課就是《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其中談到法律知識的僅有三四章的內容,而且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少而簡略。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想學到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就顯得相當的困難。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使得我國必須向法制國家邁進,相應地人們的素質也必須得到提高才能適應。高職院校的法律課程必須予以改革。而具體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讓學生們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識。首先高職院校在注重職業技術培養的同時,也應注重基礎文化課程的設置。法律基礎課程應作為文化基礎課基本課程之一,而不是附帶在思想政治教育下,開設一門專門的法律基礎知識課,讓學生對這門課程引起重視。其次在課程的章節安排上,應把最基礎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刑法等放在開頭的幾章里。因為這會引起學生的關注,如若放在后面的章節里,往往會被忽視而讓學生學不到知識。再次在課程的時間安排上,不要總是把這樣的課程安排在一天最后的兩節課上,應下午前一二節或早上三四節課上,這樣學生才愿意或容易接受。

2.提高教師的法律素養。教師作為大學教育的中堅力量,其素質對于學生的教育和成長至關重要。在國內目前的大多數高職院校中,法律基礎知識課一直是系屬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課程下,并且只是簡單的作為小小的三個章節來講解,而教師并不是專業的學法律的教師,多數由教思想政治的老師上課。這就會導致法律知識教授的老師是一個非專業的人士,缺乏應有的法律素養,使得教學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在高職院校里,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首先就要提高教師的法律素養,用專門學法律的人士來教授學生法律知識。學生就既能接受專門的法律知識教育,也使得學生能夠很好的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使得法律素質得到真正的提高。

3.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要高職院校大學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除了以上課程設置的調整和教師的法律素養外,學校還可以外在的加大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也就是運用廣告和海報等形式來宣傳法律知識,以幫助大學生了解法律知識。具體的途徑有:一是學校可以將法律的基礎知識部分印成小冊子分發給每一個學生,讓學生在業余時翻閱,或當學生在不懂或遇到困難時可以及時地閱讀和運用以學習法律知識;二是學校學生處可以制作展板,在展板上附上許多相關法律的案例,讓學生們有興趣去看和思考,并從中學習法律基礎知識;三是學校可制作宣傳片和相關的法律性的光碟,掛在校網上或是在公開的場合、節日上放映,讓學生們在潛移默化中學習法律知識。

4.建立大學生自主的法律咨詢中心。在高職院校中,大學生作為具有較高素質的群體,擁有著自主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在法律意識的培養里,學校的相關機構就可以創立一個自主的法律咨詢中心,此中心的目的就是為廣大學生提供一系列的法律知識咨詢。在運行的方式上必需要有專門的老師來加以指導,學校給予大力的倡導和支持。這樣學生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麻煩事時,就可以先咨詢法律咨詢中心,最后用理性的方式、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非理性或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遇到有什么不懂的問題時還可以自主的咨詢以解決難題。以此就能發揮學生的積極性,方便而快捷地了解法律知識和解決現實問題。

因此,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對于法制社會的今天來說已成為必需,而要做好法律意識的培養工作,就必須認真的分析當前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現狀,探討其關鍵性,最后才能找到合理的培養路徑來。本文對于高職院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提出了四個途徑,從外在性來看,主要是要改革高職院校關于法律知識課程的設置和加大外在法律知識宣傳力度,這有利于深化法律知識對于學生的重要性;從內在性來看,就是提高教師的法律素養和創立屬于大學生自己的法律咨詢中心,這就從內在調動了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最終幫助形成具有較高素質的綜合性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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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邦道.論當代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08(5)

篇6

法律常識是法律知識中使用最多的部分,直接與公民的生活、工作、學習、娛樂息息相關,法律常識的普及程度是衡量公民知法的重要指標,也是保障公民在法治社會中幸福生活的基石。大學生是社會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作為社會新技術、新思想的前沿群體,國家培養的高級專業人才,代表著最先進的文化,是推動社會持續進步的棟梁。大學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識,不僅可以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用來保護身邊人的合法權益,更可以給周邊的人宣傳和傳播法律知識,逐步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養,是建設法治社會的生力軍。現有的教育體系,將大學生分為文科和理工科,文科大學生主要學習和研究社會科學,理工科大學生主要學習和研究自然科學,這種學習側重點的不同,使得理工科大學生所學習到的社科知識較少,其中就包括了許多法律常識,使得理工科大學生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大學生犯罪率逐年升高,大學生犯罪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2]。研究理工科大學生法律常識普及現狀,可以更好的了解理工科大學生群體的法律素養,為減少大學生犯罪、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最直接的依據,并助力于法治中國的早日實現。

二、現狀分析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是一所具有石油特色的理工科院校,該校的大部分專業屬于理工科,沒有開設法律類專業,對研究理工科大學生法律常識普及程度具有代表性。通過調查問卷和走訪的方式,調研了該校本科生,其中發放調查問卷500份,收回有效份數為480份,將調研的結果作為分析理工科大學生法律常識普及程度的依據,從單項和整體的角度來分析現狀以及原因,根據分析的結果,指出教學中的不足,給出合理的建議。

(一)單項分析通過走訪和查閱相關資料,將理工科大學生應該掌握的法律常識分解為:基本權利類、消費者權益類、校園安全類、合同類、刑事類、勞動勞務類、旅游類、婚姻類、納稅類和食藥品安全類。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法理學理論,聯系學生的實際情況,設計出18個基本法律常識問題,隨機發放給全校的學生,經過整理核算,具體數據見表1。從采集到的數據來看,同學們對旅游方面的法律常識了解充分,與之對應的問題是:是否可以處罰在旅游景點亂刻亂畫的游客?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般是不會處罰游客,而我們絕大多數同學卻認為應該處罰,這與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的規定相一致,該法律的頒布時間在調查問卷發放之后,相關的法律常識還沒有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有89.9%的同學能選出正確的答案,認為可以對文物上亂刻亂畫的行為進行處罰,相應的法律常識最有可能來源于旅游地點的相關提醒和同學們對亂刻亂畫行為的痛恨。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同學們并不缺乏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而是缺乏相應的獲取渠道。正確率次高的類別是基本權利類,是《憲法》和法理學常識的具體體現,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其正確率為73.9%。相對應的三個問題中,正確率最高的問題是:學生上課時是否可以去上廁所?這是一個與學生學習息息相關的問題,其正確率高達86.0%,說明大部分同學明確的知道:自然人享有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組織的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通俗的說,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這與許多文學作品和影視作品中反復強調的內容相一致,同學們相應的法律知識充足,進一步說明:在現有理工科院校的教學環節中,普及法律知識的途徑單一枯燥,相應的宣傳力度不足,不能滿足同學們相應的法律需求。正確率次低的類別是食藥品安全類。在設計題目時,為了能更好的反映出同學們所掌握的法律常識,食藥品安全類所對應的問題是一個關于假藥認定的多選題,其正確率只有35.1%,即使是隨機選擇,也會有超過25%的正確率,這與實際統計的正確率僅差十個百分點,說明同學們在辨別假藥方面的法律常識嚴重不足,在食藥品安全方面難以明確的辨析商家各種違法和侵權行為,給廣大同學的人身安全帶來隱患,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正確率最低的類別是合同類,所對應的問題是:對于一份已成立的合同,其中一部分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此時該合同的合法部分是否繼續有效?依照《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合同的合法部分依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然而僅有33.6%的同學能意識到這一點,大部分同學錯誤的認為合法部分不受法律的保護。由此可以看出,同學們所掌握的一部分法律常識與現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對一些基本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誤解。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是雙重的,一方面是因為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比較專業,所蘊含的法理理論過于深奧;一方面與同學們未曾重視相關法律常識有關。我們相信,作為道德修養較高和邏輯性較強的理工科大學生,其生活常識和邏輯理解能力足以理解這些專業性較強而與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常識,只是缺乏相應的關注,缺乏對法律常識的興趣。其它類法律問題的正確率介于以上四種之間,是各種因素的綜合。

(二)綜合分析經過單項分析,已經找到影響理工科大學生法律素養的主要因素,為了能更好的評價理工科大學生群體的法律常識普及程度,給不同的類型賦予相同的權重,并與正確率相乘得到一個可以綜合評價的指標,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公式。由公式計算出綜合評價指標的數值為54.7,該數值表明:理工科院校大學生的法律常識普及程度不是很高,只占到應該掌握的一半左右,加之設計的題目都是一些簡單的基本常識題等因素的影響,理工科大學生的實際分值可能會更低。如此微薄的法律常識,是很難應對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甚至不能察覺自身權益所受到的傷害,這對理工科大學生維護自己正當權益和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極其不利。當理工科大學生離開校園的保護,步入社會和工作崗位后,難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對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當下理工科大學生缺乏法律常識的現狀應當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同學們的共鳴。

三、應對策略

針對理工科院校大學生法律常識缺乏的現狀,從國家、社會、院校、個人四個層面探討,提出一些合理的改進建議,以增加理工科大學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幫助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構建法治國家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一)對于理工科院校的大學生來說,法律方面的必修課只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由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部分組成,需要講授的知識很多,而相應的課時卻很短,限制了教學的廣度和深度,學生很難在課程的學習中獲得足夠的法律常識。因此,建議國家的相關部門,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分離出法律基礎部分,配以適當的課時單獨設置必修課,讓同學們有充足的課時學習法律知識。同時也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加大普法力度、制定落實相應普法規劃、增加高校法治建設的投入,多維度、多層次、多方面普及法律常識,使學法、知法、守法的觀念深入理工科大學生的日常。

(二)畢業的大學生是推動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其法律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全社會的法治進程,培養大學生的法律素養也是社會全體成員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希望每個社會成員在自己學法、知法、守法的同時,也積極的為理工科大學生普及法律常識。通過法律援助、法律互助、法律講座等方式,幫助理工科大學生學習法律常識,增加他們的法律素養,使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生都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約束自己的錯誤行為,敢于和違背道德、違背法律的行為做斗爭。只有不斷的注入、壯大高素質的生力軍,我們的社會才會進步,社會才會安定和諧,每個社會成員才能切身感受到法治社會帶來的幸福。

(三)院校是大學生學習法律常識的主要場所,課堂講解是獲得法律常識最有效的途徑,現有的教學體系不能很好的普及法律常識,需要不斷的革新,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優化:1.豐富教學方法,以增加課堂的趣味性和學生的好奇心;2.改革考核方式,使同學們在課堂之外也能積極的學習法律常識;3.針對理工科院校法律必修課的不足,可適當的增設不同方面的法律類選修課;4.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5.營造出良好的校園法治環境,堅持科學性和民主性的統一[4]。

篇7

Abstract: In the gradual process towards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ust-have qualitie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so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is importa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combined with the cours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y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for improving the actual effect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關鍵詞: 法律素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法律意識;教學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黨的十報告中指出,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中國社會正逐漸邁向法治社會,任何人尤其是大學生們都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法律素養已成為大學生們必備的素養之一,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已成為高校必須承擔的任務,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正是對大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的最好切入點。

1 大學生法律素養現狀

所謂素養,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礎上在后天通過環境影響和教育訓練所獲得的、內在的、相對穩定的、長期發揮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質結構”[1]其實就是指人們能夠把所學的知識內化和融合,并對自己的思想、行為等產生影響。法律素養就是人們對法律知識的內化和融合,實踐運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覺提高的綜合體現。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則是指大學生認識、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或素質,主要表現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律能力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法律知識是理論基礎,法律意識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養的外在表現,三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體。當前大學生法律素養現狀主要表現在:

1.1 法律知識缺乏

當前,絕大多數學生都意識到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并想去學習法律知識,事實卻是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識缺乏。基本法律知識是指作為普通的社會公民所應具備的法律常識,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論知識和我國主要的部門法知識。[2]調查發現學生對這部分法律知識缺乏整體上的了解,尤其對我國主要的部門法知識掌握情況更不樂觀。

第二,基本法律常識缺乏。很多學生無法分清違法與犯罪的區別,不清楚哪些是“可為”,哪些是“不可為”,不知道違反法律必須要接受法律的處罰,這些基本常識的缺乏使當前大學生的基本行為選擇出現了問題,導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識不強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促使公民積極守法。[3]

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強主要體現在:

第一,混淆道德與法律。常常將法律問題道德化,習慣于從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問題,不能準確地辨別道德與法律及二者的關系。

第二,對待一些社會現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問題的評價和處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標準,習慣將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對于一些涉及到個人權益的事件,很多學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體現大學生法律素質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現就是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內化與外化能力。當前,學生在這兩方面的表現不理想。首先,大學生自主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不強。很多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只是通過《基礎》課的課堂教學,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完成公共課任務,修滿學分,自然也不會在課后去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其次,大學生將自身法律知識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學生沒有真正理解法律意義,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意味著一種權利、一種保護,從而不善于將自己的法律知識運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如何維權,更缺少維護法律尊嚴的行為。

2 《基礎》課在培養大學生法律素養上存在的問題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合并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主要任務是對大學生“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幫助大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面對新的變化,作為對非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律知識教育的主要途徑的《基礎》課的法律部分教學遇到了諸多困境,在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上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有:

2.1 教學課時無法容納全部教學內容 合并后的《基礎》課,教材幾經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內容并無突出變化,法律知識完整的章節只有第7、8兩章,另外第5、6兩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內容,從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點。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縮減了法律部分的教學學時,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論學時和實踐學時來劃分教學,一般留給法律部分的教學學時在10到20學時之間,仔細分析教材,其涵蓋的內容與原先的《法律基礎》幾乎完全一樣,只是內容更為精簡而已,羅列出較多的法律條文,缺乏幫助理解的輔助型教學內容,知識晦澀難懂。這使原本就存在的課時少與內容多的矛盾更為突出,致使很多學生甚至是任課教師都覺得無所適從,影響了教學效果。

2.2 教師的教學能力難以達到教學要求 新的《基礎》課內容體系和講解上要求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緊密結合起來,既能在德育中培養大學生遵紀守法的意識,又能在傳授法律基礎知識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這就要求教師必須要把握《基礎》課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師難以把握這一點,在教學中依舊遵循以前的教學模式,把二者割裂開進行教學,這對大學生在德育的過程中同時培養自身的法律素養是不利的;還有相當一部分教師來自原來的《思想道德修養》課,對法律知識掌握較少,不能及時調整自身知識結構,進而在教學中無法得心應手的講解法律部分,更不能從深層次上將德育和法制教育融匯貫通,難以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2.3 實踐教學優勢沒有充分發揮 實踐教學是一種以實踐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理論教學,成功的實踐教學可以引起學生學習理論的興趣,鞏固理論教學的成果,促進理論教學的發展,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養。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論課教學學時的縮短,教學任務重等原因,就大大壓縮實踐教學或簡單安排實踐教學,沒有具體的規劃、制度約束等,致使實踐教學流于形式,學生無法從教學實踐活動中獲得感性認識,提升學習興趣,反過來也不利于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實踐教學的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也影響了教學效果。

3 《基礎》課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的途徑

3.1 注重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基礎》課的課堂仍然是大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主渠道,這是所有教師不可忽視的重要一點。面對當前法律課時少、內容多的情況,教師應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識框架,教學中突出重點,解決難點,根據教學目標、學生可接受性、社會需求來安排教學內容;要采取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案例式、亮點追蹤法、討論式。盡量利用社會中的熱點以及和學生有關聯的案例來引起學生的興趣,啟發思考,引導其向正確的方向分析問題,得出結論。這些都有利于我們盡可能在短暫的課堂時間內向學生灌輸盡可能多的法律知識,激發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興趣,培養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進而增強課堂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3.2 充分發揮實踐教學的作用 作為理論教學的重要補充,《基礎》課教學應盡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實踐教學,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參觀監獄;和學生一起觀看法律題材電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內容;組織學生開展法律辯論賽和模擬法庭;幫助學生組建法律社團;課程組可以與校外建立法律社會實踐基地等。這不但可以減少課堂教學的負擔,同時也可以為學生提供更多親身體驗的機會,幫助學生實現對法律知識的內化和外化,激發學生學習、參與法律的熱情,提升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3.3 提升教師的法律素養 合并后的《基礎》課要求教師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質和理論素養,又要有較高的法學素養。

第一,教師要充分利用較少的課時將法律知識講完、講好、講透,必然要求教師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識,總結法律知識特殊的教學方法,方能完成教學任務。

第二,教師必須樹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識、權利意識等,并在講授的過程中將其融入教學內容,使法律知識與法治理念結合起來,才能達到法律教學的目的。

第三,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條文等不斷出現,學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斷提升,這都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教師應通過各種交流、培訓和自主學習不斷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識,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滿足教學的需要。

3.4 合理開發利用網絡教學平臺 網絡教育的輔助作用在信息社會和網絡時代顯得尤為突出,為此,應積極打造網絡教育平臺,充分延伸課堂教學,將課程內容延伸到網絡。建立教學網站,將教學課件、教案等教學資料傳到網上,實現與課堂教學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論壇和QQ群等,對學生的法律困惑給予及時的解答;設置一些網絡虛擬法庭、案例追蹤、法律游戲軟件等,鼓勵學生參與其中,鞏固法律知識;開設法律視頻教學等豐富網絡課堂。網絡平臺的合理開發利用,不但能拉近師生間的距離,也能增強法律部分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本門課的教學吸引力和影響力。

參考文獻:

[1]面向2l世紀中小學素質教育論綱[M].山東教育出版社,1996:3.

篇8

聯想起近年來各種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紅頭文件”屢屢出現:如有地方曾發“紅頭文件”規定,每個單位每年都要購買數百上千條本地特產名煙“一品梅”作為禮品和接待用煙;有地方則以一紙“紅頭文件”為本地滯銷的小糊涂仙(神)系列酒促銷,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務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某地房市清淡,商品房賣不動,于是也是市政府出來“購空置房”以“消化存量房產”;有地方國土局竟然用紅頭文件給200多農民工5、6年沒有拿到的工資當欠條……現在又出現了在一個工作日,全局只留下一個人值班,其余人均用公款“傾巢旅游”的事件,很多人都忍不住發問,如此弱智的“紅頭文件”一再上演,國家法律何時能夠加以禁止?

以貴州省德江縣縣委、縣政府辦公室聯合下文,要求全縣干部職工在限定時間內到縣里新發現的“扶陽古城”參觀游覽,以期推動古城旅游;貴陽市白云區為解決農民賣西紅柿難,區委、區政府辦公室聯合下文,要求區內各單位干部職工每人購買100斤西紅柿“助農”這兩件事為例,對政府出臺“紅頭文件”助推當地經濟的良好動機,公眾和廣大網民并沒有什么質疑。人們認為不妥的是,用發“紅頭文件”這種方式推銷產品、推銷景點的做法。

黨政部門遇事發個“紅頭文件”,既顯重視,又挺省事,在一定條件下也管用這是事實,但用發“紅頭文件”處理十分具體的經濟、社會問題就要慎之又慎了。道理很簡單,“紅頭文件”用之于具體經濟、社會活動,往往都是事與愿違、事倍功半,干擾市場運行,破壞市場公平,弊大于利,過去那些年里,我們吃了多少這樣的虧?

改革開放30年來,正是因為我們能夠把生產力從計劃經濟的束縛下解放出來,讓各種各樣的“紅頭文件”退出對市場活動的干預,才由此獲得了今天的經濟發展、社會安定。不能用發“紅頭文件”這種簡單化的辦法來處理具體經濟、社會活動,已成為各級領導干部的基本常識。時至今日,為什么還時不時有地方的決策者干出違反這種基本常識的事情呢?

行政的全部尊嚴在于為民所用,為民的前提條件在于悲憫貧弱。但是,一旦程序和機制在社會運行過程中被過分強化,行政行為本身帶給社會的,就只剩下僵硬和冰冷,而不能充分表達對貧弱者的悲憫和同情,亦不能解決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在這些“紅頭文件”的“怪”現象的背后,我們不僅要看到“紅頭文件”式旅游的不合理性,更要警惕這種權力“行為藝術”背后的公共理性、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談到違法的“紅頭文件”何以大行其道時,社會科學家胡星斗表示,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哪一級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出臺的紅頭文件,都應該遵循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規定,并不得與其他的紅頭文件發生沖突。而且,我國全面清理紅頭文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的要求和行動已經實施多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審核把關不嚴。盡管任何一份文件的出臺,都有著嚴格的流程,但是在文件審核把關的過程中,對即將出臺的文件是不是與某一部法律法規相違背,一般少有人問津。二是權力制約不夠。“紅頭文件”雖然比不上國家法律、地方法規,但是它同樣具有某種帶有強制性的執行力。遇事就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成了很多地方的習慣,加之由于法治意識的淡薄,許多領導干部對于文件實體和程序是否合法更不加理睬,如此監督管束不力,違法“紅頭文件”怎能不肆意泛濫?三是群眾訴求不暢。其實,很多違法的“紅頭文件”一出臺,便會引來非議乃至群眾上訪。但是,有關職權部門卻常常百般“狡辯”、萬般“搪塞”,就是不肯叫停明知違法的“紅頭文件”,使得群眾的訴求被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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