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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要求,把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與被審計者經濟責任相關的情況查深、查透。重點要審查六個方面的內容: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執行年度預算,超預算是否經過的審批;二要審大經濟決策落實情況,重點關注經濟決策的程序及是否存在由于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浪費;三要審查單位資產管理情況,重點關注單位資產異常增減變化和保值增值情況;四要審查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重點關注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和擠占專項資金、亂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法規問題;五要審查被審計對象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違規開支和利用職務便利占用財物、等行為;六要審查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財務機構人員配備是否到位、合理。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應先經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再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部門予以實施。既要充分滿足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重點要求,考慮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又要考慮當前審計機關的承受能力和現實條件,盡早提出委托建議。紀委、組織、監察、人事、審計部門應及時交換意見,共同參與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確定,合理安排審計資源,使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重點、有秩序地進行,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走過場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特性 現存問題 發展建議
一、經濟責任與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指的是針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運用,資產負債及資產損益情況真實屬性和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經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等方面,企業法人所應負擔的對應責任。而經濟責任審計指的是針對企事業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所相應履行責任的審計。其目的在于理清企事業單位各部門單位的責任對應,并為經濟監察和人士機關及相應的考核部門提供相應的參考。
二、現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及制度的問題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在取得較快成長的同時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詳析如下:
(一)不健全的審計制度影響其權威性
迄今為止,我國尚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規程,以規范其工作的具體細節,也因由此,廣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缺乏同意可以借鑒的標準參考,從而間接影響審計結果及對受審單位,特別是相關人員評估的主觀性偏差甚至意見分歧,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有所影響。
(二)受傳統審計影響較大
經濟責任審計由于受傳統審計觀念影響較大,往往在業務操作中將審計重點設定為傳統審計的類似項目,諸如財務支出及資產流動性等,而對領導或法人代表任期內所涉單位資產變動的全部活動則有所忽視,這就給經濟責任審計造成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所依賴的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對于審計的規定也較為“粗線條”,使得對應的審計結果及建議存在籠統概括的弊端。
(三)審計隊伍操守與素養有待提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方面也是牽制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現有經濟責任審計隊伍構成中,具有復合專業背景的從業人員較少,大多僅有的單科專業知識不足以應付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而引致的多元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特別是在面臨涉外受審單位的審計任務時,我審計人員往往因復雜的外國經濟社會法律事務而顯得手足無措,另外,國內經濟責任審計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員職業操守問題,其有待提高的職業道德對其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這一重大任務時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三、經濟責任審計改進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并堅持經濟責任審計根本原則
筆者認為,搞好經濟責任審計首先應厘清審計的根本原則,即審計凌駕于責任人之上。明確“審計在前、離任在后”的原則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前提,也是加強審計結果落實的有力措施。具體的做法是,在審計實務中,以審計報告結果為界確定領導干部的離職與否,換言之,若審計結果不明是不能有原職位的新任命人事。這不僅有助于審計結果的有力實施,也為即將離職干部一個明確的經濟責任審核終了結果及用人單位人事聘用的客觀化,同時還為離職干部與信任繼任者的順利交接提供合理空間,而審計結果的充分利用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調動。
(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監管規范
根據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中央明確指出并規范其在對象、環境和任務要求方面的制度性規范和法制化制約,以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在其行為方面的規范性提升。筆者認為應嚴格按照中央五部要求對關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動態監管,并從全黨全國全局出發,從基層抓、從源頭落實,并在條件成熟時,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借助工作、技術輔助和人事創新、提升審計效率
面對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不少業內人士提出以增加審計隊伍編制來解決,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前置審計工作,做足審前調查這一明細工作,并且借助計算機輔助等先進技術以提升審計工作效能。現有經濟責任審計隊伍構成在我國主要是以國家公務員身份,保證了審計力量在政治上的先進性和覺悟,但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并未有明確要求,這就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一定困惑,而相較國外先進審計制度國家,其審計力量有比我國更為專業和嚴格的準入要求,為此筆者認為在未來一段時間可嘗試引入職業從業人員并強化在職人員培訓,并充分結合審計力量的社會來源部分,以特聘方式引入專門而必要的審計人才以不斷增強我審計隊伍整體力量。
(四)明確并規范審計全流程
明確并正規化審計流程,按照紀檢機關部門或國資委等機構出具領導干部,明確審計組織組成和必要的人事回避,基于審前調查確立實施方案、詳細步驟,在下達指令機構的相關派出人員參加審計的前提下進行嚴格科學的審計,并對結果進行嚴密的歸檔;審計過程嚴格遵守關鍵相關性和重要性篩查、充分依據和必要對象的謹慎審計原則,針對受審單位固有風險、預測風險的科學評估和重點監控,以六級復核嚴格控制并落實經濟責任審計過程與結果,結果反饋上堅持客觀公正,統籌全局的工作規范;最后,應嚴格執行審計結果的領導機關、受審單位的全部送達、歸檔,以便于其針對受審對象的進一步評價,調整。
總而言之,經濟責任審計關系到一國經濟運行的整體,也與各受審單位的正常高效運轉密不可分,從制度規范、隊伍建設和過程控制入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設將助推其進一步深化發展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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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尹平.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創新研究[J].學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關鍵詞]經濟責任 審計 評價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12-0158-02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監督手段,體現了審計結果人格化的特性,它是對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執行情況的一項客觀、公平的審計鑒證。在給企事業單位領導們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審計部門要適當運用審計評價體系對企業領導們任期內所對應的經濟責任執行進展做公平客觀的評價。所以,高效評價體系的建立作為評價國有企業領導們履職情況的主要因素,就是審計工作急需處理解決的問題。
一、理論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
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ing)是中國與外國國家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最貼近的形式。績效審計需對采用改正辦法和監督等相關方面在調整決策及經營和加強公共責任問題上提供信息,其主要目標是對項目的經濟、效率和結果以及法律、內部控制方面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評估,以及之前的概括信息及分析。績效審計在出具審計報告的同時還要出具結論及建議。
(二)國內研究現狀
1.委托理論。委托理論認為,資本所有者完全獨立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會受到所有者精力、專業知識、時間、組織協調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當所有者不能在風險決策的同時又圓滿地從事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時,就會委托專業經理人員去執行管理企業的職能。
2.基于利益相關者的績效評價理論。企業績效評價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著密切聯系,二者在對企業經營狀況評價的內容、指標和方法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評價主體、評價角度、評價范圍和結果的使用上卻存在不同。
(三)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
財政部2009年1月份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以加強對金融類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規范金融類企業的績效評估工作。根據金融類企業的特點,新辦法設置了盈利能力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經營增長指標、償付能力指標四大類二十項指標。
國資委在2006年1月份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國資發評價[2006]7號),規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內容、程序和評價內容。國資委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指出,企業經濟的責任審計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內容: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由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論對企業的負責人在任職過程中的主要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
審計署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等結果應用制度,制定研究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的體系,逐步對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組織方式和方法以及操作流程進行細化,探究及推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逐步地建立起來。
二、金融產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設計
(一)設計原則
1.統一性與適用性相結合。審計署、國資委等有關管理機關已就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提出了指導原則,具體到各個單位有關管理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將二者結合使用,并具體分析,提高評價指標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2.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統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涉及基建、財務、營銷管理等業務活動,應圍繞經濟責任核心,對相關指標予以甄選,設計能反映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績效、重大經營決策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
3.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定量評價以財務指標評價為主,在衡量經營成果時以數據說話,客觀性高,說服力強,易為當事人接受。但是完全以定量指標評價具有一定片面性。定性指標受會計信息局限性較小,可以彌補定量評價指標的不足。將二者結合使用,使得到的評價結果更加客觀公正。
(二)層次分析法模型應用
美國運籌學家A.L.saaty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簡稱AHP方法),是對方案的多指標系統進行分析的一種層次化、結構化決策方法,它將決策者對復雜系統的決策思維過程模型化、數量化。本文通過問卷調查的方法確定各評價指標,在實際應用中利用Excel表格計算經濟責任審計各指標的權重。
三、實證研究
本文以國家電網公司金融產業單位的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例,利用Excel表格計算經濟責任審計各指標的權重。
金融產業各單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金融產業單位市場化程度較高;金融產業各單位業務差別大,并面臨較為嚴格的行業監管;金融產業對于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能力有較高要求。
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指英大國際控股公司,為國家電網公司金融產業單位的控股母公司,結合對控股公司的管理要求,參考財政部《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國資委《關于加強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通知》、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增加對重大風險事件的控制情況、資金運作安全情況和協同業務完成情況評價指標。共有會計信息質量、重大經營決策情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發展能力、經營績效和外部測評結果九個一級指標構成。具體如表1所示:
表1 英大國際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
內容 會計
信息
質量 重大經
營決策
情況 法規政
策執行
情況 風險
管理 內部
控制 歷史遺留
問題處理
情況 發展
能力 經營
業績 外部
測評
結果 總分
標準
分值 5 20 10 20 5 5 10 15 10 100
四、結論及建議
綜合匯總得分在90分以上,給予經濟責任履行優秀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80~89分,給予經濟責任履行良好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70~79分之間,給予經濟責任履行中等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60~69分之間,給予經濟責任履行一般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或存在嚴重安全生產事故、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經濟責任履行較差的評價結論。
對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無論任職于黨政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無論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本文設計的評價指標體系,分清其在職期間在本部門、本經濟單位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人格化的特點,應采用歷史的觀點、發展的眼光分析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在具體評價過程中,依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審計人員職業判斷力,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做出判斷,靈活運用指標,科學、全面、客觀評價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履行情況,提出明確的經濟責任履行審計結論,為干部任用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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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unit’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evaluation index
XU Xiao-m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east Dianli University,Jilin,132012)
關鍵詞:風險;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
中小學教育是中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基礎教育,直接關系國計民生。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進程,一方面優質中小學受到了家長的熱捧,規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國家也加大了教育資金的投入,教育改革向提升辦學質量發展。中小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踐行審計監督全覆蓋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發揮其促進中小學領導干部廉政履職、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教育事業健康持續協調發展的作用。本文擬探索以風險為導向,抓住審計重點,開展中小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方法。
一、中小學經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見表)
二、針對風險點,靈活開展中小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詞:高校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在高校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一項重要的依據,是以領導干部的有關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為基礎,對領導干部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審計核實,是有效防止領導干部腐敗行為以及加強對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的一項重要手段。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方方面面的許多問題,因此必須進行完善和規范。這不僅關系到學校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公平公正,為學校選好領導干部,保持領導干部的清正廉潔,也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完善審計監督制度,確保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分支,不僅具有內部審計的一般特點,還有其特有的要求。
(一)接受任務的被動性
在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一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是得到上級部門的書面委托后,才能開展這項工作,具有非常明確的指令和授權的性質,是一種被動的審計行為,因此,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接受任務具有被動性。
(二)必須熟悉政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個人廉政情況以及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監督權等進行評價和審計,監督并審計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情況是否規范,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熟悉政策,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才能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所發現的問題能夠恰當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和工程項目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其他審計工作有所區別,工程項目審計的對象是一項工程,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一個單位,均是對事不對人。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人的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具有特殊性。
(四)審計的內容綜合性較強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具有多樣性,有學校的領導干部,黨政負責人,也有校辦企業的領導干部,下屬經濟體的主要負責人等。審計對象所處的崗位不同,職責也不一樣,所以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比較多樣化,包括財經法規、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同時,還要對領導干部在個人的任期內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評價,另外,還包括廉政建設等審計內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在內容和方法上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五)具有較為嚴格的時效性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和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審計時間是領導干部任職的時間段內,審計的內容是任職期間的相關內容,任職期間之外的事項不屬于審計的范圍。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將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其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價依據的審計結果,在運用的時間上,也具有很明顯的時效性。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范圍的界定較為敏感,具有嚴格的時效特征。
(六)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較長,很多達到七至八年,某些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甚至能到十年以上。這就導致了對這些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跨度很大,需要查閱的資料多。而且和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經濟管理資料、會議資料等本身就比較多,有些資料因為時間太過久遠,根本就已經遺失或者無法查詢。再加上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報告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達不到理想的高度,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具有一定風險。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缺乏獨立性,機構設置有待完善
根據高校內部審計有關文件的規定,高校應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也應該達到一定的要求。但實際上,多數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都是與紀檢監察部門合署辦公,能夠獨立運行的不到50%。偏遠地區的地方院校以及高職高專等,設置獨立內審機構的更少,甚至連內審機構都沒有設置。由于機構上的不完善,審計人員數量不足,對內部審計的作用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高校內審部門是學校的內設機構,受到學校領導的直接管理,人、財、物權都受到學校的控制,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不自覺的受到學校內部的人際關系影響,因此高校內部審計缺乏一定的獨立性。
(二)評價指標不統一,評價體系不健全
當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制度還不完善,相應的評價體系也不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尚處在研究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不統一,缺乏明確的依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同,層次也不一樣,所處的崗位更是多種多樣,不同的崗位經濟運行的方式不一樣,因此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也不一樣,評價指標當然不會完全相同。而且大多數高校沒有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與其簽訂責任狀,使得審計人員無法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高校的經濟活動越趨復雜,領導干部承擔的經濟責任越來越多,沒有健全的體系和統一的評價指標,要準確的界定和評價比較困難,達不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
(三)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
高校的審計人員大多數是財會專業畢業,在知識結構上比較片面,缺乏工程預結算、計算機運用以及合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能熟練掌握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多種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更少。而且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編制有限,配置較為“精簡”,使得高校內部審計隊伍的力量不強。如果遇上學校領導干部整體換屆,大批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集中進行,審計任務更加繁重,必然會使審計力量不足的缺點更加突顯。這必然導致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足夠的覆蓋面和深度,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評價不夠全面,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四)部門之間缺少配合,不能全面運用審計成果
根據有關規定,各級黨政領導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組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別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以及審計等部門組成,協調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相互關系,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力量,發揮聯席會議中各部門的優勢,形成合力,解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目前,國家審計的聯席會議制度運行良好,有效地協調了各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作用。但是很多高校并未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很少與其他部門溝通,沒有將資源進行共享,互相配合較少,基本處于獨立審計的狀態,降低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力量。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報告,一般只在組織人事以及被審計人員的部門內公開,范圍有限,導致審計意見和建議不能完全發揮作用,審計成果被削弱,沒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研究
(一)創造良好工作環境,完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高校應該為內部審計部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制定完善相關的的審計制度,明確審計部門的權力與義務,規范審計流程,提升審計部門的獨立性,確保每一項審計工作都能夠順利進行。另外,高校的主管部門還應該大力支持內部審計的工作,從人員的編制、經費的使用以及機構的設置上積極配合,盡量滿足審計部門工作的需要,加強審計的力量,提升審計的質量,使內部審計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評價體系,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標準
每一項經濟責任審計的證據搜集工作完成后,該如何準確評價被審計對象,如何妥善的作出審計報告,一直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難點。要做好這項工作,不僅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認真負責,還應該具有一個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標,并且隨著學校的發展,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為準確評價學校領導干部提供科學的依據。另外,學校應根據各部門的權力和職責,與各部門的負責人簽訂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書,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范圍,提高他們的責任危機意識,為日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定要科學嚴謹,把握“質量第一、評價準確、妥善總結、降低風險”的原則,抓住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題,評價的對象要與審計的對象一致,審計到什么范圍就評價到什么范圍,沒有確鑿證據或者超出職責范圍的事項,堅決不予評價。
(三)不斷建設審計隊伍,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高校內部審計質量的高低,與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態度等綜合素質息息相關。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新的形勢對高校內部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以及精通的業務能力。因此,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必須重視對審計隊伍的建設,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加快知識的更新,提高知識的層次,并加強審計人員思想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具有德才兼備的綜合素質。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需要,派遣審計人員參加有針對性的后續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使審計人員能夠更有針對性的獲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知識。同時,審計制度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必須同步推進,規范審計過程,加強審計質量的監督,嚴格執行審計復核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做到按制度辦事、按法律法規審計。
(四)加強配合,促進審計成果運用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包括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項目、審計成果運用等方面,它屬于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完成。這就要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在一起,發揮協同作戰的能力。因此,通過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制定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協調和處理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促進各部門的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整體有效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及審計成果的運用。
隨著高校不斷加大經濟建設步伐,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關系日益密切,使其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新型的綜合審計項目。因此,通過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重點崗位的審計監督,對促進高校經濟建設健康發展,保障我國教育事業穩步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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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剖析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幾個難點問題入手,研究和探討如何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關鍵詞】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對高校的投人不斷增加,辦學規模迅速擴大,高校內部經濟活動日益復雜。眾多高校伴隨著深化改革,財權下放,使高校有關負責人(指高校內部二級單位負責人,以下相同)的經濟決策權越來越大,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也隨之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之一。但因為審計對象、部門、行業的巨大差異,至今未建立較為完備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進而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效果。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對象多元化,難以制定統一評價標準
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其審計的對象既涉及教學、科研(院、系、所)和教輔單位(圖書館、信息與網絡中心等)等事業主體單位,又包括服務性部門(校醫院、飲食中心、后勤中心等)等盈利性資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隨著學校的教學、科研、經營及管理體制的變革,帶來了多元化的經濟活動,加之學校規模不同,使得高校內部的財務制度類型增多,財務管理體制差別較大,既有“統一領導、集中管理”,也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等。同時,由于高校負責人要履行的經濟職責不盡相同,且經濟責任目標難以用價值尺度去量化考核,要用統一的評價標準去衡量,幾乎無法實現。
(二)高校經濟責任制普遍存在設計缺陷,造成責任制缺失及可操作性不強
高校經濟責任制普遍存在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尤其是對重要部門、重點資金、重大問題沒有相應的責任制來明確其責任、義務。缺乏科學健全、行之有效的經濟責任制條款,審計評價的可控性、操作性難以把握,審計評價往往只能泛泛而談,講“性”多,講“量”少,審計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可比性。
(三)缺少全方位、全過程的審計分析,容易造成審計評價不準確
高校審計人員慣于從審查“財務信息結果入手”開展工作,這樣容易使審計工作局限于會計信息,而忽略了管理過程中其他重要信息。從管理控制要求來講,審計需要關注管理過程及資金活動的過程、關注關鍵環節,若只對經濟結果進行審計顯然審計人員無法全方位地獲取審計信息,分析提煉信息,進而無法全面準確評價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達不到監督的目的,增加了審計風險。
(四)現有會計信息不夠全面,難以滿足審計評價要求
根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經濟責任人的任期經濟責任一般都包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實現情況;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各種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等。上述所有的經濟責任評價無不依賴高校財務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而從經濟責任評價角度,現行高校會計制度提供的財務信息在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其具體表現為:一是收付實現制顯然不能準確反映高校收入、支出和收支結余,更不能如實反映高校的資產和凈資產狀況。二是固定資產不提折舊,不設壽命周期,以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為依據,難以確認責任人任期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經濟責任評價指標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采用以比率指標為主評價方法,且以財務指標為主,但有關內部控制責任、管理責任、社會責任的指標較少,例如收入預算完成率、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率、專用設備利用率,而涉及到有關高校治理和管理舞弊控制的指標較少。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財務指標通常是單獨使用,沒有與非財務指標有機結合起來,缺乏系統性,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此外,指標體系在設計的過程中不夠科學,如資產負債率主要是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而將其作為不具有盈利功能的黨政部門的評價指標,缺乏針對性。
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一)從分析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入手,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于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現實的高校經濟責任中,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工作目標的不同,管理體制的不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存在較大的差異。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對負責人經濟責任的鑒證手段,它的審計重點是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變化而變化的,不同的部門負責人有著與之職位相應的經濟責任范圍。因此,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從研究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入手,分析不同經濟責任審計類型,突顯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與重點內容。
(二)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體系
針對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制尚不完善的情況,筆者認為應從簽訂負責人經濟責任書制度開始,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基礎上,建立健全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若干個責任中心,對各個經濟責任中心明確其經濟責任和工作目標,特別是應完善對二級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資金使用權及重大投資決策權的責任制度,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同時,按照經濟責任的內容,分類分項將經濟責任細化為不同的模塊,逐步建立并完善經濟責任報表制度(如財務收支表、固定資產表、制度建設表、重大決策及效益情況表、業績情況表等),既能揭示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又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內容和評價依據。
(三)注重過程管理,提高審計評價真實性
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關注經濟活動的結果,然而許多問題在結果上無法得以反映。這就要求高校對一些關鍵崗位,如基建處、資產處、后勤處、財務處等負責人的審計,加強過程管理。重點關注經營活動及資金流轉的過程、關注關鍵環節,如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是否按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和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工程招標、對外簽訂合同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有無未經審計后結算工程款;設計變更、施工簽證是否完備、真實;有無超預(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未完工項目,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等。
(四)完善高校財務會計制度,補充高校經濟責任信息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的辦學體制、經費來源、后勤社會化、校辦產業管理等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
新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記錄任期經濟責任的需要。審計人員應當利用高校會計制度改革的契機,研究完善針對經濟責任考核的經濟責任信息,建立與“賬面資產、賬面負債、賬面權益”有所不同的“責任資產、責任負債、責任權益”、“責任業績”等經濟責任的概念信息,運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等進行調整,以便更加準確的評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五)根據現行管理體制,探索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框架
根據高校經濟管理的運行模式和特點,筆者認為高校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從四個方面綜合構建:資金使用、經營控制、遵紀廉政、工作業績。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客體屬性與經濟責任審計現行模式,各類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共性指標”,即資金使用權(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經濟控制權(對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及其遵紀廉政(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評價與審查。由于不同類型、不同部門的工作業績表現不同,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工作業績”評價模塊上,而對“工作業績”模塊,可分不同類別、不同崗位設置特別的評價指標,稱之為“特性指標”,主要是對主管人力、物力、財力等重要部門負責人有關經濟責任的細化界定。兩大指標群組成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既兼顧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共性,又突出了各類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個性。這不僅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還有助于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的科學性。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框架表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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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現狀
2000年9月,教育部發出《關于切實作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在教育系統內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高等學校大規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就此開始。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僅有效執行了監督職能,而且為干部的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是,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多問題,例如審計委托時間滯后,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權力的制約作用大大弱化。又如,部分人員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認識不夠以及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恰當,致使被審計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找問題,而不是對他們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鑒證,保護被審計者,等等。
二、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視度不夠
部分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足,還沒有形成利用審計建議的習慣,存在審用兩張皮的現象。部分審計部門不重視審計信息的深度挖掘,久而久之就會使領導感覺審計結果報告沒有更大利用價值,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出現鈍化現象。干部管理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沒有認真研究審計結果報告,造成在干部任免之后,審計結果報告被擱置遺忘。
(二)組織協調機制不完善
在實踐工作中,往往審計部門提交審計結果以后,難以得到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關于應用情況的實質性反饋,其余的成員單位從部門利益出發也沒有深度參與結果運用的動力和意愿,存在著審計部門唱獨角戲的現象,使得審計結果成為一種形式必須但實質上可有可無的檔案材料。
(三)“先審后離”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
干部任免工作時效性強、保密要求高,在干部調整作出正式決定前不能提前通知審計部門,換屆前組織部門給審計部門批量下達審計委托書,這樣就造成審計部門被動接受委托項目安排,往往是領導干部已經調離,審計工作還沒結束,審計和任用步調不一致。這樣,審計成果運用的滯后效應削弱了審計的監督職能。
(四)審計報告的開發深度不夠
當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工作還處于粗放經營狀態,審計成果的深度開發需要審計人員在宏觀上具有開闊的思維和大局意識,在微觀上需要具備豐富的現代管理知識和科技知識,具有超前的洞察能力和寫作能力,而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的培養和構建不是一蹴而就的。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需求方
(一)審計機關運用審計結果
高校審計部門應該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或核定的資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認的標準規范,對被審計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全面評價,并撰寫審計報告。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把查出問題與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促進改革、推動發展結合起來,對審計結果進行多角度分析,注重從體制、機制和制度上提出宏觀性、前瞻性和針對性的審計建議。
(二)組織人事部門運用審計結果
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結合起來,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文書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存入干部本人實績檔案,審計評價意見作為干部考察考核、選任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領導干部工作的德、能、勤、績、廉情況,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在考核中予以正確的評價,并作為今后提拔重用或組織處理的依據。對受到到非議或群眾有疑問的領導干部,依據審計結果依法予以澄清,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支持和保護干部。
(三)紀檢監察部門運用審計結果
紀檢監察部門應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對審計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及時核實,研究啟動問責程序,要求被審計單位解釋說明,依據有關規定作出問責或終止問責的決定。對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有嚴重違法違規、貪污受賄等方面問題的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應及時進行立案調查。經過紀檢監察手段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把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監督制度的重要依據。
(四)資產管理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資產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結果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提出整改要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限期整改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對限期內未切實落實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被審計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被審計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執行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要求,深入落實,用活、用好審計結果。要在黨政領導班子或部門內部通報審計結果,對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對審計結果報告體現的問題,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處理,對其所屬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視情況分別進行批評教育和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上級主管部門對結果報告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共性問題,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
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原則
(一)客觀公正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相一致的原則,審計結論應當有審計證據和事實、法規為支撐,依法應該審計什么就審計什么,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審計到什么程度就評價到什么程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公正的體現該領導干部任期內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從而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完整的描述。
(二)注重實效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計劃性,合理安排審計任務,及時提交審計結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結合實際充分應用審計結果,同時審計、檢查部門還要定期做好審計整改的督察落實工作,避免審計結果運用滯后給工作帶來被動。
(三)獎懲分明原則
依法運用審計結果,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嚴格按照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及時糾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經濟政策的行為,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好的領導干部要在選拔任用時優先予以考慮,從而形成正確的工作導向和用人導向,規范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
(四)防范風險的原則
審計部門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操作,注意分析鑒別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意見和陳述,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審計線索。要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審計機關的精力、職權和手段畢竟有限,不能包羅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防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陷入絕對化和盲目信任的狀態。(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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