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問題8篇

時間:2023-09-14 16: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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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問題

篇1

(一)積極推行“全面監管”的金融監管原則,構筑多層次、多機制、綜合性監管體系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發展的潮流。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消除監管的“盲區”和“真空地帶”,實現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當然,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并不意味著用單一的標準去對待所有的監管對象。例如在美國的改革方案中,對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其適用的監管標準要明顯高于同類金融機構,而對于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貨基金等新型金融機構,則只要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而沒有進一步的監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也需要強調監管的層次性,根據金融發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場、機構、產品的風險水平,采取不同強度的監管措施,完善多層次、多機制、綜合性的監管體系。

(二)慎重考慮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尋求監管模式的均衡點

選擇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形式,考慮的基點是該形式能否更好地發揮金融業的整體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就中國而言,金融業分業經營管理的明顯作用在于:不僅幫助經濟從虛熱狀態中解脫出來,而且使資本市場在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得以迅速成長。尤其在各金融主體缺乏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金融監管不甚到位的情況下,分業是有效率的。如果選擇金融混業,則負效應突出表現在:將會加劇國有金融獨大的行業壟斷,增加金融體系“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連鎖性風險,等等。然而,金融體制的變革是在西方“混業航母”借WTO之力挑戰國門的情況下,迫使國人做出必須順應大勢的應對。只要預期收益高于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那么,這種通過自上而下的行動來消除原有制度的某種低效率或不均衡的強制性變遷,就可能發生。

(三)加強監管機構協調與發展,設立制度化實體化協調機構

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專業化分工必然會帶來相應的協調問題。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政府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協調委員會。最后,可以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建議首先將協調機制法制化、實體化,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組建由國務院副總理牽頭、有明確法律權限、有實體組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監督指導金融監管工作,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四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

二、關于資本監管的改革

(一)降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

降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是保障其監管有效性的前提。普遍認為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美國政府要求商業銀行在經濟繁榮的時候保持足夠高的資本水平,已減少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歐盟醞釀引入前瞻性會計標準,發展壞賬準備動態模型,并在經濟繁榮時增加提取預期損失準備;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推動對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修改;加強業績與薪酬相聯系,綜合考慮長期與短期業績評價等方式防止激勵制度的短期行為,從而消除薪酬制度的順周期性。

(二)提高商業銀行高風險業務資本要求

提高高風險業務的資本要求是控制商業銀行風險的關鍵。商業銀行高風險交易是此次金融危機的禍首之一。關于銀行的交易賬戶,要求銀行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增強違約風險管理,制定交易賬戶下證券化頭寸的風險加權要求;關于銀行證券化業務,提高銀行對諸如交易賬戶中資產證券化風險敞口的信息披露,以幫助投資者了解銀行風險程度;對于在證券化業務,提出更高的資本金要求,對銀行從事復雜的在證券化投資業務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采用簡單和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

簡單和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能更準確反映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計算方法的過于計量化使商業銀行能夠利用計量規則有效地去“節約”資本金,大大降低資本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各國提出要采用更簡單、更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量方法,綜合運用計量和財務報表來計算資本充足率,也開始考慮利用杠桿率對資本監管的補充。

三、關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的改革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應和新版主協議密切協調

比如在《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中加入“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的金融機構應向協會提交風險敞口情況”的條款,同時建議《辦法》明確規定由交易商協會承擔市場數據備案、匯總和分析,由此明確一個從新產品備案直至面市的體系,建立高效而靈活的新產品推出機制。

(二)堅持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協調并舉

功能監管方面包括場外產品中的保證金、擔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規則等,機構監管主要監管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機構。由于參與交易的機構種類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銀行間參與者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監管方,因此,機構監管和功能的監管應當相互配合。

(三)金融機構應加強內控

金融機構在推動衍生品創新發展的過程中,要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要從客戶投融資及風險管理需求出發,密切跟蹤和分析市場動態,精心研發設計具有明顯市場價值的結構性產品;還要將審慎的客戶風險評測和充分的產品風險揭示作為衍生產品發展的基礎,致力于開發與投資者風險識別與承受力相適應的結構性產品,在產品設計與創新中統籌兼顧產品風險與收益,走自主創新、理性創新、可持續創新的路子;注重穩步提升結構性風險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計量、管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產品的創新風險。

(四)加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的信息披露

加快建立衍生產品的中央交易對手機構和清算機制,減少信用風險敞口及名義凈頭寸總量。對交易采用電子化處理,加強交易的確認、公布和執行,降低交易確認的延遲等也相當重要。鑒于目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于行業自律的特點,金融機構必須遵循行業規則和行為準則,明確政府部門、市場自律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各方責任,維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能夠正常和健康發展。

四、關于系統性風險監管與維護金融穩定的改革

(一)重新審視貨幣政策在控制系統性風險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防范資產價格泡沫中的作用

次貸危機之后,國際社會提出要重視貨幣政策在防范資產價格泡沫中的作用。如“泰勒規則”的提出者泰勒教授撰文指出,如果美聯儲按照“泰勒規則”早點提高利率,那么就不會有后來的房產價格泡沫和次貸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在貨幣政策目標中加入關注資產價格的因素,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資產價格上漲,但還不足以完全控制住資產價格泡沫。因此,完全通過貨幣政策來防范資產泡沫不太容易,還需要由審慎監管政策來分擔。

(二)金融監管政策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以控制系統性風險

實現此目標,需要在促進創新與控制系統性風險之間尋求平衡。需要對監管和信息指標進行重新設計,以便有效評估系統性風險;設定最低資本金比率和最高流動性比例及杠桿化比率;風險管理不僅要反映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還要反映系統性風險;設計緩解金融市場順周期問題的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以增強市場約束;重組金融監管機構的組織框架;監管體制改革必須考慮金融監管自身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激勵機制。

(三)關注公共部門資產負債表風險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在應對危機過程中,國家財政能力和可信度,成為一國能否度過危機的關鍵支撐。政府所付出的資源,無疑會增大或有負債和財政風險。對國家資產負債表進行完整的情景分析,考慮金融部門、對外部門、政府部門和實體經濟部門的存量和流量變化。政府還要在危機過后,及時、有序、穩妥地退出,并且要與市場保持良好溝通。在正常時候,需要建立和儲備充足的財政資源以應危機之需。

(四)關注跨國系統性風險

全球金融監管機構需要有效協調,共同應對跨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開發危機防范和處理的政策工具,保證在全球范圍內提供充足流動性的機制。

(五)防范“太大或太關聯而不能倒閉”問題帶來的風險

監管機構被金融機構影響過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冒險行為問題仍然沒有有效解決,在危機前如此,危機期間也是如此。

五、關于國際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改革

(一)明確國際合作中的態度、立場和策略,平衡與協調各國監管成本與收益

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又一次成為國際經濟事務中的熱點議題。在當前的形勢下,中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這是回應國際社會輿論的要求,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仍然處于醞釀和起步階段,中國的及早參與,有助于在其中爭取主動,確立規則,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最后,盡管現階段中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對于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尤其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中國也將面臨更大程度的傳染性系統性風險,對于它們的防范與處置也將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二)積極參與國際協調與合作,促進各國監管信息聯通與共享,防止風險傳遞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篇2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1]魏革軍著,貨幣政策傳導機制[N].北京:中國出版社,2001.

[2]楊瑞龍主編.國有治理結構創新的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陰癥結及對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曉西,余明.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與國民經濟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篇3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分析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問題。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歷史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社會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目前,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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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金融監管功能匱乏和不到位

美國一直以來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在宏觀審慎方面,不管是分業監管模式還是統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到位的缺點。拿發生危機的美國來說,對于不斷創新的金融衍生品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并不能消除系統性風險。在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發放抵押貸款給貸款人時,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并沒有對貸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收入高低等進行嚴格的審查,不考慮由此帶來的后果,只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停的為貸款人發放貸款。此時,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宏觀上并沒有對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給次級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進行制止,沒有對其實施適當有效的監管。當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時,會有評級機構對特殊目的公司SPV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因為評級機構是商業性質的,況且美國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管。因此評級機構對發行的債券基本上評級在當時良好的經濟條件下的評級都是優等級的,這樣投資者會認為這種債券的風險很低,從而放心購買。這些次級抵押貸款債券之所以能夠廣泛流通,還有信用增級機構對發行債券的機構進行信用擔保,如果一旦住房貸款人沒有辦法償還住房貸款時,投資者購買的債券就會因此跌價,而此時信用增級機構就會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因此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認為這種債券還是值得購買的。但是評級機構以及信用增級機構在美國并沒有機會對其進行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美國的分業監管模式出現了空白,造成了宏觀金融監管的不到位。

二、金融衍生品過度創新增加系統性風險

全球化的過程中,金融行業越來越趨向于融合更趨于一體化,金融體系的復雜性也越來越強。在美國這樣一個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它的金融創新是不容忽視的,由此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樣也不容忽視。我們知道從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成為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再后來衍生出來的資產支持債券ABS,由MBS和ABS發展而來的擔保債券憑證CDO,再到后來的信用違約掉期CDS。從這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產品創新越具有規模。規模越來越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越來越大,一方面就會增加金融機構本身的操作風險,同時產生了增加了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在2001年到2007年期間,全球的次級抵押貸款,債務擔保憑證CDO和信用違約掉期CDS的規模分別擴大了2.4倍、98倍和300倍。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品工具的發展是不斷增長的,規模也壯大了很多,但也無限增加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與此同時,許多這些金融衍生品是由少數幾個大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使機構的風險集中在少數這些大機構,這又進一步的增加了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

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及以上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計算,金融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將在經濟繁榮時期放松,在資本充足率體現上面,繁榮時資本充足率的制定會相對低點,銀行就會有更多的資金來進行信貸方面等有所作為,而銀行投資擴大行為和信貸供給擴大行為又會進一步拉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無形中又放大了經濟的波動,使得經濟更趨向于繁榮;反之,經濟衰退時就提高資本充足率,就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衰退。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還體現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具體可以表現為,當金融機構所擁有的資產價格在市場上的價格下跌時,而作為公允價值會計方面,就會引起這個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也跟著下跌,對于投資這個金融機構的投資者來說,投資者就會拋售持有的這個金融機構的股票,而投資者的大量拋售行為又會進一步使得股票的價格下跌,同樣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又會進一步使得資產的價格更進一步下跌,如此一來就會形成惡性的循環,造成經濟的大波動;反之當金融機構持有的某項資產價格上漲時,公允價值會計也會使得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上漲,同時也會形成良性的循環,經濟的波動在無形中被放大。此外,我國的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在文章中提到過信用評級問題、定價模型等制度也具有較強的順周期性,這些具有順周期性的金融監管制度與資本充足率和公允價值會計計算一起擴大了經濟和金融的原有的波動性。從這個方面來看,在表面看來非常繁榮的美國經濟來說,因為存在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所以在金融監管方面過于放松。

四、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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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將面臨的新問題

(一)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幣值穩定是貨幣實現區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幣值不穩,會導致該貨幣計價和結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幣風險。根據“三元悖論”,貨幣政策獨立性、匯率穩定性、資本完全流動性,選擇任意一個,就必須放棄其他兩個目標中的一個。基于此,我國要選擇匯率穩定來發展經濟并推動人民幣區域化。

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產品重要市場,人民幣投資產品和衍生產品品種日漸豐富,資產加速增長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幣貨幣期貨業務,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幣存款達6000億元。而且隨著人民幣進一步區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臺宣布擬推出相應離岸人民幣產品,人民幣流動性必然不斷增強,與外幣的替代程度將更高,那么我國通過采用貨幣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國內政策目標與國際目標沖突時的協調

人民幣區域化后,一方面要維持國內經濟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通過匯率與國際市場連接,影響世界經濟運轉,從而面臨國內與國際目標相悖時的協調問題。例如,當國內經濟增長過快時,國內市場有通貨膨脹壓力,需要減少貨幣供應量,而如果此時國際收支處于順差,表明國內利潤率較高,國際市場對本幣的需求就會增大,需要增加貨幣供應量,這時即出現了國內與國際目標的沖突。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內經濟狀況作出的政策決定就勢必與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要求存在矛盾。這要求區域化貨幣的發行國家能夠有效協調。實踐證明,造成日本產業“空洞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調整不能同時滿足國內政策目標和國際目標所致。

(三)金融風險放大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際資金流動將對我國直接產生影響,給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現在:第一,支付風險。離岸金融市場業務是非準備金化的,無法準確統計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幣存量,導致人民幣流動性的擴充無法節制,增加央行信貸管理難度,使境內銀行面臨境外巨額人民幣資金集中返存、大額提現的壓力,甚至引發支付危機。第二,投機風險。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投機者可以在國際市場籌集人民幣,選擇時機引發人民幣貶值預期形成金融沖擊,還可能通過金融鏈和產業鏈傳導到他國,引發世界經濟危機。俄國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就是例證。

目前離岸人民幣市場大部分點心債年期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匯率波動風險。大規模的套利,逃、套匯等投機活動發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幣存款利率香港為0.6%左右,境內為3%;人民幣債券的收益率比境內同類債券收益率約低50-200個基點,引發央行面臨對資本逃避、貨幣替代等現象的監管。

(四)金融監管難度加大

雖然人民幣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斷增強,中國政府也不斷出臺政策加以推動,但人民幣境內境外市場循環體系畢竟沒有完全搭建,還沒有形成存款、貸款、結算支付、資產管理、投資、匯率避險等全方位業務,缺乏足夠的投資渠道和品種。這使得區域化的人民幣體系存在著不完善不暢通的缺陷,會在一定時期內催生假幣、走私、洗錢等金融犯罪。

同時,隨著人民幣區域化程度的不斷增強,國內金融機構也會不斷擴大其國際業務,使得監管當局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監管內容也必然發生變化。當貨幣的離岸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客觀上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能隨之擴展到境外,而離岸貨幣流動在境外金融體系當中,監管當局對離岸貨幣的監測和控制更為復雜。

二、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金融監管內容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會逐步放大國際因素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一國貨幣當局在決定貨幣供應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貨幣政策時,要綜合考慮國內外兩個市場的因素。國際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濟運行平穩就會吸引國際資本并獲得鑄幣稅收入;經濟出現問題會引發資本外逃、貨幣替代等現象,甚至遭遇游資沖擊。

新加坡之所以能夠在周邊國家金融狀況不穩定、危機頻繁發生的環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政府始終沒有放松對國內金融市場進行相對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我國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進行金融監管,發揮人民幣區域化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一)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

區域化貨幣供應量的標準不易確定,不能單獨的以本國經濟發展或世界經濟發展為標準,而且貨幣的境外流通給監管和統計帶來相當的難度,復雜的國際市場也使貨幣當局不易準確判斷經濟走勢。當國際市場對該貨幣需求增加的時候,貨幣當局要有能力及時判斷,并增加相應的貨幣供應量,否則,該貨幣就會從國內市場流出,使國內市場貨幣供給不足,物價上漲,進而影響匯率水平,最終導致國際收支失衡,甚至引發貨幣區域化的逆轉。所以,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是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一項重要金融監管內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銀行以日元計價的跨境資產和負債總額年均增速60%以上,歐洲日元離岸市場成為境內銀行獲取短缺資金的新渠道,導致央行控制貨幣增速的措施在資產泡沫出現時期失效。

(二)貨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

中國已和蒙古、越南、緬甸等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啟動了人民幣和日元、韓元、盧布等貨幣的互換業務,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規模和范圍大幅度擴展,使得境內基礎貨幣投放的內生性越來越明顯,但從結構上看呈結算逆差的失衡狀態。

2011年銀行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2.08萬億元,同比增長3.1倍,收付比為1∶1.7,即我國進口企業對外支付大量人民幣,同時出口企業仍在收取大量外匯,使得外匯儲備增速提高,從而造成外匯占款途徑的貨幣供給大幅增長。因推行人民幣貿易結算,2010年造成外匯儲備被動增加近600億美元,基礎貨幣中外匯占款被動增加4000億元。貨幣當局要對人民幣的境外境內資產以及流動性做好統籌監測與管理,密切關注人民幣供應量是否合適和人民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并及時調控。

(三)利率和匯率的波動情況

資本具有趨利的本性。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使得資產的國際性替代增強,大規模短期資金得以迅速流動,進行投機性操作。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內外金融市場逐步融合,從而使人民幣的利率和匯率更易受到他國經濟震蕩的沖擊,境外人民幣資產的匯率和利率價格也會對境內形成沖擊。利率和匯率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人民幣和外幣的流動,大規模的資本流動會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影響人民幣的區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國內利率與國外利率,適當控制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使人民幣利率和匯率保持在基本適當的水平。

(四)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

離岸人民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使得以人民幣形態存在的熱錢大規模出現。為防止投機性資本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一定要對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始試點以來,伴隨著離岸人民幣流入國內成本的降低,不確定的資本流入流出都會給經濟帶來風險和沖擊。要分析流入國內的資本是投資性還是投機性的;是長期還是短期的;結構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增強資本項目的可控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保持資本項目尤其是短期資本項目的基本平衡。當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控制,防止資本的大幅度轉移對我國經濟的破壞。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規模龐大、高速流動的國際投資性資本活動頻繁。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還存在著金融體系脆弱、產業結構失衡等問題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可能引發國際游資的沖擊,對經濟造成巨大破壞。保證金融安全,才能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并進一步深化人民幣的區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況

借鑒國際經驗,一種貨幣處于流通廣度不斷擴大的進程中,必然伴隨假幣、恐怖融資及洗錢等金融犯罪問題的上升。目前,還有一定數量現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幣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人民幣離岸市場所擁有的優惠稅收制度、信息披露與保密政策、寬松的監管體制,加之地下錢莊和地攤銀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規模擴大,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

三、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監管對策

(一)適時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幣境內外循環體系

貨幣的供應、回籠及風險調控是通過一國的銀行系統和金融市場實現的。一個高度發達的貨幣境內外循環體系,不僅是有力推動貨幣國際化的載體,也是監管當局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平臺。人民幣區域化乃至國際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關領域的放開和相關渠道的搭建以及產品的推出必然有一個過程。

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任何貨幣活動有法可依。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趨利行為和擾亂金融市場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從目前來看,應該通過新建分支機構或行等途徑擴大商業銀行在境外的人民幣業務網絡,改變一些國家業已存在的人民幣業務由非正規途徑操縱的局面。將這些灰色業務納入正規銀行體系當中來,既能為監管當局的監測提供可靠來源,有利于監管當局的調控和應對,也能夠降低相應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擴大人民幣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國內相關部門協同監管體系

跨境資金的流動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各個部門的監管若不能有效銜接,就會出現監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監管。對于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國內各相關部門應該聯合起來,加強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海關、公安、商業銀行等涉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多部門協同參與的跨境資本流動監測和預警平臺,形成監管合力,明確各部門監測目標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平臺。

(三)加強與國際的監管合作

人民幣國際化使我國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國與其他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性增強,所以加強與其他國家在信息、處理、貨幣合作、目標政策的國際協調合作十分必要。我國應積極推動與人民幣跨境交易規模大的周邊國家建立雙邊貿易結算機制,這有利于監管當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調控,也有利于推進人民幣的進一步區域化。同時,積極參加國際性金融組織和合作機制,與其它國家在地區金融監管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參與并履行金融監管的國際性協議,根據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各國央行一起,聯手調控人民幣。

(四)動態調整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

人民幣實現區域化是個漸進過程,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也必然隨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金融開放的經濟體一般都采用間接化調控手段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間接調控伸縮性強,央行始終處于主動,可以隨時進入市場。因此,逐步實現央行調控手段的間接化,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率、利率、優惠利率、特種存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各層次貨幣供應量進行間接的合理控制,引導和調整人民幣利率和匯率水平。

同時,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規范的信貸管理機制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統計的覆蓋面、時效性和透明度,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兩個渠道建立金融系統的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問題,防范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吳博. 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金融監管 [J]. 中國金融,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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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部門法里,缺少一部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專門法律,且這些法律的規定多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細致規定,難以為金融監管協調活動提供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同時,分業經營的監管機制導致不同領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這就為法律的適用增加了難度,造成法律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外,各金融監管主體的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各監管主體權限過于寬泛,更可能在交叉業務領域造成監管重復或監管真空,這既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監管目的的實現。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使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合作。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擔負著宏觀調控、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重任,可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三會召開的聯席會議以及所簽訂的《三大金融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都將其排除在外,僅象征性地規定“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他部位參加”。同時,“一行三會”作為一個整體,也與其他部委之間缺乏合作與協調,例如財政部主要負責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及國債市場的管理;發改委則負有對企業債券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金融領域的違反活動又需公安、檢察部門的介入。這些部委與“一行三會”之間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這些都使得金融監管工作遇到阻礙。

(三)監管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與協調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臺,為各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信息交流,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才會成為可能。但從我國現實來看,雖然各監管機構都開發了各自的信息系統,可相互割裂,缺乏聯系,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以及三大監管機構之間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這既增加了監管成本,又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應當立足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狀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鑒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適性,我們應當參照國際管理以及金融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構筑一個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還應當以法律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協調的程序與方式,使分工協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同時明確相互之間權責界限,從法律上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保障,這樣才能增強各部門協同監管的可能性與穩定性。

(二)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應當成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機構,作為專門負責協調金融監管的機構。在這樣一個協調機構中,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作為牽頭部門發揮積極的組織與協調作用,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委員會主任,由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實際上,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一個過渡性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監管部門執行具體的監管操作,而是協調各部門之間的監管工作,促進協同分工。

(三)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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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銀行監管,戰略措施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改革逐步深入發展,金融監管也趨于完善。不容否認,人民銀行央行職能以來,銀行監管成效明顯。一是監管目標逐步明確,二是監管資源在逐步增加,三是監管權威在逐步樹立,整體監管能力在逐步提高。不過,當前銀行監管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加以改進。本文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監管中存在問題,總結了相關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本文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監管的重點,提出了進一步改進商業銀行監管的戰略措施。

二、當前銀行監管的基本態勢和問題

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逐步趨于完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行為監管,但對審慎監管存在不足。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范圍涵蓋了審慎性監管和經營行為監管,審慎性監管的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安全和穩健經營,經營行為監管則是通過規范經營行為保障客戶權益。進行審慎性監管的技術難度較高,反應時滯也較長,監管偏好便會存在,嚴重消耗監管資源問題不可避免,重行為監管、輕審慎監管的誤區普遍存在。

二是注重運作監管,但對準入監管存在不足。商業銀行監管分為市場準入、市場運作監管和退出等三個階段。按照現行制度安排,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基本上集中于銀行管理處負責,但監管資源稀缺導致現行監管制度資源不足,特別是高管人員的監管只重學歷等監管,無法對其能力和道德水平進行全方位的動態監管。目前,對于商業銀行市場的監管集中了相當的監管資源,明顯存在重運作輕準入的偏好。

三是重合規監管,但對風險監管普遍不足。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主導者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是最終風險承擔者,因此,監管者實際上喪失了風險監管的激勵約束機制,必須要加強合規監管。

四是重現場監管,但對非現場監管存在不足。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普遍存在,商業銀行無法將自己的市場運作信息全面傳遞,監管部門也無法全面顧及商業銀行的風險內控能力。

五是重外部監管,但自律監管不足。人民銀行的監管只是外在力量,銀行內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內在力量,商業銀行的內部的自律性監管才是決定因素。但我國目前很少采取切實可行措施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六是重嚴處,但促進發展的能力不足。七重監管模式變革,但對游戲規則修訂不及時。銀行管理處主要從事商業銀行市場準入及市場退出監管,現行監管弊端較多,但至今未作修改。八是重監管收益增長,但對監管成本的核算往往不到位。

目前,我國現行監管制度安排不力,不計成本的監管無法樹立監管成本核算觀念,外部成本內部化普遍存在。

三、改進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戰略舉措再討論

首先,要從順應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潮流出發,積極推進行為監管和合規監管的邊界,不斷強化審慎監管和風險監管。

要增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的力度,促進金融市場游戲規則的建立和完善,加強銀行監管者監管規則的限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管規則要增加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重視金融市場游戲規則,促進市場游戲規則和監管規的互補。不能忽視金融市場本身游戲規則的限制,要順應我國金融業市場化改革潮流,要縮小行為監管,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銀行監管中的作用。一是在在監管范圍上,要積極向審慎監管轉變,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經營,完善相應的監管標準,促進自由行為監管。要積極向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轉變。二是在監管方法上積極向風險監管轉變。要側重引導商業銀行樹立防范風險的觀念,正面引導商業銀行進行穩妥的風險處置,促進止損化險制度建設,增強其抗風險能力。

其次,要遵循信息對稱及權責對稱原則,強化市場準入。

目前管監分離擴大了監管信息不對稱問題。應當回歸管監合一模式,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要擴大監管機構監管的連續性,積極解決道德風險問題。一是要強化準入監管,增強連續性,充分利用監管資源和監管信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人員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動態監管。要建立起再監管機制,解決道德風險問題。二是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增強完整性。要加大非現場監管,積極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定期利用非現場監管進行評估分析,建立起實時監管制度。三是要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強化創新意識。要保持金融業的穩定,提高運行效率,在監管制度安排上要與時俱進,要積極優化制度,扶優限劣,鼓勵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四是要建立金融創新支持體系,規范市場準入制度。要積極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真正扶持創新業務。五是要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節約監管成本能夠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再次,要積極改革監管成本的負擔方式,促進監管目標的實現,要通過施加監管,提高被監管者從事活動的成本、促使其自發地進行業務創新和內部監管,實現被監管者行為的負外部效應內部化,達到約束被監管者行為的目的。促進其規范經營,減少不合規的違約行為。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監管費用的行業內部吸收。要積極建立健全銀行業同業組織,完善和推進同業自律,促進監管職能的發揮,同時實現行業監管費用的內部承擔。要加強對國外先進監管制度的引進。國外的金融制度相對比較完善,作為一種公共品,先進的制度設計可以增加制度資源并降低制度設計的成本。要積極完善監管制度實施機制,降低監督成本。要積極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合理配置,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集中,提高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沖突;治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我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升級,對于貨幣的流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兩者之間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機制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經濟想要穩步發展,就必須處理好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而如何促進兩者保持平衡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想要促進我國經濟不斷的向前發展,就必須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針對于兩者之間的矛盾,本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于產生的矛盾給出了相應的治理辦法。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之間的沖突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并沒有得到統一,而是職權分離,這是一種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變遷過程。職權分離對于金融監管部門而言,在進行對銀行的監管會造成一定的阻礙,進而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致使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下降,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時存在偏差,各分支機構管理處于各自為政,各管各家的亂象,很多銀行的執行力度很差,對于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中央所頒布的政策很多都監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閣,毫無用處。特別是在中央執行新的貨幣政策時,在整個傳導或者縮短政策的過程中,銀行根本反應不過來,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場,中央與銀行之間的信息處于極度不對稱的局面,與之相關的分支機構失去了銀行的監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撐。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較弱,嚴格度不夠。更多的是往宏觀調控方面發展。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的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職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有著較為明顯的界定,兩者之間的相互協助很不理想,想要達到理想的協助狀態,還是需要時間不斷的進行磨合,在銀行監管的分離時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貨幣的傳導機制發展非常艱難,中央銀行想對貨幣進行傳導控制也是困難重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針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在宏觀調控的引導之下,中央銀行也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往往會進行收緊銀根的政策,貨幣的供應會全面減少。特別是在經濟蕭條時期,為了緩解國內貨幣的嚴重緊縮的現象,中央銀行會加大貨幣的供應量,以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平衡。這樣的協調方式是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發展所需而設定的,但是銀監會的協調方式卻存在很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兩者是相反的,基于此,兩者之間的沖突從未間斷過。

三、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過去,我國監管體制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在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中,金融市場也開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機構的形式多種多樣,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增強。這對于貨幣政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增強,兩者之的關系有很多地方都是處于交融的,兩者之間的矛盾開始得到緩解。事實上,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這促使兩者之間的協作關系邁向了全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面對多變的市場經濟,以及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應該改變自身的傳統管理模式,對于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各項風險進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積極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優秀的經驗,并針對于我國的基本國性來完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

此外,還要實現信息共享,在金融行業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對于建設項目進行建立專屬檔案,各金融機構要相互進行信息的傳遞與共享。與此同時,中央銀行要處理好責任分擔到人的管理機制,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中央銀行所頒布的相關政策,一旦出現某些金融機構未執行,那么將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只有嚴格執行才能達到協調一致,才能減少金融機構與監管部門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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