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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管理,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次貸危機對美國保險業的主要影響
1.多數保險公司由于嚴格控制次貸相關債券的投資而受到較小的直接沖擊,少數大保險公司則蒙受巨額虧損
近年來,投資收益在保險公司的利潤結構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投資活動對保險行業而言變得越發重要。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活動的頻繁,保險公司對于各種層出不窮的衍生工具投資也多有涉獵。但是,受到本身業務性質和監管法規的限制,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謹慎和保守的投資策略,將投資資產主要分布于高等級債券上,嚴格控制對高風險證券的投資比例。2006年,美國壽險公司平均53%的資產投資于最高等級的債券,19%投資于次高等級的債券,股票投資只占到凈認可資產的4.6%;非壽險公司投資于最高、次高等級債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別為67%、4%和16%。盡管許多保險公司持有次貸相關資產,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資風險暴露處在可控范圍內,因此受到此次次貸危機的直接沖擊遠遠小于商業銀行。正如美國保險信息協會(ISO)的副主席所評論的那樣:“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受到此次危機的影響很小……要感謝保險公司保守的投資組合管理策略以及州保險條例的嚴格監管。”
另一方面,少數大的保險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對激進的投資策略,在次貸支持類債券上進行了大量投資,從而蒙受了巨額虧損。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住宅抵押市場的投資額占公司全部投資資產的11%,遠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在次級房貸違約率上升的情況下,形成了巨額的投資虧損。2008年初,AIG宣布對次級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相關衍生品沖減111億美元,從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虧損高達52.9億美元,創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來最大的季度虧損紀錄。
2.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預計將有顯著上升,但迄今為止對市場的供給沖擊有限
次貸危機使得許多牽涉其中的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從而引發了很多訴訟案件。例如,由于銀行核銷和沖減次貸損失使得盈利大幅減少,甚至一些按揭貸款機構為此破產,引起許多投資者集體上訴,控告企業管理層誤導、錯誤披露或者其他失當行為。類似的訴訟案件還包括借款人訴訟房貸經紀公司、借款人訴投資銀行、監管機構訴商業銀行等。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07年,就發生了278起與次貸危機有關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許多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責任險(D&O)和錯誤/遺漏責任險(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員受到行為失當的時負責訴訟案件的法律費用以及部分法律賠償金的支付。訴訟案件的增多意味著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下的索賠數量將顯著增加,從而影響責任險業務的盈利水平。有人預計相關的索賠費用將高達90億美元。
盡管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肯定將隨次貸訴訟案件的增加而有顯著上升(許多財險公司的報表已有反映),但迄今為止,卻并沒有對責任險的市場供給產生大的沖擊。根據最新的一份調查報告,截止到2008年2月,在美國投保高管/董事責任險和錯誤/遺漏責任險雖然審查更加嚴格,但仍然可以購買到,并且這兩個險種的費率和保單條款也都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這種看似較為反常的現象其實背后有著一定的合理性。在經歷了石棉索賠、911危機、颶風等重大巨災事故后,美國保險公司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機制普遍大為增強。例如丘博保險公司(Chubb)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高了對高管/董事責任險的承保條件,甚至對一些風險較高的投資銀行和次級貸款經紀公司停止銷售此類保險,并相應調整再保險結構,從而將責任險的風險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由此,次貸危機雖然使得責任險的賠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提高了保險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對市場供給的沖擊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緩解。
3.債券保險市場受到全面沖擊,并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
次貸危機中受到最直接全面沖擊的保險領域為債券保險市場。所謂債券保險(bondinsurance)是指保險公司承諾在發行人違約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現代意義的債券保險1971年首先出現在美國的市政債券市場上,主要為各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提供擔保。其后,債券保險公司出于擴展業務的需要,將營業范圍從市政債券擴張到了各類高風險的資產擔保證券。目前,美國50%左右的市政債券在發行時都有保險擔保,相當數量的資產支持證券也購買了債券保險。據估計,受債券保險機構擔保的債券規模高達2.4萬億美元。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次貸違約率的上升增加了債券保險公司的虧損,并使得信用評級機構下調了對這些保險公司的評級。如全球最大債券保險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現公司歷史上最嚴重的單季虧損,AMBAC、FGIC等債券保險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評級,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進一步調低評級的可能。
債券保險是債券發行的最后一個環節,其主要作用有兩點,一是增加債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債券本身的信用等級;二是降低融資成本,特別是對于次貸支持債券這樣高風險的債券而言,保險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債券保險的存在對債券市場發展至關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債券保險實際上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為依托,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決定著其所擔保債券的評級,因此高評級構成債券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一旦債券保險公司的財務評級普遍下調,必然導致其承保的債券評級普遍下調,不僅將會使得持有這些債券的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將出現更大的資產損失,也會拖累那些本來風險較低的市政債券估值減少,給處于次貸危機中的債券市場帶來更大壓力。目前市政債券的2/3是由美國個人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總量高達1.6萬億,多數都有保險擔保。如果債券保險公司失去了3A評級,投資者持有的市政債券價格就會下跌,原以為低風險的投資出現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此外,危機減少了債券保險的供給,會增加市政債券的發行成本,從而進一步影響政府對學校、公共設施的投資(事實上,許多新發行的市政債券因為缺乏保險擔保,利率提高了幾倍,影響了融資的使用效率)。正因為債券保險的極端重要性,那些資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斷受到降級威脅的債券保險公司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引起了美國各界廣泛的關注。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采取的救助方案
隨著次貸危機不斷加重,美聯儲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機構注資等多種救助措施。在保險領域,由于無論是次貸相關投資的風險暴露還是職業責任險的賠付率上升都屬于對市場的局部沖擊,惟有債券保險不僅自身受到了全面沖擊,還直接影響到了債券市場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針對債券保險市場進行。這些救助方案有的來自政府(主要是債券保險公司最集中的紐約州政府),有的來自保險監管機構,有的已經實施,有的仍處在評估中。
關鍵詞:海南省;保險;保險訴訟;保險糾紛;調研報告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發案量快速增長,涉案金額不斷上升,日益引起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的關注,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險訴訟情況,更進一步做好保險工作,筆者對省內各保險公司2005-2008年的保險訴訟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海南省保險訴訟基本情況
最近幾年,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長。2005~2008年三季度,共發生保險訴訟501件,其中財險公司476件,壽險公司25件,涉案金額9695.84萬元。
財險公司發生的保險訴訟占了總量的絕大部分,這與其業務類型和性質有關。財險業務投保面廣,保單數量多,且像車險等容易出險,易產生糾紛。從案件涉及的業務類型看,財險公司發案最多的是機動車保險(含三者險、交強險、車損險)與車貸險。2005-2008年三季度。財險公司共發生機動車保險案件296件,車貸險案件153件。此外,責任險、企財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險、意外險等均有少量案件發生。壽險公司發生的25件保險訴訟中,壽險7件,健康險7件,意外險11件。
從訴訟結果看,有相當比例的保險訴訟以調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撤訴方式結案。2005-2008年三季度結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裁定240件(不包括準許撤訴裁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件,法院調解74件,原告撤訴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決、裁定或裁決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訴訟請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駁回訴訟請求106件。從數據上看,保險公司的訴訟勝訴率并不低,但這并未反映實際情況。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屬車貸險糾紛,因該部分案件數量較大,且判決結果帶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較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訴訟結果。在涉及其他保險業務的案件上,保險公司的勝訴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調解或撤訴的案件,相當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險公司滿足為前提。本調研報告的第三部分將對車貸險的法院審理情況進行分析。
二、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的主要焦點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由于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相關配套制度未能及時跟上,各保險公司暫時采用原有三者險條款履行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強險條款出臺。在此過渡期內,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險的客戶在出險后,認為保險公司應按強制險的性質進行理賠,并在遭保險公司拒賠后至法院。此問題在全國都比較普遍,各省法院對此也認識不一,認為該類三者險屬商業保險者有之,認為屑強制險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對此的認識也不統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意見也不一致。
在此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中認為所請示的個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險)屬商業保險,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要求各省法院參照此執行。即便在該明傳電報下發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認為2006年7月前機動車車主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才能進行車輛登記、年檢、上路,該險種實際上是強制保險,為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第三者強制保險承擔責任。海南省保險公司發生的該類機動車保險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審結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業保險審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強制險審理。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對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在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一般會追加承保保險公司為被告。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基本上都會提出抗辯,認為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不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從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大部分法官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較為認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區分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另外,視案件涉及交強險還是商業三者險,法官的判決會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時涉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涉及交強險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求償權,有6件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案處理;涉及商業三者險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從有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角度出發,認定其有直接求償權,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處理。
3 機動車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的約束力。部分法官在審理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損害賠償訴訟時,為使受害人得到賠償,突破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各保險公司對此反映較多,意見比較大。此類判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法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文和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不在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屬中國人保瓊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車輛乘坐人,按交強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法院認為,將保險車輛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違公平原則,為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二是法官認為機動者三者險的保險條款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幾起賠償訴訟中,法官認為保險合同關于免賠額的約定對受害人不具有約束力。這實際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與保險人、加害人與受害人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權行為時,法官在判決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判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車貸險
近幾年法院審理的車貸險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發生的車貸險業務。從訴訟情況看,各年度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有所不同。
2005年度訴訟焦點主要集中在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銀行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押物(車輛)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定負責賠償。該年度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沒有簽訂合作協議,或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沒有沖突,銀行放貸時要求所購車輛辦理抵押登記,車行為購車人提供擔保,且購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借款人(購車人)累計三個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視為保證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可向保險公司提出預賠申請,保險公司應于5個工作日內按賠付金額的100%預付。此類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明顯沖突。
第一類車貸險業務法院基本上判決保險公司對銀行處分抵押物或向保證人(車行)追償抵減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基本上認為保險事故已發生,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在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將車貸險合同認定為擔保,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對車貸險合同性質的看法不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保險合同的,一般不考慮車輛抵押權對保險責任的影響,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擔保合同的,則主張保障債權實現時物的擔保先于保證。
2006年,情況有了一定改變,法院基本上將車貸險合同性質定位為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在車貸業務辦理了車輛抵押的情況下,一般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
進入2007年后,法院對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絕大部分的車貸險案件中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三類情形:一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車貸險協議是擔保合同,但對保證方式、保險期間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19、26條),認為保險公司對貸款人履行債務的保證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銀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履約請求,即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車貸險案件按上述理由判決。二是因保險公司舉報貸款人涉嫌詐騙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法院裁定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車貸險合同約定,貸款購買的車輛應辦理抵押手續,因銀行與貸款人未辦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還有1起案件,法院認為銀行未能在貸款人不按期還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據此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保險訴訟中對免責條款的適用爭議很大。《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中提出,“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些規定使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的適用上處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傾向于嚴格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此類訴訟中基本上敗訴。保險公司因免責條款敗訴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曾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二是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有關內容印在《投保書》及《客戶權益確認書》上,但這些材料由業務員代客戶簽名,或由業務員代客戶填寫相關內容,最后由客戶在材料上簽名。這兩種情況法院均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三是保險公司接受某些單位集體投保人身意外險,因此類業務為簡易險。以單位或單位負責人作為名義投保人,相關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險人簽名,雖然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時已向名義投保人口頭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但因名義投保人不愿意作證,被保險人出險后,法院仍認為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判決其承擔理賠責任。
(四)個別含義不明確的保險條款
在保險訴訟中,有多起案件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條款含義成為案件勝敗的關鍵。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據《保險法》第31條,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如某壽險公司健康險投保材料中詢問客戶:“過去一年中你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檢查,服用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某客戶投保時回答“無”。在該客戶出險后,保險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經單位組織到醫院進行例行體檢,并認為此類體檢屬門診檢查范圍,據此拒賠。客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單位組織的體檢系例行檢查,門診檢查則是特定人因感到身體不適或對自己健康狀況的擔憂而進行的檢查,兩者有很大區別。該案終審法院認同客戶說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保險訴訟案件增長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訴訟的起因
保險訴訟發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寬,其發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從總體上看,保險訴訟的發生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 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這幾年社會各界大力開展“3?15”等宣傳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得到普及,公眾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保險消費者越來越懂得怎樣保護自己,保險投訴、保險訴訟等也相應增多。2008年,保監會系統共處理來信來訪13787件次,同比增長43%,其中投訴保險合同糾紛的有4204件,占37.83%;全國各消協組織共受理保險類投訴2218件,數量較2007年增長25.5%。
2 保險行業自身存在問題。一是保險產品條款設計不盡科學。主要問題有:條款定義不嚴謹,有兩種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條款相互矛盾;條款對相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二是開展業務不規范。主要問題有:因過于注重業務量增長,放松了業務管理,保險營銷員欺詐誤導,夸大保障范圍或收益率,代客戶簽名或填寫保單等,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免責條款適用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三是保險理賠服務未跟上,拖賠、惜賠甚至無理由拒賠現象較為突出。主要問題有:在投保時未向客戶提供或說明理賠的有關限制規定,出險后才對客戶言明;對客戶在提供理賠材料等方面要求過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圍。四是未能切實樹立科學的經營理念。目前部分保險公司開展業務還是以“寬進嚴出”為指導,對保險訴訟持消極放任態度,特別是在法律或合同條款規定較為模糊,可賠可不賠時,具
有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決后再說,如法院支持客戶請求再賠不遲。完全未考慮這些想法和做法對客戶造成的不便,以及對公司和行業形象產生的不良影響。
3 糾紛化解機制不健全。在公司層面,各公司大多設有專門的客戶投訴部門,對外公布專用投訴電話和相關信息,并制定了有關處理投訴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戶投訴處理專家委員會”等疑難案件內部協商機構和工作機制,但受經營理念、人員素質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調解糾紛作用;在保監局層面,保險合同糾紛類投訴不屬于監管部門的受理范圍,保險消費者權益得不到相應的維護;在行業調解方面,海南省保險行業協會雖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險糾紛,但因職權所限,很難發揮作用。在海南保監局的主導下,海南省保險業正在探索建立行業內的糾紛調解機制,但目前還未進入實質運作階段。
4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賠償訴訟時普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交強險制度實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傾向于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這導致海南省機動車保險訴訟案件劇增,占全部訴訟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決爭議較大的原因
1 適用法律本身比較復雜。適用法律是一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受知識背景、理解能力、認知程度等因素影響,不同的法官對同一類問題可能理解不同,這是由事物的復雜性所決定的。比較典型的如對車貸險性質的認定,把車貸險性質認定為保險合同或擔保合同,將導致判決大為不同。審判標準不統一,不管是對保險公司還是對保險消費者,都極易引起爭議。
2 法律政策環境變動較快,有些問題需要逐步取得共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都在不斷改革創新,相應的法制、政策變化比較大,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在某些問題上,受認知條件限制,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時間來慢慢取得共識。如上文所述,將2006年7月前銷售的機動車三者險的性質確定為商業車險,也經歷了一個時間較長的過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規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規定不明確,甚至互相沖突,也加劇了案件的爭議。
3 部分法官對相關保險業務不熟悉。保險行業是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具有一定特殊性。個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因對保險行業相關知識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險近因原則、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等問題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強調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突破了保險合同條款的明確規定,導致判決欠妥。
4 少數保險消費者對保險不了解。部分保險消費者因掌握的保險知識較少,容易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特別是當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時,心理上更為抵觸,對判決不理解、不認同。易對新聞媒體作過激的言論。如相關新聞記者也不了解保險,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報道,使爭議擴大。
5 保險公司法務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視不夠。有些公司負責人把工作重點放在拉業務上,對保險訴訟不重視,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務人員素質和能力未完全適應訴訟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險公司成立了獨立的合規法律部門或法制崗。并配備了專門的法律人員。如發生訴訟,大部分公司由內部人員負責相關的法律事務,遇上重大、疑問案件時才外聘律師。從人員素質看,大公司因訴訟量大,法律事務多,配備的法律人員相應素質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經營成本制約,法務人員由業務部門員工兼任,法律業務水平得不到保證。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認定問題上,有好幾起案件保險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院的相關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卻未提交最高院關于此答復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導致出現不利判決。再次是與司法部門的溝通不夠。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單位闡明相關問題,取得理解。各保險公司在開展保險訴訟工作時,與法院等部門有一定的溝通交流,個別公司還曾就相關保險法律問題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研等,但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個案問題,缺乏與司法部門之間定期、制度化的溝通機制。
(三)保險訴訟對行業發展的影響
保險訴訟對行業的發展既有負面的影響,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響保險公司和行業形象。保險訴訟案件多發、爭議點較多、問題尖銳,經過媒體的曝光或不當報道,具有極強的放大效應,容易損害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心。如果保險公司勝訴,有時反倒激起公眾的厭惡情緒,認為保險產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騙人的”,保險公司最終是贏了官司,卻丟了市場。二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合同都屬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銷售,同類型的保險合同如有問題,只要某起案件判決對保險公司不利,極易產生示范作用,風險迅速擴大,很可能醇成系統性風險。另外,訴訟量的增多,也將增加保險公司的訴訟成本,使經營成本大大增加。較為有利的方面,是保險訴訟將迫使保險公司正視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從而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從而有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
四、保險公司正確應對保險訴訟的策略建議
(一)端正應對保險訴訟的態度
保險訴訟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這有其客觀因素,我們應以正確的態度對待。一是不回避問題。對發生的保險訴訟,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眾和媒體披露相關信息,甚而諱莫如深,違而不談。應學會主動應對,可以將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作為典型教材,教育保險公司及其員工。二是正視問題。對保險訴訟中反映出來的各類問題,不要把重點放在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與當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著重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看保險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處,不斷加以改進。三是重視解決問題。要從實際出發,針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以改進。
(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完善內控管理,規范客戶投保、理賠等業務流程,注意加強對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機構、營銷員吃單埋單、銷售誤導、代簽名等違規行為。合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一是完善保險條款。條款要科學嚴謹,避免產生歧義;簡化保險條款,推進保險合同的通俗化;強調保險條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戶的負擔。二是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在客戶投保時認真仔細、客觀真實地解釋保險產品,特別是要在保險責任、免責條款、收益的不確定等涉及客戶重大利益問題上進行詳盡說明。三是把理賠工作切實抓好。推進理賠服務標準化,提高理賠工作的效率;強調理賠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戶提供不必要、過多的理賠材料;多引進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理賠工作,減少保險公司單方面估損、指定修理廠等行為,避免爭議。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堅決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四)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法律工作機制
重視保險法律工作,設置獨立的內部法制機構,充實法律人員配備;加強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的法律事務管理,由省公司集中處理保險訴訟,并按照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將訴訟案件報批或報備,在總公司的指導下開展有關訴訟工作:加強法律業務培訓,不定期舉辦法律培訓班、專家講座、研討會等;及時總結保險訴訟工作經驗,加強法律部門與產品開發、業管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針對保險條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出臺有效措施,盡快解決;搭建業內法律事務交流平臺,如充分發揮海南省保險業法律事務聯系制度的作用,加強各公司間的溝通與交流。
(五)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
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建立定期工作聯系制度等方式,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與交流。爭取法院等單位對保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動法院統一審判標準,妥善處理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免責條款的適用等問題。引導司法部門正確對待保險公司與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問題,避免因片面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破壞契約精神,助長保險詐騙、保險逆選擇之風,影響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一、次貸危機對美國保險業的主要影響
(一)多數保險公司由于嚴格控制次貸相關債券的投資而受到較小的直接沖擊,少數大保險公司則蒙受巨額虧損
近年來,投資收益在保險公司的利潤結構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投資活動對保險行業而言變得越發重要。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活動的頻繁,保險公司對于各種層出不窮的衍生工具投資也多有涉獵。但是,受到本身業務性質和監管法規的限制,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謹慎和保守的投資策略,將投資資產主要分布于高等級債券上,嚴格控制對高風險證券的投資比例。2006年,美國壽險公司平均53%的資產投資于最高等級的債券,19%投資于次高等級的債券,股票投資只占到凈認可資產的4.6%;非壽險公司投資于最高、次高等級債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別為67%、4%和16%。盡管許多保險公司持有次貸相關資產,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資風險處在可控范圍內,因此受到此次次貸危機的直接沖擊遠遠小于商業銀行。
另一方面,少數大的保險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對激進的投資策略,在次貸支持類債券上進行了大量投資,從而蒙受了巨額虧損。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住宅抵押市場的投資額占公司全部投資資產的11%,遠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在次級房貸違約率上升的情況下,形成了巨額的投資虧損。2008年初,AIG宣布對次級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相關衍生品沖減111億美元,從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虧損高達52.9億美元,創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來最大的季度虧損紀錄。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預計將有顯著上升,但迄今為止對市場的供給沖擊有限
次貸危機使得許多牽涉其中的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從而引發了很多訴訟案件。例如,由于銀行核銷和沖減一次貸損失使得盈利大幅減少,甚至一些按揭貸款機構為此破產,引起許多投資者集體上訴,控告企業管理層誤導、錯誤披露或者其他失當行為。類似的訴訟案件還包括借款人訴訟房貸經紀公司、借款人訴投資銀行、監管機構訴商業銀行等。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07年,就發生了278起與次貸危機有關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許多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責任險(D&O)和錯誤――遺漏責任險(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員受到行為失當的時負責訴訟案件的法律費用以及部分法律賠償金的支付。訴訟案件的增多意味著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下的索賠數量將顯著增加,從而影響責任險業務的盈利水平。有人預計相關的索賠費用將高達90億美元。
盡管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肯定將隨次貸訴訟案件的增加而有顯著上升(許多財險公司的報表已有反映),但迄今為止,卻并沒有對責任險的市場供給產生大的沖擊。根據最新的一份調查報告,截至2008年2月,在美國投保高管/董事責任險和錯誤/遺漏責任險雖然審查更加嚴格,但仍然可以購實到,并且這兩個險種的費率和保單條款也都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這種看似較為反常的現象其實背后有著一定的合理性。在經歷了石棉索賠、911危機、颶風等重大巨災事故后,美國保險公司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機制普遍大為增強。例如丘博保險公司(Chubb)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高了對高管/董事責任險的承保條件,甚至對一些風險較高的投資銀行和次級貸款經紀公司停止銷售此類保險,并相應調整再保險結構,從而將責任險的風險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由此,次貸危機雖然使得責任險的賠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提高了保險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對市場供給的沖擊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緩解。
(三)債券保險市場受到全面沖擊,并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
次貸危機中受到最直接全面沖擊的保險領域為債券保險市場。所謂債券保險(bond insurance))是指保險公司承諾在發行人違約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現代意義的債券保險1971年首先出現在美國的市政債券市場上,主要為各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提供擔保。其后,債券保險公司出于擴展業務的需要,將營業范圍從市政債券擴張到了各類高風險的資產擔保證券。目前,美國50%左右的市政債券在發行時都有保險擔保,相當數量的資產支持證券也購買了債券保險。據估計,受債券保險機構擔保的債券規模高達2.4萬億美元。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次貸違約率的上升增加了債券保險公司的虧損,并使得信用評級機構下調了對這些保險公司的評級。如全球最大債券保險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現公司歷史上最嚴重的單季虧損,AMBAC、FGIC等債券保險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評級,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進一步調低評級的可能。
債券保險是債券發行的最后一個環節,其主要作用有兩點:一是增加債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債券本身的信用等級;二是降低融資成本,特別是對于次貸支持債券這樣高風險的債券而言,保險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債券保險的存在對債券市場發展至關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債券保險實際上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為依托,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決定著其所擔保債券的評級,因此高評級構成債券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一旦債券保險公司的財務評級普遍下調,必然導致其承保的債券評級普遍下調,不僅將會使得持有這些債券的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將出現更大的資產損失,也會拖累那些本來風險較低的市政債券估值減少,給處于次貸危機中的債券市場帶來更大壓力。目前市政債券的2/3是由美國個人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總量高達1.6萬億,多數都有保險擔保。如果債券保險公司失去了3A評級,投資者持有的市政債券價格就會下跌,原以為低風險的投資出現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此外,危機減少了債券保險的供給,會增加市政債券的發行成本,從而進一步影響政府對學校、公共設施的投資(事實上,許多新發行的市政債券因為缺乏保險擔保,利率提高了幾倍,影響了融資的使用效率)。正因為債券保險的極端重要性,那些資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斷受到降級威脅的債券保險公司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引起了美國各界廣泛的關注。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采取的救助方案
隨著次貸危機不斷加重,美聯儲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機構注資等多種救助措施。在保險領域,由于無論是次貸相關投資的風險暴露還是職業責任險的賠付率上升都屬于對市場的局部沖擊,惟有債券保險不僅自身受到了
全面沖擊,還直接影響到了債券市場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針對債券保險市場進行。這些救助方案有的來自政府(主要是債券保險公司最集中的紐約州政府),有的來自保險監管機構。
(一)幫助困難的公司補充資本,加快新公司的審批
補充資本有助于遭遇困難的債券保險公司穩定或者提高信用級別,而新設立的實力雄厚的債券保險公司有助于提高市場供給,確保債券發行的順利。本著這一思想,一方面政府和監管機構積極與銀行、私人股權基金以及一些億萬富翁接觸,希望能對債券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并快速批準MBIA公司的融資計劃;另二方面,加快新公司的審批,以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如快速批準巴菲特在紐約新成立一家債券保險公司,巴菲特已向最大3家債券保險商AMBAC、MBIA、FGIC提出愿為它們承保的市政債券提供再保險,但不包括其他復雜的高風險金融工具。
(二)拆分債券保險公司。將市政債券與高風險的資產支持證券隔離
政府救助債券保險市場的首要原則是要確保市政債券市場的安全。因為市政債券本身的償債能力并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只是受到次貸支持債券的拖累而造成了估值下降和新融資的困難。換句話說,債券保險公司評級的下降主要是因為其承保的高風險次貸支持債券,而不是因為其承保的市政債券。有鑒于此,無論政府、監管機構還是遭遇困境的保險公司本身,都在考慮將債券保險公司拆分成兩部分,一個接管所有的市政債券保險業務,一個負責高風險的資產支持證券保險業務。將低風險與高風險業務有效隔離,有助于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三)修改債券保險的監管規則
以往,債券保險公司與其他普通的保險公司一樣,由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監管手段也與普通保險公司類似。然而事實上,債券保險公司并不是普通的保險公司,它主要承擔著信用風險的保險,需要特殊的、更加嚴格的監管。許多人將債券保險市場的風波歸咎于現有保險監管的不夠充分和不夠嚴格是有一定道理的。為此,以紐約州為首,各州的保險監督協會正在積極醞釀修改債券保險的監管規則,以提高監管效率,并防止債券保險公司不恰當地承擔風險。擬修改的監管規則主要包括:1 重新定義債券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2 提高債券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要求;3 加強對債券保險公司信用評級的監管。此外,還有人建議將債券保險公司交由聯邦監管,并且建立類似存款保險制度那樣的債券保險擔保制度。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始終堅持保險投資的穩健性原則
從保險的業務特點來說,投資的安全比投資的收益更為重要。大多數國家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活動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例如對某一類資產設定具體的投資比例、對高風險投資施加很高的風險資本要求等。美國多數保險公司之所以免于受到次貸嚴重沖擊,與堅持投資的安全原則密不可分。在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日益拓寬的背景下,無論是保險公司制定自身投資策略還是監管機構制定相應投資法規,都應該以穩健投資為首要堅持原則,將投資風險限定在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保險投資活動的可持續順暢發展。
(二)強化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
隨著保險承保能力的擴大和經營環境日趨復雜,風險管理對保險公司的意義變得越來越重大。只有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才能順利應對意外事件的沖擊,減少行業發展不必要的波動。次貸危機之所以對美國職業責任險市場的沖擊較小,充分說明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相反,我國保險公司目前對風險管理重視不夠,應該向美國學習,提高對風險管理的認識深度,采取各種措施努力強化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與此同時,監管機構在制定各類監管法規和實施現場、非現場檢查時,也應該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和控制能力列為重點的要素。
(三)建立反應靈活、覆蓋全面的監管體系
【關鍵詞】 健康保險 補償原則 定額給付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起步較晚,結合實際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健康保險實行補償制和給付制相結合的原則,還是完全的定額給付制是這個問題的焦點,筆者認為,健康保險擬全部適用定額給付,將更有利于其又好又快地發展。
1. 健康保險現行條款在實踐中引發的賠付爭議
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醫療費用支出急劇地攀升,人們對健康保險的需求在不斷增加。然而,就在健康保險迅速發展的同時,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適應我國實際國情的因素逐漸地顯露出來。一些健康保險訴訟案例,值得關注。
案例一: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可以兼得 盛全公司為本單位229名職工在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2萬元、附加團體意外醫療保險每人1萬元的險種。保險期間內,員工陳大志在工作中意外受傷,定為七級傷殘。在宜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了工傷醫療費7932.9元及傷殘補助金。隨后,陳大志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保險公司拒賠。之后,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陳大志保險金12900元。
案例二:第三者的補償不能免除保險人的責任
騎自行車過公路的周某與陳某駕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周某受傷,此事故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在保險規定的時間內,周父向保險公司提交了賠案材料。保險公司不予受理,隨后,周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50000元。
類似上述案例還有很多。歸根結底是現行法規與保險合同之間的沖突引發了這些訴訟案件。這些沖突、爭議嚴重地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形象。如果不能盡早盡快地解決這個問題,會影響健康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所以,我們需要研究健康保險的賠償原則,即補償制與給付制的關系 。
2. 在發展健康保險中實行定額給付更適應我國國情
2.1損失補償與定額給付的關系
“損失補償原則” 適用于財產保險理賠。一方面,必須以“保險人代位追償權制度”和“物上代位權制度(委付制度)”為基礎;另一方面,必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及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事先約定為前提,這在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定額給付原則”適用于人身保險給付。一方面,人身保險金額的確定沒有實際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另一方面,投保人通常依據其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其繳納保費的經濟能力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范圍內的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
由此可見,二者是適用兩個領域的互不相干的原則。但是,健康保險恰適用這兩項原則,并成為相輔相成的關系。
2.2在我國健康保險將補償與給付原則結合使用,不便操作,難取信于民
根據中國保監會于2006年頒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商業健康保險可分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在實踐中,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健康保險產品主要有定額給付型、費用補償型兩類。定額給付型保險包括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從形式上看是人身保險,但其保險標的實質上是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而支出的費用支出即財產,因而屬于財產保險性質。然而,醫療保險中的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一經患有責任中約定的疾病,經過專科醫生的診斷,不必治療即可獲得約定的保險賠付,因此,可以看到醫療保險既有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又有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但是,在理賠實踐中,保險人認為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和重復賠償,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面對這種保險法律規范的不明確,導致對健康保險理賠的混亂和不統一。保險人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想法不賠付或少賠付,因此,難以取得被保險人的信任。
3. 實行全部的給付原則能促進健康保險的快速發展
3.1健康保險適用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是歷史發展的要求
我國《保險法》修正案,第92條對保險公司的業務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2005年國內第一家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開業。截止到2012年我國有5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保險市場巨大需求的吸引,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數目還在增加。
在這種多家經營的激烈競爭局勢下,健康保險已經以獨立的保險形式而存在。如果健康保險不調整賠付原則,那些享有公費醫療和社會保險的人就會質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誰不會算賬呢?人們都知道意外傷害醫療和住院醫療的損失不僅僅是住院醫療費,還有事業損失、學業損失、拖累親人的損失等費用。享有社會保險和公費醫療保險的人雖繳納了與其他人同樣的保險費,卻只能報銷剩余部分的醫療費,深感有失公平。保險公司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如果健康保險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將有利于其業績的增長。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是適應我國國情的有益選擇。
3.2健康保險實行全部的定額給付原則的積極作用
3.2.1體現公平原則。商業健康保險體現“個人公平”原則。投保人按照自己的實際收入投保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多繳多保。體現著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調動投保人的積極性。
3.2.2控制醫療費用。我國健康保險的經營模式是,“被保險人看病,醫院治病收錢,保險公司買單”。這種“買單式健康保險”,刺激醫療機構多提供服務,造成保險公司的風險難以控制。如果保險公司在對醫療機構做充分的調查和研究后,可設計適應當地特色的平均定額給付方式。這是國際上比較流行的一種付費方式,有效地控制了醫療費用,減少了保險人的賠付風險,控制經營成本和醫療費用。
3.2.3減少法律糾紛。保險法律對健康保險的賠付規范不明確,導致保險糾紛與爭議時有發生,給法院判案帶來很多麻煩。在筆者關注的案例中,法院均是適用定額給付原則對案件進行審理。這些案件在法院受審后,均得到了令人滿意的答復。本文列舉案例適用法律恰當,這不僅對以后的判決意義十分重要而且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了保險公司的形象,也為我們指明了經營的方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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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保險報.商業醫療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OL].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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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1
一、全力防范虛假賠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離職員工方忠良,利用職務之便,與修理廠勾結,采用汽車套牌、虛假的發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過訴訟來達到其賺取或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在我們與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和杭州營業部的配合下,不僅粉碎了其企圖,而且爭取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兩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額就達到14萬余元。通過我們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損失的發生。這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義買得二手車然后套用河南電力公司的號牌,制造單方保險事故,謊稱車輛是方忠良母親顧美珍所有,以原告顧美珍的名義,由方忠良作為人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訴訟標的8萬余元。案件發生后,通過永安河南公司協查得知,河南省電力局的車輛不曾到過浙江,而且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停在電力局大院沒有使用。掛真實車牌的車主河南電力局出具了所有權證明,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親是車輛所有權人的事實。我們去過公安、法院,還多次向保監局反應情況,經過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訴訟,放棄了車輛的理賠。
幾個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親的名義就另一輛寶來汽車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車輛也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發生的單方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是在事故發生10來天之后補開的。方忠良用一張假的汽車修理發票向法院主張保險賠償近6萬元。該案我公司定損員定損3萬余元,一審由杭州營業部法務人員參與了訴訟。一審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顧美珍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由本法律顧問擔任訴訟人。起先中院法官認為,既然事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沒有道理的。在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溝通后,我提出了有力偽造假的發票證據,并且把河南電力局的案件作了書面報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經過兩次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顧美珍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按照本人的請求,將案件進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
僅上述兩起事故,經過我們法律顧問的努力,就為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14萬余元。
二、積極參與理賠案件處理,盡力使公司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機構都由法務崗參與訴訟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顧問應訴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來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說明。
杭州濱江區的章毛案,章毛開車撞死了人,理賠案件在交強險結案后,受害人親屬反悔,以城鎮標準為訴訟請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濱江區人民法院。起先主審法官認為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城鎮標準理賠,在三次庭審后,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終于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湖州茂興化纖有限公司雷擊案,原告茂興化纖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本案在理賠過程中對于保險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只是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接到委托后,我們分別向浙江省氣象局和湖州氣象局取證,得到證據表明,原告主張的時間沒有發生雷雨天氣。于是我們按照拒賠處理,后來在法官的主持下,該案以明顯有利于我們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進行了調解。
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時未妥善盡到保險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一審按照近40萬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經過努力,以23萬元賠償金額的方案進行了調解。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2
精誠合作又一年,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里,在貴公司領導的科學決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的廣泛、努力配合下,并經我們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舊的一年過去了,新的一年飄然而至,為總結工作,繼往開來,以更好開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現將過去一年以來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貨款的訴訟案件,主要有三個,一是__縣__鎮潘__拖欠貨款案,二是廖__貨運合同糾紛案,另一是廣東省__縣何__等人拖欠貨款案。現三案早已結案并已申請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前一案,經我們與__縣人民法院的積極、主動配合,并多次、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使得執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時退回了我公司的訴訟保全保證金,潘__所欠的貨款也依法執行完畢的園滿結果。后兩案,執行工作很不順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居無定所且現下落不明,我們目前還未掌握他們的行蹤及定所,法院也因我們提供當事人的住所不能而無法開展執行工作,使得后兩案的執行尚未了結。從而無形中導致了公司的眼前損失。在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積極主動多方打探上述兩案當事人的蹤跡,催促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該項損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及指導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務部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出具律師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及時清償貨款,以使得公司貨款及時回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員工人身權利,應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見書。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員工孫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脅我公司主要領導李__并進行敲詐勒索錢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時,我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同公司領導研究孫平的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后果。
通過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孫__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確表示:孫__的行為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已涉嫌犯罪。為制止不法行為發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們建議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偵查,以追究孫__的刑事責任。為此,連續兩次向公司出具了兩份關于孫__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3
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時間里,在貴公司領導的重視以及公司法制及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經過我們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在這期間發生的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總結經驗,發揚長處,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將到來的新的法律事務,現將過去一年時間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重點作好公司債權案件訴訟及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顧問會同公司法務部門,對公司存在的債權、債務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礎上對所有案件進行了進一步深入。
對所有公司應收賬款進行分類,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催收工作。
1、對于證據比較充分拖欠時間比較長的案件的直接起訴進行訴訟。
2、對于有償還意愿并表示繼續償還的在可控范圍內的案件由專人進行負責。
3、對于欠款時間長尋找相對人有難度的交給公司新設立的清欠辦進行處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師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
5、由公司領導層對負責催收工作的專人進行督導。
其次,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積極處理執行、訴訟案件 件。2010年主要處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華西、達龍地產案件,
1:滄州中院 協助執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發,
3 :河北高院的開庭。
4:配合北京取證
5:河北高院艱苦判決
6;河北高院的判決修改 最終使本案塵埃落定。 此案擇機申請執行
B:山東海德路橋、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滄州申請執行工作
2: 溝通工作(審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訴工作多次(石家莊)
4:撤銷執行后的取證工作 。明年重點申訴
C:德州天元集團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審工作,
1:歷經任丘開庭、
2:滄州法院證據的重新調取。
3:滄州開庭
4:滄州質證等工作
5:現已終審。 本案明年重點申訴
D:四川力量案件,
1:證據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詢檔案
3:配合相關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執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執行
6 : 北京執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點 執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興建筑總公司催款
2:對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經完畢
三:吳中華案件
1:判決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滄州、泊頭 執行
3: 催款人員積極催討。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執行
2 轉回北京執行 現已經中止執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興法院執行工作(多次配合溝通)
2;唐山查詢發現證據。
3;現已經裁定施工方不許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過工作已經收款。
七:沈陽冠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訴訟,并以開庭 現沒有結果。
八:福建省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訴訟 ,歷經開庭 查封 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九:沈陽興大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歷經開庭 ,查封 ,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大連市金州區橋梁工程有限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二: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 歷經 因為主體問題現已經撤訴。
十三: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四: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七、進一步深入公司各個方面,協助規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們積極、主動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并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
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債權、債務制度管理方面,我們與法務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發京建債權、債務管理辦法》,規范了新訂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債權、債務預警機制,細致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務部債權、債務催要中的職責;新發京建合同經辦人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會計部門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債權、債務催收中總經理職責等。
協助公司人力資源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公司進行人力資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規熟悉的優勢積極參與其中,建言、建策為公司人力資源改革的成功進行作出了自己貢獻,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評。
公司法律顧問和法務部制定了《合同會簽管理辦法》,對公司制度建設作出了貢獻。
公司法律顧問繼續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參加公司例會對公司運營情況及公司各個職能部門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和溝通。
進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顧問與各個職能部門及沈陽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漢分公司的領導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并且在今年進一步加深。直接致電各分公司領導處理公司涉法問題,省去中間環節,及時、迅速的解決有出現的問題,為各個分公司業務正常進行保駕護航。
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全力協助公司各種工作,盡職盡責,配合做好危機處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議,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在公司業務擴張、快速發展階段,公司投資香河工業園區工作中的建議通過細致考察、精心計算成本,詢問協商工作流程,對對接環節等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為公司發展保駕護航,避免失誤。
八、舉辦講座,對公司員工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
在過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舉辦了預防職工職務犯罪、合同簽訂管理法律培訓講座,提高了廣大職工對職務犯罪的認識,對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們一年以來的顧問工作總結,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欣喜看到,公司的業務飛速發展,公司的運行有序規范,訴訟事務明顯減少。這在客觀上,與我們顧問律師及法務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權經營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明年的工作重點是:
(1)緊緊圍繞債務清欠這個工作重點加大訴訟案件處理的力度。對本處參與訴訟的案件,一是積極做好取證、上訴、申訴工作,加強對公、檢、法等部門的公關,爭取早日結案,盡量避免訟事纏身。
(2)根據授權范圍,加強對下級公司訴訟案件的指導和援助。凡公司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們將積極提供援助,進行案情分析、取證、公關等工作。
一個月前,石剛收到了商標評審委下發的證據再交換通知書,才得知撤銷直通車商標的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 2328.HK),于2013年4月23日向商標評審委提交了直通車案件的補充理由及證據。
石剛的律師、北京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陳若劍律師分析稱,這說明很有可能是商標評審委對“直通車”商標撤銷案有了初步的結論,因此申請人人保財險才再次提交了補充理由及證據。但被申請人石剛至今并未收到商標評審委的任何書面結論。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采訪了人保財險的律師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偉,徐律師稱,人保財險關于直通車商標案件由于涉及多個法律程序,目前距結果出來尚待時日,至于詳細情況,徐律師稱未經客戶許可,不得泄露案件進展情況。
這起涉案數額超千億元的商標爭奪戰已歷時一年。和君創業資訊集團首席合伙人李肅曾表示,這起案件堪稱是“IPAD侵權事件國內版”。
踏上維權之路
2011年,石剛發現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使用“直通車”商標,石剛便對其提出要求:“‘直通車’早已被我注冊為商標,請撤掉已被當作品牌宣傳的‘直通車’文字。但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并未予以理會。”
隨后,石剛經過調查發現:人保財險投入大量資金,通過多種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宣傳以“直通車”為服務品牌的財產保險業務,甚至有一款商業性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名稱就叫“直通車”。
2012年2月28日,石剛向人保財險發律師函以期盡快得到協商解決。人保財險未予理會,3月15日,石剛請公證處人員在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做事實公證,3月19日到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人保財險在收到法院傳票后,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商評委申請“撤銷”和“商標異議”;2012年3月至6月間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后遭駁回,不服裁定又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被駁回。
2012年9月,石剛的訴訟最終還是在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開庭,10月再次開庭,但至今懸而未決。
人保財險提出撤銷“直通車”商標的理由源于商標局的規定,即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就可以到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因此,人保財險在收到訴訟之后,就提交了撤銷的申請。一名律師對《證券市場周刊》記者解釋道,如果商標被撤掉了,人保財險也就不存在侵權了,這屬于訴訟上的技巧。
記者從國家商標局備案信息中獲悉,“直通車”商標注冊號為4207334,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幾乎包括保險所有業務范圍。商標申請成功后,“直通車”商標在大連已有多家保險機構在使用。石剛先后將“直通車”商標授權許可給大連合盟保險有限公司、大連亮點傳媒發展有限公司和大連九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從事保險業務等相關經營。
到底誰存在惡意
2013年4月1日,商標評審委向直通車撤銷商標申請人人保財險發出了證據交換通知書。商標評審委稱,申請人提出上述商標評審申請,已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請人發出答辯通知。
4月23日,人保財險向商標評審委提交了直通車案件的補充理由及證據。人保財險稱,根據《保險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被申請人石剛明顯不具備從事保險行業的資格和許可,其于36類上注冊“直通車”行為有惡意搶注的嫌疑。同時,根據被申請人已經啟動的訴訟程序及相關證據亦明顯可以獲知,其惡意搶注“直通車”商標的目的在于獲得巨額賠償。
石剛在質證答辯意見中辯稱,他從事保險行業工作二十余年,不僅本身具有中國保監會頒發的兩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且至今有效,而且在2003年成立的由本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大連興泰保險有限公司具備有中國保監會核準頒發的《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他具備保險行業的資格和許可,不存在惡意搶注和索賠的行為。
根據石剛提交的證據顯示,人保財險公司所屬部門在2007年5月18日將“人保財險直通車車險管家”以圖形加文字形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申請號為6057025,注冊申請未被審核通過,在1年后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審核通過的申請號為6057025注冊申請商標中去掉“直通車”三個字并略作改動后,于2008年11月12日在36大類、3601群組提交申請號為7052545\7052694的注冊申請,商標注冊成功。
石剛認為,人保財險公司早在2008年11月12日前就已知曉保險條款特殊命名需商標注冊,就已知曉在36大類3601群組中“直通車”商標已被注冊,可是人保財險公司還以商標性質使用至今,這種無視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具有非常明顯的惡意。
人保財險稱,早在2004年前已經開始使用“直通車”商標并用于業務宣傳上,石剛因當時與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存在業務往來,應當知曉“直通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情況。同時,石剛無視2002年《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規定,于2004年8月搶先以個人名義在保險業務類別上申請注冊“直通車”商標是明顯的惡意搶注行為,現行保險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因此該商標應被撤銷。
人保財險認為,通過該訴訟案件可以明顯看出,被申請人石剛的個人注冊行為不是為了合法使用商標,而是為了獲得巨額賠償,其注冊行為存在明顯的惡意行為。
阻礙人保集團上市
人保財險表示,經國務院批準,作為人保財險母公司的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稱“人保集團”01339.HK)在香港聯交所及上海交易所整體上市。在此之前,石剛及九星公司借人保集團在香港上市聆訊之前的時機,通過召開新聞會方式惡意炒作訴訟案,是濫用訴訟權的行為,其實質用意就是引起社會各界的非正常關注,進而達到惡意索賠的目的。
石剛的直通車商標侵權訴訟還曾被人保財險認為影響了人保集團在H股的上市進程,但“直通車”商標是否要撤銷至今還沒有結果,而石剛訴人保財險侵權的民事訴訟也未作出判決。2012年12月7日,人保集團已在香港H股上市。
人保財險認為,由于石剛及九星公司的和惡意炒作,香港聯交所多次要求人保集團對此案進行解釋和說明,對人保集團的上市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同時也會對人保集團下一步在上海交易所的上市造成嚴重的影響。
事實上,人保集團公司是中國目前最大的保險公司之一,全國下轄數以千計的分支機構,且該公司已經在香港上市。人保財險公司在其業務領域商標性地使用“直通車”注冊商標,尤其是“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經中國保監會批復后,人保公司便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了大量的宣傳活動,并迅速占領了各地市場。
石剛對“直通車”注冊商標的使用空間受到嚴重侵害或侵占,其拓展市場發展的空間、塑造品牌形象的權利受到了嚴重的抑制,扼殺了保險行業的創新,其合法權益被粗暴踐踏;因此,商標權人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標專用權,商標的經濟功能無法實現。
一、全力防范虛假賠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離職員工方忠良,利用職務之便,與修理廠勾結,采用汽車套牌、虛假發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過訴訟來達到其賺取或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在我們與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和杭州營業部的配合下,不僅粉碎了其企圖,而且爭取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兩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額就達到14萬余元。通過我們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損失的發生。這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義買得二手車然后套用河南電力公司的號牌,制造單方保險事故,謊稱車輛是方忠良母親顧美珍所有,以原告顧美珍的名義,由方忠良作為人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訴訟標的8萬余元。案件發生后,通過永安河南公司協查得知,河南省電力局的車輛不曾到過浙江,而且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停在電力局大院沒有使用。掛真實車牌的車主河南電力局出具了所有權證明,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親是車輛所有權人的事實。我們去過公安、法院,還多次向保監局反應情況,經過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訴訟,放棄了車輛的理賠。
幾個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親的名義就另一輛寶來汽車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訟。該車輛也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發生的單方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是在事故發生10來天之后補開的。方忠良用一張假的汽車修理發票向法院主張保險賠償近6萬元。該案我公司定損員定損3萬余元,一審由杭州營業部法務人員參與了訴訟。一審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顧美珍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由本法律顧問擔任訴訟人。起先中院法官認為,既然事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沒有道理的。在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溝通后,我提出了有力偽造假發票證據,并且把河南電力局的案件作了書面報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經過兩次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顧美珍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按照本人的請求,將案件進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
僅上述兩起事故,經過我們法律顧問的努力,就為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14萬余元。
二、積極參與理賠案件處理,盡力使公司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機構都由法務崗參與訴訟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顧問應訴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來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說明。
杭州濱江區的章毛案,章毛開車撞死了人,理賠案件在交強險結案后,受害人親屬反悔,以城鎮標準為訴訟請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濱江區人民法院。起先主審法官認為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城鎮標準理賠,在三次庭審后,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終于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湖州茂興化纖有限公司雷擊案,原告茂興化纖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本案在理賠過程中對于保險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只是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接到委托后,我們分別向浙江省氣象局和湖州氣象局取證,得到證據表明,原告主張的時間沒有發生雷雨天氣。于是我們按照拒賠處理,后來在法官的主持下,該案以明顯有利于我們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進行了調解。
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時未妥善盡到保險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一審按照近40萬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經過努力,以23萬元賠償金額的方案進行了調解。
紹興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在法律顧問的努力下,判決我公司商業險不承擔保險責任。僅這一個案子,就為公司挽回了20萬元的經濟損失。
嵊州照相館失竊案,原告訴訟請求8萬元。我上網查詢了照相器材的價格,結合承保情況,在法官的支持下,迫使原告答應了3萬余元的調解方案。
諸暨呂建云保險合同糾紛案,爭議標的4萬元左右,由于我公司承保時呂建云的車輛就已經過了年檢時限,我公司盡管已盡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但是不能改變我們承保不可保風險的事實。本案仍在調解中,為了減少損失,我們將以5千到1萬的金額爭取調解。
溫州胡榮會案,貴州人胡榮會在交通事故后重傷一級傷殘。該案一審由公司法務人員參與,一審判決中包含了56萬元的護理費和23萬元的后續治療費。法律顧問了解到胡榮會死亡的事實后,要求溫州公司上訴,但是因為法務人員超期沒有繳納上訴費被溫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訴。后來在溫州公司的要求下,法律顧問親赴貴州,取得了案件再審需要的關鍵性證據。本案面臨執行,我們即將申請抗訴啟動再審程序。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訴訟環境對保險公司并不有利。法官、仲裁員從弱者保護的角度出發,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一般都會傾向于被害人或者被保險人。比如杭州營業部王琪人身保險爭議案,爭議焦點是非醫保用藥應不應該理賠的問題,我公司一審二審都遭遇了敗訴。但是本法律顧問準備為公司免費打再審官司,希望能夠從法律的角度討個說法。
三、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和法律建議書,指導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門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就環峰石油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案,該案法律顧問是人,因為爭議起源于機構與被保險人簽訂的統保協議,本法律顧問出具了法律建議書,要求分公司嚴查類似協議。
(二)就湖州王梓勤勞動爭議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案由其他人處理的,到本法律顧問處已到賠償判決生效階段。該案與王梓勤截留保險費案件相關聯。本法律顧問從實際出發,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在湖州公司的配合下,得到了湖州法院的諒解,本案至今未被執行。
(三)就紹興尉杏芳勞動爭議案,出具法律意見書,還為公司人事部門草擬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和通知等法律文書。
(四)妥善處理了杜亦東勞動爭議案,勸說并迫使杜亦東撤回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由于杜亦東具備豐富的保險從業經驗,有良好的業務資源,于是經過多次協商,起草了與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并協助談判,最終和杜簽訂了協議。
(五)從豐富的應訴經驗出發,給公司承保部門提出約定爭議處理途徑的法律建議。由于浙江杭州地區的法院對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交強險都不分項處理,而杭州仲裁委在處理時就會考慮這一點。于是建議杭州地區的爭議處理約定仲裁。而由于仲裁委的整體管理不如法院規范,那么建議杭州以外的機構的保險單上,約定法院訴訟作為爭議處理途徑。
(六)積極聯系中國青年報記者,為山東濰坊法院違法執行案件討說法。溫州公司承保的車輛在山東昌樂縣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把侵權人和溫州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審溫州公司缺席被判決承擔6萬元的經濟賠償責任,因為不服溫州公司提出了上訴,并繳納了上訴費。但是在等待上訴開庭階段,卻等來了一審法院的執行法官,不僅執行了6萬元的保險賠償金,而且執行走了16萬元的罰金。在分公司法律事務人員向本顧問反映了這情況后,我十分重視,多方聯系了中國青年報的主任記者,請他們介入采訪。目前中國青年報的采訪審查流程已經走完,本顧問也在準備前往了解情況的階段。相信通過努力,事情會有良好進展。
三、為規范公司管理,審核理賠單證,加強培訓,提供咨詢,繼續出謀劃策。
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理賠服務工作,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發訴訟風險。在分公司風險管理部和車險管理部的要求下,本法律顧問對公司理賠單證逐單進行了審核,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見,依法對其進行規范。
保險業務不僅具備經濟屬性,更具備法律屬性。公司的所有經營管理活動,都應該在保險法的框架內進行。在新保險法實施后,本法律顧問及時向分公司提交了《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影響》,同時與分公司各有關專業討論研究,做好新法實施后的有關準備工作。
為了使公司適應新的保險法,讓理賠人員知道并熟悉新保險法,在富陽本法律顧問分兩次對分公司下屬各機構的理賠負責人和理賠人員進行了法律培訓,以提高其法律意識,用法律知識規范從業行為。
在平時工作中,本顧問并不因案件是否委托而作不同對待。比如在一起損失擴大案件中,盡管沒有委托,公司法務詢問處理思路,我把應訴技巧和對策悉數向他作了講解。平時各機構理賠管理人員,在遇到實際問題的時候,也都會咨詢,比如使用臨時號牌駛出了規定區域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應該理賠的問題,比如和法官溝通出現困難的時候,比如財產險理賠的比例問題,比如訴訟案件程序問題等等,我向來是耐心解答,認真輔導,出謀劃策。
四、審核業務員管理合同和保險業務合同,以杜絕不合規風險
(一)審核了《業務員管理規定》和《業務員勞動合同》,并就一部分營銷人員的合同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法律建議。
(二) 審核了永安臨海支公司《醫療責任保險協議》,并提出了審核意見。
五、 坐班顧問,參與業務談判,協助各業務管理部門的工作
一年來,每周至少一次在分公司坐班,處理法律咨詢和顧問事宜,從未中斷。而且只要各部門有需求,本顧問都會安排時間幫助解決。
某年10月20日,B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自行車保險協議》,約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B公司銷售的所有自行車都由B公司出資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附加自行車盜竊保險;保險公司負責向B公司提供各種必要的單證及宣傳資料,并提供有關保險業務知識的指導;B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領取單證時,應一次性付清需保單的保險費,并在保單銷后,及時將副本歸還保險公司;手續費為保費的10%;自行車條款按照保險公司有關條款執行;在B公司銷售自行車的過程中,B公司應維護保險公司的聲譽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應負責挽回影響合損失。保單期限為一年。
協議簽訂后,B公司分幾次向保險公司付款并領取保險單,并在銷完保單后將副本交還保險公司。期間,B公司在報刊上推出“買車送保險”廣告。消費者購車之后,由B公司在保險公司保單上填寫車牌號、鋼印號、保險期限等。
次年3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發出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許可證的兼業人須申請領取新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兼業)》。4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又發文規定了保險兼業人應具備的條件。
由于B公司沒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兼業)》,保險公司級書面通知B公司終止《自行車保險協議》,而B公司因消費者要求履行“買車送保險”的承諾而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遂發生訴訟案件。
法院對于本案的審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B公司購買保險公司的保險,然后將保單贈送給購自行車的消費者,根據《保險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以及根據《保險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B公司實際上是投保人,消費者為被保險人,《自行車保險協議》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履行財產保險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無論是從名稱,還是從對內容的分析來看,《自行車保險協議》均應認為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委托得由被保險人取消委托而終止,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終止《自行車保險協議》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同意《自行車保險協議》是一份委托合同,但是根據《保險法》第132條的規定,“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納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及B公司不具備兼業人資格的事實,認為《自行車保險協議》因一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而屬于無效合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B公司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保險關系,由于B公司不具備兼業保險人的資格,《自行車保險協議》無效,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恢復原狀,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復,故判決《自行車保險協議》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對B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評析
關于第一種意見,認為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車保險協議》是財產保險合同的看法實際上是對《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險公司付款實際上是為真正的投保人-購車的消費者墊付保險費,而非作為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從本案事實可以看出,B公司承諾“買車送保險”是以墊付保險費的形式讓利于消費者,以達到促銷的目的。
2.B公司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種自行車保險的保險標的為已售出的自行車,而不是B公司庫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車;對于已售出的自行車,B公司既無所有權,又無使用權、經營管理權,也無其他債權,即沒有任何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本案中購車的消費者卻具備了這一條件。
3.無論從名稱還是從內容的分析來看,《自行車保險協議》均應認為是委托合同而非財產保險合同。從名稱上看,該協議明確稱為“協議”;從內容上看,該協議不具備《保險法》第19條對保險合同內容要求的規定,相反該協議規定了手續費的支付標準,而且規定了保險公司對B公司應提供保險業務知識指導,以及B公司應維護保險公司的“聲譽及利益”等,根據《保險法》第125條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上述內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險法》對保險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