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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的重要性,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美國權威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為達成經營的效果及效率、財務報道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這一定義至少反映了幾個基本觀念:一是內部控制講求的是過程,而非結果本身;二是內部控制是由“人”執行,受“人”影響整個過程,并非僅是政策手冊與表格,而是來自組織內各個分支機構、每一個階層、每一個崗位的人;三是內部控制只能為企業管理階層提供“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四是通過不同類別的內部控制相互配合,以一種、多種或重疊性的組合類別達成多項管理目標。
內部控制的全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在實現單位目標時借以保全所獲得資財、有效地利用資財的管理過程,其實質,就是有效地執行經營策略的一種管理控制。在不斷的重復經營過程中,管理人員在特定的環境和期限內,按照內部控制的相應要求,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去完成作業或工作任務,從而實現整體經營策略和目標。
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用以規定和指導經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涉及到包括業務、財務、理賠等事項在內的一切經營活動,具有很強的管理功能。有了良好的內部控制,不僅能使決策領導信賴各級經營管理者、上級機構信賴下級機構的管理人員、干部信賴員工,而且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也能充分理解和執行上級的意圖,進而取得良好的經營效果。因此,完善的內控體系對于保險公司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突出有效發展、發揮服務保障功能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
隨著我國保險業務規模的高速發展,保險公司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指導和影響下,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方面逐步形成了比較好的局面,合規與效益主題日益突出,持續健康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一是從思想認識上看,內部控制的觀念逐漸被廣泛認同。得各級管理層進一步認識到了不斷加強和完善內控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從制度建設上看,內部控制制度逐漸得到規范。近些年,保險公司加大了包括業務、財務、理賠、中介、行政、人事、黨紀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為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完善做了良好的鋪墊;三是從實踐過程上看,各項內部控制舉措一并實施,在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基礎和經驗。
近年來,由于少數保險公司的規范意識薄弱,不僅加大了行業競爭,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有的地區甚至存在普遍性、階段性的惡劣市場環境。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具有領頭羊作用的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在鞏固基本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帶頭加快內控體系建設的步伐。
一是要大力推廣內部控制理念。國有大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層次不一,包括一些管理人員在內的員工,在內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上認識仍然不到位,這對于內控體系的建設十分不利;二是要盡快完善具有適應性、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個性化內控制度。當務之急是要在現有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前提下,逐步完善、健全、設計基于自身經營管理特點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三是要亟待解決內控崗位人員不足、內控部門獨立性不強、內控建設覆蓋面不廣、內控執行強度不夠等問題。
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關鍵認識
從目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和面臨的任務來認識,應在“五個需要”上深刻理解、充分認識。
(一) 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經營效率的需要。保險公司在行業內和市場上是否有好的表現,首先反映的是經營能力。是否具備對生存條件的適應能力和選擇能力、是否具備對經營前景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是否具備對來自外界刺激干擾的自動反應能力和排除干擾能力,關鍵在是否有完善的激勵機制,以增強企業活力,充分挖掘潛在的內部潛力。要取得最大經營效率和利潤,就必須/!/具有相應完備的行為約束機制。但無論是激勵機制,還是約束機制,都離不開相應的自我控制與調節,要想增強活力,提高經營效率,達到目標,就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二)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需要。保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能僅僅看當期或階段性的保費規模有多大、市場份額有多高,更應該關注這個企業控制經營風險的程度和能力。作為金融行業,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經營風險,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公司在面臨機遇的同時,還面臨著經營風險加大、競爭更加劇烈的挑戰。這就更要求保險公司及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以應對市場環境、減少經營風險、增強競爭能力。
(三)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規范管理的需要。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業務增加、規模擴大,各種專門的業務和技術需要處理,員工的行為能力需要組織,決策領導及其管理層不可能實現個人事事直接監督,在這種面廣、線長、點多、龐大的組織機構下,僅憑個人的領導和管理,不可能指揮好整體經營管理活動;僅憑個人的觀察和發現,不可能完整評估經營活動狀況及其成果。要使各經營單位、各部門有秩序、有效地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建立完善嚴密的現代化管理體系。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能夠協調、組織,控制經營活動,調整、處理各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使各級領導和管理層能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相互協調、執行決策、遵紀守法、財務狀況、效率效益等多方面情況,便于分析改進過去、調整把握現狀、有效指揮控制。
(四)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整體統籌的需要。在一個經營組織機構中,雖有不同的作業單位,但要達到經營目標,必須全面配合、發揮整體作用。內部控制正是基于這種指導思想,利用業務管理、財務 會計、系統控制、理賠服務、審計監督等部門的制度規定以及有關信息報告等作為基本依據,以實現統合與控制的雙重目的。內部控制并非以某個分支機構或組織中的個別活動、個別單位為其控制對象,它涉及到所屬所有機構和所有活動及其具體環節,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由點到線、由線到面、逐級結合、統御整體。
(五)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糾偏補缺的需要。公司的有效運轉離不開恰當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而這種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實現離不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到目前為止,已經逐步形成或推進閉環控制方式,這種閉環控制十分有利于各種管理領域和渠道信息的及時反饋,而這些信息的反饋又有利于采取準確、有效的獎懲措施、有利于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同時,信息的準確反饋,使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政策的執行差異和目標任務的推進程度,通過適時的措施和有力的糾錯,防范過程失誤和風險。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主要途徑
當前,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全面部署了打擊非法經營行為、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推進依法合規經營等各項監管措施,大力營造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為保險公司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提供了極好的契機和條件。保險公司應充分把握有利時機,著重在四個關鍵環節上下功夫,加強和促進內控制度體系建設。
(一)在認識上下功夫,強化風險意識。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是加強和促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必要條件,公司的發展壯大要依賴于高素質的全體員工,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為內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長和忠誠服務創造良好的條件,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防范化解風險的牢固基礎。通過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黨團組織、職代會及群眾性的民主監督作用,通過有計劃的內部控制培訓、組織自查自糾、典型案例分析、組織學習交流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保證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全認知和高統一。
(二)在協調上下功夫,加強組織保障。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控制建設,不僅要體現精簡高效的要求,關鍵是要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相互制衡的原則落到實處。在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的設置上,應有效發揮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制衡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為不斷提高經營效益和防范風險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與此同時,還要緊密結合黨風廉政教育和執法監察等各項監督措施,實施對關鍵崗位、重點人員的有效防控,在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的同時,要求關鍵人員簽訂《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使關鍵人員更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從而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三)在創新上下功夫,突出長遠戰略。內部控制既是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內外部市場和監管環境在不斷變化,內控制度體系也需要不斷優化、逐漸適應形勢需要,隨著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現有的內控機制會被突破,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現在不一定適用。
內控機制既要有宏觀上的戰略穩定,又要有微觀上的不斷調整,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環,堅持業務開拓、內控先行、合規有效的原則,凡是新業務操作規程、制度和辦法均要通過內部控制部門審查會簽后方可印發執行,以確保新業務安全、有序、穩步發展。特別是綜合業務系統的應用與電子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業務管理部門要及時加強對內控管理環節的探索,力求從制度層面消除隱患,確保業務和制度的更新同步進行。
(四)在監督上下功夫,強化內控作用。要使內部控制系統運轉真正有效,就必須健全監督體系。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經驗,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優化依法合法穩健經營的運行秩序,建立和強化統一的內部控制監管模式,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權威體系,對各級經營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在職權范圍內對其業務進行連續的、系統的全面監管。加大現場和非現場審計、檢查監督力度,提高防范和抗拒風險的能力。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公司系統范圍內保持相對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因管理層的變更而影響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關鍵詞:保險業;風險防范;發展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看到保險業廣闊發展前景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即保險業競爭實力與日益開放的市場環境不相適應,保險企業風險管控能力與其快速發展需求不相適應,保險業監管水平和法制環境與我國金融風險管控要求不相適應,全面提升保險業風險管控能力是化解這些矛盾、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因此,保險業應在繼續保持快速健康發展的同時,提升對加強風險管控重要性的認識,正確處理保險業發展與風險管控的關系,堅持一手抓業務發展不動搖,一手抓風險防范不放松,實現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的統籌協調和相互促進。
一、充分認識保險業風險防范的重要意義
風險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識地通過計劃、組織、控制和檢查等活動來阻止防范風險損失的發生,削弱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以獲取利益最大化。保監會近年來一直將“防風險”作為行業發展的主基調和重點工作來抓,出臺了一系列防控風險的政策、制度,推動了全行業風險管控能力的提升,全面開展了行業風險排查工作,這都凸顯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風險防范是公司穩定經營的基礎
長期穩健經營是保險行業的生命源泉,要保證長期穩健經營首先必須重視防范化解風險。保險公司的經營對象是風險,風險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極大的增加了保險經營的復雜性和難度;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發生在未來,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環境,我們無法完全控制和預測;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是連續的,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風險責任損失的償付能力。在宏觀經濟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經營活動更需要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尤其是自身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保險經營無處不在和無時不有遭遇著風險。風險不加防范,風險損失不施以控制,會危及到保險經營財務的穩定,直接關系著公司經營的穩定與否。
第二,風險防范是公司業務發展的前提
保險業在發展初期出現一些風險問題,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險業發展得很不夠,不僅整體實力比較弱,而且在思想觀念、體制機制、經營管理等方面與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有較大的差距。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依靠發展,通過促進保險業全面發展,夯實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基礎。防范化解保險風險必須加強統籌謀劃,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做好保險業的風險防范化解工作,要有系統和整體的觀點,通過加快發展提高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整體實力,通過深化改革完善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體制機制,通過加強改善監管為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提供有力保障,把解決問題的內因和外因結合起來,把事前預防和事后化解結合起來,做到統籌兼顧、標本兼治。保險業在開拓新業務領域的同時,必然會不斷面臨新的風險。既不能忽視發展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頭腦發熱,一哄而上,也不能在新的風險面前裹足不前、無所作為,要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范風險的關系,一方面要在發展中提高保險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為增強全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奠定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要通過不斷預防各種新的風險促進保險業加快發展。
第三,風險防范是市場激烈競爭的迫切要求
風險防控水平本質上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對公司業務發展和基礎管理的根本檢驗和反映。風險防控能力的優劣將成為影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公司競爭能力的根本因素。如果風險防控工作得不到加強,基礎建設薄弱的現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轉,將有可能影響公司市場主導地位,建設國際一流壽險公司的偉大事業必將嚴重受阻。
第四,風險防范是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
吳定富主席指出,十六大以來,保監會提出了改革、發展、監管三管齊下的風險防范化解整體思路。把改革作為防范化解風險的有效措施,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
總之, 防范和化解行業風險主要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其手段主要是加強監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防范和化解企業風險主要是為了避免損失或將損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以內,保證企業的盈利和持續經營,其手段主要是加強全面風險管理,通過風險自留或市場化手段來分散和轉移風險。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既要發揮監管機構的主導作用,又要發揮保險企業的主觀能動性,將防范行業風險和防范企業風險有效統一起來。
二、真正落實保險業風險防范的措施
風險管控是保險行業根骨不變的真理,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學習新的管理理念和經驗,其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執行力、實現高效管理、真正從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控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發展。理論經驗只有要變成實實在在的行動,才談得上加強企業執行力;緊抓執行力,就是對制度措施的不折不扣的貫徹。更是對公司風險管控嚴謹精細的體現。
一要緊抓隊伍建設。保險從業人員包括監管干部、公司管理人員和廣大一線的展業人員,肩負著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的重要責任。要加強監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機構引領發展的能力和防范風險的能力;要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保險高管人員審慎經營意識,提高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能力;要加強保險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保險業風險防范提供強有力的專業和技術支持;要加強保險營銷人才隊伍建設,增強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改善保險行業形象。
二要強化制度執行。運營方面要牢固樹立“制度第一”的理念,一絲不茍、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制度,切實發揮制度內在的激勵約束作用,將制度執行轉變為全員的自覺行動,實現由“人治”向“制治”的轉變。公司應繼續加強風險績效考核,統一考核標準,確保各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權衡。
三要加強基層建設。基層是公司業務發展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公司管理最薄弱的環節。我們要下決心逐步解決基層發展基礎薄弱的問題,加大資源、費用向基層傾斜的力度,全面推進基層網點的標準化建設,研究探索壽險、財險、養老險基層網點的共建共用,提升品牌形象,促進業務發展,鞏固先發優勢。同時要著力加強基層的基礎管理,夯實業務發展的管理基礎。
四要完善指標考評。科學的考核評價是衡量各崗位規范操作、履行職責的標尺。運營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學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既要設立考核指標,也要設立評價指標,既要側重結果管理,也要注重過程管理,并逐步引入數據評估,實現考核評價的量化、細化、硬化和階段化。特別是柜面服務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等指標,更是要盡快實行量化考核,促進運營基本職能的履行。
五要加大管理力度。首先要排查違規業務,消除風險隱患。各級公司進行自查自糾,摸清風險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風險隱患。二要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發案機率。一是加強執行力建設,切實落實好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比如進一步加強單證和印章管理,嚴格權限和密碼管理,全面落實“零現金”管理。二是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對現有制度進行清理優化,增強制度的有效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比如上收保單借款審批權限,要求保單借款必須由投保人親自辦理等,杜絕保單借款業務中的違規風險。三是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充分發揮現代科技在風險防范中的積極作用。通過提高技術防范手段,降低人為的操作風險,使違規行為在技術上變得難以實現或不能夠實現。
六要堅持合規經營。合規經營、防范風險根本在人,關鍵在領導干部。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危機意識,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對公司長遠發展負責、對客戶和員工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合規經營、防范風險工作,做到警鐘長鳴,始終守住防范風險這條底線。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帶頭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成為依法合規經營的表率。要通過教育、宣導,引導廣大干部員工和營銷員,切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筑牢依法合規經營的思想防線,自覺維護保險業的品牌形象
保險業的廣大干部職工要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重視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不斷提高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的能力,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地發展,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公司一方面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警惕性,增強洞察力,提早筑牢抵御外部風險的“防火墻”;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高度關注關鍵領域風險隱患,防范和化解各種經營風險,促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卿前海.中國壽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0(13).
一、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定義及內容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壽險公司的一種自律行為,為了實現經營目標,控制經營風險,確保投保人利益,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以全部業務活動為控制客體,對其實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機制、措施和程序的綜合。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主體是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承擔直接和間接作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等公司領導層、內審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以及公司的所有員工。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客體是壽險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執行和實施;保證壽險公司謹慎、穩健的經營方針能夠貫徹執行;識別、計量、控制壽險公司經營風險和資金運用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表、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及時性;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質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項工作任務等。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過一些單獨的、狹義的管理制度來達到,而是一個涵蓋壽險公司經營各環節的有特定目標的制度、組織、方法、程序的制度體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整個壽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統、預防、制衡、權責明確以及激勵約束的原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監控等五個要素構成。根據這五個要素,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應該包括組織機構、決策、執行、監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統,每一個系統又包括許多子系統,它們共同構成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二、國內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一)國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從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持續經營等目標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經營風險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是壽險運行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國外壽險業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以后,充分認識到償付能力對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重要性,因此,壽險公司在堅持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成為壽險公司風險管控的第一道防線和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
1.政府監管促進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從國際上政府監管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關系來看,保險監管者一個非常有效的監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施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監管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從償付能力監管的第一個層次來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涵蓋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投資等保險經營的全過程,其中重點包括人力資源、業務、財務、資產、負債、費用、法律以及信息技術管理等方面。
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在其有關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中,將內部控制作為單獨的一項原則提出,該原則指出,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可以監管經董事會核準和采用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必要時要求其加強內控;可以要求董事會進行適度的審慎監管,如確立承保風險的標準、為投資和流動性管理確立定性和定量的標準。監管者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適當地控制和謹慎地進行各項工作。在歐盟,這些工作主要是通過一個相當普通的要求來實現的,即要求董事和管理者進行“良好而謹慎的管理”,而“適當的控制”則包括保險公司設立識別和控制承擔風險和再保險的各種衡量指標。
隨著加拿大和美國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ynamic solve ncy testing,DST)的發展,促進了壽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設。動態財務分析包括監測保險公司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負面不利變動情況的抵御能力,這些是通過分析在許多種假設組合下對現金流量的變化進行預測得到的。動態財務分析(dynamic financialanalysis)報告由保險公司指定精算師負責,此報告被視為指定精算師與董事會和管理人員進行交流的一種工具,這樣可以使風險更明確,并且有利于制定適當的策略以減少和管理風險。而且這一專業報告的特點是由指定精算師個人簽署,并以個人的專業責任對其負責。指定精算師有責任從專業角度保證報告合乎要求。由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實踐標準,以提高這些報告的一致性,確保重要的事項包含于報告中。英國的監管部門現在要求保險公司內部的指定精算師(在專業指導中)對該公司進行動態財務分析,并且及時向公司的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匯報動態財務分析結果。
2.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個風險管理體系中
國外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中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體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了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由專門的部門負責相應的公司內部和外部風險的管理。通過對比分析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和臺灣地區國泰人壽的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可以看出,兩公司采取了兩種不同形式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模式。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設有首席風險官和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而國泰人壽則采取了專門業務部門負責特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模式。兩種模式都對公司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從國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實踐看,盡管不同公司采取的風險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其內部控制一般都是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和有效實施機制來完成的。
合規管理與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并稱企業管理的三大支柱。區別于財務管理告訴企業“做什么”,“怎樣分析”的特點,合規管理的重點在于企業應如何開展經營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治理、行業監管方面的合規事務、法律風險防范、其他內部道德規范和規章制度(包括行為守則)等。
合規管理的對外任務(也是其首要任務)是保證企業妥善履行其對外部利害關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如信息披露、保護公共利益、公平競爭、保護股東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權益等;對內任務是從整體上改善內部管理控制,進而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競爭力。
本文主要是圍繞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特別是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架構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公司現行合規組織架構層級解析
中國保監會2007年向各保險公司及各保監局下發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旨在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該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在總公司設置合規管理部門,并根據業務規模、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指引》強調,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獨立性,對其實行獨立預算和考評,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風險管理部門間建立協作機制。
根據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近幾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在總部大都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在分公司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不僅限于新設立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僅在總公司層級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或國有保險公司能夠在省一級分支機構也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但省級機構以下的合規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各公司之間就大相徑庭了。少數公司在三級機構設立獨立合規部門,有的公司則設置合規崗,大多數公司的三級機構合規崗由其他崗位兼職或未設置;而在四級機構層級,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沒有設置合規部門或單獨的合規崗,至多設置兼職的合規崗。因此,從保險公司現行各層級組織架構看,基層分支機構,特別是三級機構及以下的層級,合規組織架構亟待建設和完善。
二、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應該是一項全員參與的工作,公司員工合規意識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該公司的合規水平。筆者一直從事財產保險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參加的某省行業協會組織的電銷業務檢查為例,來分析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我們在對各家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檢查時,大多數省級公司都有專門的部門或專門的崗位負責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凡是設置了合規部門的公司,都比較注重收集監管政策,并結合自己公司實際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同時下發下級公司并進行相關培訓;檢查組檢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級機構時,各家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設置了專門的部門或獨立的合規崗位,有的公司設置了某個崗位兼崗合規崗,而有的公司就沒有設置與合規管理相關的崗位了。檢查的結果比較直觀的反映出設置了專門部門或專職崗位的,對監管政策的傳達比較到位。在與公司銷售員工交談時,銷售部門的人員都能及時接到合規部門人員發來的監管信息,了解監管政策,在銷售過程中遇到問題時也可以及時咨詢合規崗人員或通過這個崗位人員向上級公司反映,能夠得到及時的解答,合規意識就逐漸樹立起來了。而沒有設置合規崗位的公司,在檢查中普遍感覺基層公司人員由于沒有相關合規管理人員綜合指導,不能及時了解并學習監管信息,而且各部門間缺乏對于監管要求的有效協同配合。例如在問到基層公司銷售部門管理人員“電銷業務能否在4S店出單,你們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時,回答是只管與銷售有關的中介協議簽訂等內容,沒有涉及保單打印的管理。可見缺失了合規管理崗位的管理,相關部門沒有將監管政策融合貫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層機構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主要有以下幾點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保險投訴、行政處罰、中介業務違規等案件逐年上升,突顯出合規管理對保險公司規范經營的重要性。而且這些案件基本都是發生在保險公司的三、四級分支機構,這些對保險公司的行政處罰、財務損失大多數是因保險公司基層機構違規經營和操作不規范引起,因此,加強保險合規管理,建設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有利于降低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合規風險。
(二)有助于將外部監管內化為公司自身的合規要求
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不少保險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經營指標,有些公司的業務部門對保險監管政策采取抵觸和規避的態度。建立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機制或設置獨立的合規崗位后,出于其自身職責,必然會對這類違規行為進行抵制,并在公司內部宣傳合規理念、培育合規文化,由外在的約束力轉化成內在的自覺性。而一旦合規成為公司的基本經營理念,監管部門監管政策的落實將變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養員工的合規自覺性
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的建立,有助于廣大基層員工知悉監管規定與內控要求,方便基層員工咨詢合規經營管理各項政策,便于提高員工的主動合規意識,增強員工的合規責任和合規自覺性,降低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的概率,進而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養一支合規的從業人員隊伍。
(四)有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
合規部門是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溝通的窗口,它負責向公司高層匯報新近的監管政策,提供合規建議,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它同時也負責匯總相關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咨詢和反饋,以求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要求,并為監管政策的改進提供信息。如果將合規部門架構在基層分支機構中完善,將有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可以有效將合規宣傳輻射到基層員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項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實。
三、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模式探討
當前保險公司在總公司層級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設置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合規組織架構應成為保險同業考慮的問題。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于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滿足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筆者建議保險公司應該在總、省、地市級三級機構中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地市級以下機構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崗位。總、省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應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地市級及以下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
四、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責
所謂“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
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首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監管部門及上級公司要求,落實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及工作流程;評估、監測、跟蹤和報告公司內部重大合規事件和外部合規監管環境變化,為經理室提供合規建議;組織、協調本公司相關部門做好風險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對本公司職能部門及所轄機構進行內控合規檢查,對發現問題單位作出風險提示,監督、跟蹤整改情況;宣傳并推行合規承諾制度,組織對所轄機構進行合規考核,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合規問責工作。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隨著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興起,新疆工業制成品出口比重逐年上升,而農業作為出口創匯的重要力量,在商品出口創收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業是新疆傳統的基礎產業,塔城地區是新疆的農業大區,然而由于地理環境的復雜性,使得自然災害頻繁發生,使農業自然災害有“冰雹一條線,大風一大片,低溫冷害毀全面”的特點。塔城地區是受災比較嚴重的地區,這一現狀也決定了其農業對風險管理和保險產生了巨大需求,而政策性保險作為國家實現保護和發展農業的重要途徑,無疑成為了農業生產者轉移風險、降低損失的有效手段。針對塔城地區農業安全生產風險問題長期存在的現狀,那么探究其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的模式進而提出相應的發展對策,對提高塔城地區農牧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狀況和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險對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具有重意義。
二、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1.現狀分析
1.1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費收入狀況。總體來看,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整體穩中向好,推進較為順利,發展是勢頭良好,更好做好整體布局規劃,力爭為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宏觀經濟調控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塔城種植業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最多的地區是沙灣和烏蘇,沙灣地區承保筆數是烏蘇的兩倍,但承保戶數和簽單保費卻少于烏蘇,而其他地區承保筆數較少。
1.2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理賠情況。塔城地區種植業農業保險賠付情況總體上是逐年上升的,但農牧業賠付一直徘徊在低位水平,說明一方面說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正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面說明塔城地區畜牧業投保額較小,畜牧業投保面擴大應做出更大努力。表1是分地區理賠情況,沙灣、烏蘇是兩個理賠最多的地區,前面已經看出也是承保最多的地區,占據了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一半以上的市場。
2.存在的問題。
2.1政策層面
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窄,保險品種少;(2)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金額較低,在當前難以完全保障農民的基本農業投入;(3)政策性農業保險“道德風險”造成經營的保險公司成本負擔較重;(4)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缺位。
2.2實踐層面
2.2.1政策性保險公司服務力量不足。目前新疆保監局批準可以經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已達8家,但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服務能力覆蓋到鄉鎮一級,當災害發生時,可以在第一時間迅速組織勘察定損小組深入田間地頭與各村隊的負責人隊在還進行勘察和定損,可以集中10億元的資金對單次災害進行補償。而其它保險公司的服務能力和理賠能力遠遠達不到這樣的標準,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上還很陌生,經營管理能力不足,缺乏專業人才和經營自主性,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
2.2.2沒有建立起自主有效的費率厘定機制。保險費率一般由政府控制,保險監管機構厘定,在保險費率由政府嚴格控制的情況下,雖然保險公司只需將費率控制在合理區間即可獲利,但另一方面由于保險費率由政府嚴格管控,從而保險公司不會有太大積極性去研究農業保險的風控問題,這樣一來費率就會和風險程度“脫鉤”,甚至嚴重低估風險水平,這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業保險的推廣產生了隱形制約。
2.2.3專業性保險從業人員稀缺。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要求從業人員不僅能夠利用嫻熟的保險知識,還要對農業的規劃、農作物生長、農牧民經營狀況有詳細的了解,由于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以前大多從事純粹的農業技術或者純粹的保險業務,缺乏具有全面知識面的人才,從而難以勝任農業保險的展業工作。
2.2.4農業信息不透明。作為保險人即農戶、被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主要分為:第一,雙方沒有獲得完全清楚的信息,但是如果想要獲取信息,付出的代價難以承受或者信息的重要性難以彌補收益,造成得不償失,那么理性人將不會試圖搜尋信息。保險公司缺少懂得農業專業的人員,在農業物受到災害將要賠償時,由于農戶相對分散,各地情況差異較大,使得保險公司在獲取信息時面臨高額成本以及監督成本。第二,農戶和保險公司各自掌握著自己信息優勢,可以通過政府來降低信息對稱。無論何種方式的農業保險,根據業務特點、經營模式基本相同,對于農戶來說他們并不在乎是哪家保險公司。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交易方以及標的的信息很重要關系著經營的成敗,但選擇權在農戶手中,無論那種結果都不利于政策性農保的健康發展。
三、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
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剛剛起步,無論從國情上看,農業保險的基礎看,還是從運行方式上來看,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塔城更要不斷探索適應實際情況以創新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模式,解決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時面臨的困境。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總體應以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積極探索和實踐以政府為引導,并與市場相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資源配置機制,理順政策性你那個也保險服務體系的組織架構,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克服政出多頭的弊端,通告農業保險制度效率。筆者認為塔城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構建需要權衡各種發展模式的利與弊,著眼塔城地區區情和農業、加強專業化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建設,由政策性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履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職能,負責再保險經營業務,實現政策性、商業性業務多元化經營、差別化運營。政府制定稅收、財政政策,以支持經營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保監會對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進行監管。
四、塔城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對策
1.強化支撐力——創新資金管理、加強宣傳力度
1.1創新資金管理體制。目前,自治區農業保險主要是通過政府引導、保險公司參與管理。在實際調研中了解到各級政府對目前的資金管理方式存在較大分歧,因為有中央、地方財政對保險公司的補貼,有部分保險公司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存在騙保套取財政補助資金。鑒于此,通過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來創新推動我區的農業保險資金管理模式。創新資金管理模式可以在保險公司設立政府補貼專用賬戶和農民繳費賬戶,政府補貼專用賬戶主要是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專用資金,農民繳費賬戶是初始時農民自有資金所繳納保費。在理賠時,可以先通過政府補貼專用賬戶進行賠付,若出現政府補貼專用賬戶不能足額賠付時再用農民繳費賬戶進行賠付從而實現了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根據農民繳費賬戶的繳費額與賠償額進行分析對一些未受災農戶進行保費減免從而提高農民繳費積極性。同時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業保險費的補貼,將目前的保險金額提升到與基本投入相當的水平,有效彌補農業災害造成的損失,提升中國農業發展的支撐力量。
1.2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推廣和宣傳教育,農業保險的重點發展在農村必須通過縣、鄉兩級政府以及村委會進行推廣。同樣作為保險公司也應該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擴大經營網點。一方面可以成立省、市、縣、鄉級四級農業保險工作組,由分管農業領導掛帥,同時各級政府財政、農技、畜牧等各級政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一個高效、有體系的專項領導小組。二是經辦機構積極選拔一批農業保險協保員,處理好投保、賠付、續保等手續,同保險公司共同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目前,保險公司也不得不加強對農業保險方面人才的培訓與儲備,因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必須要有一批懂得農業生產、技術的專業人才,這樣才能在賠付中更好處理同農民之間利益關系。保險公司公司必須不斷加強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加強關于農業保險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專項水平。二是要使得從業人員懂農業種植、管理、經營的基礎知識。三是懂得農業災害和救濟知識。
2.提升保障性——完善保險制度、建立巨災保險。
2.1完善農業再保險的相關制度。通過立法來實現制度化管理,對于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外許多國家都推出了關于農業保險的法律,從而推動了農業產業及保險事業發展。如美國推出的《聯邦作物保險法》、日本推出的《農業災害補償法》、加拿大推出的《農作物保險法》、法國推出的《農業保險法》等,這些法律從根本推動了保險在農業減災和防災上發展。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結構往往相對單一集中,容易集中風險度,而通過再保險方法,原保險人則可以將屬于同一類別的農業保險業務,分配給其他保險人,以促使農業保險的相對平均,達到分散平衡風險的目的,這樣有利于減少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不穩定因素。這樣做雖然在自然的時候,由于分保費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利益所得,但在災害發生較多的時候或發生巨大自然災害的年份時,則可以向分保人分攤賠款,最大程度上減小損失。從風險中性原理來說,總體上是有益于減少農業保險原保險人的。
【關鍵詞】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與保險相關的會計法規日趨規范,然而現實中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并不盡如人意。2008年7月15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透露: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共有12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與年初相比增加了2家,其中有個別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比率在10%以上。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應該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分析。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內涵及重要性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內涵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提供經濟保障。一般情況下,買了保險后,短則幾小時幾個月,長則幾十年之后才可能找保險公司理賠。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因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從狹義來看,由于保險責任風險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即保險的負債具有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和給付數額時的補償能力,它反映的是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一種關系。
(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析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保險是信用的象征,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和反映經濟活動的工具,它所產生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這不僅關系到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意義十分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
由于保險經營對象是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就負有賠償或給付義務。而決定保險公司生存與否的重要條件就是償付能力,一旦資不抵債就面臨破產。因此,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標志,是保險公司的“生命線”。
2.償付能力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基本保證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涉及廣大公眾的利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償付能力的大小與廣大公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證被保險人群體風險發生時能獲得保險合同承諾的經濟賠付,從而實現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與穩定,提高社會效益。
3.償付能力是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司在發展或擴張的過程中,會經常地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舉債是解決資金短缺的重要途徑。只有保持一個良好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才能解決持續發展中所需要的資金。
4.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
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所以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因此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二、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一)資本金
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時最少要有2億元人民幣的資本,主要作為保險公司開業初期的經費來源,用于營業的擴展和維持公司的償付能力。它也是預防失去償付能力的最后一道關卡,以備準備金提存不足、發生資產無法清償負債時的急需。
(二)各項準備金與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費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資,為了將來能履行補償或給付責任,必須將保險費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如果準備金提取不足,就會影響償付能力。因此,保險業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提足各項準備金,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嚴格進行檢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導致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
(三)投資收益與資金運用狀況
除了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險公司在運營中還有大部分資金處于閑置狀態,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將這些資金中的一部分存銀行,也可以在股市、債市等貨幣或資本市場上投資,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公積金。公積金增多,實際資本就多,償付能力就會增強。但必須穩健地實現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長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析方法
(一)短期償付能力分析
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分析也稱流動性分析,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所具有的能隨時適應理賠要求的變現能力,即保險公司資產近期產生現金的能力或償付短期債務的能力。一般來說,期限在1年或1年之內的稱為短期,有時也將企業一個正常經營周期之內算作短期。對于保險公司的債權人而言,缺乏流動性意味著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具體分析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時,可以采用以下指標:
1.流動比率
流動比率是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于反映企業短期償付能力,比值越高,資產流動性越強。不同的行業,其比值的要求也不同,對于保險業而言,由于存活較少,其數值維持在1~1.2較為合理。該比值一般不得低于1,一旦低于1,說明保險公司的資產市值不足以償還其債務,需要介入資金用于償債。
2.速動比率
速動比率也稱酸性試驗比率,是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來衡量企業的短期清算能力。作為流動比率的輔助指標,它可以更可靠地評價保險公司的流動性和隨時賠付能力。
3.現金比率
現金比率是現金與現金等價物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現金比率只把現金及其后備來源(即可隨時轉換為現金的有價證券)與流動負債對比,能夠徹底克服流動資產的長期化和不良化所帶來的高估公司償付能力問題,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即時償付能力。
(二)長期償付能力分析
一方面,長期償付能力分析與短期償付能力分析有很大差異。短期償付能力分析考慮的時間段非常短,可以相對合理精確地進行現金流量預測;而長期現金流量償付能力預測值缺少可靠性,更多地運用概括性的計量手段而不是精確的計量方式。另一方面,對于人壽保險、長期健康險等壽險業務,具有保險期限長期性特點,絕大部分是期限達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長期性負債,在收入補償與成本發生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因此,對于壽險業務來說,關心遠期償付能力尤為重要。
總體上說,影響保險公司長期償付能力的因素有資本結構和獲利能力。資本結構是企業的融資渠道,即資產、所有者權益及負債各組合因素間的比例關系。通過資本結構分析可以衡量保險公司對長期資金提供者的保障程度,向長期債權人和股東提供其投資安全程度的信息。獲利能力則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長期償付能力,因為現金流量的變動最終是取決于企業所能獲得的收入和必須付出的成本的數額以及兩者之間的比例關系,盈利是支付長期負債所需資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來源。具體可以用以下指標對長期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1.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是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該指標用來反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比例關系,說明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負債來籌集的,也用來衡量保險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保險業屬于高負債經營行業,資產負債率要明顯高于一般制造業。一般來說,財產險公司指標值應小于85%;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高于財險公司,但一般也應小于90%。如果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大于100%,表明保險公司資不抵債,視為達到破產的警戒線。
2.負債經營率
負債經營率是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也稱產權比率,反映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與投資者或股東提供的資本的對應關系,用以衡量保險公司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表明債權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對于保險業這種高負債經營機構,該指標一般都大于1。負債經營率和資產負債率具有共同的經濟意義,兩個指標相互補充。
3.固定資本比率
固定資本比率是固定資產凈值和在建工程余額之和與凈資產的比率,該指標為約束性指標,主要監測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占資本金的比重,旨在控制保險公司實物資本比例。固定資產具有周轉速度慢、變現能力差、風險大等特點。如果固定資產比重過高,將影響資本的流動性。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該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0%,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凈資產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
四、償付能力不足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吳定富針對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分析道:“行業償付能力總體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場不斷走低的影響外,關鍵原因在于部分公司發展模式粗放,產品結構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強甚至長期虧損,主要依賴股東增資或發行次級債維持償付能力。同時,部分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經營中的短期行為比較突出。”
因此,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說,償付能力不足主要取決于保險投資的成功與否和業務經營方針及交易成本高低。為了較好地維持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尤其是新進入保險業的中小公司,不能因為急于保費上規模、擴大市場份額等而粗放式發展,而應該穩定持續地發展。
(二)措施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保險監管部門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并針對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具體的措施。例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指導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