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8篇

時間:2023-08-20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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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瓶頸 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成一個資產集合(asset pool)后,通過信用增級、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技術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遠離破產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投資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資發起人(企業)的資產,ABS的本息償還來源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發起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融資意圖。

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實際上是一個企業融資工具選擇與資本結構優化之間的矛盾,即企業的融資工具選擇沒有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運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技術可以巧妙地解決這一矛盾,基于此,筆者在此簡要闡述我國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及發展模式。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原理包括1個核心原理和3個基本原理。3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對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這是由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決定的。證券風險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礎資產能否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收入。如果能夠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則以該基礎資產發行的證券還本付息就有保證,否則,還本付息就會出現問題。因此基礎資產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和基礎。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重要內容是選擇易于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優化配置原理。

3.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指將基礎資產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人的其他風險隔離開,其目的是降低證券購買者的風險。

根據風險隔離原理,證券購買者只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不連帶承擔基礎資產所有者的其他風險。也就是說,證券的風險只與該證券本身的風險相關,而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無關。風險隔離原理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特點。實現風險隔離的兩個重要條件是: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與在證券化交易結構中設立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原理是指通過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信用增級的作用首先在于彌補發行者所提供條款與投資者所需要的條款間的差距。其次,通過信用增級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分析服務。信用增級以后的債券,信譽高于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增強了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既降低了發行成本又有利于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包括以下環節:

1.選擇擬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

2.創立特殊目的載體(SPV);

3.資產轉移;

4.信用增級;

5.進行信用評級,安排證券發行銷售;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

7.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

8.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我國推廣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中國本土化進程正在面臨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還存在一些瓶頸和約束,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的制約。

(一)市場環境的障礙

1.市場供給有限

資產證券化順利交易的基礎之一是必須有充足的可供選擇的證券化資產。目前我國可證券化的資產還沒有形成規模優勢,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數量還比較少,一級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市場還未完全形成,規模有限,影響到證券組合的結構設計。

2.市場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起步較晚,在資產規模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進行了較為保守的限制,法律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以目前現有的法規而言,國家對養老金、保險金投資方向的規定限制了它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投資者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體還需要國家對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的限制放寬。

3.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

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獲得信用評級。近幾年,盡管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得到了一些發展,但為了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功實施,企業一般趨向于選擇較具權威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尤其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同樣是我國企業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政策環境的制約

1.適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環境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素。發展中國家存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國家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資本市場融資,這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屬于何種證券;管轄權歸屬誰;如何發行;向誰發行。這些問題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認定,方能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2.稅收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是否有利的一個關鍵因素。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稅收問題的主要矛盾是,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征收預提稅。

3.會計確認方法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三、我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模式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行業與區域選擇

目前國內企業還不能大規模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不能等所有條件成熟了再發展,這就需要找準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即選擇一定行業、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試點。

1.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行業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理論上,企業只要擁有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且達到一定規模,都可以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籌資。但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分布、資產特征及資產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性各不相同,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也具備不同的特征。因此,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

我國由于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貿易應收款(或銷售收入)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具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比較容易剝離,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因而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來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它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

2.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主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也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市場化程度和開放程度較高,貿易、基礎設施行業的企業發展較快,已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品種多、規模大,證券化資產較易獲得。同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尋求向外發展和融資的意識相對較強,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識接受也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對完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聚積了較多的金融機構和人才,尤其是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比較多,機構投資者尋找新型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平衡投資的需求較大。

(二)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與發行模式選擇

1.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與資金的交換過程。根據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宗銷售和多宗銷售;根據發起人與SPV的關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轉移次數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層銷售和雙層銷售;從資產集合規模的積累方式來看,還有固定和循環交易模式。具體選用何種結構主要根據證券化資產類型、規模、市場條件、法律環境、稅收、管制等因素來確定。

2.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形式的選擇

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信用增級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諸多選擇,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復雜。根據資產支持證券所具有的現金流特點和償付結構不同,可分為3種基本形式,即過手型證券、轉付型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因過手證券產生于美國二級抵押市場,多用于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因此,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采用轉付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的形式。

參考文獻

[1]王劭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及其制度價值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7(11)

篇2

【關鍵詞】 銀行 資產 證券化 運作構想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資產證券化可以說是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具體運作機理為以下幾點。

1、明確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常規的做法是:銀行選購資產后,在銀行設置資產池,銀行以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的名義,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展開全方位分析,進而以分類、估算、考核等手段,選擇風險比較小、現金流量比較穩定的銀行資產,確定待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在所有權方面,歸于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載體的構建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涉及到貸款組合的概念。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銀行本身的特定資產,SPV合法承接銀行的過戶資產,便于將銀行發起者破產風險的負面影響,降至可承受狀態。銀行以“破產隔離”的方式,為原始權益者的其他債券主體,提供發行者破產時合法的追索權利,側面要求構建特殊目的載體時,要在法律的范圍內,提出嚴格的經營行為限制條件,譬如債務限制、重組兼并限制、獨立董事維護等。

3、證券化結構的完善

在確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適時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我們需要以此作為約束、規范、強調相關權益者權利、義務等的依據。就目前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情況來看,除了出售貸款組合的銀行,還有第三者的貸款服務合同,當這些貸款第三者,與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之后,銀行必須在設計證券結構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產池的現金流特征,以及結合投資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級等,對信貸資產進行包裝,使得證券化的結構趨向于完善。

4、本息償付和剩余現金的分配

銀行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后,現金流中包含了投資者的償付本息。在為投資者償付本息時,銀行將部分規劃好的現金流,委托指定的機構,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為投資者償付本息。具體的償付時間,以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情況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資產池的其他現金流,還需要支付相關的服務費,如果還有剩余,則由銀行、SPV按照協議合理分配,適時方可結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選擇

在以上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品種的選擇,是保資產證券化結構合理化的基礎條件,為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們可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劃分為基本產品和衍生產品。

1、基本產品

基本產品有三種:第一種是過手證券,當證券出售后,其金融資產池的所有權,會直接轉移至投資者,被證券化之后,金融資產等,會被移出資產負債表中,并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償付期限,處于不固定狀態;第二種是資產支持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現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償付本息的份額,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渠道償還,但不需要承擔提前償付產生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時間支付本息,具有超額擔保的特點;第三種是轉付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半年度償付本息,擁有前面兩種基本產品的特點。

2、衍生產品

衍生產品同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擔保抵押債券,以償還時間作為債券組合的劃分,并按照組合情況,確定償還本金的方式,另外擔保抵押債券的期限、利率、風險和償還模式等,都要兼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情況,一般以投資者的風險控制為核心,在歸類投資者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籌資成本的產品,能夠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第二類是浮動利率債券,包括利息的償還額度和還款時間,都會隨著利率的改變而有所調整,這種類型的衍生產品,一般以中央銀行的利率指數為基準,在每個月度調整一次,同時衍生出“反向浮動債券”,以保證在利率變動后,依然能夠保證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類是剝離抵押證券,用兩種利率不同的證券進行組合,兩類證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貸款產生的本息,譬如一級抵押貸款組合,可剝離為溢價證券和折價證券,兩種的息票利率分別為14%和6%。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條件

除了銀行資產證券化品種的選擇,運作條件的明確,同樣是保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順利進行的關鍵。銀行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面臨不同大小的交易結構風險,譬如違約風險、損失事件等,為此筆者建議按照以下的條件,實施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1、銀行現金流的穩定性,必須可預見

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大小很大部分取決于現金流的穩定性。現金流的循環程度,以及所能產生的本息穩定性程度,都要在證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斷證券化風險的大小,同時能夠使得現金償還更為科學合理。從借款人的視角,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相當于用其償付給銀行的貸款現金流,作為投資者本息償付的來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決于現金流量的循環能力,因此銀行現金流的穩定,必須具有絕對的可預見能力。

2、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

這一點在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強調的時,當銀行以真實出手的方式,將資產的所有權進行轉讓,銀行應該按照既定的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資產池的組成情況進行檢查,提前做好破產清算準備工作,將資產池與破產結算內容進行隔離,這樣才能夠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使得投資者的權益得到絕對保護。

3、明確法律規范條件和稅收待遇

被證券化的銀行資產,為確保交易結構的嚴謹性,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法律的規范條件,為參與者提出更為權威的承諾,這一點與銀行證券化的順利運作息息相關。至于稅收待遇的商榷,要考慮SPV的經營行為,同時對發行條件進行改善,在保證有效控制融資成本和創造有利發行條件的基礎上,提出優惠的稅收待遇。

4、質量和信用等級具備可評估性

銀行資產證券化,在明確正式實施之前,風險和收益可以說是參半。我們將銀行資產進行捆綁組合,并組成了資產池,其質量和信用水平,與證券化的資產收益息息相關,只有具備可評估性,透過相關的數理統計數據,預測資產的壞賬風險和離散程度,方可讓證券化的資產更為貼近市場,并具備比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

參考其他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擔保業是資產運行風險的重要基礎保障,我國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同樣需要借助擔保業的專業化力量,讓信貸資產的流動能力、變現能力更強。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以便在現金流出現問題后,能夠行之有效地承擔本息支付業務,助力銀行資產證券化成功運行。

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思路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所需遵循的原則,有“循序漸進”、“經驗借鑒”、“扶持參與”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的需求和承受狀態等,再嘗試性擴大規模,在此期間,必然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經驗,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參與,提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環境。至于運作的方法,首先嘗試將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不良資產之后,針對銀行的盈利能力狀況,通過資本市場,招募有合作契機的投資者,中建信用關系,促使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之后,考慮到住房抵押貸款具有期限長、流動性差等特點,但未來有現金的流入,對此可嘗試將住房抵押貸款進行匯總組合,形成貸款群組,再以現金的方式購入,這樣就能夠從市場上獲得足夠的資金,以彌補住房抵押貸款流動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業貸款的證券化,目前銀行所占的工商企業貸款中,占了銀行全部貸款中的70%,當經濟結構出現調整后,貸款的結構性也需要隨著調整,此時如果將貸款證券化,就能夠解決貸款規模化和期限長的問題,讓銀行在創造貸款來源的同時,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益水平。

五、結語

綜上所述,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機理、品種選擇、運作條件明確和運作思路提出,但考慮到金融市場運行條件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筆者建議除了在金融實踐中,靈活參考以上的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方法,還需要不斷歸納和總結出其他的運作經驗,作為本文研究補充和完善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陳凌白:我國上市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微觀效應實證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2] 馮留鋒: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4(6).

篇3

關鍵詞:農地資產證券化農地流轉三農

1.引言

土地的流轉對于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實現了土地流轉,才能為我們解決“三農問題”開創一個新局面,所以,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都積極推行土地流轉,將其作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點。

農村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土地作為一種商品進入要素市場流通是必然的趨勢。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離不開貨幣來做交換的媒介,這就需要農村金融體系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

我國農地流動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經在農民間自發產生了,隨著農業現代化發展,目前我國的農地流轉日益活躍,但總的農地流轉規模較小、流轉范圍還局限于村集體內部,且農地交流形式原始。現在,要在既定的農地產權制度下促進農地流轉創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鑒城市土地市場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必然是將來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方向。

2.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農地資產證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承包土地的權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獲得的收益,通過結構化重組,轉變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國農地流轉市場上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1 資產證券化為農地流轉提供了一個新的載體.使農地在大范圍內流通成為可能

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且難以分割的特點,因而在流通過程中無法像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動。這就需要一種能夠替代性的資產,代表土地權利束中的某種或某幾種權利在市場上的流動,從而間接地實現土地的經營權的流動。而最佳的替代性資產就是農地證券,作為一種權利憑證,農地證券不僅能夠在全國甚至全球市場上自由流動,而且還可以無限細分,從而降低農地投資門檻。

2.2資產證券化為農業發展融通資金.降低投資風險

土地是稀缺資源,而土地證券化產品的變現性又強,且國家對三農問題向來持扶持態度,所以,土地證券化產品在資本市場上應當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雖然農業本身具有弱質性、風險高,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農業投資的風險性,從而降低了農業融資成本。

2.3資產證券化具有價值發現功能,可解決農地流轉過程中的定價問題

農地承包經營權資產證券化使農地承包經營權由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由資產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從而能夠通過資本市場的微觀活動為證券定價,而農地證券的價格也為農地其他形式的流轉提供了一個價值參考。

3.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設計

3.1 農地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主體

原始權益人:是指證券化資產或權利的所有人,當他們需要進行融資時,首先要鑒定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典型的該類資產應當具有未來現金流入。然后再將其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資。一般而言,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或者是將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集中到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的其他公司或單位,可以作為農地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載體,是接受發起人的投資組合,對該組合進行結構性重組,并將重組后產品發行到金融市場上進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級機構。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對資產進行“破產隔離”,本身也因為有嚴格的業務范圍限制所以一般不會發生破產。一般的研究認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地資產證券化SPV角色的首選,其理由如下:一是農信社作為銀行性金融機構,有發行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和愿望;二是投資者相信農信社的破產隔離能力;三是農信社是社員民主管理的,擁有群眾基礎,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相信并且依賴農信社。

擔保公司:是對發行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升級,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還本付息提供擔保的機構。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承擔著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缺乏的現實條件下,由政府作為主導,為農地證券化提供發行擔保是當前的最佳選擇。

3.2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第一,為了特定開發目的,籌集資金,向農民購人土地資產使用權,并將該使用權交給專門的公司或組織,有其作為發起人,將具有一定經營權限的土地使用權組合成資產池。這個過程一般同農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發起人將以該土地經營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流為保證,將這一未來收益出售給SPV。土地與一般不動產有很多共通之處,不可流動、異質性。但土地卻有著其他資產沒有的雙重收益:土地產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勞動可以獲得農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變用途,變成非農用地后,一般身價就會“倍增”,而這部分增值則是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所不具備的。發起人正是以此為保證,確保未來一定時期內現金流的穩定。

第三,SPV根據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質量、使用權年限等資料,經過內外部信用增級和評估手段,設計出土地收益權證,并委托承銷商發行。

第四,發行機構將土地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并將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議好的協議轉付給SPV,SPV再將該資金交付給發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產或者增值收入所發生的現金流,支付投資者本息并支付各機構費用。

4.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困難

4.1 農地資產證券化供給不足

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有個規模經濟的問題,太小的發行規模必然導致平均成本過高,發行失敗。但我國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剛剛起步,農地流轉規模偏小,大部分農地使用權還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擁有,農地集中度不高。在現在的現實條件下,要發展農地資產證券化還存在極大的困難。但農地流轉和土地集中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農地資產證券化供給不足的問題會隨著農地流轉的發展而自然得到解決。

4.2農地證券化產品有效需求不足

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發展來看,資產支持證券最主要的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但在我國,類似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機構投資者受到種種限制。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上最大的金融機構,其資金只能投資于國債、央票等零風險資產;養老保險基金由于資金積累功能的障礙,其投資能力又相對不足;個人投資者或許會對農地證券化產品產生濃厚的興趣,但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個人投資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為農地證券化產品的主流投資者。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善,金融機構的成熟,農地證券化產品必然成為金融市場上的主流產品之一。

4.3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機制不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起步晚,市場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不僅與歐美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就與中國股票市場流動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割裂,由于中國采用的是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別由不同監管部門審批,不利于債券流通。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農地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要順利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就要改革我國目前的市場管理機制,使其符合未來金融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鄧大才.試論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券化[J].財經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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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1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SPV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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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13

1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始終在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為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穩定有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和奠定了扎實的基礎。然而大多數建設項目不僅籌建初期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撐,而且后續的運營回收期較長,對政府的財力、物力和人力都是不小的挑戰。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此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作為一種創新型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形式,是以特許經營權為基礎建立的伙伴式合作關系。該模式在當前的經濟下行背景下有效地緩解了政府財政資金缺口帶來的壓力,也因此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和推廣。

盡管自2014年以來國家就把PPP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到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當中,然而幾年過去了成效卻并不顯著。PPP項目存在投資大、期限長、退出渠道狹窄的固有局限性,導致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不高。隨著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時代的到來以及相關輔助文件的出臺,為PPP項目融資指明了新方向。作為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能夠使原本較難變現但具有穩定未來收益的PPP項目資產重新獲得流動性,緩解了PPP的現有矛盾。在可預見的未來,兩者的有效融合將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會計問題是PPP項目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勢必會遇到的問題,其是否能夠得到恰當理解和解決關系到各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也影響著PPP項目的進程。文章在基于準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分析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開展的主要業務流程和相關會計處理,以期為日后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更多的經驗借鑒。

2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概述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過程結構復雜,流程較多,涉及的參與主體也眾多,但環環相扣的關系鏈條和資金鏈條也為證券化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具體運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21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

特殊目的機構SPV可以由原始權益人直接組建,也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設立,其存在主要是為了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風險隔離。作為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SPV連接起了原始權益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橋梁,不僅通過發揮第三方信用與隔離的作用保護了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弱化原始權益人的信用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有效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還在兩者間搭建了良好的資金流通渠道。

22以合約方式轉讓資產

原始權益人通過簽署合約的方式將PPP項目資產合法轉讓給SPV,轉讓的目的在于將這部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將來可能會面臨的破產風險進行隔離。當原始權益人出現財務困境時,債權人沒有權利對該項基礎資產進行追索。在實際操作中,出于優化報表的目的,大部分原始權益人會盡量采取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

23以資產池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SPV提前向上級組織報備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獲得審批通過后,將PPP項目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拆分整理和重組打包,以其未來的收益要素構建資產池,并據此為基礎發行債券。同時與承銷商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由其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SPV從承銷商處取得債券的發行收入后再將其轉交給原始權益人作為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

24資信評估與信用增級

資信評估由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對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未來的收益能力進行等級評定,通過科學嚴謹的分析、考察和統計,對評估對象收益承諾的可信度、資產的質量及風險等進行綜合考量,并將結果以報告的形式公示。信用增級一般有內部和外部兩種形式,是為了吸引投資者和降低融資成本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縮小原始權益人限制與投資者需求之間的差異。外部信用增級大多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支持,如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內部信用增級包括差額支付,超額抵押,現金儲備賬戶、認購次級證券等。

25中介機構參與與證券償還

SPV通常會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托管人和監管人(一般為銀行兼任)來管理證券化過程中的現金流,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服務人(通常為原始權益人兼任)在收到PPP項目使用人繳納的費用后將其轉交給證券托管人,再由托管人按約定日期清償證券投資者的本息,監管人保持對整個運作過程的監視,以保證參與各方均按相關約定行事。同時,托管人還負責對基礎資產的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和記錄,以及對專項計劃賬戶中的資金進行管理。

3PPP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探析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發展實踐尚不成熟,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理論及規范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尤其是對于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這一新興的領域,相關的會計處理更是缺乏理論指導和經驗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是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其主要是參照IAS39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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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現金收益

【中圖分類號】F832.51

近年來,為了加快開發利用清潔能源,消化光伏制造過剩產能,我國密集出臺了扶持光伏發電的相關產業政策。在相關政策的推動下,我國的光伏電站累計裝機容量已經從2010年底的83萬千瓦,發展到截至2016年的7 742萬千瓦,躍居全球第一。根據《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提出的目標,“十三五”期間光伏發電將達到每年約2 000萬千瓦的新增裝機規模。要實現這一目標,假設按照當前光伏電站平均每瓦建設成本8元人民幣計算,每年需要的投資總額就高達1 600億元。所以,光伏發電規模的飛速增長離不開金融支持。

融資問題一直是困擾光伏電站建設的難題。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成本高、回報期長、運營過程中又存在著過度依靠財政補貼、棄光限電等不利因素,使得光伏發電的融資短板進一步凸顯。未來,發展光伏產業,需要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而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具有融資周期短、融資門檻低和成本較低的優勢,與光伏電站項目的特性相契合,是光伏電站項目融資的新思路。

一、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優勢在于降低了融資門檻,將項目直接關聯至投資人,項目風險打包整合獨立管理,使風險不會疊加在融資人主體上,實現風險收益相對透明與可控,從而提高了融資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資成本。光伏電站項目天然具有證券化屬性――初期投資大、投資回收期長,擁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這些特點與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相契合。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首先關注的是電站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其次通過風險隔離與信用增級,增加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增強了企業的融資能力,降低了融資成本,并可通過再投Y,高效使用募集資金,快速迭代改善資產質量。

(一)光伏項目資產證券化流程

1.構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項目資產池。原始權益人選擇一個或幾個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現金流的光伏電站,并將電站的現金收益作為基礎資產。

2.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目前,國內組建SPV基本有3種模式,由證監會主導的公司型SPC、資產支持專項計劃SPE及由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SPT。其目的都是實現光伏電站項目的破產隔離。

3.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重點進行債項評估,衡量光伏電站基礎資產是否有足額現金流作為定期支付的能力,并不需要對主體做更多評價。光伏電站的現金流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具備信用評級的條件。

4.信用增級。可以通過信用級改善發行條件,提高該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等級。

5.確定融資計劃,分析財務效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優化交易結構,為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成功,通過一系列結構安排,確保發起人實現融資目標。同時評估財務成本及相關風險。

6.后續管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應及時劃轉入專項計劃的收款專戶。托管人對賬戶資金進行管理,按照托管協議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并向各專業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專項計劃到期后將剩余現金結轉給發起人。

(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素

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應準確稱為“現金收益”:首先,融資的主體不是持有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而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本身;其次,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基礎資產所產生的價值不是電站本身的投資價值,而是電站未來有限的期限內預期金額的電力銷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的現值。

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其現金收益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天然具有發行證券的可能性。一方面,光伏電站的收益有相關政策保障。2016年3月末,發改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對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延續和發展過往的政策,同時承諾除脫硫標桿電價外,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另一方面,光伏電站成本較低,收益可期。由于發電價格已確定、同時運營成本較低(僅為人工成本、維修清洗費用及保險費用),光伏電站的收益主要取決于光伏電站的發電量。由于我國在光伏產業鏈上的成熟,光伏電站的發電量在生命周期內基本可以準確預測,發電量的準確預測可以使電站的大部分收入得到確認,電站可產生獨立、穩定、真實的現金流,且未來可期。

2.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指:原始權益人及債權人不能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追索;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于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賣方及原始權益人。

結構性分層交易流程是完成資產證券化完成風險隔離的重要一環,電站原始權益人將電費和補貼收益權“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即SPV,將資產出售人與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相隔離,使風險評估不再針對光伏電站原始權益人的整體信用,而是針對評估光伏電站項目收益權項下的現金流的風險。這樣的交易結構設置,主要是出于對證券化資產投資者保護的目的。

3.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可提升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穩定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按照增信來源的不同,分為內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內部增信是通過對資產池的構建及現金流和結構化安排進行信用增級,包括:

(1)超額抵押:指基礎資產價值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票面價值的差額部分,該差額用于彌補可能會產生的損失。

(2)ABS分層結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將ABS按照受償順序分為不同檔次。較高檔次的證券比較低檔次的證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優先權,因此具有較高的信用評級;較低檔次的證券先于較高檔次的證券承擔損失,以此為較高檔次的證券提供信用保護。

(3)現金抵押賬戶:現金抵押賬戶資金由發起機構提供或者來源于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4)利差賬戶:利差賬戶資金來源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和其他證券化交易收入減去ABS利息支出和其他證券化交易費用之后形成的超額利差,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5)差額補足承諾:當實際現金流數額不能足額支付當期應付ABS的預期收益和本金時,相應差額部分由原始權益人或者第三方進行差額補足。

(6)儲備基金:將最初募集的資金按一定的比例不支付給原始權益人,而將這些資金儲備起來,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外部增信是指利用基礎資產之外的資源對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信,包括:

(1)擔保:原始權益人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機器設備、股權等抵質押給管理人。因光伏電站的土地、房屋限于現行法規暫無法辦理,原始權益人應公告土地和房產不再設置權利限制或負擔。

(2)保證金支付承諾:原始權益人為SPV留存一部分保證金,約定在某些嚴重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安全時,觸發留存保證金支付啟動事件,此時應將留存保證金劃轉到SPV賬戶。

(3)購買保險:發行人和原始權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些保險產品來轉嫁這些風險,以提高項目的信用程度。

二、光伏發電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

(一)融資可能性較高,成本較低

在光伏電站的各種融資方式中,一般的商業銀行對光伏發電行業持審慎態度,融資租賃、產業基金等影子銀行融資成本較高,發行債券對主體評級要求嚴格,股權融資在當前股市弱勢且波動加大的情況下成功的不確定性加大,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仍處于摸索期。

資產證券化核心要素中的破a隔離及信用增級安排,能夠大幅提高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降低融資風險,實現較低成本融資,一般的商業銀行貸款、信托融資、基金融資、股權投資等方式的融資成本基本上都高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二)實現表外融資

通過結構化安排,可以實現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端移除,相應的融資也不會體現表內,而真實出售所得收入可計入資產負債表資產一欄,可起到調節報表的作用。

(三)為投資人提供更多投資手段

對投資者而言,資產支持證券根據基礎資產的資質狀況,能夠衍生出大量不同風險收益的證券品種,可以滿足投資者對不同期限、收益和利率偏好的需求,豐富了投資手段,這種靈活性和多樣性是其他金融技術所難以具備的。

三、光伏發電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的問題

(一)基礎資產的標準化問題

我國的光伏電站建設過程還比較粗放,缺乏令資本認可的相關標準。目前,參與光伏項目融資的金融機構,看重的往往也不是光伏電站項目本身,而是投資主體本身的投資風險。這與資產證券化“重基礎資產,輕持有主體”的核心理念不符。光伏電站設備只有制定嚴格并且公開的標準,要求每一個電站都要遵守,并以此保障25~30年內光伏電站的穩定收益,光伏電站項目證券化才能真正實現。

(二)基礎資產附帶擔保問題

鑒于光伏電站的投資體量,項目建設前期基于融資的需要電站資產或者項目電費收益權設置抵押或質押的居多,不滿足基礎資產的要求。這就要求原始權益人在轉移基礎資產之前能夠先期償債或者以其他有效擔保方式予以置換;或者與債權人商榷附條件解除基礎資產所涉擔保,以資產證券化募得資金優先償還相應債務。

(三)融資規模問題

金融機構趨向于發行規模較大、風險分散的項目,也就是說持有大量電站資產的企業才具備規模推出資產證券化的能力。規模較小、風險集中的光伏電站項目無法獲得相關融資,或者相關融資成本較高。

(四)期限匹配問題

光伏發電項目周期較長,經營期一般在20~30年,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存續期限一般為5年,不能覆蓋光伏發電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資產與資金的期限錯配會加重企業財務風險。同時,循環發行不僅程序復雜,還會增加融資成本。

(五)資產證券化運用的時間問題

只有進入運營期的光伏電站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而無存量電站規模,初次進入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無法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可以拓寬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盤活存量,是對接資本市場的重要路徑,但證券化的發展在我國仍是初級階段,仍然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國家正在大力推廣資產證券化模式,這將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層面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體系,也將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提供有利契機。同時,建議設計能夠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滿足光伏電站項目中長期的融資需求,鼓勵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建立資金保障機制,推動光伏電站項目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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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汽車金融 汽車信貸 信貸資產證券化

汽車金融指汽車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和經銷商提供的資金支持,雛形是二十世紀初美國采取的分期付款汽車消費方式,如通用汽車1919年成立的通用汽車票據承兌公司標志著汽車金融業務的正式開展。我國汽車金融業務開展主體包括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如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信貸的管理辦法》解除了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禁令,2004年8月18日成立的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標志著國內第一家汽車金融公司的誕生。實踐證明,汽車金融公司比銀行更具有專業性優勢,代表了汽車金融業發展方向。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資料數據顯示,2000年~2008年,我國汽車產量從206.9萬輛增長到934.5萬輛,增長351.7%;銷量在2008年達到938.1萬輛,較2000年增長349%。與我國汽車產銷量連年大幅度增長形成鮮明相比的是,截止到2008年底,全國各金融機構共發放汽車消費貸款余額1583億元,而汽車金融公司的余額僅為318億元,僅占總額的20%,遠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制約我國汽車金融公司信貸業務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供給消費者的貸款利率要高于商業銀行。而造成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利率高企的原因之一便是其融資渠道的較窄。根據《汽車金融公司辦理措施》,汽車金融公司不可以公開吸收存款,只能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的存款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以各金融公司無法像國外同行一樣可以自行發行債券來融資,而真正能處理巨大資金缺口的方法為有向金融機構借款,從而局限了汽車金融公司的發展。而汽車信貸資產證券化則從一個全新的角度來考慮、處理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難題。

何謂信貸資產證券化,簡而言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的信貸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這些信貸資產比如是銀行貸款,或者是企業應收賬款,其中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就為企業應收賬款之一。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高的證券,從而增加了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的流動性,提升資本的應用效率。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投資者、特設信托機構、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增級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托管人及律師等.下面具體分析一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1、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

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整個組合的現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個基本判斷,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并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金流的重組可按貸款的期限結構、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風險的重新分配等進行,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實現真實出售,達到破產隔離

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是實現資產轉化成證券的“介質”,是實現破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

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特設信托機構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起人一起確定托管銀行并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特設信托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后,就必須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4、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

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

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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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就是通過對不良資產池中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并產生相關處置回收,用于償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過程。

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是,發起機構將不良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不良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截止2016年,全國的不良貸款雖有所減少,不良余額降至1.51億元,但不良率仍高達1.74%,新一輪不良處置已拉開序幕。

雛形(2005年以前):

工商銀行寧波分行2004年4月發起的面值為26.19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可看作是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雛形。

發展(2005年至2008年):

2005至2008年期間,我國共發起了“東元06”、“信元06”、“信元08”、“建元08”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總計約133億元。

停止(2008年至2016年):

2008年至2016年期間,我國未有任何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進入了發展低谷。在這幾年中,各家商業銀行處置不良的方式主要為批量轉讓,即將不良資產債權打包出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重啟(2016年之后):

2016年5月,中國銀行發行了名為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意味著停止8年之久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

通過對過去各家商業銀行發行情況的研究,各期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交易結構大同小異。以建設銀行2016年9月20日發行的建鑫2016年第一期(見附圖)為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進行簡單分解。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一)參與主體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機構主要分為兩類:核心機構和服務機構。核心機構分為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服務機構數量較多,主要有主承銷商、流動性支持機構、財務顧問、資金保管機構、登記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顧問及法律顧問等。

(二)交易流程

不良資產證券化大致分為三個交易流程:

一是前期準備。發起機構根據要求確定發行的證券化資產池,受托及服務機構完成信托設立、資產評估、增信措施確認等工作。

二是承銷發行。一般情況下,發行人為信托工作,其主要任務就是委托其他機構向目標市場銷售優先檔和次級檔債券。

三是后續管理。發起機構作為資產服務機構,采用與表內信貸資產相同的處置要求,進行日常管理及資產處置,將回收的現金打入資金托管賬戶,用以償付本息。

四、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獨特作用

雖然核銷、批量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均在于處置不良,但相比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其他處置方式無法企及的獨特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銀行內部存量不良資產的流動性和處置效率。目前各家銀行的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無非分為四種:一是司法催收,二是核銷,三是重組,四是批量轉讓。經濟下行期,不良資產催收、重組等難度顯著加大,處置效率進一步降低,而批量轉讓又受制于資產管理公司。比較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公開、透明的市場化批量處置手段,既能實現快速處置,又能提高資產回收率。

第二,有助于分散金融體系風險,豐富金融產品供給。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緩解金融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的壓力,也為社會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

五、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后的新特點

近期各家商業銀行均采用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手段對存量不良進行處置,雖然總體上與2008年前發行的產品相似,但仔細對比可以發現,重啟后的產品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點:

第一,優先檔收益保障程度較過去產品大幅度提高。例如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中,優先檔規模4.40億元,優先檔發行利率3.30%,全?鋈瞎罕妒?達2.68。而優先/次級的結構設計,為優先檔提供信用增級。此外,入池資產抵質押水平充足以及過渡期累計部分回款都為優先檔收益提供了保障。

第二,創新流動性支持。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中證信用增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流動性支持機構,當基礎資產自身無法償付當期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由流動性支持機構進行補足。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次級檔規模為2.38億元,全場認購倍數達4.00,最終整體發行溢價達10%,刷新小額投資理財項目次級檔證券發行溢價率的紀錄。

六、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主要障礙

相對于一般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資產證券化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不良資產化解,更拓寬了債券市場的廣度與深度。因此,有效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意義重大,但這種發展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與障礙。

第一,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雖然出臺了《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制度文件,加強了制度建設,但在實際運作上依舊存在較多法律障礙。

第二,投資主體的培育有待深入。一是合格投資者不足。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大多于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其他金融行業投資者參與程度不高,缺乏次級檔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二是各個主體的專業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的水準。大多數機構均未發行或參與過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相關經驗及專業人才,容易發生操作風險。三是產品流動性不足。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二級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種類單一,發行規模較小,很大程度影響了市場的發展及壯大。

第三,證券定價技術和市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主要取決于該資產池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現金流收入,由于該現金流是主觀對未來資產處置的預期判斷,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定價技術難度極大。轉讓價格過度低于賬面價值,易引發對銀行資產流失的擔憂,過高也會降低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因此相對平穩及合理的定價是各家商業銀行每一期發行成功的前提。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組建及處置過程中,還需聘請大量的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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