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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制度
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供電企業的知名度,并促進供電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關于如何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研究,其研究意義主要體現在理論研究意義和現實研究意義兩方面。理論研究意義表現為,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和作用兩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理論內容進行了概括,能夠為其他研究該領域的學者提供寶貴的理論基礎和依據;現實研究意義表現為,本文通過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的研究,重點探討了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措施,能夠為當前存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供電企業提供寶貴的建議。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內容概括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在信息化網絡時代的現代化社會中,企業單位的相關法定代表人或是相關的企業承包人,在任期的特定時間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對履行其職能所展開的經濟審計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企業在經營發展進程中,能夠分清企業經濟責任人任期時間內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并為企業單位相關的紀檢部門和考核部門等,提供實際的經濟參考依據,以此促進企業單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管理能力,并為企業負責人的發展決策提供相應的基礎。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在企業經營發展進程中,無論是對保護國家財產安全,還是促進企業領導廉政建設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體現在其能夠對企業的相關財務進行明確,并提高企業負責人的工作效率,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對企業相關管理者所在的部門和相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進行審計,從而達到了解企業經濟發展情況的目的,縮短下任企業管理者的適應時間。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也體現在其能夠加強對企業責任人和管理者的監督,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有效的使企業管理者在履行職務時,將定性與量性相結合,由此達到對企業相關經濟指標的考核目的。
二、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現代化社會中,企業負責人經濟審計是十分重要的,對于供電企業而言,供電企業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極為必要,主要體現在其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部分供電企業的相關管理者和負責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國家和企業的整體利益,對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經濟支出進行虛假報賬,同時人為的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調節企業的資金利潤,嚴重限制供電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要實施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促使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是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重要基礎
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責任審計不僅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重要基礎。在社會經濟文化不斷發展的新時代下,物質生活和經濟的誘惑,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自律性逐漸下降,中飽私囊的現象日益頻繁。尤其在日常的企業經營業務往來中,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取個人利益,將企業的發展目標以及經營理念,放到個人經濟利益之后,由此極大程度上造成了企業的經濟損失,并造成的現象。因此必須要實施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
三、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措施研究
(一)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
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過程中,首先要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以創新的形式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從而達到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目的。就當前我國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而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在發展進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相對落后和陳舊的問題,因此為了能夠有效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一方面,要根據供電企業負責人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采用對負責人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輪審制度,對于任職期滿兩年的負責人實施有計劃的安排審計;另一方面,要在審計工作中,充分的利用與日常審計工作有關聯的工作資料和財務成果,以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二)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
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過程中,不僅要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同時也要加強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主要是由于審計內容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準確性具有重要影響。關于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體現在,其一,加強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加強企業負責人在職務期間內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以及對企業內控制度建立情況的審查和評價等;其二,對于企業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成績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管理者對供電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重大經濟責任等方面的審計。
(三)明確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和目的
明確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與審計目的,是當前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嚴格管理審計情況,明確審計工作的內容和目的,審計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審計而審計,而是通過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供電企業的經營水平,并提高供電企業的自身內控能力,進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在供電企業發展進程中,只有明確審計內容和審計的目的,才能夠實現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四)完善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審計制度
審計制度對于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導向作用,因此在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措施中,必須要完善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審計制度。一方面,要針對當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審計決定執行工作管理標準,對被審計的供電企業單位進行嚴格的考核,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要通過對供電企業的審計制度建立情況,落實具體的審計決定單位,并在最終考核中對供電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以此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
四、結語
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研究,不僅是當前供電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目標,同時對于供電企業的未來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關于如何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研究,首先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理論內容進行了闡述,同時從經濟責任審計是供電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廉政建設的基礎兩方面,展開對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分析,最后從轉變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方式、加強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突出等方面,研究提高供電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作者:高睿 單位:青島市黃島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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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項目;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創新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工作
第一,修訂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作業規定,以提高控制效率。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定更符實情,建筑施工企業審計部門應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處理準則”、“款項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章。主要修正重點應在于厘清審計人員的責任范圍,確保權責劃分更加明確。
第二,適時更新經濟責任審計作業手冊內容,以強化審計機制。為方便建筑施工企業審計人員明確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規范,并協助業務人員認識經費報支的執行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審計部門應匯編制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并將各項業務的審核程序以系統化圖表形式呈現,匯集成“經濟責任審計作業流程手冊”,以方便促成經濟責任審計經驗的累積,幫助審計人員輕易上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設立管理機制,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鑒于建筑施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偶有失控的狀況,導致財務弊端時有所聞,為防杜弊端的發生,并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管理機制觀念,審計部門應制定“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以說明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財務查核,加強出納、財產等管理人員定期工作輪換,收支盡量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等。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方案精神納入內部各項管理規范,應進行決算查賬等再查核工作,確保方案能落實執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部門。首先,應構建經濟責任審計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范的審議、備查及督導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其次,應構建工作分組,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規劃、推動運行及綜合經濟責任審計推動及督導小組各項行政業務;最后,構建經濟責任審計專案小組,由各部門分別組設,負責推動及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工作。
第五,強化教育培訓及宣導。為增進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專業知識與實務的了解,使其在建筑施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中足以發揮財務監控可靠,審計部門應針對各層級的工作人員規劃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培訓課程,包括新進、資深甚至主管審計人員,均可按其所需安排參與培訓,以確保企業妥善使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發揮較高的效益。
二、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工作
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審計質量監控是規范審計行為及明確工作責任的重要工具,旨在對編制審計計劃、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及歸集審計檔案等過程,嚴格的復核,實現全程質量控制。
第一,詳細編制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在立項之前,應充分考慮該項目的重要性、復雜性、時效性及可行性。審計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地運行。在編制審計計劃時,須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有效利用審計資源,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在規劃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和時間時,應準確把握審計對象的業務性質及其財務運作的信息,選取適當的專業人員,統籌協調,合理安排審計任務。審計計劃應具有指導性,明確列出法律依據、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步驟和方法、明確審計的意義以及評估審計所具有的風險水平。另外,所制定的審計計劃還應當緊密結合審計工作的目標來規范工作的具體范圍、相關內容,合理安排工作起止時間,妥善組織審計小組成員及恰當分工。審計標準必須客觀,以現行法律作為基礎,并參考可比性的績效指標及國際專業標準、審計對象的業務特性及管理模式等各類元素。
第二,仔細收集所需要的各種審計證據。建筑施工企業的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來對各項審計要點進行確定,并且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有目的性地對各項要點與證據加以收集。審計證據包括文字資料、實物資料、音頻或視頻資料、口頭資料、審計記錄等多種形式。所收集到的審計證據需要滿足下列三個特性,即非主觀性、相關性及合規性。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審計小組有權獲得審計對象的合作,而審計對象須遵守向審計小組提供其執行業務所需的信息、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義務。審計工作人員對于資料的收集,需要關注那些能夠對審計各項事務加以證明的原始證據、審計檔案等。如果在獲取資料過程中,對于原始證據的獲取具有相當的難度,審計人員也可以將相關的文字筆錄、資料的復印件等作為審計工作的證據資料。在收集實物證據資料的過程中,應當在相應的地方將所收集資料的所有者、數量及存放等相關環節的內容進行詳細記錄,而對于所收集到的音頻或視頻等電子化的審計資料,應當對這些電子資料的制作人員、制作方式與保存運行環境進行有效的記錄。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審計人員也可將各種電子類資料進行實物資料的轉換。
第三,詳細編制審計檔案,以供后期查驗使用。在審計報告的撰寫工作結束后,如果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審計小組負責人應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審計小組應按照規定期限,把審查驗收合格的審計檔案歸檔。審計檔案歸檔工作應明確責任分工,如:審計檔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由審計小組成員負責;審查驗收意見由審計小組負責人負責;歸檔的及時性由審計人員負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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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質量控制 探析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企事業單位強化管理的必要手段,能夠有效避免防腐問題的出現。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重點,直接決定了審計的地位。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手段,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促進我國企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經濟工作是一個企事業單位經營的重點,是單位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有效約束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決策,提高企事業單位經濟決策的科學性,避免企事業單位隨意制定經濟決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涵蓋了很多內容,包括了投資審計、財務審計和財政審計等等,是一種針對企事業單位業務情況而做出的綜合性分析。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及時發現企業單位管理中的財務和內部控制問題,然后,針對具體的審計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追究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而促進其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準確性。
二、當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的現狀
(一)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環節不到位
現階段,我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普遍存在審前調查不夠充分的問題,造成了審計方案缺乏科學性,表現為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環節不到位。由于很多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夠,并且,沒有缺乏相關審計工作的經驗,審前調查工作做的不好,審計方案制定比較粗糙,編寫審計內容不完整,證據不充分,審計報告的撰寫不夠規范,無法發揮審計工作的指導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當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不夠健全,已經建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不力,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力較差,沒有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估和考核制度,降低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
(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手段比較落后
我國審計責任工作的控制手段主要包括分級督導復核和內部互查兩種。由于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者人員較少,審計工作任務較重,造成了分級督導復核工作執行起來較困難,審計工作三級復核還是停留在簡單的書面形式,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切實的復核行動。內部互查方式的客觀公正性較差,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無法保證審計項目的最終質量。
(四)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結果運用的不理想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最終目標是利用審計結果,實現企事業管理人員的客觀評價,為審計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結果運用的不理想,普遍存在審計結果處理難和落實難的問題,審計結果的運用無法保證。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的措施
(一)實行審計全過程質量控制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首先要實行審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將審計工作貫穿于企事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對審計工作的準備、實施、終結和后續階段都要進行質量控制。在審前調查階段,采取走訪、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分析整理審前調查資料,保證審前調查報告的精確性。同時,要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強化底稿的復核,保證審計底稿的完整性,審計證據也要完整。審計報告的質量直接決定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因此,要嚴格控制審計報告的質量,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
(二)建立完善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企事業單位意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已經建立了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但是普遍存在審計制度不完善的問題,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審計質量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在此基礎上,要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考核制度,實事求是地評估和考核審計項目,將審計工作落實到實處。此外,需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問題追究到個人,做到有錯必糾,是一種質量責任手段。
(三)改善審計質量控制方法
除了傳統的分級督導復核和內部互查方式,現代單位要采取質量環節控制法和區域控制法。其中,經濟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法是指將審計工作全過程劃分為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信息和總結經驗這五個環節,經過這些環節的作用,能夠有效提高經濟審計責任控制的質量。審計質量的區域控制法,是指對不同區域實施不同的審計質量控制方法,全面監督和檢查審計工作,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
(四)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運用審計結果,客觀的考核人員,保證任職人員具有較強的能力,提高企事業決策的科學合理性。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將其與干部考核充分結合,綜合評價工作人員的業績。企事業單位要嚴格監督干部的選撥和任用,要充分利用責任審計工作結果,對優秀人員委以重任。并且,企事業單位還要監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反饋機制,有效發揮審計結果的作用,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開發和利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的現狀,主要包括了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環節不到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手段比較落后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結果運用的不理想。通過實行審計全過程質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改善審計質量控制方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進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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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
眾所周知,所謂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運用審計手段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個人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鑒證、監督與評價。從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的概念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必然要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范圍明顯大于財務審計的范圍,除財務收支審計外一般還包括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效益性;經濟領域的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有關經濟責任指標完成情況;個人及單位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有關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等等。很明顯,財務審計只是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一些被審計單位在某些年份接受過財務審計的現象非常普遍,而且將財務審計成果運用于經濟責任審計,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機關工作效率也是審計機關應該提倡的。于是一些審計機關對曾接受過財務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安排審計時,將曾經接受過財務審計的時間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剔出,只對未接受過審計的時間段進行審計,在起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時,有的將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審計發現的問題、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和決定”部分機械的搬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其它方面則不再涉及;有的則將已經審計過的時間段只在審計報告中注明“審計機關曾對某某年度的財務收支進行過審計,本次審計指對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過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原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則不再提及。前者將處理處罰依據及決定在羅列于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實際已沒有意義,后者則通過一帶而過的方式將任職期間發生過的違規違紀問題予以隱瞞,而且這兩種處理方法均未對已審計過的時間段的其它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展開審計,其審計結論必然出現以偏概全的問題,直接影響審計的質量。
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利用原財務審計成果的審計項目在組建審計檔案時更是五花八門,有的對已審計過的時間段將原審計證據進行復印裝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檔案;有的則將原財務審計報告作為審計證據裝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檔案;當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財務收支等審計項目同時進行時,則是同時下達兩個審計通知書,出具兩個內容基本相同的審計報告,同時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需要處理處罰的問題下達一個審計決定,歸檔時有的是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財務收支審計項目歸入一個審計檔案;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則不再組檔案。總之,實際工作中沒有標準和章法可循。
一、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正確認識。目前,行政事業單位仍有部分人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深刻。有的負責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所以在審計中常常不能完全配合,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有的負責人對經濟責任認知不足,財務意識淡薄,不注重本機構內部的控制和管理,認為只要審計業績就可以,不用審計其他情況,使得審查評價其他情況時缺乏足夠的依據。除負責人外,有的機構工作人員也認為被審者都是領導干部,審計只不過是搞搞形式、走走過場,因此也不愿去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
(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健全、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行的前提。目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在實踐中,主要的問題有: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有些單位僅建立了質量控制的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的操作方法和內容;審計項目內部二級復核制度執行不嚴,如審計組長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不能及時進行復核,部門負責人不能及時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
(三)審計中只注重查賬找問題。目前,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大量的賬面來考核、判斷和評價該負責人的個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主要手段就是查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只是要明確該負責人財務責任的履行情況,同時也要明確其管理責任和個人廉潔責任的履行情況。對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來說,它作為一種內部審計也要肩負起促進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職責。所以,在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除了要查賬找問題外,還要站在管理的角度去關注該負責人的管理決策。
(四)先離任后審計問題依然存在。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是在組織部門決定對該負責人工作進行變動后才委托進行審計,造成先離后審的事實,這與國家“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背道而馳,這種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有一定的滯后性,使經濟責任審計喪失了預警功能。此外,審計與任用的相分離,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和目的,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可能導致重復審計、延長審計時間,加大審計工作的負擔。先離任后審計還會使新上任的負責人責任心降低,容易形成僥幸心理,認為審與不審已不影響工作調動與升遷,在以后工作中出現非善意行為的可能性增加。
二、加強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
(一)健全內審工作和內審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基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幾方打分,互相監督對于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主要與工作質量掛鉤,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考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履職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其責任。
(二)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回饋制度。首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審計等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應進一步加強,可以通過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聯席會議相互交流反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其次,組織部門協調審計意見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運用,研究和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再次,管理部門將內部審計機構總結出的關于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問題和建議,在研究后回復審計部門,并在相關部門內通報,有需要的話可以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三)實施項目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制度。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目前發展迅猛,任務重、范圍廣、周期長、活動復雜等因素造成了審計任務集中和審計時間不足的突出矛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則可以有效緩解這項矛盾。組織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應充分與審計、人事、財會、紀檢部門溝通,共同商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要考慮到內部審計部門的任務承受能力和時效性的限制,盡可能做到每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均衡分配。
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健全領導機制,是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夯實工作基礎的首要環節,中央兩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下發后,我市及時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了實行定期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并對難以進行評價的審計結果進行責任認定。市審計局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了《萍鄉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定、安排、實施、工作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為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規范審計行為,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實施
我市出臺了《萍鄉市政府系統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這兩個實施辦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一是通過制定辦法,建立上報和審批制度,完善計劃管理,科學組織等有效措施,使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臨時委托項目逐年減少,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針對過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規范等問題,出臺了《萍鄉市政府系統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規定,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任期內必審一次。《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縣(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紀委、組織、監察、人事、審計5部門聯席會共同研究商討確定,再由同級審計機關上報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擬提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臨時提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出具委托書,由審計機關依法組織實施。
二是審前準備階段注重審計調查。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搞好審前調查極其關鍵。因此,在制度設定上注重要求審計人員把握好三點:首先了解、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線;其次對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再次在實施審計之前,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建議,以確定審計重點。
三是審計實施階段找準審計重點和切入點。我們在出臺文件操作規程設計上注重抓了以下審計重點:(一)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及地方經濟發展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定與執行情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工商企業發展情況。(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三)有關部門的管理情況。(四)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根據審計重點這一主線,我們摸索了幾個審計切入點:第一從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入手,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綜合性測試,找出薄弱環節,從而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第二從有關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入手,篩選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親自決策的重大經濟事項作為審計重點;第三從被審計單位干部任期內制定下發的重大經濟政策性文件入手,作為檢查執行和貫徹國家經濟政策情況的切入點;第四從集體和個別座談了解入手,選擇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經濟活動作為審計工作的審計切入點;第五從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提供的材料及群眾舉報線索入手,確定領導干部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及廉政規定的審計切入點。
四是審計終結階段搞好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成果體現,而審計報告又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基礎,因此寫好兩個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能否達到預期目的的關鍵。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近幾年來,我們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一直在審計成果利用上反復討論研究,不斷探索創新方法和經驗,在今年4月出臺的《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審計結果的利用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并同步出臺了《關于在干部選拔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規定:按照“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的原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實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制度,并單獨出臺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辦法的做法在全省屬首創,得到了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好評,《中國審計報》、《江西日報》、《審計與理財》對此專門進行了報導。
(一)堅持“凡動必審”,是指對按照《萍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在辦理提拔、交流、調整等任免事項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二)實行“考審同步”,是指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考察工作結合起來,在考察成果中直接體現、利用審計結果。(三)推行“市縣聯審”,是指對擬提拔為縣級領導干部的鄉鎮和縣(區)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委組織部委托市審計局直接派出審計組或派人員指導縣(區)審計局審計組對提拔對象進行審計,審計組直接向市審計局負責并報告工作。(四)做到“先審后提”,是指對擬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需在正式任職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在推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審、先審后提”的基礎上,對運用審計結果又作了進一步具體規定。
(一)審計部門應及時向組織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肯定領導干部在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績,并指出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準確界定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責任。
(二)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交流、調整的重要依據。經審計,沒有發現問題或存在一般性問題但不影響正式任職的,予以正式任職;問題較嚴重的,經查實后,取消任職決定,交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紀檢、組織等有關部門應對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主要問題進行核查。經查實后,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四、加大執行力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效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