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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工作目標。指導思想:以“管少、管好、管強”為目標,以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為基礎,以深化國企改革為重點,大力實施“三個一批”,即對優勢骨干企業和重點企業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推動戰略重組,做強做大一批;對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多元化改造,國有產權基本退出,放開搞活一批;對長期停產、資不抵債、盤活無望的企業通過關閉清算、破產等形式,退出市場一批。推進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競爭力和帶動力。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的近期目標:建立起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5年完成企業改制60戶,國有產權比重降到50%以下。*6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基本完成第一批監管企業的改革改制任務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
(二)建立健全了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加強了對重點企業的監管。一是建章立制,依法監管。先后研究制定了幾十個規章制度,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制度體系,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國資監管新體制、依法推進企業改革改制奠定了制度基礎。二是清產核資,摸清家底。完成了93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國有參股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摸清了市屬監管國有企業的“家底”。三是改革企業考核分配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出臺了《濟南市市屬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相關配套制度。完成了12家試點企業*4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兌現工作;與15戶重點監管企業簽訂了*5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調整企業領導班子20個,選拔了27名優秀人才充實企業領導班子,免職14人。查處案件20余起。四是突出重點企業監管,完善監事會工作制度。向11家骨干企業派出監事會。完成了對10余家重點企業經營狀況、經濟責任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等審計工作。
(三)堅持以“三個一批”為主線,加快推進國企改革改制。一是出臺了加快企業改革改制政策。研究制定了《深化企業國有產權改革指導意見》、《關于企業市屬國有產權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范了改革程序,有效化解了制約改革改制的許多矛盾和問題,有力地推動了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二是派駐幫助企業改革改制指導組,加大改革攻堅力度。從全市抽調155名機關干部組成40個幫助企業改革改制指導組,派駐到特困企業指導改革改制工作。三是將89戶企業移交縣區管理,分級推進改革。截至目前,89戶企業已完成改制17戶,年底前還能再完成15戶。四是組建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搭建三個平臺。將39戶中小型國有(集體)企業授權其管理,形成了國資委監管、投資控股公司運營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四)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維護企業穩定。一是努力做好穩定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市國資委共接待各類上訪808起、13587人次,其中集體訪314起、12930人次。處理來信195件。先后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197起,預防142起。二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4年9月至*5年10月,累計向困難企業支付改革成本缺口和幫扶救助資金32111萬元。
三是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把好企業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和職工就業安置保障費用的審核關,確保企業改革改制依法規范進行,不留后遺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省實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按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五)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六)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八)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九)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任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兌現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
第四章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十)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自接到所出資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二十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超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限額的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二)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四)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五)捐贈企業資產;
(六)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七)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八)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
(一)國家和本省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
(四)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
(五)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六)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二十八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分布、結構及其變動和運營效益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二)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第四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二)對應當報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第四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控制
適應市場經濟新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下資產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使國有資產管理變得更有廣度和深度,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管理的效能,科學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運行效率,從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出發,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管理中的主要風險
1.存貨積壓或短缺,可能導致流動資金占用過量、存貨價值貶損。
2.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不夠、使用效能低下、維護不當、產能過剩,可能導致單位缺乏競爭力、資產價值貶損、安全事故頻發。
3.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清、技術落后、存在重大技術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單位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資產管理控制存在的問題
(1)資產的賬實不符,資產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是:①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不及時,無法真實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資產實物狀況,導致賬、物脫節,賬面總值對實物失去控制;②建造的固定資產,由于資金不足、決算不辦理等原因,造成結算不及時而未入賬;③盤盈、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由于各種原因滯留賬外不入賬,形成資產的賬外循環。
(2)資產長期被隱滿、借用、侵占。
①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由單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員更換不清點、不交接;對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②一些貴重財產被私人長期無償占用,有的人調走或離退休也不清退,國有財產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產。
(3)政府采購法對資產購置的制約力度不夠。
(4)房屋出租不規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賬外賬”。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控制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完善制度建設。
1、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有賴于單位領導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要樹立資產效益觀念,強化資產管理觀念,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體系,從而督促單位領導自覺重視資產管理,認真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2、建立實物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3、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實物資產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實物資產業務。
4、制定實物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實物資產購置(投資)預算編制、取得與驗收、使用與維護(保管)、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實物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5、可以根據業務特點及成本效益原則選用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實現對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控制,但應加強計算機系統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項的有效措施。
6、單位內部除材料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余部門和人員接觸材料物資時,應由相關部門特別授權,如材料物資是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品,應當規定更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執行授權接觸。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預算制度,加強實物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控制。
1、建立實物資產預算管理制度,在內部各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的基礎上,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名、規格、數量,測算經費額度,進行充分論證后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單位負責人審查批準,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編入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對于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組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評價,并由單位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2、按照程序辦理實物資產的采購工作,已驗收入庫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發票的實物資產,應根據實際數量估價入賬,待正式發票收到后再進行調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確認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對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先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估價轉入固定資產核算,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進行調整。嚴禁已交付使用的實物資產不入賬。
4、單位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由建造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填制固定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移交使用部門使用,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三)制定管理細則,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實物資產的使用與維護控制。
1、加強實物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權具體部門或人員負責實物資產的日常使用與維修管理,保證實物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2、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要求和自身管理的需要,確定固定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實施固定資產目錄制度;
3、建立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4、采取資產保全措施,根據固定資產性質確定固定資產投保范圍和政策。單位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項目提出投保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辦理投保手續,發揮財產保險對國有資產保全的積極作用。
5、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檔案管理制度,設立本單位占有使用資產的基礎臺賬,記錄資產的總量和分布情況以及變動信息,確保資產賬面記錄真實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
(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實物資產的處置與轉移控制。
1、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1)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處置的相關制度,確定實物資產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等相關內容,制定實物資產處置業務的控制流程,確保實物資產合理利用。對于重大實物資產的處置,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由單位的資產和財會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并進行必要的可行論證,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或有權限審批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對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養、稅負責任、租金和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未經批準,單位不得將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提供擔保等;
(3)單位實物資產的處置收入、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實物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及相關的費用支出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單位對于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位,明確固定資產調撥時間、調撥地點、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及時辦理調撥手續。
2、充分發揮單位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
(1)增強監管意識,適時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2)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的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當前,從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從資產管理的特點和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出發,如何能在管理實踐中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不斷發展和逐步走向完善,以推動社會前進,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在實踐中提升管理水平,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有待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創新和挖掘。
【關鍵詞】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監督;管理
一、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管理職能不明確
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資產主要以排澇、防洪服務作用優先,兼容發揮供水、發電效益。按照國家過去的投入機制,該工程資產都是由政府投入并進行管理的。但目前大多數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資產監督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職能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現象。
2.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滯后
2002年,我國出臺了《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為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管、養分離配套制度不健全。管、養分離的目標是推動水利工程管養工作的專業化,降低維護成本,確保資產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護,但因于相關制度和規范的滯后,造成無法真正實現專業化、市場化目標;目前管、養分離模式的應用過程中,絕大多數的工作是分離不分家,導致該管的公益性資產又因財政投入不足,疏之于管;該分的企業又因行業指導和創建不力,未能形成真正的專業化,這樣不但增加了分離成本,還降低資產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3.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缺失
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其資產管理崗位絕大部分都設置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沒有這個崗位的明確設置,人員分工不清,也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更談不上先進的管理方法,真正造成了崗位不明、人員缺乏,資產失管現象嚴重,沒法確保資產的完整性。
二、完善水管單位資產監督、管理的措施與建議
1.健全制度建設和機構配置
(1)在認真貫徹《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好針對水管單位所制定的相關政策,以改變水管單位資產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從根本上實現資產管理可持續發展目標。
(2)建立起“責權明確、分級管理”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新體制,遵循國家標準進行監督和管理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爭取屬公益性資產的管理經費、維護經費全額列入公共財政預算,屬企業性資產的,要實現企業的良性運行,同時也要求在國資部門的領導下,加強資產添置、毀損、報廢等審批手續,依據程序管理水利資產,進一步完善水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強化組織管理和人員的配置,為深化水利體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后勤保障。
2.實施特殊的法人制度,創新法人管理新體系
由于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資產所包含的特殊性,各水管理單位一定要明確經營目標和管理目標,制定特殊的統一法人制度,充分發掘資產運營效益的同時,也確保資產發揮應有的社會效益。
(1)要統一管理、維護水管單位總體工作,兩手同時投入,管理和養護處于統一狀態。
(2)在明確劃分公益性資產與經營性資產的基礎上,統一法人管理,統一調度運行,以實現最終的管理目標,確保資產的完整性。
(3)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經營優勢,提高生存能力,水管單位有著相對較多的資源,發展潛力大,要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資源,充分發揮資產和資源優勢,變水源為“財源”,利用科學的調度方法,爭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收入,提高水管單位的經濟效益,確保資產管理在目前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情況下有相對固定的財力支撐。
三、小結
綜上所述,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作為國家基礎產業的固有資產,不但能為防洪、排澇等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還能保證在工農業供水、發電活動中發揮經濟效益。本文通過對水管單位資產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調查得知,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改革不徹底、資產管理職能不明確等問題,影響資產監督和運行管理,降低資產的利用效率。因此,需進一步完善行業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經營優勢,統一管理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資產,在提高總體效益,確保資產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吳藝穎.論水管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16):174-175.
[2]潘志富,溫江清,狄運超等.水管單位綜合經營管理工作探析[J].水利技術監督,2011,19(3):31-33.
[3]賈曉燕,竇曉娟.公益類水管單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探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6,(10):5870-5870.
關鍵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產權;流失
如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進入新的世紀,在國有資產的管理上,國家和各級政府出臺了很多政策,使國有資產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規化的軌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還比較嚴重。因此,近年來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問題成為一個研究熱點。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國有資產產權監管存在缺位現象
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加上我國國民經濟格局的調整,部分國有企業實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這類企業中,各類產權經過多次融合,已難以確定產權的邊界與性質。致使有些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先界定產權性質、再套用國有產權制度進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又使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制難以有效落實、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產權監管缺位。
2.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仍較為嚴重
(1)管理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國有資產產權模糊,導致經營主體責、權、利不明確,以至于盲目決策、重復建設、資源浪費、資產閑置而導致國資流失。①實物資產管理存在漏洞。實物資產管理不規范,賬外資產大量存在,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嚴重。②資產處置比較隨意。當資產需要進行出售、報損、報廢時,不履行資產的處置審批、評估、技術鑒定等程序,私自作出處理,致使資產管理失控。
(2)投資經營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一些單位盲目對外投資,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資管理嚴重滯后,造成投資失誤,投資項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資金無法收回,也是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原因。
(3)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在進行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時,有些企業違反規定,①無償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個人;②企業破產中缺乏有效監管;③在企業存量資產重組中,對國有資產不評估或低估國有資產的價值,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國家對企業的監督和約束存在弱化
我國國有資本委托鏈條太長,級次太多。許多企業通過多層控股,期望以較少資本控制大規模的資產和眾多的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由此導致了資本鏈條的快速擴張和集團規模的迅猛增長。但結果并非如人所愿,這種多級委托關系,使得國家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逐漸遞減,弱化了國家對這部分企業的控制,容易出現決策失誤。
二A、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規制度不完備
現有的一些法規制度,有些方面已經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的規范性、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形成規范、有效的機制。制度不完備,落實上就會出現隨機性,容易讓投機者鉆政策空子,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管理體制不科學
我國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在改革開放后,逐步從傳統經濟體制改革發展而來的,經歷了艱難的理論與實踐的探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體制在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各管理部門職能不明確,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的現象仍然存在。
3.組織功能作用不充分
國資委成立以后,雖然國家在各級地方政府也設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分級管理。但這種所有者高度集中,國有資產大面積分散的現狀,必然會形成監督管理上的空當,組織功能不能充分發揮,這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4.檢查懲處力度不夠
國有資產監管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執法執紀上不夠嚴格。對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責任追究也不夠嚴厲,在執法執紀上給不法分子或投機者留有余地。
三、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對策建議
1.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是一項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結構嚴謹、層次分明、內容協調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體系。
(1)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使國有資產監管法律和制度始終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發展相互適應;
(2)科學界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不斷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據現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規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關國資監管的配套規章制度;
(4)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做到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
2.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
(1)健全企業產權交易制度,國家應盡快擬定并出臺相關的企業產權交易管理法律、法規等,使企業產權交易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業產權交易的信息傳導機制,發揮政府、市場、企業與媒體的功能,完善信息傳導機制。
(3)建立統一開放的產權市場網絡,充分利用中介機構的專業性,采取機構聯動、信息共享的運作方式。
(4)規范交易形式,嚴格限制采取任何變通形式規避市場的公開、公平競爭。
3.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1)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中央、省和地市三個層面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因此,需要調整優化各職能部門,形成規范有序的協調機制,強化外部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的有機結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監督機制,從而建立高效的內部組織運行體系。
(2)完善國有資產的監管與運營。目前,國有資產監管與運營的“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經營機構—企業”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間層是薄弱環節,資本營運主體“缺位”比較突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積極推進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和國家投資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把國有資產監管與營運結合起來。
(3)實行矩陣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為解決國有資產處置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加大資產處置監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制約的“矩陣式”資產處置監管機制。“矩陣式”監管模式是一種交叉、雙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國有資產管理專職機構、國有資產管理中介機構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單位為主線的縱向管理,和以企業內部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等組成的橫向管理。
4.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其保值增值。
(1)從根本上解決體制和責任問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必須履行好出資人的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體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充分尊重企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把企業管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主體。
(3)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透明度,積極創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通過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個主要結論:一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須建立和完善從國有資產購置、使用到處置在內的全過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體系,并覆蓋國有資產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國有資產效益的高低與監督管理工作密切相關。
參考文獻:
[1]周弼華: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改革與開放,2007(6). P36-37.
[2]焦陽劍:關于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探討.經濟師,2009(9).P222-223.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可行性方案
行政事業單位在管控社會事務、配置公有資源和履行社會職能時消耗了很多公有資源,形成了數量可觀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尤其是在依賴財政撥款的衛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產的帶有服務特點的行政部門,如何使這些部門的資產增值,保證資產更好的服務于社會,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重點改革方向。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問題研究
行政事業機構國有資產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收益,其資產使用特點表現為保證社會事業的順利開展和維護公共服務秩序等帶有服務特色的資產活動過程。因長期以來,行政事業組織不直接參與生產和營銷活動,組織工作重點集中在消耗與分配社會資源方面,因此,國有資產也就存在監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問題。
第一,因行政事業組織管理體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業組織在監督和管理國有資產時不能明確產權關系。個別政府人員甚至認為,其組織并不代表國家,在使用國有資產時不受使用權的限制,將國有資產當做組織的私有財產,致使組織內公物私用現象十分嚴重,導致組織從本部利益為出發點配置國有資產使用方式。第二,浪費消耗現象十分嚴重,降低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行政事業單位通常都有較大的資金自由使用權,組織可以根據職能需求配置國有資產,在資產核算方面輕預算、重支付的現象較為普遍,某些組織因領導變動或業務水平有限造成組織壞賬和呆賬行為頻出。第三,組織內部缺乏有效管理國有資產的手段,組織內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屬不同機構,沒有統一有效的資產使用和配置準則,組織業績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夠明確,使得組織負責人只重視購進國有資產,而不重視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最終導致組織國有資產出現損壞和流失現象。
二、行政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識、監管體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關,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國有資產管控問題,就必須應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實提高組織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
1. 明確組織監督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
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國有資產時,其主要任務就是為社會提供務實的服務和公共產品,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在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時,首先應明確定位監管目標,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平效益服務目標,促使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該發展目標可以有效解決以利益群體為中心的國有資產監管問題,推進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范化管理,使組織形成一套進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資產管理方案,例如:實現資產信息體制,確定資產使用審批的程序等。
2. 加強組織與國有資產管理單位的溝通和交流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是使監管工作傾向于購進端,在近年來我國政府機構在改革中愈加明確了有關制度,并總結了一些資產管控經驗,其中最主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與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實現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步監管體系。由于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組織在購進國有資產時,資產使用情況會通過互聯網傳遞到資產監管部門,并且資產使用組織還會與資產監管組織進行實時的信息聯動,這樣就有利于資產監管組織管控國有資產,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資產管控力度,預防各種違規使用資產的問題發生,同時,也可以使資產監管組織更加及時的糾正違規使用資產的行為,控制大范圍和大規模資產流失問題的出現。
3. 制定微觀與宏觀結合的全新監管制度
近年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由監管使用過程向購進端傾斜,同時政府監管制度的改革過程愈加清晰,明確了制度管理內容與管理目標,使資產管理制度更具約束力與管控力,滿足了資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目標的同時,組織還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措施,保證制度運行的有效性。
3.1內部監督
組織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制,體制的制定應滿足單位內部各職能機構的需求。財務單位應強化財經紀律執行的監督力度,應確定財務人員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組織內的任何經濟業務都應加大管控力度。資產管控部門應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單位資產驗收與購置工作,做好單位資產賬目表,清查日常監督工作,審計單位應以資產保值為工作方向,保證資產安全與完整,堅持做到重大投資必審和干部退休必審。監察單位應強化黨紀教育力度,改變當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偏重事后監察的現狀,強化事前防范與事中監控力度。
3.2外部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分布于政府各職能機構,因此,保證資產的完整性與安全性不僅是經濟管控問題,同時也是政治管控問題,其關系著政府與黨的威信和形象,也關系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所以,必須強化國有資產外部監督力度。
第一,人大應建立資產監督體系,采取監督的主要方式有:批準、審查國有資產預算和調整內容,并對審查結果進行決議;組織調查特定或重大的國有資產管控問題;按照相關法規內容對組織監督問題進行質詢;聽取財務單位資產管控匯報。第二,國家財政單位應開展監管工作,財政單位主要監管職能與監管行為包括:監督預算約束、監督資產評估、監督資產處置、監督資產配置、監督資產非轉經、監督資產收益和績效評價情況等,監督預算約束指的是財政和相關主管機構應對國有資產進行單獨編制和預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建立資產執行與決算體系,對預算約束進行監督。監督資產評估指的是國家財政組織應按照分級管理、統一領導的原則管理國有資產。財政組織應對資產評估單位的資格進行管控,并對評估過程進行實時檢查和監督。
總結
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從組織職能為出發點,明確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目標,將切實的、可行性高的監管機制制定出來,強化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是管理國有資產最有效的途徑。
參考文獻:
第三條 省政府和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自治州和海東行署,經省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但應當確定有關部門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市國資委)是分別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國資委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由省政府確定,授權省國資委公布,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分別由本級政府確定并公布,或授權本級政府國資委公布,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人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依照《條例》和《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青辦發[2004]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際,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二條 省政府和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海東行署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提出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對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國有獨資企業決定其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的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對外投資、重大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定權限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屬的全資、控股和參股的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企業投資、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或請示,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發展戰略計劃,依照本省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出資企業在進行項目或股權投資時,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重大投資要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所出資企業不得進行高風險和違規投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和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慎重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派出監事會,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制度;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二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要求進行投資或違規擔保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仍由財政部門管理;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轉入經營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經政府授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文化資產;監管體制;問題;措施
一、現在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多頭管理,窮于應付各種文山會海
現行各地方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都確立了主管單位,但這并不妨礙其他相關部門的插手,以各種文件的形式直接發到企業,要求開這會統計申報那數據,大大分散了企業經營的精力。如果能將任務集中到主管部門,統一由管理部門給企業布置任務,一方面會過濾掉一些不必要的內容,另一方面主管部門掌握著企業的情況,有些數據可以直接統計,減輕企業應付的壓力。以上海為例,文化領域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單位組成,這些部門必定經常“關照”文化企業,如能將相關的“關照”集中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由該辦公室統一安排,將會大大減輕文化企業的壓力。
2、各地的監管力度不一,未形成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法規
各地對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力度在不斷的加強,但還未能形成有力的監管,包括對企業管理者的監督,對企業經營的監控,對企業資產的管理,以及相關重大事項的管理,給予了企業過大的經營自,要靠企業自主申報重大事項,未能從制度上和法規上達到控制和管理,容易造成事后才追究責任的結果。既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創新,又要保證黨管意識形態的主導作用,進行政策引導、法律規范、行政調控,通過獎金鼓勵和技術支持,結合行業自律,達到全方面的控制。
3、無明確的出資人機構,國有資產的代表缺位
自從開始提出國有文化企業改革,就已經有相關的研究提出出資人機構的問題,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也紛紛設立了相關的機構,如廣州市政府發文明確授權市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市屬國有文化企業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但還是存在有些國有文化企業出資人不明確的情況,造成監管不力,經營投資等的隨意,容易造成國有文化資產的流失。
4、產權關系不明析,容易造成越位管理
需要明確劃分兩種關系,一是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職權和出資人機構職權的關系,公共文化管理機構應該認為是一種服務性的機構,是為各類文化企業服務的,提供公共管理的,對各文化企業并不具備管理的職能,不能越位對文化企業進行“指導”,而出資人機構則是代表政府對文化企業的經營進行監督,負擔的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責任,可以直接對國有文化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和監督。二是明確區分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出資人負責企業投融資、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經營者選聘等,形成的是國家股;企業法人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運營機構,運作企業經營獲取營利,形成的是企業法人股。
5、缺乏多層次的投融資服務平臺
文化產業是一個投入大,回收不及時,且風險較大的產業,很多項目需要通過融資解決,習慣性都通過銀行貸款方式,但銀行貸款受財政調控影響比較嚴重,如2011年收緊銀根時,即使國務院明文要求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支持力度,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方面銀行貸款難度增加,另一方面貸款利率上調至少10%,融資形成難題,也增加了財務風險。這種單一的融資方式嚴重阻礙了文化產業的發展。
6、缺乏混合型管理人才
文化產業積聚的大多是文化人,文化人精通管理的卻比較少,而人才市場上懂管理的卻是學經濟、數學較多,對文化懂的又比較少,嚴重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文化的混合型人才,需要國家在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考慮建立文化管理后備人才培訓基地。
7、用人機制死板,容易形成經營風險
現在文化企業的經營者多為政府機關委派,這種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使文化企業變成公務員的養老之所,退休前拿獎金及退休金的好去處,如在企業經營失敗,又回到公務員系統逃避責任。如此,既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無法壯大文化產業,形成了腐敗分子的避風港。如能將文化企業經營者通過市場招聘,入職簽訂“軍令狀”,在強大的壓力下,必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加強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建設的舉措
1、明確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組織的職責定位
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如廣東省,這個職責一直由廣東省財政廳承擔,但廣東省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文資辦)成立后,也承擔了一部分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這樣的管理機制造成了一定的職能重復與不清,同時缺乏具體的管理辦法,也為兩個管理機構帶來困惑,更讓企業在發生重大事項過程中無法準確判斷該如何上報。因此本文認為必須明確劃分權限,規范監管范圍,定位清晰,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企業自。
2、明確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
雖然未出臺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但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已對文化企業監督管理的內容進行了框架性規定,各省可在規定職責框架下,制定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3、盡快完善法規建設
法規是行為準則,有了相關的法規,企業的經營才會受到規范,行業自律、經營者自覺還需要以法規來維持。需要盡快擬定的有獨立董事、監事委派制度,國有文化資產經營預算與決算體系,企業負責人考核與獎懲制度,國有文化企業營運導向綱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