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責任制8篇

時間:2023-07-23 08: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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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概述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標準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對于經濟法責任的爭論是伴隨著經濟法獨立性之爭而出現的。受蘇聯立法模式的影響,我國對于部門法的劃分堅持兩個標準,一是調整對象,二是調整方法。由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動態性、模糊性和調整方法的多樣性,很難對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出明確的界定,所以對經濟法責任的界定也眾說紛紜。

(二)經濟法責任與經濟責任

對于經濟責任的含義,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有的將其作為財產責任的另一種稱謂,而認為是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有的將其泛指一切與經濟有關的責任形式,認為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各種法律部門:有的則將經濟責任作為經濟法責任中的一種形式,是經濟法責任中的財產和其他經濟利益方面的責任。如本文采用漆多俊的觀點,將經濟責任作為經濟法責任的一種。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1)經濟法責任是經濟違法者對社會的責任,具有社會性。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這是個體對個體的責任,即特定的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責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使對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

(2)經濟法責任是補償性與社會懲罰性相結合的責任。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行政責任則具有明顯的國家懲罰性。經濟法責任則是補償性與社會懲罰性相結合的責任。通過補償性的責任,使受到侵害的社會群體得到實際補償;通過社會懲罰性的責任遏制違法者的違法行為。

(3)追究經濟法責任的國家機關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運用行政權力追究經濟違法者責任,但前提是要經濟違法者同意“責罰”,如果違法者不同意,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經濟法責任具有經濟性。是國家經濟調節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無論是對國家調節管理主體而言,還是對被調節主體而言,所應承擔的責任都發生在經濟領域,都因經濟活動和國家經濟調節管理活動而引起。

經濟法責任總的來說是為保護社會的利益而實施的,所以才有經濟法上的各種特殊的責任形式。

(四)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從歸責原則上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側重于過錯責任,不過在特殊情況下也適用無過錯責任,經濟法責任側重于公平責任,所謂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其中,實際情況是指受害人的損失程度、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社會輿論等。經濟法責任以公平責任為主要歸則原則是因為經濟公平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經濟法主體在主體地位、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交易機會、利益成果享有和責任承擔等各方面都應該是公平的。

(五)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民事、行政法律責任一般需要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要件、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要件。

承擔經濟法責任則主要看其是否具備行為要件,即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違法或侵犯社會利益,符合經濟法規定的某種特定事實狀態。

(1)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不以存在損害事實為必要。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時,既可以是發生了具體的、有形的、現存的、物質的損害后果,也可以是合法的社會權益受到了損害的威脅。它不以實際的損害后果發生為必要。

(2)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一般不要求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在社會化大生產和科學技術飛速進步的條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對于經濟主體的經營狀況很難了解,要求舉證行為人主觀過錯實為困難。

(3)違法行為。經濟法責任在某一些情況下,并不以違法的存在為前提。

(六)經濟法責任的具體表現形態

(1)經濟責任。以屬于自己的財產和其他經濟利益給損害者以補償的承擔責任的方式。責任方式包括:罰款、罰息、收繳應上交收入、征購、征用、沒收財產等。

(2)經濟行為責任以其經濟行為受到某種限制作為代價承擔責任的方式。適用對象為國家經濟調節中的被管理主體。責任方式包括:強制整頓、強制停業、吊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強制解散等。

(3)經濟信譽責任。適用對象主要是企業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其經濟信譽受到損失為代價承擔責任的方式。責任方式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信譽減等等。

(4)經濟管理責任。適用于國家經濟管理主體。是違反經濟法所規定的經濟管理義務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其經濟管理行為受到某種限制為代價,承擔責任的方式。責任方式包括:停止、糾正或撤銷不恰當的管理行為,撤銷或調整其有關經濟管理職權等。

(七)企業惡斗中的經濟法責任

擁有成熟商業規則的美國,企業惡斗的萌芽也曾出現過,但從去年開始,美國的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已經開始為此建規立制。

制止企業惡斗,提高違法成本,引導良性競爭,首先加大追究企業經濟責任的力度,使企業衡量得失而不敢為,如歐盟對于intel涉嫌壟斷開出10.6億的罰單,是intel2008年凈利潤的三分之一。其次建立商業信用等級,以信用為主要手段,出現不正當的競爭情況時,可以追究經濟信譽責任使其信用減等,公眾對企業產生不信任,使其市場逐漸萎縮,也可以披露一些不利于企業發展的信息,使企業信譽減損。如2010年上海開通全國首家網絡社會征信,通過政府評價、網民評議專家打分相結合的方式,對備案網站進行誠信等級評定,對不誠信網站和網民的不誠信行為予以曝光。

二、經濟法責任的執行

(1)行政執行。為了有效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并使經營者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各國的競爭法都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的主管機關,如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德國的聯邦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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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爾局、日本、韓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它們都是代表國家專司反不正當競爭職責的專門機構。一般而言,它們對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只有調查權、起訴權,沒有直接的處罰權。

(2)司法執行。以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例,其第4條規定,授予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行為。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為。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盡快予以審理和判決。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對該案發出暫時禁止令或限制令。

(3)不執行或亂執行的管理機關經濟管理責任。國有企業的特權日益受到人們質疑,對于一些國有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管理機關不予追究其經濟法責任,此種不作為大大損害了市場競爭、市場經濟發展;或者管理機關亂作為,對于一些不應受到處罰的企業予以處罰,使企業遭受不利益,錯失良機。為減輕、補救其危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追究管理機關的經濟管理責任。

(4)企業惡斗中的經濟法責任執行。在企業惡斗中,監管部門有反壟斷執法機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工商局、工信部等行業主管機構交叉監管。一方面是監管部門對于企業惡斗分析力不足,另一方面各部門權限劃分不清,使得監管滯后。如在3q大戰中,工信部聯合各部門進行調解,各監管部門內部協調亦成問題,增加執法成本。

厘清各部門責任,由有專業監管競爭團隊的部門負責,或者像韓國一樣成立專門負責反壟斷執法的辦事機構或行業協會。

篇2

[關鍵詞]:企業規章制度;經濟責任制;考核

【分類號】:TD327.3

一、存在脫節現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統的制度評審程序。目前多數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仍延續舊的習慣中,沒有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規章制度考核評價體系,使企業規章制度制訂一開始就存在一定的隨意性與部門利益問題,造成制度間相互銜接差,執行反復繁瑣等弊端,給企業業務操作帶來許多不適應,影響制度的嚴肅性。

2、缺乏規章制度的宣貫培訓。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眾基礎”,規章制度缺乏宣貫培訓。員工是執行的主體,只有實現與員工有效溝通,才能使員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規章制度,讓全體員工公開透明的了解企業的要求,才能激發他們配合執行的熱情,強化組織與個人的契合,使規章制度得到真正的執行。

3、缺乏形成執行制度的團隊。個人或單個部門單槍匹馬式執行規章制度是無法真正落實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蘆浮起瓢現象,甚至還會造成這個部門做惡人,另一個部門做好人的現象,嚴重影響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制度執行是團隊行為,一個團隊,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執行力,那是“空談”;同樣的,一個團隊,有很好的執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蠻干”。所以,“制度”和“執行力”對企業發展來說,是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兩條腿走路才穩,才牢實。

二、避免兩張皮應堅持的原則與做法

為有效克服企業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考核兩張皮現象,必須堅持四項原則,強化兩項工作,抓好一項建設。

(一)堅持四項原則

1、責權利統一的原則。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制訂一定要為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服務,一定要堅持一級考核一級的考核原則,使制度執行形成大合唱,否則將直接影響管理的效能。這里,首先職責界限要清晰,內容要具體。其次要明確各管理部門的人權、物權、財權。同時各級都應建立相應的利益約束機制,保障員工合法的權益,提高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2、考核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要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和全局性,既要與當前的工作密切結合,又要適度超前。同樣經濟責任制的制訂,也必須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等前瞻性工作緊密聯系起來,既體現實事求是的客觀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顧實際或脫離企業規章制度,避免“長官意志”的主觀作用,破壞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的統一性和考核的客觀性。

3、嚴格考核與以人為本的原則。企業規章制度只有進行嚴格執行和監督考核,才能通過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來檢驗制度與實際工作的銜接力度。我們應該認識到,現代企業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執行,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實際,又要體現人性管理,堅持制度執行與全體員工素質提高、待遇提高兩者的高度統一。

4、體現與時俱進的思想原則。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規章制度和經濟責任制不可能始終適應于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如果繼續執行原有的,就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因此,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視實際情況而定)對企業規章制度和經濟責任制進行重新審視,列出編制修訂計劃,按程序進行必要的修訂或重新制定,保證規章制度與經濟責任制的科學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強化兩項工作

1、強化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大家都知道,沒有質量信譽的商品,是無法贏得社會認可的;沒有質量保障的企業,也是無法繼續發展和長久生存的。因此企業要通過全員培訓來引入ISO9000系列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建立企業質量文化,明確企業質量管理宗旨、樹立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等質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程序文件、質量管理手冊,明確質量管理目標,以員工優秀的工作質量來保證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顧客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管理質量,夯實企業基礎管理工作。

2、強化標準化企業建設。積極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工作,進一步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為企業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建立一套與自身發展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適宜,以技術標準為主體、管理標準為基礎、工作標準為保障的標準化管理體系。使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全部納入標準管理體系,使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劃、建設、評介、改進、決策及評審、報批和有統一的部門來實施,使企業規章制度有定期評審和持續改進的監督、檢查和反饋等管理標準,形成PDCA動態的循環管理,從而使企業建立科學有序的規章制度管理體系。

(三)抓經濟責任制考核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優化企業管理工作。

1、要健全經濟責任制考核基礎數據臺帳。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定額數據的科學性、合理性,按照企業標準化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原始臺帳,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內容清晰完整。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經濟責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證經濟責任制考核穩定性,確保考核公開與公平,否則經濟責任制考核將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篇3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新常態背景;制度;法制化

一、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

所謂的“新常態”就是經歷一段不正常的階段后恢復到正常狀態。中國成為第二大經濟體之后經濟增速持續下滑,中國GDP增速2015年三季度中國GDP增速跌破7%,是經濟增長階段的根本性轉換。中國告別過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高速增長。過去30年的高速增長雖然使中國快速發展起來,人民生活水平較之前提高了很多,但是粗放型的快速增長造成了資源的快速消耗、生態環境的快速惡化,中國依賴出口的經濟增長模式也無法繼續下去,中國的企業生產效率低,產能過剩等問題逐漸涌現,給中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挑戰。

中國原先的傳統、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已經不適應中國發展的需要,經濟發展的條件和環境需要重大改變,應該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平衡產業布局,提升內源性優勢。新常態使中國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中國的社會建設呈現出新的態勢,社會治理體制走向創新,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深入的了解新常態,適應新常態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提供了新動力,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如ISO26000以及最新的國家社會責任標準GB/T 36000要求,組織應該將社會責任作為組織整體核心戰略的基本組成部分,就是組織在進行任何一項活動的時候,都應該考慮到社會責任。

二、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及履行現狀

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企業創造的價值包括股東價值、顧客價值、員工價值和社會價值,這個價值體系維持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是要滿足員工、顧客、股東、供應商以及社區等各層次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企業還要承擔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節約資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等。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關注,也出現了一些好的典范,例如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通過了《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和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負面清單》文件。這意味著中鋁建立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將社會責任工作與公司戰略和日常運營有機融合起來,實現了社會責任管理的常態化、規范化。中鋁公司堅持以ISO26000指導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建設,從戰略、運營、基礎三個層面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以實現社會責任與日常運用管理的完全融合;不僅是社會責任管理領域的重大突破,也是央企社會責任管理提升活動的典范,同時也代表著中鋁開展社會責任工作新的境界,應該說在國內也屬首創,不但樹立起了中國CSR新地標,而且在國際社會責任領域也是一項重要的創新。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越來越多的企業也能夠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但是縱觀社會發展很多企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國有企業目前的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和管理機制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階段,國有企業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積極解決就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企業內部缺乏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執行部門,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重視程度不夠,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過于單一;國有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地位不平衡,國有企業在大型安全工程行業和壟斷行業占據絕對優勢,與消費者相比具有相對優勢;國有企業的運行機制不完善,公眾的期望和現實成果的落差比較大。

(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民營企業在主營業務方面主要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處于發展初期和成長期,在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有些企業只是單純的對外界捐款捐物,而忽視關愛員工、保護環境等社會責任的基本義務;有些企業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外部制度,甚至缺乏誠信意識。多數民營企業沒有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規劃掛鉤,缺乏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觀。

(三)外資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外資企業多數為全球化的跨國公司,本地運營與全球化資源整合是其在當地取得成功的關鍵,所以外資企業更加注重社區關系和供應鏈管理的披露,但是隨著外資企業對國內經濟環境的適應,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外資企業的保護環境的意識越來越淡薄,外資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難點在于其法律責任問題。

從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來看,中國企業300強2015年社會責任發展指數為34.4分,同比提高1.5分,整體處于起步者階段。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和企業重視程度的降低,近幾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雖然持續增長,但是增速在減緩。目前社會責任表現較好的行業是電力行業,中國華電、南方電網、中國華能等企業均表現優秀,而石油行業和銀行業則處于追趕階段,目前發展迅猛的互聯網平臺則表現較差,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還有待改進。外資企業100強2015年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平均得分為26.1分,地區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東亞地區的企業遠好于歐美地區的企業。

從目前運行情況來看,國內外企業普遍認證的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標準體系主要包括ISO14000、ISO26000、SA8000以及電子行業行為準則(EICC)四類,他們針對不同主體有不同的內容和特征。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隨之對企業社會責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企業應該著眼現在,放眼未來,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履行好本職的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的穩定快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目前我國企業在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方面都存在很多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安全設施不足造成的礦難及員工事故等問題都反映出了我國企業在社會責任履行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企業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不惜以消費者及員工的生命開玩笑,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及員工的權益,更沒有做到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些違法行為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在這一方面法律制定上不夠完善。這就要求不能僅僅依靠輿論或者是社會監督,更需要強制性的政策的出臺。除此之外,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一些法律來對企業的行為做出一些規定,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立法相對過于分散,這些規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措施涉及很多的法律法規,諸多的法律法規很分散,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法律體系。其次,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實際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很多的法規只是建議性的讓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而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再者,除了立法本身存在不足之外,司法部門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著需要改進的地方,執法力度不強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只有立法和司法都做好,才能更好的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后,我國在這一方面的法律履行過程中還缺乏執行和監督的主體,在很多地方,執法部門多是采取以罰代法的方式解決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做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使企業事先就將這一部分罰金算做企業的成本,削弱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機。

三、結合新常態背景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構建

新常態給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和動力,新常態背景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要使中國的經濟發展更加可持續,更具包容性,環境更加綠色、和諧,這就要求企業足夠重視社會責任,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斷創新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各種因素充分融合,發揮各方的作用,如人的因素、社會因素、環境因素、政府因素、創新因素等充分凝聚,有效管理好企業決策對社會對環境的影響。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雖然逐漸受到重視,但是相對來說執行程度依然很低,對于企業來說社會責任相對虛化,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機制,所以必須從制度的角度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原則。

(一)從法制角度規范企業社會責任

首先,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政府應該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將市場和公眾整合起來,完善治理模式。政府需要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從法治的視角看待,來穩定市場秩序。當前中國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需要利用政府的權威性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監督。其次,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形成硬性的對于企業不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行嚴格懲罰制度,要加強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檢查以及執法懲處力度。通過控制外部體系的存在,將使內部控制系統的監督功能加強,從而使公司治理機制整體形成對企業家的道德風險行為的有效約束。

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表現在于完善對企業的經濟責任、人權責任、環境責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吸收國際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合理規制,并結合中國新常態的實際背景幫助構建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建設。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對于環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有了法律依據,但是這些法律在操作性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只是規定了責任和義務,卻并沒有對不履行責任或者承擔義務作出具體的懲罰性規定及條款約束。因此要從公司法的總則中來規范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必須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使其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強化企業的守法行為和守法意識,企業要嚴格遵守公司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在遵守各項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高企業經濟利潤,為社會做貢獻。要通過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使社會公眾能夠通過司法路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二)實現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機制的多元化

目前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學術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新常態背景下,對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之前一直強調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進行評價標準的修訂,將有助于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目前雖然有國際標準體系,但是那些并不是法律性質的約束,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要求,主要以輿論壓力,企業的自覺意識來實現,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實現比較困難。因此,在面臨新常態帶給企業的挑戰,要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就要在國內市場上建立統一,有別于國際標準的針對我國國情的國內標準體系。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化

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利益相關者、社會、政府了解企業承擔責任的情況,使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增強企業與社會的互動。如果一些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沒有公開披露自己的履行情況,不能夠得到社會的肯定與認可,而不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也不會得到任何的懲罰及輿論的壓力,那么他在以后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就會缺乏動力。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就是要避免這種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對于我國目前的背景而言,定期總結自己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樹立我國企業在世界的良好形象。

(四)政府建立激勵機制

在政府建立法律制度之外,作為鼓勵,還可以建立一些激勵性的機制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相對于強制性的法規來說,激勵性的措施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著更為有利的刺激,尤其是經濟型的激勵措施。一方面,政府通過頒發獎杯榮譽這種形式來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是企業獲取更多的市場。另一方面,政府通過采取一些經濟性的激勵措施,具體的通過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撥付非貨幣性資產等來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實際的經濟刺激更有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是激勵性機制只能作為輔措施,在我國新常態背景下,以及目前中國發展情況下,形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將會使我國企業走上資源集約、環境友好、管理安全、熱心公益事業及實踐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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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輝美,張桂蓉.制度環境下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J].求實,2010,(1):43

篇4

一、一個前瞻性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提出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與人們對企業社會性之認識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關的,而人們對企業性質的認識則是與企業存在發展的歷史進程同步的。企業發展史告訴我們:現代企業已發展成為一個融經濟性與社會性為一體的組織。也就是說,其不僅是一個經濟組織,而且還是一個社會組織;不僅要追求個體利益,還要關注社會利益;不僅要為股東、雇員等內部利益相關者負責,還要為消費者、供應商、社會成員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關者負責。

最能充分證明企業社會性的理論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期的“受托人”理論、中期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后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①其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成為了企業社會性的最強有力證明,但這也同時反映了受企業社會性特征之影響而誕生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從一開始就具有了社會性內涵。

最早在理論上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多德教授。他認為,“企業財產的運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響的,除股東利益外,法律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業同時承認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業管理者應因此樹立起對雇員、消費者和廣大公眾的社會責任觀。”[1]47由此可見,最初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主要還是一種觀念、理念,或者說主要還是屬于道德層面的認識,這與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越來越強調法律責任則有所不同。對此,我國學者主要是從社會利益、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但對其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區分,而且基本上是強調道德責任多,法律責任少。②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我國就有學者指出:“在我國,公司社會責任①到底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長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還是道德層面。”[2]對這種認識我們不能茍同。

這是因為,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法理依據。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的時候,公司社會責任還停留在道德責任層面。關于道德義務,作為美國現代最重要的法學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其中“義務的道德”主要是指體現社會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會生活本身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②

“義務的道德”一般來講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認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規范的對象。由于企業的社會性特征決定了企業行為必然涉及到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侵犯他人權利必然會導致法律責任,因此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自然不可能屬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義務的道德”。“‘義務’在邏輯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義務’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并且只有參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義務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是基礎性規則,道德美德、修養也只有盡了道德的義務之后方能實現,……。因此,義務構成了立法者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即道德法律化的內在性基礎。”[4]而且,在道德中義務性規則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標準,這種道德的義務規則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將這種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業社會責任完全具有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

另一方面,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有其現實依據。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盡管該條款只是一個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國法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觀念是持肯定態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第7條中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再加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稅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雖然這些規定對企業運行中司法責任的落實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歸責原則、構成要件等方面都沒有具體涉及。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國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具有理論和現實依據的。只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強有力的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而使得本屬于法律責任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被部分學者“誤讀”為道德責任之范疇罷了。

一般來說,法律責任范疇內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是通過具體的責任形式或制裁方式來實現的,其體現的不僅是違法企業對某一個體的法律責任,主要還是違法企業對社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也是考慮到現代企業之社會性決定了其違法行為不僅會給社會個體造成損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會在更大范圍內給社會中的不特定群體造成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整體利益。所以企業社會責任重在強調違法行為主體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而非僅對某一個體的責任。

那么,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呢?從我國現行立法確立的責任追究機制上看,違法企業侵害某一個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主要依賴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傳統責任方式去實現,比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拘役、徒刑、罰款、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等;而對于違法企業侵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追究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尚缺乏獨立、系統、科學的救濟方式,對于應當通過何種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也缺乏系統化、類型化的分析研究,這種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喪失了應有的理論依據或法律依據,給司法實踐中合理、合法追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帶來了諸多理論或法律障礙。

實際上,我國立法與實踐中并不是沒有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形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等懲罰性賠償就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用的不同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還有理論或實踐中出現的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形式也是針對企業違法行為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時可資采用的責任形式。關鍵是企業社會責任適用這些責任形式的法理基礎是什么?為什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可以采用這些責任形式?司法實踐中具體應如何適用等問題都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我們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要“突破性”的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這也是本文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基本目的,這種認識或將成為進一步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邏輯前提。

結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就是指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形式設置、體系構建以及制度創設等基于社會公共性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核心,以實現社會實質公平為目的,兼容社會法部門之多種原則、方式、制度而體現的一種全局性、公共性與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強調法律責任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依據這種認識,企業社會責任之實現只能也必須依賴于能夠體現其社會性特征或者能夠有效彌補社會整體利益損失的責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懲罰性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論與實踐中發掘出來的具有社會性等典型特征的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也是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在發展中逐步歸納、抽象、提煉出來并普遍適用于司法實踐的。因此,建立獨立、系統、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就應以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為導向,既要借鑒民事、刑事、行政等傳統法律責任形式,還要重點關注包含經濟法責任在內的一切富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的利用和發掘,以探尋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二、一個學理性解釋: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法理基礎

通過考察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過程,我們發現,基于對企業社會性特征之認識而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與經濟法現象的出現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性特征,還離不開經濟法理論的支持,或者說,經濟法的真實存在成為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礎。

第一,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軌跡,昭示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基礎。一般來說,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發端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以托拉斯為代表的巨型企業通過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產生了“規模經濟”效應,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消極影響,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就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出現了大量的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而經濟法現象也出現于資本主義世界社會經濟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規制企業托拉斯為核心的美國《謝爾曼法》的頒布成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之后經濟法則不斷加強從法律層面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的規制。對企業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的規制表現在責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會性”特征的責任形式成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

第二,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論證提供了理論依據。從本質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對企業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企業社會責任暗含著一個理論假設,即:國家應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市場在保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上的失靈。倡導企業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調控,從而使市場既充分釋放其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盡可能地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適宜的生存空間,以此達成市場與企業社會責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礎上的和諧與均衡。[1]138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必須置于一個有著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國家公權力介入企業經營活動,乃是導致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原因。“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5]。這種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反映到企業社會責任之追究機制上就必然體現為若干旨在平衡與兼顧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法律責任形式的普遍適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等。在以往的責任理論研究中,這些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形式已逐漸被抽象、提煉、歸納,通過類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為了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現代法部門的獨特責任形式了。國家干預理論體現在責任追究機制上,就是要求企業市場主體適用的責任形式在具體設計上除了能保障投資者(即股東)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維護和實現股東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社會利益)。由此可見,國家干預理論進一步說明了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第三,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應具有的社會性特征。上述分析說明,經濟法就是建立在承認社會利益客觀存在的基礎之上的法律現象,其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以達到維護自由競爭之市場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經濟法的這種社會本位理念,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甚至可以說,從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提出到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經濟法社會本位理念的過程中實現的,這就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天然的具有社會性特征。所以說,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為其終極目標,成為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產生的理論先導,同時也是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三、一個關聯性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的具體體現

由于已經把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范疇,因此法律責任理論自然會對其產生很大影響,其中尤以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影響最甚。可以肯定的是,把已經相對成熟的經濟法責任理論與正在建構中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進行關聯性分析,將有助于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制度設計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諸多盲點和難點。之所以能夠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從經濟法學理論上講,企業社會責任可以被視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之一。對此,有學者指出,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資格減免、信用減等、企業社會責任”[6]。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類型的責任形式與其他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共同歸屬于經濟法責任理論,這也表明企業社會責任必然會受到其他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的影響,對兩者進行關聯性分析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這些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的,而以組織形式出現的企業就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這也說明,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企業市場主體承擔的,這就為通過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直接理論依據。其二,現代法律責任制度發展趨勢表明,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責任的外在界限和內在界限都取決于社會關系的自身性質。應當說,在法律責任與非法律責任之間,在各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之間經常會有一個較模糊的區間,這使得責任之間會有一定的流動性,責任的具體形態也呈現出更豐富的多樣性。”[7]

面對現代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綜合適用,又有經濟法領域特有的責任形式,這使得其呈現出一種以“傳統﹢獨特”內涵為主要特色的法律責任體系。與這種相對成熟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相比,目前的責任理論中還沒有關于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之獨特責任形式的系統研究,這就使得借用經濟法之獨特責任形式去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現實上的必要性。

其三,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都具有社會性特征這個最顯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說,社會性特征這個共性是連接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中介和橋梁。“在經濟法領域,對于法律責任的設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之考慮,經濟法的宗旨就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規制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征,強調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對個別當事人與國家的責任,當然還應包括對社會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能這還是最為重要的方面。”[8]

簡單來說,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決定的,其體現在責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適用。在這一點上,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法責任一樣,同樣具有社會性特征,因而經濟法責任形式與企業社會責任形式之間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動,兩者之間完全可以相互借鑒對方的責任形式。可以說,兩者共具的社會性特征是我們開展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說明,開展經濟法責任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關聯性分析不僅是可行的,而且還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經濟法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聯性分析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這種分析框架設計的研究思路,追究企業社會責任時,完全可依據其社會性特征合理選擇經濟法的獨特責任形式作為其法律救濟方式。

作為新興的法律現象,經濟法部門發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責任形式,像國家賠償、超額賠償、實際履行、引咎辭職、經濟責任、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經濟法論者相當一致的認為屬于經濟法部門所特有的責任形式。通過分析這些責任形式,我們發現以超額賠償、資格減免、信用減等、頒發禁止令等責任方式最能體現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性特征,同樣也是最適合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以下對這幾種責任形式略做說明:

首先,這里的超額賠償實際上也是懲罰性賠償,其主要由國家干預受體(市場主體)來承擔。比較典型的采用懲罰性賠償的例證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規定,美國《謝爾曼法》關于三倍賠償的規定等,都是為了追求懲罰的目的。其實,這里的懲罰性賠償并非什么新鮮事物,民事責任中早就有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分。以合同違約責任中的支付違約金為例,民法學者普遍認同,從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的角度考慮,在立法上確定違約金為補償性的同時,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糾正司法實踐中不保護可得利益的傾向。這樣,補償性違約金可以得到類似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效力;另外,在確定違約金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的同時,也不排除當事人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約定使用懲罰性的違約金。傳統私法使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還是比較少見的,主要還是以補償性賠償為主,而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則有擴大適用的趨勢,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中就有“十倍賠償”的新規定。由此可見,超額賠償并不以補償損失為原則,而是帶有懲罰性,適用這種責任形式不僅有利于保護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又能通過法律強制力促使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其次,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從本質上講屬于“懲罰性責任”。任何一個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都有可能“同時對經濟整體及處于整體中的個體造成損害,又同時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與某一個體的經濟利益”[9]。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違法企業彌補社會個體損失的同時,再對其施以“懲罰性責任”,以盡可能補償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除了罰款、罰金和自由罰等傳統的“懲罰性責任”形式以外,像資格罰、能力罰和聲譽罰等更會讓違法者付出慘重代價,使其震懾于法律的懲罰。這里的資格減免和信用減等就是關于資格、能力、聲譽等方面的懲罰,這些懲罰性措施均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有所不同。在這方面,有一些現象或制度很值得關注和研究,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單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減等問題。①理論上有一種可稱為“專業不名譽責任或制裁”②的責任形式已初見端倪。

這種責任或制裁具有經國家認可的行業責任或社會性制裁的性質,其實質是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對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種責任形式在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中已較為普遍地采用。如銀行同業協會公告,對長期欠債不還的客戶予以制裁,限制其貸款資格與信用能力等。③同時,立法上也有一定體現,像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資格減免問題。④

再次,頒發禁止令是司法當局依職權或依被害人申請而采取的制止違法行為發生和防止損害擴大的一項救濟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起到制止的作用,還可以對沒有實施但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起到預防作用。如美國《謝爾曼法》規定,違反謝爾曼法,司法部或者受違反謝爾曼法的行為所損害的私人或企業可以要求禁令救濟。在經濟法中適用禁止令責任形式時,原則上并不以存在損害事實為必要條件。例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產品或銷售產品的,在未投放市場前,國家就可以頒發禁止令,禁止生產或銷售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最后,理論與實踐中還有產品召回、拆分企業等制裁措施也被視為經濟法特有的責任形式并被規定于有關經濟法律規范之中。⑤

從企業社會責任社會性特征的角度來看,這些責任形式同樣可以作為追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法律救濟方式。當然,這些新型責任形式在責任主體、責任對象、適用條件等方面還有進行系統化分析和類型化研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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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 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誠信、可持續成長等問題,越來越成為企業在實踐中難以回避的話題。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發現企業具有雙重性:一是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它有經濟屬性;二是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組織形態,它又具有社會屬性。當今社會,人本主義思潮對世界的影響日益深遠,范圍日益擴大。要求企業重視經營行為對社會、對人類的影響也就成為理所當然。因此,企業的目標定位應由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管理理念,向追求企業可持續成長的管理觀念轉變,把追求利潤與對社會負責統一起來。

在知識經濟時代,在產品、技術、知識等創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企業的可持續成長已成為現代企業面臨的比經濟效率更為重要的課題,一個比管理效率更難實現的目標。同時,也有大量的企業實踐證明,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的贏利有一種積極的影響和巨大的好處。其中包括:提高企業聲望,減少企業運作成本;提高銷售率和客戶回頭率;更容易招募到優秀員工和激勵員工的積極性;減少常規性錯誤和事故;提高員工生活質量,增加企業贏利。所以,從根本上講,企業的社會責任與贏利并不是對立的,現代企業所推崇的回報大于索取的哲學原則,用雙贏思想超越二元對立思維,也逐漸在改變企業的目標與標準。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是什么?在我國,有不少人認為就是企業做好事,比如捐款建希望小學、救災、救濟貧困地區等等。這是一種片面認識。現代企業管理理論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由三個元素組成,即企業的市場、監督及自愿行為。

人們在鑒別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時,首先評判的是顧客、社會在這個企業心目中的地位、角色。比如,北京同仁堂藥店的創始人留給后人一幅對聯是:“炮制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從對顧客的態度可見同仁堂的企業精神核心。所以同仁堂的聲譽與其藥品質量一樣,給顧客和社會的印象是可靠二字。然而有些企業,特別是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行為,其社會責任程度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北京首都機場,有心人統計,從進入機場侯機大廳辦完所有手續到登上飛機,起碼要走600多m。同樣,到京出港,要穿過長廊,上下電梯,走500多m。乘客很不方便。所以機場完全是以管理者為中心,而不是以乘客為中心。這種缺失人性化的管理很難說有較高的社會責任。一些發達國家的機場則是以乘客不同流向確定管理模式,乘客不必穿梭奔波,以最少時間、最短距離一站式登機。所以,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不是高深莫測的理論問題,而是隨時隨地發生在你我之間。企業的社會責任是通過對顧客態度的市場行為體現出來的。

企業不相同的社會責任也表現出了不同的價值觀。美國蘭德公司調查結論認為,社會責任感很強的企業其價值觀共同的特征是:人的價值高于物的價值;共同的價值高于個人的價值;客戶價值和社會價值高于公司價值。那些能夠持續成長的公司,盡管他們的經營策略和實踐活動總是不斷適應變化的外部世界,但都能始終保持著穩定不變的超越利潤最大化的核心價值和基本目標,并成為企業的精神文化基礎和長壽的基因。

在人們逐漸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時,社會責任國際于1997年制定了全球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該標準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世界人權宣言而制定的。它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社會道德責任標準來規范組織道德行為的新標準,并依據該標準的要求審查、評價組織是否與保護人類權益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它不僅適用于發達國家,也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不僅適用于工商企業,也適合于公共機構,SA8000可以代替公司或行業制定的社會責任守則。

SAI是一個NGO組織(非政府組織),所以它制訂的SA8000是一個自愿認證體系,還不是強制性標準,并非貿易壁壘。但一旦事實上被公認并施行,將對一國貿易產生較大影響。據統計,已經有200家跨國公司對其全球供應商實施社會責任評估和審核。只有通過這項審核,才能與之建立伙伴關系,如沃爾瑪、雅芳、家樂福等。有調查顯示,84%的荷蘭人、89%的美國人在購買消費品時都考慮這些標準。

“道德認證”、“社會責任”的字眼現在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跨國公司定單的附加條款中,一些沒有認證的企業出口開始受阻。德國進口商協會已制定了《社會行為準則》,規定德國進口商應對其國外供應商的“社會行為”進行審查。并且,該準則有可能被其他一些國家的進口商協會所采用。美、法等國家的有關貿易組織正在討論,準備把企業是否通過SA8000認證作為他們選擇供應商的依據。

目前,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企業取得SA8000認證。我國從1995年以來,約有8 000家企業被外商要求做SA8000認證,而目前國內通過這一認證的企業還不到100家,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一帶,長三角地區大概有20家左右,其他地方幾乎是空白。

如果說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關注的是產品,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關注的是環境,那么,SA8000社會責任標準關注的則是人。它是企業通向國際市場的“第三張門票”。對于外向型經濟的地區和企業來說,這張“門票”是非買不可的。國內企業既然要進入全球商業鏈,就得主動適應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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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于發展生產、提高效益,調動職工積極性及推進企業改革轉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加強企業的內部經濟責任制,必須要以科學的方法,不斷健全責任制管理體系、規范管理行為。

一、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基礎和條件

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責、權、利相結合,旨在劃清企業內部各層級、各部門的責任范圍,落實責任主體。而責任主體的確定,要根據各單位的機構設置、內部職能分工以及具體的崗位職責來確定。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的建立,是要以企業經營目標為依據,通過對質量、消耗、效益等經濟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的層層分解,建立起包括指標體系、考核體系、組織保證體系在內的經濟責任制的指標網絡體系。指標體系要體現覆蓋面廣、重點突出、切實可行的原則。一是指標要反映全面性和全員性的特點。二是指標要反映生產經營的特點。三是指標要體現科學、合理的特點,既要高標準、嚴要求,又要符合實際情況,與企業的管理水平相適應。

在一個規模較大的企業,實行分權經營體制的條件下,按照“目標管理”的原則,將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分解為不同層次的子目標,落實到有關單位去完成而形成的內部責任單位,稱為“責任中心”。責任中心最基層單位是生產班組。內部經濟責任制在企業的實施是在各個責任中心進行的。因此,其實施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各個責任中心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要為它們在企業授予的權力范圍內獨立自主地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二是各個責任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應僅限于能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可控項目。各個責任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勞務,應按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進行計價、結算。三是加強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獎懲制度,按各自的工作成果進行獎懲,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四是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收集、加工系統,落實責任,分析偏差,指導行動,充分發揮信息反饋作用,促進企業預定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監控保障經濟責任制有效運行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后,關鍵是有效運行和落實,見到實際效果。這就需要建立起科學、系統、規范的管理制度,簡明、有序、高效的運行程序,精細、實用、標準的目標考核模式來支撐。三者有機結合,才能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制激勵、約束和導向調控功能。

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的運行保證體系。首先,要建立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運行領導機構,成立以企業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經營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機關職能管理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強化領導職能和責任。設立日常管理機構,由企業經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其次,要科學合理布局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建立完善職工崗位責任制、企業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證內部經濟責任制在執行過程中有簡明、高效的運行流程以及所制定的經濟責任制指標有明確的指向,即責任主體。最后,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考核體系,讓企業管理者和全體職工認同和掌握,真正做好嚴考核、硬兌現,讓經濟責任制目標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

抓好經濟責任制運行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強化月度分析與考核,保障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全面完成。為了發揮目標管理的調控作用,對經濟責任制運行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經濟活動分析會,及時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矛盾和問題;對矛盾突出的重點問題及重點單位,及時解剖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對基層單位生產經營的一般性問題,通過分析建立起管理流程;對各職能板塊的特殊情況、突出問題,分類進行解剖,擬定出特定職能板塊的管理方案。堅持一月一考核,嚴格按考核結果兌現各單位效益工資。通過不斷改進完善內部承包經濟責任制,較好地調動了基層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確保了各項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

三、通過考核推行經濟責任制

考核和被考核,永遠是需要協調的一對矛盾。考核是對效果和效益的肯定與否定的手段;被考核是目的,是激勵,是對損失和浪費的扼制,對節約和增效的褒揚。經濟越發展,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越重要。越是發展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越有無形的作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加強企業管理、促進企業穩定發展的有效手段和辦法。內部經濟責任制定執行得好,就能激活全盤,為做大做強企業提供一個活“基因”。否則,很容易使企業陷入高投入、高消耗、低產出、低效益的怪圈。

在經濟責任制考核模式和考核方法上,應突出如下特點和做法:一是重價值形態管理。財務管理、統計、業務核算與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相互交融。在實務操作上引進管理會計的原理和方法,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進行成本分析、預算、控制和決策。二是經濟責任制考核目標成為企業管理目標的中心環節。在這方面應突出統計的信息、監督、咨詢職能,把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與統計分析結合起來,起到生產的控制、觀念的總結和促進企業效益的作用。三是重預算管理。緊緊圍繞收支兩條線,對采購、調料、生產、銷售、成本費用控制進行監測、預算和分析。

四、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

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是管理工作的首要目的,只有所制定的目標合理,運用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才能確保經營任務的全面完成。企業各部門的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是實現企業總體經營目標的基礎和保證。強化目標管理,就是要以經濟責任制為主線,以嚴考核、硬兌現為手段,按照管理有標準,運作有程序,考核有依據的原則,對企業所屬各部門的生產經營、成本控制、安全環保等方方面面進行全方位、全系統、全過程、全員化的管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確保企業所屬各部門的責任指標的全面完成。

目標管理以單位增效為目的,通過嚴格考核,對全面完成責任制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兌現獎勵,對責任制任務完成較差的,酌情處罰,從而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強化目標管理,必須以嚴格考核為手段。在考核過程中,既注重縱向考核與橫向考核的結合,也注重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的結合,確保考核資料的全面、真實與完整。依據考核結果嚴格兌現獎懲。堅持責、權、利緊密結合,在責字當頭、以責定權、以責定利的原則基礎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基層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

將職工的收入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做到企業增效,職工增收,使職工切實享受到企業發展的好處。大型企業的經濟責任制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培訓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諸多方面。企業經營總體經營目標的確立必須結合企業及經營環境的實際,做到科學合理;目標分解必須充分考慮各基層部門的實際,做到使各基層部門感覺“即有壓力,又有動力”,充分鼓舞各部門全面完成責任制任務的信心;考核、獎勵必須做到公平公正,獎罰分明、有度。唯有如此,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才會在企業的持續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其對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效能的作用將會更進一步顯現。

篇7

一、沿照西方人的認知方式切入話題

應當說,無論所得稅會計,還是增值稅會計(不在本文敘及),都是西方人(指以歐美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的人士,下同)率先發明與應用的重大成果,在理論闡釋、模型設計和技術操作上堪稱了不起的杰作,具有理念與實務緊密契合的典范效應。我們已經和正在學習與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和先進方法。但是,我們又常常陷于忙碌地掌握操作層面的事情,而時常會將人家的認知方式棄置不顧。我們已經意識到自己的缺陷,并認為,不能忽視方法與理念之間的承啟關系,尤其是不能忽視前者對后者的路徑依賴。

(一)借鑒西方人的思維方式為我所用

在普遍的印象中,西方人闡述問題簡明、練達,追求實用,講究直奔主題。而我們基于東方文化的背景,傳統觀念造就了一種細膩、嚴謹的表達習慣,講究起承轉合、四平八穩。

如果做一般的文化比較,東、西方各領,互展所長,無可厚非。然而,在解讀現代會計的時候,我們遇到了兩種思維的碰撞,差異立見,不可小覷。比如,對會計元概念的界定,我們曾將“所有者權益”解釋為“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所擁有的權益”,然后緊接著又解釋,“凈資產是指資產總額減去負債后的差額”。西方會計則是,在先行界定資產和負債兩個概念的基礎上,隨后作“業益”(或“資本”,即對應于我們的“所有者權益”概念)的定義時,就直接講,“一企業的資產超過負債之數,就是業益”(“The amount by which the business assets exceed the liabilites is ter-med the owner’s equity”)。我們習慣于用實詞來揭示概念的實質,不習慣于最終用金額之間的數量關系來做文字定義和概念闡述。事實上,我們看似無懈可擊的表述,但與西方人相比,在效率上卻多饒了一個圈子。類似的還有,財務上的“營運資本”概念的表述,也屬于這種情況。再比如,我們往往習慣于數據的正算、正向整合,不習慣于倒算、倒向擠軋。西方人的做法是,當正向、正算費事或者難于施展操作的時候,就采用迂回方法,從反方向來思考,逆向操作。如此一來,人們發現,施行迂回方法的結果,省事多了。這就是說,發散思維,換用一種逆序考量的方式,往往可以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了解了西方人的這種文化背景與思維習慣,再回過頭來領略所得稅會計的奧妙,就很可能不再有大玄機橫亙于前了。

(二)不要固守陳舊、落后觀念

由于思維定勢,使得我們不易跳出生成性和固有性的困惑,難于放棄頭腦中現有的一切。因此,需要勇于學習、勇于探索、勇于摒棄陳舊觀念,經濟轉型期尤其如此。

首先,保持并增強對外界事物的敏感性和應變能力,這樣才能催生新觀念、新程序。我們認為,承認思維與文化差異是解惑與擺脫迷失的路標。以新視角看待新事物、新慣例,吸納、融入國際準則,才能把握所得稅會計新法的要義。

其次,所謂倒向思維、逆行思索,是一種旨在施行非常規的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的認知過程。這一過程采用迂回策略,從而尋求隱性認知價值得以展露。這一思維方式,對于掌握所得稅會計新方法來說,具有重要解讀意義。

再次,逆序思維、換向切入,其別強調熟記要領。比如,過去曾一度執行過的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間接法,就是從利潤結果出發,逆向計算,即當初進行收支結轉時,不該作為利潤增量加進來的數額,現在要減去;當初不該作為利潤減量減出去的數額,現在要補加回來。這種認識事物的邏輯與方法非常值得關注與思考。

二、強化新機理 解讀新理念

解讀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需要打破權責發生制的原有局限,拓寬權責發生制的認知領域;需要轉變舊概念語境,強化新概念語境;需要轉變收益決定觀,指向資產負債觀。

(一)廣域權責發生制和資產負債觀的解讀

1.從權責發生制廣域基礎出發確認資產和負債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并與國內新頒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都確立了以權責發生制為計價基礎。但是,長期以來,體現權責發生制計價基礎特征的描述,較多集中在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上 ,而較少涉及資產、負債的確認。然而,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權責發生制才會出現資產(一種要在以后各期陸續轉作費用的支出)和負債(一種要在以后期間交付現金的義務)。按照純粹的收付實現制,收進現金即為收入,付出現金即為費用。與權責發生制截然迥異的收付實現制,概不涉及現金收支以外的賬務記錄。因而,可以說,確認資產和負債,是權責發生制得以全面應用的體現。也正是從這一廣域視角,逐漸使界內人士意識到,應打破舊有的局限,從全部會計要素和所有交易、事項的寬展角度來完整地說明權責發生制的確認標準。當然,這并不是否定收入和費用是權責發生制一貫關注的重心,而只是對資產和負債確認標準以往薄弱環節的充分補強。 “每期收益和財務狀況的確認,取決于在變動發生時的經濟資源和義務及變動的計量,而非貨幣收支的簡單記錄。”

正是從權責發生制廣泛意義的基礎出發,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為收入總額。將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界定為取得的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界定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因此,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必須按一定標準折算為確定的金額。依照實施條例,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2.資產負債觀

利潤確定與資產計價是會計學中的兩大中心內容。從計價角度講,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的數額是一定時期企業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的結果。期末與期初兩個時點上凈資產的數額相比,可以揭示企業的盈虧。而從利潤確定角度講,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通過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即可確定企業的盈虧。資產計價和利潤確定從不同角度反映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果,是同一問題的兩個側面。

從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確定企業盈虧,符合常規,更為直觀;由期末與期初兩個時點上凈資產的比較來確定企業盈虧,與日常核算脫節。況且,后者采用不同時點的比較差額,僅反映了利潤形成的結果,卻不能揭示利潤形成過程中項目之間的配比,因此,不符合核算常規,間接確認的效果弱于直接確認的效果。但是,從內在實質上看,重視凈資產的變化,更能夠體現實物資本保全的現代會計觀念。理由是,將凈資產的變化看作收益計量的結果,顛倒了事物的本末;由具有實質性意義的資產、負債決定的凈資產增加值(不包括當期所有者增加投資)才是企業的真實收益。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經濟發生了非常深刻的變化。在稅制變革、會計變革、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要素流動、自由貿易,資本市場已經突破了國界,投資者更加重視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長期盈利能力。為了滿足這種需求,美國會計準則將會計報表概念基礎從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這也成為其后國際會計準則的選擇。資本自由流動的市場導向促使財務會計修正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順應這一趨勢,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而與世界所面對的資本市場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難點透析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有幾個關鍵概念值得注意:

1.賬面價值

不可將此概念簡單地等同于賬面余額、賬面凈值、實際成本、初始價值等舊有概念。賬面價值這一語匯,在會計應用中,要與限制詞“資產的”或“負債的”相聯系,形成“定語+名詞”的偏正結構語匯使用形式。如: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的賬面凈值減去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各項壞賬準備、跌價準備等)后的余額;負債的賬面價值,一般即指負債的賬面余額。

2.計稅基礎

這一概念既不是稅收學的基本概念(稅收學的常見術語是計稅依據、征稅對象、課稅基礎或狹義的稅基、稅源),也不是舊有會計學的慣用詞匯,而是會計和稅收雙核確立、邊緣交叉的概念,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首用,其數額確定嚴格遵循稅法執行。

計稅基礎,通俗地講,可以理解為納稅的根腳,字面含義應當是指征稅的出處,或者計稅的客觀對象,旨在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但是,且莫將它簡單等同于稅收學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直接確定課稅對象的應稅部分;計稅基礎,則是經數額調整后間接確定的應稅部分。況且,計稅基礎這一詞匯,在會計應用中,不是作為獨立概念使用的,也要與限制詞“資產的”或“負債的”相聯系,形成“定語+名詞” 的固定搭配形式。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表述是:“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顯然,這一文本表述,用“扣除”(即不計稅)去解釋計稅基礎(即計稅),是一種“正話倒說”,給通常的“正話直說”平添了一種困惑。那么,就讓我們試著換個角度去闡釋一下它的內在含義。

(1)資產的計稅基礎。首先,資產,作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意味著未來期間會產生應稅所得的增項數額,屆時應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建立在會計的預期收益和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價值基礎之上的。其次,資產作為資本化費用的存在,又意味著未來期間隨著資源耗費與存量資源收回的發生會產生應稅所得的減項數額,屆時應抵減納稅數額。因此,資產的計稅基礎,應遵從稅法,由現實出發剔除未實現的經濟利益(或者,不能作為現實的耗費及資源收回予以扣除),亦即由此表明只對實現了的計稅所得額征收所得稅的基本宗旨。

(2)負債的計稅基礎。首先,負債作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出,意味著未來期間會產生應稅所得的減項數額,屆時應抵減納稅數額,因此,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建立在會計的預期費用和歸屬于該項負債的價值基礎之上的。其次,負債作為所承擔的法定償債義務的存在,又意味著未來期間隨著負債責任的償還與了結,產生應稅所得的增項數額,屆時應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負債的計稅基礎,應遵從稅法,由現實出發不可剔除未流出的經濟利益(或者不能作為未償還的法定義務予以扣除)。

換言之,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基于稅法確認和計量的資產和負債的計價金額,即“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資產本身不構成現實收益。資產只有在耗用過程中逐步費用化,抵減當期收入,才會與應繳所得稅額產生實際聯系;負債可以視其為負資產,則恰與資產情況相反。因此,簡單地講,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未來依據稅法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可以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未來依據稅法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不可抵扣的金額。

3.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

(1)會計收益,又稱會計所得、利潤總額或稅前會計利潤。是指會計收入減去會計支出后的余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解釋:“會計收益,指一個期間內扣除所得稅費用前的凈損益。”

(2)應稅收益,又稱納稅所得、應稅利潤。是指納稅收入減去納稅支出后的余額。應稅收益奠定了稅收對收益的確定基礎。

在資產負債觀下,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分別表示為:

會計收益=期末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期初凈資產的賬面價值 ()

應稅收益=期末凈資產的計稅基礎-期初凈資產的計稅基礎 ()

在資產負債觀下,資產代表經濟利益的未來流入額,負債代表經濟利益的未來流出額,而收益是期末擁有未來經濟利益的凈額。從()式來看,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基礎是按會計準則確認、計量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式表明,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按稅法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4. 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即指資產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表收益觀的衍生概念,與利潤表收益觀派生的時間性差異概念不同。時間性差異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額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講屬于期間指標;暫時性差異是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從性質上講屬于時點指標。時間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與轉回,而暫時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內容。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對應有相等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而某些暫時性差異沒有對應的時間性差異。

三、結束語

新所得稅會計是從資產負債觀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資產負債項目,分別確認依照會計計價的賬面價值與依照稅法計價的計稅基礎,以二者之間的差額判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繼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以此為基礎,倒軋確定該報告期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數額。由此可看出,從理論意義上講,作為所得稅稅基的收益是確立在課稅主體的資本增量的基礎之上的。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恰當地按照財務會計基本原則反映所得稅事項的本質和會計結果。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一致的地方不產生差異,對于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不可消除的永久性差異的處理,需要遵從稅務會計原則,稅法高于會計準則;對于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可消除的暫時性差異的處理,需要按照財務會計原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闡釋新所得稅會計,不能忽視方法與理念之間的承啟關系,尤其是不能忽視前者對后者的路徑依賴。我們有理由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會計人士的思維方式去探尋新所得稅會計的認知路徑。

篇8

一、基本指標簡介

修訂后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其中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EVA),并對相關指標定義及計算公式予以詳細闡述。

1、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計算可以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并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

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即經濟增加值=稅后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稅后凈營業利潤-調整后資本×平均資本成本率。

其中,稅后凈營業利潤=凈利潤+(利息支出+研究開發費用調整項-非經常性收益調整項×50%)×(1-25%)。

調整后資本=平均所有者權益+平均負債合計-平均無息流動負債-平均在建工程。

為了規范資本成本的計算,國資委也對資本成本率作出了規定。國資委明確規定,央企資本成本率原則上定為5.5%;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較重且資產通用性較差的企業,資本成本率確定為4.1%;資產負債率在7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80%以上的非工業企業,資本成本率上浮0.5個百分點。資本成本率確定后,三年保持不變。

二、指標解析

1、引導央企做強主業,提高發展質量

國資委限制央企涉及非主業投資,引導央企通過主業經營取得好效益的意圖明顯。從上述指標概念和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此次公布的新考核辦法充分體現了國資委對央企的考核以“主業價值”為重的新思路:央企的非經常性收益在基本指標得分計算過程中,均被列為扣除項。在計算利潤總額時,要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在計算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時,對企業非經常性收益按減半計算,而對符合主業的在建工程,則可從資本成本中予以扣除。

在原有的考核體系下,為了增加利潤和效益(凈資產收益率)的最大化,一些央企的非主業投資亂象較為嚴重,熱衷于追逐股市、房地產和期貨等“見效快”的收益。此舉不僅擠占了原本應用于增強主業發展的資本資源,還往往帶有較大的潛伏風險隱患。以房地產為例,據一些媒體統計的資料顯示,約130家央企中,只有十幾家的經營主業是地產,其他央企的主業均與地產無關,但實際上卻有多達數十家的央企涉足房地產,想盡辦法以旗下地產公司參與房地產市場的爭奪。

上述現象的背后,是一些央企經營理念失當的癥結所在:熱衷于非主營投資、漠視主營業務的戰略投入,且在盲目多元化的過程中忽視多元化經營快速擴張的高風險等。長此以往,勢必會嚴重影響到央企主業核心競爭力的打造,削弱央企長久穩定的可持續發展根基。

以新考核指標體系衡量,那些通過土地等資產出售、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收益提升利潤總額的央企經營業績將現出原形,即原體系的考核排名若按新考核指標來評判,必將出現一些顛覆性的變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主業活動對管理層業績的影響,可以對央企從事非主業經營的活動產生較大的限制影響力,央企非主業投資亂象也將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面對日益變化的新形勢和新挑戰,中企唯有做好自己的主營業務,突出主業、發展主業、做強主業,才是最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

2、強化權益資本成本概念,引導央企重視國有資本投資回報水平的提升

利潤總額指標是個絕對量指標,且只確認和計量債務資金的成本,沒有將權益資本成本從營業利潤中扣除。這樣計算出來的會計利潤會造成一種錯覺:權益資本是一種免費資本。從而使企業經營者忽視權益資本成本,忽視權益資本成本就容易忽視股東利益,不重視股東資本的有效使用。

經濟增加值指標的引入,就是要引導企業增強價值創造能力,提升股東資本回報水平。對央企經營者而言,國有資本及其權益如同企業有息貸款,不再是“免費的午餐”,其也是有最低成本率要求的。從國際上看,多數行業的資本成本率在10%以上,根據測算,我國央企應為7%~10%。國資委從中央企業的實際出發,本著穩健起步的考慮,參照了商業銀行3年期貸款5.4%的基準利率標準,將央企資本成本率原則上確定為5.5%。央企的盈利只有高出其最低資本成本(包括股權成本和債務成本)的部分,才是股東資本所取得的真正投資利潤。對國有資本而言,如果一個央企經濟增加值指標(EVA)為負值,即使利潤總額為正,也意味著資本成本要求尚未得到滿足,換言之,央企的經營運作沒有創造出真正的國有資本投資回報率,其主業經營仍處于失敗狀態。

以經濟增加值指標(EVA)作為考核的基本指標,對傳統以利潤總額來考核效益好壞的管理理念產生了重大沖擊:以前規模大、利潤高就是好企業,現在卻不一定。因為有利潤的企業也不一定真正創造了價值,經濟增加值(EVA)高的企業才是真正的好企業。通過用經濟增加值(EVA)的增長數額來衡量央企經營者的貢獻,將經營管理者的經營水平與股東的最低資本要求緊密掛鉤,可以反映經營者真正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效激勵經營者從企業角度出發,創造更多的價值,從而提升國有權益資本的回報水平。

3、進一步鼓勵央企加大培育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的投入

國內外知名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無一不是靠高科技取得所在領域技術和市場的“話語權”,靠自主知識產權及技術成果快速轉化保持本企業在領域內的“龍頭”地位,使企業進入不斷發展和攀升的良性循環軌道。因此,加大科技投入、貼近市場加強科技創新就應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

為鼓勵企業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國家通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作為企業應交所得稅稅額的加計扣除項,更多地抵減企業應交所得稅稅額,減少企業稅費的負擔。

在此次新增的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計算公式中,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作為稅后凈營業利潤的調增項,能加大央企考核分值,再次凸顯了國家鼓勵企業加大關鍵領域和占領未來制高點研發投入的戰略意圖。中央企業應切實擔負起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任,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努力開創科技發展的新局面。

三、小結

以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EVA)為考核的基本指標,強調了“非主業的利潤不算或少算考核業績、股東資本要有基本的成本要求、企業超基準要求的研發投入視同利潤總額增加”三大考核新標準,是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落實到業績考核體系建設中的具體表現,強化了央企圍繞培育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即以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為依托、大力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全面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做強做優主業的引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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