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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基礎估值法8篇

時間:2023-07-11 09: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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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基礎估值法

篇1

內容摘要:正確進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不僅對于企業固定資產計價有重大影響,對于企業的稅前利潤、現金流量等也產生影響。文章主要依據《增值稅實施細則》有關指導,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取得、處置、改變用途等方面,按新稅法要求做出統一的會計處理,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固定資產 抵扣范圍

自2009年1月1日起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新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后,我國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同時降低了增值稅征收率,延長了納稅申報期限。這次增值稅改革最大的變化是將原來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等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而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依據該條規定,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范圍: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資產的企業類型。二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種類。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賬務處理不同。其主要內容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稅款,屬于可抵扣范圍的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是確認為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產品銷售過程中收取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固定資產

外購的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兩類。新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經稅務部門認證后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和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屬于抵扣范圍。一般納稅人會計處理如下:

1.外購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屬于扣稅范圍的動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外購不動產: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以及新增固定資產屬于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不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到固定資產成本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成本=購買價+相關稅費(包括增值稅)+其他可直接歸屬的費)

貸:銀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購入工程物資。工程物資的增值稅要區分兩種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不能抵扣,計入工程物資成本;建造生產經營管理用機器設備的工程物資,增值稅可以抵扣,不計入物資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如果需要外購工程所需物資,則外購工程物資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時,按規定外購的工程物資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扣。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價+相關稅(除增值稅)+相關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等的建造,則增值稅應計入工程物資成本。

建造工程領用企業自產產品的會計處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等動產安裝工程等時,作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因為用于建設工程的產品的權屬關系沒有改變,所以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是企業自己使用原材料,權屬關系沒發生改變,不視為銷售,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轉銷原材料的賬面價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稅是否轉出,區別情況處理。

如果購進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安裝工程(動產),材料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因為機器設備和存貨的增值稅處理原則相同,就相當于把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無需把增值稅轉出。會計處理: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購進材料用于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則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要轉出進項稅額。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入庫轉做原材料。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購入時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工程物資入庫,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貸:工程物資

二是如果購入工程物資時,將增值稅進項稅計入了工程物資成本,則: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屬于可以抵扣范圍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按照取得的扣稅憑證,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換出固定資產區別不動產和可以抵扣增值稅的動產。可以

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換出時類似于存貨處理,視同銷售,按計稅價格確認銷項稅額。會計處理:

首先,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

然后,換入的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庫存商品等(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換入資產的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不動產的營業稅)

(五)債務重組

不動產的會計處理與生產型增值稅法下一致,我們在這里省略,主要針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動產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首先,把抵償債務的固定資產轉銷,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其次,把抵償出去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同時把債務賬面余額轉銷,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賬面余額)

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損失(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的差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出售

對于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在出售時,應區別以下三種情況繳納增值稅:一是企業已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取得出售價款入賬: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動產)報廢、毀損的處理

固定資產因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損失,應按固定資產凈值計算不得抵扣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查明原因前,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的會計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若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固定資產凈值(即折余價值)的17%計算出不得抵扣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綜上,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必須以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為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對于企業在按新增值稅法對新增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提出幾點建議:

對于新辦企業及現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來說,現在應及時向國稅機關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企業應進行納稅籌劃,擴大銷售,適當減少存貨購進,使當期銷項稅額增加,盡量使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盡早抵扣,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

企業應積極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改革傳統的制造業產業,轉向高新技術產業。小規模納稅人應抓住這個時機,擴大經營規模,加快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完善財務制度,加快產業升級步伐,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S].2008

篇2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固定資產;財務會計;會計處理

在對固定資產的定義上,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無異,區別僅僅在于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差異,如會計制度與增值稅法中對于固定資產內涵的規定不同。而會計制度與稅法最主要的差別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終目的以及遵守原則,正是因為這些差異的存在導致其會計處理的不同。鑒于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金融工作的順利開展,就需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財務會計處理上存在的差異進行詳細地了解及掌握,現進行如下分析。

一、會計處理差異原因分析

1.重視實質的會計制度及稅法的法定性

隨著新會計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項新的會計核算總則為實質重于形式,此項規則表明當交易的實質與法律形式之間存在差別的情況下,會計人員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實質情況進行核算與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稅法中,對于此類狀況的會計核算則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則,因此在企業納稅額與利潤總額的核算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如,在企業會計處理中,除了在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外,對于各項計提減值資產不能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但是在對待處理的財產損失進行處理時,必須在經過企業的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將其作為稅前列支。我國會計工作人員在對兩者之間差異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要采用的是會計制度與稅收分離的方式,也就是說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當遇到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則存在差異的情況時,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主要以會計制度作為參考,在納稅處理時再根據稅法進行相應的調整。

2.謹慎性的會計制度及稅法據實扣除

企業會計人員在對不確定因素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具備一定的職業判斷力以及謹慎性,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要全面地考慮到各種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損失,也就是說既不能不高估資產收益,也不能過于低估負債或費用情況。會計處理中的謹慎性原則主要指的是,當會計人員對各種不屬于資產所作的計提減值準備,并且按照會計制度中計提的資產來對準備金進行控制,從而便會減少企業收益,但是若按照謹慎性原則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金,在稅法制度中不得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主要原因在于稅法中所遵循的原則是據實扣除,簡單地說就是所產生任何損失與費用只能是真實發生的,若對于損失與費用在無法確認的情況進行申報扣除則可能被認為是偷稅行為。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會計處理中所進行的各種計提減值準備,主要是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定,由于此判斷不屬于真實發生的事件因而在稅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影響

簡單的說,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的規定中可知,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能夠根據自身固定資產使用情況與性質及生產經營特點,自主地預計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但在稅法中,除了國務院財政及稅務主管部門的其他規定外,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的最低年限進行了如下規定:其中對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20年;電子設備折舊計提最低年限為3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等生產設備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10年,而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的運輸工具計提最低年限為4年;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家具、工具等,計提最低年限為5年。這些規定則表明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于折舊計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國行業財務制度為了能夠對利潤進行調整,會限制企業利用折舊年限的長短,且不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強制性對折舊年限進行統一規范。從而便導致企業在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進行確定時不得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與客觀需求作出利于企業的會計處理。近年來,企業為了能夠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以更好地適應改變人類生態環境以及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并且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我國大部分企業加快對相關設備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過時設備速度加快,因而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遠遠提前于行業標準。因此,這就要求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中應該采取更加靈活多樣的管理方式,以此來激活企業的主動性與責任心,使其盡快地擺脫行業對于折舊年限的限制。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中應該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與發展條件,同時在環境、技術以及地域的條件下,對企業折舊年限進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實地反映出企業成本及折舊。

三、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

對凈殘值進行預計主要指的是假定企業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主要指的是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與基礎值費用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占固定資產原值之間的比例。該企業的實際殘值率在1-2%之間,遠遠低于預計殘值率。同時對于不同固定資產的類別其殘值率之間也存在極大的差別,例如電子設備與電纜。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提出,對于環境要求的增加,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設備進行處理時會顯著地增大其處置成本。其中低于帶放射源的設備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出現絕對值成負數。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殘值進行處理時應該根據實際處置不同類別進行會計估計,在處置的過程中即便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也會存在很大差別,因而就需要謹慎地把握資產所占比例、收入差別以及影響程度。除此之外,當固定資產全壽命使用周期結束時,應該根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

結語

綜上所述,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使得在會計處理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過一定方法進行調節,使會計處理方法不僅能夠滿足我國稅收法規與國際化接軌,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財務會計處理的進一步完善能夠有利于奠定企業發展的基礎,從而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對經營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真正地做到內外統一。

篇3

[關鍵詞]固定資產;棄置費用;年金;實際利率;現值

特殊行業固定資產處置時存在著棄置費用。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環境恢復義務。我國很多地方經濟的高速發展是建立在犧牲環境的基礎上的,這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相背離。為使企業應負擔的恢復環境的社會責任在企業成本核算過程中表現出來,在借鑒國外政府做法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情況下,我國會計核算引入了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必須考慮棄置費用的規定。

鑒于棄置費用的金額與現值都比較大,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在使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湖北經濟學院劉群同志在《會計之友》2008年第2期(見2008年第2期上,5頁)發表了論文《對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簡稱《棄置》),提出了與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中相異的會計處理方法。文章指出:“棄置費用支付時點在固定資產壽命的終結點,企業只有及時足額支付棄置費用,才能順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反映棄置費用形成過程。從財務角度看,這一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融資的過程。教材將終結點將要支付的棄置費用折算為現值計入初始點固定資產價值,目的在于通過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將這一部分價值分期計入成本費用。在補償的基礎上形成未來的支付儲備。從資金的時間價值看棄置費用的現值與終結點上的棄置費用雖然數量上不相等,但價值上是等價的。在固定資產壽命期內通過成本費用補償形成的現金流入量,其現值應當等于棄置費用的現值。其終值應當等于棄置費用,因而可以稱之為等價現金流量。”

筆者認同劉群同志提出的棄置費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觀點,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上也強調了這一點。也十分贊同《棄置》一文作者關于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反映棄置費用的形成過程的觀點。但本人不敢茍同《棄置》一文作者關于等量現金流量的觀點,同時對《棄置》一文中表2的計算結果也稍有異議。

關于等價現金流量的概念。等價現金流量即我們在財務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義是強調每年末必須收到(或支付)一筆現金,形成償債基金或投資回收基金。年金的會計假設或前提是: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別是在投資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現金將再次存入銀行產生利息,年金和產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產生利息,依次復利下去。才會產生設定的年金終值。聯系《棄置》文中例題。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產生2 000 000的累計儲備金。但我們所討論的特定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只是企業預提的費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現金。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內。企業不會為預計的費用真正付出現金,只是計提而已。因此不可能會像年金一樣可以產生復利,預計的棄置費用因而也絕不是等額的現金流出。不能用等價現金流量去計算分攤棄置費用。

關于《棄置》一文中表2的計算結果,在不考慮尾數調整的情況下,第15年末等價現金流量的累計余額應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數調整,調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價現金流量的累計余額為1 120 281.58元,仍與預計負債的結果2 000000元相差甚遠。預計負債的數字逐年計算見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預計負債在第15年末達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計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額達到年金終值的最后累計數2 000 000元,表格和會計分錄處理過程中均沒有作交代。且作為尾數調整的概念。只是適用于由于利率計算造成的小誤差。《棄置》一文作者一次調整176039.53元,相對于每年31 029.47元的預計費用,已經超出了正常情況的范圍,遠不是誤差或尾數調整的概念可以解釋的。

筆者贊同教材書上的計算方法。該方法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分攤費用。這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則。但認為其會計處理結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現提出來,共作討論。

首先,正如《棄置》一文作者所講。棄置費用的現值在初始點一次性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沒有實物資源與之對應。因而,與其說它作為資產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倒不如作為一種未確認的費用更合適。在以后的年度中,棄置費用的現值同利息一起作為財務費用逐年分攤,這樣更符合經濟現象的實質。聯系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實例,則第一年會計分錄應為:

借:未確認的融資費用 55 250 000

貸:預計負債 55 250000

在以后年度中,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分攤方法同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致,費用逐年分攤計入財務費用。

篇4

北京工商大學 謝志華專欄

資產價值分為實體價值和功能價值,這兩種價值是不斷變化的,這就帶來了資產價值的估值問題。資產價值估值的必要性不僅發生在資產買賣場合,更多地發生在企業資本規模和資本結構調整以及企業并購之中。

就實體資產價值的估值而言,傳統上都采取歷史成本法,即按照資產當時的購建價格估值。這種方法是以實體資產交易當時的市場價格和建造價格作為資產價值的計算基礎,它有如下特征:(1)是以單項資產作為估值對象,不考慮某一單項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功能協調所產生的價值;(2)是以供貨雙方進行該項資產交易時確定的價格,或建造時所實際支付的成本作為估價的基礎,不考慮資產使用后資產價格的變動;(3)是把單項實體資產作為一個市場上交易的商品予以估值的。對于購進的資產,供貨商是以出售其存貨的方式將單項實體資產賣給企業,而對買入企業無非是購進一個商品。對于建造的資產,供貨商是以存貨的方式將建筑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賣給企業,而對于買入企業仍然是購進建筑資產所用的各種原材料商品。在這些存貨的交易中,交易雙方只是把交易物作為實體資產,而不是功能性資產來看待。

篇5

關鍵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資產估值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0-0032-04

前言

深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建立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并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方法,而資產估值是否合理則是影響國有企業資產流失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關鍵因素,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具有重要影響。為此,以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資產估值工作作為研究對象,通過闡述資產估值概念,在結合混合所有制經濟在國有企業中發展的正當性的基礎上,探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國有企業資產估值的方法。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一)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的界定,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考察。從宏觀層面看,是指社會所有制結構的多種所有制并存,即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的并存與共同發展,可稱為社會的混合所有制,我國混合所有制的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是一種社會的混合所有制。從微觀層面來看,是指不同所有制成分所聯合形成的企業所有制形態,可稱為企業的混合所有制。它包括許多具體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只是許多的企業所有制中的一種類型,它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質的產權主體共同投資參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業產權組織形式和經濟形式,是同一經濟組織中不同性質的產權形式,包括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及其他社會法人產權等產權形式間的聯合或融合。而混合所有制改革,實際上就是國家允許更多的國有經濟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經濟,通過一定的手段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過程。

(二)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必要性

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分析:(1)為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制度上的合法性。將現代企業制度引入到國有企業中的實質就是將股份制作為企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并對其進行改革的過程。在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多數國有企業在其組織形式上均進行了公司制以及股份制的改革,由此可知,混合所有制國有企業在我國已普遍存在了。從微觀層面來講,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均不是單一的,而是混合所有的,而基于混合所有制下的國有企業則可以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公有制的組織形式與實現形式進行良好適應,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為大量正處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提供了制度上的合法性。(2)促進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以及其對國有經濟的主導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均會借助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資本功能而體現出來,進而全面促進公有制經濟自身的發展。例如,2004年,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同香港地鐵公司與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合作,共同投資建成了北京地鐵4號線,其總投資約153.8億元,引資約46億元。由此可知,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以及國有企業在國有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控制力將會通過混合所有制中的國有資本功能的發達而進一步展現出來。(3)加強公司治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打破行政壟斷以及自然壟斷等行業對國有資本長期占有的局面,進而通過合理定價并增量吸收相應比例的非國有股份在國有企業內部形成混合所有制格局,從根本上提高國有企業對國有資本的控制能力和公司治理能力。為了進一步了解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核心內容,下文則以資產估值為研究對象,對其內容及其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作用展開說明。

二、資產估值概述

資產估值即資產評估,是指在充分遵循公允或法定標準及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借助科學的方法,由專門的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在將貨幣作為計算企業權益的統一尺度的基礎上,對在某段特定時間點上的資產進行評定估算的過程。基于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資產估值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現實性。基于現實性的資產估值是指將時間參照選為估值基準日,并以此時間點的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為基礎,對其資產進行評定估算的辦法。(2)市場性。市場性是指國有企業資產估值與其他會計活動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如資本者權益與勞動者權益的計算等。(3)預測性。預測性是通過對資產在未來的潛能進行說明,進而反映出當前企業的實際資產情況。(4)公正性。公正性實際上是指估值當事人個體的資產估值行為所具有的估值獨立性,估值當事人的資產估值行為主要為企業各項資產業務的開展提供相關方面的服務,而并不服務于資產業務當事人在某一方面的任何單獨需要。(5)咨詢性。咨詢性即決策性,是指資產估值結果能夠為企業的相關資產業務提供更為專業的估值意見,進而對企業股東關于企業的各項決策提供資產評定與估算方面的支持。

三、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資產估值的作用

我黨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進一步指出,以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國有企業發展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且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國有企業將全面轉變為公司制企業。在這一政策方針的支持下,我國的大批國有企業將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需要對原企業資產進行科學估值,從而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現狀進行真實了解,為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礎。因此,資產估值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作用分析如下。

(一)資產估值是明晰國有企業產權的重要保障

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時對原國有企業進行資產估值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利,而且也改變了原國有企業產權代表不明確、產權主體模糊和經營權無法得到落實的情況。通過對企業資產進行有效估值,進而將各個投資方(股東)的出資額準確地確定出來,并在明確各投資方的責任,實現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清晰與責權明確的目標。

(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企業在進行以產權轉讓、中外合資以及股份制改革等各種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由于企業對其原有資產的核算是以其歷史成本的賬面凈值進行計價的,并未將資產增值的問題考慮到資產核算當中,而對于預期收益以及無形資產等因素也未予以充分考慮,增加了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

(三)為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必要條件

由國有企業資產估值管理辦法可知,國有企業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必須對其當前資產進行估值和確認。資產評估機構以約定的時間為基準,根據企業資產估值的目的,在對被估值企業資產進行評定估算后,給出資產估值報告。將資產估值報告傳給委托單位審查,而后,再由委托單位報當地資產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在確保估值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的基礎上,使被估值企業的資產順利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而為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礎和前提。

四、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資產估值的方法研究

(一)資產估值范圍的確定

資產估值的范圍通常是以企業資產估值的目的來確定的,估值的目的不同,其資產估值的范圍也不盡相同。具體分析如下:若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對原國有企業進行全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則需要對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估值。在估值過程中,既要考慮企業歷史資產的賬面價值,也要將賬外資產予以充分考慮;既要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對其生產和經營予以一定支撐的資產納入考慮范圍,又需要考慮到并未參與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資產以及企業的閑置資產。同時,還需將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企業的貨幣性資產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充分考慮。就現階段而言,我國國有企業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時,應對以下5類資產進行具體估值:(1)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主要包括企業的土地、管網以及機械設備和房屋等;(2)流動資產。流動資產主要包括了貨幣資金、短期證券以及存貨等;(3)專項資產。專項資產主要包括了在建工程以及專項物資;(4)無形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了可確指以及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勞動力價值、知識產權等;(5)長期有價證券。長期有價證券主要為經營性長期資產。

(二)資產估值程序

1.申請立項。國有企業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展開其資產的估值工作。在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以后,向與其同級的資產估值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企業的資產估值立項申請書,其中,存有特殊情況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立項。而后,資產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所提交的資產估值立項申請進行核對和審查,對于符合估值條件的予以批準,并下達立項申請。

2. 資產清查及評定估算。資產清查與評定估算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核心環節,不僅關系著企業資產估值的結果,而且對于企業整體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敗也具有重要影響。

資產評估機構根據資產清查的結果,通過選擇適當的估值方法,對其所要負責估值的國有企業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并向委托企業出具資產估值報告書。在進行資產評定估算時,企業在配合估值單位相關工作的同時,還應監督評估機構做好資產評定估算的以下幾個步驟:(1)估值方案的制定。估值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了企業資產估值的范圍、內容以及估值的重點項目和估值方法等。此外,在進行估值方案的制定時,還需將估值的時間安排、估值步驟等予以充分考慮。在此基礎上,明確企業資產估值的組織領導以及各個估值人員的估值分工,并對估值的質量標準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估值方法的科學性和估值結果的可靠性。(2)資料收集。資料收集工作的實質就是對企業資產估值時所需的各種資料和信息進行收集和整理的過程。所收集的資料除了來自評估機構對企業資產清查外,還應對國家關于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資產估值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類資產的歷史資料與資產在現行市場的價格資料和企業的歷史經營狀況等進行充分了解。同時,評估機構還應對國有企業在進行資產估值后的預期收益與資產估值時所需的各類經濟參數進行搜集和整理。(3)評定估算。評定估算工作實際上就是對國有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定的過程。根據資產清查的實際情況,確定出最符合企業當前資產現狀的估值方法。在結合所收集到的資料的基礎上,對所確定的基本估值方法進行補充和完善,從而使估值結果盡可能地接近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4)出具估值報告。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單位進行資產估值的內容以及資產估值結果的最終文件即資產估值報告。通常情況下,企業的資產估值報告主要包括了說明、基礎數據以及最終結果和評估機構在進行資產估值工作中所積累的相關經驗以及遇到的各類問題和估值附件等。在企業方面,需要委派專人對資產評估機構制定估值報告的過程進行監督,對于其中與企業實際資產價值明顯不符的資產項目應及時提出,并提交給資產估值結構,經核實無誤后,對此類資產價值進行重新估算。

3.驗證確認。驗證確認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資產估值的最終環節。當國有企業收到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資產估值報告后,移交其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將估值結果上報至企業所在地的資產估值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在資產估值的行政管理部門方面,其通過對接收的資產估值結果進行審核、驗證和確認,進而向即將改制的國有企業下達資產估值結果的確認通知書。此后,國有企業便開展了全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三)國有企業資產估值方法

就現階段而言,較為常用的國有企業資產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了收益現值法、清算價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

1.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法是指通過對所要估值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進行估算,并將其折算成現值,以其確定所需估值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估值方法。

P=Ri(1+r)-i

P為收益現值,Ri為第i年的純收益,r為折現率,n為估值期。

2.清算價值法。清算價值是指企業出現財務危機而導致破產或停業清算時,把企業中實體資產逐個分離而單獨出售的資產價值。清算價值法就是根據企業當前所有資產的變賣價值對企業自身價值進行確定的一種方法。

3.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則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以重新購置或是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估值對象為目標,用此過程中所需的全部成本與估值對象自身的實體性、功能性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做差,并將該差值作為估值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估值方法。

各種資產估值方法的適用條件及優缺點如表1所示。

以上三種方法均存在于不同的適用條件,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機械地按某種模式或某種順序進行選擇,必要的時候還可以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將各種方法結合在一起使用,但要保證每種估值方法所依據的假設、前提條件、數據參數的可比性,保證估值過程的科學性、合理性,結果的可比性和可驗證性。整體資產估值和單項資產估值存在一定的區別,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假設前提和估值方法。這主要是因為,單項資產估值對象一般是單純的一項資產,例如,一臺設備、一件廠房等,它們不管數量多少,最大的特點是不能形成一個有獲利能力或生產能力的有機整體,所以一般適用重置成本法。但整體資產估值的對象是一組具有獲利能力或生產能力的資產的組合,且它們相關程度高,只有組合在一起才能發揮其重大作用,這樣的資產組合很難在市場上找到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而且往往涉及到無形資產,故不能使用重置成本法,而應該通過預估其未來收益,采用收益現值法最為恰當;當然,對于瀕臨破產的企業,一般采用清算價格法。

五、對國有資產估值時需注意的問題

國有企業資產估值時需注意各類問題,一方面可以使資產估值的結果更加貼近企業資產的實際價值;另一方面也為國有企業后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和前提。

(一)避免僅以凈資產作為混合所有制資產估值的基礎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種形式是管理層收購(MBO)或經營者持股的做法,無疑,這一改革對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企業管理者自賣自買、自行定價也暴露出一些問題。表2是部分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有關資料。

從表2中可見,通過管理層收購的價格及其與每股凈資產的比較,顯示了我國上市公司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的嚴重的“凈資產情結”,它們在改革過程中根本不進行資產估值或者即使進行估值也不按照估值結果操作,存在很大的資產流失的空間和可能。所以,要綜合考慮各個因素,不能僅以凈資產作為估值依據。

(二)避免以清產核資替代資產估值

清產核資的實質是對其現有的存量資產進行的盤點和清理,確保企業的賬物相符,并將價值標準選定為企業的歷史成本,進而對企業資產進行確定的一種方法。資產估值是在企業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借助科學的評定估算方法對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重新的評定估算,其考慮的不僅是企業資產自身所擁有的價值,還需將其使用資產所產生的預期收益以及貨幣的時間價值等納入資產估值工作當中,所反應的是企業當前各種形式資產的總價值。因此,并不能將清產核資視為資產估值而將其進行取代。

(三)估值方法的合理選擇

就現階段而言,企業資產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了收益現值法、清算價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等。在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由于需要對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估值,而所選用的估值方法根據企業資產類型的不同也存在著較大差異。例如,當評估機構對“商譽”這種無形資產進行估值時,由于其實質是一種無確指的無形資產,同機械設備等其他有形資產相比,并不具備賬面價值,因此,可采用收益現值法對其所具有的價值進行計算。而對于機械設備和專項物資等有形資產而言,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對其所具有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

(四)資產估值過程中所選取的參數和指標要高度統一

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估值時,所選取的各類技術參數以及經濟指標除了需要具有較高的標準化程度后,其口徑還需保持高度一致。否則,最終所得資產估值結果將缺乏可比性,在降低結果可信度的同時,也使得國有資產的估值價值與其資產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擴大,使資產估值工作本身失去了價值和意義。

(五)評估機構的正確選擇

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企業資產估值的結果不僅需要得到資產估值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國有企業自身的認可,而且還需要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進而增加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性。國有企業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需要謹慎選擇資產評估機構,應通過盡量選取具有豐富經驗和較高信譽度的評估機構來提高其資產估值結果的準確性與可靠性。在選擇評估機構時,企業負責人應事先對納入選項中的各個估值事務所進行詳細而全面的調查,在充分了解估值事務所的估值經驗、人員經歷以及估值準確率與估值設備水平的基礎上,通過對比,進而選擇出最優的評估機構,以確保在資產估值的初始階段便為其獲得有效而準確的估值結果提供良好保障。

結論

本文通過闡述混合所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關概念,并對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必要性進行分析,進而引出資產估值在我國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從確定資產估值范圍以及資產估值程序等方面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資產估值的方法做出了系統探析。未來加強對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資產估值方法的研究與應用力度,對于促進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以及國有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歷史作用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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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選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報價的金融工具,應當通過運用合適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可以選用多種估值技術加以評估,選取最能反映在估值日公平交易中的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作為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當前,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了的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市場法是指基于相似或可比的資產、負債或資產負債組合的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確定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具體方法有市場乘數法、矩陣定價法等,通過可比交易的金融工具報價得出相應的市場系數,并依據被評估金融工具與其可比交易中金融工具之間的關系確定被評估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收益法是指將多項未來金額折現成一項當前金額的現值技術,通過選擇適當的市場折現率將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未來現金凈流量折現得出當前的公允價值,如Black—Scholes—Merton、二叉數等期權定價模型就常用于評估復雜的期權類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ABS、MBS、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債券等含權債券以及掉期和期權類衍生產品在我國尚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無法獲取市場報價,需要運用市場法和收益法,通過估值模型計算其公允價值。當市場法和收益法所需要的參數都無法可靠獲得時,可考慮采用成本法,即用重置成本作為被評估對象的公允價值。

商業銀行特有的金融產品,單獨設計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

為了爭奪市場優勢,各商業銀行紛紛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不斷推出與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新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商業銀行金融產品的創新主要在投資于金融工具資產組合的產品組成結構和交易模式等方面,這類金融資產的估值需要根據具體的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單獨設計適用的估值模型來確定其公允價值。例如,商業銀行發行的某些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基礎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并且在會計確認時基礎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無法拆分,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就應將所募集的資金視為結構性存款,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估值模型需要根據具體產品結構,并結合基礎和衍生工具的基本估值模型進行設計。再如,某些代客的資產交易是客戶向分行提出交易需求,分行以內部價格與總行進行交易,總行再與交易對手進行平盤的交易模式,這就需要對總分行設計一個統一的估值模型對相關交易產生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銀行特有的金融產品雖然在市場上沒有與之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工具,既找不到市場報價,也不能直接運用傳統的估值模型,但其本質都是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結合,估值模型的設計也應以基礎和衍生金融工具常用的估值模型為基礎。

本文作者:徐銳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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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實現原則:對確認理論的啟示

實現原則的含義在于會計只對“已發生”或“已實現”的經濟交易、事項或情況進行確認,而對于一些因為所實施的經濟活動如簽訂合約等而在經濟實質上已導致經濟資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會計意義上的“實現”的交易、事項或情況,則不能加以確認,即不能作為某一種會計要素而進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原則是目前確認會計要素最為重要的慣例,也是許多“表外項目”進入會計系統的第一道障礙。按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要求,一方面,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出現了一些為會計主體所實際擁有的經濟資源如人力資本、自創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為不符合實現原則而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這將會影響到會計系統對核算主體在報告日財務狀況的披露。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的波動,已確認或未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會發生變動,而且這種價值波動的頻率是隨市場的發達程度而增加的。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成本與市值之間的不一致最終將會導致權益的變化,理應在會計系統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實現原則,在沒有對這些價值載體做出處理前,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權益變動是不能確認的。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效果,特別是對于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頻繁波動的價格更會對決策的有效性帶來“噪音”,因而有關權益變動的信息尤顯珍貴。可見,實現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理論發展的“瓶頸”,基金會計恰恰在以上兩方面對實現原則有所突破:

1、投資估值增值、配股權證的確認

(1)配股權證。作為一種經濟權利,配股權證在企業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確認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帶來現實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經濟權利尚未實現。根據實現原則,顯然不能作為資產或其他要素加以確認。但配股權證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權登記日擁有該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代表了未來可以實現的經濟利益,也會影響未來的現金流量,對投資者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有重要作用,理應加以確認。《辦法》對配股權證的核算是這樣規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逐日進行估值,借記“配股權證”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這里“配股權證”作為資產要素從其產生之日(配股除權日)起就可以加以確認。

(2)投資估值增值。如果說“配股權證”作為資產確認是“個例”,那么“投資估值增值”在基金會計中的確認則具有廣泛的意義。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所有基金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都必須進行估值,并根據估值結果調整基金凈值。開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凈值,封閉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為一種會計要素,“投資估值增值”盡管并未實現卻已得到適時的確認。《辦法》中規定:估值日對基金持有的股票、債券估值時,如為估值增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如為估值減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未實現利得”科目,貸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現行規定,基金所持有的資產中,股票、債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也就是說至少80%的基金資產面臨估值增值的問題,而這些資產的估值增值按《辦法》的規定都已確認。這與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投資、存貨、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的確認不同之處是:后者只對報告日所報告資產發生的減值或折價情況進行確認,而對該資產的增值或溢價則不予確認。這樣,盡管滿足了謹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卻大打折扣,進而必然降低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基金會計中有關“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的做法,雖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應用于其他會計領域不現實,但卻為會計的確認理論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范例。它至少說明,當理論要求的條件能夠具備時,理想的符合“決策有用”的會計確認應該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實現和未實現的會計要素的會計信息,“實現原則”也應該讓位于更符合經濟現實的確認原則,如“產權轉移制’等。

2、“未實現利得”的確認豐富了所有者權益的涵義

考慮會計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會計在將配股權證、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為資產等要素時,也將以上要素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持有人權益變動同時予以確認,即確認為“未實現利得”。“未實現利得”被列為持有人權益類科目,可借可貸,從經濟意義看,它表明其所確認的內容不僅包括未實現的減值或折價情況,也包括未實現的增值或溢價。而后一部分內容在現行會計制度中是不能確認的,因為現行會計準則不允許這樣做,不僅中國這樣規定,各國會計準則均如此規定。這不是因為技術原因所限,而是自實現原則產生以來會計理論一直未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實質性發展與改進,從而難有理論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謹慎性原則也是產生這種片面的損益確認狀況的原因之一。基金會計中“未實現利得”的確認思路說明,在遵循“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會計環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響權益變動的價值變動事項(包括正、負兩方面的變動)的信息不僅可行而且必要。當然,會計是無法脫離具體發展階段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獨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有待完善、社會信用尚需建立的階段,要求完全采用該方法實為苛求,但并非對其他專業核算辦法或企業會計準則毫無意義,它至少說明了會計確認應該是怎樣的。

二、突破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束縛,普遍采用現行市價

與其他會計核算對象相比,基金的一個明顯特征在于:其資產存在形態多以流動性資產為主,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利息等應收項目、股票、債券及配股權證等證券類資產以及按照《辦法》規定應作為資產核算的投資估值增值等。對于以上投資類資產的計量,《辦法》明確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根據其中“投資估值原則”規定,此處“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主要采取現

行市價。主要原則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對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機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于配股價,按配股價估值。(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上述分析顯示,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最多只是適用于個別資產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計量屬性,更多時候現行市價比歷史成本更為公允、更為有用。結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資產特性,可以看出以現行市價為主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實際的。盡管此種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其他專業會計領域,但筆者認為基金會計在計量方面所作出的貢獻并不僅在于基金會計計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導的計量指導原則即“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雖然企業的資產除了投資以外,還有更多流動性較差的類型如固定資產等,即使就股票投資本身也有多種類型,但這些資產的現行市價、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比歷史成本更有用的計量屬性也可以憑借發達的計量模型與方法較客觀地得出。

三、突破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后的會計披露

不同的確認與計量理論將導致不同的會計披露結果。傳統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等報表在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影響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時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又因為報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觸會計信息系統的直接環節,所以現行的報表通常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詬病。基金的資產負債表與經營業績表在對報表的完善與改進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

1、建立在現行市價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辦法》所公布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在格式上與傳統報表的區別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卻不同。基金資產負債表基本建立在現行市價計量屬性基礎上。很明顯,分別建立在現行市價與歷史成本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對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會大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將更貼近于經濟現實。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證。因為基金資產每日都必須經過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托管銀行之間每日都須進行凈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頭寸等的核對。因而,以現行市價為基金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將最大程度地滿足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另外,該報表還包括一些因為確認與計量基礎不同而在傳統報表上反映不出來的項目如未實現利得等,反映內容更為全面。

2、基金經營業績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進入20世紀90年代,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對會計報表進行改革的呼聲逐漸高漲,尤其是損益表。IASC、美國FASB及英國ASB等會計準則研究機構也已就損益表的改進與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見,即通過對現行的損益表進行內容上的充實或結構上的調整,確立全面收益(或綜合收益)在損益報告中的地位,使得會計上的收益概念逐漸向經濟學收益靠攏。具體的報表形式主要有英國ASB在傳統損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報表、美國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內的三種可選擇形式等。《辦法》中的基金業績表可以說是全面收益表的一個初步實踐,該報表所包括的內容已經涵蓋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實現與未實現收益,對于報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從中得到。

篇8

一、突破實現原則:對確認理論的啟示

實現原則的含義在于會計只對“已發生”或“已實現”的交易、事項或情況進行確認,而對于一些因為所實施的經濟活動如簽訂合約等而在經濟實質上已導致經濟資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會計意義上的“實現”的交易、事項或情況,則不能加以確認,即不能作為某一種會計要素而進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原則是確認會計要素最為重要的慣例,也是許多“表外項目”進入會計系統的第一道障礙。按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要求,一方面,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出現了一些為會計主體所實際擁有的經濟資源如人力資本、自創商譽、衍生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為不符合實現原則而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這將會影響到會計系統對核算主體在報告日財務狀況的披露。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的波動,已確認或未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會發生變動,而且這種價值波動的頻率是隨市場的發達程度而增加的。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成本與市值之間的不一致最終將會導致權益的變化,理應在會計系統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實現原則,在沒有對這些價值載體做出處理前,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權益變動是不能確認的。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效果,特別是對于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頻繁波動的價格更會對決策的有效性帶來“噪音”,因而有關權益變動的信息尤顯珍貴。可見,實現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理論發展的“瓶頸”,基金會計恰恰在以上兩方面對實現原則有所突破:

1、投資估值增值、配股權證的確認

(1)配股權證。作為一種經濟權利,配股權證在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確認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帶來現實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經濟權利尚未實現。根據實現原則,顯然不能作為資產或其他要素加以確認。但配股權證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權登記日擁有該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代表了未來可以實現的經濟利益,也會影響未來的現金流量,對投資者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有重要作用,理應加以確認。《辦法》對配股權證的核算是這樣規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逐日進行估值,借記“配股權證”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這里“配股權證”作為資產要素從其產生之日(配股除權日)起就可以加以確認。

(2)投資估值增值。如果說“配股權證”作為資產確認是“個例”,那么“投資估值增值”在基金會計中的確認則具有廣泛的意義。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所有基金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都必須進行估值,并根據估值結果調整基金凈值。開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凈值,封閉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為一種會計要素,“投資估值增值”盡管并未實現卻已得到適時的確認。《辦法》中規定:估值日對基金持有的股票、債券估值時,如為估值增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如為估值減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未實現利得”科目,貸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現行規定,基金所持有的資產中,股票、債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也就是說至少80%的基金資產面臨估值增值的問題,而這些資產的估值增值按《辦法》的規定都已確認。這與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投資、存貨、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的確認不同之處是:后者只對報告日所報告資產發生的減值或折價情況進行確認,而對該資產的增值或溢價則不予確認。這樣,盡管滿足了謹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卻大打折扣,進而必然降低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基金會計中有關“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的做法,雖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于其他會計領域不現實,但卻為會計的確認理論提供了一個可供的范例。它至少說明,當理論要求的條件能夠具備時,理想的符合“決策有用”的會計確認應該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實現和未實現的會計要素的會計信息,“實現原則”也應該讓位于更符合經濟現實的確認原則,如“產權轉移制’等。

2、“未實現利得”的確認豐富了所有者權益的涵義

考慮會計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會計在將配股權證、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為資產等要素時,也將以上要素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持有人權益變動同時予以確認,即確認為“未實現利得”。“未實現利得”被列為持有人權益類科目,可借可貸,從經濟意義看,它表明其所確認的不僅包括未實現的減值或折價情況,也包括未實現的增值或溢價。而后一部分內容在現行會計制度中是不能確認的,因為現行會計準則不允許這樣做,不僅這樣規定,各國會計準則均如此規定。這不是因為技術原因所限,而是自實現原則產生以來會計理論一直未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實質性發展與改進,從而難有理論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謹慎性原則也是產生這種片面的損益確認狀況的原因之一。基金會計中“未實現利得”的確認思路說明,在遵循“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會計環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響權益變動的價值變動事項(包括正、負兩方面的變動)的信息不僅可行而且必要。當然,會計是無法脫離具體發展階段的、經濟環境而獨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有待完善、社會信用尚需建立的階段,要求完全采用該方法實為苛求,但并非對其他專業核算辦法或企業會計準則毫無意義,它至少說明了會計確認應該是怎樣的。

二、突破成本計量屬性的束縛,普遍采用現行市價

與其他核算對象相比,基金的一個明顯特征在于:其資產存在形態多以流動性資產為主,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利息等應收項目、股票、債券及配股權證等證券類資產以及按照《辦法》規定應作為資產核算的投資估值增值等。對于以上投資類資產的計量,《辦法》明確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根據其中“投資估值原則”規定,此處“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主要采取現行市價。主要原則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對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機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于配股價,按配股價估值。(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上述顯示,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最多只是適用于個別資產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計量屬性,更多時候現行市價比歷史成本更為公允、更為有用。結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資產特性,可以看出以現行市價為主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實際的。盡管此種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其他專業會計領域,但筆者認為基金會計在計量方面所作出的貢獻并不僅在于基金會計計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導的計量指導原則即“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雖然的資產除了投資以外,還有更多流動性較差的類型如固定資產等,即使就股票投資本身也有多種類型,但這些資產的現行市價、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比歷史成本更有用的計量屬性也可以憑借發達的計量模型與方法較客觀地得出。

三、突破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后的會計披露

不同的確認與計量將導致不同的會計披露結果。傳統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等報表在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時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又因為報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觸會計信息系統的直接環節,所以現行的報表通常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詬病。基金的資產負債表與經營業績表在對報表的完善與改進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

1、建立在現行市價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辦法》所公布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在格式上與傳統報表的區別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卻不同。基金資產負債表基本建立在現行市價計量屬性基礎上。很明顯,分別建立在現行市價與歷史成本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對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會大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將更貼近于現實。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證。因為基金資產每日都必須經過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托管銀行之間每日都須進行凈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頭寸等的核對。因而,以現行市價為基金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將最大程度地滿足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另外,該報表還包括一些因為確認與計量基礎不同而在傳統報表上反映不出來的項目如未實現利得等,反映更為全面。

2、基金經營業績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進入20世紀90年代,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對會計報表進行改革的呼聲逐漸高漲,尤其是損益表。IASC、美國FASB及英國ASB等會計準則機構也已就損益表的改進與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見,即通過對現行的損益表進行內容上的充實或結構上的調整,確立全面收益(或綜合收益)在損益報告中的地位,使得會計上的收益概念逐漸向經濟學收益靠攏。具體的報表形式主要有英國ASB在傳統損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報表、美國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內的三種可選擇形式等。《辦法》中的基金業績表可以說是全面收益表的一個初步實踐,該報表所包括的內容已經涵蓋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實現與未實現收益,對于報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從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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