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8 09:57:0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安全生產責任法律法規,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及市、縣黨代會精神,深化安全發展理念,圍繞“六五”普法教育,宣傳好《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工作措施,努力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為我局安全生產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結合工作,加強宣傳
安全生產工作不僅是一項落在實處、防止各種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責任工作,也是一項面向群眾宣傳的工作。因此,我們要結合自身特點,利用“六五”普法宣傳活動,大力開展好《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宣傳,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宣傳:
1、機關要利用“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百日安全生產”等活動,在縣城街心花園開展宣傳教育,散發編印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咨詢。同時,還要利用電子顯示屏,大張旗鼓地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利用法律“六進”活動,把安全法律法規知識送到農村、送到機關、送到企業、送到學校、送到社區、讓更多的人都能增強安全意識。
3、要利用個案在群眾中、學生中開展好法律宣傳教育,做到以案說法,以案育人,各司法所干警在學校為學生上法制課時,一定要把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作為法制課的主要內容之一,使廣大的青少年學生都能做到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近年來,一些基層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因“失職瀆職”而被司法機關立案追責、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而被司法機關裁決撤銷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既反映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溝通銜接不夠,也反映出基層部門及其安全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執法不規范。
主要問題
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過程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超越職權實施行政執法?;鶎影踩O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過程中,有的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醫院、學校、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組織或村民實施處罰;有的將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進行生產的行為作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施處罰;有的地方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未經政府授權,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存在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實施處罰;甚至有的對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二是對非法、違法和違規行為辨別不清。將非法經營的加油站按正常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處罰;將煙花爆竹企業改造提升或礦山企業改擴建期間組織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生產定性為非法生產;將非法、違法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來推進;對邊建設邊使用或邊技改邊生產的礦山企業視而不見,甚至還下達生產任務。
三是不能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對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卻依照部門規章規定實施處罰。如對非法經營成品油、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行為,本應依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實施處罰,卻以員工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違法行為,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處以5 000元罰款;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經營單位,應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四是存在違法執法現象。首先是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就直接實施經濟處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首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實施執法過程中,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外,任意降低處罰數額實施處罰;再次是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未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或事故調查報告未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就實施了行政處罰。
五是行政執法程序不閉合。對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監察或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環節,未依法及時責令治理整改;對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案件未及時依法移送;對應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重大處罰事項,未經集體研究就作出處罰決定;對應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六是存在縱容違法現象。有的地方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仍以罰款為目的,并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下達罰款任務指標。特別是對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不是依法責令其停止非法、違法行為或予以取締關閉,而是對其實施罰款后任其繼續從事非法、違法活動;甚至有的地方對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行為,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只是定期收繳罰款,沒有依法糾正非法、違法行為,形成了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惡劣現象。
七是基層行政執法難。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常受到有關強勢部門及其人員干預;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現象;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綜合治理時,由于協調不動,導致各自為戰,甚至推諉扯皮,致使不少非法、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經營的加油站,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而多數省轄市、縣(市、區)執法車輛難以保障,包括想方設法爭取來的執法車輛,也因安全監管部門未列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而被沒收,嚴重制約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八是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增多。如對非法加油站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嚴重政治影響和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情況下,有的基層司法機關對適用法律不當或違法實施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在有關煙花爆竹燃放、鍋爐爆炸、火災、交通運輸等事故事件處理中,對并不具有法定監管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上述問題,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條款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解釋,致使安全生產及其監管職責邊界不明確。
二是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非法、違法和違規的法律規定較混亂,有的執法人員將未取得任何證照,或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有的將證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項許可證照,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資格證書而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三是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組建時間較短,新進人員多,安全生產執法業務培訓跟不上,加上有些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學習領悟不夠,依法行政意識不強,致使違法執法、以罰代管和執法程序不閉合等問題仍然存在。
四是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中,不少仍屬于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單位,甚至有的安全監管局仍屬事業單位,或其自收自支編制的人員比例較大,工資收入主要依賴罰款解決,致使有些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不將罰款作為執法的重要任務,造成有的執法人員為能經常罰到款而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客觀上為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創造了條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規間不銜接和不統一,行政執法部門間不協調,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等因素,加上有些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作為或不負責任,導致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難。
六是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失職瀆職案件中,存在有上級機關對其下達內部任務或人員指標的情況,導致基層司法機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考核任務或指標,對一些本屬于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實施糾正和追究的適用法律不當、采取措施失當、違法實施處罰等行為,按照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策措施
盡快明確并統一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時,首先應將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規條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在修訂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將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力、特種設備等事故等級劃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保持一致,并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災、特種設備等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考核和調查處理區別開;司法機關辦理瀆職侵權案件關于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的標準,也需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統一起來。三是統一法律法規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任何證照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行為;對證照不全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而不落實政策、命令和規程的行為認定為違規行為。
盡快完善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制度
建議即將出臺的《實施條例》對《安全生產法》下列條款作出進一步具體解釋:即第二十二條中的“(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是指“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并指導、監督本單位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分公司、區隊、坑廠)的各類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班組巡查等的規定,及時進行安全檢查”。這樣規定,進一步厘清了企業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還有,第四十三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存在或者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理”。此外,對第六十六條應增加一款解釋,即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有關部門移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限期內辦結和反饋”。這樣補充解釋,可實現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各環節的無障礙對接。另外建議,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供應危險化學品”,并在法律責任上明確處理處罰規定,實現從危險化學品供應源頭遏制非法經營行為。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業務培訓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對經過培訓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頒證;實行執法業務輪訓制度,加大基層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執法業務輪訓力度。在執法業務培訓和考核中,應注重并強化案例教學和業務指導。通過培訓考核,確保執法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準則:一是從執法依據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執法;無法律而有法規規定的依照法規規定執法;規章包括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只作為參照依據,無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規章規定執法。二是從準確適用法律依據上,要確保認定的違法事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適用所規定的處罰類型。三是須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范圍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規章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作出決定。四是加強執法業務考核,實施錯案責任追究,對違法執法、罰而不糾等情況嚴格問責。
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問題
從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至少應從省級編制管理機構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層面上,拿出關于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的方案和指導意見,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將安全監管機構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或直屬行政機構,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所屬執法監察機構設置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切實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經費不能保障、執法人員工資福利依賴罰款的問題,從根本上避免和糾正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甚至縱容違法等問題。
盡快建立有效促進問題解決的工作機制
首先是完善問責機制,對行政執法部門間由于不依法及時移送、及時受理、及時辦理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協調溝通機制,確保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予以受理或立案查辦。再次是從中央部委層面上,盡快將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納入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序列,以保障基層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條件。
一、適用范圍
*區轄區內所有企業、單位、場所和個人。
二、整治時間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轄區內各單位、部門、街道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普及安全生產和防火常識,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轄區內各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自覺開展自查自糾,發現生產安全隱患、火災隱患應立即予以消除;發現其他單位、個人違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消防機關和相關部門舉報。
(三)*區公安、安監、工商、規劃、市政建設、國土房管、經貿、城管執法大隊等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行為依法按職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職能部門重點對下列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建筑工程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的;
2.營業性場所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3.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導致安全隱患的;
4.公眾聚集場所、三小場所(小作坊、小檔口、小娛樂場所)、倉庫、廠房、廢品收購站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用火、用電、用氣現象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6.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為在高處、臨邊、懸崖、陡坡等危險場所作業的作業人員采取專門防護措施的;
7.違法生產、加工、儲存、運輸、裝卸、經營、使用、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備法定消防安全條件的;
9.違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其他違法建設,導致安全隱患的;
一、指導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隱患治理年”的總體部署,通過開展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摸清企業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全面了解我市地方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檢查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發電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不含中央發電企業及魯能發展集團公司所屬電廠)。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灰渣庫安全評價和許可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
(七)防范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四、進度安排
(一)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從8月6日開始至9月5日結束。
(二)階段劃分:
1、動員部署階段(8月6日至11日)
各縣(市、區)根據本方案,對轄區內地方發電企業進行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執法監察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宣傳動員,指導企業明確具體負責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保障,認真開展好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
請各縣(市、區)安監局于8月11日前,將《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聯系表》(見附件2)和《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監督管理科聯系人:夏勇,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監察支隊聯系人:田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2、企業自查階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發電企業按照方案規定的內容,認真做好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并向當地安監部門書面報告自查整改情況。
3、檢查整改階段(8月18日至24日)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專項執法監察組織,在調查摸底和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整改要求。同時按照省安監局要求,認真填寫《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
各縣(市、區)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工作總結和《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電子版,請于8月22日前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并將《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原件報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4、驗收講評階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監局現場檢查各縣(市、區)活動開展情況,并對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進行總結講評。做好迎接省安監局督查準備。
五、幾點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明確活動開展目標。各縣(市、區)要以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為契機,積極探索加強發電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通過執法監察,教育企業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動性,幫助企業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一、指導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隱患治理年”的總體部署,通過開展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摸清企業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全面了解我市地方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檢查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發電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不含中央發電企業及魯能發展集團公司所屬電廠)。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灰渣庫安全評價和許可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
(七)防范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四、進度安排
(一)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從8月6日開始至9月5日結束。
(二)階段劃分:
1、動員部署階段(8月6日至11日)
各縣(市、區)根據本方案,對轄區內地方發電企業進行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執法監察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宣傳動員,指導企業明確具體負責領導,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保障,認真開展好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
請各縣(市、區)安監局于8月11日前,將《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專項執法監察聯系表》(見附件2)和《全市地方發電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
2、企業自查階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發電企業按照方案規定的內容,認真做好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并向當地安監部門書面報告自查整改情況。
3、檢查整改階段(8月18日至24日)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專項執法監察組織,在調查摸底和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整改要求。同時按照省安監局要求,認真填寫《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
各縣(市、區)專項執法監察活動工作總結和《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電子版,請于8月22日前分別報市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和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并將《對地方發電企業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的原件報安全生產監察支隊。
4、驗收講評階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監局現場檢查各縣(市、區)活動開展情況,并對這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進行總結講評。做好迎接省安監局督查準備。
五、幾點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明確活動開展目標。各縣(市、區)要以此次專項執法監察活動為契機,積極探索加強發電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通過執法監察,教育企業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動性,幫助企業進一步落實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1、在完善法律法規中,建設好整個法律體系
1.1 為保證有法可依,要進一步做好采礦法制建設
目前,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建設中,雖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建設的專門與礦山安全有關的法律。另外,還有一些有關于礦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條文,比如《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等。即使這樣,其中還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規已經落后,亟待修訂,很多礦山安全的法規的整個標準體系還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經建設的法律法規中,有些礦山安全的條文中有關監督管理行政法律還沒有很好的明確責任。所以,開采礦產的法制建設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加強。
1.2 對一些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
在我國現有的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條文中,整體來說還有一些雜亂。很多法律法規中,還是存在很多沖突和不科學的地方,比如,有些條款中之間存在相互沖突,有一些內容又是交叉重疊的,更為關注的不少具有隸屬關系的法律法規,它們之間也存在互相抵觸的現象。所以,對梳理礦山管理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作用都沒有很好的發揮,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之間的模糊不清有關,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規本事就有矛盾有關。所以,梳理所有礦山管理的法律法規也應當是重要的任務之一,從而使礦山安全的整個法律體系更好地發揮作用。
1.3 對其中法律法規的位階進行提高
所謂法律的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碑斍?我管有關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除了法規不健全之外,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這些很已有法律法規,法律位階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階高低可以直接影響法律在執行中最大效能的發揮,并且在法律責任的實際追究過程中,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還和那些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位階高低有關。所以,要想充分發揮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作用,還需要對礦業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位階進行提高。
1.4 加強礦產安全法制建設的監管
在實際的礦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監管不到位,也會使已經成立的法規所產生的約束力將會被大大降低。國家在最近幾年先后出臺的一些政策,并對事件的發生處理也較為嚴厲,不過一些重大礦難事故還是不斷發生。從國家政府職責來說,最主要還是在于責任追究還是是停留較低層面,責任問責的落實不是很到位。針對監管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還有對礦業經營者的刑事處罰、民事處罰,是目前我國對事故常常采取的責任追究形式,很多時候監督管理者并沒有很多的責任承擔,實際上,監督管理者在礦山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還是不可小視的。雖然針對監督管理人員的問責也受到了大家的關注,但是目前,對于還沒有明確詳細具體規定監督管理者的責任,其責任只是籠統含糊的進行了規定。問責主體缺位、客體不清、力度不強、范圍太窄等都是屬于行政問責制的不健全現象,這都會帶來很多的不良后果,這都會影響法律法規在礦山事故責任追究中的實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員和主要的監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記過、行政記大過等一些輕微處分,雖然這也是因失職而被問責,但風頭過后照樣啟用,不疼不癢的處分會帶來更大的隱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應該明確規定督管理者的責任和在具體情況負多大的責任,事后必究。
2、監督管理行政法律問責機制進一步健全
2.1 法律問責的基本原則
當前,對于礦山開采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責任內容還是比較散亂,這些現狀對行政法律責任的問責,特別是對監管者的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不夠。所以,法律問責需要對監管人員和監督管理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定位追究原則,還需要有比較明確的責任判斷標準。并且最好建立適用監督管理主體的過錯推定原則,同時,明確對適用監管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一些過錯責任。
2.1.1 對監督管理主體來說,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可以說監督管理主體有著比被監管人強勢很多的地位,所以,適用歸責原則首先要體現出特殊性,而不是簡單的適用普通的過錯原則。原因就是,歸責既要體現法律對行政權力的控制職能,整個過程通過技術性方面解決了操作上的事情,監督管理主體充分體現好從嚴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還需要對于其主觀惡性的關注,重視過錯本身,法律的懲惡揚善的基本功能被體現,并且不能排除過錯責任的適用,從而,法律的道德評價被體現。所以,監督管理主體對法律責任的承擔就是要將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作為基礎原則。
2.1.2 對監督管理人員來說,歸責原則是行政法律責任以過錯責任
明確其自身所負擔的道德義務是監管人員自愿加入監督管理主體的前提,比如,維護國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憲法的規定,同時注重公務員和政府的形象維護,有這較強的責任意識。“誠心誠意完成我的公務員職責”是德國在公務員法對其公務員所要求的?!叭娜鉃槿嗣穹铡薄罢J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等”等在中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同樣是對監督管理者責任的一種體現。這些條文對公務員義務的規定正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法律基礎,也是公務員承擔道德義務的法律基礎。為此歸責原則可以很好的增強監管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2.2 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進一步健全
可以說,隱患是大多數的礦難發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視這些隱患,礦難最終的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對這些隱患的漠視。我們需要很好的重視對深思這些在礦山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對一些有關的責任主體起到警示效果,從而杜絕不作為的行使職權,這樣能夠很好的防患于未然。當然,礦難發生后對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問責,也能是一種法律執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礦山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主要問題,還是事故發生前對一些行政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仍比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機制的相對缺乏,違法亂用職權現象仍然出現,很多礦山企業在不達標安全條件的便投入生產和市場。常常是等事故發生以后,才開始探究開采單位投入生產的相關審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問題出現了之后,才會追究許許可機關和可申請人在申辦礦山生產手續中的違法行為和程序。所以,事前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尤為重要,這就需要審批機關應嚴格審查許可申請人的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特別是對于現在常常出現的中介評估機構和許可申請人串通作假的行為,一定要嚴厲懲處,使上級主管機關與權力監督許可機關行政審批權切實得到落實,同時對那些違法審批的工作人員,追究其失責行為。
2.3 事后責任追究機制的進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圍內,礦山事故的發生都是一次災難性事件,嚴肅追究事故后相關人員的責任也是制止災難發生的重要舉措。世界各國在事故問責中也有著許多好的經驗,我們可以加以借鑒,來逐步完善中國礦山事故責任的追究制。
2.3.1 問責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嚴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具備的,隨意的人治與嚴格的法治的基本區別也是有程序決定的。近些年來,中國的人大這一主要問責主體在礦山事故發生后實際上并沒有起到應該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視完善人大問責的程序,發揮人大監督政府的權力和作用。人大問責政府官員的問詢、質詢、罷免等問責形式是由憲法賦予的,人大問責程序的完善,需要通過規范程序加以保證,使這些問責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擔責任方式進一步明確
現在,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行政責任一般是行政問責制承擔責任的主要四種內容。但是,通常實際情況是,問責的官員追究何種責任是有很大的隨意性。大多數官員和監管人員在事故發生后都抱著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和主動檢討。而一些官員便是引咎辭職而不了了之,因為引咎辭職可以當作逃避責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責任都能逃避。所以,應該使責任的追究制度規范化、制度化,使擔責任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具體。
2.3.3 行政問責的理念進一步轉變
當前,我國還存在發生輕微事故或者沒有事故就不需要問責的現狀,問責似乎也僅僅局限于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這種問責的現狀對事故頻發的礦山生產事故的減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員肩負和自己的責任這是問責制的最終目的,行政問責制既要對具體問題的過錯進行問責,還要對行政主體的責任進行追究。我們應該應改變官本位觀念,樹立以民為本的政治道德,體現民主問責的精神,建立現代行政追究責任的理念?!肮芾砣藛T應隨時隨地接受來自媒體、人大、司法、上級、民眾的監督。”由此,行政問責的理念的改變,需要行政問責制逐步向民主問責制轉變,需要權力問責制逐步向制度問責制轉變。
3、結語
思考最近幾年頻頻發生在中國的礦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礦山事故的發生不僅使人的財產權和生命權受到無情踐踏,也讓受害礦工的家庭帶來了無法挽救的傷害,還給國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不好影響。追究屢屢發生的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當然可能會不只是一兩個原因造成的,它們多事很多因素交織綜合的后果,但大都數礦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個很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不到位,一些違法行為要不是來自于監督管理部門,要么就是違法行為來自于被監管者。對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深入探究,對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善,從而從法律層面上健全礦山安全生產體制和監督管理的體制,將能夠很好的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約束,能夠很好的對被監管者的監管,這樣,將會從法律上為礦山的安全生產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梁冬梅.關于完善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法律責任的思考[J].《黃金》,2011.1.
本文從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以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2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1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
人作為有思維的生物,其思想意識決定行為。在眾多安全生產事故中,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人的失誤占有很大比重。據有關事故案例統計,80%以上事故的發生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關,在不安全行為的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大多是一些不安全的思想意識。對自身安全防范意識的淡薄,使得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隱患,以及在平常的事故中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造成許多不應有的損害。
2.2生產的安全設施不完善和技術力量薄弱
生產中,完善的安全設施是保障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但大部分礦山所處地域自然條件惡劣,對安全設施和開采技術的要求都較高,在開采過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重大事故。此外,已進入深部探礦作業的企業,大多效益不好,缺乏資金和技術,最終導致礦山開采的安全設備落后以及安全設施不到位,這無疑是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以至于造成冒頂片幫、物體打擊、坍塌等事故。以2010年非煤礦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為例,冒頂片幫、物體打擊、坍塌、高處墜落、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等6類事故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78.6%。
2.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礦山安全生產的《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在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現在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的要求,并且本身沒有形成完整的、系統的體系,造成原有的一些法律條款與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存在一定的沖突。此外,一些礦山安全技術標準和程序也迫切需要修訂和補充,行業部門內部規定現有的安全技術標準和生產操作規程明顯滯后,已跟不上現代礦山企業管理的要求。
2.4安全監管體系的不完善
目前,不完善的安全監督體系也是造成礦山安全生產被動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一方面來說,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難解地方保護瓶頸,使得安全監管工作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安全監管隊伍力量比較薄弱,安全監管力度不夠,缺失責任心,同時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監管工作中沒有標準化,造成一定的管理難度,以及安全生產缺乏長效持久的保障機制。
3實現礦山安全生產的措施
3.1做好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在傳統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運用新的勞動保護技術和管理方法,盡快地與現代生產技術的發展相適應?,F代安全管理是以全面安全管理為主體,運用近代科學中的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加以利用,以期達到系統化、數量化、信息化的管理。在實際礦山生產過程中,在保證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安全管理,首先是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對工作人員做好培訓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同時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從而有效地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控制事故的發生;其次,加大礦山安全設施方面的投入,對設備及安全設施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嚴格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此外,應用科學合理的生產技術,采取合理的開采方法、通風措施等,對采空區、尾礦庫進行嚴密的安全監管,技術管理上也按規范制定并實施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生產控制分析化驗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法,減少或避免在礦山作業過程中的事故。在安全生產過程中,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切實做好以人為本,有效地防止發生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保證礦山可持續發展。
3.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監管體系
近年來,國家和各地方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體系也進行了一定的補充和增加,根據國家安監局統計,在2002~2010年間,就煤礦安全生產而言,先后就有6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并制定部門規章近30部、陸續制定修訂煤礦安全標準和行業標準400余項,對于非煤礦山相對較少,也有一些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彌補了一些缺陷,但還是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要不斷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立法工作,根據礦山企業的不同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礦山安全法規體系,應通過全面、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立法制度,形成健全和完善的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規程體系。健全和完善提高安全監管體系,首先對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安監部門將直接按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安全監管執法,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其次,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加大安全監管力度,適當增加安全監管人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使其認識安全隱患的危險性,建立和完善礦山安全評價系統,從危險因素、安全評價指標及權重、安全評價結構模型、隸屬函數、綜合評價方法等方面出發,以掌握礦山礦井系統的安全狀態,為礦山安全管理體系的整改提供依據,對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使事故防范于未然。另外,可通過網絡建設,使安監部門隨時可以對企業安全狀況進行監控,減少了安監人員的工作量,加強安全監管力度,建立安全監管長效保障機制。在實際中,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監管的客觀需要出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改革,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3.3對礦山實施信息化管理
隨著社會的進步,利用各種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礦山實行信息化管理是一項重要的趨勢,各種高新技術將逐步地運用在礦山生產中。例如,虛擬現實技術(VirtualReality)是近十幾年來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高新技術,它是以多媒體計算機系統為基礎,結合實時計算機圖像生成、數據庫、人工智能和物理模擬等手段可以構造出逼真的礦山工程三維空間環境,操作人員可以通過人機交互參與其間的活動。應用虛擬現實技術進行礦山生產環境的風險評價、進行事故調查、進行礦井火災和瓦斯爆炸的研究等,用智能化的計算機代替人來工作,減少實際工作人員檢測的安全性,增加監測的時效性,以便于及時做出應對措施。隨著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高新技術必將成為礦業的安全管理、危險性評價、人員培訓及指導妥善處理災變情況的有效手段。
4結語
目前,由于在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宣傳工作開展不到位,很多地方在宣傳工作上所使用的方式過于傳統,宣傳對象過于單一,并且很多時候都是應付了事的走過場,致使農機使用者缺少必要的知識與技能,從而使農機使用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為農機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
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途徑
2.1完善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要求做到以下3點: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是要掌握農機使用的基本信息。這就要求要根據當前農機使用的數量進行統計并分類,根據安全隱患的輕重進行劃分,從而完善相關的法規;做好相關的控制措施,根據安全隱患的發展特點嚴格把關國家在生產農機時的質量與性能,以確保從根源上杜絕隱患的發生;要確保相關法律政策的實施范圍與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私有農機的管理。
2.2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2.2.1要進一步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力度由于我國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開展較晚,致使遺留問題與新問題并存。因此,這就需要不斷的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確保抓住安全隱患問題的重點,找到管理工作中的弱點,從而不斷地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2.2要做好農機生產安全的防范工作這就要求要建立農機安全預防機制,以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到有備無患,將安全隱患及時扼殺在萌芽中;與此同時,要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做好關于農機生產安全隱患的應急預案,從而確保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問題,強化管理力度[2]。
2.3完善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只有完善當前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才能確保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從而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這就要求當地政府要根據當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的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要以農民的利益為根本,以保障農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己任,不斷的強化自身的管理能力與管理水平,并在加大對農民安全教育的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從根本上規范農機生產秩序,確保農機生產的安全。
2.4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力度
針對當前農民文化素質不足與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的顯現,需要不斷的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工作,使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徹底的貫徹,提高農民生產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這就要求要針對從事農機生產的人員,加大對其的培訓力度,從而提高操作者的知識與技能,確保農業生產的安全性。與此同時,要在加大培訓工作的基礎上,嚴格管理農機設備,如加大對年檢、掛牌以及駕證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到從嚴治理,確保培訓工作能夠真正的發揮出作用[3]。
3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