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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金融市場監管機構,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市場巨大的需求催生了第三方理財機構。
第三方理財,理論上說是獨立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不代表和隸屬于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型企業;不偏重任何一家產品供應商,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公司通過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其所需的投資產品,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實現客戶的財富目標。
十年前,我們或許連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是什么性質都無從知曉,今天,第三方財富機構已經悄無聲息融入金融大潮,你不理財, 財不理你。自2010年11月諾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后,其所帶來的財富示范效應,加上進入這一領域幾乎沒有門檻,使得第三方理財公司成為一時新寵。未經證實的說法是,目前中國的第三方理財公司已近萬家。
據招商銀行和貝恩管理咨詢公司聯合的《2013 中國私人財富報告》稱,2013 年中國的高凈值人群約有84 萬人,他們手上掌握的財富規模約有27 萬億元,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矚目的理財市場。
傳統金融環境下,超過80% 的資金都通過銀行存款、貸款。銀行的運營必然緩慢遲滯,既無法滿足存款人對資金收益的高追求,也無法滿足借款人對資金增效的要求。在金融脫媒的時代趨勢下,預計未來將有超過50% 的資金脫離銀行,實現直接的對接。
據有關金融機構分析,這個未來的C2C 市場催生的直接融資市場,可能是一個不少于銀行業現有規模的大市場。
市場是巨大的,雖然一些第三方財富公司在打造優質的金融服務平臺,有許多好的制度和經驗模式,但大多數第三方財富公司存在創立時間短、業務規模小、專業人才欠缺、品質良莠不齊等等問題。要滿足這么巨大的市場需求,以目前第三方財富公司的整體實力來看,恐怕力不從心。
理財像高空走鋼絲一樣,是一件高難度的動作。不是簡單把存在銀行的錢換成國債,買幾只基金、股票那么簡單,它涉及儲蓄、投資、保障、稅籌等諸多方面,需要有相應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背景。更為關鍵的是,第三方理財在中國目前的界定和規范上屬于法律真空。第三方理財還沒有納入國家金融主管部門的管理范疇。理財公司、投資者、客戶等隨時面臨著不可預測的風險。
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對第三方理財公司進行明確的定位,只有明確了理財公司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理財市場才能規范成熟,才能發展成專業的理財公司。事實上,第三方理財公司早已發出“渴望監管”的呼聲。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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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內容摘要:雖然國際碳市場的發展充滿不確定性,但總的發展趨勢已不可改變。目前我國作為碳市場的供應方已從中獲取不小經濟收益,但國內碳交易市場交易機制的缺失使得我國在未來國際碳市場格局變遷中處于被動地位。文章重點對處于被動局面的我國碳市場現狀和潛在風險進行了剖析,并基于碳交易市場的碳金融本質特征和假設前提,構建了應對風險的管理體系。
關鍵詞:碳市場 碳金融 風險 管理體系
低碳經濟的興起,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出臺,促進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下,出于國家責任,我國積極踐行節能減排相關工作并參與到碳減排市場的交易活動中。但金融后危機的時代背景,以及當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而言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與這些不確定性因素相伴而生的各種潛在風險如果處理不當則會使我國蒙受巨大損失。因此,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建立和完善國內碳交易市場,是提前規避風險的明智之舉。
國內碳市場現狀及其風險
(一)發展速度快且投資者投資熱情高
我國主要依托清潔發展機制(CDM),在國家、地方政府和環境管理部門倡導下,相關企業或機構與配額市場買方積極開展基于項目的碳匯交易,提供經過核證后的碳減排量(CERs),扮演純粹賣方的角色。2010年末我國的CDM項目數量注冊成功數已超過1000個,在世界的所有CDM注冊項目中占一半左右的比例,與之對應的CERs簽發量在全球占有重要地位,為我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
(二)后發劣勢下交易機制缺失
交易機制是交易市場中各要素和環節相互之間的聯系作用及其功能,完善的交易機制能有效促進交易順暢進行,維護交易各方利益公平,實現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就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而言,其所涉及的各要素和環節包括了碳排放的供需兩方、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平臺、交易模式、價格機制、以及由此產生的市場利益分配關系(見圖1)。
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整體發展還處于摸索期,至今尚未形成一套既與國內碳減排要求相匹配、又與國際碳交易機制相接軌的完善機制。首先,市場參與主體不完備。有效的供應方和需求方是形成市場的最基本要素,雖然我國已出臺一系列碳減排規劃,但由于還未將減排目標具體分配到各微觀單位,國內碳市場的需求方還未有效形成。同時,碳市場的交易活動涉及到眾多中介機構的參與,包括銀行、經紀商、保險公司和對沖基金、咨詢公司等,國內中介機構介入碳交易活動的程度很有限。其次,交易對象單一。當前我國參與碳市場所出售的核證減排量(CERs)僅限于CDM項目,一旦國際碳市場進行新一輪的重構,或者制定新的交易規則,目前所擁有的凈供應方優勢將不復存在。第三,缺乏有效的交易平臺。近年來,在國家大力支持發展低碳經濟和準備發展國內碳市場的過程中,各級地方政府出于政績考慮都相繼投資建立碳交易所,但所建交易所規模和功能有限,與國際真正意義上的碳交易差距甚大,帶來資源浪費和財政負擔。第四,交易模式被動。當前國內所主要參與的國際CDM項目碳資產交易,并不是與需求方間的直接買賣,而是基于碳交易基金的中間商買賣方式。在現行的規定之下,發展中國家不具備直接將其配額出售到歐洲市場的能力,只能通過世界銀行出售給國際碳交易基金,再由碳基金賣于真正需要減排量的實體企業或機構。第五,價格發現機制缺失。我國積極參與碳減排交易,受交易平臺、交易模式,以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缺失的限制,沒有形成自身的碳價格發現機制,在碳價的制定和調節環節均沒有任何權力。通常我國生產的碳資產在一級市場的銷售價格與歐洲二級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存在較大價差,有時最高可達8歐元/噸。
(三)隱含的潛在風險
1.“后京都時代”政策法律風險。2012年是《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減排承諾期的最后期限,在該期限內,其遵循的原則是:“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率先承擔先減排、多減排的義務,經濟水平較低、技術能力差的發展中國家暫時沒有減排的責任,在這一段時期內我國無疑是受益國。目前,我國碳排放的強度居世界前列,面對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承諾期到期之后可能的調整,我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約束下將遭受越來越大的減排壓力。
2.主動權缺失下的CDM項目風險。基于CDM的碳交易本身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一項“雙贏”交易,也是一場利益的博弈,收益與風險并存。由于CDM項目開發和流程(見圖2)復雜,牽涉到多方政策和利益的協調,潛在風險較多。第一,CDM項目交易風險。CDM的開發流程較長,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時間,也要經過多個機構復雜且嚴格的審批,要歷經國內、國際兩套程序,項目申請注冊成功率較低。第二,CDM項目的核心要求額外性,但對于額外性的測量和證明卻難以標準化,國際上新的協商都很有可能導致額外性定義的改變,使得買賣雙方面臨較大程度的不確定性。第三,價格競爭風險。CDM項目基本屬于買方市場,項目開發商和CERs賣方均處于價格談判劣勢地位。同時,隨著CDM項目的開發和減排供應方越來越多,會導致交易價格下降,收益空間縮小。第四,技術風險。一方面,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獲取額外的減排量是CDM機制的本質含義,但實際的情況是國內賣方只重視短期利益,看重CERs轉讓收入,國際買方也抓住賣方特點僅僅轉讓一些簡單的設備和知識培訓、甚至淘汰的技術;另一方面國內的低碳技術本身尚處于研發階段,所開發的CDM項目大都屬于減排難度低、技術含量低的項目。
3.經濟風險。基于后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世界經濟的不穩定性因素廣泛存在。而宏觀經濟周期的波動和起伏必然影響企業生產的擴張或收縮,也間接影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總量。經濟繁榮期、企業生產擴張,碳排放量增加,反之經濟遭遇不景氣,企業開工減少,碳排放量降低,也會減少到市場上購買額外的碳排放權,甚至某些企業將由碳排放的需求方轉變為供應方,從而改變碳交易市場的供求結構、影響碳交易價格水平。
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一)碳交易的金融本質
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即碳金融: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的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企業與項目;另一方面來自不同企業和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碳現貨、期貨、期權、掉期等金融工具和產品。
碳金融能夠提高碳市場的交易效率,通過扮演中介的角色,為碳交易供需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金技術支持,縮短交易時間并降低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各種碳金融產品在碳金融市場形成碳資產的定價機制,促進碳交易市場價格的公平和有序競爭;日益多樣化的融資方式和金融衍生品還能加速低碳技術的轉移,分散碳資產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碳金融通過促進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繁榮以及新能源巨大市場的發展,使得碳排放權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新的國際價值符號,有助于推動貨幣多元化進程,打破美元單邊霸權,這也是為什么發達國家紛紛爭當碳交易的主導貨幣國。因此,針對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現狀,要完善國內碳交易機制、規避各種可能的風險,深入碳交易價值鏈的高端尋求發展,充分挖掘未來碳市場潛力,就要以遵守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為基本理念,建立適應國情的碳金融風險管理體系。
(二)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方案設計
1.方案設計前提。目前,基于國內外碳交易市場背景和碳減排目標,國家政策對于低碳經濟和相關碳減排項目給予了大力支持,但碳金融功能的缺失卻對碳交易市場和低碳經濟的發展形成了諸多障礙,要提高碳金融的發展水平,促進碳交易機制的完善和統一碳市場的形成,就有必要構建一套支持碳交易發展的金融風險管理制度。但制度本身是一種博弈規則,任何一個制度體系的建立也都并非孤立運行,從而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不能脫離碳市場發展的現實狀況和未來趨勢,也即離不開制度所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
結合本文所要探索的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以及國內碳市場現狀,所要構建的金融風險管理制度體系首先需要滿足以下一些實際的或假設的前提條件。
第一,國際低碳經濟和碳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不變,同時國家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和碳減排的基本政策始終不變。第二,碳交易與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制度是為了交易的更好發展,交易的發展和經驗總結才能進一步完善制度,出于我國碳交易市場現狀和追趕國際碳市場的緊迫性,不能采取先交易后制度的發展方式,應采取交易和制度同步進行,互相促進的發展方式。第三,國內碳交易能順利進行。我國能夠盡快確立碳排放許可的法律地位,明確界定碳排放的邊界,有合理的獎懲機制,將國家減排目標細化到區域、企業。第四,企業或項目減排所帶來的環境貢獻能夠內化為經濟效益。只有始終保證減排的環境貢獻能換轉化參與主體的經濟效益,才能對碳市場的發展和交易金融制度的有效性提供最初的動力。第五,中介機構對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關注大于經濟效益。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服務于本身脆弱的國內碳市場,要能產生良好的制度效率,在發展初期,需要通過政府扶持和宣傳推廣等方式盡可能打消中介機構的經濟效益顧慮。第六,其他條件:穩定的宏觀經濟狀況、良好的社會制度環境、良好的金融環境、碳交易市場的潛力能夠成為現實。
2.制度體系設計。結合當前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特點,要改變國內碳交易市場參與主體,特別是中介機構參與不足的現狀,發揮交易平臺功能,就需要借鑒國外經驗,通過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體系來引導;國內碳交易對象的明確和增多、交易方式的多元化、以及碳項目的投資活動都需要相關金融政策法律支持體系來引導;而建立碳交易項目的評估體系,在當前國內企業對于碳交易的環節和交易細則、碳減排交易標準等內容都不太熟悉的情況下,既能規范市場發展,對于國外市場也能提高碳減排項目在國際上獲得認證的成功率;當然,碳交易市場多種潛在風險的存在和碳交易市場各參與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可以通過相關保險體系和監管體系的運行來避免和約束。從而,本文所要構建的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體系也就基本成形,其由圖3所示的五個方面構成。
構建碳交易金融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是引導和激發國內碳交易市場和低碳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理性選擇,符合國際、國內氣候形勢變化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地位和利益的必要途徑。同時,從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可以看出國內碳交易市場發展已初見雛形,我國進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礎已經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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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構建 和諧 農村 金融市場 思考
一、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狀況分析
通過對相關文獻研究以及結合筆者實踐來看,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狀況中主要面臨著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缺失,被農村信用社壟斷
目前,在我國農村市場難以見到國有商業銀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機構數量和從業人員數量不斷減少,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已呈現出被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局面。但是,農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農服務功能,并且業務經營范圍較小,僅局限于貸款、存款等業務,金融創新產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農村金融市場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脫節,同時“一農”難撐“三農”以及“農信難為農”的問題較為突出,從而加劇了農村資金的供求矛盾。
(二)農貸資金缺口較大
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對“三農”的支持,農村金融市場因此而日益活躍,其中大量民營經濟對農貸資金有著旺盛的需求,但在這種情況下農貸資金存在著較大的缺口而無法滿足這一需求。結合實踐來看,導致農貸資金缺口較大這一現狀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受城鎮化進程迅猛發展所影響,各大國有及商業銀行發展重點均集中在城市,而對于農村金融市場則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農業貸款,這種只進不出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農村資金無法回流,進而導致農貸資金出現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場,當前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許多服務均未開展,絕大部分地區仍是傳統存、匯與貸這些業務,而在銀行存兌匯票、貨幣市場等服務上仍未開展,而結合實踐來看,傳統銀行業務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帶來的資金比較有限,而這些新型金融服務又無法開展,這樣一來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各銀行農貸資金出現缺乏的情況。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與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
就現階段來說,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還未建立起一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與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導致農村金融市場難以與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相符。歸納起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難以合理選擇抵押物;第二,龍頭企業難以找到保證擔保,擔保途徑過于單一;第三,在偏遠貧困地區的企業落實貸款擔保難度大;第四,在申請大額貸款時,農民無法出具相應的抵押物來進行擔保。
二、構建和諧農村金融市場思考
(一)將農村信用社金融支農主渠道的作用全面發揮出來
首先,應當加強農村信用社“定位三農、服務三農”的意識,積極拓展與創新多元化的信貸品種,并且將信貸手續合理精簡。其次,應當逐步推進利率體制的革新,不斷改進小額信貸體制,合理將貸款范圍與對象拓寬。再次,積極完善農村小額信用貸款體系,深入推行農戶聯保貸款以及小額信用貸款的辦法。最后,強化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力度,積極拓寬業務類型,提升其服務質量。
(二)積極推動多種金融形式相結合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構建
針對農貸資金缺口較大的現狀,筆者認為積極推動多種金融形式相結合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構建,從而將政策性、商業性以及民間等方面的資金引入農村旺盛的農貸需求之中。首先,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通過改革,不但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服務進一步完善,并且對于農村直接融資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推動,能夠將各大國有及商業銀行逐步引導回歸到農村金融市場中來,并加大服務創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來,通過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增加農貸資金。其次,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對貸款來說,其最大的風險在于違約,這就使得各大金融機構對于各種貸款審批極為謹慎。而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較為缺乏,同時也存在著擔保困難的局面,在這種背景下,各大金融機構基于風險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農貸資金審批。針對這一情況,通過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讓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貸款擔保等機構為各大金融機構提供保障,如此一來,在有效降低其農貸資金風險情況下促使它們擴大此類貸款審批量。最后,積極鼓勵并支持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除了上述兩方面措施外,通過積極鼓勵并支持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來解決農貸資金缺口也是重要舉措。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農村金融市場中多種所有制金融合作組織地位,并給予一定的政策與資金支持,從而鼓勵包括民間資金在內的多種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成立所有制合作組織,以便為農貸資金缺口緩解提供強有力的幫助。
(三)積極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制
首先,不斷完善農民與農村經濟實體的信用擔保制度。其次,對農村擔保方式進行改進與創新。一方面要倡導已有商業性擔保機構來推行農村擔保業務;一方面應大力創新與擴展新的擔保方式,可以嘗試實行出口創匯賬戶托管貸款、營運證質押貸款、聯保協議貸款以及品牌質押貸等擔保貸款方式。再者,應當構建正向激勵體系,大力倡導各類金融機構投資農村,同時政府應當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資源,并科學制定正向激勵措施,倡導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村的信貸支持,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
首先,可將專門的民間借貸監管機構設置于農村信用社或監管部門中。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與用途予以嚴格規范,并且進行詳細登記,用以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與管理力度,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其次,在進行農村借貸過程中,可以借鑒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模式,準許農村信用社與私人委托銀行進行借貸。再者,部分區域條件許可的可以提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斷調整與改進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機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額信貸組織的試點,拓寬民間資金的投資途徑與方式,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對小額貸款組織的培育力度,并積極倡導農村創建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并準許外資或私有資本參股。
三、結語
和諧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是建設和諧新農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體建設過程中,應當結合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的狀況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探討其相應的改進策略,從而促使我國和諧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
(作者單位為扎賚特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參考文獻
[1] 劉歡.關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2] 宋曉瑞.關于對完善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思考[J].內蒙古金融研究,2015(2):38-40.
一、中國金融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分工協作的分業經營和監管的體系是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系,這種監管體系曾一度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現行監管體系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重復監管
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下設銀行、保險、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時從事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中的多個機構的交叉監管、同時監管和重復監管。由于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內容不同,其設定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也不相同,相應的監管結果也會存在差別,因此在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沖突和矛盾。同時,由于三家監管機構處于同一級別,當出現沖突時,很難決定由哪一家監管機構做出決定性決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難以進行。因此,重復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降低監管效率。
(二)監管盲區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團的控股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旗下擁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性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雖然母公司不開展金融業務,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決策,從而在金融市場上活動。這種集團結構的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隱瞞公司內部信息,極不利于外部機構的監管,很容易形成監管的盲區。同時,由于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集團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監管機構的差異化監管方式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不暢來規避監管,形成監管的盲區。
另一方面,根據金融創新理論中的“規避監管說”,政府管制在本質上等同于一種隱性稅負。這是因為政府的金融監管不僅會提高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監管機構的行動范圍,無法獲取規制外的巨大收益。在這種巨大收益誘惑下,金融機構會絞盡腦汁進行金融創新來規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所以說金融創新是會在特定環境背景下大量涌現的,而這些金融創新同時又是在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中國的金融市場,需要金融創新來創造活力,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金融創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來覆蓋這些監管盲區。
(三)中外差異
跨國或跨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母公司的會計信息會存在真實性、重要性和準確性的風險,加大了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同時,隨著中國在國際市場上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十分顯著,加之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尋求國外市場成為國內市場飽和情況下企業的發展戰略,跨國公司逐漸成為企業的發展目標和方向,而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無法滿足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這對于中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十分不利。
二、美國、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經驗
目前國際市場上的兩種主要金融監管體系分別為分業監管體系和統一監管體系,美國一直維系分業金融監管的格局,臺灣地區則已實現統一金融監管體系。
(一)美國
美國也曾經歷過聯邦監管和州監管并存以及不同聯邦監管機構并存的混亂的分業監管模式。2008年,美國財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針對不同時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標。改革后的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區分 銀行、保險、證券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方式,更加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產品和風險進行監控,而不是簡單地按行業進行分類監管,不僅彌補了過去監管模式下監管重復和監管盲區的缺陷,并且統一了監管的標準,使得金融監管更加有效。
(二)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曾一度實行以財政當局為主的分散的金融監管體系,21世紀初期,由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臺灣當局為避免分業監管體系導致的重復監管等問題,改革實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監管,于2003年設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臺灣金融的主管機關,過去的監管機構則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之下。臺灣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同樣統一了監管標準,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的問題。
三、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一)找到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
從美國和臺灣的金融監管改革經驗來看,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可以解決我國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但不可盲從。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以及經濟、文化背景不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需要結合國情,選擇適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設計出適合本國市場的改革方式,解決現存監管體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模式,需要明確的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界定,規范權力和義務,明確業務范圍和信息披露標準,規范集團公司的行為,為監管機構創造出良好的監管環境和條件。
關鍵詞:金融監管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1]劉清寶.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學,2009.
關鍵詞:政府證券監管權;證券市場;發達國家;新興市場國家
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發展模式大致可劃分為自然成長型和政府主導型兩類。自然成長型以美、英等發達國家為代表,在自由市場理念籠罩下的市場發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體的發展規劃或加以過多的行政引導。政府主導型以新興證券市場國家為代表,政府通過明確的規劃和積極的政策設計來推動證券市場發展。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中,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
一、自然成長型證券市場發展模式的政府證券監管
(一)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缺失時期
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表明,最早的證券市場是以場外市場的形式開始的。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規模化、公開化和有序發展的產物,早期的證券市場監管呈現出松散及以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政府監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各國關于證券監管的法規很不健全,缺乏統一、專門的證券立法。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之前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英國、1994年以前的德:國均處于這個時期。
(二)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法律授權并逐步強化的時期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資者數量的增多,政府逐漸意識到證券市場對一國經濟發展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自律監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的現狀已經無法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各國通過立法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授權其進行證券監管并不斷強化其監管權,形成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監管不僅需要與自律監管分工協作,還涉及到與其他不同政府部門的配合。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作為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統一管理美國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SEC與自律組織之間的基本分工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商和證券交易的日常監管主要由自律性組織負責,而SEC主要對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直接監管的權力。SEC不但扮演監督證券自律機構的角色,更扮演與自律組織合作的角色。SEC除了與自律組織分工外,還涉及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監理署、保險業監管機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的協作與合作。
英國和德國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主要目的在于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力。1986年,英國議會頒行了《金融服務法》,授權新設立的證券投資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對從事證券與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自此,英國建立了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但SIB之下設立了3個自律機構,因此,英國仍然是以自律監管為主。德國于1994年頒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場促進法案》,根據該法授權,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為管理證券市場的聯邦政府機關,自此,德國建立起了對證券市場的聯邦、州、自律機構的三層監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國又進行了多項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對金融市場實施進一步改革,市場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監管模式轉變。
(三)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之擴權與監督并重的時期
為了適應混業經營下金融統一監管的需要,各國逐漸放棄了以往的分業監管模式,設立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為提高監管效率,逐漸增加該機構權力。與此同時,為了克服監管權力過大帶來的弊端,通過明確權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種機制,強化對其監督,為合法權益受損者提供多種救濟途徑。
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由于美國法律采取了功能監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并不影響對混業經營主體的有效監管。為了提高SEC的監管效率,國會通過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的數次修改,擴充了SEC的權力。權力擴大對監管效率的提高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組織的原有空間,頻繁地行使原來保留的對證券公司進行直接監管的權力,結果導致了政府證券監管權與自律監管權的高度重疊,監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為了防止類似情況出現,自律機構首先進行了改革,NASD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將兩者之間的會員監管、執行和仲裁功能進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目前該局為全美最大的自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所有在美國經營的證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須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實現與FINRA的配合。
權力擴大的另外一個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利。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美國通過多部法律嚴格規定SEC的權力行使程序。其中規則制定程序受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1995年《文書精簡法》、2003年《監管彈性法》。的調整,其他權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調整。不僅如此,SEC還根據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為規范、公平基金規則和償還計劃》,適用于SEC所有的執法程序。限于篇幅,這些法律規則無法展開,但上述法規對SEC程序規定共同的特點是:一是程序的規定極其詳細,自始至終貫徹對當事****利保護和尊重的原則,尤其強調給公眾及利害關系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所有程序均體現了公開性和公眾參與性;二是程序規定的靈活性與嚴謹性并存,體現了監管效率原則,突出體現在《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構可以依據執法的需要,依法定情況選擇不同的程序。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力,還對SEC進行了議會監督和司法審查。
在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下,為了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制度競爭力,英國和德國都對本國證券監管機構進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單一的綜合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法》(FSMA)建立起了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服務業的監管職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自建立以來,其職權也在逐步擴大。作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并非監管所有的金融活動,還涉及與其他機構的協調,如,貿易和產業部負責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務,職業養老金監管局負責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等。為避免FSA權力過大,FSMA對FSA的權力行使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FSA的行政許可程序和處罰程序,這些規定均體現了公開、保護相對人利益的特點。同時,防止權力擴大的另一措施是對FSA進行了廣泛的外部監督:一是財政部與議會的監督;二是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以下簡稱“金融法庭”)的監督與司法監督。
2002年,德國根據《金融監管一體化法案》和《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法》,將原銀行監管局(BAKred)、保險監管局(BAV)和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合并組建成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對整個金融市場實施兼容性的統一監管,獨立履行金融市場監管、客戶保護和流動性監管的全部職能,是德國證券行政執法的核心機關。BaFin通過內設金融監管論壇的形式,與聯邦財政部和聯邦銀行進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合作與協調。此外,因為Fafin內部仍然由不同的機構分別對證券、銀行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管,涉及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為此,FaFin內設跨行業事務協調部,專門負責協調工作。對BaFin執法程序規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違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階段和調查階段適用第一個法律,處罰階段適用后一個法律。為了有效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內設有管理委員會,主席單位為聯邦財政部,負責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并決定其預算;同時還設有專業顧問委員會,對BaFin的業務管理提出建議,并協助其完善監管法規。
(四)小結
第一,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合法授權的原因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可以歸納為彌補自律監管的缺陷。但各國情況又不盡相同,如美國是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英國和德國則是為了提高本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為深層的原因是各國政治經濟的差異導致對證券市場重要性的認識不同,由此決定了政府職能定位從原有的不干預經濟,到后來的積極履行職權,最終目標是促進本國經濟的繁榮。
第二,從政府證券監管權未來發展的趨勢看,由一個部門集中統一行使是大勢所趨,目的是為了適應對金融混業經營的綜合監管要求。英國和德國已經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但是由于德國金融監管機構內部仍然采取分部門監管,因此仍然存在協調配合問題。美國之所以堅持原有分業監管,主要原因在于該國法律對金融監管采取功能監管的理念,并且注重與其他機構的配合,并不影響其應對混業經營監管的效率。因此,怎樣設置監管機構必須根據本國國情,同時,也依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發展水平。
第三,近年來,各國政府證券監管權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大,為防止權力的觸角漫無邊際地侵入私人領域,各國都通過法律詳細規定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行使程序,并強調程序的公開、公眾參與、靈活性,以及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不僅如此,各國也越來越重視對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權力行使的監督,在這些監督機制中,來自行政機構內部的監督應該是位于第一層級的,同時還有議會監督,因為議會通過的法律是監管機構的權力來源,因此,這種監督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