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8 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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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無法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工所造成的法律糾紛,工期糾紛易造成經濟損失,也是較為常見的法律糾紛。工期糾紛的發生與承包方、發包方兩方面相關,一是承包方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與技術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導致工期延后,二是發包方在施工中并未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提供建筑材料、場地、資金、設備與相關設計材料等,比如施工前未能就施工拆遷、場地等問題與其他單位達成協議造成工程延緩、推遲開工,不僅會致使工期延誤,還會造成雙方的經濟損失。另外,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責任不在雙方,只能順延工期。
2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舉措
2.1加強合同評審管理為減少后續合同內容不規范引起的法律糾紛,簽訂工程合同前要進行評審管理。要堅持評審制度對合同簽訂程序、內容等進行梳理、評審,并成立專業小組對各項合同條款內容進行分析研究,通過法律顧問團隊的提早介入以及時查找出合同內容的潛在法律問題、缺陷與風險,從根本上防范合同糾紛,保證條款明確,減少合同漏洞,維護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益。合同評審要圍繞我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等進行對照,做好評審管理,以保障企業信譽與經濟效益。
2.2加強合同方資信調查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據國家法定程序與投資計劃等可行性報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項情況的基礎上對發包方資金情況、法人代表情況、手續與資信情況等進行調查,明確發包方的業務資格與經營范圍;對承包方與分包方要進行執業資格調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備相應企業法人資格與等級,了解其施工能力、資信與履約信用情況等,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以盡量減少合同法律糾紛的發生。
2.3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合同履行階段,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各方協調以減少糾紛,創造良好的合同實施環境,要注意各類原始證據與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盡可能以文字形式記錄合同履約情況,并積極與監理部門、業主、設計部門、地方相關部門等合作,以限制合同法律糾紛的負面影響。在合同履行管理中,要從全過程入手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跟蹤,對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量、價格等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承包方、發包方、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做好溝通管理,確保施工合同的順利執行。尤其是在該工程變更時,要根據合同內容中專用條款約定時間做好工程量變更增減的確認簽證工作,確保記錄清晰,以減少后期施工糾紛。
關鍵詞:企業;法律意識;簽訂合同;合同管理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企業某些領導因法律意識淡薄,明知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是正確的,但卻不按其出具的法律意見辦事?;蛘叻深檰柺虑胺婪兜淖饔迷谄髽I中不能得到有效發揮,更多的是等到問題出現,才想起法律顧問,將其作為“消防隊員”。
(2)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例如,簽訂合同的主體是“某企業項目部”、“某企業檢測中心”等。這些部門都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因此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另外,有些人明知擔保責任的重大,也明知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不能提供擔保,卻片面認為盡管擔保無效,也不必承擔責任,就去擔保。實際上只要在擔保過程中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相關方資信了解不夠深刻。與客戶洽談合同時,對客戶的資信了解不夠,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結果得不到預想的回報,上當受騙,甚至血本無歸。
(4)先干活,后補簽合同。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項目要求完成的時間比較急促,項目承攬單位為了爭時間、搶速度,往往是先干活后補簽合同,有的甚至是活已經干完,合同仍未補簽。一旦發生糾紛,卻拿不出有力的書面證據支持自己主張的觀點,使其處于被動地位,帶來不必要損失。
(5)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證據收集意識。一旦訴諸法律,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實這種行為,訴訟請求便得不到支持,從而造成不應有的敗訴結果。
(6)合同執行完畢后不能及時歸檔。有的合同具體承辦人習慣于自己保管合同原件,其理由是用起來方便,合同執行完畢后仍不歸檔。如果該合同具體承辦人調離本企業,恰巧該合同又發生糾紛,急需合同原件時,檔案室又查詢不到,便無法提供有利證據。
(7)企業合同專用章管理混亂。例如,某企業營銷部的每個項目部都分別設有合同專用章,卻沒有用印登記審批制度或審批制度不健全,其項目部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掌管合同專用章之便,以該企業的名義私自用章,簽訂合同,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原因分析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員工甚至個別領導思想上重視不夠。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觀念不強,合同無人管、無人問。第二,個別合同承辦人素質偏低,缺乏簽訂合同時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學技術或學管理專業的人員居多,懂法律的人員較少,甚至根本沒有。第三,相關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健全,或者盡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卻不按制度辦事。第四,合同管理缺乏創新,手段陳舊落后。合同管理依然是采用傳統的紙、筆簽訂加手工存檔方式,合同文本只是在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之間保存使用,合同文本所體現的信息資源不能被管理部門共享,質量管理下降。
三、應采取的對策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強合同管理是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一定要從思想上重視,措施上保證,行動上落實。
(2)加強培訓,提高素質。采取以會代課的形式,通過培訓、宣傳、建章立制等形式使合同管理工作成為企業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內容,通過依法管理,使合同管理工作全方位覆蓋企業活動并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做到合同管理有機構、有人員、有制度。對合同管理混亂的企業、部門,要逐步地加以理順,進行指導。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特別是經常與合同打交道的相關部門人員,進行合同法、訴訟法的相關培訓,對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給予警醒和提示,避免上當受騙。上級管理部門要樹立為下屬單位服務的思想,到基層單位送法上門。宣傳部門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普法教育規劃。
(3)健全合同制度,完善管理體系。制定、修改和完善本企業的合同管理辦法,建立切實可行的合同會簽、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合同審查、合同簽訂的委托等相關合同管理制度。
(4)明確合同管理機構,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從合同文本的保存到合同的回收、存檔和借閱均應由法律部門的專人管理,所有法律性文件均應由法律部門統一歸檔。
(5)把好合同的起草、審查和修改關。企業重要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親自起草。其他由專業部門起草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對其進行審查、修改。對合同簽訂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履約的主體資格,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條款是否清楚、齊備、合法,合同簽訂的程序和手續是否合法,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合同簽訂是否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是否簽字、蓋章等。通過對合同簽訂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不符合規范的合同和合同違法行為。
(6)把好合同履行關。隨時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律部門一方面要督促當事人認真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要積極檢查和發現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履行中出現的違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同時,注重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證據。
(7)抓好合同的檔案管理工作。合同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不能散落在其他人員手中。意向書、協議書、招投標文件、開竣工通知單、驗收報告以及合同相關附件都應納入檔案管理之中,建立相關合同管理臺賬,記錄合同事項。
因為合同中的相應條款對施工的細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嚴格按照合同的相關要求施工還能夠保障工程的質量。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在現代工程項目中愈加顯著,同時管理的效果也得到了各類工程的廣泛的認可。其主要原因是:
①工程合同因為工程項目自身的復雜性加劇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合同中的各類條款也越來越多,導致逐漸增多的合同糾紛和合同爭執因合同的不完善現象大量出現。
②工程的工期以及工程質量和成本的控制都被合同有機的統一到了一起,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也有了具體的劃分,因此合同也在項目中有了很顯著的地位,對工程管理的作用也得到了大力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必須依靠合同管理才能夠將工程目標按質按量完成,工程也才能因此形成一個緊密的管理系統。
2合同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隨著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地位顯著提高,管理合同的起草和簽訂都必須要依靠法律作為基礎,而法律效應也在雙方將合同簽署之后立即生效。工程項目中各個環節的法律依據也都以簽署的合同為基準,同時合同也約束了雙方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相應的規程來建設,合同和法律兩者的不同點是兩者的權益都是使用合同進行維護的,而法律則起到了保護合同的作用,合同中的條款在此過程也都得到了法律的全權維護,因此兩者之間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項目在施工和管理工程中也都必然會使用到合同的法律約束作用來保障工程的施工質量,也能夠有效控制整個項目的管理。合同在簽署之前相應的簽署方需要協商好相關事宜,工程施工的具體目標必須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明示,以及工程中各個環節詳細的施工措施也都要在合同中有明顯的標注。簽署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明確合同的重要性,一旦簽訂之后合同便具有法律的效應,合同范圍之內的相關條款的法律效應也于簽訂后正式生效。任意一方在工程建設中出現違反合同現象必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合同中矛盾問題的解決措施
因為合同雙方直接的經濟利益沒有得到合同的統一約束,導致雙方的矛盾的出現,若合同沒有得到雙方及時協商并完善,矛盾會更加激化,合同應該使當事人雙方能夠達到共贏的目的,而我國現今項目施工中各方都是本著自己利益來簽署合同,因此造成合同中存在諸多的漏洞和歧義,造成簽署雙方的矛盾和糾紛頻繁出現。總而言之,不確定性風險的存在會導致合同法律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得任何工程項目都可能會出現此類現象,也會造成大量拖延工期、成本增多等工程失控的現象出現,工程直接的經濟利益也會因此大大降低,甚至出現項目投資失敗的風險。以下原因是導致項目出現風險的主要原因:
①工程管理工作因為現今工程日益加大的規模以及復雜的工程結構使得管理難度也日益加大;
②工程本身的施工時間就很長,加上諸多的外界影響以及社會條件的限制,很容易出現大量不確定事件,導致項目資金大量損失;
③工程在實施之前招攬了大量的寫作單位,擬定的文件和工程合同因為單位差異而出現很多差錯,導致合同存在大量漏洞和風險;
④各個工程項目也因為各種新型管理模式的相繼出現而變得更加復雜化;
⑤隨著工程中各個環節都向著國際化發展,相應的操作風險也隨之增大,相關的國際法律也會約束到整個項目工程。無論何種造成合同糾紛的因素,出現風險的原因都是因為合同中沒有明確相應條款的內容,或者因合同的條款不在法律防護范疇之內,便會導致其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有些根本與事實不成立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外,當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經濟利益對合同中的各個條款沒有明確或者按照要求去執行,各種合同問題也因此相繼出現,合同在工程項目中的簽訂和施工過程中對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合同不出現風險的主要措施,合同中各個條款和相應的約束條件,簽署的雙方都要仔細審查并分析,達成共識之后才能夠簽署,要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和權力都能夠在合同中公平地體現出來,合同簽署之后若要再作更改需要經過對方簽署人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將合同中的不足之處指出,并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及時將其完善,合同雙方的負責人要明確自身所需履行的義務和自身的責任,合同在簽署之后要按個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身義務。工程相關部門應該將合同中對責任的分配迅速落實到執行單位頭上,各個部門需要執行和完成的任務都要清楚交代,使各個部門對合同的目標都能夠明確,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也能夠因合同的保障而有序開展。雙方在簽署合同之前還要清楚合同簽署后的效應,杜絕簽署無效合同,要對合同中的承包商以及建設過程中的各個單位進行資格確認,確保施工單位的技術過硬;合同簽訂必須是在簽署雙方都自愿的情況下才能簽署,脅迫簽署欺詐簽署等現象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合同簽署之后必須要確保第三方的利益乃至國家的利益不會因合同而受到損害。
4結束語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識別;控制
引言
企業在多變的市場環境中,遇到法律風險是在所難免的。面對風險,如果企業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處理,就必然會導致嚴重的后果,使得企業蒙受巨大的損失。所以,企業要將良好的管理模式構建起來,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經濟行為能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企業要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獲得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合同法律風險管理要得到強化,發揮其控制作用,就需要對相關的內容詳細分析。
一、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界定
企業實施的合同管理是指企業經營活動中按照相關的規范制定以及約束的條件體現在合同中的管理模式。合同管理中,對企業的各項對外經濟活動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時企業的合同管理中會存在法律風險,即當企業實施合同管理過程中,合同當事方中的一方或是雙方利益很有可能存在潛在的損失。合同管理中會涉及不同的范圍,而且管理的流程復雜,企業要規避風險,風險管控是必要的途徑。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風險是否能夠得到及時處理,都需要通過合同法律效力做出判斷,對管理的漏洞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或者防范措施。
二、企業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有效識別
(一)合同管理風險的識別
企業無論是經營中,還是管理工作中,都要高度重視合同管理。企業的經濟效益要有所提高,合同管理的質量是必要條件。合同管理不到位,必然會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影響,所以,企業要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法律的保證是必要的。如果在企業的管理中,忽視了合同管理工作,而且合同管理出現了問題,就會導致管理中產生不當的行為,配套制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修改不會按照企業的發展軌道進行,甚至導致企業擴大管理背離了法律軌道。一旦企業運行中出現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中,要確保合同的法律效應,就需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存在的風險準確識別,并從法律的角度做出判定。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流程
從我國的法律形式而言,法律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即實體法和程序法。其中的程序法,所強調的是制度的執行,即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將制度作為一項標準,發揮其指導作用,也具有理論導向效果。在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整體的流程就成為企業管理制度落實以及執行中需要嚴格遵循的,企業的管理人員在實施合同管理時,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展開并加大管理力度,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促進其有效落實到具體的管理工作中。如果在管理流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就會導致流程不能合理運用,執行合同的時候會產生漏洞,后期的執行增加了難度,而且不能為后期的管理發揮指導作用,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從中可以明確,企業實施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的發展非常重要,也是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關鍵。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程序,實施有效管理,且需根據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對管理流程予以完善,同時還要對流程的各個環節實施必要的管理。
三、企業合同管理中實施法律風險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企業要對合同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合同管理是需要高度重視的,將法律風險工作落到實處,讓企業的經濟利益有保障。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將相關的管理制度制定出來,發揮制度的指導作用,使得管理工作有據可依,能夠切實地發揮作用。比如,企業為了更好地落實合同管理,可以將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建立起來,與現代企業管理模式相結合,由專業的法律人員和企業的管理人員合作管理,指導企業的各個部門解決各種法律問題,切實對企業的管理從法律的層面發揮指導作用。法律風險管理機構的運行中,能夠有效對法律風險作出判斷,對于所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策略。所以,企業要從自身的管理情況出發將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制定出來,企業的管理人員對于合同管理規范予以完善,積極展開法律風險控制工作,提高識別法律風險的能力,將處理方案制定出來并落實。對于法律風險的執行情況要詳細記錄,并做出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制定防范措施。
(二)企業合同的實施中要采取戰略化的管理措施
企業合同的實施中要采取戰略化的管理措施,就是要對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明確,并處理好。合同的審核機構對于企業的合同管理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對合同規范管理,企業才有可能提高風險預防能力,這也是企業合同發揮實效性的最基本要求。長期以來,企業展開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多是采用事務性的管理模式,當出現問題后被動地解決。企業為適應市場環境在管理上轉型,原有的管理模式逐步摒棄,新的管理方法落實,就需要企業的合同管理要具有戰略性,實施規范化管理。企業的戰略管理中,要目標明確,對于阻礙目標實現的因素要剔除,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對于合同的內容予以完善,發揮合同的法律風險控制效應。企業的具體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將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實施綜合性的操作模式,統一管理,對于合同管理法律問題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使企業合法經營,更好地發展。
(三)實現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中應用信息技術,并實施標準化管理,使得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得以解決。企業開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原則展開,對于相關的技術合理利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基于信息的內容判斷法律風險,并對風險問題進行處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實施信息化管理,就是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律風險得以跟蹤并及時解決。在合同管理中實施標準化管理,還可以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予以有效控制。
(四)合同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加強
只要企業處于運行狀態,合同管理就需要不斷加強。合同管理是綜合性的管理工作,關乎到多方面的內容,管理人員對于相關的管理內容都要充分考慮,并在企業管理的各項內容中體現出來,使得管理更為專業,而且實現了科學化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體是管理人員與員工,要讓專業人員干專業的事,這對于管理工作質量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除此之外,企業要不斷強化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注重管理人員技術能力的提高,實現管理效能,使企業對風險具有非常強的控制能力。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以市場競爭為基礎開展的,所涉及到的內容不僅包括法律風險的管理,還包括風險的控制。我國目前正處于轉型期,市場經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態勢,從法律經濟的角度而言,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會面臨各種風險。對于此,就需要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企業要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采用有效的管理策略,對管理風險進行絕對有效的控制。
參考文獻:
[1]黃少彬,張旭,牟艷華.中小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研究[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6,25(3):15-21.
[2]崔玉靜,吳雨謙.小微企業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預判與防范[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7,16(8):27-28.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識別;控制
一、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界定
(一)企業合同管理
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時利用規范來約束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項事務,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還應發揮出法律的作用,從法律的角度對企業合同進行管理,并可以起到領導與組織企業各項活動的作用。企業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準備、合同擬定、合同簽署、合同生效、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撤銷并對合同中所產生的爭議進行解決等。
(二)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法律風險指的是企業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當事方中的一方或是雙方利益可能存在的潛在損失等。同時在企業的合同管理中會涉及不同的范圍與領域且管理的過程也比較繁雜,在對企業風險規避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合同管理,這些風險的合法性、有效性與及時性都應通過合同法律效力來進行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是否存在,通過管理中的漏洞與表象來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與控制。
二、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識別
(一)合同管理風險的識別
在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內容,合同管理的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水平,可以看出法律是保證企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合同管理出現問題、產生偏差,企業管理制度的制定與修改等也會偏離企業的發展,嚴重的話還會脫離法律軌道,也會導致合同內容實效情況的發生,這樣風險也就隨之而來??梢娖髽I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確保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企業中的實際規章制度都可以對合同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與判定,這也是企業中的關鍵。
(二)合同管理的程序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形式上來看,可以將法律分為程序法與實體法,在這其中程序法指的是一項制度在執行中的一個標準,同時其具有一定的理論導向性。這樣合同管理的整體程序就可以成為企業的管理制度并可以得到落實與執行,而企業的相關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管理程序上加大管理力度,以此來保證合同的規范性與務實性,如果在管理程序上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合同在整體執行過程中出現漏洞,也會加大后期執行的難度,并無法為后期的管理提供正確的管理方向與管理指導,這樣就會導致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所以從中可以看出,在對合同進行整體管理時就需要形成一個有效的、科學地的、完善的管理程序,并嚴格地對各個環節進行管理。
三、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一)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在進行經營與管理的過程中,首先就應做好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工作,企業應制定出相關管理制度并以此作為管理指導。例如,可以在企業中建立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在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下應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組織專業的法律人員、管理人員等組成專門的合同管理法律部門,并對企業的法律問題進行協調與指導,對企業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進行統一的判斷與決策,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出法律風險防范戰略計劃。此外,管理人員還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完善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并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制定出相關的處理方案及具體的落實情況,并對所執行的法律風險處理方案及執行效果進行評估與記錄,為以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提供參考。
(二)對企業合同實務實行戰略習慣的管理
在之前的合同管理時多是事務性的,多在遇事后再解決。但是隨著企業的轉型與發展老舊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時已無法顯現出效果。所以企業管理層應做好戰略性、規劃性的管理,這樣的管理形式也是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企業中的戰略管理目標是在確保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的內容來提升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控制能力。企業可以對相關部門進行綜合性的操作并對合同中的內容利用信息化技術進行統計與分析,統一對合同管理法律問題進行解決,以確保企業可以合法的經營與發展。
(三)加強合同信息化、標準化的管理
現代企業中信息化、標準化是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向,在此基礎上來解決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企業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遵循統一的原則,也就是利用相關的技術手段對合同中所涉及的信息進行固定,并根據信息內容對法律風險進行統一的管理與處理。信息化管理可以將傳統的紙質管理轉換成電子式管理,通過信息化來處理合同中所出現的法律風險,并在管理的過程中采用標準化來實現對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控制。
(四)加強對于合同管理的隊伍建設力度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應從各個方面入手,企業管理人員也應給予合同管理部門大力的支持,并將管理滲透到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并提升管理的專業性與科學性。同時企業還應增強人才培訓力度,以此來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為企業建立起一支專業性強的合同管理隊伍,增強企業對風險的掌控能力。
四、結語
目前,企業是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應利用法律來完善自身管理。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所有的項目、合作都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尤其是在企業合同管理上應利用法律來規避風險。應制定完整的合同管理法律來規避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并以此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敝俨煤贤m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來源:()。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由于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它無須經當事人主張無效,仲裁庭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它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不同??勺兏蛘呖沙蜂N的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提出主張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并且,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關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p>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p>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而未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的,上述解釋來源:(),把批準和辦理登記手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作了區別。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上述解釋規定是恰當的。批準與登記等手續應有所區別。在《合同法》出臺之前有關合同立法的表述上,在規定合同應當經批準的后面,許多都是未加生效的規定的。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規定,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第10條規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必須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后面都未帶經批準才生效的規定。但是,這在當時是沒有疑義的,因為《涉外經濟合同法》曾經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獲得批準時,方為合同成立。”所以,未經批準,應認定合同未生效。登記則不同,有許多是屬備案性質的,如未規定登記后生效,未登記應認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對當事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而未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應認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不應認定合同未生效或者無效。當然,并不影響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3.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系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系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愿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范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經濟要求鼓勵交易,只有合同有效,才能實現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因此法律不應當輕易地否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的效力?;谶@樣的立法背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認定,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無效合同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指違反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因此,仲裁庭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
二、關于違約責任認定的法律適用
來源:()
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
還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條關于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边@里只有在保管是無償的特殊情況下,才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為無償的保管是只盡義務,未獲得相應利益,按照公平原則,只有在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否則,一般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違約金與定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金與定金能否同時適用,我國學界見解不一,《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由非違約方選擇其一適用,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同時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定顯然是想通過禁止并罰來限制違約方的責任,以免使之過重(與非違約方所遭受的損失相比)。否則是顯失公平的,違反公平原則。從這一點來說,固然有其合理性,但這條規定未免過于絕對化,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一種是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條款,又約定違約定金條款的,但這兩種責任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而適用,對此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允許違約金和定金并用。一種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定金責任,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但違約金的數額正好等于或小于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即違約金只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由于違約金和定金的性質完全不同,這時就應當允許并用。
總之,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主要是一個合同解釋的問題,即要探究定金及違約金的性質予以決定;另外,考來源:()慮到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基本上是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而存在的,因而當定金與違約金并罰導致數額不合理過高時,可以減少并罰的數額。
3.關于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边`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后,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盡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著與損害賠償不同的特點。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發展,各個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也變得愈加重視??茖W有保障的勞動合同既能有效維護普通員工的切身利益,也能保證企業的平穩健康發展。但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的法律風險,在新時期下如何有效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是每一個業界人士應該深刻思考的問題之一。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基本概述
在企業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種類眾多的合同需要進行管理,其中,勞動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類。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重要合同形式,通過該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得到明確,不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而勞動合同管理則是對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有效管理的一個過程,其屬于勞動關系管理中的一大組成部分。與其他合同管理形式相比,勞動合同管理具有以下的幾個主要特征。
(一)重要性
在企業的勞動關系管理中,勞動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只有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才能使得員工與企業之間實現“雙贏”,讓員工在一種和諧積極的氛圍中工作,實現自己的自我價值。
(二)復雜性
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過程,其中有很多需要值得注意的環節,稍有不慎,就會影響企業全局的發展。例如,如何合理處理勞動糾紛、如何有有效進行成本控制等都是勞動合同管理中的難點和重點內容。
(三)全過程性
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管理的時候應該具有大局觀,而非僅僅將眼光局限于眼前。從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勞動合同的履行等各個環節,相應的管理工作都應該認真到位。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實施全程監控能夠有效降低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保證勞動合同的順利實施。
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風險
(一)勞動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簽訂形式上的風險。具體包括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未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所帶來的風險;企業沒有按時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給勞動者而帶來的風險;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規范所帶來的風險三方面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上的法律風險。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等三種類型。在具體的實踐中,很多企業未能分清三種期限的具體使用范圍,由此產生了一定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簽訂的內容和條款上存在的法律風險。在具體的勞動合同簽訂中,勞動者與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存在加大偏差,特別是對于一些重點內容的約束不到位可能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
(二)勞動合同在履行和變更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勞動合同履行中也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沒有按照合同的相應規定向雇傭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要求勞動者增加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時間、未能給勞動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勞動環境等。而在勞動合同由于主客觀原因需要進行變更的時候而未按程序進行變更,其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也是十分巨大的。
(三)勞動合同在解除和終止過程存在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也需要相應的步驟,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不嚴格按照規范進行工作的話,法律風險隨之而來。在具體的操作中,不管是企業或者是勞動者,解除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否則就會承擔支付賠償金、負責舉證等方面的法律義務。
(四)在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處理勞動爭議和糾紛的時候可以根據內容的不同進行不同的風險分類,例如,企業在進行裁員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合同的內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企業拒不支付賠償的話,就會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三、企業有效防范勞動合同法律風險的主要措施
(一)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先簽訂合同,后雇傭員工的制度。只有嚴格執行這項規定,才能使得一旦出現的勞動爭議或者是糾紛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果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出現由于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保留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其次,勞動合同的文本必須按時返還給勞動者本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后,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持有副本。這也是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的一大有利措施。最后,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明確各項條款內容。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勞動合同的重中之重。其中,對于試用期、競業禁止、違約金等方面都應該重點有所規定,如果規定不明確或者是條款不明晰的話,帶來的法律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在制定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對于這幾方面的內容應該格外留意。
(二)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足夠數量的薪酬;其次,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切忌讓勞動者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加班或者是額外勞動。如果確實需要進行額外加班,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足夠的加班費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任意一方發生變化的時候,凡是牽涉到勞動合同變更的,都必須將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不按規定進行相應變更的,會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勞動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時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規定,按照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對于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應該予以重點關注。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還必須保留足夠的材料以作為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是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佐證;其次,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夠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同時,對于一些履行隨附義務也不應該隨著合同的解除或者是終止而停止,需要單位開具證明的證明的、移交檔案的、轉移社保資料的等都需要企業配合處理。換言之,這些隨附義務的履行才能有避免企業在勞動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四)勞動爭議和糾紛處理時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首先,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加強企業與員工的溝通,促進企業與員工的和諧相處。對于各種不得不進行的裁員行為給予及時關注,避免由于溝通不暢或者是賠償不到位而造成的勞動爭議和糾紛;其次,當一些勞動爭議和糾紛不可避免的時候,相應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隨之而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必須明確爭議和糾紛的立案范圍、仲裁時效等多方面的內容。對于爭議和糾紛,能夠采取調解解決的盡量調解解決;最后,企業還必須重視勞動爭議和糾紛時的舉證工作。舉證工作不到位的話,企業也會蒙受一些不必要的各種損失。
四、結語
在企業管理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企業開展具體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各種有效措施,有效規避各種風險,進而讓企業更加健康持續的發展。
作者:郝猛 單位: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姚騰飛.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防范[D].武漢理工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