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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8篇

時間:2023-03-23 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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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

篇1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篇2

關鍵詞:水力發電系統,自動化

前言: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是綜合利用的,往往同時承擔著發電、防洪、航運、灌溉、漁業等多項任務,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要完成這樣一個復雜系統,并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優,僅靠人工來進行控制,其困難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現場的設備的分散控制也很難達到目的,在這樣的一個復雜系統中引入基于數據中心的集散控制勢在必行。因此在水力發電工程中自動化系統則應該受到相應重視!

一,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在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

1,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發展極不平衡。

控制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的發展相對最早,但是現有的管理自動化系統大多只處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術管理。維護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發展時間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計劃維修和事后維修階段,也即只處于手工化階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才開始研究狀態維修、預知維修、遠程維修等技術,而在我國,則僅處于開始階段。

2,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互相分離。

即組織結構上三者屬三個不同的部門,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決策互不聯系。實際上,各個領域的決策均有賴于其他兩個領域的狀況及信息。顯然,三個領域相互分離是不合理的。

3,環境問題。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同樣水電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導致的環境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兩方面:(1)自然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水文條件的改變,對水域床底形態的沖淤變化,對水質、小氣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響,對動植物、對水域中細菌藻類、對魚類及其水生物的影響,對景觀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響等。

(2)社會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跡的影響以及因防洪、發電、航運、灌溉、旅游等產生的環境效益等。

二,解決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問題的一些建議

水力發電過程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正沿著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的方向發展,即一方面將控制、維護、管理三個領域提高到同一個智能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將三者集成為一個統一的信息系統,即智能控制-維護-管理集成系統。最后還要關注環境問題使得水力工程系統得到綜合的最優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維護、管理三個功能集成為一個整體。今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還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來。

目標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標集成為統一的目標,使企業整體最優、整體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個企業的各種信息有機地組成一個統一的系統。自然,在一個信息集成系統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統一性、協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決信息的矛盾與沖突。

系統集成即從硬件角度而言,系統能根據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長,采用不同供貨商的產品,自然,這里要解決不同設備的互操作性問題;從軟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戶友好的基于圖形的可視化組態軟件構筑系統,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實時應用軟件。

2,智能化

為使系統達到上述的目標,必須提高整個系統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實現檢測智能化、操作智能化、決策智能化。所謂智能化,即整個系統、各個領域(控制、維護、管理)、與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的檢測裝置、執行裝置等,均具有目標分析、狀態及故障分析、行為及態勢分析、決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個龐大的集成系統中,部署分布必須合理,包括任務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與分布相結合才能使各個部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安全可靠,整個系統分工明確、信息互通、運行有序,從而使整個系統在整體上獲得最優的性能(質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放性

開放性包括如下幾重含義:一個系統能博采眾長,即選用不同供貨單位且性能/價格比最合理的設備;根據發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設備或子系統,在軟件上可以增設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與原來的系統構成完整的整體。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可利用率,延長了使用周期或壽命。

5,促進水力發電系統的優化調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要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關鍵是為了使水力發電自動控制適應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進行:

(1)魚道設置、大壩對上、下游生物的影響、景觀設計等

(2)自動化系統設計從基于DDC的現場自動控制發展到基于數據庫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

因此結合具體水利工程進行探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有利于我國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建設。更有利于我國水利工程與環境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在系統規劃設計階段,必須全面了解其對環境影響的各個方面和影響的大小,以便有針對性的對系統進行設計修改并且對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防治的措施。

三,結束語

篇3

關鍵詞:道路 橋梁 防水技術 現狀 對策

由于混凝土本身不怕水,所以以前很多人認為道路橋梁等無需采用防水措施,因此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都非常不重視。然而正是由于這些設計的缺陷帶來了很多的危害,大大縮短了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雖然現在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同時與西方發達國家也存在不小的差距。為了促進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發展,相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開拓創新,不斷地對道路橋梁的結構進行優化、同時加大科研力度,從而研究出更好的防水材料。

一、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現狀

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落后目前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的主要防水材料仍然是瀝青混凝土,雖然瀝青混凝土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很難達到日益提高的交通量對路面的要求。由于瀝青混凝土的半剛基層抗低溫能力很差,而且在溫度降低時發生低溫收縮裂縫的現象十分普遍,因而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往往都比較短,相比之下造價十分昂貴。在水分滲透到路面以下后,在水分的散失過程中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很容易發生干縮裂縫,在一定的條件下就會在形成反射裂縫。此外道路橋梁的瀝青面層與半剛性基層的連接也比較困難,在結合面上的不連續應力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從而也會對其使用壽命產生很大的影響。由于水分散失比較困難,從而使得水分大量滯留在半剛性層而形成泥漿,使整個路面的承載能力下降,嚴重時還可能導致界面形成滑動,從而使整個路段嚴重損壞。

2、道路橋梁的結構設計不合理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好的防水材料固然重要,然而道路橋梁的結構對于其防水能力也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在我國的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顯得重視程度不夠,很多道路橋梁的結構都很不合理。很多道路橋梁都沒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和滲入水排出系統,這些在結構設計方面的缺陷嚴重的影響了道路橋梁的排水能力,降低了其使用的壽命。經研究表明若干細微構造設計的不合格而形成的道路橋梁的薄弱環節是道路橋梁滲漏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橋梁建筑時,如果橋頭的搭板、橋墩甚至是欄桿底座等設計不合理都會對整個的橋梁產生極大的影響。

3、相關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在關于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顯得很不完善。由于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建造會增加成本,加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因此很多的不法承包商在道路橋梁的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不注重對道路橋梁排水系統的建設,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使得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大大降低。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很多設計圖紙都沒有非常細化的防水設計,更沒有詳細的防水材料的選擇方案,有時候是由于設計人員的工作態度所致,然而更多的是因為沒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和規定,在設計的過程中無章可循。沒有一個完善的行業標準不僅會使得當前的道路橋梁建設出現很多的問題,而且出于長遠的考慮其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促進道路橋梁技術發展的措施

1、加大投入研究新型的防水材料防水材料作為提高道路橋梁防水技術主要因素,其在道路橋梁防水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現階段我國使用的主流的防水材料與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是顯得非常落后。使用好的防水材料不僅可以使得防水層的厚度大大降低,而且其抗拉強度、耐熱性、低溫柔度抗裂、不透水性等性能都會得到極大的提高。例如自粘YN――橋面防水卷材,其需要的厚度僅為1.6~2mm,但其高溫抗剪強度卻大于0.5MPa、其瀝青混凝土的攤鋪溫度在130~180度的范圍內,而且其經高溫碾壓后完全不滲水,擁有如此優越的使用性能,你可能會認為他的造價會非常高,但事實并非如此,其工程造價僅為30元/m2,這比幾乎所有的防水材料的造價都低。

2、采用合理的道路橋梁結構道路橋梁防水的最好結果就是可以完全防止水滲透到路面下,當然這就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主要是通過完善道路橋梁的結構來保證的,例如道路橋梁在設計時必須使其有一定的坡度,這樣才能保證外來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此外所有的道路橋梁在設計時都必須要有排水通道,而且在粗粒式瀝青混凝土和細粒式瀝青混凝土中間必須要加設土工布防水層,從而使深入到基層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去。如果土基的排水性不好或者是不允許水滲入,則在到了橋梁的內部還要設計相應的排水通道,此外對于道路和橋梁旁邊的檔土墻也要設計相應的排水系統。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任何事情的發展如果沒有相應的完善的約束,那么其發展的速度必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在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在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無章可循的現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加速完善《城市道路橋梁防水系統的設計、施工、檢測技術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而使得在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設計中在設計圖紙的細化、防水材料的選擇等方面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可以參照。無規矩不成方圓,好的行業標準是整個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引起足夠重視。

篇4

【關鍵詞】水輪發電機組;振動;擺度

0 引言

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電廠,機組運行已將近20年,隨著機組運行年限的增加,機組振動擺度較大的問題日趨顯著,給機組安全穩定運行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1]。振動擺度過大將造成嚴重的后果,主要體現在:

1)引起機組零部件金屬和焊縫中疲勞破壞區的形成和擴大,從而使之發生裂紋,甚至損壞而報廢。

2)使機組各部位緊密連接部件松動,不僅會導致這些緊固件本身的斷裂,而且加劇了被其連接部分的振動,使它們迅速損壞。

3)加速機組轉動部分的相互磨損,如大軸的劇烈擺動可使軸與軸瓦的溫度升高,使軸承燒毀;發電機轉子的過大振動會增加滑環與電刷的磨損程度,并使電刷冒火花。

4)尾水管中的水流脈動壓力可使尾水管壁產生裂縫,嚴重的可使整塊鋼板剝落。

5)共振所引起的后果更嚴重,如機組設備和廠房的共振可使整個設備和廠房毀壞。

1 軸線狀態分析

1.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機組在停機過程中的低速運行時的擺度數據不受勵磁、水力和質量不平衡的影響,基本上反映大軸的原始軸線靜態彎曲。因此通過對機組停機過程中低速運行的數據進行特征提取,即可計算獲取機組軸線靜態彎曲數據。

1.2 軸線靜態彎曲特征數據列表

1.3 分析結論

通過分析機組低轉速下的數據,機組軸線存在一定的靜態,主要影響上導擺度的轉頻成分,停機前上導擺度值約為162um,下導擺度值約為65um,水導擺度值約為85um。大軸彎曲量125um。

2 質量不平衡分析

2.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在整個變轉速過程中,大軸靜態彎曲引起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基本不變,質量不平衡引起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則與轉速平方成正比;在機組低速運行時,質量不平衡不會引起振動擺度,此時振動擺度只是由大軸靜態彎曲引起。因此將機組停機過程中額定轉速下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減去低速運行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即可得到額定轉速下質量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指導機組動平衡。

2.2 質量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

質量不平衡對水導擺度影響較大,上導、下導和水導擺度的變化相位基本一致,說明機組存在質量不平衡。

3 磁拉力不平衡分析

3.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這一過程中擺度轉頻成分主要是由于磁拉力不平衡引起,通過將機組帶勵磁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減去空轉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后得到的參數,反映了磁拉力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

3.2 磁拉力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

通過現地觀察上導擺度和下導擺度基本沒有變化,水導擺度有所變換,但其變化量與勵磁沒有直接關系,說明機組不存在磁拉力不平衡。

4 水力不平衡分析

4.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機組在變負荷過程中振動擺度轉頻成分主要是由于水力不平衡引起,通過將機組帶負荷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減去空載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據后得到的參數,反映了水力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

4.2 水力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

上導擺度和下導擺度基本沒有變化,水導擺度有所變換,但其變化量與負荷沒有直接關系,說明機組不存在水力不平衡。

5 渦帶工況區分析

5.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通過擺度、壓力脈動渦帶頻率成分(1/2到1/6轉頻成分)隨負荷變化趨勢評價尾水管偏心渦帶對機組運行的影響程度,掌握渦帶工況區。

5.2 變負荷過程尾水渦帶對擺度和壓力脈動的影響分析

擺度和壓力脈動的低頻成分主要是由于尾水渦帶造成。變負荷過程的擺度和壓力脈動低頻成分和負荷的相關曲線,反映了尾水渦帶對機組的穩定性影響程度隨負荷的變化趨勢,通過進一步分析可掌握機組的渦帶運行工況。最嚴重渦帶工況: 100MW,頻率:0.31倍頻。

6 結論和建議

通過以上試驗及振動擺度數據分析,在抽水工況下,下導擺度相對較大,水導擺度較大,下導擺度相對較大,上導擺度較小,其余各部位振動較小;渦帶工況下水導擺度較大,各部位振動較小。100MW和120MW為明顯渦帶區,150MW以下存在部分渦帶,150MW以上及80MW及以下工況不存在渦帶。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機組軸線存在一定的靜態和質量不平衡,基本不存在磁拉力不平衡和水力不平衡,導致#3機組擺度轉頻成分過大主要質量不平衡占主要成分,而導致渦帶工況下水導擺度過大的主要原因為水力因素造成,只能通過調整水導瓦隙進行處理。建議結合瓦溫情況適當減小水導瓦隙。

參考文獻:

[1]程默.發電機在線振動轉速監測系統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3.

篇5

關鍵詞:城鄉水務;一體化;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一、水務及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一)、水務的含義

水務是指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務。水務主要包括:水資源、城鄉防洪、灌溉、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等涉水事務。

目前我國使用的水務的概念有別于水務公司的服務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別由建設、交通、環保部門分別進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航運等方面的事務簡單地水利的管理范疇,而應該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涉水事務。

(二)、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指水務管理所涉及的各項職能和各個環節之間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即對區域的防洪、排澇、供水、需水、節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地下水回灌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取水許可、統一配置、統一調渡、統一管理。也就是說由一個部門對水質和水量負責。

二、水務一體化的優越性

(一)、理順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體制保證。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對區域的防洪、排澇、蓄水、供水、排水、節水、水資源的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實行統一管理,改革“多龍管水”為“一龍管水”。這樣才能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促進了城鎮的防洪與排水工程建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既可以從區域上統盤考慮防洪與排水,也可以根據有償使用的原則,解決部分工程的投資和運行費用,促進城鎮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設。

(三)、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產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使水利從以防汛抗旱為主的純公益性基礎設施向同時兼顧城鄉供水、旅游、養殖和排水治污等經營性產業發展,以促進水利基礎產業的良性運行與發展。

(四)、強化了水行政執法工作。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強化水行政執法工作,豐富水行政執法的內容。切實解決以前由于是多個部門管水形成的困難,如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征集制度等實施都可迎刃而解。

三、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高度重視:

(一)、改革認識不到位問題。主要表現為部分地區改革的主動性和深度不夠,有些地區改革進展較慢,而在已經實施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也可能存在著改革目標不明確,改革浮于形式的問題,改革后工作思路和工作內容并沒有從根本上發生變化。

(二)、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主要表現為上下不對口、左右不協調的問題。如部分地區上下級水務管理體制改革步伐不一,帶來了行政機構上下不對口、工作協調難的問題。同時,水務一體化改革要打破水務管理上原有的條塊分割,要重新調整相關涉水部門的管理職能,會觸及到一些部門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順水利、城建、環保等部門的分工合作關系,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需在實踐中不斷適應調整。

(三)、投資渠道不暢,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在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政府機構職能發生調整和變化,導致水務基礎設施政府投資主體缺位問題更加明顯,原有的投資渠道沒有了,新的投資渠道又沒有建立起來。水務基礎設施對社會資金、外資以及金融資本等吸引力不強,市場化機制不健全,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

(四)、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滯后,水務市場產業化程度不高。水務國有資產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特點,以及相關經濟政策還不配套,使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面臨著一些難題。在推動水務市場化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總體上水務市場發育還不完善,繼續加快推進城市水務產業化市場化進程,仍然是許多地區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亟待完善。一些過去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現狀,急需修訂完善,同時,新的形勢還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規體系來保證改革與發展的有序進行。

(六)、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管理信息化、現代化程度較低,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不夠,水務技術規范標準有待補充完善。

四、解決措施

必須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思路,完善體制,創新機制,開拓進取,因地制宜地開展水務一體化改革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快水務一體化改革步伐。要適應發展形勢,進一步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這項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和落實治水新思路的必然要求,要從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解決我國水多、水少和水污染問題的高度,提高對改革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實現城鄉涉水事務的一體化管理。

(二)、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改革過程中只有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水務改革模式,才能不斷理順城鄉水務管理體制,實現“一龍管水,團結治水”的好局面。

(三)、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對現實需要但還缺乏的政策法規要加快建立健全,對一些過時的要及時修改完善。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水務市場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四)、健全水務投融資體制。按照有進有退的要求,調整政府財政投資范圍,加大公益性水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投入力度。水務企業的國有資產出讓收益、經營權出讓轉讓收益等,要用于水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水務投資環境,加快形成向水務產業傾斜的投融資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水務設施利用信貸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外資等力度。

(五)、推動水務市場產業化發展。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政府應準確定位,要從直接管理企業向市場監管轉變,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加強政策引導,間接調控,強化監管,組織制定全面的產業發展規劃,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引入公平競爭機制。

(六)、深化水務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實行政資分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在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水務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推進水務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使水務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切實保證落實水務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

篇6

摘要: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存在著重流轉,輕持有,稅制不統一,立法層次低、征稅范圍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在立足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合并稅種,下放管理權限,開征不動產閑置稅、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等,盡快完善稅制,緩解社會矛盾,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稅收;稅法;稅收法定主義

【引言】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 一直是稅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于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可謂舉足輕重,不可或缺。”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和內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對社會產品進行的一種分配。它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國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職能,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繳稅便是公民獲得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代價。但若國家和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向人民征稅,意味著對人民的財產權利的非法侵犯。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

稅收法定主義,肇端于13世紀的英國,當時,伴隨市民意識的覺醒,英國國王的王權逐漸受到議會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制約,在1215年《大》中,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此即著名的“無承諾不課稅”原則,學者一般認為,其為現代稅收法定主義的初始型態。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

1.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日本學者金子宏在一書中,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和手續之保障原則”等四項,該觀點值得商榷。從三個方面可以證明稅收法定主義所解決的是稅法中的實體問題,而非程序保障問題。這三個方面是:該原則的目的是反對政府無故剝奪國民財產;稅收法定主義的諸多功能來自對政府征稅的要求進行約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稅收法定主義將使得該原則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因此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只應包含稅種法定、稅收要素確定這兩個方面的實體內容。”[2]

2.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和實質

“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一直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3]依據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國家征稅所依據的法律,僅是指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的法律或議會授權制定的法規。但最主要、最大量的應是議會制定的法律。

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在議會上自己決定要負擔什么稅收,并通過議會制定的法律加以確定,這樣的法律才是符合和體現民意的;人民交納其自愿負擔的稅款,才是合法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在于民主與法治,它集中地體現了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等憲法原則。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根據對稅收法定主義的認識,學者們把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三個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

(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

課稅要素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其次,課稅要素的基本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實施細則等僅僅是補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過的稅收法規、規章,如果沒有稅收法律作為依據或者違反了稅收法律的規定都是無效的。再次,稅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體和個別的情況,不能作一般的、沒有限制的委托,否則即構成對課稅要素法定原則的否定。

(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必須盡量地明確而不出現歧義、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洞。它是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保證稅收分配關系的確定性。出于適當保留稅務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便于征收管理、協調稅法體系的目的和立法技術上的要求,有時在稅法中作出較模糊的規定是難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則。

依法稽征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國憲法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

(一)稅收法定主義成為憲法原則。

繼英國之后,各國亦紛紛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法治的國家.無論其發達程度、地理位置、社會制度、氣候條件、歷史傳統如何,多注重在其憲法中有關財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對稅收法定主義予以明確規定。

(二)我國是否實現了稅收法定主義。

1.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不能認定我國已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從憲法方面來看。?我國憲法未對稅收法定主義作出具體、全面、明確的規定,這確為缺失或不完善之處。國家立法機關為彌補此不足,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它使得稅收法定主義在一個稅收法律中而不是在憲法上得到了確立,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2.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未體現稅收法定主義

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性未能得到有效體現,公民的各種偏好不能真實而及時的表達,在稅收立法中很少實行聽證制度,稅收立法在決策、起草、審議和公布等諸多環節中,基本上是由各相關機構,主要是稅務部門自行制定,而未經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通過,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且與稅收法定主義對國家征稅權的限制這一根本要求相悖。

(三)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條件。

我國未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因并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立法機關的不努力或稅務行政機關自身利益的驅使,更重要的在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我國以前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

1.國家的財政收入應以稅收為主

若一國財政收入不以稅收收入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資源收入或收費收入為主,則是否實行稅收法定主義在現實中并不具有較大意義,因為此時與公民利益更為相關的政府籌資行為并非稅收,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主要不針對稅收活動。

2.私人產權明確而得以保護

在個人與君主或封建領主之間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在絕對的公有制條件下也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因為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對納稅人或者說是公民的權利的保護缺乏依據,也沒有著力點,因此只有在憲法中明確保護私人產權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稅收法定主義。

四、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立法建議

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條件逐步成熟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的國情,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憲法上全面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憲法統領諸法,把稅收法定主義規定在憲法中,能夠使稅收法定主義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從而能夠有助于稅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二)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規范。它可以對稅法體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體結構更加合理,從而提升稅法體系的效力,因此,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范的地位,確保稅制的穩定。

(三)在稅收立法中實行聽證制度。

實行聽證制度是體現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的重要手段,這一點在代議制稅收立法中尤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體現、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得以協調的重要保證。

注釋:

[1] [日]中川一郎:《稅法學體系總淪》,第83頁,載《當代公法理》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07頁。

篇8

摘要:技術創新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源動力和主要驅動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心環節,稅收法律制度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通過梳理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分析存在的問題,比較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力圖找出激勵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4.1 立法模式選擇

4.1 立法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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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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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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