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5 2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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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學生權利;沖突;協調
一、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的現狀
1、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財產權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29條規定。學校有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人生財產安全。并基于該目的對學生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權力和權利。與此同時,財產權作為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大學生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理論上不易成為學校管理權處分的對象。但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在課堂上玩手機、平板;日常宿舍中熱得快、電飯煲等有一經查處給予沒收使學生的財產權屢屢被學校的管理權所侵犯。
2、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人身權的沖突
在學校,學生有權進行評教活動,但學校卻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權把學生的學習活動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內。大學生在學校生活學習,高校有保護大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對高校大學生不可以體罰、人格的歧視,這些都是大學生人身權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3、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等等,這些都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沖突的事實。大學生大部分為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他們的隱私權在法律條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章來規范學生的行為,且出于安全考慮,這也是不可避免的,從而產生沖突。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近年來,高校管理權逐步自主化,雖然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入,學生的維權意識也有所提高,但還是出現了學生的隱私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受到侵害的現象。原因何在,我想還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第一方面、高校對學生行使管理的正當性及其權力限度。學生進入學校就是為了受教育,而教育的目的就要要求高校享有對學生的管理權。但是高校的管理權也是要有限度的,不可以侵害學生權利為代價;第二方面,由高校管理與學生之間的權限造成。就高校管理而言,高校管理體制的不健全、不規范、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這些都是有可能造成高校管理權侵害學生權利的原因。而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學生的法制觀念逐漸提高,但目前為止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少之又少加之學生權利受侵害后法律救濟渠道又不暢通,加劇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第三方面,在對近幾年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案件中,發現以下問題:1、高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畸重;2、高校的管理行為有程序瑕疵;3、學生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合理;4、高校自制的校規校紀不規范,有與法律及規章相抵觸之嫌
三、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協調的建議
高校管理秩序是我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權利保護也是法治進步的重要板塊。怎樣才能在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中尋求一種平衡,我提出以下建議: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轉變“管理本位”為“學生本位”的觀念,切實為學生考慮;提高高校教職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減少工作當中的疏忽;逐步完善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制度,從制度上減少沖突;2、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原則,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守尊重學生權利原則、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按照正當比例原則;3、逐步完善立法。雖然國家在維護大學生“學位授予和學位證書的頒發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等,但在具體保護大學生的權利問題上仍存在非常多的問題;4、規范內容及制定程序的完善。在修改的過程中對影響學生重要權利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同時高校管理活動程序應當完善,最好應當讓學生參與校規的制定;5、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6、嚴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7、疏通救濟渠道。 完善教育系統內部的申訴制度;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健全教育司法救濟制度;成立專門的非政府組織——大學生權益保護協會;8、加強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9、平衡兩者的權利,創造和諧校園。對高校管理權的限制應該是有限度的;對大學生的權利訴求也要進行必要性考慮。
結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依法治國的步伐正逐步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觀念也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高校逐漸從一個封建家長式的管理者向現代服務式的管理者轉變,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也逐步提高。然而受傳統辦學模式影響,高校管理理念過渡緩慢,加之高校管理方面法律滯后,暴露出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益相矛盾的問題。對高校行使管理權過程中的問題及我國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有利于我國教育的發展,有利于高校更好的行使管理權也使學生的權利免受侵害。(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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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金輝.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的沖突和平衡 [J];河北法學;2011年02期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確保了體育比賽的規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的體育運動法第37條和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者、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買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明確規定不僅確保了賽事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進了體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體育,尤其是大學體育將承擔起我國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兩項重任。在這個領域,針對性強的賽事險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學生在人校時由學校統一組織、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保險,對大學體育訓練、比賽缺乏針對性。
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出,校運動代表隊的教師和學生更需要賽事險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隊學生為特長生,所以他們參加的比賽級別應該還算是業余級的,激烈程度相對較低。但是業余運動員由于不具備專項身體素質和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更容易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對高校普通學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學生的體育運動風險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別人對自己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第二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自己無意給別人帶來的傷害。
根據問卷調查和文獻資料的查閱,多數高校學生在人校時購買了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在進行賠償時與公費醫療掛鉤,它只能部分解決第一類風險問題,即在體育運動中別人帶給自身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因此,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險種是保險業的主題。僅僅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不能滿足大學生的大學體育生活需要的,尤其當“人身意外傷害險”面對第二類風險的時候就顯得束手無策了。
案例3:
足球擊傷右眼責任誰擔
原告陳某(17歲)與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學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發到本校足球場踢球,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分屬兩個不同的隊,在踢球過程中原告陳某帶球至對方球門,起腳射門,洪某用腳將足球踢出,球擊傷原告右眼。后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等計幣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各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更為合理。陳某、洪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弋陽縣某中學補償原告陳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補償原告陳某2 000元。
此種傷害事故是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較典型、發生頻率較高的案情。作為致害方其實也很無奈,因為體育運動的特點就是要承擔風險,但是不補償受害方又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序良俗(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原則。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強調保護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權益,提倡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因此,每當面對這樣的案例,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幾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后果。根據傷害情況,補償金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這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債務。面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提供分擔風險的險種,從而減輕無過錯致害一方學生的經濟和精神雙重壓力呢。
體育保險若想在校園內迅速發展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不甚了解,這種現狀是不便于保險業的發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并未盡到完善。學生對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種權利,當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難免會有人視學校體育保險為“亂攤派”,這也是保險公司在民眾中誠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學體育場館、器材需要保險
在教育部新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13條明確指出:“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學生進行課外鍛煉是完成體育必修課的一部分。由于活動場所和器材是由學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場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發生了傷害事故,校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問卷調查,認為應該為大學校園內體育場館設施器材購買保險的學生占92,其中普通學生和校隊學生分別占各自總數的87%和97%。
案例4:
一個秋高氣爽的日子,某高校學生馬某等5名學生從體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戲正酣的馬某揮拍劈殺時,拍柄與拍頭突然脫節,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脫弦之箭翻轉著飛了出去,正好擊中一旁觀戰的同學程某的左眼。經送醫院緊急救治,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及眼瞼裂傷,后實施手術,將受傷眼球摘除并植人義眼。
解答: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設施,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學校可視情況向羽毛球拍銷售單位及生產廠家追償。
類似于此類由于體育器材和校內場館建設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達標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同樣給學校帶來惱人的法律糾紛。而公立學校在賠償金問題上恰恰又存在某種兩難境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國家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支付賠償金,就會有損于全體同學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就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應當盡量減少支付,也就是減少學校賠償的風險。減小風險的方法之一就是通過保險來分擔。
在日本學校體育保險中有不少關于體育設施的險種,還有專門的體育設施、設備保險。日本學校非常重視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嚴格定期檢查和維修。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損害發生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有對此賠償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時,主要追究學校教育保障外部條件的完善。由于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瑕疵引發的體育傷害事故可以依據此法律索賠。
目前國內對于體育場館、器材的保險,除奧運場館外,也僅剛出臺了“游泳場所行業保險”。希望大學校園內的體育場館設施風險可以盡早引起保險業界的關注。
5對策與建議
5.1建立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校園傷害事故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在學校內建立符合我國體育體制的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所帶來的運動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從而減輕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學生的經濟賠償負擔,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
5.2加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迅速建立起學校體育保險制度提供強制保障
完善體育法,制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法規,可以使體育保險朝著科學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從而確保學校體育健康、快速的發展和改革。
5.3政策支持將加快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政府可通過建立風險基金、減免稅、補貼保險費、承擔保險機構經營管理費等措施輔助學校體育保險發展。比如德國就是由政府拿出專款投人于保險公司以解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資金問題。日本推行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筆專項資金用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賠付。我國未來的學校體育保險市場應該是以商業保險為主,社會保險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險機構為輔的保險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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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90后”大學生是一個深受信息時代影響的群體。他們新的特點、新的思維等給我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結合所在學校學生情況,對“90后”大學生的特點及成因進行了分析,并對如何加強“90后”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幾點思考和對策。
“90后”大學生已邁入各個大學校園,他們有其獨特的、鮮明的時代特征,這就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研究和把握他們的思想行為特點,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其更具有針對性,為大學生健康全面成才搭建良好的平臺。
一、“90后”大學生的特點及成因分析
(一)思想活躍,充滿自信并勇于展示自我
“90后”大學生思想活躍,勇于表現自我。如在班干部的選舉中,各班均有80%以上的學生走上講臺演講,參與競選,他們敢于發表自己很多相關的想法,表現活躍。
(二)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體驗生活,自立意識增強
在每一個學校中,都有部分貧困生,這些學生很多時候都是靠自己的努力來賺取生活費甚至學費。但他們對自己家庭的貧困情況能夠坦然接受和面對,并不會對社會對家庭 對學校有怨言,相反總是尋找很多機會去兼職工作,因而具有很強的自立意識。
(三)個性張揚,過于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團隊協作精神
“90后”大學生個性張揚,在家庭中習慣了被關愛和被包容,自我為中心,不懂得如何去包容和尊重他人,在學習、工作中不擅與同學溝通交流。缺乏團隊協作精神、集體奉獻精神和責任意識。這對高校教育工作者如何與他們和諧相處,正確處理師生關系,讓他們在潛移默化中受到良好的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四)缺少個人學業與職業生涯規劃
大多數新生不曾考慮過自己大學三年的目標和未來的人生規劃。他們強調高標準的物質生活,希望未來從事工作輕松、收入較高、環境好的工作。而且他們身上普遍缺乏責任感,往往只是注重個人物質上的得失,對于道德精神理想層面的認識較為淡薄,這種責任意識的匱乏是需要廣大教育者關注的。
(五)適應能力弱,依賴性強,心理素質較差,抗挫折能力較弱
大多數“90后”面對各種學習、生活、工作、戀愛壓力時,會顯得無所適從,容易產生失落感和挫敗感。如在學生干部選舉落選時,很多學生認為很沒面子;當在學習、工作中遇到困難時,他們在心理方面表現極為脆弱,抗壓能力明顯不足,有的學生會負氣離職,有的學生心理會留有陰影,并開始懷疑自己的能力等。
(六)現實目標缺失,認知能力不足
有的學生進校后放松了自己;有部分學生認為大學和想象中有區別,還有就是進這所學校不是他理想的學校或是因父母強迫來的,心理產生了落差;對大學的生活和學習沒有認真去認識和理解,更沒有確立大學學習的目標和詳細的規劃。
二、對“90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一)構建和諧的班級文化和宿舍文化
班級是學校培養學生的重要環境,而班級文化主要體現在學風、班風、學生文明習慣、班級人際關系等方面。因此應通過班級活動和導師、班主任、輔導員與學生的談心,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時建立一支優良的班干部隊伍,班級干部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制約,使班級工作更加有序。加強學風建設方面,主要是學習態度教育,通過學習經驗交流、讀書心得交流、學習方法講座等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加強“文明宿舍”建設,營造良好宿舍文化。通過班級主題班會、黨團課正面引導大學生重視宿舍文明建設,督促學生講究宿舍文明,搞好衛生,遵守作息時間,讓學生自覺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氛圍。
(二)以人為本,著眼于“90后”大學生思想實際
在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我們應緊緊圍繞學生的思想實際,把解決學生的實際問題放在首位。首先,是解決學生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大學生涯。其次,為了讓學生適應將來的社會生活中激烈的競爭,要培養和提高他們的競爭意識。因此,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結合教學內容設計一些與學生所學專業相關的活動,讓學生在實踐中提升能力。
如我校十分重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三生教育,設有專門的心理輔導與咨詢辦公室和三生教育團隊(包括教學團隊和實踐團隊),開展專題心理健康教育講座和三生教育講座,幫助和培養“90后”大學生學會自我調節情緒,提高抗壓、抗挫折能力、團隊合作和人際溝通等能力。
(三)發揮高年級學生作用,有效實現既定的目標和任務
很多新生在和教師的交流中總保持著一定的距離,很難尋找到相同的話題和語言,他們更多地喜歡在高年級學生身上去尋找如何解決自己生活和學習上的困難的方法。因此管理中可采用“1+1+1”模式,即“輔導員+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模式,助理班主任由一些較為優秀的高年級學生擔任,主要是指導新生班同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使新生們正確認識大學,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好所遇到的問題、困難。這種模式對新生教育可起到很好效果。
(四)把握教育工作的時間階段性
加強職業指導大學生將來的就業、職業的發展,需要一個指導和幫助的過程,因此結合學校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實際,加強職業指導是社會和職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學生自我發展的要求。我校是三年制專科,一年級的職業生涯認知和規劃階段,主要內容為:大學生活適應、了解專業、了解自我、認識并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等。二年級的職業基本能力的培養階段和職業定向指導階段,主要內容為:專業學習,人際溝通、團隊合作、心理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鍛煉、創業訓練等。如我們學校每年針對二、三年級學生開展大學生創業設計大賽。三年級的擇業指導與就業服務階段,主要內容為:職業信息收集與處理、職業定位和擇業期望,社會職業人的角色轉換。三個階段有機連接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完善的指導體系。
(五)參加社會實踐,磨礪學生心志
90后的學生在能力方面有所欠缺,尤其是受挫能力較弱。在面對困難時,常常表現為退縮或者懦弱。因此,教學中教師要培養學生的抗挫能力,讓他們在生活和學習中遇到困哪時能夠勇往直前,敢于拼搏。
高校可充分利用好寒暑期社會實踐這一常規活動,盡量增加“90后”大學生與社會接觸的機會,在保證學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學生在寒暑假期間自行組團,自擬調查課題,采取旅游、實習、見習、打工、社會調查等各種方式進行社會實踐,讓學生去接受困難挫折的洗禮,使學生在遇到困難挫折時,態度不再消極,不逃避責任,而是積極去克服困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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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強,《對“80后”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思考》,《北京教育》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大學生兼職;服務平臺;創業訓練項目
當前,高校大學生參與兼職可以說是校園內一種普遍的現象。大學生兼職既有利又有弊,好處是可以獲得一定報酬并能鍛煉自身能力、提高自我,獲得一定的社會經驗,壞處則是無法合理的分配在學業與兼職上的時間,以及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在兼職過程中無法得到保障。所謂高校大學生兼職是指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下的閑暇時間,通過提供勞動價值,來達到獲取報酬、增長社會經驗、鍛煉自我以及提高自身素質等目的的一種行為。
一、高校大學生兼職的原因
1.大學生群體特點
首先,大學生在年齡上相對年輕,性格比較活潑好動,心態上比較積極向上,同時在心理上對校園外面的世界充滿了好奇。其次,大學生正處于身體的最佳狀態,體能儲備充足,身強力壯。第三,來自不同地方的大學生在生活習慣、語言、價值觀念等方面存在差異性,進而在共同的學習生活中相互融合、接納。
2.校園生活影響
大學階段的學習與高中階段不同,授課方式和時間比較靈活,主要靠自學,學生可自由支配時間較多,同時大學生活比較自主,強調自立、自律,使得大學生比較容易建立人際交際網;再加上展現青春風采的校園社團較多。S富的校園生活為大學生兼職提供了舞臺。
3.社會現實壓力
因為高校自1999年實行擴招、教育體系與企業實踐日益嚴重的脫節,使得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大學生也面臨著強大的就業壓力。另外,用人單位對“學歷”的重視程度正在降低,而更注重大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工作經驗。面對社會現實的壓力,大學生在校期間就要積累工作經驗為就業做好準備,而獲得經驗的最佳方法主要就是兼職。
二、高校大學生兼職的特征
1.時間的靈活性
大學階段的學習與高中、初中、小學階段的學習不一樣,大學生只需要花少許時間在學習上,其余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屬于可自由支配時間即閑暇時間。在大學里鍛煉的是大學生的自主能力,同時還需要大學生學會合理分配時間,即對時間的管理能力。大學這種空閑時間較多的情況使得大學生參與兼職成為可能。同時大學生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上課時間靈活地、合理地安排兼職時間。
2.勞動價值的廉價性
由于大學生還處于在校讀書階段,沒有豐富的社會工作經驗,也沒有系統的學習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能,使得大學生在兼職時不能從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大多數是從事發傳單、推銷商品等只需要提供簡單勞動的工作,相應的獲得的報酬也比較廉價。
3.目的的多樣性
大學生參與兼職的目的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受經濟所迫為了賺錢,有的是為了鍛煉自身提高能力,有的是為了獲得工作經驗。當然,也有大學生是抱著玩玩的態度參與兼職,目的是尋求刺激。大學生兼職的目的并不只是具有單純一種目的,有的可能兼具多重目的,在賺錢的同時來鍛煉自身能力,獲取經驗。
三、XH學院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分析
由于大一新生剛剛入學,可能對學校及其周圍環境不是特別熟悉或者是還不能適應大學階段的學習方式等,一年級學生參與兼職的比例不是很高。而大二、大三的學生因為已經適應了環境,為著更多的因素參與兼職,相對而言,參與兼職的人數較多。而四年級的學生可能要參與實習或者忙著進行畢業論文設計或者考研或者將精力放在找工作上,導致四年級參與兼職的學生比較少。另外,由于學校里在男女性別比例上,女生人數稍微多一些,所以參與兼職的女大學生要多一些。
對于兼職,大學生的態度各異:有的認為兼職可以幫助解決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問題,比如緩解經濟壓力、鍛煉自身能力、獲得工作經驗等,對兼職持有比較積極的態度;有些學生則對兼職持反對態度,認為兼職會影響學習,甚至會影響大學生的價值觀。也有些學生對兼職持有無所謂態度,有機會就參與,沒機會也不強求。總的來說持有積極態度的人數占多。
大學生參與兼職只為單獨一個目的很少,大多數都帶有多重目的。兼職既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解決經濟上的問題,同時還可以鍛煉自身能力、增加社會經驗,還可以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還可以打發自己的閑暇時間,使大學生活更為豐富,等等。
在校大學生主要是靠社會中介機構介紹、校園的一些海報、網絡信息、社會媒體、熟人介紹、學校勤工儉學組織等尋找兼職機會。大學生兼職的工作類型主要有勤工儉學、市場促銷、推銷商品、發傳單、送外賣等,技術含量高的崗位相對較少。同時,同學們從事兼職的工作崗位很多和所學的專業不相關或者相關性很小。
四、高校大學生兼職存在的問題
1.不能正確的處理兼職與學業的關系,時間配置不合理
大學生參與兼職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自己的學業。當兼職時間與課程時間安排沖突時,很多大學生選擇的是逃課來參與兼職。或者想從事兼職的學生利用課堂上的時間來尋找兼職的機會。利用閑暇時間,從事兼職活動,充分合理的利用自己的時間,并鍛煉自身能力、增加工作經驗,同時還可以獲得一定收入,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事情。但是,如果把大部分甚至全部心思都放到兼職上去,從而影響學業是一種“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做法。
2.不能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目前,大學生兼職在社會上處于一種比較被動、弱勢的情況,在很多情況下不能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兼職的企業拖欠工作報酬或者給予較低的工資報酬,或者受到歧視,嚴重的甚至危害到大學生的人身、心理健康等。
3.易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大學生誠信度受到社會質疑
大學生在年齡上雖然可以說已經是成年人,但是由于缺乏工作經驗,社會閱歷淺,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導致被騙并走上歧途,甚至對大學生的價值觀都會有所影響。同時在兼職市場上,大學生的誠信問題也表現突出:假的各種證書和社會實踐經歷等虛假包裝現象嚴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但又因為各種原因違約,淡薄的合同契約觀念。
4.兼職崗位與職業期望不符
高校大學生兼職的類型主要是家教、發傳單、促銷員、服務員等崗位,主要目的是賺取報酬,鍛煉自身,積累經驗。這些崗位一般情況下技術含量很低,同時與自己所學的專業相關性不大,更是與自己的職業期望嚴重不符。
五、結論與建議
大學生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作為在校的學生主要的任務還是學習,因此要正確安排好兼職與學業的時間。作為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大學生需要積累實踐經驗,社會與學校應該給予大學生兼職正確的引導,大學生也應樹立正確的兼職觀,并加強人身安全意識觀念和法律維權觀念。要解決大學生兼職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從大學生自身、學校、社會三方面著手。而XH學院的大學生創業訓練項目“天行健管理公司”則力求讓大學生自身、學校、社會三方面能夠協調起來。這個項目是類似于房產中介的為大學生兼職服務的平臺,它是在學校的支持下,借助于校企合作單位,由專業教師指導、大學生實施操作的一個服務性的兼職網絡信息平臺。在這個平臺下,可以為兼職的大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職信息,一方面為大學生合理安排兼職與課程學習的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可以盡最大努力的為兼職的大學生提供與其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崗位,盡量把大學生所學專業與崗位需求相結合,滿足大學生的職業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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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高校政工干部在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他們作為高校學生工作的生力軍,緊密貼近學生,在心理危機防護網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筆者就“如何做好危機預警與識別、危機處理和危機后的管理工作”做出了闡述。
1 構建完善的心理危機預警系統
1.1 樹立正確的危機意識,構建學工條線預警機制
古人云:“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存而不忘亡”, 在高校的工作中要防止危機、控制危機、管理危機,首先必須理性地認識危機,并構建科學的預警機制。
第一,做好大學生心理測評工作。我校在新生入學時都進行心理健康測試及評估, 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全方位、多層次地掌握學生的整體心理狀況,依據測試結果,及時預防并及早發現有可能會出現的心理問題,避免不必要的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宣傳工作。政工干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學生教室、宿舍中去與學生交流,尤其是關注家庭經濟困難、心理障礙、學習困難、就業困難等特殊群體學生。并通過校報、網站、板報等媒體宣傳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識,積極營造校園“心育”氛圍。
第三,構建暢通的學生信息體系。高校要建立起由“學校學工處學院班級宿舍”這樣一個網絡預警體系,從最基層起,從下而上,層層落實,形成較為完善的信息體系, 保證信息上傳下達的暢順,隨時掌握學生的心理,隨時掌握學生的心理, 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解其所難,確保危機事件能準確、快速、通暢、有效的解決。
第四,構建人員互動體系。高校突發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處理,頭緒繁多,問題重重,但有五組關系必須妥善把握好。努力處理好與司法機構、學校上級、新聞媒體、學生家屬以及一線政工干部的關系,防止可能會引發的一些新的、更為復雜的問題出現。
1.2 整合校內外資源,健全學校穩定工作隊伍管理機制
第一,合理利用校內資源。高校學生的心理危機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并非一個部門能獨立完成,因此,我們本著“大校園安全觀”的理念,從完善隊伍結構入手,從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傳思想工作、安全保衛和網絡管理等幾個方面,加強隊伍建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合力形成,并加強對應急力量的培訓和管理,切實提高隊伍危機干預能力。
第二,積極吸納校外資源。高校的心理危機管理工作離不開社會,與國家、地方政府、社區、社會保障機構以及學生家庭等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因此,高校應該主動、積極地拓展高校危機管理的工作領域,保持與社會各級相關部門的聯系,整合資源,共同為高校危機管理工作做出努力。
2 心理危機的應對與處理
2.1 觀察和跟蹤調查
進行專業的心理診斷和鑒別;跟蹤調查容易出現心理危機的高危人群;一旦發現有自殺意念的學生,立即轉移到安全的環境,并成立監護小組,實行24小時全程監護,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同時上報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并通知學生家長到校共同采取干預措施。在此過程需要輔導員要妥善安排中間環節,不給被監控的學生造成心理上的傷害。重要的是對這樣的學生給予更多的關注,讓其感受到人際之間的關懷和溫暖。
2.2 實施轉介
(1)請專業人士或專家進行心理評估。(2)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學生應該轉介到精神衛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心理治療或住院治療等措施。(3)對有自殺意念學生、已經實施了自殺的行動但沒有完成或已經完成自殺的學生應立即送到專門機構進行救治。
2.3 及時挽救生命
學校各級部門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旦得到危機信息,學校要立即通過各種方式,挽救學生生命。
3 心理危機后的管理
危機后管理階段中,輔導員的工作重點(下轉第187頁)(上接第185頁)在于安撫當事人及其周圍人員的情緒,盡量讓他們保持穩定,并努力將危機轉化為發展的契機。
(1)將心理危機事件及時上報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協助做好減輕當事人心理壓力,調試情緒的工作。盡力幫助學生正確認識危機帶來的遺留問題,把危機事件帶來的影響減少到最低,盡快使他恢復到正常的生活和學習中。
(2)做好對周圍人員進行心理救助的相關工作。產生心理危機當事人的同學可能會表現出強烈的反應,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及時對他們進行危機后心理救助。比如,可以和自殺者的同學探討關于自殺者死亡的相關情況;詢問同學對該事件的感受,給予同理心和情感的支持;允許學生表達他們的悲傷、內疚、自責等等情緒并讓他們明白,這一系列的情緒反應都是正常的。
(3)對學生進行危機后教育,教育學生“如果自己出現了心理危機,要主動尋求幫助,要相信有人愿意幫助你,可以向學校咨詢中心求助或校外的心理咨詢機構求助”。
4 高校危機干預工作努力方向
學校突發危機事件既能暴露出各項工作中的問題,又能促進日常工作在這種特殊壓力下得到創新,因此需要不失時機地及時總結教訓,認真評估結果,明確工作方向。
4.1 普及危機教育,提升應對能力
第一,加強學生的危機教育普及工作。從眾多高校突發危機實踐包括我校的幾起事件不難看出,大學生的危機意識較為薄弱,對危機識別和應對的能力不強。因此,我們要通過宣傳資料、電視節目、網絡等途將心理危機教育的普及工作覆蓋到全校學生,將危機事件的預防、處理既成為一種學校管理行為,又滲透到每一個學生的意識之中,使他們成為危機事件的自助者。
第二,加大心理危機應對的連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力度。針對危機應對,學校要培養全體教職員工“全員育人”的意識,所有的應急措施離不開全體成員的配合和動員。因此,要加大對連接人員的應對危機能力的培訓力度,對他們進行專業、系統的培訓,只有這樣,應對機制才更科學更有效。
4.2 加強實證性研究,拓寬危及研究領域
目前,高校心理危機干預已成為較新的學科領域,由于危機形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該領域的研究會涉及到多學科的理論與方法,與管理學、社會學、組織行為學、信息管理、傳播學、心理學、倫理學、系統論、控制論等學科都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要拓寬研究視角、拓展研究領域,并重視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強實例分析,改進措施,切實提高危機管理的工作水平。
參考文獻
內容摘要: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大學生的權利有一些原則性的表述,但是在大學生級費上學的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來、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如何則是新問題。在這種法律關來之下,大學生又有哪些權利,是筆者在本文中探討的主要問題。
長期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是以公辦為主,具有福利性質的教育。大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費或只交一部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管理部門(包括高校的管理部司)都比較漠視大學生的權利,大學生個體本身也容易忽視自身的權利。從中國的教育立法過程中,有關學生的權利間題逐漸被引起重視,并先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但總的來說,學生(即受教育者)的權利在法律法規中的表述是比較原則性的,特別是有關大學生的權利間題,在實踐中不易實現。一些高校的教育管理者對大學生權利的內容認識不深,實現大學生權利的程序不明,渠道不暢,加之大學生對自身權利的保護不足,這些都容易使大學生在高等教育系中成為實現權利的弱勢群體。研究分析大學生的權利,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體制的不斷完善,有利于保障和實現大學生的各項權利。
法學理論認為,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從最直接的意義上說,這種保障首先表現為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有義務出面干涉,以排除人們享受權利的障礙。這是國家保障權利實現的一種公開的形式。其次,當人們做國家所許可的行為沒有受到妨害時,國家對權利的保障作用就沒有必要采取公開干涉的形式,只需采取潛在的形式,即以具體的法律規定告誡人們:不得非法干涉他人對權利的享有,否則國家將予以制裁。再次,國家對權利的保障作用還表現為對權利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上。
我們所探討學生的權利,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學生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權利,這一點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享有政抬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知識產權等權利;二是受教育者作為學生所享有的權利,《教育法》中規定了受教育者作為學生區別于其他公民所應該享有的具體權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備、設施、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的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還對特殊學生群體予以充分的保護。如對女子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對貧困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對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保護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基本權利以外,《高等教育法》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這是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另一項權利。但高等學校學生組織的學生團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并且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從以上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大學生的基本權利應該說是有保障的。但是,長期以來,由于高等教育實行的是免費教育,高等教育的管理者普遍認為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種福利待遇,因而在實踐中大學生的基本權利很多時候不能得到有效保護。自1997年以后,所有的高等學校實行統一收費制度,高等學校學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繳費后,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與過去相比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繳費制度下的高等學校的學生應該享受更廣泛、更充分的權利。
教育法律學基本原理認為,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既然存在管理,就必然涉及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與義務的設定,必然會構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認為,這種法律關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原則,以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種是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民事關系。
高校實行收費后,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根本上沒有超出上述范疇,但在校內對學生實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這兩種關系所占比重和份額與過去相比,發生了轉變。由于高等學校提供的是教育服務,它的產品是教育產品。收費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的比重上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行政關系的比重逐步下降。但師生之間的關系不會發生重大變化。上海市教科所孫崇文認為,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后,教師和學生的關系不能簡單地看做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因為教師除了授課外,還傾注了感情。而且教學服務是個性化的內容,不可以單純地通過商業行為中的固定規則來限定,而且收費只能彌補支出的一小部分。因此,雙方既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但又不能簡單地看做是商業性的關系。
高等學校既要保證學生各項權利的實現.又要正確行使高校的權利.是當前巫須解決的問題。而要保證學生的權利,就要充分了解大學生的權利。
1.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權利不可剝奪。有的學校對學生參加外語考級進行限制,有的限制學生選修雙學位或跨學科選課,有的限制學生報考研究生等,這些作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權利。有人認為,多選課分散了學生的精力,會影響自己專業的學習。這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實際上反映了學校在教學管理中存在不足,或者是目前高校對學生的評價體系的不完善,才使學生做出一些令自己也痛苦的選擇。
2、學校負有保證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責任;禁止體罰,摧殘學生和侮辱學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學生在接受學校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有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等。另外由于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安全標準的;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維護管理不當的;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衛生、安全標準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意外事故而侵犯學生的權益時,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學生有獨立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使用時,要征得學生本人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出現學生的真實照片。學生的私人通信、日記或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而受法律的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各項榮譽,學校不得阻礙其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給于撤銷或剝奪學生在校期間的著作權、科技發明權、專利權等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4.學生有獨立的財產權,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權。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的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學生公寓被盜,如果不是個人的原因,公寓管理部門應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有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如有的學校以訂閱參考書為由,亂發一些無用的書籍,實際上損害了學生的財產權。
5、學生有獲得良好校園環境權,有參加校內各項活動權,使用各種教學設施、設備權。拒絕不合理勞動權,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休息娛樂權。
學校要努力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滿足學生審美的需求。任何教學場地,設施都不應將學生排除在外。學生可以拒絕參加為學校贏利性的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另外,學生犯了錯誤后罰其勞動,也屬于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有的學校為地方政府或企業的慶典活動進行演出或從事其他服務性活動,屬于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6.學生有自愿參加校內合法社團的權利,有對教學工作和學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有對所受處分的申訴權。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參加任何校內合法社團,充分完善、發展自己的個性,并在社團內自由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橫加干涉。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以明確答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對學生進行打擊或報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以申訴。
7.有根據法定標準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利。只要是按法定標準完成了學業,學生就應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校在評定學位,審核畢業資格時,要程序公開,評審公正合理,以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保證學生獲得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
1.學校的畢業實習制度不健全,對實習學生的監管不到位。
許多學校對畢業實習的重視度不夠,沒有足夠的經費、人力和物力的保障,相應的也沒有建立畢業實習制度,致使實習監管缺位,畢業實習的效果不佳。一是在畢業實習之前,學校對學生的動員工作不充分,學生對畢業實習的意義沒有足夠的認識;二是學校沒有建立相對固定的實習基地,學生實習以分散為主,造成了畢業實習難以監管;三是學校沒有進行相應的實習崗前培訓,如職業操守、禮貌禮儀、辦公自動化、人際交往等,所以很多學生到了實習單位難以適應環境;四是在實習過程中沒有配備足夠的實習指導老師進行指導、跟進、反饋,在實習結束后對實習的學生和實習指導老師也沒有嚴格有效的考評辦法,因此,實習基本上以“放養”為主,實習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2.企事業單位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不高,對實習生沒有建立完善的實習管理考評制度。
由于缺乏政府立法的約束、政策的優惠和經濟方面的補貼,多數企事業單位不愿接收大學生實習,擔心影響單位正常運轉,增加單位成本負擔,增大機密泄露的風險,以及由學生人身安全帶來的額外責任。此外,大部分企事業單位對實習的學生沒有建立實習管理考評制度。既沒有設立專業的部門或專人來管理實習的學生,也沒有對實習的學生進行實習上崗前相關工作制度、工作技能等的培訓,實習過程中沒有指定專業人員進行指導,實習結束后也沒有相應的考評。這些導致學生的實習出現種種怪異現象,要么學生成為實習單位的廉價勞動力,要么實習單位給學生指派的工作僅限于雜事,如打掃衛生、復印文件、跑跑腿等,學生根本學不到東西,要么實習單位干脆直接給學生實習鑒定表上蓋章,將學生打發走。
3.政府部門對大學生畢業實習沒有獨立的立法保障
沒有明確政府、企事業單位、學校在組織大學生實習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也沒有切實有效的政策的推動,更沒有專門的機構對企事業單位、高校在實習方面各自職責的監督管理。由于我國的政府部門對大學生實習重視度不高,因此,當前的大學生實習工作主體承擔者是學校。作為最基層的教學單位,既沒有立法的權力,也沒有制定政策的權力,因此實習工作難以推展開來。只能是依靠學校上門聯系,求爺爺告奶奶,才能安排學生去實習。而學校因為資金有限,對實習的學生在指導、管理、考核上無法面面俱到,導致學生實習效果大打折扣。
二、有效控制和提升大學生實習效果的對策
1.政府以立法和制定政策法規等形式為大學生實習提供制度支撐。
首先,為了推動大學生實習,政府要有立法保障。要明確政府、企事業單位、高校在組織大學生實習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規定大學生實習的原則和辦法,保障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其次,出臺政策保障大學生實習的順利實施。如成立專門的管理大學生實習的機構,統一負責對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高校在大學生實習方面的分工合作并對各自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再次,采取有力的經濟補償措施或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和鼓勵企事業單位主動接收大學生實習,從而改變當前學校追著實習單位轉的窘迫現狀。例如,政府可以將人事部用于技能培訓的專項資金切出一部分專門用于對愿意接收大學生實習的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而對不接收大學生實習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并通過媒體曝光,促使企事業單位主動接收大學生實習。
2.實習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大學生實習管理考核制度。
為有效控制和提升畢業生實習效果,應該轉變當前模式,學校不再是大學生實習的主體承擔者,而是改由企事業單位來完全主導大學生的實習,形成以企事業單位培訓為主體,高校教學為輔助的大學生實習模式。這種模式有助于企業完整的完成對實學生的培訓、指導、考核等實習管理工作,從而確保學生的實習取得實效。企事業單位根據業務和規模提供層次不等的實習崗位,每年定期通過本單位的網站、合作院校網站、人力資源網站或媒體招收實習生的消息。學校也可據此靈活安排大學生的實習時間。在實習期間,學生以實習單位員工的身份接受單位的培訓,實習單位為學生支付一定的工資,并具體負責學生的日常指導和管理以及實習結束后的考核與評定工作,組織學生的實訓工作鑒定以及畢業論文的撰寫與答辯等事宜。學校在此過程中主要是定期跟蹤,檢驗學生實習的效果,與學生進行交流,發現問題,及時與實習單位溝通,向學校反饋以便調整理論與實踐教學的設置。
3.學校要完善大學生實習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