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49:0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法理學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胺ɡ韺W”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1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1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薄?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薄?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薄?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2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倍ɡ韺W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2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當時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2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W確實是一門科學?!薄?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薄?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3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梢哉f,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近四十年來,在歐美學界逐漸興起一門新的學科,即法律理論或者法理論。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名稱由來已久,但將它用于表示法學的一個特別學科應不超過四十年?!薄?4〕依照波蘭法學家Opalek的說法,法律理論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學實證主義的影響下,起源于俄國。這種法律理論強調的是經驗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學。〔35〕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學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般法的學說”就跟今天所說的“法律理論”雖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胺衫碚摗弊鳛橐婚T特定的學科則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德國學界圍繞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分合之辨析。從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經談到“法哲學更關注內容,而法律理論對形式尤為看重?!钡瞧渫瑫r也認為,“由于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6〕在過去的四十年間,法哲學中的一些特殊主題被分離出來,而被放到“法律理論”中來討論:如法律規范理論、法律論證理論、法律判決理論,此外還有法律方法論、法律語義學、法律詮釋學、法律詞序學、法律修辭學、純粹法學、法律的科學理論、系統理論、分析法學理論、法律語言理論和立法理論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凱爾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創辦的學術期刊《法律理論》,就帶有如下的副標題:“一份法邏輯、法方法論、法模控學及法社會學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法哲學中被視為重點的自然法論、正義理論等則在“法律理論”中不再被明顯地提及。不過,上述“法律理論”問題依然屬于法哲學,因為至今尚未有一個可將它們區別開來的標準。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顏厥安曾嘗試厘清法哲學與法律理論的關系:“(1)法理論的兩大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及實證社會科學,因此其理論進路上就有別于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之法哲學;(2)法理論主要集中心力于有關于‘實證法’的理論,在此點上有別于‘哲思’方法探討自然法,理性法及正義問題的法哲學;(3)在上述方法與對象兩面向的條件下,法理論卻不一定接受‘法實證主義’的立場?!薄?7〕而德國學者魏德士在其編寫的法學教材中認為,法理學要認知與表達法本身及其在各個法律系統中的實際作用過程;法哲學強調的是對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應當如何”。〔38〕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學家們曾對法律理論的學科性質及其與法哲學的區分進行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看法?!啊ㄕ軐W’可能與‘法律理論’相反,然而‘法律理論’也可能被認為是‘法哲學’的一部分,‘法理學’可能是‘法哲學’的同義詞,或者‘法哲學’可能構成‘法理學’的一部分?!薄?9〕總之,法律理論和法哲學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法律理論只是出于自立門戶的緣故,才與法哲學有別。
“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觀點來看待“醉駕入刑”
經濟法學家認為,犯罪是一種規避市場的行為,有損于經濟的效率。因此刑法的作用就是要遏止這種規避行為,以使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并使財富最大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刑罰的強度要保持在適當的水平上?;诖?,“醉駕入刑”可以改變了醉駕者的對醉駕行為的成本、效益觀念,實現法的效率?!白眈{入刑”前,“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確實,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醉駕入刑”前的立法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原有的《刑法》相關條文規定,只有發生了交通事故,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而按照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像醉酒駕駛這樣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最多只能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下罰款。任何一個犯罪人都是一個“理性”的計算者,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他會將犯罪的預期成本與預期犯罪收益進行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從事具有風險的犯罪行為。而對醉駕者本人而言,犯罪的收益在兩個方面,一個是飲酒后所獲得的幸福感,另一個是飲酒后直接開車避免代駕所省下的時間、精力。在“醉駕入刑”之后,任何一個醉駕者通過對比醉駕成本和收益,他必然會得出一個結論:醉駕的收益遠遠低于他應該付出的成本,因此不能醉駕。經濟法學家認為,刑事的懲罰決定于犯罪損害與查獲幾率?,F實中我國交通治理對醉駕者的處理,“違法的機會成本過低”也是必須考慮的一個現實問題。酒后駕駛者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以前飲酒駕駛從來沒有出過事,也沒有被抓過,而且也經??吹狡渌司坪篑{駛。有了僥幸思想在作怪,駕駛者往往把酒后開車不當回事。我國交通運輸擁塞,警力嚴重不足,面對這么沉重的壓力和負擔,我國的公安機關往往不堪重負,真正的公正理的執法行為也就無法確切到位,不能做到有效率的查處醉酒駕車。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彼浴白眈{入刑”并不在于給醉駕的司機多么大的刑罰,而在于使每一個醉駕的司機都能夠被處罰。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駕車,維護法律的公平。在現實情況下,在醉駕查獲率不高同時,醉駕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有必要“醉駕入刑”,將醉駕的懲罰提高到一個相應的高度,才能震懾住存在心存僥幸的醉駕司機。
從社會與法的互動來看待“醉駕入刑”
拉丁法諺有一條格言“法律必有漏洞”,已制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對過去生活經驗的總結,由于原有的法律不能長期適應社會的不斷發展,致使過去所立法規范逐漸與現時社會關系相脫鉤。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機動車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駕車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危害,這是以前立法者所未能預料到的。這種情況下,“醉駕入刑”適應社會需求成為填補原先法律漏洞的必然結果。在這個信息網絡爆炸的時代,醉駕個別案例如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北京長安街醉駕案的慘痛后果能通過各種媒體迅速為廣大民眾知曉,人們對醉駕的危害認知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意最終認可立法嚴厲打擊醉駕必要性,這直接推動了“醉駕入刑”。中國的傳統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在這種社會氛圍中很多醉駕者在酒桌上喝酒情非得已,經常為表現“心誠”而“喝好”、“喝倒”,這種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駕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會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我們從“醉駕入刑”實施效果來看,“醉駕入刑”實施7個月來,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20115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3318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3.7%。盡管已經取得突出的成效,但是我們更應該清醒地看到在“醉駕入刑”已為廣大人民所知曉的情況下,社會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醉駕行為,醉駕者明知道會觸犯刑律而仍然在所不惜,從這點可以看出傳統酒文化對人們思想的影響根深蒂固。如何抵制這種丑陋的醉酒文化,筆者認為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鑒:日本對醉酒駕駛的“連坐”式處罰。對車輛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以及同乘者一并問罪。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向飲酒后有可能違反規定駕車的人提供車輛、酒類或勸其飲酒;任何人若知曉開車人已經飲酒,不得要求其開車送自己,也不得搭乘他所駕駛的車輛。法律要起到改變生活的落后、滯后的文化及習慣作用,就必須恰當地引導人們逐漸改變思想觀念,循序漸進。任何具體犯罪的出現都是由犯罪人個人因素和外界社會因素共同產生的,社會因素才是犯罪的決定因素。治理醉駕,僅僅入刑是不夠的,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庇行У刂卫碜砭岂{車需要配套的措施,好的社會政策有助于從根源上預防犯罪。通過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駕車犯罪,只是治標之策,而通過良好的社會政策從根源上鏟除醉酒駕車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減少醉酒駕車犯罪發生的治本之策。在這里我們可以參考西方一些有意義的治理手段:德國、瑞典等國在孩子小學階段就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在波蘭、澳大利亞醉駕者被刊登上當地的報紙公示于眾;在美國,酒后開車者被強制在自己的汽車上安裝酒精敏感器,只要傳感系統監測到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一定值后,其執行子系統就會自動鎖死發動機,使之不能啟動。簡之,我們不能迷信僅憑“醉駕入刑”就能夠徹底解決醉駕問題,醉駕問題最終解決取決于社會綜合治理力度。
消防技術規范效力的實現方式
消防技術規范因有關消防法律規范條文的引用而成為該規范條文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從而具有法律效力。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消防法》對建設工程等項目管理應該遵守和如何遵守消防技術規范做了詳細的規定,通過有關條款賦予消防技術規范以法律效力?!断婪ā返诰艞l、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等都對如何遵守消防技術標準提出要求。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三條和第六條、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等也都分別作了類似的規定。以上這些消防法律規范條文對消防技術規范的引用,使涉及的消防技術規范在消防工作中得以貫徹執行,從而實現其法律效力。
消防技術規范的溯及力
1消防技術規范應可溯及既往
雖然賦予消防技術規范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不溯及既往,同時從消防技術規范的制定來看,本身也都沒有規定溯及力的條款,尤其是消防設計、驗收類技術規范,因此從邏輯上講消防技術規范一般不應具有溯及力。但是消防技術規范是人們從事消防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和總結,新的消防技術規范是人們對火災防控認識水平深化和提高的產物,如果適用消防技術規范一概實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則有可能導致一部分火災隱患無法責令消除或者火災防控新技術在老舊場所得不到使用這些情況出現,因為舊的消防技術規范囿于人們認識水平和消防科學研究深入程度的限制,可能會存在錯誤的或者不完全科學的條款,執行這些條款就有可能形成火災隱患,或者造成影響消防安全的因素產生。從這個角度來看,消防技術規范不但不應實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反,應一般地可以賦予其特定的溯及力(這就要求消防技術規范或標準本身及其制定過程要最大限度地達到科學化的要求),特別是在涉及公眾權利、公共利益或者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另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就更有必要,因為經營決策者在追求最大利益的過程中,受消防專業知識缺乏的限制,往往并不能自覺覺察火災隱患形成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他們整改火災隱患往往缺少原動力。
經濟法學在中國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注: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 《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謝次昌:《經濟法學的十年及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中國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作為法學領域里的一個新興學科,它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變化和發展,亦相應地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其發展歷程中是充滿了波折和艱辛的,就如同整個經濟改革歷盡曲折一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以及學習經濟法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真可謂“為學者日益”,從而使整個經濟法學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這是學界有目共睹的。盡管如此,回顧和總結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仍不難看到,在經濟法研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和不能回避的問題,這是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問題,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這些問題關系到經濟法學在未來能否得到持續的、良性的發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與學界探討。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梢?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應注意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尤其應注意吸收和借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的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經濟學領域曾長期探討關于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等問題,這些問題尤其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究竟應調整何種經濟關系(如俗稱的縱向經濟關系或橫向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之間是如何此消彼長的,等等??梢?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體系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1.1對象選擇寧夏醫科大學護理學院2011級3個護理班118名學生作為研究對象,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課后采用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進行測量。共發放問卷118份,收回有效問卷116份,有效率為98.3%。
1.2方法
1.2.1教學方法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授課方法主要有理論講授、電教、案例分析、自學、分組推論5種,每次授課采用1種~5種方法組合。
1.2.2評價工具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由吳艷和戴曉陽教授于2007年編制。該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問卷為基礎,可對青少年的學習倦怠情況進行評估。該量表是自評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學業疏離和低成就感3個緯度,共16條目。采用5點評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計5分,“有點符合”計4分,“不太確定”計3分,“不太符合”計2分,“很不符合”計1分,分數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學習倦怠越高。此調查問卷的信度為0.732~0.858。
1.2.3施測課程結束后將上述量表一次發給被試者,以班級為單位集體施測,統一主試和指導語,當場發放和收回問卷。為避免被試由于顧慮影響答卷的客觀性、真實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統計學方法調查完成,主試回收問卷,剔除無效答卷后對測試的資料用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使用教學方法數量(1種~5種)與青少年學習倦怠總分相關性研究結果教學方法組合數量與青少年學習倦怠之間的相關系數為r=-0.789,P=0.001,顯示二者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
3討論
3.1《護理倫理學》教學過程中學生容易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學生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與學生對倫理學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倫理學就是給他們講道理,沒有現實意義,同時很多學生認為該門課與將來的執業關系不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重視。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必須使學生懂得《護理倫理學》課程的重要性,學習該門課的現實意義。在教師授課過程中對該門課程的重要性、學習的意義結合現實案例,組織學生討論,改變學生的學習態度,對該門課的學習非常重要。
3.2在教學過程中教學方法豐富程度與學生學習倦怠關系的分析研究結果明示,在每一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教學方法采用的豐富程度與學生的倦怠成反比,教學過程中采用教學方式越豐富,學生學習的興趣越濃,學生越不易在學習過程中產生倦怠。本研究與崔文香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出現該結果,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采用豐富的教學方法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活躍課堂的氣氛有關。要求在今后的教學環節過程中應該豐富教學方法,每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應該至少有3種以上的教學方法進行組合,對緩解學生學習過程中的倦怠有很大作用。
關鍵詞:高校;法學理論;對策
隨著法律的漸進推進和中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高校的法學教育步伐加快,法學部學生的數量持續增加,里脊肉的數量也在增加。法律教育滿足了社會對高質量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才能也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存在理論依據和薄弱的實際能力。社會上,一般反映出法科大學院的法科修行能力不足,無法從理論層面分析特定情況,能夠機械復制,沒有應對緊急情況和復雜情況的能力的社會。本文分析和討論高校法學部法學理論課上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法學專業理論教學現狀分析
關于高校的法學部的內容,朗讀、記憶的概念內容很多,一部分學生缺乏理解能力,法律的概念比較抽象,在學習和理解的過程中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這些學生很難學。近年來,高校都在教授改革和革新的想法。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理論性的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正在提高[1]。在信息化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加快,媒體也發生了變化,教師的教學模式也發生了變化。多媒體教學模式與黑板的寫作相結合,大大提高課堂教學的興趣,減少理論教學的難度,具體化抽象的理論知識,讓學生快速理解,學習法律理論。
在現代社會的背景下,人們越來越關注法律理論的教育。但是,在新的教學計劃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具體的教育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教師和學生必須協助解決理論知識教育的問題[2]。新的要素是高校的法學理論結合現代教育的模式。傳統的理論教育對教育法律知識的重要性沒有實施,忽視了對大學學生進行質量教育的全面提高。據調查,有些大學的老師并不是太老,而是幾乎接觸新事物。他們不能長時間接受現代教育方法。傳統的教育模式還被具體的教育采用。同時,大多數教師缺乏實際經驗,或不了解特定的法律工作流程。這樣,在實際的授課中,實踐能力的培養被忽視,教學內容被忽視,在實踐法的理論上,不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質量。
二、高校法學專業理論教學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理論研究不足
高校的法學者大部分都認識到了法律理論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一些法學理論教師沒有從政治學[3]、經濟學等專業改變他們的經歷或接受法律理論體系性的教導。同時,少數法學專業者不重視學生基本法的耕作。他們不單單擴大教室的內容,而是重復課堂教科書的內容。在教室里,學生不需要主動去理解專業知識。在這種模式下,可以想象教育效果會直接影響學生的訓練質量。
法律理論教學觀念存在著一些偏差,如課堂教學中忽視培養學生的理論思維和法律分析能力,忽視培養學生的綜合法律素養,只注重教材中的概念和理論;在專業理論課的調查中,只注重學生的死記硬背程度,忽視了對學生法律素養和實踐能力的考察。這些情況的存在,使一些學生對法學理論課逐漸厭倦,從而使法學理論課失去了吸引力。此外,部分高校編寫的理論教材水平和質量較低,教材語言表達混亂,章節知識不同程度難以掌握,不利于學生的學習。
(二)實踐理論相互脫節
法學理論課教學內容落后,與實踐脫節,不利于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在教學內容上缺乏法學理論的最新學術成果和教學成果。教師無法準確界定法學理論課程的重點和難點,甚至在同一所學校也存在爭論,不能將其分為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和難點要切合實際,綜合考慮教學內容、教學對象和特點。同時,教學內容存在嚴重的重復性和單一性。教學過程中的重復,使學生感到疲倦,無法在有限的時間內學習更多的知識。
在教學內容上,我們相信權威,只注重一個人的言論,忽視其他言論,不能及時跟蹤法制建設,豐富實踐能力,不能從實踐中提煉出法治問題,不能引導學生獨立思考,不能達到引導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目的[4],只能傳授枯燥的理論知識,不能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導致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嚴重脫節。
三、高校法學專業理論教學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做好教學理論研究,奠定質量提升基礎
在課堂教學方面,要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共性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加強對法學理論教學質量和效果的評價和評價。在教材建設中,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教材質量評價體系[5],定期對法學教材進行評價。在評價過程中,要注重質量,大力淘汰低水平、不合格的法學理論教材,使其逐步消失在高校法學理論課堂上。同時,要大力宣傳和推廣使用教育部組織的法學理論教材,特別是一些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的教材。
(二)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實現理論實踐融合
政治理論課程相應能夠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就必須要保證自身的理論有著極強的吸引力、說服力。此外,即便是再優秀的教學內容,如果說沒有極為優秀的教師來采取正確的方式加以引導,那么也同樣有可能會導致教學課程變得乏味,并且演變成教條主義。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自身的學習積極性以及主動性也就無法有效的激發出來,那么最終政治理論課程所產生的功能作用也就少之又少。所以,針對以往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模式作為創新的切入點,來對于學員自身的主體地位加以提升,同時教學界以及理論界都應當要互相進行探索、實踐,并且對于多方面的教學措施加以運用。在經過了大量的教學內容總結之后,主要有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措施:
1.案例政治理論教學的方法
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是指運用案例來培養和訓練學員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而言,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最大的特點是“經驗與能力培養”和“以學員為主”。在整個政治理論教學過程中,注重學員自己尋找現實資料,閱讀政治時事案例,進行分析和小組討論,最后完成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的作用非常突出:第一,開拓學員視野,增長學員政治理論知識。第二,通過交流和實踐經驗,起到集思廣益的作用。第三,達到更好的理論聯系實踐的政治理論教學原則。第四,培養學員自主學習和分析政治理論的能力。
2.“有意義接受學習”的方法
有理論將學習依據效果的不同,來劃分成為了機械學習以及有意義學習這兩種不同的形式。而所謂的有意義學習理論,實際上就是形容:“符號本身所表示的某些觀念,能夠通過非任意的方式來和學員實質上已經知道的某些內容進行聯系。而非任意主要就是形容這部分觀念與學習者之間原有的知識結構已經有了固定的聯系?!币簿褪钦f,要達到有意義的學習目的,就必須要真正的學習到知識本身的意義,即通過學習的方式,來獲得能夠對某些事物加以反應的規律以及關聯性認識,最為核心的問題在于,務必要在目前學習的知識、概念中與以往原有的內容構建起實質性的內容。
3.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教師應當要對于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加以引導,良好的發展學員自身智慧,實際上就是一種完善的理論教學措施。同時注入式政治理論教學措施是與啟發式實政治教學措施完全相反的,必須要加以避免。而該教學方式的基本精神,實際上就是要對于學員自身的內在動機進行激發,最大限度的對于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加以調動,良好的促進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體系,有效的對于學員主動動腦、動手去對知識進行獲取的方式加以提倡。該教學方式實際上是以辯證唯物論的方法論來作為根本基礎的,也就是說,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式是對于教學上所進行的實際運用。
4.討論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討論實際上就是師生和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思維碰撞、互相探討,達到對于信息進行交換的目的,有效的擴大了信息以及思維體系的容量,最大限度的謀求一種能夠對于問題進行深化認識和解決的措施。討論課程本身實際上就是一種在現代政治理論教學理念,利用師生、學生與學生之間所進行的交流、討論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這方面的措施恰恰也是對于政治理論教學中最為根本性問題加以解決的有效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出學員自身所具備的主體性作用,充分強化學員思維深刻性、廣泛性,促使思想政治課程能夠煥發出全新的生命活力。
二、結語
關鍵詞: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內涵范疇
一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尚處于“史前階段”,行政法的研究幾乎為空白。1978年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研究卻成了法學領域最具有活力的,這得益于政府職能的轉換,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法律實踐。1983年,也就是我國行政法的創建階段,<<北京政法學院學報>>刊發了應松年教授、朱維究教授撰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一文,此后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幾乎再也沒有中斷過,倍受學者的關注。武漢大學周佑勇教授甚至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已經沖破傳統的規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維的發展階段。⑴
對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控權論、公共權力論、新控權論、控權加平衡論、控權加服務論、行政職責本位論⑵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深化對行政法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些觀點當中,承載了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價值的考量與本質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對這一問題的闡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節,目的顯然,為了彰顯“什么是行政法”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為行政法?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等價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題,凡是一種基礎理論,它對于學科的影響是全方位性的,這區別了我國早期行政法對行政法規范的分析。正是因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問題的重大性,使這一問題在行政學界有不少的爭議。盡管理論成果眾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種主流的觀點,也或者說沒有形成流派。一元價值論強調對一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只有一個,而一元價值論受到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追問,我們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鑒了國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現代主義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卻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所關心的是多元價值,這些多元的價值本質上必須是異質的。⑶我們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就必須對基礎理論承載的方法論功能進行反思。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探討,必須首先認識這一問題的內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問題的實質,我們才能在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二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內涵誠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礎理論對于行政法學科的影響應該是全方位的,這種全方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筆者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至少應該回答了以下問題: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學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第一個問題不能展開,或者表述含糊的話,就很難想象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學的價值,對實際的影響是:我們需要一門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或者說,我們所期望的行政法應該是怎樣的?正因為對行政法學這個本質的問題很難全面或進行本質的闡述,有的學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質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入手進行。⑷
2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決定了行政法學研究的領域以行政法母國法國為例,最初采納的是公共權力說,但是隨著行政的發展,一些行政行為很難依據這個標準納入法律視野,以布朗戈案件為轉折,狄驥建立了的公務說,隨著行政職能的擴展,傳統的公共權力和公務說已經不能說明整個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權力等多元標準說。對我們來說,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一個學科體系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每部分的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法律?例如,依據什么原理把行政訴訟法納入行政法學體系?⑸行政程序法應該納入哪一部分進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行政法學只能是一些雜亂材料的堆積,行政法學研究者也只能是眾多法律現象的“倉庫管理員”。同時,行政法學體系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能兼容將來行政行為更多的不確定性發展,將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及時納入行政法律的視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理論。
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該成為行政法原則的理論支撐當今行政法學界和務實界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了很大的共識,即行政法的原則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然而這兩個原則卻是建立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論支持,以合法性原則為例,對這一原則的理論支持僅是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淵源于法治原則并以后者為基礎,但法治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屬于行政法原則”⑹。以憲法原則推演出行政法原則并沒有錯,但是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著“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等理論的支撐,坦白說,我們根本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化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一詞被賦予了工具性價值,單以憲法第五條來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未免顯的有點勢單力薄。
4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符合行政理念的發展趨勢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是傳統上對立的兩極,但隨行政職能的擴張演變,筆者認為“公法私法化”已經初露倪端,仍以法國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較對方合同當事人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權,包括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合同解除權、對方違反合同的制裁權⑺,行政機關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權利的權力,表現了強行政權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國行政法的發展中,行政合同與往昔相比已經變的“面目全非”,“現在行政合同完全適用合同法(法國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占用公產合同和公共采購合同——筆者注),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權,行政機關違約必須承擔責任,過去實行過錯責任,現在國家更多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近20多年的法國行政法發展中,公共服務部門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不要求政府撥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眾與國家獨立存在⑻。還例如,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強制的單方性、高權性、命令性、支配性,這種傳統的觀念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權力性和不可處分性,而有學者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全面考慮,對參與型和互動型的行政理念的關注,對這種傳統的觀念進行了置疑,認為行政強并非絕對沒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觀點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和互動發展,奠定了法治運行的基礎,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須重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權力權威和良法之治,并實現依法治國與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回應契合⑽。有學者更指出,透過市民社會的建構逐漸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能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兩極擺動,推進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中的范疇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筆者認為主要包括1現代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是行政法學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現代的行政已經從管理的行政向服務的行政轉變,從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轉變,從強權行政向弱權行政甚至非權力行政轉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內在的動力推動著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有無規律可循?
2個人與群體在西方思想史上,我們不難發現“個人”與“群體”是許多思想家進行敘事的角度。,如共和主義阿倫特關于“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對立,個人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關于“個人主義”與社會的對立⑿。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入題都應從這個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傳統的行政法觀念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的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現象之一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因對憲法關于為公共利益而對征用的補償的修改再次成為學界關注的問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標準是什么?這個詞匯給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會成為權利或權力濫用的借口。用法律給“公共利益”進行規范的表述已經顯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們也需要全面對傳統行政法觀念中的公共利益于個人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不可消弭的張力?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認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他說:“道德主義者不斷地譴責人性中的惡,但這只能表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多么無知。人并不惡,他們只是由其利益所驅動。道德主義的譴責自然不可能改變人性中的這種動力。需要譴責的不是人性中的惡,而是立法者的無知,因為他們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與共同利益對立的位置上?!雹?/p>
在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問題上,應該沖破傳統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對抗的這種慣性思維。我們認為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當某項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任務因個人利益的阻礙而難以完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其他路徑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徑可以完成這項任務但成本過高或者除非公民個人對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才能完成任務的話,也應該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資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話,公眾中每個人分的的份額是否非??捎^?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種遠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個人對應該分配的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義不是非常重大,這種因為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的個人卻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的話,那么這種“特別犧牲”應該就是非正義的。同時,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價值的載體,是多元價值的聚合體,如果為了某一兩種價值的實現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那么這種“公共利益”也是非正義的。
4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力應該是行政權力行使的界限,對這一點,國內和國外的行政法學都給于了應有的尊重,也是當代行政法學的軸心所在。筆者以前比較贊成以行政權為核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但是應該注重“效率”與“公平”,功利主義代表邊沁把功利原理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蜃畲蟾吩怼?,這也應該是當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時要注意被羅爾斯所批判的功利主義對“效率”和“公平”的埋沒:只癡迷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而漠視弱勢者的自由權遭受的惡待⒃。相對于強大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利當屬弱者。特別是我國在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的物質利益快速增長的時期,我們應當特別尊重非物質方面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把被行政權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納入救濟范圍。
5與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憲法、小憲法、動態憲法之稱,行政法是憲法最重要的實施法,觀念、制度、價值以及制度的設置對行政的發展的作用自然也應該納入行政法學的視野,也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同樣不可回避的問題。
6本土法律資源與國外法律資源不可否認,對國外行政法的比較研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建設的實際,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行政法的發展現狀、以及我過當前的建設實際相結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為我過當前的法治建設把脈,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路線。
參考目錄: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反思與整和定位>>,載<<法律科學>>,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