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3:4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稅收征管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1概念及特點
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門申報,即納稅人自行到大廳進行申報。申報方式更加靈活,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務。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基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基于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稅收征管法》亦只是籠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稅務稽查處于征納矛盾的焦點,隨著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其內涵亦日漸豐富。稽查人員在檢查納稅人的同時,也在對征稅人執行稅法公正與否,公務活動規范與否作出評估。不僅如此,在騙稅與反騙稅、發貨票的制假與打假實踐中,打擊對象既不是納稅人,也不是征稅人,而是涉稅的犯罪分子。為此,有必要給“稅務稽查”重新正名。
本人認為,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的稅收法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征稅人執法行為和結果依法進行考核、評估、依法查處涉稅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的過程或程序。可以暫且稱之為“大稽查”,與原有舊稽查體制以示區別。
稽查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是制止偷稅、漏稅,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體”中的執法主體,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稅務稽查組織在外防偷漏、內防不廉、促進征管等發揮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乃至在國有宏觀經濟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稅務稽查的目的和意義是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觀念,最大限度地縮小納稅人應納稅款與實納稅款之間的差額,稅務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標準也只應在促進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程度來衡量。只有全面加強稅務稽查,形成長期、穩固、有效地查處打擊稅務違法犯罪機制才能真正為維護稅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長期以類,我國的稅務稽查一直處于落后、被動的狀態。這主要表現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機構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統一,運作程序不規范;
稽查經費嚴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觀念淡薄,稽查執法力度不夠;稅務稽查的法律保障體系有待完善;
所有這些都說明稽查工作現狀與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稱,因此,加強稅務稽查工作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在新征管格局下強化稅務稽查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學地確定稽查工作的目標和任務。
以往的稅務稽查只是一種反偷漏的手段,總是以查堵稅款的數額說明稽查工作的功過。這樣就使稽查成了組織收入過程中的一個“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務“缺口”,即通過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稅收計劃,又突出了稽查成績,這也許正是造成偷漏欠稅年年查、年年補的一個深層原因。
筆者認為,走出誤區,首先應是觀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應全面科學地確定稽查的目標和任務,勢必改變長期以來的“粗放型”征管,“突擊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標準只應是通過稽查是否達到了預防,打擊稅收違法,優化納稅環境,提高納稅人自覺意識,而不僅僅是查補偷漏稅額多少。通過科學、全面的稽查工作,將涉稅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個納稅人都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稅務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規范、有效的各項稽查制度
這是做好稅務稽查的重要保證,筆者認為全國應盡早制定一套統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推行稽查長負責制和等級制度
將稽查人員聘為稽查長、稽查員、助理稽查員三級。其中稽查長負責稽查事項的實施和處理,稽查員在其領導下負責具體稽查事務,助理稽查員協助稽查員工作。這樣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風氣,也便于在不搞職稱評定的情況下,對外開展業務。
2.嚴格約束機制,促進廉政建設
(1)建立執法守則和回避制度,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堅持公開辦案,從速處理;
(3)堅持稽查、處理、執行三分離制度,實施稽查須有兩人以上,如實稽查,
(4)做到集體定案,處罰到位。
3.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工作具體規程
科學嚴密的稽查工作規程主要應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檢查計劃,報告入庫、檔案管理等環節。筆者認為應將以下幾個原則納入整個稽查規程之中:一是科學嚴密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將納稅人應稅活動置于稽查嚴密監控下;二是依法辦事的原則;三是監督制約原則,四是協調統一原則,稽查組織內部之間,與其它部門之間應互相聯系,協調運轉。
4.完善執法監察制度
由稅政、征管、監察等部門組成執法檢查組,定期對稽查人員的文書制作,檢查行為、處理決定等進行監督考核,俁證稽查質量。
三、推行科學的稽查辦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統
信息時代的稅務稽查各項決策不僅需要豐富的經驗,而且同樣需要理性、準確預側。從這個意義上講,缺乏完善的信息情報系統導致稅務稽查始終無法走出盲目、被動的誤區。
由于新稅制推行了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騙的任務更加艱巨。“金稅工程”的推行,既是稅務稽查情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良好開端。筆者認為,除應盡早實現我國稅務稽查電腦聯網,這一系統還應包括:
(1)結合電腦管理,建立納稅人納稅情況資料庫,制定各個時期重點稽查對象,借以提高稽查針對性。
(2)建立年度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的評價篩選體系。
(3)在隨機抽查基礎上實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稅法執行和日常稅管情況,強化稅務審計。
與此同時,要加強同銀行、保險、海關、外貿等部門聯系,實行電腦聯網,建立深層次情報網絡,及時掌握涉稅動態;再則,廣泛接受群眾的舉報。總之,通過以上多種途徑,全方位、多層次獲取案件信息,為準確、及時、有效地開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標和重點。
2.講究科學的稽查技巧
富有經驗的稽查專家,主要看納稅人串報及有關稅收信息(銷售額、購進額等)是否正確,為提高稽查準確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選擇的稽查參數系列。如經營性質、購進、銷售額、年購銷率等(反映貨物增值稅度),凡納稅人串報表中購銷率低于同類經濟活動納稅人的就應列為稽查對象了。
四、加大處罰力度,完善稅務稽查處罰體系
在一些發達國家稅務稽查史上,時常可見官高職要者因偷稅而被重罰、判刑、他們的罰則是對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的剝奪,其嚴厲程度可見。
而在我國,以補代罰、以罰代刑,造成了違法涉稅分子屢查屢犯的被動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現行稅法處罰罰則不完善。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的現行稅務罰則作一些修正,現提出如下建議,以資參考。
1.加大處罰力度,對重復違章應課以重罰,以示與初犯區別;對偷、漏、騙稅數額巨大,嚴重影響稅收經濟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標準;
2.現行稅法對涉稅違法行為所定處罰彈性過大,有的含義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稅務稽查機關和人員執法權力和手段,應在立法上予以考慮解決;
3.參照國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釋法,并為公正執行和稅務司法提供依據;
4.要加強與司法、公安、銀行制度的協調與合作,保證稽查工作順利開展。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斷弱化,這樣傳統稅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繳制度就很難發揮作用。代扣代繳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機構的基礎之上,其作用發揮的前提是必須要存在中介機構。然而,因特網使交易雙方超越了國家和地域的限制,廠商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機構如商、批發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機構基礎之上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也將隨之弱化。
(二)電子商務使現行稅收征管變得困難
1、電子商務的無紙化操作使得稅務稽查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第一、電子貨幣不僅可以在瞬間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實現交易的無名化,這就使得資金的流向無法追蹤,稅務稽查也難以進行。第二、隨著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納稅人可以利用離岸金融機構通過電子貨幣避稅甚至偷稅,而這時稅務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稅務機關很難對有關交易進行監控,稅務稽查的力度就會極大降低。第三、現行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的方式進行,不能適應電子商務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相關信息資料的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相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
以往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來獲得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然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和結算。這樣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稅成本。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現行稅制判斷經營者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對其進行征稅。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的商品和勞務,而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根據傳統稅制的常設機構含義,是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行為進行征稅。
2、國際稅收管轄權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因特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而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另外,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所得來源地的判斷變得更加困難。同時,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使得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產生了新的問題,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這樣,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顯得形同虛設。
(四)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國際雙重征稅是一個在傳統稅制下就存在的問題,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新加坡,這樣做的結果可能將會使你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其次,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新加坡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最后,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為依據,有權向你征稅。這樣,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
(五)國際避稅問題
國際避稅問題一直以來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國際避稅變得更加容易,從而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使其更加復雜化。首先,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變得更加容易。跨國公司通過因特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港。其次,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而易舉地避稅。再次,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何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的角色出現。總的來說,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很容易更改交易價格或隱藏真實交易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以及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從而很難征收到應有的稅款,使稅款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和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加強對企業及其交易活動的監督
首先,稅務機關應強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將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及計算機密碼鑰匙等網上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定后再發給企業專用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號,并要求企業必須將該稅務登記號展示在其網址上且不得刪改,以便稅務機關核對企業的信息是否與其申報的信息一致。同時,稅務機關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企業的稅務登記,必須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業有關信息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其次,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絡從事產品銷售,提供服務等業務時,應進行單獨核算,并開具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在交易完成后,企業必須將其開具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發往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商務發票后才給予其進行款項結算。只有加強對企業的嚴格監管,才能堵住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2、加強稅務機關與銀行、海關等單位的聯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企業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轉帳和劃撥。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同銀行的聯系,委托銀行代其扣繳有關稅款。對于離線交易,由于其標的物仍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故企業之間或者居民之間進行款項交付時,銀行可以強行從其賬戶中按“銷售貨物”代扣增值稅。而對于在線交易,由于其產品或勞務的交付是在網上完成的,故在資金結算時,銀行可以按“服務業”代扣企業的營業稅或居民個人的消費稅。此外,對于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進出口貿易,可以將其視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款。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其流動性、隱藏性強,僅靠稅務機關自身是無法實現和保證稅額的及時上繳,故稅務機關必須加強與工商、金融、海關等各單位的合作,才能保證稅款的及時上繳,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實現稅負公平。
3、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軟、硬件建設
稅務部門必須加快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上網企業、銀行、海關等部門的鏈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有關電子郵件及接受電子稅務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同時,稅務部門應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緊密合作,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研究,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開發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查軟件,以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電子商務法制建設
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僅僅依靠國家稅務部門以及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必須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使電子商務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新生事物獲得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從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電子商務法》是必不可少的。電子商務法將從整體上把握電子商務的相關概念和原則,對電子商務的各方面做出基礎性規范,解釋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基本法律問題,并用來調整電子商務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比如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安全等。而目前我國還未正式頒布一部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案,在這方面顯然落后于不少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早于1995年就開始頒布一系列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并于1997年頒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電子商業示范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頒布《電子交易法》;韓國于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英國于2002年頒布《電子商務規則》。可見我國必須加快電子商務綜合立法的步伐,盡快在電子商務立法上與國際接軌,從而為解決跨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鋪平道路。
【關鍵詞】建筑業;稅收征管;工程項目
一、建筑行業的經營特點
一是建筑業涉及面廣,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建筑業就是生產建筑產品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活動的集合。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45-2002),建筑業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及其他建筑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由此可見,建筑業涉及面較廣。由于各個分行業間經營內容區別較大,進而導致生產特點差異較大,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業工期長,或跨年度,或時斷時續跨越數年;而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工期則較短,短則數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業數量龐大,從業人員多,以建筑業尤為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我國建筑行業擁有建筑業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建筑戶近70萬個,從業人員3,270萬人,營業收入32,426億元。建筑行業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業企業,全國近13萬家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達2,791萬人,擁有資產超過31,600億元,當年完成施工產值約31,000億元,實現利稅1,830億元。
三是建筑行業經營規模大小不一,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占44%,就業人數占84%,完成建筑業產值占83.8%。從上述數據可見,房屋和土木工程業企業規模相對較大。相應地,從事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完成產值少。此外,建筑業的經營地點就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地點,其經營內容決定了建筑業經營地點的流動性較強,這些都給日常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挑戰。
四是建筑行業經營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業競爭激烈,納稅人為規避風險,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承包經營等方式。一些資質低的建筑企業或無資質的工程隊,甚至通過向有資質的大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管理費后掛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和簽訂合同以經營、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業的納稅主體,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困難。
二、現行建筑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建筑行業涉及的營業稅及其與增值稅征稅界限不清。建筑行業涉及面廣,較多經營業務與服務業及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給基層稅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難。如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建筑業——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可實際情況中,消防設施、電梯、管道設施、通風設施、空調及智能化系統的維修保養是鑒定為營業稅——建筑業、營業稅—服務業還是增值稅就很難把握。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筆者認為:凡屬于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資產的維修保養應該按照營業稅——建筑業——修繕進行納稅鑒定。
二是建筑業營業稅應稅收入確認難度大。出于建筑行業生產周期長短不一等原因,國稅發[1994]159號文件已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四條規定,其結果就是無論采取何種結算辦法,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均為收到工程結算價款或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人。但在具體實施中,工程款的結算有多種方式,以上四種規定不能全部涵蓋,而大部分都屬于規定之外的結算類型,即雖劃分形象進度,但采用其他結算方式——不定期結算。這就給營業稅應稅收入的確認、進而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認帶來困難。
三是經營方式異變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難點。如掛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情況,稅務部門實行以票控稅只能監督其交納流轉稅,所得稅的上繳缺乏監督,不能保證及時入庫,年終匯算清繳時,大公司賬上不反映掛靠單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該項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四是稅收政策制定層次低,擴大了稅負不公平。一般情況下,總局制定框架性稅收政策法規,省局進一步細化,各地再根據總局和省局的制定具體的執行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生產經營地點流動性強,這就給政策執行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如,根據國稅函[1997]524號文件規定:對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而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原則上在工程作業所在地辦理個人所得稅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紛紛出臺相應管理辦法,部分省市允許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省市對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無法抵扣,重復征稅現象隨即產生。可見,這種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統一直接造成納稅戶之間的稅負不公,影響了部分納稅戶的納稅積極性。
三、完善建筑業稅收征管的舉措
一是建議以工程項目為主線,實現營業稅信息征管。由于建筑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屬人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某個具體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本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轉第43頁)(上接第30頁)工程項目、外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以及本地企業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因此,完整的營業稅管轄范圍應包括上述三塊。對于本地項目,具體建筑項目又存在下述對應關系:
一個建筑項目一個建設單位
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一個及以上總包單位
零個以上分包工程零個以上分包單位
工程項目作為建筑行業的基本衡量單位,以其為主線,按照本地工程項目和外地工程項目,本地再按照一個建筑項目對應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對應零個以上分包工程的關系,實現建筑業營業稅信息征管,將大大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議以建設單位為源頭,優化代扣代繳制度。從上圖也可看出,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具有惟一對應性,其數量少于總包。同時,建設單位既是工程項目的起始源頭,也是工程資金的源頭。因此,若改為以建設單位為主體推行代扣代繳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稅務機關需要面對的納稅人數量,降低稅務征管難度,強化稅收監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強化源頭管理力度,減少稅款流失。
三是建議以項目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通過項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業承接異地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稅務機關在實現對管戶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時,就順利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管理。
四是建議提高稅收政策制定層次。提升稅收政策制定層次,可以較好地解決建筑行業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所帶來的稅收政策執行難度大、重復征稅等問題。由總局統一制定,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弱化該問題;由某一區域統一制定,可以在該區域弱化該問題;由省局統一制定,則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弱化該問題。
【參考文獻】
[1]陸偉,程瑞林.實行戶籍式管理對強化建筑業稅收管理有積極作用[J].經濟研究參考,2003.
稅源監控嚴密有效。在美國,除小額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否則就是違法。在美國銀行開戶,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社會安全號是美國居民的身份證,稅務部門也把它作為納稅代碼。有了社會安全號,交易合同才會有效,納稅人才能進行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并享受社會保險。因此,社會安全號在美國政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得到廣泛的應用。由于代碼的共同性,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他部門交換信息。所有納稅人的報稅單都能通過一個自動數據處理系統來確認其準確性。稅務部門與銀行合作,可通過大型計算機集中處理系統,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各項應稅收入情況,從而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監督。稅收法律規定對超過1萬元以上的款項收入,銀行要向稅務部門報告。稅務部門一旦懷疑納稅人有偷逃稅嫌疑,就要求納稅人說明收入來源。如果納稅人受到納稅處罰,其就將被稅務部門記錄在案。人們可以借助資信公司調查個人信用情況。社會安全號起著一個無與倫比的認證、授權與監控作用。
征管手段現代化。在美國,大量先進的科技手段被廣泛應用于稅收征管中,特別以計算機的普遍使用為顯著標志。稅務部門從20世紀60年代起大規模使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已全面實現計算機管理。美國聯邦國內收入局在全國各地建立了10個稅務管理計算中心,形成了全國計算機網絡。每個美國居民年滿18周歲時,必須在社會福利保險局的計算機系統中建立個人社會保險卡和社會安全號碼,以便記錄其社會經濟情況。計算機的應用使稅收征管發生了質的飛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納稅核算、稅款征收、催繳欠稅等全由計算機處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美國報稅的申報方式主要是郵寄申報和電子申報。在美國國內收入局總部的領導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長專職主管信息化建設工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美國國內收入局設有兩個專門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工作部門,一個負責業務需求,另一個負責技術開發管理。根據統計,信息技術人員占全體人數的比例由1998年的6.7%上升到2002年的7.75%.在經費支出方面,2002年美國國內收入局全部經費支出90.6億美元,其中信息技術支出占15.8億美元,信息化建設經費占比高達17.4%.從1998年~2004年,信息技術經費占總經費比例一直在17%~18%.美國的計算機征管網絡已貫穿于從納稅申報到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稅收違法處罰等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網絡還與光電技術、自動化技術結合起來,如使用光電掃描儀加快稅收征管信息的錄入速度等。大量先進科技手段的普遍應用,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提高了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節約了大量的稅收成本和社會成本,使稅務部門對稅源監控的能力大大增強,并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機構設置科學化。美國國內收入局按經濟區域在全國設立7個大區,下設63個稅務分局,共轄600多個基層分局,并在全國設立10個征稅服務中心和1個總部稅務信息處理中心。機構的合理設置提高了美國稅收征管的效率。
部門之間協作較好。通過法律化方式,并在廣泛運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礎上,美國形成了較好的部門協作體系。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公司、各企業的計算機聯網。銀行、財產保險等部門必須定期將本身及發生經濟聯系的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傳達給聯邦、州、地方稅務部門。每個企業必須定期將本企業經濟活動情況及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情況報送給三級政府稅務部門。任何支付報酬的單位和部門均照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就會受到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因此,美國稅務當局能夠較好地監控稅源。納稅人偷稅較為困難,偷稅被查出的概率很高,逃稅成本很高。
居民納稅自覺意識高。歷史上,美國公民一直是政府稅收的積極支持者,申報納稅人數超過90%以上。美國是全世界各國申報納稅比例最高的國家。為了方便納稅人自覺納稅,美國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稅制設計上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即稅種盡可能少,稅種、稅目、稅率盡可能簡單,稅種設置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等。二是在稅收征管中努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美國各級政府稅務部門中均設有納稅人服務中心,如紐約州財稅廳納稅人服務中心有近200名雇員。其中,有60人直接負責向個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40人則向公司提供納稅服務。
法律制度剛性強。美國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得很到位,對偷稅者的處罰也相當嚴厲。第一,稅務部門有凍結、查封違法者銀行存款、財產的權力,所有補稅均苛以利息并處以罰款;第二,對有意偷逃稅者除按其行為定罪外,還處以10萬美元以下(企業是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外加法庭開支。美國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法治觀念深入人心。依法納稅是美國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美國的稅收法律條款非常細致,對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征管程序、申報、征收、代扣代繳、稅務、違法處理、復議、仲裁、免稅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稅方(稅務部門)、納稅人和中介機構法律地位平等,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是對等的,任何一方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嚴厲的制裁。稅法的規定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同時,美國還非常看重執法人員的道德標準和正直品德。這確保了執法人員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能夠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
稅收征管社會化。美國稅法種類和條文繁多,一般納稅人很難弄明白,所以大部分納稅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納稅事宜。美國社會中介機構有著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照法律辦理業務,恪守為客戶保密原則,且收費合理。
因此,美國的稅務比較普遍。
納稅服務優良。美國官方和民間十分發達的納稅服務系統,也給稅收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美國官方除了有稅收征收部門外,還設有獨立于稅收征收部門的專為納稅人提供幫助的服務機構———納稅人權益維護辦公室,其在每個州和報稅中心都設有辦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和解決納稅人在納稅中的有關問題,以保證納稅人通過正當渠道迅速解決與稅收有關的問題。美國國內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種教育和服務,幫助納稅人理解和完成他們的稅收責任。美國政府的許多網站都有提供納稅幫助的服務內容。民間的商務報稅公司更是隨處可見。
在總結了美國國內收入局的上述有效資源后,我們可以發現,稅務部門的優勢資源必須能夠產生出納稅人需要并愿意為其支付的服務。
除上述優勢資源以外,美國國內收入局最值得人們關注的優勢資源是執法服務型稅收征納模式。這也是與我國稅收征管部門最重要的差異。稅收征納過程既是稅務部門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的過程,同時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的組織形式和分工方式,從征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征管模式,從納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模式。現階段根據稅收收入賴以實現的主要手段不同,可以將稅收征納模式分為收入管理型和執法服務型兩種基本類型。
1.收入管理型。在收入管理型模式下,稅務部門以征收稅款為目標,以強制管理作為稅收實現的主要手段,征納雙方在征納活動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該模式強調稅收征納關系對立性,增強納稅人非遵從行為的風險與成本意識。該模式強調行政手段對履行稅收職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達指令性稅收計劃,納稅人處于被監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體現稅收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適用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稅收征納雙方對立性強,納稅意識薄弱,稅收法治建設落后的社會經濟環境。它是自稅收產生以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