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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結業論文8篇

時間:2023-02-08 04: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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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結業論文

篇1

關鍵詞:京滬高鐵、滄州旅游產業、

京滬高鐵的開通,使滄州與北京、上海這些高鐵沿線城市的距離大大縮短,如何依托京滬高鐵使滄州的經濟,尤其是使滄州旅游產業更上一個臺階,成為滄州經濟的新增長點,已經成為全體滄州人共同關注的問題。

國內外研究現狀

鐵路在沿線經濟發展、文化旅游方面是否起到推動作用,國內外有著很多這方面的研究。

在國外,著名美國學者福格爾就19世紀鐵路是否對美國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進行了研究,雖然其設計模型存在諸多問題,并指出作用不顯著,但其數據能夠說明鐵路對經濟的發展有推動作用。根據其計算,1890年美國鐵路運輸農產品產生的社會節約量為2.14x108美元,相當于該年度國民生產總值的1.8%。這就說明如果不用鐵路而改為水運,則運輸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因而反證了鐵路對經濟的推動。

在國內,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歐國立在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他認為鐵路在促進城市化進程、滿足旅客交通需求方面貢獻巨大,尤其是自從實行“黃金周”、“小長假”以來,更是讓許多人依靠鐵路來滿足旅游出行需求,即促進了旅游發展,也帶動了當地經濟。

高鐵對滄州旅游文化的推動作用

(一)高鐵的建成改變了滄州人的出游方式和模式

由于高鐵的時速達到300公里/小時,從滄州到北京也只需1小時左右,大大縮短了旅途的時間。高鐵沿線的區域旅游進入了同城時代。這使得京津滄周圍的一日游成為可能;并且價錢合適,時間自由,這是京滬高鐵在建成前難以想象的。

(二)京滬高鐵為滄州走出去,提供更加便利的平臺

京滬高鐵建成后,除了縮短滄州與高鐵沿線城市之間的旅行時間,更使滄州借高鐵向外界展現自己的旅游資源,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臺。

由于滄州位于京津南大門,地理位置和文化習俗較近,所以京津兩地旅游資源在得到有效開發后,使得滄州的旅游資源的優勢被上述兩地的光輝掩蓋下去,造成京津等消費能力強的城市游客對滄州了解很不充分。但隨著滄州加入到由7城市組成的京滬高鐵旅游聯盟之中,通過積極參與推介活動,從而有助于帶動滄州旅游產業的提升。在引入外界游客進入滄州的同時,也可以讓滄州的資源通過這一優質的平臺推廣出去,這同樣是在高鐵建成前難以辦到的。

(三)京滬高鐵為滄州旅游市場提供了大量優質的客戶資源

京滬高鐵沿線的很多城市除了是經濟發展水平高、旅游產業發達之外,其當地居民也具有收入較高、消費能力強、節假日出行常態化等特點。高鐵的建成,再加上城市聯盟之間的合作,滄州也將成為上述地區居民假期出行的目的地之一,只要滄州本地旅游產業根據上述地區的游客需求,設計出獨特項目組合,相信滄州的旅游業會得到巨大的發展,也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收入。

三、函待解決的問題及分析

(一)旅游資源開發程度較低,缺乏競爭優勢

滄州是一座歷史悠久、充滿文化魅力和自然資源豐富的城市。早在北魏熙平2年(公元517年)就已設置州治。在文化資源方面,像漢博士毛萇,他雖然不是《詩經》的作者,但正是通過他在滄州開始設館講授《詩經》,使得這部被稱為世界文學史上堪稱瑰寶的經典名作,得到了更好地傳播;此外,還有著名的歷史遺跡有:已經申請世界文化遺產的京杭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單位――清真北大寺、著名的滄州鐵獅子;自然資源方面,有渤海灣重要的濕地等等。但我們這些資源的開發程度較低,無法滿足高鐵開通后旅游市場的需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對傳統文化的科學挖掘程度低,在這方面不如南京:南京針對京杭大運河所做的旅游產業的開發,就是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對歷史文化元素在運河周圍進行合理的規劃設計,并結合了現代旅游元素,在重現秦淮兩岸曾經繁榮風貌的同時,也帶動了南京旅游產業的發展。其次,沒有考慮到旅游產業內容不是只有歷史的,還有現代的;這一方面做到比較好的有德州:其通過對太陽能城的旅游戰略目標確立,充分整合其現有資源再加強宣傳,使得以了解光能產業為目的的企業環保旅游,成為其旅游產業發展的動力之一。

(二)旅游產業運營管理水平較低

旅游產業要想得到發展關鍵是,要有專業的人才,通過其進行科學的規劃與管理。而滄州旅游產業的現狀除了相關資源有待開發之外,更重要的是其旅游產業的運營管理還處于一種較低水平,使得現有的資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營銷水平滯后旅游業發展

在現今的市場經濟下,信息的傳播路徑、數量和速度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如果在眾多同質化產品中,讓你的產品得到顧客認可,就必須有科學的營銷模式來推動。而滄州的旅游產品在營銷上,存在三個特點:首先,傳統式營銷,簡單來說,就是被動營銷,認同“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模式;其次,盲目的重復,看到有些產品營銷成功,不考慮本地實際,盲目效仿;再次,新的媒介利用程度低。

因此,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只有通過有效地營銷手段,使得滄州的旅游產品進入到旅游市場的主渠道,并得到顧客的認可,方能推動滄州旅游產業借高鐵的開通取得大發展。例如,這幾年滄州市一直努力在做的”吳橋國際雜技藝術節”主場回歸滄州的活動,和推動“滄州國際武術節”變成全國乃至世界的一大武術盛會的活動,都是資源質量不高的旅游文化產品,但在產品的營銷推廣上,還是十分滯后,目標客戶獲得產品信息來源主要還是在傳統媒體為主、獲得產品的內容還不是十分清晰,這都是營銷水平滯后的表現。

旅游產業集約化、品牌化水平較低

縱觀旅游產業發達地區的發展規律,可以看出:如果當地的旅游文化資源只是松散的發展,沒有進行有效地集約化整合,產業成規模,并形成在本地區、本省乃至全國叫得響的品牌,這類資源衍生出來的產品,是無法在國內旅游業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下脫穎而出的。滄州目前之所以旅游產業還不能成為滄州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發動機之一,究其原因就是其旅游產業中的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整合。像滄州著名小吃――羊腸湯、河間驢肉火燒等等這些帶有濃郁滄州本地特色的食品,無論是從營養價值還是歷史內涵都是大有文章可做,但事實上,我們看到的卻是這些食品全國遍地開花,但卻沒有叫得響的品牌,這不得不說是有些遺憾。反觀北京“全聚德”烤鴨也是北京名吃,但做烤鴨卻不是只有“全聚德”一家,其就是通過自身努力再加上政府引導,“全聚德”已發展成為北京烤鴨的代名詞,其企業已成為中國的上市公司,其“全聚德”的品牌也被國家工商總局確定為“馳名商標”, 以獨具特色的飲食文化塑造品牌形象,以連鎖經營的方式拓展國內外市場,加強對產業鏈條的控制,使得全聚德這一全國品牌,走上了規模化、現代化和連鎖化經營道路,目前也作為亞洲唯一的餐飲業代表,進入亞洲500強品牌企業。按照全聚德模式,滄州的旅游產品也許無法達到它的發展水平,但走上大發展并建立自己的旅游產業品牌并不是無法實現的。

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

旅游產業的營銷和集約化的發展這兩方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因素卻是人的因素。應該說,這些年滄州旅游產業也取得快速的發展。目前,截止到2010年,滄州市旅游行業從業人員達到了4萬余人,但按照現在滄州市這幾年旅游業發展程度來看,符合“一城、三帶、十二個精品旅游區”的發展格局所需的專業人才還遠不足以達到要求,有必要從現有人才的培養和外界人才的引入下功夫。

以吳橋雜技大世界為例,作為滄州市4A級國家旅游景區,為了確保“吳橋雜技”在國際雜技藝術界的地位,將以吳橋雜技大世界為核心,構建成旅游、雜技交流、培訓和道具發展一體的綜合旅游區,則其周邊必然涉及到表演場館、住宿酒店、道具銷售商鋪,交通設施等諸多配套設施,這些設施如果要想發揮集約化的整體運營,沒有專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是難做到協調一致的。

此外,滄州針對京滬高體帶來的旅游行業發展,所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例如整體的配套設施不健全,旅游資源的范圍的拓展(如工業游)等等在此不再詳述。

四、針對上述問題的建議

京滬高鐵的開通對滄州本地的旅游產業而言,其實是把雙刃劍,如果滄州針對高鐵特點和外地游客的需求設計出合理旅游產品,相信外地游客通過高鐵來滄州進而帶動滄州旅游產業發展是件好事情;但如果前面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吸引不了外地游客,則高鐵就變成滄州本地客戶外流到其他城市的不利局面。因此,滄州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和謀劃。

(一)、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推動產業大發展

相對于京滬高鐵沿線城市組成的七城旅游聯盟而言,滄州要想在其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并能拿出自己特色的旅游文化產品,吸引通過乘高鐵來滄的游客,以目前推出的旅游產品品質而言是困難的。這是有原因的,首先,游客對產品有著自己的判斷標準;以北京為例,2010年人均GDP已經達到了10070美元,消費能力強,出游率很高,再加上高鐵通車后,完全可以滿足“一日游”類產品的特點,但北京游客由于接觸的旅游信息來源廣泛,出行經驗十分豐富,則他們對選擇旅游產品的標準也是很高的。如果滄州在旅游產品品質較差,吸引力不夠強,宣傳不到位,則很難形成大量穩定高質量的北京客戶;其次,旅游產品正常運作需要多部門協作完成,滄州旅游產業在這方面還是有欠缺的。

加強行業集約化

滄州的旅游產業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對現有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完成集約化建設,組建幾個有實力的產業集團,才能保證我們的旅游產品,從最初產品設計研發,到后邊市場推廣以及客戶反饋,都有資金有實力作保證,才能保證我們有推出好產品的可能。

從營銷入手,政府主導,完成品牌的創建

按照營銷學的相關理論,品牌產品最終被顧客選擇,大多數情況是產品在市場推廣過程中在客戶頭腦中的感覺,而不全是本身的質量和價格。而對于旅游文化類產品,多數產品是符合這樣的條件。因而,正確的營銷策略有助于產品完成品牌化的建設。目前我國的旅游產業整體水平偏低,惡性競爭和產品復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已經把整個行業的旅游產品供給情況,從短缺變成相對過剩,旅游市場已經變成買方市場,產品能否被顧客認同并采購,顧客有最終決定權。因此,只有以把產品做好為基礎,加上正確的營銷策略,把產品做成品牌,才能保證顧客有采購的可能。以國內酒店業為例,國內的品牌酒店在收益方面遵循著著名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國際品牌酒店,獲得了國內品牌酒店中百分之八十的利潤,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滄州旅游行業必須加強品牌建設,才能有顧客光臨,才能促進滄州旅游產業的發展。

同時,結合旅游產品本身涉及多個行業,以及對經濟多角度、多層面的拉動作用,因此這類產品的品牌營銷有必要在政府的主導下推進,才能更好地完成旅游文化產品的品牌化建設。

(二)加強人才體系建設

只有人才在行業中發揮到位,產業中各個環節才能串起來運轉,成為一個動態的整體。這里提到的人才,按照來源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本地人員的培養;另一類是外來人才的參與。

本地人才的培養形式,就是讓本地的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到大專院校或者有實力的公司去參觀學習以及深造,使得了解滄州情況的本土化人才能夠短時間成長起來。

在外來人才的參與方面,主要涉及到形式可以分為三類:A、就是從大中專院校招納畢業生,或從外地引入專才到滄州發展;B、主要是引入有經驗的外來公司,采用或獨資或控股等多種經營模式,整體提升滄州市旅游產業管理水平;C、是發達地區的一些咨詢或智囊機構,通過他們對我們的實地考察,針對我們的實際情況和客戶端需求,設計出符合我們產業發展特點的規劃或者是建議。

(三)以京滬高鐵為主軸,加強產業差異化培育

京滬高鐵給我們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滄州同北京、天津和濟南等地的距離縮短了。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個優勢,結合自身的特點,以差異化為目標,做好有特色的地方旅游,培育適合采用高鐵作為交通工具的旅游產業,把客人引進來。

五、結束語

應該說,高鐵的開通確實給滄州的各方面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而其中尤其以旅游業的影響更為明顯。通過本文的討論,目的就是吸引更多針對滄州旅游產業借高鐵上臺階的思考,并最終通過把有利于滄州旅游產業發展的觀念和措施應用到實踐中去,使得滄州的旅游經濟能夠取得更大的發展,造福于滄州。

參考文獻:

歐國立、姚影《重新認識福格爾關于鐵路與經濟增長關系理論》 長安大學學報,2008.3

《滄州市旅游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

篇2

內容提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自20世紀90年代基于計算機技術應用所出現的互聯網,是人類社會的一次信息革命。網絡技術把許許多多的信息源、用戶終端和計算機連接起來,通過網絡軟件實現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1]互聯網不僅僅是一種新發明,而且是一種產業的變革,互聯網的應用創造了新的市場和行業。根據1999年美國得克薩斯大學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進行的劃分,互聯網產業包括電子商務(網上商店、訂購服務、售票和專業服務等)、產業基礎設施(因特網接入公司、調制解調器制造商等)、軟件應用(網絡瀏覽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經紀公司和其它各種服務公司)四個組成部分。自產生以來,互聯網產業一直迅猛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據艾瑞咨詢統計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網絡經濟整體規模達到716.1億元,環比上漲17.1%,同比上漲72.%,預計第四季度將達到800億,全年約為2627億元。2011年受歐債危機的拖累,全球經濟整體乏力,互聯網產業卻依然呈現穩定增長的態勢。到2011年底,全球網民總數達到22.67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2.7%;手機用戶總量達到59億,移動寬帶用戶近12億;全球網站總量增至5.55億個,同比增長117.6%。[2]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行業內的競爭也日趨激烈。20世紀末發生在美國的微軟反壟斷訴訟案,是全球范圍內影響最大的互聯網相關行業的反壟斷訴訟案件。此后,一些互聯網行業的巨頭企業,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國、歐洲也紛紛受到反壟斷調查,屢受反壟斷訟累。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后,互聯網產業由于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場,成為反壟斷工作重點關注的幾個行業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案(以下簡稱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2011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的舉報,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公司互聯網專線接入價格情況進行了反壟斷調查。2012年4月,360訴騰訊壟斷并索賠1.5億元的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國內外互聯網反壟斷案例的論爭焦點主要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上,相關市場成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聯網產業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科學合理地界定“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3]即界定相關市場(RelevantMarket),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邏輯起點,亦是重要的反壟斷司法程序,對判定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具有潛在的決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關市場”一詞以來,相關市場是反壟斷的核心概念,也是壟斷行為認定和反壟斷執法活動的基石。因此,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司法過程中一項最基礎、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工作”。[4]

美國反壟斷執法當局和學者們為更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提出了眾多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彈性法、“合理的互換性”測試、“獨特的特征和用途”測試和聚類市場法等;二是假定壟斷者測試及其執行方法,包括臨界損失分析、臨界彈性分析、轉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機會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論的方法,包括價格相關性檢驗和運輸流量測試。[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單邊市場邏輯的基礎上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的,在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適用時,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挑戰和質疑。

(一)困境之一:將平臺作為一個獨立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不考慮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而是按傳統的單邊市場對待,將互聯網企業的平臺產品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美國的微軟案就是此種方法適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國微軟公司因涉嫌違反《謝爾曼法》而遭到美國司法部與美國1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檢察長指控,進而衍生出全球矚目的美國微軟案。這場世紀審判中最具爭議的部分,乃是微軟公司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軟件市場中,將其生產的網絡瀏覽器軟件(IE)與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結合在一起出售,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關規定。[6]盡管在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壟斷或者企圖壟斷行為,原告必須界定相關市場。”[7]雖然法庭最終認定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是為了壟斷瀏覽器市場,但在微軟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實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簡單陳述了微軟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中擁有獨占地位,而沒有對案件所涉相關市場的界定依據做出清晰闡述。[8]可以說,作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訴訟的第一案,微軟案打開了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之門,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軟案卻沒有能夠關上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質疑之窗。微軟壟斷案存在兩個基本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對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原告從計算機個人用戶角度出發,認為被告擁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被告則根據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兼容性特點,從軟件供應商的角度出發,相關市場應認定為計算機軟件市場,則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市場份額不足30%;二是微軟公司是如何將其擁有的在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壟斷力量傳遞到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從而實現其對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的壟斷,這種“捆綁”銷售的機理是什么?對于以上兩個問題,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雖然作出了事實認定,但是并沒有在判決中進行說明。由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聯網產業反壟斷糾紛頻頻發生,互聯網巨頭無不為之困擾。

(二)困境之二:將平臺一邊的市場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注意到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但是在相關市場界定時,以市場份額較高的一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衡量涉案企業的市場控制力。此種方法的運用出現在中國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為不滿被告百度公司“競價排名”的做法,訴諸法院。[9]本案關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成為左右案件走向的關鍵問題。原告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是中國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百度公司在該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行為已經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被告認為,搜索引擎服務相對于廣大網絡用戶而言是免費的,免費服務并不是《反壟斷法》所約束的領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最終,在相關市場認定問題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網絡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確實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務商支付相應的費用,但作為市場主體營銷策略的一種方式,部分產品或者服務的免費提供常常與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收費緊密結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務商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免費搜索服務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費服務,它仍然可以通過吸引網絡用戶并通過廣告等營銷方式來獲得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關市場”以是否付費為標準顯然不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2)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雖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網絡金融服務等互聯網應用技術在廣大網絡用戶中也具有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務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時間內使網絡用戶獲取海量信息的服務特點,這是其他類型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即作為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服務與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等其他互聯網服務并不屬于構成相關市場的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服務,即‘搜索引擎服務’本身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法院雖然在相關市場認定方面認同了原告的主張,但是最終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因而,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決僅從與原告利益沒有直接關聯的單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則其判決難免存在一定的謬誤。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采取相對保守的態度,不去主動界定相關市場。美國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家專門提供兒童信息的網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該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況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頂峰時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訪問量超過1000萬人次,而被Google“封殺”之后,該公司網絡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業務對該公司進行了不正當地“封殺”,損害了其互聯網業務,Google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獲得經濟賠償,并請求法院強制Google改變現有的網站排名機制。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認為:(1)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引擎市場是一種“銷售分類”(Grouping of Sales)及這種銷售分類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原告沒有主張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務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務,而是主張“鑒于過去用戶的經驗和預期,及考慮到先前的關于因特網自由與因特網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監管和技術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須是對使用者免費”。這種判斷的根據是沒有拘束力的,以此為基礎來證明反壟斷法與免費服務存在某些關聯是站不住腳的。盡管KinderStart辯稱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從其他途徑為谷歌帶來豐厚的報酬,但是它卻沒有指出是什么人因為搜索給谷歌付費。因此,從反壟斷法的立場上來說,搜索市場(SearchMarket)不是一個“市場”。(2)原告亦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廣告市場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盡管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 Market)與因特網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廣告有著本質區別,在界定相關市場的時候必須對此予以充分考慮,但這種區別還不足以使得搜索廣告市場與比之更大的因特網廣告市場(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區別開來。因為一個網站可能選擇通過以搜索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廣告,也可能選擇別的與搜索無關的方式廣告。無論如何,以搜索為核心的廣告方式與其他任何因特網廣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點,并對雙邊市場的特點進行了說明,但并沒有對雙邊市場的內部關系進行論證,存在說理不透的問題。

(四)小結

通過以上國內外案例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認定有如下特點:(1)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舉證責任由原告負擔,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確定相關市場是足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異為基礎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關產品市場的基本要素。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訴訟中的相關市場是由消費者可獲取的選擇來決定。一般而言,相關產品市場包括許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彈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產品或者服務集合,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品牌可以單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12](3)在傳統產業中,“免費”的行為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制之列,但在具有網絡外部性的互聯網產業中,“免費”不足以構成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抗辯。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雙邊市場特性對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還不能完全反映雙邊市場對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帶來的挑戰和沖擊。[13]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的界定必須建立在對費用支付模式的進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礎上。(4)在各國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質疑、模糊性結伴而行。原被告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論證相關市場的界定,法院總是以缺乏足夠證據為支撐的替代性分析來解釋相關市場的界定。即便在對相關市場界定有著深遠影響的判例——杜邦案與布朗鞋案中,法官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都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更不用說原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心甘臣服。[14]這個問題在互聯網產業表現尤為突出,也給互聯網產業的反壟斷司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二、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特殊性

互聯網產業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將互聯網技術加以產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21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富有活力的增長點莫過于互聯網產業。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社會財富也在不斷增長。互聯網產業是以互聯網為支撐的,它擁有最大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資源配置平臺和專業社區平臺。然而,互聯網產業所形成市場不同于傳統的單邊市場,[15]而具有雙邊市場特性。

(一)雙邊市場的特質

雙邊市場理論是在21世紀初產生的一種經濟理論。[16]雖然此前已經存在一些典型的雙邊市場產業,如媒體、中介業和支付卡系統,但真正受到學者關注和重視的是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隨著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出現,形成了大量的雙邊市場,如操作系統、搜索引擎、B2B電子市場、門戶網站等。以互聯網產業為代表的新經濟的發展,使雙邊市場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雙邊市場理論研究,主要側重于對雙邊市場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新經濟產業在產業組織、企業行為、反壟斷政策等方面的影響與變革。

從外觀上來描述,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s)也被稱為雙邊網絡(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兩個互相提供網絡收益的獨立用戶群體的經濟網絡。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雙邊市場是指有兩組參與者需要通過平臺(Platform)來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入該平臺另一組參與者的數量的市場。[17]平臺實際上是一種交易空間或場所。較之于單邊市場,雙邊市場具有如下特征:(1)雙邊市場具有“交叉網絡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這是指兩個不同用戶群之間的外部性,即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帶來另一邊用戶效用的提高。[18]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雙邊市場的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這是一種具有“交叉”性質的網絡外部性。(2)雙邊市場定價的平衡法則。在單邊市場中,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同一類用戶群體在不同產品之間產生的外部性會被用戶內部化;而在雙邊市場中,由于交易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不同的用戶群體,市場兩邊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并不會被用戶內部化。因此,為平衡兩類用戶的需求,交易平臺往往會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小一邊的價格加成(Mark up)比較高,而對彈性較大的一邊則價格加成比較低,甚至低于邊際成本定價,或者免費乃至補貼,以吸引其參與平臺并進行交易。[19]

在上述三個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谷歌的搜索引擎平臺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都屬于雙邊市場而非傳統的單邊市場。在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中,微軟向軟件開發商免費提供Windows操作系統接口,而向電腦用戶收取操作系統的費用以使兩類用戶群體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上來。在谷歌與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中,盡管兩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別,但是這兩個平臺運行的模式都是一邊向利用搜索引擎進行信息搜索的廣大網民提供免費服務,一邊對利用搜索引擎廣告的企業收取相應費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決于平臺所能夠吸引到的網民的數量多少。

由于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機制的不同,單邊市場下建立起來的傳統競爭行為判斷邏輯在雙邊市場下很難具有適應性,雙邊市場的反壟斷規制由此變得復雜,涉及雙邊市場案件的走向亦由此變得撲朔迷離。耶魯大學的埃文斯教授認為,雙邊市場的規制必須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看待,簡單地、割裂地考慮平臺一個邊的市場行為將會得到片面的或者錯誤的結論,并導致錯誤的規制政策。選擇雙邊市場反壟斷規制的政策應該綜合考慮市場勢力、進入壁壘、掠奪性定價、市場圈定、市場效率的評估等因素。[20]賴特教授經過對澳大利亞和英國信用卡市場規制政策的長期實證研究,系統總結了這些適用于單邊市場的政策運用于雙邊市場存在的8個誤區,并認為這些認知上的誤區可以通過對于雙邊市場的正確分析而加以糾正。這8個誤區是:應該設定有效的價格結構來反映相關的成本;價格-成本之間比較高的加成意味著較大的市場勢力;低于邊際成本的定價意味著掠奪性定價;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有效的價格結構;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平衡的價格結構;在成熟的市場中,價格結構沒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價格;當市場的一邊定價低于邊際成本時,其必然受到市場另外一邊的交叉補貼;平臺所制定的規制性價格是中性。[21]

(二)傳統界定相關市場方法的局限性

盡管國際上尚未真正形成統一的相關市場界定的標準與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相關市場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規定,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應主要從需求角度來考察產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從具體的界定方法來說,各國反壟斷立法中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演變,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為基礎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給替代、交叉價格彈性、子市場、集群市場、產品流等。在這一個階段,界定相關市場都側重于對產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為雙邊平臺性產品,平臺的兩邊連接的分別是企業與用戶。對于普通的非付費網民來說,搜索引擎平臺向他們提供的是一種信息搜尋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當是搜索引擎服務市場;而對于另一邊在搜索引擎平臺上商業廣告的企業來說,搜索引擎平臺為它們提供的是一種商業廣告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被界定為互聯網絡廣告市場。由于對兩邊市場產品功能認知的分歧,在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在百度案中,我國法院最終將該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主要是從普通的非付費網民與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場出發進行認定的。而同樣的搜索引擎平臺產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認證,將相關市場認定為“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兩國反壟斷機構對搜索引擎平臺產品相關市場認定的分歧,體現了產品功能界定法在雙邊市場中運用的局限性。盡管后來的交叉價格彈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設前提是除壟斷者外其他供給者的價格不變,或者消費者對其他供給者的需求不變,而在現實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條件下的數據幾乎不可能,因此,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不大。

第二個階段以強調效率的芝加哥學派和以強調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思想為基礎,建立的以假定壟斷者測試法(簡稱SSNIP法)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礎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國《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為《歐盟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為止,SSNIP法是許多國家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的主要方法。盡管如此,SSNIP法在雙邊市場中也同樣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單邊市場分析的基礎之上,它對產品功能界定法的改進在于采用了更為嚴謹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標商品的價格來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來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的范圍。[24]但是,由于雙邊市場所具有的交叉網絡效應,平臺企業的收益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因此,這種小幅度的漲價對于一邊市場影響是不顯著的。其次,由于平臺企業對雙邊市場的用戶在定價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傾斜定價策略,即對一邊市場采取“低價”甚至是“免費”策略,通過免費提供服務來培育一定的用戶群,在免費用戶達到一定規模后,又以免費用戶為資源與另一邊的用戶進行交易,實現收費目的。這種存在交叉補貼的市場,互聯網產業的網絡效應加大了界定相關市場的難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彈性。所以,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首要競爭策略是產品差異化,而非價格策略。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新經濟行業中,由于產品品質的競爭或技術的競爭已經遠大于價格的競爭,以價格理論為基礎的SSNIP測度標準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關市場。[26]

從免費用戶角度來考察需求替代性,則顯得更難。首先,需要考察的是產品的價格,對于消費者而言其使用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免費的,無所謂價格問題;其次是產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影響使得該平臺對廣大消費者產生了“鎖定”效應,此時消費者的轉移成本較高,限制了其選擇可以替代的其他平臺;再次考察的是產品的用途,互聯網產業在位平臺企業總是不斷開發新產品,大多數在位平臺企業產品的用途基本能涵蓋其他產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費者的偏好,互聯網上的消費者對其所使用的產品往往具有依賴性,且使用又是免費,所以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雙邊市場中運用需求替代性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有著天然的硬傷。[27]

面對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反壟斷法實施時所面臨的窘境,美國反托拉斯機構中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對競爭影響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進行正式完整的市場界定。[28]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對競爭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這可以說是比復雜市場份額計算來證明市場力量的更為直接的證據。”[29]國內有學者以此為據,提出對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的處理應當淡化其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30]對此,筆者并不茍同。因為相關市場界定是處理反壟斷案件中的邏輯起點,一旦離開這一起點去實施反壟斷法律,勢必會導致反壟斷法實施的擴大化,產生大量的反壟斷“偽案”,[31]浪費國家的執法、司法資源,更多的企業將會由此拖入訴累,影響企業的創新。

反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學者認為,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訴訟創建的一個人造物,通過其邊界將市場內外的企業區分開來沒有任何意義。[32]筆者認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一是進行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使互聯網產業的相關市場界定更為簡單、明確;二是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其中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

(三)小結

在雙邊市場上,平臺企業通常向兩組截然不同的消費群體提供多種差異化產品,這使得雙邊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變得復雜化:(1)雙邊市場具有復雜的外部性,如何考慮外部性對替代性的影響?(2)隨著消費群體的增加,平臺企業有了更多選擇,比如單邊漲價還是雙邊漲價,這必然增加求解最優化問題的難度;(3)當市場上有多個平臺時,如何判斷它們之間的替代順序?(4)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具有不同的經濟特征,所以在雙邊市場背景下推導各種方法的計算公式時,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建立相應的數理經濟模型。

綜上所述,雙邊市場理論的提出,為反壟斷法理論研究開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也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尤其是相關市場界定的操作帶來了全新的分析視角。然而,從諸多的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的差異化行為來看,經濟學界和司法界對于雙邊市場的策略行為多持支持或者不確定的態度,且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缺乏一個判斷雙邊市場定價規制的標竿體系。[33]雙邊市場理論的發展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工作帶來了挑戰,也為破解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內容提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三、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創新思路

Baker認為,“縱觀美國的反壟斷訴訟歷史,多數案例的解決最終要尋求于市場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壟斷問題。市場界定在評估市場勢力和判斷企業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效果方面,經常是極為關鍵的一步。”[1]要修復替代性分析的硬傷、突破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就不能照搬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相關市場界定指南》中規定的現成方法。事實上,該指南對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種比較開放的態度,容許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不斷創新。指南第7條規定:“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鑒于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對雙邊市場產業適用的局限性,從互聯網產業的雙邊市場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差異,并綜合考慮交叉網絡外部性、利潤來源等因素,對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進行方法的革新,愈顯其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確定平臺產品的盈利模式

市場競爭本是一種利益追逐的過程,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贏利,為了追逐利潤的最大化。企業獲取利潤的方式最主要的是爭奪市場中的資源,這種資源可以是具有物質形態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2]不論是傳統的單邊市場,還是雙邊市場,都存在這些資源,因為資源是市場的基礎。如果一個市場中并沒有資源,那么這個“市場”就不能稱之為真正的市場。可以說,資源是市場賴以生存的基礎。在雙邊市場中,尤其是互聯網產業中,平臺企業對資源的爭奪更為激烈。平臺企業往往制定傾斜定價的營銷模式,低價甚至免費向一邊用戶提供服務而向另一邊收取服務費用。這種傾斜定價策略容易使人們關注其“免費”的部分,卻忽略了“收費”部分。百度案鮮明地體現了這一點,這就要求我們應當根據雙邊市場的特殊情況來研究適用互聯網產業中相關市場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強調原告必須證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費的谷歌搜索”其實不是免費的情況下,反壟斷法才會對其進行規制。[3]可見,雙邊市場平臺企業的“盈利性”是反壟斷法適用的前提條件。在雙邊市場條件下,的確有免費使用產品的現象存在,但是這種“免費”是建立在平臺企業運用平衡法則定價的基礎上。通過對不同類型平臺參與方費用支付情況及平臺企業盈利模式進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聯網企業在內的平臺企業“免費”業務的實質。不同類型平臺參與方費用支付情況及平臺企業盈利模式詳見表1。

表1雙邊市場分類與盈利模式[4](缺圖)

從表1可知,雙邊市場內的互聯網企業所提供的免費或者低收費產品與傳統公益性質的機構提供的免費物品有著本質的不同。平臺一邊用戶免費產品的獲取建立在平臺另一方支付相應的交易費、嵌入費、廣告費等費用的基礎上。平臺企業不是公益機構,事實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互聯網產業的驚人增長速度,蘋果、微軟等互聯網產業內的企業已經成為世界經濟舞臺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業之列。

(二)以利潤來源邊市場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主要依據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從網絡用戶進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來判斷搜索引擎服務的替代性,認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可以構成《反壟斷法》上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另一方面又從廣告商的角度,認為百度公司向廣大用戶免費提供搜索引擎服務而又向廣告商收取廣告費用是一種營銷策略,從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費服務”并不是《反壟斷法》上的相關市場的抗辯理由。因為依據傳統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方法,僅從網絡用戶或僅從廣告服務角度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如果法院僅從廣大網絡用戶角度來界定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考慮到網絡用戶進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可以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從而將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僅從廣告服務角度來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則可得出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是廣告市場的結論。可見,法院在認定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時其實存在一個矛盾:將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是從網絡用戶的角度出發;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辯理由時卻是從廣告服務角度出發的。或許法院沒有意識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關市場中的這一內在沖突,[5]產生這種沖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問題出現在“免費”與“付費”上,法院能夠看到百度公司的營運不是完全“免費”,其營業利潤的來源并不是廣大用戶而是廣告商,正是因為法院認識到這一點才會不自覺地從廣告服務角度來否定被告的抗辯。我國《反壟斷法》在相關市場界定方面并沒有規定“營業利潤的來源”這一因素,因此導致了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出現這一矛盾,這充分表明現有《反壟斷法》存在著不足,在界定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時出現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產業的雙邊市場特性。

雙邊市場可以理解為一種交易平臺,這個平臺的交易量取決于兩邊的聯合需求。如果有一邊對平臺的服務或產品沒有需求,那么這個平臺將“不復存在”。只有當兩邊同時對平臺的服務或產品產生需求時,平臺才能真正具有價值,發揮其作用。要使平臺兩邊均對其服務或產品產生需求,平臺可以通過定價策略吸引兩邊用戶在平臺上進行交易。但是,平臺兩邊市場的需求者由于對平臺利用的不同,因而導致市場交易的產品(或)服務不同。如微軟公司的Windows平臺,對于個人用戶來說,與微軟交易的是個人電腦操作系統軟件,對于另一邊的軟件開發商來說,微軟提供的則是一個開放、兼容的應用軟件。如果依個人用戶邊市場,將Windows平臺界定為個人電腦操作系統軟件,微軟公司在該市場占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如果依軟件開發商邊市場,將Windows平臺界定為應用軟件,則微軟公司在應用軟件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只占5%左右,從而不具市場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臺也是如此,對于一般搜索用戶來說,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費搜索引擎服務;對于互聯網廣告商來說,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費的互聯網廣告服務。因此,以企業利潤來源界定雙邊市場中的相關市場,就可以簡單而準確地得到確定的結論,即微軟公司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擁有市場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聯網廣告市場不具市場支配地位。

(三)互聯網產業主要相關市場的確定

企業提供具體的產品(服務)功用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信息獲取類、交流溝通類、網絡娛樂類和商務交易類等四類。筆者擬依照此種分類對各類互聯網企業的利潤來源進行分析,并確定互聯網產業的相關市場。

1.信息獲取類。信息獲取類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門戶網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門戶網站的相關市場,需要考察其利潤來源。筆者首先以“百度案”為例,探討搜索引擎的相關市場界定。

根據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財報,其第一季度營業收入12.94億元,運營利潤5.3億元。通過上表,不難發現在線廣告業務是百度的支柱性營收來源(占總收入的比重達99.9%)。財報數據顯示,2010年第一季度廣告營收達12.93億元,在總營收中的比重貼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潤來源是廣告業務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雖然考慮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費”,會通過其他手段來贏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關市場界定時卻沒有進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潤來源,將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存在不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百度的利潤來源主要是廣告業務收入,因此將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網絡廣告市場”[7]為宜。因為百度的絕大部分利潤來源于廣告業務,其與直接競爭者爭奪的必然是廣告業務資源,如果采取壟斷行為極有可能是因為對廣告業務資源的爭奪,最能表現百度與其他競爭者之間的競爭關系,這樣有利于判斷該行為對其他競爭者產生何種影響以識別是否需要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規制。

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服務的利潤來源是否存在差異呢?此處以網易為例。

從表3看出,在網易總的營業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網絡游戲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見其利潤的主要來源是網絡游戲收入。因此,如果網易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界定相關市場就應當著重考慮其在網絡游戲市場中的競爭力。我國的主要門戶網站還有新浪網、搜狐網、騰訊網等等。根據艾瑞咨詢,新浪網的主要利潤來源是廣告收入。[9]可見,門戶網站之間的利潤來源是存在差異的,不同的門戶網站,利潤來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關市場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相關數據進行分析。

2.交流溝通類。這種互聯網產業主要包括即時通訊、電子郵件和論壇等。針對此種類別,筆者擬在下文以“3Q之爭”為例進行探討。“3Q之爭”涉及到奇虎360與騰訊QQ兩個平臺企業,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這兩個平臺企業的營業收入分布狀況。

根據艾瑞咨詢報告顯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聯網收入為5379萬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網絡廣告收入3882.6萬美元、互聯網增值服務收入1477.4萬美元和其他服務收入19萬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別是67.3%,25.7%,0.3%。結合表4,我們知道,奇虎360營業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在線廣告業務收入。反觀騰訊QQ,其營業收入構成與奇虎360有所差異。表5顯示2010年經審計后的數據,騰訊的互聯網增值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超過78%,移動及電信增值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接近14%,網絡廣告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務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騰訊營業利潤的主要來源是互聯網增值服務收入。

3.網絡娛樂類。網絡娛樂類主要包括在線視頻、音樂和游戲等。筆者以網絡視頻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線視頻的利潤來源。

上圖反映出在線視頻行業主要利潤來源是視頻網站的廣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線視頻行業相關市場的界定應當著重考察其在視頻網站的廣告市場競爭狀況,從而判斷其是否存在壟斷行為。

4.商務交易類。此種分類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國,電子商務平臺主要指網絡購物,它主要包括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模式(B2B)、企業對個人的電子商務模式(B2C)和個人對個人的電子商務模式(C2C)。[13]艾瑞咨詢認為目前B2C企業盈利模式劃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傭金服務費收入為主的“平臺式B2C”,另一種是以進銷差價收入為主的“自主銷售式B2C”。在B2B和C2C平臺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異,在此不重點分析。筆者認為,界定B2C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市場需要區分“平臺式B2C”和“自主銷售式B2C”,因為他們的利潤來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按照行業的不同,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以支付寶、財付通、盛付通為首的互聯網型支付企業,其服務對象是個人;另一種是以銀聯電子支付、快錢、匯付天下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業,其服務對象是企業。此處以支付寶為例。根據艾瑞咨詢,支付寶現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續費為主。[14]因此,在判斷相關市場時,我們需要從其交易總量出發,分析其面臨的競爭約束,根據競爭程度的強弱來界定相關市場。

(四)平臺產品兩邊市場的關系及其考量

在雙邊市場條件下,是否存在平臺企業利用在其中一邊市場的壟斷地位,對另一邊市場進行有效控制,影響市場進入或改變競爭格局,這也是一個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法律實施必須考慮的問題。

交叉網絡外部性是雙邊市場形成的一個前提條件,也是判斷該市場是否為雙邊市場的一個重要指標。[15]一般而言,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帶來另一邊用戶效用的提高,平臺具有正的交叉網絡外部性。但是,受到雙邊市場的平臺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差異化的影響,有時候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減少另一邊用戶的效用,平臺具有負的交叉網絡外部性。[16]所以根據兩邊市場用戶的相互影響不同,可以將雙邊市場平臺分為正網絡外部性平臺和負網絡外部性平臺。互聯網產業中的市場創造型平臺(Market-maker,平臺企業為買賣雙邊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臺企業的交易平臺,交易雙邊可以提高搜尋交易機會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協調型平臺(Demand-coordinator,平臺企業將具有相互需求傾向的買賣雙邊凝聚到一個共同的平臺,促使他們之間的相互需求得到實現)一般都屬于正網絡外部性平臺;受眾制造型平臺(Audience-maker,雙邊市場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夠多的受眾如讀者、觀眾和網民等,從而滿足與受眾相對的另一邊用戶的某種需求)屬于負網絡外部性平臺。

在正網絡外部性平臺的雙邊市場中,一邊市場的參與交易人數、交易量與另一邊市場的參與交易人數、交易量存在正相關關系。如屬于需求協調型的Windows平臺,購買和使用微軟公司個人電腦操作系統的用戶越多,則會吸引越多的軟件開發商為其提供應用軟件;而更多的應用軟件的支持,又會導致更多的用戶選擇購買和使用微軟公司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

從壟斷力量的傳遞方面考量,在雙邊市場具有正的交叉網絡外部性的條件下,市場支配力量存在傳遞效應,即平臺一邊的市場支配力量可以通過平臺向平臺另外一邊傳遞;而在存在負的交叉網絡外部性的雙邊市場中,市場支配力量沒有從平臺一邊向平臺另外一邊傳遞的問題。

在美國的微軟案中,微軟公司利用其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壟斷地位,將其生產的網絡瀏覽器軟件與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結合一起出售,是為了壟斷瀏覽器市場而進行的捆綁銷售行為,即微軟公司將其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所擁有的壟斷力量引入到了瀏覽器市場,致使原有市場競爭的格局受到破壞,微軟公司實現對瀏覽器市場壟斷的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其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壟斷地位。[17]2004年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將多媒體播放器與Windows捆綁,違反了《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2條禁止濫用支配地位的規定,通過多媒體播放器與Windows的捆綁,微軟成功地將Windows作為分銷渠道來確保其在多媒體播放器市場的重要競爭優勢,這具有反競爭的性質。因為捆綁有利于樹立一個保護微軟多媒體播放器的市場進入障礙。這種障礙使得競爭者的產品難以進入市場,挫傷了多媒體播放器廠商人力和資金投資的積極性,減少了來自這些廠商的有效競爭,最終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程序。[18]雖然很多經濟學者的研究結論證明,無論是壟斷情形還是競爭情形,雙邊平臺企業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買方總效用、賣方總效用以及社會總福利,[19]但是,他們忽視了壟斷企業的搭售對競爭市場競爭結構的破壞效果,由此造成對用戶選擇權的損害以及對產品創新的影響。實踐證明,正是由于對微軟搭售的反壟斷限制措施的實施,才有Google、蘋果的創新和脫穎而出,才有互聯網市場的五彩繽紛。

受眾制造型的雙邊市場常常需要以負價格向受眾提供服務以吸引足夠多的受眾到平臺上來,由此帶有一定的負網絡外部性。例如,如果門戶網站的廣告鏈接過多,那么網民退出的意愿會增強。艾瑞市場咨詢2006年的《個人門戶發展趨勢研究報告》中顯示,網民對從門戶網站獲取信息不滿意的主要因素為廣告過多、內容繁雜、真實性較低、推薦的頭條很少有自己感興趣的等等,數據詳見圖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臺是負網絡外部性平臺,眾多的搜索服務用戶的使用,為網絡廣告商創造了商機,吸引他們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結果中加入廣告元素。但過量的、不合理的廣告,如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等,會影響搜索服務的質量,導致搜索服務用戶的退出,而搜索服務用戶的減少,則會降低搜索引擎平臺對網絡廣告商的吸引力,影響平臺企業的盈利。因此,過量的、不合理的廣告對于百度公司來說,與其說是創利行為,不如說是自損行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將其在免費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的壟斷力量傳遞到另一邊的互聯網商業廣告市場,影響互聯網商業廣告市場的競爭。進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臺的一邊“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作為平臺另一邊的互聯網商業廣告市場用戶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由起訴百度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的百度案也是一個反壟斷“偽案”。

證據表明,帶有一定負交叉網絡外部性的受眾制造型平臺一般以“先吸引消費性質的用戶,然后才吸引廣告客戶”進行促銷,如即時通訊平臺騰訊QQ;而具有正網絡外部性的雙邊市場則一般先吸引銷售商,如B2B電子商務平臺。[21]也就是說,無論平臺盈利模式為何,平臺企業如果能夠采取合適的定價策略、市場策略,就可以通過改變對平臺一邊的控制能力來改變對平臺另一邊的控制能力,但是這種控制能力的改變不是市場支配力量的自然傳遞,而是平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對平臺兩邊用戶規模做出的進入戰略選擇。對于相關市場界定而言,借助平臺交叉網絡外部性正負性的確定,可以得出市場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傳遞、平臺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控制能力的相關結論。畢竟相關市場的概念本身也是一個用來最終說明企業的市場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決方案。

盡管雙邊市場理論的提出已經有10余年,涉及雙邊市場的互聯網反壟斷案件頻頻發生,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一種理論系統闡述了雙邊市場條件下相關市場界定的一般規則——以成為指導反壟斷案件執法、司法的標桿;也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法院主動對案件所涉相關市場的界定過程做出清晰的解釋,為法院日后的案件審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價值的司法判斷邏輯。從理論上講,雙邊市場價格結構的分析并不困難,但是要將這種規范性的結論用經濟證據來檢驗的話,還是異常困難的。因為定量分析對數據的要求會很高,而現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現差錯的幾率非常高。[22]

勻然,通過對上述三個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案件的分析,我們仍可以發掘到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法律信息:對平臺企業相關市場的界定,必須關注平臺的雙邊,通過對平臺交叉網絡外部性正負考察,可以確定平臺一邊的市場支配力是否能夠被傳遞。如果平臺的交叉網絡外部性為正,這種市場支配力能夠通過平臺傳遞到平臺的另一邊,那么平臺企業才有可能在相關市場內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及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時就有必要借助對平臺盈利模式的確定及平臺利潤來源的剖析來劃定相關市場的邊界。如果平臺的交叉網絡外部性為負,那么對平臺企業的反壟斷指控就是缺乏實質意義的“偽案”,可以立即停止,以節約原本就稀缺的反壟斷司法資源。當然,這種通過考察平臺企業的交叉網絡效應、盈利模式及利潤來源來界定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及判斷互聯網產業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初步判斷的方法,僅僅是對傳統反壟斷分析方式的補充。即便是給反壟斷法帶來了全新的觀察視角和巨大的理論挑戰的雙邊市場理論,也不足以顛覆傳統反壟斷法理論。[23]在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中,“相關市場”概念本身所體現的基本內涵仍然是適用的,需要改變的是具體的界定方法和思維慣性。[24]對此,反壟斷法理論與實務界應當有足夠的認知。

注釋:

[1]參見邢志強、韓淑芳:《信息競爭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2]參見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2》,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頁。

[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3條。

[4]劉偉:《序》,載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5]參見黃坤:《經濟學視角下的相關市場界定:一個綜述》,載《經濟研究》工作論文,2011年,wp133,載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參見張維中:《美國微軟案操作系統軟件搭售問題之研究》,載《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關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參見佟姝:《百度被訴壟斷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壟斷糾紛一案評析》,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參見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馬歇爾就對市場進行了界定,他認為市場是買主和賣主可以自由進入并在同一時間對同種商品形成相同價格的所有交易關系的總稱。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單邊市場。參見[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朱志泰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8頁。

[16]一般認為,2004在法國圖盧茲召開的雙邊市場經濟學學術研討會,標志著雙邊市場理論的形成。參見朱振中、呂廷杰:《雙邊市場經濟學研究的進展》,載《經濟問題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參見紀漢霖:《雙邊市場定價策略研究》,復旦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第44頁,參見中國知網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參見王先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頁;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參見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5-87頁。

[24]參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

[25]在互聯網產業中,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饋、冒尖、鎖定和轉移成本等一系列現象。特別是當出現“鎖定”現象后,不論新興的網絡產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優惠的價格,網絡用戶都不會轉向它,因為網絡用戶會認為現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參見余東華:《反壟斷法實施中相關市場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進》,載《經濟評論》2010年第2期。

[27]《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還規定了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也存在上述問題,在此不贅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書,第332-334頁。

[31]關于反壟斷“偽案”的提法,可以參見鄭文通:《我國反壟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的誤讀》,載《法學》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參見注[19],第60頁。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產企業為了獲得高額的利潤往往去爭奪黃金地段的土地資源,通過開發后高價賣出,這種資源就是具有物質形態的資源;在互聯網領域,大部分產品都是信息產品,平臺企業爭奪的資源大多不具有物質形態,譬如某個視頻的版權、軟件使用權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據黃民禮一文資料整理而來。參見黃民禮:《雙邊市場與市場形態的演進》,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5] 參見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據百度2009Q2-2010Q1財報數據整理。

[7]因為在互聯網上投放的廣告當然是網絡廣告,網絡廣告與傳統廣告并不屬于同一相關產品市場。

[8]根據艾瑞咨詢報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詢報告顯示,2010年新浪網廣告收入占其總營業收入的平均比例超過70%。

[10]參見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訪問。

[11]根據騰訊2010年第四季度財報而整理。

[12]根據艾瑞咨詢整理。此收入構成剔除了互聯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國在線視頻行業市場規模為31.4億元。

[13]在國外,還存在個人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模式(C2B),這種模式最先由美國流行起來,但目前在我國比較少見。

[14]參見艾瑞咨詢:《艾瑞咨詢支付周評:支付行業發展開啟“智慧金融”時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訪問。

[15]參見熊艷:《產業組織的雙邊市場理論——一個文獻綜述》,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16]參見注[4]。

[17]參見蔣巖波:《網絡產業的反壟斷政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頁。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訪問。

[19]參見張凱、李向陽:《雙邊市場中平臺企業搭售行為分析》,載《中國管理科學》2010年第3期。

[20]參見艾瑞市場咨詢2006年《個人門戶發展趨勢研究報告》。

[21]參見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參見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參考文獻】

1.張維中:《美國微軟案操作系統軟件搭售問題之研究》,載《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黃民禮:《雙邊市場與市場形態的演進》,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3.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鄭文通:《我國反壟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的誤讀》,載《法學》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9.Jonathan B.Baker,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Vol.74,2007.

篇3

內容提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自20世紀90年代基于計算機技術應用所出現的互聯網,是人類社會的一次信息革命。網絡技術把許許多多的信息源、用戶終端和計算機連接起來,通過網絡軟件實現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1]互聯網不僅僅是一種新發明,而且是一種產業的變革,互聯網的應用創造了新的市場和行業。根據1999年美國得克薩斯大學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進行的劃分,互聯網產業包括電子商務(網上商店、訂購服務、售票和專業服務等)、產業基礎設施(因特網接入公司、調制解調器制造商等)、軟件應用(網絡瀏覽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經紀公司和其它各種服務公司)四個組成部分。自產生以來,互聯網產業一直迅猛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據艾瑞咨詢統計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網絡經濟整體規模達到716.1億元,環比上漲17.1%,同比上漲72.%,預計第四季度將達到800億,全年約為2627億元。2011年受歐債危機的拖累,全球經濟整體乏力,互聯網產業卻依然呈現穩定增長的態勢。到2011年底,全球網民總數達到22.67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2.7%;手機用戶總量達到59億,移動寬帶用戶近12億;全球網站總量增至5.55億個,同比增長117.6%。[2]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行業內的競爭也日趨激烈。20世紀末發生在美國的微軟反壟斷訴訟案,是全球范圍內影響最大的互聯網相關行業的反壟斷訴訟案件。此后,一些互聯網行業的巨頭企業,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國、歐洲也紛紛受到反壟斷調查,屢受反壟斷訟累。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后,互聯網產業由于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場,成為反壟斷工作重點關注的幾個行業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案(以下簡稱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2011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的舉報,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公司互聯網專線接入價格情況進行了反壟斷調查。2012年4月,360訴騰訊壟斷并索賠1.5億元的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國內外互聯網反壟斷案例的論爭焦點主要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上,相關市場成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聯網產業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科學合理地界定“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3]即界定相關市場(RelevantMarket),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邏輯起點,亦是重要的反壟斷司法程序,對判定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具有潛在的決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關市場”一詞以來,相關市場是反壟斷的核心概念,也是壟斷行為認定和反壟斷執法活動的基石。因此,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司法過程中一項最基礎、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工作”。[4]

美國反壟斷執法當局和學者們為更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提出了眾多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彈性法、“合理的互換性”測試、“獨特的特征和用途”測試和聚類市場法等;二是假定壟斷者測試及其執行方法,包括臨界損失分析、臨界彈性分析、轉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機會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論的方法,包括價格相關性檢驗和運輸流量測試。[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單邊市場邏輯的基礎上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的,在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適用時,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挑戰和質疑。

(一)困境之一:將平臺作為一個獨立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不考慮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而是按傳統的單邊市場對待,將互聯網企業的平臺產品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美國的微軟案就是此種方法適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國微軟公司因涉嫌違反《謝爾曼法》而遭到美國司法部與美國1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檢察長指控,進而衍生出全球矚目的美國微軟案。這場世紀審判中最具爭議的部分,乃是微軟公司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軟件市場中,將其生產的網絡瀏覽器軟件(IE)與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結合在一起出售,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關規定。[6]盡管在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壟斷或者企圖壟斷行為,原告必須界定相關市場。”[7]雖然法庭最終認定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是為了壟斷瀏覽器市場,但在微軟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實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簡單陳述了微軟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中擁有獨占地位,而沒有對案件所涉相關市場的界定依據做出清晰闡述。[8]可以說,作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訴訟的第一案,微軟案打開了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之門,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軟案卻沒有能夠關上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質疑之窗。微軟壟斷案存在兩個基本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對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原告從計算機個人用戶角度出發,認為被告擁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被告則根據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兼容性特點,從軟件供應商的角度出發,相關市場應認定為計算機軟件市場,則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市場份額不足30%;二是微軟公司是如何將其擁有的在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壟斷力量傳遞到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從而實現其對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的壟斷,這種“捆綁”銷售的機理是什么?對于以上兩個問題,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雖然作出了事實認定,但是并沒有在判決中進行說明。由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聯網產業反壟斷糾紛頻頻發生,互聯網巨頭無不為之困擾。

(二)困境之二:將平臺一邊的市場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注意到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但是在相關市場界定時,以市場份額較高的一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衡量涉案企業的市場控制力。此種方法的運用出現在中國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為不滿被告百度公司“競價排名”的做法,訴諸法院。[9]本案關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成為左右案件走向的關鍵問題。原告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是中國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百度公司在該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行為已經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被告認為,搜索引擎服務相對于廣大網絡用戶而言是免費的,免費服務并不是《反壟斷法》所約束的領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最終,在相關市場認定問題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網絡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確實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務商支付相應的費用,但作為市場主體營銷策略的一種方式,部分產品或者服務的免費提供常常與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收費緊密結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務商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免費搜索服務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費服務,它仍然可以通過吸引網絡用戶并通過廣告等營銷方式來獲得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關市場”以是否付費為標準顯然不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2)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雖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網絡金融服務等互聯網應用技術在廣大網絡用戶中也具有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務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時間內使網絡用戶獲取海量信息的服務特點,這是其他類型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即作為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服務與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等其他互聯網服務并不屬于構成相關市場的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服務,即‘搜索引擎服務’本身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法院雖然在相關市場認定方面認同了原告的主張,但是最終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因而,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決僅從與原告利益沒有直接關聯的單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則其判決難免存在一定的謬誤。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采取相對保守的態度,不去主動界定相關市場。美國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家專門提供兒童信息的網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該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況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頂峰時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訪問量超過1000萬人次,而被Google“封殺”之后,該公司網絡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業務對該公司進行了不正當地“封殺”,損害了其互聯網業務,Google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獲得經濟賠償,并請求法院強制Google改變現有的網站排名機制。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認為:(1)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引擎市場是一種“銷售分類”(Grouping of Sales)及這種銷售分類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原告沒有主張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務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務,而是主張“鑒于過去用戶的經驗和預期,及考慮到先前的關于因特網自由與因特網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監管和技術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須是對使用者免費”。這種判斷的根據是沒有拘束力的,以此為基礎來證明反壟斷法與免費服務存在某些關聯是站不住腳的。盡管KinderStart辯稱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從其他途徑為谷歌帶來豐厚的報酬,但是它卻沒有指出是什么人因為搜索給谷歌付費。因此,從反壟斷法的立場上來說,搜索市場(SearchMarket)不是一個“市場”。(2)原告亦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廣告市場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盡管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 Market)與因特網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廣告有著本質區別,在界定相關市場的時候必須對此予以充分考慮,但這種區別還不足以使得搜索廣告市場與比之更大的因特網廣告市場(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區別開來。因為一個網站可能選擇通過以搜索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廣告,也可能選擇別的與搜索無關的方式廣告。無論如何,以搜索為核心的廣告方式與其他任何因特網廣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點,并對雙邊市場的特點進行了說明,但并沒有對雙邊市場的內部關系進行論證,存在說理不透的問題。

(四)小結

通過以上國內外案例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認定有如下特點:(1)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舉證責任由原告負擔,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確定相關市場是足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異為基礎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關產品市場的基本要素。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訴訟中的相關市場是由消費者可獲取的選擇來決定。一般而言,相關產品市場包括許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彈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產品或者服務集合,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品牌可以單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12](3)在傳統產業中,“免費”的行為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制之列,但在具有網絡外部性的互聯網產業中,“免費”不足以構成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抗辯。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雙邊市場特性對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還不能完全反映雙邊市場對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帶來的挑戰和沖擊。[13]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的界定必須建立在對費用支付模式的進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礎上。(4)在各國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質疑、模糊性結伴而行。原被告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論證相關市場的界定,法院總是以缺乏足夠證據為支撐的替代性分析來解釋相關市場的界定。即便在對相關市場界定有著深遠影響的判例——杜邦案與布朗鞋案中,法官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都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更不用說原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心甘臣服。[14]這個問題在互聯網產業表現尤為突出,也給互聯網產業的反壟斷司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二、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特殊性

互聯網產業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將互聯網技術加以產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21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富有活力的增長點莫過于互聯網產業。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社會財富也在不斷增長。互聯網產業是以互聯網為支撐的,它擁有最大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資源配置平臺和專業社區平臺。然而,互聯網產業所形成市場不同于傳統的單邊市場,[15]而具有雙邊市場特性。

(一)雙邊市場的特質

雙邊市場理論是在21世紀初產生的一種經濟理論。[16]雖然此前已經存在一些典型的雙邊市場產業,如媒體、中介業和支付卡系統,但真正受到學者關注和重視的是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隨著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出現,形成了大量的雙邊市場,如操作系統、搜索引擎、B2B電子市場、門戶網站等。以互聯網產業為代表的新經濟的發展,使雙邊市場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雙邊市場理論研究,主要側重于對雙邊市場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新經濟產業在產業組織、企業行為、反壟斷政策等方面的影響與變革。

從外觀上來描述,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s)也被稱為雙邊網絡(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兩個互相提供網絡收益的獨立用戶群體的經濟網絡。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雙邊市場是指有兩組參與者需要通過平臺(Platform)來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入該平臺另一組參與者的數量的市場。[17]平臺實際上是一種交易空間或場所。較之于單邊市場,雙邊市場具有如下特征:(1)雙邊市場具有“交叉網絡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這是指兩個不同用戶群之間的外部性,即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帶來另一邊用戶效用的提高。[18]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雙邊市場的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這是一種具有“交叉”性質的網絡外部性。(2)雙邊市場定價的平衡法則。在單邊市場中,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同一類用戶群體在不同產品之間產生的外部性會被用戶內部化;而在雙邊市場中,由于交易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不同的用戶群體,市場兩邊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并不會被用戶內部化。因此,為平衡兩類用戶的需求,交易平臺往往會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小一邊的價格加成(Mark up)比較高,而對彈性較大的一邊則價格加成比較低,甚至低于邊際成本定價,或者免費乃至補貼,以吸引其參與平臺并進行交易。[19]

在上述三個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谷歌的搜索引擎平臺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都屬于雙邊市場而非傳統的單邊市場。在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中,微軟向軟件開發商免費提供Windows操作系統接口,而向電腦用戶收取操作系統的費用以使兩類用戶群體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上來。在谷歌與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中,盡管兩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別,但是這兩個平臺運行的模式都是一邊向利用搜索引擎進行信息搜索的廣大網民提供免費服務,一邊對利用搜索引擎廣告的企業收取相應費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決于平臺所能夠吸引到的網民的數量多少。

由于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機制的不同,單邊市場下建立起來的傳統競爭行為判斷邏輯在雙邊市場下很難具有適應性,雙邊市場的反壟斷規制由此變得復雜,涉及雙邊市場案件的走向亦由此變得撲朔迷離。耶魯大學的埃文斯教授認為,雙邊市場的規制必須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看待,簡單地、割裂地考慮平臺一個邊的市場行為將會得到片面的或者錯誤的結論,并導致錯誤的規制政策。選擇雙邊市場反壟斷規制的政策應該綜合考慮市場勢力、進入壁壘、掠奪性定價、市場圈定、市場效率的評估等因素。[20]賴特教授經過對澳大利亞和英國信用卡市場規制政策的長期實證研究,系統總結了這些適用于單邊市場的政策運用于雙邊市場存在的8個誤區,并認為這些認知上的誤區可以通過對于雙邊市場的正確分析而加以糾正。這8個誤區是:應該設定有效的價格結構來反映相關的成本;價格-成本之間比較高的加成意味著較大的市場勢力;低于邊際成本的定價意味著掠奪性定價;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有效的價格結構;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平衡的價格結構;在成熟的市場中,價格結構沒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價格;當市場的一邊定價低于邊際成本時,其必然受到市場另外一邊的交叉補貼;平臺所制定的規制性價格是中性。[21]

(二)傳統界定相關市場方法的局限性

盡管國際上尚未真正形成統一的相關市場界定的標準與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相關市場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規定,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應主要從需求角度來考察產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從具體的界定方法來說,各國反壟斷立法中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演變,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為基礎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給替代、交叉價格彈性、子市場、集群市場、產品流等。在這一個階段,界定相關市場都側重于對產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為雙邊平臺性產品,平臺的兩邊連接的分別是企業與用戶。對于普通的非付費網民來說,搜索引擎平臺向他們提供的是一種信息搜尋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當是搜索引擎服務市場;而對于另一邊在搜索引擎平臺上商業廣告的企業來說,搜索引擎平臺為它們提供的是一種商業廣告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被界定為互聯網絡廣告市場。由于對兩邊市場產品功能認知的分歧,在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在百度案中,我國法院最終將該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主要是從普通的非付費網民與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場出發進行認定的。而同樣的搜索引擎平臺產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認證,將相關市場認定為“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兩國反壟斷機構對搜索引擎平臺產品相關市場認定的分歧,體現了產品功能界定法在雙邊市場中運用的局限性。盡管后來的交叉價格彈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設前提是除壟斷者外其他供給者的價格不變,或者消費者對其他供給者的需求不變,而在現實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條件下的數據幾乎不可能,因此,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不大。

第二個階段以強調效率的芝加哥學派和以強調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思想為基礎,建立的以假定壟斷者測試法(簡稱SSNIP法)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礎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國《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為《歐盟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為止,SSNIP法是許多國家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的主要方法。盡管如此,SSNIP法在雙邊市場中也同樣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單邊市場分析的基礎之上,它對產品功能界定法的改進在于采用了更為嚴謹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標商品的價格來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來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的范圍。[24]但是,由于雙邊市場所具有的交叉網絡效應,平臺企業的收益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因此,這種小幅度的漲價對于一邊市場影響是不顯著的。其次,由于平臺企業對雙邊市場的用戶在定價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傾斜定價策略,即對一邊市場采取“低價”甚至是“免費”策略,通過免費提供服務來培育一定的用戶群,在免費用戶達到一定規模后,又以免費用戶為資源與另一邊的用戶進行交易,實現收費目的。這種存在交叉補貼的市場,互聯網產業的網絡效應加大了界定相關市場的難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彈性。所以,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首要競爭策略是產品差異化,而非價格策略。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新經濟行業中,由于產品品質的競爭或技術的競爭已經遠大于價格的競爭,以價格理論為基礎的SSNIP測度標準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關市場。[26]

從免費用戶角度來考察需求替代性,則顯得更難。首先,需要考察的是產品的價格,對于消費者而言其使用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免費的,無所謂價格問題;其次是產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影響使得該平臺對廣大消費者產生了“鎖定”效應,此時消費者的轉移成本較高,限制了其選擇可以替代的其他平臺;再次考察的是產品的用途,互聯網產業在位平臺企業總是不斷開發新產品,大多數在位平臺企業產品的用途基本能涵蓋其他產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費者的偏好,互聯網上的消費者對其所使用的產品往往具有依賴性,且使用又是免費,所以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雙邊市場中運用需求替代性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有著天然的硬傷。[27]

面對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反壟斷法實施時所面臨的窘境,美國反托拉斯機構中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對競爭影響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進行正式完整的市場界定。[28]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對競爭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這可以說是比復雜市場份額計算來證明市場力量的更為直接的證據。”[29]國內有學者以此為據,提出對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的處理應當淡化其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30]對此,筆者并不茍同。因為相關市場界定是處理反壟斷案件中的邏輯起點,一旦離開這一起點去實施反壟斷法律,勢必會導致反壟斷法實施的擴大化,產生大量的反壟斷“偽案”,[31]浪費國家的執法、司法資源,更多的企業將會由此拖入訴累,影響企業的創新。

反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學者認為,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訴訟創建的一個人造物,通過其邊界將市場內外的企業區分開來沒有任何意義。[32]筆者認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一是進行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使互聯網產業的相關市場界定更為簡單、明確;二是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其中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

(三)小結

在雙邊市場上,平臺企業通常向兩組截然不同的消費群體提供多種差異化產品,這使得雙邊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變得復雜化:(1)雙邊市場具有復雜的外部性,如何考慮外部性對替代性的影響?(2)隨著消費群體的增加,平臺企業有了更多選擇,比如單邊漲價還是雙邊漲價,這必然增加求解最優化問題的難度;(3)當市場上有多個平臺時,如何判斷它們之間的替代順序?(4)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具有不同的經濟特征,所以在雙邊市場背景下推導各種方法的計算公式時,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建立相應的數理經濟模型。

綜上所述,雙邊市場理論的提出,為反壟斷法理論研究開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也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尤其是相關市場界定的操作帶來了全新的分析視角。然而,從諸多的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的差異化行為來看,經濟學界和司法界對于雙邊市場的策略行為多持支持或者不確定的態度,且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缺乏一個判斷雙邊市場定價規制的標竿體系。[33]雙邊市場理論的發展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工作帶來了挑戰,也為破解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釋:

[1]參見邢志強、韓淑芳:《信息競爭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2]參見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2》,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頁。

[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3條。

[4]劉偉:《序》,載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5]參見黃坤:《經濟學視角下的相關市場界定:一個綜述》,載《經濟研究》工作論文,2011年,wp133,載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參見張維中:《美國微軟案操作系統軟件搭售問題之研究》,載《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關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參見佟姝:《百度被訴壟斷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壟斷糾紛一案評析》,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參見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馬歇爾就對市場進行了界定,他認為市場是買主和賣主可以自由進入并在同一時間對同種商品形成相同價格的所有交易關系的總稱。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單邊市場。參見[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朱志泰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8頁。

[16]一般認為,2004在法國圖盧茲召開的雙邊市場經濟學學術研討會,標志著雙邊市場理論的形成。參見朱振中、呂廷杰:《雙邊市場經濟學研究的進展》,載《經濟問題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參見紀漢霖:《雙邊市場定價策略研究》,復旦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第44頁,參見中國知網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參見王先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頁;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參見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5-87頁。

[24]參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

[25]在互聯網產業中,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饋、冒尖、鎖定和轉移成本等一系列現象。特別是當出現“鎖定”現象后,不論新興的網絡產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優惠的價格,網絡用戶都不會轉向它,因為網絡用戶會認為現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參見余東華:《反壟斷法實施中相關市場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進》,載《經濟評論》2010年第2期。

[27]《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還規定了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也存在上述問題,在此不贅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書,第332-334頁。

[31]關于反壟斷“偽案”的提法,可以參見鄭文通:《我國反壟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的誤讀》,載《法學》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參見注[19],第60頁。

篇4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取:凡審查合格者,發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篇5

(一)為了更加科學、準確地評定我區律師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根據《律師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并結合全區律師隊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審條件。

(二)本評審條件適用于經自治區司法廳批準成立的律師工作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從事律師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審二級律師資格。

(三)按照本《評審條件》評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二級律師。

(四)申報人在符合本《評審條件》中規定的“申報條件”的前提下,還應同時具備“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與實踐經驗”以及“業績成果”的要求,方能評定技術資格。

二、申報條件

申報人,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工作,實事求是,依法執業,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法學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律師資格二年以上;

(二)獲得法學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三級律師資格四年以上;

(三)獲得法學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三級律師資格五年以上;

(四)獲得法學或相近專業大專學歷,取得三級律師資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專業本科主要課程取得結業證書;

(五)任觀職以來所承辦的法律事務中,有一件以上被評為全國優秀案例,或兩件以上被評為全區優秀案例;

(六)經國務院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

(七)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專業理論水平

申報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學專業理論水平和系統的律師業務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的知識,了解國內外法學學術動態,能組織和開展律師業務研究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撰寫過法律或律師業務方面的專著并已公開出版(與他人合作撰寫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兩萬字);

(二)在自治區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理論刊物上發表過兩篇論文或在自治區級法律專業學術會議上提交過三篇以上有價值的論文、調查報告等;

(三)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宣讀過有價值的論文。

四、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申報人應當具有下列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一)具有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能夠處理律師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二)具有指導三級以下律師工作和業務進修的能力和經歷;

(三)每年至少應承辦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三十五件;

(四)連續三年累計擔任國家大、中型企業、三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十二家,續聘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門外語,并按規定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外語考試合格。

五、業績成果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辦理過一件以上在國內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好評;

(二)參加過兩個以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涉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談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連續三年擔任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顧問,提出過有效的法律建議,被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在實踐中取得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區有關部門下達的法律專業方面的科研課題并獲自治區三等獎。

六、附則

一、本《評審條件》中要求報送的專著、論文、案卷等是指取得三級律師資格期間的材料。

篇6

[論文摘要]為增強高職高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的適應性,擴大教學改革的空間,有必要結合高職高專院校的特點,從教材內容的優化組合、教學方法的改革、考評機制的重構等三方面推進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以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成效。

自2005年全國高校思想政治課實施“05方案”以來 ,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采用全國統編教材。這部教材具有系統性、完整性、規范性和理論性等特點,全國通用,對于培養和提高高職高專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大有助益。然而,正是其通用性使得在實際教學中必須進一步結合具體的教學層次及對象特點,同時也給該課程的教學改革留下了探索空間。為了更好地推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使其切合高職高專學生的實際,提高教學成效,柳州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就高職高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

一、 教材內容的優化組合

自2006年起 ,我們開始使用教育部編寫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統編教材。在教學過程中,基于現有教材的邏輯結構、基本內容和教學基本要求進行了一系列優化:

1.對教材內容進行合理的取舍、增刪和重組,在教學過程中進行詳簡安排,突出重點和難點。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四章“領悟人生真諦,創造人生價值”,我們重點講“人是什么”“人生為了什么”“怎樣的人生才有意義”;第六章 “培育職業精神 ,樹立家庭美德”,重點放在“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而“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大學生擇業與創業”略講。

2.使教學內容體現時代性,與時俱進。結合我國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成果以及學科的前沿動態來講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報告精神引進課堂,引進學生的頭腦。

3.聯系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來講授。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如何實現有價值的人生?如何認識個人理想與社會理想的關系?如何加強大學生的誠信道德建設?在新時期如何認識愛國主義?這些問題引發了學生對 自身和社會的思考。

4.注重對學生行為的引導。注重幫助大學生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由“知其然”上升為“知其所以然”,以體現教學內容的實踐價值。

5.增加教學實踐內容。從性質上說“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一門應用性和實踐性很強的課程,教學的最終目的是培養學生的道德意識、行為自律能力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而這又必須通過實踐磨煉才能形成。為此 ,除理論講授外,我們從 2007級開始增加教學實踐內容,在 48學時中,用 16學時進行教學實踐,即開展社會調查,讓大學生接觸社會,拓寬視野。

二、教學方法的改革

根據教材內容優化的總方向,結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特點,我們確定了教法改革的價值取向:既要利于學生“內化”思想道德原理、法律知識,又要利于溝通實踐環節。為此采取了如下改革措施:

1.以案例分析教學法為主導。所謂案例分析教學法就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啟發和幫助學生對思想道德修養知識與法律知識、法學原理的理解,從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質,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它既是理論聯系實際的一種方法,又是貫徹啟發式教學的一種形式。我們根據教學內容和教學目的的需要,從我校教學資源網站中挑選出典型的、貼近學生實際的案例展開教學和討論。

2.吸取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合理因素來組織教學。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是近年來西方流行的認知學習理論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提倡教師指導下的,以學生為中心的學習。為此,在上課前 ,我們根據教學內容的要求 ,給學生布置任務,學生根據任務查閱相關資料,在課堂上由教師組織學生從設問出發展開討論、交流,最后得出結論。

3.自制“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件,結合相關的音像資料,使教學更加直觀、形象,體現先進性。多媒體課件增加了課堂教學的信息量,增強了知識的科學性、直觀性和趣味性,寓教于樂,學生思維更加活躍 ,對理論的理解更深人,使課堂教學擺脫了抽象、枯燥無味的局面。

4.在實踐教學的操作方面,制訂出“全程化、序列化”的實踐方案。即圍繞教學總體目標,把實踐教學融合到理論教學的過程中,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確定系列主題展開實踐教學,從而有效地促進高職高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學”“用”結合,“知”“行”相融,達到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目的。

三、考評機制的重構

如前所述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養成教育課,本課程考評制度的設計應當以課程教學目標為價值取向,結合養成教育的特點,注重對學生平時學習和實踐過程的考查。為此,我們改變了 “平時成績 ×30%+期末考試 ×70%”的傳統考評方式 ,于 2007年秋季學期開始試行 “平時成績 x40%+期末考試 x40%+實踐成績 ×20%”。主要內容如下:

1.平時成績。占結業成績的40%,主要由三部分組成:(1)El常考察。占結業成績的 10%,即滿分值 10分。日常考察是對學生在課程學習期間校內校外 El常行為的考察。考察依據以班主任和學工處提供的數據為準。對違法或違紀現象的扣分辦法與學校《學生手冊》中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若行為既無違紀,也無違法,則記滿分。(2)課堂表現。占結業成績的 15%,即滿分值 15分,課堂紀律和課堂提問各占7.5分。課堂紀律由任課教師考查,對遲到、早退、上課時看無關書籍者相應進行扣分,扣完為止。如無上述現象,則記滿分 7.5分;課堂提問分即時回答和分組討論后回答兩種方式。任課教師針對教材內容提出問題或案例,要求學生 口頭作答。每位學生以5分為基礎,教師根據學生參與發言的積極性及正確性給予適當加分,以7.5分為限。(3)課程作業。作業成績以百分制計分 ,占結業成績的 15%。作業次數按教學計劃安排,由任課教師結合授課內容布置。學生經過一個星期的思考、閱讀資料形成書面作業,由任課教師批改、評分,并向學生公布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2.期末考查。這是對學生課程知識的終結性和綜合性測評。期末考試采取閉卷筆試,卷面成績以百分制計分,占結業成績的40%。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相結合,融合教材不同章節的知識點,采取學校通行的辦法進行改卷、統分。

3.實踐成績主要以社會調查方式進行,老師設計出調查主題和相應的調查問卷,供學生參考。要求學生分組,以組為單位選定主題,自行設計調查問卷;每位成員必須調查 5個以上的對象。共 16課時,由任課教師根據教學進程安排調查時間,實踐地點不限。每組最終提交一份 2000字以上的調查報告及原始調查數據和資料。實踐分數占課程總成績的 20%。

四、改革成效與經驗體會

通過兩年多的教學改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同時學生對任課老師的評價也較高。總結起來,我們有如下經驗體會:(1)施教者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是專業人才培養的基礎性工程,對各專業學生的成長、成才具有根本性影響。因此,施教者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教學工作,千方百計提高教學成效。(2)施教者要有“不唯書”、敢于探索的勇氣,才能激活教學改革思路。現行的全國統編教材具有高度的學術權威性和很強的實踐指導j畝:義。但是,學術權威不等于實踐權威 ,將學術理論應用到教學實踐中本身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否則就容易犯“一刀切”的錯誤。因此,“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既要以現行教材為依據,又不能囿于現行教材。(3)只有切實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基本原則,才能使改革取得好的成效。眾所周知,理論聯系實際是理論課教學的基本原則。但是,在既定理論體系下,由于“實際”情況的復雜性,使得“如何結合”成為比較難把握的問題。這就需要施教者全面細致地分析和把握所處的地區、學校及專業學生的特點,據此制訂有關的教學改革策略和方案。(4)施教者要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應當以平等、真誠、寬容的姿態和學生交流。這樣,才能使學生“親其師而信其道”,為提高課程改革成效營造良好的人際環境。

[參考文獻]

篇7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篇8

010-51656177 010-51651981。全國免費直撥:4000-716-617;(24小時咨詢熱線) 咨詢QQ:864429365,976457629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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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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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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