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8 02:05:37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經濟問題的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近年來,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有了長足的發展,在研究生培養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和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學及管理部門所面臨的共同任務。研究生畢業論文是研究生科學研究能力的體現,是衡量其能否獲得碩士學位的重要依據,其質量是衡量一所學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學水平、學生畢業與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經濟法律的學習和研究,特別是畢業論文的寫作,最重要的是選題。論文選題就是文章將要闡述的主題,是經過挑選確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內容和途徑。要做好論文,提高論文質量,首先要有好的選題。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往往是學生學術生涯的起點。因此,重視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對學生的論文選題給予適當的指導是非常必要的。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論文的選題。
論文關鍵詞 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房 房管秩序
一、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性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由此可知,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照顧無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而組織建設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住房,其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具有以下三點特殊性。
一是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出售而建設的,商品房的建設者以營利為目的,是一種商人行為。而經濟適用房則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其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群體有房居住,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等有關住房制度政策的規定,各級政府在組織建設經濟適用房時,都給予了許多特殊的政策支持,如經濟適用房的用地一般實行無償劃撥。
二是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買賣。商品房是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的,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而經濟適用房則不能在市場上公開出售。首先,經濟適用房不是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購買的,而是面向特定群體,并由政府按照一定的規定分配購買的,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次,買受人轉讓此類房屋時,也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如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因此,經濟適用房不是具有完整意義上的商品房。
三是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商品房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而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則是由政府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適用房的有關政策,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其利潤控制在3%以下。
正是鑒于經濟適用房的諸多特殊性,如果按照商品房的處理原則解決經濟適用房買賣中發生的糾紛,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不利于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基于以上考慮,由于涉及諸多政策因素,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不宜單純地依仗訴訟途徑來解決,而應當由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住房政策進行規范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那么,如果發生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行為,我們將如何具體處理呢?下面,我們首先了解現行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經濟適用房的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之限制規定
從以上論述可知,經濟適用房不是商品房,而是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經濟適用房的上市交易受到嚴格限制。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權屬證書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或者換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換購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具體年限和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未滿規定年限確需出售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之后,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其第三十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綜上,按照現行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限制交易期為5年,不滿5年的私下交易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滿5年交易的,購房人必須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政府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回購權。同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政策,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占城鎮人口比重很大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是以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既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特別在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從經濟適用房的目標群體來看,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的住房要求,從而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特殊制度安排,具有明顯的公益性。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必然會引起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維護公共利益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因此,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不僅違反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從法律上應當認定無效,但現實情況紛繁復雜,我們不能簡單地從法律視角看待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問題,而忽視背后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否則很難穩妥解決這一問題,保障社會的穩定。
三、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主要類型
從現實情況來看,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頂名買房,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利用他人專屬的分房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被頂名人或為此收取費用或無償。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他人。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有三種認識:一種是合同的概括轉移,即經濟適用房購買權利人通過合同方式將購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第三方;一種是買賣合同,即頂名者與被頂名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最終為房屋,雙方實際為房屋買賣關系;另一種則是委托合同,即被頂名者受頂名者的委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頂名者是名義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頂名者系實際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
二是現房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下又將房屋出賣給他人。該種類型可因交易行為是否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分為兩類,本文主要討論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的交易類型。
結合第二部分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無論哪種交易類型,其實質交易的標的物都是經濟適用房,在行為的法律效力上都應被認定無效。但如果這樣處理,就會產生以下后果。
首先,保護了“不誠信”。隨著經濟的發展,河口的房價逐漸攀高,賣方看到房屋升值,故意毀約,或者拒不配合買方過戶產權,在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買方必須返還房屋,多數情況下,買方已居住房屋多年,而賣方僅需返還購房款和補償利息損失,房屋的升值部分就可能由違約方獲取,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變相保護了不守誠信的一方。另外,利益失衡的情況下,受損的一方如果無法從正常途徑得到保護,必將采取過激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
其次,誘發不穩定因素。從現有掌握的情況看,河安小區就有三百多套經濟適用房涉及私下交易,一旦無效判例出現,就會引發“示范效應”,賣方受到利益的驅使,故意毀約的動機增強,這樣一來,個案惡化為群體性事件,六百多個家庭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處理不當,必將危害社會穩定。
最后,擾亂經濟適用房管理秩序。《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作了嚴格的資格限制。但因客觀條件所限,并不是所有的適格者都能享受到優惠,經濟適用房的私下交易損害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進而侵犯了這部分人的利益,違背了國家設立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初衷。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四、防范和處置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建議
第一,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應強化使用監督。建議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對河安小區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的,依據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規定做出處理。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論文的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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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經濟條件。
美國環保主義者哈丁在《公地悲劇》中指出,每個人都力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忽視了資源的有限性和承載量,公地悲劇的發生不可避免,個體的經濟動機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激化是公地悲劇和環境問題出現的深層次原因,無節制的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存在著固有的缺陷,使得某些人類共有的資源得不到應有的嚴格的保護,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共有資源成為追求經濟利益的犧牲品,整體的環境質量不斷惡化,最終影響了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二)法制基礎。
一方面法律的社會化、系統化、政策化使得近代法律的發展日新月異,傳統的資本主義民法以私權為本位,在私法本位的觀念下形成了法學的理論基礎,但是這種傳統的法律理念正受到當代法治發展的挑戰,法律社會化正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向;另一方面公法不可干預私法的理念也日益弱化,在二者之間出現了過渡地帶,新型的法律正是在這種土壤中找到發展的空間并且反過來又促進了二者的融合,這種融合也為環境法這種跨部門立法的范例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
二、傳統法律思想與實踐應對環境問題的不足
我國的憲法中缺乏環境保護的實質根據,因為按照現代法治的原則,國家只有依據憲法才能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和保護公民環境權益的責任,但是傳統的憲法模式并沒有將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來確認,這樣的直接后果是公民的環境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在有關環境權方面規定的缺失使得其它有關公民環境權保護的立法缺乏憲法依據,因此必須明確人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權,當然憲法中是存在關于環境保護的條款,但是并未明確國家和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責任或職責,這種不確定性也使環境保護過程中要求的集中統一的環境管理權難以實現,表現為現實中的多龍治水,效果卻不明顯。
有關環境權的屬性問題學界尚無定論,主要有人權說、人格權說、財產權說和人類權說等,直接后果是傳統民法理論在環境保護中相當的不力,當今社會中調節社會關系的基本法首推民法,但是傳統的民法理論比如所有權理論、契約自由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這種絕對所有權、絕對支配權,使得個人為了取得利益而在訂立契約時顧忌甚少,只有故意和過失才承擔責任的過失責任原則使得對環境權益的保護難以落實,因為在我國環境要素為國家所有,當這些要素受到侵害的時候誰有資格進行權利訴求,這在傳統物權理論里無法解決,而依照傳統的契約自由原則不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也可以視為一種自由,國家不得干涉,更為嚴重的是現如今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往往是社會物質生產部門的物質生產活動的負面產物,造成這種污染和破壞的企業或個人并無直接的故意和過失,按照過失責任原則其后果便是污染者無需承擔責任,受害的利益無法得到補償,保護環境何從談起?可以說大多數的環境保護工作都是由環境行政管理機構來進行的,那么我們來看一下作為管理管理者之法的行政法對環境的保護是否得力,傳統行政法對于自由裁量權做出了較嚴格的限制這對于應對復雜多變的環境問題極為不利,因為很多環境問題的解決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的范圍內缺乏依據。另外行政法一直以來是以權力的行使作為其基本方式的,但是我們知道僅僅靠權力手段是不足以對環境實行有效地保護的,此外環境保護所要求的預防為主,預先采取措施限制不利于環境保護的民事行為的需求跟行政管理的滯后性相矛盾,可以說當前的行政法對環境的保護是相當的不力的。當然,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恰恰說明了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適應和滿足環境保護和國家環境管理的要求,這就是環境法,可以說正是由于傳統法不能滿足而環境法可以滿足現實的需求才導致了環境法的產生,那么這些需求到底是什么呢?
三、環境法得以應對不同層次的需要
(一)作為應對廢舊品處理、環境工程設計、垃圾的回收利用等問題的環境法規、判決和條例是第一需要。
這也是環境法產生的直接原因,所謂的第一需要是因為為了應對各種因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所帶來的公害問題,相關的環境法以一種應急性的法規、判決和條例的形式出現,由于具體問題的類型多種多樣變化萬千,所以這一層次上的環境法的變化也就異常迅速,往往是問題已出現就會出現對應的環境立法,正如當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日趨嚴重的時候,相應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很快就出臺了,又如日本50年代后期,由于伴隨著產業活動而產生的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在其國內各地相繼出現了諸如骨痛病,水俁病等公害事件,于是緊接著在其國內出現了公害立法,《關于公用水域的水質保全的法律》等,不過這個層次上的環境立法內容主要涉及到相關的環境要素,而且總是等到狀況出現后才得以反映,因此帶有強烈的應急色彩,所以說是第一需要。
(二)使相關的環境政策與社會制度一體化、體系化是第二需要。
這也是環境法產生的間接原因,這一層面的環境法是建立在第一層次的需要已經得到滿足的基礎上,在已有的各種應急性的和預防性的環境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將其與已有的社會制度一體化,并在此一體化過程中強調環境政策也必須要通過行政自由,行政裁量權,司法制約來實施,同時在實施過層中尊重各級政府權威,事實上這是一種程序性的體現,之所以要貫徹這一程序主要的是要在實質上使得已經制定的環境機制與我們社會的經濟現實、傳統財產權和國家能源政策相適應,當然由于在第一需要已經得到滿足的情形下,將原本雜而無章的應急性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化,不僅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的需要,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際上這也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而使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與現行制度協調統一的結果,這一過程的結果必然是環境法與現行的政治、法律、經濟體制和國家能源政策的契合,這一過程也伴隨著各種體制的優化和重組。
(三)環境法產生的終極需要是提出一種廣泛的社會存在理念,提出一種廣泛的社會對策問題。
[關鍵詞]經濟主體,主體價值、主體分類,抽象與具體層面,靜態與動態角度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并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并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8]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標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但是,國內有的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9]目前國內學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經濟法主體有不同的分類。經濟法學的傳統二元架構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經濟法主體理論的構建。譬如,有的學者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實質與行政法主體總體劃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模式沒有什么差別。還有的學者不注重對經濟法主體類型的歸納,而采取羅列式分類的做法,[注14]由于分類中同時采用了多種標準,又不加以區分和說明,造成了邏輯上的混亂,使得主體分類不具有協調性和對應性,根本無法體現經濟法主體分類的實踐價值。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是因為傳統的主體分類方法存在形而上學的缺陷,僅從靜止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而忽略了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利益流動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對于行業協會來說,它既要維護本行業的個體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實現目標跳出相對狹隘的個體利益層次,有責任將其提升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來影響全體成員的經濟行為,這才能最終實現行業利益的長期化和最大化,否則就會遭到整個社會的反對和拋棄。我們在分析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經濟利益時,就應當根據具體的制度環境和經濟情況加以判斷,不等簡單地下結論將其歸屬于某一類特定的具體利益主體,如市場主體中的生產經營主體。再比如對一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不論國有也好還是私有也好),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是經營者就忽視了它們追求個體利益過程中所負有的公共責任,從而進一步看輕實踐中該種主體因為涉及稀缺公共資源的經營和分配而擁有的類似于行政主體的“管理權力”。如果認識不到這種主體扮演的多重“角色”,就會造成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使得此種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出現從行政法領域和民法領域角度看都無法有力規制的問題,令其游離于經濟法律的正常約束外。
(一)抽象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可以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這種分類只有從抽象層面上理解才有意義,而不能簡單地將三類主體與具體經濟法部門主體一一對應起來:首先,政府主體既要代表國家管理經濟的運行,成為管理主體,又可能作為市場主體進行投資,成為投資主體,或者代表國家進行消費,成為消費主體。因此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國家”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發生著較大的變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需要從多重角度認識和分析。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具體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1.宏觀調控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在宏觀調控法中政府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分,但二者關系也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簡單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一方雖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體的調控行為是一種綜合和間接手段,包含引導、規制、監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證社會經濟總體的均衡協調增長。而對所謂的被調控主體,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調控主體因為處于“被動”地位,而沒有實踐價值的假象。明確哪些主體能成為被調控主體,有助于我們理解政府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力的大小、界限,其取決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經濟需要。比如政府機構為了能向具體經濟主體提供公共資源,而擁有對它們征稅的職權;需要與其他主體一起行使分配職能才能滿足各種主體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為了保障生產和消費環節(最終是為了保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要素的優化配置)的順利進行而行使金融貨幣的調節分配職權,等等。
2.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市場規制法主體可以分為管理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
我們認為,首先市場規制法主體不應該包括勞動主體,因為勞動關系雖然也具有財產屬性,卻具有較強的人身關系和社會公益屬性,應當主要由勞動法這樣的社會法單獨調整,而不應再把勞動者的完整概念納入經濟法范疇中。
其次,不能籠統地把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劃定為經濟管理關系,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體之間的核心關系不是經營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且對消費主體而言,其與管理主體之間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備抽象的主體類型分類,而應當具體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探討主體分類問題。通過這種分析,我們認識到:主體的相互的平衡和諧是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最為顯著的特征。
3.“中間地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由于經濟的持續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涌現,從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純粹歸于市場規制法又不能完全歸于宏觀調控法的經濟法新法域,比如有關市場準入、經濟監督的法律制度。這充分體現了經濟法制內部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的本質,更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現代性。對這些法律制度主體的研究,同樣不能生搬硬套經濟法主體的抽象分類,而應當從動靜結合的角度具體區分。
總之,通過對抽象主體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深入了解不同部門經濟法之間的協調和聯系,而通過具體部門經濟法主體的研究,才能使我們深入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四、未竟的問題:關于“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
鑒于國家主體在經濟法主體分類中的重要性,我們已數次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在行文即將結束之際,我們再次以國家主體為出發點,對理論界關于經濟法的一些學說的基本觀點提出置疑,請各位經濟法學人不吝賜教。
目前學界在談到經濟法的本質和調整對象時,比較通行的語言就是“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為了經濟法的本質究竟是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調節,還是國家管理,經濟法學者曾經爭論不休,最終學者們認識到:協調也好,干預也好,調節也好,這些詞的內在基本含義趨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們認為“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的錯誤不在于“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而在于“國家”一詞。即片面地強調經濟法的抽象主體之一——“國家”,而忽視了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在抽象層面上,國家可以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但由于國家主體的抽象性,其利益代表主體或具體操作主體終究要歸結到以政府機構為代表的具體經濟法主體。抽象層的國家主體是經濟法的制定者,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也是市場主體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者,以“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來解釋國家調控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來解釋法律現象一樣,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
研究應始于實踐的需要而終于實踐的需要,切忌始于實踐的需要卻終于“唯美感”的理論需要。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應當首先源自實踐,而后經過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類方法反作用于實踐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修正理論。不能為了理論而理論,最終脫離了實踐發展的需要。
同樣,現代經濟法理論的開端始于對國家主體“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經濟過程的深入研究,但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理論并不能體現經濟法的全部本質,只有經濟法學理論應然的預判與實然的實踐相結合,將原始的研究切入點融合到完整的經濟法現象中,經濟法的本質才得以凸現。
注釋:
[1]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2]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3]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4]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5]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6]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7]當然,經濟法學是一門年輕的法律科學,適當的論戰與爭鳴是有利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過時至今日經濟法研究依舊難以脫離過去那種分歧多統一少、基礎理論各成體系實踐卻少有應用的發展怪圈,就值得我們認真反思一下了。
[8]比如過去學術界一提經濟法的本質必談法的階級本質和社會本質的模式化套路,就對建立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少有裨益,參見史際春主編《經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P19-22。
[9]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10]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11]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12]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1.公路運輸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
公路運輸對促進經濟的發展、貨物的流通和勞動力的流動提供極大地便捷,特別是在內陸欠發達地區,公路運輸是核心交通運輸方式,對促進當地的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公路運輸作為基礎產業能夠支持國民經濟的發展,反過來,經濟發展起來了又會促進公路運輸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2.公路運輸會促進板塊區域的發展
歷史實踐表明,要想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就必須先鋪設道路,道路打通了,交通方便了,能夠促進勞力的流動和貨物的流通。公路交通網絡一旦建立起來,可以增強對投資商的吸引力度,對周邊地區的各類經濟發展具有輻射促進作用,經濟的發展和公路交通的發達程度是正比例關系的,落后的公路交通則會制約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公路建設需要適當的保持超前速度。
3.公路運輸與經濟發展良好協調有利于社會發展
公路運輸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對創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和諧穩定的社會能夠增強人們安居樂業的信心,提高生產的活力,促進經濟的增長。公路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公共交通設施,是解決人們出行的主要運輸方式,滿足了人們的基本生活要求,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公路運輸經濟管理的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對公路運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為實現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
1.整合運算并控制好公路運輸經濟成本
加強對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力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拉動周邊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也不能盲目過度、不計較效益的膨脹化地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發展公路運輸經濟往往是要以一定的犧牲為代價成本的,比如修路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對農田耕地占用、對周邊居民的遷移成本等等,這些都是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的成本,增加可持續發展的負擔。所以,在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的時候要整合運算公路建設和維護的成本,每一項工程的施工都會涉及到相關的利益體,這些利益都可以折算為成本,不管是工程前期還是勘驗階段都要做出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市場經濟風險,并落實好工程職責,以合理、穩健推進公路運輸經濟規模的發展。
2.提高電子信息化管理水平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為了促使公路運輸經濟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就有必要采用電子信息管理手段來實現對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在公路運輸經濟的實踐管理過程中,要根據實際需要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特別是以計算機技術應用為基礎的信息技術,將現代化的技術應用到經濟的信息管理中來。電子信息化技術能夠將相關的參數用數學模型模擬出來,并隨著參數的變化自動得出相關的交通信息,可以更好的合理引導公路運輸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正在向規模化發展,現有傳統的管理手段效率低,已經無法適應管理的需求了,提高電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實現公路運輸經濟的信息化和數字化,從而提高管理的效益。
3.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
公路運輸經濟是在市場經濟這個基礎條件上進行運作的,我們不能離開這個前提條件而套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那種思維模式來進行管理。但公路作為國家的基礎設施,公路運輸經濟具有一定公共事業性質,具有公共服務特性和非營利性質。所以,在面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公路運輸經濟項目時,需要調動政府的行政力量對其加以適度的管控,以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但不能讓行政管理手段作為主要的管理管理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以市場經濟發揮主要的調控作用,行政手段只是一種輔助手段。負責公路交通運輸的政府管理部門要協調運輸經濟的發展,承擔其相關的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位,保證公路運輸經濟在合理的市場調控范圍內可持續的發揮作用,并配合適度的行政調控,使公路運輸經濟發展不會偏離軌道。
三、結束語
關鍵詞:市場經濟;誠信問題;誠信倫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由計劃經濟轉向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經濟的不斷增長,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使我國在經濟全球過程中的地位逐漸提高,誠信倫理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誠信問題依然阻礙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誠信倫理含義的界定
在我國古代社會里, “誠”和“信”最初是分開使用的。由于二者的涵義有相通之處,誠與信逐漸用在一起。現代的“誠信”一詞,其基本含義是誠信, 這與古代的誠信道德有著淵和源的關系。因此, 弄清楚中國古代的誠信思想, 對建設新型的誠信倫理觀有著重大意義。
從人的本質角度來說,可以對人們提出不同的誠信要求。對于社會主義的中國而言,其誠信觀應該從道義論和功利論的誠信倫理觀逐步走向責任和權利的誠信倫理觀。誠信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首先,從社會生活角度,可以分為人際關系誠信、經濟誠信與政治誠信。而政治誠信中的制度誠信主要是法制誠信,法制誠信包括立法誠信、司法誠信、守法誠信與執法誠信;其次,從主體角度,分為個人誠信、社會群體與政府誠信;最后,從誠信發揮社會作用所依靠的力量的角度,分為制度誠信與人格誠信。誠信是經濟發展精神基礎,誠信是社會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的可靠保障,誠信是精神文明與道德建設的不或缺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我國誠信倫理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經濟誠信問題是比較普遍的。經濟誠信的問題,我們必須進行深刻的反思,對于信用缺失的原因, 有些學者認為,是市場經濟規章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學者認為,由于個人的道德品質。盡管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傳統的誠信理念與市場經濟的發展還不匹配, 而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倫理又處于起步階段, 因此很難有效地規范人們的交易行為。這說明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確立誠信倫理的必要性。在傳統社會里, 社會成員的交易在血緣關系或區域關系的社會群體的基礎上, 其交易行為發生在熟人之間,是在人格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 其交易行為會隨著交易對象的變化而具有特殊性。要求交易主體具有誠信的人格和德性倫理, 這種作為德性倫理的信用倫理之所以能夠起到規范人們交易行為的作用, 是由傳統社會中的交易方式所決定的。而市場經濟中的交易行為是通過契約方式進行的, 它不再局限于血緣關系或區域關系之內, 這使得市場經濟的信用關系復雜化和廣泛化, 因此,只依靠對個人道德人格的信任很難使人們的交易行為有效地進行下去。市場經濟的發展把人從身份社會推進到契約社會。
(一)經濟體制的不完善
我國雖然從計劃經濟走上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由于市場經濟活動數量大、變化速度快,加上信息的公開度有效實施尚未實現,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為失信和欺詐的行為提供了可趁之機。市場經濟關系需要契約支撐,遵守契約又離不開誠信倫理的規范。這就需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倫理規范。
(二)對經濟利益的過度追逐
誠信問題與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理性有關,過度注重對市場經濟利益追求使人們不注重誠信的作用。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最大目標。于是許多企業利益熏心,制假售假,偷稅漏稅,公布虛假財務報表制,這些都能降低他們生產成本,在短時間內獲得了更多的利潤。因此產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則與道德觀念的矛盾和沖突,使經濟誠信倫理受到嚴重沖擊。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與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盡管近年來我國在市場經濟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當大的進步,但還是不夠完善,對于社會失信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不夠,使得失信者敢于違法。
(四)道德教育與文化教育的失衡
儒家雖非常注重誠信,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層面上,主要局限于強調個人自覺自省,對實踐和社會規范方面的要求不高,導致了誠信教育的失重。目前道德教育,尤其是經濟領域內的誠信倫理的教育,局限于形式,缺乏實質內容。道德觀念的培養與實踐脫離。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交易,依靠道德觀念遠遠不夠。關鍵在于要建立一整套的市場誠信機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三、增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倫理的建設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倫理建設,要有自己的發展道路。十六大報告要求:“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相協調、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承接的社會主義思想體系。”
(一)誠信理念的宣傳工作
建立信用經濟,要做好誠信理念宣傳工作,使人們明白誠信理念對市場經濟的積極意義。人們了解到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從最基本的利潤方面,也必須誠信,這是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一條公理。因此,要自覺認識和遵循市場誠信原則的內在尺度,把誠信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素,并運用它來規范市場經濟的秩序。
(二)以法律為后盾,處理好政府、社會和個人的信用制度建設
首先,國家應不斷改善高層次的規范性文件和專門性的法律,這是誠信倫理建設的堅強后盾。在這方面,我們可以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批判的吸收西方的法律和道德規范,如美國在授信方面的《誠實貸款法》、《信用卡發行法》,凈化消費信貸環境方面的《信貸機會平等法》、《誠實借貸法》等。第二,政府信用制度建設上的推進和支撐。政府誠信對市場誠信具有引導和示范的作用,因此誠信倫理建設需要政府的推進和支撐。一方面,政府負責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其實施和規范;另一方面,轉變職能使其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第三,以建立個人誠信為基礎。創建個人誠信制度,建立健全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在西方國家,消費者大多愿意承擔信用風險而舉債消費,以積累自己的信用記錄。我們可以借鑒他們對我們有益的方法。
(三)發展信用經濟
政府的經濟政策,對于社會各種經濟主體的行為,通常具有非常強的引導作用。正確的經濟政策,在實現其正面政策目標的同時,也要將其負面效應降至最低。我國政府大力推動企業改制和兼并,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為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開辟了道路。但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也急劇加大,形成逃債、廢債之風。因此,必須對一些特殊政策加以限制,以明確政策的適用度。各級政府部門也應認識到,完善社會信用環境,是政府按國際慣例辦事的首要職責,在維護信用環境方面做得好,投資環境就會好,經濟發展就會得到較大的回報。
(四)樹立平等意識和規則意識,建立誠信倫理的基礎
誠信屬于意識范疇。所以,依靠制度還遠遠不夠,更要加強市場經濟的道德教育,讓誠信觀念深入人心。加強交換主題的誠信教育,需要進行平等意識和規則意識的教育。
一方面,平等意識。從人類市場發展的歷史就會發現,實質意義上的市場交換必然以平等為基礎。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對于交換者來說,他們關心的是自己的實際利益,只有滿足對方的切身利益,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滿足。因此,在市場主體的道德培養的進程中,必須加強交換主體的平等意識的教育:占有經濟優勢不能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政府部門不能濫用權力。另一方面,規則意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市場競爭者為了爭取利益,必須根據市場的供求水平來組合生產要素,提高經濟效率。提高效率在于市場交換主體提高市場交換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市場競爭主體必須全面認識市場規則、政府有關規范與道德規范在交易活動中的重要性,而且更要付諸實踐。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參考文獻:
[1]喬法容 朱金瑞著:經濟倫理學[M],人民出版社,2004
[2]王海明:倫理學原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李艷芳.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倫理[J].經濟師論壇,2011(10)
關鍵詞:傳統文化;體育倫理;文化精神
中國傳統文化蘊涵著豐富的體育倫理思想,能較好地協調古人從事體育活動的價值和利益關系,反映時代精神。 然而,進入高度發達的今天,以倫理道德為重心的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現代社會的各種影響下出現了一定的弱化和衰退,嚴重地制約著現代體育的健康持續發展。為了建立更為合理、有效的體育道德規范,我們有必要對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文化精神和歷史淵源進行探析,并采取揚棄和內省的方式,實現體育倫理思想在新時期的繼承與創新。[1]
1 倫理政治型文化與中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
“一定思想文化、價值觀念,是一定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產物。”[2]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專制社會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的反映。在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始終是以封閉、分散的自然經濟為主要生產方式。這種自然經濟形態下,老百姓思想封閉,因循守舊,其活動基本限制在家庭范圍內,從而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別強調宗親血緣和家庭倫理思想。并散射開來,要求在整個社會建立一種有禮有序,和睦相處的人身依附關系,以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
在政治結構上,至周朝起,中國封建社會就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所謂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緣家族為出發點,通過“家國同構”的組織建構和“由家及國”、“移孝作忠”的價值導向,達到族權鞏固王權,宗統保護政統的目的。[3]表現為對內以血緣親疏維系政治等級序列,對外用分封制(姓氏和親戚)和宗廟祭祀制度來維護和鞏固統治。實質上,封建統治階級大肆宣揚“家天下”“宗主即君主”思想的背后,只是借助根植于人們內心深處的家庭倫理和血親道德對其思想的制約作用,使人們自覺遵守儒家的“綱理倫常”和“禮制”思想,達到維護專制統治的目的。由此可見,倫理道德在社會秩序的建構和調節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最終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以世間倫理綱常、現實專制統治為指導思想和行動的主要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倫理性和政治性特征。中國古代體育正是在這種文化背景下產生,與其說是被倫理政治型文化深刻影響,不如說古代體育已經成為一種道德教化、禮儀培養的政治工具:古代禮射有嚴格的禮儀程序和等級規定,旨在“明人倫,知禮法”;儒家主張“文武兼備”,其目的在于提升道德修養,成為君子、圣人;武林各派首倡“武德”,以匡扶正義、捍衛祖國為己任;岳飛背負“精忠報國”之志,拼死沙場,不吝其生……[4]由此可見,傳統文化的倫理政治思想已深深滲透到我國古代體育中,使古代體育倫理思想處處體現“求善”“求治”的意蘊,表現了儒家“仁愛”“禮治”精神。而古代體育過于強調其倫理內涵和政治功用,弱化了競技體育應有的激烈、競爭的本質特征,與宗教、軍事、醫學等的緊密結合又加劇了這種傾向,后逐漸發展成為與西方體育風格迥異的“哲學體育”。
2 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
2.1 天人合一—自然、人文的和諧統一 博大精深、意蘊深遠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畢業論文 古代體育作為倫理、政治的附屬物,始終以“天人合一”為思想主線,注重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
“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思維模式,也是古代體育活動的主體價值所在。所謂“損膚不孝”、“生以養存”,古人從事體育活動之目的在于修身養性、立身治世,與自然、社會保持一種和諧或穩態,體現了對人自身終極的人文關懷。這種人文關懷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體育的競爭和博弈意識,有利于培養運動員尊重對手、關愛生命的可貴品質,對中國體育形成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集體主義精神具有積極意義。然而,我們應看到,“天人合一”所倡導的人與自然的內外和諧與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力量、速度和高度等體育因素的追求,背離了競技體育固有的競爭、拼搏的本質特征,促使古代體育活動朝著重道德教化,輕競技對抗的方向發展。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儒家“尚德不尚力”過于看中體育的政治功能,道家“尚柔守雌”而完全脫離社會,人們在儒道兩家思想的交織影響下,往往安于現狀、守柔不爭,表現出與西方的武士精神、決斗風范大相徑庭的大陸民族依附性特征,古代體育作為封建道德法則的形式而存在,則表現出了競技性的缺失,表演性和技巧性的冗余,中國古代體育在封建思想的束縛和壓抑下畸形發展,不可能全方位地走向世界。
2.2 和合中庸—以和為貴的處事準則 “天人合一”思想強調人與自然、社會的融會貫通,由此便形成了中華文化和合的思想觀念。“和”是指異質因素的共處;“合”指異質因素的融會貫通。中華文化和合思想極具辨證思維,它積極地看待自然與人文、社會的差異和矛盾,提倡發揮不同個體的積極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整體的和諧發展。反映在體育倫理思想上,主張科學地吸納不同流派的倫理精髓,通過異質文化內部的磨合、交融,達到外部的整體和諧。縱觀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是以哲學文化為背景,儒道倫理共存互補為主線,援引陰陽五行說,兼揉法、墨、釋、醫諸家的倫理綜合。體育倫理領域這種“兼容并蓄”的博懷,正是源于中華文化的和合思想觀念。故今天我們仍能感受到古代體育倫理思想中,既重事功,主張“不仕無義”,又崇尚淡泊名利,行走江湖的俠義情懷;既倡導儒家“仁”“禮”倫理道德學說,又傾心于道家清心寡欲養生理論。
和合思想在儒家和諧理論中表現為“中庸”思想。碩士論文 中庸之道強調人和,反對紛爭,重群體,重友誼,適用于人際交往的各層面,在古代體育活動也得到貫徹。傳統養生要求“順應四時”;蹴鞠力求營造“三朋和氣滿,入隊笑聲喧,四海人皆喜”的和諧氛圍;太極拳要求身形“虛靈頂勁,尾間中正”,推手時做到“無過不及,隨屈就伸”、“不丟不頂”等,[7]正是這種中庸之道的直接反映。
因“天人合一”思想而生的和合中庸觀念,對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建構具有雙重意義:和合中庸思想注重社會的整體和諧,這對于中國體育形成團結合作、友誼第一的集體主義精神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中庸之不偏不依,允之適度觀念,限制了人格獨立,約束了個性解放。古代體育參與者嚴守倫常之理、中庸之道,難以突破倫理道德的束縛,在個性上嚴重缺乏冒險、競爭、超越的精神,從而決定了古代體育始終缺乏“力”之美,最終發展成為與個性張揚的西方體育完全不同的體育形式。
尊德重禮—德禮并舉的倫理規范 根植于倫理政治型
文化背景下的古代體育,始終把道德禮儀的培養作為首要任務,通過實踐寓之德禮的“準體育”,影射和強化了深刻的倫理內涵,培養具有理想人格、文武兼備、身心俱德的君子、圣人。
禮射是我國古代的習武禮儀活動。后經儒家“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思想指導得以重新整理和詮釋,進一步強化了道德禮儀的教化功能。一方面,禮射繼續保持了繁瑣復雜的禮儀程序,體現了森嚴的等級觀念。《禮記·射義》開篇有云:“古有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行鄉飲禮,故燕禮者,所以明臣之義也,鄉飲酒者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也。”不僅如此,禮射還按照參與者的不同等級身份對配樂、侯(箭靶)、標準(父鵠、子鵠)等加以區分,旨在君臣父子,各安其位,即按既定的方針政策行事,達到明“君臣之義”和“長幼之序”的目的。[8]另一方面,寓教于射,重視禮射的道德教化功能。祖師孔子主張“射不主皮”,淡化射技的同時,重視射手的道德禮儀培養。提倡“揖讓而升,下而飲”的愛人精神。孟子也指出“射者,正己而后發,發而不中,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孟子》)從而確立了“正己從事,不怨他人”的體育道德。
武術是我國古代體育的典型代表,也是中國傳統體育道德體系的一個全息影像。醫學論文 綜觀古今所有門派都不約而同地默許和尊崇“未曾學藝先學禮,未曾習武先習德”的思想,把培養德、禮作為習武的前提條件,放在首位。而各門派的門規戒約和諺語格言中,都蘊涵了豐富的倫理內容。
武林門派要發揚光大,首先要精心擇徒,而在眾多入門標準中,猶以德性考察為重。少林強調“道勿濫傳”,應傳“賢良之人”;峨眉主張“不仁者不傳”。練武以“德薄藝難高”為指導思想,把武德培養視作通向上乘境界的精神航標。這樣督促練武者在修煉武功的同時,既遵守基本的倫理規范,篤行儒家倫常之理,中庸之道,提倡忠孝仁義,賢良方正的道德規范。又培養謙和忍讓,立身正直,取義輕利,守信重諾的俠義精神[9]。而德中必有禮,禮作為德的外在體現在武術活動中也留有諸多痕跡。習武者相見必抱拳以禮,若要切磋武藝,在交手之前必有“有禮”、“承讓”之類謙恭語,且武術交手中通常不傷及性命,主張點到為止。
統治階級倡導寓德于體,把禮的觀念植入體育倫理之中,其目的是引導民眾在學藝中培養和升華道德禮儀,在習武中尊崇和默許人倫規范,以鞏固其封建專制統治。在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古代體育是中國封建道德體系的一個完整縮影,通過體育可以反映中國古代的道德觀、倫理觀與審美觀。
德禮并舉的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的同時,遏殺了中華民族的人格獨立和拼搏精神,使古代體育活動從一開始就在人們的主體意識中喪失了公平競爭的可能。而沒有公平競爭的體育就不是真正的體育,古代體育在德、禮之雙重約束下始終保持“準體育”狀態,無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2.4 立德事功—經世致用的主體精神 儒家認為:“人皆可以為堯舜”,即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圣人。但要成為圣人并非易事,必須把修身作為安身立命,齊家治國之根本,努力實踐“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平天下。”的經世途徑,力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內賢”“外王”出入坦然的人生境界。
這種愛家及國的民族氣節,在重視宗親血緣,家國同構的古代社會,既能夠維護社會的穩定,也能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敬仰和尊崇,故歷朝歷代都大力推行以修身為本,“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的理想治國模式,鼓勵老百姓積極入世,建功立業,影射了中國傳統文化長久積淀的立德事功—經世致用的主體精神。
中國古代體育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表現出了極大的功利性。儒家主張通過個體的“身心兼修”以達到“文武兼備”的目的,進而提升到或仁或圣的狀態;明代少林武僧為抗擊倭寇,而拋開佛門戒律,大開殺戒,血染沙場;清末“少林戒約”后十條之首條要求習武者“必須以恢復中國為志”;岳飛背負“精忠報國”四刺字,去抗擊金兵,雖冤死沙場,但鑄就了“忠君愛國”的千古美名,永為世人敬仰。
如果完全拋開階級局限性,從這一角度來認識中國古代體育的價值是值得肯定的:古代體育倫理中蘊涵著立德事功的價值導向和經世致用的實用理性,職稱論文 集中體現了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民族責任意識。古人通過武術抵御外侵,改朝換代,推動中華歷史不斷前行的同時,促成了民族主義體育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們應認識到:古代體育所倡導的“忠君愛國”、“立德事功”等精神不可避免地存在歷史局限性。在封建社會里,“忠孝”思想是君權專制主義的倫理基礎,“忠君愛國”無疑是“忠孝”思想的標榜和典范,古代仁人義士為了維護君主、國家的利益,不惜犧牲自己的權利和個性發展,重復演繹“忠君愛國”的高尚節義,實質上影射了古人對封建統治階級絕對的人身依附和盲從,而這種變相的精神奴役與現代社會倡導的獨立意志和科學精神大相徑庭。
古代體育所倡導的“忠君愛國”、“立德事功”思想對現代競技體育仍產生著深刻的影響,因此,我們不難理解運動員獲獎時復雜的情感體驗和崇高的精神榮譽。也可以反思中國競技體育大環境為何如此“沉悶”,中國競技選手在世界頂級賽事上為何屢屢發揮失常等等,只因其背負太多的義務與責任。
以上從四方面揭示了中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其不可避免地有積極的一面和消極的一面,但談古旨在論今,在加強體育道德建設的今天,我們應揚其精華去其糟柏,使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揚光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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