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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學說;演進;啟示
1.問題的提出
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標志,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已有百年歷史,相應經濟法理論研究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也有80多年的進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其經濟立法之豐富,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之興盛,實為西方他國難能所及。許多學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理論為德國和日本從后進國成為先進國,從戰敗國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從現有掌握的資料來看,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見解在進入90年代后已甚少見①,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顯然也不如80年代紅火。這是為什么?我們知道,現在日本經濟出現了大問題,從80年代以來一直處于停滯狀態,而德國經濟并沒有出現這樣的經濟結構問題。這與兩個國家不同經濟法認識是否有關系?
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進一步深入發展。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應向何處發展,是經濟法理論界必須直面的課題。他山之玉,可以攻,現我們將外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經濟法理論演進作一簡單介紹,也許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特別是有助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經濟法理論之演進
學界公認,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是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但經濟法理論的產生并發展卻在德國,日本繼承并進一步發展了經濟法理論。根據德、日經濟法理論和學說產生、發展的軌跡,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現代經濟法產生初期至二戰結束前的經濟法理論學說(1890—1945)、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90年代以來的經濟法理論和學說。
2.1.現代經濟法產生后至二戰期間現代經濟法理論學說
德國在學術上開始使用“經濟法”一詞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一戰結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學建立的“大經濟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為“經濟法研究所”。他經年開設經濟法課程,編著經濟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寫學術著作②。日本學者孫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勞動法總論》中專門有《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一文,對德國經濟法研究作了介紹,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從此開始③。這個時期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④:
(1)德國
A.世界觀說:這是Hedemann的學說,他認為,以具有現代法特征,并滲透于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之法為經濟法。他自稱此說為世界觀說。正如18世紀中以“自然”為該時代的基調一樣,在現代則以“經濟性”作為時代的基調,而以此經濟性為特征的法為經濟法。這種學說較為抽象,它強調現代經濟法是具有現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謂現代法是以經濟性為基調的。作為最早研究經濟法理論的學者之一,Hedemann以極為抽象但十分準確的“經濟性”緊緊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精神。
B.集成說:該學說的代表是Nussbaum,他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規范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因而,間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法律,如財政法,以及只以個人生活為對象的法律,如民法,則應排除于經濟法之外。這一學說其實是把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戰后出現的新法律現象,用“經濟法”的綜合概念來對待的。但它也正確地認識到了現代經濟法中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干預性,試圖將這些新的法律現象加以組合。
C.組織經濟說:這是Goldschmidt所倡導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組織經濟固有之法”,而所謂“組織經濟”是以改進生產為目的而規制的交易經濟和共同經濟。這種學說影響甚大。顯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真諦-由國家通過法律來組織社會經濟。而且更重要的是,他還主張把社會學方法和經濟政策的觀點加以結合起來把握經濟法,這種認識將對經濟法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步,使得經濟法與傳統民商法區分開來。
D.企業法說:這是Kaskel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但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并不全是經濟法,只有規制“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才是經濟法的對象,所以,勞動法和商法不是經濟法。他的這一見解,由Haussmann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后者認為,正如商業活動領域限定傳統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樣,今日的經濟活動力的重點不僅限于商業,而且也表現在生產、加工、銀行和金融等各個方面,這種企業活動的法律,要求與商業企業活動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資格。企業法說強調了國家對社會經濟基本主體的企業活動的規制,這是符合社會經濟現狀的,特別是符合現代經濟中企業發展現狀,因而看到了國家與企業的現代經濟關系。
E.方法論說:該學說是以社會學方法來研究經濟法的,如Rumpf認為,以對法律領域中經濟的客觀實際部分所作的法學上的全面探討,理解為經濟法的研究,企圖從這一論點出發,來建立綜合民法和商法的經濟法的基礎,并使這樣的私人經濟法與公共甚至國家經濟法既對立,又在整個法學體系中使二者處于統一綜合的地位。Geiler也認為,經濟法無非是在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而已。方法論說盡管只是從法學方法上來看待新興的經濟法的,但這種學說無疑以一種高屋建瓴之勢剖析了新興之經濟法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會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實現社會不同利益的整合,達到社會利益之協調的。它使得人們能夠首先從社會之意義上把握經濟法,而非部門意義中尋求經濟法之要義。
F.機能說:該學說是基于法律的機能,并以經濟統制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認識。如F·Bohm主張作為經濟法的中心概念,必須考慮到國家統制經濟和特定經濟政策意義上的經濟秩序以及有關的經濟制度。Heamerle主張以國家統制經濟特有的法律為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有計劃地對經濟加以組織和管理之法,并認為經濟活動因受國家決策方針的拘束,而逐漸失去自主性。機能說強調了國家通過經濟法對經濟的統制功能,看到了經濟法在現代社會中以國家之強力進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價值,雖然它過于注重了經濟法中國家的力量,但也無疑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特有的經濟統制作用。
G.協調公私法沖突說:這是Klaussing提出的學說。他指出,經濟法是涉及受企業組織及其經營活動影響的有關企業經營的法律規范總和。這些企業早在19世紀就受商法調整了,現在理論家則試圖確定一種新的經濟規范來撞擊舊的規范。這兩種體系正在你爭我奪,但至今不僅沒有人承認新的規范體系占有統治地位,而且新舊兩者的結合也沒有出現。因此經濟法的任務在于試圖找到自治規則和國家調控規則這兩者沖突的協調和結合。這種學說基于公私法理論而認為經濟法試圖調和二者圍繞企業組織和經營活動發生的沖突,其實質是認識到了經濟法與傳統私法的緊密聯系,因而如何通過二者的協調達到企業經營在公與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學者將德國經濟法理論引進日本以后到二戰結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國的學說和認識,自己的獨特看法基本上還沒有⑤。
2.2.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
二戰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國經濟立法大發展和成熟的時期。所謂大發展是指這個時期各個國家的經濟立法特別是德、日、法等在經濟調控和微觀規制上全面展開,并因此帶動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仿效;所謂成熟是指這個時期的經濟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簡單地越多越好,即由量變轉為質變。相應地,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國
A.沖突法說⑥:ErnstRudolfHuber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主體,即企業家與勞工,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與受拘束之間的沖突的特別法。其特征為個人自由與團體或國家對其所為拘束間的沖突。他將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分為:①經濟私法,其內容涉及企業法及私法自治原則;②經濟行政法,內容涉及國家機關對私經濟秩序的管理、干預和引導,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③經濟刑法,關系對違反經濟法的刑事懲罰;④經濟基本體制法,關系對經濟秩序與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管理與引導之經濟、國家直接支配之經濟或混合體系等),所作的基本決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認為,經濟法是一種沖突法,它以國家行政措施之干預,追求公共的整體利益和社會協和為目標。他強調了經濟法與民商法及勞工法的區別,但認為同憲法及行政法有密切關系。他認為經濟法的內容包括四部分:①經濟基本體制形態,經濟法中的基本權利及國家經濟活動;②國家經濟機關的組織,各種職業公會和私法上的經濟團體;③卡特爾法;④經濟引導與經濟監督。
這種學說是對二戰結束前協調公私法沖突說的發展,其發展表現在它們認為經濟法協調公私沖突已不限于企業,還包括勞工。而且更重要的,他們開始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和勞動法區分開來,認識到了經濟法與憲法和行政法的緊密聯系,因而比較好地處理了經濟法與現行法律體系和法律實踐相銜接的問題。
B.機能說:Nipperdey認為,經濟法系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發揮其適當機能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體系安排應顧及傳統的法學分類,因此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私法,規定私人企業的組織形態、私人企業財產法、企業與企業及其顧客之間的關系;③經濟行政法,規定國家監督、保護、引導、管理和影響經濟的法律措施,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④經濟刑法;⑤經濟訴訟法,規定對有關經濟法上爭端的訴訟問題;⑥國際經濟法。這種學說是一種綜合經濟法說,但其強調了通過公私法的協同和整體性,以促進國家經濟的共同發展,因此該學說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經濟性”精神。
C.經濟總體關系說:WelterSchmidt-Rimpler認為,經濟法的任務在于探求總體經濟的運行,在怎樣的范圍內經由自治自決還是公權決定,能達成一正確合理的秩序,以實現法追求正義的價值。所以,凡對經濟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自治自決或公權決定的規定,皆為經濟法。但這些法律規范應涉及總體經濟的運行,不能僅是個人經濟關系的規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區別。他認為經濟形成的形態分為競爭秩序與國家引導管理兩種。因此經濟法的內容有:①競爭秩序的法規;②國家引導與管理的法規,包括經濟機構組織與措施方法的規定。其中引導與管理措施又可分為對企業等的直接管理和通過關稅與捐稅、公開市場操作等由其它國家機關調節市場供需、金融貨幣經濟輔助等措施間接引導和影響經濟活動。經濟總體關系說一方面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的任務,即如何解決私法自治和公權規制以形成合理經濟秩序;一方面則為經濟法的內容作了合理界定。該學說可謂在現代經濟法的精神和實體上都十分成熟。
D.經濟協調法說:這是WalterRSchluep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協調法。它將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自由競爭、國家統籌管理的計劃經濟或兩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規范化。他認為經濟法體系包括經濟基本體制法和協調法,并認為經濟基本體制法是制定經濟協調體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憲法中規定有使一定協調模式制度化的任務,經濟法應使此任務得以具體實現。此外還有一些在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協調模式。
該經濟協調法說緊緊抓住了經濟法是“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的法律規范化”這一關鍵點。這一看法是以前觀點所沒有的,以前的觀點雖然都看到了經濟法的國家對經濟促進、協調、組織等作用,但它們都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經濟法從整體上講其實更是一種政治行為的法律化,因而經濟法是和憲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開的。
E.經濟指導管理法說:GerdRinck認為,經濟法系以追求總體經濟的正確性及社會的正義為目的,而對獨立的營業活動加以引導、輔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國家措施的體系。簡言之,經濟法是經濟指導與管理法。他強調不宜將企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具體來說,經濟法內容體系包括: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指導與管理措施;③各個別經濟行業之秩序;④職業公會及經濟團體;⑤反不正當競爭法;⑥反限制競爭法。
F.經濟政策工具說:ErnstSteindorff認為,經濟法系追求正義,并為實現總體經濟的公共目的而作為調整經濟活動的工具的公法與私法。經濟法以其作為經濟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種帶有調整作用的工具為特色。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與憲法;②國際間的聯系;③企業;④卡特爾法;⑤不正當競爭;⑥公營企業;⑦社會保護與經濟監督;⑧勞工法與經濟法;⑨經濟之調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調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從政策角度表述了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立足于解決大量沒有解決的問題的一個出發點,而解決這些問題是共同經濟本身所應承擔的義務。經濟法是一種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慮社會和經濟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說:他認為,規定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公法還是私法性質,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離的關聯,因此不可能給經濟法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經濟法概念僅可簡單描述為所有對經濟加以形成及對經濟的運行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的關聯結合。他不懷疑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領域。他強調經濟法不僅僅具有經濟政策的工具性質,也不能使經濟法成為行政法的特別領域,而淪為經濟行政法。認為經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主要依靠個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維持和保障此種形成作用的法律規范,即卡特爾法,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和主要內容;而國家以行政措施對經濟所為之引導與管理,僅扮演補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解:這種學說由福光家慶所提。他認為,“近代所有權法”(市民法)的體系和品格是針對近代法而言,其妥當性雖然應給予肯定,但適應社會經濟的變遷,作為其反省形態的“社會所有權法”的體系和品格,業已超出近代法的體系,累積成為新的“經濟的法”。⑨
B.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如高田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而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統制或規制市場支配之法”。這里所說的“市場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況,并認為,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法就是本來意義的經濟法。
C.“作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壟斷發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法律之整體”。另外宮坂富之付教授也認為,經濟法是“反映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國家介入經濟,維護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經濟政策的法律之整體”。
D.經濟法是以“經濟性從屬關系”為前提的見解:如正田認為,經濟法是“規制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的法”。并認為,經濟法是由“通過規制經濟支配者的活動,在經濟的從屬關系上,限制其進行恣意的活動,或處于支配地位的經濟主體任意進行交易”的經濟規制法,和“以反映允許經濟從屬者為了提高經濟地位而結成的經濟關系為中心的法制”的經濟關系法這兩個部分組成的。
E.國家干預與協調的見解:這是金澤良雄的觀點。他認為,“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為了以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有關經濟循環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通過市民法進行的自動調節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日經濟法理論發展
20世紀90年代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一個分水嶺,這時的經濟法研究已經明顯地少了過去那種學說繽彩紛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經濟法實務和經濟部門法的理論。從筆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進入90年代以來,德國學者更多的是從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角度或者經濟政策角度研究經濟法問題.人們不再試圖突破傳統公私法劃分而創造一種至少與公私法并列的“經濟法”,而是力爭在現有法學體系內和司法體系中去論證經濟法的地位和性質。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是由于德國加入歐盟和世貿,而使更多學者關注歐洲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之緣故。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顯然,人們不可能僅僅因為出現新的經濟法現象而拋棄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舊經濟法現象。筆者認為,這是由經濟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進入90年代以來,其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壟斷為核心來論證經濟法的范圍,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編的《經濟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經濟法·反壟斷法概論》(稅務經理協會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學者還從經濟行政法角度對經濟法重新認識,如佐藤英善的《經濟行政法-經濟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說,這時日本的經濟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金澤良雄說已逐漸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評述及啟示
從以上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史可以看出,它們的經濟法理論學說研究經過了一個萌芽、產生、發展、興盛和平靜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西方經濟特別是崇尚國家主義的德國和日本由趕超經濟到戰爭經濟,從復興經濟到興盛成熟經濟(德國)甚至停滯經濟(日本)的過程。在現代經濟法產生至二戰期間,德、日經濟法理論還處于探索階段,因而顯得還不成熟,還顯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說、還只是看到了經濟法中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直接影響;即使是機能說也只是看到了經濟法的表面現象-經濟管制。但盡管如此,這時它們的經濟法理論探討仍然是極為豐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經濟法的方法、功能等。
在二戰結束后至20世紀80年代期間,德國經濟法理論的發展已突破了以前經濟法研究的感性認識而愈加理性化并趨于成熟和穩定。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已明確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和勞動法加以區分開來,從而使經濟法能夠擺脫同樣涉及經濟活動的民商法和勞動法的影響,而成為自為的一極。第二,看到了經濟法與經濟體制與政治的密切關系,認識到了經濟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響,如政策說、經濟指導管理說等。第三,確立了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經濟法與傳統民商法有了一個十分恰當的銜接點,而且使得經濟法對經濟的干預或者說管理有了一個張縮基點。因此經濟法成為了既與政治具有緊密聯系,又是一個法律性十分強的東西,它必須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構成。而在日本的這個時期,其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績也是巨大的,顯然這和日本通過大量經濟立法推動了日本經濟奇跡的出現有關。但可以看到,日本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視角主要集中在國家對經濟的規制和協調、干預方面,也就是說,日本經濟法理論這時特別強調的是國家力量的巨大,但在它與民商法的關系上并沒有真知酌見。特別是,這個時期金澤良雄說在日本基本上占據主導地位.而金澤良雄說的核心思想是強化國家主義,強化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全面干預,以“代替‘無形之手’”。這種觀點一方面強化了國家的權威,一方面則弱化了企業和個體的創造力和自由精神,以至于市場經濟中應有的自由企業體制沒能真正建立起來。
進入90年代,德國經濟法研究更加成熟,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圍繞國家與經濟的關系來研究認識經濟法,從而將經濟法的研究引入到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上。將經濟法研究引入到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并非意味著經濟法理論的消滅,而是經濟法理論的自然升華。這是因為,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干預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國家通過相應憲法確立國家經濟干預權限,確立國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預及干預的度,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基本經濟權利,如財產權、營業自由權等都成為經濟憲法基本內容,而國家和政府必須尊重這些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其次,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干預之法,就必然意味著國家和政府的力量對經濟和市場凡體的管理,這顯然要求經濟法必須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現代行政法所確立的依法行政原則,是經濟法基本的原則和原理。德國法學界如此之探討經濟法,有效地解決了經濟法能不能干預和如何干預的量,事實上也就是自由競爭和國家調控的關系,并因此真正實現了國家與個體的互功。事實上,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特別是二戰后,一直沒有忽視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與個體自由之法的民商法的關系,正是在此理論指導下,其經濟立法和實踐特別注意在發揮國家的力量,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個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國家只是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一個自由而合理又合理發展的空間。
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在這個時期也開始充分重視經濟法中國家與個體自由的關系,金澤良雄說不再有市場,反壟斷法成為經濟法的研究中心,行政程度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內容。這表明,日本經濟法研究業已走出以法論法的研究時代,經濟法的研究必須同時研究國家與個體經濟的關系,確立基礎與補充的關系。
總之,我們要看到,在德、日經濟法理論學說演進過程中,恐怕沒人否認經濟法的作用—國家通過經濟法有力地推動了其經濟的復蘇和前進。但是,經濟法畢竟是國家經濟干預的工具,而工具則意味著運用得當與否。從德國經濟法發達史中可以看到,德國經濟法之運用是比較恰當的,相應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一再強調了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民商法為基礎法,經濟法則為補充法。為保證或實現經濟法之補充作用,其經濟法研究最終框架在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之內—以約束政府經濟行為,以嚴格依法行政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之合法性與合理性。日本經濟法也曾十分成功地運用了經濟法,相應之經濟法理論也確實為日本經濟之復興起到了應有的指導作用—全面干預、整體推進、迅速拔高、政府參做的盡量做。但是當進入80年代中后期,日本經濟就開始出現了長期的停滯,日本經濟法理論界也由此開始反思其以往的全面經濟干預的理論,開始理性地對待經濟法中的競爭法和經濟行政法,以期能夠在現有法學體系和司法框架內解決經濟法到底應該做什么,能夠做什么以及怎樣做這些的問題。也許,這是日本經濟終究要再次復蘇的前兆。
4.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展望—代結語
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自80年代改革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特別是90年度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法理論研究可謂更上一層樓。但綜觀林林立立的眾經濟學說,無一不是從功能角度論述經濟法如何如何的。從功能角度看,經濟法顯然國家干預之法,是國家調節經濟之法或管理經濟之法等,但功能論只能看到研究對象—經濟法在干什么,而如何很好發揮其功能并避免其負面作用,則是功能論難以解決的。日本經濟法學說研究演進史告訴我們,一味強調國家經濟干預、組織、管理,是一種政治學研究經濟法方法,而并非真正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研究方法的出發點首先是相應權利、義務體系的建立。當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時,首先必須考慮到相應憲法確立相關關系,以達到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其次是如何規范國家和政府的行為,這顯然是行政法原理的涵蓋之下。德國經濟法理論所確立的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理論,是十分值得我國經濟法理論界借鑒的。如果說,日本經濟法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反面教訓,德國經濟法演進則為我們提供了正面的經驗。
注釋:
①參見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頁。
②同上①,第8~9頁。
③參見[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頁。
④說明,本部分經濟法學說主要來源于同上[日]金澤良雄書第6~14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頁;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5頁。
⑤參見[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
⑥以下德國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除專門注釋外均來源于廖義男著《企業與經濟法》(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之18),臺北1980年版。
⑦RudofWiethoelter:DiePositiondesWirtschafsrechtsimsozialenRechtsstaat,in:FestschriftfuerFranzZum70.Geburgstag,Karlsruhe1965,S41轉引于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頁。
⑧以下日本該時期的經濟法學除專門注釋外主要來源于[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21頁。
⑨[日]福光家慶《經濟法的概念》,《神戶法學雜志》第3卷第3號,第496頁轉引溫燁《日本經濟概說》載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頁。
⑩參見[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7頁。
11.參見同上③,第7頁。
12.同上①,第28頁。
13.如我國這兩年翻譯過來或介紹德國有關經濟法的著作和文章基本上從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角度來看待經濟法的,如羅爾夫·斯特博的《德國經濟行政法》(蘇穎霞、陳少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E-J梅斯特梅克的《經濟法》(王曉曄譯,載《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羅·豪依塞爾的《德國經濟行政法的基本架構》(載《中國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6/97));程明修的《德國經濟行政法總論之發展現狀》(載《法學叢刊》第175期)等。
法律作為人類在成長途程中的一個重大發現和重要選擇,其理念、價值、制度、意識等,曾歷經無數次大小不一的“重構”。其中,主要發端于20世紀初期的經濟法,曾帶來了整個法律———從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重構與創新。
囿于人類的有限理性,經濟法的新興,同樣會產生法律系統的“排斥性”問題———從認識框架到具體制度的重構,從傳統到現代的理念創新,必然會帶來些許陣痛,而止痛的良方妙藥,則是傳統法學觀念的轉變,是經濟法理論的重構與創新。
中國的經濟法理論肇始于20世紀末葉,在20余年的風雨歷程中曾經歷了兩次整體性的大規模重構:
①一次發生在1992年之后,重構的目標是尋找經濟法制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以使經濟法的制度和理論更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另一次則發生在2002年以后,重構的目標是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國內外的理論與實踐均發生巨變的情勢,有效確定經濟法理論的法理基礎,以全面實現經濟法理論的內在自足。
兩次重構的目標的變化,反映了經濟法理論正在不斷的創新中走向成熟。第一次理論重構,基本上解決了經濟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問題,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地位不僅得到了學界的普遍承認,而且也得到了相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②目前,第二次理論重構業已啟動,它是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日益融入世界經濟大潮,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形勢下開始的,并力爭在第一次理論重構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礎、能夠有效指導法制實踐、具有內在自足性的經濟法理論。
要重構經濟法理論的大廈,必須考慮一系列問題,尤其要注意全面創新。各國的經濟法理論盡管有其相通之處,但畢竟又各異其趣,因此,中國經濟法理論“大廈”的重構,必須考慮地質條件、氣候特征等具體國情,要考慮從總體設計到具體的基礎、結構、材料、造價、風格、協調性、穩定性等一系列技術性問題,在研究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實現理論創新,并進而推動制度創新。
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特殊性,也給中國經濟法的理論和制度打下了特殊的烙印。立足于解釋和解決中國現實問題而發展起來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對世界法學和法制的發展做出貢獻的領域之一,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需要解決好許多問題,限于篇幅,下面僅談其中的兩個重要問題:
第一,要超越傳統法學理論。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發蒙未久,制度傳統并不深厚,而理論上卻聚訟紛紜。要解決諸多理論爭議,抱守傳統法學理論,并依此來削足適履,必然與事無補。事實上,經濟法、社會法等現代法已對傳統法學理論有諸多突破,①但對現代法缺少了解的人士卻難以理解。因此,要全面地了解和研究現代法學,就必須轉變傳統法學觀念;要實現經濟法的理論創新,就必須超越傳統法學理論,在解構中揚棄,并實現有效重構。只有在經濟法與傳統法之間,客觀地厘清制度、理論等方面的脈絡,處理好傳統法與現代法、基礎法與高級法的關系(就像不同的建筑風格要協調一樣),才能實現整個法學和法律體系的有效重構。
可見,經濟法理論的重構需要立基于傳統,并從中汲取營養;同時,也需要揚棄傳統,并實現有效超越。對傳統的揚抑與取棄、繼承和發展,不能僅依主觀好惡,而應全賴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客觀需要。所涉傳統,也并非僅是源遠流長之中華傳承,同時亦應涵蓋一切關乎國計民生的制度文明。
第二,要引進新型研究方法。
經濟法理論,通常涵蓋本體論、價值論、發生論、規范論、運行論、范疇論等諸論,紛繁博大,千絲萬縷,實難駕馭。惟有思慮得法,推陳出新,方能有效重構,實現條分縷析。倘若妙法闕如,范式如舊,則經濟法研究水準自難有較大提升。因此,方法論甚為重要。
經濟法之興起,旨在解決現代社會“復雜系統”中的諸多“復雜問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如若研究范式不轉,學科的基本假設、基本范疇、基本共識缺失,研究方法老套,則經濟法研究必會裹足不前;如果整個學界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不能從新視角、用新方法去研究經濟法,則經濟法學便難有較大發展,整個法學研究之成熟與自足,亦遙遙無期。
摘要:從經濟法產生﹑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出發,擬探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地位;法律部門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準。因為這種劃分標準過于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準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點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社會公共性,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在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中形成的管理關系。它主要發生在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社會經濟團體與市場經營者之間,包括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建立和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就必須由國家對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進行管理和干預,而且也只能由國家進行管理和干預。為此,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大批此類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與宏觀管理調控,而發生在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經濟管理關系,主要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之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和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實行宏觀經濟法律調控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普遍趨勢。當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甚至到了大規模的程度。在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必須要建立、建全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以推動社會進步。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采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采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于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于,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并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于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于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
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
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
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于,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于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
1、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
2、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
3、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
4、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學學者的臆造,它在促進、穩定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門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確立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主導地位。國務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經濟法規對扶持城鄉個體經濟和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三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立有中國特色、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經濟法對于反映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及相關措施做出明確規定,使其制度化、規范化,這樣便能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法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把各項經濟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各自的作用,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的長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參考文獻: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經濟
引言:所謂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合理經濟發展形態通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使社會經濟得以形成可持續經濟發展模式。這種模式,本質上是現代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它正確地在經濟圈、社會圈、生物圈的不同層次中力求達到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子系統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使生產、消費、流通都符合可持續經濟發展要求,在產業發展上建立生態農業和社生態工業,在區域發展上建立農村與城市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總之,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延伸或在經濟方面的具體化。
一、經濟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產生和研究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決定了以可持續研究對象的發展經濟學與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的關系。從經濟方面來講,傳統經濟也就是傳統社會生產方式、人類自身關系及其與自然關系認識的反映。
如在傳統經濟中,受人與自然對抗認識的支配,那些非市場化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不被作為經濟資源和財富看待的,并日認為它們的供給是無限的,不考慮經濟活動與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不斷增長的經濟財富作為經濟學追求的目標,由于傳統發展思想和理論指導,產生了嚴重的資源、環境、經濟與社會的不良惡果,如它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短缺,導致了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產生了產品分配中嚴重的兩極分化,并由此引起了國際間和國內各種政治關系緊張等一系列問題,不僅傳統經濟發展方式難以持續,而且人類的生存面臨著嚴峻的姚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類必然要對傳統的發展思想和發展方式進行反思,以尋求能滿足人類作為一個物種持續生存(這是人類社會的最大福利目標)和發展的道路,因此也就產生了經濟可持續發展思想。比如:中國加入WTO以后,這使得中國利用外資的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2005年中國得到1000億美元以上的外國投資,而20世紀最后10年中國吸引的外資大約是2500億美元。如果中國實行經濟可持續發展政策給外商投資帶來新的機遇,中國政府已把吸引外商投資作為實施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還有對中國內部經濟調整作了很大影響,促進了各種大型工程的實施。
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及其研究意義
經濟發展主要是以價值來表現,并以價值的變化來反映其規模變化的,但僅考慮價值的變化而不考慮其他的變化,那么經濟發展很可能是沒有保障的,所以分析經濟發展,在注重價值分析的同時,一定要考慮其他方方面面,將它們與價值分析結合起來。
人們知道,在傳統再生產分析中只考慮價值的生產與平衡,只要價值的生產是以擴大的方式進行、內部各部分之間的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范圍內,該生產、經濟就能正常進行,但在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則不僅要求價值生產的擴大和各部分之間比例的正常,而且要求價值的生產與其他各種流量之間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且這種比例的要求更嚴格,如果達不到這種要求,經濟可持續發展是難以進行下去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就是因為其他各種因素,其中尤其是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變化不能滿足其要求的產物,所以要求經濟發展必須與其他環境相適應。
保持經濟系統穩定和發展,如果能量和自然資源輸入經濟系統的量,超過了自然系統再生產這些能量和自然資源的速度,就會出現經濟發展不可持續的結果。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就是因為傳統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與能量消耗的速度,超過自然界再生產它們速度,使經濟發展難以長久持續的結果。
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的一項共同事業,實現這項事業對我國來講更顯重要和迫切。因為我國的生態環境質量更惡劣,資源短缺狀況更嚴重,所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更為強烈。研究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條件、因難、思路和途徑等、以此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可持續發展刻不容緩
1、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但其發展模式是什么,卻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因為如果僅僅圍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社會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等這些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或共同范式而沒有特定的戰略模式,是難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這些基本要求只能在特定的模式和在具體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實現。而特定的模式與經濟發展過程在不同的國情中是不同的,如對公平與公正的理解,不同的文化對它們的理解也就不同,對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方式與程度也不同,所以要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還必須制定出符合本國國情和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特定模式。
2、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產生,最主要的就是生態環境和資源滿足不了傳統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要實現生態環境省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這方面的工作,在我國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歷史和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原因,與世界各國或平均水平相比,我國生態環境的嚴酷程度和資源的短缺程度是非常高的,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保證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資源需要,成為我國最緊迫的任務。
參考文獻
技術和信息的生產、擴散和應用是保持經濟活力和可持續增長的關鍵因素。這不是什么新鮮事物,然而知識相對于自然資源、實物資本和低技能的勞動力已經在經濟發展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雖然OECD各國的步調有所不同,但各國都在發展知識經濟。知識增加了設備、工人、公司和公共團體的價值。
公司和個人正在花費越來越多的資源生產知識。在知識方面的投資從狹義角度(包括R&D、軟件及對教育的公共支出)看,目前占OECD各國GDP的8%,并仍在增長,與在設備方面的投資相近。如果將私人在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出包括在內,則超過10%。
勞動力技能正在不斷提高。OECD各國超過14%的勞動力受過大學教育。
R&D支出經過50多年穩定之后,在大多數國家又開始增長。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的較快增長。R&D的約1/5投向了基礎研究,整個90年代沒有太大的變化。在大多數國家,商業部門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勢,這在20多年前就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并在90年代有過之無不及。服務業,特別是那些生產或使用信息及通訊技術的部門,商業研究所占的份額正在增加,在一些國家已占到1/4。
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設備、新設計和市場開發方面的支出已經超過了R&D。在有這方面統計數據的國家,這項支出相當于R&D支出的兩倍左右。此外,服務部門有關銷售的創新支出與加工部門的該項支出幾乎相等。
大多數R&D發生在大公司,但工業結構的變化(如軟件、生物技術等新興工業)也使一些新興工業和快速增長的工業非常重視R&D。風險資本是向新型的、高風險的商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提供基金的一種重要方式。它在幾乎所有OECD國家迅速擴大,到1998年已經超過150億美元。新技術的涌現,以及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改革后形成的市場開放對此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歐盟教育投資(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雖占較大比例,但R&D和軟件開發滯后。美國在這兩個領域的投資分別占GDP的2.6%和1.5%。日本R&D雖然占GDP的2.8%,但軟件開發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訊技術
信息和通訊技術(ICT)被公認為是知識經濟的主要基礎。它巨大的、持續的進步使不斷增加的大量數據迅速而廉價地貯存、處理和傳遞成為可能。技術進步是生產率提高的關鍵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應用和掌握ICT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經濟運行的關鍵。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資(1997年OECD國家此項投資占GDP的7%)。一些國家在這一進程中處于領先水平,其他國家則迅速追趕。在OECD各國,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訊、2/5投入到軟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國,使用計算機的人口正不斷增加。其中使用計算機的白領工人超過了50%,使用計算機的居民超過了25%。互聯網是ICT中增長最快的部分,越來越多的居民和企業正在上網。過去幾年,由于技術進步和通訊業內的競爭使互聯網的通訊費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國家,高價格仍是其普及的一個障礙。這些技術也導致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雖然目前迅速增長的業務量仍主要限于美國。
技術創新是ICT擴大的基礎。R&D支出在信息與通訊技術及服務業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幾乎有1/5的專利是與ICT有關的,而在90年代前期這個比例是1/10。在這方面,美國和日本占盡了競爭優勢,大多數歐洲國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過去幾年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國家,政府在發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們要想從科技方面獲得最大的利益,將不得不為知識經濟的增長創造新的條件。限制公共支出、改變技術創新的驅動者,以及對什么樣的政策應該和不應該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經引導政府更加面向市場。此外,政府應該成為工商界和消費者達到他們目標,保證他們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新需求的推動者。由于大多數公司覺得投資基礎研究很難產生足夠的收益,然而其對社會的長期回報是相當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資于基礎科學。為滿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繼續投資于國防、衛生和環境。
在大多數國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國防支出的減少(由于冷戰結束)和對預算的約束已經對科技經費支出形成壓力。英國和美國的經費削減得特別多,法國和德國也進行了較大的削減。在OECD大多數國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雖然其全部R&D費用所占份額仍相對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仍在增加。
對產業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轉移支付、稅收減免),公共品采購(主要是國防和航空),及設立科技基礎設施(如公共實驗室)等幾部分。90年代國防合同的減少由航空費用的大量增長所替代。在這一階段,雖然各國有明顯的不同,但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支持已經減少。大體上,對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遠遠超過它們從事商業R&D的比重,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勵新興產業加入者的技術創新,現有政策必須進行調整。
在一些國家,由于R&D支出會給小公司帶來很高的成本和負擔,常對此類企業這方面的活動起著抑制作用,因此這方面的稅額抵免(taxcredit)對小公司來說是一種優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個國家已經實行了稅額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實體(主要是政府實驗室和大學)承擔的研究支出份額已經下降,但相對于公共研究基金來說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擔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術創新不再單獨依賴于公司、大學、研究機構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賴它們如何共同協作。它正在轉變為公司增加對大學研究基金投入(雖然目前仍較低),以及公司認識到學術研究對自身技術創新的作用。
四、技術的全球化
科學技術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訊技術已經使金融市場全球化成為可能,并大大促進了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擴大。科技活動的國際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專利是多國合作的結晶)。
跨國公司在全球化中發揮著主要作用。雖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產,國際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經呈現出全球性的趨勢了。結果,越來越多的創新為許多國家的公司,而不是為發明者個人所有。公司間的跨國技術合作協議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兩倍以上。
高技術商品貿易作為國際技術支付的一種(如專利許可證,技術決竅),比其他商品貿易更快速地增長。
然而,經濟國際化仍是不平衡的。愛爾蘭是一個國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依賴進口技術和資本的流入。另一個極端是日本,它的技術似乎受島國思想的影響過重。歐盟由于是多個成員國組成的國家聯盟,其國際化程度與美國大體相同。
五、科技產出及對各國經濟的貢獻
隨著花費在知識生產方面的資源增加,有更多數量的知識產生(科學發現、發明)。由于創新增加了市場,提高了生產率,擴大了高技術的出口和技術貿易,由此導致經濟發生變化,改善了經濟的運行。然而,各國經濟運行情況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動的產出不僅依靠投入的數量,也依靠整個創新體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賴于創新體制的框架條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動而言,計算產出比投入更困難。投入可以以貨幣的方式或勞動力的方式來計算出,但產出更多樣化,經常是間接的,沒有相應的人和物來對應。
科學發現和新的技術裝置是研究的直接結果。它們可分別通過科學出版物和專利來測算,雖然這種方法不夠充分和不完美的。這兩種方式自90年代以來都呈現上升的勢頭。
自從1985年以來,OECD國家勞動生產率年均增加約1.5%。技術變化和勞動力技能提高是這一趨勢變動的主要因素。目前的經濟增長率約是60年代和70年代的一半,當時多數OECD國家正處于經濟追趕階段。在90年代,一些國家經濟增長率仍很高,那些在80年代技術水平較低的國家,如愛爾蘭和韓國,90年代已經經歷了很高的經濟增長速度,科技產出也相當高。
一、經濟增長與發展理論回瞻
1.馬克思經濟增長理論中關于制度的論述
馬克思認為,沒有抽象的生產,也沒有離開制度(馬克思的提法是生產關系,實質上就是制度)的生產力及其發展。生產力總是在一定生產關系中組織和運行的。先進的生產關系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落后的生產關系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一個持續一定時間跨度的相對穩定的生產關系(制度框架)為生產力提供了一個相應發展的制度“空間”,這對許多經濟學家研究制度與經濟增長和發展關系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啟示。
2.西方經濟增長理論主要流派的論述
(1)模型派
他們認為:社會經濟的增長或發展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配置、疊加和質變的結果。他們將各種增長要素作為自變量,把經濟增長(通常用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人均收入等表示)作為因變量,確定函數關系,建立各種經濟增長模型,解釋經濟現象。最著名的有哈羅德=多馬經濟增長模型,新古典經濟增長模型(即索洛=斯旺模型)以及卡爾多、羅賓遜、帕西內蒂等人倡導的劍橋經濟增長模型。這些經濟增長模型實質上只是說明了長期經濟增長與短期、中期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力求使得產出決定的總需求的增長要與生產產品的總生產能力匹配,逐漸強調了技術進步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忽視了制度因素的作用。
(2)結構派
他們認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既是一國經濟量(總量與均量)和能力的增長與擴張過程,也是一國經濟結構的轉換過程。主要有劉易斯等的“二元結構論”;納克斯的“貧困循環論”;由“投資不可分性”而產生的羅丹的“大推進論”;錢納里等人主張的“發展型式”理論;以及“兩缺口理論”,以及“平衡與不平衡增長”的理論等等。在這一流派中,已經隱含著制度這一因素和背景。其中,劉易斯的“二元結構”理論尤為明顯。因此,有人甚至將劉易斯劃為新制。
(3)階段派
代表人物是羅斯托,他將經濟發展劃分為六個階段,即傳統社會階段、為起飛準備條件階段、起飛階段、成熟階段、高額群眾消費階段和追求生活質量階段。不難看出,制度背景的框架越來越明顯。
(4)因素派或起源派
這一流派中,丹尼森將經濟增長的因素劃分成為兩大類:生產要素投入量和生產要素生產率。細分為八個方面,(有人歸納為7個)即:使用的勞動者的數量及結構;工作小時;使用勞動者的教育程度;資本存量的規模;知識的狀態;分配到無效使用中的勞動的比重;市場規模;短期需求壓力的格局和強度。
丹尼森在1967年出版的《為什么增長率不同:戰后幾個西方的經驗》中利用了因素分析方法。習慣稱為丹尼森模型。在這個模型中,引發了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各個因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可以通過模型進行計算,但是,是什么原因(因素)將這些因素的潛在生產力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二個問題:將應該計算的因素計算之后,仍然存在“剩余”或“余值”,即所謂“剩余溢出”,那么,這些“余值”應該歸入到哪個因素?
而庫茲涅茨強調需求結構的高改變率對現代經濟增長中生產結構的高轉換率影響巨大。它會引起創造新產品的技術高新與發明,促進新產業的形成與發展,最終促進現代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速度。
(5)新增長理論派
主要有羅默的“收益遞增經濟增長模式”;盧卡斯的“專業化人力資本積累增長模式”;鮑依德的“動態聯合體資本增長模式”;阿溫楊的“創新與有限度的邊干邊學模式”等等。這些理論不僅將知識和人力資本因素引入經濟增長模式,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增長理論確認了制度與政策對經濟增長的重要影響,并總結出了一套政策來促進經濟發展,例如,支持教育;刺激物質資本的投資;保護知識產權;支持研究與開發工作;實行有利于新思想形成并在世界范圍內傳遞的國際貿易政策;避免政府在市場上的大的扭曲等。
(6)勞動分工演進派
楊小凱為代表的這一學派首先指出了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的先天不足,即,將社會的產業結構或分工狀態當作固定不變的因素,然后研究資源在其中的最優配置,然后構建了分工演進模式解釋經濟增長。他們認為,當人們經驗不多時,生產率低下,因此付不起交易費用,人們只有選擇自給自足。通過實踐學習,生產率提高,能夠付得起交易費用,因而,人們開始選擇高一級的分工與專業化水平。而這種通過專業化學習會加速學習速度,從而可以支付更高的交易費用。這個正反饋(良性循環)將使勞動分工自發地演進。分工之所以能提高生產力正是因為專業化造成了某種信息不對稱,賣者對于自己生產的產品知之甚多,而作為買者卻知之甚少。
楊小凱等人的分工演進理論模式給我們有兩點啟示:
啟示一:促進分工與交易以及知識的發展對經濟增長和發展極為重要。
啟示二:一國的制度創新,應當朝促進分工、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方向發展。
(7)“反增長”或“零增長”派
以米多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為人類經濟增長和發展付出的代價太大,因此主張反增長或增長價值懷疑論;米多斯將人口增長、糧食供給、資本投資、環境污染和能源消耗等5大因素連接成為一個“反饋回路”,建立了“世界末日模型”。為了避免世界末日來臨,就必須使主要的經濟增長因素實現“零增長”,因此,該理論被稱為“增長極限論”或“零增長論”。
二、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主要論點
1.諾斯的觀點
(1)制度和經濟增長與發展的關系
新制度經濟學派對制度與經濟發展有創造性貢獻的是諾斯。他關于經濟增長與發展理論的核心論點簡明扼要,即,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關鍵是制度因素,一種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中,財產關系的作用最重要。其依據是,在傳統經濟學中,市場的運作被假定為完備的信息、明確界定的產權條件和零成本的運行過程。人們在市場交易的過程被過濾為單純的價格機制的操作,就連為達成交易而搜尋信息的費用也不存在了。在這一模式分析邏輯下,其它一些協調組織與組織經濟活動的“制度”和“組織”被看成無足輕重。如果用傳統經濟學分析方法無法解釋1600年到1850年海洋運輸業在技術上并無多大進步的情況下,生產率卻有較大幅度提高的現象。因此,制度因素不可忽視。制度的功效在于通過一系列的規則來界定交易主體間的相互關系,減少環境中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進而保護產權,增進生產性活動,使交易活動中的潛在收益成為現實。
諾斯指出:制度環境是一系列用來確定生產、交換與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會、法律規則,制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方式的規則,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規則,它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制度不同于體制,它是一系列被制訂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制度框架約束著人們的選擇集。既然這些規則不僅造就了引導和確定經濟活動的激勵系統,而且決定了社會福利與收入分配的基礎,那么,制度結構在靜態上就決定了一個經濟實體及其知識技術出路的增長率。諾斯認為:許多經濟學家將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積累和知識進展等等歸入經濟增長的原因,其實就是經濟增長本身。而引起經濟增長的真正原因是制度的變遷。制度變遷是從均衡到不均衡又回到均衡的過程。在各種因素使潛在的外部利潤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實現時,新的制度就有可能建立以降低成本。他認為,除非現行的經濟組織或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否則,經濟增長不會簡單發生。進而,諾斯對制度的供給與需求進行了分析,當制度的供給與需求相一致時,達到制度均衡。這種制度均衡的實現條件是制度供給者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即MR=MC。據此,諾斯提出了構建有效率的新制度的基本(理想)標準或原則是使得新機制(制度)下個人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相等或接近。
(2)國家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
國家并非“中立”的,國家決定產權結構,而經濟增長有賴于明確的產權,但在技術和現有的組織制約下,產權的創新、裁定和行使代價都極為昂貴,因此國家作為一種低成本的提權保護與強制力的制度安排應運而生,以維護經濟增長和發展,并最終對造成經濟的增長、發展、衰退或停滯的產權結構的效率負責。
(3)意識形態理論
意識形態的特征有三個:
第一,意識形態是節約機制,通過它,人們認識了他們所處環境,減少了“試錯”成本。
第二,意識形態會通常與個人觀察世界時對公平、公正所持的道德、倫理評價交織在一起,也就是說有時會在相互對立的理論和意識形態中作出選擇。例如,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評價等。
第三,當人們原有的觀念或經驗與意識形態不符時,他們就會改變試圖其意識形態,來發展一套更加適合其觀念或經驗的新的理性選擇。
因此,意識形態是影響制度安排和經濟變化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2.國際經濟增長中心的最新研究表明:
(1)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著維持經濟增長和提高經濟效率兩大難題,而問題的根源在于基本制度框架,例如,尋租。
(2)制度安排是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首先,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塑造力以及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劃而擴展了人類的選擇,即經濟發展的目標。其次,制度“矯正價格”的努力成效,即對經濟發展的基本的和長期貢獻。再次,盡管技術創新會推動經濟發展,但在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依賴于促進創新、界定產權和契約關系或分擔外在風險的各種制度安排。
(3)從制度的供給與需求方面研究,制度創新需求產生于經濟中無效率的增多、技術變化、市場特征以及確立個人與集團維護自身利益方式的立法秩序;而制度供給依賴于立法秩序、制度設計成本及尋找可選擇目標的知識基礎。因此,發展中國家必須確立以立法秩序為核心的制度環境,塑造市場力量以驅動創新。
(4)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根本問題是缺乏發展市場經濟的制度背景。如法律和秩序、穩定的道德、產權的界定、人力資本的供給、公共品的提供、支配交易和分擔風險的法規等。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如何使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制訂一套公開、透明的規則體系,防止尋租、和欺詐行為,為市場經濟運作制造出公平合理的制度環境,才是實現市場經濟順利轉型并高效運作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三、簡單的評述及問題
1.諾斯將制度因素納入經濟增長的框架,把制度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應用現代產權理論說明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指出制度變遷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使制度研究和分析更加成熟,對經濟學發展作出了貢獻。
2.新制度經濟學派方法的應用的影響越來越廣泛,許多原來對制度不以為然的經濟學家廣泛地吸收和利用了新制度經濟學家們的分析方法,普遍認為,解決經濟發展問題,不僅只關注資本積累、技術引進、資金籌集、產業結構優化、就業的改善等等純經濟方面的因素,而更加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制度因素對于經濟增長的促進或阻礙作用上。
3.將制度因素納入經濟增長和發展問題研究的范圍內,大大擴大了經濟發展問題的研究視野,而研究對象也由以前的以資本主義發展中小國家或地區為主轉向發展中的大國。
4.幾個應當深入研討的問題
(1)在許多人看來,制度仍然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如何將制度因素進一步量化。
(2)既然制度變遷在經濟發展中非常重要,怎樣才能加快制度變遷的步伐,促進經濟的發展。
(3)在信息化時代,信息的獲取已經非常容易,那么,新制度經濟學派的理論基石之一的交易費用的地位是否會動搖。
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許多觀點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接受,其影響力也越來越大,但上述這些問題仍然困擾著新制度經濟學派及其追隨者,有待于進一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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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理性預期;政策無效;自由經濟
1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發展的背景、理論主張的簡介
發展到現在,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已經經歷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提出理性預期、持續市場出清的假說,并在此基礎上強調了貨幣沖擊對經濟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貨幣與產出的相互作用中貨幣作為誘因的理論,并認為政府的貨幣政策是無效的,它并不能影響總產量的變化,而只有未被預見到的貨幣供給變化才能真正影響到實際總產量。這一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小羅伯特•盧卡斯,托馬斯•沙金特,尼爾•華萊士等。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第二代則對盧卡斯的貨幣經濟周期理論提出了反對意見,從實際因素方面尋找經濟波動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實均衡的變動,強調了技術沖擊和貨幣的內在性等理論,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主張。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蘭德,明尼蘇達大學的愛德華•普雷斯科特,羅切斯特大學的羅伯特•巴羅等。
具體來說,新古典宏觀經濟學一般都接受以下四個命題:
(1)私人經濟是可以自身穩定的;
(2)貨幣在長期是中性的;
(3)貨幣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凱恩斯主義積極干預的經濟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個命題意味著,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家認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線也不存在。這是貨幣主義Ⅰ與貨幣主義Ⅱ的主要區別。
目前,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一起并列為西方主流經濟學派中的兩大流派。
2“政策無效”的命題、主張以其意義
理性預期學派認為,菲利普斯曲線的交替關系即使在短期內也不存在。因為在理性預期條件下人們已經估計到貨幣供應量增長后可能發生的實際后果,從而采取了預防性的措施(比如預先要求提高貨幣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這樣,一旦貨幣供應量增加,就只能導致物價的上升,產生通貨膨脹的變化,而不能使工資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變化連暫時的產量增加和失業率下降的目的都達不到。赫爾姆特•費里希對此說到:“理性預期導致十分不同的意義。由于經濟當事人了解這個模型的各個參數,所以貨幣供應量增長率的任何變化不僅引起通貨膨脹率的變化,而且也引起通貨膨脹率預期的變化,從而不會對這一體系的實際變量產生影響”。在理性預期學派的經濟學家看來,“在貨幣政策的反饋規則之間做出選擇對于具有合理預期的新古典主義經濟中失業率的隨機變化是無關的。
根據這樣的觀點,理性預期學派推導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命題,即是貨幣政策無效性命題。該命題認為,貨幣供給中的可預期部分對就業、產量或其他的實際變量均無影響,其中不能被預期的部分或貨幣供應量意外的不規則的變動,雖然能夠對上述變量產生一定量的影響,但其作用只會加劇經濟的不穩定與波動。因此,政府的經濟政策,無論長期還是短期都是無效,其結果都是引起通貨膨脹。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總需求曲線,AS代表總供給曲線,Yn代表與自然失業率相對應的就業率水平下的國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與AS相交于初始均衡點E。如果政府認為該國民收入水平不能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決定增加貨幣供應量來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凱恩斯主義者的觀點,總需求將會從AD相右上方平移,產量和物價都會上升,失業會相應減少。現代貨幣主義者認為,短期內貨幣政策將會產生效果,但是,在長期中,貨幣政策是無效的,失業率會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貨膨脹率將更加嚴重。理性預期學派認為,人們對價格水平的預期并非固定不變或者僅僅依據過去的經驗得出,而是會考慮到未來貨幣供應量的變化情況。處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經濟活動的主體會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關信息,較為準確的預期到貨幣政策的變化而造成的物價上升。于是,工資、利率等名義變量都會立即向上調整。結果,總供給曲線和總需求曲線分別從初始狀態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點仍然處在原來與自然失業率相一致的就業率水平上,只是價格水平因為貨幣政策的變化(增加貨幣供給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據政策無效命題,理性預期學派認為,即便在短期內,菲利普斯曲線也是一條位于“自然失業率”水平上的垂直線。通貨膨脹和失業率之間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對此,盧卡斯說“當擴張的貨幣政策反復推行時,它就不再能實現自己的目標。推動力消失了,對生產沒有任何刺激作用。預期得到擴大,但結果卻是通貨膨脹,而不是別的”。
3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基本政策主張
由于理性預期學派的一個主要的原則就是:經濟如果不反復遭受政府的沖擊,就會基本上是穩定的。所以,他們認為,凱恩斯主義所主張的干預經濟生活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能夠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實行某種政策以影響經濟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會的支持,就不能在經濟政策上對社會搞突然襲擊,而要按照既定的規則和程序辦事,這樣,在理性預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政策就是無效的了。
對凱恩斯主義的“積極宏觀政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提出了三種批評看法:
(1)他們認為,日益增多的經驗和理論證據表明,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政策在產量、就業或其他經濟總量方面不會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場合,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政策也許在一定程度上能影響經濟生活,但他們不可能克服經濟周期。
(2)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經濟學家認為,任何一種理論都應該明確的告訴人們經濟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結果確定性越小,實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謹慎,因為任何一項錯誤的政策都會將事情弄得很糟。而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的結果大部分就是不確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從容不迫,加倍小心,決不能用那些曾經使用過的大規模的凱恩斯主義措施去刺激經濟。
(3)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家認為,對于許多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即使知道他們的結果,也仍然無法判斷這種結果是不是符合公眾的意愿。根據凱恩斯主義方法來制定經濟政策的人,無法讓經濟中的個人去選擇自己認為有良好結果的政策。他們是被迫選擇這些政策的。其結果是,除非人們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規定相配合,否則,這些經濟政策很有可能是人們的處境普遍的變得更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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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林業資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知識需要人才。知識和占有知識的人才,是知識經濟社會最重要的資本。知識經濟,就是以知識為資本,主要依靠同代科學技術來發展經濟。人才是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資源。建立全國人才信息網,以期利用這一電子人才信息平臺,使林業人才資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加快林業現代化建設進程。因此,人才資源是市場經濟社會發展最寶貴的財富。
據第四次森林資源調查,全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hm2,森林蓄積量10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由建國前的8.6%提高到13.92%。我國生態環境有了明顯改善,經國家批準黑龍江等8個省已跨入生態系統行列。我國現有森林面積和蓄積量的絕對值是可觀的,在世界上占有一定地位,但由于國家大、人口多,人均森林面積和人均蓄積量分別只相當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2%和13%左右,屬于森林資源嚴重缺乏的少林國家。全國現有沙漠化面積達171.1km2,占國土總面積17.85%,其中風沙化土地5.4萬km2,沙塵暴時有發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以黑龍江省為例,全省沙區每年有460多萬畝農田不同程度地受風沙危害,其中重災年份毀種面積達40多萬畝,300多萬畝草原由于沙化造成草質退化,載畜量減少,每年因風沙危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2億多元(林業廳提供)。林業企業地處偏遠,條件艱苦,待遇偏低,加上長期單一生產結構,致使人才結構不合理,知識在創新過程中的創造性尚未激活,使得一些人才外流。要建立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建立接近自然的林業,建設具有多樣性的生態系統的林林,必須加快林業現代化建設步伐,為實現這個奮斗目標,關鍵在于人才,根本在于人才。
首先,實施人才強國戰略與實現現代林業現代化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全新發展新理念,把實施林業人才戰略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布局之中,堅持以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為根本出發點,人才要打破系統之間、部門之間、省市之間的界限,實施人才共享。人才共享是充分發揮最大創造力一種人才資源配置新方式,它既包括人才的引進,也包括在不改變人才原有身份和人才所在單位利益情況下,對人才能力充分發揮和合理使用。建立人才信息網,就必須大力發展“數學林業”。信息化是當代林業現代化的標志,它主導著未來一個時期林業現代化的方面,而電子信息技術是實現林業現代化管理和發展持續林業的重要支撐技術之一,只有通過全局性、整體性人才資源的合理開發,才能直接為林業經濟建設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資源與智力保證。
其次,加快整體性林業科技人才資源開發與利用。開發利用創新型人才,堅持以人才資源能力建設為主題,發揮人才的潛能,提高人才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鼓勵支持人才開展知識創新和科技創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讓科技人才自覺參與國家林業創新體系建設,在林業領域保持技術優勢,促進部分學科、專業有重大突破。讓知識資本參與分配,知識經濟已成為決定生產力、競爭力、經濟成就的關鍵因素,以知識為資本將高技術成果產業化,高技術成果可作無形資產參與項目產業化投資,依據效益應獲得相應的股權收益。開發國內外兩個人才市場,吸引人才為林業經濟建設服務,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堅持以調整優化人才結構為主線,以市場為依托,以需要為導向,通過市場機制合理調整人才結構與布局,既保證人才分布的動態平衡。人才要堅定不移地穩步推向市場,以實現人才資源市場化,優質化。加強對人才的宏觀調控與科學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及基層對人才的需要,兩種手段結合并用,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