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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是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不可缺少的重要產業,作為資金高度密集型產業,其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金融支持。從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現狀看,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商業銀行貸款,這使房地產業的產業風險容易過渡為銀行的金融風險。因此,房地產業要發展就必須分散其風險,從多個渠道獲得資金來源,而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是國際上比較成熟而且運行比較成功的一種房地產直接融資方式。這種房地產融資模式在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等地較為流行,尤其在美國有較長的實踐,在房地產行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合理借鑒國外經驗發展REITs對我國房地產業的生存與發展、房地產企業與信托機構自身的機制改革、金融體制的改革、企業競爭力的增強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本文就是要通過對我國房地產信托基金的發展研究,探索適合于我國國情的REITs發展模式。本文首先在系統地闡述REITs理論的基礎上,介紹了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發展的成熟經驗,并將各國(或地區)的REITs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我國發展REITs的一些啟示。在此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重點對近幾年房地產信托領域對REITs的嘗試開發做了比較詳細的分析,并將其與標準REITs進行了比較,指出其不足之處。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本文從多個方面系統探討了我國REITs的發展策略,并對如何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提出了相關建議。最后,對全文進行了總結,得出以下結論:在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意義重大,目前國內環境已經基本具備了發展REITs的條件,我們應該積極克服不利因素,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使REITs這種有活力的產品在我國得到很好的發展。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策略中國化
AbstractRealestateindustryisanessentialindustryinmarketeconomycountryorregion.Asacapitalintensiveindustry,itwillnotdevelopdurablywithoutfinancialsupport.Now,theprimaryfinanceofChinarealestateisthebankloan,whichwillcausetheriskofrealestateindustryturntofinancialriskofbankeasily.Sorealestateindustryneedsexpandingitscapitalchannelstodecreaseitsriskanddevelopbetter.REITsisadirectfinanceproductwhichhasgotgreatsucceedintheworld.REITsisverypopularinAmerica,Australia,JapanandSingapore,etcand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thesecountries,especiallyinAmerica.UsinginternationalexperienceasasourceofreferencetodevelopRETIsinChinaishelpfulforrealestateindustry’sgooddevelopment,trustinstitution’sandfinancialmechanism’sreformandenterprisecompetitivestrength’sincrease.TheaimofthispaperistoexplorethedevelopmentalpatternofREITswhichissuitableforChina.ByexpoundingREIT’stheoryandintroducinginternationalREIT’sdevelopexperience,thepapercomparesdifferentcountries’sdevelopmentalpatternsandeducessomeelicitation.Then,thepaperintroducesChina’strustgoodsinrealestateindustryandSpecificAssetManangementPlans.Afterthat,thepaperanalyzestheattempttoexploitREITsinChinaindetailinordertofindshortcoming.Ontopofthat,thepaperdiscussestheREITs’sstrategyofdevelopmentinChinaroundlyandputforwardrecommendationstocreatgoodconditionsfordevelopingREITs.Finally,ThepapercomestotheconclusionthatdevelopingREITsinChinaissignificativeandtherearemanyfavorablefactorsinChina,soweshouldconqueradversefactorsandcreatgoodconditionsothatREITswillgetagood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REITsStrategyofdevelopmentSinicize
目錄第一章緒論
1.1論文的研究背景
1.2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3論文的研究方法
1.4國內外研究的現狀
1.5論文的結構
1.6論文的主要特色
第二章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相關理論
2.1REITS的內涵
2.2相關理論
4第三章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狀況和實例分析
3.1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3.2亞洲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3.3各國(地區)REITS的比較
第四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現狀和發展環境
4.1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的現狀
4.2我國發展REITS的必要性和具備的發展條件
4.3我國發展REITS的制約因素
第五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策略
5.1我國標準REITS的發展策略
5.2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結論和展望
6.1結論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一章緒論
1.1論文的研究背景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先導型產業,其健康發展對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房地產業融資主要以銀行信貸為主,其它方式如上市融資、債券融資、基金融資以及信托融資等比重較小,這導致我國房地產業融資渠道單一、風險集中。2007年9月27日,央行、銀監會共同了《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緊縮,這更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問題。因此解決好房地產業的融資問題已經迫在眉捷。在解決房地產業融資問題上,各界都對REITs寄予厚望。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早在2005年就指出,當前用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設立REITs,是房地產業直接融資的方向和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也是解決房屋租賃市場投資來源的重要融資方式。中國房地產業界特別是一些商業物業,希望通過REITs來緩解企業資金的壓力,同時提升企業的品質和規模。2007年澳大利亞最大的投資銀行,也是全球管理REITs規模最大的投行——麥格理集團副執行董事理查德·謝帕德(RichardSheppard)在悉尼總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中國盡快推出REITs[1]。在我國,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隨著“一法兩規”的實施,經歷了五次清理整頓后的信托公司獲得了重生,信托公司依照央行的121號文件,針對房地產企業迫切希望得到融資的市場需要,積極開發房地產信托投資計劃,我國的房地產信托從零開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然而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還不是國外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只能稱為準REITs。近年來,各大信托公司開始加大力度研究開發REITs產品。2007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專題研究小組正式成立。同年上半年中信信托、聯華信托獲得了REITs試點資格。據悉,兩家公司均已上報有關REITs的設計方案,但至今仍未推出REITs產品。
1.2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REITs在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經歷了迅速發展、衰落、復蘇、穩定發-2-展的過程。隨后REITs在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也都得到了良好的發展。REITs的全球發展經驗表明,REITs是解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研究探討REITs的中國化發展有助于發展適合中國的REITs產品。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我國房地產業缺乏有效融資渠道的問題,減輕銀行系統的貸款壓力;另一方面使我國日益上升的居民儲蓄量和養老基金等有了更多的投資渠道。此外,REITs還有助于建立長期投資概念,減少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吸引更多人投資于房地產市場。從長期來講,建立REITs體系也可以幫助提高資本市場的流動性。鑒于發展REITs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本文將結合國外(或地區)REITs的發展經驗,以及國內學者對REITs已做的研究,在已有產品的基礎上,探討適合中國的REITs發展策略,并針對目前REITs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1.3論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運用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統計學和經濟法中的相關知識。運用比較研究、實例研究、靜態和動態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以及經濟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工具。通過介紹REITs的相關理論和基本特點,對世界各國(或地區)REITs的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同時結合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聯華信托、中信信托等機構對REITs產品試點開況,對我國房地產信托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探討我國REITs的發展策略并提出培育發展REITs良好環境的政策建議。
1.4國內外研究的現狀
REITs在國外(特別是美國)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各國對REITs的研究文獻也比較多,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對REITs進行總體介紹美國的Apgar和Mahlon(1986)[2]、Block和RalphL.(1998)[3]和Garrigan、RichardT.和JohnF.C.Parsons(1998)[4]等都在各自的文章和著作中對REITs作了整體的介紹。
2.對REITs的稅收政策的研究-3-Sanger等(1990)通過研究表明,美國1976年的稅法改革以及1975年和1976年間對影響REITs的其它法律所作的修改,在有效地減少其與整個證券市場相關聯的風險的同時,提高了其經營績效[5]。美國Damodaran等(1997)通過對REITs的組織結構的研究,發現那些從REITs轉變為有限公司結構的公司,是被分紅政策和資產重構的靈活性優勢所驅使,而公司從有限公司轉變為REITs時,稅收優惠通常是驅動力[6],等等。
3.對REITs的財務杠桿和分紅政策的研究Brown和DavidT.(2000)研究結果表明,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較高的財務杠桿和所貸款物業所有權的特點,是導致一些抵押型REITs的業績相當不理想和產生重大財務問題的主要原因[7]。McDonald等(2000)通過考察1995-1996年間在REITs分紅公告前和后的買賣報價價差(Bid-askspread)的信息不對稱成分后,發現分紅越高,買賣報價價差就會越小,反之,買賣報價差就會越大[8]。
4.對REITs的價值衡量的研究美國的RichardImperiale(2002)提出用三種方法來衡量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價值:(1)將房地產投資信托價格與其所持有的房地產凈值進行比較。(2)比較REITs的收益率與十年期國債殖利率之間的差幅。(3)將REITs的本益比與標普500指數或羅素2000指數的本益比相比[9]。
5.對REITs投資理論的研究澳大利亞的Newell等(1996)以美國REITs相關研究為背景,對澳大利亞的LPT1的戰略投資理論進行了研究[10]。在我國,REITs尚未真正推出,但已有這方面的研究。主要研究涉及REITs的可行性分析、模式探討和相關政策分析等方面。
1.對我國發展REITs的模式進行研究王冉(2002)最早提出了我國REITs本土化策略。他認為,目前在中國比較可行的路徑是先通過成立私募房地產投資信托把商業模式建立起來,發展到一定規模再通過相關立法和稅收優惠轉化為公募信托[11]。周泯非(2003)認為,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決定了只能采用私募的方式發行受益憑證和房地產基金股份募集資金,并且在起步階段宜采用抵押型REITs的形式,以便降低投資風險,吸引1REITs在澳大利亞被稱為LPT.-4-投資者[12]。2004年4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完成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研究》對我國發展REITs產品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種可能的模式,即信托計劃模式、房地產上市公司模式和封閉式產業基金模式,并認為我國發展REITs最適合采用房地產上市公司模式。許南等(2006)指出我國現有的集合信托計劃可以作為借鑒,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應該采用信托型、封閉式、信托期不低于30年、收益90%分配給投資人的模式[13]。
2.對我國發展REITs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毛志榮(2004)認為大力推進我國REITs產品的開發,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產品結構,滿足投資者的不同投資需求,解決房地產業的銀行外融資渠道,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14]。孫靖(2005)指出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支持,國內信托業經過5次整頓已具備發展REITs的基本條件,同時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多樣化的融資渠道,REITs剛好可以滿足這一要求,因此其在國內的發展具有可行性[15]。
3.對我國發展REITs的障礙進行研究羅剛強等(2006)把我國發展REITs的障礙分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宏觀層面的障礙主要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缺失、金融體制的不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觀層面的障礙是公司組織結構不適合REITs的發展以及沒有國外REITs的稅收優惠。微觀層面的障礙就是投資主體的道德風險和專業人才的缺乏[16]。此外,還有很多文獻對REITs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論述,包括REITs發展的前提條件、風險因素和風險度量等等。這些文獻的共性是借鑒國外成功的REITs運作模式和經驗,結合我國自身的特點設計符合我國國情的REITs運作模式,肯定了在我國發展REITs對金融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5論文的結構
本文結構安排上共分為六章,第一章是緒論,就論文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義、研究方法、相關文獻綜述等內容做出系統的說明,并初步構建了論文的框架;第二章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相關理論,主要是REITs有關概念的介紹和相關理論的闡述,是本文的理論基礎;第三章是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狀況和實例分析,主要對國外(或地區)發展REITs的背景和現狀、發展的模式和相關政策進行了介紹,選取有代表性的REITs產品-5-進行實例分析,并對國外(或地區)的發展模式進行了比較;第四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現狀和發展環境,主要介紹了我國現有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重點對近幾年我國嘗試開發REITs的情況進行了介紹,指出不足之處,同時對我國發展REITs的環境進行了分析;第五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策略,系統地闡述了我國發展REITs的相關策略,并對如何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提出了建議;第六章結論與展望,對本文進行了總結并指出論文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今后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6.1結論
缺乏有效的融資渠道制約了我國房地產企業擴大經濟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國外(或地區)經驗表明,REITs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REITs在國外(或地區)的成功經驗使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投資產品能為我國的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注入新的活力,推動我國房地產業的健康轉型,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一直在邁向REITs的道路上摸索前進、不斷創新,但我們的產品與REITs仍有一定的距離。各種現象表明,我國國內環境基本具備REITs的發展條件,各方對REITs的迫切需求也迫使我們加快發展REITs的步伐。雖然制約REITs發展的因素仍有存在,但我們相信通過努力,REITs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在我國內地市場誕生。本文在借鑒他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閱讀國內外大量文獻來探討REITs的中國化發展策略。通過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幾點結論:首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是解決我國房地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發展REITs的條件,我們應該在已有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基礎上,通過借鑒國外(或地區)的成熟經驗,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發展REITs的步伐。其次,在借鑒國外(或地區)經驗時,要對其REITs產品進行認真地分析比較,有選擇地加以吸收,并結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進行一定的創新。再次,在我國發展REITs市場時,宜采取分階段發展策略。同時,筆者認為在我國已有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基礎上,結合國內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我國REITs的組織形式宜采用直接式契約型,并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但同時需要采取措施對封閉式的缺陷進行一定的彌補;運用資產組合理論和投資風險決策模型進行投資資產的選擇和組合,在地域選擇上可以多關注二、三線城市有增值潛力的房地產資源,同時對開發性項目進行一定的限制;應該盡量延長REITs的期限,這有助于提高產品的收益和穩定性,要盡快解決REITs上市的問題,增強產品的流動性;制定合理評估REITs價值的方法,盡量做到減少誤差,同時對REITs的分紅比例和分紅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要合理并有選擇地使用REITs的財務杠桿,-60-在提高產品競爭力的同時注意防范財務杠桿過高帶來的風險??傊?,我國發展REITs還處于起步階段,未來的道路還很長,需要各方積極努力,加大理論研究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政策的步伐,推進產品的突破和創新。同時希望本論文能對我國REITs的發展提供一些幫助。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本文在研究和撰寫過程中,通過閱讀相關書籍、文獻、瀏覽相關網站和文章,獲得了大量資料,對本文的論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尚未誕生,而國外的實際情況與我國存在差距,所以沒有足夠相關成熟的理論可以借鑒。因此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需要在今后研究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1.由于我國尚未有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同時我國信托機構對已有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本文無法收集到更多的資料來進行實證分析和數據分析,有待今后進一步研究。
2.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涉及領域較廣,包括金融領域、房地產領域、法律領域等。同時內容較復雜,如RETIs的稅收問題,就涉及到眾多稅種和稅目。因此,本文在某些方面分析還不夠深入,需要今后加以完善。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屬于應用領域,更注重產品的開發介紹和相關政策研究。在運用經濟學理論具體分析問題方面仍有不足。由于筆者水平有限,所提觀點不一定正確,不足之處懇請各位專家批評、斧正!
參考文獻
[11]王冉.中國房地產商的戰略轉型[J].中國企業家.2002年5月
[12]周泯非.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的特征與實踐意義[J].浙江金融.2003年3月,第8-9頁
[13]許南,董潔,宋林峰.中國內地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定位、模式及基本框架[J].中國房地產.2006年8期,第43-45頁
[14]毛志榮.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研究.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報告.深證綜研字第0089號.2004年1月16日
[15]孫婧.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海外經驗及在中國的適用性探討[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5年3期,第45-48頁
[16]羅剛強,王琴.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現狀、障礙及路徑選擇[J].北方經濟.2006-62-年13期,第63-64頁
[17]宋林峰.我國內地REIT本地化歷程回顧[J].C-REIT雙周刊.2007年第1期,第4頁
[18]李安民.房地產投資基金-融資與投資的新選擇[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2月,第14-16頁
[19]任紀軍.房地產投資基金-組織、模式與策略[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7頁
[20]余凱.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模式研究.
[21]李安民.房地產投資基金-融資與投資的新選擇[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2月,第95頁
[22]SuHanChan,JohnErickson,KoWang.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Structure,Performance,andInvestmentOpportunitie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45
[23]奚正剛.金融創新與房地產[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2006年1月,第164頁
[24]中原地產紅皮書2006(25)
[25]REITREALITY
[26]PORTFOLIODIVERSIFICATIONTHROUGHREITS.
[27]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財務成本管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年4月,第126-128頁
[28]王斌.委托理論,交易成本與審計的本質
[29]GlobalREITReport2007.
[30]SuHanChan,JohnErickson,KoWang.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Structure,Performance,andInvestmentOpportunitie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3
[31]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172-174頁
[32]李安民.房地產投資基金-融資與投資的新選擇[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2月,第95頁
[33]李安民.房地產投資基金-融資與投資的新選擇[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2月,第119頁
[34]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托業發展和產品創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5月,第178頁
[35]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房地產商會,太平星集團,新加坡國立大學.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指南[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年9月,第18-19頁-63-
[36]張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實務[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第93頁
[37]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當前我國房地產投融資模式與種類.
[38]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178頁
[39]陳桂龍.香港VS新加坡REITs爭鋒.
[40]05樓市商務地產十件大事.
[41]陸昀.房地產信托基金悄然醞釀
[42]黃嵩.房地產信托融資探析[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5年1月.第30-32頁
[43]張健.房地產金融實務[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96頁
[44]秦宏.鼎力打造標準化規范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申萬副總裁繆恒生訪談[N].上海證券報.2006年05月12日
[45]存款活期化屬正?,F象.
[46]我國社?;鸸芾泶嬖诘膯栴}與對策
[47]美國次優信貸危機令中國推出REITs更趨謹慎.
[48]王幼榮,張曉匯,劉韌.房地產投資多目標風險決策模型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7年5月
[49]曲衛東.房地產投資的辯證關系——股市與樓市
[50]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托業發展和產品創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5月,第168頁
[51]刑成.2007中國信托業:路經決定未來.用益信托工作室
[52]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房地產商會,太平星集團,新加坡國立大學.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指南[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年9月.第57頁
[53]任紀軍.房地產投資基金-組織、模式與策略[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183-184頁
[54]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204頁
2005年,受中國香港領匯、廣州越秀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在中國香港上市的影響,中國大陸(以下簡稱“中國”)出現了第一次討論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熱潮。為解決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問題,2010年以來房地產投資信托再次被熱議,發改委等部門已確定北京、天津與上海作為試點城市,但目前試點工作進展并不順利。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尚有障礙,亟需尋找突破口。國際上典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模式是“美國模式”與“亞洲模式”,亞洲以中國香港為典型。美國模式為稅法約束下的市場化模式,中國香港為專項立法模式,各國和地區的發展經驗表明運行模式與制度設計是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基石與核心?;诖?,本文借鑒美國與中國香港的運行模式與制度設計,結合房地產信托發展現狀,探索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路徑。
2美國模式與中國香港模式分析
2.1美國模式經濟環境的變化與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革,是推動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其特點主要表現為受稅收制度推動的非專項立法型和組織結構不斷變異。
2.1.1稅收優惠制度推動的非專項立法制度1960年美國頒布了《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明確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內涵、外延與制度框架,包括組織結構、資產配置、投資者結構、收入來源以及收入分配等制度,滿足上述五項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1976年美國頒布了《1976年稅制改革法》,調整了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納稅條款,以助其渡過70年代遭遇的巨大困難?!?960年國內稅收法典》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需要雇用外部顧問公司制定管理與投資策略,問題隨之產生。為了緩解外部顧問導致的問題,《1986年稅制改革法》開始允許房地產投資信托進行“積極”的內部管理,允許其采取“公司”的形式實行自我管理和經營,提高了經營決策效率,促進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美國的繁榮。1999年美國通過了《REIT現代化法》,在組織結構上,肯定了UPREIT(傘形合伙房地產投資信托)與DOWNREIT(下屬合伙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合法地位;授予房地產商將所持有房地產組建UPREIT與DOWNREIT的免稅資格;允許REIT100%持有REIT子公司股份。至此,UPREIT與DOWNREIT組織結構創新得到了美國法律和稅收制度的認可。綜上所述,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主要法律依據是與其相關的稅法,稅法的演變是決定組織結構、發展規模與績效的主要因素。
2.1.2多樣化的組織結構自1960年誕生以來,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組織結構有諸多變異,在契約制、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的基礎上,衍生出多種組織結構,如UPREIT與DOWNREIT、雙股(Paired-share)與合訂(Stapled)結構、紙夾(Paperclip)結構等,其中以UPREIT與DOWNREIT最為典型?!?960年國內稅收法典》通過了將房地產投資信托作為利潤傳遞工具的特殊稅收條例,因此,發展初期多采取契約制的商業信托?!?98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房地產投資信托采取公司制的形式,管理和經營收益性的房地產。20世紀90年代之后,在美國金融創新的帶動下,房地產商將房地產投資信托與有限合伙制結合起來,組建UPREIT和DOWNREIT,充分發揮信托稅收優惠與有限合伙制有限責任的優點,1992年之后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成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的主流。為了獲得UPREIT的稅收優勢,1992年之前設立的傳統結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通常設立下屬合伙人實體,由下屬合伙人實體直接擁有新購入地產,傳統結構演變為DOWNREIT。UPREIT與DOWNREIT的出現,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組織結構實現了歷史性變革,促進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的繁榮。
2.2中國香港模式
2.2.1專項嚴格立法在充分借鑒美國成熟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中國香港通過修改投資法與信托法等相關法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明確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設立條件、組織形式、財務杠桿、資產結構、收入來源結構與紅利分配等。因而是專項立法模式。由于發展之初中國香港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持審慎態度,如表1所示,與美國相比,中國香港立法與監管更為嚴格、細致,嚴格立法對控制風險有積極的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發展速度。在稅收優惠方面,由于中國香港稅負較輕,因而沒有給予房地產投資信托特殊的稅收優惠。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逐漸成熟,出于刺激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香港的相關法律呈現出越來越寬松的趨勢:如允許海外投資等。
2.2.2本土化特色由于不同國家與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法律體系與設立初衷不同,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移植后呈現出本土化的特色。中國香港的諸多規范與制度采用英美體制,但為防范風險,2003年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之初,限定僅能采取信托形式(2006年后允許采用公司形式);中國香港設立目的在于豐富金融投資產品種類,加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因而允許進行海外投資;由于中國香港本身稅賦很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沒有特殊的稅收優惠。
2.2.3組織結構形式單一根據中國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的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由于中國香港在美國成熟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專項、嚴格且較為完善的立法,其房地產信托投資的形成是滿足法律要求的結果,且發展歷史較短,所以組織結構形式單一,沒有形成由市場環境所致的結構變異。
3中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現狀
目前在中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與之最相似的是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產品(簡稱房地產信托)。中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現狀如下:
3.1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專項法律,相關的法律制度有《信托法》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缎磐蟹ā芬幎?,能取得受托人資格的法人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即信托只能由信托機構發行,將房地產投資信托限定為信托型?!豆芾磙k法》于2009年進行了修訂,擴張了信托計劃的規模,增強了流動性,但是與房地產投資信托對流動性與投資規模等的要求相距甚遠。如《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此外,規定不可公開營銷宣傳信托計劃,使得信托計劃處于非公開發行的范圍內。稅收優惠是國際上房地產投資信托蓬勃發展的源動力,而目前中國政府在基金與證券方面的稅收一向以臨時文件出現,稅收政策具有不穩定性。
3.2以信托公司為主導,以信托型、封閉式為主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是《信托法》規定的開展信托業務的法人單位,因而目前多數房地產信托產品由信托公司與投資者訂立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以發起人與受托人雙重身份募集資金,管理與處置信托財產。投資者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監督信托資金的使用,房地產信托以信托型為主。此外,中國當前房地產信托不能上市交易,也沒有相應的二級交易市場,因此在信托存續期內,投資者無法通過轉讓信托份額的方式退出投資。
3.3以“融資理念”為基礎目前房地產信托的運作多數是房地產商有資金需要,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向投資者籌集資金,專項用于房地產開發,實質上具有融資貸款的性質。因此,當前房地產信托是一種融資工具,而非投資工具。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路徑選擇
目前中國在國家層面上頻繁提出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目的在于:第一,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化解銀行信貸風險,利用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第二,解決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問題。為了緩解“公屋計劃”所帶來的巨大的財政壓力,2005年中國香港將公屋商業物業和停車場設立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中國香港交易所上市,第一輪籌集資金25億美元,中國目前面臨相似的環境。因此,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應在美國和中國香港的成熟經驗的基礎上,以中國香港制度與發展模式為主要參考,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信托制度。
4.1運行模式設計國際上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物業標的主要為成熟的商業物業,而公共租賃住房多為新建住房,且租金較低,需要政府財政補貼,因此應在參考中國香港運行模式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如圖2所示,首先,設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信托,作為委托人,發行受益憑證,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分配投資收益;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持有、管理信托財產,代表投資者處理相關事務;物業管理人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投資信托所持有物業;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代為收取政府補貼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4.2組織結構設計在組織形式上,雖然公司型比信托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業績更好,但是美國與中國香港在發展之初均只允許設立信托型,原因在于公司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委托鏈條更長;此外,發展信托型在我國需要突破的法律制度障礙相對較少?;诖?,本文建議在發展初期設立信托型,發展相對成熟后再引入公司型。從資金投向來看,本文建議設立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原因在于,第一,權益型的主要收入來源于租金,這正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特性;第二,抵押型將主要資產配置在抵押貸款上,財務杠桿較高,當市場不景氣時財務風險更高;同時抵押型受利率變動的影響更大,發展權益型有助于規避利率風險;第三,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在美國,在資產規模方面,權益型占91%,債權型占7%,混合型占2%;在中國香港只允許設立權益型。因此,建議設立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托。
4.3專項立法,嚴格立法,逐漸放松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可在美國與中國香港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專項立法,對從業人員資格、組織結構、參與人資格、權利與義務、投資標的選擇、資金來源及紅利分配等重要問題作出全面、細致、明確規定,一來可以節約立法成本,加快立法進程;二來便于操作,利于金融監管。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涉及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行業與房地產業,在制定制度時,最為可行的辦法是由證監會、銀監會等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內容,由國務院專項行政法規,最為理想的是在現有《公司法》、《信托法》、《證券基金法》、《稅法》等的基礎上,制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專項行政法規。不論以何種形式確立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律或法規,都應與現有法律制度對接。從美國與中國香港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均呈現先“嚴”后“寬”的特征,設立之初立法嚴格,以控制運行風險,進入成熟發展階段后,逐漸放寬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投資標的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建議我國也要從嚴立法,將投資標的限定在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房,待發展成熟之后,再擴展到商品房或商業地產。
4.4制定并落實稅收優惠制度稅收優惠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巨大推動力。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交易環節較多,使得稅負增加,美國通常限制房地產投資信托經營業務在房地產的租賃與買賣,按利潤傳遞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在中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時,建議對合格房地產投資信托免征所得稅,減免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在物業交易環節僅對相同物業的交易征一次稅,避免重復征稅;對房地產買賣行為免征印花稅;同時也可以考慮在發展初期對投資者減免所得稅以培育房地產投資信托投資群體。
【關鍵詞】地產融資房地產投資信托案例分析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是按照信托原理設計由REITs基金(REITs投資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公開或非公開匯集投資者資金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基金托管公司)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融資工具。REITs發源于美國,最初于20世紀60年代作為一種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充分參與長期房地產的投資工具出現,后來憑借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得以快速發展壯大,發展到今天已有40多年的歷史。2000年開始,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效仿美國允許設立REITs,如日本和臺灣的“不動產投資信托”以及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截至2007年6月底,全亞洲共有11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市值超過800億美元,整體來看,亞洲已經成為全球REITs市場的一個新熱點。
由于相關的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尚不完善,REITs在我國境內發展并不順利,尚不能上市流通,但我國房地產企業及相關投資者一直在REITs領域進行著積極的嘗試,一些企業已經通過離岸公司等模式在香港、新加坡的證券市場成功實現REITs上市。2005年12月21日,越秀REITs成功登陸香港證券市場,成為首只以內地物業為主要資產的上市REITs。2007年6月11日,第二家涉及內地物業的REITs睿富在香港證券市場IPO上市。除香港證券市場外,新加坡證券市場憑借其較低的準入門檻成為我國REITs上市的又一目的地。2006年12月8日,凱德中國零售房地產信托(CRCT)登陸新加坡交易所主板市場,為國內開發商在中國新的制度框架下海外發行REITs提供了另一條新路徑。雖然REITs在我國境內的發展受到種種限制,但作為一種已被全球眾多國家普遍認可的融資方式,REITs仍將是我國房地產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之一。當前我國現有的條件下運用REITs融資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離岸式REITs操作流程及運作模式
由于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國大陸仍無法公開上市,這就決定了欲通過REITs上市的物業,必須到我國香港地區及境外操作。
上市REITs結構主要由基金單位持有人、資產管理人、受托人、發起人、物業管理人和貸款人組成。其運作模式如下:
(1)公眾、機構投資者、發起人和戰略投資者等通過認購REITs基金單位成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發起人整合/收購各地的物業組成資產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后作為投資收益支付給基金單位持有人。
(2)資產管理人向REITs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3)受托人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處理相關事務,收取信托管理費用。
(4)物業管理人為××資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例如:香港要求不超過資產池總價值的45%),通過向貸款人融資的方式,利用財務杠桿擴大收購物業的規模。
離岸REITs融資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分別獲得約496倍和74倍認購,最終發行售價為每股3.075港元,籌集資金約17.9億港元。作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內地物業為注入資產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為國內REITs探尋離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和示范。
越秀REITs作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房地產信托基金,盡管最終選擇以每個基金單位3.075港元上限定價發售,依然受到投資者的熱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進行買賣一周內就累計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為開發商募集所需資金的同時,并未破壞物業產權的完整性(無需將物業散售),并保證了后期經營過程中的持續投入問題,在單一產權的情況下,由專業的國際租賃及運營機構進行管理,為商業項目的發展和持續運營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二、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模式
貸款類信托融資模式指信托公司通過質押資金使用方的公司財產或股權為基本貸款擔保方式發行房地產信托產品,將募集資金提供給資金使用方。
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的典型特點是資金成本低,進入門檻低,操作管理比較簡單、運行成本較低,收益比較穩定,雖然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類業務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屬于點對點式的項目融資性質,在供給方式上比較靈活,可以針對房地產企業本身運營需求和具體項目設計個性化的信托產品,對不同階段、不同水平的項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決方案。2003年央行121號文件出臺后,貸款型信托一度成為許多開發商解決資金問題的新渠道,特別是在從單個項目立項后到四證齊備前這個銀行資金不愿進入的階段,成為開發商資金的一個重要補充。
貸款型信托融資案例:萬科十七英里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2004年,萬科開始廣泛與新華信、深國投等信托投資公司合作采用貸款型信托為旗下十七英里,萬年花城、云頂等項目融資,成為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嘗試信貸信托這一融資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萬科聯合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是典型的貸款型信托,該信托計劃具有鮮明的特點:首先,該信托計劃靈活選擇融資方式,實現了財務費用的最小化。該信托貸款的年利率為4%,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個百分點,按照1.9895億元的融資規模,萬科每年可節約財務費用近400萬元;其次,投資者在購買該信托計劃的同時,不僅享有通常意義的投資收益,更重要的是還可以獲得對該房產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購房價格的高折扣率。這種將融資與營銷相結合的模式在隨后的房地產信托項目中被廣泛地運用。最后,該信托產品可辦理轉讓、贈與或繼承,流動性較強。
三、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
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的突出優點有兩點:首先能夠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促使房地產企業達到銀行融資的條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融資類似于優先股,只要求在階段時間內取得一個合理的回報,并不要求與開發商分享最終利潤的成果,這樣既滿足了充實開發商股本金的要求,開發商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制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案例: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
“世紀星城”項目預計總投資8.99億元,項目前期已經投入2.8億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需要取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有四證齊全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但121號文的執行,使得項目開發商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憑借自身1.5億元的注冊資本,不能滿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這意味著工程將面臨著開發資金斷流的窘境。在這一關鍵時刻,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通過股權信托的方式籌集2億元資金對北京順華進行增資,使其自有資金達到3.5億元,并將此資金直接用于項目的開發,保證工程順利獲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而在四證齊全的基礎上獲得項目原貸款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后續貸款支持,順利實現了2005年項目竣工銷售的預期目標。
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是典型的房地產優先股權信托融資模式,即股權在退出時附固定比例的投資收益。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憑借著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資者的追捧,順利完成融資任務。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充分滿足了開發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資者三方的需求,成為我國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的一個范本。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信托正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隨著國內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REITs將沿這一趨勢繼續發展。2005年3月,福建聯華信托推出“聯信•寶利中國優質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其最大特點在于沒有確定項目下提前籌資,再進行有目的的投資,其投資方向涵蓋房地產企業貸款、股權投資、商業樓宇或住宅的購買,充分體現了REITs逐步“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的未來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張紅,殷紅.房地產金融學.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財務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6).
[3]周春生.融資、并購與公司控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3).
內容提要: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目前正在亞洲迅速推廣,因而探索其制度優勢很有必要。與房地產直接投資相比,reits有流動性高、投資風險較小、收益穩定性較高等優勢;reits都是普通股,但具有極強的避稅功能;與債券相比,reits總收益水平遠高于普通債券的收益水平。reits為其組織者和投資者提供了投資風險的分散化、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性、誘人的投資回報、高度的靈活性等超越其他房地產投資工具的顯著優勢。
一種制度能在發源地國迅速發展,只是說明這種制度在發源地國有生命力;這種制度若還能被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復制或移植,就說明它不僅有獨特的功能,且還能有一定的可復制性;這種制度若被更多的國家渴求,[1]則不得不說明這種制度蘊涵著獨特的制度優勢。
房地產投資信托正是這樣一種制度。而要探索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度優勢,則有必要將它與房地產直接投資、一般公司股票和債券這些主要的金融工具一一相比較。
一、與房地產直接投資比較
所謂房地產直接投資是指將資金直接投資于一定的房地產物業,委托專業人士或自行經營的一種投資方式。一般而言,業績好的直接投資之收益常常高于reits的平均收益水平;但由于直接投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而并非所有的直接投資者都能獲得較好的投資回報。
reits與房地產直接投資相比較,兩者具有如下差異:
(一)流動性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直接投資于房地產物業,若想變現往往只能出售物業,但出售物業的難度較大且交易成本很高,因此流動性差;而就reits而言,投資者可以通過金融市場自由買賣,故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二)投資風險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直接投資于房地產物業,受房地產市場變化的影響很大,因此投資風險大;而reits卻能通過其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和“導管”[2]功能,有效地抵御市場的變化和通貨膨脹,投資風險較小。
(三)收益的穩定性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受房地產總體市場的影響較大,收益起伏很大,有可能獲取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血本無歸,總體而言,收益的穩定性不高;而reits則受房地產總體市場的影響較小,波動性較小,從而收益的穩定性較高。
(四)物業與資產類型
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受投資資本規模的限制,其物業通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地區、集中于一種或幾種類型上,而且資產類型單一;而reits由于投資規模較大,其物業所處的地區比較廣泛,物業的類型多樣化,且資產類型多樣化。
(五)管理方式
就房地產直接投資而言,投資者必須自己介入房地產的具體業務,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資者若聘請他人管理,又極易產生人的道德風險,并容易導致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且由于缺乏專業人員的介入,投資者難以獲取便捷的融資渠道;而reits一方面因由房地產專業人士管理,管理層在reits中又占有相當大的股份,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能比較有效地防止;另一方面,投資者能夠借助管理層的能力獲得良好的融資渠道。
二、與一般公司股票比較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權利的要式證券。[3]依據股東享有權利的不同,公司股票可分為優先股與普通股兩類。
(一)優先股
優先股是指公司
在募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就優先股而言,一方面它具有優先性,其優先性表現在以下方面:(1)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的好壞而產生波動,優先股股東可先于普通股股東獲取股息。(2)當公司破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享有先于普通股股東的剩余財產請求權。另一方面,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也沒有表決權,且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雖然收益和參與決策權受限,但投資風險較小,其風險小于普通股票、卻大于債券,是一種介于普通股票和債券之間的投資工具。
盡管有時優先股的收益率比較可觀,但總體而言,由于優先股的收益率是事先確定的,其資金的增值潛力很小。而且優先股的發行受到的限制較多,因此,一些國家公司法規定,只在公司增募新股或者清理債務等特殊情形下才允許發行優先股。而美國有關reits的法律則規定,“所有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都沒有優先權,是清一色的普通股”。[4]
(二)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贏余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普通股股東通常按持股比例享有如下權利:(1)公司決策參與權,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和委托投票權等;[5](2)股息分配權:普通股的股息依據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而定,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的股息之后,普通股股東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3)剩余財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后,按優先股股東在先、普通股股東在后的順序分配剩余財產;(4)優先認股權:當公司因擴張需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為保持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量的新發行股票。
在美國,reits是一種在金融市場流通的普通股,與一般公司普通股相比,在以下兩方面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因reits公司在經營層上不必納稅,能為投資者帶來更大的投資收益,故它是美國具有避稅功能的最重要的投資工具之一;另一方面,beits公司“每年95%(2001年1月1日降至90%)以上的應稅收入必須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6]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reits公司無權制訂自己的分紅政策。這使得reits公司無法像別的公司那樣以本公司上年度的贏利為資本積累去擴張發展,而必須開辟新的資本渠道以籌集所需資本。
三、債券比較
債券是指政府、企業等機構為直接向社會募集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允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且按一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券持有人(投資者)即債權人,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
作為房地產投資工具,reits與債券在投資特性上有如下差異:
(一)投資安全性
在投資的安全性上,債券與reits相比顯示了兩方面的優勢:(1)除非發行債券的機構或企業破產,債權到期時必須償還本金,債券投資者至少能收回其資本金。而reits的投資者則得不到這種基本的保障;(2)當出現破產清算時,債券投資者也將優于reits投資者而受償。而reits作為普通股,其受償順序列在最后,故投資的安全性較差。
(二)收益水平
在利率和市場行情沒有重大變化的情形下,債券的收益就是息票利率指向的收益值,其收益基本與預期值相同,但缺乏增長潛力;而reits盡管基本收益率沒有債券的息票利率高,但其總的收益是分紅外加資本增長所帶來的收益,因此,reits的總收益水平遠高于普通債券的收益水平。
(三)受通貨膨脹影響的程度
相對于reits,債券是對利率極其敏感的投資工具,它本身不能對通貨膨脹作出任何的補救。具體而言:當通貨膨脹率上升時,債券價值會下降很多,而且離到期時間越長,其價值就跌得越多,即使投資者在債券到期時能收回原來的投資成本,但此時的貨幣值因貶值早已無法跟購買時相比了。與此相應的是,reits名下的物業會隨通貨膨脹率的上升而增值,租金水平自然上升,使reits經營收入隨之增長。這說明,reits比債券的抵御通貨膨脹能力更強,其價值隨時間的推移而增長;當通貨膨脹率降低時,利率隨之下降,則企業的融資成本也下降?!耙呀洶l行了高于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的某些企業,會選擇提前回購債券,于是,投資者就被剝奪了未來獲取高收益的權利。”[7]
由上可知,債券盡管在投資安全性上有一定優勢,但債券投資者卻必須承擔因通貨膨脹升降帶來的收益不穩定的風險。相比之下,reits由于其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完全能夠很好地抵御通貨膨脹率變動產生的風險。
四、獨特制度優勢分析
事實上,房地產投資信托為其組織者和投資者提供了超越其他房地產投資工具的顯著優勢,表現在:
(一)投資主體的大眾化
房地產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其特點是投資規模大且投資周期長,這使得一般的小投資者根本不敢問津,也不可能問津。相比而言,reits則使大額的房地產投資變成了小額的證券投資,這使得幾乎所有的投資者都被給予了投資房地產的機會,而這一機會“在歷史上曾經主要為富人、有產者所占有”。[8]
(二)投資風險的分散化
reits是以受益憑證或股票的方式募集公眾資金,通過專業化的經營管理,從事多樣化的投資,除可通過不同的不動產種類、區位、經營方式等投資組合來降低風險外,亦可以在法令規定范圍內從事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以分散投資風險。[9]另一方面,組織者可減輕他出資財產的風險程度。因為通過reits,組織者能成為一個擁有各種房地產類型的實體(即reits)的股東,而reits將其資產擴張并多樣化,從而可以避免由于投資集中于某些地區物業所產生的風險。這樣,組織者也獲取了減輕其個人責任的機會,即讓reits去承擔本應屬于組織著的困擾其財產的責任。[10]
(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性
房地產由于其本身的固定性使得它的流動性較差,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房地產,如果想要變現,一般通過出售的方式,且往往在價格上不得不打折扣;當投資者未必需要那么多的現金時,房地產出手的難度就更大了。而投資于reits,因“reits是以證券化方式來表彰不動產之價值,證券在發行后可以在次級市場上加以交易,投資者可以隨時在集中市場上或店頭市場上買賣證券,有助于資金的流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傳統不動產不易脫手的顧慮?!盵11]
(四)誘人的投資回報
reits由于能提供相對不變的回報率,可以抵御來自股票市場易變的風險,從而投資者和組織者都可獲取可觀的投資回報。由于美國《1960年國內稅法典》要求reits將90%以上的收入用于分紅,使得reits的股東能獲取有保證的股息,即使在reits股票價格下跌的情況下也是如此。而定期的股息收益,且股息率相對優厚,正是reits最吸引之處,這可由以下事實得以驗證:美國1993年12月至2003年1月reits的平均年度股息率達6.96%,較十年期美國政府債券(5.86%)都高。[12]而且reits曾在市場低迷時比股票表現更好,是故reits現在已是吸引人的“賭注”。[13]
(五)高度的靈活性
reits有兩方面的靈活性:一是投資者持股的靈活性。通常合股公司或企業要求股東的最低投資額為15000美元,而對reits而言,每股只需10—25美元,且沒有投資數量的限制,投資者既可只買一股,也可買數股;二是reits本身的靈活性。reits既可作為融資渠道,也可以作為一種證券工具,即把一些機構或面臨困境的物業銷售商持有的分散房產包裝上市,甚至可以將整個納稅的集團公司收歸reits進行操作。
(六)與其他金融資產的相關度較低
美國資產管理權威機構ibbotsonassociates最近在它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通過對所有已發行的reits歷史業績進行分析發現,reits的回報率與其他資產的收益率的相關性在過去的30年一直呈下降趨勢。由于reits的這一特點,使得它在近十幾年的美國證券市場上迅速擴張。在美國,目前大約三分之二的reits是在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14]
注釋:
[1]我國也在渴求引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的國家之列,銀監會2004年10月18日《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加緊該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即是很好的例證。
[2]“導管”功能,即pass—throughtreatment,是指受益人應成為信托的納稅人,信托只不過是受益人獲得利益的管道而已。
[3]江平、方流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98頁。
[4]陳潔、張紅:《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特性》,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年第11期。
[5]江平、方流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00頁。
[6]seeusinternalrevenuecode(irc),sec.857(a)(1).
[7]陳沽、張紅:《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特性》,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年第11期。
[8]seechadwickm.cornell:comment:reitsandupreits:pushingthecorporatelawenvelope,thetrusteesoftheuniversityofpennsylvania1997,june,1997.
[9]杜筠翊、胡軒之:《不動產投資信托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10]seerobertj.crnkovich,upreits:theuseofpartnershipsinstructuringandoperating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inreits1993:whatyouneedtoknownow63,65(1993)(discussingsponsors“abilitytoavoidpersonalliabilityforoutstandingrealestatede[11]杜筠翊、胡軒之:《不動產投資信托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12]參見參見陳柳欽:《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資料來源: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國際比較啟示
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是指采取投資公司、信托計劃或投資基金的形式,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后進行專業化的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近年來,REITs在國外發展迅速,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美國模式和以日本、新加坡等亞洲國家為代表的亞洲模式,這兩種模式在發展歷程、立法和結構方面都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分析,并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一、兩種房地產投資信托模式的發展歷程
(一)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歷程
REITs以美國發展的最為成熟和完善,至今已有40多年的歷史??梢哉fREITs基本上是《國內稅收法典》的產物。當時的美國政府為刺激疲軟的房地產市場,在稅法的修訂案中授予REITs特殊的所得稅待遇,同時對它的組織結構、收益分配等要件方面做出嚴格的界定。而且REITs所發行的股票或受益憑證可以上市交易,這就解決了傳統的房地產投資流動性差的問題。
但是,REITs在美國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20世紀80年代以前,REITs受限于法律約束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發展大起大落,投資者對這種創新的投資模式充滿了懷疑。80年代以后,REITs的狀況開始好轉,這不僅得益于美國《1986年稅收修正案》的頒布,它極大地增強了REITs的獲利能力,使REITs獲得了避稅優勢,從而吸引了大量投資者;而且也得益于REITs自身的調整和改變,在經歷了70年代的挫折以后,REITs積累了大量經驗,改變經營戰略以增加投資機會及分散風險。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美國房地產市場的復蘇和繁榮,REITs也進入了一個繁榮發展階段。迄今美國大約有300余家REITs,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大約2/3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從長期來看,REITs在美國目前還處于逐步成長的少年時期。而根據預測,以后30年REITs的總資產將在4500億-6000億美元之間。隨著美國REITs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它對美國房地產業乃至整個國家經濟必將產生更大的作用。
(二)亞洲國家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歷程
日本的REITs是由金融機構、房地產界及政府共同推動發展的。上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給金融機構留下大量貶值的抵押房地產,形成巨額不良資產。面對此現實,金融機構和房地產界開始考慮房地產的流動性,極力推出有關房地產的證券化產品。同時,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刺激房地產業的發展,1998年通過了《特殊目的公司法》,又于2000年11月修正為《投資信托法》,準許投資信托資金進入房地產業,2001年3月東京證券交易所建立了REITs上市系統,允許REITs上市交易。截止至2006年年底,日本共有25支上市REITs。可以預想,隨著日本經濟的復蘇,銀行壞賬的消除,REITs的發展將開始進入繁榮時期,并對日本房地產市場的結構性調整產生深遠影響。
自2000年起,REITs在亞洲其它國家也有了突破性的發展。新加坡財政當局在1999年5月14日頒布了《財產基金要則》,并在2001年的《證券和期貨法則》對上市REITs做出相關規定,以管理REITs的運行。目前,新加坡已有15支REITs成功上市,總市值估計超過220億元;韓國在2001年頒布了《房地產投資公司法》,為REITs發展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隨后,韓國證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規則,制定了REITs上市的相關條例。目前韓國有8支REITs,其中7支公開上市,另一支為私募發行。
總之,美國REITs經過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種合理可行的房地產投資方式,其比重已經超過直接投資方式。但在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REITs還處于起步階段,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二、兩種房地產投資信托模式在立法上的比較
(一)稅收優惠驅動模式—美國REITs
美國REITs的設立主要由《證券投資法》和有關的稅法所決定。REITs除了要符合1933年的《證券投資法》和各州的相關法律外,其最主要的法律條件來自于針對REITs的稅法。由于REITs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因此相關稅法演變是決定REITs結構、發展和演變的主要因素。在美國設立REITs并享受稅收優惠的主要條件包括REITs的結構、投資范圍、收入分配等方面??梢哉f,稅收優惠是美國REITs發展的主要驅動力,而REITs行業也根據市場的發展不斷創新,選擇合適的結構和發展策略。
(二)專項立法模式—亞洲REITs
論文內容摘要:投資者的信任是信托發展的根本,信用增級則是增強投資者信心、信托產品得以順利發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操作仍處于不斷探索與完善中。本文通過分析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從中獲得有關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啟示。
信托是一種以信任為基礎、財產為中心、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在運作上極富靈活性。現代信托已由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獨特功能。近年來,我國信托業的發展漸入正軌,快速發展,不僅信托產品結構呈多元化態勢,而且信托品種及規模迅速擴大,其快速發展的融資步伐既提高了我國直接融資的比重,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投資品種。
投資者的信任是信托發展的根本,信用增級則是增強投資者信心、信托產品得以順利發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就信托產品而言,信用增級是指在信托產品中被用以保護投資者的方式,這些方式或單獨、或組合地用來提高信托產品的信用級別,并在實質上為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保護。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操作仍處于不斷探索與完善中。
筆者根據信托公司的實力與信息披露的管理水平,從現有的信托公司中挑選了8家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即中誠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百瑞信托、北方信托、寧波金港信托、新華信托、中原信托。其中,中誠信托、平安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別獲得2006年中國信托投資公司綜合排名的前三名,而其他5家公司則分別在2005、2006年中國信托投資公司的若干單項排名中居前10名,且該8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也相對完善。筆者查閱了該8家信托公司近年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資料,分析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從中獲得有關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啟示。
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從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8家信托投資公司共推出374個信托產品,其中貸款類64個,占17.1%;基礎設施類80個,占21.4%;房產類44個,占11.8%;準資產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類項目26個,占7%;證券投資類132個,占35.3%;其他類產品28個,占7.5%。信用增級方式依次為:企業擔保85個,占22.7%;財政承諾55個,占14.7%;政策性銀行擔保43個,占11.5%;商業銀行擔保16個,占4.3%;回購承諾16個,占4.3%;抵押質押53個,占14.2%;擔保機構擔保6個,占1.6%;受益權分級57個,占15.2%;保險保障1個,占0.3%;其他信用增級方式2個,占0.6%。
近年來,我國信托業發展漸如正軌,不僅信托產品結構呈多元化態勢,而且信托品種及規模也迅速擴大。但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還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濫用政府公信力而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005年,《財政部關于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已經規定:2005年1月26日后,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任何擔保均屬嚴重違規行為,其擔保責任無效。2006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范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06]27號特急)規定:嚴禁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和其他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變相擔保。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以向銀行和項目單位提供擔保和承諾函等形式作為項目貸款的信用支持。
在筆者統計的374個信托產品的信用增級方式中,“財政承諾”達到14.7%,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濫用政府公信力,為信托項目提供財政擔保,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
(二)擔保方式問題較多
由于信托產品屬于私募發行,投資者對信托計劃的運作情況所知有限,之所以投資者敢于購買信托產品,主要就是出于對擔保方的信賴。信托產品利用擔保來增強信用的比重也日益增加,資料數據顯示,“政策性銀行擔保”、“企業擔?!?、“商業銀行擔保”和“擔保機構擔保”的比重之和已達到40.1%,但目前我國信托產品的擔保方式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擔保方的信息不透明。作為信用增強的第三方,擔保方的信用等級高于所發行證券的級別是擔保有效提升證券信用級別的前提。擔保方的注冊資本有多少?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正常?盈利還是虧損?資產負債率是否過高?是否同時還為其他企業擔保?這些判斷擔保方實力的基本財務信息,在筆者搜集的信托計劃書中卻幾乎都未提及。信托計劃書對擔保方一般都是泛泛而談,報喜不報憂。
擔保方的雙重身份蘊藏風險。374個信托產品中,還有個別產品存在擔保方身兼二職的情況。某信托公司相繼推出的兩個信托產品中,其中一個產品的借款人同時又是另一個產品的擔保人,而兩個信托產品發行間隔僅一個月。兩個產品處于同一風險源的情況下,極易發生風險傳遞效應,然而對于其中蘊藏的風險,該信托公司卻沒有任何的風險提示。
擔保機構參與水平低。374個信托產品中,作為專業的擔保機構卻僅為6個產品提供了擔保服務,遠遠低于其他機構的擔保比重。截至2006年末,我國擔保機構數量為3366家,雖然擔保機構眾多,但注冊資本低、缺乏資金補充機制、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等問題導致現有的擔保機構信譽不佳,得不到市場的認同。
(三)保險介入程度低
在筆者統計的374個信托產品中,只有1個產品引入了保險方式:2005年9月,中信信托發行一款名為“國賓世貿中心(B座)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除了抵押、質押、償付準備金和實力企業擔保以外,還向平安保險投保了財產險、第三方責任險,以及為保障其收益按時兌付而投保的預期利潤損失險。這是國內首次通過保險來幫助信托公司控制即時兌付的風險。雖然目前已經有信托公司開始和保險公司合作,但從目前我國信托業的整體來看,保險在信托領域的介入程度還很低。
(四)信用評級缺失
信托項目的質量和信用等級能夠被準確評估,不僅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也能夠提供市場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這將關系到信托產品能否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而筆者統計的374個產品中,沒有一個產品經過信用評估,諸如項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預期收益率的判斷依據、抵押物與質押物的保障程度、擔保方的實力和信譽等投資者關注的問題,都僅憑信托公司的一面之詞,缺乏最基本的公信力,投資者承擔了巨大的投資風險。
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對策
鑒于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了促進信托業的良性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信托產品中的信用增級環節。
(一)增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根據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當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受損失才由信托公司賠償,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則完全由投資人承擔。
相比投資者承擔的巨大風險,由于信托的私募性,投資者對收益分配、資金運作、信用增級等方面獲取的信息卻要少得多,信息嚴重不對稱。因此,應增大信托項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尤其是投資者最為關注的風險因素,諸如資金運用項目的投資情況、項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實力、信用增級手段,如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擔保方信用級別和資金實力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二)強化擔保機構的信用增級作用
近年來,我國擔保業發展迅速,2003年擔保機構數量為966家,而2006年末就增長為3366家。強化擔保機構在信托產品信用增級中的作用,將會極大地促進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
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截至2006年末的3366家擔保機構中,政府完全出資的有688家,占總體的20%,參與出資的有629家,占19%,政府出資仍是擔保資金的重要來源,但由于目前政府出資以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和資產一次性劃入為主,且受制于地方財政能力,出資的規模有限。筆者認為可由地方政府根據擔保業務發展情況,每年按一定比例動態增資,并納入財政預算,變一次性劃入為持續“輸血”,這樣不僅能較大程度上解決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充問題,還能摒棄地方政府濫用政府公信力、為信托項目提供財政擔保、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弊端,變政府直接行政干預金融為通過間接、經濟的手段將政府行為融入到金融市場中來。除了以政府財政為主要的出資渠道外,還應鼓勵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性質的資本參股。另外,可考慮適當增加政策性銀行對擔保機構的低息貸款補充擔保資金。
提高擔保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擔保機構自身應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風險防范、識別、控制的評價體系,真正實現企業化運作。政府應摒棄行政干預,加強對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管,減少擔保機構的無序競爭,凈化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
(三)強化保險的保障功能
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能增強信托產品信用級別的新險種,不僅能開辟新的保險市場,還可以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保證信托項目經營的現金流不“斷流”,為投資者提供本金和預計收益的保險保障,為信托產品增信。由于保險公司的經濟償付責任,會促使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參與對信托項目的評估和監管,強化信托項目的外部約束,既而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四)引入信用評級制度
專業、公正的信用評級具有取信于民、降低籌資成本和增加無形商譽的重要功能,因此,引入信用評級制度對于信托行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據不完全統計,到2007年8月末為止,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有100家左右,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評級公信力不強,核心競爭力不足,迅速提升信用評級服務水平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強化信用評級的質量管理。應健全信用評級的標準化管理,包括業務操作規范的標準化、業務流程的標準化等;建立完善的數據庫;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包括多種模型的預測和檢驗;做好動態跟蹤,力求信用評級結果的準確、客觀與公正。
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與市場化。準確、客觀、公正的評級結果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具備高度的獨立性,經營管理市場化。但是,當前我國許多評級機構都具有政府背景,發展過程中受到行政干預較多,非市場的行政評估、人情評估還存在,地方保護、市場分割、壟斷經營的現象長期存在,嚴重削弱了評級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評級機構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與市場化是樹立評級機構權威性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論文內容摘要:投資者的信任是信托發展的根本,信用增級則是增強投資者信心、信托產品得以順利發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操作仍處于不斷探索與完善中。本文通過分析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從中獲得有關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啟示。
信托是一種以信任為基礎、財產為中心、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在運作上極富靈活性?,F代信托已由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獨特功能。近年來,我國信托業的發展漸入正軌,快速發展,不僅信托產品結構呈多元化態勢,而且信托品種及規模迅速擴大,其快速發展的融資步伐既提高了我國直接融資的比重,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投資品種。
投資者的信任是信托發展的根本,信用增級則是增強投資者信心、信托產品得以順利發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就信托產品而言,信用增級是指在信托產品中被用以保護投資者的方式,這些方式或單獨、或組合地用來提高信托產品的信用級別,并在實質上為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保護。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操作仍處于不斷探索與完善中。
筆者根據信托公司的實力與信息披露的管理水平,從現有的信托公司中挑選了8家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即中誠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百瑞信托、北方信托、寧波金港信托、新華信托、中原信托。其中,中誠信托、平安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別獲得2006年中國信托投資公司綜合排名的前三名,而其他5家公司則分別在2005、2006年中國信托投資公司的若干單項排名中居前10名,且該8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也相對完善。筆者查閱了該8家信托公司近年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資料,分析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從中獲得有關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啟示。
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從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8家信托投資公司共推出374個信托產品,其中貸款類64個,占17.1%;基礎設施類80個,占21.4%;房產類44個,占11.8%;準資產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類項目26個,占7%;證券投資類132個,占35.3%;其他類產品28個,占7.5%。信用增級方式依次為:企業擔保85個,占22.7%;財政承諾55個,占14.7%;政策性銀行擔保43個,占11.5%;商業銀行擔保16個,占4.3%;回購承諾16個,占4.3%;抵押質押53個,占14.2%;擔保機構擔保6個,占1.6%;受益權分級57個,占15.2%;保險保障1個,占0.3%;其他信用增級方式2個,占0.6%。
近年來,我國信托業發展漸如正軌,不僅信托產品結構呈多元化態勢,而且信托品種及規模也迅速擴大。但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還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濫用政府公信力而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005年,《財政部關于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已經規定:2005年1月26日后,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任何擔保均屬嚴重違規行為,其擔保責任無效。2006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范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06]27號特急)規定:嚴禁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和其他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蜃兿鄵?。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以向銀行和項目單位提供擔保和承諾函等形式作為項目貸款的信用支持。
在筆者統計的374個信托產品的信用增級方式中,“財政承諾”達到14.7%,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濫用政府公信力,為信托項目提供財政擔保,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
(二)擔保方式問題較多
由于信托產品屬于私募發行,投資者對信托計劃的運作情況所知有限,之所以投資者敢于購買信托產品,主要就是出于對擔保方的信賴。信托產品利用擔保來增強信用的比重也日益增加,資料數據顯示,“政策性銀行擔?!?、“企業擔?!薄ⅰ吧虡I銀行擔?!焙汀皳C構擔保”的比重之和已達到40.1%,但目前我國信托產品的擔保方式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擔保方的信息不透明。作為信用增強的第三方,擔保方的信用等級高于所發行證券的級別是擔保有效提升證券信用級別的前提。擔保方的注冊資本有多少?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正常?盈利還是虧損?資產負債率是否過高?是否同時還為其他企業擔保?這些判斷擔保方實力的基本財務信息,在筆者搜集的信托計劃書中卻幾乎都未提及。信托計劃書對擔保方一般都是泛泛而談,報喜不報憂。
擔保方的雙重身份蘊藏風險。374個信托產品中,還有個別產品存在擔保方身兼二職的情況。某信托公司相繼推出的兩個信托產品中,其中一個產品的借款人同時又是另一個產品的擔保人,而兩個信托產品發行間隔僅一個月。兩個產品處于同一風險源的情況下,極易發生風險傳遞效應,然而對于其中蘊藏的風險,該信托公司卻沒有任何的風險提示。
擔保機構參與水平低。374個信托產品中,作為專業的擔保機構卻僅為6個產品提供了擔保服務,遠遠低于其他機構的擔保比重。截至2006年末,我國擔保機構數量為3366家,雖然擔保機構眾多,但注冊資本低、缺乏資金補充機制、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專業人才嚴重不足等問題導致現有的擔保機構信譽不佳,得不到市場的認同。
(三)保險介入程度低
在筆者統計的374個信托產品中,只有1個產品引入了保險方式: 2005年9月,中信信托發行一款名為“國賓世貿中心(B座)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除了抵押、質押、償付準備金和實力企業擔保以外,還向平安保險投保了財產險、第三方責任險,以及為保障其收益按時兌付而投保的預期利潤損失險。這是國內首次通過保險來幫助信托公司控制即時兌付的風險。雖然目前已經有信托公司開始和保險公司合作,但從目前我國信托業的整體來看,保險在信托領域的介入程度還很低。
(四)信用評級缺失
信托項目的質量和信用等級能夠被準確評估,不僅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也能夠提供市場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這將關系到信托產品能否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而筆者統計的374個產品中,沒有一個產品經過信用評估,諸如項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預期收益率的判斷依據、抵押物與質押物的保障程度、擔保方的實力和信譽等投資者關注的問題,都僅憑信托公司的一面之詞,缺乏最基本的公信力,投資者承擔了巨大的投資風險。
完善信托產品信用增級的對策
鑒于目前我國信托產品中信用增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了促進信托業的良性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信托產品中的信用增級環節。
(一)增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根據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當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受損失才由信托公司賠償,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則完全由投資人承擔。
相比投資者承擔的巨大風險,由于信托的私募性,投資者對收益分配、資金運作、信用增級等方面獲取的信息卻要少得多,信息嚴重不對稱。因此,應增大信托項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尤其是投資者最為關注的風險因素,諸如資金運用項目的投資情況、項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實力、信用增級手段,如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擔保方信用級別和資金實力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二)強化擔保機構的信用增級作用
近年來,我國擔保業發展迅速,2003年擔保機構數量為966家,而2006年末就增長為3366家。強化擔保機構在信托產品信用增級中的作用,將會極大地促進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
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截至2006年末的3366家擔保機構中,政府完全出資的有688家,占總體的20%,參與出資的有629家,占19%,政府出資仍是擔保資金的重要來源,但由于目前政府出資以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和資產一次性劃入為主,且受制于地方財政能力,出資的規模有限。筆者認為可由地方政府根據擔保業務發展情況,每年按一定比例動態增資,并納入財政預算,變一次性劃入為持續“輸血”,這樣不僅能較大程度上解決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充問題,還能摒棄地方政府濫用政府公信力、為信托項目提供財政擔保、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弊端,變政府直接行政干預金融為通過間接、經濟的手段將政府行為融入到金融市場中來。除了以政府財政為主要的出資渠道外,還應鼓勵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性質的資本參股。另外,可考慮適當增加政策性銀行對擔保機構的低息貸款補充擔保資金。
提高擔保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擔保機構自身應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風險防范、識別、控制的評價體系,真正實現企業化運作。政府應摒棄行政干預,加強對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管,減少擔保機構的無序競爭,凈化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
(三)強化保險的保障功能
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能增強信托產品信用級別的新險種,不僅能開辟新的保險市場,還可以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保證信托項目經營的現金流不 “斷流”,為投資者提供本金和預計收益的保險保障,為信托產品增信。由于保險公司的經濟償付責任,會促使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參與對信托項目的評估和監管,強化信托項目的外部約束,既而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四)引入信用評級制度
專業、公正的信用評級具有取信于民、降低籌資成本和增加無形商譽的重要功能,因此,引入信用評級制度對于信托行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據不完全統計,到2007年8月末為止,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有100家左右,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評級公信力不強,核心競爭力不足,迅速提升信用評級服務水平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強化信用評級的質量管理。應健全信用評級的標準化管理,包括業務操作規范的標準化、業務流程的標準化等;建立完善的數據庫;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包括多種模型的預測和檢驗;做好動態跟蹤,力求信用評級結果的準確、客觀與公正。
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與市場化。準確、客觀、公正的評級結果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具備高度的獨立性,經營管理市場化。但是,當前我國許多評級機構都具有政府背景,發展過程中受到行政干預較多,非市場的行政評估、人情評估還存在,地方保護、市場分割、壟斷經營的現象長期存在,嚴重削弱了評級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評級機構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與市場化是樹立評級機構權威性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