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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計論文8篇

時間:2022-09-20 16:21:54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行政審計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行政審計論文

篇1

中國公共行政精神的孱弱現狀

(一)公共行政思維中公共性的流失

公共性是公共行政最顯著的特性?;仡櫢母镩_放以來的近40個光景,社會結構的轉型對行政界域內公共性的沖擊是不言而喻的??萍嫉倪M步、經濟的發展催生了繁雜的行政事務和膨脹的行政組織,同時對公共行政主體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行政環境下,第三部門和行政外包等新形式的行政組織展現在公共服務選擇的面前。第三部門的非營利性導致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有限,而受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行政外包組織則始終以經濟性為首要原則。當私有制的思維沁入到公共領域中,公、私界限模糊,難免不損害到公共行政至善、至純的公共性,使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往往接觸不到真正優質的公共服務,和平價的公共產品。針對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相對滯后的我國而言,公共性的流失,必然導致政府公共管制權的增強,而對應著公民公共行政權力的縮小,這無疑加深了公民與公共行政之間的距離,增加了我國實現民主治理的難度。

(二)公共價值訴求的非理性表達

公共價值訴求的非理性表達源于中國兩千多年的傳統行政文化桎梏下的公共行政精神根基薄弱。家天下的時代,整個社會處于倫理教化的非理性和皇室強權專制統治之下,人情往來、個人崇拜、等級有序的倫理觀念根深蒂固,政府強大、公民弱小和淡泊法律的意識深入人心,國民缺少自覺認知和遵守現代法律法規的精神是幾千年歷史沉淀下來的傳統與習慣。而今,這種典型的民族心理特征突然受到外來新思潮的猛烈沖擊,難免不使中國上下呈現出非理性的狂躁。行政組織內部濫用公共權力、損害行政誠信、隨意制定決策等,對應著公民上學難、住房難和看病難等基本的生存問題,這些現象直接挑釁著公共行政的權威和公民對政府的信任。于是在現實中,行政主體貪污瀆職、暴力拆遷、釣魚執法公民政治冷漠、自焚抗議、郁憤難平在如此政德面前,倫理道德不堪一擊,衰微的法理精神造就了公共價值訴求的非理性表達,這急迫地呼喚完善的法治社會快速到來。

(三)公共行政目的的偏頗

社會轉型帶動了社會結構關系的轉變,多元利益集團的出現,使公共利益成為集團與政府以及集團之間博弈的產物,公民的公共利益越來越多地讓位于強大的集團利益。對利益的盲目追求,使與民爭利的現象不僅顯現在利益集團之間,也顯現在行政組織內部,行政人員之間,致使公共行政最根本的服務目的被忽視,公共行政的社會職能和文化職能發揮不徹底。在單純利益的驅動下,公務員隊伍中出現了大批對公共服務缺乏熱情、道德水平低下的蛀蟲,他們貪婪地蠶食著原本應該高效、公正的公共行政。在社會財富的迅速積累下,也加重了國富民衰的跡象。公共行政的現實目的直接陷入到被質疑的危機中。(四)公共行政觀念的形式化趨同盡管我國行政有著幾千年的歷史,然而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學起步晚,發展慢。在精彩紛呈、眼花繚亂的西方行政理論面前,我國公共行政學界稚氣未脫。始終追隨在各式各樣的行政思潮之后,難以創新。盡管很多優秀的學者致力于在吸收西方精華理論的基礎上完善創新我國的行政理論。但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社會全面發展對公共行政能力提出的緊迫要求,使得我國的行政理論不得不受到系統、完備的外來思想的同化。甚至存在部分不負責任的學者,在沒有或者鮮有對我國的公共行政基礎和社會發展的客觀狀況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就直接照搬照抄國外的思想理論,用以指導我國的公共行政實踐,造成了我國的行政觀念與國外思想產生形式化趨同的現象??梢哉f,這種學習創新精神的孱弱,直接影響到我國公共行政價值理論和治理實踐的脫軌,對我國的公共行政發展百害而無一利的。

重塑中國公共行政精神的手段

(一)擴大民主途徑

本能地意識到公民的要求與呼聲,這是政府必須具備的執政能力,這需要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健全。我國是擁有十三億人口的大國,做到直接民主是不現實的。然而,在信息高速發展的今天,各種電子、數字、通訊設備、互聯網等高端技術,為建立、拓寬多種“民主參與”和的渠道,政府與公民的對話,以及公民民主參政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通過這種公開、民主的自由表達,實現公民對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進行廣泛參與的目的,推進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復歸,進而對政府行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給予必要的回應、監督和壓力,這也正是民主行政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內容。

(二)加強法制改革力度

完善、正義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權利實現和公共行政行為有序的最強大有利的武器。特別是對于法治基礎薄弱的我國來說,維系社會主義運行秩序,規范政府行為必須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設的步伐。包括明確法律原則,建立制衡機制,在法律面前保證人人平等,更新法律法規內容,做到遵法從嚴、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執法公正,借法律來實現權力與義務的平衡,使行政行為有法可循,行政失范有法可究。

(三)發揮大眾傳媒的公益作用

時代的信息化為政務的公開、透明提供了多種可行方式,其中,積極發揮大眾傳媒的公益作用,做到全面監督與樹立典范的結合,無疑是最好的途徑之一。大眾傳媒作為人類社會物質生產和精神交往的產物,對社會活動具有廣泛的影響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傳播速度越來越快,范圍越來越廣,效果也越來越大。而我們需要轉變的是大眾傳媒傳播商業價值遠遠大于公益價值的客觀現狀。積極發揮其輿論監督功能,加深行政人員服務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并通過樹立像孔繁森、牛玉儒、白芳禮等深入人心、感動中國的精神楷模作為人物典范,激勵廣大行政人員自覺履行公仆職責,投身于為人民服務的光榮事業中,從教育培訓、模仿學習中領會公共行政精神,教化并培育公民熱愛祖國,珍視生命,勤懇無畏,甘于奉獻的公民精神。

篇2

[關鍵詞]審計文化差異性環境

審計文化是審計群體在長期審計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認可、遵循,帶有審計取向、精神、道德、作風、思想意識、行為方式、規范、制度及其具體化的物質實體等因素的總和。從廣義上講是人類與審計相關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一個融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于一體的綜合體;從狹義上講是指審計行為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制度和審計組織機構的總和。

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審計文化是一個多層次要素的復合體,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審計物質文化,包括審計工作、審計環境、審計條件等,它外顯審計文化的發達程度;二是審計制度文化,包括審計規范、政府審計機構組織方式等,它是審計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三是審計精神文化,它是審計文化的核心,全體審計人員認可、遵循的帶有職業特色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工作作風、道德規范、職業習慣以及審計人員對審計事業的責任感、榮譽感等,構成了審計文化的特定內涵。[1]

,我國政府審計采取行政型模式,相對于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它的性質與運作模式決定了其所特有的審計文化。如果把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當作不同的審計主體,則其在審計中所體現出的政府審計文化又存在共性與差異性。

一、政府審計文化的共性

1、較強的權威性。對于政府審計,無論是采取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還是獨立型審計模式,其目標主要是為了監控國家運行情況,審計活動的重心越來越傾向于為宏觀的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審計實際上是主權者的代表——國家為整體經濟局勢的平穩運行而進行控制的一種手段,是主權者進行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一部分。[2]同時,國家的又賦予了政府審計所特有的法律保證。這樣,政府審計文化勢必體現出較強的權威性。

2、較弱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和報告的前提,是審計的本質和靈魂之所在。但是,我國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很難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各級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內,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于政府部門,具有濃厚的內部監督色彩,難以解決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行政首長負責,又要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的矛盾;二是審計經費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門,獨立性難以保證。三是審計機關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審計處理難。[3]因此,機構設置、經費、人事這三個方面因素都制約著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從而制約著政府審計文化的獨立性。

二、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

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是審計主體在審計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特性,主要體現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

1、時間上的差異性。審計文化因背景的不同而具有鮮明的特征,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政府審計職能的變遷。

我國的政府審計始于1983年,時值計劃經濟末期,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同時,它又隸屬于行政部門,強調行政處理處罰手段,審計結果主要送達被審計單位,以突出合法性為主,強調為維護經濟秩序服務。

1987年,“十三大”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即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這種新的運作方式已經非常接近市場經濟。1992年,“十四大”最終確認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明確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真正開始了市場經濟的歷程。1997年,“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作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強調加快市場化進程,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這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審計作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一種宏觀調控方式,其活動重心也越來越轉向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

加入WTO后,入世不僅對中國經濟有著直接和顯著的影響,而且對社會的、法律和文化意識等方面均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就是說,政府審計所依存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管理環境和文化環境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一方面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求社會資源的節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效益是所有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審計作為專門的經濟監督活動,要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必然要將效益作為工作的目標之一。同時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門提高經營管理活動效率,有效使用納稅人資金,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加強對政府活動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人大、政府提出了開展效益審計的要求,即“3E”審計(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udit)。審計法確立的兩個報告制度8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向政府和人大作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和人大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和人大不只希望通過審計機關了解一些有關部門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還需要了解有關單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效益情況。政府審計開始由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效益審計轉變。

可見,隨著歷史的發展,政府審計文化帶上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審計文化中行政色彩開始逐步淡化,而其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專業性、性色彩越來越鮮明。

2、空間上的差異性??臻g上的差異性也稱地域上的差異性,作為國家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審計,將受到地域差異性的影響。地域性的差異可以分為條件差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文化差異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不盡相同。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會因為科學技術與生產力水平的發展而逐漸縮小,但文化差異就不同。

這里所指的文化是廣義的,它是指一個群體、一個地域的存在方式和價值觀念。不同的地域共同體面對不同的生存環境,使用不同的技術,就會產生不同的勞動分工和分配形式,形成不同的價值和信仰體系,因此必然形成不同的文化區。[4]也就是說區域經濟決定地域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經濟發展因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的差異,而呈現出區域特色。不同區域經濟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它的發展狀況對地域文化發展起支撐作用,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水平的高低。同時,區域經濟過程也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的結構、類型、性質等,從而形成了有著相似或相同文化特質的文化地理區域,其居民的語言、宗教信仰、形式、生活習慣、道德觀念及心理、性格、行為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帶有濃厚的區域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一旦形成,它又成為了經濟全面發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在經濟運行中,每一個活動主體都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文化背景的深沉力量。文化背景的差異,總是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規模、層次曲折地反映出來。[5]這種影響在政府審計文化中,表現為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如從總體風格上講,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多習慣于從整體、宏觀、戰略上去考慮,談問題一針見血,突出對全局的把握;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則更多注重對具體審計證據的研究,更多強調證據的適當性與充分性、審計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關系等具體方面??梢哉f,前者對戰略問題考慮得較多,而后者對戰術問題則考慮得較細,其結果形成了政府審計文化的不同風格。

三、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的原因

審計文化的差異性來源于審計文化環境的差異性。審計文化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要素:

1、政治環境。社會政治體制、法制環境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影響著審計制度、審計行為,也影響著審計文化的建設和發展,對審計文化制度層起著決定性作用。審計文化運行于特定的法律環境中,其作用的發揮必受所處法律環境完善程度的制約。對于我國的各級審計機關,基本的政治制度是相同的,只是在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方面有所差異,這也自然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法制化環境越好,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審計文化發揮的作用就越大。

2、經濟環境。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發展變化受著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不同經濟環境的深刻影響,審計文化也不例外。審計文化總是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下發揮作用,經濟環境不同,審計文化發揮作用的廣度和深度也就不同。

經濟環境是影響審計文化作用發揮的決定性因素,其影響力可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來認識。一是生產關系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社會收入分配形式等。所有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審計主體的選擇,這將對審計文化的、作用產生影響。若一國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決定要不要審計,這個時候也就談不上審計文化的建設。二是生產力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一般來說,一個地區的生產力越發達,其社會生產的規模就越大,社會生產的復雜程度也越高,因此,生產管理水平的高低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督作為管理的一項職能將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此時,政府審計作為社會監督的一種主要方式,也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不盡相同,這樣就制約著政府審計行為的物質基礎,從而使政府審計文化必然受其控制和規定。

3、文化環境。文化環境主要是指社會大文化環境,既包括社會程度、文化發展水平,也包括由于社會文化的影響和作用,人們形成的各種思想觀念、社會公德意識取向、信念追求、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等。它是一個民族的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及傳統優秀文化遺產,影響著一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整體素質、價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因此它制約著審計文化。

我國傳統思想信奉儒教、佛教、道教和中庸主義,強調集體主義社會經濟統攬和忠誠;強調家族主義、論資排輩等思想;強調精神力量、公共需要和工作取向;強調“成名”和非正式經濟取向;強調傳統道德、義務和權威,在政治上表現為尊重政府及“官本位制”思想。[6]但是,地域的差異性又造成了對傳統文化的沖擊,一方面是對傳統文化遵循的程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各地沉淀了不同的地域文化,這兩方面直接戓間接地導致了審計文化差異性的產生與發展。

4、國際環境。從國際范圍看,審計文化是一個連續的整體,由此決定的審計文化也必然是一個國際性的有機整體。[7]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的建立僅僅只有二十個年頭的歷程,無論是審計理念、審計思維、還是運作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有關的規則、準則與國際上通行的還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的政府審計經過較長時期的,已形成了一系列值得我們借鑒和汲取的優秀文化成果。因此,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外優秀審計文化的借鑒與汲取的積極性程度也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的進一步發展。

深入以上四個因素,我們可以發現,導致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公共受托責任關系的不均衡發展。

公共受托責任指受托管理公共財富的單位或個人對經營管理那些資源所負有的責任。審計是起源于受托責任關系(accountability),并且伴隨著受托責任關系的發展而發展。受托責任不僅是一種普遍的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伴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責任遵循下列途徑發展:一是由受托財務責任向受托管理責任的發展;二是由程序性受托責任向結果性受托責任的發展。[8]對于政府審計而言也是一樣的,在我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眾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客觀上承擔著公共受托責任。建立在受托責任關系,尤其是公共受托責任關系基礎之上的資產所有者管理資產的需要是政府審計誕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9]

由于我國存在著不勻衡的經濟與文化區域,作為基礎的公共受托責任的發展也必然不均衡,對各級政府審計機關而言,審計過程中審計工作重心、工作方式、制度設定、精神面貌等也有所差異,其體現出來的各地政府審計文化也必然存在差異性。

四、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

審計文化建設就是在審計具體的環境及條件下將人們的事業心和成功欲化作具體的奮斗目標、信念和行為準則,審計組織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審計人員的注意力必然轉向什么,這比強迫命令更有效。作為一個組織,規章制度對審計來說是必要的;但即使有千萬條規章制度,也很難規范到審計人員的每個行為。審計文化能使信念在審計人員的心理深層形成一種定勢,構造出一種響應機制,只要外部誘導信號發生,即可得到積極的響應,并迅速轉化為預期行為。[10]

1、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審計文化是審計實踐的升華,反過來又塑造和著審計實踐。進入21世紀,我國政府審計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審計實踐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不僅需要新形勢下審計體制和的開拓創新,更需要新型審計文化的同步發展??梢哉f,若沒有審計文化的創新相伴隨、相促進,審計業務的創新進程就會延緩。例如,從審計制度文化的角度看,由于我國現行政府審計體制中“主觀意志性”的色彩較濃,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審計執法監督的強度。再如,從包含審計人員素質的審計精神文化角度看,審計隊伍的現狀與相互滲透發展的全球化經濟難以適應。主要表現為審計人員構成比較單一,基本上是審計人員和人員;審計人員掌握和審計的水平與信息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從某種意義上看,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少數徇私枉法現象也與審計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弱勢有關。我國現行政府審計實務中的一些弱勢,其實質上也是審計文化建設相對滯后所致,構建新形勢政府審計文化十分必要。

目前,政府審計中存在著以下條件使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構建切實可行。一是審計物質設備和技術的根本性變化為審計文化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形成的比較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為審計文化建設提供了組織保障;三是建立起的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監督規范體系使審計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四是在審計管理中出現的向文化管理的轉變有利于吸收相關組織文化已有的成果;五是新的審計價值觀、審計倫理規范和審計風氣的逐步形成為審計文化建設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上述幾個方面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將降低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可行性。[11]

2、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

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建設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三個層面的建設。

一是制度層面的建設。包括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法律、法規、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建設與完善。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是審計文化的關鍵,它把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連為一體。同時,它是一種“規范性”文化,是審計組織為了實現組織目標而予其成員的活動以一定約束并使其具有適應性的文化要求。從總體而言,政府審計中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建設由于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更多體現出來的是規范性建設,無論是審計組織體系還是審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一旦制定就由政府推廣,各級組織執行。這樣,審計文化制度層面的差異性在這種強勢規范性的干預下將會逐漸減少。本文也認為政府審計文化在這一層面的差異性應該減少甚至消除。

二是物質層面的建設。審計物質文化決定審計精神文化,審計物質文化的發展與完善將推動審計精神文化的發展與完善。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們必須承認政府審計文化這一層面的差異性還是相當大的,因此,必須減少物質層面建設的差異性,縮小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在物質文化上的差距,促進審計文化的協調發展。

三是精神層面的建設。首先要建立一種積極向上,體現時代特征,為廣大審計人員所接受并樂于為之付出的審計價值觀;其次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道德和風氣建設。精神層面的建設,不能推行“規范化”或“統一化”,這種做法既不,也不現實。對待精神層面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我們應該做到:揚棄、互補、借鑒、創新,拋棄消極的不適應時展的因素,同時保留與發揚其積極的因素,將整體性與層次性、共性與個性結合,進一步創新與發展審計文化。

總之,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核心是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審計精神培育、審計價值取向、審計形象樹立;重點是培育審計精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要用審計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為全體審計人員的共同追求和行為準則;要開展理想信念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廣大審計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精神,樹立恪盡職守、敢于負責的精神,樹立艱苦奮斗、廉潔自律的精神,樹立按章辦事、遵紀守法的精神;要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知識,為審計發展和創新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要要確立全新的國家審計理念,既審計工作必須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個永恒主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激勵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發展意識和全局意識。

[1]陳正興、周生春。審計文化。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35-36.

[2]劉紅升。審計文化的定義及定位研究。審計理論與實踐,2002(12):3.

[3]湖北省審計體制改革課題組。我國國家審計體制改革研究。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10):47-49.

[4]陳立旭。當代文化走向:地域性的消融。文化研究網,2003(12)。

[5]徐建設。論區域經濟發展的文化底蘊。光明日報,2000.10.27.

[6]張仁慧。論地域文化因素與經濟現代化的地域模式。地與國土研究,1998(5):30.

[7]周生春、裴志軍。審計文化的環境和功能。中國審計,2003(3):50-54.

[8]王光遠。受托管理責任與管理審計。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14.

[9]陳全民。論我國國家審計的職能、職責及作用。中國萬方之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碩士論文),2001(6):3-7.

篇3

其次,要深化審計內容,重點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皹嫿ㄉ鐣髁x和諧社會”新命題的提出,對審計內容提出了新要求。除了進行正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外,更要關注三塊,就是各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法規、資金支出效益以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情況檢查。特別是有收費和罰款的執法單位能否按照規定執收執罰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當前,一些單位因受部門利益驅動巧立名目,無證收費、超標收費等不依法行政現象仍然存在。為逃避檢查,有的單位甚至將取消的收費項目另立名目移交下屬單位繼續收取,如工商。有些行政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不依法辦事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收費不服務的也經常遇見,如質量監督局。這些做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額外負擔,導致不公平現象,這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易引發社會矛盾。為此,審計除了對單位執行其他法規政策情況檢查外,應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收費或罰款。

資金支出效益審計。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如果管理不到位造成資金浪費或提供的公共產品效果不佳會招致公眾不滿,就會給社會帶來不和諧因素。因此,在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應加強支出的效益審計。效益審計國外比較多,如美國80%都是績效審計,我國也是一個趨勢,審計署提出07年績效審計要占到比例達到50%,對基層審計機關還需要個過程,當然我們要有這樣的意識。一項支出是否必要而且結果有效,前期決策十分重要。而現實中因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財損失浪費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應對單位的決策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重要支出的論證和審批等內容進行檢查。支出是伴隨著決策的執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若管理控制不當也會發生損失浪費現象。所以應對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進行審查,即內控制度檢查。另外可以利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對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計,通過分析比較等方式判斷有無更好的替代方式。公共資金使用不當會招致非議,激起社會矛盾。審計應通過比較單位工作目標和實際結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對資金支出的效果進行審計并提出建議,以改進被審計單位管理,增強公共資金支出效果,減少社會矛盾。

專項資金管理審計。這些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教育專項資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專項資金和基金,窗體頂端,窗體底端。

專項資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方向是否科學合理,資金使用是否到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維護專項資金的安全和完整,促進構建社會保障的和諧環境服務,應是審計的重點內容。

最后,應積極發揮行政事業審計的防護性和建設性職能作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行政事業審計涉及面較廣,為充分發揮審計作用提供了便利條件。一方面,通過合理選擇被審計單位,對單位存在的具體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確保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對于單位存在的管理問題,要積極提出審計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同時,要使審計成果的運用進入法紀監督領域,通過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協助有關部門搞好經濟案件的審計查證工作,發揮審計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另一方面,突出對典型問題的分析研究,增強審計成果的針對性和典型性;要在審計成果的歸納提煉上下功夫,突出對傾向性、普遍性問題的分析研究,對反復出現的問題,能夠從規律上找原因,對普遍出現的問題,能夠從制度上提對策,提升審計成果的建設性,對于許多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可以及時反饋審計信息,為黨委政府和決策機關及時采取措施改善宏觀管理提供依據。通過審計處理和審計建議,促進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行政,改善管理,合理用財,切實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終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篇4

審計證據和刑事訴訟證據都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然而兩者之間也存在很多相同點和不同之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同點1.兩者都是為案件事實提供認定的證據。2.兩者都針對過去的部分事實進行證明,而非全部的反映。3.兩者在取證過程中,都應遵循一定的規則要求。兩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表現形態。審計證據和刑事訴訟證據都應具有可采性。兩種證據對案件的證明都僅能達到相對的程度。

(二)不同點1.從收集調查主體上來看,審計證據的收集主體是審計部門,其只負責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時所必需的說明。在該過程中,相對人不負責舉證和取證。而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主體包括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且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有責任收集被告人違法犯罪的證據。2.從證據表現形式上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成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被害者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七項內容。而我國審計證據相關規定指出,審計證據包括六種不同的形式,與刑事訴訟證據形式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證據。3.從證據的證明程度要求上看,證據的證明力度取決于其對事實的說服力、真實性和可靠性等,總的來說,主要是取決于其證明價值的大小。審計證據的證明價值普遍低于刑事訴訟證據,其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才能上升為刑事訴訟證據。4.從證明對象上來看,證明對象即為需要采用相應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對象。在審計行政處罰中,其證明對象主要是相對人的違規、違法事實,而刑事訴訟過程中,其證明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5.從證明標準上來看,證明標準即為證據所需達到的證明效果或程度,其不只是單一的證明程度,而是整體證明效果。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包括:一是具備清楚的案件事實;二是確鑿、充分的證據。而針對審計證明標準主要包括:一是充分、確鑿的違法事實;二是具有法定依據。6.從審查判定方式上來看,審計證據主要是為審計機關提供的,其審查過程是根據審計機關內部相關層級審核程序進行,行政人員被告知結果后,僅可通過陳述、申辯及審計聽證方式來進行抗辯。且由于其性質不同,該過程缺乏公開化和透明度,導致審計結果的非客觀和不公正性。而刑事訴訟相對較為公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公訴人提供各類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其具有一定的公平和公正性。

二、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價值分析

基于審計機關所收集證據的專業性、真實性、全面性、直接性等特征,使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具有至關重要的訴訟證據價值。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審計證據在收集過程中的直接性有效增強了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該過程是由審計人員采取檢查、查詢、計算、復核等方法來進行的。過程復雜且審查范圍較廣,包括被審查單位的會計憑證、銀行開戶、會計報表、會計賬簿等,在認真查閱與事項有關的實物、有價證券及資料等基礎上,得到的第一手資料,具有很強的直接性和真實性,其有效增強了法官的“內心確信”。

(二)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流程的專業性有效確立了審計證據的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機關除肩負政府預算的決算和執行情況外,還負責管理各行各業國有資金和使用情況。因此,審計人員應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收支、國有資產、負債及損益等情況。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在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還應具備較高的自身素質,促使他們在收集審計證據時,力求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計證據的證明價值。

(三)嚴格的審計復核制度是進行案件推理的重要前提其是由審計復核人員針對審計決定書、意見書及審計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相應的復核意見。復核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及關聯性等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審計過程的內在邏輯順序,從而與司法部門達到程序上的一致性,有效確保了審計證明的證明效果。

(四)在結束審計過程后,審計部門采用先進的科學手段,進行全面檢測和分析,最終得出客觀性、書面性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含內容、方式及所查處的違法相關固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等,在提交審計報告之前,還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意見。經過重重把關的設計報告更加趨近法律真實和客觀事實,在刑事訴訟中對事實的認定中,審計決定很少存在爭議,有著至關重要的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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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轉移違紀違規收支款項。隨著近幾年區紀委、財政、審計檢查監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單位為逃避財政監督,將部分收支轉移到其成立的各類協會、學會、工會、內部職工食堂及下屬事業單位、各種經濟實體等,使得一些違紀違規行為出現了“下沉”現象,給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是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往來款等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采用虛開發票的方式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等各種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利用其下屬二級單位,虛掛往來款,以達到套取財政資金目的。

四是將部分收入長期掛往來賬,列收列支。有的單位將各種租賃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續費或違規收費等收入計入“暫存款”科目長期掛賬,逃避納稅和監督檢查;有的單位將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達到隱瞞應繳財政收入目的;有的單位將專項資金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造成專項資金被擠占或挪用。

五是經費列支超預算現象較為普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年終進行收支結轉時出現超支的現象。部分單位對支出控制不嚴,預算細化不夠和預算約束力不強,有的單位隨意擠占專項資金、占用代管資金。

造成上述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領導和人員法紀意識淡薄,加上小團體利益驅動,認為集體研究,沒有揣個人腰包就沒有問題;二是“收支兩條線”的執行日趨嚴格,有的單位害怕將資金上繳財政后,財政不能及時、正常保證單位用款,影響到工作開展;三是隨著國庫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單位為規避財政、審計的檢查監督,將資金游離于體外;四是財務和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業務學習,自身知識更新慢,不能適應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真正杜絕上述問題發生,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建議:

一是理順行政事業單位與下屬單位、經濟實體的關系,優化部門職能。針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經濟實體與其在財務上并未真正徹底脫鉤。因日常經營中存在對權力的依賴性,這些經濟實體也心甘情愿地與行政機關保持理不清的關系。因此,必須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與所屬經濟實體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的規定。部門應進一步優化其職能,整合資源,撤銷不必要的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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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孫東東主編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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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內控制度

現階段國內行政職業單位在內部審計方面還不是很健全,這會影響到各項工作的進展,比如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增加社會效益、健全內控制度、實現防腐倡廉等。所以,對于中國來說,想要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促進其發展,最關鍵的就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內部審計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單位領導不能正確認識內審工作

內部審計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以及單位的規定,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切合實際的檢查以及評價單位的內控情況以及經濟活動,并且提出針對性的建議,作為決策的依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勢在必行,這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有利于加強經營管理,避免風險的出現,還可以推動內部管理走向正規化。但是在實際當中,行政事業單位某些領導并沒有認識到內審工作的重要性,甚至不清楚什么才是內審工作。在他們看來,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并不復雜,僅僅是對內部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記錄,不需要核算成本,所以可以省略內部審計環節。在個別領導看來,最近幾年財政部門已經落實了政府集中采購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等措施,可以有效的監管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就沒有必要在進行內審了。正是由于部分單位領導的不重視,才造成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緩慢。

(二)在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時不夠科學,缺乏獨立地位

從性質上來說,內部審計機構應該是單位的獨立部門,專門負責檢查工作,具體來說,就是對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進行檢查以及評價,看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同時提出針對性的建議??梢钥闯?,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具有獨立的地位,才能充分的開展工作,并且發揮其作用。但是在現實當中,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是固定的,部分單位并沒有單獨的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即便是某些單位設置了專門機構,工作也是由財務人員兼職完成的。

(三)從制度角度層面來說并不完善,很難進行有效監督

會計監督主要從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個階段對單位的經營管理和資金流動情況進行嚴密的監督。這三個階段的監督應該是一個整體,必須保持協調狀態。但是在現實當中,某些行政事業單位缺乏明確的內部審計制度,對于審計的各個環節都沒有做出規定。在開展內審工作時,主要是依靠事后的監督,缺少了事前監督。內審工作不是很規范,沒有形成統一的制度,在工作當中,也經常會出現各種問題。

(四)某些單位財務管理人員不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以及綜合素質,很難高效率的完成內審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就有較強的專業性,這就對相關的從業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熟悉財務以及審計常識,還要了解經濟學等方面的常識。不過在現實當中,內審工作主要是由財務人員兼任的,雖然具備一定的財務基礎,但并不了解內審常識,也不知道如何正確的開展內審工作,阻礙了這項工作的完成,也很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針對現階段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如何解決

(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內審工作可以監督經濟活動,意義重大,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必須深刻的認識到這一點,同時也要提高財務人員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意識。通常來說,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做起:第一,對于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要進行適當的調整,由主要負責人領導,定期展開部署和研究,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檢查,認真的聽取相關的工作匯報,對于工作當中出現的難題,第一時間解決,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地位。第二,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通過制度來保證審計人員順利的行使職權,發揮內審的作用。

(二)要設置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想要順利的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使內部審計工作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就必須設置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獨立的行使職權,和其他職能部門分離開來。

(三)要改變以往的工作模式,做好事前預防工作

過去的審計工作,重點在于事后披露,沒有更好的發揮出監督以及糾違的作用,事前預防做的不好。但是在當前的形勢下,內部審計主要是為了提高單位的管理水平,增加收益以及避免風險,這是一種全新的要求。所以,對于內部審計機構來說,事前預防工作也很重要,要將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審計很好的結合起來,具體來講,也就是轉變工作方式,注重事前預防的重要性,在源頭上解決問題,最大程度的防范風險。

(四)提高審計隊伍的整體水平,提升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目前最關鍵的就是組建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審計隊伍,這樣才能在當前的形勢下,順利的解決各種問題。之所以提出上述針對性的建議,不但是為了將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審水平提高上來,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更好的管理資金,實現防腐倡廉,也是為了樹立法律的權威,維護國家的形象,保證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順利的執行,從而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的向前發展。

作者:冷琳 單位:青島機場邊防檢查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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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審判庭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需要進行嚴格的合法性審查,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因此具有此類案件審查權的行政審判庭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要全面貫徹合法性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合格,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生效,有無書面申請,有無超過法定申請執行期限,有無可執行內容,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全面嚴格審查。

    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由何部門強制執行,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統一。

    有的法院由執行局執行,有的法院由行政庭執行,還有的法院專門設立一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機構。筆者贊同由行政庭執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由行政庭執行不違反法律規定?,F行法律規定并不排斥行政庭對行政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行政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這里并未明確規定由法院執行庭執行。

    2、由行政庭執行可以減少案件環節,提高執行效率。行政審判庭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后,了解了相對較具體的案情,案件執行員就不需要對執行案件進行再次的審查,也無須審查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這樣可以節省辦案時間,緩解大多數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尷尬局面。

    3、在司法實踐中,由行政庭執行的效果也確實比較好。因為行政庭負責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比較熟悉有關案情,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程序性問題,如:執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債務人提供了執行擔保、案外人提出異議等等,執行員不需要對原決定進行實質審查,而僅就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駁回異議還是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這樣,能夠更好地保障執行工作的完成。

    4、從行政審判庭的設置上看,一個合議庭至少要由三個審判員組成,但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多,主要是一些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綜合本院近幾年案件受理情況來看, 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8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9件;2010年行政訴訟案件10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7件;2011年行政訴訟案件15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53件,如果由執行庭負責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會使執行庭工作壓力加大而影響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效率,相對而言行政庭的事務會更少,導致各庭室工作量分布不均,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和法院的團結。如果另外設立一個新的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機構,會導致機構增多,財政壓力增大,不利于法院的發展,加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動局面。

    二、對完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查機制和執行機制的建議

    1、堅持聽證審查制度。依照傳統的職權主義執行模式,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進行書面審查,不公開審查過程,這樣,難免會讓被執行人產生“官官相護”的偏見,造成多數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抵觸情緒大,給執行工作增添了相當大的阻力。而且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開庭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等訴訟程序,由行政機關直接申請并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理結果是否得當等問題均難以把握。在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過程中堅持聽證程序,給予被執行人一個專門的申辯機會,也使行政機關有了一個再次對所作處罰決定進行“質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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