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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促進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機制”是指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就業服務登記后,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綜合運用低保和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的制度。
第三條市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促進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機制(以下簡稱“促進就業機制”)的組織推動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促進就業機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街道(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的管理。
第四條各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就業服務與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管理信息網絡的互通互聯,共同推動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審批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免費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
第六條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的就業服務登記,建立登記臺帳,及時掌握其就、失業狀態,實施動態管理,按規定組織其參加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其參加就業服務、公益性勞動以及經濟收入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應到家庭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進行就業服務登記,填寫《求職登記表》,參加就業培訓和接受推薦就業。
第八條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對符合就業服務登記條件的人員,指導其填寫《求職登記表》,及時匯總求職與培訓意向,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及其職業介紹機構。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及其職業介紹機構根據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匯總報告,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就業崗位,開展就業培訓,推薦就業崗位。
第九條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就業服務登記后,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并組織其參加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接受職業指導人員應端正就業態度,轉變就業觀念,自覺接受推薦就業。
第十條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求職登記60個工作日內,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三次就業推薦;對低保對象當中的“4050”人員及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原則上優先推薦到公益性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低保對象就業后,家庭月人均實際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就業后前3個月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一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對持有民政部門統一核發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低保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批準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登記費、證照費;低保對象進入集貿市場經營的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三條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應當每月向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報告就業情況。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接受就業服務情況進行核實。對于已經就業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于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簽署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確認意見,其家庭符合條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應當繼續為其提供就業服務,促其盡快實現就業。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相關規定,近年來,我縣始終堅持“志愿性與制約性相結合,無償性與公益性相結合,組織性與業余性相結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義工制度”為切入點,深入開展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切實加大和諧社區、平安社區創建力度,激發群眾的參與熱情和創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設和諧**。
一、界定對象,規范管理
為將城市低保義工制度落到實處,2009年初,我們結合縣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實際,出臺了《建立城市低保義工制度實施意見》,要求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身體條件允許的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參加兩次環境衛生整治、治安巡邏等公益性義務勞動。每年必須完成30個小時以上的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義工服務。參加義工的低保對象,以其所屬居委會為單位進行登記,填寫《**縣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登記表》,頒發《城市低保對象參加義務勞動記錄簿》,用于記錄低保對象參加義工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完成質量等。同時,按月對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進行統計考核,對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公益性義務勞動的取消享受資格,并在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活動開展以來,全縣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務能力的低保對象申請參加義工服務。此外,有500余名60歲以上的老低保對象主動參加義工服務。在他們帶動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眾自愿加入義工服務行列。
二、明確內容,整合資源。
為確保城市低保義工制度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對象義務勞動有序運轉,不走過場,我們面向全縣征集知識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類12項義工服務項目,供低保對象自由選擇參加,結合自身特長開展義工服務活動。同時,為整合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資源,各社區居委會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通報制度。各社區居委會在開展低保義工活動前,將義務勞動的時間、地點、項目、服務對象、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通過居務公開欄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布,以便有參與義工服務活動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參與。截止目前,全縣低保對象共計參加義務勞動28520人次,完成義工服務87000小時,服務對象達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響強烈
關鍵詞:城市,低保,現狀,低保標準,資格審核,救助對象,脫貧措施建議
我國自1993年上海試點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低保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由于多種因素,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現存低保制度的實際救助效果也不盡人意。科學制定低保制度,使貧困人口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進一步擺脫貧困,是維護我國政治穩定,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現狀分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自1993年創立至今, 經歷了探索、推廣、普及、鞏固等幾個階段。論文格式。
探索階段:1993年6月,上海建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1995年上半年,上海、廈門、青島、大連、福州、廣州六個大城市試點;
推廣階段: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建立低保制度 ;
普及階段:1997年底,334個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面達50% ;1998年底,584座城市和1035個縣,覆蓋面分別為87%和63% ;1999年6月底,660個城市和1505個縣覆蓋面分別為99%和92% ;
鞏固階段:2000年,累計支出8億,403萬人 ;2004年,173萬億 ,2205萬;2008年2月,2284萬人,1075萬戶。
在我國,貧困線,亦稱最低生活保障線,是指為度量貧困而制定的針對最起碼的生存條件或者相對社會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1]
(二)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方法我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以絕對貧困為基礎,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市場綜合物價指數,居民平均實際收入和消費水平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入狀況制定的。各地方政府無統一的計算方法,所使用的有以下幾種:1、市場菜籃法。確定維持社會認定的最起碼生活水準的必需品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出現金數額。
2、恩格爾系數法。它以食品消費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爾系數(即食品消費支出占總消費支出的比例)來求出所需的消費支出。60以上屬于貧困。
3、國際貧困標準。以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為這個國家或地區的貧困線。
(三)救助對象及覆蓋率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對低保制度的救助對象的初步類別定位有兩種,第一種是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論文格式。第二種是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表22001-2007年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率
第一條為了做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切實減輕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費負擔,根據《甘肅省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和《武威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政府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社會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應遵循“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點、逐步提高,公開公正、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第三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縣級統籌。
第四條在本縣境內,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均納入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范圍。
第五條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員原則上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由省、市、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社會捐助資金及醫療保險基金利息等組成。
第七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按人均80元籌集。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0元;市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縣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元。對在政府部門認定的城市一、二類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供花名冊,縣級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第八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個人(門診)賬戶、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三部分。個人(門診)賬戶基金從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主要用于參保人員門診醫療支出,個人(門診)賬戶內的基金家庭成員可以互濟使用;大病(住院)統籌基金為醫療保險基金扣除劃入個人(門診)賬戶和風險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因大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風險基金按總基金的5%計提,主要用于彌補參保人員大病(住院)統籌基金超支部分,統籌基金不足時,由縣財政統籌解決。
第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根據城市低保人員參保繳費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計劃,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縣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合理調整縣級財政補助標準。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挪用或調劑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財政專戶的設立由縣財政局和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第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病(住院)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和個人門診賬戶分別核算,互不擠占;個人門診賬戶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根據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計劃,按月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
第十四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共同負責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設立由人大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和有關部門組織成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在每年年底前,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報送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審計部門以適當方式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第十七條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報銷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中違規違法行為,參保人員有權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受舉報后應及時開展調查,并按法律法規和機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弄虛作假、冒名住院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除追回醫療保險基金外,并對其家庭暫停六個月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動態管理,城市低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按年度繳費,按期繳清醫療保險費,可享受第二年度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申請參加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戶口簿、身份證、《城市居民低保證》到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由社區負責填制《天祝縣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年度參保繳費核定表》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人員信息登記表》,經縣民政局審核后,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縣社會勞動保險局為其開具財政統一印制的繳費專用憑證。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以家庭為單位核發《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就醫證》。城市低保人員參保免繳有關卡證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當年新增的城市低保人員,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到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經財政部門核準醫療補助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已參保的城市低保人員被取消待遇的,由鄉鎮、社區及時報送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備查。
第六章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條城市低保參保人員個人門診醫療費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以家庭為單位按年度一次性劃入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符合報銷范圍的門診費,參保人員持門診費發票到開戶銀行報銷。
第二十四條參保患者住院或緊急搶救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醫治,在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設施服務項目和診療項目范圍之內,起付標準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住院)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病(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200元,二級醫院350元,三級醫院500元,省級及省外醫院800元。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病(住院)醫療費實行分級分段按比例報銷。
(一)參保人員在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1000元以內的報銷35%;1001元至2000元的報銷40%;2001元以上的報銷45%,最高報銷限額為2000元。
(二)參保人員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1000元以內的報銷40%;1001元至2000元的報銷45%;2001元以上的報銷50%,最高報銷限額為3000元。
(三)參保人員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2000元以內的報銷35%;2001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報銷40%;4001元以上的報銷45%,最高報銷限額為5000元。
(四)參保人員在省級及省外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2000元以內的報銷30%;2001元至4000元的報銷35%;4001元以上的報銷40%,最高報銷限額為8000元。
第二十七條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最高報銷限額為12000元。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計劃內正常分娩的,每例定額報銷醫藥費80元,難產的每例定額報銷醫藥費180元。
第二十九條對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參保人員從下年起終止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住院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參照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兒科住院病種目錄、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當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的,起付標準按三級醫院執行,報銷比例在三級醫院的基礎上降低5個百分點。
第三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病(住院)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美容、酗酒、自殺、自殘、打架斗毆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購藥品、伙食費、取暖費、陪員費、洗滌費、救護車費以及與治療無關的其它費用;
(三)器官移植、安裝假肢等發生的費用;
(四)工傷(含職業病)醫療費;
(五)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未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住院費用。
(六)未經審批的CT、核磁、彩超檢查費;
(七)輸血、白蛋白及營養滋補藥品費用;
(八)因各種原因在港、澳、臺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七章就診和轉診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患病后,應到定點醫療機構醫治,確需住院治療的,攜帶本人身份證、《城市居民低保證》、《城市低保人員就醫證》,經主治醫生初審后,填寫《天祝縣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住院審批表》,由所在鄉鎮或社區審核加注意見后,縣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住院審批手續,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療的,在本行政區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的,3日內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備案,待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轉診住院治療,按照就近就醫原則,實行逐級轉診制度。由就診醫院主治醫生填寫《天祝縣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經醫院會診,業務主管院長簽字,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審批后,方可轉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時,應出示本人《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就醫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必須按照《協議》規定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第八章費用結算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交一定數額的押金,病愈出院時自付的費用由個人結算,報銷部分由定點醫院與縣社會勞動保險局結算。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療、本行政區域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以及經批準轉往異地住院治療的,先由個人繳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終結后,持病歷首頁、長期醫囑、臨時醫囑等資料復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發票原件到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報銷。
第三十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應按月及時給定點醫療機構審核撥付住院報銷費用,撥付時按10%扣留質量保證金,年終根據考核結果給予返還。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醫療結算辦法,逐步推行單病種結算和定額結算,有效控制費用。
第九章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提供的健康咨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
(二)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醫療救助。
(三)享有對醫療保險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妥善保管《城市低保人員就醫證》,不得轉借、涂改。
(三)遵守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省、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根據縣政府授權,制定與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相關的各項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縣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監督、檢查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收費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
(三)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指導鄉鎮、社區做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
(五)協調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中各部門的關系,調解和處理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運行中的各種糾紛。
第四十四條縣財政局按照省、市制定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確保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縣民政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參保資格的確認,對醫療保險費報銷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進行醫療救助。
第四十六條縣衛生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督促各級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落實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的減免政策。
第四十七條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工作。
第四十八條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本轄區內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參保及住院審查等服務工作。
(二)根據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提供的資料定期公布本轄區內參保人員繳費及住院費用報銷情況。
(三)按時上報城市低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
(四)督促社區衛生服務站(所)建立健全城市低保人員健康檔案。
第四十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二)編制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結算,按時上報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業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建立參保人員個人門診醫療賬戶,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四)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開展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宣傳等工作。
(五)定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參保人員的監督。
(六)為參加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提供咨詢、查詢服務。
第十一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五十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規定管理。縣社會勞動保險局與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藥店簽定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五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嚴格執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科學用藥、有效治療。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提供優質服務,保證藥品質量,合理收費。
第五十二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設立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辦公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搞好醫療保險服務工作。
近年來,企業下崗人員和社會貧困人口增加,低保任務愈來愈重。2007年8月以來,我們在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后,針對低保工作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逐步探索建立“部門協作、街道負責、群眾監督”的低保動態管理機制。兩年來,共清退5888戶16037人,核減補助標準703戶2132人,提高補助標準1917戶2132人,新納入4434戶11613人,初步扭轉了只進不出的被動局面,保證了城市低保政策的落實。
一、以人性化的工作理念把握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制度是黨和政府關注弱勢群體、改善民生的社會保障“最后一道防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對低保投入逐年增加,低保標準不斷提高,低保對象不僅享受生活補助,還可享受教育、醫療、廉租住房等諸多優惠,成了人人爭吃的“唐僧肉”,一些人滋生了“就業不如吃低保”的懶漢思想,產生了想方設法鉆空子、弄虛作假吃低保的不良現象和“人情保”、“關系保”等不正之風。對此,我們一是加強宣傳,把國家政策交給群眾,爭取群眾的理解支持。利用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采取公告、傳單、板報、街頭咨詢等方法,廣泛宣傳低保政策。街道和社區設立宣傳陣地、印發宣傳材料、組織宣傳活動。每次復查復核,都下發專門通知,提出要求,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2007年,有1300多戶超標享受低保的家庭主動申請退出低保。二是熱情服務,解決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贏得群眾的理解支持。開展了“做困難群眾的貼心人”活動,社區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員本著關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愛護人的原則,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千方百計幫助解決生活難題。南街福興園社區居民妥志敏一家三口,夫妻下崗、兒子無業,已享受低保多年。2008年其妻提前辦理退休手續,每月有600多元的退休金,社區干部幫助他的兒子應聘小區保安,每月800元的工資收入,全家生活困難有所緩解,妥志動申請退出低保。
二、以社會化的機制推動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推動動態管理,矛盾很多,光靠民政一家難以奏效。我們采取了“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作,街道社區落實”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民政部門牽頭”,就是區民政低保管理部門在動態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我們成立了兩個核查小組,抽調專人常年深入街道社區復查復核,制定了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復核、復查、、監督等一整套規范的工作程序。各街道和核查小組嚴把“四關”,即收入關、戶口關、贍養關、審批關;堅決做到“四不放過”,即申報內容不清不放過、手續不全不放過、不按程序申報不放過、群眾有爭議不放過。設計制作了“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登記表”、“低保對象就業收入情況調查表”和“申請低保家庭子女就讀情況調查表”三種表格,統一調查內容,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
“有關部門協作”,就是建立市、區低保管理部門“上下互動”機制和區低保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左右聯動”機制。兩年來,我們在市低保管理中心的支持幫助下,與市社保中心和各區社保中心實現了信息共享,第一時間掌握職工退休情況,建立及時清退超標享受低保人員的長效機制。幾年來,共清理此類人員2721戶7614人。我們與市客運辦聯系,對出租車人員進行摸底,清理出租車戶享受低保的300多戶,糾正一些群眾反映的“開著小車吃低保”的現象。與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聯系,認真查證,清理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政策領取低保的70多戶。今年,我們在城區工商局的配合下,清退375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
“街道社區落實”,就是每次核查的具體任務最終由街道社區落實。我們把已經掌握的低保對象收入情況,交到街道社區復核落實,確保公平公正。街道社區在復查中推廣了“查、訪、問、看、亮”五步工作法。查,就是查清有群眾舉報的、從其他渠道掌握情況的人員;訪,就是經常深入小區走訪居民,了解社區居民生活情況;問,就是在走訪中,走一家、問三家,誰家有婚喪嫁娶,最近收入有何變化,有無空掛戶冒領的,有無已故沒有及時停保的;看,就是走進低保對象家中,看室內是否高檔裝潢、有無高檔消費品等;亮,就是檢查情況讓大家評議、核查結果張榜公示。2007年,社區干部在小區走訪中得知,市塑料三廠一車間被山橡集團兼并重組后一些職工重新上崗。我們及時與山橡集團聯系,落實重新上崗人員名單和收入,進行了清退。
三、以民主化的模式保證低保動態管理
低保工作政策性強,必須推行民主管理,沒有群眾的參與,就難以形成良性發展。我們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區、街、居三級民主監督機制。分別設立了區低保審批小組、街道辦事處低保資格審核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低保資格評審小組,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各自職責,嚴把申報關、審核關、審批關,實行兩榜公布。在街道設置舉報箱,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低保對象代表等作為低保義務監督員。今年,為了方便低保對象及時了解更多的低保信息,我中心籌措資金安裝了LED顯示屏,宣傳低保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對取消和新批低保家庭情況進行公示,方便了群眾監督。
二是實行低保工作政務公開。明確區、街、居三級低保工作機構職能分工,街道和社區負責低保的初審、申報,區低保管理中心負責審批。實行政務公開,區低保中心工作人員掛牌上崗,實行首問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上墻,群眾辦事有接待、有指南;街道建立低保政策宣傳欄,低保申請條件、范圍、程序、標準等一目了然;社區建立低保申報、審批結果公示欄。區低保中心、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建立了完整的低保檔案,配備了相關設施,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方便快捷的低保政務查詢系統,在區低保中心設置電子信息庫,輸入全區低保戶動態管理情況,方便隨時查詢,提高工作效率。
一、工作原則
堅持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堅持動態管理、有進有出;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二、清理內容
(一)宣傳培訓工作落實情況。各社區應在顯眼位置設立低保政策固定宣傳欄,長年公示享受低保對象的姓名和標準,并通過宣傳單、會議等形式將低保政策入區、入戶、人人見面。
(二)審核審批程序落實情況。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應嚴格按照對象申請、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并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辦事處審核、區民政局審批及三榜公示等環節開展,不得遺漏或簡化程序。
(三)動態管理工作情況。各社區應認真落實城鄉低保月解剖制、月上報制、季度核查、年度核查等動態管理情況,每月應將低保對象動態情況及時上報黨政綜合辦,將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及時清退出保。
(四)近親備案工作落實情況。對低保工作經辦人員和社區在職干部的近親屬,已享受和擬享受低保的必須認真填寫《區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情況備案表》,報區民政局備案,并對備案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堅決杜絕“人情保”、“關系保”等現象發生,切實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五)低保工作紀律執行情況。辦事處對民政工作者和社區干部在落實低保政策中私自收費和“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應堅決查處。
(六)低保檔案管理工作情況。黨政綜合辦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認真做好低保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對象個人檔案、個人臺賬、低保工作綜合檔案、財務檔案等,對低保對象的審批檔案,以戶為單位,索引編碼,分類建檔,采取“一居一柜、一組一盒、一戶一袋”的方式妥善保管。各社區應妥善保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日常管理類資料。
三、重點清理對象
(一)低保對象已死亡的。
(二)有家庭成員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三)有家庭成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四)有家庭成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五)家中購買有小轎車、貨車、客車等機動車輛的。
(六)家中有營業用房、車庫、倉庫、2套及以上住房等固定資產的。
(七)離異、遷出、人戶分離、高中或大學畢業已就業的。
(八)家庭收入達到保障標準或家庭收入雖未達到保障標準但生活水平明顯超出城市低保標準的。
(九)長期外出務工的。
(十)連續3年以上享受低保的。
(十一)保障對象4人以上的。
(十二)被舉報的對象及其它不符合城鄉低保保障條件的。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6月1日至6月15日)
辦事處成立以書記為組長的城鄉低保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清理方案,召開動員大會,抽調干部組成清理小組并進行業務培訓。辦事處在政務公開欄、各社區居務公開欄及低保對象集中居住地張貼清理公告,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低保政策法規宣傳活動。
(二)清理階段(6月16日至7月10日)。
為了保障清理工作落到實處,辦事處抽調部分干部組成清理組,深入各社區進行專項清理。
職責:各清理工作組要全面入戶調查,詳細做好記錄。主要調查低保戶的戶口薄、身份證、低保領取證、領取低保金存折;低保對象家庭的住房條件、實際生活水平、家庭財產、經濟來源、從事的職業。經清理后要召開居民代表進行逐戶評議,對認為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對象,及時進行公示后將確定的擬進擬出對象名單經組長簽字后于7月10日前報辦事處審核。
(三)復查階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辦事處將組成復核組,對群眾舉報的低保對象進行復核,并檢查各社區民政政策的宣傳資料張貼及對象公示情況,同時做好接受區政府檢查組檢查的各項工作。
(四)總結階段(8月16日--8月30日)
辦事處、各社區對低保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建立城鄉低保管理工作制度,形成指導辦事處的長效工作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城鄉低保清理工作涉及面廣,與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各工作組、各社區要充分認識低保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嚴格清理程序和內容,加強宣傳,著力打造法治低保、誠信低保、公正低保。
(二)堅持原則。各工作組、各社區一定要按照低保政策要求,將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對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認真清理上報,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三)嚴肅紀律。一是各工作組、各社區要認真開展清理工作,要做到居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不出空檔,不留死角,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要按照本次清理的時間、對象范圍、步驟要求開展工作,嚴禁工作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二是講廉潔。嚴禁在工作或利用此次專項清理工作吃、拿、卡、要,嚴禁優親厚友,不在對象家中吃飯喝酒,不拿煙、更不準收對象的紅包、禮金。
一、界定對象,規范管理
為將城市低保義工制度落到實處,20*年初,我們結合縣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實際,出臺了《建立城市低保義工制度實施意見》,要求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身體條件允許的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參加兩次環境衛生整治、治安巡邏等公益性義務勞動。每年必須完成30個小時以上的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義工服務。參加義工的低保對象,以其所屬居委會為單位進行登記,填寫《*縣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登記表》,頒發《城市低保對象參加義務勞動記錄簿》,用于記錄低保對象參加義工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完成質量等。同時,按月對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進行統計考核,對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公益性義務勞動的取消享受資格,并在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活動開展以來,全縣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務能力的低保對象申請參加義工服務。此外,有500余名60歲以上的老低保對象主動參加義工服務。在他們帶動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眾自愿加入義工服務行列。
二、明確內容,整合資源。
為確保城市低保義工制度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對象義務勞動有序運轉,不走過場,我們面向全縣征集知識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類12項義工服務項目,供低保對象自由選擇參加,結合自身特長開展義工服務活動。同時,為整合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資源,各社區居委會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對象義工服務活動通報制度。各社區居委會在開展低保義工活動前,將義務勞動的時間、地點、項目、服務對象、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通過居務公開欄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布,以便有參與義工服務活動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參與。截止目前,全縣低保對象共計參加義務勞動28520人次,完成義工服務87000小時,服務對象達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響強烈
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民政部門的辛勤努力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全區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健全,管理逐步規范,工作質量逐年提高。但從全區來看,城市低保工作還存在管理水平不高,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部分縣市甚至出現扣發、冒領、挪用城市低保金等嚴重違規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低保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為進一步規范城市低保工作程序,提高城市低保工作水平,經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在全區開展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提升好的經驗做法,形成比較規范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規范內容
(一)規范各級職責。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要求,切實履行各級低保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機構健全、職責明確、便于操作、符合政策的原則,對轄區城市低保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行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真正成為開展工作、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質量提升的有效手段。
(二)規范操作程序。要針對申請、審核、審批、資金發放、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提出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低保操作程序。按照符合政策、方便群眾、便于操作的原則,將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分解細化,低保對象從提出申請到批準領取低保金,需要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下崗證、失業保險證明、收入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經過個人申請、社區初審、街道(鄉鎮)審核、民政部門審批、社會化發放5道程序,把城市低保工作置于一個公開、公正與公平的平臺上,真正成為一項陽光工程,減少人為因素對救助工作的影響。要將低保操作程序提供管理,不論是揚,活動開展差的地區,在全區通報批評。檢查結果將制成流程圖,在各級低保機構顯要位置張貼,并采取適當形式向全社會予以公布,做到家喻戶曉。要普遍成立、份發放、及時調整”的樣式、位置、內容。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由社區主任、低保專干、社區內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員組成5-7人社區低保評審小組,全面負責本社區低保工作。街道(鄉鎮)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低保審核工作,有重點地做好入戶調查、抽查工作。要在本地區設立社區、鄉鎮、區縣三級公示欄,做好審批前公示、審批后公告。按照位置醒目、便于群眾監督的原則統一公示的樣式、位置、內容。
(三)規范檔案管理。一是規范檔案管理內容、樣式、保存時限。自治區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區低保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各地要進一步規范細化檔案管理內容,堅持做到按期整理、內容齊全、專人管理、存放整齊。要按照自治區統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保障金調整申報審批表》、《保障對象登記表》,進行認真的填寫登記,做到各類報表上報及時,數據準確、規范、真實。二是實行分類建檔。根據低保對象有無勞動能力、家庭特殊困難狀況等建立常補對象檔案、非常補對象檔案等不同類型的管理檔案,為分類復核、分類救助奠定基礎。三是規范會議記錄。要規范街道(鄉鎮)和社區《民主評議會議記錄本》、《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登記本》、《公示》、《公告》、《群眾來訪登記本》等,并對記錄的內容、要素、保存時限等進行統一規范。
(四)規范資金管理。一是規范低保財務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安排及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自治區年初下達的預算指標,結合當地財力積極落實自籌資金,不得因上級加大支持力度而減少地方財政投入,不得用上級補助抵頂本級預算指標,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同時,做到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拖欠,不得將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它支出。二是健全低保財務檔案。上級下撥的資金、本地區配套資金以及資金發放時的低保對象花名冊、每月統計報表等要認真收集整理、分類歸檔,隨時接受媒體、社會、群眾以及司法監督。三是規范低保資金發放。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依據自治區民政廳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費用的通知》,認真做好與金融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加大社會化發放力度。常補對象要盡量做到社會化發放,當前確實有困難的地區,要積極想辦法,妥善安排好保障金的發放。非常補對象的低保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按月集中發放,無行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由街道、社區采取協議委托、上門服務等辦法發放。
(五)規范日常管理。一是建立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就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制度。街道(鄉鎮)和社區要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各級低保工作機構,要積極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聯系,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進行就業培訓,為其提供就業機會。鼓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有收益的勞務輸出。二是建立低保對象定期報到制度。低保對象每月要到社區報到兩次,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社區要派人每月走訪一次,低保對象外出打工或其它原因需長時間外出的,要向社區說明。三是建立簽訂協議制度。根據低保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健全完善低保對象簽訂協議制度。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簽訂協議,協議明確享受低保的條件、時間、內容、要求。協議簽訂時間最長為一年,到期經個人申請,并經審查符合低保條件,可重新簽訂協議,納入保障范圍;不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對象取消低保資格。
(六)規范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對轄區城市低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緊密結合起來,使之制度化。要擴大監督范圍,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紀檢、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各地州市每年要對縣市低保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復核,縣市每半年、街道(鄉鎮)每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核查。要普遍設立舉報電話、意見箱等,定期在報紙和廣播等媒體上開辟專欄,聽取社會和廣大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健全責任追究,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制定措施(7月上旬)要認真組織對中央、自治區以及本地區城市低保政策法規等有關文件再學習,特別要重點抓好《自治區城市低保操作規程》、《自治區城市低保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學習,切實領會精神實質,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或實施辦法。
第二階段:搞好示范(7月下旬)各地要通過全面衡量,采取先行一步、分步實施的方法,在本地區確定1個縣市做為規范化建設活動示范縣市。自治區將根據各地示范縣市的開展情況,確定1-2個縣市作為全區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示范縣市。通過示范活動,帶動全區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水平的提高。
第三階段:參觀交流(8月上旬)在各地開展示范活動的基礎上,在全區開展“我看兄弟單位,兄弟單位看我”活動,自治區民政廳將組織全區部分地州市、縣、街道(鄉鎮)、社區四級低保工作人員參觀示范縣市,通過參觀學習,達到共同學習、相互提高的目的,為下一步全面實施打下基礎。
第四階段:組織實施(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在前期學習文件、參觀交流的基礎上,按照有創新、求突破的原則,高標準、高質量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圓滿完成規范化建設活動。
第五階段:檢查驗收(11月上旬)自治區民政廳將協調自治區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采取抽查等方式,對部分地州市進行檢查驗收。對活動開展好的地區,在全區進行通報表彰,活動開展差的地區,在全區通報批評。檢查結果直接與年底以獎代補資金考核掛鉤。
四、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保規范化建設活動是今年城市低保工作的一件大事。這項活動的開展,對于規范全區城市低保工作,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這一工作,配強工作力量,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活動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