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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安徽省農村養老現狀剖析及政策建議
收錄日期:2015年9月13日
一、安徽農村養老現狀剖析
近年來,安徽省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農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農業問題突出。同時安徽省作為人口大省、農業大省,人口老齡化加重,農村老齡人口問題尤為突出,如何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成為當下重中之重。(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到:安徽省人口老年系數2000年為7.59,2005年為10.08,2008年為11.15,2010年為10.23,2013年為12.24。總體變化規律是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老年撫養系數與此呈現正相關,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少年兒童系數2000年為25.49,2005年為23.07,2008年為19.81,2010年為17.77,2013年為18.51。總體變化規律是少年兒童在總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少年兒童撫養比重也是逐年下降的。未來安徽省社會保障支出勢必會逐漸向老年部分傾斜。
2013年安徽省流向省外的人數達到1,130萬,這其中大多數是來自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的外出務工人員。人口外流,一是導致農村地區青壯年勞動力不足,從而制約著農村地區正常農業生產的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對傳統養兒防老的養老模式造成沖擊,大批青年人外出,使得“空巢”家庭增多,農村老年人無人贍養的問題逐漸突出,農村養老成為目前安徽省急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安徽省投入農村養老的力度加大,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漸增大。但是,依然面臨許多挑戰:醫療、養老、救助等社會保障壓力的增大;在建立滿足龐大農村老年人群需求特別是高齡老人、特困老人、殘疾老人的社會服務方面,加快社會資源傾向農村地區的壓力巨大;在實現小康宏偉目標加速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方面,解決勞動人口減少與社會撫養比例過重以及龐大老年人群和勞動年齡人群利益沖突的壓力巨大;在協調城鄉和諧發展方面,解決農村老齡問題,特別是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利益均等化的壓力巨大。現階段,農村地區人口老齡化對安徽省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產與生活的影響正在逐步顯現出來,老齡問題必將成為深刻影響未來安徽省經濟發展帶有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問題。
二、安徽省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
(一)安徽省經濟形勢下滑,養老風險加大。中國經濟目前正處在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改革面臨攻堅階段,經濟下行壓力增大,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地方債務風險等隱患顯現。安徽省經濟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作為傳統的人口和農業大省,安徽省經濟發展乏力,經濟模式單一化,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最典型的就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在新常態經濟轉型中,安徽省經濟下滑壓力增大,政府財政收入增速放緩;農村經濟更加脆弱,農民增收困難。政府和個人投入養老資金不足,勢必會影響農村養老體系的建設。
(二)政府投入不足,農村養老資金匱乏。近幾年以來,安徽省對農村養老資金的投入力度雖然加大,但城鄉差距依然巨大。政府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城鎮社會保障建設之中,城鎮社保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農村地區養老資金長期投入不足,老人更多地是依靠土地和子女來獲得生活保障。安徽省現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對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規定為:“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
(三)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建設滯后。中國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城鎮居民,如先后制定的《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及最近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等。但是針對農村保障的法律少之又少,僅僅有一部《農村五保戶工作條例》。安徽省政府盡管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意見,但大多照搬上級的制度設計,很難有安徽省自身的特點,造成農村養老保障建設中存在脫離實際、信息不對稱的后果。同時部門分工不明確,缺乏統一的設計和協調,影響了農民加入農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四)部分農民參保意識淡薄。安徽省部分地區農民受傳統 “養兒防老”、“養地防老”思想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一是農民認為土地是他們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是生活收入的主要來源,他們不敢貿然放棄土地從事其他行業;二是農村老人在養老上過分依賴子女,認為子女有義務負責父母的養老問題,但卻沒有意識到“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家庭人口數量的銳減、子女贍養壓力的增加;三是政府的養老保險周期長、風險大、政策易變,因此農民拒絕加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行、戶籍制度的逐步放開,人口流動速度加快,安徽省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成為青壯勞力的凈流出省,這進一步加重安徽省養老問題。
(五)監管不力,基層資金運作不透明。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該遵循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立的原則,以此保障資金運用的高效和安全。在安徽省,一方面各級縣市政府既是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同時又是資金運行的經營者。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征收、保管、使用都由各級相關機構自行負責。這種模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科學性、高效性;二是缺少必要的監督。另一方面安徽省目前的養老保險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導致業務能力不足,政策執行不到位,農民配合意識不強。安徽省農村地區缺乏金融財會人員,導致部分地區出現會計、出納集一身的情況,從而容易導致基層資金運作不透明,增加了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難以形成規模效益、難以抵御通脹的壓力,削弱了未來資金保障的能力。
三、政策建議
目前,安徽省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且皖南皖北地區經濟發展不協調,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農村養老體系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因此,要逐步摸索并不斷總結,尋求一條適合安徽省自身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道路。
(一)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實質是政府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確保老年人能夠生存生活的一種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自然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農村老年人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更需要得到政府的資助。農村養老保險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養老資金嚴重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加大資金傾斜力度,減輕農民參保自身需繳納資金的比例。各地要統籌整合資金,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養老服務業發展。
(二)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世界各國未來養老的發展趨勢,社會養老未來將會成為主要的養老方式。盡管目前安徽省農村養老水平比較低下,但為了以后的發展,需要盡早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考慮到安徽省南北經濟的不協調,因此可以在皖南和皖北分別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驗。
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可以考慮:1、提前為每位農民建立養老賬戶,動員農民積極參保;2、農民從事農業生產達到一定年齡退休后,可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3、建立不同投保檔次,農民根據自身情況繳納養老金。
(三)加強宣傳力度,解放農民養老觀念。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民對社保的認知和接受程度。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要加大宣傳力度、扎實做好宣傳工作,才能使廣大農民支持、參與農村養老保險,讓他們了解養老保險對他們晚年生活的積極影響,轉變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對此首先多到農村基層進行宣傳教育,加深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破除養兒防老的落后觀念,向農民耐心介紹政府主導建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所繳納的各種費用不同于社會上的集資活動。同時,政府部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支出方面信息的透明度,保證社保資金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實時性,讓農民更加堅定投保的信念。
(四)加強養老相關人員培訓。養老保險本質上是為老人在喪失部分自理能力和收入的情況下提供的一種服務。現階段大多數養老院缺乏專業的護理人員,安徽省這種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專業的護理人員更是缺乏,社區養老只是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需求。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學說,這種養老模式僅僅滿足了老人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并沒有對老年人的精神層面提供優質的服務。對此可以在相關院校增設老年護理的課程,加快培訓護理人員。
(五)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面臨諸多挑戰。但是當前農民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養老保險,而是醫療保險。中國農民老了最怕的是得病,大部分農民貧困不是養老金不足,而是缺乏應對疾病的醫療保險。建立健全農村醫療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好農民治病難、治病貴的問題,同時對于推進安徽省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六)堅持多種養老模式共存的格局。安徽省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并且皖南、皖北地區經濟發展不協調,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農村養老體系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不同地區應根據自身特點發展相應的養老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建立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為當地的社會發展貢獻力量。在經濟較為發達的皖南農村地區,根據本地區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等建立一套收費合理的養老保險體系。在皖北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暫緩或減慢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推進。把社會養老與傳統的土地養老、個人養老、家庭養老等結合起來,發揮家庭、儲蓄的養老保障能力以及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過多層次的養老體系建設以滿足養老需求。
主要參考文獻:
[1]安徽省統計年鑒及政府相關部門網站統計數據.
[2]伍月倩.安徽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平衡分析及財政對策研究[D].安徽大學,2012.
[3]舒仁美.安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研究[D].安徽大學,2012.
[4]方銘勇.安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18.
(一)鹽城原有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截至2007年,鹽城農村人口560萬,占全市人口的70%,是江蘇農村人口比例和總數最高的地級市(江蘇省農村人口60歲以上人口571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17.4%)。
截至2005年底,全市參保人數114.34萬人,領取養老金人數3.01萬人,其中征收農村養老保險費3,799.67萬元,比上年凈增483.04萬元,當年基金總支出1,810萬元,累計結余6.23億元。全面開展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險工作,全市已有5.8萬名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險待遇。
2006年底全市參保人數116.66萬人,比上年增長2.03%,領取養老金人數4.17萬人,比上年增長38.5%,其中征收農村養老保險費4,596.4萬元,比上年凈增796.73萬元,當年基金總收入6,127.5萬元,基金總支出1,921.36萬元,累計結余6.63億元。全面開展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險工作,全市已有6.63萬名被征地農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險待遇。
(二)鹽城市新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1、鹽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情況。2008年鹽城積極構建新型農保制度,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多元籌資機制,在蘇北率先實現新型農保制度全覆蓋。2008年底,全市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119.64萬人(其中11.02萬人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比上年末增加0.54萬人,領取養老金人數5萬人,比上年增加0.04萬人,基金總收入2.59億元,同比增長194.3%,基金總支出0.78億元,同比增長39.3%。
2008年按照“擴大試點、整體推進”的思路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積極實施新型農保“431”工程,即選擇在鹽都區、亭湖區、建湖縣、濱海縣4個縣(區)、30個鄉鎮、100個村中重點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2、“鹽城模式”農村養老保險的核心。“鹽城模式”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核心是從重點村莊和重點人群突破,采取個人交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保險方式(其中個人交納40%、村集體補助40%、市縣財政補貼20%)。這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有一定的借鑒意義。2003年鹽城出臺了《關于加強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確定小康示范村和富裕村等地方和鄉鎮企業職工、村組干部、失地農民、農村老黨員、傷殘疾人、軍人家屬、鄉村醫生、農村計劃生育人口以及有穩定收入的富裕戶等為重點對象,待條件成熟后向廣大農民逐步推進。目前,純農戶參保可按當地農民一年的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最低比例設定為10%,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后,按15年平均標準逐月領取養老金,15年以后仍健在者可繼續領取。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五大特點。2008年是鹽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四有”示范村建設的探索起步之年。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制度實現全覆蓋。市和各縣(市、區)政府都出臺了新農保《指導意見》、《實施辦法》或《暫行辦法》,在蘇北率先實現了新農保制度全覆蓋;二是試點目標超預期。全市9個縣(市、區)、131個鎮、1,056個村建立了新型農保制度,超額完成了“431”工程目標任務;三是基金征繳創新型高。鹽城市政府專門召開新型農保推進會議,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里,全市新增新型農保基金1.2億元,全年實現征繳基金2.58億元,創造了鹽城農保有史以來,基金征繳量的重大突破;四是“即征即保”超省標。鹽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覆蓋率達95%以上,超過省廳考核目標的3倍。全市有10.16萬名被征地農民納入了基本生活保險,累計發放保險資金4.5億元;五是管理服務上水平。各級農保經辦機構堅持簡化流程、優化服務,規范新型農保業務的全程管理,實施陽光操作。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運作方式。《鹽城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有鹽城市戶籍,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農村居民,都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3)鹽城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將進行的“三個突出”以及明確“三大目標”。鹽城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將進行的三個突出:一是突出重抓農村,主動服務農民。突出重抓農村,服務農民,逐步實現農民“四有”目標,是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解決“三農”問題,打破二元結構,讓農民真正享受改革開放成果的一項重要舉措,必須抓好做實;二是突出“四有”示范村建設。確立立足農保、跳出農保、發展農保的工作理念,把推進“四有”示范村建設作為新農保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大力實施“十村示范、百村試點、千村推廣”工程,將勞動保險政策服務全面向農村延伸,積極探索農村勞動保險新模式;三是突出經辦能力建設。認真組織好現有干部的業務和能力培訓工作,著力提升干部綜合素質。將市場化運作作為財政投入的必要補充,加快探索組建新農保擴面隊伍,調動、發揮一切積極因素,多種形式激勵新農保的擴面工作,確保新農保工作“有人辦事、有錢辦事”。
鹽城新型農保的三大目標:一是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工程。全市所有鄉鎮新農保制度的覆蓋率達100%,全市村(居)新農保制度的覆蓋率達40%,其中,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東臺市分別為30%,大豐市、亭湖區、鹽都區、建湖縣、射陽縣分別為50%。全市征繳新農保基金2.2億元,新增新農保參保10萬人,老農保轉接新農保15萬人;二是推進“十村示范、百村試點”工程,努力實現符合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條件的村民參保率達60%以上,積極促進新型農村建設;三是按照征地、補償、保險“剛性進保”要求,實行“即征即保”,先行地區“先保后征”,扎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工作,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覆蓋率達95%。
二、鹽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的問題
(一)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是國家立法、政府強制組織實施《鹽城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愿相結合,沒有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難以形成制度。
(二)背離了社會保險的屬性。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險費籌集和待遇支付與商業保險相似,體現不出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和優越性。在資金籌集上,雖然提出國家、集體和個人相結合,但強調重點是“個人交納為主”,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當地集體經濟基礎薄弱,集體補助只能是一句空話,政府主要是政策扶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質上變成了完全個人交費。由于弱化了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已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險行為。如,《鹽城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當地縣(市、區)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20%的補貼,有條件的鎮財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10%的補助。縣、鎮(村)兩項相加原則上不低于20%。
(三)存在“保小不保老”問題。從養老金的現實支付和對農村老人的供養中讓農民體會到參保的實效。現在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存在著“保小不保老”的嚴重傾向,《鹽城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有鹽城市戶籍,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農村居民,都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這一規定使得制度實行時年齡超過60周歲的老年人無法參保。從參加村養老保險的人員結構看,也主要以中青年人為主。同時,早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有的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少,時間短,退休后養老金很低,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四)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鹽城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執行。但是,受利率連續下調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
三、針對鹽城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思路
(一)對參保農民給予中央和省市縣三級配套財政補貼。鹽城市農村常住戶中,農業生產經營戶占總戶數的92.15%,其中純農業生產經營戶比重過高,占總戶數74.22%;非農業生產經營戶占總戶數21.05%,其中純非農業生產經營戶比重過低,只占總戶數的3.12%。鹽城農村中,大多數農民對土地有很強的依賴性,由于地少人多,農民從土地中可以獲得的收入很有限。因此,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給予中央、省、市、縣配套財政補貼很有必要。
(二)因地適宜地發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維護廣大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其老有所養,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必須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建立與地區經濟增長非均衡戰略相適應的農村養老非均衡保險制度。
(三)加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立法保障。加快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問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目前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這樣增強了鹽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有利于它的穩定實施。同時,對于“保小不保老”問題,可以針對這類人設計附加政策,提供低一個級別的保障。
四、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消除城鄉差距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建立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城鄉一體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而且當前,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型農村,農村養老是新型農村建設必須邁過的“一道坎”。鹽城從老農村養老保險轉到“鹽城市模式”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思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強調了:從重點村莊和重點人群突破,采取個人交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保險方式。這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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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印,印慧寧.江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議.新華網,2008.6.2.
本文在深入了解農村空巢老人養老現狀基礎上,結合國內外關于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的研究成果,探討空巢老人養老困境,在社會工作視角下提出相應的養老建議。
一、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不與子女居住的老年人。包括兩類:一類是無子女的老人;另一類是與子女分開居住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但有學者認為,“空巢老人”是一些無兒無女無老伴的孤寡老人,另一些則是有子女但與其分開單住的老人,還有一些是兒女遠在外地,無奈寂守空巢的老人。按照居住形式可以把空巢老人分為夫婦同居的空巢老人和孤老獨居的空巢老人。按照年齡可以分為低齡空巢老人(60~79歲)和高齡空巢老人(80歲以上)。
二、安順市XX村空巢老人的養老現狀
1、養老模式的選擇
現階段農村的養老模式主要有家庭養老、機構養老、社區養老。但對于經濟落后、思想保守的貴州來說,養老模式較傾向于選擇家庭養老并難以接受機構養老。強調家庭是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的結合,而家庭養老是由家庭成員提供養老資源的養老模式。在貴州農村空巢老人養老模式中,家庭養老仍然是養老模式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農村保守的傳統觀念決定的,另一方面是國家相關的政策體系還不健全導致的。社區養老在貴州農村還相當薄弱,并未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國家和社會還需投入更多的關注與采取措施不斷去完善。
2、養老支持的來源
在新型養老模式的沖擊下,并未很大程度地動搖貴州農村傳統的養老模式,家庭養老仍是現階段貴州農村空巢老人養老的主要形式,子女仍然在經濟供養、生活照顧、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安順市XX村空巢老人養老困境
隨著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務輸出到城鎮地區,貴州農村出現了大量“空巢老人”。子女不在身邊,卻留下了孫輩和農田,這給農村空巢老人帶來沉重的生活和精神負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心理孤獨與精神空虛
子女是農村空巢老人最大的慰藉,子女外出與“分家”對老年人的心理與精神都造成較大影響。老年人與子女的通訊方式單一,以電話聯系為主,外出務工子女也很少與老人取得聯系。在訪談中,有老年人反映其子女迫于生計一年只回家三兩次,有的甚至一年都不回家一次,這使老年人的孤獨感倍增。
2、勞動與經濟負擔重
安順市XX村空巢老人承擔著較大的經濟壓力,留守在農村的老年人的經濟來源有近半是通過自身勞動。除了較劣勢的地理位置,養老金也并不如意。走訪與調查中了解到,絕大多數的空巢老人都認為靠自身勞動、半生積蓄及養老金過日子十分艱難,大多數空巢老人的錢都用于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絕大多數的農村空巢老人認為養老的費用應該來自政府。
3、醫療衛生設施不夠完善
安順市XX村空巢老人生活缺乏照顧,醫療保健缺失,各種老年疾病成了老年人身體健康的巨大威脅。大多數農村空巢老人身體狀況都不大好,有的甚至很糟糕。該村只有兩家醫療設施并不完善的私人衛生服務站,一個感冒發燒少則花費20-30元,多則花費近百元。購買的城鎮醫療保險只能在市里的大醫院或鄉鎮醫院治病才能報銷,而該農村距市內大醫院大概需要一個多小時的車程,交通不大方便。很多老人家都不愿意到遠的地方看病,無論大病小病都到附近的私人衛生服務站治療。某部分老年人即使身體狀況欠佳,仍下田耕種以減輕生活經濟負擔。
四、對西部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農村空巢老人是社會上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如果他們的生存環境得不到改善,將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人在情境中”強調個人行為同時由內在心理與外在社會因素形成。因此,針對安順市XX村空巢老人一系列的養老困境,筆者建議在社會工作視角下從以下幾個層面介入:
1、家庭層面
創新家庭養老模式,在大力弘揚孝文化的同時,政府應盡其所能提供養老保險,由子女管理老人的吃住,打理老人生活,給予老人精神慰藉。老年人有社會養老金加上個人儲蓄,經濟上相對較獨立,有助于實現家庭正常養老功能。家庭養老觀念除了依靠子女在情感上的自覺與孝心的自我內化,還要有賴于法律的強制保障。在家庭養老倫理道德的軟性約束與法律的剛性約束有機結合下,形成一種良性的新型家庭養老模式。政府要從法律、政策上予以規范。
2、社區層面
實施農村社區養老模式: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機構養老為輔,在為居家老人照料服務方面,又以上門服務為主,托老所服務為輔的整合社會各方力量的養老模式。農村社區養老模式旨在把所在地區內的老人聚集起來,借助政府和社會一切可利用資源在社區內建立各種各樣的互助合作、互助關懷的養老模式。第一,開展社區養老。老年人會希望自己融合于家庭,融合于社區,有來自家庭、社區的尊重與關心,多方位地享受生活的美好和社會對他們的優待。第二,建立互助會。低齡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的老年人可自愿加入到輪流照顧空巢老人及協助生病老人的子女隊列中。
3、社會方面
農村空巢老人獲得社會對其養老的幫助有益于社會穩定與和諧。首先,社會的愛心人士、社會慈善機構以及各種商業群體、團隊等的愛心資助與扶植,會有助于養老基金的建立與養老設施的完善。其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必要著力宣傳尊老愛老意識,增強貴州農村居民尊老愛老的意識。
4、政府層面
政府應適當地擴大公共財政對貴州農村養老保障的投入。第一,提供經濟支持:貴州農村經濟水平較低,農村社區發展社區養老模式,必須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社區基本養老設備、社區服務人員的收入與補貼等)。第二,政府可與社會慈善機構、社會愛心人士建立聯系,多渠道獲取社會資源,取得社會各界對農村空巢老人養老的資助,減輕地方財政的負擔。
《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2009年湖北省有武漢市黃陂區、南漳縣、赤壁市、團風縣、安陸市、隨州市曾都區、竹溪縣、鐘祥市、石首市、宜都市、來鳳縣、黃石市西塞山區、鄂州市梁子湖區共13個縣(市、區)被列入試點名單。2009年1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湖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2010年10月國務院公布全國第二批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名單,湖北省的武漢市江夏區、大冶市、保康縣、洪湖市、秭歸縣、丹江口市、大悟縣、荊門市掇刀區、鄂州市華容區、黃梅縣、通山縣、巴東縣、神農架林區等13個縣市區納入試點名單,啟動時間為2010年10月1日。
二、鐘祥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調研實施及結論
筆者于2010年7月2- 7日組織暑期社會實踐團隊一行14人赴湖北省鐘祥市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調研,通過同鐘祥市農村社會保障局、鐘祥市冷水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同志座談,了解了該市新農保的指導思想、具體實踐方案。通過調研,筆者發現該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40歲以上人群成為新農保參與主力軍
鐘祥市總人口103萬人,其中農業人口69.7萬元;在農業人口中,16-60周歲50.25萬人,60周歲以上8.4萬人。目前,參保對象多是補繳就能享受待遇的60周歲以上人員,16―59歲的適齡參保人員絕大部分持觀望態度。該市新農保排頭兵冷水鎮參保的1666名農民中,60周歲以上的935人,占57.7%;46-59周歲589人,占34.5%;而45周歲以下的僅142人,占7.8%。筆者通過分析冷水鎮砂家嶺村參加新農保的農民資料發現:該村144人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其中40歲以下人口為37人,占總人口的25.7%;40-59歲為64人,占總人口的44.4%;60歲以上的人口為22.9%。由此不難看出,目前該市新農保的參與主體主要集中在中年人,即40歲以上的人群。
(二)地方面臨較大財政壓力
新農保的推進對本已拮據的縣級財政增加了不小的負擔。據鐘祥市農保局測算,該市對計劃生育雙女父母、低保戶、抵抗自然災害、見義勇為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農村主職干部等特殊群體實行縣級政府補貼,每年需資金1000多萬元。因此,各級財政如何整合配置,如何在現實要求增加新農保財政補貼的前提下提高補貼力度,需要各級政府的不懈努力。
(三)縣、鄉、村三級經辦機構需完善
由于我國此前推行的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撤銷了“七站八所”,開展新農保試點以后,全國的絕大部分鄉鎮一級政府都缺乏專職人員來辦理新農保。由于新農保面對的群眾數目較大,人員配備很少而且工作人員做了大量工作,卻難以得到勞動報酬,也是一個較大的矛盾。尤其是村級參保工作都由村委會干部兼做,村干部們平日的事務已經比較繁雜,還要攬下初審參保對象的原始資料、入戶調查、認定身份、填制表格、公示、兌現等大量工作,卻沒有專項工作補貼,工作積極性可想而知。
(四)農民選擇交費標準較低,處于試探階段
以本次調研的數據為例,在468名被調查者中,有325人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而從繳費標準來看,選擇每年繳費100元的有248人,占76.5%;選擇每年繳費200元的有44人,占13.5%;選擇每年繳費300元的有11人,3.25%;選擇每年繳費400元的7人,占2.25%;選擇每年繳費500元的有4人,占1.24%;選擇每年繳費500元以上有4人,占1.21%。與此同時,不少55-60歲的農民由于只要等待幾年便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往往采取一人參加新農保、兩人享受養老金的方式。
三、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速度,盡快實現全覆蓋
通過實際調研發現,很多農民擔心新農保和老農保一樣幾起幾落,最終以制度停止而告終。老農保從1986年探索建立,1999年參保人數達8000萬人,但到2004年下降為5389萬人,下降32.6%,且有200多個縣出現了整體消亡。 按照國務院的計劃,我國將在2020年實現全國農村地區新農保制度全覆蓋。2009年湖北省13個縣市納入新農保試點,2010年又有13個縣市納入新農保試點,由此會出現尚未納入新農保試點的縣市農民產生較大情緒,因此要加快湖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速度,盡快實現適度全覆蓋。新農保試點后,受惠農民普遍叫好,同時,在不同層面引發出不平衡問題。集中表現在:第一,同一個地級市中試點縣市和未試點縣市產生不公平;第二,試點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導致基礎養老金引發不公平。因此,建議湖北省加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速度,并且試點地區向貧困地區、經濟落后地區傾斜,優先讓這些地區進入新農保試點,盡快實現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
(二)政府應當發揮引導作用,切實履行出資承諾
政府財政補貼是新農保制度的亮點,是政府履行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從有關地區新農保制度創建經驗來看,縣市區政府大都承諾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這對于引導參加新型農保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仍然處于發展期,各個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要求“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在財政支出需求龐大以及新農保制度啟動初期基金支付壓力不大的現實情況下,縣市區政府可能將財政收入優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這將影響新農保財政補助資金的落實。如果財政補貼資金長期不能落實到位,勢必會產生基金支付風險,這不僅會損害政府信譽,還將影響到新農保制度的持續穩定發展。據了解,不少農民之所以對新農保持觀望態度就是因為保險金要到60歲才能領取,他們害怕到時政策改變所投保費拿不回來。考慮到省內各縣市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要充分發揮省級財政作用,將對新農保的補貼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建立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三)加強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建設
新農保覆蓋面廣,工作量大,需要長期有效的運行管理。各試點縣市雖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突擊完成了第一階段工作,卻遠遠不能滿足新農保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機構需要健全,制度需要完善,流程需要進一步規范,設施設備等硬件系統需要配備,隊伍需要充實,人員需要培訓……大量后續工作需要較大投入。由于新農保尚處試點階段,各地開展經驗尚顯不足,各試點縣市區應該在《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訂相應規章制度規范新農保操作。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專門事業單位來處理新農保繳納的日常事務及保險金的運營工作以確保保金的保值增值。同時,建議湖北省尚未納入新農保試點縣市盡快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下的正科級機構。
(四)采取措施進一步提高青年的新農保參保積極性
第一,廣泛宣傳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宣傳省、市出臺的配套政策和實施意見,宣傳新農保和舊農保政策的區別。不僅在60周歲以上群體宣傳,也要在中青年等適齡農民中宣傳,使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引導農民改變單一靠“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樹立“早參保,早受益,參了保,老了過得好”、“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理念,提高政策吸引力,使廣大農民自覺參保。第二,增設繳費標準,提高待遇。國務院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比如鐘祥市農民收入現狀和試點情況,可以在國務院規定的基礎上,增設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3個檔次供農民選擇,同時適當提高農民養老金待遇,以增加政策吸引力。第三,可考慮適當提高參保年齡。將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掛鉤,突出政府補貼的激勵功能。由于農村地區青少年接受完初中教育后,會出現分流,部分學生進入中職學校學習再進入城市成為技術工人,部分學生繼續就讀高中,絕大多數學生選擇外出務工。因此,可以提高參保年齡,將目前16歲參加新農保提高到20歲。這樣一來,參保人即有經濟能力又有較高的風險防范意識,能夠獨立參保。
(五)重視農村獨生子女父母、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障問題
關鍵詞:政府責任;財政支出結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近年來,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形勢嚴峻,農民養老負擔加重,不僅不利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還不利于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的養老問題迫切需要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健全與完善。目前,我國新農保建設正處于試點階段,各方面還不完善,存在著新、老農保制度尚未鏈接、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缺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困難等問題,探討如何在財政上支持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對幫助解決上述問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切實保障農民利益以及加快農村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是幾點具體的政策建議:
1.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尤其是繳費責任
農村養老保險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是一種政府行為,由政府組織實施,帶有明顯的公共性。作為保障農村居民基本老年生活需要的一種手段,政府理應給予大力的財力支持,這也是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在德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三分之二是由聯邦政府補貼的,只有少部分由投保人繳納;在日本,國庫負擔的基礎養老金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在法國,國家財政補貼占到整個農村社會互助金的二分之一。1992年我國民政部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我國“舊農保”制度開始正式實施,并確定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籌資原則。雖然“舊農保”的實施在當時保障了一部分農村居民的養老權益,但最終沒能在全國廣泛推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繳費責任的缺失。因此,在“新農保”制度推廣實施的過程中尤其要明確政府的繳費責任,合理的劃分事權與財權,使事權與財權相匹配。中央政府在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財政補貼的同時,還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地方政府的繳費責任,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補貼比例,并且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調整。
2.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比重
目前我國經濟建設支出和行政事業費支出占比較大,公共財政領域的財政支出特別是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占比較小,因此應逐步優化我國的財政支出結構,降低經濟建設支出、行政事業費支出的比重,加大財政支出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比重,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保障社會公平。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在財政上進一步集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縮減,但還要承擔較大的事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財權事權的不相匹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然是一種區域性的公共產品,但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因此應發揮中央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作用,在明確各級政府的繳費比例后,加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使各地農民享受大致相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更好地保障社會公平。
3.國家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為方便廣大農民投保,我國各鄉鎮專門成立了勞動保障所,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也都統一繳納到縣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省、市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新農保”目前按照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的3%提取管理經費,但即使是如此高的比例,要想維持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正常運轉也顯得有點困難,因此挪用、侵占農保基金的問題也就時有發生,在農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的前提下會大大降低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除了加強法律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外,政府可以在財政上對上述機構加以資金支持,以此來滿足管理機構為維持正常開銷對資金的需要。
4.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制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制包括預算管理機制、收入征管機制、投資運營機制、發放機制、監管機制等方面。在預算管理機制方面,為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防止侵占、挪用的問題的產生,應盡快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將農村養老保險納入進來,無論是對資金的籌集還是投資全都進行專門的預算管理,依靠新農保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面反映新農保資金的收支、運營狀況。此外,設立對新農保的“法定支出”,可以規定對新農保資金的財政支出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等傾斜性政策保障新農保有足夠的財政資金來源。在收入征管機制上,堅持籌資渠道多元化,除了農民自己交費和國家予以財政支持外,還可以通過購買彩票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在投資運營機制上,通過完善投資決策、進行風險評估、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和管理,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運營環境;在發放機制方面,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加強政策宣傳,讓農民隨時知道自己應得的養老金數額,上面的監管機構可隨時到基層走訪調查,保障農民養老基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在監管機制方面,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加大對侵占、違規使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懲處力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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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新農保的宣傳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遼寧省的農村經濟不平衡,有很多地區信息傳播渠道有限,了解外界的工具主要依靠電視,和鄉政府的宣傳,電腦、報紙等的普及率很低,對新農保的政策宣傳,大多數通過電視、廣播以及村干部的走訪,然而新農保的推廣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改變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絕非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所以在維護新農保成果方面,各級縣、鎮、村要持續不斷地做好新農保的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運用通熟易懂的宣傳方式,增強農村居民參保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僅讓更多的農民了解新農保,并讓他們去傳輸這樣的理念,鼓勵身邊人參加新農保。其次,在各地區開展有針對性的宣講會,使新農保相關負責人員能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運用具體、形象、生動的典型案例,并讓以享受新農保的農民進行現身說法,使廣大農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新農保的優勢,從而提高他們的自覺參保意識。再次,加大省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對新型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關注,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并將新農保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圍,強化監督力度,努力把這項工作落實到實處。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配套政策
我們都知道“短板原理”一個木桶能裝多少水,最重要的是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板的長度,遼寧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也會受制于最薄弱的保險力量的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在政府的逐步實踐中已經開始有了新的發展,但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五保供養、社會救助制度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還應該加強,應該不斷完善統籌城鄉就業和被征地農民,以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遼寧省政府還應繼續加大財政對農村低保的投入,不斷加強完善農村低保制度,提升農民工公共衛生能力,加快五保供養機構的建設,改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環境,提供基礎的醫療設備配備以及對醫生進行培訓,徹底的貫徹落實新農保的各項政策,加大農村的重點重大疾病的防治,從而防止農民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現象出現。同時開展“技能扶貧與就業”等工作,對農民工進行職業培訓以及就業指導,為遼寧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
三、加快遼寧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建設
遼寧省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滯后,從 1992 年的《基本方案》實施以來,其后實施的所有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只是在此基礎上做了一些簡單的修改。然而作為一種決定著千萬人生活水平的制度――養老保險,它涉及到生命周期收入的再分配和勞動者代際之間的問題,因此作為一種收入分配制度,它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來規范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2009年,遼寧省政府頒布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對新農保作了新的全面規定,但由于新農保的運作涉及部門多,覆蓋面積廣,在各個部門的運營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要加強新農保的政府強制力度,保障新農保的法制性建設,保持政策的穩定性,使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完善,從而在根本上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積和保險力度
構建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體系是解決現行農民養老問題的現實選擇,人的養老需求是多方面、多層次的,而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養老需求需要不同的養老形式來滿足。從個人的角度分析,老年人對物質生活,服務需求以及精神需求是農村老年人的主要內容。其中,物質生活的需求是最基本的,生活服務的需求是在滿足物質生活的基礎上,對精神的需求是相對較高層次的需求,老年人在退休之后對于精神生活的需求相比青年或沒退休之前更為強烈,各個鄉鎮村之間的人均收入不同,集體經濟的強弱不同,可利用的資料條件不同,農民個人之間對養老保障的需求不同,必然要求構建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體系,更好的解決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農民本身的從事工作性質來看,從一般農民、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是不同的,對一般農民應該在推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試行新型農村養老模式可以加入“土地保障”用土地換保障,換社會保障和居家養老相結合,對于農民工來說,可以直接參與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也可以回鄉加入現行農村養老保險,也應加快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對于被征地農民根據農民所從事的職業進行確定保險類型。所以構建多層次的、多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進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經途徑。
五、增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政府職責
在推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政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只有政府加大財政的投資力度,才能提高廣大農民投保的熱情,增高他們參保的信心。因此政府必須發揮積極作用,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以財政支持和政府引導為重點,參照國內外的先進模式因地制宜,建立適合遼寧省各地區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并且在農村政策方面加大政府的引導作用,形成 “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這不僅需要政府的領導,更需要財政的支持,所以在政府的承受的能力之內,要盡可能向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傾斜。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方面,政府要加大監管力度,讓紀檢監察和勞動等部門相結合,實施內部監控、不定期開展檢查等措施,嚴防社保基金“跑、冒、滴、漏”等現象。
六、努力實現新農保的保值增值
遼寧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行,使廣大農村老年人消除了后顧之憂,但在資金的管理、營運方面,尤其是如何使其保值、增值還有待改進。在目前的關于保險基金營運的國內外的理論與實踐中,共同的觀點都集中在資本市場的投資上,對于一個金融市場健全和發達的國家來說,是毫無疑問的,但具體到我國的資本市場,就值得商榷了。因為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還未形成由資金供求雙方所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也就是利率市場還有一個過程,加上資本市場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這就使得這就使得投資基金收益不佳,有的甚至出現虧損。因此,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保險基金暫不宜進入資本市場,至少是不能過多投入。從我國當前的投資領域來看,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可以投放到國庫市場和基礎產業。 國庫券投入市場被國內公認為“金邊”債市,不僅有著良好的收益,而且信用度高,風險也小。基礎產業是指社會資金直接進入或參股形成優良資產的產業,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產業政策,并積累了相應的經驗,可以確保基金的不斷增值,同時,還可以通過抵押市場和債券市場滿足隨時變現的需要。
論文摘要: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彼益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年老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實施之初就不該設置門檻、把一部分農民拒之門外,而是役蓋所有農村人口。但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待遇應該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另外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農民的收入情況存在差別,從而參保的承受能力各異,所以決定了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實現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收人較高,農民具有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橫崗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已達96.2%.,其中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占70%,集體補貼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地俄,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供款能力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長期以來,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農業為工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上世紀的半個世紀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資金積累為10000億,極大地促進了工業現代化的發展,目前工業回報反哺農業應是理所當然的,在億萬農民步人老年時,應該由政府從稅收收人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給一子相應的社會保障,改變目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財政今后增加的社會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農村社會保障。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國際經驗來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給予的財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啟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由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因而舉步維艱,有的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由于政府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溫克勒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余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它方式來補貼”。例如,德國和奧地利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賬戶,是指農場主社會養老計劃,也叫收人穩定賬戶,每一個參加人都有個人NISA賬戶,包括基金1和基金2兩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進去的款項及保險費,基金2是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與個人相同數額的配套款項作為保險補貼。日本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份額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趨勢。波蘭政府也負擔農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擔負起經濟責任,并拿出相當的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支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國將進人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人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一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萬一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政府的財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經辦機構的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把農民的“養命錢”還給農民;二是政府從每年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補貼,以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三是從政府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中,提出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基金,以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四是調整扶貧資金的使用,將扶貧資金按適當比例提取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性”、“福利性”。 轉貼于
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
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再不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立法,就會貽誤大事。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間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擬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權利、義務。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摘要: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關健詞:農村 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對策
一、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彼益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年老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實施之初就不該設置門檻、把一部分農民拒之門外,而是役蓋所有農村人口。但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待遇應該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另外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農民的收入情況存在差別,從而參保的承受能力各異,所以決定了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實現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收人較高,農民具有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橫崗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已達96.2%.,其中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占70%,集體補貼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地俄,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供款能力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長期以來,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農業為工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上世紀的半個世紀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資金積累為10000億,極大地促進了工業現代化的發展,目前工業回報反哺農業應是理所當然的,在億萬農民步人老年時,應該由政府從稅收收人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給一子相應的社會保障,改變目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財政今后增加的社會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農村社會保障。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國際經驗來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給予的財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啟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由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因而舉步維艱,有的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由于政府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溫克勒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余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它方式來補貼”。例如,德國和奧地利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賬戶,是指農場主社會養老計劃,也叫收人穩定賬戶,每一個參加人都有個人nisa賬戶,包括基金1和基金2兩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進去的款項及保險費,基金2是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與個人相同數額的配套款項作為保險補貼。日本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份額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趨勢。波蘭政府也負擔農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擔負起經濟責任,并拿出相當的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支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國將進人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人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一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萬一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政府的財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經辦機構的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把農民的“養命錢”還給農民;二是政府從每年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補貼,以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三是從政府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中,提出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基金,以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四是調整扶貧資金的使用,將扶貧資金按適當比例提取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性”、“福利性”。
三、
編輯整理本文。
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
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再不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立法,就會貽誤大事。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間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擬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權利、義務。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在保證資金的安全方面,可以把一部分資金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國家特種國債和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券。對于銀行存款來說,可根據存款期限長短、利率高低來進行組合,部分抵消通貨膨脹和利率的波動的影響,實現保值的目的。對于各種債券來說,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債券的流動性和盈利性不斷提高,購買部分位券,這樣既支持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又保證了資金的增值安全。安全問題解決完就要考慮到資金的增值問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1)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把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市場投資,如: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國債,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應是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較為理想的長期投資工具,特別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環境更加完善,收益更有保證。股票投資雖然有高風險,但也有高收益,為了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增值率,用于補充保障基金的不足,應將一部分基金投資于有發展潛力的股票。(2)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