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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8篇

時間:2024-01-05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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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

篇1

【摘 要】 本文概述了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環境恢復與治理情況,介紹了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建設的主要特點,分析了存在問題及產生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對策建議:盡快啟動生態補償機制;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發展理念;發展生態修復后續產業;加快形成生態修復長效機制。

【關鍵詞】 生態移民;生態建設;環境恢復與治理

寧夏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人工撫育的基本方針,1999年以來實施退耕還林還草,2001在全國率先實施全區范圍的封山禁牧,實施了大六盤生態經濟圈及水源涵養林建設、防沙治沙、六盤山“三河源”水源保護、三北防護林建設、天然保護林等六個百萬畝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實施生態移民遷出地1270萬畝土地的生態恢復。累計造林1300萬畝,人工種植多年生牧草430萬畝,建設高標準旱作基本農田400萬畝,治理沙化土地面積204萬畝,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76萬平方公里。植被覆蓋率逐年提高,固原市森林覆蓋率由4.2 %提高到21.4%。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進村入戶。貧困地區生態退化趨勢基本遏制,昔日荒塬變綠洲,生態環境持續好轉,大部分地方已明顯逆轉。[1]據監測,2014年資源環境經濟綜合指數(資源環境經濟綜合指數是由環境、資源及經濟等多個因子綜合確定,它代表了某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所處的地位,是一個反映重要屬性的指標)。[2]有8個縣區超過80%,其中,最高的彭陽縣達到93.45%,最低的涇源縣為82.62%;“地表水質達標率”所有縣區評價值達到100%,均提前完成目標任務;“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除同心縣評價值為94.12%,其他7個縣區達到100%。[3]

為統籌推進六盤山地區生態建設,2013年寧夏政府制定了《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修復工程規劃》,規劃在2013-2020年期間,重點對380.1萬畝耕地、宅基地實施造林種草人工修復。寧夏生態移民生態建設主要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一、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建設主要特點

1、林業建設步伐加快,生態修復工作逐步推進

中南部移民遷出區始終把生態恢復工作作為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數,打造“生態宜居市縣”的重點來抓。通過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強度推進,確保實現移民一片,生態恢復一片的目標。采取封、造,育、管,對生態移民遷出區進行大搬遷、大綠化。生態移民遷出地區都建成了生態恢復示范區,如固原市采取人工修復與自然修復相結合措施,建立起以山脈為骨架,以流域為單元,喬灌草復合搭配的生態體系。涇源縣對整村搬遷的區域建立了護林點,并配備專業護林員,同時對遷出區宅基地、院落及空閑地進行植樹造林3000畝。原州區把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恢復與壯大國有林場有機結合,將移民遷出區土地全部劃歸國有林地并由林場經營,承擔生態恢復工作。

2、落實治理措施,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在生態移民搬遷過程中,遷出區結合組織實施退耕還林、三北防護林、天然林保護等重點林業工程項目,加大生態修復的力度,使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林草植被大面積恢復,沙化土地逐年減少。固原市在移民遷出區實行退耕還林后的土壤侵蝕程序比退耕前有了大幅降低,草原植被覆蓋度由退耕還林以前的35%提高到73%。沙塵暴等災害性天氣發生次數減少、強度減弱,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明顯增多,初步實現了生態環境由“整體惡化,局部治理”向“整體遏制,局部好轉”的根本性轉變。鹽池縣在移民遷出區采取“封、飛、造”相結合,“草、灌、喬”合理配置措施,沙化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流動沙丘基本固定,植被得到恢復。

3、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民收入快速增長

通過移民搬遷、實施退耕還林工程、逐年修復生態等措施,固原市農村產業結構也得到了有效調整,以糧食種植為主的單一種植結構開始向糧、經、飼三元結構轉變,大量的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在移民遷出區生態修復中,林業產業發揮了主要作用,特色優勢逐步顯現。固原市大力培育“兩杏”、枸杞、中藥材、針葉樹育苗等林業產業,已建立起以彭陽縣為主的“兩杏”面積80萬畝、原州區無公害枸杞基地6萬畝、隆德縣林藥間作面積10萬畝,涇源縣針葉樹育苗面積26.8萬畝。

4、充分挖掘各類資源,帶動生態休閑旅游產業發展

移民遷出區生態修復工作初見成效,接近林區和草地的地方植被已連成一片。依托良好的森林、草地資源環境,挖掘人文歷史和自然地貌景觀進行休閑旅游,前景可觀。涇源縣依托得天獨厚的生態和人文資源,著力打造自然生態展示、民俗文化發掘、“農家樂”民俗接待、城市綠化景觀建設等產業項目,特色優勢逐步顯現。鹽池縣經過對干旱荒漠區多年的治理和修復,已形成獨特的生態環境和生態系統,局部地區呈現出沙海綠洲現象,具有周邊地區無法比擬的旅游價值,也為休閑旅游帶來了商機。

二、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環境恢復與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生態修復資金投入不足

寧夏用于生態林業建設資金有限,國家對林業建設的投資是補貼性的,且標準較低,喬木每畝300元,灌木林120元,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市、縣(區)均存在造林經費不足,欠賬多、壓力大的問題。固原市生態林占森林面積的85%以上,主要起著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的作用,群眾直接受益不高。固原市生態補償面積少,國有林每畝僅補償5元,個人林補償10元,影響企業、群眾參與造林綠化的積極性。

2、移民規劃區內存在遺留問題

有的移民規劃區內的自發移民雖然人已搬遷出去,但地還在規劃區內,常回來向政府提出各種要求,影響移民區的整體規劃。一些村莊整體搬遷后,村莊又規劃為生態養殖區,建立了養羊、養牛、養雞場,雇用外來人員看護養殖,這些人員也有拖家帶口的,時間一長就會形成新的移民,造成搬走一大批,又來一小批的問題。

3、后續產業規模不大、帶動力不強

生態移民遷出地區主要以傳統農業為主,工業發展滯后,服務業發展不足。農業產業化程度較低,種養業還沒有形成產業規模,產業鏈條不健全,農產品深加工滯后,龍頭企業少、帶動力不強。同時,生態建設與旅游產業項目支撐少,產業化程度低,旅游產業與農業、林業、文化產業等結合不夠緊密。有的生態移民區發展旅游的前景很好,在移民時應留下一些好的設施作為今后的基礎設施,避免再進行二次投資,結果實行一刀切都進行了拆除。另外,制定生態恢復區旅游發展規劃還不夠完善。如涇源縣老龍潭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后,對景區生態破壞嚴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將要對景區生態進行再次修復的問題,不利于生態建設成果的鞏固。

4、植被修復重造輕管

生態修復人工措施以人工造林和草原補播改良、人工種草為主,但由于管護經費缺乏,生態修復區域面積大,后期缺乏有效管護。部分人工生態修復區病、蟲、草害嚴重;群眾偷偷在林區放牧牛羊,損毀林木現象時有發生。致使部分生態修復區域林木成活率低、保存率低、綜合效益低。[4]

三、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環境恢復與治理對策

1、盡快啟動生態補償機制

一是國家應將生態移民遷出地區全部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進一步加大生態修復力度;二是將寧夏生態移民遷出地區列為生態效益補償綜合試驗區,將該區域林地、草地和濕地等生態建設用地全部納入國家生態補償范圍,加大補償力度;三是在六盤山生態圈涇河、渭河、清水河“三河源”15?-25?主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進一步提升水源涵養區生態修復功能,為西部水資源安全提供保障。[5]四是制定出臺寧夏生態建設補償機制,充分調動基層政府和企業在生態建設中的積極性。同時,探索市場生態補償方法,將生態建設編制為CDM項目,爭取市場融資,加快生態移民區建設。

2、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發展理念

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的發展理念,使生態優先變成生態移民遷出地區普遍行動和遵循的道德準則,認真貫徹落實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強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生態修復與建設的意見,不斷推進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相關部門要及時指導移民遷出地區生態修復工作。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分類指導,分區突破,以封為主、封造管相結合,使350萬畝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得到恢復,為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3、發展生態修復后續產業

立足地方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積極發展生態經濟型產業,以產品市場需求和比較優勢為導向。大力培育以地方適生經濟樹種為主的林果產業;以優質牧草、兼用飼料林為主的飼草料產業;以馬鈴薯、食用菌、中藥材為主的特色種植產業;以牛羊舍飼、草原劃區輪牧及林草地家禽生態養殖為主的畜牧養殖產業;以馬鈴薯、牛羊肉、果品、中藥材等特色農產品加工為主的二、三產業。積極引進推廣先進工藝技術和優質品種,努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修復優勢產業,不斷提高產業化發展及綜合效益,實現生態移民區生態修復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對生態移民遷出地區生態修復、休閑旅游產業的發展進行通盤考慮,自治區級生態建設和旅游項目資金使用應向生態移民遷出區傾斜。保留一到兩個完整的移民村莊,建立原始移民自然博物館,供人們旅游參觀或進行傳統教育。

4、加快形成生態修復長效機制

一是創新生態建設投資機制,建立和完善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生態林業建設政策體系,把全社會的積極性、主動性充分調動起來,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來,實現生態建設主體的多元化。二是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圍繞建立“四項制度一個體系”深化配套改革,積極探索建立各級林權管理服務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試點,規范林地林木流轉程序,大力扶持林下經濟發展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創建工作。三是加強管護隊伍建設,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封山禁牧條例》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封、造、管一體化管理,嚴禁亂占亂墾遷出區土地、亂砍濫伐現有林木。

【參考文獻】

[1] 寧夏農村貧困人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情況[R].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2016.8.

[2] 楊月梅.基于環境承載力的區域產業結構優化研究―以北京市通州區區域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為例[D].北京:北京師范大學,2007.

[3] 寧夏六盤山片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監測評價報告[R].自治區統計局,2016.5.

[4] 張耀武.寧夏南部山區生態移民遷出區生態修復報告[C].2016寧夏生態文明藍皮書,寧夏:寧夏人民出版社,2016.127.

[5] 六盤山片區打贏脫貧攻堅戰現狀分析及對策建議[R].六盤山片區政協精準扶貧交流推進會資料,2016.7.

【作者簡介】

篇2

【關鍵詞】環境立法;環保教育;垃圾“分類處理”;環保NGO

繼2013年廊坊市政府對重污染天氣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的多次,及環保部對廊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公布(超標天數比例為63.9%),本市的環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關注的焦點。實際上日本也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終取得了“雙贏”。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會對環保事業的積極參與。本文通過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結合廊坊實際,找出動員廊坊全體市民全社會積極參與環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國家環境立法體系

為確保全社會都積極參與環保,日本政府不斷健全環保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紀60年代的《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對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對原有的8部相關法律進行修正。80年代,針對高技術污染問題,“新陽光計劃”、“月光計劃”開始實施。90年代,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2003年頒布了《環境教育法》,從學校、企業、社會三個層面強化生態倫理與環境法制教育。

1.2 開展“三位一體”的環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環境保健”而不是“環境保護”,一字之差折射出對環境的尊重和重視。

1.2.1 學校環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決定在小學課程中增加有關公害教育的內容。從小學四年級開始就系統地向學生講授環保知識和理念,從小學到高中環保都是必修課。孩子們還走出校門,參觀垃圾和污水處理廠等。

1.2.2 家庭環境教育

為培養孩子們從小“愛護大自然”的環保意識,周六、周日媽媽們自發領著孩子到草坪撿紙屑垃圾。給他們看環保方面的書籍、電影等。

1.2.3 社會環境宣傳教育

政府設立了節能日、節能月、節能檢查日,來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許多社區都有環保教育中心,如東京的板橋區環境中心是向社區的全體居民免費開放的。有的還有環保示范餐廳、人類自然博物館、屋頂花園等;在賓館、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隨處可見圖文并茂的環保宣傳資料。

1.3 提高廣大民眾的參與熱情

節能環保是一項人人有責的公益事業,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來提高民眾的參與熱情。

1.3.1 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1)細致、到位的政策引導。從1980年,政府逐步執行垃圾分類。上勝町已把垃圾細分到44類。為幫民眾培養垃圾分類習慣,政府在居民區劃定“垃圾指定丟棄處”并設有監控鏡頭,發現未按規定扔垃圾的,由專人追蹤到戶并將垃圾退回。嚴重違反者可能被視為犯罪。

(2)激勵制度。建立困難家庭買分類收集桶的補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為鼓勵市民減少垃圾和分類處理,對家庭購置電動垃圾桶設立了補助金制度。還設立資源回收獎,旨在激發市民回收有用物質的積極性。

1.3.2 推動公眾綠色消費

日本非常重視引導公眾的綠色消費,運用經濟杠桿來促進民眾對環保的參與度。如為促進低公害車的普及,實施低排放車認定制度。消費者購買通過認證的車輛,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車輛購置稅和使用稅的優惠;購置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混合動力車等低公害車輛的公共團體,可得到政府的補助金。其中的川崎市為鼓勵使用電動汽車,給予價差1/4 的補助,以及停車費、高速公路費等方面的優惠。

1.3.3 開拓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

政府為市民開通了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保證了民眾的監督權。如日本地方政府對與環保相關的信息都保持公開的態度。普通市民、社會團體可以通過公告及時了解到環境政策的規定以及政府和企業對環保的貢獻情況;通過參與聽證會、遞交居民意見書來對環境問題提出建議。

1.4 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環保

政府主要通過一系列財政政策引導企業轉型,使其完成了從被動治污―主動治污―積極強化環境責任、提高企業生態環保形象的路線轉變。

1.4.1 特別會計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方面都會充分考慮對環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這類建設和運行費用高的環境基礎設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運行。由于是政府行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無害化。

1.4.2 稅制改革

對于從事環保設備的企業在稅收方面加大設備折舊率、減免固定資產稅等稅收優惠。如川崎環保城落戶企業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

1.4.3 補助金制度

對于將3R技術實用化、技術開發期在兩年以內的新企業,政府補助率最高可達費用的2/3。以川崎為例,環保城內的企業在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給予的相當于總投資額50%的補助。

1.4.4 融資制度

對從事減少廢棄物產生、廢棄物循環利用的研究開發等活動的民間企業,可享受政策貸款利率;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單位可以簡化貸款手續,延長償還期限。

1.5 鼓勵民間環保NGO組織的發展

目前日本的環保NGO在1.5萬個左右,主要活動為推廣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開展環境教育等。如從事廢紙再利用的環境NGO,推動了白色度70再生復印紙普。政府通過多種途徑鼓勵環保NGO發展。1998年頒布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降低了NGO法人的準入門檻。在資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動資金中政府扶持資金和補貼高達9.9%。

2 日本的成功經驗對廊坊市環境治理的啟示

近年來,廊坊市把環境保護作為立市之本,在環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從整體來看環保現狀還不樂觀,市民、企業的環境意識、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環保的自覺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全民對環保參與的經驗值得廊坊借鑒。

2.1 完善環保立法、加強環保執法

廊坊市對環境問題的處理在法制上明顯滯后,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白色污染”治理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規政策,確保環保有法可依。雖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法律,可法律的實施效果卻差強人意。化工廠不按規定排污、火電廠脫硫設施不達標、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處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執法力度。特別是要提高環保部門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環境時同公安、稅務一樣有更多的權威性。

2.2 完善環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環保意識不高,與政府對環保教育的宣傳不到位有關。今后要加強對中小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內容。通過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途徑來創新環保的宣傳方式。如利用博物館、展覽館、科學館等一些公益場所開辦體驗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強憂患的環保意識。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墻報等工具加大環保的社會宣傳力度。

2.3 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參與環保

與傳統行政命令式的環境管制相比,經濟激勵政策對推動企業節能減排、積極參與環境治理的效果更明顯。廊坊市政府應加大對環保的預算投入,用于鼓勵有使用價值的新工藝的開發研制,并給予企業必要的補貼和稅收優惠。如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將對引進再循環設備的企業減少特別折舊、固定資產稅和所得稅;對引進的先導型能源設備、對企業采用的高效實用技術予以補貼并簡化貸款手續等。

2.4 注重政策細節

注重政策細節及銜接,能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細節的疏漏就可能導致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如我國包括廊坊在內,對于垃圾也進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類,但是分類不夠細致,并且對哪些屬于可回收、哪些屬于不可回收垃圾沒有詳細說明,居民沒有學會分類,導致分類失去了實際意義。借鑒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類手冊,免費發放給市民。通過小區攝像頭監督、輿論壓力及獎賞、補貼等鼓勵措施,保證垃圾分類能順利實施。

2.5 確保公眾參與渠道多樣化

政府應積極拓展環保公眾參與的渠道。借鑒川崎市經驗,設立由政府官員、節能專家、居民代表和企業人士組成的“公益協會”,研究廊坊的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開展社區環境對話,建立完善的意見反饋機制;建立全國性的環保NGO協作網,組織NGO及志愿者搜集環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協提交有建設性的環保方案。

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一項系統工程,有必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在全體民眾的努力下,廊坊最終會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治理、全民參與、根植基層、覆蓋全社會”的環保網絡,實現生態廊坊的偉大目標。

【參考文獻】

[1]竇林娟.日本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及對我國的啟示[J].法制與社會,2006(6).

篇3

關鍵詞:礦產資源 生態環境 環境保護 環境恢復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狀況,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積極推進礦產土地復墾,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力度在不斷加強,而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力度卻沒有跟上,甚至遠遠落后于環境破壞的速度[1]。必須根據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結果以及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1 深入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

1.1 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并實行政府主導、礦產企業配合、社會參與的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質環境背景、開發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工礦廢棄地狀況、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情況等調查評價工作,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分析存在問題及其變化趨勢,合理評價和劃分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區域,提出改善環境的對策建議,為因地制宜地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礦產企業要依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與綜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動態監測體系,特別是基層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重點礦區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及時預報信息,開發應用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形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及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

2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措施

把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開發礦產資源的必要條件之一。新建、改建、擴建礦產企業必須執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目標、措施和資金預算,經有關部門參與的規劃論證后作為申辦礦產企業許可證的依據。制定和完善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和標準,切實加強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禁止新建對地質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引導并強制礦產企業邊開發,邊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年度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產企業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反映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破壞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

2.1 新建礦產企業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礦產資源開采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不允許在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2 改擴建礦產企業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產企業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

2.3 生產企業

礦產企業應編制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產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對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3 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

3.1 因地制宜地進行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必須依法明確責任,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引發地質災害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針對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問題的類型,依據其誘發原因的不同,有針對性地采用恢復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資進行環境治理恢復

按照不同類型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區別對待,充分調動多元經濟成分投入環境恢復治理之中,加快環境恢復治理的進程。對于新建和生產企業,全面實施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已關閉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通過競爭出讓復墾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權等方式,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3.3 積極推進礦產資源土地復墾

要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新建企業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開采礦產資源申請。加強生產企業對損毀土地的復墾,實行并完善損毀土地復墾的鼓勵政策,引導和鼓勵各方力量從事土地復墾,擴大投資主體范圍,加快廢棄地的復墾。明晰復墾土地的產權,在優先安排農業利用的前提下,鼓勵多用途使用。

3.4 學習開采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經驗[1]

2010年全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現場會在太原召開,會議旨在探索強化煤炭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制度與政策,學習和推廣山西在煤炭礦山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立礦產資源尤其是煤炭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進一步完善保證金制度,全面加強我國煤炭礦山和其他類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恢復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資源開發的同時,不斷加大綠化復墾和環境保護力度,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綠色生態產業,建設高標準的循環經濟示范園區,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學科交叉融合、多專家聯手攻關的方式,不斷拓展和深化生態建設內容、層次,促進了綠色生態產業的發展。先后與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擔生態重建與土地資源綜合利用的多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致力研制與應用新技術、新方法,通過采取綜合開發利用復墾土地、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等措施,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篇4

關鍵詞: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促進經濟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十”報告將生態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確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福建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且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一方面對礦產資源的開發能夠促進福建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文明帶來了負面影響。通過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一定的生態補償費用,以此促進開發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所造成負面影響的消除、治理和恢復。目前,學界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還包括對開發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破壞的補償。文章從狹義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

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現狀

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有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

1.1國家層面

1.1.1憲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基礎。1.1.2法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第5條和第32條的規定。1.1.3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相關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相關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對礦產環境的保護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對土地復墾的驗收、監管也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以上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有相關的規定,但大都不夠詳細、具體。比如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資金來源、補償依據的標準以及具體如何實施等環節缺乏權威的依據。

1.2地方層面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福建省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給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提供了相關的依據,尤其是《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總共分為六章,對保證金的定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原則、保證金的繳存與返還、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備案、監督管理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該辦法對規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管理和返還,今后采礦人開采礦產必須邊開采邊恢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

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過窄

閩國土資綜【2012】127號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從該辦法第四條款可以推定這里指的引發環境問題和破壞環境指的是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生態環境問題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主要是礦產資源的開采者和經營者,按照該原則規定開采者和經營者應當承擔起生態破壞和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而在現實中,企業開采或者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往往冒著一定的風險,開采或者經營還不知道能否獲利的情況下就需要有大量資金的投入,還需要交納保證金,倘若開采結果理想,那么他們有足夠的費用可以支持企業的進一步運作,倘若開采結果不理想,他們冒著很大的風險,最終還要承擔起開采所帶來破壞的恢復的責任,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困境。相對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的受益者,對企業這個準受益人身份略顯不公平。因此,應該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擔一定的生態補償責任。

2.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通過對《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對第三條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的調研,當前我省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主要來自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該辦法第二章對保證金的繳存有相應的規定,同時以附件2《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經繳存數額計算說明》規定了保證金繳存依據單位礦區面積和礦山開采方式的影響系數決定保證金的數額。盡管有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作為破壞的補償、恢復,但是現實中依據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企業能夠繳納得起,或者及時繳納得起,最終企業能夠依據該筆保證金就能夠真正承擔生態破壞、恢復治理的責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難。

2.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章對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做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實行“邊開采,邊恢復”。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等條款大都是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字眼,主管部門主要是各地的國土資源局,但是國土資源局下設又有很多部門,具體該由哪個部門來落實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往往會導致要嘛幾個部門同時管,要嘛沒人管的局面,最終導致管理混亂。

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

3.1.1礦產資源開發體現利民、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礦產資源開發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生態衰退、環境污染,這對人民、特別是礦產資源開發地的人民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需要權衡利弊,做到既能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護人民的利益。礦產資源開發主管部門對礦產的開發申請要經過科學的監測,在開發前進行科學評估,權衡利弊后,同意申請的,對礦產資源開發采用有償取得的原則。3.1.2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礦產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破壞需要進行恢復、治理,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具體有誰來恢復、治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待。以立法為準線,對于立法前歷史遺留下的問題,我們稱為“舊賬”;對于立法后出現或者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們稱為“新賬”,對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政府公共支付解決;新賬由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負責100%治理和恢復。3.1.3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目前針對福建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主要就是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中對保證的繳納、提交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需要再進一步規范,嚴格落實補償的標準,做到所有對所有的征收對象標準一致;在補償的過程中應認真做好利益權衡,做到補償公正合理;對于補償的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即做到公平、公正、公開。3.1.4“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要切實落實企業在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中的責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

3.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和資金來源

3.2.1明確主體我國《環境法》確定“利用者補償”原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確定“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補償原則,對于“利用者”、“誰引發”及“誰破壞”主要是礦山開發企業,所以應當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明確規定,正在開采的或者即將開采的生態補償由開采的企業承擔生態治理和恢復的責任。3.2.2提高標準和拓寬資金來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態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附件2的規定,該文件中主要根據采礦學科證登記的礦區面積、單位面積確定保存保證金的標準。具體在實際中僅僅依靠采礦企業所繳的保證金是很有限的,特別是現如今經濟發展出現不景氣現象,部分礦業老板面臨著資金的短缺,甚至資金鏈斷裂無法繳存,或者即使繳存了最終也無法承擔起治理、恢復責任。給現實生態治理恢復帶來了困境。福建省委書記尤權曾經說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共識,靠政府花錢解決不了生態效益的問題,發動企業一起參與。他建議以我省森林覆蓋率60%為標準,低于標準的地區向高于標準的地區進行補償。福建省是較早開展上下游生態補償試點的省份,但未形成標準,只是象征性的額度,調動不了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的積極性。因此可考慮書記建議以此為標準,同時也拓寬了生態補償的資金的來源。

3.3完善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實施

3.3.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費的實施對于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全省應當制定統一的范圍標準,不僅如此在落實收繳任務時也必須統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區、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現有礦區和新礦區生態修復保證金實施針對當前《礦產資源法》為涉及生態補償,有涉及的生態補償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經濟損失,沒有對污染和生成破壞的補償,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以及統一的政策引導,應從國家層面、地方層面上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落實福建的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3.3.3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生態修復基金的實施與“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保持一致,對于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由國家承擔治理責任,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政府成立專門的礦山復墾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復治理費用無償投入使用。至于費用的來源,首先國家應當把該項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過地方環境或國土部門征收的資源稅、接受的捐贈、捐款途徑完成。3.3.4建立礦區生態修復的激勵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態示范省,做好生態修復尤為重要。省相關主管部門一方面應該鼓勵有能力的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積極承接面臨困難的礦山企業的轉讓,并出臺相應的政策給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開招標中,對于做得好的礦山企業給予減收恢復治理保證金或者給予榮譽稱號、獎勵等。另一方面鼓勵社區干部及公眾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恢復治理活動中來,鼓勵他們邊學邊做,敢于同違法、犯罪的礦山開發行為做斗爭,給予實物或者經濟的補償,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證實施。對于做得比較好的給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給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優先考慮考慮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制度

3.4.1明確生態補償具體監督機構現行《環保法》和《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環境保護的機構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都有權對環境行使監督職能,這樣容易造成實際中無人管或者管得部門太多,所以要在相應法律制度里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行使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監督職能。3.4.2確立生態補償費用監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態補償費用實行財政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建議相關立法確立生態費用監管制度,在費用收起、存儲、發放的各個環節里應當允許相關的公眾有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公開信息以便其他公眾的查詢、有足夠的知情權;設立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途徑,同時保障相關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確定23名國家級礦產督察員負責重點督察對我省125個礦山進行巡察,顯示出福建省對巡察工作的重視程度,各級督察員應當分工巡察,把各個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賬進一步細化,真正落實督察職責。對于巡察中發現違法行為,除了相關部分責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國土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外,應當強制其停止開發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罰。3.5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社會監督制度當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執法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有時難于作為,建議改革生態執法體制,同時設立公眾網絡平臺,可以學習德國的做法,專門設立環境保護專線電話,由專門的部門接受投訴,由專業隊伍負責及處理投訴的問題。當然也需要廣泛宣傳,組織公眾學習,提高環保意識,正確有效的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必要時設立聽證程序,讓公眾平等的參與各項環保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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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二、本規定所稱非經營性采礦是指為鐵路、公路、開發區、碼頭、水庫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提供原材料而對山體砂石土的開采行為。

三、凡在本市行政區內非經營性開采砂、石、土,必須按本規定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編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協議書,繳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采礦權價款,辦理采礦許可證,并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應說明工程項目規格、內容:屬于哪類工程,并有企業證明文書當地政府或市政府專項工作組的意見等有關材料);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開發利用方案;

(四)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五)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

開發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開采地點、開采范圍、起采標高、終采標高、開采順序;

2.開采設備,開采方法,選礦工藝;

3.生產能力,開采期限及進度安排;

4.按規定應載明的其他內容。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編制單位或人員、采礦權人名稱;

2.開采礦種,礦區位置及范圍,采礦期限;

3.礦區地形、地表等生態環境現狀(包括耕作情形、森林覆蓋、地表水、野生動植物、植被附著、存在潛在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等情況);

4.礦山開發中及閉坑后可能引發的地質環境問題(地質災害、地形地貌、地下水條件等);

5.恢復治理措施及達到的具體標準;

6.恢復治理時間和經費概算;

7.其他需要編寫的內容。

五、對于非經營性開采砂、石、土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收到開采申請人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7——10日內初審是否可以取土、取石,初審同意后,頒發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后,業主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取得安全監督、林業及水土保持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方可采礦。初審不同意開采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六、非經營性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七、非經營性采礦權不得出租、抵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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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修復進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國家戰略的優先領域。闡述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造成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梳理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從補償資金的籌措機制、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礦產資源;中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成為當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一項緊迫任務。我國在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態保護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據和國家整體政策指引,各地的礦產資源生態保護的整體效果不好。客觀分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尋找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并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設計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籌資機制、資金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以及監督管理機制,進而提出建立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現狀

(一)開采規模持續上升,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

我國現有國有礦山企業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達到23萬多個。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國土資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hm2,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hm2,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hm2,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hm2,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礦業活動,特別是露天開采,大量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促使礦山地區水土流失。如位于鄂爾多斯高原的神府東勝礦區,由于氣候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已使該區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積已超過4.17萬km2占全區面積的86%以上。據對全國1173家大中型礦山調查,產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壞的面積分別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資的費用已達2393.3萬元。

(二)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露天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數發生在建材類礦山中。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到2005年底,全國礦山開采活動共引發地質災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1.6億元。其中因礦山開采引發地面塌陷4500多處、地裂縫3000多處、崩塌1000多處。全國因采礦活動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hm2,引發地面塌陷面積35.22萬hm2,占壓和破壞土地面積143.9萬hm2。

(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水資源、土壤環境破壞嚴重

采礦形成的礦坑水、選礦廢水以及采礦廢石、煤矸石、尾礦渣等堆放不當,構成了礦區水體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約60.89億t,排放量約47.9億t,采礦活動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t,排放量約14.54億t。到2005年底,全國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t。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造成大面積疏于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嚴重破壞了水資源的均衡和補給條件,導致礦區及周圍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二、我國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政策法律制度演變軌跡及其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把鹽稅并入資源稅,并擴大了征收范圍。1994年2月,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令第150號)具體落實了生產資源法》中有償開采的原則,無償開采到此結束。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制度。

(二)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的政策進程

我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開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2006年2月10日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 (財建f20061215號),2007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關于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部門分工意見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采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此外,其他專門法律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和恢復制度進行了相應規范。 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法》規定,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三)地方政府關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政策進程

我國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礦為試點,每噸礦石征收0.13元,用于礦區植被和周邊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生態補

償費實踐在更大范圍內鋪開,廣西、福建、江蘇等14個省145個縣相繼開始試點。1993年,國務院對內蒙包頭和山西、陜西、內蒙古接壤地區的能源基地實行生態補償政策,規定每噸煤提取0.45元作為生態恢復資金計入生產成本,用于礦區周邊生態環境的修復,同時神華集團神東分公司爭取國家補助每年2000萬元,共計10年,用于礦區生態重建。陜西省也于1997年頒布《陜西榆林、銅川地區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管理辦法》對該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品加工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月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并制定具體征收標準。但由于征收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難,而且在2002年全國整治亂收費過程中,許多地方的生態補償費征收由于立法依據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關于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的政策法律進程

在2006年之前,江蘇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國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為我國推行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經驗。從2006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從掌握的資料來看,2006年以后全國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東、河南、河北、山西、陜西、青海、甘肅、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貴州、云南、四川、重慶、黑龍江、遼寧、吉林、天津等23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建立了保證金制度,目前全國共有26個省(市、自治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或備用金)制度。還有廣東、上海、廣西、北京、等5個省(市、自治區)尚未建立。其中,廣西已經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納入了立法規劃。

三、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政策法律實施績效評價

(一)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政策實施進展

2001年,財政部批準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2002年,為摸清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查明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開展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決策支持,國土資源部組織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國31個省(區、市)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已經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現狀,查明了主要礦山環境問題及其危害。2004年,國務院明確要求國土資源部牽頭制定《全國礦山環境治理規劃》、《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代起草關于煤炭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指導性意見。2005年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于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通知》,隨后各地正在加緊編制地方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委會決定,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探索建立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加強對礦區周邊的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此后,國家林業局提出了開展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意見和建議,并決定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資金投入情況

從2001年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礦業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資金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用于支持計劃經濟時期及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項目經費支持的重點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以及資源枯竭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已經開展相關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應和典型意義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國家現行政策重點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共下達60億元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環境治理項目1325個,總金額51.45億元。項目涉及31個省(區、市)的能源、金屬和非金屬各類礦山,其中投入煤炭礦山治理資金最多。此外,各級地方財政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加大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62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47億元。

(三)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績效

由于國家有關部門對礦區治理給予高度重視,財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礦區治理在逐步開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據初步統計,2006年全國共恢復治理礦山面積4.5萬hm2。實地調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礦區是國有大型礦區,總占地面積4000余hm2,排土場復墾面積已達1466.7hm2,排土場植被覆蓋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蓋率僅為10%;經過采取水保措施和復墾的排土場,水土流失逐年減輕。復墾后侵蝕模數為3478t/km2每年,減少徑流66%,減少侵蝕77%。

四、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面臨的現實困難

(一)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任務重,生態恢復差距甚遠

多年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先發展起來,再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錯誤思想,忽視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因而所屬企業利潤全部上交財政,沒有留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備用資金。目前總的復墾率不到10%,與國外大多數國家的50%以上的土地復墾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復差距更大,2001-2005年實際恢復森林植被面積僅為7.7萬hm2,占同期應恢復森林植被面積的14.3%。

(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范圍小,對礦山外部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重視不夠

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未納入礦山企業職責范圍。礦山企業占地范圍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只是礦產開采引起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礦以外,礦山企業占地在礦區面積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礦產開采中造成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必然涉及到礦區周邊范圍。根據山西省調查結果,礦產開采除了引起徑流量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濕地縮小外,還因產生采空區漏斗狀輻射區域而影響地表植被,其面積約為采空區面積的2.6倍。當前,由于礦區周邊影響范圍的生態恢復治理的職責還沒有明確,礦區整體范圍內的生態系統難以在環境自凈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復平衡。①

(三)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劃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規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二是鄉鎮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企業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家底不清,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綜合規劃,是造成礦區植被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滯后的重要原因。

(四)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機制還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對礦區生態影響破壞嚴重,礦區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難度加大,從而加大了資金投入。從各地的不同礦區的治理情況來看,礦區生態治理與植被恢復的單位面積費用普遍比常規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據世界銀行資料,發展中國家要徹底改善本國的礦山環境狀況,需要拿出占GDP的2%~3%資金用于環境保護。00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07670億元,照此標準計算,要徹底改善我國礦山環境現狀的投入需要6140億元~9270億元。從當前我國綜合國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政府財政難以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需求。

當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行機制仍然欠缺,專項資金來源單一,涉及礦產資源收費名目多、部門多,部門收費使用方向不明確,地方政府投資積極性整體不高,企業投資和治理意識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不夠寬。目前全國多數省已經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均規定保證金只適用于新建礦山企業,或新礦山開發新產生的破壞。而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成本仍然未納入保證金的范疇。

第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含義。國家將補償費的開支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勘探成本補助上(不低于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的支出范圍。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過低,未能隨礦產資源價值、市場情況變動而變動。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16%,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補償費征收率也高達12.5%。

第四,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資助范圍有限,資金總量小,地方配套困難。當前,中央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但是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估計只占三項收費收入的10%~20%,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相對于老舊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際資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資金遠遠無法滿足需要。此外,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業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財力有限等原因,實際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門經費整合效果不佳,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礦區生態破壞問題不單純是土地破壞問題,還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壞等多個方面。從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看,目前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家“孤軍奮斗”,其他部門基本上置身度外,沒有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提供過應有的資金支持。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強化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壟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權力和義務,相關的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被排除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之外,環境保護、林業部門無法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方面行使執法權。

五、建立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改革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投入機制

第一,進一步把礦產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所有的礦產資源,改革征收辦法,增加礦產資源稅收水平,提高礦產資源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慮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提高單位計稅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處于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功能脆弱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課以重稅。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課以重稅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態補償;同時向礦產資源的初級產品消費者征稅,讓他們作為礦產資源利用受益者來承擔部分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責任。

第二,逐步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創新礦產資源及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之真實體現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我國長期以來礦產成本構成中包括直接生產成本,致使我國礦產成本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礦產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耗費,沒有將礦產開采的外部性內部化,造成了礦產開采生態環境補償沒有資金來源。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礦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將適當的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礦產資源價格構成中來(約占礦產資源各階段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的15%~30%),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集聚更多的資金。

第三,調整礦產資源稅費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慮設計將礦產資源稅費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以克服資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緩慢的問題。

第四,整合各種資源稅費資金,擴展政府資金來源渠道。在礦山開發過程中,相關部門均依法收取了相關費用。并堅持“專款專用,專款定向專用”的原則,規定各部門收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資金開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門資金,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政府專項基金的補充。

第五,探索建立礦業開發生態環境稅費新體系。從長遠看,應該建立合理的相對獨立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稅費體系,打破生態稅費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混合,根本上解決礦業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問題。

第六,積極探索建立由企業、地方和中央共同負擔的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專項基金制度。目前,對于老舊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其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產資源收費中的一部分,而未納入基金來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慮將中央和地方的林業、水利、環保以及農業部門的自然資源收費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基金組成。對于目前仍在開采中的生產礦山,可考慮從礦產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費用,作為基金的資金補充。同時,要區別老礦山與新礦山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老礦山歷史遺留的土地復墾、環境治理等問題應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基金和預算制度加以解決。對于雖有責任人的原國有礦山企業,礦山開發時間較長或已接近閉坑,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礦山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據適當情況予以獎勵性補助。

(二)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創建公司化運行機制。成立獨立的專業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礦企業的民營企業,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資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門分散投資的政府行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如果是礦山企業自己復墾的,可以由礦山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復墾資金;如果是專業投資公司作為復墾的,也可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向銀行或財團借款。

第三,探索礦山治理項目的資源化和市場化途徑,建立煤礦區復墾和高效益復墾同步銷售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治理工程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

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開拓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渠道。由于我國礦山多數位于偏僻的山區,地理位置遠離經濟發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業價值相對不大。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可以考慮將礦山復墾與效益較高的建筑用地復墾或工業用地復墾進行同步銷售,使復墾后開發土地的收益可以彌補礦山復墾的虧損。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我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按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強化部門利益弱化統一監管,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難以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篇7

遼寧建平縣礦業開發時間長,開發強度高,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礦產品價格暴漲,在礦產資源開發巨大利益的驅動下,礦山數量和開采規模迅猛增長,私挖濫采現象屢禁不止,致使南部礦業集中地帶生態環境系統嚴重失衡,造成礦山地質環境遭到急劇破壞。

1 建平縣礦山環境現狀

1.1 占用和破壞土地資源。據各所地質環境報表統計,截止到2011年末,我縣由于采礦累計破壞土地面積1018.72公頃,恢復治理125.21公頃。一是各類礦山露天采礦場、排土場、排巖場和尾礦庫占用、破壞土地資源;二是地下開采礦區不規范開采誘發地面塌陷破壞土地資源。

1.2 森林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嚴重。由于歷史原因,我縣大部分鐵礦和非金屬礦均為露天開采,且具有分布集中的特點,礦山露天開采使經過多年綠化的青山變得千瘡百孔,大量表土的剝離使原本生長在土層表面的樹木、植被受破壞,粉塵覆蓋范圍影響了植物的生長,固體廢棄物尾礦、礦渣的排放不僅壓覆了大量的土地,也毀壞了原生植被,惡化植物群落的生存條件,使覆蓋率低下。剝離層的廢土石,在暴雨等不良氣象因素的作用下,極易成為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物源條件,并易于沙化,而使水土流失嚴重。

1.3 淤積河道,降低行洪能力。縣內大部分鐵礦選廠和尾礦庫依河而建,他們占據河床、漫灘,使河流行洪斷面減少,每到汛期大量尾礦和廢渣土流入河道,增加洪水的含沙量,污染水資源,致使河床抬高,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4 破壞地下水資源。礦床開采過程一是需要抽取地下水進行疏干,以保證正常開采;二是選礦生產需要大量抽取地下水,二者共同作用的結果使地下水位下降,加重礦業開發地區干旱程度,導致地表植物枯萎死亡,農作物減產減收,同時間接導致生產生活缺水嚴重,被迫采取分時段供水措施。

1.5 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較多,主要是采空塌陷,滑坡、崩塌等。

2 礦山環境恢復難度大的原因

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由于生產力水平不高,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態保護意識不強,留下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欠賬。原因如下:

2.1 自然條件差,破壞性開采導致生態環境系統遭到破壞。建平縣位于遼西地區,降水量少,植被覆蓋率低,經過大規模掠奪性開采,生態環境表現就尤為脆弱,所以惡劣的自然環境大大降低植被恢復的成活率,進一步加大恢復治理難度。同時建平縣礦產資源十分豐富,特別是鐵礦、膨潤土礦等具有礦點多、埋藏淺、分布廣泛等特點,所以在開采方式以露天為主,呈現滿山采坑狀態,長時間、大規模、掠奪性開采,極大地超出了地質環境的承載力。生態環境一旦失衡,環境恢復恢復起來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時間、甚至幾代人的共同努力

2.2 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部門之間的協調有待加強。涉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律法規雖然不少,但多數為指導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著誰都可管但誰也管不好或不好好管的情況。由于缺乏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導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不規范,嚴重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有效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的實施,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得不到貫徹執行與有力監督。

2.3 采礦權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環境恢復意識差。部分礦山企業由于利益驅動,重開發、輕保護、逃避治理義務的思想依然嚴重,投入治理資金不足,致使治理速度趕不上破壞速度。

2.4 治理資金缺口大,尚未建立起規范、穩定和有效的資金投入機制。由于歷史遺留的問題多,治理責任不明確,僅僅依靠當地政府財政資金遠遠滿足不了需要。雖然實行了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達到制約破壞環境、督促治理環境的目標還有相當的難度。

2.5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中還有一些技術問題有待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還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許多技術問題我們至今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比如怎樣治理不會引發新的地質災害,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達到標準等等。

3 對策建議

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已經發展到相對成熟的階段,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工作。

3.1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不是國土一個部門的責任,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把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發揮國土、環保、林業、水利、財政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做到分工負責,協同作戰,齊抓共管,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任務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同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并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任務的完成情況列入對下級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以此提高各級職能部門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積極性。

3.2 編制落實科學的礦山環境保護規劃。我們已委托地質部門對全縣礦山企業的地質環境保護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在此基礎上,正在制定建平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準備將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3.3 貫徹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對于已建和在建的礦山,采礦權人必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方案》審查備案后作為驗收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和收取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主要依據。凡未編制《方案》并備案、不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企業視為采礦證年檢不合格,國土資源部門不予頒發、延續采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停辦一切手續。

篇8

關鍵詞:礦山廢棄地;生態環境;恢復;唐山石灰石礦

中圖分類號:X17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8019903

1我國礦山廢棄地生態環境現狀

礦山廢棄地有兩種定義:①從土地利用的角度來說,礦山廢棄地是在采礦活動中破壞和占用、不經整治而無法使用的土地。②從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礦山廢棄地是一種退化的生態系統,其生態環境特性與裸地相似,對周圍環境有巨大的負面影響。

我國是世界上第三礦業大國,據統計,我國社會生產所需原材料的85%、能源的95%和農業生產材料的75%以上來自于礦產資源。而根據有關部門公布的資料可以了解到:我國已探明儲量并且具有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種類有140余種,分布在全國2000多個縣級地區。我國現在的國營礦山企業有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更是達到了23萬多個,這個數字相當驚人。如此巨大規模的礦山開采活動勢必給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2礦山生態恢復技術

生態恢復是指通過人工措施,遵循自然規律,恢復天然的環境生態系統的方法。所有的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都是以植被恢復為前提的,鑒于此種實際情況,要進行礦山的生態恢復,最為重要的任務就是進行礦山植被的恢復,然而又因為陸生植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土壤,生態系統中物質與能量交換的重要場所亦是土壤,所以礦山土壤的恢復便成為礦山生態恢復的關鍵。

2.1土壤恢復技術

2.1.1復坑整平

在一些采礦區由于采礦活動,使得礦區的地面起伏巨大、溝深坑大,這些因素極其不利于土壤的覆蓋。通過復坑整平可以將裸地整理成具有極小平緩坡度的平整地面,使礦區的較大的坡度和溝坎減少或消失。

2.1.2回填蓋土

回填的土壤應該選取適宜本土植物生長的客土,使植物正常生長發育的需要得以滿足,如果沒有合適的客土土質,可以通過改良或添加有機質的方法來增加土壤中營養元素,從而形成適合植物生長的客土土壤。此外還應注意客土回填的厚度,其厚度不得小于0.3m。厚度過薄不利于保持水分和養分,將會影響植物根系的吸收和植物本身的生長。

2.2植被恢復技術

因為不同的礦山廢棄地有著不同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導致它們的生態恢復也有不同的恢復任務,這也決定了生態恢復目標的不同,選取的植被也不同。例如,如果以污染控制以及水土流失為目標,則應該選擇一些生物量較高、根系較為發達的耐性草本植物,而且應該選用多年生的。如果以農業耕地為目標,在選用植物或作物品種時,應注意有害元素在食用部分的積累情況,要避免有害元素在食物鏈中的大量富集。如果以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為目標,應該選擇鄉土物種,并且物種的組成種類要多樣化,這樣有利于野生生物的保護。總而言之,在選取植物的種類時,應盡可能地選擇生長適應性強、成活率高、速度較快、抗逆性好(如抗早、抗澇、抗污染、抗輻射、抗風沙等)、有利于改善土壤的固氮植物。

3我國礦山治理的對策

3.1增加治理費用和加強監督

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較為特殊,大多數礦山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并且絕大多數屬于國營,當時的條件有限,礦山在建設中的環境與生態保護費用投入較少,更沒有實施礦山生態恢復技術的治理措施,因而遺留下較多的環境與生態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治理需要國家加大投資。另一方面,對于新建礦山,應該要求企業增加投資,緩解并進一步解決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種種環境與生態問題。此外,國家務必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監督礦山治理的費用的具體使用落實狀況,堅決杜絕款項不明出處的現象。

3.2加強合作與交流

我國的礦山企業在礦山的生態恢復問題上應該加強與政府、企業、各部門、國內外生態環境保護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而使最新的礦山生態恢復研究成果和最好的生態恢復技術得以推廣,減少由于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帶來的礦山部門、政府、土地部門和環保部門之間的責任相互推諉的現象,提高礦山生態恢復管理工作的效率。政府應該大力支持那些積極主動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企業,制定一定的優惠鼓勵政策,使企業在礦山生態環境的治理過程中的積極性有極大的提高。

3.3培養創新思維

正確的思想意識能夠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創新思維能夠及時地促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進行,能夠積極地促進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協調發展。倘若我們不能改變傳統的與陳舊的思維意識,就無法從根本上對礦山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與恢復。因此,應該樹立創新思維的發展策略。

4案例——唐山石灰石礦

4.1礦山生態環境現狀及問題

唐山某石灰石礦山目前共有3個采區和3個排土場,采區分別為東部采區、中部采區和西部采區,排土場分別為東部排土場、南部排土場和北部排土場。東部采礦區目前已經封坑,南部排土場用作工業建設場地。目前,礦山存在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礦區內的多數企業機械化開采不完善,對礦床破壞程度尤其嚴重,因而造成大量植被破壞。

排土場表面沒有植被,水土流失嚴重,表土破碎,一片荒涼雜亂的景觀。由于破壞嚴重,其附近的耕地被荒廢,水源被污染,空氣混濁,能見度降低。到了雨季時,土場的土壤被降雨沖刷嚴重,氣候干燥并盛行季風的春季與冬季到來時,排土場周圍塵沙飛揚。

4.2治理思路與策略

從唐山石灰石礦生態環境破壞的現狀中,可以進一步得到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方法與措施。治理的對象是由于露天開采石灰石形成的廢棄地,主要有:已經關閉礦坑的東采場、廢棄的東排土場、北部排土場(正在使用中),根據治理對象的不同、對生態環境破壞程度的不同,并結合石灰石礦區復雜的地質狀況,提出具體的治理方法與措施。

一方面,因為唐山石灰石礦山廢棄地土壤貧瘠,另一方面,礦區土壤缺乏營養元素和有機質的狀況較為嚴重,所以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進行改良。具體方法與措施主要有:人工增肥,綠肥法(通過種植紫花苜蓿等豆科的植物改良土壤物理化學性質),客土法。

2013年8月綠色科技第8期

唐偉,等:我國礦山廢棄地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探討環境與安全

露天開采石灰石礦使原來的地表植被破壞殆盡,僅僅依靠自然恢復礦區的生態環境難以實現,因此需要篩選適宜的植物,用來重新構建人工生態系統,植被品種,一般選擇適應能力強,對干旱、風沙、鹽堿等不良自然條件有極強的忍耐性與適應性,并且具有極強的水土保持功能的植被物種,同時,植被的根系還應該發達,能夠形成固持土壤的網狀根,生長速度快,枝葉繁盛,對風沙有較強的抵抗能力等(表1)。

4.3修復技術

4.3.1生物修復技術

(1)排土場坡面采用了某公司的排土場坡面整體噴植綠化技術。

(2)對地質災害區進行立體防治。喬木根深,能有效防止滑坡,灌木根深適中,可以防止垮塌,草木根較淺,適宜用于治理水土流失,這樣形成多種植物共同保護的立體防治體系。

(3)綠化苗木,以中等苗木為主,輔以大苗和小苗。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成活率,同時也方便運輸,關鍵是可以降低苗木恢復的成本,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盡量多地種植苗木。

(4)人工施肥(主要指有機肥),通過種植豆科植物與客土法等對上壤進行有效改良。

4.3.2工程修復技術

(1)回填:充分利用排土場的廢石進行回填,考慮到地下水的保護問題,必須在回填之前做好防滲措施。

(2)覆土:在坡面及臺面上覆蓋土壤,具體厚度應以所要種植的植被為基準。

(3)修建排蓄水設施,對水上流失進行防治,使有限的水資源得以保護和有效利用。

(4)平整臺地,平臺坡度宜在4°~5°以下,稍高于內部,首次平整之后,應先鋪一層1.0~1.4m厚的風化巖土,壓緊實,形成結實的防滲層,然后再進行挖坑,并向坑內部填入土壤。

4.3.3生態恢復技術

(1)整體上礦區遵循利用自然,進而改造自然的客觀規律,用植被來養護植被。

(2)建設動植物區,使野生動植物重新回到原來大自然棲息地。

(3)較平坦地區種植經濟林,有坡度的地區種植用材林,凹凸不平的地區發展漁業。

5結語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事業離不開礦產資源,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礦山開采給我們帶來的巨大的生態環境問題。我國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依然很嚴峻,所以,我們要樹立并堅持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在有關政策方針的指導下,積極開展與國外先進礦業企業的合作與交流,結合我國礦山的實際情況, 進一步完善我國受損礦山的生態恢復技術,完善礦山廢棄地立法制度,從而達到資源、環境、社會相互協調發展的目的,為我國礦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參考文獻:

[1]徐曙光.澳大利亞的礦山環境恢復技術與生態系統管理[J].國土資源情報,2003(2):1~8.

[2]岳境,鄒繼興.露天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方案[J].河北理工學院學報,2007,29(l):12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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