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現象8篇

時間:2024-01-02 14: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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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現象

篇1

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會造成全球變暖現象,但全球變暖與工業排放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滯后效應.通過分析地球、大氣、太陽三者熱平衡體系的輻射換熱,建立了地球及其大氣的動態數學模型;利用此模型考察了造成地球溫度變化的主要原因和變暖滯后的現象.結果表明:工業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會造成大氣對地球輻射的吸收系數提高,導致地球溫度升高;同時,太陽輻射能量增加,地球和大氣對太陽輻射吸收增加,導致地球溫度升高.結合近年來人為因素造成的地球溫度升高現象進行了定量熱分析,預測了溫室氣體CO2體積分數線性增加條件下的地球溫度走勢.

關鍵詞:

全球變暖; 輻射換熱; 滯后現象

中圖分類號:TM 124 文獻標志碼:A

Analysis of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and hysteresis of global warming

HUANG Xiao-huang1, CUI Guo-min1, ZHANG Zhi-qin1, HUA Ze-zhao1, XU Jia-liang2

(1.Institute of New Ener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China; 2.Shanghai Meteorological Bureau,Shanghai 200030,China)

Abstract:

The greenhouse gases generated by industrial production processes can result in the global warming.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waste gases, the global warming has a certain lag on time.Through an analysis of radiative heat transfer in the heat balance system of the earth, the atmosphere and the sun, a dynamic, mathematical model was established in this paper.The main reasons of changes in the earth’s temperature and the hysteresis of global warming were analyzed by this model.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n excessive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greenhouse gases can increase the atmospheric absorption of earth’s radiation and lead to an increase in the earth’s temperature.At the same time, the increase of solar radiation energy can raise the absorption of the earth and the atmosphere to the solar radiation and makes the earth temperature to rise.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earth’s temperature rising phenomenon caused by human factors in recent years was carried out and the earth temperature change trend was predicte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 linear increase in the volume fraction of greenhouse gase CO2.

Key words:

global warming; radiative heat transfer; hysteresis phenomena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報告[1]表明,工業革命百年以來,全球溫度平均升高了0.74±0.18℃.其產生的根源是由于人類活動造成溫室氣體濃度大幅提高的結果[2-3].地球上的溫室氣體主要包括H2O、CO2、CH4、N2O、O3以及氟氯烴等.其中水蒸氣是體積分數最大的溫室氣體,但是由于其產生并非人為造成的,因此一般在探討氣候變暖時都不予考慮.而其它的溫室氣體,其濃度的變化都與人類的活動密切相關,因此是造成地球變暖的主要原因.目前,由于全球變暖的形勢變得越來越嚴峻,由其產生的氣候和環境問題也已經逐漸顯現,因此,正確預測溫室氣體濃度及其產生的地球變暖,并據此給出人類排放的控制時間表,是目前解決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之間矛盾的首要問題.鑒于此,氣象學家采用多種氣候模型預測了地球未來的溫度趨勢,幾乎都得到了令人不安的結果: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CO2的排放,到2100年地球表面溫度可能再升高1.1~6.4℃.這將導致災難性結果[1,4-5].

但是,盡管各種預測模型都得到了地球未來將升溫的結論,然而各種結果的差異卻很大.雖然最終的1.1~6.4℃的升溫都是不可接受的,但是預測結果差異也表明這些模型的不確定性.同時在具體數值上的差異也是很明顯的,例如,比較文獻[6]和文獻[7]可以看出,有些項目的數據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如大氣層向地面的輻射能量、地球表面向外的輻射能量分別相差9 W·m-2、7 W·m-2.這些都會影響地球表面溫度的變化,進而使得預測結果出現很大的差別.究其原因,是由于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內在機理的不確定性使然.從上述分析來看,一種準確嚴密的預測模型需依賴于對地球、大氣、太陽構成的系統的準確數學建模,才能揭示溫室效應產生的全球變暖的階段性以及最終結果.

鑒于此,本文通過能量守恒原理分析地球、大氣、太陽三者熱平衡體系的能量平衡關系,基于自動控制理論建立地球及其大氣的動態數學模型,考察造成地球溫度變化的主要原因及其代價和滯后現象,據此揭示地球升溫過程的本質和過程特點.

1 地球及其大氣升溫的動態數學模型

近年來,由于工業排放的作用,地球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出現了明顯的增加,其中以CO2、CH4和N2O的增加最為明顯,這主要是因為工業排放量大,并且三者都具有很長的自然滯留時間的緣故.這些溫室氣體的增加,無疑將導致大氣對于地球輻射溫室效應的增強,并且最終導致地球溫度的升高.為了考察地球溫度隨著不同的溫室效應變化(由溫室氣體濃度的變化決定)的規律,以地球和大氣為研究對象,建立其溫度變化的動態模型.忽略地球表面水蒸氣蒸發潛熱以及對流換熱作用,地球本體得到的能量包括太陽輻射吸收部分以及溫室效應造成的大氣逆輻射部分,發射的能量是基于自身平均溫度的黑體發射力;而對于大氣來說,其能量平衡則是太陽輻射以及地球輻射能量的吸收等于其自身的發射.

根據地球及其大氣能量收支關系,如果達到平衡,則有

式中,Qout為最終由地球大氣系統向外太空輻射的總能量;Qnet,earth,out、Qnet,atm,out分別為地球輻射穿過大氣進入太空的能量和大氣輻射進入太空的部分,具有如下能量平衡關系

式中,Qearth,emit為地球本身的輻射能量; Qgreenhouse effect為由于大氣溫室效應吸收的能量; Qatm,emit為大氣的輻射能量; Qatmsun,a為大氣對太陽輻射的吸收能量; Qearth,emit為地球本身發射能量; Qearthsun,a為地球吸收太陽輻射能量; Qearthatm,a為地球吸收大氣輻射能量.

當處于平衡狀態時,這些能量維持上述平衡關系.但是一旦某一能量發生變化(一般都來自于發射體的溫度變化),這種平衡就將被破壞,從而帶來地球或者大氣溫度的變化,并通過改變其輻射量來平衡熱量的變化.

總的來說,地球表面溫度Tearth的變化與大氣溫度Tatm的變化存在以下關系

式中,ΔTearth為地球的溫升;ΔTatm為大氣的溫升;A為常數.

從式(3)可以看出,地球表面的溫升與大氣的溫升在數值上不一定相等,但是存在一定的正比例關系.這里,以“持續升溫”模型,得到在外部強迫作用下地球溫度升高的動態數學模型為

式中,Qatm,emit為大氣溫度的函數,表示為f′(Tatm).

由式(6)、式(7)構成了地球表面和大氣溫度變化的動態方程組,其中Tearth和Tatm為未知量,兩者存在著強烈的耦合效應.根據式(6)、式(7),可以揭示地球表面升溫的兩個主要原因:

(1) αatm-earth提高,此時大氣對地球發射的紅外輻射的吸收增加,導致更為強烈的溫室效應,從而將使地球溫度升高.而導致αatm-earth升高的直接作用就是工業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因此這一作用是地球升溫的內因;

(2) 地球和大氣對太陽輻射吸收Qsun,a提高,其包括地球和大氣對太陽輻射吸收的增加.從式(6)和式(7)中可以看出,當太陽輻射增加以后,地球和大氣溫度都將受到影響.這一作用一般與太陽的活動周期密切相關,屬于地球升溫的外因.

2 溫室氣體造成的地球升溫的滯后效應分析

由于太陽活動周期具有一定的規律,而且與人類活動沒有關系,所以這里只討論由于溫室效應增強帶來的地球表面升溫的滯后效應.

2.1 地球和大氣升溫的時間常數

根據自動控制理論,將式(6)和式(7)等號右邊的熱量差處理擾動作用,則地球表面和大氣的升溫過程呈現為典型的積分環節特性,兩者的傳遞函數分別為

從式(10)、式(11)可以看出,由于地球和大氣的總熱容量不同,因此在擾動作用下的地球和大氣的升溫也將不完全同步,存在一定的相位差.而平衡此不同步作用的方式除了大氣與地球之間的輻射傳熱以外,對流換熱將起到更大的作用,這里不作深入討論.取地球的總質量的1/10參與升溫作用,則其質量為5.69×1023 kg,并取其平均比熱容為0.85 kJ·kg-1·℃-1,則其時間常數為30.49 a;取大氣的總質量為5.136×1018 kg,其平均比熱容為1 kJ·kg-1·℃-1,則其時間常數為2.78 h.由時間常數可見,大氣和地球動態溫度變化具有很大的滯后特性,而相比于大氣來說,地球的滯后作用更為明顯.

2.2 溫室氣體濃度升高后的地球溫度變化

由于工業革命以來溫室氣體的濃度逐年升高,導致了其溫室效應的逐步提高,這樣就破壞了地球和大氣系統的熱平衡,從而導致地球的升溫.鑒于此,將熱量擾動與溫室氣體濃度升高產生的溫室效應增強聯系起來.以CO2為例,在近50年內其體積分數從3.20×10-4增加到3.80×10-4,假設其增加為線性變化[1],根據大氣壓縮模型方案[8],得到溫室效應增強量ΔQ與距離1960年的時間間隔t的變化關系如圖1所示.可見,其總熱量基本呈現為線性變化,擬合公式為

將τearth=30 a代入式(15),得到地球在當前CO2體積分數增加情況下地球表面的溫度響應,如圖2所示.

從圖2可知,因為人為的CO2等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地球溫度自1960年以來一直呈現上升的趨勢,至2010年,氣溫升高了0.617 ℃,這與IPCC報告給出的數據基本相符;另一方面,由于大氣中的CO2體積分數近年來基本呈線性關系變化,地球表面溫度響應的滯后特性在未來將被極大地體現出來,其溫度的升高在未來多年將得到一定延續,并且會出現升溫加速的現象,除非其自身輻射抵消溫室效應為止.此時,地球表面溫度將維持在一個新的較高的水平,即所謂的“積分保持”作用,除非溫室氣體體積分數有所下降.因此,如何減少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已經被列入各國政府、聯合國會議的首要議題,放在優先考慮的地位,成為全球亟待解決的重大戰略課題[9].

3 結論

基于能量守恒及自動控制原理建立了地球變暖動態數學模型,通過此模型,考察造成地球溫度變化的兩個主要原因,即: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會造成地球升溫加劇;太陽輻射能量增強會造成地球一定的溫升.在此動態特性基礎上,對于地球變暖與溫室氣體排放時間上的滯后現象進行了分析,得出大氣和地球動態溫度變化具有很大的滯后特性,大氣溫度變化滯后時間為2.78 h,地球表面溫度變化滯后時間為30.49 a.可見,溫室氣體的排放,對于全球變暖具有很大的滯后效應.

根據全球變暖動態模型,本文結合現有溫室氣體CO2的排放水平,預測了地球溫度的未來走勢.結果表明,根據地球變暖滯后時間常數,可以得到任意時間的地球溫度變化.同時,地球環境溫度對于溫室氣體體積分數的響應具有顯著的滯后效應,在現有排放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地球表面溫度仍將進一步升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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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溫室氣體排放權;管制工具;財產權利

中圖分類號:DF4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在確保政府和公私企業對法律的安全性和確定性有穩定的預期,為排放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場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至少對回答以下幾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1]50:第一,溫室氣體排放權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應當對原來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進行補償?第二,溫室氣體排放權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證券一樣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無力清償債務并進入破產程序,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如何處理?第四,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使用和買賣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鑒于此,筆者擬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進行理論探討。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財產權:溫室氣體排放權定性的紛爭

關于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學術界大致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僅僅是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資格(authority)或許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種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視為一種財產或財產權利的觀點又進一步分為五種,即公權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財產權(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證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貨幣(currency)[3]575-596。在以上兩種觀點中,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支持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的觀點。 盡管學術界越來越多地認同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但是在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國際和國內立法實踐中,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持不同的態度。《京都議定書》以及《歐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保持沉默,即“沒有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本身是什么,只是規定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其《京都議定書》執行手冊中將一個溫室氣體排放權界定為“排放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按照全球增溫潛能計算)的許可”[4]。《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條a款規定:“一個配額(allowance)是指在規定的期間內排放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該配額僅當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為目的時方有效,并且應當按照本指令的規定進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條和第19條中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權(歐盟配額,EUAs)中所包含的四個要素:一個人可以持有配額(第19條第1款);配額可以在歐盟范圍內交易,也可以與其他配額經過認證的國家進行交易(第12條第1款);配額可以用來執行排放許可(第12條第3款);配額可以通過取消而滅失。盡管如此,歐盟除了將配額作為一種可交易的工具外,沒有界定配額的法律性質以及所有權,特別是沒有明確配額是否可以作為一種金融或證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歐盟委員會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議案中,曾經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為行政授權(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該議案提交到歐盟理事會和議會之前,委員會的法律部門認為為了堅持輔助原則以及尊重各成員國法律體系的特點有必要反對將此觀點納入到議案中。因此,歐盟僅規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以經濟有效的方式實現溫室氣體減排,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定性以及交易規則制定等事項留待各成員國自行決定。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7月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該法案明確規定了排放配額不是財產。該法案第311條規定:“排放配額(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額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構成一項財產。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釋為限制或者取消美國政府(包括依據成文法授權行動的環保局)終止或者限制配額、抵消信用額度以及期間抵消信用額度的權力。”該規定與美國《清潔空氣法》中對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的定性如出一轍。《清潔空氣法》第403條f款中對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的法律性質作出如下規定:“依據本章分配的配額是對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權(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種配額并不構成一項財產。本法的任何規定都不能解釋為對政府終止或限制此類授權的限制。本章有關配額的規定不能解釋為影響受管制單位或污染源適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規定,包括有關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和州執行計劃的規定……”法國于2004年4月15日頒布了執行歐盟第2003/87/EC號指令的排放交易條例,該條例將配額界定為非物質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從配額發放之日起配額持有人可以在國家注冊的賬戶中持有該非物質商品[1]50。西澳大利亞于2003年制定了《碳權利法》(carbon rights act)。該法將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儲存所產生的無形利益視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所享有的一種新型的權利——碳權利[5]。碳吸收和儲存是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儲存(碳匯,carbon sink)可以產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盡管西澳大利亞的《碳權利法》僅僅是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一種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確認為財產,但是,此種做法在當前國際國內立法中具有重大的開拓意義。

從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立法實踐看,《京都議定書》和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只是通過管制創造了溫室氣體排放權并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取得、交易以及消滅規則,并沒有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界定問題留給了市場上的私主體探索。美國之所以不將配額界定為財產,是為了避免一旦配額貶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擔賠償責任[1]53。另外,如果將政府創造的溫室氣體排放權界定為財產,那么私人財產權將會為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人提供穩定的預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憲法上的征收條款避免政府對碳單位的任意沒收),從而政府完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自由,靈活性將會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財產性質,在立法實踐中,溫室氣體排放權其實是作為一種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財產權:生態系統服務的視角國內對排污權性質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從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視角論證排污權是一種特殊物權。認為環境容量是一種公共資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環境容量的“物化”,進而論證排污權是對環境容量的使用權。參見鄧海峰《排污權:一種基于私法語境下的解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頁);王小龍《排污權交易研究:一個環境法學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頁)。筆者認為從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角度論證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妥。一方面,因為“環境容量(資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資源是指大氣、水、土壤等不直接進入生產過程的環境要素,但可以通過容納、降解、消化生產過程中產生并輸入自然系統的異物,維持自然系統正常功能來輔助生產過程的資源。參見張智玲、王華東《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補償收費的理論依據研究》(《重慶環境科學》,1997年第1期,第30頁)。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資源與環境容量為同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定環境質量目標下環境可容納污染物質的最大量。參見李克國主編《環境經濟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頁)。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環境容量的這種資源屬性是環境權益的利益源頭,最能體現環境權益的特殊性所在。參見杜群《環境法融合論:環境·資源·生態法律保護一體化》(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頁)。據目前所搜集的資料來看,國外只有環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沒有環境容量資源的概念。筆者認為,環境容量只是一個數量概念,并不具備承載權利(權利客體)的可行性。環境所具有的容納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一類。而所謂的環境容量資源(“環境容量”和“資源”的合成詞)其實際所指是生態系統服務的一種。因此,生態系統服務應當作為排污權或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權利客體。另一方面,排污權交易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權交易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額的交易,而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不僅指排放配額的交易,還包括公私主體通過CDM和JI等機制創造的消減信用、抵消單位的交易(如森林碳匯,一種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基于以上兩方面的原因,筆者從生態系統服務的視角探討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雜志上發表了《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自然資本》一文,首次系統地對全球生態系統服務與自然資本的價值進行研究,測算出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每年的總價值為16~54萬億美元,平均為33萬億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聯合國《千年生態系統評估報告》(MA,2005)正式,該報告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提出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指人類從生態系統中所獲得的效益,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各種效益,主要包括供給功能、調節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從生態系統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態系統向經濟社會系統輸入有用的物質和能量、接受和轉化來自經濟社會系統的廢棄物,以及直接向人類社會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如提供清潔空氣、清潔水等自然資源以及旅游、休閑、娛樂、審美、科學研究。

大氣、土地、森林、水等生態系統可以吸收和儲存溫室氣體,其所提供的氣體調節和氣候調節等生態系統服務,對于將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至于對人類產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響的水平上至關重要。然而,此類生態系統服務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任何企業或者個人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都無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態系統服務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態系統服務”均指自然資源、環境所提供的氣體調節和氣候調節等有關溫室氣體的生態系統服務。 的價值沒有體現到企業生產和私人社會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說,“大氣提供的吸收和儲存溫室氣體的自然服務沒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項服務無需購買,因此此類服務不能夠體現為價格”[3]571。在農業文明社會和工業文明社會的早期階段,人類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與生態系統服務供給之間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階段,公共物品(生態系統服務)與人類的需求之間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沒有必要對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由于人類不受限制而且免費地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致使過度地消耗生態系統服務,超過了大氣環境容量,最終釀成“公地的悲劇”——全球變暖。全球變暖的應對需要政府干預生態系統服務(公共物品)的獲取行為。正如布羅姆利所言,“每個人都能自由進入就意味著沒有人擁有財產”[7]。正是由于生態系統服務處于既無人所有又無人管理的狀態,每個人都能無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從而導致“公地悲劇”的發生。限制對生態系統服務的自由進入,即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是解決全球變暖的最佳途徑。而財產權一直被作為避免“公地悲劇”的首要選擇[8]129。生態系統服務作為無形且有重要價值的公共資源,政府可以通過創設財產權來限制或管理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行為。一般來說,政府干預生態系統服務獲取行為的方式有傳統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場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權交易是基于市場的管制方式中的一個重要工具。不管是傳統的“命令-控制”模式還是排放權交易方式,都離不開財產權這一工具,有所區別的僅是財產權的類型和配置方式[9]。在單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態系統服務的財產權,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只是政府管制的對象,其所進行的溫室氣體排放僅是政府授予的一種行為自由,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而在排放權交易模式下,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生態系統服務)的分配者,將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權賦予市場主體,這種權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轉讓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財產權屬性這類似于政府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過度使用,而將公共土地進行權利分割,賦予每個私主體有限的土地使用權利,以保證公地的可持續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資源,而生態系統服務是無形的公共資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亞在《碳權利法》中,將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儲存功能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抵消單位視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規定了碳權利的取得、交易和消滅等規則,已經從立法上確認了土地生態系統服務(碳吸收和儲存)的財產屬性。因此,從生態系統服務的觀點看,溫室氣體排放權其實是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權,應當作為一項財產權利。

三、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財產權:新財產權的視角

在古典財產權結構中,人類對財產權的規定長期模擬自然狀態,并受到帶有羅馬法印跡的布萊克斯通“絕對權”和“有體性”理論的影響。“財產權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義為對物的絕對支配,財產界定的標準也被相應設定為物質屬性、絕對支配和所有權中心三點:財產與具體的物相聯系,財產體與財產權相等同,財產權利集中體現于所有者的所有權”[10]。但在進入現代商業社會和福利時代后,財產權的形式和種類驟然增長,出現了非物質化的財產、通過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財產、政府公權力制造出的新財產等,這被美國的一些法學家稱為“權利的爆炸”。布萊克斯通的概念已經徹底過時,它已經被一種新的財產概念所取代[11]38。當代財產權已經出現了一種頗為分散的狀態,就種類而言財產權不再局限于傳統私法領域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而是表現為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的總和[12]。這種新財產是非物質的,它不是由一束絕對的或固定的權利所構成,而是由一束依情況而受到限制的權利所構成[11]38。這類新財產權介于純粹公權利和純粹私權利之間,是一種混合性的權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學者稱其為管制性財產權(regulatory property)[13]。財產權并不必然體現為一種對私人既得實體財產的法律確認,而更多地表現為法律直接賦予主體一定的利益范圍。在現代社會,政府通過特許的方式創設財產權利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財產權的整個形式和內容是由國家定義的。財產權的體系是開放和包容的,現代社會的財產權已經不再僅僅表現為私法上的權利體系,只要是國家正式賦予的財產性權利,均為實質意義的財產權[14]。

以市場為中心的環境管制的實施對財產權概念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護的環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個工具就是由政府創設的可交易的類似財產的權利[8]163。國家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財產權利為基礎,因為針對“公地悲劇”的所有解決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進入或無人所有的資源之上設定財產權[9]103。當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時,國家在環境公共物品(生態系統服務)上設定公共財產權。當創設可交易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時,國家則設定一種兼具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的財產權:國家首先根據大氣環境容量對生態系統服務設定公共財產權(總的排放配額),然后再將排放配額(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給私人,并允許私人對排放進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處分。之所以說溫室氣體排放權具有公法屬性,是因為其存在和運行都依賴于國家的管制[8]164,是國家基于管制目的創設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并且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取得、交易和消滅都受到國家的管制。有學者稱,溫室氣體排放權市場是一個許可市場(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說溫室氣體排放權具有私法屬性,是因為溫室氣體排放權具備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財產權的本質屬性[16]。

綜上所述,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被定性為一種新型財產權或者管制性財產權,是特許物權或準物權的一種。將溫室氣體排放權定性為財產權,可以給配額、抵消單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穩定的預期和安全保證(特別是避免國家的任意沒收),更加有利于激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溫室氣體減排投資,以便更好地發揮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的優勢。但是,“財產是法律的一個創作,財產并不來源于價值,雖然價值是可以交換的,但是許多可交換價值被有意損害后卻得不到補償”[11]40。應然與實然往往相差甚遠,真正在法律上將溫室氣體排放權明確規定為財產權不得不考慮政治因素的影響。立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溫室氣體排放權作為財產權時,不得不考慮其決定是否會對政府創設、收回或者取消配額的靈活性產生影響以及確定為財產權后政府面臨的壓力和經濟負擔。“實際上,決定一種利益是否是財產的因素并不是邏輯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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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規制缺乏法律依據

在我國,如何對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進行法律規制,一直在理論上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如常紀文認為‘匕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為污染物質,西方發達國家就會要求我國的環境立法建立排放標準和超標排放處罰制度,這將不利于我國工業的發展。胡苑、鄭少華也認為“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將二氧化碳界定為污染物。”李艷芳主張“我國不宜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作為空氣污染物由《大氣污染防治法》加以規定,而應當選擇制定專門的低碳發展促進法或者氣候變化應對法”。與此相對的是,孟偉主張“將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環境問題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內容,并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專章。姚瑩則認為“規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專門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單行法進行功能補位《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最優選擇。

在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過程中,2014年6月提交國務院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除了第2條關于協同控制、綜合管理的規定之外,還專門辟出專章,在第六章對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進行規定。主要涉及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原則和規劃、調整產業結構、管理能源效率、探索推廣低碳技術、能效標識管理、增強碳匯功能以及國際合作等內容。然而在后來的修訂草案和最終公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中,關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章節被全部刪去了,與溫室氣體排放直接相關的內容僅剩下第2條關于協同控制的規定。

可以說,目前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在我國沒有國內法律法規對其直接進行規制。《京都議定書》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武器,在附件中明確列明了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六種溫室氣體,但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根據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其中并沒有直接的減排義務。雖然溫室氣體在此次修訂中被首次引入《大氣污染防治法》,但是協同控制的提法是將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并列,實際上承認了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我們可以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但還不能依據該法對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管控。因此,對溫室氣體進行嚴格的排放數量控制,目前還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大氣污染與氣候變化分別由不同機關管控

溫室氣體排放引發的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公共問題。雖然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缺乏法律規制,但是為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在2008年機構改革中設立了應對氣候變化司,其主要職責包括了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牽頭協調、組織、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具體工作。發改委在“十二五”期間,積極采取強有力的政策行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各項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發改委正在編制“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

在大氣污染法律規制方面,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手段,也曾經是目的。自從20世紀70年代我國設立環境保護部門以來,經歷了環保小組、環保局、環保總局和環保部等組織形態,但負責大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一直是其基本職能。總體而言,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實現目標、制度設計、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了較大進步,將會成為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有力武器。除了要求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領域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外,還明確了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根據新《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在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上實行的是分頭管控的模式。這與協同控制的要求顯然是存在較大差距的。

(三)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在治理目標上也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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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無錫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中心,無錫 214153;②無錫城市職業技術學院,無錫 214153;③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南京 210044)

(① Wuxi Research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Wuxi 214153,China;

②Wuxi City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Wuxi 214153,China;

③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44,China)

摘要: 本文介紹了垃圾管理過程中的溫室氣體產生機制和碳排放評價模型,總結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為優化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依據。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ting mechanism, evaluation models of carbon emission and low carbon management strategy of MSW, which proposes tools for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efficiency improv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SW treatment industry.

關鍵詞 :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low carbon;management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34-0010-03

基金項目:江蘇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項目(1301067C);江蘇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實踐創新訓練計劃項目(201313748007Y);無錫城市學院(無錫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中心)重點課題(WXCY-2012-GZ-003)。

作者簡介:華佳(1970-),男,江蘇徐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與資源化。

0 引言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發達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產量約為3噸/人·年,年增長率為3.2%~3.7%,據《2012年環境統計年報》,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年產量為1.97億噸[1],年增長率為7%~9%[2],估計2020年全國城市垃圾年產量將達到2.6-2.9億噸[3]。

生活垃圾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都會產生溫室氣體,主要包括CO2、CH4和N2O。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估算,來自垃圾系統的溫室氣體排放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全世界每年排放的CH4量大約為5億噸,其中來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就有2200~6000萬噸,CH4對溫室氣體總量的貢獻率已由2000年的3.75%增加到2010年的4.83%[4]。在江浙滬地區,生活垃圾填埋產生的CH4量占到該區域CH4排放量的19%,僅次于農業活動產生的CH4排放量[5]。鑒于此,IPCC的《氣候變化2007綜合報告》指出,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CO2、CH4等已成為人為溫室氣體的重要來源,并明確將它作為一個獨立對象來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我國政府對源自生活垃圾處理的溫室氣體排放高度重視,并在2007年編制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將加強城市垃圾管理作為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重點領域之一。

1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機制

生活垃圾(如廚余垃圾等)含有很多有機物,它們在堆放過程中會因發酵腐敗產生溫室氣體。其中,CO2主要來自有機物的轉化,CH4主要來自厭氧發酵過程,N2O來自脫氮的硝化反硝化過程。因此,垃圾在未進入收集系統之前就已經開始碳排放。另外,在垃圾的運輸過程中,除了垃圾本身產生溫室氣體外,車輛也會因為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溫室氣體。在垃圾的處理方法中,衛生填埋應用較廣,但如上所述,該法的碳排放量非常大,并且填埋場還會產生垃圾滲瀝液,其處理過程會繼續產生溫室氣體;此外,填埋場滲濾液處理過程中還會由于電力、燃料的消耗而間接產生溫室氣體。堆肥處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堆肥前的好氧發酵產生的溫室氣體以及堆肥過程中垃圾有機物降解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焚燒處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體現在垃圾燃燒時自身產生的溫室氣體、用于助燃的化石燃料燃燒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以及焚燒廠滲濾液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

2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評價方法

國內外學者對垃圾碳排放評價方法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由于處理工藝、管理模式和核算模型不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碳排放量差別較大。目前,研究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主要有:IPCC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6]、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7]、全生命周期評價(LCA)方法[8,9]、CDM法和上游-操作-下游(UOD)表格法等[10,11]。其中,在核算垃圾處理的碳排放時以LCA模型的應用居多。LCA模型能夠全面考慮垃圾處理全過程中的碳排放,可用于計算一個項目、一個地區或者一個國家尺度的碳排放,機制更為合理。但由于諸多清單數據難以獲得,目前還不能將LCA確定為權威的核算方法。IPCC指南(2006)總結了各地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方法,在第五卷中提供了廢棄物處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方法。該法主要針對國家碳排放進行核算,提供了大量缺省值,可供世界各國用來估算碳排放清單,但目前該方法還很少用于不同垃圾處理方式碳排放的比較研究,且對新技術還缺乏相應的缺省值。Gentil等針對現有核算方法的不足,提出了UOD表格法,用于比較不同數據來源的結構性差異[10];Boldrin等應用UOD方法研究了發達國家焚燒、填埋、堆肥及厭氧消化等固體廢棄物處理過程的溫室氣體排放規律[12],但目前相關案例研究的報道較少,且核算過程較為復雜。相對而言,在具有基本技術數據的前提下,不同的核算方法能夠互相印證,因此,用更為科學的算法改進目前較為權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更有實際意義。2009年,歐洲研究人員提出一種適用于城市尺度的、實現固體廢棄物減量和循環再利用的“零固廢”管理系統,它以CO2ZW為評價工具,來監測固廢處理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并編制清單。CO2ZW工具可用于評價固廢相關的管理計劃、項目實施和政策決策,監測固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并幫助管理部門提高管理能力[13,14],盡管它比較適合城市尺度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但如果提供足夠的數據,CO2ZW同樣可以用于省區和國家尺度的碳排放評價。

3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3.1 促進垃圾的源頭減量 源頭減量是垃圾管理首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雖然我國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但由于缺少配套政策和措施,減量化效果并不顯著。根據國外經驗,生產者責任延伸(EPR)制度能夠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量,并建立有效的回收體系[15]。該制度要求垃圾產生者不僅要對垃圾的產生負責,還有對垃圾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承擔一定的責任。日本的《容器和包裝回收法令》,歐盟的《禁止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定》、《廢棄的電子電氣產品管理指令》等法令,都是這一制度的產物。我國同樣存在產品過度包裝、增加垃圾產生量的現象,因此應在產品包裝領域率先實行EPR制度。此外,還要嚴格控制煤制品的產量,提高城市燃氣化水平,以有效減少垃圾中碳含量;提倡綠色生活服務方式,鼓勵凈菜上市銷售;條件許可時,應在家庭廚房下水處安置粉碎機,將餐廚垃圾粉碎后再排放入污水管道。積極學習國外成熟的經驗,做好源頭減量試點工作,為以后的大面積推廣積累經驗。

3.2 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垃圾分類收集是指據垃圾的特點將其分成不同類別分別收集,這是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循環經濟、推進垃圾低碳化管理的首要步驟。目前,垃圾分類已在歐美、韓國、日本、巴西等國家和地區普遍實施,由居民負責進行,而在我國尚處于試點階段,主要由政府負責。因此,垃圾分類收集要從個人和家庭抓起,并且建立健全配套規章制度。對自覺進行垃圾分類的市民應給予獎勵或補貼,或以高于市場價進行差價收購,或從稅收上進行激勵;建議將收集、轉運工作發包給特許經營商,以民營資本為主要經營方式,政府部門主要進行考核監督、發放補貼,以此來提高垃圾分類的收集率和工作效率。

3.3 采用低碳處理處置技術 生活垃圾處置方式主要有堆肥、填埋、焚燒三種方式。生活垃圾的低碳處理處置需遵循“減量-減排-再利用-再循環”的路徑。有效的做法有:推行環保處理技術,鼓勵清潔生產、發展生態農業,倡導廢品的回收和循環利用,采用垃圾處理新技術。餐余、園林及糞便等生物垃圾適合于堆肥,厭氧堆肥是最低碳的生物垃圾處理技術[16]。垃圾填埋會產生滲濾液和甲烷,2008年中國垃圾填埋場排放的甲烷體積占了垃圾處理部門排放的溫室氣體總和的95.5%[17],此項技術應限制應用。熱值高、含水率低的垃圾適合于焚燒,垃圾焚燒可使體積減容可達90%,焚燒產生的蒸汽可用于發電或供熱。近年來,垃圾焚燒技術在中國獲得快速發展,為提高垃圾焚燒的效率和積極性,政府對焚燒項目給予了經濟補貼或稅收優惠。在焚燒過程中可以采用先進的干餾技術,該法處理后的殘留物主要是炭、渣土,是生活垃圾低碳處理的優選方案。

3.4 積極參與全球碳交易 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的減排,聯合國于1992年和1997年先后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用市場機制解決CO2減排問題,即把CO2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交易,簡稱碳交易。碳交易是通過經濟杠桿實現碳減排的一種有效方式,國家應加大推廣力度。2009全球碳交易達82億噸CO2,比2008年上升68%[18],是2005年的7倍[19]。我國雖然不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強制減排對象,但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增長迅速,2008年的排放量約占全球總排放量的22.2%,比1992年增長了166.5%,而同期世界平均增長僅為41.7%。面對嚴峻的減排形勢,我國積極參與減排行動,據2014年1月資料,我國碳減排量約為5.9億噸CO2當量/年,占全球年總減排量的61.3%[20]。

3.5 培養居民低碳生活意識 從垃圾的最初產生到最后處置都離不開群眾的參與。因此,加強對低碳生活方式的宣傳,培養居民的低碳生活意識,對建立垃圾低碳管理體系至關重要。可以通過各種媒體進行低碳宣傳,包括報紙、電視、廣播、廣告、網絡、短信等多種平臺;還可以在社區、醫院、學校、政府機關、公共場所進行宣講或講座,倡導大家理性消費,放棄購買過度包裝的商品,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意識和垃圾低碳管理意識。

3.6 完善法律法規建設 雖然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有關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但還不完善。為此,我國要從生活垃圾的產生、處理、處置等環節進行綜合考慮,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細節性法規,例如強制回收包裝品制度、商品限量包裝規定、垃圾強制分類規定等。引導垃圾處理行業進行市場化競爭,強化對垃圾處理運行的監管。另外,垃圾處理費征收制度很不健全,2009年全國只有57.2%的城市出臺并實施了生活垃圾收費政策[21],多數地區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不足50%。要建立生態稅觀念和相應制度,改革收費方式,由上門征收轉變為由公共部門代為征收,提高征繳率;按照垃圾重量繳費,嘗試從量收費制度,強化居民對垃圾處理費繳納的認同。

3.7 加強管理體制改革 垃圾低碳管理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倡導政府、企業、物業、居民共同進行垃圾低碳化管理,多方參與、相互監督,以實現垃圾管理的多層次、全方位、社會化。管理中要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主管部門應引入市場機制,鼓勵民企、私企參與到垃圾管理中來,并給予適當獎勵、補貼和政策扶持,提高參與者的積極性,實現低碳生活人人有責。政府部門要通過財政稅收、國家補貼以及企業融資等方式加大資金投入,來完善包括用于垃圾分類收集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垃圾的低碳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

4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產量逐年遞增,垃圾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其碳排放評價方法主要有IPCC清單法、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LCA法、CDM法、UOD表格法以及CO2ZW模型等。在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上,要做好源頭控制、強化分類、培養低碳意識、完善法律法規、改革管理體制、吸引各方參與等幾方面的工作,為優化管理、提高效率、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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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園區;指標;研究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產業園區是城市社會經濟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踐行低碳經濟的基本單元,《國家“十二五”總體規劃(初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等均將低碳產業、低碳園區的建設提上了規劃議程。低碳園區作為統籌兼顧碳排放與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工業組織形式,是解決與低碳發展密切相關的諸多復雜問題(如資源、環境等)的關鍵。通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能夠逐步減少高能耗高排放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控制耗能產業規模,使園區規劃適應城市低碳發展的基本要求,從而實現區域經濟、能源、環境持續協調發展。因此,低碳產業園區將成為國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發展低碳經濟的主力軍,是轉型發展的推動力和戰略機遇。

1 產業園區低碳標準制定

低碳產業園區標準應適用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管理與驗收。根據產業園區物質能量代謝過程以及整個園區生命周期過程的關鍵溫室氣體排放環節,本標準擬由園區低碳經濟發展、溫室氣體排放、低碳技術以及溫室氣體中和四個部分組成,并進一步細分為多個指標。標準的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主要包括 :

1.1 范圍。標準適用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管理與驗收。所規范的內容將涉及物質能量代謝過程以及整個園區生命周期過程,覆蓋產業園區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材料消

耗、儀器設備投入、廢棄物處理處置、景觀綠化六大溫室氣體排放或中和活動。

1.2 園區低碳經濟發展。產業園區的存在是為了發揮集聚優勢和產業優勢,最大程度的創造經濟利益,最終實現區域經濟的發展。低碳園區作為產業園區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它的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仍然是經濟發展,不過這種經濟發展是在一種低消耗、低污染、低碳排的模式下實現的。因此,即使是在以產業園區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為主要評估目標的指標體系中,也應該考慮產業園區的低碳經濟發展。為了兼顧經濟發展的環境代價,本標準擬從能源消耗產出、資源消耗產出和氣候變化產出的角度出發設置評價指標來對產業園區的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衡量。

1.3 園區溫室氣體排放。產業園區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可以最直觀最清晰的反映出園區的低碳現狀。產業園區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與園區的規模密切相關,從排放強度、排放密度等角度來衡量園區的排放水平更加具有參考價值。本標準在指標設置上擬覆蓋產業園區的整個生命周期,綜合衡量園區在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資料投入、儀器設備投入和廢棄物處理處置等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重點選取各過程中的重點排放活動。

1.4 園區低碳技術。產業園區的低碳技術水平主要是指產業園區在建設和運行中選取的物質材料、儀器設備,以及采用的工藝技術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先進程度。本標準擬從設施完善程度、低碳材料比重等角度出發設置評價指標來對產業園區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資料投入、儀器設備投入和廢棄物處理處置等過程中的技術水平進行衡量。

1.5 園區溫室氣體中和。產業園區溫室氣體中和水平用來衡量產業園區碳匯建設情況及其對園區溫室氣體減排所做出的貢獻。在指標的設置上擬考慮園區綠化程度和碳捕捉、封存技術運用等情況。

1.6 數據采集和計算方法。常見指標的數據采集和計算方法以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指標數據和計算方法為準。園區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相關數據的采集和計算將以本標準構建過程中建立的園區低碳測評方法為準。

2 低碳園區發展戰略規劃

2.1 合理規劃園區產業結構,嚴格建立企業準入制度在低碳發展過程中,需要自上而下的專項規劃和自下而上的試點實踐總結相結合。在產業園區中,入駐企業同時扮演著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角色。它們所進行的生產活動伴隨著與外界部環境大量的物質能量交換,而這種物質能量的交換過程就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合理規劃園區的產業結構,在入駐企業之間建立起物質能量的流通路徑,既可以通過縮短流通距離和廢棄物的排放,減少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減少相應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帶來經濟和環境的雙重效益。這就要求在園區立項的初期就明確產業定位,完成主導產業和相關上下游產業的關系梳理,在考慮經濟產出的同時將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等因素也納入規劃內容,盡量在園區設計層面就實現園區的低碳。

在明確了園區的產業結構之后,還要根據所規劃的產業制定相應的企業準入制度。在園區范圍內將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的各項技術指標落實到具體的企業和產品生產鏈,隨著低碳技術的發展,實行逐步收緊的企業入駐標準。

2.2 科學控制園區建設排放,全面打造園區低碳建筑產業園區建設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比較集中,且密度和強度較大,在較短的時間內對環境產生著巨大的影響,應該引起園區建設和管理者的重視。建筑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源于建筑材料和儀器設備的上游生產環節、運輸環節,以及施工現場的電力、水資源消耗。由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控制園區建設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 :

2.2.1 就地取材,減少建筑材料運輸過程的排放。建筑材料,尤其是構成建筑物主體的建筑材料具有用量多、體積大的特點,采用長距離和短距離運輸方式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差距相當可觀。盡量選取園區所在地區常見的易得的建筑材料,既可以減少運輸費用和運輸耗時,又可以減少相應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重效益。

2.2.2 增加低碳建材。再生建材的使用比例,減少建筑材料上游生產過程的排放。在綜合考慮建材性能和經濟成本之后,決策者在建筑材料的選擇上可以傾向于低碳建材或者再生建材。通常情況下,低碳建材和再生建材意味著在生產環節所投入的資源和能源較普通建材

少,但技術含量有所增加,所以具有優良性能和低廉價格的雙重優勢。

2.2.3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提倡安全低耗的施工方式。在進行工程招標時,應對于園區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和實施機制進行嚴格把關,一方面可以通過合理安排施工進度保證工程的按時完成,杜絕后期趕工導致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另一方面應盡量減少夜間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電力資源消耗和噪聲污染。

2.3 不斷完善園區日常管理,積極構建低碳管理體系社會消費方式的轉變是對產業發展的需求導向,有利于促進低碳產業體系的建設。從產業園區運行階段管理部門的角度出發,可以從兩個角度繼續踐行園區的低消耗和低排放。園區管理者要對園區入駐企業日常生產活動中的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以保證入駐企業在經過嚴格的準入制度進入園區后仍然保持著必要的低消耗與低排放狀態,杜絕“偽低碳,真高排”現象的發生。對產業園區的公共區域進行管理和維護是園區管理者的主要職責,管理者可以通過合理控制園區公共區域能源資源消耗、加強主體建筑和公共區域維護來直接減少園區運行管理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通過完善管理體系、引進先進管理方法、加強節能減排教育宣傳等方法來間接實現溫室氣體減排。

2.4 深入推進園區綠化建設,多渠道增加園區碳匯目前碳捕捉與封存技術還處于論證階段,對于其實施效果和成本是否合理的問題還處于爭論中。產業園區的碳匯建設主要還是依賴綠化面積的增加和吸收強度的提高。目前增加綠化面積的渠道主要有實施園區屋頂綠化和立體綠化,既增加了二氧化碳的吸收面積,又美化了園區的自然環境。而提高吸收強度則主要依靠提高園區綠化植物的豐實度,通過增加吸收能力強的植株的數量以及建立復層種植群落來提高單位面積綠地的吸收能力。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立法;實施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5-02

歐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領跑者,2011年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在受到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影響下,依然達到1 480億美元的規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場的84%。反思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成功之處,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個主要因素。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況

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根據該公約和議定書的要求,歐盟陸續頒布了多部指令、規定和決議,不斷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該指令奠定了歐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礎,在歐盟體系內建立了一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的框架,主要規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申請(包括申請的內容)、頒發許可證的條件(能夠監測和報告排放)、許可證的內容、配額的轉讓、放棄和取消、主管機構的設置、注冊、中央管理機構、成員國的報告、和其他溫室氣體交易機制的銜接、委員會的評估和未來發展、該指令在成員國的實施等內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該指令根據《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溫室氣體減排靈活履行的三種機制,對2003年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進行了修正。主要規定了項目行為、排放削減單位(ERU)、核定減排量(CER)等術語的定義;根據歐盟計劃實施的項目行為獲得的核證減排量和排放削減單位的使用;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裁定;為支持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充分利用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設行為。

(三)2008年把航空行為納入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

該指令主要是把航空業加入碳排放交易計劃。主要規定了商業性空運、航空器經營者、主管當事國、可歸因的航空排放、歷史性航空排放等術語的定義。列舉了航空業排放配額的分配和,航空業碳排放配額總量,以及通過拍賣分配航空業碳排放配額的方法;對航空業碳排放配額實施的監測和報告計劃。對航空業碳排放的核查。成員國必須確保航空業經營者提交的報告能夠按照制定的準則核實,并告知主管機構。如果該報告沒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則該經營者不能在本年度進行碳排放配額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

該指令主要是提高削減水平,作為必要的避免危險的氣候變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嚴格的評估條款和削減承諾。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新進者的定義。設施經營者要告知主管機構任何設施或其功能的計劃變化,或者任何分支機構或其功能的重大減少,可要求更新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從2013年起,成員國將拍賣所有沒有被免費分配的配額。支持能源密集型企業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歐盟還不斷制定和修改直接適用于每個成員國的關于碳排放交易的規定和只強調碳交易實施某個方面具體的決議,如2006年的“關于避免溫室氣體削減量雙重計量的決議”,2007年的“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和報告的指南的決議”,2009年6月的“關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行為的詳細解釋的決議”等,形成了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規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較強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

二、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現狀

中國也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但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顯滯后。

(一)缺乏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國目前關于碳交易的立法極其匱乏,僅有的立法是2011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參與主體、管理方式等內容。國家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減排項目管理、項目減排量管理、減排量交易、審定與核證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確立了備案制度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等(CCER)。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工作的原則、程序和要求。審定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審定準備、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審定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審定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核證準備、監測報告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核證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核證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

中國的碳交易立法層次低,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全國統一適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備案方式,政府主管重點在審定與核證管理,忽視了交易規則、交易條件、交易效果等規制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內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實施

當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減排,所交易的減排量基于具體項目。缺乏法律強制性的自愿減排,使得企業缺乏積極性去實施碳排放交易,進而無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終沒有明確碳交易主體如何獲取合法的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實踐中往往根據政策和政府計劃完成碳排放權的無償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關管理機構依據交易主體的歷史數據來對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無償分配,歷史數據通常包括交易主體過去的能源投入、能源產出及廢氣的排放量,這種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體間的“歧視性分配”現象和交易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無償初始配額而向碳排放權的分配者進行賄賂等“尋租”行為[1]。

(三) 碳排放交易立法監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業,僅僅依靠政府主導遠遠不夠,但中國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顯缺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社會監管,社會團體參與不足,這是造成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滯后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中國僅有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對公眾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監督做出規制,雖然在第8條規定,“在每個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家主管部門通過公布相關信息和提供國家登記薄查詢,引導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的相關各方,對具有公信力的自愿減排量進行交易。”但該條規定顯然不是從公眾參與的角度進行信息公開,而是為了完成交易。

三、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歐盟范圍內統一適用的。歐盟在2003年制定并頒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該指令是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立法,此后,根據碳排放交易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歐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規定和決議。如2009年12月的“確定有碳泄漏重大風險的企業名單的決議”,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企業名單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個航空經營者的指定主管國家名單的規定”,2010年11月的“關于溫室氣體削減配額拍賣的時間、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規定”等。中國應該盡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國統一示范立法,該立法應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內容,并形成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

(二)總結經驗,制定和修改詳細的實施細則

歐盟碳交易立法非常嚴謹,注重法律的連續性和配套實施,注重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和適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確該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經濟可行的的方式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并進一步明確該指令無偏見地適用于1996年第61號指令(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該指令對相關術語進行了準確界定。如所謂“配額”是指在指定期間排放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而該當量只有在為滿足本指令的要求時才是有效的,并且該當量根據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謂“設施”是指一個靜止的技術設備,附錄一所列出的行為和其他直接相關的行為與該設備有直接的聯系,而該行為會對排放和污染產生影響。

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規制,比如對碳排放交易的審核,規定“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但對于獲得核證的條件并沒有詳細地規定,僅僅只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條件。如對“核證機構應通過現場訪問來確認項目活動所有的物理設施是否按照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項目業主是否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實施項目”。但如何進行現場訪問卻沒有規定。應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實體性規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出臺實施細則,細化技術性規范。

(三)強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歐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確立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內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條規定:“有關的決議信息應該公開,包括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以及與排放許可證規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報告有關的。”2004年修正指令進一步規定了該條規定。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第15a條則規定:“成員國和歐委會應確保所有的決議和報告,包括碳排放配額數量和分配,以及對碳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查,能夠立即無歧視地以一種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國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就必須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參與主體都積極、主動地對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披露和報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規定的減排量,是否達成自愿減排的目標,不能只靠政府和企業決定,還需要社會監管和公眾參與。中國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公眾有權獲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賦予公眾監督權,發揮社會監管作用,以監督企業是否切實完成減排目標,對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可以訴諸法律或者訴求行政監管。

參考文獻:

篇7

近100年來,全球平均氣溫經歷了:冷——暖——冷——暖四次波動,總的看氣溫為長升趨勢。進入上世紀八十年代后,全球氣溫明顯上升。

為什么全球氣候會變暖呢?

全球大氣層和地表這一系統就如同一個巨大的“玻璃溫室”,使地表始終維持著一定的溫度,產生了適于人類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環境。在這一系統中,大氣既能讓太陽輻射透過而達到地面,同時又能阻止地面輻射的散失,我們把大氣對地面的這種保護作用稱為大氣的溫室效應,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稱為“溫室氣體”,它們可以讓太陽短波輻射自由通過,同時又能吸引地表發出的長波輻射。這些氣體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來,全球的氣候正在逐漸變暖,與此同時,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含量也在急劇增加。許多科學家都認為,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溫室效應的加劇是全球變暖的根本原因。而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又與日益發達的現代工業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倡導節能環保,開拓新興工業產業已成為全球各國的共識。

不僅工業企業生產會排放大量的溫室氣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也會造成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如用電、用水、用紙……換言之,全球氣候變暖與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我們要科學地生活、工作、學習。讓我們的一言一行都綠色環保。

全球氣候變暖的結果是災難性的:冰川消融,海平面升高,引起海岸灘涂濕地,紅樹林和珊瑚礁等生態群喪失,海岸侵蝕,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層,沿海土地鹽漬化等。從而造成海岸、河口、海灣自然生態環境失衡,給海岸帶的生態環境帶來了極大的災難。不僅如此,還會將水域面積增大,遭受風暴影響的程度和嚴重性加大,水庫大壩壽命縮短。氣溫升高可能會使南極半島和北冰洋的冰雪融化,北極熊和海象會漸漸滅絕。最終造成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成為不適宜人居住的星球。

篇8

近100年來,全球平均氣溫經歷了:冷——暖——冷——暖四次波動,總的看氣溫為長升趨勢。進入上世紀八十年代后,全球氣溫明顯上升。

為什么全球氣候會變暖呢?

全球大氣層和地表這一系統就如同一個巨大的“玻璃溫室”,使地表始終維持著一定的溫度,產生了適于人類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環境。在這一系統中,大氣既能讓太陽輻射透過而達到地面,同時又能阻止地面輻射的散失,我們把大氣對地面的這種保護作用稱為大氣的溫室效應,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稱為“溫室氣體”,它們可以讓太陽短波輻射自由通過,同時又能吸引地表發出的長波輻射。這些氣體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來,全球的氣候正在逐漸變暖,與此同時,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含量也在急劇增加。許多科學家都認為,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溫室效應的加劇是全球變暖的根本原因。而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又與日益發達的現代工業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倡導節能環保,開拓新興工業產業已成為全球各國的共識。

不僅工業企業生產會排放大量的溫室氣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也會造成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如用電、用水、用紙……換言之,全球氣候變暖與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我們要科學地生活、工作、學習。讓我們的一言一行都綠色環保。

全球氣候變暖的結果是災難性的:冰川消融,海平面升高,引起海岸灘涂濕地,紅樹林和珊瑚礁等生態群喪失,海岸侵蝕,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層,沿海土地鹽漬化等。從而造成海岸、河口、海灣自然生態環境失衡,給海岸帶的生態環境帶來了極大的災難。不僅如此,還會將水域面積增大,遭受風暴影響的程度和嚴重性加大,水庫大壩壽命縮短。氣溫升高可能會使南極半島和北冰洋的冰雪融化,北極熊和海象會漸漸滅絕。最終造成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成為不適宜人居住的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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