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27 1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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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年老是人生不可回避的自然規律,尤其是進入現代社會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越來越多國家跨入老年型社會,人口老齡化及其不斷加快的發展趨勢對各個國家與社會均構成了日益嚴重的挑戰。在人口眾多的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和貧困化的加劇,農村養老也成為了當今社會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它關系到目前和將來大部分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也是建設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還存在許多問題,直接影響到農村的持續健康發展。從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問題入手,并通過立法、專職單位執行、監督等方面著手,與我國國情、經濟發展以及人們的需要相適應為原則,探討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解決方法,以更好的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為出發點,提出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相應對策和建議。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包括:覆蓋范圍、基金籌集、管理,養老金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標準等。
年齡條件。在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享受領取養老金權益的年齡條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齡,不過,人均預期壽命存在著差異,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多為65歲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齡相同,而在中國,不僅退休年齡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齡也不等同,這其中就存在著人力資源的浪費和性別的歧視,而且現行法定退休年齡導致高退休人口贍養率。有些國家規定了退休年齡的上限,如瑞典為70歲。有的規定從事艱苦的、有害的、危險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勞動者也可在65歲法定退休年齡前退休。
繳費條件。繳費條件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如德國規定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社會年滿63歲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則規定只要已繳納保險費滿35年均可領取養老金。
政府監督下的資質機構管理。采用這種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國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擔主要的監督責任。中國則主要是通過專門的機制進行管理。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很大關系,人口眾多就必須要有專門的機構分類處理此類事務。
2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人口老齡化
(1)社會養老保險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
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家庭的生產功能和保障功能隨之弱化,同時,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農村人口進城務工經商的年輕人不斷增加,農村中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家庭養老不能滿足老年人口養老的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就成了農村養老的現實問題。它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應該在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有計劃、分階段地在全體公民中,逐步實現普遍、平等的社會保障。在城鎮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的今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應該擴大其覆蓋面,及時將重點轉移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來,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這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趨勢。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老年人口貧困化的客觀需要農村老年人絕對數量和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
家庭養老功能嚴重弱化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快速推進,我國農村社會結構也進人了快速轉型期。隨著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造 成家庭空巢化的現象較為普遍。目前,我國農民雖然還是以家庭養老為 主,但其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主要表現為:第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傳統小農經濟的萎縮、分化和瓦解,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道德和經濟基礎。第二,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和居住方式的變革,減少了家庭對老人的照料。第三,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互助功能。第四,農民收人提高緩慢,農村家庭養老難以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使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面臨既缺乏經濟支撐,又缺乏家庭保障的“雙重困難”。第五,土地養老保障功能難以實現。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續弱化要求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化解農民養老的群體性風險。
3養老保險模式劃分
養老風險的復雜性、普遍性以及各國的具體國情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尤其是我國人口眾多,老齡化的群體較大,就決定了養老保險模式的多樣性。
3.1政府責任型
政府負責型是由政府負責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此種模式下,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納稅義務,政府通過養老保險事務來為國民提供養老金,并且進行管理,監督等。它主要規定了是否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屬于本國公民,對于上班年限、是否參與社會勞動、是否繳付養老保險費并無限制。此種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較好的國家才能得以實施。此種制度一般是國家的財政作為經濟基礎,依據立法讓每一個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養”,但是此種機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數較大的國家難以實施。眾多人口會增加政府的負擔,財政的開支用于養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國防、教育等其他使國家國富民強的機構缺乏資金。
3.2責任分擔型
責任分擔型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單位、企業、個人等多方共同分擔,此種模式有利于養老風險的分散和財務的穩定。在中國以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為主,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 3混合責任型
現實中,許多國家在構建適合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在肯定責任分擔機制的前提下,更鼓勵讓個人責任適當回歸。此種多層次結構的養老保險體系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更新的發展方向。在中國則以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為主。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
盡管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相當成就,但就這一制度亦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例如,人口老齡化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雖然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以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達到10%的標準計,已干2000年進人老年型國家行列,不僅如此,老齡化趨勢的發展速度還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條件下,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國家庭的人口結構模式也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傳統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續弱化。而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與地區發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困難。此外基本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也在持續擴大。因此,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一些嚴峻的挑戰。
4.1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4, 1. 1以家庭養老為主要方式的傳統養老模式的供給能力弱化
在歷史上,農村的養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急劇變遷、人們養老觀念的轉變以及勞動人口的流動,家庭養老的保障能力日趨弱化。一是農民人均收人整體水平不高,弱化了農民家庭養老保障的供給能力。同時,由于廣大農村人多地少、農業比較收益低、以及相關的體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農民家庭收人增長緩慢,甚至在個別地區有下降的情況。二是老年人口決速增長,加重了家庭養老的壓力。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重已經達到了10%以上,到目前為止,中國已進人老齡化社會。而由于我國長期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來幾十年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再加上勞動力由農村向城市遷移流量流向的順勢外推,使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水平和增長速度均高于城鎮。三是農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現,進一步弱化了家庭養老能力。據統計,在農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這一比例還會隨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不斷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現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勞動負擔和家務負擔;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獨與寂寞感;加大了空巢老人與子女之間的代溝,空巢老人處于“照料真空”之中。
4.1.2農村集體經濟整體實力不強,且有下滑趨勢,導致了集體養老功能弱化
集體養老是一種借助明顯大于家庭范圍的集體力量養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較小的區域范圍內,集體組織為區域內具備條件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或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基本方案》,農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或村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獲得。然而由于廣大農村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極不平衡,集體經濟的整體實力不強,尤其是欠發達地區農村,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的基金很難提取。
4. 1 .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現在的農保部門大都依據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由于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此法規已經落后于實踐,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為政,確定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復性的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而且由于經費不足等原因,缺少對職工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團隊的素質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導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此外農村養老保險信息化系統建設滯后,沒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不能利用現代網絡技術高效管理養老保險業務
4.2農村養老保險應采取的措施:
(1)中央政府應盡快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使全國各地試點工作在統一的指導意見下開展目前,各地進行的“新農保”的試點,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試行或哲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展開的,各自的規定都不相同,有的規定相差較大,這為將來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了困難。例如,各地方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類型新老制度的銜接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方式的不同,對參加了“原農保”農民,有的地方規定根據參保者自己意愿,可以繼續參加“原農保”,也可以按照規定折算轉人“新農保”,有的地方規定必須把“原農保”轉人“新農保”。這樣會出現“一保兩制”不統一的現象。
(2)要明確各級政府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分配,特別是財政投人責任的分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目前各地試點中明確了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要加大政府財政投人,進行政府補貼,但對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分配并不明確,這樣會出現各級政府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大多數試點是縣(區)級統籌,財政責任主要由縣(區)鎮政府承擔,對中央政府怎樣予以財政補貼沒有相關規定。
(3)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要盡快制定《農村養老保障法》,在《社會保險法》立法中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位,通過立法達到政策穩定。
【關鍵詞】 農村社區 老年人 精神贍養 困境 對策
一、目前我國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晚輩)對被贍養人(長輩)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被贍養人從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溫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它要求贍養人關心體貼被贍養人的生活,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贍養人的心理,與被贍養人溝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處理相互關系中對被贍養人采取誠悅的態度、恰當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愛老,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的贍養內容不斷發生變化。在社會養老、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開始實行后,農村社區老年人的物質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證,他們對子女在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少,他們開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漠視、侵犯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的行為大量存在,它們給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離家打工,無暇照顧父母
由于現階段城鄉之間的差距,農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現代工作與時尚生活,他們放下農具離開了自己祖祖輩輩的生養之地,攜妻帶子進城打工經商或就讀,把父母丟在原籍變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迫于崗位競爭壓力,使得屬于弱勢群體的他們難以顧及在農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談心交流的時間越來越少,老人的孤獨感也隨之增強。據調查,外出子女9―12個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達21.3%,有些人甚至幾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時間少于半個月,54.7%的老人與外出子女的通話時間通常不超過3分鐘,46.9%的老人半個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話一次,還有10.0%的留守老人與外出子女之間并無任何聯系,代際情感溝通和互動徹底中斷,這種狀況對于老年人特別是老伴已經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他們常常在孤獨、寂寞、思念中憂郁成疾。許多空巢老人長年累月生活在“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的狀態,相對生活在繁榮市景、有良好生活與娛樂設施的都市老年人來說,他們的晚年更加落寞、單調、凄涼,更加需要社會、子女的關注與關心。
2、農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輕老”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計劃生育的普及和觀念的改變,農村家庭人口在減少,居住條件不斷改善,有越來越多的獨立活動空間和自由,傳統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經不適應人們的需求,我國農村的家庭正趨于小型化。兒女成家之后,離開父母到城鎮、市區或國外去自立門戶,只留下老人獨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鄉村,老人雖然住在寬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當年的快樂與幸福,沒有兒孫們的喧鬧,生活漸漸變得無聊、呆滯,老人們在歲月的流逝中慢慢變老。《婚姻法》等規定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這是一條十分人性化規定,探望可以加強父母與子女的交流溝通,對于感情的培養十分有利,在愛的氛圍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長;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必須有探望父母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單向而不是雙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婦“重小輕老”思想嚴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愛幼有余,他們非常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將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向子女傾斜,對孩子是無微不至,關愛有加,但對老人的冷暖需求卻往往不聞不問或敷衍了事。
3、家庭關系緊張,導致贍養出現障礙
現實家庭生活中,導致贍養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間,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糾纏,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瑣事引起紛爭,產生摩擦沖突,兒媳婦拒不贍養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家庭成員倫理素質低下,他們推卸責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卻不愿盡“反哺”義務。當年老體衰的父母連最低的收入也難以保證時,許多子女把他們當作“包袱”,產生嫌棄的心理,因而把老人當做家庭負擔加以拋棄。
4、偏重物質贍養,對精神贍養重視不夠
在現實生活中,“精神贍養權”為人們所忽視,農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對父母的精神關懷,重物質而輕精神,把贍養義務片面理解為物質供養,卻很少看望關心老人,嚴重忽略了老人們的“精神養生”。他們不屑與父母對話、溝通、安慰,代際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農村老家,只在逢年過節時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時候連人影都看不到。老人們感嘆與子女們見面的時間越來越短暫,次數越來越少,他們有心里話沒處述說,有時間沒事可打發,高興的事情沒人與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沒人與之分擔,這樣的老人很可能出現抑郁癥狀,覺得生活沒有意思并產生悲觀情緒,有的甚至會產生自殺行為。其實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聽眾,他們渴望被理解被關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餓受凍,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單。子女應該加強父母交流與溝通,或“常回家看看”,幫助父母做點家務,讓空巢老人感到親情的溫暖,防止產生被遺棄的感覺。
5、年輕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兩代人共同語言減少
隨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為城市里暫住或永久居民。作為“城里人”,子女們接觸了過去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視野開闊了許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習慣、生活有了較大的改變,在思想觀念、文化素質、工作目標、價值標準以及人生態度等各方面與鄉村漸行漸遠。而老人故土難離,不愿離開熟悉的鄉土人情,仍生活在農村相對封閉的環境中,沒有適時調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認知還停留在原先的階段。特別是農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體很低,57.5%的留守老人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學程度;又由于年老體衰,精力減退、活動大大范圍減少,他們對社會上發生的新鮮事情知之甚少。老人與子女生活在兩個不同的環境中,兩代人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出現了較大的差異甚至沖突, 共同語言逐漸消失,無法傾聽其心聲,雙方對彼此的內心世界知之甚少,對對方聊天的內容不感興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與對話日趨減少。
6、社區文化生活匱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悶無處排遣
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單調,農村社區各種組織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重視不夠,許多領導認為家庭贍養只是家務事,沒有采取措施來彌補家庭贍養的不足,對缺乏能力的農村老年人沒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數農村社區因缺乏資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動設施很少甚至沒有,針對農村老年人的服務項目日趨邊緣化甚至于消失了。農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沒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對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的資金、人力支持力度遠遠不夠。諸如能為老年人提供幫助的志愿者隊伍等社會組織多活躍在城市,很少能深入農村社區開展工作,沒人去組織農村老人開展娛樂、健身等形式多樣的老年文體活動,也沒有人鼓勵、引導農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門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增加老人與社會的接觸,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沒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時產生的孤獨感、心理壓力及其他消極情緒,其負面效應長期積郁于心,很難得到及時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損害,農村老人抑郁癥已經開始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二、農村社區老年人解決精神贍養困境的方法
針對農村老年人在贍養中出現的新問題,國家、社會、家庭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策略和關愛行動,未雨綢繆,做好預防工作,提升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的質量。
1、加強立法,完善精神贍養的制度
精神贍養在我國法律中已有所體現,但在實踐中,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不夠完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精神贍養的條文與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對于精神贍養是寬泛的原則性規定,遠不夠系統與完善,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基本是空缺,對于如何履行違背精神贍養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審判之后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還都是空白。在人們看來,精神贍養更多地屬于道德范疇而不是法律義務,我們應該加強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我們可以在這個法律中增加相應的內容,規定精神贍養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濟方式。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的道路上邁出堅實的一步,進一步完善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
2、加快農民致富速度,從源頭上治理贍養問題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是關系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大局。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出臺了大量解決“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振興“三農”,農業得到加強,農村得到發展,農民得到實惠。但由于受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不高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農村并沒有完全擺脫貧困,而物質基礎的薄弱往往制約精神贍養。許多農村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后無固定生活來源,只能靠兒女贍養,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難、自顧不暇,想要贍養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貧困的現實使物質贍養得不到保證,精神贍養更難以落實。因此,生產力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環節,借以從源頭上徹底化解贍養問題,徹底擺脫農村貧窮的面貌,為解決精神贍養打下良好基礎。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對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條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門要及時把他們納入救助對象,提高老人的經濟水平,不給子女以沉重負擔,從而減輕老人的心理壓力。
3、擴展宣傳深度與廣度,提高群眾精神贍養意識
要把精神贍養落到實處,就須在全社會特別是農村社區大力宣傳、倡導精神贍養,多提倡符合時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贍養深入人心,喚起其兒女知恩、感恩、報恩的意識并傳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強傳統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規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營造和諧、美好的晚年生活軟環境。各級政府和相關組織應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徑多層次的有力措施,廣泛開展贍養知識宣傳,將普法工作深入到廣大農村,使農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讓農村老年人明白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精神贍養的先進典型人物進行表彰,在訴訟活動中應加強對當事人的宣傳、教育工作,使贍養人自覺自愿履行贍養義務。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的多,麻煩的多,在這方面,依靠法律的懲罰,也許遠不如輿論的壓力和贍養人所在居委會、單位的批評與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內心深處給子女一種道德鉗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為,消除隔膜,理性處理好父母子女的關系,加強婆媳之間的溝通包容。
4、注重民間調解,讓精神贍養落到實處
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強制執行往往對于解決糾紛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民間調解是目前解決精神贍養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當老人的精神贍養請求遭到拒絕時,他們根本不會去狀告自己的子女,因為這樣會損毀子女的名譽。老人們往往請求有關親戚、左鄰右舍做“和事佬”,或請求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予以調解。贍養案件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般系親子關系,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會走上訴訟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好辦法還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雙方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理解,以和為貴。因為一旦矛盾激化,判決下來老人勝訴,卻有可能使本來就緊張的家庭關系變得更加不可調和,親情遭到破壞,老人是贏了官司,卻輸了情感,精神上會受到更大的傷害,訴訟的最終目的并未實現。親屬、左鄰右舍、單位、村委會往往對當事人間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較多的了解,解決問題往往能對癥下藥,他們的居間調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緩和雙方的矛盾,對精神贍養的實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贍養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贍養案件時,也應當認真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為農村老年人化解后顧之憂。金錢能執行,但感情執行不了,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體現人文關懷和親情審判的特點,作出有利于改善當事人關系的裁判。
5、充分發揮社區組織的作用,更好保證精神贍養的實施
要解決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光靠家庭是不夠的,還應當發揮當事人所在村委會等社區組織的作用。首先,他們可以引導村民在制定村規民約中加入精神贍養的內容,督促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有的地方已經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鎮中南村推出一種新型的農村家庭《贍養父母協議書》,將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贍養關系用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并將“精神慰籍”寫入了贍養協議。該協議書由村委會統一制定,上面明確了子女對老人的供糧方式、安排居住、醫療待遇、生活費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贍養細則。“是否經常聯系、看望或關心;是否節日團聚;是否參加各類活動”等,都寫在贍養協議中。其次,有關社區組織要積極培訓老年活動中心的組織者,進一步加大對農村老年活動基地(中心)的投入,為老年人創造一個相互交流、娛樂休閑健身的場所和機會,增設各種文體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村老年人對文體活動的需求,豐富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讓干了一輩子農家活的老農們老有所用、老有所樂,從中尋找精神寄托。再次,組織老年人幫扶互助小組,大家坐在一起,說說心里話,增長知識,獲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煩心事自行調解,出現緊急情況可以及時發覺。最后,有關組織要加強精神贍養糾紛的監督、引導、調解,加強對關系農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調研;并倡導志愿者以及其他個人、團體等社會力量走出城市,積極下鄉,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務等。
6、運用行政刑事處罰,監督精神贍養的實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地區尊老、敬老、孝順父母等傳統的倫理道德受到了一定沖擊,子女不孝、不養、“重幼輕老”的現象逐漸增多,很多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贍養方面出現的問題表現主要有:子女運用毆打、捆綁、禁閉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方法,對老年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折磨等虐待行為;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對老人拒絕撫養,甚至遺棄。這些行為是嚴重與精神贍養相違背的,我們在教育、譴責的同時,公檢法機關應當堅決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制裁,追究屢教不改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特別是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擴大精神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應,基層法院應開通農村贍養案件的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老人訴訟費減、免、緩等有力的司法救助。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可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對那些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處一個人,教育一村人。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農村社區老人精神贍養困境之原因及解決方法”課題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09B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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