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安全8篇

時間:2023-10-18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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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安全

篇1

自從今年春天非典型肺炎(SARS)在全球暴發流行以后,公眾媒體一直在呼吁“衛生與安全”的問題。以前大家把衛生與安全分開來看,其實公共衛生安全是防治傳染病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你不重視衛生就會帶來安全威脅,帶來社會的動蕩。SARS流行期間,北京城的大街小巷行人就少了很多,上海喧鬧的街頭也不像往日那樣擁擠了,這給我們的經濟生活、國際交往都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所以有人稱,SARS實際上是一場公共衛生體系的危機。

回過頭來看看,為什么歐洲、日本的發病率低,原因很難講清楚。有人認為,這與日本和歐洲人比較講究衛生習慣有關。確實,我們到過歐洲的人都有這樣的感受,無論是人頭攢動的城市還是偏遠的小鄉村,城市的環境衛生很好,越到農村環境衛生越好。他們的衛生環境要比我們好多了,很少見到有人隨地吐痰、到處是垃圾的現象,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也比我們國民要高得多。

歷史的教訓

歐洲人講究衛生的習慣也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歐洲幾百年歷史上有過幾次大規模的傳染病流行,如鼠疫、霍亂、天花、麻風病、結核病等等,這些在古希臘和古埃及的文獻中都有記載。中世紀歐洲流行黑死病,也就是我們講的鼠疫。1347年被黑死病感染的老鼠、跳蚤,隨著商船將這一瘟疫傳播到了意大利、埃及,到了1351年,也就是差不多5年的時間,當時2 400萬人的歐洲約有800萬人死于瘟疫,約占歐洲總人口的1/3,中東有1/4的人死于黑死病。

中世紀流行的“黑死病”對歐洲文明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可以說歐洲人后來逐漸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就是從那時開始的。就拿洗澡來說,現在我們都知道歐美人喜歡洗澡,每天一次甚至兩次,其實文藝復興時期歐洲人就有了洗澡的習慣。

到了15世紀史無前例的鼠疫流行,人們知道鼠疫是通過空氣傳播的,人很容易受到感染。歐洲老百姓認為,洗澡以后人體的毛孔變大了,空氣中的毒氣會鉆進毛孔里進入人體,熱水洗臉也會擴大臉部的皮膚毛孔,為了防止鼠疫就不洗澡不洗臉。這個理論統治了整個17世紀的歐洲,差不多有100年的時間,歐洲人避免用水來清潔身體。據說,當時代表歐洲文明最高水平的法國“太陽王”路易十四也不洗澡不洗臉,只用葡萄酒水洗手和漱口。一直到18世紀30年代,人們開始認識到水的清潔作用很大,逐漸地恢復了洗澡。當時雖然恢復了洗澡,但還是不洗頭,頭發臟了發臭就用香水來噴,所以香水的消費量非常驚人。隨著人們衛生意識的提高,歐洲人逐漸認識到不洗澡、不洗臉、不洗頭根本預防不了什么疾病,后來大家也逐漸地恢復了洗臉、洗澡、洗頭。

應該說,公共衛生事業的形成是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過程中逼出來的。在19世紀30年代的歐洲,人口逐漸增多,人們也逐漸認識到飲水和垃圾處理很重要。當時歐洲暴發霍亂,像巴黎這個城市,因霍亂死了2萬多人,所以他們很早就知道垃圾和污水處理的重要性,世界著名的巴黎城市下水排泄處理系統就是那個時候搞出來的。

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的過程中認識到公共衛生的重要性,公共衛生也成為科學家們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現代微生物學創始人、法國偉大的科學家巴斯德說過,“衛生”兩個字,在希臘文字里就是跟健康有關的意思。

衛生好不好,有一個流行的說法是一看廚房,二看廁所。過去外國人到中國來旅游最怕的就是上廁所,一些著名的旅游景點最難找的是廁所,現在這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觀。中國有句老話“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就是說你不要只看到人家歐洲、日本的城市鄉村如何如何干凈,也不要光是羨慕人家,不如回來好好地提高自己的公共衛生水平。

吃的衛生安全

我認為,衛生安全還應該包括飲食衛生的問題。

這些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有些人提出了各種各樣的飲食文化,盲目地享受、偏面地消費不恰當的“飲食文化”,帶給我們的是禍不是福。有不少人食不厭精“嗜好”野味,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鳥、蛇、穿山甲、果子貍、猴子、野豬、狗、鼠等等,有的連蝎子、蝗蟲都在吃,這其中有很多是國家明令禁止捕食的珍稀野生動物。我曾看到過一個報道,1998年,哈爾濱有10個人因吃蝗蟲、甲殼蟲引起過敏反應,差一點送了命。

篇2

記者:2012年食品安全標準建設方面完成了哪些主要工作?公眾最關注的地溝油檢驗方法研究問題,目前有哪些新進展?

陳嘯宏:2012年出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部署開展822項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全面啟動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工作:制定公布了88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繼續修訂完善食品添加劑標準,禁止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繼續清理食品包裝材料標準,公布301種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名單。此外,還嚴格食品相關行政許可。

2012年,全國已設置化學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監測點2070個,覆蓋縣區從25%擴大到47%:食源性疾病監測哨點醫院從465家增加到570家。伊利嬰兒配方乳粉汞含量異常等情況得以及時發現。

關于“地溝油”檢測方法研究,目前已從征集到的315種檢測方法中初步確定7種方法,推薦給監管部門作為鑒別“地溝油”的初篩方法,用于發現“地溝油”違法犯罪的線索。

記者: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情況如何?全國飲用水水質狀況究竟怎樣?

陳嘯宏:今年7月1日起,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全面實施,指標由原來的3 5項增加到106項,其中包括42項常規指標和64項非常規指標。地方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出廠水和末梢水的監督監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城鄉供水的衛生安全管理。近兩年,衛生部以推進實施新標準為重點,建立健全國家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目前已設置了2.86萬個水質監測點,覆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全部地級以上城市和3.0%的縣。

我們的目標是,到2015年,各省級和省會市的疾控機構檢測能力要實現新標準全部106項指標全覆蓋,地級要具備水質常規指標和本地區重點非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縣級具備水質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

2011年對全國設市城市公共供水廠出廠水普查結果顯示,按照新標準進行評價,達標率為83%。綜合分析各方面的監測結果,目前我國飲用水狀況總體安全。

記者: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今年已經正式實施。當前執行情況如何?

陳嘯宏:衛生部會同國家安監總局牽頭召開9部門參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同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通知,從加強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做好重點職業病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方面,與2011年相比,2012年防治機構增加了63家,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增加了22家,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增加了486家。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已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內容。

記者:面對繁重的執法任務,衛生監督隊伍現狀是否能滿足履職需要?

陳嘯宏:衛生監督隊伍承擔著8部衛生法律、29部行政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執法職責,隊伍現狀與履職需要還有較大差距。我國每萬名服務人口僅有0.6名衛生監督人員,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衛生執法人員配置比例,尤其是基層人員嚴重短缺。我們正積極探索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

近年來,很多公共衛生安全問題都“潛伏”在基層,尤其是農村地區。由于執法力量不足,監管存在盲點,很多公共衛生問題只能依靠居民舉報來查處、只有在發生后才進行干預。我國探索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由各地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職業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報告并協助調查,以及時發現和報告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線索和隱患。全國80%以上的區縣已經正式開展此項工作,衛生監督協管人員已達到17萬余人。

記者:2013年,衛生部食品安全和衛生監督工作將推出哪些新舉措?

陳嘯宏:食品安全方面,一是加快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經營規范等基礎標準的制修訂工作,2013年年底前完成現行食品標準清理工作;二是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至少覆蓋60%的縣級行政區域。根據隱患排查情況,進一步完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黑名單”制度及相關檢驗方法。

篇3

一、目前存在的公共衛生安全隱患

1、傳染病防控安全

(1)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傳染病。預檢分診點、發熱門診醫生防護不規范、人員不固定、初步流行病學史詢問不詳細,容易造成誤診、漏診。

(2)霍亂、O157:H7大腸桿菌感染性腹瀉、不明原因腹瀉等腸道傳染病。腸道門診醫生未經培訓上崗、登記不全、人員不固定等容易造成漏診、誤診等。

(3)預防接種門診預防接種前告之不到位,給有禁忌癥的兒童注射相關疫苗、疫苗漏種、錯種等,造成預防接種安全隱患。

(4)血防防急感工作責任制管理落實不到位,漁船民流動性較大以及三角圩與江寧區交界處船廠的流動人員導致我區的防急感安全隱患增大。另外血防發熱門診診療意識淡薄給我區血防防急感第一道關口也造成一定的漏洞。

2、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安全

(1)部分餐飲單位、快餐制售、企事業單位食堂、熟食鹵菜存在衛生條件差,食品索證不規范、違法使用非食品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保管不當,涼菜間“五專”落實不到位、食品不燒熟煮透等現象給我區食品衛生安全容易造成食物中毒安全隱患。

(2)建筑工地食堂尤其是中小型食堂飲食加工流程不規范、設備簡陋、工程時間短、流動性強、管理不規范等因素導致食品衛生安全隱患增大。

(3)二次供水單位未規范落實生活飲用水消毒不規范,設計不合理,二次供水水箱周圍環境差,對水質進行消毒處理或處理不當導致傳染病的暴發。

3、職業衛生安全

企業業主對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意識薄弱,無專人分管,對作業場所粉塵、鉛、苯、硫酸等有機溶劑等職業危害嚴重的場所未落實具體防護措施。

二、落實相關措施,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1、加強對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防急感等專業技術培訓,提高門診醫生的診療水平。

2、區疾控中心加強腹瀉病門診督導力度,緊盯幾個重點環節,特別是人員資質、登記項目完整、醫生掌握腹瀉病知識、02檢索等重點環節,每周檢查一次,定期進行全區通報。

3、對全區預防接種門診冷鏈、預防接種前告知、疫苗接種規范開展督導檢查,每周檢查一次,通報一次。

4、加強宣傳與培訓,定期組織召開飲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會議,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培訓,提高經營單位自身管理水平。

5、加強監管力度,發揮衛生監督員、街道檢查員、社區信息員三級網絡作用,落實“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屬地化管理要求,每周檢查不少于1次,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形成高壓態勢。大中型餐飲繼續實行5桌以上宴席申報制度,開展預防性監督,落實留樣制度,對鹵菜行業加強監管,重點監控亞硝酸鹽使用和銷售場所溫度的控制(25度以下),確保不發生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

6、加大與街道、建設部門聯動機制,完善建筑工地本底資料,加強工地食堂的監督頻次,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水平。

7、開展對供、管水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完善崗位衛生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單位自身管理水平,確保安全供水。

8、加強工作聯動,健全二次供水基礎檔案,依靠街道、社區開展二次供水的專項整治,區衛生監督所每二個月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強化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防護、水管人員的健康體檢、清洗消毒及水質檢測方面的日常監管,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按照每半年開展一次水箱清洗、消毒的要求,落實水箱的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監督所負責開具衛生監測單,區疾控中心負責落實對二次供水水箱開展水質抽檢,區疾控中心將不合格的單位和項目及時通報區衛生監督所。

9、建立轄區內存在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崗位的用人單位基礎資料,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開展綜合執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每季度監督頻次不少于1次。圍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人群、職業病危害企業,檢查其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情況和職業危害評價情況。

11、加強職業危害用人單位管理相對人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培訓,提高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責任意識。

三、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工作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

當前連續高溫天氣,正值各類傳染病、食源性疾病、職業性危害等公共衛生安全高發季節,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牢固樹立“隱患險于事故,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將公共衛生安全工作長抓不懈,提高公共衛生安全工作對保證社會和諧、經濟穩定發展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抓緊抓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工作機制,落實重大傳染病防控、監督執法、應急處置等各項公共衛生措施,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要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引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區公共衛生單位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密切配合、上下協作,加強合作機制,要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共同解決公共衛生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突出重點,強化措施,確保無重大傳染病暴發流行。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各項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大力開展血防防急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的發熱等重大傳染病的防治力度,進一步突出流動人口聚集場所、駐區大企業、建筑工地等重點單位的傳染病防治工作。要嚴格疫情報告制度,全面落實宣傳教育、疫情監測、醫療救治等綜合防治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確保無重大傳染病暴發流行。

(三)堅持依法行政,切實做好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共衛生許可標準,改善監督執法條件和技術手段,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努力消除公共衛生隱患。按照分段監管的總體要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要重點抓好快餐制售、企事業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鹵菜(冷菜)等食品衛生綜合整治,依法打擊無照生產經營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及其他不規范行為,消除食物中毒隱患。加強二次供水的監管力度,規范水箱清洗、消毒措施,提高監督覆蓋率。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圍繞重點行業、重點人群和重點地區,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加大綜合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自覺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及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等各項職業病防治措施,改善職業衛生環境。

(四)加強應急管理,科學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為公共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認真貫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照《*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組織體系,細化工作方案,充實應急專業隊伍。要進一步強化技術培訓和演練,確保一旦發生情況,能夠快速、高效、果斷、穩妥處置。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報告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要加強監測和預測預警,及時收集、匯總、分析突發事件征兆信息,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衛生部門要深入農村、社區、學校、建筑工地等重點部位和重點人群搜索可疑情況,發現問題妥善處理,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4

“公共衛生是一種預防疾病、延長壽命、改善身體健康和機能的科學和實踐。”[1]這是較早世界范圍內普遍認可的公共衛生的認識。但實際上,早期對公共衛生的管理和執行大多局限于單純的疾病預防機構,僅僅執行預防疾病的任務,隨著人類社會狀況和疾病譜的改變,臨床醫療服務機構也開始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現如今,在明確管理的前提下,提供促進公眾健康的預防與治療工作是我國現在公共衛生的主要內容。公共衛生的內涵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不斷的有新的內容添加進來。航空公司運輸能力的大大提高和運輸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大大增加了傳染因子及其傳病媒介在國際上迅速傳播的機會。[2]近兩年來,深深引起全球注意的公共衛生事件接連發生,比如中東呼吸綜合征病毒的出現,埃博拉病毒的傳播,以及與埃博拉病毒同一家族的馬爾堡病毒的確認。信息傳播手段日新月異,新事件的傳播更引起廣泛的關注,而不僅僅限于衛生人員或其他職業工作者。

2我國公共衛生體系構成和現狀

公共衛生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即全部公眾,那么為了能更好的達到保障全社會身體與精神健康的目的,一開始就決定了在國家的主導下建立并維護且運作的公共衛生體系才能更大范圍的保障全體人民的健康。在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衛生機構加上保障公共衛生的職業人員共同構成了基本的公共衛生體系。[3]而在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的發展中也將有更多的人將加入進來。然而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仍然有各種不足。公共衛生立法和管理、傳染病的預防、監測和控制等公共衛生項目,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因此屬于公共產品。[5]純公共產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各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還是較大,大部分人口都處于人均收入較低的農村地區。這種不均衡造成了事實上,各個地區對公共衛生事業的資金投入狀況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衛生事業的目的在任何地區是沒有差別的,這樣就造成了不同地區居民在享受公共衛生服務時事實上的不公平。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必將逐步加大在公共衛生事業方面的資金和設備上的投入,與之對應的是人員的職業素養的不足。人員在這方面的職業素養不足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會在這方面給予重視。

3公共衛生專業職業教育改革方向

我國正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衛生職業教育培育的人才更多的是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面對大多數人群。基于對公共衛生新形勢新內涵的認識,結合我國公共衛生體系發展缺乏高職業素養人才的現實,衛生職業教育中不管是公共衛生專業還是非公共衛生專業培養都應該做出改變和調整。為了培養出既有高度職業素養又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新型人才,能夠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現有的衛生職業教育應該在教學理念、教學方式、學科內容的精煉和融合上做出改革的嘗試,力爭在保證學生能得到技術培訓保持就業競爭力的同時更保有社會責任感。爭取在職業教育目標中整合管理學、預防醫學和臨床醫學。對“公共衛生管理”、“溝通與社會動員”、“信息管理”三個領域所要求的能力是與日俱增的,它們集中反映了對公共衛生實踐能力的要求,而這正是衛生職業教育強調的重點。在教學上要注意將知識、技能、管理有效融合。完善職業教育和公共衛生體系教育之間的聯系,隨時給公共衛生事業以支持。

篇5

【關鍵詞】 食品衛生;監督;檢測

食品衛生學的內容隨著科學技術、現代食品工業和人們對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而得到不斷的發展,高分子物質在食品工業中的廣泛應用,促進了對塑料、涂料、橡膠的食品衛生要求:遠紅外線和微波加熱在食品工業中的應用,促進了加熱工藝在食品衛生與營養學方面的探討;農藥和化學合成食品添加劑種類的迅速增加,也加快了食品衛生毒理學的進展;保健食品推動了食品功能性評價的研究和發展,在與這些食品衛生基本內容發展起來的同時,食品衛生學的技術方法,包括食品化學及生物化學方法、食品微生物學方法、食品中放射性物質的測定方法、毒理學方法以及調查統計方法等,都相應地發展和建立起來了。

1 食品安全

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頻頻發生,其數量和危害程度都呈日益上升的趨勢。

1.1 食品原料污染 農產品種植和禽類產品養殖環節污染問題突出。表現在:農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大量違規使用高殘留、劇毒農藥,殘留于農產品中,構成對人體潛在危害;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質殘留于禽、畜、水產品體內;農、禽產品中含有超標超量的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重金屬物質。

1.2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 食品工業整體發展水平低,生產企業多數規模較小,表現為多、小、散、亂。集約化程度較低,經營管理方式落后,生產技術和設備落后,部分不具備生產食品的條件,甚至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設施。

1.3 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顧食品質量安全 加工中使用劣質原料,或者超量使用添加劑,濫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學物加工食品過程中,使用劣質原料,添加有毒物質,成為食品安全的隱患;超量使用和隨意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添加劑;濫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學添加劑,造成食品有效成分含量不達超標,食品含有致癌物質等;生物技術產品、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危險,同樣帶來了安全性問題。

1.4 食品流通環節污染 食品流通環節不具備應有的衛生條件,對病原微生物控制不當,導致食品包裝儲運過程中會發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1.5 經營者法律意識薄弱 一些食品批發市場缺乏有效的安全檢測手段和質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虛而人,假冒偽劣食品流入市場。部分市場管理者受利益驅動,對食品安全質量監管工作配合不積極。

1.6 消費者識別能力較差,維權意識不強 一些消費者由于缺乏對食品的鑒別與識別知識,購買食品不但存在安全問題,也缺乏鑒別能力。另一方面,消費者本身缺乏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2 監管措施

2.1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必須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政,需要健全打擊制售劣質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上嚴格規范和界定執法權限和內容,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范圍、處罰依據、強制措施、強制力的保障等都要有明確而又具體的法律規定,從而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執法依據更充分,職責更明確,且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強制手段,補充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如賦予工商部門對疑似劣質或有毒有害食品適當的扣押權、封存權等,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劣質和有毒有害食品繼續銷售和蔓延。

2.2 明確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檢測職能 明確對流通領域食品進行檢測的職能歸屬,確立工商部門依法檢測結果的法律權威性。解決檢測結果能夠作為執法依據的問題。加快監測車ISO/IEC17025認可體系的建設,使監測車獲得法定檢測資質,加強食品安全監測車的檢測功能,使監測工作得到落實。同時,努力解決用于食品檢測的裝備和費用。

2.3 整合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 成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統一協調機構,使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成為一個系統工程。以職責分工明確的行政機構來實施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戰略,協調各方力量,加強統一監管,發揮多個部門的執法合力,構建科學完善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標準和法規體系,建立相關職能部門工作協調、監管信息通報和督察督辦制度,達到長效監管效果。

2.4 發展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式法律體系;探索和發展既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情的食品安全理論、方法和管理模式。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原則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體系(HACCP體系)的力度。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實驗室和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建立獨立的、公正的、權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實驗室,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學的、嚴謹的技術支撐。

參考文獻

篇6

1數據信息安全威脅信息數據

面臨的安全威脅來自于多個方面,有通過病毒、非授權竊取來破壞數據保密性的安全威脅,有因為操作系統故障、應用系統故障等導致的破壞數據完整性的安全威脅,有因為硬盤故障、誤操作等導致的破壞數據可用性的安全威脅,還有因為病毒威脅、非授權篡改導致的破壞數據真實性的安全威脅,這些潛在的安全威脅將會導致信息數據被刪除、破壞、篡改甚至被竊取,給公共衛生行業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2安全管理缺失公共衛生行業

在信息化建設工作中,如果存在重應用、輕安全的現象,在IT系統建設過程中沒有充分考慮信息安全的科學規劃,將導致后期信息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比較被動,業務的發展及信息系統的建設與信息安全管理建設不對稱;或由于重視信息安全技術,輕視安全管理,雖然采用了比較先進的信息安全技術,但相應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病毒庫不及時升級、變更管理松懈、崗位職責不清、忽視數據備份等現象普遍存在,很有可能會導致本不應該發生的信息安全事件發生。

二分析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1經費投入不足導致的安全防范技術

薄弱許多公共衛生機構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和軟硬件設備,都是在2003年SARS疫情爆發以后國家投入建設的,運行至今,很多省級以下的公共衛生單位由于領導認識不足或經費所限,只重視疾病防控能力和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的建設,而忽視了對公共衛生信息化的投入,很少將經費用于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投入,信息化基礎設施陳舊、軟硬件設備老化,信息安全防范技術比較薄弱,因網絡設備損壞、服務器宕機等故障或無入侵檢測、核心防火墻等安全防護設備,導致信息數據丟失、竊取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重要信息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一旦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果將不堪設想。

2專業技術人才缺乏

建設信息化、發展信息化最大的動力資源是掌握信息化的專業技術人才,人才的培養是行業信息化高速發展的基礎,然而,公共衛生行業的人才梯隊主要以疾病控制、醫學檢驗專業為主,信息化、信息安全專業技術人才缺乏,隊伍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利用現有的計算機軟硬件設備,也很難對本單位現有的信息化、信息安全現狀進行有效的評估,缺乏制定本行業長期、可持續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的能力,這也是制約公共衛生行業信息化發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安全培訓不足

職工安全保密意識不強信息安全是一項全員參與的工作,它不僅是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本職工作,更是整個公共衛生行業的重要工作職責,很多單位沒有將信息安全培訓放在重要位置,沒有定期開展信息安全意識教育培訓,許多職工對網絡安全不夠重視,缺乏網絡安全意識,隨意接收、下載、拷貝未知文件,沒有查殺病毒、木馬的習慣,經常有意無意的傳播病毒,使得單位網絡系統經常遭受ARP、宏病毒等病毒木馬的攻擊,嚴重影響了單位網絡的安全穩定運行;同時,許多職工對于單位的移動介質缺乏規范化管理意識,隨意將拷貝有信息的移動硬盤、優盤等介質帶出單位,在其他聯網的計算機上使用,信息容易失竊,存在非常嚴重的信息安全隱患。

三如何促進公共衛生行業計算機網絡安全性提升

1強化管理

建立行業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為了確保整個計算機網絡的安全有效運行,建立出一套既符合本行業工作實際的,又滿足網絡實際安全需要的、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勢在必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1成立信息安全管理機構

引進信息安全專業技術人才,結合單位開展的工作特點,從管理、安全等級保護、安全防范、人員管理等方面制定統管全局的網絡安全管理規定。

1.2制定信息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定期開展全員信息安全知識培訓,讓全體員工及時了解計算機網絡安全知識最新動態,結合信息安全事件案列,進一步強化職工對信息安全保密重要性的認識。同時,對信息技術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培養一支具有安全管理意識的隊伍,提高應對各種網絡安全攻擊破壞的能力。

1.3建立信息安全監督檢查機制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內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同時將信息安全檢查納入單位季度、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檢查結果直接與科室和個人的獎勵績效工資、評先評優掛鉤,落實獎懲機制,懲防并舉,確保信息安全落實無死角。

2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建設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建設,通過對公共衛生行業處理、存儲重要信息數據的信息系統實行分等級安全保護,對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安全產品實行按等級管理,對信息系統中發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級響應、處置,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應急機制,定期對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建設情況進行測評,存在問題及時整改,從制度落實、安全技術防護、應急處置管理等各個方面,進一步提高公共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的防護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安全隱患發現能力。

3加強網絡安全技術防范

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信息網絡安全需要依托防火墻、入侵檢測、VPN等安全防護設施,充分運用各個軟硬件網絡安全技術特點,建立安全策略層、用戶層、網絡與信息資源層和安全服務層4個層次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全面增強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1防火墻技術

防火墻技術在公共衛生行業網絡安全建設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按照結構和功能通常劃分為濾防火墻、應用防火墻和狀態檢測防火墻三種類型,一般部署在核心網絡的邊緣,將內部網絡與Internet之間或者與其他外部網絡互相隔離,有效地記錄Internet上的活動,將網絡中不安全的服務進行有效的過濾,并嚴格限制網絡之間的互相訪問,從而提高網絡的防毒能力和抗攻擊能力,確保內部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3.2入侵檢測

入侵檢測是防火墻的合理補充,是一種對網絡傳輸進行即時監視,在發現可疑傳輸時發出警報或者采取主動反應措施的網絡安全設備,檢測方法包括基于專家系統入侵檢測方法和基于神經網絡的入侵檢測方法兩種,利用入侵檢測系統,能夠迅速及時地發現并報告系統中未授權或異常現象,幫助系統對付內部攻擊和外部網絡攻擊,在網絡系統受到危害之前攔截和響應入侵,在安全審計、監視、進攻識別等方面進一步擴展了系統管理員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礎結構的完整性。

3.3虛擬專用網絡(VPN)技術

VPN技術因為低成本、高度靈活的特點,在很多行業信息化建設中被廣泛應用,公共衛生行業也有很多信息系統都是基于VPN進行數據傳輸的,如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等,通過在公用網絡上建立VPN,利用VPN網關將數據包進行加密和目標地址轉換,以實現遠程訪問。VPN技術實現方式目前運用的主要有MPLS、IPSEC和SSL三種類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VPN鏈路網絡采用的就是IPSECVPN模式,利用VPN鏈路隧道,實現國家到省、市、縣四級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傳輸共享。VPN通過使用點到點協議用戶級身份驗證的方法進行驗證,將高度敏感的數據地址進行物理分隔,只有授權用戶才能與VPN服務器建立連接,進行遠程訪問,避免非授權用戶接觸或竊取重要數據,為用戶信息提供了很高的安全性保護。

四結語

篇7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 公共健康 《SPS協議》 歐共體荷爾蒙案 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標在于防止對第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篇8

一、基本情況

,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衛生局、公安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土地局、建設局、局等部門的配合支持下,我縣商務系統無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發生。

二、應對工作

(一)、應對公共衛生突發工作情況

1、強化制度建設,落實組織體系。一是根據省、市、縣關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要求,制定《××縣商務系統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應急預案》;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確保人民群眾吃上安全放心酒和肉品,進一步規范屠宰加工企業和酒類銷售企業行為,制定了《××縣商務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局>文秘站:書記、副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商務系統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場科,具體負責對全縣商務系統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綜合協調、信息傳遞;認真落實縣防控領導小組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指導協調全縣商務系統開展防控工作;部署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組織開展督導檢查。三是明確科室責任,落實防控重點。由市場流通科負責內貿流通企業(商場、超市、市場)、成品油經營、酒類流通企業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導;外資外貿科、招商引資科負責外經貿流通企業、外商投資流通企業(來源:文秘站 )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導;政策法規科負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省市生豬活體儲備企業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導。

2、強化應急措施,確保商務系統公共衛生無突發事件發生。一是建立值班和“零報告”制度。自9月16日起,相關科室以輪周方式,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保證相關信息在第一時間報告防控領導小組及各位領導,并上報縣防控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二是建立涉外企業聯系制度。及時掌握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入境人員的相關信息,并做好相應防控工作。三是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強化市場監管,緊密跟蹤市場動態,認真監測豬肉市場、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狀況,加大對省、市兩級生豬活體儲備場點儲備豬源的監管,確保省市16400頭生豬儲備運行平穩,沒有發生疫情和肉食市場滯銷、脫銷現象,生活必需品市場貨豐價穩。四是建立局機關聯席會議制度。各科室各司其職,并通過聯席會議向局防控領導小組匯報工作,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商務系統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

(二)、應對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工作情況

1、突出難點,妥善處理企業改革和投資問題。一是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專職處理事項。二是開展了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工作,實行領導及相關科室輪班接訪制度。三是按月排查熱難問題,妥善處理11戶商貿流通企業在改革中的遺留問題,全年共處理商貿企業改革中遺留問題的上訪案件47起,涉及人員300余人。四是圍繞外來投資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采取保姆式服務,及時化解,全年累計解決42戶外來投資企業因項目用地、用水、用電及企業用工等問題110項,有力地維護了我縣的社會穩定。

2、加強市場監管,確保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穩定。一是組織實施對糧食、食用油、肉類、蔬菜、禽蛋、食鹽等14種生活必需品供求情況的市場監測,督促吉瑪特超市、大眾食品有限 公司等樣本企業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數據信息;二是深入同樂市場、東門農貿市場,吉瑪特、福瑪特超市,中樞大廈等商品銷售場所,現場觀測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變化情況,按時向上級商務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三是加強與成品油經營企業的聯絡服務,及時了解企業購、銷、存、價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協調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搞好市場供應,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運行。全年無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發生,市場供應平穩增長,全縣完成社會商品零售17.5億元,比上年增23%。

3、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與公安、消防、工商、質監、安監、稅務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強化成品油、再生資源、酒類流通、生豬定點屠宰等專項整治工作,完成100戶再生資源收購網點備案登記和1438戶酒類流通經營企業備案工作,規范了7戶生豬屠宰企業資質認證,搗毀六家非法經營成品油攤點,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4、強化消防安全工作。一是加強安全生產領導。成立了局長任組長,書記、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商務系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商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完善和規范了工作制度。重點單位重點企業按要求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責任制》、《消防設施(器材)保養維修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等制度,并把制度層層落實到位。三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局與52戶經營企業簽訂了安全生產經營責任書,明確責任,增強各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基本做到了每月有報表,每季有檢查,半年有總結,年終有考核。四是強化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結合“6月安全生產月”和“119消防日”活動,開展了消防宣傳及相關知識培訓。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場、超市和外來投資企業組織重點工種人員進行消防教育培訓、開展消防演練、制定應急預案,提高了廣大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五是組織開展商務系統消防安全檢查。,縣商務局加大對商務系統安全生產經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對重點鄉鎮、重點企業和重點場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元旦、春節、五一、國慶、中秋等節日由我局分管領導帶隊,相關科室人員參加,對商場、超市、市場、成品油經營、生豬定點屠宰、酒類流通和外來投資企業進行了5次拉網式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確保重點單位和重點企業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并對檢查出來的火災隱患督促企業及時進行了整改。對未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1座加油站不予年檢和辦理相關證照,確保本系統全年無重大火災和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三、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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