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09:28:1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版權相關法律法規,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圖書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知識產權風險的主要類型
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按其主體角度劃分可分為:由圖書館自身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由用戶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由版權人不當行為所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1.由圖書館自身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1.1圖書館在信息獲取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1.1.1將本館資源數字化時面臨的風險。咨詢館員在就用戶所提出的問題給出針對性回答時,其所優先并重點采用的信息源主要為數字化的本館文獻資源。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已經規定文獻數字化為復制行為,因為數字化過程只是對文獻的載體形式進行了改變,而并未改變其實質性內容、產生新的知識價值。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館藏文獻可以分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對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向作者求得授權、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但應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對于尚未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圖書館在對其進行數字化時,需通過合法途徑征得作者同意,并不得擅自篡改、刪除原作內容。1.1.2利用本館數字化信息資源時面臨的風險。利用圖書館購買的數字化信息資源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表現為違反電子和印刷資源版權許協議。只要圖書館對于其所購買的數字資源,通過合法渠道從供應方處購得并與供應方簽訂合法有效的使用合同后,一般不會存在侵權風險。1.1.3利用網絡信息資源時所面臨的風險。對于網上作品,大致可分為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及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對于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向作者求得授權、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但在應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對于已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在對其進行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圖書館只有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版權人的授權后,方可下載其未發表作品;而對于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下載的作品,圖書館不得下載;在轉載、摘編他人作品時,應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相應版權人的許可,并向版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在對作品進行下載時,不得超出合理下載范圍,否則會影響作品的銷量,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網上的軟件資源也分為公用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享有著作權保護,對于它們只允許存檔復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贏利性質利用,不可用于商業目的。1.2圖書館在信息傳遞、咨詢服務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1.2.1信息資源傳播中面臨的風險。從本質上講,數字參考咨詢是一個基于Internet的可提供聯系咨詢專家、信息資源庫、用戶之間的不受空間限制的數字化參考咨詢的服務系統。咨詢館員把搜集到的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給信息用戶。在此環節中,涉及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根據此條例,圖書館未經版權人許可,不得擅自將版權人受保護的作品用于網絡傳播、上傳至網絡信息平臺。1.2.2信息資源導航平臺建設中的風險。信息資源導航,將原本分散的信息資源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類聚,并提供一定的線索,供用戶查引的服務。信息資源導航平臺則是實現此服務的虛擬化平臺,鏈接是其構建的主要方式。眾所周知,鏈接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但是鏈接方式不當,則可能帶來侵權風險。鏈接的原則是要能體現網站的真實地址,而不能誤導用戶對于網絡信息來源的識別,否則就存在侵權的風險。因此,在鏈接設置的過程中,圖書館應加強對鏈接內容的版權聲明,同時盡量采用外部鏈接的方式,降低由深層內鏈接而帶來的版權風險。1.2.3參考資源匯編中的風險。用戶通過數字參考咨詢服務所獲得的最終答案并非零散的網絡信息資源的無機組合,而是咨詢館員通過自身鑒別、選擇后經過匯編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三次文獻。圖書館在編輯專題資料匯編、綜述或信息刊物時會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因而較易構成侵權。著作權法規定,編輯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而形成編輯作品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對原作品的復制。因此,咨詢館員在編制專題資料時,要注意適當引用他人作品。2.由用戶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2.1關于用戶提問的風險。關于用戶提問的版權問題,又按問題本身的獨創性分為兩類。用戶“提問”本身如果僅僅是幾個字,或者是簡單的一句話,不足以構成版權意義上的獨創性時,圖書館可以對這類“提問”進行收集、編排、存儲、展示和傳播,并無違法之虞。然而,如果“提問”具有獨創性,具備版權作品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時,圖書館對這類作品的使用就不能隨意而為之。我國圖書館界普遍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國外圖書館大都是以格式合同來獲得對“提問”的使用權。2.2用戶不當使用引發的風險。絕大多數咨詢用戶對由數字參考咨詢所獲得的答案或資料,均為用于個人學習或研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部分的規定,用戶的以上行為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不構成知識產權風險。但是,用戶行為一旦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圍,就有可能使圖書館卷入知識產權糾紛之中,此類行為如:將所獲得的答案或資料集結成冊,進行出版發行,侵犯了版權人的發表權、發行權、復制權,將陷圖書館于版權危機之中。3.由版權人不當行為所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版權人的不當行為也會給圖書館帶來一定的知識產權風險,此類不當行為主要指版權人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如:“何海群訴溫州市圖書館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此案的原告何海群,在僅在《談判高手》一書上署名而非該書作者的情況下,溫州市圖書館侵害了其《高手》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然此案以圖書館的勝訴告終,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圖書館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及之后產生的負面影響是難以消除的。
二、圖書館規避數字參考咨詢侵權風險的對策
1.圖書館應嚴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規則。圖書館應在法律規范之下開展其業務,必須遵守業已的各種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不應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違反各項規定,否則就有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因而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對象和范圍內使用相關作品,且不通過服務獲利,一般來說,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將不存在知識產權風險。2.充分行使“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均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授權、付費。通過充分行使“合理使用”權利,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的開展過程中的向僅以個人學習、研究為目的的用戶提供資料,數字化處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等行為中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就將得到很好的規避。同時,通過行使“法定許可”中的相關權益,圖書館可以解決部分信息獲取和組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3.完善法律支持,爭取相關法律法規對圖書館的最大例外。在積極使用現行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法定免責權利外,圖書館界還應積極推動相應法規的制定。在修改現行法規時,呼吁相關職能部門借鑒相關國家的有利于圖書館發展的條例和制度,以明確我國圖書館免責的權限;同時,還應聯合相關法律界、出版界及計算機領域的專家,制定相關行業法規,如《圖書館法》等,做好內部自律工作。4.加強對咨詢館員的教育,提高咨詢館員的法律、道德意識。咨詢館員作為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中的實際參與者,圖書館應加強對其法律意識的培養,使咨詢館員牢固樹立和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在相應的工作環節中,沿革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咨詢館員應堅守職業道德底線,不可因金錢等誘惑而做出違法行為,陷圖書館于知識產權風險之中。5.加強對用戶的管理,加大對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圖書館應建立并完善相應的用戶檔案,對相應用戶行為進行評估,對于可能給圖書館帶來知識產權風險的用戶,應在數字參考咨詢的過程中加強對其的、管理,甚至與其簽訂相關協議或縮小對其的服務范圍。對于一般性用戶,圖書館應大力推行法制教育,宣傳相應的法律法規,使用戶知法、懂法,進而自覺地守法。6.完善相應的版權聲明,以減少相應的連帶責任。在相關法律法規對圖書館“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范圍規定尚不明確之時,圖書館應注重對相應版權聲明的制定,以達到規避或者豁免相應責任及連帶責任的目的。7.尋求并創新技術支持。在仍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參考咨詢的具體服務環節加以規制的情況下,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的過程中應積極尋求相應技術支持,以規避在信息獲取、傳遞等環節的潛在知識產權風險。8.拓寬資源獲取途徑,充分利用各種公有信息及開放存取信息。圖書館在提供數字參考咨詢服務時,其信息源不應僅局限于數字化的本館資源及現有的數字資源,還應進一步拓寬其信息源范圍,積極挖掘使用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信息資源,借助其獲取的免費性,利用相關機構庫、倉儲庫,積極開展數字參考咨詢服務。9.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成立相應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圖書館行業組織在規避圖書館知識產權風險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過在行業內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促進各會員圖書館在業務中積極履行著作權法;另一方面當會員圖書館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它可以聯系面廣、專家聚集的優勢,為會員圖書館的維權活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陳玄凝 單位: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
2006年,××縣衛生監督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圍繞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衛生監督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這一目標開展工作,進一步規范管理,調整服務功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執法水平,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依照《縣衛生監督局規章制度》,加大衛生行政管理執法力度,確保完成上級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主要指標
(一)食衛、公衛衛生許可證辦證率95%;
(二)健康證辦證率95%以上;
(三)食品衛生抽檢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醫療機構消毒監督覆蓋率95%以上,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衛生監督信息上報及時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訴、處罰案件結案率100%;
(七)放射衛生許可證審、換、發證率100%,健康證辦證率100%;
三、工作重點
(一)綜合衛生監督工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1、加大宣傳力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全年設立宣傳咨詢點,出動宣傳車巡回宣講宣傳活動不少于4場次。及時收集全縣衛生監督信息,全年發表信息、新聞稿件20篇以上,并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完整、及時率100%。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通過電視新聞公開曝光,對好的典型大張旗鼓地宣傳。
2、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做好衛生許可證申請受理及證件發放工作,加強預防性衛生監督的設計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嚴把審核換發證關,嚴格按許可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做到“誰發證、誰負責”。
3、加強衛生監督員業務培訓工作,建立嚴格的培訓制度。業務學習由各職能股(室)負責,要有學習筆記備查。
4、規范衛生執法監督與稽查工作,提高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建立嚴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將稽查情況收集反饋各業務科室落實,提高辦證率、衛生學審查率、監督監測頻率,每月將工作進度及各種監督監測數據書面報辦公室。
5、受理各種衛生投訴案件,及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督導各職能科室調查處理。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與行政賠償提供相應法律法規依據,建檔率100%,結案率100%。
(一)、食品衛生監督
1、加大監督力度,提高辦證率。加強對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監督力度,辦證率要在2005年基礎上有所提高。加強體檢工作,對檢查出的傳染病從業人員堅決調離。
2、嚴把衛生許可審查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是不具備基本衛生條件的一律不辦,對進行整改后仍達不到衛生要求的堅決取締。實行發證責任追究制,誰簽字誰負責,徹底改變重許可輕監督的工作作風。
3、加大日常監督力度。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分地段、分鄉鎮,劃片包干到人,責任人定期到責任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覆蓋率95%以上。
4、加大抽檢力度。古夫鎮每季度,其他鄉鎮每半年進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監測,奶制品、鹵制品、調味品、糕點、油料、豆制品每年監測1-2次,純凈水每季度進行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在電視上進行公告,并對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5、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知識培訓工作。食品從業人員在健康證發放之前,進行一次培訓,對大型賓館、超市各學校食堂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工作,并與大型食品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
6、將食品衛生量化分級工作納入日常監督工作。根據《關于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審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級工作力度,將量化分級納入日常工作中。
7、開展各項專項整治,加大食品專項整治力度。開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貿市場、學校食品、生活飲用水等專項整治活動。
8、及時處理各種舉報、投訴案件。對群眾舉報的投訴案件,及時進行處理,做好案件記錄。
9、做好食物中毒預防工作。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時進行檢查、指導、培訓,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加大食品抽檢,節假日專項整治力度,實施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和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1、依照《全國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認真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建立公共場所本底資料。
2、對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及《實施細則》,進一步對我縣公共場所行業的“硬件設施、衛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強管理,嚴格衛生許可條件,把好公共場所發證關,提高核、發證質量。
3、加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和公共場所用具的監測力度,對公共場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況進行抽樣監測,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全年監測收入達到2萬元。
4、加大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管理力度,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經營者的衛生法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5、加強公共場所化妝品使用的衛生執法檢查工作,杜絕假冒偽劣化妝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6、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專項衛生監督監測工作計劃。
(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對全縣集中式供水單位及涉水產品生產銷售單位進行衛生監督。
1、建立健全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檔案。
2、加強供水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3、嚴把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關,負責對核、換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現場衛生監督審核。
4、依法對供水單位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和抽檢工作,對縣自來水公司全年監測18次以上,對各鄉鎮及其他水廠全年監測2次以上,并將抽檢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5、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體檢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法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四)、職業病防治
1、加大宣傳力度。利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在安全咨詢月期間在街上進行一次咨詢活動,并深入廠礦企業發放宣傳單,對企業領導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
2、做好職業危害企業衛生學審查工作。加強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衛生監管力度,做好職業危害預評價工作。未經職業危害預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建設,對已經生產而產生職業危害項目的,要加強整改。
3、加強與各部門配合。通過與安全局、建設局合作與協調,切實加大監管力度,明確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形成強有力的監管鏈,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的發生。
4、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開展職業病防治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治理專項整治工作,舉辦一期企業負責人培訓班。
5、做好從業人員健康監護工作。對全縣電站、煤礦、石材企業工人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全年監測收入達到2萬元。
(五)、學校衛生監督
1、進行春秋兩季開學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與食品經營店的周邊環境、內部環境、”四防”設施、消毒情況、食堂采購與貯藏、學校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衛生狀況、衛生許可證辦理情況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傳染病防治情況。
2、做好學生健康體檢工作。認真督促各學校完成本校學生的健康體檢,做好資料的統計、匯總、分析工作。
3、做好兩考期間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間,嚴格按照重大活動食品保障預案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力度,派駐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監督,保證兩考期間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學校衛生培訓工作。舉辦兩期學校負責人培訓班,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學校傳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與學校負責人簽定責任書。在春秋兩季開學時,與全縣以各學校有關負責人簽定學校食品安全責任書。
6、推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在縣直職學校及鄉鎮中心中小學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六)醫療衛生監督
1、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指導,規范執業活動:
(1)、每半年對縣醫療中心、婦幼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控制機構、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執業活動進行一次檢查;
(2)、每季度對全縣個體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3)、每年對全縣各村衛生室的醫療衛生服務、傳染病防治、疫情報告等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
(4)、每次檢查活動結束后及時進行書面總結、整理上報工作;
(5)、對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并對調查屬實的案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罰意見。
3、加大非法行醫打擊力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2005]21號)及《宜昌市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精神,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并認開展各項專項整治活動,努力凈化醫療服務市場。
4、加強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應規章制度,加大對醫療廢棄物的監管力度,特別是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監管力度,結合實際做好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回收處理工作。
5、加強對全縣醫療機構、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托幼機構的消毒監測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對縣醫療中心、疾病控制中心、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各鄉鎮衛生院進行一次醫院消毒監測;
(2)、六至九月份對全縣部分村衛生室進行一次消毒監測;
(3)、十至十二月對縣醫療中心、疾控中心、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全縣個體診所、托幼機構進行一次消毒監測;
(4)、消毒監測結果將在××新聞媒體上和××衛生期刊上進行公示,并在衛生系統內進行通報;
(5)、對監測不合格的單位將加大監管力度及時進行指導整改,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衛生行政處罰;
(6)、熱情接待、及時處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來信來訪、投訴案件;
(7)、加強醫護人員的培訓工作:
近年來,四川文化創意產業初具規模,顯示了巨大的活力,逐步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創意設計產業位于文化創意產業鏈前端,它的長遠發展離不開版權保護的支撐。版權保護不僅保護原創者的智慧成果、獨創個性,也鼓勵設計師持續創新。探討如何構建行業版權保護體系,有利于促進創意設計業邁入高端發展階段。
在我國,“設計之都”深圳的創意設計業快速發展,率先出臺了《深圳市平面設計作品版權保護辦法》,其版權保護體系逐漸走向成熟。作為西部經濟高地的四川省,應把握住在創意設計方面的比較優勢,有所作為。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便是構建完整的版權保護體系。
版權保護:為創意設計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版權保護是創意設計作品保值、增值的基點
優秀的創意設計作品凝聚著創作者的創造和獨特個性。創意設計是產品超額利潤的主要來源,構成產品的核心競爭力。但這種創意和智力成果是零碎的、無形的,需要版權為其保駕護航。申請版權保護將最大限度保障創意設計產業的價值,防止競爭對手的模仿和抄襲,避免創意為他人做嫁衣,能夠使創意設計產品保值和增值。
版權保護是維護設計人權利、激勵創作的支點
版權保護是版權使用者、開發者從中獲益的支撐條件,能對抗設計復制對原創所造成的損害,設計師可牢牢守住自己的設計領地和市場份額。版權保護成為支持原創,鼓勵創新的重要支點。
版權保護是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的著力點
完善的版權保護體系是實現創意設計行業的制度保障,體現了對設計師創意、知識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只有在完善的版權保護下,創意設計業進行的經濟活動才是文明的、理性的經濟活動,才可能符合公平競爭、平等互利等現念。
面臨問題:行業版權保護意識薄弱,配套缺失
版權保護意識薄弱
主要體現在缺乏版權意識、版權登記被動、被侵權后不主動維權三個方面。四川省創意設計產業中有自我保護與尊重他人設計作品版權意識的人屈指可數,大多數設計師不清楚版權的重要性和保護流程,對作品在版權登記、備案方面很被動。當創意設計企業或者設計師作品遭到侵權時,大多不會選擇依靠法律途徑、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而是采取放任、和解或網絡等方式,姑息了侵權行為。
創意設計作品借鑒現象普遍,侵權難界定
設計業的許多作品相互都有借鑒,即便是不同流派之間,亦會有共同的元素,整個創意設計行業的作品同質性強,使得抄襲與借鑒之間的界限模糊。而我國著作權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的只是設計作品的表現形式,并非創意思想。因此,在創意設計領域,對侵權的界定是非常困難的,很難判定兩個作品間是“借鑒”還是存在“抄襲”。所以設計師侵權的實際成本和法律成本很低,造成了設計行業“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現象。
維權成本高,舉證難
一方面,在創意設計產業中被侵權方的花費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很高。一般要花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侵權方進行協商或者提請訴訟。而且仲裁費、訴訟費花費較多,但設計作品本身價格卻遠低于上訴費用。被侵權方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都過高,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
另一方面,上訴過程中舉證難和損失計算難。在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要搜集到足夠的被抄襲證據很難。而且創意設計作品等以創意為核心的著作權有很多預期利益很難預算,損失很難評估。
直接政策保障措施缺失,公共服務機構作用發揮欠充分
四川省并未出臺直接針對創意設計行業作品版權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創意設計產業的版權保護政策僅僅依附于2009年成都市版權局出臺的《成都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管理辦法》和2010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的《關于建立成都市版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政策、法規保障。而目前成立的版權服務站的工作大多局限于版權登記服務,部分版權登記中心現甚至處于空殼狀態,版權登記事務委托于機構。
解決方案:構建完善的產業版權保護體系
完善產業版權保護的政策體系
應完善與創意設計產業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創意設計產業與版權政策的銜接,出臺一系列直接針對創意設計產業業版權保護的政策、法規,彌補現有政策體系中的不足。比如:對創意設計作品是否侵權的界限進行明確;出臺鼓勵設計企業主動進行作品備案登記、簡化專利等申請程序、降低申請要求、縮短審查時間等措施;制定《創意設計產業版權保護發展規劃》,對版權保護的發展做出具體的統籌和規劃,提出細化的發展目標、對策及推進措施。
重視技術手段在版權保護中的作用
一方面應該鼓勵開發新的版權保護技術。比如可以開發出一套創意設計作品版權侵權檢驗系統,只要把兩件作品分別掃描、比對,就可以得出二者的相似率,從而作為判斷作品是否侵權的依據。
另一方面,注重現有技術在版權保護中的運用。目前版權人常用的技術措施主要有:反復制設備、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電子版權管理系統以及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措施。政府可以引導部分措施運用到創意設計作品的版權保護工作中。以平面設計行業為例,版權局可以建立平面設計行業的電子版權數據庫,收錄現有平面設計作品登記數據,以這一數據庫基礎建立電子版權管理系統。
強化版權保護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第一,完善版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建立版權資源信息數據庫系統。盡快建立版權資源信息庫,創意設計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后,可以作為版權資源納入版權資源信息庫。當發生版權糾紛而證明權利難時,信息庫系統可以方便公眾查詢作品版權的法律狀態,為權利人提供快捷的證權文件,對舉證起重要作用。
第二,充分發揮版權投訴中心和版權糾紛調解中心的作用。目前成都已建立版權投訴中心和版權糾紛調解中心,兩個中心主要提供版權法律咨詢,接受各類版權投訴,并組織當事雙方進行版權糾紛的調解,指導權利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等服務。應充分發揮這類非營利性版權服務機構的作用,著力向社會提供版權糾紛化解的公共服務。
第三,改善、加強版權工作站的建設。目前很多版權工作站的運行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應該進一步擴展版權工作站的業務范圍,賦予其更多的職權。
【學術訓練營】報告音視頻錄制及使用協議
甲方:復旦大學圖書館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參與的第三屆“慧源共享”全國高校開放數據創新研究大賽學術訓練營,乙方作報告的錄制和后期開發使用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負責在“慧源共享”全國高校開放數據創新研究大賽的相關活動中作專題報告,甲方負責報告的音視頻錄制及后期制作,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肖像進行錄制。
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報告內容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譽、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內容,作品不侵害乙方或第三人的著作權,不存在任何版權糾紛,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 甲方所錄制的報告內容用于大、中學生、教師、政府部門和非盈利性組織的數據素養教育等非商業用途,不得用于商業或其它違規違法行為。甲方有權對音視頻內容、PPT重點進行編輯后使用(如形成文字總結版),甲方有權將上述資源通過各種渠道和宣傳。
4. 雙方如發生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知識產權;反向工程
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人們版權意識增強,軟件的著作權和使用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認可。為保證創作者權益,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滿足使用者要求的前提下,也不損害創作者權益,實現軟件的合理使用。
1.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的問題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未經創作者同意,可以不用支付報酬來使用作品。盜版、非法復制屬于侵權行為,損害創作者的利益,也為法律所明令禁止,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但目前軟件合理使用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知識產權問題。目前盜版行為十分普遍,軟件復制非常便捷和迅速。在沒有經過版權擁有者的許可下,對軟件進行非法復制,并用于獲利,侵犯軟件擁有者的合法權益。雖然相關法律對合理使用有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難以得到有效落實,不規范、不符合要求的軟件使用現象大量存在。監管工作不到位,盜版打擊力度不足,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之后未能得到及時補償,難以有效保護軟件的知識產權。
(2)技術措施問題。采用技術手段實現對軟件的有效保護,避免使用者損害軟件開發者的利益。開發過程中,開發者為保護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加密技術對軟件進行保護,但也有專門人員對軟件密碼解密,進而達到盜取、使用軟件的目的。并且技術措施的使用限制人們對軟件的使用及獲取,影響合理制度的落實和應用。
(3)反向工程問題。反向工程,即通過逆向解剖分析,尋找源代碼,推導軟件的組織結構、功能、算法、處理流程等。通常該技術措施用于對軟件進行合理使用、更新和升級,但也有人用來篡改軟件結構,影響開發者利益。
2.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的完善對策
(1)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在使用軟件時,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知識產權允許范圍內使用計算機軟件。合理利用有助于為其他開發者提供相關信息,通過兼容產品開發,促進軟件升級和更新,推動計算機軟件設計和開發的進步。軟件合理使用過程中,除了遵循先進性原則、專利權用盡原則之外,在科學實驗、軟件開發、教學、非商業性應用過程中,也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保護開發者的正當權益。為實現對軟件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使用時應該考慮軟件的使用目的和性質,應用別人的軟件時,考慮是否為商業目的,是否用軟件進行營利。這是必須綜合考慮的內容。如果出于商業目的,會損害原開發者的合法利益,降低其創造的主動性,這種使用是不合理的。如果用戶不是出于商業目的,而是為了進行科學研究,進行軟件性能測試等,這種使用不損害開發者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使用過程中,如果對軟件商的利益和市場份額不會造成任何影響,也可以認定為合法使用。
(2)技術措施合理使用。在相關技術措施應用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任意破壞技術措施。軟件數字作品的復制非常簡單,容易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損害軟件擁有者的利益。技術保護措施的應用能克服市場缺陷,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利益,既滿足廣大公眾對作品的使用需要,也能避免出現侵權行為,維護公眾利益。為取得更好的保護效果,應該完善合理使用的相關制度,明確技術措施保護標準、范圍、例外規定等,界定相關單位的職責和權限,完善技術保護措施,促進軟件得到更為合理有效的保護。
(3)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術能促進軟件更新換代,維護開發者利益,推動軟件產業的發展與進步。但反向工程技術會對專利保護軟件的程序進行復制,本質上是沒有經過允許的行為。直接銷售和復制軟件產品,用來獲取非法利益,這是反向工程的不合理使用。對原來的軟件改進和完善,推動產品升級,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術,對版權產品擁有者的影響較小,能推動產品合理使用,促進計算機軟件行業的發展。
3.結束語
隨著軟件行業的發展與進步,軟件的合理使用問題越來越突出。目前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今后應該有針對性地采取完善措施,實現對計算機軟件的有效保護,推動軟件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宋 歡,呂超男.淺析計算機軟件合理使用問題[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10):89.
關鍵詞 口述歷史 法律 著作權 隱私
分類號 G250 D923.41
口述歷史不僅是一種史學研究方法被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史學研究領域,而且被廣泛地應用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史學、檔案學、圖書館學等學科領域。目前,檔案界、圖書館界、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始口述歷史資源的收集、整理工作,從而形成各種特色的口述歷史資源數據庫,對于搶救發掘歷史資料,傳承民族傳統文化起到了獨特作用。但是,由于口述歷史工作起步較晚,以及相關的體制機制不健全,人們在進行口述歷史研究的同時,十分關注相關倫理和法律問題。如何認識口述歷史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如何準備合法的授權書?如何處理口述歷史作品所涉的隱私問題?如何平衡利益攸關方的合法權益?如何規避侵權風險?對這些問題的正確認識,是推動口述歷史資源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本文在總結我國口述歷史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現狀的基礎上,從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利用流程出發,對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 我國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
我國大陸對于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并沒有一個定型的模式或指南對其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與指導。口述歷史涉及諸如著作權保護、隱私、肖像、誹謗、網絡信息傳播等方面的法律問題,與各個部門法如合同法、刑法、民法、民訴、刑訴等相關法律領域產生關聯,因而復雜且因情境不同而變化多樣,是口述歷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研究對象。
從2003年起,我國出現了對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專門研究,相關論文有10余篇。代表性的論文有鄭松輝的《圖書館口述歷史工作著作權保護初探》、徐亞文等《口述歷史與法律》、尹培麗的《口述資料及其著作權問題探究》、薛鶴嬋《口述檔案的知識產權研究》、王倩《談口述檔案著作權問題的特殊性》、蔣冠等《口述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余汝信《口述錄音不可強求》、廖經庭《口述歷史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從溫哈雄事件談起》、王雯君《口述歷史的法律與倫理議題》等等。這些論文分別從著作權、隱私權、口述檔案著作權、證據、名譽權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在一些論文集及著作中,也探討了口述歷史的相關法律問題,2003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知識產權研究(第十四卷)》中董瑜芳發表《試論口述歷史中的版權問題》,認為口述歷史著作權歸屬應分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并對授權委托書的必備條款進行了討論。2005年周新國主編的《中國口述史的理論與實踐》中,左玉河發表《口述史研究的規范化問題》,對口述資料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了討論。2007年當代上海研究所主編的《口述歷史的理論與實務:來自海峽兩岸的探討》中,胡志偉發表《海峽兩岸口述歷史的今昔及其牽涉的若干道德、法律問題》,王炎發表《口述歷史工作中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從死者名譽權、著作權兩個方面對口述歷史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此外,楊祥銀2004年編著的《與歷史對話:口述史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第2章口述史學基本方法中對口述歷史法律和道德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探討。
口述歷史作品在形成過程都存在許多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在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和利用階段做好預防性的法律準備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權。同時,因口述歷史涉及到多方當事人,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關法律的指導下進行適當的明確和約束,也可以避免出現相關法律訴訟。
2 口述歷史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2.1 計劃訪談
口述作品的收集過程涉及到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設定口述歷史訪談計劃、訪談主題、訪談對象、訪談地點、訪談人數、訪談時間、訪談經費、訪談設備、準備相關的法律授權書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準備工作直接影響到訪談作品的成敗。一般來說,剛開始受訪者對于訪談者會有一定的戒備之心,受訪者會擔心自己的口述作品被濫用,擔心自己的相關權利得不到保障。訪談之前就需跟受訪者講述此次訪談的目的,訪談資源的整理、傳播與利用方式、有關口述作品著作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等相關知識,并坦承告知受訪者口述歷史制作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事先準備好相關的法律授權書,法律授權書是著作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著作權關系的一種正式聲明,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與贈與合同。通過它的簽署,能夠明確各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使受訪方在毫無顧忌的情況下暢所欲言。由于我國對于法律授權書至今還沒有統一的模式,通常采取的是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的方式。參考美國口述歷史法律授權樣本,包括有贈予契約樣本、訪談封存和(或)設限條款、受訪者繼承人的贈與契約書、訪談者的贈予授權書、公眾贈予契約以及受訪者授權書樣本[1]268。總體而言,口述歷史的法律授權書,首先應建立在明確受訪者的責任與義務、公眾與專業本身應盡的責任、贊助機構與檔案機構應盡的責任以及訪談者的相關權利的基礎上,使相關各方明確各自的權責。法律授權書樣本需具備一些必須的法律構成要件,使其既能照顧到自身的利益,也能平衡其它相關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考慮自身的利益,同時又不違背相關法律條款。
授權書強調的問題包括著作權的分配,口述歷史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歷史公開利用的限制設定等方面。事先沒有授權書或授權書中的內容不全面都可能引發糾紛。
2.2 執行訪談
同時,在訪談的過程中,受訪方的言論可能會涉及到隱私或誹謗的言論,對于這種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是打斷受訪者的談話對其進行引導?還是將受訪者的原話內容直接錄制下來?口述歷史的真實性一直備受質疑,如果對于涉及隱私或誹謗的言論一味進行打斷或者封存,似乎有違口述歷史的初衷。這時我們可以將受訪方的訪談內容進行全部錄制,待整理的過程中再將可能引訟的內容與受訪方協商后,進行專業處理。
2.3 整理階段
這一階段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整理者的著作權問題、對可能導致法律問題的關乎個人隱私與名譽等方面內容的妥善處理、遵照受訪者意愿實施的公開限制等。
口述作品錄制完成后,訪談方須提醒受訪者如何處理錄音,錄音帶和抄本在哪里保存。同時對于抄本的制作以及相關權利的變更進行解釋。錄制的作品對其進行剪輯和編排,這個過程需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性,處理好涉及隱私、道德和倫理方面的部分。我國臺灣地區曾出現過侵犯口述歷史名譽權的案例。1996年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劉鳳翰等人為前聯勤總司令溫哈熊進行口述歷史訪問,出版了《溫哈熊先生訪談紀錄》一書,書中部分內容暗指前國防部長俞大維之子俞揚和勾引蔣經國先生獨生女蔣孝章,從而引發控告溫哈熊涉嫌妨害名譽與誹謗死者罪[2]。
將錄音轉錄成抄本,其中也凝結了轉錄者與受訪者的心血,如果說轉錄者不是訪談者,轉錄者是否對口述作品的抄本享有著作權呢?如果轉錄者是受雇于某一機構或某個人,它們之間是雇傭和委托關系,這時抄本著作權又由誰享有?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都有明確的規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是,如果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職務作品,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可以進行約定,在轉錄抄本之前我們最好是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對抄本的著作權進行約定,這樣可以避免出現著作權不明所引起的法律訴訟。
同時,還涉及到口述歷史保管單位的法律問題。保管單位為了有效地保存口述歷史內容和檢索的便利,可能會將抄本建成一些書目、索引或者部分內容的試聽數據庫。所形成的數據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所以,數據庫本身就屬于衍生作品,即匯編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口述歷史項目,受訪者可能與訪談者事先進行了封存的約定,要求將自己的口述歷史內容進行保密若干年后再予以公開,在此情形下,保存單位是否可以將該口述作品的目錄和部分內容匯編進數據庫?這樣做是否會侵犯作者的相關權利?學界一般認為,口述歷史是一種交互式的活動,其著作權應由訪談者和受訪者共同享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果保管方在接受保管時就已經取得了訪談者(即部分著作權人)的授權,在以不公開發表的前提下進行書目或者索引數據庫的匯編是被允許的。
2.4 階段
即涉及到口述歷史公開發表的問題。主要包括出版以及網絡公開的問題,這其中也涉及到著作權問題。口述歷史作品,無論是抄本、音像資料還是在口述歷史資料的基礎上創作形成的圖書,它們的出版前提之一是對于口述作品的著作權沒有爭議,出版權屬于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交付出版之前需獲得作者的授權。而一些沒有這類授權的檔案性的口述歷史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恐怕都無從出版,因為出版商不會冒險出版著作權尚有問題的資料[1]162。
口述歷史出版中還需注意對隱私、誹謗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部分文字的相關處理,即使著作權人對其中的部分文字沒有覺得不妥,出版者也負有提醒的義務,提醒著作權人對相關文字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雖然可能會使作品失去一定的色彩,但是避免侵權還是最重要的。如果著作權人一味堅持,出版者最好與之達成協議,一旦造成侵權結果由著作權人全部承擔。
口述歷史作品進行網絡傳播包括直接將錄音資料放在相關網站和將數字化后的口述資料在網絡上公開傳播。如果受訪者在之前就已經簽署了授權委托權,將其著作權授予給研究者或者保管單位,這時就不需要再額外授權。如果受訪者保留了版權,引用資料就需要獲得他們的許可并簽署一份書面協議,將哪些內容可以進行網上做出具體規定和限制。
將口述資料數字化的過程,其實是一種復制行為,屬于著作權人財產權之一的復制權。需要遵照著作權法中復制權的規定,在事先簽訂授權書時就將此條款寫出授權書中,說明網絡傳播的風險和相關后果,獲得授權后,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將錄音資料直接放在相關網站,需在網站上作出一定的免責聲明,并有所保留,防止對錄音和抄本的濫用和操縱。如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網站的版權及免責聲明顯示:“本網站所載的口述歷史資料,包括訪問錄音/錄像片段、文字本及相片等,均受《版權條例》保護。本網站恕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及下載,若要引述本網站內容,則必須注明出處為‘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本網站的內容只代表受訪者本人觀點,并不代表本網站立場。此外,有關受訪者口述歷史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本網站概不負責。”[3]
為了避免網絡傳播的失控,需做到以下幾點:(1)在作品數字化之前取得合法的授權,對于沒有授權的一律不得收入數據庫內,有授權的要分清楚授權的內容,有些訪談內容作者并不想讓太多的人知道,里面涉及到個人隱私以及道德倫理方面的問題,我們在提供的時候需要做出特別說明和處理。(2)數據庫的管理者需要通過技術手段對相關資源做出一定的限制,對訪談作品的內容進行控制,如采取試用、部分瀏覽等方式,對訪問的人數也可以進行適當控制,避免造成信息失控。(3)通過提供數據庫資源獲得的報酬需支付一部分給受訪者,具體的分配比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
2.5 利用階段
作為一種寶貴的資源,口述歷史作品形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供利用。如果口述作品沒有發表,就需獲得作者授權,并注明文章的出處。但作者聲明不得公開的除外,需尊重受訪者的意愿。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權利的限制,即合理使用的范圍,其中第八點就包括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在此十二種情形之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涉及到隱私和誹謗的部分,我們在引用和轉載時須謹慎,避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比較大的問題是保管機構將館藏的復制權轉售給微卷出版商和其他商后所引發的,有些檔案館把訪談的文字權出售給某一公司,該公司又轉售他人,使檔案館失去控制自己收藏的權利――讓一項口述歷史收藏的使用無端受限,對于曾經為此訪談而奉獻的人,是一種傷害[1]162-163!雖然保管機構之前已經獲得過著作權人授予的復制權,但是,如果其將復制權再轉授給他人,需得到著作權人的進一步追認。保管機構對于口述歷史的利用需嚴格遵守與著作權人的約定和協議進行。對于自己保管的口述作品有義務進行分類管理,一旦出現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誤造成侵權訴訟的,如將不允許公開的作品進行了公開,導致著作權人提訟,或者導致口述歷史所涉及的利益相關人提訟,這時就可能出現在被告席上。尊重著作權人,嚴格遵守授權協議,及時溝通是避免侵權的有效辦法。
3 規避口述歷史侵權的對策建議
3.1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僅要求訪談者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也要求受訪者提高著作權的保護意識。首先,訪談方在收集口述作品之前就應安排好相關的工作人員,對采訪人員進行著作權相關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增強自身著作權保護意識。其次,訪談者應在訪談前就需要對具體訪談者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指導,告知訪談者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倫理、隱私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便訪談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計劃目標和受訪者應盡的義務。第三,受訪者需有獨立判斷事務的能力,雖然口述作品的目的一般都希望能請求獲得受訪者的授權,這樣才使口述作品不至于封存在圖書館或者檔案館,從而喪失其應有的社會價值。但是,如果受訪者在口述作品中有故意捏造或歪曲事物,有涉及他們隱私的言論,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不當言詞,公開作品就有可能給受訪者造成法律上的糾紛,這種情況下受訪者就不能盲從,需考慮保護自身的安全。第四,保管者也需提高著作權意識,切實按照授權協議的范圍進行操作,對于不在授權范圍內的使用,可以再次請求著作權人補充授權,重新簽定授權協議,并進行歸檔處理。著作權人不同意的授權范圍,應予以尊重。
3.2 尊重著作權人
尊重著作權人表現在尊重著作權人是否愿意接受訪談,是否愿意公開發表自己的著作,是否愿意授權許可使用,是否愿意出版,是否愿意數字化網絡傳播,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傳播利用口述作品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說,受訪者相對訪談者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對于法律問題相對無知,需要解釋與口述作品相關的各種法律條款,如使用限制、優先權、版稅等法律名詞,好讓受訪者明白自己授權協議的范圍和限制,從而使權利不被濫用。同時,我們也需尊重受訪者有權拒絕采訪,有權拒絕討論某些敏感議題,有權拒絕授權,有權限制作品的傳播。不管受訪者做出何種選擇,我們都需尊重,按照合同的精神和條款執行。不僅要維護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同時還要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如果口述作品傳播過程中獲取了相關的財產利益,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的比例,而不能隱瞞。只有切實地照顧好著作權人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口述作品避免侵權,更好地傳播利用。
3.3 重視授權協議
由于口述歷史作品的特殊性,其涉及到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許多法律問題,很難用一部部門法進行有效約束。對于口述歷史并沒有專門的部門法進行保護,應參照《著作權法》《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樣的前提下,重視授權協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圍內避免侵權。授權協議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寫進相關的必要條款。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就分別對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和權利轉讓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一條:以下各方當事人為做好品牌汽車的售后維修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意共同投資設立某市(或)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有限公司)。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
⒈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版權所有!住址:
電話:傳真:
郵編:
⒉某市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電話:傳真:
郵編:
第二條:有限公司的名稱為:某市(或)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名稱為準)
住址:
第三條:有限公司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汽修、汽配、汽車美容裝飾、汽車設備銷售等。
第四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股權比例。
⒈甲方以現金元(大寫:伍拾壹萬元整)出資,占有限公司的股權。
⒉乙方以價值元(大寫:肆拾玖萬元整)的實物出資,占有限公司的股權。
乙方出資的實物應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相關,以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出資依據。乙方出資實物評估后的價值不足元時,乙方以現金方式補足出資,該現金甲方協助乙方解決。
第六條:甲、乙雙方應于××年月日之前將出資款全部繳清。以實物出資的,辦理有關財產轉移手續,以貨幣現金出資的,將出資款匯入有限公司籌委會指定的專門帳戶。
第七條:甲、乙雙方以其出資額對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及時提供辦理有限公司注冊所需的全部文件。
第九條:甲方委派二名代表,乙方委派一名代表組成有限公司籌委會。籌委會全權代表甲、乙雙方辦理有限公司注冊的所有事宜。有限公司注冊的具體事宜由籌委會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后實施。甲方主要負責有限公司注冊事宜的協助工作,乙方主要負責有限公司特種行業經營許可申請事宜的協助工作。
第十條:有限公司注冊事宜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第十一條:有限公司的設立費用由甲方墊付,具體按有關憑證計算。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后,該費用由有限公司承擔;有限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時,由甲、乙雙方按股權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同意下列約定,并同意將下列約定寫入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⒈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執行董事由乙方推薦,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選舉產生。
⒉有限公司總經理由乙方推薦,按法定程序由有限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⒊經營機構由執行董事、總經理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組建,有限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實行擇優聘用。
⒋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推薦,并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聘任或解聘。有限公司財務出納由乙方推薦,并按公司規章制度聘任或解聘。
⒌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選舉和更換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⒍有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⒎有限公司與甲、乙任意一方或其作為股東(或投資,或實際控制)的組織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時,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⒏有限公司的經營利潤每一年度分配一次,具體實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十三條:甲方在有限公司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可為有限公司融資,如提供擔保、協助引進項目資金等。
第十四條:由于甲、乙任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有限公司設立的遲延或不能,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如出現雙方違約,則根據實際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書面修改本協議:
⒈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協議必須修改;
⒉雙方合意修改;
⒊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協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各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經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承諾各自公司股東會均已同意出資設立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某(集團)乙方:某市汽車技術
有限公司服務有限公司
1、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基本定義
所謂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就是跨國公司或者是國內的相關企業通過對本企業的商譽、技術秘密、商標、專利、版權等等各方面的無形資產進行企業內部或者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交易,最終達成交易價格,促進交易成功。無形資產交易與傳統有形資產交易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無形資產在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壟斷性,針對于交易價格和交易趨勢并沒有相關可以參照考慮的標準,從而想要在無形資產交易找到可比交易異常困難。其次,無形資產交易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與有形資產之間相互聯系,拆分進行交易比較困難,往往無形資產交易都會與有形資產相互捆綁進行交易,從而促進企業利益最大化,達成最高的交易價格。最后,無形資產交易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由于無形資產具有無形性從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經濟壽命,隨著市場經濟和交易條件的不斷變化,無形資產的交易價格也會隨著變化,造成無形資產交易的不確定性。
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收政策的問題
2.1 國家政策不夠規范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雖然出現了跨國公司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行為,但是我國稅收管理局針對于這種現象進行了反避稅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價制度嚴格管理的國家排名中,我國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雖然我國排名比較靠前,但是從圖表一種可以看出,我國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并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不夠規范、不夠全面。
2.2 無形資產的定義不明確
我國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不夠明確,無形資產的規定范圍沒有統一的規定標準。雖然我國2011年提出“營銷型無形資產”的概念,但是我國對于無形資的定義與外國存在著很大差異,我國對無形資產采取列舉的方式規范無形資產的范圍。針對于跨國公司的營銷活動,如何判斷營銷型無形資產的提升,如何提高其價值等各方面存在著不足。同時對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規定其使用權為無形資產,在國際上卻被規定為固定資產,我國國內和國外針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存在一定差別,無法與國際達成相同的規定標準,在資產交易中必然會造成稅務的糾紛問題。
2.3 無形資產轉讓后的制度匱乏
由于無形資產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和壟斷性,針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后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部門對其進行調整以便達到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合理化和規范化。無形資產轉讓價格由兩部分組成,即無形資產的開發成本和無形資產日后的經濟效益。但是對于無形資產的日后經濟效益僅僅只是企業對于無形資產的估值,估值往往會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的偏差,這就需要國家的相關部門根據確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調節,這既維護了我國的財政利益、保障了市場經濟,更促進了關聯企業與無關聯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公平化合理化,促進我國經濟市場的穩步發展。
3、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策略
3.1 明確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定義
針對于我國傳統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定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國要改變這一現象,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有著明確的定義和界定,應在掌握其共性進行規定,以往通過列舉的方式界定無形資產是不正確的,使我國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管理存在不規范、不系統的漏洞,不易于管理,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經濟發展。
3.2 獨立管理無形資產轉讓定價
由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與我國別的納稅資產存在一定的差異,融合一體的管理達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已經成為我國稅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針對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國要對其進行獨立有效的管理,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3.3 無形資產轉讓定價事后制度的規定
我國無形資產交易的價格是由開發成本和價值估算組成,價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往往估值與實際的價值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國要根據這些差異進行無形資產轉讓定價事后調整,可以規定幾年為一周期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核定進行調整,或者稅務局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以進行具體調整,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達成有關企業與無關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