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危機論文8篇

時間:2023-03-25 1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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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危機論文

篇1

〔關鍵詞〕開放存取運動版權制度未來模式

自《安娜法》以來,版權制度在促進社會的科技文化發展、知識傳承與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版權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性的私權漸漸蛻變為版權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版權也隨之在版權人的推動下處于不斷的擴張之中。盡管版權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版權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版權擴張的負面影響,但私權的這種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仍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公眾為學習、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在信息社會,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和信息生態環境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傳統版權制度不僅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無法繼續運行。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在傳統版權制度面臨著這種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的,體現了社會公眾要借助于新技術手段廣泛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的呼聲和愿望。開放存取運動自誕生以來就受到我國學界的注意,但目前對開放存取運動的介紹和評論多限于具體細節和圖書情報領域,而未能充分將開放存取運動和與信息交流有著極為緊密聯系的版權制度聯系起來,更沒有將開放存取運動放在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宏觀背景下加以審視。事實上,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與信息時代版權制度面臨的挑戰有極大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版權制度出現危機的信號。因此,分析開放存取運動與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關系就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版權制度的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一般認為,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機”。

但事實上,“期刊危機”只不過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表面原因和導火索,“期刊危機”更深層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即新的網絡傳播技術、信息生態環境以及版權制度危機。

首先,新的信息傳播技術是開放存取的技術和經濟前提。即使版權所有人希望,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經濟上均不可能。因為在印刷時代,信息需要附載于印刷載體,信息傳播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印刷載體的數量,不僅如此直到20世紀70年代,期刊的價格仍不太昂貴。因此,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均是不可行的。網絡技術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網絡技術不僅大大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傳播的數量,還使得信息傳播交互式地進行。而與此同時,期刊價格開始變得難以負擔。

于是新出現的互聯網提供了一種可選方案。也許正因如此無論是開放存取的布達佩斯計劃還是柏林聲明均意識到了新的信息傳播技術———互聯網對開放存取的重要意義。“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開篇即指出“古老的學術傳統和嶄新的技術已經結合起來,可能將給公眾帶來空前的利益。”這里的嶄新的技術便是互聯網。“科學和人文學科開放存取知識柏林聲明”中也指出:“互聯網已經根本地改變了分發科學知識和文化遺產的實際和經濟現實。現在互聯網第一次提供了構建人類知識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現并確保世界范圍存取的機會。”因此,“即使期刊價格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高于通貨膨脹4倍的速度增長,開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懲罰或者逐漸削弱昂貴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實現的替代與充分利用新技術———互聯網———的優勢而拓寬分發和減少成本。此外,對研究者自己來說,高于一切的動機不是解決期刊定價危機,而是為讀者、更多的聽眾提供更廣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響作者。”

二、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在信息時代,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在信息的質量上,信息的種類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復雜。在信息的數量上,知識在以指數的規模增長,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來形容。在著作權制度下,面對海量信息,無論是判斷信息有無著作權還是進行含有著作權的信息的處理均是十分困難的。在指數增長的知識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機構也無法負擔起全面的研究文獻的負擔。對期刊文章的附有定價的存取不能與持續的、爆炸性的指數化知識增長相適應。即使今天價格是低的,且保證永遠是低的,這種狀況也無法維持下去。而開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聯網訪問人數幾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識的指數增長相協調。開放存取運動是信息時代信息生態環境變化的要求。

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與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使得包括版權制度在內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逐漸無法有效調節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關系,“目前知識產權法最為緊迫的問題之一是它所創造的權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勵科學研究,盡管知識產權是用來鼓勵科學進步的,但是最優權利配置的過度擴張或扭曲卻有可能產生阻礙研究循環的瓶頸。”在信息社會,信息傳播的網絡技術為人類社會共享信息和知識資源提供了無限的潛能,但舊有版權制度的過度的版權保護卻限制了創新的空間,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相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口令、加密、數字權利管理等技術保護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大幅縮小。技術保護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它反映了版權法調控功能的失位。技術保護措施猶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構筑的圍墻和柵欄一般,完全阻斷了社會公眾對作品的接觸,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動。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私人行為已經開始處理我們現行版權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即現行版權制度未能給版權擁有者一種簡單的允許利用他們的作品的方法。傳統的版權許可程序太麻煩了,如果不是禁止許可的話,于是私人已經開始制作使得版權人可以預先授權使用其作品的模塊化合同。”

盡管開放存取有各種各樣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決的問題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擴散的兩個障礙,即“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因此,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危機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開放存取運動是在以上新技術發展與法律制度危機共同作用的基礎上在世界各國興起的,其目標就是促進公共資源的發展壯大,使得公眾可以較為容易的存取他們所需要的知識信息,以充分發揮新技術的能量,改變目前嚴密的版權體系對學術研究和創新造成極大約束的現狀。

二、開放存取與版權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均為一種信息流通的模式,但無論是在性質上、觀念上還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二者均有著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權制度是一種信息生產的激勵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構成物權為手段,用對表達性信息即作品擬制為類似于“物”

的方式,賦予類似于所有權的物權效力,從而達到信息保護的目的。之所以說版權制度是一種激勵制度,是因為它對信息創造者進行了“獎勵”,其“獎勵”就是對所創造的信息的所有權,信息創造者可以獨占所創造的信息,通過自己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可以許可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也可以將該信息轉讓給他人而獲取利益。為了充分激勵信息創造者,版權制度特別強調信息創造者對其信息的控制權,因為這樣可以充分實現其利益。傳統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將其作品轉讓或者獨家許可給出版商,從而出版商事實上擁有作品的版權,出版商主要通過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來獲得商業利潤,運用版權帶來的壟斷地位不斷在價格上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前,出版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從而賺取利潤,而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營利外,還通過期刊的電子數據庫向訂閱的用戶收取費用。

“開放存取”則是指“在公共互聯網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觸互聯網本身的那些無法分離的障礙之外,允許任何用戶沒有經濟、法律或技術障礙地閱讀、下載、復制、分發、印刷、搜索或鏈接到相關文章的全文,對相關文章進行索引、將相關文章作為數據納入軟件、或將相關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對復制和分發的唯一限制以及在這個領域版權的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當地感謝和引用的權利。”開放存取運動集中于作者不指望報酬地給予世界以文獻。開放存取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為了應對目前學術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價格持續增長所帶來的危機。開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費(或機構付費出版,讀者免費使用”的運作模式,使得圖書館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聯網絡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的科研信息。開放存取倉儲類似于一種數據庫,它為學術研究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條件。各種類型的信息,如學術論文、科研研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和技術報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開發了第一個基于DSpace系統的機構知識庫。此后DSpace系統逐漸向世界其他范圍延伸,如英國、加拿大等國都有其合作者。該庫用以處理本校教師和研究人員每年完成的電子版學術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論文、技術報告、會議論文以及MIT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類型涵蓋文本、音頻、視頻、圖片等多種,不過它并不收錄MIT學生的研究資料、機構記錄以及非MIT教師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該系統可以對其中資源進行統一的搜集、保存和編目,其軟件是目前為止機構知識庫中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比較著名的開放存取倉儲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種學科(包括法律)全文論文搜索的一個開放存取倉儲。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為止已有超過126000條論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論文。”

盡管如此,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也具有緊密的聯系。因為開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即它尊重現行的版權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顛覆。它承認作者完全享有版權制度下的各項權利,同時利用合同法規則來構建與版權制度相對立的體系。透過合同法契約自由的精神,版權人將版權制度所賦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權利以契約方式讓渡給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存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成本降低。這主要是遵循這樣一種法律理念,即在版權法上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種排他性質的私權,因而當作者通過合同法自愿放棄某些權利的時候并不表明社會公眾就可以任意處置其作品。比如許多開放存取期刊選擇CCL(即萊斯格的“知識共享”計劃的許可證條款)的“姓名標示2.5”(Attribution2.5)進行授權,該條款在保障用戶復制、分發、展示及表演作品、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商業利用等權利的同時規定:必須按照作者或許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而且,為了再使用或傳播本作品,您必須向他人清楚地說明本作品所適用的許可條款。

三、開放存取運動對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啟示版權被稱為復制技術之子,因此它是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變化而演變的。

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信息和信息的載體是合二為一的,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是同步進行的,控制了信息載體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不并需要版權制度,因為規范物質產品流轉的圖書館物權制度就可以發揮保護信息生產者的功能。但復制技術得到一定發展之后,信息便與信息的載體發生了分離,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也分離了。于是,信息的生產就出現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權制度加以解決。版權制度是通過賦予信息生產者對信息的獨占權即版權來實現其目標的。

盡管版權制度賦予信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信息的獨占權,但基于政策考慮,這種獨占權不能對信息流通過程中的所有利用行為均賦予獨占的支配權利,而是應以版權制度“本身產生時的信息流通狀態作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狀態產生了變化,版權制度的歷史使命決定了版權制度不得不隨之變化。在當前的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長,信息幾乎不再需要載體。

于是版權制度便發生了危機,不得不進行變革以適應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

開放存取是不同于版權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仍處于發展之中,其未來前途沒有確定,開放存取運動在一定程度上也仍然受到傳統出版業的抵制,受到一些批評。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一種私人發動的運動,開放存取運動已經取得的成績應該讓人尊敬,它所開啟的信息流通的新模式更深具啟發意義,對探索同樣為信息流通模式的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啟發意義尤其重大。本文認為,其啟示意義可概括為如下兩點:其一,充分利用新技術,釋放新技術的能量。數字技術使得復制件和原件幾乎沒有區別,并且任何作品經過數字化后都可以由任何人通過網絡技術在一瞬間傳播到互聯網的任何地方,與任意人分享作品,互聯網已經使得信息不再需要載體,為人類的信息傳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如前所述,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術而出現的,也正是新的信息技術為開放存取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正由于開放存取運動適應了新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方向,代表了社會公眾期望未來能夠自由利用和傳播作品的愿望,目前甚至傳統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商也開始支持開放存取運動。開放存取運動的這一特點啟示我們,在構建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時必須充分利用新技術、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篇2

關鍵詞:開放獲取 開放獲取資源 大學圖書館 圖書館建設

中圖分類號:G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3-181-02

1開放獲取資源概述

1.1開放獲取定義

開放獲取(Open Access,簡稱OA),“Open Access” 通常被譯作:開放獲取、開放存取、開放訪問、公開獲取、開放使用等。開放獲取運動(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的概念,按照 Open Access News 上的介紹可定義為: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等放到網絡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而不需考慮版權或注冊的限制。開放獲取運動旨在打破學術研究的人為壁壘。

1.2開放獲取的基本特點

1.2.1信息的交流方便而快捷、信息易于獲取

開放獲取為科研人員提供學術交流平臺,對其具體交流的信息只有質量上控制,而沒有內容和形式上的限制,可以是學術論文、期刊全文、研究報告,也可以是文本文件、多媒體文件等,都可以從互聯網上免費、自由地獲取。開放獲取提高了學術交流的時效性,免去了傳統出版模式過程中漫長的評審與出版過程,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開放獲取的目標就是在網絡環境下實現學術信息的廣泛傳播和自由共享,

1.2.2費用支付模式新穎,作者擁有版權

開放存取期刊與傳統印本期刊的根本區別就在于費用支付模式的不同。傳統印本期刊的各種費用絕大多數都是由訂戶支付,開放存取期刊則采用“作者付費發表,用戶免費使用”的經濟運行模式。在傳統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要在商業化學術期刊上發表,就必須把作者的版權,還包括網絡傳播權和長期保存權一并轉讓給出版商。但是在開放獲取環境下,作品版權不再發生轉移,作者可以長期擁有版權。

1.2.3學術信息可以自由傳播

網絡環境下學術信息變化快,科研人員可以隨時自己的學術成果,可以在線與同行進行交流,也可以及時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修改,具有很高的靈活度。

1.2.4開放存取作品形式多種多樣

《關于開放存取出版的百斯達原則》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文獻都可以成為開放存取作品:(1)作者和版權人允許用戶在尊重其版權的條件下,免費獲取、復制或者傳播其數字化信息;(2)完整的作品存儲在至少一個穩定、可靠的網絡服務器中,以確保免費閱讀、檢索和長期存儲。在開放存取這種學術交流模式下,只對學術信息進行質量上的控制,而沒有形式和內容方面的嚴格限制。開放存取作品不僅包括純文本的電子出版物、電子學術論文、學位論文,還包括視音頻等各種媒體形式的學術信息等。開放存取作品形式比較多樣,使用比較靈活。

1.3開放存取的實現方式

開放存取實現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1)開放獲取倉儲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A倉儲);(2)開放獲取期刊 (Open Access Journals);(3)其它開放獲取資源如個人和機構網站、電子書、Blog、Wiki、BBS、P to P文件共享網絡(file-sharing networks)等。

1.3.1開放獲取倉儲(也稱自行典藏、作者自存檔)

開放獲取倉儲通過作者自存檔 (Self―Archiving)方式實現,即研究機構或作者,將未曾發表或已經在發表的論文作為開放式的電子檔案存儲在學科知識庫(Disciplinary archive)或機構知識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中。依賴作者提交自有之作品的數字文檔及相關元數據,對外提供查詢、檢索、瀏覽及下載服務。根據資源組織方式的不同,OA倉儲又可分為:(1)學科 OA倉儲,如物理學領域的arXiv、認知科學領域的 COAorints等等;(2)機構 OA倉儲,如加利福尼亞大學的eSeholarship、麻省理工的DSpace,等等。

1.3.2開放獲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

開放獲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是一種論文經過同行評審的、網絡化的免費期刊,全世界的所有讀者從此類期刊上獲取學術信息將沒有價格及權限的限制,編輯評審、出版及資源維護的費用不是由用戶,而是由作者本人或其他機構承擔。

1.3.3其它方式

開放存取也可通過其它方式 ,如個人或機構網站、Blog、Wiki、電子書、BBS、P to P文件共享網絡等來實現。

2 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面臨的困惑

20世紀90年代以來,期刊出版商在謀求最大化利潤的驅動下,不斷兼并中小型期刊出版機構,進而日益壟斷期刊市場,大幅度地提高期刊價格 ,而圖書館本身的預算經費又有所減少,購買力下降,這對圖書館館藏資源的完整性是一個很大的傷害,進而導致文獻資源保障率滑坡。

傳統的大學圖書館主要是以紙質為載體的文獻傳遞、存貯、交流和利用,大學圖書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收集、整理、保存、傳遞文獻信息資源的中介角色。隨著通訊技術、計算機技術以及高密度存取技術的發展和成熟,出現了大規模的商業數據庫和數字化的信息產品,極大地豐富了用戶獲取的途徑。在這個過程中,其中數據庫出版商具有壟斷的控制權,一方面對價格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又決定著哪些學術研究成果可以進入交流渠道。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兼并購買等商業行為,學術研究成果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學術期刊的出版逐步被少數大的出版商壟斷,出版商對利潤的追求,以及競爭機會的銳減,使學術交流日益商業化,學術期刊價格大幅度地提高,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最終成為出版商謀取進行謀求暴利的工具。這種出版商壟斷的結果直接導致了學術期刊危機。然而,作為支持科學研究主要機構、學術期刊的主要消費者的圖書館,則面臨著資金的缺乏只能取消部分科技期刊的訂購,大學圖書館無力繼續維持科學研究所需資源,科研人員能夠利用的期刊在日益減少,可獲得的學術著作急劇下降,科學信息的傳播受到嚴重阻礙,這勢必影響到科學研究的速度、效率以及品質。

學術期刊危機的結果是直接導致“學術交流危機”。學術期刊的具有內容專而精、新穎性、系統性強、時效性強等顯著特點,是從事科研活動和進行學術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徑之一。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獲取和閱讀大量的期刊論文,了解同行研究人員一些研究情況和學科發展的動態;研究人員發表成果的目的不一定是為了經濟報酬,而是希望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傳播研究成果,取得同行的認可和提高自己的學術地位。但“學術期刊危機”卻限制了眾多用戶閱讀科技期刊進而了解作者研究成果的機會,這與作者的利益初衷是不相符的。對整個社會的科學研究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學者希望通過盡可能多的讀者閱讀其論文而使研究成果得到快速傳播,因為學者出版學術著作或,其目的是為了獲得學術認可和提高自己的學術地位;讀者則需獲取盡可能多的相關科研論文進行研究閱讀,基于現有的學術交流出版流通渠道不暢,可獲得性差,滿足不了現代大量而高速的信息交流需要。

基于這樣的背景前提下,以消除學術信息資源存取過程中的一切障礙為宗旨、以實現學術信息的共享為理念的――開放獲取是一種全新的出版模式,力圖在網絡環境下改變學術交流的方式,消除存取文獻的一切障礙,使科研人員能及時、便利、迅速地獲取所需的信息,從而達到科學研究信息無障礙交流的理想目標。

3開放獲取條件下高校圖書館館藏建設的對策

3.1加強宣傳,提高對開放獲取的認識

有關部門應宣傳開放獲取對國家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對科學研究和信息傳播的重要作用,加強培養對開放獲取和機構庫的意識,宣傳開放獲取的理念,鼓勵和支持研究人員積極參與到開放存取。

大學圖書館應該充當宣傳開放存取理念的排頭兵,以專題講座、展覽、學術報告會、網站專題等形式,使科研工作者了解其運作模式和優點,打消科研人員對開放獲取的如付費發表、無法確認開放獲取期刊的質量、發表出的成果可能不被認可等方面顧慮,讓更多的科研人員不僅僅作為開放存取的使用者,而且還成為這種模式的提供者,從而真正推動開放存取的發展。大學圖書館可以在其主頁上宣傳和推薦學術交流的開放獲取的方式和可以利用的資源,盡量擴大開放獲取的影響范圍,爭取更多的支持。鼓勵本校科研人員盡量在開放獲取期刊上,或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機構知識庫或學科知識庫中存檔,供用戶共享使用。

3.2發現開發獲取資源,豐富大學圖書館館藏

大學圖書館可以根據讀者具體的研究需求以及學校的學科領域,對開放獲取資源進行過濾,去粗取精,收集、整理網絡開放存取資源,建立相應的超鏈接,通過鏈接來獲取更多的網絡開放獲取文獻信息這樣,實現文獻資源的盡快流通和全面共享,也降低了和獲取成本。同時,將網絡的開放存取期刊與本館訂購的期刊進行比較,整合現有館藏期刊資源,刪減重復的期刊資源,以節省有限的書刊購買經費。

3.3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機構典藏庫

機構典藏庫收集本校研究人員的優秀作品稿源,包括教研人員的論文(包括已發表和待發表)、學術著作、會議論文、預印本、研究與技術報告、申報的科研課題、工作文稿和PPT演示稿全文等等。將開放存取、永久性保存、公益性信息服務與網絡出版結合在一起,同時對開發獲取的學術評價要有新的措施加以規范,打破傳統的以發表學術期刊作為評判的標準,調動廣大作者的積極性,對發表在開發獲取期刊上的論文作者要進行一定的資金資助。

3.4深層次開放利用OA資源

高校圖書館是學術資源的主要收藏基地,應將OA資源納入圖書館的館藏體系之中,圖書館可以利用 以往建立學科信息門戶,特色數據庫的經驗,選擇評價開放存取資源,按照高校的學科設置 ,對OA資源進行編目,組織,形成一個有序化的獨立數字資源系統,將其整合至館藏目錄(OPAC)中,使資源全面、系統地展示給讀者,提高OA資源的利用率。

4結語

開放獲取是一種新的學術交流出版模式,對大學校圖書館的館藏建設政策、服務方式等各方面都具有深遠影響。大學圖書館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深入研究開放存取,努力推動開放獲取運動,積極整合開放獲取資源與館藏資源,變革服務方式、服務手段,使高校圖書館在信息服務系統中獲得健康有序的發展,從而更好地完成為學校的教學和科研服務的任務。

參考文獻:

[1]李武.開放存取出版的兩種主要實現途徑[J].大學圖書館學報,2005,(4):58―63.

[2]陳吟月.學術資源開放存取的策略研究[J].圖書館,2007,(1):57―60.

篇3

[關鍵詞]原生數字期刊 Open Access期刊 比較研究

[分類號]G255.75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Internet的普及,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載體相同,均借助互聯網傳播,同時兩者出版模式、版權形式等又不盡相同,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易混淆,為了便于圖書館及讀者對這兩種電子期刊的整合利用,本文對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進行比較探討,以加深對這兩種期刊的全面認識。

1 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概覽

1.1 原生數字期刊

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在線閱讀已逐漸成為讀者的一種閱讀行為,由于多媒體技術的深入發展使在線出版成為可能,在此情況下一種新型期刊――原生數字期刊應運而生。原生數字期刊(the born-digitaliournal)是借助計算機網絡,完全以電子化、數字化形式組稿、審稿、制作、出版、,并以計算機網絡(Internet)為傳輸工具,而沒有相應紙質印刷版或其他類型電子版的,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編號或日期標識的連續性電子出版物。所謂純網絡雜志、純網絡期刊、純網絡電子期刊、純電子期刊、電子雜志等均屬于原生數字期刊范疇。

1.2 Open Access期刊

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術期刊危機”的蔓延,對人們正常的學術交流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為此人們提出一種新的出版模式――開放獲取,目的是讓全球讀者可以免費獲取期刊論文,免費分享最新的科研成果。根據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BOAI)定義,Open Access期刊可理解為一種經過同行評議的、網絡化的免費電子期刊,允許任何用戶免費閱讀、下載、復制、傳播、打印、檢索、鏈接或索引其期刊全文。

2 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比較

2.1 產生背景

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產生背景不同,原生數字期刊是在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多媒體技術深入發展的情況下產生的。傳統期刊僅以文字圖像形式傳播知識,單調、缺乏動態性與靈活性,而原生數字期刊以文字、圖像、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傳播知識,提高了傳播效率,尤其對于傳播強調事物變化過程的知識,可以增進讀者對知識的深入理解。

Open Access期刊則是在“學術期刊危機”愈演愈烈的情況下產生的。20世紀90年代的學術期刊危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正常的學術交流,Open Access期刊的出現,使廣大科研人員可以借助互聯網免費獲取學術論文,了解最新的學術動態,促進學術的開放交流。

2.2 發行方式

原生數字期刊借助計算機網絡,僅以在線形式出版發行,節省了大量紙張,降低了期刊發行成本,符合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

Open Access期刊,根據BOAI定義可將其分為無延時Open Access期刊和延時Open Access期刊。無延時Open Access期刊指Open Access后立即將其公開,此期刊一般僅以網絡形式出版發行,可稱其為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同時具備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優點:作為原生數字期刊,僅以網絡形式出版,環保高效;作為Open Access期刊,科研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及時、免費獲取最新的科研信息,促進了科研成果的及時有效傳播。如BioMed Central(BMC)出版的期刊,可稱其為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沒有固定的出版期限,論文一經錄用,立即通過網絡出版發行且沒有相應的紙質版,這種出版方式極大地提高了生物醫學信息的傳播。延時Open Access期刊,指后并不提供及時免費訪問,而是延時一個月或數月再免費開放給廣大讀者,此類期刊一般為傳統紙質期刊,為了提高期刊的影響,數月后再將期刊的電子版免費開放。

2.3 出版模式

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具有不同的出版模式。原生數字期刊強調僅以網絡形式出版發行,其出版模式大致可分為三種:①讀者付費訂閱出版,這和傳統紙質期刊相似,采取基于讀者付費訂閱的模式進行出版。如原生數字期刊Journal of Turbulence,從2000年創刊至今一直沿用讀者付費訂閱的出版制度:②作者付費出版,原生數字期刊中存在部分Open Access期刊,此類期刊采取與Open Access期刊相同的作者付費出版制度;③機構資助出版,原生數字期刊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期刊并不為廣大用戶所熟知,出版發行面臨一定的風險,在發展過程中應受到相關機構的資助。

Open Access期刊一般采取作者付費的出版制度,期刊廣告、機構贊助、作者付費構成了Open Access期刊出版商的收入來源,其中作者付費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

2.4 版權形式

版權屬于出版發行一個作品的專有權,是精神權和使用權的結合,精神權指作品通過正當方法被應用,版權焦點主要集中在使用權利上。

原生數字期刊強調的是期刊的出版發行方式――僅以在線形式出版,其中存在部分Open Access期刊,版權形式與Open Access期刊相同。原生數字期刊可以有效地降低期刊的運營成本,出版商為了降低成本選擇以原生形式出版期刊,但不一定會選擇以OpenAccess形式出版。原生數字期刊中存在許多非Open Access形式的期刊,其版權形式和傳統紙質期刊相似,由出版商占有版權,出版商占有作品的使用權及商業開發權,讀者在支付給出版商一定的貨幣后才擁有作品的使用權。

與原生數字期刊不同,Open Access期刊強調期刊的免費獲取,它的版權主要有4種形式:作者完全保留版權、作者保留版權、作者部分轉讓版權給OA出版者、作者完全轉讓版權給OA出版者。

2.5 質量控制

在質量控制方面,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大多采取和傳統紙質期刊類似的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只是在評審方式上存在一定區別。

原生數字期刊可分為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和非學術原生數字期刊。非學術原生數字期刊一般由編輯直接評審,不組織專家評審,作品符合辦刊宗旨、具有一定意義即可出版發行;對于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它的評審

制度目前暫未統一,部分專家主張采取專業的、匿名的、外部人審稿制度。“匿名的”是指被審稿件作者的名字和評議人名字均不告知對方,以保證評議人“只對文稿不對人”,外部人指評議人與作者關系較遠,采取這種制度能有效克服審稿中非理性因素作用,更具客觀性。

Open Access期刊強調期刊的免費獲取,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大多經過同行審議,論文質量有一定的保證,其中有部分期刊執行的是開放的同行評審制度。如BMC出版社要求將論文的初稿、評審人員的意見和簽名、作者的修改稿連同論文的最終稿同時在網絡上公布,把各自意見公開化,力求評審過程透明化。原生數字期刊專業的、隱名的、外部人評審制度和OpenAccess期刊開放的同行評審制度兩者看似矛盾,其實不然。隱名評審強調克服審稿過程中非理性因素;開放評審強調審稿的公開化透明化,兩者是從不同側面促進評審公開、公正。綜上,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比較分析可概括為表1所示:

3 原生數字期刊與open ACCeSS期刊發展的側重點

3.1 原生數字期刊與Open Access期刊的發展趨勢

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是在不同的背景下產生的,原生數字期刊強調的是期刊僅以網絡在線形式出版發行,Open Access期刊強調的是期刊的免費獲取,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呈現出彼此包容,相互整合的態勢。

3.1.1 原生數字期刊與Open Access期刊的整合趨勢

就學術交流傳播而言,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會進行整合形成一種新的期刊――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同時具備原生數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優點,可保證科研信息及時、有效、免費地傳送給廣大科研工作者,是一種較理想的學術交流期刊。如John Wiley出版的Open Access期刊European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Power在2011年將以online only形式出版,變成原生Open Access期刊。

3.1.2 原生數字期刊多媒體化 就學術傳播效果而言,目前原生Open Access期刊大多僅以文字和圖像形式傳播知識,不排除未來學術型原生Open Access期刊會加人多媒體元素,實現抽象的知識形象化傳播。如原生Open Access期刊Electronic Letters on Computer Vision and Image Analysis由于沒有紙質的限制,允許作者在文章中加入音頻、視頻動畫等進行動態的演示。國外學者Cliff McKnight和Sheila pricet曾對1010個不同專業的科研人員進行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三分之一的科研人員認為有必要在文章中加人多媒體元素。

3.1.3 傳統出版商加入原生數字期刊出版行列 就出版發行經濟性而言,目前大多數期刊出版商只發行紙質版或紙質版和電子版同時發行,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和顯示技術的改進,一些傳統出版商開始考慮進入原生數字期刊的出版行列。如著名期刊出版商Elsevier已在化學領域出版了一份原生數字期刊一Combinatorial Chemistry-an Online Journal。有了傳統期刊出版商的加入,原生數字期刊的論文質量會得到一定提高。

3.2 原生數字期刊長期保存和綜合利用

3.2.1 原生數字期刊的長期保存原生數字期刊載體特殊,僅以網絡形式出版發行,作為人類重要的知識文化遺產,如何進行長期保存,在軟硬件技術不斷升級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其原貌及可持續利用等問題成為目前的關注重點。

理論方面,國內學者毛有桂,蘇秋俠分析了電子期刊的3種存取形式:聯盟存取、開放存取和永久存取。國外學者Maggie Jones論述了電子期刊保存的重要性,并分析了目前的幾種期刊保存模式;HyuckbinKwon等介紹了數字信息保存項目NDIIPP。實踐方面,許多發達國家的相關機構和高校圖書館通過構建數字倉儲(Digital Repository)對原生數字期刊等原生數字信息進行組織、管理和長期保存,以確保原生數字期刊長期使用,如DSpace、Fedora、EPrints、DAITSS、LOCKSS、aDORe等。我國于2002年10月啟動了數字圖書館標準規范建設項目,直接指導和規范各個數字圖書館項目的資源加工、描述、組織、服務和長期保存。

國內外眾多學者從理論上論述了原生數字資源長期保存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實踐上國內外已進行了眾多的原生數字資源長期保存的項目實踐。筆者認為目前國內外原生數字資源長期保存平臺較多,如Legal Deposit、e-Depot、digital archive等,國內外Open Access期刊應用平臺也較多,如J-State、OpenJ-Gate、DOAJ、SciELO及國內的Socolar,但學術原生數字期刊的出版平臺或學術原生數字期刊的出版平臺仍然缺乏,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具有,如英國的BMC、俄羅斯的EJTA。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出版平臺或出版平臺至少具有兩點重大作用:①凝聚和吸引一部分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加入這一平臺,形成集群效應,宣傳原生數字期刊,擴大學術原生數字期刊的影響力;②提供一個原生數字期刊出版平臺,方便傳統期刊出版商由紙質出版向純網絡出版的轉變,符合低碳經濟的總體要求,我國目前也亟需建立一個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出版平臺或者學術原生數字期刊出版平臺。

3.2.2 原生數字期刊綜合利用

篇4

關鍵詞:著作權精神權利價值

一、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權利是與著作人身權等值的一個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的規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這兩項最基本的著作權權利內容。因此,我們若要探討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則必然要從著作權的起源說起。

有關著作權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他們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包括作者在內的一切藝術創作不過是對自然界的鸚鵡學舌一般地機械模仿。[1]在他們看來“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創,他的一切工作、勞動只是被動地、消極地遵循著客戶或者委托人的指示與要求。”[2]直到后來,一批杰出的藝術家(如達芬奇,米開朗琪羅等)開始嘗試將科學知識運用于勞動中,以使其藝術創作更加逼真。到18世紀中后期,隨著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浪漫主義的興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創性、靈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內涵,作家(author)與創作者(creator)逐漸成了同義語,其工作也被肯定為是一種創作活動。人類社會出現了傾向對作者自身關注的學術思潮,此外,由于印刷術的產生使對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已經具備。繼1710年英國《安娜法》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對其創造性的勞動進行法律上的保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著作權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存在差別的。這就注定了他們后來在作品精神權利立法方面分道揚鑣。英美法系以“激勵說”為立法原則,即法律賦予作者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熱情,從而為社會創作出更多更有價值的作品,而激勵的最好方法便是對作者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英美法系“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純粹功利主義”的立法哲學使得著作權立法偏向了對作品經濟權利的關注。然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則以“自然權利”學說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著作權是因為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種“自然權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進行確認和明確而已。這種“個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對人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后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產生的前提。

事實上,作品精神權利理論首先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權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國學者莫里洛明確提出并在法律意義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權的法律概念之后,又進而論述了著作權的雙重性質。他認為:著作權由兩項內容構成,一是屬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權”,這一權利禁止違背作者的意愿而發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義發表作品,以及所有惡意及拙劣地復制作品;著作權的第二項內容是專有使用權,它是由實在法賦予的一種純粹的經濟權利。[3]不可否認,莫里洛對著作權本質的認識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許多大陸法系的學者(如吉爾克,皮奧拉·卡塞利,約瑟夫·科勒爾等等)也都對著作人身權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持一元論的代表,吉爾克極端地認為著作權中僅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種抹殺了著作權經濟性的主張固然有其有失偏頗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使我們對著作人身權或說作品的精神權利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另一位對著作人身權理論起到奠基作用的學者當屬皮奧拉·卡塞利,他將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作了很好的區分。他指出,作者個人性質的權利不產生于一般人格,而產生于創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為這種權利是著作權的一個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點的其他個人性質的權利:它們能夠以作品為對象、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們不以作品的創作為依據,但屬于人身權利的總的范圍。[4]就這樣,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賦人權”為旗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對作品不但應當有權像對待財產權那樣控制作品的經濟利用,更應當有權維護作者人格與作品之間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5]對作品精神權利加以保護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

二、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基礎

大陸法系的學者之所以能在百家爭鳴之后達成一個共識——應當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正是建立在“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存在合理性進行論證以及對其價值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的。價值即是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它指明了客體存在的意義。

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學價值

在英美法系,版權法大多通過經濟報酬來鼓勵作者創作,而大陸法系的版權法則是特別注重作者的精神權利,通過創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來激勵作者的創作。英美法系以“社會本位”為立法指導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作用往往被忽視了。

主張精神權利具有激勵作用的學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權利能實現人格利益為由,如“著作權制度中相對于作者人格價值實現較小的作品來說,賦予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于作品創作的刺激完全超過經濟權利。如前所述,在中國古代,許多作品之所以被創作出來,對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創作動機。”[6]其實,從經濟報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功能亦不能被忽視。如版權法賦予作者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提高創作質量和適當的宣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業的商標一樣,作者的署名會和作品的銷量、價格形成直接的聯系。版權法賦予作者的發表權也與作者經濟收益相關,因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發表權,其它的著作財產權的實現才成為可能。而版權法賦予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都保障了作者有進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為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經濟利益存在相當的相關度,對精神權利的立法保護也必然對作者的創作產生激勵作用,這也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經濟學價值的表現。

2.文化價值

一國文化事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社會上存在物質主義盛行、極端個人主義、嚴重信仰危機的現實。因次,發展文化事業,振興文化產業,提供豐富而健康的文化產品,無疑是必要和緊迫的。

作為文化載體的作品,其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到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作品是一時期文化的再現和反映,同時也能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傳承;反過來,文化的繁榮又將給作品創作提供豐富的素材和發展的動力,最終促進作品的創作。以作品為媒介,作品精神權利與文化之間也產生出一衣帶水的關系。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有益于社會中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會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除此之外,保護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能夠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從而使大量優秀的作品得以源遠流長。只有對作品精神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類優秀的精神食糧不被惡意歪曲,使其承載的文化得以客觀完整的傳播和傳承。

因此,加強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是在為繁榮人類的文化而努力,對文化領域的勞動者給于尊重和保護,才能使人類的精神文明繼續蓬勃發展下去,這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所在。三、各國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現狀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盡管法國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學說影響,大陸法系國家都逐漸接受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但在各自的立法實踐中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類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其采取將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分開保護的立法主義,在學界被稱為“二元論”。具體規定是:經濟權利可以與作者人身分離,在商業流通中可以自由轉讓或者由作者放棄,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而精神權利則不能與作者人身分離,也不能轉讓和放棄,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轉移至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7]持此立法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

另一類則是采取“一元論”立法主義的國家。著作權被看作是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有機復合體,無法加以分割,只有將作者精神權利和作者經濟權利放到一起,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才能更全面的發揮其保護作者的作用;精神權利并不永恒受到保護,而是與經濟權利一起享有同樣的保護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權可以整體轉讓于繼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不得轉讓。[8]“一元論”的代表國家是德國,還包括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深受功利主義哲學“社會契約說”影響的英美版權法,從一開始就將作品精神權利排除在了版權法之外,但隨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的簽署,英美法系版權立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上才有改觀。

英國是版權法誕生地,卻直至1956年出臺《英國版權法》時,在第43條才明文規定了作品精神權利的部分權能,至1988年,英國制定并頒布了現行版權法,該法第四章才詳細規定了精神權利,明確作者享有確認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權、反對“冒名權”、某些照片與影片的隱私權。不過1988年《版權法》又為上述權利的行使規定了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必須以事先聲明為前提,聲明可以采用單獨通知的形式或作為版權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約束接到通知或依據該版權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改動作品的行為只有造成作者名譽或聲望的損害時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等等。美國最早的版權法同樣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吉姆案”在美國版權法中是一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案件,因為在該案中,美國法院第一次承認了有關精神權利的案由。盡管該案并非像精神權利的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使國會完全接受精神權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機關對精神權利的態度開始漸漸好轉。至1989年,經過100多年的爭論,美國最終決定加入《伯爾尼公約》。公約確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促使美國國會接受了精神權利這一概念,美國1990年通過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英美法系版權立法經歷了從不承認作品精神權利到對其加以有限保護的轉變。盡管這種保護較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而言,無論在權項設定上還是在適用主體上都受到諸多限制,但畢竟已是法制發展中的進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著作品精神權利在英美版權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過這種權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一般人格權,通過假冒之訴、侮辱之訴、合同之訴、反不正當之訴等等,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樣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國際版權領域中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在國際版權領域中,明文規定保護精神權利的公約是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與作者財產權利無關,甚至在該財產權利轉讓之后,作者對于他人篡改、刪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聲望的行為,有權制止。”該條明文確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立場,開創了國際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先河,對西方諸國版權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為加入該公約而不得不修改本國版權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國等國家的影響,作品精神權利被排除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沒有新的規定,完全適用《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結語

綜觀國際社會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國對此問題的認識體現出很強的主觀性。無論是對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判定上,還是對其具體權能的認定上都體現出這一特色。但無論如何,作品精神權利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價值是不容抹殺的,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護,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孫新強:《論著作權的起源、演變與發展》,載《學術界》(雙月刊),總第82期,2000年3月。

(4)參閱皮奧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譯,馬爾吉耶里出版社和都靈,UnioneTip.都靈出版社,1927年,第42頁(注釋1)和第58頁。轉引自: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馮小青著:《知識產權法哲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頁。

篇5

關鍵詞:著作權精神權利價值

一、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權利是與著作人身權等值的一個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的規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這兩項最基本的著作權權利內容。因此,我們若要探討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則必然要從著作權的起源說起。

有關著作權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他們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包括作者在內的一切藝術創作不過是對自然界的鸚鵡學舌一般地機械模仿。在他們看來“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創,他的一切工作、勞動只是被動地、消極地遵循著客戶或者委托人的指示與要求。”直到后來,一批杰出的藝術家(如達芬奇,米開朗琪羅等)開始嘗試將科學知識運用于勞動中,以使其藝術創作更加逼真。到18世紀中后期,隨著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浪漫主義的興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創性、靈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內涵,作家(author)與創作者(creator)逐漸成了同義語,其工作也被肯定為是一種創作活動。人類社會出現了傾向對作者自身關注的學術思潮,此外,由于印刷術的產生使對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已經具備。繼1710年英國《安娜法》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對其創造性的勞動進行法律上的保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著作權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存在差別的。這就注定了他們后來在作品精神權利立法方面分道揚鑣。英美法系以“激勵說”為立法原則,即法律賦予作者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熱情,從而為社會創作出更多更有價值的作品,而激勵的最好方法便是對作者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英美法系“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純粹功利主義”的立法哲學使得著作權立法偏向了對作品經濟權利的關注。然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則以“自然權利”學說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著作權是因為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種“自然權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進行確認和明確而已。這種“個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對人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后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產生的前提。

事實上,作品精神權利理論首先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權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國學者莫里洛明確提出并在法律意義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權的法律概念之后,又進而論述了著作權的雙重性質。他認為:著作權由兩項內容構成,一是屬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權”,這一權利禁止違背作者的意愿而發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義發表作品,以及所有惡意及拙劣地復制作品;著作權的第二項內容是專有使用權,它是由實在法賦予的一種純粹的經濟權利。不可否認,莫里洛對著作權本質的認識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許多大陸法系的學者(如吉爾克,皮奧拉·卡塞利,約瑟夫·科勒爾等等)也都對著作人身權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持一元論的代表,吉爾克極端地認為著作權中僅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種抹殺了著作權經濟性的主張固然有其有失偏頗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使我們對著作人身權或說作品的精神權利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另一位對著作人身權理論起到奠基作用的學者當屬皮奧拉·卡塞利,他將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作了很好的區分。他指出,作者個人性質的權利不產生于一般人格,而產生于創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為這種權利是著作權的一個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點的其他個人性質的權利:它們能夠以作品為對象、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們不以作品的創作為依據,但屬于人身權利的總的范圍。[4]就這樣,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賦人權”為旗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對作品不但應當有權像對待財產權那樣控制作品的經濟利用,更應當有權維護作者人格與作品之間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5]對作品精神權利加以保護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

二、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基礎

大陸法系的學者之所以能在百家爭鳴之后達成一個共識——應當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正是建立在“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存在合理性進行論證以及對其價值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的。價值即是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它指明了客體存在的意義。

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學價值

在英美法系,版權法大多通過經濟報酬來鼓勵作者創作,而大陸法系的版權法則是特別注重作者的精神權利,通過創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來激勵作者的創作。英美法系以“社會本位”為立法指導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作用往往被忽視了。

主張精神權利具有激勵作用的學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權利能實現人格利益為由,如“著作權制度中相對于作者人格價值實現較小的作品來說,賦予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于作品創作的刺激完全超過經濟權利。如前所述,在中國古代,許多作品之所以被創作出來,對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創作動機。”其實,從經濟報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功能亦不能被忽視。如版權法賦予作者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提高創作質量和適當的宣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業的商標一樣,作者的署名會和作品的銷量、價格形成直接的聯系。版權法賦予作者的發表權也與作者經濟收益相關,因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發表權,其它的著作財產權的實現才成為可能。而版權法賦予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都保障了作者有進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為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經濟利益存在相當的相關度,對精神權利的立法保護也必然對作者的創作產生激勵作用,這也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經濟學價值的表現。

2.文化價值

一國文化事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社會上存在物質主義盛行、極端個人主義、嚴重信仰危機的現實。因次,發展文化事業,振興文化產業,提供豐富而健康的文化產品,無疑是必要和緊迫的。

作為文化載體的作品,其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到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作品是一時期文化的再現和反映,同時也能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傳承;反過來,文化的繁榮又將給作品創作提供豐富的素材和發展的動力,最終促進作品的創作。以作品為媒介,作品精神權利與文化之間也產生出一衣帶水的關系。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有益于社會中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會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除此之外,保護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能夠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從而使大量優秀的作品得以源遠流長。只有對作品精神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類優秀的精神食糧不被惡意歪曲,使其承載的文化得以客觀完整的傳播和傳承。

因此,加強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是在為繁榮人類的文化而努力,對文化領域的勞動者給于尊重和保護,才能使人類的精神文明繼續蓬勃發展下去,這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所在。

三、各國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現狀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盡管法國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學說影響,大陸法系國家都逐漸接受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但在各自的立法實踐中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類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其采取將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分開保護的立法主義,在學界被稱為“二元論”。具體規定是:經濟權利可以與作者人身分離,在商業流通中可以自由轉讓或者由作者放棄,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而精神權利則不能與作者人身分離,也不能轉讓和放棄,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轉移至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此立法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

另一類則是采取“一元論”立法主義的國家。著作權被看作是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有機復合體,無法加以分割,只有將作者精神權利和作者經濟權利放到一起,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才能更全面的發揮其保護作者的作用;精神權利并不永恒受到保護,而是與經濟權利一起享有同樣的保護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權可以整體轉讓于繼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不得轉讓。“一元論”的代表國家是德國,還包括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深受功利主義哲學“社會契約說”影響的英美版權法,從一開始就將作品精神權利排除在了版權法之外,但隨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的簽署,英美法系版權立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上才有改觀。

英國是版權法誕生地,卻直至1956年出臺《英國版權法》時,在第43條才明文規定了作品精神權利的部分權能,至1988年,英國制定并頒布了現行版權法,該法第四章才詳細規定了精神權利,明確作者享有確認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權、反對“冒名權”、某些照片與影片的隱私權。不過1988年《版權法》又為上述權利的行使規定了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必須以事先聲明為前提,聲明可以采用單獨通知的形式或作為版權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約束接到通知或依據該版權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改動作品的行為只有造成作者名譽或聲望的損害時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等等。美國最早的版權法同樣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吉姆案”在美國版權法中是一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案件,因為在該案中,美國法院第一次承認了有關精神權利的案由。盡管該案并非像精神權利的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使國會完全接受精神權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機關對精神權利的態度開始漸漸好轉。至1989年,經過100多年的爭論,美國最終決定加入《伯爾尼公約》。公約確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促使美國國會接受了精神權利這一概念,美國1990年通過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英美法系版權立法經歷了從不承認作品精神權利到對其加以有限保護的轉變。盡管這種保護較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而言,無論在權項設定上還是在適用主體上都受到諸多限制,但畢竟已是法制發展中的進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著作品精神權利在英美版權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過這種權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一般人格權,通過假冒之訴、侮辱之訴、合同之訴、反不正當之訴等等,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樣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國際版權領域中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在國際版權領域中,明文規定保護精神權利的公約是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與作者財產權利無關,甚至在該財產權利轉讓之后,作者對于他人篡改、刪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聲望的行為,有權制止。”該條明文確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立場,開創了國際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先河,對西方諸國版權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為加入該公約而不得不修改本國版權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國等國家的影響,作品精神權利被排除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沒有新的規定,完全適用《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結語

綜觀國際社會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國對此問題的認識體現出很強的主觀性。無論是對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判定上,還是對其具體權能的認定上都體現出這一特色。但無論如何,作品精神權利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價值是不容抹殺的,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護,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孫新強:《論著作權的起源、演變與發展》,載《學術界》(雙月刊),總第82期,2000年3月。

(4)參閱皮奧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譯,馬爾吉耶里出版社和都靈,UnioneTip.都靈出版社,1927年,第42頁(注釋1)和第58頁。轉引自: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馮小青著:《知識產權法哲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頁。

篇6

【關鍵詞】著作權精神權利價值

一、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權利是與著作人身權等值的一個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的規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這兩項最基本的著作權權利內容。因此,我們若要探討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則必然要從著作權的起源說起。

有關著作權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他們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包括作者在內的一切藝術創作不過是對自然界的鸚鵡學舌一般地機械模仿。[1]在他們看來“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創,他的一切工作、勞動只是被動地、消極地遵循著客戶或者委托人的指示與要求。”[2]直到后來,一批杰出的藝術家(如達芬奇,米開朗琪羅等)開始嘗試將科學知識運用于勞動中,以使其藝術創作更加逼真。到18世紀中后期,隨著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浪漫主義的興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創性、靈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內涵,作家(author)與創作者(creator)逐漸成了同義語,其工作也被肯定為是一種創作活動。人類社會出現了傾向對作者自身關注的學術思潮,此外,由于印刷術的產生使對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已經具備。繼1710年英國《安娜法》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對其創造性的勞動進行法律上的保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著作權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存在差別的。這就注定了他們后來在作品精神權利立法方面分道揚鑣。英美法系以“激勵說”為立法原則,即法律賦予作者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熱情,從而為社會創作出更多更有價值的作品,而激勵的最好方法便是對作者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英美法系“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純粹功利主義”的立法哲學使得著作權立法偏向了對作品經濟權利的關注。然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則以“自然權利”學說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著作權是因為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種“自然權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進行確認和明確而已。這種“個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對人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后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產生的前提。

事實上,作品精神權利理論首先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權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國學者莫里洛明確提出并在法律意義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權的法律概念之后,又進而論述了著作權的雙重性質。他認為:著作權由兩項內容構成,一是屬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權”,這一權利禁止違背作者的意愿而發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義發表作品,以及所有惡意及拙劣地復制作品;著作權的第二項內容是專有使用權,它是由實在法賦予的一種純粹的經濟權利。[3]不可否認,莫里洛對著作權本質的認識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許多大陸法系的學者(如吉爾克,皮奧拉·卡塞利,約瑟夫·科勒爾等等)也都對著作人身權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持一元論的代表,吉爾克極端地認為著作權中僅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種抹殺了著作權經濟性的主張固然有其有失偏頗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使我們對著作人身權或說作品的精神權利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另一位對著作人身權理論起到奠基作用的學者當屬皮奧拉·卡塞利,他將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作了很好的區分。他指出,作者個人性質的權利不產生于一般人格,而產生于創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為這種權利是著作權的一個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點的其他個人性質的權利:它們能夠以作品為對象、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們不以作品的創作為依據,但屬于人身權利的總的范圍。[4]就這樣,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賦人權”為旗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對作品不但應當有權像對待財產權那樣控制作品的經濟利用,更應當有權維護作者人格與作品之間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5]對作品精神權利加以保護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

二、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基礎

大陸法系的學者之所以能在百家爭鳴之后達成一個共識——應當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正是建立在“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存在合理性進行論證以及對其價值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的。價值即是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它指明了客體存在的意義。

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學價值

在英美法系,版權法大多通過經濟報酬來鼓勵作者創作,而大陸法系的版權法則是特別注重作者的精神權利,通過創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來激勵作者的創作。英美法系以“社會本位”為立法指導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作用往往被忽視了。

主張精神權利具有激勵作用的學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權利能實現人格利益為由,如“著作權制度中相對于作者人格價值實現較小的作品來說,賦予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于作品創作的刺激完全超過經濟權利。如前所述,在中國古代,許多作品之所以被創作出來,對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創作動機。”[6]其實,從經濟報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功能亦不能被忽視。如版權法賦予作者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提高創作質量和適當的宣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業的商標一樣,作者的署名會和作品的銷量、價格形成直接的聯系。版權法賦予作者的發表權也與作者經濟收益相關,因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發表權,其它的著作財產權的實現才成為可能。而版權法賦予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都保障了作者有進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為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經濟利益存在相當的相關度,對精神權利的立法保護也必然對作者的創作產生激勵作用,這也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經濟學價值的表現。

2.文化價值

一國文化事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社會上存在物質主義盛行、極端個人主義、嚴重信仰危機的現實。因次,發展文化事業,振興文化產業,提供豐富而健康的文化產品,無疑是必要和緊迫的。

作為文化載體的作品,其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到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作品是一時期文化的再現和反映,同時也能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傳承;反過來,文化的繁榮又將給作品創作提供豐富的素材和發展的動力,最終促進作品的創作。以作品為媒介,作品精神權利與文化之間也產生出一衣帶水的關系。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有益于社會中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會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除此之外,保護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能夠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從而使大量優秀的作品得以源遠流長。只有對作品精神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類優秀的精神食糧不被惡意歪曲,使其承載的文化得以客觀完整的傳播和傳承。

因此,加強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是在為繁榮人類的文化而努力,對文化領域的勞動者給于尊重和保護,才能使人類的精神文明繼續蓬勃發展下去,這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所在。

三、各國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現狀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盡管法國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學說影響,大陸法系國家都逐漸接受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但在各自的立法實踐中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類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其采取將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分開保護的立法主義,在學界被稱為“二元論”。具體規定是:經濟權利可以與作者人身分離,在商業流通中可以自由轉讓或者由作者放棄,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而精神權利則不能與作者人身分離,也不能轉讓和放棄,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轉移至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7]持此立法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

另一類則是采取“一元論”立法主義的國家。著作權被看作是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有機復合體,無法加以分割,只有將作者精神權利和作者經濟權利放到一起,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才能更全面的發揮其保護作者的作用;精神權利并不永恒受到保護,而是與經濟權利一起享有同樣的保護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權可以整體轉讓于繼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不得轉讓。[8]“一元論”的代表國家是德國,還包括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深受功利主義哲學“社會契約說”影響的英美版權法,從一開始就將作品精神權利排除在了版權法之外,但隨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的簽署,英美法系版權立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上才有改觀。

英國是版權法誕生地,卻直至1956年出臺《英國版權法》時,在第43條才明文規定了作品精神權利的部分權能,至1988年,英國制定并頒布了現行版權法,該法第四章才詳細規定了精神權利,明確作者享有確認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權、反對“冒名權”、某些照片與影片的隱私權。不過1988年《版權法》又為上述權利的行使規定了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必須以事先聲明為前提,聲明可以采用單獨通知的形式或作為版權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約束接到通知或依據該版權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改動作品的行為只有造成作者名譽或聲望的損害時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等等。美國最早的版權法同樣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吉姆案”在美國版權法中是一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案件,因為在該案中,美國法院第一次承認了有關精神權利的案由。盡管該案并非像精神權利的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使國會完全接受精神權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機關對精神權利的態度開始漸漸好轉。至1989年,經過100多年的爭論,美國最終決定加入《伯爾尼公約》。公約確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促使美國國會接受了精神權利這一概念,美國1990年通過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英美法系版權立法經歷了從不承認作品精神權利到對其加以有限保護的轉變。盡管這種保護較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而言,無論在權項設定上還是在適用主體上都受到諸多限制,但畢竟已是法制發展中的進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著作品精神權利在英美版權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過這種權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一般人格權,通過假冒之訴、侮辱之訴、合同之訴、反不正當之訴等等,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樣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國際版權領域中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在國際版權領域中,明文規定保護精神權利的公約是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與作者財產權利無關,甚至在該財產權利轉讓之后,作者對于他人篡改、刪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聲望的行為,有權制止。”該條明文確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立場,開創了國際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先河,對西方諸國版權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為加入該公約而不得不修改本國版權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國等國家的影響,作品精神權利被排除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沒有新的規定,完全適用《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結語

綜觀國際社會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國對此問題的認識體現出很強的主觀性。無論是對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判定上,還是對其具體權能的認定上都體現出這一特色。但無論如何,作品精神權利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價值是不容抹殺的,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護,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孫新強:《論著作權的起源、演變與發展》,載《學術界》(雙月刊),總第82期,2000年3月。

(4)參閱皮奧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譯,馬爾吉耶里出版社和都靈,UnioneTip.都靈出版社,1927年,第42頁(注釋1)和第58頁。轉引自: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馮小青著:《知識產權法哲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頁。

篇7

該書的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論述了“國際上主要金融市場的法律與監管”,在這部分介紹了美國的證券法,美國的國際銀行法,銀行與證券領域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歐洲單一金融市場,歐洲貨幣體系和匯率體系,歐洲貨幣聯盟和日本銀行與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等問題。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同美國法學院著重案例教學和司法技術研究不同,在曾經創立了案例教學法的美國哈佛法學院里,這兩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卻用經濟統計的數字來分析,以引起讀者對國際金融宏觀的興趣。

維侖斯教授進入法學院之前,是經濟學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則是歐美“30人小組”的專家之一。這個小組的主要成員幾乎都是著名的經濟專家,斯卡特教授作為法學專家參加這個小組可見他的經濟學功底之深厚。

美國的法學院近20年來有跨學科研究與教學的傾向,經濟學與法學,管理學與法學,政治學與法學,國際關系與法學等不同學科,現在越來越融合在一起。法學院聘請了經濟學博士當教授,歡迎國際政治學的教授到法學院加盟,法學家與經濟學家在一起開研討會,他們之間使用同樣的跨專業術語,使用同樣的語言,對原來屬于兩個領域的概念,現在有同樣的認識,學者們的跨學科融合導致了研究的融合,這本書就是國際金融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產物。

篇8

〔關鍵詞〕開放存取;圖書館;信息資源;服務創新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30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821(2012)02-0120-04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to Innovative Ways of Library ServicesZhang Wenjuan

(Librar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open access caused a wide range of concerns in the library,scientific and publishing communities.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and the promotion of open access in the library community.It focused on impact of open access,the library changed the mix of library resources making full use of library resources to provide high quality,high precision,high-speed service and innovative ways.

〔Key words〕open access;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s;service innovation

當代歷史發展的中,無論是科技圖書館還是高校圖書館在支撐科技自主創新、服務國家創新體系、促進科學文化傳播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學術交流是科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獻是圖書館開展一切工作的物質基礎。而近年來,傳統出版商為了追求巨額利潤,憑借對學術期刊出版的壟斷和控制,導致期刊價格暴漲,而圖書館本身的預算經費又增長緩慢,促進了“學術期刊危機”的產生,圖書館的發展一直受到“學術期刊危機”和“許可危機”的困擾,學術期刊數據庫購置費用的持續高漲已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學術交流活動。為了豐富館藏、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作為公益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圖書館界一直都在嘗試著如館際互借,集團采購等各種方法緩解這種危機,但這些方法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3年10月,由德國馬普學會發起,召開了柏林會議,繼承《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宣言》和《Bethesda開放獲取聲明》的精神,通過了《柏林宣言》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資源的開放使用的柏林宣言),以推動以因特網作為媒體實現便于科學知識和人文知識的開放獲取,為科研政策決策者、科研機構、資助機構、圖書館等機構提供具體的方法[1]。迄今為止,全球已有135個機構簽署了《柏林宣言》。學術信息的開放存取,是國際學術界、出版界和圖書情報界為消除學術交流過程中的經濟、技術、法律障礙,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全新學術出版模式[2]。

1 開放存取對學術界的影響

1.1 開放存取實現模式

開放存取(Open Access,簡稱OA),有時也稱開放獲取、開放訪問、開放共享、開放閱覽,是一種學術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機制,其目的在于實現學術信息資源的免費保存和獲取。2002年2月,開放社會協會(Open Society Institute)了《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將開放存取定義為:文章可以免費獲取和重復使用,作者繼續保留文章的著作權:對于開放存取文獻,定義其為文獻可通過公共互聯網免費獲取,即: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傳播、打印和檢索論文的全文,或者對論文的全文進行鏈接、為論文建立索引、將論文作為素材編入軟件,或者對論文進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經濟、法律和技術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網絡本身造成數據獲取的障礙,對復制和傳播的惟一約束,以及版權在此所起的惟一作用是應該保證作者擁有保護其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時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并注明引用出處[3]。開放存取的定義是隨著各種不同的解釋而發展的,取決于其支持者實用主義或理想主義的程度,每個月都有不同的組織宣言和聲明支持開放存取,并給OA定義添加內容或擴充定義。開放獲取是一種通過互聯網讓科學研究成果能夠自由傳播的主張和運動。它可以讓用戶把經過同行評議的學術論文放到互聯網上,以利于學術成果的快速傳播,是IR發展的重要因素和推動力量之一。

1.2 OA的主要驅動力

開放存取是學術出版領域的新趨勢。自從20世紀90年代初第一個論文預印本服務器出現,一直有推動因素在促成OA的出現。由于學術出版的消費者和提供者雙方都積極倡導OA出版――作者、讀者、學者和圖書館人員都希望改變現狀,主要驅動力有以下幾個:

(1)無處不在的因特網存取和技術;

(2)印刷出版的成本構架和逐步上升的期刊價格;

(3)不斷增加的研究產出;

(4)商業出版機構的合并;

(5)圖書館人員在尋找價格不斷上升的系列出版物的低價替代品;

(6)電子格式的新形式,特別是開放資源搜索,還有改善的界面和搜索傳統出版商出版的期刊。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基于開放存取理念的圖書館服務創新方式思考Feb.,2012Vol.32 No.21.3 各機構對OA的推動

作為對日益商業化的學術出版模式的積極回應,圖書館界成為開放存取運動的積極參與者,1998年6月美國研究圖書館協會(ARL)發起非商業化學術出版合作項目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是一個由各大學、研究圖書館和研究組織組成的國際性學術期刊出版與學術資源聯盟,最初由美國十所大學的圖書館聯合出資創建,目前其成員已經超過300多家,遍布北美、歐洲、亞洲和澳大利亞。SPARC擁有若干開放獲取的合作者,包括:Algebraic and Geometric Topology,Documenta Mathematica,Scholarship,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Research,Journal of Insect Science,New Journal of Physics等。它致力于推動和創建一種真正為科學研究服務的基于網絡環境的學術交流體系,其戰略目標是減少科學研究資源在獲取、共享和使用過程中的經濟障礙。從2002年起,SPARC將最高宗旨確立為推進開放獲取這一目標。

PloS(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科學公共圖書館,是一個由科學家和醫生參加的致力于促進全世界的科技和醫學文獻傳播的非贏利機構,總部設在美國加州的舊金山,目標是向全世界的用戶提供最新醫學研究成果,號召出版社在期刊出版后將期刊存入檔案庫。PLoS自2003年11月至現在,相繼創辦了6種網絡版開放獲取期刊,即:PLoS Biology,PLoS Medicine,PLoS Clinical Trials,PloS Computational Biology,PLoS Genetics,PLoS Pathogens等。

PMC(PubMed Centra),公共醫學中心是一個數字化的全文數據庫,由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生物技術信息國家中心開發、管理和維護。創建于2000年2月,到2005年11月已發展到214種期刊。學科領域涉及生物醫學、行為科學和臨床研究等學科領域,提供完全免費的全文服務,所報道的研究論文均經過同行評議。出版社自愿參加PMC,但參加的期刊必須滿足編輯出版標準,PMC論文的版權屬于期刊或作者所有。加拿大圖書館協會(CLA)于2005年6月在卡爾加里舉行的第60屆年會上審議通過了有關支持開放獲取的決議。美國圖書館學會、美國研究圖書館學會、美國醫學圖書館學會、美國專業圖書館學會和SPARC等機構合作成立了信息存取聯盟。2005年4月,圖書館、信息和文獻協會歐洲局聲援開放存取,了《為建設有效的歐洲研究的科學出版系統的宣言》[4]。

2 開放存取對圖書館的影響

2.1 對圖書館經費使用的影響

通過不斷的兼并和收購,商業出版者日益壟斷學術信息市場,大幅度地提高期刊價格,從而導致了所謂的“學術交流危機”和“許可危機”。商業出版商每年以兩位數的比例肆意提高價格。Elsevier集團刊物價格在1986-2000年期間上漲了226%。根據美國研究圖書館學會的調查,自1986-2002年,美國的研究圖書館期刊經費增加了227%,但是訂購的期刊種數卻只增加9%,購買圖書的種數則下降5%[5]。開放存取意味著學術信息免費向公眾開放,它打破了傳統學術信息交流體系中的價格障礙和使用權障礙,從而使學習研究資料在大多數情況下不用得到任何授權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圖書館可以將這部分開放存取資源挖掘整理出來,列入資源導航中,納入到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上來。對原來購買的印本的文獻品種,現在可通過開放存取獲得的資源,取消訂購,避免文獻信息資源重復購置;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期刊危機”給圖書館帶來的壓力,減少了圖書館采購科學文獻信息的經費。

2.2 對館藏信息資源的影響

圖書館包括高校圖書館、專業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和信息中心,這些圖書館是學術信息的主要管理中心,是最重要的信息服務機構。圖書館承擔著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責,經過長期積累和發展,已形成了完整、品種豐富的館藏。開放存取的廣泛傳播、自由存儲與利用的出版模式,能為學術交流提供很好的運行平臺,開放存取能使圖書館獲得豐富的信息資源,開放存取資源應該成為大學圖書館館藏建設的一部分。開放存取資源常見的類型由期刊發表的論文、學術會議論文以及技術報告、學位論文等原生數字化資料共同組成的,其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如開放存取期刊、開放存取倉儲、個人博客、維基百科等等[6]。其中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最受學術界的關注。截至2007年12月,開放存取期刊目錄(Directory of Open AccessJournal)共收錄了2 893種免費的、高質量的、全文的開放存取期刊,目前還在以每月大約30~50種的速度增長。我國也出現了像中國預印本服務系統、中國科技期刊論文在線、奇跡文庫這樣的機構庫,成為學術圖書館電子信息資源建設有益的補充。世界著名檢索系統對開放存取期刊的收錄數量也越來越多,到2006年4月,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屬下的三大世界著名引文數據庫收錄開放存取期刊270多種,內容涉及地球與環境科學、工程技術、化學、化工和材料科學、農業和食品科學、生物學與生命科學、數學、物理學與天文學、醫學和健康等[7]。開放存取資源是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與管理的重要資源,對可滿足學校教學、科研需要的開放存取資源進行整合,納入圖書館資源保障體系,豐富圖書館的館藏資源,這樣無形中擴大了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儲藏量。

2.3 對圖書館服務方式的影響

圖書館既是一個物理的圖書館,更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數字化、網絡化的虛擬圖書館,滿足不同類型用戶的不同需求。傳統圖書館為用戶提供的各種服務是以館藏資源為依托的,讀者服務方式以陣地服務為主。而開放存取資源是在館藏資源范圍之外的,師生不再完全依賴圖書館,學術信息的開放存取使用戶能夠以最短的流通時間、最少的中間環節、最快的速度免費地直接從網上獲取大量最新的高質量學術成果。

2.4 對圖書館員素質要求的影響

當前的圖書館員存在人員結構不合理,觀念陳舊,人員綜合素質特別是計算機及網絡知識技能偏低等問題[8]。傳統圖書館員是作為圖書館的管理者而存在,其角色為圖書“管員”,主要從事文獻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資源保管,進行文獻信息的傳遞。處于被動服務階段,圖書館員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新知識的能力,熟練掌握網絡開放資源的分布情況及變化發展趨勢,要廣泛收集、閱讀、積累有關開放信息資源方面的資料,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學術資源的開放存取,對圖書館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服務創新方式

3.1 改變館藏資源結構比例

有統計發現,17~22歲的用戶獲取一般信息更多的是依靠朋友的推薦、電子目錄或者是Google搜索方式,對圖書館的依賴程度很低,獲取學科性信息則是通過網絡瀏覽閱讀電子資源。根據2010年底統計,清華大學圖書館全年到館讀者131萬人次,訪問、登錄主頁的讀者則高達2 974萬人次,利用網絡資源讀者的人數是借閱紙質文獻讀者人數的22倍。大規模數字化迅速改變著圖書館的資源結構,截止2010年底清華大學圖書館的電子資源總量:數據庫464個,全文電子期刊5.8萬種(含外文2.5萬,OA1.9萬),電子圖書182萬種(外文約40萬),電子學位論文157.3萬種(外文約25萬)。電子資源經費占文獻總經費比例逐年遞增,由2007年的40%、2008年55%、2009年59%,到2010已經增長到62%。資源購置經費逐年向電子資源傾斜主要是電子資源的使用率高:二次文獻檢索瀏覽/下載353+325萬次、電子期刊瀏覽/下載453+764萬篇次、學位論文瀏覽/下載3.5+129萬篇次、電子圖書瀏覽/下載53+88萬冊次,這種規模的使用量是任何印刷型文獻遠無法比的[9]。

3.2 充分利用圖書館聯盟資源

美國學者S?K?Baker在《資源共享的未來》一書中指出,“今天的圖書館正生存在一個相互依賴的時代。進一步講,每一個圖書館都必須將自己視為世界圖書館體系的一部分,必須擺脫自給自足的狀態,必須迅捷而合算地從世界圖書館體系中獲取資料并隨時準備將自己所收藏的資料提供給世界各地的其他圖書館。”為了解決數字信息資源種類的急劇增加和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經費不足的矛盾,圖書館聯盟成為建設重點和發展趨勢。以共享理念為出發點,借助于互聯網的傳遞與交流,圖書館聯盟能夠實現跨地域乃至全球范圍的圖書館資源共享。

當前具有代表性的區域性圖書館聯盟: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上海教育網絡圖書館、江蘇省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廣東網絡圖書館、天津高等教育文獻信息中心、上海市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協作網,這些區域性圖書館聯盟正在發揮著積極作用(表1)。表1 具有代表性的區域性圖書館聯盟基本情況表

聯盟名稱成立時間主管單位成員館數量合作內容管理中心分中心北京高校網絡圖書館2001北京市教委39聯合引進一批中外文獻數據庫,建立幾種服務模式,有計劃的聯合建設一批具有學科和學校特色的文獻數據庫,根據各館的需求開展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進行圖書館文獻服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首都

師范大學無上海教育網絡圖書館2000上海市教委152在上海地區各級各類學校間實現圖書文獻資源與信息服務的共建、共知、共享,提高上海地區文獻保障率和信息服務水平上海交大無江蘇省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1997江蘇省教委幾乎省內

所有高校致力于統一圖書館管理系統,聯合采編、館際互借、共同培訓、建立特色數據庫南京大學下設8個地區、學科中心和4個書刊采編中心廣東網絡圖書館2002廣東省教育廳68由廣東各高校館組成,為讀者提供信息服務華南師范大

學圖書館 不詳天津高等教育文獻信息中心2004天津市教委20聯合圖書館系統運行及管理;電子文獻資源建設和管理;中文版圖書館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文獻信息服務;組織文獻信息應用培訓;開展數字化圖書館建設研究;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其他文獻信息單位的合作與交流天津工業

大學工程文獻中心,文理文獻中心上海市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協作網1999上海市

人民政府79實現上海地區公共、高校、科研系統的聯網,共建信息平臺,開展文獻采購協調,實現信息合作與人才培養上海圖書館不詳

目前,圖書館聯盟開放學術資源越來越多,開放學術資源的最大特點是支持用戶無障礙獲取。圖書館工作人員應對聯盟開放論文、期刊、圖書、機構庫等進行整理,提供給用戶開放資源的導航服務。

3.3 提供高質量、高精確、高速度服務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學科交叉滲透越來越強,信息的重組和創新也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步,海量的信息會浪費讀者許多寶貴時間。因此,圖書館應該強化網上圖書館的服務功能,提供高質量、高精確、高速度服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將那些經過濃縮的、精確的、綜合的學術信息資源向用戶提供個性化及主動推送服務。圖書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圖書館可以在自己的主頁上將通過各種途徑搜集到的開放存取資源以及圖書館建立的開放存取機構文庫的資源分門別類地組織好,放置在“開放存取資源”欄目中,并鏈接到圖書館的網站上,供師生使用。二是在網上圖書館的統一資源檢索平臺中將開放存取的資源納入檢索范圍;三是在圖書館網頁中提供個性化、學科化、知識化信息服務系統,以便以讀者需求采用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短信、RSS等方式及時推送他們需要的開放存取的學術信息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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