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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版權管理,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版權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而也是一種資產。版權資產是權利人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預期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版權的財產權益和與版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版權資產強調的是權利人享有的相應財產權利,而不是擁有享有版權的實物資產。例如,出版企業購買的一本圖書是實物資產,屬于有形資產,只有通過簽訂合同取得一部作品的某項財產權(如復制權或發行權)才能稱其為該企業的版權資產。
版權資產管理是企業對所擁有的相關版權權利開展清查、登記、評估、統計、使用、流轉等活動。版權資產管理的內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法律管理、實務管理、價值管理和運營管理。法律管理是指對企業所購買和出售的版權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實務管理是指對版權資產權屬進行清查與登記,價值管理是指對資產價值開展評估并將其納入財務數據,運營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對擁有的版權資產進行運營并將其轉化為經濟價值。
做好版權資產管理將對我國的出版業有重要的作用:
(1)開展版權資產管理有利于壯大我國出版企業的資產規模,推動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文化企業的重要力量,我國出版企業擁有大量的作品資源,這些資源也是出版企業重要的版權資產,據估計“其價值和規模甚至會超過固定資產”,完善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管理,既能夠保障出版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避免我國國有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的流失,也是推動出版企業加快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2)加強版權資產管理有利于促進我國出版業的發展。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核心版權產業是完全從事創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廣播、傳播以及展覽、銷售和發行作品及其他受保護客體的產業”。出版業即屬于核心版權產業,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版權作為資源,出版業將無法存在。因此,版權資產是出版企業獲得經營收益的核心資源,也是反映出版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是促進我國出版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版權資產有效管理手段欠缺
1.出版企業版權資產規模小
根據《國有文化企業發展報告(2014)》公布的數據,截至2013年底,全國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總額2.2萬億元,其中版權等無形資產占比只有3%左右;中央文化企業中只有13.5%的企業建立了版權資產管理制度或開展版權資產運營,版權資產占無形資產的比例不到20%,直接通過版權資產運營獲得收益的企業數量較少。我國出版企業亦是如此。以《2014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中流通市值排名靠前的7家出版上市公司為例,7家公司無形資產占資產總額的比重在2%到11%不等,其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權,約占到90%以上甚至更多;7家企業中將版權列為無形資產的只有4家,版權在無形資產中的比重在10%以下甚至不到1%。可以看出,我國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在整個企業資產中比重小,這反映出有些出版企業沒有把版權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這種情況與作為核心版權產業的企業屬性不符。
表1 部分出版上市公司版權與無形資產的比重
2.開始探索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
2009年中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設立于2011年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文資辦”)具體負責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日常工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制度,涵蓋產權登記轉讓交易、資產評估管理、重大事項監管、預算管理等各個方面,為我國出版業國有資產管理特別是版權資產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導。相關出版企業已開始進行了版權資產管理的探索,明確版權資產管理的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如電子工業出版社、人民衛生出版社等明確總編室作為版權資產管理部門;人民教育出版社制定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權管理規定》《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權許可使用暫行規定》等。但大多數出版企業還沒有建立版權資產管理制度,在資產管理上普遍存在“重有形、輕無形”的情況,對擁有的版權資產缺乏清晰、有效的管理,導致版權資產權屬不清,長期處于閑置狀態,成為“沉默”的資產。
3.版權資產價值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版權資產管理的另一難點在于價值管理,這也是導致版權資產管理難以開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雖然對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做出了規定,但缺乏對知識產權的單項規定,對版權資產的價值管理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造成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難以確定,導致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在改制、重組、并購過程中被低估。二是版權資產評估體系還不成熟,由于版權資產的無實物形態、價值不確定性、受市場影響大等特點,資產價值難以衡量,限制了出版企業的版權質押融資、版權證券化等活動的開展,制約了企業通過版權資源實現創新發展的動力。目前我國已在版權資產價值評估方面做出了一些嘗試。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0年頒布了《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從基本要求、評估對象、評估操作要求、評估披露等方面系統規范了版權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推動了版權資產評估的規范化發展。2012年我國成立了首家專業版權評估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版權評估中心,并于同年完成全國最大一單版權質押融資案例的評估工作,幫助一家影視制作公司以11部電視劇的版權打包質押獲得1億元銀行貸款。
4.版權資產運營逐漸受到重視
隨著版權觀念和意識的提升,我國出版企業開始把版權資產運營作為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既注重開發和購買自有版權資源,擴大版權資產規模,又重視全版權產業鏈的運營,同時還積極開展版權引進和輸出的工作,使版權資源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價值。如青島出版集團通過近年《速成圍棋》系列圖書的出版,編輯出版了多品種、多層次的圍棋圖書,并吸引了包括《聶衛平全集》等一批名家名作版權落戶集團,還組建了青版棋院,連續舉辦全國性圍棋大賽,并借勢延伸到少兒圍棋的連鎖培訓,開發了“聰明圍棋”線上產品,做到了版權資源的多層次運營。但我國大多數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運營還處在初級水平,出版業的版權資產運營仍然主要局限在“編、印、發”的傳統環節,較少向數字領域、網絡領域、影視領域、游戲領域等下游產業環節延伸和拓展。
三、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加強對出版業的版權資產管理,既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做好版權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資產清查、價值評估、財務核算等方面的方法和制度,又需要出版企業樹立版權資產的觀念,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保護和運用。
1.重視版權資產管理,開展版權資產清查工作
將版權資產管理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范疇,文資監管和出版管理部門積極鼓勵和組織各國有出版企業開展存量版權資產的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國有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的數量、種類、權屬和使用等情況,摸清出版企業的版權資產家底,做好資產的清理和登記,對存量資產形成清晰的記錄,對增量資產實現動態管理,進一步發現和掌握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管理中存在的情況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完善版權資產管理的制度和組織建設
監管部門應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加強出版企業版權資產管理的相關指導意見,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完善版權資產會計核算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版權資產價值評估體系,發揮財政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作用支持出版企業加強版權資產管理。出版企業要建立以運營為導向、以管理為基礎的版權資產管理機制,完善版權資產管理制度,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版權資產管理事務,并將版權資產進行會計記賬處理。
3.利用新的技術手段管理版權資產
出版企業要積極利用新的技術手段,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對版權資產進行管理,建設版權資產管理平臺,對企業版權資產進行系統梳理和動態跟蹤,提高版權資產數據的采集、存儲、管理、分析和運用能力,將版權資產的數據庫與出版企業的生產活動相連接,充分運用大數據資源分析和挖掘受眾需求,進行有效的版權產品推送,提高出版產品的針對性和互動性,變目標驅動型的傳統出版模式為用戶驅動型的新興出版模式,促進版權資產的流轉和開發。相關管理部門在這一過程中可以發揮財政的引導示范帶動作用,如加大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相關企業版權資產管理平臺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相關版權資產管理項目納入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
4.通過版權運營提升版權資產的市場價值
【關鍵詞】 出版企業 版權 戰略管理
【中圖分類號】G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853(2012)03-0025-05
1930年,喜劇大師卓別林曾告誡迪士尼創始人沃爾特:“你要想有所發展,一定要有能力控制你的一切……要保持獨立,必須擁有所攝制的每部影片。”沃爾特對此深信不疑并堅持了這一原則,而迪士尼公司后來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擁有作品的原始版權或者買斷版權,從而保證有權將公司作品版權進行不斷演繹與開發。美國出版人同樣深知版權資源是出版的生命之源,因而美國出版企業非常重視版權的獲取、運營和保護。這種版權戰略管理意識,也使得美國長期保持著國際版權貿易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事實上我們今天對美國出版業如此熟悉,大多來自中美版權貿易領域的交流。今天的中國出版社,如果要引進教育類圖書,會想起聯系美國的麥格勞?希爾,如果要引進專業學術類圖書,會想起聯系美國的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如果要引進大眾類圖書,則會想起哈珀?柯林斯和蘭登書屋。美國出版企業的國際知名,緣自其長期以來對版權產品的市場認知,更緣自其對版權產品成功的戰略化運作,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出版企業借鑒。
1 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獲取
美國出版企業版權管理有一個鮮明的“由總到分”的戰略特征,即在獲取版權階段采取對版權權利內容的盡量全面引進,而在版權開發階段卻經常是波段式開發或分割式銷售。版權權利內容的總體獲取為后期版權的充分運作提供了權利基礎,而這種整體獲取版權模式的實現雖然有著美國版權法保護“版權所有人”立法精神宏觀背景,實際上的完成更多地需要出版企業不斷地與作者或其人之間艱苦地談判。
美國版權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通過對作者的授權保護和促進作者從事創作的積極性,從而達到促進文化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社會目標。因此美國版權法的發展目標是以發展社會文化事業和經濟利益為核心的,不像歐洲等以作者權利為核心。在美國版權法立法精神的影響下,美國政府在制定版權保護政策時一直注重對版權人經濟利益的保護,它不僅保護作品在法定條件下的轉讓和使用,而且規定雇傭他人代為創作作品或出賣版權是合法的。這就為出版企業合法獲得一部作品的大部分權利內容提供了法律基礎,從而為后期的規模化版權運作提供了可能。
但版權的運營必然涉及出版企業和作者等幾方的利益,版權權利內容的全面獲取需要出版企業說服作品的創造者及其人。大部分美國出版商憑借自身的商業實力和信譽,以及承諾給予版權合作者以富有競爭力的條件從而能夠獲得幾乎所有的權利內容。但有時候也不是一帆風順,如西蒙&舒斯特聯合出版公司就為實現版權權利的全面獲取而產生了與作者陣營之間的沖突。2007年5月,西蒙&舒斯特聯合出版公司在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中新添加一條:在出版合同的授權期內,如果該書的電子版還存在于出版商的數據庫里,不論該書是否還在付印,出版商有權繼續保留該書版權;而美國作協則認為西蒙&舒斯特聯合出版公司以按需出版為由,想拖延作品的權利卻并不積極為作品的促銷做準備,奉勸作者不要與西蒙&舒斯特聯合出版公司簽署協議。在巨大的反對聲中,這家老牌出版社還是不得不放棄了原來的打算。無獨有偶,蘭登書屋首席執行官馬庫斯?多爾(Markus Dohle)在給十余家文學公司的信中表示,蘭登書屋擁有所有已出版的紙質圖書的電子版權。盡管出版企業和作者陣營的爭議仍在繼續,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國出版企業一直在謀求版權權利獲取的全面性,因為他們深深明白占有版權資源在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性。
2 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運營
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運營收入通常分為圖書俱樂部版權、影視改編權、報刊連載權和海外版權等收入。后來由于在國內包括圖書俱樂部版權、影視改編權、報刊連載權等版權貿易收入下降,而美國在海外的版權收入已經成為美國出版社的重要經濟支柱,并且已經成為美國整個出版業發展的重要經濟基礎。因此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運營,既注重對版權權利內容的不斷演繹,也重視國際版權貿易市場的多元開發。
2.1 版權權利內容的不斷演繹
由于美國出版企業版權產業鏈的經營環境相對成熟和專業,對權利內容的分割開發能產生更多的收益,因此與注重版權引入的整體性不同,美國出版企業版權運營的一大特征就是對版權作品權利內容的多層次演繹和開發。
目前美國出版企業版權權利的演繹開發方式,主要包括:作品翻譯權轉讓、平裝本版權交易、影視與圖書相互改編權的轉讓、作品中形象使用權轉讓、報刊連載權轉讓、電子版制作權的轉讓等形式。除這些常見的版權市場開發形式外,一些大型出版企業還會設計其他形式的版權開發,如圖書俱樂部版權、縮編權、影印權等版權演繹也常見于美國出版企業版權開發中,版權的立體開發為美國出版企業所取得的商業利益相當巨大。
2.2 國際版權貿易市場的多元開發
20世紀90年代后大部分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收入來自海外版權貿易,海外版權收入已經成為美國出版社的重要經濟支柱和整個出版業發展的重要經濟基礎,很多美國出版商也將出版社的收入來源重心由國內移至國外。這種收入重心的成功轉移,主要緣于其對版權這種文化產品在國際版權貿易市場的多元開發。
在版權銷售對象方面,美國出版企業售出的版權,追求多個地域或多種語言的成功運作。在對外版權貿易領域,美國出版企業成功地全面獲取版權后,在版權銷售過程中將會對版權作品的各項權利充分開發。如蘭登書屋自1994年推出理查德?普萊斯頓的《熱點地區》以來,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等12個國家和地區購買了版權,此書的海外版權總收入已超過100萬美元。許多中小出版社也依靠海外版權收入活躍于國際舞臺上,如位于加利福尼亞的貝萊特克勒爾出版社成立3年以來,其出版的15種圖書已簽署34份海外版權合同,其中有葡萄牙文、西班牙文、中文、朝文和德文版。對中國版權的輸出也可以看到這個特點,如美國出版企業往往把版權合同分為繁體版和簡體版兩種,繁體版賣給中國香港、中國臺灣地區的出版商;簡體版賣給中國大陸的出版機構。近年來為適應中國大陸高等教育的需要,大量的英文影印版圖書版權也為美國出版企業重點推出。
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貿易方式也顯得多種多樣。傳統的版權貿易方式,如參加法蘭克福國際書展、北京國際書展、東京國際書展等書市盛會,通過版權公司運作圖書版權輸出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開展版權貿易的重要方式。此外,新型的版權貿易方式多以出版企業間的國際合作面目出現,這種合作能夠實
現一些大規模的版權輸出。就中國大陸而言,我們可以發現很多國內出版社與美國出版企業有著緊密的版權合作關系,如上海世紀出版集團與麥格勞?希爾結成戰略聯盟,吉林出版集團與哈珀?柯林斯結成戰略聯盟。這種戰略聯盟形式的版權合作,促進了美國出版企業對外版權貿易的規模化發展。
3 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保護
美國出版企業深知版權保護對于出版產品開發的重要性,因而不僅在版權獲取階段追求權利許可在內容和程序等方面的嚴謹,在后續的版權管理和開發過程中也始終把版權問題放在出版運營的核心位置,始終突出版權對于產品運作的戰略地位,以至于一部版權作品運作過程中幾乎始終伴隨著一份“版權說明單”,以指導后續的出版工作。可以說,美國的出版工作是始終圍繞版權保護這個前提而展開的,這在美國一些大型出版企業中已成為版權文化的核心部分。相比于中國國內出版企業而言,美國出版企業的版權保護最大特征不僅限于強烈的版權保護意識,更表現在他們敢于并善于用法律維護自己的版權利益,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出版企業經常會成為一些版權訴訟案件的主角。
3.1 對非法復制的堅決打擊
盡管美國侵權盜版的情況相對而言并不突出,但美國出版企業歷來重視反盜版等版權保護工作,如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近年來用于偵察盜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可以看出美國出版企業在打擊盜版等非法侵害版權行為方面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近年來,在美國教育出版領域出現多起打擊非法復制的訴訟。教育出版歷來是出版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雖然美國教育出版業是完全放開的,但經過多年的市場競爭后,教育出版市場漸漸被幾家大型出版商壟斷,因而產品價格較高,也成為盜版的主要對象。但也正是因為出版商相對強勢的地位以及對版權的高度重視,一旦他們的出版物出現盜版等非法侵權時,這些出版巨人就會高揚起維權的法律大旗。從目前來看大部分訴訟以庭外和解告終,但出版企業幾乎都是勝利的一方。
如2006年2月一位復印店老板Kenneth R.Roberts(位于Gainescille,Fla.省略進行銷售。與此同時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又加入到加拿大出版巨人湯姆森出版集團與另一個侵權者之間發生的類似版權糾紛中,兩起官司最終都達成調解協議,出版商無一例外地獲得勝利。侵權者被要求支付一定數額(未予公開)的侵權費用并永久停止未經授權的在線或線下銷售。出版商的委托律師也表示將與eBay等網絡服務商緊密合作,以提供自身商品的版權信息并監督一些非法版權產品是否合法下線。
美國的版權結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Inc.CCC)經常成為美國出版企業打擊非法盜版的代言人。如2003年2月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賽奇出版公司和芝加哥大學出版社模范圖書公司(Paradigm Books Inc.)、模范課程資源公司(Paradigm Course Resource Inc.)侵權,此外,美國的版權結算中心也代表哈珀?柯林斯、約翰?威利、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和賽奇出版公司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高校復印店(collegiate Copies 0f Bloomington,Ind.),因被告未經許可即對原告版權產品進行系統復制。兩起案例由美國版權結算中心代表出版商同復制商達成和解,復制商同意賠付一定數額的損失補償并通過美國的版權結算中心以版稅形式獲得法律許可。美國的版權結算中心還于2003年1月幫助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賽奇出版公司等出版商洛杉磯韋斯特伍德復印店(Los Angeles-based WestwoodCopies),因為該復制商非法復制課程包(coursepacks)而侵犯上述出版商的版權利益。
3.2 對數字版權的高度重視
在維護數字版權方面,美國出版企業維護權益最著名一戰,莫過于麥格勞?希爾、西蒙&舒斯特、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等五家出版巨人代表美國出版商協會,在2005年控告Google未經版權人許可造成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損失。從2008年10月達成和解的協議內容看,Google將拿出圖書使用過程所獲得收入的63%(1.25億美元)用于解決此事件,包括Google將投入3450萬美元成立圖書版權登記處,投入至少4500萬美元支付給2009年5月5日前被掃描的圖書及插入內容的版權持有者,其余4550萬美元用于支付律師費。
在教育出版物數字版權領域,美國出版商協會作為出版商的代表,針對高校濫用出版物數字版權的現象,與一些大學達成協議,商定使用教材電子版權的一些原則,特別提出在教材復制領域,不僅紙質圖書復制需要尊重版權,數字內容復制同樣要先得到出版商的許可。
美國出版商也一些數字服務商來維護自身數字版權利益。如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在波士頓地區聯邦法院科斯勒&漢考克信息服務公司(Kessler-Hancock Information Services Inc.)。根據美國版權結算中心的調查,作為一家文件傳輸服務公司,它采用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大量版權作品作為庫存資料,在向外輸出過程中收取相應的版權費用,但這家公司并沒有把相關使用費交給出版商,因而侵犯了出版商的版權。針對網絡服務商侵犯數字版權行為,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已將10個不法賣家告上法庭,并在媒體上以曝光這些侵權行為,現在約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處理的侵權事件已從原來的每天200件至300件降到現在每周20件至30件。
3.3 對國際版權市場的版權保護
美國的版權產業獲得了巨大發展,并逐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版權產品出口國,國際版權保護對美國的經濟意義不斷上升。因而在國際版權貿易領域,美國出版企業同樣高度重視版權利益的維護。而這種權利維護,既體現在由美國出版商協會等組織推動的政府之間的版權談判中,也體現于美國出版企業主導的個體版權糾紛中。
在宏觀層面,美國出版企業利用“特別301”條款,推動國際版權市場對美國出版企業的整體保護。如2010年4月30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就美國貿易伙伴知識產權保護適當性和有效性公布了年度
《特別301報告》,報告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列出保護不力的國家名單。中國自2005年起,已經連續6年被列入黑名單。而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包括八個版權產業組織:美國出版商協會、美國電影市場協會、商業軟件聯盟、電腦與商業裝備制造商協會、信息技術協會、美國電影協會、全國音樂出版商協會和美國錄音產業協會。每年的“特別301”條款名單直接體現了美國版權業的利益要求,而美國出版商協會即代表美國出版企業版權利益的整體訴求。
在微觀層面,美國出版企業也經常利用法律訴訟或行政請求來維護自身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的合法權益。如美國出版商協會、英國出版商協會聯合向我國版權部門投訴,稱上海某高校侵權復制使用其會員單位麥格勞?希爾等公司出版的大學教材,上海市版權局經過調查取證發現被投訴單位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社會福利建設理論與實踐》等3種圖書,每種復制數量在30本至40本之間,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復制成本價提供給學生,據此侵權事實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做出責令停止侵權、沒收侵權圖書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外,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也曾與譯林出版社就《親歷歷史》一書版權貿易產生糾紛,由于譯林出版社擅自刪節了書中幾乎全部有關批評中國的內容并拒絕完全恢復,因而西蒙&舒斯特出版社正式發函取消譯林出版社在中國大陸的《親歷歷史》出版權,并要求譯林出版社銷毀庫存的擅自刪節的印本。
關鍵詞:版權交易;版權集體管理;交易成本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談道:“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并權利達到同樣后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
這一表述從經濟學的角度驗證了版權權屬界定的必要性。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權利的初始界定并不能影響資源的配置,并且自由的市場交換最終將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然而,正如科斯所分析的,如果沒有法律制度來確認權利的界定,任憑市場對權利進行轉移與合并從而達成資源配置,那么這一過程中將產生高昂的交易成本,這一成本的存在可能無法使資源的配置達到最優,也無法帶來產值的增加。
版權集體管理是將個別、分散的權利集中起來行使,將原本由版權權利人自己行使的權利交由集體管理組織以組織的名義行使。這事實上是對版權權利的調整和界定,將對作品的使用以及財富等資源的分配產生影響。從版權交易的過程來看,這種調整和界定能夠節約交易成本,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交易成本泛指一切為促成交易發生而產生的成本,因此很難對其作出準確的界定和列舉。經濟學家威廉姆森對交易成本有一個形象的比喻,他描述交易成本為“經濟世界中的摩擦力”,是經濟系統運轉所要付出的代價或者費用。在科斯看來,交易成本包括交易雙方談判的費用、簽約的費用以及監督費用和解決糾紛的費用。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對交易成本進行削減的辦法,即設立企業。他認為,“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場內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科斯在這里描述了企業的性質。
當我們把版權置于交易成本理論的研究視野之下,我們便能夠考察到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在達成版權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成本,進而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版權價值實現的“替代物”,通過分析檢驗集體管理組織對于版權交易過程中交易成本的削減作用來論證版權集體管理的合理性。
達爾曼對于交易成本階段性的分析直觀、簡潔,具有較強的工具性。他認為,根據交易的三個不同的連續階段,交易成本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商品和交易對象信息搜尋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以及監督和執行的費用。版權交易是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就作品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換,存在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尋、交易過程中的討價還價和決策以及交易契約達成后的監督與執行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均為交易成本的來源。
一、交易對象信息搜尋成本
交易對象信息搜尋成本包括取得交易對象信息所需成本和與交易對象進行信息交換所需成本。
經濟學是一門關于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經濟學的研究假定人在其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但是理性最大化并不意味著完美的理性,相反,理性最大化提示我們,理性選擇受制于人的認知能力,認知能力的局限性致使人的理性選擇也是有限度的。收集和使用信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局限,由此也形成一定的交易成本。
版權實現的過程,是作品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達成和執行交換協議的結果。那么在交易發生之前,對于權利人而言,作品完成后自動取得版權,尋找到需要作品的使用者便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對于使用者而言,由于產生了使用某一作品的需要,尋找到該作品的權利人同樣是交易發生的前提。現代社會,信息傳播頻繁而密集,作品的創作與使用隨處發生,雖然網絡技術的進步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提供了多種多樣的信息搜索手段,但是,在許多情況下,版權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并非能夠輕易搜索到彼此信息。例如,商場、餐飲、娛樂等場所常常使用數量眾多的背景音樂,而如果這些場所的經營者不得不去一一搜尋所使用音樂的詞曲作者、演唱者、出版商,那么更大的一種可能是,經營者為此付出的搜索成本遠遠高于由于音樂的使用而產生的利潤。這一交易成本如果無法削減,導致的結果要么是使用者索性冒著被訴侵權的風險繼續使用音樂也不支付報酬,要么放棄使用音樂。不論何種選擇,當事雙方都無法從中獲得利益,資源不能達到良好的配置。
在版權交易雙方進行信息交換的過程中,還可能由于機會主義的存在而產生交易成本。機會主義是指參與交易的行為主體在交易活動中使用諸如隱瞞真實信息、對交易意圖作不實陳述以及欺詐等策略。機會主義者在與對方的信息交換中可能會有意發出錯誤信息以誤導他人,拒絕向別人透露他們需要但缺少的信息,或者他持有的而別人需要卻又缺少的信息。這時,對于當事的另一方而言,要甄別、搜索真實、有效的信息需要花費更多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在可供交易雙方選擇的交易對手很多的情況下,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會變小。
中國版權集體管理,是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包括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等活動。在版權授予集體管理組織后,集體管理組織以單一的身份成為眾多不同作者版權的實際行使人,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者不再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去尋找權利人一一獲得他們的授權而免于侵權風險。信息搜索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促成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此同時,由于集體管理組織不論面對權利人還是使用者,集體管理組織均為對方提供數量眾多的交易對手,這能夠有效降低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二、討價還價和決策成本
財產權的存在使資源的價值得到凸顯。任何一種資源為人所有,就意味著總有一些人,他們有權排除其他任何人占有其特定的資源,而資源的合法所有者個人必將會通過各種措施來努力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與此同時,如果某一資源的所有者能夠對其他使用該資源的人收費,那么,對每一個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將包括由其增加使用者而使其他使用者增加的成本,因為這種成本降低了資源對其他使用者的價值從而降低了他們愿意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使用該資源的價格。通過對照不難發現,資源的所有者需要資源價值的最大化,而其他使用者則在交易過程中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獲得對資源的使用。交易雙方在關于資源的價值和價格上存在對立,因此需要討價還價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決策。
版權交易也不例外。權利人希望作品得到認可以實現價值的最大化,而使用者則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來補償對作品的使用。雙方要達成交易,必然要經歷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交易成本因此形成。首先,對于就某些版權的交易而進行的討價還價而言,不論從權利人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數量龐大的談判對手所形成的交易成本甚至大到能夠使人預見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其次,對于權利人個體而言,與所有的作品使用者進行談判、達成交易是很難做到的,因此最終只能選擇其中一部分使用者進行交易,如此一來,因作出選擇和決定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反之,使用者亦同此理。再次,通常作者即版權人,特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數量有限的自然人,而版權使用者有可能是自然人,但在很多情況下是法人組織。當自然人版權人面對法人組織使用者時,盡管雙方在版權法律關系中具有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但是在實際的交易談判中,雙方的議價能力是存在差異的。作者本身的知名度、影響力,法人組織的組織形象、綜合實力等都會影響到交易價格的最終確定。
當我們將版權納入集體管理,上述產生高昂交易成本的情況會得到改善。首先,眾多權利人由一個合法組織代表進行交易談判,大大提升了談判的效率。其次,將版權納入集體管理能夠實現版權交易雙方主體盡可能全面覆蓋,從而減少彼此選擇、決策的成本。再次,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一個機構,消除了作者之間、交易雙方主體之間的差別,使雙方的談判更有價值。
三、監督和執行成本
威廉姆森提出資產專用性是導致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資產專用性指一項資產能夠調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者由其他人使用而不損失生產價值的程度。在一項交易活動中,當交易一方或雙方對對方的依賴程度很高,或者被對方控制,那么這樣的交易就被稱為資產專用性高的交易。在資產專用性高的交易中,如果交易的一方或者雙方都是機會主義者,那么交易的監督成本、執行成本都會變得更高,交易雙方就交易內容重新談判、申請仲裁和訴訟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從而抬高交易成本。
在版權交易中,資產專用性高的情況很容易出現。一方面,版權交易的發生源自于人們精神文化消費的需要,而文化消費具有其自身特點,其中,時尚化發展是現代社會文化消費的重要特點,這就導致消費需求往往跟隨社會流行文化的發展而變化。對于版權使用者而言,選擇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廣受歡迎、具有時尚氣質的作品版權才能夠滿足終端客戶的消費需求,從而產生效益。由此,在特定時期,版權交易中使用者產生對特定權利人的依賴性,交易成本隨之被抬高;另一方面,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生產是一項參與者眾多的活動,作品只有通過交易、獲得使用才能夠實現其版權價值。對于絕大多數普通作者而言,其作品通過版權交易獲得被傳播的機會并非輕而易舉即可實現,因此,數量眾多的普通作者對使用者存在依賴性,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成本也會被抬高。在實踐中,由上述兩種高資產專用性情況導致的使用者為了降低成本而產生的侵權盜用行為、普通作者為實現作品傳播而忍受使用者低廉的使用費等顯失公平的狀況并不罕見。侵權行為的監督,版權交易的合理、合法執行都因此變得更為重要,但是版權人很難憑借一己之力來監督其作品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使用,有限的監督也需要付出高昂的監督費用,交易成本因此很難得到控制。
相較而言,版權集體管理能夠為權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一個相對平等和開放的交易平臺,從而降低權利人與使用者在不同情況下對對方的依賴性,降低資產專用性和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在正常交易完成后,集體管理組織對于版權交易基于規模化的監督和執行,其效率遠遠高于權利人的單打獨斗,其對交易成本的控制不言而喻。
綜上所述,在版權交易過程中,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往往因為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數量眾多且分散而在交易過程的各個階段形成沉重的交易成本,版權集體管理將這些“小權利”集中起來行使,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其存在有合理性。
(蘆世玲,中國傳媒大學編輯出版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 [美]羅納德?科斯著.劉守英等譯.社會成本問題∥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9:136.
【關鍵詞】媒體融合時代;信息管理;版權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222(2016)02-0143-01
在如今媒體融合的相關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傳播出現了無限復制性、全球覆蓋性、載體不確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態多樣性以及內容高流動性等有關特征以及趨勢。對于傳統之中的圖書作品信息在版權保護方面的問題來說,隨著融合時代的進步已經日益凸顯,特別是對于作品信息在網絡化方面的管理升級早已迫在眉睫,必須要盡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關媒體融合的背景下版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傳統之中的版權保護對象大多都是指報刊文章、以及紙質圖書等,一方面是保護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權,另一方面是保護相關出版傳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權益,但凡是發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轉載或者是再版,必須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體融合時代的背景下,傳統當中的版權保護規則以及手段遭受破壞,有關版權保護的問題面臨著非常嚴峻的挑戰。信息數字化以及網絡化給相關的版權保護添加了很大的難度。在網絡信息方面的資源利用二進制代碼的有關數字化形式實施編輯傳播,能夠隨時為用戶提供諸多可供選擇的一些信息資源。
2現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在傳統方面對于版權的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強調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從而使圖書版權能夠在法律機制的相關保護下得到安全傳播。②在經濟方面強調版權的效果以及權益,版權體現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權利,并且其本身也有著產業性以及商業性等有關特征,能夠在傳播過程當中產生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上的價值。而如今在媒體融合的背景下,與版權有關的信息管理大體包括以下幾點:
2.1信息資源建設
包括圖像、文字、影像、聲音、軟件以及程序等相關的信息采集以及歸類,并根據這些信息構建對應網絡信息方面的數據庫,其根本目的就是為所有用戶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數量的相關數據信息,從而方便用戶對信息進行利用與選取。
2.2信息技術應用
檢索軟件、采集軟件、服務軟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關軟件技術的應用,信息技術能夠為用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從而達到傳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關目的。因此,只要是對相關的作品信息進行合理使用,就不會涉及到侵犯版權方面的問題。
2.3信息應用方面的價值評估
對于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使信息利用實現最大化,從而為用戶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務。在如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態逐漸顯露出了多元化的趨勢,網絡當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時空限制而泛濫傳播,對于用戶來說,根本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價值評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對信息完成價值篩選。憑借對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根據信息價值等級來完成排列、分類以及篩選,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數據信息、正規條款以及經典文學藝術相關作品等可以優先檢索,這樣不但能夠減少在獨創性作品方面的侵權問題,同時也能夠為用戶提供一些更有價值的信息。
3利用多維度的有關信息管理實現版權保護與信息共享的共贏
如今,盡管在全球范圍內還沒有出善的有關新媒體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過對于版權保護來說基本都已經達成了共識,從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無國界共享的相關目標。這樣不但可以合理維護版權利益,同時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種新舊媒體在世界范圍之內進行傳播,進而提高信息的貢獻度以及應用價值。所以,對于信息傳播以及版權保護兩方面來說都離不開有關多維度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必須要由多維度的視角應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關方法,從深度、速度以及廣度等多個方面促成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
4結束語
切實實現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是有關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當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確的利用現代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決如今網絡傳播產生的版權侵害以及信息傳播混亂等有關問題,為完成版權專有保護以及信息全球化、國際化做出一定貢獻。
參考文獻
[1]范繼紅.媒體融合中的版權問題分析及解決方案———構建基于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模式[J].新聞與寫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傳統媒體版權管理與保護面臨的四大問題[J].中國記者,2014(11):118.
【關鍵詞】媒體融合時代;信息管理;版權管理
在如今媒體融合的相關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傳播出現了無限復制性、全球覆蓋性、載體不確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態多樣性以及內容高流動性等有關特征以及趨勢。對于傳統之中的圖書作品信息在版權保護方面的問題來說,隨著融合時代的進步已經日益凸顯,特別是對于作品信息在網絡化方面的管理升級早已迫在眉睫,必須要盡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關媒體融合的背景下版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傳統之中的版權保護對象大多都是指報刊文章、以及紙質圖書等,一方面是保護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權,另一方面是保護相關出版傳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權益,但凡是發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轉載或者是再版,必須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體融合時代的背景下,傳統當中的版權保護規則以及手段遭受破壞,有關版權保護的問題面臨著非常嚴峻的挑戰。信息數字化以及網絡化給相關的版權保護添加了很大的難度。在網絡信息方面的資源利用二進制代碼的有關數字化形式實施編輯傳播,能夠隨時為用戶提供諸多可供選擇的一些信息資源。
2現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在傳統方面對于版權的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強調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從而使圖書版權能夠在法律機制的相關保護下得到安全傳播。②在經濟方面強調版權的效果以及權益,版權體現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權利,并且其本身也有著產業性以及商業性等有關特征,能夠在傳播過程當中產生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上的價值。而如今在媒體融合的背景下,與版權有關的信息管理大體包括以下幾點:
2.1信息資源建設
包括圖像、文字、影像、聲音、軟件以及程序等相關的信息采集以及歸類,并根據這些信息構建對應網絡信息方面的數據庫,其根本目的就是為所有用戶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數量的相關數據信息,從而方便用戶對信息進行利用與選取。
2.2信息技術應用
檢索軟件、采集軟件、服務軟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關軟件技術的應用,信息技術能夠為用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從而達到傳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關目的。因此,只要是對相關的作品信息進行合理使用,就不會涉及到侵犯版權方面的問題。
2.3信息應用方面的價值評估
對于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使信息利用實現最大化,從而為用戶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務。在如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態逐漸顯露出了多元化的趨勢,網絡當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時空限制而泛濫傳播,對于用戶來說,根本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價值評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對信息完成價值篩選。憑借對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根據信息價值等級來完成排列、分類以及篩選,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數據信息、正規條款以及經典文學藝術相關作品等可以優先檢索,這樣不但能夠減少在獨創性作品方面的侵權問題,同時也能夠為用戶提供一些更有價值的信息。
3利用多維度的有關信息管理實現版權保護與信息共享的共贏
如今,盡管在全球范圍內還沒有出善的有關新媒體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過對于版權保護來說基本都已經達成了共識,從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無國界共享的相關目標。這樣不但可以合理維護版權利益,同時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種新舊媒體在世界范圍之內進行傳播,進而提高信息的貢獻度以及應用價值。所以,對于信息傳播以及版權保護兩方面來說都離不開有關多維度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必須要由多維度的視角應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關方法,從深度、速度以及廣度等多個方面促成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
4結束語
切實實現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是有關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當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確的利用現代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決如今網絡傳播產生的版權侵害以及信息傳播混亂等有關問題,為完成版權專有保護以及信息全球化、國際化做出一定貢獻。
參考文獻
[1]范繼紅.媒體融合中的版權問題分析及解決方案———構建基于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模式[J].新聞與寫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傳統媒體版權管理與保護面臨的四大問題[J].中國記者,2014(11):118.
一、管理層面的對策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擔負著全國或地方檔案數字化工作的規劃、部署、指導、協調和管理的職責,應將協調檔案數字化或數字檔案館建設過程中的版權問題作為重要的職責范疇。
(一)將版權制度作為數字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傳統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的手段,更多地偏重于行政、技術或經濟等手段,而較少涉及法律手段。這主要是原先的檔案信息管理空間一般限于現實檔案館中,相對于網絡這個新的信息平臺來說,產生的信息問題并不是太多,即使產生一定的問題所引起的權利沖突也不是太激烈,因此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信息法律調控手段的運用也自然較少。由于因特網的“互連”性,使得檔案信息傳播和交流更為頻繁,空間范圍也迅速擴大,因此檔案信息權利人與利用者相互之間權利的平衡極易被打破,因此針對這樣一個背景環境所采用的手段已不能主要限于原有的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的進一步介入已成為必然。
(二)積極關注數字化環境下版權的相關立法工作
為適應數字化時代的發展,我國在2001年10月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增加了相關的條款,如在財產權利中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增設了“技術措施保護”和“權利管理信息”等內容。《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分別于2005年3月和2006年7月開始實施。
版權制度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檔案館等信息服務機構的網絡信息服務,如原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是否能夠延伸到檔案館網絡信息服務,就是一個需要特別關注的議題。正式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網絡環境,開始給數字檔案在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提供了一個“避風港”。《條例》的第7條中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檔案界今后應當關注網絡環境下版權制度的發展,在國家相關立法活動過程中,正確反映檔案部門或檔案用戶的訴求。
(三)加強數字化環境下版權知識的宣傳與普及工作
檔案界有一部分人員缺乏版權的相關知識。如有些人員對檔案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區別的不是太清楚,普遍存在一種觀點,即“檔案部門對檔案的接收等于檔案著作權的轉移”。檔案部門認為檔案接收進館,則檔案的著作權也相應的轉移至檔案部門,檔案部門有權對進館檔案進行使用。又如由于加強版權保護,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人們的不合法使用,加大了檔案數字化的成本,因此某些檔案部門甚至認為版權保護可能會成為阻礙檔案數字化工作的屏障,從而對在檔案部門開展版權保護工作進行抵觸;等等。對于版權相關法規知識,檔案部門還基本屬于“補課”的情形。而面對數字或網絡環境中的版權法規問題上,檔案部門則處于雙重“補課”階段。此外,由于檔案的信息用戶也有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甚至會令檔案部門為其侵權行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所以,如有必要可以在提供數字檔案信息給用戶使用時,普及版權的相關知識。
二、業務層面的對策
在數字檔案管理中,具有版權狀態的信息分為兩種:版權或專有使用權是屬于他人;版權或專有使用權屬于檔案部門。所以在檔案館的版權保護對策中,既要做到預防侵犯他人的版權,也要防止別人侵犯檔案館的版權。
(一)侵犯他人版權的預防
1.檔案部門在對本館館藏范圍內的檔案進行價值鑒定的同時,進行版權的鑒定,確認檔案信息的可著作權性。如果具有,再確認誰是版權的主體。如果確認的結果是涉及他人的版權時,再確認該檔案的保護期限。如果確認屬于保護期限未滿、他人享有版權的檔案,應當特別標明,避免發生侵權行為
2.當檔案館進行傳統檔案數字化轉換時,應當關注版權的許可問題。
(1)對于大量公共信息的檔案,如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或作者聲明提供免費利用的檔案信息,政府出版物,時事新聞等,由于基本無侵權之嫌,在數字化轉換時可以優先考慮。但在使用過程中應依法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作品的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2)對具有版權狀態的傳統檔案,應當分析誰是版權的主體。對于所有權和版權都屬于檔案部門的檔案,檔案部門則可直接進行數字化轉換;對于捐贈、征購的檔案,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其版權是否轉移應做到“事前明確化”,即與原檔案的所有者簽訂合同,明確權利范圍和義務。根據合同或協議,將版權轉讓于檔案館的,檔案館則有權對其進行數字化處理。
(3)對于那些檔案館不享有版權的檔案,應當注意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即僅限于為館藏需要的轉換復制,數量也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并只允許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如果是為了網絡傳播的需要或者復制不屬于本館館藏的檔案信息,則超出了“合理使用”界限,應當征得版權人的許可,否則就屬于侵權行為。
3.隨著檔案數字化的不斷發展,檔案部門即使十分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版權,但要絕對避免侵權可能有時是不現實的。遇到被控侵權時,應當從容面對,可以主張侵權不成立的抗辯事由,如版權已過保護期、內容無版權的、作品為自己原創等理由。
4.檔案部門應當關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建設動向。鑒于我國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作出了規定,這對于解決數字環境下的版權管理問題是非常及時的。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能―蹴而就的,解決許可困難的問題也并非一日之功。因此,檔案部門必須關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建設進展和所承擔的職能。
(二)數字化檔案版權的自我保護
在數字環境下,權利人主張權利也是成本高昂。所以,預防別人侵權顯得非常重要。
1.借鑒《著作權法》關于匯編作品的相關規定,處理好檔案數據庫的版權問題。如果是檔案館匯編而成的數據庫,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能體現出獨創性,就可以作為一種匯編作品來進行保護。匯編人是檔案館,因而著作權屬于檔案館所有。由于《著作權法》對匯編作品的保護僅限于作品的形式,不保護作品所含的創意,那些數據的獲得、校驗、編排等方面進行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暫時在我國得不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于此問題,還有待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新發展,如歐盟所提出的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就可以解決此類問題。
2.檔案館為了保護網站中檔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可以采取了一定的技術措施,防止數字檔案被他人擅自訪問、復制、操縱、散發和傳播,并且方便數字檔案版權的授權和使用監督。關于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在我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得到明確保護,且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中進行了界定,即“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同時,第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
3.采用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標識。為了標識本館的檔案信息,檔案部門可以在數字化檔案信息中嵌入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以警示他人。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有效識別著作權人的一種信息,同樣在我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得到明確保護,且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中進行了界定,即“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同時,第5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關鍵詞】版權/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博弈論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版權產業”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開始對本國版權產業進行系統化的研究。該研究在兩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關于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界定。版權產業并非一個獨立、完整的產業部門,對此內涵的定位有較大的難度。但是,“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通過研究,挖掘出了版權產業最為核心的屬性,即版權產業首先應該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是以版權為基礎的,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享有版權的作品有關的,在行為規范上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版權法律及相關法律調整和制約的產業部門。的確,在美國社會,從作品的創作、傳播到利用的整個過程,無論是出版業、唱片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廣告業、軟件業,還是演出業、娛樂業;無論是傳統的產業部門,還是新銳的產業部門,都無一例外地依賴于享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都將獲取經濟利益作為主要目的。一旦版權失卻或喪失經濟價值,所謂版權產業將不復存在。這就是版權產業的本質之所在。顯然,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屬性的定位和美國版權法關于版權為單一財產屬性的認定一脈相承。其次,關于版權產業外延范疇的界定。版權的涵蓋面十分廣泛,大到產業集團、公司、企業,小到自然人的創造性活動均涉及到版權,故版權產業的外延可謂錯綜復雜。為了準確核定版權產業在美國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經濟學家們對版權產業的界定確定了兩大標準:一是凡不參與版權銷售(版權的商業性許可與轉讓)活動的產業不列入版權產業;二是不直接從版權銷售活動中取得收入的產業或機構不列入版權產業。[1]在此基礎上,將版權產業分為四大組成部分。第一部分為核心版權產業,是指直接創作享有版權的作品和生產受版權保護產品的行業,如影視業、唱片業、書籍、雜志、報紙出版業、計算機軟件業、廣告業以及電臺、電視傳播業等。這些產業以創作、傳播及利用有版權的作品而生存和發展;第二部分為部分版權產業,是指產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權,如建筑業、紡織業等;第三部分為版權的流轉產業,是指將其所擁有的版權推向市場的行業,如發行業、服務運輸業、圖書批發與零售業等;第四部分為相關版權產業,是指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與版權有關的產業,如電視機、計算機設備產業等。以上四部分統稱為“全體版權產業”。由此可見,美國對版權產業內涵與外延范圍、組成部分的界定已較為成熟,這為美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反觀中國,與美國對版權產業認識上的分歧在于:美國對版權產業屬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之上,版權可以賣絕、可以全部轉讓是美國版權產業內涵得以確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版權產業本質上體現出的核心思想。與之相反,中國版權制度的設計中,賣絕版權、全部轉讓版權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為。因而,在中國版權立法體系中,版權單一財產性質的立論是不成立的,盡管在立法上給作者的財產權利保護留出了必要的空間,允許作者對其財產權利實施許可和轉讓,但從版權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強調更多的仍是對作者人身權利的保護。所以,在中國學理界,版權產業是不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版權能不能作為知識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版權的轉讓有沒有底線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確定的概念。理論上的不確定性是中國版權產業建構過程中的最大障礙。
二、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博弈競局中的差異
博弈論是現代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是關于決策和策略的理論。依據博弈理論,博弈是指一切通過策略進行對抗或合作的人類,面對一定的環境,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對策略的選擇和實施,而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行為過程,亦是一種競爭過程,其競爭結果將成為衡量國與國之間、不同的社會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綜合實力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以博弈論作為一種視角,將中美版權產業苑于同一個競爭格局中進行考察,就不難對各自的版權產業發展現狀作出客觀的評判。
首先,關于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版權產業所處的時代背景,是人類跨越了幾千年的農業經濟時代和幾百年的工業經濟時代之后,正在進入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所代表的是以新技術、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為主導的創造性產業對傳統的工業經濟的超越。所以,知識經濟的出現為各國的版權產業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環境。但是,宏觀環境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為世界各國的版權產業發展帶來均等的機遇,因為各國版權產業基于本國“知識化”的程度和基礎而建立起的國內微觀環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美國為例,近10年來,美國經濟已經明顯地從以制造業為主的工業經濟向以第三產業為主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轉型。如果說英國是以蒸汽機的發明揭開了工業革命的歷史的話,那么美國則以電腦、軟件、版權產業拉開了知識革命的序幕。實際上,在人們尚未認識版權產業并把它作為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和重要的貿易活動來研究的時候,美國人已率先順應時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同其他有形資產一樣,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其價值的學理體系,同時,美國發達的市場經濟為版權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市場條件。在這樣一個環境中,版權就成為一種社會資源在與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緊密聯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識升級”方式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財富的增長,并以超過其他傳統資源的優勢而成為美國社會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是被知識經濟的潮流推進了知識社會的門檻,但就自身肌體的承受能力來看,在現有的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礎上去實現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是有難度的。其一,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國的經濟振興和發達,不僅僅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更主要的是取決于對無形資產的創新和運用,這恰恰是我們的薄弱環節。中國社會整體的“知識化”程度和基礎太低,其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這是一個無需爭辯的事實。以版權產業為例,在我國經濟部類的類別劃分中,并沒有版權產業這一知識經濟類型的產業部門,版權產業在國家經濟中所占的地位,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很難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上存在著質量、數量、創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對版權的傳播和利用方面存在無法跨越的障礙。中國傳統的版權理論讓懷抱傳統觀念的人看不到版權對于產業的意義,也就不可能積極地對版權進行商業性的開發和利用,更不具備形成較為成熟的版權傳播和交易市場的前提條件。其二,與傳統產業不同,版權產業是介于有形與無形之間的產業。版權是無形的,但其經濟價值需通過有形的產品和產業來體現,通過有形的市場來體現。版權產業這一特殊性質,對其依賴的市場條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僅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體制,更要求有比較完善的市場交易制度和適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順利實現其價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國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較低,營銷觀念與管理手段陳舊落后,加之中國的文化業、知識業長期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因而在市場的發達程度上,經濟結構的調整轉型上,產業規模的發展上,資本、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還不具備為中國版權產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完善市場環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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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在版權產業生存的社會環境上,中美雙方形成的是知識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開放型理念與保守型理念之間、高度完善和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相對封閉的、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市場經濟之間的差異。
其次,關于版權產業的經濟影響力。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現,科研成本的提高,技術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國際貿易結構發生著根本的質變,即從傳統商品為主的有形貿易擴展到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在內的無形貿易。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世界發達國家都將眼光投向了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等朝陽產業。事實證明,這些產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產業影響力。以美國版權產業為例,在美國,近20年間,版權產業已成為美國經濟中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也是對美國經濟貢獻最大的產業。在這里,有數字可以說明一切。根據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2002年的《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年度報告顯示:在產值增長速度方面,2001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增加值為5351億美元,比2000年的5178億美元增長2.65%,其增長速度為3.34%;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方面,197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在GDP中所占的份額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對外貿易方面,1991年美國的錄音、錄影制品、動畫片和電視片、計算機軟件和報刊書籍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為361.9億美元,到2001年這四大類版權產品的對外銷售和出口額增加了1.5倍,達到889.7億美元,其平均增長速度為8.5%,超過了汽車、飛機等任何一個制造業部門的平均增長速度。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美國僅核心版權產業的產值已超過所有主要制造業產值的總和,成為美國經濟中的一大亮點。這說明,美國的版權產業已成長為一個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作用的重要產業部門。
每個國家都有涉及版權的產業,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版權產業并沒有表現出太大的優勢,中國亦是如此。在中國,由于對版權產業內涵確定上的模糊性,圍繞版權產業進行專門性研究和統計的基礎并不成熟,目前,中國涉及的僅僅是對與版權有關的出版業、電影業、軟件業等行業的統計。透過每一個相關行業的統計數據,反映出的是行業產值低、貿易逆差大等實質性問題。例如,美國1991年和2001年軟件出口分別為196.5億美元和607.4億美元。中國在1991年還談不上軟件產業,2000年中國軟件產業總值230億元人民幣,即不到30億美元;2001年全美電影票房達80億美元,1999年中國電影(含進口片)票房總收入不到1億美元,只相當于美國國內電影票房的大約1.5%;2001年中國書報刊進口額為6904.13萬美元,出口額1763.94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近4倍。同年美國同類產品年度出口額為40.3億美元,是中國的228.46倍;2001年,中國音像制品進口額為1072.74萬美元,出口額共計76.92萬美元,進口額是出口額的14倍。同年美國僅錄音唱片與磁帶(不包括版權貿易)出口額就達95.1億美元,是中國的12363.5倍等。這一組對比數字表明,在中國的經濟體系中,版權產業還不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獨立的經濟部門,其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中的影響和作用并不顯著,更不具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同臺競爭的實力。
三、版權制度供給——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離
著名學者鄭成思先生認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存在權利的取得、維護和利用三個主要問題。就版權而言,權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為獲得版權不是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貿易活動取得經濟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權制度最初產生的原因,也才是維護版權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權制度應該是用來調整版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就成為法律權利,版權法正是體現了這種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領域,均把版權制度的創制過程中,版權法的立法、執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實現權利人權利,維護版權產業壯大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時代,傳統版權法中的三方利益關系在受到沖擊的前提下,版權制度必須在新技術條件下尋找權利保護與限制的新平衡機制,以實現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認可。所以,版權制度供給的充盈程度能否順應新時展的需求,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版權產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當我們用這一客觀標準去衡量各國版權制度發展現狀時,美國較為完善和發達的版權法律體系讓我們領略到了美國版權產業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讓我們感受到了中國版權制度供給不足上的尷尬。
就版權制度而言,美國是現今世界上版權制度最為健全和發達的國家,其版權法律體系經歷了一個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從不成熟到不斷完善的漫長發展過程。縱觀這一歷史軌跡,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版權制度迅猛發展的深層次原因。第一,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部聯邦《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僅限于書籍、地圖、海圖、期刊的保護,而1978年美國制定的第三部《版權法》,其保護范圍已擴大到所有通過智力勞動所創作出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特別是為順應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美國對傳統版權體系進行調整,及時將數字作品、網絡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從而進一步擴大了版權的保護范圍。例如,1995年美國國會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法(DPRA)》,首次規定錄音制品數字傳輸的公開表演權(不包括網絡傳輸),賦予電臺廣播更大的權限,使之免受表演權的控制。因特網普及之后,為了使廣播電臺網絡傳輸受到法律保護,在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允許電臺將音樂制品“臨時復制”并對其進行網絡傳輸,使“臨時復制”行為拓展到網絡空間。[3]可以相信,隨著信息化社會的不斷發展,美國版權保護的范圍會不斷擴大,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信息化產品將獲得版權保護。第二,在版權保護水平方面。20世紀初美國為保護本國出版商的利益,曾與一些美洲國家締結了保護水平較低,并注重國內版權保護的《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二次大戰后,美國出版業得到迅猛發展,版權保護的重心開始向國外拓展,版權保護的水平亦有了顯著的提升,其標志是1989年美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至此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正式與國際接軌。此后,美國積極推動和參與國際條約的形成、制定,使國際條約向著有利于本國版權利益的趨勢發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實體協定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其締結過程中美國就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TRIPS協定是一部對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較高的國際條約,這正是美國所需要的,因為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按照本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協定的保護標準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來美國的立法速度明顯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顯提高。有關資料表明: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時間,有關知識產權的法案、修正案及決議就有33個;僅1996年至1999年,有關數據庫的立法提案就有“數據庫投資與知識產權反盜版法”、“信息匯集反盜版法”、“數據庫公平競爭和促進研究法”和“數據庫反盜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正式出臺,這預示著國際條約已對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做出了反映。為實施該條約,1998年美國頒布了新的版權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刪除了原版權法中與兩條約不相銜接的條文,增加新的條款,實現了與國際條約的對接。第四,在版權限制方面,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擴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了對網絡服務商的免責規定亦適用于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條款、規定了非營利性圖書館和檔案館為內部存盤之目的,可以復制數字化復制件,如原數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話,復制許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條款。這些相關規定對原《版權法》合理使用范圍做了重大修訂。這說明,美國的立法質量已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實上,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在許多內容上已超過了WCT和WPPT兩個國際版權條約的保護力度,它對世界版權制度的發展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第五,在版權性質方面。美國版權法公開宣稱版權是私權,這一立法精神與TRIPS協定相銜接。TRIPS協定明確規定,所有WTO成員必須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并且不允許成員對協定條款作保留。顯然,TRIPS協定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了新的標準。以上五個方面的粗略論證可以表明,美國版權制度在其保護范圍、條件、標準、內容及措施等方面均與國際條約形成了統一化的發展趨勢,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對接從而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樣就版權制度而言,中國則是一個版權立法歷史較短的國家。1990年9月,中國頒布了第一部版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2001年中國加入WTO,并對國內版權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實施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標志著中國在著作權的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中國版權保護水平仍處于一個較低的程度,在版權立法、執法方面,中美兩國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與TRIPS協定及其他國際條約之間也存著不同程度上的距離。對此可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在版權的性質方面,《著作權法》雖然也承認著作權是私權,但又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還是“私人專有財產”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版權屬性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必然影響到中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因為,在版權貿易活動中,當涉及版權交易行為時,許可權、轉讓權、傳播權和使用權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版權屬性清晰的基礎之上,否則,必然成為版權交易活動中的障礙。第二,在版權保護范圍方面,《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別是對版權的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以及科技發展中產生的新產品等如何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國家的立法還處在不完善狀態。例如,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時代,對數字、網絡作品法律地位的確立和保護,對網絡空間中版權人、作品傳播者、使用人權利的確立和保護等均沒有系統的法律規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國版權產業的貿易活動區域受到限制,因為我們失去的是對一個特殊領域內產生的智力成果的保護和利用。第三,在版權保護內容方面,TRIPS協議的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許多方面不盡協調。例如,就國民待遇而言,TRIPS協議規定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可自動取得版權,而我國法律規定軟件登記是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盡管國務院在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中對此進行了修正,卻又規定了自動保護僅適于外國作品,從而形成了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在國民待遇問題上,中國人與外國人的“雙重標準”不能不說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一大遺憾。第四,在數據庫保護方面,《著作權法》沒有對數據庫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按TRIPS協定的規定,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都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第五,在版權限制方面,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在權利限制問題上沒有明顯的突破,與TRIPS協定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例如,在權利限制的內容上,《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范圍、強制許可范圍的規定與TRIPS協定直接發生沖突;在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限制上,《著作權法》沒有對兩者加以區別,而TRIPS協定對鄰接權的限制明顯比著作權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方面,TRIPS協定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關知識產權實施的國內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協議規定的各種知識產權的行為。TRIPS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一個主要區別,那就是它對知識產權的執行作了許多重要而具體的規定,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的措施,這在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是少見的。[4](P233)目前,我國版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還不能達到TRIPS協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擊盜版問題上,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可循的、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實體依據和程序措施,這使中國在版權保護的執法方面,不得不面臨著來自國內和國際方面的雙重壓力。以上幾個方面的分析說明,中國版權制度還不能為本國版權產業的國內發展、國際競爭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其法律環境還需進一步改善。
四、啟示——比較后的理性思考
在法制國家,版權產業經濟與版權保護制度是一種互相促進、互相影響的關系。制度與經濟聯姻,進而形成產業發展的合力。在這方面,美國完善的版權立法及執法保護、發達的市場經濟以及經濟結構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型,三者融合的互動性是美國版權產業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也是啟發我們理性思考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如何完善與發展的主要因素。當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可謂多矣,無論是面對國際競爭時應對措施的謀定還是國內相關法制體系的建構;無論是版權產業外部環境的優化還是市場機制為版權產業提供的條件;無論是行業自身的社會定位還是版權產業結構的劃分;無論是版權資產的管理還是版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等,在這些關系到版權產業與制度健康發展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諸多有待解決的矛盾。這些問題不僅僅給中國版權產業這個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而獲得更多契機的“朝陽產業”帶來了現實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體解決方案的確定上也尚處于探索階段。然而,真正堪稱版權產業與制度的“高爾丁死結”問題還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羅列的范圍當中。筆者認為,版權產業與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面對的傳統觀念困境才是一個令人殫精竭慮的“死結”性問題,也是本文通過中美版權產業與制度的比較后歸納出的重點問題。
隨著個人電腦的普及,從CD或廣播中分離媒體文件越來越簡單,再加上互聯網及文件共享工具的流行,人們能非常容易地復制數字文件。DRM這個術語主要是指通過技術手段,控制對擁有版權的技術內容進行復制。雖然娛樂業(如電影和唱片業)是DRM應用最廣的領域,不過在其他媒介中也可以找到DRM的身影。近年來,很多在線音樂網站和部分電子書出版商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DRM戰略。最近,很多電視劇制作商也紛紛開始采取DRM措施,保護其電視劇內容。
企業數字版權管理(英文縮寫為EDRM或ERM)是指DRM技術在保護企業的電子文件,如Word文檔、PDF文件、AutoCAD文件、電子郵件、企業內部網絡頁面等方面的應用。一般而言,EDRM旨在禁止對私有文件進行未授權的操作。微軟的版權管理服務就是EDRM的實例。此外,Adobe公司和EMC公司也在出售EDRM技術。
微軟的權限管理服務
RMS(權限管理服務)是一種信息保護技術,與啟用RMS的應用程序配合保護數字信息,無論在聯機還是脫機時,在防火墻內還是在防火墻外,都可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使用。結合Windows Server 2003或者Windows Server 2008系統功能、開發工具和久經考驗的安全技術(包括加密、證書和身份驗證等),RMS可幫助組織創建可靠的信息保護解決方案。通過使用始終與信息相隨的信息保護技術,RMS擴充了組織的安全戰略。
啟用RMS的應用程序可以創建RMS保護文件。RMS保護的內容經過了加密,并包含一個內置的使用策略。這個策略詳細定義每個用戶或工作組的權限。RMS系統將權限分配給用戶組中某些可信任的實體。RMS還定義了幾項缺省權限,如可讀、可復制、可打印、可保存、可轉發和可編輯等,每個應用程序都嚴格執行。在Windows Server 2008中,RMS可對用戶或用戶組進行權限分配。
RMS系統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當不能用指定應用程序打開文檔時,可以用HTML格式預覽。由于是混合型文檔格式,因此包含了RMS的HTML閱讀器可以顯示文檔里的內容。IE中的RMA(版權管理插件)允許沒有安裝Microsoft Office 2003的用戶預覽這些RMS保護文件。
以下微軟產品可支持RMS:
Microsoft Office 2003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和Outlook
Microsoft Office 2007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和InfoPath
SharePoint Portal Server 2007
Exchange Server 2007
XPS v1.0
Internet Explorer(需要添加RMA插件)
Adobe的策略服務器
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務器是基于服務器的安全性系統,為PDF提供動態控制;可以配置為使用LDAP、ADS和其他企業系統來運行;提供的策略儲存在服務器上,并可以從服務器更新。在LiveCycle Policy Server Enterprise DRM解決方案的7.2版本中,其客戶端開始集成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高端CAD/CAM包中的CATIA等格式。而之前版本的LiveCycle策略服務器,只能處理Adobe Acrobat和PDF格式的文件。美國大型工程與建筑公司Fluor Corp也是7.2版本的客戶。
在Adobe公司編寫Acrobat插件代碼的同時,他們已經開始制作Microsoft Office和CATIA的客戶端插件了。Word和Excel插件與Acrobat插件有所不同,這些插件可以定義額外的權限許可,并在服務器上注冊。
LiveCycle策略服務器在IE方面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依照EMC Authentica的方式,它擁有在任何時間改變任何人權限的能力。使用Acrobat插件,Microsoft Outlook可以將文檔以PDF格式發送。如果用戶將一個加密的文檔發給一個不在寄件人公司的接受者,那么接受者必須建立一個Adobe ID才能得到訪問該文檔的權限。在企業防火墻內,策略服務器集成了幾套用戶身份管理方案。
微軟公司也了基于SharePoint管理平臺的、用于企業級DRM產品RMS的補丁。
微軟公司和Adobe公司在企業級DRM方面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微軟的權限管理服務RMS客戶端擁有一個SDK(軟件開發工具包);與之對應,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務器也內置了相應的SDK。微軟自身沒有提供對Acrobat的支持,但是它的合作伙伴GigaTrust和Liquid Machines提供了。GigaTrust利用微軟RMS SDK建立了一個Acrobat插件程序,Liquid Machines則利用它獨有的應用程序重寫技術也將Acrobat寫入了RMS引擎。
當前的挑戰
目前,DRM技術還有一些不足之處。
首先,所有DRM格式的音頻和視頻都受到“模擬漏洞”的影響。也就是說,如果想觀看影片,數字信號必須轉化為模擬信號,包括其中的圖像和聲音,這將降低觀看的質量。
其次,目前使用的許多DRM系統通常在普通的計算機硬件條件下工作,種種因素表明這樣的設計是不安全的。軟件中包含了所有的信息,包括用于解密內容的解密密鑰。只有突破DRM系統強加的限制,才能得到需要的信息,解密并進行內容復制。既然解密密匙需要安全地存儲于TPM(可信平臺模塊)中,那么其他內容就不應該再依賴TPM了。
再次,許多系統都擁有一個加密的分布式媒體,以確保只有得到許可的用戶才能訪問電腦中的資源,而且它還會設法保護系統用戶的解密密匙。當遇到強大的對手時,建立這樣一個能夠保護密碼的硬件系統是十分困難的。雖然原則上行得通,但許多這樣的系統在實驗過程中就失敗了。而一旦密碼泄漏,利用這個密碼建立的硬件系統就無法阻止別人入侵。
另外,用戶認證系統也經常遭受攻擊。
當前,人們對版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正是發揮作用的時候。另一方面,相信不久的將來,它還將在其他領域嶄露頭角。
鏈 接:Verance公司提供水印技術
著作權管理方案提供商Verance公司宣布,已向HD DVD和藍光(Blu-ray)播放設備的生產商開放了音頻水印技術的使用授權。該授權提供了技術的有關規范、實施方法和知識產權保護方案。
Verance公司表示,該許可授權計劃將使高清播放設備生產商在研發時能夠充分發揮下一代光盤格式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