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管理8篇

時間:2023-10-07 08: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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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管理

篇1

隨著世界經濟聯系的不斷緊密,每個經濟體都成為了經濟鏈條上的一個節點,當某個國家或者經濟體出現經濟問題時,常常對其它經濟體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國際間的貿易摩擦也逐漸常態化,這些都增加了企業進出口貿易的風險。對于發達國家的企業來說,它們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場經濟和國際競爭中,參與了國際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具有豐富的國際化發展經驗,建立了符合企業所需要的貿易管理體系。我國企業在改革開放之后才逐漸的融入到國際貿易中,對于開展國際貿易的經驗還比較欠缺。我國企業真正的開展國際貿易還是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所以在進出口貿易的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發展所需要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促進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的現狀分析

1.企業沒有建立專門的進出口貿易管理機構,導致管理上的混亂。我國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沒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將進出口業務實行外包的形式。從市場調查、客戶信用調查、進出口貿易合同的簽訂以及后期的執行等都依靠公司進行操作,這種管理模式存在比較大的風險。例如公司并不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負責,所以對于風險的投入和關注比較低。結構不能夠全面詳盡的分析行業的市場發展情況,難以對進出口貿易提供準確的預測,例如不能夠洞察到國外的行業保護政策的影響以及貿易壁壘的影響等,導致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暴露在風險下。同時在全面的外包下,企業對于進出口貿易的過程難以進行監管,容易導致貿易過程中的不規范操作,使企業存在經營中的風險。

2.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部分企業雖然建立了自己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部門,但是在管理方面還不夠嚴謹,使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體系不夠完善。例如企業沒有注重對進出口貿易的風險考察和分析,沒有建立專門的部門為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提供參考資料,沒有做好進出口貿易的風險管控。同時在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部門內部,不能實現資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個分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夠順暢,難以充分的發揮管理上的優勢,使進出口貿易管理無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運營風險比較大。企業在進出口貿易的管理過程中沒有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沒有加強貿易過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風險管理,使企業遭受了比較大的經濟損失。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不重視事前的分析,使企業不能夠快速的根據市場的變化而調整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策略,使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處于被動的地位。企業沒有認真的分析進出口貿易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風險,特別是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導致企業進出口貿易風險的加大。

三、構建符合企業需要的貿易體系的方法與措施

1.建立針對性的進出口貿易機構。企業應當結合運行的實際,建立自己的進出口貿易機構,并且明確其組織的職責。在建立進出口貿易部門的過程中應當借鑒西方先進企業的經驗,建立切實有效的管理部門,例如專門的風險管理、市場管理、綜合管理等部門,并且加強各個部門的交流和溝通,做到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進出口貿易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市場部門應當著重對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預測報告,為進出口貿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參考資料,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風險分析和預測,為財務部門提供信息參考,降低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風險管理部門還應當加強對交易對象的研究,審核進出口貿易合同,調查和了解客戶的信用資質,審查付款條件等。加強對客戶履約過程的監督,加強對客戶資信情況的跟蹤,并且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為企業結算提供依據和參考。綜合管理部門對風險部門提出的風險進行控制并且進行反饋,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的其它部門對合同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驗收等,同時對于風險比較大合同進行中止以及停止產品的出庫驗收等。

2.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加強進出口貿易各個管理部門的內部協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進出口貿易包含了許多環節,例如生產環節、質量管理環節、出口環節、進口環節等,在供應鏈中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都和企業的經營具有密切的關系。只有明確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才能實現對各個環節的有效管理。企業的各個部門都應當按照企業的發展需要和市場的要求,按照進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內部的聯動機制,使企業能夠根據市場的變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業的經濟損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建立進出口貿易的風險管理機制。進出口貿易面臨著比較大的風險,特別是世界各地存在著許多潛在的風險,因此在企業的進出口貿易中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企業進出口貿易的風險。企業應當從風險的識別、監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例如注重對各種官方、非官方風險信息的搜集,通過政府部門或者行業部門獲得風險信息,通過國外金融結構以及政府部門得到金融政策的變化,在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實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獲得風險信息。要及時對客戶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追蹤,發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因素,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通過對獲得的風險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和預測,制定專門的風險預案和應對措施,并且將分析的資料和其它部門進行溝通,進行交易風險預警以及風險控制等。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評價體系,實現風險控制的動態管理,使風險控制能夠真正的融入到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管理中,更好的為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服務。

四、結語

篇2

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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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條例有關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的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準進口或者出口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依照本條例,組織陸生野生動物、水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專家,從事有關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科學咨詢工作。

第六條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七條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限制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安全要求;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來源合法;

(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四)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五)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

(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

(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二)進出口批準文件;

(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第十三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條例規定和公約要求的,應當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不予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的期限和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核時,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需要咨詢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意見,或者需要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等有關內容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送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咨詢意見或者向境外相關機構核實有關內容。咨詢意見、核實內容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在審批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時,除收取國家規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的,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禁止或者限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從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獲得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中國領域的,參照本條例有關進口的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涉及種質資源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第二十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動。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將海關驗訖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副本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過境、轉運和通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關監管。

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并按照海關總署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將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有關資料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年度進出口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進出口批準文件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申請表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組織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出口、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科學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非法進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沒的實物移交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罰沒的實物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經檢疫合格后,予以處理。罰沒的實物需要返還原出口國(地區)的,應當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移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公約規定處理。

篇4

關鍵詞:國有外貿企業;進出口公司;財務管理;問題分析;解決措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的自逐漸加大,其產品開始走出國外,并在國際市場中占有重要比例,我國的外貿進出口公司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總的來說,外貿進出口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著部分問題,不僅財務管理水平整體偏低、缺乏科學性,其在管理內容上更忽視了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因此,為了幫助國有外貿企業更好的適應市場的需求,企業需要選擇更為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模式,提升自己的財務管理能力,積極發揮財務管理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接下來,本文將主要從構建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重視財務風險的防范這三個方面來提出相關意見,從而幫助企業認識自身的財務管理問題,提高自己的財務管理水平,保證財務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一、構建以資金管理為核心的財務管理制度

就目前來說,企業在財務管理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資金結構不合理、潛在虧損增加、費用增支等問題,因此,為了有效的提高資金的利用率,相關企業應該構建起一套圍繞資金管理為核心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制度來規范人員的行為,保證資金的利用率。具體來說,外貿進出口企業可以從以下的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構建科學的財務管理基礎制度,加強財務基礎管理工作。首先,企業要全面了解原始記錄管理、財務預算、財務分析和價格管理這些基礎的具體要求,然后再根據這些要求,構建相應的認責制度,將權責明確到各個單位部門,甚至是各個員工身上,同時,建立相應的獎懲措施,對工作表現良好的員工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鼓勵,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以現有的資金管理為基礎,加強資金的周轉、運作以及成本核算。具體來說,提高企業資金周轉率,主要需要企業促進自身經濟效益的提高,某些應收賬款、銀行結匯以及庫存商品等,企業應該規定明確的指標,并明確具體的工作程序、工作時間,從而盡可能的解決資金占用,提高資金的周轉效率。其次,企業應該要提高對資金使用情況的重視,盡可能地縮短資金的運作周期。例如,企業在資金的前提籌資工作時,應該首先要自身資本結構的問題有一個全方位的了解,以此為主要基礎,制定出更為科學的資本優化結構方案。而企業在投資某一項項目之前,應該要成立專業的討論小組,對該次投資的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并成立相應的監控系統,保證投資資金的使用率。總而言之,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資金管理的能力,企業應該對資金的籌集、回收、使用都制定出明確的細則,以此來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

第三,加強外貿企業的監督與控制,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除了財務管理占有重要地位之外,企業資產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也起著十分關鍵的影響。因此,企業需要針對這一方面,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來加強對資產的管理,保證責任真正落到實處,盡可能的規避資產風險。同時,外貿出口公司還可以組織專業的監督小組,強化對會計的監督,及時發現企業在會計財務方面的問題,避免相關風險。

二、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

就我國外貿出口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來說,其普遍存在著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息溝通不到位、風險評估不到位以及法人結構缺乏科學性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因此,企業需要重視自身的內部控制管理,努力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一,外貿進出口公司應該努力形成自己的企業文化,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作為企業的管理層、領導者,應該保持積極學習的心態,緊跟時代步伐,提高對內部控制的重視,并以組織活動、專家講座等多種方式將企業的內部控制意識深入到各個部門、各個員工,從而保證企業內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實行。除此以外,企業在招聘時,除了重視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員工的工作能力,還應該重視其管理意識、工作思想以及責任意識,以高薪吸引更多的新型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新鮮的血液。

第二,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度是保證工作順利進行、企業正常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企業需要構建與內部會計相關的控制系統,以該系統為主要基礎,嚴格控制企業工作人員的會計行為,確保會計資料的有效性、真實性,同時,建立專門的檢查小組,對會計資料進行不定期的抽查檢驗,及時發現會計資料中的問題,避免造假、舞弊行為。在具體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的過程中,企業應該要充分考慮自身的發展特點,加強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與內部控制制度的聯系,使其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還可以保證企業管理者擁有較好的綜合素質。重視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素養,重視企業員工的工作能力,以逐層逐級監察考核、各方面相互制衡的方式,來操作會計處理工作,從而保證企業內部會計處理的公正性、科學性。

第三,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為了更好的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真實性和資產的安全,企業需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自身的現狀構建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科學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必要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修養、專業能力,同時還要內部審計結構的獨立性,例如,審計機構可以直接向管理層進行報告,降低因為人為而對審計工作造成的干擾。

三、有效控制財務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走入中國市場,再加上匯率變化等因素,我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風險。因此,我國企業需要形成相關的財務風險意識,及時構建風險規避機制和相關的控制體系,從而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

(一)加強對外貿企業的資產重組工作

資產重組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對資產的利用率,增強企業經濟實力,還有利于企業更好的防范規避外貿出口公司的財務風險。就目前來說,我國外貿出口公司普遍還存在著資產浪費嚴重、企業資產配置缺乏合理性等問題,企業缺乏合理的財務結構,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貿出口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降低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此,為了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企業可以從資產重組這一角度著手,首先,科學分離非生產經營性資產,然后按照企業資產優勢方向進行重組,并結合自身情況,對已經形成的資產項目做適當的調整,保證資產利用的科學性、高效性。

(二)提高對會計審計技術的利用

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層在進行決策時的重要支撐,會計信息的質量將會直接影響到決策的科學性,從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發展。因此,企業應該對會計信息質量給予高度重視,并加大對企業會計信息的管理力度,以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主要基礎,選擇一套適當企業發展的內部會計控制,充分利用現有的審計技術,加大對財務風險的防范,盡可能避免舞弊行為的出現,保證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三)構建財務風險預警機制

構建財務風險預警機制,企業需要重點關注財務風險評估、財務風險報告分析、財務風險控制指標等多個方面,在充分了解企業的發展、市場現狀的前提下,定期跟蹤企業財務狀況發展軌跡,及時發現并處理企業在財務管理中的問題,以有效的措施促進財務結構的不斷優化,降低財務風險。除此以外,企業還需要建立以企業償債能力為基礎的財務風險評估系統,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進行定期的監督控制,有效規避財務風險。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從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建立科學的務管理制度以及實行有效的財務風險這三個方面進行了具體的闡述,當然,除了以上三個方面之外,外貿進出口公司還需要盡可能地與國際接軌,學習外國先進的財務管理經驗,有效的解決自身的財務管理問題,從而保證外貿進出口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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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文明.陳希暉.陳偉.聯網審計的利弊分析[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08:014-016.

篇5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貨物的申報行為,依據《*海關法》及國家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各類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

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五條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第六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取得報關員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的報關員。未取得報關員資格且未在海關注冊的人員不得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

報關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海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開展報關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報要求

第七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第九條本規定中的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該日期將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于海關業務現場,或通過公共信息系統。

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第十條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報,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后,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修改并重新發送,申報日期仍為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

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并隨附有關單證。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按照委托書的授權范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第十二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

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時,海關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準證明后提取。提取貨樣后,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后,申報內容不得修改,報關單證不得撤銷;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

(一)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放行手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三)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關審價、歸類審核或專業認定后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五)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

第十五條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

第十六條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現場交單審核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一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

第十七條企業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向海關進行聯網實時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報

第十八條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并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信息,海關可準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集中申報企業提取貨物后,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集中申報采用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的方式。

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

第二十一條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供能夠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單證。海關按規定實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稅則歸類進行審查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海關要求提交相關單證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需要進行補充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填寫補充申報單,并向海關遞交。

第二十四條轉運、通運、過境貨物及快件的申報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報單證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到海關現場辦理接單審核、征收稅費及驗放手續時,應當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相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許可證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等。

第二十六條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規定格式報關單或直接在A4型空白紙張上打印。

進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五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進口付匯用)。

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一式六聯:海關作業聯、海關留存聯、企業留存聯、海關核銷聯、證明聯(出口收匯用)、證明聯(出口退稅用)。

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

(一)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載貨清單(艙單);

(五)提(運)單;

(六)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

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海關已對該貨物做出預歸類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申報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書》。

第五章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的簽發和補簽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

(一)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二)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三)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四)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應當在打印出的報關單證明聯的右下角規定處加蓋已在有關部門備案的“驗訖章”。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領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核銷聯時,應當提供海關要求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條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注明“補簽”字樣,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出口的貨物及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貨物,加工貿易后續管理環節的內銷、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等,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規定的規定在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三十二條采用轉關運輸方式的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申報手續。

篇6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議定書》締約國之間的受控消耗臭氧層質進出口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包括消耗臭氧層物質及生產和消費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相關設備和產品。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對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一)制定并《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對列入《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二)制定并禁止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第四條申請《名錄》中所列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三個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配額書面申請,并提供1995-1997年及提出申請時上一年度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銷售和使用情況及其證明。

第五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確定《名錄》所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家年度進出口配額總量和申請企業的進出口配額量;受理企業對《名錄》中所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配額申請;簽發《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以下簡稱《進出口審批單》)。

第六條持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的《進出口審批單》的企業,應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的《進出口審批單》,簽發《進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和管理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關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企業,須持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簽發的回收證明,直接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請出口許可證;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容器上必須貼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標志,并準確標示物質名稱和含量。

第八條海關對《名錄》所列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監管驗放。

第九條經營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企業,必須按照《議定書》有關規定,進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貿易;不得轉讓或買賣進出口配額和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有權對經營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根據管理需要聯合設立專門辦事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并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該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篇7

一、以效能考核為切入點,進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水平。為把省局、市局的各項目標、各項任務、各項措施落實到位,20*年繼續以效能考核為切入點,一是建立高效、科學的審核流程,想盡一切辦法,排除一切困難,加快出口退(免)稅審核進度,在防范騙稅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稅審批進度,實現“嚴審快退”,確保完成全年退(免)稅計劃,力爭進出口稅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礎上取得好成績。二是抓好對各征收部門的效能考核,總結2007年的工作經驗,細化考核目標,完善考核內容,使全系統的內部管理在20*年更加規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自動生成統計報表的基礎上,按月上報統計分析數據資料,力爭全年無差錯,切實通過效能考核來檢驗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預警分析為著力點,進一步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協調聯動機制為重點,深化細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稅預警分析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完善預警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數據、綜合征管數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等數據,對預警指標進行綜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稅的監管水平,每季度進行一次退(免)稅分析測算,每半年對出口退稅總體情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增強防范騙稅的主動性、預見性和針對性;另一方面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開展出口退稅評估,設置出口增長幅度、出口貨物單位成本等評估指標,對重點品種、重點貨源進行函調,對疑點問題進行評估分析。通過退稅評估、行業管理等手段規范出口業務,實現對出口企業的有效監控,及時發現騙稅嫌疑,防范于未然,維護正常的出口退(免)稅秩序。

三、以加強征退稅銜接為重點,進一步為出口退稅審核權下放做好基礎工作。將征、退稅信息傳遞、反饋列入對稅收管理員崗位職責,保證數據的雙向傳輸和信息共享,堵塞稅收管理漏洞,規范出口退(免)稅操作規程,規范企業申報行為,在堅持出口退(免)稅專業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發揮征收管理部門的力量,使出口退稅管理環節前移,加強征、退稅的有效銜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進一步理順省、市、縣三級出口退稅管理職責,加大對征稅部門的輔導和培訓力度,抽出更多的時間深入下去開展調研,發現問題,解決薄弱環節,為將出口退稅審核工作有計劃地逐步下放到縣市區局、實現征退合一做好基礎性的準備工作,使省、市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能夠集中精力做好對出口企業的退稅預警評估以及對下級的管理和監控工作,進而優化管理模式,以適應當前外貿出口形勢及出口退稅現狀的需要,適應稅收征管改革及優化稅收管理的需要。

篇8

關鍵詞:檢驗檢疫 監管 風險管理

近年來,檢驗檢疫工作中遇到的質量安全事故越來越多,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逐步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也使得檢驗檢疫工作風險問題越來越頻繁的被提起。目前,如何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認識、避免以及化解檢驗檢疫各類風險已經成為檢驗檢疫機構必須重視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風險管理的概念與范圍

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衡量、選擇有效的手段,以盡可能降低發生事故的概率,有計劃地處理風險,以獲得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風險管理可分為外部風險及內部風險。外部風險主要指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法和守法情況及其變化;國內外與檢驗檢疫相關的標準、技術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異同性;產品本質特性及環境信息;產品全生命周期相關方的質量控制及變化;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情況;境外通報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貨信息、媒體信息及其通過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獲取的信息等。內部風險包括檢驗檢疫相關制度和資源配置、業務管理模式、運行及通關機制;技術、手段和方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作業指導書等建立情況;發生的重大工作質量事故或業務風險事件的情況以及執法者素質等。

二、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一)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追求卓越績效的客觀要求

境內外客觀環境的不斷變化,監管體制、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以及檢驗檢疫人員的素質、管理相對人的誠信缺失等,都會對檢驗檢疫的目標實現產生影響。而實施風險管理可以解決檢驗檢疫事物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化解風險,提升應對能力,從而確保檢驗檢疫實施總體目標的實現,做到通關快速、風險可控、監管有效、資源節約、質量提升。

(二)實施風險管理,是檢驗檢疫實現嚴密監管和快速通關最有效的手段

通過實施風險管理,采取科學的風險分析方法,突出重點,重視對國外通報、退貨調查、工作質量督察等風險信息和進出口業務數據的分析,及時風險預警和風險分析,有針對性地督促各業務管理部門加強相關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提升檢驗檢疫工作質量,避免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問題發生,為領導決策、業務管理提供參考。此外,還可以通過風險分析,提前實施風險布控。如對出入境貨物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暫停或禁止存在重大風險的貨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貨物傳入傳出的風險,實現嚴密監管。檢驗檢疫部門通過風險分析,應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況,實施分類管理,提高了檢驗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簡化檢驗檢疫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三、進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一)出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對于出口產品的檢驗監管風險管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確定出口產品的品質檢驗、數(重)量鑒定。安全衛生檢疫、病蟲危害檢疫等風險,并將這種風險減至最低的檢驗檢疫管理過程。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的核心是應用風險管理的科學思想,充分認識出口產品風險的客觀存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風險水平,在此基礎上對出口產品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評估、管理,合理調配檢驗檢疫機構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將出口產品檢驗檢疫工作重點集中到對高風險產品出口的管理上,極力降低出口產品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1、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

出口產品風險因素識別是檢驗檢疫風險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最關鍵的一步,如果一個風險因素沒有確定,就不可能找出風險的源頭,更不可能找出減少該風險的措施。根據對出口產品從生產制造到出口銷售全過程的調查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出口產品可能導致的風險因素可以大致概括為產品特性風險、企業風險、市場風險、檢驗檢疫機構內部風險等幾類,其核心風險是產品特性風險和企業風險。

2、出口產品風險分析

出口產品風險分析是評估風險識別步驟識別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的潛在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風險分析的常用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這里面包括了專家調查法、頭腦風暴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等,針對出口產品不同的風險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應用上述的風險分析方法,我們可以對不同的出口產品根據其產品特性、生產企業及銷售市場來進行風險分析。

3、出口產品風險控制

出口產品風險控制是在對出口產品風險識別、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實現對出口產品風險的有效防控。對于不同風險類別產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利用風險管理制度盡可能減少出口產品的風險,從而更好的使檢驗檢疫把關和服務相結合。

(二)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中的風險管理制度

近幾年,隨著我國進口機電產品的批次與金額日益增加,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工作量也在逐步上升,并在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外貿發展和保護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現今的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模式中,一方面沒有對進口機電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導致了檢驗監管工作無法確定工作重點,檢驗檢疫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另一方面當今社會對外貿易節奏正迅速的加快,而依然采用傳統的檢驗監管模式則會降低檢驗檢疫工作效率,減慢通關速度。

同出口產品檢驗監管風險管理制度一樣,進口機電產品也有風險影響因素,結合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實際操作,在確定了風險影響因素之后,同樣是要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風險分析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實施風險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進口機電產品的風險分析是對進口機電產品實施風險管理的依據與基礎。由于機電產品種類繁多,單純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很難對各種機電產品的風險作出評估,故采用綜合評估方法。具體評估方法為在對進口機電產品各種風險影響因素采用定性分析后,根據機電產品具有作業頻率較高,潛在危險危害性較大的操作以及安裝、維修等通用作業等特點,對每種類型機電產品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進行分析評價。

四、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所需采取的措施

風險管理的核心目標是以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為總的原則,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確組織對風險的態度,降低長期風險成本,使潛在長期收益盡可能最大化。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服務于建立現代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有效解決把關與服務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和檢驗檢疫管理資源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就當前而言,加強風險管理制度,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

2011年以來,各直屬局相繼成立了風險管理處,首次明確了檢驗檢疫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職能,但目前還沒有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的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構,統一全國檢驗檢疫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

(二)著力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的人才培養

風險管理是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的融合,對人員素質有較高的要求。一直以來,檢驗檢疫部門都處在執法把關的風口浪尖,更加關注的是對具體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貨物風險分析,而對體系化的全過程的檢驗檢疫風險管理思考的較少,掌握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理論的專家則更少。因此,應在全系統盡快開展風險管理理論的培訓,增強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意識,讓風險管理嵌入檢驗檢疫的各項活動和過程中。

隨著現代生活速度的加快,進出口貿易的日益頻繁,檢驗檢疫工作的逐漸完善,產品質量安全關乎國家的綜合實力與企業的生命,風險管理是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保障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加快檢驗檢疫通關效率的先進管理理念,既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重點的問題,也將檢驗檢疫人員合理的分配到更加重要的崗位上,使得檢驗檢疫工作真正的做到“寓服務于把關之中,在把關中體現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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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長祥.關于出口機電產品實施分類檢驗監管的研究[J].檢驗檢疫科學,2001.1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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